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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問題大全11篇

時間:2023-07-10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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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問題

篇(1)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果,但也暴露了執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問題,具體表現為“四多四少”:即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和查辦職務犯罪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近年來,盡管經濟違法犯罪案件發案數逐年增長,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很少,可見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中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嚴重。經濟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再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機關移送多少。實踐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因受部門利益驅使等種種原因,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搞以罰代刑,導致公安機關“無米下鍋”。

二是公安機關在立案環節上把關不嚴。雖然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是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會在主觀上拖延立案的時間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問題。其次,即使立了案,當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機關仍可能會采取“以罰代刑”的處置決定,通過對犯罪人的罰款來代替或者減輕其應受的刑事處理,在刑事訴訟的前置環節上阻卻了對犯罪行為的追訴。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夠完善。雖然早在2001年7月國務院就出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退回給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相關的手續憑據。事后一旦發生問題,容易造成公安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互相推卸責任。

四是檢察機關的監督難以有效開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負有監督職責,即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有依法監督的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對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不了解,知情渠道不暢通,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機關立案往往難以開展有效的監督。

二、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現狀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諸多問題造成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脫節。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將從五個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從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方面分析。首先從法律素質方面。對各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不但需要通曉本部門專業知識,而且需要有刑法學理論作為基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知識的專門化,人們往往是顧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這致使行政執法人員經常注重于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而意識不到案件當事人已涉嫌構成犯罪。其次從道德素質方面。某些執法人員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應該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煩不去積極為之,導致應該移送的案件沒有移送或者沒有予以偵查立案。

(二)從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分析。市場監管案件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場監管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市場監管案件中,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結果是將刑事責任降格為行政責任,明顯對行政權相對人有利,行政相對人不可能不服行政處罰而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致使行政處罰的結果事實上是終局性的結果,其他機關甚至無從知道案件的發生。

(三)從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制度銜接方面分析。市場監管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對案件移送的標準規定不具體、統一,加上移送程序銜接不力,事實上給上述現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機。

(四)從市場監管移送案件中的執法人員違法犯罪被打擊程度和數量分析。由于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職權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罰結果僅對特定對象產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罰代刑往往涉及權錢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眾無從了解,沒有渠道實施有效的監督、舉報。加上檢察機關的監督無法直接介入的具體運作模式,打擊力度不夠,導致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沒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現象日趨嚴重。

(五)從行政執法管轄的復雜性、發展性分析,面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一些新類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客觀上增加了行政執法的工作難度,致使較難把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合理界限,這也是導致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出現問題的客觀原因之一。

三、解決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問題的對策

早在2001年4月,國務院就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年7月,國務院又實施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牽頭起草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提出加強部門協作,對解決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具有指導性和實踐性意義。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還需完善以下工作,從而切實解決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之間搭建一條“綠色通道”,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

1、建立信息交互機制。在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中,行政執法機關對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把握不準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咨詢。對于重大、復雜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可召開聯席會議,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協調解決疑難問題。對查處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定期向檢察、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如南京市下關檢察院與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簽訂了“重大案件互相通報制度”,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篇(2)

〔中圖分類號〕DF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3-0070-07

〔作者簡介〕邱本,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溫州大學法政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北京 100720。

市場經濟的發展歷程雄辯地證明,市場經濟不是自給自足、自我完善的,相反,它具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和弊端,需要進行市場監管,只有加強市場監管,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和弊端,市場經濟才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 市場監管的內涵

市場監管,要而言之,就是有關機構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具體說來,市場監管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第一,市場的含義。關于市場,有豐富的含義,對于與市場監管相關的含義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市場主體。市場是由市場主體構成、塑造和決定的,市場主體是其他市場要素的基礎,沒有市場主體就沒有市場,并且,有什么樣的市場主體相應地就有什么樣的市場。因此,市場監管必須監管市場主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監管好了市場主體就監管好了市場,所以,市場監管法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關于市場主體的規定和監管,如工商登記、市場準入或市場退出。二是商品或服務。由于在市場上,市場主體表現為商品的攜帶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誰要想成為市場主體,誰就必須攜帶商品或提供服務以進入市場,在市場上是“見物不見人”,人的價值體現在商品或服務上,市場上的許多問題糾紛都是圍繞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或展開的,如產品質量問題、產品安全問題、市場競爭問題,等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市場是買賣商品或服務的場所,商品或服務是市場的構成要素,市場是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沒有商品或服務,市場就是買空賣空。所以,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商品或服務。即使是監管市場主體最終也要落實到監管其商品或服務上,對商品或服務的監管是監管市場主體的前提、依據和延伸,監管機構只有發現了某市場主體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才能進而監管該市場主體。三是市場行為。市場是一系列的交換行為或交換關系,健全的市場就是由正當的市場行為、合理的市場關系及良好的市場秩序構成的,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市場行為和市場關系,如競爭行為、市場結構,等等。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市場經濟的根本價值就在于其競爭機制,競爭關系到市場主體和商品或服務的優勝劣汰,因此特別能激發問題。競爭是市場問題的焦點所在,所以,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競爭關系,如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調整經營者與經營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等等。四是市場有各種分類,其中包括微觀市場和宏觀市場的分類。市場監管中的市場,或者說市場監管的對象是微觀市場,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生產安全、產品質量、商品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市場秩序等方面。其特點是針對具體的市場主體或個別的市場行為,涉及哪個市場主體或哪種市場行為就對其進行監管,并且所涉及的市場主體或市場行為大都是查證屬實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或市場行為,并不是普遍化的。至于宏觀市場,雖然也要監管,但對宏觀市場的監管,因其涉及國計民生、影響國泰民安,必需對其進行宏觀調控,所以,一般把它們歸入宏觀調控的范疇。

第二,監管的含義。也有許多人把監管叫做規制,相應地,市場監管法也被叫做市場規制法。從詞源上考察,規制一詞源自英文的regulation,由日本學者翻譯為規制,其含義,日本經濟法學家金澤良雄解釋為:“一般所謂‘規制’,在最狹義上,可以理解為是由于對一定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1〕實質上就是依據規則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規范制約,與監管并無本質性的區別。也有許多人認為,規制包括縱向和平向兩個方面,而監管只有縱向方面,所以用規制更全面。如用規制的話,在市場規制法中,就可以包括私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執行,因為私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執行是平向的,所以是規制而不是監管。但我認為,監管并不限于縱向的,它同樣包括平向的,甚至包括下對上的監管。而且,就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來說,雖然有私人執行,并且私人執行有其重要意義,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執行最終要訴諸“以強權對強權”,要依靠有權威和強制力的國家機關,需要縱向的監管,從這個角度看,監管更能體現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乃至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的性質。就規制與監管兩者而言,由于規制這個術語不僅比較生僻費解,而且在大多數人看來,其基本的含義就是監督管理的簡稱。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或已有的法律名稱中,叫的也都是監管而不是規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業監督管理法》,相應地,其監管機構也分別被稱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是一種成年人的學問,要大眾化、通俗化,法律用語要約定俗成,要盡量采用通用詞匯,所以,與其叫做規制不如叫做監管,與其叫做市場規制法不如叫做市場監管法更好。

第三,監管的主體或監管機構。由于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本性,他們追求利益極大化,難免違法亂紀,使得市場主體不能完全自治自律,如果市場主體能夠自治自律,也就不需要市場監管了,因此,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只能是外部監管,監管機構應具有獨立性。這也說明,監管機構要有效地監管市場主體,它們能夠代表社會、政府為維護社會公益而對市場進行監管,因此,監管主體要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正性。由于市場主體不會輕易服從監管,監管主體必須享有必要的強制權力和具有相當的正當性、權威性;監管者也會濫用監管或疏于監管,如目前的金融危機,就與格林斯潘主政美聯儲期間,不但不監管次貸,反而為其評功擺好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對監管者加以監管,只有監管好了監管者,監管者才能監管好被監管者,要杜絕類似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推波助瀾的穆迪、標準普爾、惠益那樣的監管機構,監管主體要有規范性、制約性。任何監管都是有成本的、有副作用的,因此監管主體必須從嚴設立、謹慎設立、依法設立,監管主體的存在要有法律根據,要具有合法性。所有這些方面都決定了監管主體一般只能是政府機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反壟斷委員會,等等。

第四,監管的方式。由于市場監管的內容非常廣泛、豐富、復雜,因而市場監管的方式也應多種多樣、多管齊下,不僅包括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而且還包括行政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兩者錯綜復雜,實難區分,但還是有所不同。就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其監管內容,除了宏觀調控方面的市場監管,如包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在內的金融監管以外,還有微觀領域的監管,如安全監管、質量監管、技術監管、價格監管、標準監管、行為監管,等等。其監管方式包括許可、確認、檢查、監督、限制、禁止、取締、處罰,等等,經濟法意義上的市場監管主要是依法監管,自由裁量權不大,監管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屬于經濟法體系的市場監管法律,如《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法律依據使經濟法與行政法相對區別開來。如果不注意這些區分的話,就會把一些行政法的內容納入經濟法的體系,導致本來就錯綜復雜、聚訟已久的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更加“剪不斷、理還亂”。

二、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市場監管之所以必要,是由以下原因決定的:

第一,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人的本性是逐利的、私己的,市場主體本質上是經濟人,他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極大化。這正如亞當?斯密所指出的:“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夫、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自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2〕這是對市場主體經濟人本性入木三分的刻畫。市場主體為了追逐自身私利的極大化,難免做出一些損人利己、損公肥私、違法亂紀、甚至傷天害理的事情。這正如馬克思在描寫資本時所說的:“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如果動亂和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和紛爭。走私和販賣奴隸就是證明。”〔3〕不久前發生在我國的“三鹿奶粉”事件也再次證明了這一點。經濟人的缺陷和資本的惡性,這是客觀存在的。對此,我們不應粉飾美化,而必須嚴肅面對、認真應對。為了克服這些東西,就必須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有效的市場監管。

第二,是社會公益的需要。由于市場中的人們,“他所盤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私人利潤的打算,是決定資本用途的唯一動機。”〔4〕因此,“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雖然“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盡管“事非出于本意”,但并不“對社會有害”,因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5〕,但這只是亞當?斯密的主觀假定,而非普遍的現實。由于在特定條件下,各種利益的總量是確定的、有限的,私人利益之間、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是存在矛盾的,此消彼長,你多我少,這就決定了亞當?斯密式的邏輯推論并不完全合乎現實。現實倒是證明,實際情況并非人人如此,并非始終如此,并非必然如此,并非自覺如此。所以凱恩斯指出,“宣稱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必定會相互一致,這是沒有根據的”〔6〕,“斷言開明的自利必定會促進公共利益,也不是根據經濟學原理得出的正確推論。”〔7〕并且,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定只能置于私人利益之后,是人們追逐私人利益的附帶結果,在許多情況下,“大河無水小河干”,要追逐私人利益首先要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保證,不是前者附帶就能促進的,而必須先決地予以著重促進。實踐證明,要想讓追逐私利的人們促進社會公益,就不能放任自流,而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管,給私人追逐私利規定法律規則、監督私人依法追逐私利、對私人追逐私利進行管制,這樣才可能保證私人在追逐私利的同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自由需要監管。亞當?斯密主張貿易自由,認為人們“不須報告任何官廳,不須受任何盤問檢查,換言之,得享受毫無限制的自由”。這樣一來,“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經完全廢除,最明白最單純的自然自由制度就會樹立起來。每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8〕如果人們能夠高度地自覺自律,那確實就無需市場監管了。但自由是一種高品質的東西,并不是人人都能正當地行使,只有高度自覺自律的人才能真正享有自由,對于那些缺乏自覺自律的人,自由往往會異化。正是因為許多人不能自覺自律地行使自由,所以,監管就成為了必要。并且,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對的、有限制的,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人們享有自由。監管就是如此,監管的根本目的不是取締自由,而是督促人們更好的享用自由,對于許多人來說,必要的監管不僅不妨礙其自由,而且是其享有自由的前提和保證,沒有監管也許就沒有自由。

第四,市場競爭需要監管。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競爭經濟,競爭也是市場的優勢所在,人們之所以要選擇市場經濟這種經濟形式,關鍵是要利用內在于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促進維護了市場競爭才能發展市場經濟。但世界上從來就沒有完美無缺的東西,市場競爭亦然,市場競爭有其優勢,但也有其缺陷。由于市場競爭是切身利益之爭,是優勝劣汰之爭,甚至是生死存亡之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最容易把人的劣根性激發出來,把市場主體的缺點最充分地刺激出來,如冷酷無情、爾虞我詐、貪婪無度、弱肉強食、不當競爭、企圖壟斷,等等。面對競爭的這些負作用,必須進行監管。實踐證明,如果沒有有效的市場監管,就不會有公平、自由、正當的競爭。其實,哪里有市場競爭,哪里就需要監管,其道理就像哪里有比賽,哪里就需要裁判一樣。由于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所在,這就決定了市場競爭是市場監管的核心所在,市場監管的核心就是為了促進和維持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

第五,是大眾智慧的所能。亞當?斯密認為:“關于可以把資本用在什么種類的國內產業上面,其生產物能有最大價值這一問題,每一個人處在他當地的地位,顯然能判斷得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9〕但事實并非如此。盡管當事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高度謹慎負責、長于精打細算,會做出很好的判斷,但當事人也是人,是人就必然具有人所固有的無知無能,就難免會失誤犯錯,“個人在追求他們各自目標的實現時,常常是太愚昧、太懦弱,以至于甚至在這方面都難以如愿以償。”〔10〕加上市場情況的紛繁復雜,處于市場各隅的各市場主體,面對整個市場都只能是坐井觀天的“井底之蛙”,其對市場的把握難免是片面的、盲目的,失誤是常有的。我們實在沒有充分的理由把個人神化為是全知全能的,只允許依據個人判斷做出個人行動。同時,集體也未必都像亞當?斯密所想象的那樣無知無能,相反,“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集思可以廣益,大眾智慧總比個人智慧要多得多、高得多,同樣可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集體行動同樣能夠行之有效。“經濟也并未表明,當人們組成一個社會單位來行動時,會總是不如他們各自單獨行動那樣目光敏銳。”〔11〕雖然在歷史和現實中,有許多“政治家”、“立法家”或“君主們”在“指導私人應如何運用他們的資本”時是“無用的或有害的”,但并非“幾乎毫無例外地必然是無用的或有害的”,相反,同樣有許多成功的例證。并且,在許多情況下,僅靠單獨的個人行動根本無濟于事,還必須把大家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才能取得成功。其實,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同時存在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個人行動和集體行動各有所長、各有所用,要取得社會經濟發展就必須使個人行動與集體行動相互配合、取長補短。片面地厚此薄彼,否定集體行動是錯誤的、不可取的。市場監管就是這種集體行動之一,建立在集體智慧基礎上的市場監管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六,實踐證明監管是必需的。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之所以會發生,一個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或者放松了金融監管。如美國1998年通過的《格萊姆-林奇法》和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這兩部法律都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監管,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但分業監管,因而出現了監管不力和監管真空。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國眾議院監督和政府改革委員會召集的作證會上,公開承認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并無奈地說,自己的理念是銀行出于自身利益應該會在放貸時謹小慎微,因為它們得保護股東的利益,然而眼下的危機證明,這一理念是不對的,這一點讓自己“震驚”。歐洲銀行行長特里謝呼吁,增加銀行在證券等金融衍生品定價方面的透明度,終止自由放任以加強金融監管。我國接連不斷的礦難事故、“三鹿奶粉”事件、鋪天蓋地的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頻發,等等,都充分地證明了市場缺乏監管或監管不力,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也說明了市場監管的極端必要性。其實,市場需要監管,就像汽車需要方向盤和制動器一樣,沒有監管的市場就像沒有方向盤、制動器的汽車一樣,是十分危險的。

三、市場監管法的特征

市場監管法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概括地說,市場監管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微觀性。市場監管法所調整的領域是微觀的經濟活動,是具體的市場主體,是個別的市場行為,這就決定了市場監管法具有微觀性,使市場監管法區別于宏觀調控法。如果說宏觀調控法是大處著眼的話,那么市場監管法就是小處著手,宏觀調控法是“指南針”,是通過宏觀調控把宏觀經濟大的方面管住管好來調節宏觀經濟的運行方向,它對整個宏觀經濟都會發生重大影響,而市場監管法就像是“啄木鳥”、它把“害蟲”“啄出”,通過檢修市場機制、排除市場障礙來維護市場秩序,所以有人把市場監管法也叫做市場障礙排除法。市場監管法清除幾個“害群之馬”, 對具體的監管對象會有影響,但對宏觀經濟往往無關宏旨。市場監管法的微觀性,也決定了市場監管法的方法不同于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要作用于整個宏觀經濟,必須抓住能夠調控宏觀經濟的經濟杠桿,如計劃、財政、金融、產業等等,通過這些“四兩撥千斤”的經濟杠桿才能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由于市場監管法涉及的是微觀的經濟活動、具體的市場主體、個別的市場行為,不是宏觀無限,因而可以直接監管,如直接針對監管對象采用具體的、剛性的、強制性的措施進行監管,如對價格、數量、質量、標準的監管;沒有多少回旋余地,不必采用什么經濟杠桿,一般也沒有什么經濟杠桿可以采用。

第二,強制性。強制性是監管的固有之義,監管就是監管機構監督管理監管對象使其符合或服從既定規則的要求。要對市場進行監管,必須要有監管機構,該機構超越于市場主體之上,擁有監管市場的權力,享有監管市場的權威,對違法的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如進行監督、管理、調查、處罰等等。如果沒有強制性,市場監管就會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效果。所以,市場監管法所調整的市場監管關系是一種具有隸屬服從性質的社會關系,監管機構與監管對象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市場監管法的強制性體現的是國家公權力對市場主體私權利的干預,是對市場自發秩序的規制。市場監管是對市場自發秩序的規制、糾正,是對市場秩序的第二次調整、自覺調整。要想使市場秩序令人滿意就必須進行市場監管,市場監管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市場秩序沿著既定的軌道、合乎既定的規則向前發展。市場監管法的強制性,從其用語也可以看得出來,在市場監管法律中,經常明確使用或者間接使用“必須”、“不得”等字詞來表示其強制性。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9條就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第48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等等。監管是強制性的,不是軟約束。

第三,標準化。市場監管的目的是促使或者保證市場主體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如安全標準、質量標準、技術標準,等等。其實,市場監管法所規定的主要就是一系列的標準,對不符合標準的要進行查處,迫使其合乎標準。市場秩序是建立在一系列的標準之上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市場標準就沒有市場秩序。我國《標準化法》第2條規定:“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第3條規定:“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的要求體現在許多市場監管法律當中。如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章就專章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此外,標準也是市場監管的依據,所謂的市場監管,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監管,市場監管的目的就是促使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或產品服務達到既定的標準。如果沒有標準,市場監管就會“無法可依”,就可能濫加監管。

第四,針對性。市場情況紛繁復雜,市場主體為數眾多,市場行為千姿百態,而監管機構無論數量、人力、物力、措施都極其有限,因此,監管機構不可能對市場進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蓋的監管,市場監管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哪里有問題就針對哪里進行監管,不四面出擊,把有限的精力放在最需要監管的地方。由于監管本身不僅有成本,包括道德成本、法律成本、經濟成本、社會成本等等,而且有缺陷,過度的市場監管會增加企業負擔,造成市場壁壘,干擾市場機制,窒息市場生機,助長,引發社會腐敗,所以,市場監管必須謹慎適度、嚴格限制。市場監管應充分信任市場機制,市場機制本身也是一種監管機制,如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市場競爭督促每一個市場主體都必須自覺地表現最佳,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市場競爭是最好的市場監管機制。所以,市場監管的核心就是監管市場競爭,使市場競爭公平自由、開放有序地進行,市場監管就要針對市場競爭進行監管,監管好了市場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就監管好了市場。只有在市場自身“失靈”、不能自我監管的情況下,才不得已訴諸市場之外的市場監管。這就決定了市場監管實質上是對市場競爭的拾遺補缺,要著重針對市場競爭的不足或不及進行監管。市場監管說到底就是針對那些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或違法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市場監管法的針對性,才使其具有靈活性。如有問題就監管,沒有問題就不監管,哪里有問題就監管哪里,哪里沒有問題就不監管哪里,所以,市場監管不能一成不變,而必須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在實踐中,市場監管呈現出加強監管與放松監管不斷更替的反復現象。

第五,直接性。這也是市場監管法不同于宏觀調控法的地方。宏觀調控法不直接作用于微觀經濟,而是作用于整個宏觀經濟,通過經濟杠桿對宏觀經濟運行逐漸發生影響,進而間接地影響微觀經濟,而且對于宏觀調控政策的出臺和實施還有一套嚴格的法定程序,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宏觀經濟運行的大起大落。如果市場監管法也要如此按部就班、循序漸進,那么就會貽誤時機。對于市場監管法來說,除了市場定價部分的物價不能直接監管以外,其他許多行為都可以甚至必須進行直接監管。市場監管法直接針對存在問題的市場主體和違法的市場行為,對于查證屬實的,必須立即禁止、取締。由于其中有些產品或服務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或危險性,有些甚至人命關天,不及時遏制,后果就不堪設想。為了及時有效地遏制違法事件的發生或影響的擴大,必須直截了當,令行禁止,不能迂回曲折。如對違法廣告,必須立即叫停,對于有毒食品,必須立即封存、排查、銷毀,對于已食用者,必須立即進行治療;對于不合格的產品,必須立即召回;等等。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我國的《食品安全法》第16條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并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這些都說明,直接性是充分體現市場監管法的一大特征。

四、市場監管法的構成

市場監管法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一個法律體系,它由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一些密切相關的法律規范有機構成。具體如下:

1.競爭法。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又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規范。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所在,這決定了競爭法在市場監管法中的核心地位。市場監管法要以競爭法為核心,其他市場監管法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都要圍繞競爭法而展開,并服務服從于競爭法。因為只有促進維護了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的壓力下,人們才能競技較能,以最大的努力去改進產品的質量,如果沒有競爭,通過不正當競爭、壟斷等手段也能銷售產品,人們就沒有壓力和動力去改進產品質量了。同樣,只有促進維護了公平自由正當的市場競爭,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競爭,那么消費者的敵人――不正當競爭、壟斷就會盛行和林立。因此可以說,沒有了競爭法,市場監管法就沒有了核心和靈魂。

2.產品質量法。產(商)品是市場的核心要素之一,市場主要就是由產品構成的。產品是市場買賣的對象、中介,無論是賣方對利潤的追逐,還是買方對消費的滿足,都要通過產品去實現。其他市場要素也與產品有關,都要聚焦、體現在產品上,如市場糾紛,大都是因為產品質量而發生的。所以,要監管市場就要監管產品質量。本來,在市場競爭體制下,優勝劣汰的鐵律,會迫使人們努力地去改進產品質量,因為對于賣方來說,只有高質量的產品才能賣出去,收回成本、獲取利潤;對于買方來說,也只有高質量的產品,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讓自己滿意,所以按理說,市場主體都有改進產品質量的壓力和動力。但人非圣賢,總有一些人不在產品質量上下功夫,偏偏搞歪門邪道,如投機取巧、偷工減料、摻雜使假、草率了事,對產品質量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人們的人身財產損失。對此,必須依法進行監管,該法就是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的宗旨是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確保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由于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考量競爭的監管是否達到目的重要依據,對競爭的監管,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確保產品質量,如果產品質量沒有確保和提高,對競爭的監管就沒有落到實處;對產品質量的監管也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關鍵,只有確保和提高了產品質量,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廣告法。廣告是經營者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廣而告之,由于大眾傳媒的高度發達,信息傳播的無所不及,決定了廣告已經成為了不僅是影響公眾,而且是影響社會的一種重要力量,廣告在影響市場、塑造市場、擴展市場,可以說,有什么樣的廣告,就有什么樣的市場,要監管市場就必須監管廣告。特別是對于一些虛假廣告、有色廣告,因其對公眾、社會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和損害,必須依法監管。廣告法的目的是為了監管廣告,保證廣告真實、文明、合法。由于廣告所散布的信息,自然包括著產品質量的信息,這是監管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監管產品質量就是要監管實際的產品質量是否與廣告所宣稱的產品質量一模一樣;廣告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監管廣告,通過對廣告的監管,確保廣告所的信息真實,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做出正確的選擇,這樣就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是一種生物性存在,必須通過消費才能生存發展,從這個角度看,人人都是消費者。人類所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歸根結底都是為人服務的,都是為了滿足人的消費。在市場體制下,真正的市場在消費者那里,市場是由消費者決定和構成的,誰擁有了消費者誰就擁有了市場,誰沒有消費者誰就沒有市場,而只有那些能夠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經營者才能擁有市場,所以,市場就成為了消費者說了算的市場,這就是消費者的地位。但由于賣方市場、信息不對稱、勢力不均衡、壟斷等原因,顛倒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削弱了消費者的地位,消費者成為了弱勢群體。所以,要保障消費者的地位,就必須依法監管市場,監管市場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經營者、市場、商品服務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該法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市場經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消費者服務,因此,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了所有市場監管法的最終目的,如對市場競爭的監管是為了使市場競爭成為經營者、商品服務爭奪消費者的競爭;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為了使產品質量讓消費者滿意;對廣告的監管,是為了使廣告能為消費者選擇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當然,市場監管法的體系是開放的,還可以包括其他相關的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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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隨著我縣集貿市場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城區及農村主要鄉鎮集貿市場交易秩序得以好轉,交易環境得以凈化,但農村市場點多面廣,交通不便,經濟欠發達,農民識假、辯假能力不強,客觀上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各種違章違法行為突出表現為“三多二難一淡薄”。

_、假冒偽劣產品多。在許多集貿市場或自營的小店鋪,假冒偽劣產品堂而皇之地擺在貨柜上,洗發水和洗潔精、蜂蜜和食用油等常用的日用品尤為突出,在學校周圍的店鋪里,“三無”的零食、玩具、學習用品等充斥其間,然而銷售這些商品的店家,不僅沒有受到舉報揭發,以其低廉的價格頗受當地群眾和學生的“歡迎”。

_、無照經營店家多。特別是一部分農村的自營小店鋪,沒有經過工商稅務等部門審查登記就擅自經營,甚至搞副食、藥品、農藥等跨門類經營。由于本身不合法,所以在銷售商品時以盈利為第一目標,以店鋪能開多久算多久,能賺多少算多少的經營準則,今天被查封了,過了幾天又換了地方開。這種打一槍換一炮的做法,使得無照經營店鋪比較多,為各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了方便的銷售網絡,極大地增加了查處工作的難度。

_、非法生產加工窩點多。我縣是農業大縣,在交通便利的城鄉結合部,各種非法生產加工窩點隱藏在居民樓內,設施簡陋、衛生環境差,針對農民消費水平低的特點,生產加工價格低廉而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產品。這些非法窩點除了有店面的直接銷售外,還有一些采取送貨上門的辦法,將不合格的產品直接送到農村的自營店鋪。非法生產加工窩點與無照經營的店鋪相成,構成了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流通、銷售的完整網絡。

_、行政監督管理難。市場的監管涉及到工商、衛生、技監、食品藥監等部門,但除了工商部門在鄉鎮設有基層所外,其他部門均沒有派出機構。面對地域廣闊的農村市場,各部門協調難度大,就更加凸現行政監管力量的薄弱,以致于對農村市場的監管出現了盲區。

_、農村維權難。在農業生產資料消費方面,農民的消費維權存在很大困難,比如取證難,對一些偽劣種子,發現問題的時間跨度長,且受土壤、施肥、氣候等多種因素影響,在取證時困難重重;再如鑒定難,不僅有法律效力的鑒定部門非常有限,而且涉及“三農”的鑒定部門更少,這給農村維權工作帶來很大不便,許多申訴案件因此,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_、農民安全消費意識淡薄。與城市居民日趨成熟的消費理念相比,農民安全消費意識十分淡薄,其中固然有識別假冒偽劣商品水平不足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對假冒偽劣商品可能能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低廉的價格往往成為農民在購買和使用商品的時最主要因素。農民安全消費意識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各種假冒偽劣商品在農村占據大部分市場。

二、監管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參與打假維權行動。

_、采取適合集貿市場特點的宣傳方式。目前的宣傳工作主要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以法律、法規宣傳。還應多采取一些可行的宣傳方式。如在農村集貿市場、村委會、寺廟等群眾聚集的地方,定點分發宣傳冊、宣傳單;再如在村委會、集貿市場的宣傳欄、黑板報上進行政策法規的宣傳,同時對一些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進行展示,來提高宣傳最佳效果。

_、針對消費者的需求提供咨詢服務。根據消費者的需求,有的放失地進行宣傳,可以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春耕時節,組織力量進行種子、劣質農藥化肥、地膜等方面的知識宣傳,提高農民鑒別假種子、劣質農藥化肥、“三無”生產用具的能力;而在中秋、春節等節假日里,舉行大米、食用油、糖果等食品方面的知識宣傳,提高農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_、建立面向農村的宣傳陣地。可充分利用地方電視臺,以固定的電視欄目,建立面向全縣農村、農民的宣傳陣地,使電視臺成為農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了解市場信息、提高產品鑒別能力的窗口,成為宣傳誠信經營典型、打擊制假售假窩點案例的陣地。

(二)加強監管力度,建立符合市場實際的監管辦法。

_、加強市場監管力量。我縣市場點多面廣,農村市場商品集中交易少,分散交易多,這需要一支強有力的監管隊伍。目前,基層工商所的人員少,管轄的鄉鎮又多,日常的登記、商標廣告、合同管理等工作,占據了大量時間,加上交通、通信工具不足,對商品質量和分散隱蔽的制假售假違法行為的打擊成效有限。因此,對涉及農村市場監管的工商、商務、衛生、食品藥監、技術監督等職能部門,要聯合執法、協同配合,才能形成執法合力。對不法分子以極大的震懾力,避免出現單個部門執法力量薄弱的局面。

_、改革市場監管方式。目前全縣集貿市場,相當一部分都自發形成的,規模不一,有的占道經營,有的歸屬不清,沒有明確的開辦單位,日常的市場秩序無人維護,監管難度較大。因此,應首先明確各市場的歸屬者和開辦者,加強引導、督促其辦理登記手續,合法經營。在依靠行政機關依法監管的同時,逐步建立起市場的自我監管、自我約束機制,推動我縣市場走向規范。

_、增加市場監管手段。由于檢測手段等條件的限制,許多假冒偽劣商品只能憑執法人員的經驗來識別,對深層次打假缺乏必備的檢測設備和必要的檢測手段,而送檢需要較高的費用和較長的時間,不能保障假冒偽劣商品得以及時查處。因此,工商機關要進一步豐富市場的監管手段。一是要根據小額銷售假冒偽商品的情況,制定處罰細則,加大處罰力度,避免這些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逃避處罰;二是要推廣農藥殘留快速檢測辦法,加強對集貿市場銷售的農民自產自銷的農產品的檢測。

_、落實市場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市場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臺帳制度,深入展開紅盾護農工作,做到有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實現各項職能到位,避免上級責任追究及連帶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引導扶持,推動各類店鋪走上規范化軌道。

篇(4)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近些年來,證券市場的話題在我國成為熱點,有關投資者保護和加強監管的呼聲日趨高漲。國內學者不斷撰文發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議。但是,我們發現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問題仍然在重演,投資者保護的整體狀況并不見明顯好轉,監管中的許多漏洞時時被媒體抓住炒作一番。這就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監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響監管者執法的效果和水平?結合我國轉型經濟的特點,不難想像,證券市場作為經濟轉型時期制度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國特殊的政治、經濟國情中,由此產生的種種問題和困難也就離不開這樣的大背景。而目前學者們所提出的政策建議大部分沒有被采納可以說明這些政策建議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或者說這些理論研究并沒有能夠拉近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

二、文獻綜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是證券交易所有效監管的兩架馬車,兩者必須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說有效的自律監管尚未建立,就連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都沒有一個清晰而具體的定位,這種單條腿走路的做法勢必影響整個監管體系的規范運行。文章就如何確定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地位做了探討。曾寶華指出,中國證券市場上諸多混亂現象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入困境之中。證券市場監管陷入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監管承載過重,范圍過寬,導致力不從心;法律監管執法不力,推脫責任,導致威懾失效;自律監管力量微薄,碌碌無為,形同虛設;社會監管不遺余力,但是茫然無助,效果有限。證券市場監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證券市場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實際上是改革的產物,有一定的獨創性,卻沒有歷史的繼承性,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夾雜著計劃和市場的雙重色彩,因此監管所面臨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市場本身所面臨的問題。

1、監管機構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負責證券市場的監管。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就開始瘋狂做假的不法行為并沒有被及時發現。銀廣廈事發之前,證監會曾經做了兩次巡回檢查,但都沒有發現問題。交易所主要負責持續信息披露監管。但由于定期報告相對集中,認真審核所有上市公司上報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難做到,這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而且,在持續披露階段,證監會不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觸,主要從報刊和雜志等新聞媒體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種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觸上市公司的途徑。所以說,這兩道防線本身就有許多漏洞,即使前后設防,也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

目前,我國的情況是,證券交易所主要通過上市公司提供的報告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釋以澄清疑問,但不能對可疑問題做出實質性判斷。由于交易所沒有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權,所以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處罰權,但與交易所一樣,證監會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條件的限制,也很難及時發現問題。

2、證券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違規處罰力度不夠,除了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

(1)目前我國證券違法行為受害人的補償問題還沒有得到滿意解決。在各種法律責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責任具有給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的功能。然而,由于《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例如,我國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民事責任僅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有一個原則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但這些民事責任的規定并沒有提出具體的操作方案。

(2)現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適的訴訟機制。在司法實踐中,中小受害投資者在向不法行為人追究民事賠償時,缺乏合適的訴訟機制,致使投資者的損失事實上得不到賠償。從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依據來看,只有代表人訴訟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但代表人訴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很困難。

3、監管處罰不力。監管處罰不力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現有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違規行為約束不嚴:二是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實際執行時卻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做。

4、中介機構功能錯位。在西方國家,像會計師和審計師一類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業務的基礎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資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及時、充分的,而投資者也需要有人來幫助其監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實、及時、充分的信息。中介機構通過樹立發現和報告違約行為的業績來確立自己的市場信譽,盡管有時代價高昂,但卻可以增加對中介服務的需求和服務的報酬。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中介機構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發展的,這就導致了我國中介機構產生和發展的市場基礎受到扭曲。以會計師行業為例,其初衷是為了配合政府機關搞“三查”,角色一開始就完全錯位。在政府的長期蔭庇下,注冊會計師也養成了風險意識差、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識欠缺的“惡習”。雖然此后全行業完成了與政府的脫鉤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沒跟上,加之全行業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因而達不到市場經濟的要求。

四、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如下:

1、培養專業人才。由于交易所沒有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權,所以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監管能力有限。證監會有調查權和處罰權,但與交易所一樣,證監會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條件的限制,也很難及時發現問題。布萊克研究了轉型經濟國家證券市場發展所需的法律和機構。他建議像誠實可靠的法庭、監管者和訴訟人等機構必須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資本市場規則是可以從外部引進的,但必須注意與本國現存的法律框架相適應,并盡可能地將規則建立在現有的行業環境中。然而,培養專業人才(投資銀行家、會計師、證券業律師和監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幾十年的時間。所以,應加大力度培養大批的專業人才從現在做起。國家可以通過政策導向以及經濟獎勵,引導相關專業人才向該方面發展。

2、健全法律法規。(1)隨著我國各項法律逐步健全,我國的《證券法》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具體規定怎樣的行為將處以多少的罰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沒有履行又將受到怎樣的處罰。(2)因為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代表人在選定以后,要代表股東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時都必須召集股東大會,并征得其同意,這在股東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很難實現,即便實現,也要付出極高的成本。所以,相關法律法規應簡化訴訟環節及規定。

篇(5)

    1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最突出特點就是分業監管。中國金融體系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但在資本市場上就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中央和地方各管—塊,不同品種證券的市場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種證券的—二級市場之間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現是:證監會是中央主管機構,地級人民銀行在市場監管上頗有影響,財政部、中央銀行介入市場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場所的管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

    自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就伴隨著始終。但我國資本市場仍然危機四起,從20世紀90年代的股市異常波動,到現在上市公司頻頻發生造假事件,這表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不到位,市場運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將有助于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發展。

    1.1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機構

    我國現行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可以說是集中型監管體制,在分業集中監管的基礎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實行適度的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證監會作為對證券業和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監督檢查所歸口管理部門。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證券機構的審批,這意味著對于證券中介機構的監管權限在兩個部門被分割開來。

    在1992年以后,人民銀行不再是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但它仍然負責審批金融機構。這意味著證券機構在審批和經營管理上受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的雙重領導。中國人民銀行還負責管理債券交易、投資基金。

    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以及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

    在我國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證監會一起管理滬、深證券交易所。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響其正常操作。

    1.2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成效分析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所投入的成本與我國資本市場運行結果的分析,可以從我國資本市場效率與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市場監管能否有效糾正市場失靈,充分保證市場效率,關鍵在于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監管制度是資本市場監管的基礎和效率的保障。中國資本市場的制度缺陷,特別是監管制度的缺陷導致市場失靈與監管失效的同時存在,成為轉軌過程中資本市場監管的基本現狀,對資本市場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說明這一點。

    根據市場證券價格對信息反映的范圍不同,把市場劃分為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強型效率市場。經濟學界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論進行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對弱型效率市場、半強型效率市場進行研究。以往對我國資本市場弱型有效市場的實證檢驗有,俞喬(1994)對上海、深圳股票市場股價變動的隨機假設進行檢驗。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綜合股價指數的觀察值,通過對誤差項序列相關檢驗、游程檢驗和非參量性檢驗,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價變動是“隨機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兩地股市非有效性結論[1]。

    半強型有效市場檢驗的有:楊朝軍等(1997)選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間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為樣本,對各家公司股價在公告前后的變化進行詳細地分析,以檢驗市場對送配信息的反應。結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經能夠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說明中國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開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而筆者在對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數進行實證分析也得出我國股市尚未達到半強式效率市場的結論。

    2 我國現行資本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 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建設不完善,證監會效能不足

    在中國資本市場管理體系中,除了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以外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的人員編制不足和缺少足夠權威,導致削弱實際監管效果。很顯然,在證監會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重復監管的現象,而監管職責在證監會和人行之間的分割,又導致某些監管領域落入夾縫之中。而對于市場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針對證券商和機構投資者,事實上缺少監管。

    2.1.1 證券監管機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不足

    證監會在名義上是主管機關,但在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只是附屬機構,只能起協調作用,監督的權利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現階段市場已形成了以股票、債券為主的企業債券、基金、可轉化債券同時發展的直接融資工具體系。而從目前的監管機構分工來看,中國證監會主要監管股票、基金、可轉化債券;財政部主管國債的發行、兌付;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企業債券的發行。證券主管部門存在著多頭化,易產生整體監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體監管效率和證券各品種之間的協調配套發展。

    2.1.2 證監會地方辦事機構行政能力的獨立性受到制約

    本地政府在本地區證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證監會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有很深淵源,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可能性很大。證券市場運行中屢屢發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國證券監管系統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國證監會的權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級的地方首長的干預,其獨立性受到很大制約。

    2.1.3 證監會權力制約不能有效輻射其全部管轄范圍

    證監會權威性的不足與監管權力分散性是相聯系的,監管權力從橫向看分布于證監會、銀監會、財政部和國資委等機構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政策法規、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標亦有沖突之處,居高不下的協調成本大大降低了監督管理的效率。從縱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間,多家平行機構從不同側面,各個地方從不同范圍(地域)對資本市場進行監管,造成利益的沖突、責任的推卸、監管的盲點和監管力度的不平衡,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統一性,造成某些領域事實上的無人監管。

    2.2 資本市場監管理論創新不夠,市場管理者不能有效進行理論建設

    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理論研究主要還是局限在對資本市場現行問題的補救上。由于市場發展太快,政府監管部門忙于應付大量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沒有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中堅作用,證券市場的基本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被忽略了,對資本市場結構、運行問題缺乏理論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風險預警體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問題。為了解決一些短期內凸現的緊急問題,往往采取不顧長遠的急救方法,雖暫時解決了問題,但是卻為今后的監管工作帶來了隱患,參考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們看到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都有一個明確的行動宗旨和一系列行動細則組成的綱領性監管框架,這種框架是其監管部門長期行動的準則。在缺乏長遠規劃的情況下,監管上被動地長期處于救火狀態就是難免的。

    2.3 資本市場自律性監管不足,沒有充分發揮市場自律性監管機制功能

    我國目前的自律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滬深兩地交易所自律組織;二是證券業協會。兩個層次在行業自律中都存在問題,首先是兩地交易所存在明顯的地方利益,其對市場交易的監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預,因而難以真正貫徹公平、公正的指導原則。其次是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一家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不能發揮自律作用,這與目前證券市場多頭管理格局有關。因此,證券市場發展至今,監管與自律仍然處于嚴重不平衡的狀態。

    2.4 資本市場監管法制建設不健全,市場主體法律意識不強

    國家對于上市公司退市問題存在法律盲點,難以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并且退市標準不統一,尺度難把握。對于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主體不夠明確。由于現行法律對地方人大如何監督中央駐各地的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省人大及人大財經委難以對駐各證管辦實施監督。實際上,《證券法》等于沒有明確對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以及應該由誰來監管。

    3 啟示及對策

    通過對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分析,如何有效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能、提高資本市場運行效率,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3.1 構建資本市場監管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及時發現有關宏觀經濟指標的異常反映并及時進行調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機發生的。這里的關鍵是要建立比較完善的靈敏的資本市場危機預警指標體系。

    3.2 強化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穩定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制度。強化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關鍵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機制,加強資本市場會計審計制度落實,規范上市公司組織結構,以此來消除利潤操縱行為的發生,加強對企業所募集資金使用和投向的監督。

    3.3 積極穩妥地推進股權分置改革

篇(6)

中圖分類號 F32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07-0350-02

Existing Problems and Strengthening Countermeasures of Agricultural Materials Market Regulation

of Jiangyan District in Taizhou City

CHU Mei-qin 1 JIANG Tao 2

(1 Shengao Veterinary Station of Jiangyan District of Taizhou City in Jiangsu Province,Taizhou Jiangsu 225500;

2 Jiangyan Agriculture Committee in Taizhou City)

Abstract Business circumstance and supervision measures of agricultural materials market of Jiangyan District in Taizhou City were introduced,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materials market regulation were point out. Strengthening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materials market;supervision measures;countermeasures;Taizhou Jiangsu;Jiangyan District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泰州市姜堰區根據上級部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強化農業綜合執法,不斷拓展執法管理的范圍,不斷增加執法檢查的頻率,不斷加大打假護農的力度,不斷創新執法監管的手段,規范農資市場秩序,保障農業投入品供給,為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1 姜堰區當前農資市場經營情況

農藥方面,姜堰區目前經營農藥的單位和個人近520家,其中大部分是個體經營戶,且無營業執照。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20世紀80年代縣政府為了方便群眾購藥的需要,在每個村都設立了1~2個供銷社或農技站的代銷點,加之《農藥管理條例》的出臺,這些代銷點便成為了不合法的經營點。過去工商部門發放代銷證,而現在經營農藥缺乏相關手續,從而導致進貨渠道很難把關,產品質量只有通過抽樣送檢才能得到保障。種子方面,根據《種子法》規定,需符合種子經營許可及一些限制條件,姜堰區除姜豐種業有限公司經營種子以外(受該公司委托代銷種子的有30家以上),還有逾80家領取了營業執照,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種子市場相對穩定。獸藥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有近70家。肥料、飼料等方面,經營已放開,只要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便可以經營,目前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有520家以上。

2 姜堰區農資市場監管措施

2.1 關鍵時期聯合執法重安全

每年在夏收夏種、秋收秋播之前,正是種子、化肥、農藥銷售的旺季,也是打擊不法經營行為的關鍵時期,關系著農業生產的安全,關系著農民合作權益的維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穩定。根據省農委的統一部署,農資安全檢查取得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每年在關鍵時期,由區紀委監察室牽頭,組織工商、公安、質監、貿易等部門,開展為期1周的聯合執法檢查。開展聯合執法,結合媒體宣傳,對農業投入品市場進行“拉網式”檢查,既形成了農資安全的社會氛圍,對不法經營行為產生巨大的威懾力,又增加了執法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形成了農業投入品監管的高效機制,成效十分顯著,保障了全區農業生產在投入品方面的市場安全。

2.2 一般時段不斷巡查促規范

在人員、車輛、物資、經費等方面,全面保障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工作需要,確保執法檢查常態化。每年制定農資打假行動方案及專項整治方案,執法檢查范圍從種子、農藥、化肥、獸藥、農膜等銷售市場,逐漸拓展到生產企業,對畜禽養殖場瘦肉精、奶牛養殖場及加工企業三聚氰胺等違禁投入品使用同樣開展執法檢查。每個季度到生產廠家巡回檢查1次,經銷單位全年巡回檢查不少于1次,個體經銷商全年抽查率不低于50%,提高常規執法檢查的密度和頻率,確保農業投入品市場保持規范化狀態。

2.3 接到舉報快速出擊抓案件

姜堰區農委“12316”和“農業110” 2部熱線電話同時開通,24 h接受群眾咨詢和投拆舉報。接到基層或群眾舉報后,執法人員隨時全面出動,趕赴現場取樣取證,并進行筆錄,按照案件處理一般程序進行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即案情沒有搞清的不放過,假冒偽劣種子的源頭和流向未查清的不放過,案件責任人未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上級部門和司法機關的不放過,嚴肅查處制售假劣農資行為,根據現場調查和檢測結果,對于違法、違規經營的,執法大隊召開案件評議會議,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議定處理意見,對違法經營主體實施處罰。所有查處案件,嚴格執法程序,規范處罰裁量權,每個案例都辦成標準案例卷宗。

2.4 出現問題隨時處置保穩定

盡管農業執法力度不斷加大,但違法經營、坑農害農事件和污染死魚事件還時有發生。各行各業的技術人員組成農業事故調查監察小組,發生農業事故、接到情況舉報后,農業事故調查組成員和農業執法人員同時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分析鑒定事故原因。對于技術原因引起的,及時向群眾解釋說明,并拿出補救措施和辦法,指導農民降低損失;屬于農業保險理賠范圍的,將形成材料移送農保部門進行理賠;對于農業投入品問題的,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取證,追究經營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對給農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實行先賠后罰,盡量減少農民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對于損失重大、涉及面廣、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全區未發生因銷售、使用高毒農藥和違禁獸藥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未發生因農資事故處置不當引發的群發性集體上訪事件。

3 農資市場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各自為政導致市場監管難

目前,對農資市場具有監管執法權的主要是農業、安監、工商和質監等部門,各部門職責劃分看似明確,實際工作中卻是資源分散,缺少溝通,監管長效機制難以形成。

3.2 識假辨假水平低導致農民維權難

由于農資市場龐雜,進貨渠道多,加上農民自身識假辨假能力低,當發生農業損害后,農民很難證明自己使用了哪些農資,更難證明損害是由農資問題造成的,直接導致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更加難以實現農資信息平等,很難憑借自身能力維護合法權益。

3.3 分散經營導致行業自律難

隨著農資經營體制的放開,農資經營市場準入門檻降低,經營主體擴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成分的格局,但規模經營和連鎖經營的不多,全區僅有的幾家農資連鎖店規模不大、管理松散,連鎖模式基本屬于只連不鎖,大多數個體店進貨渠道混亂,進貨隨意性大,甚至從流動商販處進貨,導致行業自律難、產品質量無保障。

4 對策

4.1 強化普法宣傳,提高涉農法律普及率

宣傳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多種載體廣泛開展,要讓農資生產經營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農業法律法規及農資識假辨假知識,提高其誠信、守法生產經營和自我保護能力,以營造出全社會支持參與農資打假、配合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氛圍,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1-2]。

4.2 規范市場管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規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要從建章建制上探索思路。一是從法律法規上入手,認真清理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二是大力推行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創建“放心農資店”,限定農資產品經營網點和數量,提高經營資質準入門檻,限制經營數量,使誠信守法、懂技術的經營人員加入到農資經營服務當中來;三是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所有的農資產品進入市場必須進行登記備案或者通過資質審查確認,并要求經營者認真落實進、銷貨臺賬制度和針對銷售的農資商品作出質量承諾制度,對購進的農資商品必須與供貨商簽訂質量保證合同,對售出的農資產品必須有信譽保障,這樣一旦出現問題農資產品便有據可查,并可將假劣農資產品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3-4]。

4.3 構建農資連鎖網絡,促“放心農資”下鄉進村

繼續抓好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工作,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鼓勵有實力、信譽好的農資企業、農資專業合作組織直接到鄉村設立經營“放心農資連鎖網店”。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管理、統一形象、統一銷售、統一服務、統一配送,因地制宜建設“放心農資連鎖配送網店”。用嚴格的法律手段規范市場,用良好的技術手段服務市場,通過“放心農資連鎖網店”的建立,進一步遏制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在流通領域的流通,有效規范農資經營市場秩序。

5 參考文獻

[1] 劉兆余.泗陽縣農資市場存在的問題及監管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1(3):398-399.

篇(7)

接到消費者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發現某家具公司網站公布的公司名稱和住所分屬兩個轄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家具公司網上公布的公司名稱位于一家商場內,但已經人去樓空,未發現公司工作人員。在網站上公布的住所,執法人員發現另一家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與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經電話聯系,該法定代表人稱其只擔任虛職,對公司日常經營毫不知情,告知工商機關聯系劉某。執法人員電話聯系劉某,責令其到案接受調查,沒想到劉某此后無法聯系,案件查辦工作遇阻。執法人員將某家具公司列入企業異常名錄。

案例二

某肛腸醫院網頁廣告,稱該院診療技術能保證100%的病人痔脫垂和出血癥狀消失,并使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執法人員認為,某醫院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在醫療廣告中利用患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且含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等情形,構成違法醫療廣告行為,罰款1萬元。

分析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購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方式。然而,不論自營電商,還是第三方交易平臺,都存在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質量不合格、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網絡市場無序競爭,網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權益投訴有增無減,這些都已經成為危害網絡市場發展的問題。

目前,基層網絡市場監管處于初級階段,監管方式大多數停留在網上巡查亮照經營等淺層次管理上,監管手段單一,難以適應網絡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基層網絡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查證難

網上交易通過虛擬市場進行,網頁信息、交易數據等證據易滅失、固定難。產生消費糾紛后,部分電商采取拖、賴、躲的策略,甚至對網絡電子數據進行修改、破壞、刪除。網絡電子數據多由電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需要當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層工商機關獲得證據的設備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證工作的難度。此外,由于網絡交易監管與登記注冊目前分屬兩個系統,客觀上導致網絡監管無法進行現場檢查比對。

2.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處罰難

互聯網具有超時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網店、網商的經營活動十分隱蔽,無法采取常用監管方法解決投訴、查辦案件。在實踐中,一些投訴、舉報跨區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經營者,即使辦案機關能夠取得完整證據也難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直接導致案件無法正常辦理或是無果而終。

3.網絡監管手段滯后監管效果不理想

網絡交易涉及電子商務、計算機網絡等科技知識,監管人員既要熟練掌握互聯網相關知識,又要熟悉網絡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目前基層工商人員結構及業務能力無法達到這個要求,監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過搜索網頁、上門采集信息,工作量大、效率低,難以有效開展網絡巡查監管,無法及時發現網絡違法經營行為。

二、加強基層網絡市場監管的建議

篇(8)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由國務院下設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實現監管,交易所及行業協會在各自層面上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一并監管外匯衍生品交易,財政部負責制定與衍生品有關的會計準則。我國已形成以行政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監管為輔助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存在問題

(一)政府主導的行政作風濃烈

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處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系中的頂端,人民銀行、財政部是其組成部門,三會是其直屬事業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其管理的國家局。上述各部門皆是在國務院的授權下行使監管。而四大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又接受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因而我國多層次監管體系實質上帶有中央集中的性質。

(二)分業監管的弊端明顯突出

由于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不同,適用法律規章不同,監管標準不同,割裂了市場的有機統一,人為制造了市場分裂,易造成監管主體不明確。對部分金融衍生品業務不知應由誰來監管,造成推諉或者尋租。或因主體間利益矛盾給市場發展設置障礙,無力應對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三)監管立法的長期滯后缺失

我國現有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部門規章,層次不高,效力低下。部分散亂于各法律文件中,缺乏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定。監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于市場發展,監管力度軟弱,難以樹立監管權威,不利于控制風險。

(四)監管方式的相對落后低下

各監管主體或是政府組成部門或是事業單位,在經費上享受財政全額撥款,直接決定了經費只能在計劃內支出,這就使很多先進但花費多的方式無法采納。我國對監管人員實施的公務員招聘摒棄了專業化考核,往往招來的是不懂市場的、懂市場的被拒之門外。而且在人員數量上受編制的限制,不能滿足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造成監管力量不足。

三、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一)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

1.樹立監管不等于管制的理念

監管側重的是監督和管理,是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管制側重的是直接干預,是政府運用核準或者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我國目前僅僅依靠行政機構的外部監管難以實現對市場的全面有效監管。因為行政監管過于嚴格,會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尤其會抑制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但如果過于寬松,又會導致對風險的疏于防范。因此必須理順監管與管制的關系,適當放權,將市場能解決、應由市場來自我調節的權力進行讓渡,減輕監管的行政色彩。

2.樹立衍生品市場關系金融全局的理念

只有樹立金融衍生品市場關系到國家金融體系全局的理念,才能正確認識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性,才能在行使任何監管權力時,始終以確保市場優先發展為出發點。

3.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

當疏于事前監管而導致風險發生時,想要通過事后監管來彌補其作用甚微。

因而我國必須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風險的檢測和預防之上,通過事前監管將風險早發現、早處理、早防范,增加市場的安全性。

(二)建立協同的監管體系

1.采取變通的統一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似乎在短期內得不到改變,但是混業仍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宜采取變通的統一模式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以下兩種方式對現行的監管主體不會有太大改動。一是設立金融衍生品監督管理管員會,將現屬于三會等部門分管的金融衍生品監管職權抽離,統一劃至該部門。該部門的地位應與三會平行;二是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作為對三會具有統一管理、協調功能的部門。對外代表三會與其他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和協調,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監管引起的跨行業合作問題。這個部門的地位應該略高于三會。

2.形成協同的合作監管體系

我國必須發揮自律組織的一線優勢,形成政府、行業協會、交易所協同合作的監管體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自律組織的地位和權利。從法律上對它進行準確定位,明確其自律監管的權利。將具體監管內容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由交易所或協會等履行,用以規范自律監管行為,避免監管權利異化演變為某個集團利益;二是以自律組織共享信息來提高市場透明度。自律組織處于市場一線,與市場參與者緊密接觸,掌握大量最新的市場信息。應充分運用好這些信息,建立起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共享信息方式來提高市場透明度,實施對市場的自律監管。

(三)搭建系統的法律框架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需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需要一定時間和過程,因而易造成立法滯后于市場創新。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如何改變立法的滯后成了搭建法律框架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1.盡快推出《期貨法》,考慮制定《金融衍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規章

篇(9)

[中圖分類號] F32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6)12-0072-01

羅甸縣位于貴州南部紅水河畔,南與廣西天峨、樂業兩縣隔紅水河相望。轄8鎮1鄉總人口3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1.72萬人。縣境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具有春早、秋遲、夏長、冬短的氣候特點,年平均氣溫19.6℃,年均降雨量1335毫米,無霜期長達334天,素有“天然溫室”之稱,是全國“菜籃子”生產縣。

“科技興農,良種先行”,種子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種子質量管理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的穩定。隨著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等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后,打破了N子市場原有的壟斷格局,降低了種子經營的資質,擴大了種子市場經營空間,給廣大農民帶來了實惠。但同時也給種子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帶來了新的挑戰,通過這幾年對我縣種子監管市場的調查研究,就當前我縣種子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提出幾點建議。

1 存在問題

1.1 經營者素質較低,咨詢服務不健全

部分經營者由于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相當低下,在經營種子時不能準確地給購種者解釋栽培技術,不能準確判斷病蟲害癥狀、使用藥劑、防治方法等,對品種的特征、特性了解不夠,甚至把低海拔地區品種賣到高海拔地區種植。在出現種子質量糾紛時,種子經營者沒有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無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失,同時也影響農業的增產增收。

1.2 種子經營門檻較低,網店良莠不齊

由于種子法及條例寬松的條件,降低了經營種子經營的門檻,導致經營關系復雜且良莠不齊,種子市場變成了多部門,多形式的結構,經營產品多、亂、雜,有的經營戶受多家公司的委托,報送審核材料繁多,一點多代(有的代銷20多家公司品種、無固定經營場所(主要表現為走村串寨、趕場異地銷售)等現象鮮有發生。由于對種子經營者沒有責任的有效約束,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對經銷者的資格很少進行嚴格審查,只要愿意經銷就委托、授權,且存在多層委托問題;部分種子經銷者法律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使下,規避甚至不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秩序,違規經營假、冒、偽、劣和未經審定的種子。

1.3 種子品種繁多,農民辨認困難

隨著種子法及配套法律和條例的出臺,種子市場相繼開放,農作物新品種每年都接踵而出。面對如此繁多的品種,加之公司的宣傳,造成農民出現選擇種子困難。一是品種的特性及好壞難以識別;二是公司宣傳內容真假難以識別,有的廣告夸大其詞;三是新品種試驗示范跟不上時代的發展,除了國家省州規定的試驗任務,有的品種根本未經試驗、示范就推廣,導致產量得不到保證。

1.4 省際邊界長、生態環境特殊,市場監管難度大

羅甸地處于低熱河谷區域,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區,自然生態氣候復雜,病原生理小種多變,且海波相差大。按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種子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報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備案登記。”而羅甸縣緊廣西省廣天峨、樂業兩縣,但是這兩縣又沒有強制要求種子銷售前需要備案,且邊界經營者利用兩省間的差別進行流動售賣種子,導致監管難度大,且監管戰線長。

2 對策與建議

2.1 加大《種子法》、《條例》及配套法律法規宣傳和培訓工作

在種子市場管理工作中深入貫徹實施《種子法》、《條例》及配套法律法規,充分利用鄉鎮趕集、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會、廣播電視等傳媒,廣泛宣傳《種子法》、《條例》及配套法律法規,不斷增強廣大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應該提高種子經營者素質,必須要加強對經營戶的業務知識與法律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對品種特性、生態氣候、病蟲害癥狀、使用藥劑、防治方法等相關事項給農民解釋清楚。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及培訓,提高經營戶和購種者的素質,讓他們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2 加強種子備案審查

在種子備案登記管理中,嚴格審查:一是種子經營資質的審查,根據《條例》嚴格審查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特別是是否有固定經營場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不給備案;二是品種審查,對有資質的經營者提供的品種進行逐一審查,對不適宜羅甸縣種植的品種,一律不予備案登記;三是種子包裝審查,嚴格按照《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對種子包裝、標簽標識等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律不予備案。

2.3 抓好新品種示范展示,正確引導農民選擇適宜品種

由于羅甸特殊的特例環境及生態氣候,導致種子在各地的適應性和種植表現都有差異。因此種子管理部門應該根據種子市場發展的動態,及時選擇適宜本區域土壤、氣候的優良品種進行展示試驗,組織廣大人民群眾及相關人員觀摩,讓經營者和農民對新品種有感性的認識。篩選出適應羅甸縣范圍內種植的產量高、農藝性狀穩定、綜合抗性強的品種,為新品種的推廣及應用提供技術支撐,從而加快新品種推行,正確引導農民選擇適宜本區域種植的優良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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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金融市場 監管 現狀 問題探析

一、金融市場的監管現狀

1.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在風險監管上幾乎是空白,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理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內容過窄,仍只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不能涵蓋全部的業務,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使監管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時還有一些新的業務沒有納入到監管范圍,比如彩票市場,社會集資等,以及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監管部門監管目標應該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監管范圍很狹窄;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2.監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監管措施不力

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的金融監管機制。由于缺乏自我約束機制和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同時很多監管措施也并沒有發揮到其應有的作用,在執行的過程中因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使其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一系列的問題。

3.監管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我國金融和監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進入和退出體系,并不能起到資源優化配置的,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并不完善,這就降低了金融監管的作用。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牽制。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受地方政府的制約,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同時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協調統一,分管不同行業,同時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在實際操作中導致監管過程脫節,使監管環節出現許多漏洞。

4.監管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我國優秀的金融監管人員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的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基層的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能力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導的評價和能力,監管人員的選配缺少一系列的考核機制,也主要取決于領導的意見,行政化管理嚴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全面的考察。不能選拔出優秀的監管人員。同時對監管人員的培訓也沒有形成一定的體系,使其不能進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

5.金融監管模式不利于創新

金融監管僵硬化的模式,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干預,把金融市場管的過寬過死,使我國的監管體系缺乏活力,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的需要。金融監管的理念有一定的缺失,監管目標理念單一,不利于監管人員提出創造性的意見和建議,使金融監督日趨完善,在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實現監管制度的創新。在分業監管制度下,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發展,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使證券市場表現出極大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二、金融監管問題探析

1.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構建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的體系

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融創新,提高央行金融監管水平,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樹立和增強監管中的“效益、市場、系統、持續”意識。金融監管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的制度安排,金融監管涉及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營運和市場退出等諸多環節,在監管的過程中,要起到全方位的監管,建立起全方位的監管體系。

2.完善法制建設

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合理確定監管內容,切實做到金融監管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對已經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則,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應積極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制定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起一個完善的合理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

3.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增強監管創新能力

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的資格管理,提高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等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對現有監管人員加強培訓,優化其知識結構,提升應對經濟危機的能力,達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使其符合監管需要。同時不斷提升監管創新能力,不斷創新監管的方式和手段,是監管措施得到切實的推廣與實施。

4.擴大金融監管國際合作

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對防范金融風險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加強對國際金融知識、國外金融法律、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等知識的學習和研究有助于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更有利于加強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達到一個新的層次。

金融監管是旨在保證金融機構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鼓勵和保證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進行有效的競爭,保證金融活動各方的正當利益,雖然我國金融監管已經初見成效,但存在的問題,還需要我們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不斷解決和改善,使其更有利于經濟的快速,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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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管理念滯后于市場發展

從我國股指期貨現有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來說,實行的是以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為中心的監管模式,鑒于我國股指期貨發展時間較短的現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在監管理念上以穩定市場為要務,擔心風險,偏好采用限制性條款。在市場化監管成為監管主流的今天,我國股指期貨仍然遵循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方式,表現在監管法規存有許多限制性條款的烙印:如不允許設立期貨基金;禁止期貨公司自營;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必須批準等[1],都表現出政府既想發展市場又怕無力控制風險的矛盾。

2、股指期貨品種上市監管機制的市場化程度比較低

從目前情況來看,股指期貨品種上市機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開店權”,卻無“選貨權”,政府通過行政審批批準新品種上市,而不是運用市場化的核準、注冊等手段。金融期貨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場化的兩級審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中國證監會再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上市交易。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和1999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7條,以相對寬松的方式賦予了中國證監會上市、終止、取消和恢復期貨品種的權力。可是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條款形同虛設,決策程序復雜、過程冗繁,最多時需要十幾個部委蓋章。

3、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的有效性較差

政府監管職責不明與能力有限,導致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加上宏觀把握股指期貨市場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場監管的有效性較差。例如,發生在2004年的中航油巨虧4.5億美元事件[2],充分說明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對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的監管基本上形成真空,使得證監會2001年的《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形同虛設。通過事后調查,令人詫異的是,根據有關期貨相關規定,中航油須在上市15天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而中航油通過民航總局拿到批文后根本未履行報告義務。

二、交易所在一線監管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交易所一線監管職權過少

從股指期貨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交易所在行使一線監管職權時,現有法律對期貨交易所的行政干預過多。例如,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復交易品種等也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當面對市場異常時,交易所本應立即采取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調整措施、限期平倉、強行平倉、暫停交易等具體風險控制措施,但是這些本來由期貨交易所行使的職權卻屬于中國證監會所有,或者設置了向證監會備案、報告或批準的等程序。

2、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結構不足

按照《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雖然也像《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一樣設置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構,但是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卻無法真正按照《公司法》運作。這主要體現在公司制交易所人事任免及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效力上。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這樣一來,公司制交易所就變成了證監會行政附屬機構,這樣的后果是交易所難以更好地兼顧市場和會員的切身利益。

3、交易所的非營利性與商業利益的沖突明顯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條例》之所以做如此規定主要是基于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組織者,而并非交易行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這種角色的特殊性決定了期貨交易所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更重要的是,期貨交易錯承擔保證期貨合約履行、風險監控、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等職責,一旦允許其營利,將很難保證期貨交易行為公平、公正進行。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無論法規如何變化,都改變不了期貨交易所實質營利的現狀和驅動力。因為公司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期貨交易所的公益性,而且現有規定允許期貨交易所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三、期貨公司在自我監管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期貨公司被處罰后缺乏必要的申訴機制

期貨公司作為法定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是期貨交易行為的重要主體。期貨公司的經營行為要受到期貨交易所和政府期貨監管部門的監督。一旦行為被認定違法或違規,期貨公司將接受行政處罰。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期貨行業沒有規定完善的調查程序,而且也沒有建立一套訴訟或仲裁機制可以讓期貨公司或其他被處罰者有陳述、申訴、辯解和上訴的機會。這就使得一些行政處罰可能會喪失合法性和公正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期貨公司的市場參與性,從而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流動性。

2、因保證金不足而導致強行平倉的法律問題

所謂強行平倉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后,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不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者交易行為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投資者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的措施。從股指期貨現有法律制度來看,因保證金不足而導致的強行平倉是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全結算會員的權利還是義務,即強行平倉的法律性質尚不明確。

四、期貨業協會在自律監管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行業協會在期貨市場監管體系中介于政府監管機構與期貨公司的中間,自我定位為“行業自治、行業協調”。它是通過制定本協會的章程對加入該會的會員實行統一的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完善。吸納會員具有廣泛性,并可以就業內專業問題組織會員進行協商與交流,并從行業性質和行業利益的角度出發,維護整個行業的共同利益。

目前,筆者認為期貨業協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期貨業協會定位不夠明確且獨立性差

盡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在第五章對期貨業協會的性質和職權做了規定,但是短短地三個條文完全不足以把期貨業協會的定位說清楚,這就導致行業協會定位不明確,欠缺該有的獨立性。

2、期貨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較弱

期貨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較弱主要體現在:與期貨交易所的分工與合作不夠,使得期貨業協會缺乏交易所的有力支持;由于期貨業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會費,總額難以保證自律管理職能的順利開展;由于期貨市場監管對專業性要求較高,加之行業協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最新動態信息掌握程度有限,使得自律監管力度不夠等。

總之,在我國股指期貨正式推出之后,股指期貨市場監管方面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其中很多是法律問題。我們將從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中尋求一些啟示,以期從法律角度對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體制加以完善,真正為股指期貨的健康、有序、穩健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注釋:

[1]詳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7條、第44條、第45條相關規定。

[2]2004年中航油因從事金融衍生工具失敗而導致大面積虧損之初,外界一直風傳企業虧在錯判石油價格走勢,在油價位于30-40美元間,持有大量做空的石油期貨合約,在10月下旬油價突破50美元高位時,因無法補足5%的保證金,被交易所強行平倉。

參考文獻:

[1]陶菲、李經謀.《中國期貨市場理論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 

[2](美)理查德·德爾著.王建梅譯[M].《金融市場風險及監管》.北京:宇航出版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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