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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帶來了交易的便捷化,提高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時明顯降低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程度,大大的促進了金融服務之多元化,豐富了我們現有的金融體系。互聯網金融的出現,融資市場結構優化了,單一的銀行信貸供給方的格局成過去時了,資金配置更加優化,支付結算服務的單一局面改變了,銀行獨占資金支付的局面徹底改變了。信用數據豐富、參與度廣是互聯網金融的特征,互聯網交易數據使社會信用記錄更加完整,補充了現有的征信平臺。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電腦可以準確記錄交易主體的行為,很好的積累了每個市場參與主體的信用資料。小企業融資的途徑因電商平臺及金融服務網絡化的出現,借貸的準入門檻降低了,手續辦理變得簡便快捷。移動支付使金融體系豐富了,金融覆蓋面擴大了,使金融基礎設施短缺的鄉村群眾在匯款轉賬等一般性金融服務方面便捷了許多。
二、互聯網金融對經濟的影響
(一)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對商業銀行地位的沖擊,導致商業銀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作為資金中介的功能弱化了。各大商業銀行陸續推出的手機APP,因其下載時驗證環節較多、注冊時間較長,只能限于銀行窗口或者辦理手續麻煩而被消費者逐漸冷落。另外,隨著諸多互聯網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購買者越來越多,如基金、保險等,而且年收益率高出銀行同類產品,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占有份額變大的優勢愈發明顯,以信息技術作為推手,客戶通過手機操作流暢方便。商業銀行與市場消費者的行為習慣對接不暢,存貸、金融產品少有變化、辦理業務低效,導致其營業收入與凈利潤不斷下降。
(二)經濟穩定受到了互聯網金融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我國金融市場愈發活躍了,然而從現實來看,互聯網金融也有自身的固有的缺陷,網絡借貸違約風險逐年增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穩定因素在增多。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融資進行放貸,而融資的來源渠道便是高于銀行存款收益的理財產品,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充滿了誘惑,且難于實時監管貸款的使用情況,增加了信貸風險概率,經濟穩定受到了影響。
(三)互聯網金融促進了經濟增長
理財產品根據客戶需要進行量身定制,互聯網金融下這種靈活的網絡理財服務可以滿足各種類型的消費者,增大了網絡理財客戶人數。這種便捷人性化的理財方式,小額閑散資金被加以整合,滿足了企業的融資服務。而且,對于所有的企業,這種網絡借貸是全開放的,依托快捷的網絡操作,互聯網金融幫助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更加便利化,資金短缺導致運營困難的企業得到了緩解,社會資金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很好的促進了經濟的增長。
三、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
技術上的風險、投資上的風險、虛假宣傳的風險等構成互聯網金融風險。計算機病毒可以短時間內通過互聯網快速擴散,若被病毒感染,互聯網金融交易會受到病毒的侵襲。如果說傳統金融業務,技術風險僅會造成很小的損失及影響,那么在互聯網金融業務當中,出現系統性風險,整個金融體系崩潰也是可能?l生的。在某些特殊時刻因技術缺陷,互聯網金融平臺難以及時應對大規模交易,如電商打折促銷日,天量的交易數據會使服務器出現故障,系統不穩定,出現頁面無法打開,支付擁堵的情況。互聯網金融業產生的海量大數據通過分析能發現某個國家經濟政治軍事等現狀,還能影響網絡輿情及民眾意識形態,威脅到國家信息安全。互聯網金融投資離不開社會征信系統的幫助來甄別客戶的征信情況,目前,在央行征信系統未全面開放的情況下,眾多中小互聯網公司彼此通過信息分享,自發形成多種風險控制系統,依靠第三方獲得征信咨詢服務,而大型公司則通過大數據建立自己的信用評級系統。在互聯網金融投資當中,普通大眾應了解財富增值的速度,盡量多補充學習金融知識,由于互聯網金融屬于新生事物,遇到的不確定的未知風險比較大,所以在風險控制方面,除了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外,投資者自身也要謹慎有加。互聯網金融廣告宣傳領域應真實準確、合法。依托網絡平臺,經過簡短的圖片、文字,向用戶展示各式各樣的產品特征,這其中涉及到過度包裝、不同客戶理解差異等風險,因此對于金融產品和業務宣傳不當的行為,沒有金融業務資質對公司形象和金融產品業務進行誤導性宣傳的企業,應依法依規查辦。
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需要全面監管
摘 要:通過對國內目前互聯網金融發展尤其是網絡借貸的發展和中小企業融資狀況現狀進行分析研究,了解互聯網金融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目前互聯網金融發展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影響,發現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中小企業;P2P;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項目:安徽省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創新研究——基于互聯網金融視角,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國家級項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金融行業通過對瞬息萬變的數據進行專業化處理,提取前瞻性信息,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帶來轉機.在網絡微貸領域,阿里巴巴獨領,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貸累積投放貸款約超過1000萬億,不良貸款率僅為0.87%.在P2P網絡借貸領域,與網絡微貸領域阿里小貸一枝獨秀不同的是,P2P網絡借貸市場在行業興起過程中顯得分散和參差不齊.據統計,目前全國范圍內活躍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已超過400家,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而在眾籌融資領域,目前我國約有21家眾籌融資平臺,發展潛力不容忽視.互聯網金融融資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靈活等原因廣受中小企業喜愛.
雖然發展勢頭良好,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尚處于初期階段,并沒有形成與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其信息大爆炸和過度依賴互聯網等問題也給金融領域帶來一系列挑戰,如信息失真情況嚴重,信息泄露、網絡犯罪增加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無序等,這些問題制約著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發展.本文通過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進行分析,具體闡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給中小企業融資帶來的影響,并給出相應的意見建議.
2 互聯網金融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的機遇
2.1 提高融資可得性
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直接融資渠道不暢;征信系統尚不完善、信貸領域信息不對稱,征信系統信用數據使用范圍有限;中小企業數量龐大、信息透明度較低,銀行在進行征信調查以及貸款管理時成本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銀行為主的傳統融資傾向于大型企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可得性.第一,互聯網金融依靠大數據所獲得的信息和移動通信技術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打破地域和時間局限,加快系統性信用體系建設,并及時對數據進行補充,完善征信系統,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聯網金融能促進信息披露,以在網上進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網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業的違約成本,能有效增強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第三,互聯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問題,通過各種平臺,如P2P、眾籌等充當中介人,在資金需求和資金供給方之間進行信息匹配,加速資金流動,擴大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2.2 降低融資成本
在我國,中小企業由于可抵押資產不足,信用等級較低,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時以提高貸款利率的方式規避風險,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互聯網金融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能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基于大數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能以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社交網絡、電子商務、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數據在互聯網留下足跡,反應了客戶的真實情況,獲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計算技術發展迅速,降低了數據處理成本.通過云計算大數據挖掘技術,能從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為網貸的定價和測算違約概率奠定基礎.最后,互聯網金融平臺如P2P網貸,能夠讓借貸雙方直接對接,省略了傳統融資繁雜的貸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時間等成本.
2.3 提高融資靈活性和針對性
企業由于自身狀況,在通過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融資渠道進行融資時,不可避免的存在時間和地域的局限.傳統融資渠道由于資本逐利性和資金安全性,通常對貸款對象的選擇較為嚴格,金融產品品種單一,金額固定,缺乏靈活性.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網絡貸款的各種模式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這種局限性,增強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而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人們可以通過互聯網建立各種各樣的聯系,打破了傳統金融對于空間和時間的局限.如P2P網貸和眾籌融資,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只需在平臺上找到相匹配的對象,沒有地域要求,時間上也可長可短,只需雙方達成共識即可.另外,互聯網金融并沒有限定金額,小到幾元大到幾十萬,靈活性很大.我國銀行融資門檻較高,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很難達到銀行業的融資要求,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效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門檻,甚至還可以為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量身定制適合的融資策略,提高了融資的針對性,滿足中小企業不同的融資需求.
2.4 提高融資效率
企業在通過銀行進行融資時必須通過一系列的流程,這些流程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同時也給企業融資增加了很多不便之處,降低了融資效率.首先,銀行在給中小企業融資時,通常是通過所謂的貸款“三查”體系進行的,即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企業需耗費大量時間配合銀行的各種程序,無法及時獲得資金.另外,銀行系統手續繁雜,申請一筆貸款要經過多個部門,增加了很多額外的成本.且銀行貸款期限固定,貸款所獲資金難以獲得完全利用,資金可利用率較低.互聯網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只需提前注冊信息,無需進行繁雜的貸款“三查”,簡化了貸款流程,減少了資金等待期,使得企業能及時進行決策,降低損失,給企業更多投資機會,同時,通過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的融資資金使用限制較低,提高了資金利用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資效率.
3 中小企業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融資面臨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同時,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從如今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態勢看,主要由以下幾點:
3.1 中小企業征信體系不健全,信用風險突出
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給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過程中征信體系不健全,面臨信用風險.在信息大爆炸的時代,信息的真實性是有待商榷的.雖然說從目前數據看來,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壞賬率比傳統融資方式低,但這是因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如宜信,為打開市場,在業務開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設立專門的還款風險金,為出借人提供擔保,而對于借款人則采取分散還款的方式以降低風險.這種由中介人包賠的方式只是將信用風險進行轉移,沒有有效降低風險.又如阿里小貸,依靠平臺內的交易記錄和用戶評價為基礎,建立信用評級模型,雖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但它基于自身龐大的電商用戶群,是無法簡單被復制的.除去上述信息來源和使用問題以外,我國的征信系統還不完善,信用數據庫還沒有建設完成;網貸多以信用貸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風險;另外,我國的信用評級信息使用范圍有限,信用評級信息僅限于商業銀行內部,一般的小貸機構無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聯網金融機構繁雜,各自為政,并沒有形成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信用評級缺乏統一性.
3.2 互聯網金融存在脆弱性,過度依賴互聯網技術
互聯網金融在給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過程中過度依賴互聯網技術,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臨技術風險.互聯網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伴隨著網絡黑客、網絡漏洞等難以預知的風險.金融行業擁有大量的機密信息,一直是網絡罪犯的主要攻擊對象.網絡犯罪方式多樣,手段高超隱蔽,要對其進行防范技術要求相當高.現代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雖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種網絡攻擊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時有發生,機構內部犯罪也屢見不鮮.
3.3 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容易出現法律風險
在中國,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存在監管缺失的問題和法律風險.法律建設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創新,目前為止還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與其相適應.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約,致使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呈現出一種群魔亂舞的形態,各種網絡糾紛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利用傳統法律規則來對網絡糾紛進行處理,會帶來很多隱患,法律法規的缺失將是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發展的一大障礙.另外,在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該由哪一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業務進行監管,監管缺失也是互聯網金融無序發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聯網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運營風險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還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金融模式多是從國外借鑒而來,并沒有形成與我國國情和資本市場發展程度相適應的成熟的互聯網模式,各種融資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適應性和不合理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漸顯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融資平臺通常為該資金進行擔保,這種方式并沒有有效降低風險,而只是將風險進行轉嫁;另外,互聯網融資是建立在網絡中介服務基礎上的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活動,實質上創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將銀行的業務照搬在網絡上,在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加大了資金的風險.最后,互聯網金融作為一項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時間差,專業的互聯網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聯網金融時代中小企業融資的對策建議
4.1 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加快征信系統建設
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加快征信系統建設是降低信用風險的前提條件.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不是某個行業的內部事件,必須要結合社會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領域內部的以及社會大眾的,借鑒美韓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覆蓋范圍最廣、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同時,要加強互聯網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質檢、稅務、銀行等各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實用的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要及時將違約信息補入信息系統,進行公示,以提高違約成本,降低違約率.同時還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即使進行處理.培養信用需求、創造信用環境、完善信用制度、規范信用市場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提升中小企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抵御信用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強技術研發和創新,培養專業人才
為防范互聯網金融所含有的技術風險,必須加強互聯網技術研發,建立較為完善的信息系統和操作系統組織,并定時進行全面檢查,及時修補漏洞和更新系統,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網絡攻擊;同時,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情景模擬,加強機構內部人員應急能力培養,或者對各種黑客和網絡攻擊技術進行研究,從對手出發防范風險;要加強技術人員尤其是IT人才的培養;要建立嚴格的機構內部人員的工作準則,建立賞罰分明的職工激勵機制,并對職工工作狀態定期檢視,以防止內部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
4.3 加強立法工作,明確互聯網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監管體系
為明確互聯網金融法律地位,必須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適應于國內實際情況的法律法規體系.而目前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缺失的現狀提示我們,解決監管問題首先應當解決誰來監管和如何監管的問題.銀監會銀行業信息科技監管部巡視員許文表示,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個金融領域的平穩運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金融安全和規范金融行為.監管的出發點是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為的安全性能夠得到有機統一.所以,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必須明確監管主體,確定到底是功能監管還是機構監管,是統一監管還是分散監管.同時,要盡快彌補監管空白,解決互聯網金融行為主體的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問題,對不合法不合規行為的處理懲治問題,對業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等.
5 結語
互聯網金融輻射范圍廣,資金周轉靈活、周期短,相較于傳統金融模式來說借貸門檻低、交易成本也較低,是未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必由之路,是實現利率市場化和創新資產證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互聯網金融在給經濟發展帶來希望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要想讓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網絡借貸更好發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必須重視這些問題,積極探索解決方法,不能盲目樂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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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瑞銀、德銀、桑坦德和紐約梅隆銀行宣布聯手開發新的電子貨幣,計劃在2018年前推出區塊鏈方案應用于交易清算,并試圖建立全球銀行業的通用標準。這標志著國際金融機構在金融尖端技術領域開始發力,但盡管這樣,目前全球金融科技業仍處于初期階段,甚至對于金融科技的定義實際上也無統一規范的定義。
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于2016年3月了金融科技的首份世界報告,對“金融科技”進行了初步定義,即金融科技(Fi n t e ch)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
具體來說就是金融機構正運用科技積蓄強大的發展動力,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對傳統金融服務與產品進行革新與拓展,并廣泛應用于支付清算、借貸融資、財富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總體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網絡融資、智能金融理財服務以及區塊鏈技術等四個部分。
與互聯網金融的區別
互聯網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初級形態。在信息技術服務普及,傳統金融服務缺位、普惠金融需求上升以及利率市場化下居民資產配置需求強烈的大背景下,互聯網金融在渠道端發力得以快速發展,成為技術變現的重要途徑。但近些年,以互聯網載體實現金融業務的擴張對金融發展的意義限于前端獲客展業,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貢獻有限。加之監管與傳統服務的缺位,長尾強勁的需求,P2P領域更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一些信息技術公司從信息中介打著互聯網金融的旗號,搖身一變成了“金融機構”,甚至成為非法集資的重要通道,其實質并沒有實現金融“互聯化”。
現在,以互聯網方式改變傳統的服務模式和客戶獲取方式已走入過去時,當下網絡邊際滲透能力與空間開始收縮,傳統互聯網經濟進入繁榮后期。互聯網金融監管落地為金融科技已悄然從“互聯網+”模式跨入技術深度創新與融合創造了必要條件。區塊鏈及人工智能技術突破,原先前端獲客展業的金融業發展原動力將出現深刻轉移,更多將聚焦金融服務本質。
提升金融效率和優化金融服務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科技成為金融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運行方式,對推動金融提質增效,金融服務需求與供給方的共同受益⒎⒒癰重要的作用,金融業態往更高階方向發展。
從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金融科技開始逐步興起,從電子化辦公,將銀行、證券交易的手工操作變成電子操作,優化了業務流程,提高了效率;本世紀的互聯網技術,使得金融的交易可以跨越區域和時空;近幾年,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科技出現了1.0版,即互聯網金融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方與需求方相連接,大大降低了傳統金融的服務門檻,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大大提高;現在,金融科技正在進行2.0版的升級,金融科技進入智能時代,傳統金融的組織方式將會改變,深度挖掘、提效減支、覆蓋盲區將成為主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延伸了金融服務的深度。數據科學、人工智能等科技有助深挖金融需求,使傳統業務更具靈活性與延展性,實現個性化風險定價、服務與精準營銷。二是拓寬了金融服務的廣度。互聯網、大數據與風險分擔機制創新使金融服務能夠覆蓋傳統金融機構因杠桿經營風險要求而不能覆蓋到的金融需求,擴展服務范圍與服務能力。三是改變了金融服務的組織形式。新型科技如區塊鏈通過重構金融組織方式,顛覆性地實現高效、低成本的服務方式,優化客戶體驗,降低了金融供給和需求之間的錯配。
就目前具體的四類金融科技形態而言,金融效率提升和金融服務的優化各有其特點和差異。首先是互聯網和移動支付。基于互聯網平臺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模式和技術已經比較清晰。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和便利,對現有金融體系的服務功能進行了補充,推動現有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自身效率。
其次是網絡融資。以眾籌和P2P為代表的網絡融資或線上融資活動,定位于小額股權融資和小額消費借貸,填補了金融服務空白,在客戶風險和信用評審上進行了創新,提高了金融服務覆蓋面。
第三是智能金融理財服務。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術提供財富管理的咨詢、顧問等服務,智能機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當然,由于金融市場和產品較為復雜,智能機器人是否能夠實現自我學習和提高,提供更優于現有金融機構和專業理財人員的個性化投資建議,還有待市場檢驗。
第四是區塊鏈。去中心化的點對點高效價值傳遞是區塊鏈的“利刃”。由于區塊鏈分布式記賬的技術特征使其具有天然“去中心化”的屬性,簡化一切需要中心化組織的信息獲取、甄別和傳輸過程,縮減交易鏈條,這意味著在安全、真實可靠的基礎上完成點對點的高效率的價值傳遞成為可能。不過,由于還需要克服很多技術和風險管理的現實障礙,最終在金融體系全面使用保守估計還需要10年左右的時間。然而,該技術一旦最終在金融領域全面采用,則可能會徹底改變現有金融體系結構和運行框架。
金融科技的發展對監管的挑戰
金融科技的發展對目前的監管理念和法律法規可能帶來了根本性的挑戰。
首先,金融科技由于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特性,再加上金融服務供給側的日益多元化,目前以傳統的柵欄方式簡單隔離商業銀行和網絡借貸之間的風險傳播途徑的方法來防范風險,面臨了巨大挑戰。
其次,由于金融科技具有無中心的發展趨勢,金融風險也以分布蜂窩式的形態呈現,目前采取的對現有金融機構的自上而下的監管路徑,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第三,目前許多中外金融科技公司幫助傳統金融機構進行流程外部化的再造,使用架在云端的平臺幫助金融機構提高中后臺流程的效率和績效,而區域公共云中心正在為全球多個國家的分支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服務。這帶來了數據跨區域的問題,核心業務不得外包、數據本地化的監管要求也遇到挑戰。
第四,金融科技的發展使金融交易的量呈幾何級數增長,產生海量數據,大數據分析的工具紛繁復雜,對監管部門運用數據分析輔助監管的意愿和能力也帶來沖擊。
應對措施
盡管監管的方式和手段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我們對金融科技監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致性原則。應根據金融科技業務本質,對其中的金融活動實施監管,要求金融科技創新必須遵循現有金融監管基本原則,以確保標準的一致性。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1-0104-04 中圖分類號:F831.2 文獻標志碼:A
近年來,第三方支付掀起了網絡金融創新浪潮,將信息技術、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深度融合,不僅標志著我國經濟金融正加速進入信息化時代,更意味著超大規模關聯關系的建立和更多的安全風險敞口。以滿足市場特色金融服務需求為切入點的創新,已不僅僅局限于支付服務,正向著金融產業鏈的縱深發展,與金融穩定、金融發展、國家經濟金融信息安全等內容密切相關,亟須對其實施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和引導。本文通過梳理網絡金融創新的特點,對現有第三方支付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進一步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網絡金融的監管架構。
一、第三方支付網絡金融創新特點
作為新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在我國走過了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已經形成較完備的產業鏈結構,支付渠道、支付介質、支付應用都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正不斷拓展支付服務的內涵和外延。各支付機構以新技術應用、深化金融服務為切入點,向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各產業鏈縱深滲透,開展了一系列市場化、產業化、多樣化的網絡金融創新活動,主要在以下三個層面上依次遞進展開。
(一)基于銀行服務又高于銀行服務
傳統金融服務發展的不均衡,為網絡金融創新提供了空間。單就支付服務而言,目前第三方支付活動,必須要借助于銀行提供的清算通道才能完成。長期以來銀行業基于資金成本收益和穩定存款源的考量,多采取“二八原則”:即重點服務帶來80%利潤的20%的大型客戶,小微企業、普通客戶群個性化金融服務需求尚未成為業務發展的重點,各家銀行推出的網上銀行服務,往往是線下傳統流程的移植。而第三方支付依托技術、數據、客戶群的優勢,通過不斷創新來滿足小微企業、民眾對網絡金融服務的需求:在移動支付領域,不斷推進二維碼、手機刷卡等新技術應用;在深化金融服務方面,通過統一門戶提供包括消費、投資、理財、轉賬、繳費等各類快捷便宜、價格低廉的支付服務,體現出基于銀行服務而又高于銀行服務,貼近網絡個性化應用需求的特性。
(二)從滿足支付需求到發掘支付需求
隨著業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不滿足于網銀渠道、傳統支付中介的角色。一方面營運中采集的數據,使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夠成為了解消費者習慣、需求,熟知經營者狀況,掌握市場行情和行業發展前景的信息情報中心;另一方面,散落民間的小微資本所具有的聚沙成塔的數量優勢以及長期以來投資獲利無門的實際情況,使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夠運用“長尾理論”,開發并提供新型金融服務產品,引導公眾做出自有資金投資、管理的支付決定。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推出了包括保險、基金、存款在內的更加靈活的多種碎片化在線理財業務。1元起的余額寶、50元起的定存寶實現了消費、理財管理的無縫連接。盡管這些服務還未實現產品多樣化,但是服務的種類已基本涵蓋傳統銀行個人金融、中間業務服務的內容,對傳統銀行經營模式形成了強勁的沖擊。
(三)利用大數據優勢向金融產業鏈的縱深發展
互聯網發展進入大數據時代,為網絡金融創新提供了平臺。研究認為,在大數據時代依托互聯網發展的產業具有三大趨勢:
一是應用軟件泛互聯網化,即公司通過門戶網站向用戶提供功能強大的軟件應用服務,在分析用戶數據的基礎上,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增強用戶使用黏性;二是行業會垂直整合,即越靠近終端用戶的公司,在產業鏈上擁有更大的發言權;三是數據成為掌控市場的重要資產,能夠獲得巨大的經濟利潤。
以阿里巴巴、蘇寧、京東商城為代表的電商企業和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清楚地認識到:
一是電商要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擁有配套的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服務,增強客戶黏性;二是不論是自發成立或是聯合,電商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密切合作,能夠集中客戶、技術、數據優勢,打造上下游配套供應鏈金融服務,建立基于平臺的、封閉的網絡金融生態環境;三是借助信息資源的優勢,能夠建立內容豐富的行業、中小企業、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并據此開辦具有關聯關系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特色應用數據中心、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咨詢機構,乃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征信和評級機構,獲取豐厚的集團利潤回報。
正是基于清晰的利益鏈條,盡管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本身不能直接受理金融服務,所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活動都要與傳統金融機構聯手實施,但大型的電商、第三方支付機構都在為可預見的信息化金融時代積極布局:設立相關全資、控股子公司;或是和大型金融集團建立聯盟;爭取諸如支付業務許可、IDC(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牌照、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行業執業許可牌照。電商聯手第三方支付機構正在向金融產業鏈的縱深快速挺進。這一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外資控股的阿里巴巴集團和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活躍的身影。
二、第三方支付網絡金融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方支付掀起的創新活動將網絡、信息技術、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深度融合,正在建立前所未有的超大規模關聯關系,也因此形成了更多的安全風險敞口。
(一)跨界經營的風險管理問題
一是多行業風險疊加。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活動中原有的一些問題,諸如客戶備付金權益保障、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的違規和無序競爭、反洗錢義務難履行、支付信息系統安全隱患、虛擬貨幣管理、非法套現等問題更加凸顯。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的誘導消費、告知不到位、模糊概念、服務協議不規范、霸王條款等問題在創新活動中也體現了出來。
二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安全穩健經營、內外風險控制管理等方面,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三是目前對跨界業務創新融合尚無有效的跟蹤監管。
(二)混業經營多重角色轉換帶來的問題
第三方支付企業已經在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除了支付結算職能,其自身或關聯機構還往往兼有電子商務服務商、金融產品交易經紀人、信用評估、擔保等多重職能。眾多的角色容易產生道德風險、關聯風險和監管套利風險,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方改變、終止服務內容,提高服務受理標準;機構內部人員勾結作案;通過掌握的信息操縱市場;掩蓋真實服務內容逃避監管等。
(三)大規模的互聯網應用金融安全風險凸顯
一是網絡信息技術在促進創新的同時,具有非比尋常的風險規模放大效應,一旦出現問題“蝴蝶效應”和“羊群效應”更加迅速和顯著,會對金融穩定產生巨大影響。
二是作為創新活動的主體,第三方支付所采用的軟硬件技術絕大多數來自國外,對外技術依存度高。
三是網絡金融創新服務鏈長、結點多、涉及海量資金與數據的特點使其更容易遭受外來惡意攻擊。2013年彭博泄密事件、斯諾登事件都表明網絡安全形勢十分嚴峻。
(四)創新活動背后的外資背景與金融安全問題
網絡金融多方參與、混業經營、跨界融合、完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使得不同背景的資本能夠有機會通過多方渠道,深入參與我國金融業發展,掌控包括第三方支付信息在內的經濟、金融信息資源。當前,電子商務行業巨頭被外資控股、第三方支付正在形成的行業壟斷,這些均應當引起監管者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現有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由于第三方支付掀起的網絡金融創新浪潮已不僅局限于支付服務,而是呈現出跨平臺、跨行業、集團化、產業聯動、相互融合的特點,并向著金融產業鏈的縱深發展,因此,僅依靠現有的第三方支付監管體系,顯然難以適應網絡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現有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架構
2013年6月和7月頒布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辦法》表明,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探索構建一個人民銀行主導監管、行業組織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外部監督、支付機構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監管體系。
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組織建設者、推動者和監管者,人民銀行立足建立公平、有序、開放的第三方支付市場競爭環境,并對支付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近年來在市場準入、業務規范、客戶備付金管理、反洗錢、統計指標、信息安全管理、技術標準等方面,先后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業務處理辦法》《支付清算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指引》等一系列管理辦法。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對第三方支付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制定業務操作層面的具體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則利用資產規模、技術、網點、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的對手業務關系,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進行日常監督。
(二)網絡金融創新浪潮下現有監管存在的問題
1.網絡金融創新監管主體單一,尚未建立內外聯合監管體系
一是各部委對自身在網絡金融創新活動中的監管定位并不明確,容易形成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盡管“一行三會”、工信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對創新多持鼓勵的態度,但多數部委沒有開展與創新相對應的風險管理、研究。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與修訂,以及配套的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遠遠落后于市場發展的水平。
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的宏觀聯合監管機制。2013年8月15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牽頭“一行三會”、外匯管理局(必要時可擴展至相關部委),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包括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協調在內的監管合作。但是,短時間內仍難以在監管決策、實施層面形成合力。
三是人民銀行現行職能管理模式難以識別網絡金融創新中存在的風險敞口。從已經出臺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內容看,監管的重點依然圍繞著行業準入、支付業務和反洗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管理僅提出了連帶要求,還沒有圍繞網絡金融創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建立支付、反洗錢、金融穩定、科技、征信等部門間的長效聯合監管機制。
2.基層機構監管力量薄弱,行業協會尚未具備自我管理的能力
一是人民銀行現有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監管的能力和手段還難以滿足市場監管需求,尤其是基層行監管力量薄弱,全面實施市場監管難度較大。
二是我國的支付清算協會成立僅兩年,尚未建立分支機構,很難滿足線下行業自律的監管要求。同時自律的管理辦法還不健全,對行業的實際約束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三是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對手交易中是競爭合作的關系,以競爭對手的身份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角色尷尬。作為獨立的法人減少運營成本、爭取最大化的盈利是其共性,不能期望運動員同時是盡職、中立、無私的執法者。
四是網絡活動的虛擬性、開放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現實環境的特點,使第三方支付機構很難實現客戶身份、交易真實性盡職調查,同時基于經營者趨利避害的天性,第三方支付自我監管不可能到位。
3.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滯后
一是維權機制不健全,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處于劣勢。第三方支付目前尚未建立支付機構、行業協會、行業監管者、法律仲裁層層遞進的維權機制。目前消費者只能向支付機構內設部門進行投訴。
二是維權法規不健全,消費者維權依據難尋。盡管第三方支付活動和網絡金融創新是金融服務的延伸,但2013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并沒有將其納入保護范圍。而支付清算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才剛開始起步。
三是現有網絡金融創新外部監管協作不到位,容易出現監管真空。以支付寶推出的余額寶業務為例,盡管證監會對余額寶業務備案合規性進行了提示,但余額寶界面“高收益”“理論上存在虧損可能,但從歷史數據來看收益穩定風險極小”的產品說明,卻沒有任何監管機構予以管理。這與《銀行業產品說明書描述規范》的出臺形成了鮮明的反差。
四是監管者對消費者開展的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知識普及與宣傳不足。
4.第三方支付信息資源利用監管嚴重缺失
第三方支付活動產生的信息是網絡經濟金融活動的原始記錄,其蘊含的社會資金運動的規律,不僅成為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的“晴雨表”,在經營決策、支付監管、研究、宏觀決策等領域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極具經濟價值。互聯網金融創新浪潮依托、利用的正是這一核心資源。從長期發展來看,這些數據能夠彌補現有征信系統的不足,是金融發展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資源。
目前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一是對信息資源的公共屬性、行業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對信息資源的監管思路并不明確。沒有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定、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的角度,對挖掘、使用這類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監管。
5.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
在網絡金融創新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較為獨立封閉的集團化、網絡化、數字化運營模式,以及數據管理、技術應用的優勢,使其在監管過程中占據信息優勢。盡管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5月頒布的《支付業務統計指標》有利于緩解這種矛盾,但是各監管部門在監管手段、信息化進程上的差距和聯合監管目標的差異性,決定了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創新活動難以在短期內獲得全方位的監管。
四、完善我國網絡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建立多層次動態聯合監管體系
一是各部委之間建立有效的動態聯合監管機制。認清網絡金融創新活動對原有監管組織體系架構的挑戰,明確各部委在創新活動中的監管定位,加快對應的監管基礎設施建設。二是中國人民銀行應調整第三方支付行業監管策略,在鼓勵創新和行業自律的同時,盡快整合內部多方力量,對創新活動進行持續、系統、同步的跟蹤研究,加強監管及時識別隱含的關聯風險,對創新活動進行規劃引導,避免因為監管缺位、市場失靈形成無序發展的倒逼機制。三是引入網絡金融服務產品報備和消費者互動監督機制,彌補由于監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帶來的監管失察。
(二)加快對第三方支付信息資源使用的監管和研究
一是從征信業發展規劃的角度出發,明確第三方支付信息資源使用和管理的思路。二是從公平競爭防范金融市場利益沖突的角度出發,以業務隔離機制為核心,確保支付信息能夠被平等合理使用。通過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共享數據,實行差異化經營,避免同質化競爭對金融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三是從國家信息安全的角度,梳理外資機構對我國第三方支付信息資源的掌控情況,評估其通過網絡金融創新參與我國金融業務經營的程度。四是加快國家大數據的產業研究和應用,利用技術變革的優勢后發趕超促進網絡金融服務發展。
(三)成立金融監管信息技術風險實驗室
一是通過跟蹤新技術的發展,確保監管者在技術風險管理中具有前沿性和領先性,從風險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對創新活動做出及時的判斷,為監管決策提供意見。二是可以模擬監管環境,研發并提供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技術監管手段減少信息不對稱。三是可以將新技術和新應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轉化為監管手冊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更好地認識科技風險,從而提升監管隊伍整體水平。
(四)加快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設
第三方支付活動是金融服務的延伸,應當將其納入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之中,盡快予以完善。
一是通過立法明確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目標,并納入金融機構監管的基本職責。二是加強第三方支付機構消費者保護制度建設。三是規范投訴機制建立切實有效、層層遞進的維權機制。四是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樹立“買者有責、賣者余責”的理念,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第三方支付、金融知識普及和宣傳,引導其識別相關網絡金融服務的風險點,讓金融消費者清晰理解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和自身的風險責任及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