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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督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3-07-06 16:20:2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一、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市場環境和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信貸資產風險出現了新特點、新動向。梳理概括起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關聯企業集團融資黑洞,有的明星企業存在泡沫破裂風險。

在商業銀行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對集團關聯性企業授信風險認識不足,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造成銀行授信超過集團客戶的承債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集團性客戶在自身利益與銀行利益發生沖突時,利用其股權結構的特殊性,通過不正常的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產權變動等形式逃廢銀行債務,形成巨額的資金黑洞。這幾年,如銀廣夏、達爾曼、德隆、上海周正毅等企業集團或家族關聯企業貸款問題相繼出現,銀行信貸資產損失慘重,充分暴露了商業銀行對這些集團客戶的授信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在我國資本市場中存在一個怪圈,越是規模大的明星企業、越是資金寬裕的企業、越是眾多的商業銀行爭搶的對象,即使這些企業不能提供財務報表,很多商業銀行也會因為其他銀行的搶“貸”行為而處于一種非理性的盲目跟進狀態,如現在普遍存在的崇拜上市公司、明星企業現象,一些商業銀行往往就是憑借有些企業上市和名牌的光環,不惜降低授信門檻,對這些企業存在的風險考慮較少,泡沫越吹越大,最終導致破裂。如達爾曼等一批上市公司摘牌退市,明星企業泡沫破裂、黯然倒閉,給眾多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2、企業資金鏈轟然斷裂,產能過剩突發行業信用風險。

不少企業在追求規模的持續擴張和利潤快速增長的同時,忽視了不斷擴大的資金缺口和債務規模,盡管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依然有競爭力,但由于超負債經營,財務基礎脆弱問題突出,一旦遇到資金鏈斷裂,就會像“達爾曼”、“德隆”、“托普”、“三九”等多家上市企業相繼陷入到正常經營難以維繼的困境,并突發債務危機,商業銀行資產為此遭到嚴重損失的實例很多。

尤其是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的背后,是大量的銀行信貸。目前已出現產能過剩的行業,由于以往盈利能力較強,’往往是商業銀行相繼追逐的對象,造成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過度集中與投入。而產能過剩行業作為當前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相關行業的企業在結構調整中很可能出現嚴重的資金缺口,經營將面臨嚴峻的考驗,一些企業很可能因此破產。影響較大的如“鐵本事件”,該項目不僅違規,而且屬產能過剩行業,被查處后項目下馬,致使6家銀行43億元巨額貸款成為新的不良資產。上述分析表明,我國銀行業有10%左右的不良資產來自于國家主導的產業結構調整,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脫節所帶來的后果令人擔憂。

3、房地產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潛伏著房地產信貸風險。

2007年以來,國家雖然針對房地產等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過大、增長速度過快等問題,及時采取一系列調控措施,嚴把土地、信貸“閘門”,房地產市場調控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一些較為突出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夾,不少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因開發商資質問題,手續問題,銀企人員內外串通違規交易,以及辦理房地產假按揭問題,把巨大的次級貸風險危機轉嫁給了商業銀行。而一些商業銀行由于沒有認真研究制定穩健的房地產信貸政策和發展戰略,也未能科學把握房地產貸款的成本和風險變化,出現了重經營發展,輕內部控制,盲目跟進和集中過度授信現象,致使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次級貸問題,風險逐步增大。

2007年,銀監會會同央行重點調整和細化了房地產開發貸款和住房消費貸款管理政策,對于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條件予以優惠,嚴格了非自住住房、商用房、二套房的貸款標準,并提高了此類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1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上漲10.5%。2007年12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0.5%,漲幅與上月持平;環比上漲0.2%,漲幅比上月降低0.6個百分點。主要有:一是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1.4%漲幅比上月低0.8個百分點;環比上漲0.3%,漲幅比上月低0.7個百分點。分類別看,經濟適用房、普通住房和高檔住房銷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3.9%、12.1%和11.8%,環比分別上漲0.0%、0.3%和0.2%。二是二手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1.4%,漲幅比上月高2.1個百分點;與上月比,二手住房銷售價格與上月持平。三是非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7.0%,漲幅比上月高0.6個百分點;環比上漲0.1%,漲幅比上月低0.3個百分點。辦公樓、商業娛樂用房和工業倉儲用房銷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8.3%、8.0%和5.2%,由于存在漸進式通脹的壓力,房地產市場的波動。2007年,銀行業中長期貸款增加一個很重要的增量因素是個人中長期貸款的迅猛增加,對此,2007年我國央行雖已出臺第二套房貸的補充細則,但下一步則需金融機構在執行中嚴格把關。如何更有效地縮小中長期貸款利差、抑制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沖動,應當引起國內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

針對當前房地產潛在信貸風險加大的情況,中國銀監會正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和實地調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對房地產信貸質量進行密切跟蹤和風險排查,旨在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提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

4、全球大環境的不確定性,對中國“高增長低通脹”將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

世界經濟波動、特別是近期歐

洲和美國經濟出現劇烈波動,對中國經濟增長將會產生不利影響。據2008年3月《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2007年全年有4600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機性資金流入我國。”據悉這一數據是2006年全年流入額的4倍以上,2002~2006年5年總額的2倍以上。除了揭示出流入速度加快,更在于警示了上述巨量資金具有突然集體撤離的可能性。而一旦“投機者在房市、股市、匯市獲利之后撤出,或許會重演東南亞金融風波。”

世界經濟從2002年進入新一輪增長期以來,已持續5個年頭快速增長,成為戰后世界經濟周期史上較長的一次長周期擴張。從趨勢看,在經歷了一個增長周期后,世界經濟面臨的風險日益增大。世界經濟波動、尤其是美國經濟如果出現較大波動,中國經濟“高增長低通脹”態勢將難以持續。原因有:一是全球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過剩嚴重,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和某些地區的金融危機,而規模巨大的短期投機資本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全球經濟的平穩運行。二是日趨惡化的全球經濟失衡對經濟增長和世界金融市場已構成了威脅。三是美國作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中國的第二大貿易伙伴,經濟減速對中國經濟將帶來三方面的不利影響:(1)影響中國出口減速進而影響經濟增長;(2)美國經濟減速帶來的美元貶值以及可能降息等因素,將會促使國際游資繼續流入中國,增加人民幣升值壓力和中國資產膨脹的壓力;(3)經濟減速背景下,中國巨大的經常項目順差會在政治上變得更加敏感,貿易磨擦加劇,匯率升值的政治壓力進一步增大。因此,美國經濟的走勢是影響未來世界及中國經濟的最大變數。另一方面,國際能源和其他重要資源供給緊張程度加劇(上游價格特別是來自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其中主要是石油價格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對“高增長低通脹”的穩定性將產生較大影響。本輪經濟面臨的最大通貨膨脹壓力將是來自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價格的上漲。

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相信,全球通脹浪潮已經襲來,中國貨幣政策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高通脹時代的到來和政策抉擇的復雜國際環境,中國貨幣政策應作出什么樣的抉擇?

此間觀察家認為,首先,對于2007年開始的這一輪高通脹的原因、嚴重性應有更加深刻的認識。輸入型通脹對2008年及未來我國通脹的壓力在加大,通脹持續時間、波及范圍可能超出預期。盡管由于2007年基數的因素,CPl漲幅可能呈現逐漸放緩的走勢,但對于高通脹尤其是輸入型通脹的威脅不能掉以輕心。具體政策上,為了抑制輸入型通脹,不少國家尋求本國貨幣與美元脫鉤,人民幣升值的趨勢可能在中短期內難以改變。本幣升值部分抵消了美元計價的高油價對國內價格帶來的壓力。

其次,中國貨幣政策受到全球尤其是美聯儲政策的制約。貨幣調控要尋求全球范圍內的合作。周小川上周五指出,美聯儲大幅降息和注入流動性的做法造成新興國家通脹加重,呼吁全球進行更高層面的宏觀調控,以應對次貸、通脹、商品價格等問題。專家稱,全球貨幣政策的合作首先體現在利率政策上;美國持續降息和美元貶值,中國的利率政策就只能謹慎,轉而尋求數量工具實現緊縮的目的。

第三,抑制這一輪全球性高通脹不能只靠貨幣政策。世界各國都在尋求貨幣以外的其他政策渠道緩解通脹問題,加強貨幣、財政、貿易、產業、環保各種政策手段的配合。中國也不例外。貨幣政策應對以食品為首的價格上漲能力有限,應發揮其他政策工具的作用,其中促進農業生產以擴大供給、加大對低收入者的補貼顯得尤為重要。

國內經濟擴張特別是工業建筑業等的擴張力度比較大,這對生產資料的需求很大。以石油、鐵礦石等為代表的國際市場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價格上漲壓力很大,必然會傳導到國內,推動國內價格上漲。因此,未來國際油價存在較大變數,再加上其它原材料價格的不斷上升,將成為通貨膨脹的主要壓力,這對我國高增長帶來的通脹將產生更加不利的影響,同時也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商業銀行的資產帶來潛在的風險危機。

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問題的成因

1、關聯交易和關聯互保、融資放大了信用風險。

企業集團關聯關系日益復雜,控制關系日趨隱蔽化,使商業銀行難以掌握集團的真實家譜、控制關系和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和互保融資放大了信用風險。首先,集團關聯企業財務信息可操作性大。由于關聯交易在集團業務活動中占有一定比重,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調整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使財務信息失真。其次,關聯擔保融資行為加大了信用風險。集團內企業之間通常采用互保形式申請銀行授信,包括集團為其子公司、孫公司擔保,子公司、孫公司為集團擔保,以及子公司、孫公司間的互保。這些互保形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放大的信用風險通過貸款擔保鏈條在集團內部不斷地傳遞,集團系統性風險未能有效向外分散。銀行對集團發放的是信用貸款,實質上處于擔保不足或無擔保狀態。第三,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抽逃資本(金),通過“隧道挖掘”剝奪其他相關者的利益。一般情況是,在子公司獲得貸款后,控股股東為了盡快收回投資并賺取高額利潤,往往利用關聯交易和非公允定價轉移資產,抽逃資本(金),降低子公司的償債能力,增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第四,有的集團在債務重組中惡意懸空銀行債權。一些集團借助各種力量要求銀行減免債務,侵蝕銀行利益,還有的集團為了逃廢銀行債務,利用內部關聯交易和不合理的轉移定價,通過兼并收購、破產方式在關聯企業內部轉移資產、債務,虛化擔保企業的擔保能力和承債企業的承債能力,把風險甩給銀行,造成銀行損失。

2、企業集團貸后管理難度大,“羊群效應”使銀行非理性盲目跟進。

由于銀行對集團性客戶的經營風險認識不足,盲目迷信企業集團,把集團性客戶簡單等同于優良客戶。受“羊群效應”影響,商業銀行紛紛爭相向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放寬貸款條件,從而導致一些集團性客戶身價倍增,助長了部分集團客戶惡意逃避銀行監督。而銀行則為保住客戶資源,過分遷就,對企業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先做出授信決定,后補辦評估論證資料。致使銀行信貸監督留于形式。加之,集團性客戶多頭開戶現象普遍,客觀上為企業集團轉移資金用途、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了便利條件。

往往因為企業集團風險暴露具有延遲性,一旦爆發就已經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加上風險的系統性、“見光死”成為一種必然現象。首先,集團經營好比走鋼絲,牽一發而動全身,鏈條上的任何沖擊,無論是確定性事件,還是偶發性事件,都有可能使集團資金鏈斷裂。

其次,貸款用途監控是銀行貸后管理的重要內容。一些集團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用途,將短期貸款用于投資(機)。而關聯交易的隱蔽性,銀行很難及時發現這類問題,無形中增加了對貸款用途監控的難度。第三,異地集團客戶存在關聯關系信息和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一些集團編制會計報表的隨意性大,有的有幾套賬,向銀行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信度低,加上客戶跨區域、跨行業經營,不僅使銀行貸前調查難以深入,貸時審查難以到位,而且貸后管理也難以實現。第四,國內銀行普遍缺乏集團風險專業人員,缺乏集團風險管理的集中協調和統一指揮,僅靠集團涉及到的各家銀行分支行協同管理,效果是極為有限,無法在商業銀行貸后管理中形成合力。

3、銀行風險識別和管理技術手段滯后,導致風險內控滯后。

同國外相比,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識別和管理技術手段滯后,不能及時有效地識別和防范企業存在的早期風險預警。主要表現在:一是判斷客戶貸款風險的手段比較單一,通常僅依賴于客戶提供的會計報表、帳戶信息和授信信息等要素,由于多種原因,有些企業通常會向銀行提供虛假的會計報表誤導銀行,導致銀行客戶經理無法掌握客戶真實的經營及財務狀況,貸款從受理審查之日就處在高風險之中。由于集團關聯關系復雜,集團賬戶眾多,資金流動隨意,占用現象比較普遍,使貸款監控非常困難,處于高風險狀態可能還不知覺。二是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銀行貸款淪為風險投資。許多集團從事跨區域甚至跨國經營,本地和異地融資、對內和對外融資、股本與債務融資相互交織,貸款承貸主體與實際用貸主體常常分離,也增加了貸款用途監控的難度,使商業銀行缺乏深入的行業和企業研究,難以對集團資本運作和跨行業多元化帶來的信用風險進行準確判斷,進行風險控制就更加困難。一些企業集團急功近利,以期短期內獲取超額利潤,甚至認為“資產運作是加法,資本運作是乘法”。偏離主業盲目做大,超出其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最終卻失去原來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優勢,造成資金鏈斷裂。在盲目擴張過程中,一方面,集團客戶接受銀行監督的意愿和配合程度較差,銀行為了自身利益爭相貸款,導致一些集團客戶身價和債務倍增,有時銀行為了掩蓋潛在風險而借新還舊、被動貸款,甚至幫助集團從外部融資倒貸。有的銀行對集團的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致使貸后監督形同虛設。

4、信貸營銷理念錯位,導致銀行貸款“壘大戶”現象。

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必須堅持審慎經營、風險控制優先的基本理念,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經營理念僵化,管理手段行政化,導致各商業銀行信貸政策導向和營銷理念趨同,穩健經營理念不能貫徹始終,主要表現在:一是商業銀行在市場定位上貪大求全,對授信客戶的選擇缺乏科學的標準。尤其是普遍缺乏深入細致的政策分析和具體量化的市場分析,不是根據自身的特點、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客戶,而是一味地追求規模大、排名前、實力強的客戶,各家商業銀行常常在少數目標客戶上“扎堆”。二是缺乏行業研究和信貸組合管理。對如何科學搭配、合理運用信貸資產,將資產風險降到最低缺乏全盤考慮,造成了近幾年基層商業銀行不能識別“大戶”風險,新增貸款大量涌入交通、能源、教育、房地產等行業和少數貸款大戶。從長遠看,貸款投向的高度集中,一旦發生貸款損失,對貸款行甚至整個銀行業都將產生難以預計的系統性風險。這種“壘大戶”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大客戶的盲目融資行為,加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也使一大批市場前景好、未來盈利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5、對國家經濟、行業及產業政策研究欠缺,導致政策和合規風險加大。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熱點切換快,產業結構變動劇烈的新形勢下,近幾年商業銀行之所以向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和房地產企業投放過多貸款,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國家行業及產業政策深入研究,加上我國條塊分割劃地為牢現象嚴重等現實國情,部分銀行信貸資金未能遵從產業政策的有效引導,盲目跟風嚴重,造成信貸資金的過度集中與投入,加劇這些行業的產能過剩和產業結構進一步失衡。結果使得國民經濟中快速增長的行業往往沒有成為銀行利潤的增長點,反而成為新增不良貸款的集中領域,直接構成金融風險隱患,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6、傳統的授信管理機制無法適應現行集團風險管理需要。

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受傳統思維的影響,對授信業務,重發放,輕管理,風險控制多倚重審批環節,而對貸前、貸后管理相對較弱,風險管理的基礎在于真實、及時、充足的信息,由于銀行缺乏信息交互機制,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集團信息分布零散,影響了銀行對集團信息的全面掌握。從而誘發銀行出現錯誤的決策,甚至出現一些銀行在減持某集團的貸款,一些銀行還在大力營銷增持的現象。究其原因:一是集團信用風險管理主體明顯缺位。總行、分行、支行誰負責集團風險管理,并不十分明確。看似單戶主要是由支行管理,支行的市場營銷力度重于風險管理,集團關聯企業在多家銀行開戶,很難全面了解集團整體情況,在業績排名的壓力下,支行容易忽視整體利益,加上一些集團客戶的家譜和經營結構復雜,使某家銀行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和評價。二是由于管理主體缺位,某家銀行普遍缺乏集團客戶發現機制。授信審查人員在審查貸款時,發現甲企業與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這才要求做集團的統一授信,發現效率比較低。三是集團風險管理除了統一授信外,其他方面的管理線索并不明確。從集團風險案例看,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的識別和判斷是集團風險管理的關鍵。四是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國內銀行的信貸系統大多是針對單筆業務、單一客戶開發的,對單一客戶的風險、盈利、成本尚且無法準確測算,集團風險管理就更難細化。既不能有效支持集團風險管理,也缺乏集團風險監控功能。客戶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起步較晚,正在積累數據過程中,還沒有廣泛應用于風險管理實踐和其他工具,如管理會計系統、客戶關系系統、風險預警系統就更為缺乏,集團風險更多是靠人的判斷。五是管理思維和管理習慣傳統化。

三、加強和完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監督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密切關注產業政策變化。

當前要密切關注壓縮過剩產能動向,及時調整信貸結構,防范信貸風險。一是要及時了解、準確解讀國家經濟金融調整政策。密切

關注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加強行業及其信貸投放的跟蹤分析,強化行業信貸授信的總量控制。二是規范貸款操作,加強風險監測。為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前瞻性,將“壓力測試”引入風險管理,未雨綢繆,制定應對危機的策略。三是要高度重視對產能過剩行業已授信客戶的授后管理,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市場和企業經營的變化,有效識別和衡量信用風險,研究制定積極的防范化解方案,盡早采取相關措施,規避過剩產能調整帶來的風險隱患。同時,要特別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集團客戶、關聯客戶授信監控和管理,防止集中性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二)科學設定集團風險限額,建立快速的風險識別預警機制。

要有效的避免商業銀行過度授信“壘大戶”的情況,銀行必須強化理性競爭、審慎授信的風險觀念,加強同業交流與合作,探索有效的方法,科學設定和管理集團風險限額。主要是:第一,建立集團風險限額確定機制。集團風險限額必須與其經營規模、財務狀況、負債結構與現金流量相匹配。如根據信用評級和債項結構確定風險限額;根據集團主營收入、凈利潤、現金流狀況確定風險限額;根據集團凈資產、負債率和負債結構確定風險限額,以及綜合各種方法進行確定。第二,區別設定和使用集團風險限額。對于緊密型集團,要集中授信、分散使用,先以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集團凈資產規模和年度營業收入規模、經營性現金流量、負債結構及對應的償債能力,確定集團風險限額。然后再考慮集團內單一客戶的獨立償債能力、貸款串用風險、關聯擔保能力風險以及風險的傳染性,審慎確定集團內主要成員的風險限額。對于松散型集團,則要分散授信、匯總管理。先分別測算集團成員企業的最高授信額度,再匯總測算集團整體的風險限額。第三,完善商業銀行分支行和客戶經理的績效考核機制。減少貸款規模在考核中的占比,突出風險價值導向考核,通過考核機制的完善,促進主辦行、協辦行積極參與集團風險全過程。

借鑒國際先進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經驗,結合轄區內市場環境,一是加快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利用現有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構建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和不良資產處置等風險管理環節,構建全程風險管理網絡體系,為風險管理提供技術支撐。二是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研發易于量化、可操作的風險控制與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使用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在規范風險管理和操作流程的基礎上完成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與風險計量系統的集成,真正發揮風險監測的預警功能,全面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三是針對目前市場信用環境差、企業存在貸款欺詐行為問題,開發具有反欺詐功能的風險監測系統,通過量化和建模的方法,甄別虛假的財務數據,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將風險管理關口前移。

(三)加強企業集團客戶風險預警和貸后管理,完善IT支持系統。

有效規避企業集團信用風險,就必須加強風險預警和貸后管理,并借助IT系統支持。一是要在學習和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研究當前商業銀行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開發風險預警模型,建設集團風險數據庫,通過關鍵指標提前預警風險,及時做好風險評價,建立不良企業集團“黑名單”制度,制定前移風險管理措施。將集團的經營性現金流、關聯公司賬戶資金進出作為財務預警重點;將關聯信息、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作為非財務預警重點。二是充實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強化企業集團的貸后管理。對集團的風險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落實風險預警要靠到位的貸后管理,這就需要一批各類專業人才,將集團作為“一個債務人”進行集中管理,嚴密監控集團的重大體制變化、經營財務狀況、重大投資活動、核心資產變動、社會與法律活動,嚴密監控集團內的關聯交易活動、大額資金往來、資本市場舉措,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動等。針對集團客戶不同的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采取不同的貸后檢查頻率和檢查方式,并將檢查發現的重大變化情況及時錄入信貸系統。三是完善集團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此信息系統應包括集團關聯關系、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信息,以及集團風險管理中生成的評級信息、調查報告、檢查報告、風險預警等信息,至少應實現以下目標:隨時可列出每個集團所屬企業清單,可以展示集團的全部“家譜”;隨時可給出每個集團所屬企業在銀行的每筆貸款;可以給每個集團所有企業設定最高信用限額。同時,系統應有充分的內外部接口,內部與銀行會計系統、評級系統聯通,外部與央行信用信息數據庫、銀監會大額授信違約統計系統、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系統、工商登記系統、企業納稅系統等連接,共享社會信息資源,逐步實現集團信息錄入、查詢、篩選的自動化。

(四)堅持風險導向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首先,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審計、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用途管理與還款來源審計監督,密切關注集團投資行為。商業銀行貸款應主要支持集團核心業務、核心項目、核心資產的流動資金需要,避免與高成長、高資本運作、處于高投資期的集團發生授信業務;突出支持平穩增長、專注主業、適度投資的集團,堅持流動資金不用于集團項目投資與并購支出。貸款發放后,要及時進行資金用途和流向管理,掌握集團核心現金流,確保第一還款來源的充分性。第二,要對貸款用途納入合同條款管理。設置預防性條款,如信息披露與告知、資產轉讓限制、財務比例限制、關聯交易限制、利潤分配、交叉違約等條款,確保集團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第三,加強集團賬戶資金流監測分析。將商業銀行的信貸系統與會計系統進行對接,通過技術手段監測集團賬戶資金進出,跟蹤信貸資金流向,監測其是否按合同使用,分析其真實還款來源。對存在異動流向的,及時采取措施。同時要堅持風險導向原則,進一步發揮銀行業監管和內、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主要有:一是提高審計和監管的覆蓋面,現階段無論是對公還是零售業務,產品創新層出不窮,但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完善、風險隱患是否存在等,從內外部審計的角度看審計和評估工作還存在一定的盲點和空白。在年度審計計劃安排上,一定要對公司貸款和零售貸款有所側重、有所突破。二是對商業銀行內控較差、內控狀況下降、業務條線評價不高和業務發展停滯或過于迅猛等風險隱患較高的經營機構,加大審計頻率,除常規審計外,適當安排授信業務的專項審計,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進行交叉現場審計檢查。三是對新業務的審計應認真研究業務特性及對商業銀行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了解前、中、后臺的配合程度,掌握重要風險點及控制措施,明確審計程

序、最大程度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水平。

(五)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防范政策和合規風險。

最近,銀監會在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房地產信貸支持經濟發展、解決民生需求的同時,加強了對房地產信貸的監督控制。針對近期房地產潛在信貸風險加大的情況,銀監會正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和實地調研等手段,逐月、逐季對房地產信貸質量進行密切跟蹤和風險排查,旨在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風險提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

2008年,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格控制房地產貸款總量。二是要加強對宏觀經濟金融調控政策和區域房地產市場的分析,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房地產行業信貸經營策略。三是嚴格房地產貸款項目合法、合規調查和審查,防范政策性風險。四是嚴格房地產貸款客戶準入條件,優化客戶結構,提高質效。五是強化貸后管理。對房地產項目應采取封閉性管理,實施全過程監管,防止項目資金被挪用。六是密切關注房價走勢,當前要特別重視把握個人貸款客戶的資信狀況以及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落實首付款比例,前移房貸風險關口,有效防范個人住房貸款信用風險。

篇(2)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11-0038-04

一、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國,由于商業銀行傳統上是國有銀行壟斷,一方面銀行的經營活動受行政干預明顯,另一方面銀行的經營虧損也主要由國家來承擔。國有銀行一直未能實現真正的市場化,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銀行的破產機制。但隨著商業銀行業的市場化,股份制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等各種投資形式的商業銀行機構不斷出現和發展。在各種商業銀行林立的競爭局面下,已經有并將有更多的商業銀行機構會由于經營不力而出現資不抵債,甚至出現擠兌銀行的現象。因此,在中國商業銀行領域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制度,尤其是破產制度是刻不容緩的事情。雖然銀行破產制度的引入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銀行體系的脆弱性,但也會增加銀行體系的整體效率。

2.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穩定。

首先,銀行業是一個具有較大脆弱性和很強負外部性效應的行業。著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說明,銀行的基本功能是將不具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的資產,但是正是這種功能本身使銀行容易遭受擠兌。而且一家銀行的破產倒閉可能誘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銀行體系的連鎖反應,出現銀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銀行體系還支撐著整個社會的支付結算體系。如果一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就可能會破壞了整個支付結算體系,并通過貨幣信用緊縮影響經濟增長。

其次,商業銀行具有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而一旦進入運行,又會形成規模效益;同時,如果一家商業銀行占據了相當的市場份額,其他類似的金融機構的進入障礙就會加大,競爭就會減少,這意味著銀行市場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為了避免出現強大的金融寡頭,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銀行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商業銀行的資產大部分體現為貸款,而商業銀行的負債則體現為銀行存款。商業銀行如何運用儲戶的資金并保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運行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全,由此產生了檸檬問題(Akerloel970)――在金融市場中具體表現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為了解決對金融中介機構的“監視”問題,只能由沒有私利的政府來提供金融監管這種準公共產品,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協調的必要性:兼顧效率與穩定。

首先,在銀行業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進行協調是必要的。很顯然,建立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和金融監管之間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監管強調的是金融穩定;而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則主要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和投資者利益。所以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現商業銀行破產現象,這也正是在銀行業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進行協調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之間建立協調機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對金融監管的補充,或者可以說是金融監管的一個組成部分。破產制度建立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讓有問題的銀行機構破產,而是建立一種市場的懲罰機制,對銀行機構提供一種警戒和壓力,督促市場上的商業銀行加強管理,提高效益,而這也正是金融監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強金融監管也是建立銀行業破產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由于破產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破產,而相反是為了督促金融機構以避免出現破產,有效完善的金融監管很顯然有力地促進了這一目標的實現。

金融穩定是各國監管的目標之一,但它不應該成為監管當局的最終目標,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該是在金融穩定的基礎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實現社會凈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穩定劃分為個體穩定和全局穩定,短期穩定和長期穩定,當他們出現矛盾時,顯然全局穩定與長期穩定比個體穩定和短期穩定更為重要。銀行機構破產制度的建立,可能從短期來看對某些個體機構會出現不穩定,但對整個銀行體系的長期穩定卻是非常必要的(楊德勇,2000)。所以,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監管從根本目的來說是一致的,它們一個從外部進行管理,一個激發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為實現金融體系的健康安全有效運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礎。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的現狀

1.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現狀。

20世紀的最后幾年,海南發展銀行和廣國投等金融機構相繼關閉揭開了中國金融業市場退出的序幕,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已經開始在中國出現,這無疑是中國金融體系在市場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進步。但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轉型經濟國家,中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表現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場退出中選擇了由海南發展銀行收購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購主體的業務經營,最終海發行也陷入關閉的境地。(2)增加了風險。對問題嚴重的銀行處置時由國家銀行進行整體業務托收監管,沒有剝離不良債權,免除了原經營者清收不良債權的義務,不利于追究其責任。原出資人承擔損失不夠,形成較高的道德風險。(3)行政干預過多。在商業銀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沒有利益基礎的并購,會導致并購雙方之間內耗增加,降低了經營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較高,對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會產生消極的影響。(4)退出過程中監管不透明,監管成本過高,破產機制沒有制度化。

造成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問題,商業銀行產權不明晰問題,我國破產法規建設落后的問題,但筆者認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監管也是破產制度在銀行業乃至金融領域遲遲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國對銀行業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歷史并不短,監督力度也不小。但總體來看,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雖然近年來,《商業銀行法》等相繼出臺,使我國的金融監管向法制化方向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還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完善和實施。

結合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還存在以下問題:

(1)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金融安全網。廣義的金融安全網由金融監管當局的謹慎性監管、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構成。金融安全網可以發揮風險防范、風險補償、危機救助處理等功能,起著金融業穩定器的作用。謹慎性監管缺乏,必然出現更多有問題銀行面臨破產危機,銀行業的安全和穩定受到挑戰;而風險補償和危機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問題銀行的退出和破產給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帶來沖擊。然而由于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起公開的存款保險制度,因此我國的金融安全網是不完備的。

(2)強調市場進入的限制,而對銀行運營監管落后;過分強調外在約束,缺乏破產機制的約束。我國的商業銀行對市場進入的管理很嚴格,門檻很高,但對銀行在運行過程中的風險監管不夠,而且金融監管過于依賴監管當局的外在約束,而對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和市場約束機制重視不夠。在沒有破產制度約束的情況下,很多銀行機構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謹慎性原則遵循外部監管要求和建立內部監管制度,甚至可以通過政府的救助獲取違規經營的收益。例如對中銀信的處理,盡管其股東的原始投資已經完全喪失,但在對其的收購協議中,原來股東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償付。這無疑助長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違背了金融監管的初衷。

(3)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對風險的監管不夠全面,技術手段低下。我國商業銀行至今所面臨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信用風險,因此金融監管也主要側重于對信用風險的監管。隨著外資銀行的不斷進入中國市場,銀行業競爭的升溫,我國商業銀行將涉及更多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除了信用風險外,還會面臨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影響,但我國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顯不夠。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以定性分析為主,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監測方面科學性不夠,與國際上先進銀行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較落后。在這種情況下引進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必然會引起銀行業的動蕩和混亂,并危及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銀行業破產制度遲遲未能正式建立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監管措施,而商業銀行監管落后的一個很大原因也在于監管并沒有真正面向市場和效率,沒有破產制度的引入,銀行監管很難達到銀行業整體效率提高和銀行業整體穩定的目標。

三、建立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及其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如上所述,在我國銀行業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產制度,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銀行業的監管法規和措施沒有完善,不敢貿然在銀行業引進破產機制,以免造成銀行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混亂。所以,在我國,建立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與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是必須同時進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網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業銀行的破產制度,并進一步促進監管的力度。我們一方面需要從兩個領域分別著手進行改進與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間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1.首先,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1)在放松市場進入限制的同時,加強對商業銀行運營的監管。我國一直對商業銀行的進入設置非常高的壁壘。與此對應的是中國的銀行市場退出壁壘也很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商業銀行真正的破產退出市場。這也并非中國獨有現象,從世界各國來看,高進入壁壘必然伴隨高退出壁壘,而退出壁壘的降低也要求市場進入壁壘的放松。例如,美國在1945―1980年間,對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和業務范圍、利率進行了嚴格限制,其間發生商業銀行倒閉107家,1981年以后隨著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場的銀行達到1524個。日本在1945到1990年間,沒有發生銀行退出事件,此時期日本對銀行采取了市場進入限制和利率業務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過35家銀行退出市場,而此期間日本銀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為了在我國商業銀行建立破產制度,增加商業銀行的競爭從而促進銀行效率的提高,我國銀行業的進入壁壘也應該降低。另一方面,在破產機制建立起來后,進入壁壘的降低將伴隨銀行倒閉和破產的增加,要避免給中國的銀行體系以至于國民經濟帶來影響,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運營監管是必然選擇。

(2)參照國際金融業監管的標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監管法規體系,設置合理的監管機構;又要加強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作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明確指出市場約束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補充。而市場約束作用的發揮又依賴于商業銀行的公開信息披露,因此,商業銀行公開的信息披露已成為大勢所趨。隨著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銀行競爭加劇,銀行監管方式改變,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改善我國的信息披露是大勢所趨。

(3)健全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風險管理的同時,實行全面的風險監管。由于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因此,監管當局在制定監管指標時就要充分地考慮到各種風險,對各種風險的程度都進行監督,而不僅僅局限于對信用風險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傳遞控制機制和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識別評估和控制銀行風險。只有這樣,才能將金融體系的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監管的前提下在我國商業銀行引進破產制度。

(1)盡快制定頒布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在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立法過程中,要大膽借鑒和吸收國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和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的經濟金融現實,尤其要充分考慮到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在原則、程序、方法上有別于一般工商企業的破產法,在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市場退出的界限與標準、市場退出后金融機構員工善后措施、市場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權力邊界、市場退出的程序等方面應做出特殊規定。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了避免一家銀行的破產傳染到其他銀行而產生銀行倒閉的“多米諾骨牌”現象,必須在有問題銀行和健康銀行之間建立起一道“防火墻”。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看,要防止擠兌風潮和金融危機,維護公眾信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雖然該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問題,但在我國雖然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實際存在著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一般所說的幾種類型的道德風險:銀行高風險投資、存款者削弱對銀行監督選擇約束、監管當局放松監管和存款保險機構放棄對有問題銀行的救助,前三類道德風險在我國已經存在,甚至可以說這些道德風險超過了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同類風險,所以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銀行業目前的狀況是利大于弊的。在對待存款保險制度的收益和弊端問題上,關鍵的是應該如何減小和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兩級保險機構,私人機構承擔正常時期的破產保險,政府承擔危機時期保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確定存款保險的最高限額等,而不是放棄存款保險制度本身。

3.進一步加強破產制度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

(1)從機構設置完善二者之間的協調。

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肯定會成為銀行體系監管部門的有力補充,從而形成以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存款保險機構為主體的銀行監管組織體系。但是,存款保險公司的監督職能又和其他幾個部門不大相同,它主要是為金融機構創造一種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它的職能直接定位于對金融業的風險狀況監管及對有問題的和瀕于倒閉破產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和破產處理。為了使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可以在存款保險機構內部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金融風險監控部門,專門對金融風險進行研究、控制和處理,這樣,一方面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擁有用于風險監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構解放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獨有的職能中去,但同時通過信息共享機制,也可以獲得自己需要的準確、及時的監管信息。

(2)通過商業銀行破產制度建立金融監管中風險防范預警機制。

商業銀行破產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風險防范的機制。存款保險機構是按照經濟利益的原則而建立的保險公司,它在執行政策使命的過程中,是按照經濟利益的原則來展開業務活動的,因此,存款保險公司為避免風險銀行破產而支付大量的賠償金,勢必要通過建立一定的機制對投保銀行進行風險發現和約束,一旦發現風險超過警戒線,就會立即采取相應的對策。各國存款保險機構都要求投保銀行接受它的檢查和指導,并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提出警告,如美國FDIC就十分重視事前防范銀行倒閉,在投保協議書中就明確要求各投保銀行必須定期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專項業務報表,并無條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3)從運行程序完善二者之間的協調。

在對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中,主要由現有的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根據審慎性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監管法規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同時包括銀行本身的措施和對銀行經理、董事和股東的措施,此外,主要監管部門還擁有銀行許可證的發放和吊銷的權力。在此時期,存款保險公司應該配合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的風險預防方面協調監管,充分利用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使得各方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準確、有用的信息。一旦在有問題金融機構宣布倒閉以后,應該將其統一交給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處置。此時存款保險公司作為最大的債權人被賦予接管人的職能,負責對投保銀行監督、檢查,對發生支付風險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物色、聯系其他銀行對瀕臨倒閉銀行進行購并和對退出市場的銀行進行清算處置等業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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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3-025-05

一、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迅速

2004年,商業銀行開始推出理財產品,發行品種從開始的123款以平均每年146%的高速增長至2009年的5986款,至今已有82家商業銀行,累計發行上萬款不同類型的理財產品(見圖1)。據普益財富數據顯示,發行規模也從2005年的2000億元,迅速增至2009年的4.75萬億元。同比,2004年至2009年基金發行總數從162只增至557只,2009年規模2.65萬億元。與市場上另一主要理財品種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謂超常規發展。

除了數量和規模快速壯大以外,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也越來越多;理財產品品種不斷豐富,投資幣種和投資方向多元化;產品結構日益精細化,結構類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開發了各種滾動組合類理財產品;市場合作模式不斷改進,銀信、銀證、銀基等合作不斷深入;期限安排更加靈活,有各種投資期限的理財產品可供選擇,有些理財產品甚至可以天天贖回,流動性增強。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雖然起步較晚,但在綜合化經營的步伐下,商業銀行憑借在金融行業內的總量優勢和客戶優勢,理財業務發展日新月異,已經成為理財市場中的主導力量。

二、快速發展的理財業務風險聚積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積聚了越來越多的風險。2008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零負收益風波使投資者真正認識到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2009年信貸類理財產品放量激增,間接突破信貸規模控制,使監管者真正意識到理財市場的金融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產品運行期間缺乏持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資格審查形式化;夸大宣傳,強調產品的預期收益,誤導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等現象。這些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中普遍存在的風險一旦構成法律上的欺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都將會對理財合同的效力產生重大影響,容易引發解約潮或發生大量的損害賠償之訴,個體投資者的風險將會發展成為理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

(二)市場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涉足貨幣、債券、股票、外匯、黃金等多個金融市場,貨幣政策的調整、利率和匯率的變動、債券的供給、股市和期貨市場的波動、物價指數的上升等任何一個市場的風險都會傳導到理財市場。伴隨投資方向不斷豐富,掛鉤石油、農產品、貴金屬、紅酒、碳排放等各類標的理財產品不斷出現,理財業務面臨更為廣泛的市場風險。

(三)信用風險

普益財富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8月5日,2010年已公布發行規模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新增額逾1.82萬億元,如果加上未公布發行規模的產品,市場普遍預計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萬億元,其中信貸類理財產品占據絕大部分。目前商業銀行對信貸類理財產品依然采用傳統的抵質押方式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沒有其他信用增級措施,該類產品面臨的信用風險和信貸資產幾乎相同,如果按照2009年商業銀行1.58%的不良貸款率計算,違約金額也將達到幾百億元。同樣,“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爆發的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風險就是交易對手信用品質惡化,雷曼兄弟破產觸發提前贖回,購買與“雷曼迷你債券”有關的結構性產品的投資者損失慘重。

(四)操作風險

相對經營傳統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而言,理財業務屬于新型業務,其產品的設計、運營、流程、系統、人員等各個方面在現階段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操作風險突出。目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存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1.產品風險。有些產品明顯存在不同風險資產配置比例不合理的問題,基礎資產波動周期與產品投資期限錯配等產品設計缺陷是造成“零負收益”的重要原因。2.系統風險。系統設計存在缺陷,參數設置不合理等都會導致系統風險的出現。3.交易過程管理風險。尤其是結構性產品的自動贖回機制,在單邊下跌的市場情況下“形同虛設”,內控機制不健全。4.雇員及其商業行為帶來的風險。無論“雷曼迷你債券”風波、KODA事件還是匯豐銀行“雙利存款”事件,其中重要的根源之一在于“銀行以不當方式向客戶銷售產品”,錯誤銷售導致了投資者對虧損事實難以接受。據香港證監會披露,在其所接獲的8055件“迷你債券”相關投訴中,有7799件是針對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占比高達96.82%。

(五)流動性風險

為增加理財產品的流動性,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開始發行滾動組合類理財產品或其他開放型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越來越大。但是,在產品存續期內如果投資者產生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可能面臨投資品種持有期與資金需求日不匹配的問題,容易發生贖回風險。

(六)聲譽風險

由于理財產品是由銀行發行,大多數投資者是基于銀行信用才購買理財產品的,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風險警示不充分,所以一旦發生理財產品虧損或低于預期收益率的情況,投資者和銀行之間就極易發生法律糾紛。不斷出現的理財訴訟案件和零負收益報道無論對客戶信任度還是銀行品牌都產生了負面影響,損害了銀行信用和良好的聲譽。

三、基于風險轉移的理財業務監管理念轉變

不斷積聚和逐漸暴露的理財業務風險呼喚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和措施,金融市場的監管始終圍繞風險展開,理財業務的風險承擔與傳統信貸業務不同。

(一)理財業務的風險承擔與風險轉移

1.風險承擔

根據收益類型的不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分為保本固定型、保本浮動型和非保本型三類。理財業務發展初期,各家商業銀行都以發行保本固定型理財產品為主,其次是保本浮動型,非保本型發行數量最少。但隨著理財業務的發展,從2007年開始,情況完全相反,非保本型后來居上,發行數量大增,遠遠超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動型理財產品。2004年-2009年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累計,非保本型發行數量大于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動型之和(見圖2)。

從保本固定型理財產品到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一個過程,更是一種趨勢。在金融脫媒的壓力下,商業銀行迫切需要改變以信貸為主的業務結構和以利息為主的收入結構,進行經營戰略轉型。保本型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嘗試,其本質仍擺脫不了保本付息模式的束縛,投資品種有限,投資收益有限,無論對商業銀行,還是金融市場而言,風險仍徘徊在銀行體系之內。非保本型理財業務是綜合化經營的深入,投資領域廣泛,投資收益有空間,對銀行和投資者都更具吸引力,而且銀行還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因此成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的趨勢。

2.風險轉移

商業銀行通過非保本型理財業務雖然有效分散了銀行風險,但是,分散的風險并沒有消失,而是轉移到理財產品購買者即投資者身上。在理財業務中,保本型理財產品一般多投資于貨幣、債券等風險較小的金融市場,風險有限。真正投資于風險較大的股票、期貨等金融市場的理財產品多為非保本型,高風險由投資者完全承擔。加之,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成為理財業務發展的趨勢,發行數量和規模猛增,占比增高。可以說,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已經從銀行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主要是投資者。不斷出現的零負收益風波和糾紛以及商業銀行不斷增長的理財業務收入說明銀行并不是理財業務風險的真正承擔者,投資者才是最終損失的承受者。

(二)從以資本為核心轉向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傳統商業銀行以信貸業務為核心,監管部門的監管主要圍繞商業銀行的資本控制。因此,對理財業務的監管就也停留在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上。

1.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

在傳統信貸業務中,銀行到期向客戶還本付息,銀行是風險的完全承擔者,客戶并不直接承擔風險。因此,傳統的銀行業監管圍繞信貸風險控制,確立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一系列監管指標,如存貸比、流動性比率、撥備覆蓋率、不良率等,整個監管制度和措施都圍繞銀行信貸業務風險展開,通過增加資本金增強商業銀行風險承受能力。因此,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體系是從銀行利益出發,體現的是一種銀行本位的監管理念。

但是,現有的監管理念和體系在遭遇理財業務時面臨尷尬。理財業務屬于中間業務,一般不進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傳統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信貸監管體系監管不到。于是,在傳統監管理念指導下,監管部門出臺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將不符合轉移標準的理財資金所投資的資產納入表內核算”,并明確提出商業銀行對發展迅猛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同時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資本占用要求和風險撥備要求一出,銀信合作理財業務基本停滯。

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風險撥備全覆蓋的監管措施雖然可以有效地將理財業務收于籠中,但也使理財業務失去發展的原動力。商業銀行處于貸方市場,信貸業務發展良好,資本回報率穩定,但不斷強化的資本約束使信貸規模擴張受限,因此,商業銀行進行戰略轉型與創新,大力發展不受資本約束的理財業務。如果堅持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信貸監管理念,商業銀行將失去綜合化經營和創新的動力,回歸傳統的信貸業務。

2.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監管理念

在理財業務中,客戶進行的不再是一種保本付息的存款業務,而是一種投資。融資方式發生了變化,間接融資變成了直接融資,銀行從融資鏈條中退出;風險發生了轉移,大多數情況下,投資的風險不再由銀行來承擔,而是由選擇理財產品的客戶來承擔;角色發生了轉換,銀行成為中介和第三方,客戶成為投資者。

堅持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加重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并不能克服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資操作不規范、資產混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等理財業務中出現的主要風險,增加的只是銀行的買單能力,但實際上大多數理財業務的風險是由投資者買單,傳統以資本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實際已經不能適應理財業務監管的需要。

商業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應該擺脫傳統信貸思維的束縛,監管者、投資者更應該深刻理解理財投資含義以及投資所帶來的風險轉移和監管重心的改變,對理財業務的監管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操作的公

開、透明,通過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環境,保護理財業務中風險的承擔者,即投資者的權益,繼而保障理財市場健康發展。

四、完善以投資者保護為中心的理財業務監管制度

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行監管制度主要圍繞傳統信貸業務,對商業銀行的理財投資監管甚少,即使對某些理財產品開始加強監管,也是納入傳統的信貸監管體系,難以全面、有效監管所有類型理財業務的風險。但在分業監管體制的約束下,其他市場監管部門也不能對銀行及理財產品的發行及投資進行監管。現有監管不到位,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又無權監管,分業監管體制和傳統監管方式已經難以跟上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理財步伐,金融監管落后于金融創新。

在目前分業監管體制不變的情況下,銀行業監管部門唯有轉變監管理念,以理財投資者利益保護為中心,借鑒其他投資市場及監管部門比較成熟的監管制度,針對商業銀行理財投資風險加強監管更切實可行。目前,對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銀監會已經制定了2個暫行辦法、2個指引,13個相關通知,對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投資者資格審查、投資管理等方面逐漸加強監管。但總體而言,內容簡單零散,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各種“通知”雖多,但沒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法律效力層級較低,需要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進一步加強監管制度建設。

(一)建立寬嚴有別的市場準入機制

市場準入門檻的高低取決于市場本身的風險大小,同時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對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部門基本沒有設置準入門檻。從現有的規定來看,任何商業銀行包括其分支機構都有資格發售理財產品,無需監管部門審批,原來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也被取消了,全部實行報告制。雖然監管部門在有關“通知”中也指出“理財業務的風險特性日益復雜”,需要“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但除了將報告期限從事后報告又改回事前報告,并增加了報告的內容和材料外,主要還是依賴銀行內部的審核,仍然是一種開放式的準入機制。

理財資金可以進入各種類型的投資市場,市場風險復雜,其中包括高風險的證券市場,投資損失大多由理財投資者承擔,但商業銀行卻可以不受證券市場嚴格的準入機制約束,以理財產品的名義將普通投資者的資金帶入,監管標準明顯不一。同時,大多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也早已突破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和銷售的發行限制,公開宣傳,發行數量、發行對象不受限制,發行方式上已經從私募發行變為了公募發行,但商業銀行這種面向不特定的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甚至大額資金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募行為卻不需要像股票發行、基金募集那樣經過審批。

完全信賴商業銀行內審機制的開放式市場準入是政企不分的表現,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而不是監管者,在募集公眾資金進行風險投資時同樣需要適當的準入機制加以約束。對于新興的理財業務而言,不是所有商業銀行都具備豐富的市場投資經驗,健全的資金分離、風險控制等機制,特別是一些中小型商業銀行,尤其是非保本、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產品發售,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大,需要監管部門的把關。當然,鑒于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和金融實力,對于商業銀行的準入機制可以靈活寬松,區別產品類型、風險大小、投資金額、發行對象和發行方式采取報告制和審核制并用。完全開放式的準入機制和公募發行方式為理財業務埋下了監管隱患。

(二)制定切實有效的投資者分類標準

理財業務的風險類型比較復雜,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存在重大區別,需要商業銀行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因此,投資者分類制度是理財業務中一項重要的基礎制度,是決定理財產品分級發行的基石,同時也是理財市場不同于其他投資市場的一個控制風險的特色制度。

投資者分類制度在目前的相關規定中已經有所體現,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建立客戶評估機制,切實做好客戶評估工作。”“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僅適合有投資經驗客戶的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得向無投資經驗客戶銷售。”但很多商業銀行的評估工作流于形式,沒有做到準確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以及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監管不嚴,懲罰機制不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難以有效實施,其中最為欠缺的是統一的評估尺度,難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可靠的判斷,監管部門也難以判罰。

其實,在這方面,國內外都有制度可借鑒,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就規定“具有一定資格的投資者是指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資機構和年收入超過30萬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的富有個人。”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了“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或“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資產和收入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密切相關,而且可調查、可量化、易判斷、易監管,是完善理財業務投資者分類制度的重要方向。監管部門需要綜合資產、收入等能夠真正區分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實質性指標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體系。

(三)加強信息披露的強制性

對從傳統信貸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經營的商業銀行和監管者而言,信息披露義務遠沒有證券市場那么熟悉,但是,信息披露機制的健全對于任何一個投資市場都必不可少,投資者承擔理財市場風險的決策基礎是銀行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義務。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解決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銀監會下發的一系列規定和通知中不乏對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問題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從“提供理財產品賬單、市場表現情況報告、收益情況報告”,到“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都有涉及。但信息披露不充分仍然是理財業務被詬病最多的地方,風險揭示不足也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之一。

原因在于:一是披露的強制性不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就規定“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這是使得商業銀行免除了向投資者主動披露信息的義務。二是披露時間不明確。對于“定期”、“及時”披露沒有具體時限要求,賬單提供雖然規定“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但又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時有時無,投資者難以及時獲得相關信息。三是披露內容缺乏規范。“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投資管理信息”、“收益報告”重要信息等應該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內容缺乏具體的規范指引,為商業銀行選擇披露提供了空間。總之,信息披露缺乏原則性的規定和相關配套制度,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完整、不連續、不及時,甚至不真實,對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商業銀行也缺乏有效的判罰機制。

(四)完善理財資金的投資管理

第一,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應該根據理財業務分級銷售的特點,分別規定有投資經驗和無投資經驗理財產品各自可投資的品種和禁止投資的品種,采取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以較為周延的方法加以明確,而目前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品種主要為排除式,一是不得投資于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銀行業務除外。二是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中,“不得投資于商品類衍生產品,對沖基金以及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BBB級以下的證券”。對于其他風險較大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等投資品種,以及投資品種的評級標準等均沒有涉及,簡單且不周延,隨意性較大。

第二,資產配置的關鍵是投資品種的組合及比例,合理的組合配置是分散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是,資產組合的投資原則在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的投資運作中卻基本沒有體現,僅在代客境外理財中規定了“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單只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凈值的5%。”

第三,資產管理的核心是保證理財資金的獨立性,將理財資金和其他銀行資金隔離,通過資產隔離實現風險隔離,保證投資者理財資金的安全。按照規定,“商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應委托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理財資金及其所投資的資產。”“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由于不是強制的第三方托管,并且大多商業銀行本身都具有托管資格,因此理財資金大都由發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自行管理,開設專門的資金賬戶。但是,這種內部的賬戶管理方式不透明,資金管理者就是理財產品的發行人,現實中也已經出現某些商業銀行將理財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置換的情況。雖然目前出于聲譽風險的考慮,商業銀行是將優良資產置換掉資產池中劣質資產,以保證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但是這種資產置換的隨意性,一是無法真正實現理財資金的隔離,投資者資金安全難以保證;二是這種置換實際將已經存在的風險導回并隱藏在商業銀行內部,危及銀行資產安全。引入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克服這種內部資產隔離方式存在的隱患,保證理財資金的獨立和安全。

伴隨理財業務的發展,專業投資機構、托管機構、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會不斷引人到理財業務中,對這些理財業務參與者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界定,對不斷壯大的理財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對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的認定和法律制裁等監管制度都有待不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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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修平,王衛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若干法律問題探討〔J〕.現代法學2009,(7):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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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僵化

在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銀行當中,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度的水平還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具體表現在:農村銀行行政制度制定時間較早,無法適應現代的經濟發展。我國很早就建立了農村銀行,但是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新換代不及時,基本上還在沿用上個世紀的管理制度對現代農村銀行進行管理,而沒有具體結合自深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這樣的管理缺乏實用性,會對農村銀行的實際管理造成混亂。農村銀行行政制度的建立流于表面,實踐性不強。有些農村銀行甚至沒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沒有結合農村銀行的實際,沒有結合實際做出來的行為規范也就不能運用于實際這是必然的。目前大多數企業對于制度的制定不是很重視,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采用過時的行政管理制度對現代的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有些現代農村銀行已經制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并沒有認真的去執行,仍用傳統的老辦法去解決問題。這個現象的產生,一方面與我國企業長期缺乏制度性的管理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管理者能力、水平的不足。無法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采取最簡單的人治的方式管理現代企業,結果自然是無法促進現代農村銀行的深入發展,反而成為制約農村銀行發展的絆腳石。

2.制度不夠規范化,法律意識薄弱

現代農村銀行將在未來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將成為農村銀行未來的發展趨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國農村銀行管理制度化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法律意識也比較單薄,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部分規章制度頒布生效,但卻無法有效的貫徹落實。再加上人員素質的不高,也導致各項規定難以推行下去。當前行政管理應當具備完善的業務流程,否則銀行內部制度的制定既無法讓制度建設成為常態,也無法讓法律成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武器。

3.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脫節

行政管理部門是銀行乃至所有企業一切運轉程序和規定的制定者,因此,如果對行政管理工作不給予充分的重視,銀行內部的行政管理就會空有其形式,而無效率性,行政管理部門就會與其他的工作部門脫節。如果行政管理部門制度制定的不合理就會導致了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實施的雙相脫節,從而將影響整個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4.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不健全

在現代農村銀行進行制度建設過程中,有些銀行領導干部的思想比較落后,仍處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水平上,制定出的條例既不符合實際,無法跟上現代的經濟步伐,又繁瑣難以執行,具有不可操作性,導致制度成為空機子只是用來看的。而且,一直以來,不僅僅是現代農村商業銀行,我國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機構臃腫,內部行政架構運轉低下的問題。雖經過幾次精簡機構,但效果不理想,改革推進阻力大,收效甚微,行政機構有增無減,企業內部權力集中缺乏制約,造成企業盛行,影響企業的民主化進程和科學化管理。再加上企業內部行政管理部門和環節較多,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行政效率低下。面對現代經濟發展帶來的挑戰,結合我國現代農村的市場發展需求,為了更好的服務農村經濟,我國農村現代銀行必須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

二、針對我國企業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對策

1.加強各部門相互協作

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企業的具體情況,才能使企業正常高效運轉,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部門一樣,屬于一個企業下設的平行的職能部門,每個部門的工作不能孤立進行,而作為管理部門更是應該與各個部門緊密相關,因為其管理的對象就是與企業的發展有關的一切人和事,因此,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和各個下設部門保持緊密的互通關系,才能使管理工作有效進行。同時,行政管理部門還是企業的制度核心,關于其它部門的制度的制定,都要以行政管理部門的總制度為準則和標準進行制定,不能逾越行政管理部門的界限。

2.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還需更加專業化、合法化、規范化

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從實際出發,從基層出發,與時俱進,只有好的制度,只有適合于時展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才能促進現代銀行在我國農村當中的發展,才能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銀行中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部門一定要制定出以適應員工工作的制度,相互制約但不能相互捆綁。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規范化、合法化,規范化、合法化主要是指企業所制定的制度要有法可依,能夠在從法律的角度找到落腳點,而因此,其也在制定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專業化制度的制定要求進行,在制度制定的時候,有必要請專家進行研討,確保行政管理制度能夠合法、規范。同時要提升人員素質,特別是廣大領導干部的素質,只有他們帶好頭,做好表率,整個企業才會更加有朝氣,才能更好地發展。

三、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

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關鍵是實行企業的深化改革,政企分開,創新管理模式,推進企業行政管理的落實。我國政府在這個過程當中,應當給予企業成分的發展空間,實行簡政放權,在企業自身調整的過程中不下達行政命令干預企業自身的發展,同時要加強自身的作風建設和監察機制,杜絕,滋生腐敗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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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2

一、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相互作用的內在機理

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對商業銀行而言,“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與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定義可知,內部控制是銀行為了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所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的方法、措施、程序的總稱[2]。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指商業銀行通過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等方法,預防、回避、排除或轉移經營中的風險,從而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保證經營資金的安全。

商業銀行作是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特殊企業,高負債經營和無抵押負債經營作為其最顯著的兩大特點,決定了商業銀行具有巨大內在風險。具有健全的制度管理措施和完備的相互制約關系的內部控制系統,能夠在隱蔽性風險或問題發生的同時,自動地發揮出監督、制約、矯正、抑制錯誤的功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問題或使風險在隱蔽期內不至變大,降低損失發生的可能性。而隱蔽性風險表面化時,處理問題就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了[3]。

目前,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情況來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關注的側重點趨向一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注重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體系、理順操作流程、實行職責分離以及橫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防范銀行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風險管理則注重再造管理體系和流程,通過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和技術體系,從容應對銀行可能發生的危機,實現與收益平衡的戰略目標。而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二者實際上是殊途同歸,目標統一。

二、德意志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經驗借鑒

國外商業銀行內的部控制制度建設較早,在長期的經營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內部控制制度發展到成熟階段。因此,考察和研究國外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建設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德意志銀行于1870年在柏林成立,總部位于德國法蘭克福,是德國最大的銀行,也是歐洲最強大的銀行之一。德意志銀行是一家全球性全能型的金融服務機構,它不僅僅是商業銀行,也從事投資銀行、私人銀行和資產管理業務。德意志銀行具有較大的國際化程度,資本實力和全球競爭力較強,將其作為國外商業銀行的典型個例進行分析借鑒,可以幫助我國商業銀行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升內部控制成效、防范銀行風險。

(一)德意志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德意志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是典型的雙董事會制,由監督董事會和管理董事會共同管理。監督董事會由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有權對管理董事會成員進行任免,管理董事會向監督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具體領域進行管理。德意志銀行的監督董事會,從名稱上看,側重于履行監督職能,約有40%的董事來自職工代表,在銀行管理過程中可以保護職工的利益,也有利于限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和銀行利益。

(二)德意志銀行的風險管理。德意志銀行風險管理的五個基本原則:1.董事會把整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和監督,監事會定期監察風險情況;2.集團風險委員會負責管理和控制風險;3.協同管理組織內部所有相關層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交易風險;4.緊密聯系全球風險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與業務部門的組織結構;5.風險管理的職能自成體系,獨立于業務部門。總行設集團風險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有:1.制定風險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并任命主要的風險管理官員;2.規劃并貫徹執行集團內一致可行的“風險調整經濟資本收益率”(RAROC)模型;3.管理風險組合;4.制定與業務發展規劃一致的風險偏好;5.制定與風險偏好一致的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管理方法。[4]

1.信用風險管理。德意志銀行建立了全行統一的對客戶群體進行評價的內部評估法、計分卡和評級標準,并將在參考外部評級情況所得到的內部評級結果與客戶的市場表現進行對比。并且運用各種工具對信貸風險進行連續監控,使銀行能夠在信貸損失初現時通過相應的程序和預警系統,把風險識別出來,從而降低客戶違約的可能性。對于大部分類型的交易,德意志銀行把交易委托給專業的清算機構來完成,只有交易雙方都完全履行契約中的義務,清算機構才對交易進行結算,以此降低結算風險。

2.市場風險管理。德意志銀行認為,銀行所有業務都面臨著市場價格或利率上下波動的風險,而市場價格或利率的波動可能導致銀行遭受損失,也可能使銀行獲得盈利。德意志銀行合并使用風險敏感度、風險值、壓力測試和經濟資本等指標來管理市場風險并確定風險額度。

3.流動性風險管理。德意志銀行建立了“資金矩陣”來管理流動性風險。根據到期時限的不同,銀行把所有與資金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按照時間進行排列,組成一個資金矩陣。管理人員可以通過資金矩陣直觀地看到每種期限的資產和負債是否匹配,以此識別和管理流動性敞口。資金矩陣為德意志銀行每年在資本市場的債券發行計劃提供了技術支持,集團資產負債委員會根據資金矩陣的情況對債券的期限、數量和契約內容等發行目標進行審批。

4.操作風險管理。德意志銀行通過評分卡來監測風險管理架構的狀態,由集團操作風險委員會按季復核;使用內部和外部的損失數據建立數學模型,計算操作風險敞口所需要的經濟資本。德意志銀行通過建立備份系統和應急計劃來盡量降低通訊、信息或結算系統所導致的操作風險,通過加強員工常規培訓、落實操作規程和強化監督檢查來減少操作中的錯誤和缺點。另一方面,德意志銀行也通過購買保險來抵御操作風險。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環境存在缺陷。良好的控制環境是有效的內部控制的基礎,相比于國外內部控制環境,我國內部控制環境相對薄弱,主要集中體現于產權結構、組織結構、人事制度。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主要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明晰,責任不明確,從而影響內部控制的執行效率。而國外商業銀行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其產權清晰,權責分明,相互制衡。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復雜,機構臃腫,管理層級多,內部各職能部門分工不明確,權責相互交錯。而國外商業銀行大多是股份公司制企業,組織結構簡單有效,職責分工合理,高效運行。

(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1.內部控制制度系統性不足。內部控制制度分開制定,導致各制度間相互割裂,缺乏統一與整合。商業銀行內部各個部門之間行政上相對對立,各部門獨立制定規章制度,從而導致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數量眾多,銀行內各部門、各崗位甚至各項業務都存在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各個制度相互割裂缺乏整合性且目標不統一。[5]2.內部控制制度強制性不足。內部控制制度對于高級管理層的監督約束略顯薄弱,并且只重視內控制度的設計,而對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予以輕視,進而出現違章操作、有章不循的情況。3.內部控制制度全面性不足。內部控制制度往往沒有包括商業銀行所有的經營風險點,在一些分支機構這種現狀尤其突出。

(三)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1.風險管理機制缺失。反觀國外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機制,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缺乏系統性,風險管理機制缺失,從而導致風險管理中心無法獨立權責不明,風險匯報和風險溝通體系不健全,風險管理狀況難以在銀行內部各個層次、各個部門之間得到充分、全面的溝通,風險管理系統不完善,不能滿足風險管理的需要。2.在風險管理體制上區別明顯。與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相比,在體制上由于我國還沒有真正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法律體系的不完備以及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缺乏完善的產權制度,欠缺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具有良好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3.在風險管理理念上差距較大。我國風險管理人員的風險管理理念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往往跟不上業務發展速度和風險管理環境變化的步伐,未針對不同種類的業務、不同地區的現狀分別實施符合其特點的風險管理,而是統一操作,導致不僅業務風險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新的風險還容易隨之產生;側重于信用風險管理,而輕視市場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致使風險管理的片面化。

(四)內部控制制度對金融創新在時間上存在滯后性。銀行業務的發展往往超前于銀行制度的建設,這使得商業銀行會計的準確性大大下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對于金融創新在時間上存在滯后性。商業銀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不能及時有效的控制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

(五)內部稽核制度不完善。內部稽核沒有滲透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內部稽核部門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沒有獨立于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在行政上從屬于商業銀行,在經濟依附于商業銀行。并且,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稽核的時間往往滯后于業務實際發生的時間,嚴重影響了內部稽核的有效性。

四、強化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提高銀行員工內部控制意識,增強遵紀守法觀念,創造良好的內控文化氛圍。增強商業銀行依法經營觀念,強化經營風險意識,樹立內控人人有責的觀念,首先要從銀行管理層做起,各級行領導,尤其網點負責人,要真正擔負起內控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角色,一級抓一級,加強業務培訓,組織員工系統學習內控制度,提高內控制度執行力,促使員工自覺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注重培育自律意識,自覺糾正經營行為的偏差。[6]

(二)建立完善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

1.建立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隨著國際金融市場風險的逐漸凸顯,國內商業銀行越來越多的資產成為非信貸資產而進入國際國內交易市場,商業銀行面臨的市場風險將越來越大,市場風險也成為國內商業銀行需要面對的最重要的金融風險之一。構建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建立完善的利率風險內控機制。在這方面目前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關鍵要做到:分類和歸總本行當前及未來將面臨的各種利率風險,包括再定價、收益曲線、基準與期權風險等,并追溯其全部來源;在科學進行利率風險計量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全行可承受的利率風險總額,并將其按產品、部門進行分解,由各部門、機構分別承擔各自風險限額的控制。[7]二是調整業務結構,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應該增強金融創新意識,加快發展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減少對傳統業務的依賴,從而減少利率風險的困擾。

2.建立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6月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提供了與國際標準相匹配的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指引》也多次征求意見,力爭把資本計量與審慎監管更好地結合起來。我們要重視銀行業務流程、交易系統、外包業務、案件防控方面的操作風險,設計清晰、合理、規范的內部流程,實行有效的授權管理,并進行持續的合規評價和改進,從制度上防范操作風險。

(三)對于制度的執行要“嚴格標準、全面覆蓋、注重實效、持續可用”。在推廣制度中,商業銀行要針對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由于總行制度不夠全面或更新不及時,不適應業務發展,需要總行相關部門完善或修訂制度;由于分行操作執行存在偏差,而且影響到內控有效性的,需要分行進行整改;由于分行崗位設置與分工不符合職責分離原則的,需要分行予以調整。

(四)重視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建立新金融產品推廣和運作機制。為了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效率和質量,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評估,注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及時性,及時彌補風險。定期組織內控管理人員和各部門的業務骨干對業務制度、流程全面梳理;在全面梳理的基礎上,重點查找目前業務規章制度中存在的流程不清晰、規定與實際操作脫節等問題,查找業務流程中的風險管理疏漏或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方案,并監督整改。

(五)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審計工作的戰略重心要向全面風險管理和綜合經營管理轉移,審計目標從偏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轉向經營審計。逐步建立起絕對垂直和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制。垂直的內部審計體制可以保證有效的審計報告能夠源源不斷地向銀行管理層和銀行監管人員提供內部控制系統運行質量方面的信息,并自由地報告其發現和評價,在內部進行披露。獨立性是審計部門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礎,客觀性意味著,審計部門能夠避開任何利益沖突,真實地反映審計結果;公正性則要求審計部門不得涉及銀行的經營活動或直接實施內部控制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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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我國金融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國外銀行蜂擁而入,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國注冊的外資獨資和合資法人銀行業機構已達14家,下設19家分支行及附屬機構。在上海、深圳、北京、廣州、天津、廈門等地均建立了營業機構,并加快了進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步伐。外資銀行的進入無疑對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產生了重大沖擊,加快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迫在眉睫。銀行的監管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完善銀行監管是我國商業銀行結構治理的重中之重。然而,生搬硬套的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監管體系,不僅與監事會制度存在沖突,而且在我國的傳統文化的影響下,獨立董事制度的很多特性并不能顯現出來,其監管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一、引言

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對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概念界定為不在上市公司任職且與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人士。

獨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來源于英美法國家,該制度也為西方國家的公司治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獨立董事的產生與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有很大的關系。美國公司采取的是單層董事會公司治理結構,在該模式中,股東大會直接委托董事會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董事會聘任經理層對公司進行經營。這就使得少數大股東有機會操縱董事會為己謀利,損害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引入董事會,從制度上改變了經理人員和董事會監督失控的局面,獨立董事的監督和平衡作用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因此,在很多國家的董事會中都設立了獨立董事。根據經合組織(OECD)《1999 年世界主要企業統計指標的國際比較》報告的調查,各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美國大型公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并有進一步提高的趨勢。可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組織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993年,青島啤酒H股在香港上市的時候首次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依照我國目前的有關法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提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文化背景

任何一種制度的產生都與其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有關,獨立董事制度更是為了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的不足之處而產生。

1、獨立董事制度產生于一個復雜的移民構成體――美國。而這些人普遍人為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和承擔風險才能創造美好的生活,他們具有高度的冒險精神。因而,個人主義、英雄主義、理性主義成為美國文化的重要內容。從而形成了美國公司股權的高度分散化,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個人創新和個人的直接投資,這使得美國企業與企業或人與人之間的糾葛都會訴諸于法律。

2、獨立董事制度效用的發揮受西方文化影響。美國文化是西方文化的代表,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文明沖突論”的發明者塞繆爾?亨廷頓教授就明確指出:“……西方的觀念從根本上是和其他文明的觀念不同的。西方的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憲法主義、人權、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制、自由市場、政教分離等觀念在諸如伊斯蘭、儒教、日本、印度、佛教或東正教文化中沒有多少反響。”由此形成了美國人公私分明、堅持社會公平等價值觀,這也為獨立董事保持在公司中的獨立性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背景,使大多數的獨立董事敢于履行職責去維護公平和正義,而較少的顧忌其他方面的影響。

3、獨立董事制度成長于市場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的美國。美國是發達國家的領頭羊,各類市場體系較為完善,而且形成了獨立、公正、市場化運作的征信服務企業主體。資本市場、商業市場上的任何一家企業和消費者個人真實的資信背景調查報告可以快速取得,這使企業和消費者已經形成自覺培養和維護自己良好信用的習慣。在這樣一個國家里,個人良好的表現可以極大地提高他們的信用和聲望,相反,聲譽一旦受損就會直接影響個人未來職業生涯的發展。因此,為獨立董事在公司中發揮其監督作用提供了主要動力。

在這一獨特的社會文化體系下,法律制度健全,征信服務快捷、方便、準確,人口自覺性較高等因素,為獨立董事制度在企業內部有效發揮作用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真正起到了監督約束企業經理人、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采用的是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制。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因為董事長有絕對的權力,監事會往往有“隸屬”于董事會的跡象,看董事會的“眼色”行事,這就使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督作用明顯的弱化了。于是,企業家和學者們提出在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這種無人監管的現象。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引入已經產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獨立董事制度是否能在我國商業銀行被“移植”成功,不僅要看是否有其存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還要看我國的傳統文化是否能夠接受并容納它。

1、我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的“關系”文化。中華的傳統文化是幾千年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以儒家文化為主,道家文化為輔的文化。中國社會自古就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和相互合作,《呂氏春秋(恃君)》 中說 “凡人之性,爪牙不足自守,肌膚不足以抗寒暑,筋骨不足從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卻猛禁悍。然而猶裁萬物,制禽獸,伏狡蟲,寒暑燥濕不能害,不唯先有其備,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與利之也。” “關系”二字便構成了中國的社會秩序,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網相互交叉構成了和諧的社會秩序。而“關系”包括了:親人關系、朋友關系、情侶關系、同事關系、鄰里關系等等。

教授在《鄉土中國》(1947年)中對傳統中國社會中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作了理論上的概括,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退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成的網絡。”而這一社會關系的網絡是以親屬關系――血緣、姻緣、親緣所構成的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在親情的基礎之上,“為朋友兩肋插刀”,“遠親不如近鄰”……友情、鄰里感情等也在中國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就使得人們在日常的活動中很注重這種感情的建立和延展。

在中國社會,這些情感因素強烈地影響著我們在社會活動中的行為,我們并不能以很獨立的個體身份做出決定、行使權力,往往是某一“關系”的特定環節。我們得擴張自己的人情網絡,謀求個人更好的前途、顧及家族和朋友的生活狀態。

而所謂的人情,在《禮記》中說:“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非學而能。”人情是一種個人可以支配的社會文化資源,可以用來饋贈對方給自己帶來某種報酬或者能避開某些不好的懲罰。在“人情”相互交易的過程中,就構建了一個人的社會關系。在中國社會中,個人的社會關系是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2、商業銀行獨立董事與我國傳統文化的矛盾。以國家控股形式存在的我國商業銀行,因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的缺位,激勵機制的不健全,使得經營者和員工在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影響了商業銀行長遠的發展以及損害了商業銀行的整體利益。而這些情況的存在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和我國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因此,為了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督機制,人們有意效仿國外商業銀行,欲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無監督或弱監督現象。但是,從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文化背景來分析,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存在的強烈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影子不能共存。

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在人員的錄用、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客戶的選擇等各個方面帶有強烈的“關系”文化的影子,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表現的尤為突出。

(1)我國商業銀行的門檻在“關系”面前矮了一截,如何聘用“獨立”的獨立董事?有一句話說“沒有關系就進不了銀行”,可見在眾多的公司企業中,商業銀行的進入門檻是很高的。如果內部有熟人或者有一定的社會關系,那么進銀行工作就會相對比較容易。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獨立董事的任用會不會也會存在這種現象呢?在強烈的中國傳統“關系”文化的影響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主管者會不會為了賣人情或者為了好管理而選擇熟人去擔任獨立董事一職呢?所以,在我國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前應該充分考慮如何保證任聘完全“獨立”的獨立董事監管和斧正銀行的經營者和員工。

(2)我國商業銀行內部“關系”割據,各個不同利益團體鼎立,獨立董事如何“獨立”?在中國的傳統文化的大環境中,人們認為有了足夠大的屬于自己的關系網才會安全,才是一種身份的象征,所以這種關系網會在競爭中逐漸擴大。在商業銀行內部,這種關系網現象表現的也很明顯,中立的員工很少,他們要不屬于這個小群體,要不屬于那個小群體。獨立董事進入商業銀行后,也不排除被拉攏而成為某一群體的一員,為這個群體辦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能被保證了。

(3)我國商業銀行監事會的存在,獨立董事的權力如何保障?我國商業銀行現在采用的是監事會監督機制,如果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先不論人員的冗余,就其職責的分配和監督的高效性也值得再商議。中國人講究“以和為貴”,兩種具有同等效用的制度并行存在,會引起商業銀行內部人員之間的矛盾。商業銀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后,最好在同一目標下,設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各行其責、有所分工、相互監督,利用傳統的“關系”文化,使商業銀行內部的關系網之間能團結在一起,創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司組織文化。

四、結論

中國文化沉積的太深,給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中帶來了很大的障礙,照搬別人的制度必定會給改革帶來很多的曲折。因此,不能盲目的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而應該在現有的傳統文化的基礎之上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制度創新。

【參考文獻】

[1] 孟建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職能關系芻議[J].前沿,2004(1).

[2] 甘功仁:關于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2(7).

篇(7)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九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篇(8)

一、商業銀行退出的概念及類型

商業銀行退出是商業銀行喪失經營貨幣金融業務的資格。商業銀行退出可以分為行政退出與市場退出。商業銀行的行政退出主要是行政指令與行政批文。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根據退出的意愿分為主動退出與被動退出。主動退出是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的一種主動意愿,是為了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以壯大自身,或者是實現內部資源的優勢整合與優化配置,或者是已經實現其設立時的目的。這種主動退出行為具有典型的內在性。本文主要是就商業銀行的被動型退出展開論述。我國商業銀行被動型退出的主要方式有接管、撤銷關閉、并購,實踐中很少采用破產的方式。

接管是指由銀行監管部門強制要求商業銀行將其全部經營業務交給指定的接管人接管,接管人擁有了對被接管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撤銷關閉是指銀行監管當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并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最終消滅商業銀行的法人資格的行為。并購在商業銀行退出中的表現主要是經營管理相對完善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商業銀行的兼并與收購。

二、我國商業銀行退出監管的相關立法

我國沒有關于商業銀行退出的專門性法律,只有《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第25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按照該規定,對于商業銀行的自主合并仍然需要審查批準。

《商業銀行法》第69條規定:“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這是對商業銀行選擇以解散這種方式主動退出市場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對已經或可能發生的信用危機影響的相關利益人包括存款人、其他客戶;同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可采取的措施不僅有接管,還可以促成機構重組。第39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這是對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撤銷條件的規定。

涉及商業銀行退出的法律還有《破產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該條規定是商業銀行通過破產清算實現退出的基本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0章同樣適用于商業銀行,原因就在于我國商業銀行法中第2條規定商業銀行是一種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法是對其適用的特殊法,而公司法則是一般法,當特殊法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細,當然適用一般法。

三、商業銀行退出立法上的不足

商業銀行退出主要的法律《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相關條文數量極為有限,存在著重復,造成商業銀行退出有法難依。法律法規對出現問題的商業銀行規定的處置方式與手段單一,大都表現為行政性的接管與撤銷,這些單一的處置方式與手段通常規定還不統一,在實際運用中的界線難以界定,并且不是同一處置方式在不同的規范性文件中具有不同的實施主體、實施條件與實施程序,不同處置方式的實施標準缺乏明顯的區別,導致難以作出最優的處置選擇,效率低下,處置技術和手段也都難以提高。

四、我國商業銀行退出法律監管的完善建議

1、增強現行的商業銀行退出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其與其他規范性文件之間的協調性

(1)加強法律規定的明確性

法律對于相應的商業銀行退出方式的監管實施主體、基本的實施程序以及基本的權利義務應該明確規定或者對這些內容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減少重復與沖突的現象。

(2)提高立法技術

在現今金融自由化與一體化的國際趨勢下,國際經驗具有很大的價值,可以利用其它國家的成功做法,以提高我國的立法技術。

(3)更加注重程序性規范

如果各種退出方式的實施程序沒有相應的規定,那么就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能擴大了實施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逐步建立系統的法律體系

商業銀行退出的法律應是一個系統化的體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與方法,如對現有的商業銀行退出法律規范進行清理以及法律的匯編與編纂。

(1)對明顯不適應商業銀行現時退出需要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除。如《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其所規定的撤銷程序也已不適應現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退出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其予以廢除而重新制定關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撤銷的法律。

(2)對仍有適用價值,但其中具體的內容已經不符合商業銀行退出規律的規范性文件,只需要對規范性文件中的這部分具體內容予以修訂。

(3)對現在仍然缺失的商業銀行退出法律制訂補充。我國現有的商業銀行退出方式對重整、破產等司法處理或是缺乏規定或是缺乏專門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的適用極為有限。因此對這些內容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如美國的做法,對商業銀行的破產適用特別法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將經過修訂以及重新制定補充的規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整合,使之呈現體系化的特征。這種整合不僅可以通過編纂的方式形成一個專門、統一的商業銀行退出法,還可以通過匯編法律的形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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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于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托授權書和其他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就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并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準: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并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并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權限,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于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并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月”。

篇(10)

      金融全球化的突飛猛進,商業銀行運營的繁復性和不確定性的因素在迅猛增加,這些因素有可能引起銀行危機的風險。為防止商業銀行發生危機的風險,世界各國銀行法采取接管等一系列措施,使銀行平穩走出危機,維護國家金融業的良好秩序。我國立法把接管制度作為商業銀行退出市場機制的主要機制加以規定和調整。

    一、我國商業銀行接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關于商業銀行接管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稱為《商業銀行法》)的五個條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稱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兩個條文中。接管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改組等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接管制度是全面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接管具有行政救濟行為的特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接管只能由金融管理機構決定,并由該機構來組織實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接管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接管作為行政救濟行為,目的在于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所以接管行為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接管是銀行運行過程中的內部行為。接管即被接管銀行的經營管理權的轉移,是對銀行內部經營管理工作的改組和再造,并不導致銀行對外債權債務關系的移轉和改變。《商業銀行法》第64條第2款明確規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4條至68條對接管法律制度作了一個概括性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接管條件和目的,接管的實施和接管決定,接管開始時間,接管期限的延長,接管終止。但這些規定不夠具體,缺乏操作性。

    二、我國商業銀行接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接管條件的界定過于模糊。《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規定,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此處“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的衡量標準,“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標準,都缺乏一個相對明晰的界定。接管條件的模糊將會妨礙監管機關依法辦事,也會妨礙銀行機構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抗辯監管機關濫用權力執法的情形。

     第二,接管目的的規定過于狹窄。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這樣的目的規定過于狹窄,原因有二:一是保護的主體范圍狹窄。強調“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事實上銀行的債權人除了存款人之外還有其他主體,接管的運用應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護的目的過于簡單。只是強調“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當銀行資不抵債或是出現流動性危機的時候,破產作為市場化運行的結果本來是無可厚非的。接管的出現通常與系統性風險相關,因此“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并非其根本目的。

     第三,接管組織制度尚屬空白。我國《商業銀行法》僅規定接管由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但有關接管組織構成、法律地位、工作制度、接管人員的選任和資格限制以及權利義務都是空白。《商業銀行法》在第65條規定“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并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是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二是接管理由;三是接管組織;四是接管期限。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可見,我國《商業銀行法》只是規定了接管組織,但對其內容沒有做出任何具體的界定。因此可以說,目前我國立法上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接管組織制度。

第四,接管組織權責規定缺少必要限制。《商業銀行法》第66條第2款規定:“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這樣的規定只賦予權力,沒有規范責任,使接管組織對銀行有較大的自由處置權,不利于接管組織認真履行職責和保護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權力”二字所體現的公法意味過重,忽略了監管者到經營者的角色轉變,不利于接管中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

     第五,接管程序缺乏規制。在程序上僅規定了接管終止,體現在《商業銀行法》的67條規定:“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以及第68條規定的三種接管終止的情形。但立法上,對于接管的啟動、實現,以及相關責任的追訴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

    三、完善商業銀行接管制度的思考

    第一,明確商業銀行的接管條件。應該刪除現行立法中“信用危機”這樣過于抽象的詞語,應同時采用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的立法例,使接管條件具體明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美國的Camel評級體系中的有關量化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第二,完善接管人法律制度。制定周詳的有關接管組織制度,明確接管的標準,對于接管人的任命,嚴格接管人的任職資格,明確接管組織的權利義務,從而使接管組織在接管危機商業銀行后有法可依,而不濫用其權力,危害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利益,從而維護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

    第三,明確重整措施。重整措施應包括:對被接管的銀行進行整頓和改組,人民銀行發放臨時貸款,給予資金援助,清理財產,催收債權等。明確銀行在接管期間得救助措施,包括特別資金援助、兼并、購買與處置交易。

     第四,對接管組織的行為做出必要的限制。關于接管行為的限制,從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被接管的銀行不再行使經營管理權,而由接管組織代為行使。接管組織的一切行為應以挽救銀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為準則,為此,應限制銀行轉移資產和從事高風險業務行為,接管組織及其人員也不應有損害銀行利益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參考文獻:

篇(11)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幾乎存在于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中。信用風險指的是交易對方或者是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進而可能給銀行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信用風險是商業銀行最主要、最復雜的風險,不僅存在于銀行的各種業務中,如貸款承諾、場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擔保、債券投資,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于各種新型業務中,如交易清算、擔保的延伸、債權、股票、同業拆借等。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有著存貸款期限嚴重錯配、中長期貸款比重增大、信貸集中度過高的特點,不利于風險管理。

2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措施

2.1加強內部治理,構建并完善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

風險管理組織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直接承擔者,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的構建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效率。首先,要對董事會結構進行合理優化,切實發揮董事會的管理職能,完善公司內部管理結構,在確保公司各部門相互制約、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風險管理流程。其次,要構建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在保證工作獨立的基礎上切實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職能,針對商業銀行關鍵崗位職員和中高層領導進行道德風尚的監督。

2.2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力度

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可知,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中發揮的風險監管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用對保證商業銀行的穩定、安全運行方面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作用,以風險監督為主,以合規性監督為輔,實現監管方式由合規性監督到風險監督的有效轉變,對切實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可靠性有著較大的促進作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現場監管作用,有針對性地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進行結合,為商業銀行的發展作出巨大的貢獻。

2.3完善信用評級系統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允許使用內部評級法和標準法。商業銀行在標準法的背景下會用到外部評級機構,因此就需要相關監管部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法檢查、監督評級機構的質量管理制度,降低道德風險,保證評級質量。在使用內部評級法時,必須以準確無誤的銀行財務數據為前提,同時對銀行的會計等信息質量進行有效監督,保證銀行對外提供的財務信息、報告等都是真實的、確實能反映銀行的實際經營狀況、財務現狀等。

3商業銀行金融制度改革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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