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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概念分析是以數學概念為基礎的,將抽象的世界轉化為現實的世界的過程中,也是對象與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伴隨著計算機得到有效的發展,軟件工程開發已經變得越越來越復雜。那么這樣龐大、復雜的項目工程,已經不是一個人能夠完成的了,在開發的過程中是需要大量的數據庫作為軟件開發重要的支柱。在這樣的環境下,軟件開發的技術就顯得尤為重要的。因此,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中的運用需要根據軟件中的本身的環境、屬性、關系等進行表達,在結合環境中的語言形式,展現出軟件工程中本身的語言結構,通過利用形式概念分析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提高了軟件工程開發的效率,為我國的科技發展事業做出巨大的貢獻。
一、 形式概念在軟件工程開發的解析
(一)形式概念的含義
形式概念是數學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分支,是數學中的理論、概念等為基礎的,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對數學中的理論、概念進行了搜集,將構造和屬性有效的相結合,形成一種緊密的關系。因此,形式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工程中,在每一個環節都得到了有效的應用。除此之外,線路圖也是形式概念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對概念格的一種表現方式,也是對軟件工程開發中環境語言的一種表現方式。在固有的語言環境的背景下,也是發展和繼承的一種表現形式,利用線路圖的表現手法,可以使屬性和對象之間形成一種緊密的關系,相互依賴。
(二)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中的步驟
形式概念分析其實也是數學的一種的分析方式。將形式概念有效的利用到軟件開發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在利用形式概念進行軟件開發的過程中,應當先查找一些相關的資料作為理論基礎, 在利用形式概念中的構造算法進行研究,這樣可以是軟件在開發中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特征。
第二,利用形式概念中的分析法進行系統中的整理,這樣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利用這種分析算法,可以有效的將軟件開發中的構造,通過軟件的開發過程中的分析算法,將軟件中的功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
第三,應當將軟件開發中的特征進行搜集,在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以此設計出新穎的、具體的形式概念格式。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的運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是軟件工程開發領域中一種新型的分析方法,并且形式概念在我國的各個行業領域中都得到了有效的運用。下面就對形式概念在軟件工程開發過程中的運用進行了簡單的介紹:
(一)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工程過程中環境的運用。形式概念在軟件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運用是尤為重要的,換句話說也就是需求分析中的應用。需求分析是指軟件工程在開發過程中,對每一個環節中的環境分析,通過各個環節中的應用,對軟件開發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的搜集。通過形式概念分析方法可,可以有效的將軟件工程應用在實際的環境中,同時形式概念在語言環境、屬性、對象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軟件開發人員在利用傳統的軟件開發方式,將工作級和屬性形成一定對應關系,再利用概念分析對軟件開發中的特征進行一定的搜集,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可以對相關軟件開發中的需求分析提供了相關的資料,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結構的應用。軟件結構中的設計是軟件開發過程中的基礎,是對軟件數據結構進行有效的整合、改革。軟件開發人員在需求分析的背景下,在進行合理的組織和規劃進行有效的分析,從而尋找到軟件開發中的合理、科學的設計方法。另外,可以利用假設的方法,對形式概念分析法只中的結構進行清晰的闡述,并利用相關的分析資料,對軟件工程開發中的每一個環節的實際情況能進行分析、運算。在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運用的過程中,對每一個環節中的變量的關系分析是尤為重要的,分析每一個環節中的特征概念,以此形成一個完整概念格系統。
(三)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系統的運用。系統設計是軟件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階段,形式概念分析法在系統設計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工作的就是形成完整的概念格。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在軟件開發中出現過很多的比較經典的概念結構制造法,并且一些軟件工程開發人員對概念格構建的數字進行了計算,這樣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軟件在現實中的使用范圍。
(四)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中網頁中的應用。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頁的應用也不斷的擴大,但是在應用的方面也出現的了格式各樣的問題,這使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并且也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由于網絡信息的不斷的發展,網頁的運用與構造已經成為軟件工程開發檢測的重點。在網頁開發的過程中,存在的一定的差異性、分布性等,并且在這些特征在網頁開發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形式概念分析法的提出完全解決了這一問題,在網頁開發的過程中,有效的將形式概念的分析運用到網頁開發中,完全打破了網頁開發中的差異性、分布性等特點,緩解了帶來的局限性。另外在傳統的網頁開發設計過程中,實際的應用與人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差距,弄并且在傳統的網頁檢測的過程中,有些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良好的解決辦法。隨著經濟的發展,網頁已經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各個行業中都得到廣泛的使用。形式化概念的網頁開發的過程中,改變了傳統的檢測到來的局限性,將信息技術應用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三、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開發中的優勢
(一)有效的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構建的過程中,應當對形式概念的概念和含義進行具體分析,對一些較為有特征的代碼、定位等,具有一定的優勢。在這樣在軟件開發的過程中,可以使結構更加完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優勢,將狗將的流程簡化,也為軟件的維護、分析、設計的流程更加準確,這樣不僅僅提高了軟件工作人員在開發軟件的效率,也有效的提高了軟件開發過程中的質量,也為企業的發展在最大的經濟效益,提高了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地位。
(二)創建了豐富的數據庫。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發開的過程中是一種新型的開發技術,軟件工作人員在開發的過程中,對形式概念進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同時也為軟件開發創建了豐富的數據庫。也為軟件在維修的過程中,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依據,使軟件開發在維修的過程中,對軟件在運行中出現的故障更加直觀,這樣在最大程度上減少了軟件開發人員的維修時間,為軟件在運行中的質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為相關的軟件開發提供了強大的數據支持,進一步推動了軟件工程開發行業領域的發展,也有效的促進了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優化網頁開發的流程。軟件開發人員在對網頁開發的過程中,通過利用形式概念分析法,可以對網頁中的各項功能進行優化,從傳統的功能進行一定的改變,尤其在網頁的檢索等功能,使網頁中檢索功能更加豐富,不在受到傳統軟件開發局限性,這也是傳統的軟件開發開發的一種轉變,使軟件行業緊跟著時代腳步,與時俱進。從網頁的整體的角度進行分析,也是網頁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層次化,這樣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用戶的使用,也使用戶在使用的過程中,可以對網頁保持一定的清晰度,將操作流程更加簡便,同時也為企業創造了更大的經濟價值。這樣看來,我國的軟件工程開發行業已經緊跟時代的腳步發展,為我國經濟走出國門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也使我國的經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
結束語:綜上所述,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工程開發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重要,利用分析概念法進行軟件開的過程中,也要對相關軟件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析,并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開發。但是在開發的過程中,也需要相關人員的努力和不斷實踐,對概念分析法進行不斷的研究和分析,將形式概念分析法在軟件開發行業領域中被廣泛的使用。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P31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3) 01-0243-02
1 軟件工程概述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大多數研究機構進行了軟件工具和軟件開發環境的研究,提高了軟件開發的效率,支持軟件生存期模型的軟件開發環境也迚人了實用化階段。軟件開發環境軟件工具是軟件工程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關鍵性、綜合性研究課題。
軟件工程是一門工程性的學科,其目標主要是成功地建造一個大型軟件系統。包括付出較低的開發成本;達到要求的軟件功能;取得較好的軟件性能;開發的軟件易于移植;需要較低的維護費用;能按時完成開發任務,及時交付使用;軟件開發時需要保證開發的軟件可靠性較高。軟件工程的有效管理將直接影響到資源的充分利用。軟件工程需要開發出滿足目標的產品,開發人員需要提高軟件的生產能力等。故只有在軟件開發時通過有效、科學的管理,才能開發出科學的軟件產品。軟件工程開發的目的是為了產品具有良好的可用性、正確性和合理性。軟件工程師在軟件開發中需要選取合適的開發模型,通過科學的算法進行開發,需要提供較高質量的工程支撐,開發人員需要在開發過程中進行高效的管理。
2 形式概念分析在軟件工程中的應用
2.1 形式概念分析概述。形式概念分析由德國的著名學者Wille首先提出,形式概念分析主要是用于概念的發現和排序,以及顯示。形式概念分析時概念的外延可以定義為屬于概念所有對象的集合。概念的內涵是指全部對象擁有共同的特征或屬性,這樣就能實現概念的形式化。所有概念結合它們之間的泛化關系組成概念格。形式概念分析中的概念格模型是其的核心數據結構,它將根據二元關系進行概念層次結構的建立。并能夠反映對象和屬性之間的泛化關系,通過此能夠很好的在概念層次上建立數據之間的依賴和因果關系的模型。形式概念分析時需要首先進行形式背景的熟悉,數據集能夠以形式背景給出。
定義1一個形式背景 是有 三元組構成,其中 是對象, 是屬性集, 是 和 之間的二元關系,表示為 且 。對于 , ,若對象 具有屬性 ,則說 與 是有關的,記為 ,或 。
定義2形式概念(Concept):序偶即為形式背景的一種形式概念,又可稱為概念的外延,反之為概念內涵。假設和是格中兩個概念,其中將偏序關系稱是的子概念,概念將根據偏序的關系來生成概念格的Hasse圖,如果存在概念,而不存在另一個概念則從到就存在一條邊,即為直接子概念,反之是指的直接超概念,滿足直接子概念的超概念關系將所有概念節集合即為一個完全格,每個概念節點都將是完全對等的這個性質使對于同一個形式背景而言,概念格的構造不受數據或屬性排序的影響,是唯一的,因此保證了算法設計的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U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3(b)-0057-02
以“消除隱患、珍視生命”為主題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對國省干線公路的急彎、陡坡、連續下坡、視距不良和路側險要等類型的路段開展綜合整治,改善安全防護設施,為行車安全創造條件。近年來,公眾對公路服務的品質,特別是對干線公路的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得了、走得通”逐漸向“走的好、走的快捷、走的安全”轉變。出行需求的快速升級,對公路的安全保障和服務水平都提出了高層次要求。徐州市公路管理處以改造示范工程建設為契機,在2013年積極實施205國道安保工程示范路創建,通過綜合實施安保工程改造,進一步完善國省干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更好地為公眾服務。
1 205國道徐州段現狀調查及問題分析
205國道徐州段為連接江蘇省與山東省的一條重要通道,是江蘇省的“北大門”,北起蘇魯交界,止于江蘇新沂與沭陽交界處,路線全長27.829 km,為改建路段,2009年建成通車,雙向四車道一級公路,設計速度為100 km/h(城鎮段80 km/h),同步實施安全保障工程。2009年《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出臺后,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先后出臺了安保工程實施辦法及相關標準,提出了更新的建設理念。圍繞新國標、新理念,徐州市公路管理處對205國道徐州段進行認真調查,對存在的問題作出分析。
1.1 標志
全線指路信息量不足,在上跨323省道立交處,指路信息混亂錯誤;同時缺少地點距離標志和確認標志。4.5 m的限高標志不滿足《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中規定設計速度為100 km/h的一級公路限高5 m的要求。
1.2 標線
部分路段交通標線不清晰,出現脫落現象。
1.3 護欄
1.3.1 中分帶護欄
(1)全線中分帶護欄在下穿隴海鐵路、宿新高速和連徐高速時,波形梁護欄未將橋墩保護在內,對橋墩防護不足。(2)全線橋梁中分帶波形梁護欄高度均不滿足《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JTG/T D81-2006)中規定;全線橋梁中分帶護欄板距緣石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滿足《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JTG/T D81-2006)要求。(3)全線中分帶開口端護欄端頭反光膜顏色不符合要求。
1.3.2 路側護欄
(1)路側波形梁護欄板中心距路面高度為90 cm。(2)K976+741.463“Y”型交叉處路側使用B級波形梁護欄。(3)路側填高大于3 m路段、涵洞段未設置波形梁護欄。(4)跨線橋橋梁外側防撞護欄采用A級混凝土防撞護欄。(5)與混凝土防撞護欄未進行搭接處理。
1.4 防眩設施
全線防眩設施存在的問題主要為橋梁中央分隔帶未設置防眩板,公路路段中分帶防眩樹間距較大且高度不足,不能起到防眩的效果。
1.5 線形誘導標
局部中分帶開口還需增設線形誘導標。
1.6 輪廓標
通過調查,全線205國道中分帶護欄均設置了輪廓標,但在全線橋梁防撞護欄未設置輪廓標,一般路段路側均未設置輪廓標。
1.7 警示柱
根據現場實地調查,部分沿線搭接道口未設置警示柱。
1.8 防落網
S323跨線橋上防落網設置長度為30 m,應為46 m,長度不足,不能完全起到防護作用。
2 安保設施改造方案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通過對交通標志、標線的優化、交叉口改造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的完善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2.1 交通標志
(1)指路標志優化。
根據現場調查,205國道徐州段指路標志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①指路標志版面不美觀,協調性差;②指路標志版面內容不完善,指路信息不連續;③交叉口缺少交叉路口預告標志和確認標志。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205國道徐州段是新沂市對外的主要交通集散道路,也是連接新沂城區的主要通道。新沂當地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景點有“一山、一湖、一古鎮”,即馬陵山景區、駱馬湖景區、窯灣古鎮。同時在其周邊路網區域范圍內,主要存在京滬高速公路(G2)和連霍高速公路(G30)、323省道、249省道和客流集散節點(新沂火車站、連云港飛機場)等。為了便于新沂市當地文化景觀的發展、205國道與周邊干線公路的交通量轉換以及和新沂火車站、連云港飛機場等節點客流量的轉換,通過對指路標志優化,指引205國道上車輛到達其目的地。
通過對指路標志版面重新設計、結合周邊路網對指路信息進行統一完善及增設相應的預告標志和確認標志來對指路標志進行優化。根據《G205國道江蘇段改造示范工程標志標線維護與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設技術指南》,依據相交道路路網功能的地位的不同,將全線交叉路口分為重要交叉口、普通交叉口和小交叉口三種。其中重要交叉口(與國道、省道、高速出入口和城市快速通道、主干道相交或連接的交叉口):設置預告、告知(標準指路標志)、確認(線路編號、限速、地點距離)標志;普通交叉口(與縣道、重要鄉道、城市次干道相交或連接的交叉口)設置:設計或運行速度小于等于80 km/h,設置告知(標準指路標志)、確認(線路編號)標志,大于80 km/h增設預告標志。小交叉口(一般鄉道、村道、大型廠礦企業):設置簡易指路標志。
2.2 交通標線
根據標線的布設原則,本次改造方案增加布設的標線類型有減速振蕩標線、停車讓行線、錯視覺標線等。具體如以下幾點。
(1)車行道縱向減速標線:在下穿隴海鐵路段設置車行道縱向減速標線,警告車輛減速慢行。
(2)停車讓行線:設置于利于車輛駕駛人觀察路況,有利于行駛和迅速起步的位置,表示車輛在此路口應停車讓干道車輛先行,設有“停車讓行”標志的路口,除路面條件無法施劃標線外均應設置停車讓行線。
(3)錯視覺標線:在無信號燈控制且設置人行橫道線的中分帶開口兩側設置錯視覺標線,提醒車輛減速行駛。
(4)立面標記:在下穿隴海鐵路橋墩、下穿高速橋墩及中央分隔帶開口緣石迎面設置立面標記。在全線橋梁兩側混凝土護欄端頭和中分帶防撞護欄端頭設置實體標記,形成實體輪廓。標記為黃黑相間的傾斜條紋,設置時應把向下傾斜的一邊朝向車行道。
2.3 安全設施
(1)中分帶護欄。
由于中分帶開口較多,應對全線中分帶開口進行歸并,新增中分帶波形梁護欄,且增設防眩板;下穿隴海鐵路段新增中分帶波形梁護欄,保護橋墩。
(2)路段路側護欄。
降低現有路側護欄高度;對部分路段路側B級波形梁護欄更換為A級波形梁護欄;對全線路側高填或溝塘路段設置A級波形梁護欄。
(3)橋梁外側護欄。
將外側護欄重新打掉后,按照路基防撞護欄尺寸,重新設置。同時路基與橋梁護欄必須進行過渡處理,保持連續有效防護功能,減小失控車輛和人員意外傷害。路基護欄與橋梁護欄結構不同時,過渡段的處理原則采用半剛性護欄搭接剛性護欄的方式,其間實施固定式連接。
(4)防眩措施。
在中央分隔帶栽植灌木或小型喬木、花卉等,既能起到很好的防眩作用,又美化了路容。平面交叉路口(允許車輛交通轉換的交叉口),自停車線計兩側各100 m起應逐漸降低防眩設施高度,植樹防眩方式,距停車線50 m高度降至40或30 cm,保持高度到開口處端頭。全線8座橋梁增設防眩板。
(5)輪廓標。
由于205國道徐州段全線大部分路段未設置路燈,通過設置輪廓標可以保障夜間行車安全,在路側有護欄地段采用附著式輪廓標,每隔24 m設置;沒有設置護欄的路段設置柱式輪廓標,每隔50 m設置。
(6)示警樁。
設置在有行人或非機動車出入的鄉村機耕道、路樹茂密、路側障礙物遮擋等主線視距不足的四級以下公路。
(7)防落網。
本次方案將S323跨線橋兩側防落網向兩側各延長10 m,以達到規范要求。
2.4 平面交叉工程改造
(1)合理歸并平面交叉。
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路線設計規范》中關于平面交叉的距離規定,根據被交路的實際情況,對全線的交叉口進行適當歸并。
(2)正確分配主次道路的路權。
區別主線道路和支線道路,并給與主線交通“優先通行權力”,對支線道路交通設置相應的停車讓行或減速讓行標志。
(3)建立4個弧形角區的三角型安全島以縮短交叉口通過距離。
(4)對交通事故頻發的交叉口,應設置太陽能黃閃燈,提前設置減速振蕩標線和“事故多發路段”警告標志。
(5)交通安全對交叉口視距的要求,對于通視三角區內存在樹木妨礙視距的樹木進行砍除。
3 新材料、新工藝的利用
本次205國道徐州段安保工程改造在交通安全設施方面采用了新材料和新工藝,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對全線人行橫道線采用彩色磨耗層,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和美觀效果。
(2)錯視覺立體標線:在一般路段進入交叉口處設置錯視覺立體標線,標線采用藍、黃、白三種顏色,提醒車輛駕駛者在進入交叉口時減速慢行。
(3)采用納米防塵護欄:對中分帶護欄進行拆除、整形維修及納米涂層后再重新安裝,增強護欄的美觀性,減少后期的養護成本。
4 結語
公路安保工程應當更加注重提高交通安全設施的服務水平,保障行車安全。公路建設部門在實施公路工程新建、改擴建項目時,應本著“安全、經濟、環保、有效”的基本原則,針對影響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采取綜合措施實施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最大限度降低公路通車后交通事故死亡率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率,為保障行車安全提供良好的公路環境。這便是筆者對公路安保工程中實際運用的一些認知。
參考文獻
[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S].GB5768-2009.
[2]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S].JTG D81-2006.
在我國的地震頻發地區,部分高層建筑對地震的承受力低下,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高層建筑抗震能力,強化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應用變得十分重要。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高層建筑為適應現代高速發展的建筑競爭市場,需從全方位的角度探索研究,以加強高層建筑的抗震作用,從而促進我國高層建筑整體建筑水平的提高。
1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重要性
抗震概念是指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建筑設計者需認識地震規律和地震所造成的影響,通過對地震各方面的考慮,使高層建筑有能力承受地震帶來的破壞性壓力。抗震概念主要是建筑者對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建筑結構布置、結構材料選擇以及結構體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了解,通過對抗震概念的熟知,認識抗震概念的重要性,使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能達到抗震標準,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我國屬于地震多發國家,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有效應應用抗震概念,有助于增強高層建筑的承壓力和抗震性,同時,為高層建筑在激烈市場競爭中提供了充足的條件。第一點,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在應用時具備抗震概念,強化了高層建筑的固性,保障了高城建筑住戶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二點,抗震概念的加強,提高了高層建筑者的風險意識,能充分有效的促進建筑材料的有效選擇和使用。第三點,抗震概念有利于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優化,使結構設計符合選址的實際情況,減小了地震造成的物力、人力以及財力損失。
2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應用策略
2.1 注重建筑均勻性和規則性的抗震概念結構設計。傳統的建筑抗震結構設計主要是采用滯回耗能和塑形變形能來分散地震能,致使建筑工程結構的抗震性能受到嚴重的影響,破壞力增大。近年來,我國多次地震災害表明,運用傳統的方法對高層建筑進行抗震設計已經無法將地震帶來的損害程度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因此,在高層建筑結構體系中,傳統抗震結構體系已無法達到現代化社會的要求。隨著建筑者對抗震建筑結構的研究不斷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建筑工程結構設計在抗震中應有的耗能作用,注重高層建筑結構體系的創新和改善對減小震害有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時,應注重建筑工程結構的均勻性和規則性。具體表現在建筑的立面形態、平面體狀、豎向布置和平面布置方面,使抗震建筑工程結構具備均勻、簡單、對稱、長寬比例協調以及規則等特點。在整體結構承載力的分布和質量上可有效的減小扭轉效應,并為剛度中心與質量中心的重合提供了充足的條件。
2.2 加強建筑結構設計中抗震概念的合理選材。隨著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高層建筑市場呈現出激烈競爭的趨勢,多數建筑者在對高層建筑材料的選擇和利用上存在嚴重問題。建筑商為節約建筑成本,降低質量好性能高抗震強等建筑材料的購買量,多數情況下以低性能低質量的材料來代替。導致高層建筑在抗震中承壓力下降,住戶財產損失巨大,同時也加大了國家的財政支出,從整體上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強化高層建筑材料的選擇和利用變得十分重要。
在抗震概念的原則下,以鋼筋混泥土的結構設計作為延性機構,建筑材料的選取應具備延性好、強度高以及性能大等優勢,合理的對塑性鉸部分進行控制,使高層建筑在大震中也能具有強有效的抗震作用。同時,合理的對高層建筑材料進行選擇和利用能有效減少建筑結構的承載力及地震危害,降低高層建筑傾覆力矩,減少扭轉效應。
2.3 重視建筑結構設計中抗震概念的科學選址。多數地震發生在板塊構造的邊緣地帶,因板塊的擠壓張裂等因素而引起。我國處于環太平洋地震帶和喜馬拉雅—地中海地震帶,屬于地震多發國家,因此,在對高層建筑地基選址時應對地基進行科學的考察和勘探。通過對地基的地形地貌進行科學分析,可有效的避免建筑位置處于地震多發帶上,從而降低地震對建筑造成的影響。
在選址的實際過程中,建筑地基勘察者應從我國地形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充分認識我國地形地貌的基礎上,以客觀的角度對建筑場地進行科學的探究勘測,避開不利地段,使建筑地基與場地的選擇在適宜建筑的抗震帶上。另外,應對建筑工程結構自身周期與場地地震卓越周期進行初步的估算,通過改變房屋的類型和層數將兩者錯開,以此減少地震損害。
3 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應用中注意事項
3.1 加強抗震概念的有效宣傳及充分認識。抗震概念的宣傳和認識是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者需要從抗震概念的各個角度出發,通過加大對抗震概念的認知度,增強我國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的使用性和有效性。在建筑者中需大力宣傳抗震概念的作用和意義,對抗震概念進行全新認識,樹立正確的抗震概念及價值觀。
如果要實現對抗震概念掌握的全面化和整體化,建筑工作者需要熟知抗震概念內容以及抗震概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對建筑者要不定期的進行抗震概念的宣傳和再學習,從抗震概念的基礎出發,全方面的對抗震概念進行了解,促進建筑者對抗震概念的掌握,以此增強建筑者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另外,抗震概念是適應現代高層建筑成長的發展性理念,對我國高層建筑質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2 注重提高抗震建筑工程監理者的職業道德。建筑監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檢驗者,主要控制著建筑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投資,在建筑質量和安全的監控管理中有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建筑的大力發展,建筑工程監督中出現了監督管理不到位,監理工作程序不清以及監理者自身專業技術水平低些等問題,因此,注重對建筑工程監理者的職業道德修養的提高變得十分重要。
建筑監理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時,應以公正、客觀、科學、獨立的方法和態度處理問題。在編寫項目監理技術文件時,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建筑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相關文件,避免照搬和抄襲監理技術規范文件。通過對監理工程程序的學習和認識,強化建筑監理的監督管理地位,使監理在建筑實施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使高層建筑質量得到顯著提高和有效保證。
4 結語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興起,抗震概念在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的有效應用,為我國高層建筑的發展提供有力知識理念的同時,也科學的規范了技術標準。從科學、客觀的角度分析,在建筑市場不斷發展的環境下,抗震概念不僅適應了現代建筑市場現代化發展的需求,還在建筑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將抗震概念融合到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中,能有效的促進高層建筑質量的提升,進一步提高我國高層建筑發展水平。
參考文獻
[1] 王劍,宮井會,金英.高層建筑設計存在的問題[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06).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首次在我國立法層面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擔保法律制度,擴大了抵押財產的范圍,進而有利于企業和個人拓寬融資渠道,加速社會財富創造。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基于抵押時標的物“在建”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不動產抵押的特殊性,《物權法》究竟對在建工程抵押實務會有多大影響?為正確理解和適用我國《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本文對該制度的基本情況、設立程序、權利實現方式等基本問題進行解讀與探討。
一、我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
根據《物權法》179條對一般抵押權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權處分的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債權人依法有權以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但是,《抵押辦法》規定的在建工程抵押,僅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就其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并對在建工程的抵押設定了幾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于在建工程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且須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并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
(一)適用范圍
從《物權法》將在建工程抵押規定于第十六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來看,在建工程抵押具備一般抵押權的法律屬性和特征。但由于《物權法》沒有限定以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為目的,因此,該條文所規范的在建工程既包括房地產企業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的在建工程,又包括非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為目的的在建工程;既允許債務人以自己有權處分的在建工程用作抵押,也允許第三人以其有權處分的在建工程用作抵押;還允許抵押人將在建工程或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財產一并抵押。對銀行信貸業務而言,既涉及銀行公司業務貸款中的在建工程抵押,又涉及銀行個人貸款中的在建工程(商品房或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因此,《物權法》明顯擴大了《抵押辦法》的規定:在建工程的抵押僅限于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抵押。從而有利于拓寬債權人非為“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的民間借貸、典當等融資渠道,擴大了債權擔保財產。同時為在建工程抵押設置種種障礙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的修改及廢止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在建工程
1.《物權法》第180條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47條則對此規定為:“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司法解釋明顯意識到尚未建造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之間的差別,但是司法解釋不能同法律相沖突,因此,在建工程只能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抵押的除外。《物權法》對在建工程沒有直接界定,關于在建工程的定義,在房地產界有著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廣義)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后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所有權證書止這段期間所處的狀態;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狹義)是指自主體工程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可見,狹義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建筑物主體結構的建設過程中的狀態,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而廣義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內,還包括建筑物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后,未領取建筑物所有權屬證書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包括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改建、擴建和大修理工程等。根據《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但筆者更贊同廣義上的在建工程的觀點。當然,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實踐中的具體認定標準、評估方法及評估范圍等技術性問題則需要司法解釋或者行政法規及規章予以明確,才能最終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2.在建工程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而物權的性質決定了其設立不僅要遵循物權法定原則,還須遵行公示公信原則。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擔保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問題,《物權法》已經設立了統一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制度,法律上不存在問題。但是,就抵押登記辦理,無論是在建設行政主管單位登記還是在房地產主管單位登記,都需要司法解釋或者行政法規盡快予以明確。
三、在建工程抵押權行使
在建工程抵押權的行使,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就在建工程優先受償的行為或過程。關于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條件、對象以及方式,以下從《物權法》的視角分別闡述。
(一)行使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有效存在。權利的有效創設是民事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在建工程抵押的設立有效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債權合法有效; (2)抵押人主體合格; (3)抵押物合法; (4)簽訂設立抵押的書面合同; (5)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依法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或其他法定情形,債權人才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而《物權法》第170條、179條則明確規定,在兩類情形下,抵押權人可以依法實現抵押權:其一,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其二,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私法領域中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債權人事先于合同中設定抵押權實現的條件,預先防范和控制風險,從而強化了抵押權的擔保功能。例如,銀行可以與抵押人約定如果債務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則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貸款,如果不能償還即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抵押權,并不需要物權法生效前只有經過可強制執行公證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抵押權,大大節省了當事人各方的經濟和時間成本。
(二)行使對象
1.價值的評估。在建工程抵押雖然屬于不動產擔保范疇,但屬于變化性強的不動產。由于在建工程的范圍十分廣,情況相對比較復雜,評估目的不同,從而要求差異化的評估方法。同時估價的專業技術性要求極強:土地權屬(兩種性質、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項目權屬(是否為聯建項目或有其他參建單位,抵押人擁有在建工程整體或部分所有權)、工程進度狀況(部分或全部包括施工過程中的土方工程、基礎工程,結構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給排水工程、內外裝修工程、室外工程等)、估算稅金(指工程建成后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工商統一稅、印花稅、契稅等)、在建商品房的銷售狀況(預售、已售)和市場競爭程度等情況的差異,導致的抵押評估價值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對在建工程的評估有必要求助于房地產評估專業機構。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6-0114-02
在建工程從概念上理解是指經過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未通過竣工驗收之前都還屬于在建工程。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的行為。《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本文所指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主要指工業企業項目的在建工程[1]。
1 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的現狀分析
1.1 土地使用權存在重復抵押的法律風險
由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登記部門還是相分離的,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而土地使用權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在建工程(含土地)抵押則是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由于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登記部門信息不互通,如果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尚未注銷,而又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房產登記部門給予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造成了同一宗土地辦理了兩次抵押登記,極有可能會造成重復抵押的法律風險。
1.2 存在再次申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情形
例如一個工業項目的投入由于建設資金的原因存在建設一部分廠房未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致使整個項目建設周期拉長,而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期限相對較短,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人會以其余在建的建筑物申請在建工程抵押,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繼續從銀行獲取資金,然而從建設部門監管角度來說,會存在一定的隱患,整體項目無法按審批的要求及時竣工驗收,而未竣工驗收即投入生產,則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問題。
2 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問題
2.1 抵押物評估價值給抵押權人帶來的風險
抵押物的價值應當能確保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而抵押物評估價值虛高的結果,給抵押權人收回債權帶來了不確定的風險。以下造成抵押物評估價值虛高的因素有:①由于評估機構對評估業務的競爭,評估人員往往會迎合抵押人想多貸款的要求,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時人為造成評估價值虛高;②評估機構在評估在建項目時由于對土地性質、項目權屬、工程進度等方面影響實際價值方面的因素考慮欠缺而影響了評估價值的準確性;③如果抵押雙方以協議作價的方式確定抵押物的價值,由于銀行信貸人員缺乏房地產估價的專業知識,對抵押物價值的估算缺乏準確性,極易出現協議作價的價值與市場價值有較大的誤差。
2.2 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實現抵押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各地工業園區存在規劃及產業的限制,在建項目往往屬于工業用途,抵押人如到期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處置抵押物時,由于用途、規劃條件的限制,處置該抵押物時受讓人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法確保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
2.3 如何確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標準與條件
目前對在建工程較普遍的理解是指處于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并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筆者對在建工程的理解是,建筑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或未通過竣工驗收都屬于在建工程。對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各地都有不同的規定,如北京對《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里,房屋已竣工或實際投入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法抓緊辦理房屋初始登記,不得再按在建工程辦理登記手續。由于在建工程不確定因素較多以及工程建設者自身的原因致使工程施工期限的延期,這對抵押登記如何確定是否符合登記的標準與條件都存在現實的問題[2]。
3 解決與規范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及登記工作的難點及建議
3.1 明確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標準與條件
為實際解決工業企業工程建設中的融資問題,房屋登記機構應明確制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標準與條件。筆者認為凡是未通過竣工驗收并未實際投入使用的,符合規劃許可,未超過建筑施工許可證中的施工期限,抵押人首次或再次申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登記機構應當給予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在建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②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可提供由貸款銀行確認的工程進度表等材料(或在抵押合同中載明相關內容);③在建工程不允許為第三方貸款提供擔保,借款人必須為抵押人。
3.2 抵押權人需嚴審抵押物的價值
《物權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抵押物的價值不是登記機構應當審查的要件,是否超過抵押物價值是抵押權人應當注意的事項,與登記機構無關。《物權法》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構的職責,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雙方申請抵押登記時只需提交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即可。抵押房地產可以委托評估公司評估,也可以雙方協議作價,因此抵押物的價值對抵押權人來說是需要重點審查的。登記機構在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則有義務提醒抵押權人注意抵押物價值的風險,筆者建議可以在抵押登記申請表上注明抵押權人應當注意抵押物價值風險的提示。
3.3 登記機構需要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審查工作
首先,登記機構審查的重點是所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合法性。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查所抵押在建工程規劃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施工許可證,一方面上述規劃許可的建設單位(即抵押人)需與土地使用權人及債務人須為同一人;另一方面抵押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必須是規劃審批的面積,因此只有確保抵押人主體的一致性及抵押物的合法性,才能避免抵押物的權屬風險。
其次,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實地查看的內容為:①查看在建的建筑物與規劃審批是否一致,有無違章現象;②抵押的在建建筑物與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范圍是否一致;③在建工程的完工程度以及是否已投入使用的情況等。對在建工程實地情況以影像資料進行留存,并出具實地查看記錄表,登記時同抵押人提交的材料一同存入檔案。
3.4 做好在建工程抵押轉為現房抵押的登記工作
《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各地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從初始登記到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注銷,再到現房抵押登記這一過程中會產生脫節或存在一個短暫的時間間隙,由此極可能會損害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將房屋初始登記與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轉為現房抵押登記合并辦理,完善這一過程的操作流程,從而實現無縫對接[3]。
4 結 論
由于非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及復雜性,無論是房屋登記機構還是抵押權人,都需要從制度上還有操作流程方面不斷去完善,既從服務的角度出發支持企業的融資需求,又能從管理制度方面不斷地去完善與健全。
參考文獻:
在建工程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不僅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重建、改造、擴展,還包括設備更換、技術升級以及需要進行部分修整的工程全部可以納入在建工程的范籌。在建工程的會計核算是國際會計準則范圍之內的,也被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并入。然而,在具體的實際情況下,很多在建工程核算并沒有嚴格的按照會計準則來進行,因此,在建工程的核算問題上還是存在的。
一、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結算不及時
工程核算是以工作人員熟悉工程核算流程為前提的,但是,很多工程人員對工程核算流程并不了解,不遵守權責發生制原則。正常的工程結算程序應該在貨款需要支付前,及時的向財務核算人員提供貨款應支付的憑證,然而,貨款在應該支付時及時的得到結算。然而,很多工程工作人員都是在需要支付貨款時,直接要求財務人員付款,而此時財務人員對貨款進行核對也是需要時間的,這就不得不推遲結算的時間,導致結算滯后。而有的工程則是“趕鴨上架”,在工程開始前并沒的對工程進行詳盡、科學、準確的可行性研究,就急急忙忙開始,當開始后,才發現工程很難進行下去,被迫中斷,致使“在建工程”遲遲無法完工,而用于“在建工程”的投入資本就會被記入整體工程成本中,導致工程成本增加。
(二)決算資料缺失
在建工程根據實施方式可以分為自營工程和出包工程。在當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很多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并不能做到公開透明,致使中標的企業并不能完全具備工程實施實力,為了達到其獲取經濟收益的目的,中標企業會將工程轉手分包給若干個子承包商,由這些子承包商來實現在建工程的建設。中標企業的信譽與實力姑且不論,更何況其再次分包出去的子承包商。這些子承包商的施工隊伍大都是臨時組建的,通過掛靠來獲取施工資質,開支的發票、工程事故的承擔、工程的名頭等都是由掛靠公司來提供。這樣的施工企業,本身就不具備完整的管理職能,沒有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資料丟失,甚至一開始就沒有制定的現象比比皆是。當整個工程完工時,為峻工決算帶來很多困難。除此之外,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管理人員的頻繁變動,并不保存詳細的交接手續,致使很多建設項目不能如期完工,或致使工程資料丟失,也同樣是影響決算的相關因素。
(三)生產成本虛假
申請成功的工程建設,經常將“在建工程”成為調節其成本利潤的工具。例如,將建設工程的差旅費、意外發生的運輸費、補充的不在預算內的材料費,為趕工期臨時追加的人工費等,都將這些“一骨腦兒”的添加到“在建工程”中,在建工程成本并非是工程在建時發生的真實費用,它成為了費用的“兜底”,費用支出足夠,就按預算執行,費用超支,就算到在建工程上。新出臺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此明確規定,當工程交付使用后,無論其是否辦理了竣工決算,都要依據工程預算造價的估價轉變為固定資產,當竣工決定工程結束后,再重新將原暫估價和已計提折舊進行調整。但是,很多企業為了虛報成本利潤指標,即使工程交付使用后,仍推延工程固定資產評估工程,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也就無法及時、準確的被提取,折舊也就不能真實的被納入到生產成本中,生產成本虛假,企業的利潤浮高,經濟責任制考核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工程賬務處理方法不合規
很多工程都沒有按會計制度要求制定清晰、條理分明的賬目,禁止將多個在建工程的項目混合到一起,或是將一個工程項目下屬的若干個子項目的賬目混淆到一起,形成一個混亂不堪,條理不清的“破爛賬”,這種工程賬務的處理方法是不符合規定的。除此之外,有些企業有借方紅字掛賬的問題,當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時,企業并沒有將應付給施工企業的款項付給施工企業,仍然還掛在在建工程的賬目上,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企業的資金現狀,企業報表的真實性也就無法得到保證。
二、如何解決在建工程會計核算中存在問題
(一)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健全管理機制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工程決算工作,無論是大小項目,在開工前就應進行科學、準確、詳細的評估調查,始終有決算意識,并指導工程建設過程中,將決算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其次,是建立嚴格的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明確,將在建工程中各個參與主體應完成的工作及應履行的義務都要進行詳細的規定,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來約束各方,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最后,避免工程指揮機構的短期行為,保證工程指揮機構的職責可存在于工程開工直至工程竣工,整個過程中,多方要協調配合,為在建工程的按期完成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項目投資管理要規范
對項目投資進行嚴格的管理,杜絕工程重復掛賬行為,避免以在建工程為工具來調節工程成本。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已經交付使用的工程要及時進行工程竣工決算,足額計提折舊,保證生產成本的真實可靠性。
(三)及時結轉在建工程完工成本
完成在建工程以后,應當依據在建工程的科目借方欄目下所記錄的成本,將其從貸方轉入到相關的其他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貸方科目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有諸如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其它門類的科目,同時在建工程科目下則子科目不僅有新建工程、改擴建工程、安裝工程等,還涵蓋了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其別需要注意的是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在完成總體任務時,不能轉入固定資產科目里面,即使這種科目任務的完成,不能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增加。
(四)定期對在建工程進行盤點和檢查
企業對于正在建設的工程負有全面檢查的義務,檢查的時間應當根據工程性質制定合理的定期檢查或者在每年的年終時進行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要始終依據謹慎性原則進行,保證工程的質量。若是發現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發生減值,那么應當記錄并為減值做準備。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出現了以下情況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的情況下進行。第一是已經長期停止工程并且根據分析在接下來的三年以內不能重新開工;第二是在建工程在技術和性能方面相較于同類工程存在落后情況,這種情況給企業帶來不確定因素,可能損害企業的利益;第三是有足夠證明該工程應經發生了減值的證據。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盡快的建立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在各個環節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職責,才能正確合理的對在建工程予以確認。同時確認在建工程及其相應的負債時,以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依據。確認在建工程依照合同以及相關的驗收憑證后,是債權債務確認憑證來進行,而非在付款時。此外在確認在建工程時,必須時刻牢記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及時發現能夠表明風險變化的會計證據。
參考文獻:
[1]姚梅. 新會計準則下在建工程的核算[J].冶金財會,2011(04).
一、企業固定資產核算的主要內容
由于生產經營和管理需要,企業需對固定資產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按照各類活動的性質,可將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活動劃分為:固定資產的獲取、資產的處置、固定資產的折舊與后續支出、固定資產清查與期末定價四類。企業固定資產的核算就是對這四類經濟活動進行會計處理。因此,有必要對這四類活動進行描述。
(一)企業固定資產的獲取
實務操作過程中,企業獲取固定資產的途徑與渠道非常多樣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總結的固定資產獲取方式有:購買、自行建造、租賃、外部投資、捐贈、債務重組以及非貨幣交易等途徑。獲得固定資產的渠道方式不同,其會計核算方法也不同。
(二)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與后續支出
首先,固定資產在投放于生產經營過程中,其價值會伴隨著使用過程而逐漸消逝。與企業存貨不同的是,固定資產價值是分期將價值轉化為商品價值并最終轉化為貨幣資金。因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要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按照合理的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其次,企業在使用固定資產過程中,為適應新技術的發展,或為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通常會對固定資產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進、擴建、維修等,從而形成了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
(三)企業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為保證企業財務報表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保障企業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企業通常會在會計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并考慮資產損壞、技術革新或其他經濟原因對固定資產價值造成的貶值影響,并根據可回收余額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價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固定資產的處置
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對于某些不適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資產,通常通過出售、對外投資、捐贈、償債等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對于某些經過長期正常使用而最終報廢的固定資產、因技術原因提前報廢、受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影響而發生損失的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報廢并出售殘值。對該類固定資產處置活動,要進行及時的會計處理。
二、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
(一)固定資產購建的核算
固定資產的來源渠道主要有購買、自行建造、租賃、外部投資、捐贈、債務重組以及非貨幣交易等。實際情況中,企業固定資產主要來自企業購買與自行建造。因此,本文主要探討企業購買、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的核算。同時,根據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否需要安裝,將固定資產購買劃分為: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和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同時,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又可劃分為:自營建筑固定資產工程和出包工程。
固定資產購建的會計核算賬戶設置中通常有以下幾個會計科目:一是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科目用于核算企業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其借方表示固定資產增加的原值,貸方表示固定資產減少的原值。通常余額在借方,表示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總值。二是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表示已經處于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過程中或雖已完工但未完成交付的固定資產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按照施工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自營工程、外包工程。“在建工程”用于核算各項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借方表示各項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貸方表示完工工程轉出的成本。余額通常在借方,表示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總成本。
1.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借方記“固定資產”,貸方記“銀行存款”,例:某企業購入一套無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價格為60000,包裝費2000,運輸費1000,且貨款已支付。此時:
借:固定資產 63000
貸:銀行存款 63000
2.購入自營安裝的固定資產工程的核算。對于購入需安裝且自行安裝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首先,將所有支出計入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其次,安裝工程結束后,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例:某企業購入需安裝的機械設備一臺,單價為100000,運輸費3000,且貨款已支付,企業自行安裝過程中耗用生產材料2000元,材料增值稅額200元,安裝工人工資1000元,會計處理為:
(1)購入機械設備時
借: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 103000
貸:銀行存款 103000
(2)安裝機械設備時
借: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 3200
貸:原材料 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00
應付工資 1000
(3)工程結束,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106200
貸:在建工程-在安裝設備
106200
(二)自營建筑固定資產工程的核算
首先,將所有工程實際支出計入“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貸記相關科目。其次,在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
(三)出包工程的核算
出包工程是指企業將固定資產的建造、安裝等工程承包給外來單位。該類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為:首先,根據合同約定,預付一定的工程款項。此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其次,固定資產工程完工,且經雙反驗收且完成尾款結算。此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在建工程”。例:某企業將廠房建設工程外包給某建筑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款500000元,工程總價款為1000000元,剩余500000元在廠房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后交付。會計處理如下。
1. 根據合同約定,交付500000元工程預付款
借:在建工程-廠房工程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 工程如期完工,且驗收合格,甲方交付工程尾款
借:在建工程-廠房工程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貸:在建工程-廠房工程
1000000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轉化為生產成本的價值部分。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包括三方面內容: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工作中,首先要明確折舊的三因素,繼而明確資產折舊的范圍,通過采用合理的折舊計算方法,從而實現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合理提計。
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考慮的三要素為:一是固定資產的原價。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始價格,該因素是計算折舊的基數。二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根據財務制度確定折舊年限。三是,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即固定資產報廢時預期可以回收的殘余價值。財務制度通常將凈殘值比例規定為3%~5%。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包括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例外情況為:一是過去已經單獨估價并入賬的土地。二是已經提及過折舊且仍在使用中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應提計的折舊總額=固定資產原價-固定資產預期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價*(1-預期殘值率)。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常用的計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等。平均年限法是指將固定資產折舊總額處于使用年限,繼而得出各個年份和月份的折舊額,該計算方法得出的每個年度、月份折舊額均相等。工作量法是指預計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可實現的工作總量,并求出單位工作量對應的折舊,從而按照經營年度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當期的折舊額。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總折舊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從而計算得出各期對應的折舊額。該年折舊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五)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指固定資產可回收額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07年1月1日執行的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額即預計凈殘值,引入了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的概念,新準則規定預計凈殘值為現值而非終值。當資產可回收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兩者的差額為資產價值損失,并計入當期損益。其次,要明確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前提,即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只有確實存在減值跡象的前提下,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參考文獻:
[1]周斌.企業固定資產核算探析[J].商業經濟,2009(19).
河南電信通過財務收支自查自糾、全面推廣內控業務流程、落實固定資產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公司精確化管理等一系列專項工作,發現公司部分經營活動中存在一些關鍵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如存在工程物資管理帳帳、帳實不符,接入層滾動性投資工程項目核算質量不夠規范、工程轉固質量不高,網絡類固定資產卡實不符等現象。然而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這三者之間環環相扣的必然聯系,決定了如何利用現有的信息化手段做好工程建設項目的規范性管理和核算對工程物資和固定資產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工程建設項目核算和管理現狀
1、在建工程成本入帳不及時。MSS系統上線以后,在建工程成本的入帳發生了前移,工程施工費、工程領料等成本支出均由網絡部相關環節的SAP終端用戶在業務/服務發生時在SAP系統創建訂單并確認或直接領料出庫,系統自動產生相應的會計憑證,但是由于網絡部前端的工程物資庫存目前仍未采用或完全采用SAP系統進行管理,造成工程物資實物出庫與SAP帳務出庫不同步,工程成本不能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及時入帳。
2、在建工程成本入帳不規范。MSS上線至今,SAP終端用戶僅在系統上線之初接受過全面系統的操作技能培訓,而對于網絡部前端使用SAP系統進行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的終端用戶尤其是每天使用系統進行頻繁操作的物料模組用戶,存在人員變動頻繁的情況,僅靠傳統的“傳、幫、帶”已經不能保證其規范使用系統進行操作的準確性,故在在建工程成本中常常能看到出庫動作被沖銷、沖銷后再重新出庫的現象。
3、工程從立項到決算周期過長,工程轉固不及時。一般的接入層工程投資項目,其真正的建設周期其實往往是比較短的,但是為什么目前卻存在著很多工程從立項到決算周期超過了3個月仍沒能進行決算轉固呢?這是因為網絡部項目負責人一人面對每年數以千計的接入層工程項目僅靠手工或電子表格已經不能全面、及時地把握每個工程的具體動態,為在建工程的最終決算帶來一定難度。
4、工程集中轉固,轉固質量不高。迫于在建工程轉固率績效考核指標的壓力,有些地市往往到月末或者季末搞“突擊戰”,集中加班轉固,這樣的結果是轉固率是上去了,可是轉固質量卻直線下滑,出現了在建工程成本與工程實際領料和審計定案均不相符、資產交付使用明細表卡片打包上載、資產未拆分到點、地址填寫模糊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為今后的固定資產卡片的粘貼、實物的管理帶來很大隱患。
5、工程決算資料內容不齊全、不統一。由于全省各地市網絡部負責在建工程轉固的人員也存在經常變動的情況,且加上信息的不同步,故有的地市在建工程決算資料能夠采用最新的格式且內容填寫規范,而有的地市則一直采用老的模版來做決算,造成全省的工程決算資料不夠統一、規范。
二、影響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規范性的幾個因素
1、MSS上線之初的遺留問題未得到解決。MSS上線前受北方“零庫存”的指導思想,財務帳面的工程物資未核算或未完全核算,期初上線時工程物資庫存余額以財務帳面的金額導入SAP系統,但是由于財務帳面的沒有核算到末級明細,故由網絡部根據倉庫的盤存的實物進行期初數據的導入,造成部分物資期初數據導入不準確,致使后期使用SAP系統進行庫存管理時出現SAP帳面物資與倉庫實際庫存帳實不符的情況,無法實現SAP系統與實物完全同步出庫。
2、MSS系統操作的后期培訓沒有跟上。隨著SAP系統在采購、物料、工程和財務等模組的具體運用,結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的反饋,系統開發商也在不斷的對系統進行逐步完善,但是除了期初上線時集中對關鍵用戶和終端用戶進行過系統的培訓外,未安排定期的學習和培訓計劃;加上各地市招聘人員頻繁變動的實際情況,靠傳統的“傳、幫、帶”無法滿足各種在建工程核算業務的系統操作需要。
3、在建工程未實現全過程管理。工程投資項目從立項、審批、施工、領料、竣工驗收、到審計、決算、轉固,是個環環相扣的有機閉環,無論哪個環節除了問題,在建工程都無法走完其完整的“生命周期”。由于各個環節溝通上的不暢或信息不同步等,每個工作環節大家都按自己的意愿想當然的做,沒有一根“線”將大家串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表面上大家都完成了自己分內的工作,但是到下一環節信息卻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結果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事倍而功半。
三、利用MSS信息平臺,做好在建工程過程管理
MSS系統中的工程財務核算模塊做到了將物料管理、項目管理、資產管理進行有序的銜接,并引入“WBS要素”的概念,把工程項目從立項、審批、到WBS決算、預轉固、竣工決算、轉固的整個生命周期都記錄下來,并提供強大的追溯功能,是進行在建工程過程管理的有效信息平臺。
1、建立統一格式的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表。對每個新建的接入層工程投資項目,從項目立項、設計、領料、開工、竣工、退料、驗收、審計、決算、轉固等一系列環節進行跟蹤管理,并責任到人。每個環節的負責人定期(每日/每周)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表中更新,最終安排專門對以上環節更新的信息進行匯總整理,這樣每個環節都能及時了解到每個項目的具體進度和狀態,信息的及時傳遞能夠有效縮短工程立項到決算的建設周期,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2、加大對系統操作人員培訓和考核力度。建立定期開展MSS系統終端用戶的學習競賽機制,激勵在SAP系統中深入挖潛,并在學習和競賽的過程忠促進全省SAP系統操作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時加大對系統終端用戶的考核力度,將不規范的操作與個人績效合約掛鉤,如物資管理崗對所做的出入庫動作在SAP系統里沖銷時,需填制沖銷說明,經部門領導簽字后方可在系統中執行操作,如不規范操作,一經發現扣個人當月績效合約。
3、充分發揮工程財務的監督職能。工程財務人員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表的相關信息,對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工程項目及時督促網絡部前端相關人員盡快辦理工程決算手續,除要求項目負責人提供初竣工決算表外,還要提供相應的初驗報告、審計定案表和審計定案表主材表(表四),并利用SAP系統強大的可追溯性,對照上述資料核對在建工程的核算成本的準確性和資產交付使用明細表的規范性。
4、發揮運維人員在工程轉固和資產管理中的作用。一直以來我們都陷入“在建工程轉固僅僅是網絡部和財務部的工作”的誤區,往往是資產轉固以后才交給運維部門粘貼卡片,建立資源管理系統和財務系統資產的對應關系。其實不然,通過MSS系統和本地資源管理系統這兩個載體,我們可以實現資產轉固前就建立兩者的對應關系,即項目負責人根據自己掌握的工程建設情況初步填寫“資產交付使用明細表”并上載到SAP系統中,同時運維部的資產接收人員根據本地資源管理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對SAP系統中的“資產交付使用明細表”進行二次的維護,將資源管理系統的“實物編碼”與SAP系統的資產編號直接對應,為后期的資產管理提高效率。
5、充分利用SAP系統出具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在SAP系統中做好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個環節信息維護工作,則在工程竣工決算時就可利用SAP系統出具統一格式的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從而提高了竣工決算資料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四、做好管控,實現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規范性
在建工程的規范性管理和核算是日常化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工程項目建設各個環節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化手段的強大支持,且目前SAP系統對工程項目管理的支撐仍無法滿足在建工程出具各個流轉環節狀態報表、對在建工程從立項到決算進行周期管理并對工程周期超過3個月的工程設預警提示、實現和本地資源管理系統信息接口等特殊需要,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對MSS系統提出需求、努力挖潛,讓系統更大效率的為我們的在建工程過程管理提供支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MSS系統現有的支撐功能,加強部門之間、工位之間信息的透明性和同步性,按照內控業務路程嚴格把控各關鍵控制點和風險點,逐步實現在建工程核算和管理的規范性。
參考文獻:
[1] 徐志發.電信運營支撐系統與企業戰略的關系[J].電信科學,2004,(5).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以下簡稱“準則”)的定義,油氣勘探是指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這一概念闡釋了油氣勘探的目的即“識別勘探區域”和“探明油氣儲量”,為油氣礦區權益的取得和油氣的開發鉆井提供較為可靠的依據。油氣勘探采用的方法有:“地質調查”(研究地球構造)、“地球物理勘探”(研究地球物理性質)、“鉆探活動”和“其他相關活動”。
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鉆井勘探支出和非鉆井勘探支出。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鉆探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外和資料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非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進行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鉆井是油氣勘探中必須采用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勘探階段,鉆井目的、任務有所不同。各種鉆井的類型有時有明確區分,有時沒有明確的區分,同一口井在不同的階段可以有不同的任務,任務不同則井的名稱也就不同。其中“區域探井”又稱為參數井,是在區域勘探階段所鉆的井,鉆探的目的是了解勘探地區地層層序、巖性、巖相、厚發以及生油條件,儲集層和蓋層組合情況為物探解釋提供參考;“評價井”(也稱勘探型詳探井)是在油氣田評價勘探階段所鉆的井,鉆探的日的是了解油層巖性、儲集物性、分布及連通性、產能;“資料井”是指為了編制油氣田開發方案所需要的資料而鉆的取芯井。非鉆井勘探是在鉆井勘探之前所作的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等準備性工作。
“勘探活動已在實施中或已有明確計劃并即將實施”中的“已有明確計劃”是指企業管理層已通過該計劃并已開始組織實施,如已撥付資金、已制定出明確的時間表或已將相關計劃任務落實給相關部門和人員。
二、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一)核算原則 準則規定油氣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這是一種變異的“成果法”。在成果法下,所有的非鉆井勘探支出發生時都要計入當期損益(勘探費用);而對于鉆井勘探支出則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已經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支出予以資本化(井及相關設施成本),對于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勘探費用)。
(二)科目設置根據準則的規定,在油氣勘探成本的處理階段,需要專門設置“在建工程”和“勘探費用”兩個科目。
一是“在建工程”科目。針對油氣公司的特殊情況,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地質勘探支出”,“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核算油氣公司進行油氣勘探過程中發生的鉆井勘探支出,并按勘探項目及作業礦區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科目借方反映勘探過程中發生的鉆井勘探實際支出,貸方反映鉆井勘探支出完井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和費用化的地質勘探支出;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勘探在建工程和尚待費用化的地質勘探支出。
二是“勘探費用”科目。該科目核算油氣公司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每年支付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探井支出等。并按勘探活動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科目借方反映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鉆井勘探支出,貸方反映期末轉入當期損益的費用;本科日期未無余額。期末將該科月轉入當期損益,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核算程序準則規定,油氣勘探成本的核算采用成果法,油氣勘探成本分為兩類,即非鉆井支出(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鉆井支出(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井和資料井),其中非鉆井支出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勘探費用);而對于鉆井支出則予以暫時資本化(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鉆探到預定深度時,對于發現了探明儲量的探井,應當將鉆井的成本轉入到井及相關設備中去,而對于未發現探明儲量的探井應該將其暫時資本化的成本轉入到勘探費用中。具體核算程序如圖1所示。
(四)業務舉例考慮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的發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包地質勘探工程支出(這是較為常見的情況,即油氣公司通常將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承包出去),另一種是自營地質探勘支出。油氣公司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出包地質勘探工程支出。油氣公司將地質勘探工程出包給其他地球物理勘探公司,其具體的支出在承包單位核算,將實際結算的出包工程價款作為地球物理勘探支出。油氣公司按規定預付給承包單似價款時,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單位賬單,補付或補記工程價款時,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自營地質探勘支出。油氣公司自己進行地質勘探,按實際發生的研究費用、原材料、付給探勘人員的工資等作為非鉆井勘探的支出入賬,借記“勘探費用”科日,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科目。
二是為維持探礦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油氣公司在取得勘礦權益后發生的維持探礦權而發生的費用,按每年實際支付的探礦權使用費作為當期的損益入賬,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是鉆井勘探支出的會計處理。與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支出相類似,鉆井勘探支出的發生也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包鉆井支出(這是較為常見的情況,即油氣公司通常將鉆井工程承包出去),另一種是自營鉆井支出。油氣公司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出包鉆井工程支出。油氣公司將鉆井工程出包給其他鉆井公司,其具體的支出在承包單位核算,將實際結算的出包工程價款作為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按規定預付給承包單位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單位賬單,補付或補記工程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
(2)自營鉆井探勘支出。油氣公司自己進行鉆探井作業,按實際發生的整理、安裝費用、原材料、付給鉆井人員的工資、結轉的相關輔助生產成本等作為鉆井勘探的支出入賬,借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3)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外后,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鉆探該井的支出轉為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4)部分井段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部分井段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有效井段”(指主力油氣產層段以上部分,具有工業油氣產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轉為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在建工程一地質勘探支出”科目;無效井段鉆井勘探累計支出轉為當期損益,借記“勘探費用”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5)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勘探支出。油氣公司進行鉆井勘探作業,鉆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按實際發生的鉆探該井的支出扣除凈殘值后轉入當期損益,借記“勘探費用”、“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一、新《規則》的改進之處
(一)要求編制事業單位決算
新《規則》第四條增加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即要求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以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新《規則》新增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十一條解釋了事業單位決算的涵義;第十二條規定了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制、審核和審批的要求;第十三條強調加強事業單位決算的審核和分析,規范決算管理工作。新《規則》要求編制事業單位決算將有利于加強事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財政資金運行質量的績效、成本和風險的管理。
(二)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概念,統一了預算內外收支管理
新《規則》第十五條對事業收入的解釋,不再對資金區分預算內和預算外。即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對事業單位取得的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全部上繳財政,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推行原預算內外資金綜合管理。新《規則》新增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這將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反映事業單位的支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新《規則》新增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此舉將有利于事業單位通過對部門績效目標的綜合考評,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支出結構,規范預算資金分配,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二十七條明確提出加強各類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治理票據監管問題,防止國家稅收和預算外資金流失。這三條新增的規定為加強統一預算內外收支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專用基金管理的修訂
新《規則》明確規定了專用基金管理的原則,即“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強調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從而嚴格控制專用基金的支出程序,防范潛在的財務風險。同時,對專用基金內容的規定作了較大修改。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從而具有不同規模和不同社會功能的事業單位在購置、修理和處置固定資產時可以采取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在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上,將其范圍限定為“非財政撥款結余”,即只能從非財政撥款結余里邊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此外,實行醫療保險改革后,事業單位按規定標準計提的醫療基金將上繳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管理,單位沒必要再設醫療基金,故新《規則》取消了提取醫療基金的規定。對專用基金管理這一章的修訂使新《規則》更加完善,更符合事業單位實際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修訂
1.固定資產的修訂
眾所周知,在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中,固定資產管理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新《規則》對固定資產管理作了較大的修改。新《規則》第四十條規定重新劃分了固定資產標準,提高了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門檻: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 500元以上),適應了辦公現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時明細了固定資產分類:“圖書”一類增加了“檔案”;其他固定資產具體規定為“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取消了“建筑物”概念,采用了“構筑物”概念;取消了“通用設備”概念,采用了“一般設備”概念。
新《規則》第三十三條新增規定,容許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意味著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適時恰當地采取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核算方法。事業單位提取折舊將有利于補償固定資產價值,即為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積累資金,從而促使事業單位加強成本核算和管理,真實反映其資產情況和經營成果。
新《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除了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外,也包括在建工程。新增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在建工程進行了解釋,并規定在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新增的“在建工程”科目可以用于以下幾個方面的核算:一是用于核算基建全過程;二是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時,可先通過“在建工程”歸集安裝費用,計算安裝成本,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從“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核算;三是涉及到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改建、擴建等支出中的資本化支出,在發生時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歸集,完工時再結轉“固定資產”科目;四是用于核算在政府采購制度下未列入基本建設項目的房屋構筑物維修、裝飾等項目。
新《規則》取消了舊《規則》第二十九條關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的規定,新增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對資產處置、出租資產、出借資產和資產使用效率進行了規定,建立了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