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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系結構
報表系統的結構分為如下四個部分:(1)數據庫:用于存放和檢索內外部數據。內部數據為各源系統中數據表,包括各類金融產品交易及賬務信息等;外部數據主要包括從資訊系統獲取或人工導入的各類信息,用于監管報表的填報等需要[7]。(2)數據抽取:將源數據進行必要轉化和處理后,再存放到數據庫抽取區中。包括刪除無意義的數據,統一數據名稱和定義等。用于統一數據結構,便于后續加工處理[7-8]。(3)報表設置:在對數據進行抽取、集成的基礎上,由業務人員選取所需數據表或抽取表,靈活自行設置報表格式和公式,生成所需的各類報表。(4)報表展示:對生成的報表進行訪問、下載、保存、報送等操作處理,還可針對特定指標向下鉆取,進一步分析處理。報表系統需滿足如下條件:(1)數據庫和報表設計過程可視化;(2)報表設計工具在語法規則相對簡單的同時需要具備較強的功能性;(3)報表設計完成后,如果遇到樣式變更、指標變化等,用戶仍可自行調整,快速響應監管需要。
二、系統功能介紹
報表系統的功能就是為用戶(非技術人員)直接設置并生成所需報表提供工具并展示成果。系統功能通過如下四個步驟實現:
(一)數據抽取和轉換將異構的數據源(既包括來源于不同系統的數據,也包括系統中結構各異的數據表)按照一定規則抽取并轉換為相同格式,并剔除不需要的字段[8]。由用戶制定抽取轉換規則及執行頻率、時間后,系統自動按照設定執行(一般在系統日終或月終批量結束后),生成后存儲在抽取區。例如:表1中將某類金融產品多張數據表中為監管統計所需的字段裝載在一張表上,并對部分字段進一步加工計算,生成監管所需各類指標。抽取頻率:每月抽取;抽取規則:到期日>報告日等。在抽取時,還可將各計算得出的指標金額進一步加工,生成監管指標1(美元或人民幣)等數據值,滿足監管報表的匯總幣種要求。如果監管指標發生變化,可再次設置抽取規則,對指標計算公式進行修改。
(二)信息的人工導入監管報表需要的很多信息并非業務處理所需要,業務系統可能不具備相關數據,這時需要采用用戶手工導入Excel表格的方式。導入表格數據由用戶從外部獲取或手工加工等,如各監管報表對交易對手的多種分類口徑等。部分情況下,在暫時無法從源業務系統直接獲取數據時,也可由用戶從源業務系統下載、整理后導入。
(三)設置報表按照監管報表的格式和要求,設置報表。該過程分為如下兩個階段:(1)針對特定監管報表所需數據,選取數據表或抽取表,構建數據集。以單一產品舉例如圖2所示,選取兩張報表構成《XX產品情況表》的數據集。(2)設置報表格式和公式。報表格式:包括表樣和報表字體顯示等,支持用界面工具自行編輯模板和EXCEL表格導入兩種方式;報表公式:按照各監管報表的填報說明和業務實際情況進行設置。仍以單一產品舉例如表2所示:如果監管表樣發生變化,需要在這個環節進行修改或重新設計。很多監管報表的指標合計數和財務數據存在校驗關系。在報表設計環節,可以針對特定單元格設置校驗公式,比如指標1合計數=某類會計科目余額等。如果未滿足校驗條件,則以顏色標識、字段提示等方式在報表展示環節提示用戶。(四)報表展示報表設置完成后,登錄訪問界面,選擇相應報表,啟動后臺對報表運算。用戶可對報表進行保存、下載等操作。除此之外,用戶可查看特定指標構成明細并下載使用,尤其在指標值前后期出現較大波動時可分析原因,應對監管詢問。用戶還可設定報表運算時點和運算條件,比如設置在月終會計處理完成后自動運算,或是直接設定月末晚間10:00運算等。如果生成報表需要自動推送至相關報送系統,用戶可以設置報表上傳地址,在報表自動運算完成且滿足校驗結果后上傳。
三、復雜報表(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設置
上文中對系統功能的介紹以單一產品報表為例,處理邏輯較為簡單,可滿足部分監管報表的自動加工處理要求。但很多監管報表非常復雜,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不同指標,金融產品特點各異,數據邏輯也各不相同,針對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報表,在這里提出兩種思路。(1)將所有金融產品數據抽取至同一張表中,后續處理方式與單一產品報表相同。不同產品數據表需要滿足不同的抽取規則,抽取表樣示例如表3。抽取后,按表4所示設置報表。該方法主要依賴數據抽取,其優點為公式設置簡單,抽取表抽取完成后,可用于多張報表加工。不足之處為抽取數據量過大,影響運行速度;各產品特點各異,規則復雜,難以統一。(2)略去對不同金融產品報表的抽取過程,直接將各金融產品的相關數據表自數據庫中選入數據集,設置監管報表。如圖3所示,數據集包含多張數據表。該方法直接使用數據庫中原數據表進行進一步的設計加工。指標的計算公式也在報表設置環節進行。該方法的優點為:設計較為靈活,可針對不同產品特點分別設置;不足則為:設置過程煩瑣,不同產品均需設置不同篩選條件,且需要將表內逐個單元格進行設置。在一張表中計算過的數據不能被其他報表所用,不同的監管報表需要重復設置。在實際使用時,也可將兩種思路結合,相似度較高的產品,可以統一抽取,和其他產品相差甚遠,可以單獨抽取或是從源數據表中篩選加工。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1-0079-06
一、引 言
2007年美國爆發了震驚世界的次貸危機,最后演變成全球金融危機,截止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有累計450家左右的銀行破產倒閉。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的穩健性也受到了沖擊,盡管政府采取各種措施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但是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還是出現了問題。從2013年5月份以來,金融市場的資金利率全線攀升。以三個月國債利率為例,5月7日,其到期利率為2.59%,6月19日升至3.39%,升幅高達30%;銀行間隔夜拆借利率更是狂漲,6月20日的拆借利率高達7.66%,比5月7日的2.36%暴漲了2.24倍。為了提高銀行體系的穩健性,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準了巴塞爾委員會起草的《巴塞爾協議III》,確立了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監管的新標準,要求各成員國從2013年開始實施,2019年前全面達標。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的要求。為了加強銀行監管,我國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不僅符合國際和國內金融監管改革的大趨勢,也有助于進一步增強我國銀行穩健性。
政府賦予商業銀行特許經營的權力,它們基于自身經營優勢和外在市場優勢,具有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這種牌照價值學術界稱其為“特許權價值”。許多國家銀行的經驗表明,銀行特許權價值降低,銀行穩健性就會降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國家全額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隱性保險制度會增加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激勵,降低銀行穩健性。監管資本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增強了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可以使商業銀行能夠及時的沖銷經營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造成的損失,從而保護存款人,降低銀行清算破產的概率,并且維持銀行系統的穩定。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研究特許權價值、資本監管、隱性保險和銀行穩健性的關系,找到影響銀行穩健性的政府監管關鍵因素,通過對這些因素的調整,提高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進而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本文的其余部分的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對相關文獻進行梳理,第三部分研究設計,第四部分實證結果分析,第五部分研究結論與對策建議。
二、文獻回顧與評述
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安全性是商業銀行第一經營原則,流動性既是實現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又是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平衡杠桿,維持適度的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經營的策略手段;安全性是盈利性的基礎,而盈利反過來又保了安全性和流動性。因此,穩健經營的商業銀行總是在保持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政府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政府監管辦法主要有:準入監管制度、資本監管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現有的文獻一般都是從這三個方面研究政府監管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
(一)準入監管和銀行穩健性的研究
準入監管包括市場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其中市場準入的研究較多,主要是從特許權價值角度進行分析。Diamond(1966)和Rajan(1968)首先提出了銀行特許權價值的概念。隨著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關注特許權價值和銀行風險之間的關系: Furlong和Simon H. Kwan(2006)、Olivier De Jonghe, Rudi Vander Vennet(2008)等認為特許權價值會降低銀行風險;而Park(1997)、Fisher和Gueyie(2001)等則認為特許權價值會增加銀行風險。后一種觀點也沒有完全否定前一種觀點,他們認為指出特許權價值降低銀行風險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果不符合這些特定條件,特許權價值不僅不會降低風險,反而會增加銀行風險。國內研究比國外晚了許多,馬曉軍和歐陽姝(2007)、李燕平和韓立巖(2008)實證檢驗了上市銀行的特許權價值和銀行風險之間的負相關關系,得出了特許權價值存在自律效應的結論。而后孫和黃河(2010)、位華和韓璐(2011)、尚文程等(2012)也選取不同的樣本進行實證分析,得出特許權價值能夠降低銀行風險的結論。曲洪建等(2010,2011,2012,
2013)采用中國上市商業銀行樣本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特許權價值存在內生自律效應,它會增加銀行穩健性。
(二)資本監管和銀行穩健性的研究
從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到2004年《巴塞爾協議Ⅱ》,再到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最低資本要求已成為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但是資本監管對銀行穩健性影響目前仍然沒有得到一致的結論。
Barth(2004)通過對137個國家的3 000多家銀行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發現資本充足率監管能夠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Fotios Pasiouras等(2009)對2000年~2004年74個國家的615家商業銀行的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加強資本監管力度,對銀行活動的限制會降低成本效率,提高銀行利潤。汪冬梅等(2009)則研究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我國上市商業銀行的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研究表明資本充足率監管對商業銀行盈利性存在影響。
與上述研究相反,Blum(1999)在對資本充足率監管與銀行風險的關系進行研究的情況下,他認為資本充足率監管不但不能提高銀行的效率,反而有可能會增加銀行資本的風險。劉夏和蒲勇健(2007)研究發現,我國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對我國金融業的資本要求影響較大,而對金融業風險影響不大。吳俊等(2008)認為本充足率監管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的情況下,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的提高沒有明顯的作用。
(三)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穩健性的研究
由于存款保險為存款提供完全保障,存款人會對銀行機構過度投機所產生的存款風險“漠不關心”、“無動于衷”,即使保障是不完全的,存款人對存款風險監督動力也會減弱,市場監控失去有效激勵。上述分析得到很多研究的支持,Nier和Baumann(2006)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未保險儲蓄降低了銀行風險,而當銀行得到更高的政府支援時,未保險儲蓄對銀行風險的約束作用降低。Imai(2006)通過對日本政府的研究,發現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越小,銀行存款市場的約束效應越大,而“大而不倒”的隱性保險政策預期會抵消一部分市場約束效應。張正平和何文廣(2005)通過實證研究發現,隱性保險覆蓋了包括國有銀行在內的所有商業銀行,增加了銀行風險。李燕平和韓立巖(2008)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商業銀行受到隱性保險的保護,隱性保險削弱了特許權價值對銀行風險的約束作用。曲洪建等(2010,2011,2012,2013)的研究發現,隱性保險制度削弱了特許權價值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而“隱性保險”對中國所有的商業銀行進行了保護,與其所有制形式并無直接關聯。
從國內外研究現狀可以看出,國內外關于特許權價值、資本監管、存款保險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主要集中在銀行風險或者銀行績效中的一個方面,沒有特許權價值、資本監管、存款保險對于銀行流動性的影響,本文認為銀行穩健性包含三個方面內容: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要全面把握銀行穩健性的狀態,銀行風險、銀行績效和銀行流動性的分析都非常重要。國內外關于資本監管的指標都是設置虛擬變量,把資本監管的壓力分成兩個或者三個等級,這種方法對資本監管力度的還不夠準確,要客觀衡量資本監管的力度,還必須找到一種更加準確方法度量政府監管力度。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①對銀行穩健性分析除了考慮安全性和盈利性,還分析了銀行流動性,對銀行穩健性的把握更加全面;②構建政府監管指數,對資本監管力度衡量更加準確;③構建特許權價值、政府監管、隱性保險對銀行穩健性計量經濟模型,并采用中國上市商業銀行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得出它們對銀行穩健性的具體影響程度。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及數據來源
由于銀行穩健性的部分指標是銀監會2006年以后才要求披露的,銀監會年鑒也是從2006年才開始公開,因此本文選擇16家上市商業銀行① 2006~2012年間的數據作為樣本,進行非平衡面板數據分析。股票價格來自于國泰安數據庫,資本監管的數據根據銀監會2006~2012年年報整理得到,其他數據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上市商業銀行的半年報和年報整理得到。
(二)變量的選取
1. 被解釋變量
《投資者報》數據研究部選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控制水平、撥備覆蓋率水平以及流動性等四類指標衡量銀行穩健性;曲洪建等(2010,2012,2013)認為銀行的“穩健性”除了“穩定”的含義以外,還包含“健康”的含義,應該從這兩個角度選取選取貸款損失準備金比率、資本充足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認為銀行監管的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共計7大類16個指標。本文認為銀行穩健性包含3個方面: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因此從安全性角度選取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和資本充足率3個指標,從盈利性角度選取成本收入比1個指標,從流動性角度選取流動性比例和存貸比2個指標。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變量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
從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數據可以看出,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政府監管的最小值、最大值相差甚遠。說明還有部分銀行的撥備覆蓋沒有達到政府監管要求,銀行撥備覆蓋率提高會引起銀行資金的閑置,從而導致銀行盈利性下降。流動性比例相差較大說明部分商業銀行流動性存在明顯差異,2013年5月~6月的“錢荒”問題是部分銀行流動性存在風險的重要體現。在政府監管指標中也有部分指標存在很大的差異,說明隨著政府監管的目標的改變,每項指標都會進行適當的調整。
從表2的相關性的結果可以看出:被解釋變量和解釋變量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且相關性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基本符合回歸分析的要求。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大部分沒有超過0.5,說明變量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可以進行回歸分析。
(二)回歸結果分析
影響穩健性的因素很多,除了特許權價值、政府監管、隱性保險以外,還可能存在遺漏變量,如銀行公司治理機制、外部宏觀環境等,如果利用橫截面數據或者時間序列方法估計,可能會出現異方差和序列相關性,導致回歸結果不準確,因此采用面板回歸分析方法。具體的回歸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從表3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
1. 特許權價值對銀行安全性的影響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而對盈利性和流動性的檢驗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
這說明特許權價值對銀行風險存在自律效應,銀行特許權價值越大,銀行陷于財務危機以后破產成本越大,銀行經營者越有動力去監督銀行經營,規避銀行風險;然而特許權價值對銀行盈利性和流動性沒有顯著的影響,說明政府對銀行的準入監管不能提高銀行績效,也不能顯著改善銀行流動性。
2. 資本監管對銀行安全性的影響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對銀行盈利性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對銀行流動性部分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從結果可以看出,資本監管能夠降低銀行風險,然而卻降低了銀行流動性,沒有顯著影響銀行盈利性。這說明資本監管的重點是銀行風險,從改善流動性和績效的角度看,并沒有明顯的效果。資本監管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增強了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可以使商業銀行能夠及時的沖銷經營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造成的損失,從而保護存款人,降低銀行清算破產的概率,從政策的效果看基本上達到了要求。
3. 隱性保險制度對銀行安全性的影響基本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對銀行盈利性也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對銀行流動性部分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從影響系數的正負關系看,隱性保險制度增加了銀行風險,減少了銀行盈利性,降低銀行流動性。說明我國的隱性保險制度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幫助效果甚微,反倒是對其他銀行的保護效果更好。從國家隱性保險制度實施的情況看,國家會對出現危機的銀行提供隱性保險,而四大國有銀行由于自身規模和聲譽優勢,在市場上明顯占據競爭優勢,存款者對其的信任程度較強,不會出現擠兌風險,危機發生的概論較少,所以國家對四大國有銀行的隱性保護相對較少。而其他中小銀行面臨大型銀行的沖擊,經營狀況并不理想,需要國家的隱性保護。這一結論與張正平和何廣平(2005)觀點不同,但是從理論角度分析更加符合隱性保險的現狀。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開展,中小銀行面臨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出現危機的概論明顯上升,所以國家未來對其保護程度力度應該加強。
4. 銀行規模對銀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的影響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說明銀行規模對銀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的影響效果明顯,銀行規模可以提高銀行穩健性,這也支持了“大而不倒”觀點。“大而不倒”問題原因可能有以下四個:第一,大型銀行壟斷了大量的核心資源,與其他中小銀行競爭時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優勢明顯;第二,銀行規模大,倒閉以后對于國家實體經濟影響巨大,政府不允許其倒閉;第三,我國政府變相幫助國有大銀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長城、信達、華融、東方等)沖銷不良資產,上市的時候財政注資給予幫助;第四,政府對大型銀行的救助,會使銀行形成救助的預期,最后演變成“軟預算約束”問題。
5. 資本杠桿對資本充足率、成本收入比和存貸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說明資本杠桿比率越大,資本充足率越高,成本收入比越低,存貸比越低。經營杠桿對資本充足率和成本收入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說明經營杠桿比率越大,資本充足率越高,成本收入比越高。從二者的檢驗結果看,資本杠桿和經營杠桿并沒有像預期那樣提高銀行穩健性,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可能是我國是轉軌經濟模式,商業銀行還沒有完全市場化運營,公司治理機制沒有完善,杠桿效應無法充分發揮作用。
6. 次貸危機對撥備覆蓋率和存貸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
從研究結果看,次貸危機減少了撥備覆蓋率,增加了存貸比。這說明次貸危機對我國商業銀行2009~2012的穩健性沒有產生顯著的影響,說明我國政府在應對危機方面所采取的措施還是比較成功的。然而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沒有完全結束,從2013年5月以來的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危機看,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宏觀經濟乃至銀行業的影響還依然存在,政府還需要對銀行進行有效監管,以化解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
五、研究結論及對策建議
以2006~2012年16家上市銀行為樣本,實證分析了特許權價值、資本監管、隱性保險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①特許權價值對銀行風險存在自律效應,對銀行盈利性和銀行流動性沒有顯著影響;②資本監管能夠降低銀行風險,然而卻沒有改善銀行流動性,對銀行盈利性沒有顯著影響;③隱性保險制度對于中小銀行保護較多;④銀行規模越大,銀行穩健性越好,即存在“大而不倒”的情況;⑤資本杠桿和經營杠桿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較小;⑥次貸危機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不大,但金融危機對銀行穩健性的后續影響依然存在。
為提高銀行穩健性,改變銀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可以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入手:①通過轉變銀行經營模式,拓展中間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創新,增加銀行特許權價值,降低銀行風險;②銀監會可以從增加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個數、增加系統員工總數和提高員工素質、加大查處違規金額力度、加大處理違規金融機構力度、增加對銀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次數、增加現場檢查平均機構覆蓋率角度,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力度,從而提高銀行穩健性;③把隱性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保險制度,并注意配套政策的完善;④減少政府對大銀行的扶持力度,重點扶持中小銀行的發展,進一步完善破產清算制度,減少銀行對“隱性保險”制度的預期,走出“大而不倒”的惡性循環;⑤充分利用高負債經營的特點,在投資收益大于負債成本條件下,利用資本杠桿效應,增加銀行利潤;此外,銀行還可以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通過經營杠桿效應提高銀行經營業績;⑥政府還應該采取積極措施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銀行的負面影響,提高銀行穩健性。
[注 釋]
① 16家上市商業銀行分別為:北京銀行、工商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原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農業銀行。
②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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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①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②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③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④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⑤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2.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①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②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③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管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
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低、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3.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
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關系,不斷提高監管效率,促進金融創新,實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針對金融創新的銀行監管目標,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強市場紀律,縮小安全網范圍和規模,加強信息披露等在內的途徑實現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金融監管制度安排的出發和立足點要服從和服務于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維護金融安全。一個有效率的金融監管制度應該符合原則,正確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各種關系。在不阻礙發展的同時,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不把有效的風險防范與消除風險兩者混同,監管不能抑制金融創新,而應當確保監管手段、監管政策與金融產品的發展齊頭并進,以實現有效監管;同時,合理有效的銀行監管結構應該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彈性,監管結構的設計必須具備穩定性、有效性和適應性的特征。
金融創新是中國銀行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適應市場發展,滿足市場需求的重要手段,與之相應的是銀行監管體系也要順應未來金融創新發展的趨勢,逐步建立起符合未來銀行業創新經營的監管體系;金融創新更是當今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客觀要求,是銀行業規避風險,有效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銀行業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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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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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35-05
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流動性的概念
流動性是指以適當價格獲取可用資金的能力,包括資產流動性和負債流動性。若資產能以較少價格損失迅速變現,則稱資產具有流動性;若銀行能以同類銀行支付的可比利率借到資金則其負債具有流動性。銀行信譽特別是市場對這種信譽的認可程度是影響銀行流動性的關鍵因素。
銀行流動性不同于銀行清償能力,銀行清償能力是指銀行資產大于負債,凈資本為正值,只要銀行有足夠時間,就可以將資產變現,清償所有的負債。而流動性是銀行能隨時滿足所有客戶提款要求的能力。清償能力與流動性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一定條件下流動性問題還可能轉化為清償性問題。
(二)流動性測度指標
1.存量比率。根據各國銀行法的規定,將銀行資產按不同流動性程度分類,使“流動資產”與資產總量或某些在未來特定時期必須償付的負債相對應,以此測量、比較、評價銀行整體流動性。其優點是簡單易行,潛在缺陷包括:一是該方法有效的前提是資產負債表資產方流動性程度可以事先確定,即內在假定流動資產質量和價值固定并具有隨時在市場上轉換的能力。問題在于由于公眾信心和市場條件的可變和易變性,對資產進行嚴格分類事實上非常困難;二是固有的靜態特征,不能動態描述銀行業務活動。
2.現金流量。以傳統現金流量分析為基礎,強調銀行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搭配并以此約束業務經營活動。其缺點在于操作復雜,一要掌握大量有關資產負債期限的資料,且計算分析繁瑣;二是即使表面上各類資產負債期限結構搭配理想,若由于不可預料原因導致資產過度集中,在需要時無法變現,同樣會導致流動性危機。
3.存貸比例。貸款是流動性最低的資產,存款是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存貸比例越高意味流動性越差,存貸比越低則表明其尚存一定流動性,因為銀行還能以其穩定的存款來源發放貸款。
該指標也有很大局限性,一是忽略貸款和存款構成,即使存款結構和貸款比例相同,但如果貸款期限和風險不同,也會導致銀行流動性差異很大。例如,一家銀行貸款質量高,可交易性強,而另一家銀行貸款期限長,風險大,則兩家銀行流動性截然不同。存款也是如此,期限長的定期存款要比其他存款穩定,被提取的風險也較小,但單一的存貸比率難以反映這種差異,更重要的是,銀行業務領域已經極大拓展,新的發展需要我們拓寬視野,不再局限于簡單的存放款。此外,貸款總量指標忽略了貸款本息現金流量的時間性,與到期還本付息貸款相比,分期償還貸款產生現金的速度快得多。
4.對潛在流動性的測算。銀行一定程度上可通過積極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其獲得新資金來源的能力,潛在流動性是抵御流動性風險的重要因素,但難以提供準確的定量方法。影響借款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銀行聲譽、歷史情況、市場環境以及長短期利率絕對水平和相對走勢等,但這些因素難以定量表征。對外資銀行而言,如母行為上市銀行,可考查其股價變動,如母行為非上市銀行,則可考查其負債融資時的信用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有必要提醒外資銀行預留足夠流動性,因為一旦市場信譽和地位出現問題,當其的確需要補充流動性時,市場所能給予它的支持將驟減。
流動性監管的國際標準:巴塞爾委員會有關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與銀行流動性管理失敗直接相關,因而其成立以來始終高度關注流動性問題。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對流動性管理進行了初步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明確流動性管理的目的,即確保銀行有能力充分滿足其合同承諾;二是歸納了有效流動性管理的關鍵因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央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融資方案的分析、融資來源的多樣化以及應急計劃等5個方面;三是監管者應要求銀行為保證充足的流動性管理其資產、負債和表外合同;四是要求銀行自身既要關注資產流動性,也要關注負債流動性。在《核心原則評價方法》中,巴塞爾委員會一是強調流動性管理應分別處理本外幣,二是給出了良好的銀行流動性管理的要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中央流動性控制、對不同情況下凈資金需求的分析、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
在《核心原則》有關規定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2002年2月頒布的《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的穩健做法》,從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度量和監測凈融資需求、管理市場進入、應急計劃、外匯流動性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監管者的作用幾方面對流動性監管的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從操作層面更全面、準確、深刻地闡釋了對銀行機構流動性管理和監管的目的、主要方法和操作規范。
各國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規定
在金融全球化大趨勢下,《巴塞爾協議》和以“國民待遇”為基礎的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兩股潮流并行不悖,互相促進,在這一進程中各國銀行法對內外資銀行的審慎監管規定逐步趨于一致,流動性監管標準也不例外。但外資銀行同內資銀行的運作模式、風險程度、監管要求畢竟有重要區別,且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銀行基于法律地位的差異也應區別對待,因此各國銀行法對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政策存在一些差異。
(一)主要國家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具體規定
1.美國。
最初沒有設定流動性監管的正式指標或比率,監管當局評估流動性時主要考慮如下定性因素:存款構成及穩定性、對利率敏感性資金依賴程度及借入資金頻率和數量、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融資能力。此外,亦通過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來了解評估銀行流動性管理成效,具體評價標準和等級劃分見下表:
伴隨監管經驗的積累,美聯儲在定性評價考核基礎上,設計了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對不同規模的銀行流動性比率要求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流動性指標,對銀行的適應性也各不一樣,規模越大的銀行,其流動性管理能力越強,相應指標考核值設定越低。
2.英國。
《1987年銀行法》規定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8天內流動性缺口不超過10%,1個月內流動性缺口不超過20%。這種規定的實質是采用現金流量法,因而操作比較復雜。
外資銀行的流動性問題一直為監管當局關注,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吸收存款機構的流動性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其通常以與銀行管理層磋商的方式對其流動性控制情況進行監控,通過考核銀行的資產變現能力和負債結構,在現金流量分析的基礎上,對銀行的流動性現狀和需求作出估價。經過與每個銀行的雙邊會談,在銀行法確立的最低標準之上確認一個指導性指標,盡管沒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各銀行都非常重視。
3.法國。
法國銀行法規委員會可以頒布各項資產負債率,以確定銀行有充足的流動性。在實踐中一般采用兩種基本比率監測銀行流動性,一是短期流動性比率,原則上銀行流動性資產與短期負債之比不低于60%,并按月考核;二是長期流動性比率,原則上銀行貸款總額不超過其全部自有資金的3倍加中長期負債,并按季度考核。
4.德國。
根據德國《銀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銀行必須隨時保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它包括隨時準備支付的現金和隨時準備轉賬的存款貨幣。銀行監督局在《關于銀行自有資本和清償能力的原則》第二條中規定:為保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銀行發放的長期貸款、購買的長期債券等,與銀行的長期資金來源如長期存款等的比率必須保持在某一限度以下。第三條規定銀行利用外來資金投資于不動產或難以動用的資產時,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額。
從定量考核角度分析,銀行監管當局要求短期加權資產/短期加權負債≥1。如果一家銀行達不到銀行監管當局有關自有資本和流動資金的要求,它必須及時報告并申明理由。如果監管當局認為某銀行情況特殊,也可以破例允許它超過規定到某一限度,但一般來說,監管當局會要求該銀行必須在某一期限內達到要求。如果到期仍達不到要求,則銀行監管當局將凍結銀行的利潤,不準分紅,或者禁止銀行繼續發放長期貸款投資于不動產或股票等。
5.日本。
日本《銀行法》沒有設立法定的流動性比率,而由大藏省對銀行存貸款率、流動資產比率、營業用不動產比率、自有資產比率、分紅率五個指標進行監管指導。流動資產一般包括現金、同業存款、貨幣信托、同業拆借、貸款、有價證券、購入票據等。在檢查評估時,一要檢查流動資產與總存款比率是否達到30%;二要檢查存放比率,按規定不超過80%。
(二)各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規律
1.監管當局普遍重視銀行流動性監管。
這一結論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立法或頒布各項規定,明確流動性監管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二是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由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當局承擔,監管機關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監督銀行的資金管理政策。
2.流動性監管側重于指導性,硬性指標規定較少。
要確保流動性監管有效,必須注意監管針對性與靈活性緊密結合,這要求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監督檢查時考慮銀行所處具體環境和所面臨風險,對法定比率適當調整。例如美聯儲在其所制定的駱駝評級制度中,具體評估因素和評級標準均是定性的,沒有定量的要求。英聯邦國家監管當局流動性監管也少見正式的比率或指標。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業國中,日本和法國較多使用定量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從總的趨勢分析,各國監管當局以考核銀行資產負債結構和利率期限結構搭配是否合理兩個方面為基礎對其流動性系統評價,同時注意每個銀行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提高針對性與靈活性。
3.對流動性的監管兼顧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
比如,美國聯邦儲備局對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監管時考慮的5個因素中,除了一個因素涉及資產的變現能力外,其余四個因素均與負債流動性管理有關,包括:存款的構成及其穩定性、對利率敏感性資金的依賴程度及借入資金的頻率和數量、負債結構、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各國監管當局都從本國實際出發對銀行經營活動進行限制,要求其在維持盈利性的基礎上保持適當的流動性資產或減少一定的流動性負債,同時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增加長期負債,減少短期資產。流動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個指標體系,但流動性比例畢竟只是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預警指標,對流動性指標的監管并非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全部,銀行自身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我國對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相關規定
如前所述,各國對流動性的監管分成兩種做法,一是法律或監管機構不規定具體的比例要求,由銀行自行決定流動性比例,監管機構則對銀行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應對政策、措施進行監管;另一種做法是法律或監管機構規定了具體的監管比例要求。
我國《商業銀行法》對流動性監管采取了后一種做法,《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3款規定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第4款規定銀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相同,但《商業銀行法》沒有對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出界定。2006年出臺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中對銀行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了明確的解釋,并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在保留原流動性比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的規定,要求分本外幣同時計算考核,并對指標含義進行了解釋。但總的看來,該規定仍有待細化,且只要求外資銀行參照適用。
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建議
(一)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的缺陷
與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流動性監管國際標準和主要發達國家流動性監管具體制度規定相比,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制度存在以下三點不足:
1.單純考核時點數,容易助長銀行冒險行為。
現行監管規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資銀行不同時點的流動性指標,現有監管指標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額考核,而未突出具體某一時點流動性考查,而巴林銀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監管漏洞逃避監管,在特定考核時點上達標并不等于整個考核期內都達到流動性標準。而且單純考核時點數必然助長被監管者的僥幸心理,引發機會主義行為,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危害更大。
2.評價外資銀行負債流動性管理能力的指標過少。
在法規層面,現有監管指標中流動性相關的僅有流動比率一項,而隨著資產負債管理戰略的出現,銀行的流動性已經不僅僅是資產搭配問題,而且還體現在銀行從市場獲取額外資金的能力上。作為衡量銀行流動性狀況的指標,應成為衡量資產保值變現能力和負債充足與否的綜合指標。盡管《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通過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時涵蓋資產流動性和負債流動性的更完善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體系,但只是要求外資銀行參考適用,此處監管剛性相對不足。
3.監管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夠。
單純以比率方法監管流動性的缺點是過于僵化,不夠靈活,具體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資產負債項目的流動性可以確切決定,而忽略了當市場信心和利率、匯率等市場條件發生變化時特定資產負債流動性可能大幅波動的事實;二是比率監管本身就是一種靜態分析,沒有考慮銀行業務的動態特性。
因此考查流動性應結合每一銀行的特點,綜合考慮各種影響流動性因素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這也正是美、歐等國以定性指標分析為主的原因。
(二)入世過渡期后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立法建議
1.督促外資銀行建立完善科學的流動性預測系統,運用先進的流動性管理方法。
現階段,銀監會應督促各外資銀行建立和完善適合自身特點的流動性監測系統。引導外資銀行研究影響自身流動性的各項因素,并加以量化,設定合理的系數,同時,運用計量經濟學方法,建立科學的預測模型,使流動性預測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外資銀行不僅要加強對存款流動性需求的預測,更要注重對資產流動性需求的預測,為流動性的科學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運用狀態處理法,制定外資銀行流動性應急方案。針對銀行自身短期危機、銀行特有的長期危機和整個銀行系統的長期危機三種危機狀況,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在危機狀態下,要保證管理的協調性,并明確責任分工,使相關人員了解在任何一種危機狀態下應采取何種措施。
2.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通過多種途徑增加流動性供給。
為完善我國流動性監管制度,除了設計合理的監管體系外,還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大力發展貨幣市場,為銀行流動性監管創造條件,并準許符合審慎監管條件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貨幣市場。當前我國立法中存在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各項法律相互之間缺乏制度設計協調,使設計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現實中無法有效實施,違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方面,我們也要考慮完善相應配套措施,這里主要考慮完善和發展貨幣市場。
3.進一步完善流動性指標考核體系,構建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以流動性比例監管為主體、銀行期限缺口管理為補充的二元制流動性監管體系。
(1) 在我國同母國簽訂的雙邊監管合作協議下對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與分行流動性監管責任明確劃分。在母國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下,應當考慮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和分行等不同組織形式在法人資格以及監管規則適用時的區別。具體而言,對在我國注冊的外資銀行子行和合資銀行,應當適用我國外資銀行法的有關審慎監管措施規定;而對于外資銀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國法人,應由其母國監管當局在并表基礎上實施監管。但考慮到母國監管當局在對銀行流動性實施并表監管的困難,加之母國監管當局認可我國規則是雙方簽訂監管合作協議的前提,故應由我國監管當局即銀監會承擔監管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的責任,換言之,法定流動性比率對外資銀行的三種組織形式統一適用。
(2)完善現有流動性監管比例指標。具體措施一是增加對流動性負債的考查,明確規定外資銀行適用《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的有關規定,正式引入核心負債監管指標,即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實行期末余額與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額相結合的考核辦法,預防和減少外資銀行的機會主義行為;三是引入“風險遷徙”概念,既考核外資銀行某一時點上的流動性比率,又關注一個時期以來流動性水平的動態變化,堅持流動性風險水平的絕對量和相對變化兩手抓,兩手硬。
(3)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流動比例為靜態方法,只提供流動性考核的靜態觀點,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動性缺口管理法,對流動性進行測量,所有資產負債按到期時間排列,對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額加總。借鑒國外經驗,設立流動性缺口監管指標,規定流動性缺口為銀行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該比率不得低于10%。
這一監管規定的制度邏輯是:流動性比例設定了對各類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的最低標準。對某一特定銀行,可能達到前述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缺口管理法設定更高、更具體的流動性限制余額和比例。
(4)將流動性監管基點建立在各外資銀行加強自身流動性管理上。在前述措施的基礎上,外資銀行法應賦予銀監會定期檢查評估外資銀行流動性管理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權力,確保外資銀行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有效,使管理層確信有關政策持續地發揮作用。這種方法對大型國際性外資銀行流動性監管尤其適用,因為后者流動性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賴臨時性資金來源或高利率敏感性負債。監管者必須明確,唯有銀行自身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動性風險的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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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聯動的協調機制,是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力作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必須以一定的制度形式為保障,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內部協調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在當前人民銀行內部兩大體系獨立運行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兩大體系間的聯系和溝通,需要建立由貨幣政策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銀行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相互介紹貨幣政策或銀行監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兩大體系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更好地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2)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針對當前非現場監管與金融統計彼此獨立從而不能相互利用的問題,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協調性,必須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共享的金融數據庫。要在進一步完善“全科目上報制度”和現有統計網絡的同時,依據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進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動生成統計指標與監管數據指標的金融數據庫。條件成熟后,連通中央銀行金融數據庫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數據庫,使中央銀行能夠調閱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數據,從而進一步發揮統計網絡對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務作用。同時,要強化對金融機構數據真實性的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從而確保信息質量。在建立兩大部門共享數據庫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溝通,進一步增強合力,還可以建立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機制,以加強兩個部門的協調。
(3)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人員流動機制。為了增強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兩大職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強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人員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從而使貨幣政策部門人員能夠更加熟悉監管要求,使銀行監管部門能夠更加了解貨幣政策意圖,為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奠定基礎。
(4)建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執行手段上的協調機制。針對當前貨幣政策窗口指導作用較弱的問題,要把中央銀行窗口指導的意圖納入監管的內容、通過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如機構審批、高級管理人員考核評價等,確保貨幣政策意圖得到有效落實,從而進一步強化人民銀行內部貨幣政策部門與銀行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
實際上,無論是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統一在一個機構之內,還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圍內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這是由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法制環境和市場發育程度以及金融體系的演變軌跡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范式。但是,在選擇了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分立的體制之后,我們必須更為強調二者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何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為我所用,并結合我們的國情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當前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應共同關注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參考文獻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
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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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和《辦法》共規定了六種外資金融機構的形式,其中屬于外資銀行的有:
(1)外國銀行分行,這是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從數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國銀行代表處,指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派出機構。因為其所從事的主要是非經營性活動,對其監管比較簡單,本文不予討論。
(3)中外合資銀行,指外國金融機構同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4)外資銀行: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從《條例》對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的條件要求來看,[注釋]此處的外資銀行應理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華投資設立的子銀行,也有稱為附屬行的,為和標題中的總稱外資銀行相區別,本文將此類銀行稱為外資子銀行。
從這樣四種形式來看,對其管理均涉及到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問題,這個問題極為復雜,即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國際間的協作問題。本文擬首先討論近年來國際間所確立的對于跨國金融機構(主要是跨國銀行)的監管合作原則,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國的適用。
一、對跨國銀行的監管原則
跨國銀行是跨國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各國一般普遍接受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發展中的跨國公司:第三次調查》中下的定義:“跨國公司是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它在一個決策體系下經營,各實體間通過股權或其他形式密切聯系”。跨國銀行在本世紀發展迅速,各國對它的監管一般是基于兩大類原則。
(一)股權原則和母國監管原則
所謂股權原則是指股東有權對其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并承擔責任。依此原則,跨國銀行的總行必須對其所設立的分行和子銀行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責任。而按照國際公法上的國籍原則,一國對其國民的行為、利益或其他關系,不論發生在境內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轄權,即跨國銀行的國籍國可對跨國銀行行使管轄權,由此可以推出母國負責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
對跨國銀行實行控股權原則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規定總公司對其分支機構應承擔民事責任;對子公司則僅以所投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依此,跨國銀行母行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分行應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但對其在我國設立的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只承擔有限責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轉移資產以逃避稅收和債務的規制,而銀行則本身既為經營貨幣的企業,在各個銀行、企業之間貨幣的流入注出為當然之事,在此,對關聯企業的限制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很多國家因此禁止設立外資子銀行,只準設立分支行,而允許設立子銀行的國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責任。如德國銀行法為了保護德國境內債權人的利益,就在對外資子銀行的設立條件中加重了總行的責任,要求(1)外國銀行總行應提交保護說明書;(2)根據存款保護基金會的規定,要求外國總行提交賠償保證書,保證賠償該基金會為挽救子銀行而可能遭受的損失。
(二)地方市場原則和東道國監管原則
地方市場原則引出的是東道國監管原則。外資銀行在東道國活動,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會造成影響,東道國家依據國際公法之領域原則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管轄;另一方面,東道國為外資銀行提供市場,可以直接了解當地金融市場和跨國銀行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由其對外資銀行的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管比較方便和直接。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國銀行之間的資產流動性和銀行的特殊性致使這兩大原則在實踐中存在著嚴重沖突。如甲國的A銀行在乙國設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獨立性,故應歸甲國監管。但如A行總行破產,則依法在乙國的分行也應同時宣布破產清算。但如該分行在乙國吸收存款,則其破產對乙國的經濟秩序影響極大,極有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乙國對此決不會坐視不管,從而產生了管轄權的沖突。
正是鑒于1974年原聯邦德國的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風波,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十國集團和瑞士的中央銀行在巴塞爾開會討論對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和管理問題。1975年2月成立了常設監督機構“銀行管理和監督行動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又稱庫克委員會。1975年9月,該委員會達成了第一個文件,即《對銀行的外國機構的監督》。一般稱之為第一個“巴塞爾協議”。
該協議是對兩大原則沖突的第一次調和嘗試。該協議認為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和東道國都負有監管的責任,雙方應當分工合作。協議規定東道國監督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資子銀行的清償力;總行則負責其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對于子行的流動性總行負道義上的責任。此外協議還要求監督當局之間互通信息,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總行直接檢查其海外機構,否則東道國則代為檢查。該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反響,但由于對兩大原則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監管責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綜合資產負債表原則”,確立了綜合管理法,即把跨國銀行的總行、國內外分行、子行作為一個整體,從全球角度綜合考察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清償力、外匯頭寸、貸款集中性及面臨的風險。綜合管理法的確立表明巴塞爾委員會逐漸偏向于以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同時突破傳統股權原則的限制,將分行和子行均統一到一起計算,考慮到了跨國銀行業的特殊性質。
在綜合管理法的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爾協議出臺,一般稱之為第二個巴塞爾協議。此協議規定,把分行的流動性由過去的東道國負責改為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即基于綜合管理法,總行從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動性;子行的流動性則仍由東道國負責管理。同時,也要求總行開具保函,保證對子行提供備用信貸。關于清償力,其規定分行的清償力由母國負責;子行的清償力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母行所以負責,當然仍是基于綜合管理法。對于合資銀行,則由東道國負主要責任,但如果外國銀行占有多數股權,則仍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共同負責其清償力。對于外匯管理,則由母國和東道國共同負責,總行負責管理其全球的外匯頭寸,東道國則只管理其境內的外匯交易。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第二個巴塞爾協議體現了“以股權原則為主,當地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管為輔”的總體思路,對監督責任的劃分比較明確,比第一個巴塞爾協議有顯著進步。
在此之后,巴塞爾委員會的努力成果又表現為1988年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一般稱之為《巴塞爾報告》,它規定了對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要求,是對巴塞爾協議的具體化。
綜合管理法當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綜合管理法要求總行對海外分行和子行實行全面控制。母國對總行的監管往往和東道國的國內法,如關于銀行保密等義務相沖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國大通銀行案即為一例。[注釋]
(2)綜合管理法注重強調母國的監管責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國銀行的母國多為發達國家,容易造成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侵害;另一方面,強調了母國監管責任,也會使東道國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資的進入,從而造成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
(3)綜合管理法允許總行對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進行資金的內部調撥,這往往容易使東道國的有關管制落空;并且資金的內部轉移也有可能對東道國的經濟秩序、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盡管如此,綜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為比較合理和全面的一種監管辦法,為各國所采用。美國在1991年底通過的《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原籍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督,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同時還規定:外國銀行在美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國內的銀行法規;美國聯邦儲備局有權核準外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命令其停止營業,或是對之實施金融檢查。美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就是一個適當分配母國監管權和東道國監管權的好例證。而歐盟則一方面規定了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應符合的最低標準,如最低資本額及經理、董事的任職標準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認”原則,即各會員國(東道國)必須承認其他會員國就其金融機構所發之執照以及依該國法令所準許之營業項目。相比而言,歐盟的方法過于強調母國監管,但因過于放松東道國的監管,而不能同時保證跨國銀行受到全面的監管。所以,歐盟目前亦擬采用類似美國的監管制度。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來看,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部分吸取了美國《加強外國銀行監督法》的優點。這主要表現在強調申請在我國設立各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者,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要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但從總體來看,我國是不承認以綜合管理法為基礎的第二個巴塞爾協議確立的母國監管為主的原則的。我國既允許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但只要求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要提供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從監督管理上,我國區分子銀行、合資銀行與分行,對前兩者有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對分行則無這些要求。可見,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來對待這兩類外資銀行的,將前者作為獨立法人處理,承認其總行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這一點,我們前面已談過,是不符合跨國銀行的特殊性質的。同時,我國如果過于強調東道國的監管,會在國際合作方同遇到困難,與強調母國監管的國際慣例相沖突,容易受到他國的對等對待,既不利于引進外資,也不利于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
總的來說,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面臨著兩個矛盾:一是吸引外資的需要和加強監管的矛盾;二是作為東道國監管原則與母國監管原則的矛盾。第一種矛盾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引進外資銀行對我國會帶來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國又擔心外資銀行可能帶來的負效應而要對它進行監管,監管力度不夠的話,負效應無法抑制;但如監管過于嚴格,在當今世界各國競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環境下,我國又會失去投資吸引力,達不到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適度的監管,看來確實是一個難題。第二種矛盾是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著重討論過,此處不再贅述。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11-0066-04
一、銀行業開放后我國外資銀行的發展現狀
我國在加入WTO之前,對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比較嚴格,比如只能對在華外資企業、規模較大的“三資”企業和非居民提供外匯貸款、中間業務。在加入WTO后,也是選取特定城市來開放人民幣業務,如2001年初12月,首批開放了深圳、上海、大連、天津4個城市的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底,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擴大到25個。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正式向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外資銀行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我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品種超過100種,其中115家外資銀行機構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此外,在華外資銀行本外幣資產總額1033億美元,占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的1.8%,存款總額397億美元,貸款余額616億美元。[1]
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它不僅會引入先進的經營和管理理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而且在促進國內銀行技術創新和業務創新方面發揮其特有的作用。但外資銀行的全面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在所難免,而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作為國家的經濟命脈與國家金融安全密不可分。因此,全面把握金融業開放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完善外資銀行監管體系,創造穩定、安全的金融環境,是我們當前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6年以來,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入了審慎性運營階段,即基本取消限制性運營監管,實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審慎性監管。同時從2006年5月份起,在華的所有外資銀行逐漸被納入銀監會推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這種專業化的監管有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效率,實現金融業的高效、安全、穩定,并最終促使宏觀經濟的健康發展。但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體制,而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因此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一)市場準入方面
1.在準入條件上。2006年11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商業銀行,且在我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擬設分行的境外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初次設立分行的,在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2]這種限制股東身份、規定高額的總資產的要求,使得很多外資銀行對進入我國市場望而卻步。同時也表明我國監管部門在外資銀行準入環節上將重點放在資產總額這樣的硬件上,忽視內控機制、資本充足率、管理素質等軟件因素。而事實上這些因素對于風險的防范起著第一位的作用。政府的外部監管有效與否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這些因素。
2.在外資銀行開設機構的組織形式上。根據《條例》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和外資銀行代表處。除此之外,外資銀行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進入方式:參股或并購中資銀行。這種方式不同于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以參股或并購方式進入我國市場不僅可以規避既有的外資銀行新設機構審批機制,繞過一些業務限制,而且可以充分利用中資銀行的網點和資源,進行業務拓展,分享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豐厚收益,這也是外資并購國內銀行蔚為風潮的原因。為此,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3]
不同的組織形式意味著不同的風險系數。從監管的角度看,外國資本滲入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則是參股與并購的形式。由于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能力比較薄弱,如果采取設立分行的形式,依據《巴塞爾協議》所確定的跨國銀行監管的母國并表監管原則,分行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母國的有效監管。當外資銀行通過分行經營時,東道國更多的依賴于外資銀行的母國的監控水平,分行只是外資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它可以要求母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并可以要求母行提供擔保。[4]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對其監管的不足。而如果通過參股或并購的方式,由于并購進入方式相對于傳統的“商業存在”進入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不可能簡單地套用現行關于合資銀行設立的法律加以規范,即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管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股的中資銀行,其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區別于外資銀行和純粹的中外合資銀行。這對監管者提出了一個嶄新的問題,需要監管部門引起足夠的重視來完善這一監管盲點。
(二)市場運行方面
1.外資銀行在稅負中享受的超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給予了很多優惠條件,尤其在稅負上。按照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率優惠政策,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銀行,其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半”的所得稅優惠。而中資銀行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率。[5]此外,從流轉稅看,按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實際上,由于內資與外資銀行的收入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內資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存款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只占5%;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要占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匯貸款,因此,中資銀行的營業稅負擔要遠高于外資銀行。
2.資本充足率管理。根據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7月3日公布的《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我國外資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6]雖然這一資本充足率達到了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但相對其他大多數國家而言,卻仍然偏低。一些國家從謹慎角度出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英國要求外資銀行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最低達到6%,大多數情況下為8%左右,對總資本要求一般達到12%―15%。[7]另外,《決定》沒有規定外資銀行的資本界定和風險資產的計算。
(三)市場退出方面
作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最后一個環節,市場退出絕不僅僅是消極被動的事后處理過程,而要積極發揮相應措施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補救。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可以起到穩定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減少擠兌的可能性,保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而目前我國無論從法律法規還是從市場化操作看,對外資銀行退出方面的監管幾乎是一片空白,既無存款保險制度,也無最后貸款人制度,同時也缺乏金融危機應急措施。2004年,我國有20多家外資銀行不良資產情況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中資銀行平均水平。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外資銀行并不都是也并不總是市場上的贏家,經營不善的外資銀行也存在被市場淘汰的可能。所以,監管部門應該對外資銀行的市場退出情況盡早拿出應對方案。
三、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調整市場準入策略,適應經濟發展需求
作為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的第一道屏障,市場準入監管對我國金融發展策略的順利實施具有重大意義。在當今世界各國將限制性監管向審慎性監管轉變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看到,限制性準入監管已不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需要,因此監管部門要轉變監管理念,以審慎性準入原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銀行準入條例。
1.合理調整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近幾年來,我國金融持續高速地發展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進步,且可以預計的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這種情況還將持續。而我國對外資銀行進入設立高標準的資本金和總資產的要求,不利于引入擁有大量優質資金的外資銀行,因此,筆者建議應適當降低資本金要求,同時增加對影響銀行風險程度的其他因素的考核。如內控機制、經理人素質、資產規模、母行所在國的監管制度及對其監管狀況、是否享受母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等因素。
2.進一步完善對外資銀行準入形式的監管。雖然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但其對參股比例沒有設定上限,使得外資銀行以參股或并購方式進入我國境內存在潛在的金融危機,國內銀行易被外資銀行滲透。因此,有學者提出,單個外資銀行參股比例應限制在10%以下,外資在一家本國銀行參股總額的比例維持在33%以內,可以保障外資參股不會對我國的金融業帶來實質性威脅(陳已昕,2001)。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有必要根據參股或控股對象的不同以及時期的長短做進一步的分析。比如對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只允許參股,不允許相對控股;對于一些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和其他中小銀行允許相對控股等。
(二)市場運行方面實行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政策
1.取消“超國民待遇”政策,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自2006年12月11日正式向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并取消外資銀行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后,我國已無必要對外資銀行繼續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否則,將會使中資銀行陷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導致國內銀行業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有學者認為,可以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取消外資銀行從注冊之日起可享受免稅5年的優惠,可考慮減少為2年,后3年收取營業稅;二是兩年后,取消外資銀行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優惠,征收營業稅;三是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資銀行的稅收優惠,征收和國內銀行同等的稅賦。這樣可以提升國內銀行的競爭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國民待遇原則。[8]另一方面,筆者認為,鑒于我國金融業已正式對外開放,政府應該考慮修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涉及外資銀行稅收的部分,從而為中、外資銀行的競爭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
2.適當提高資本充足率。盡管目前我國有對外資金融機構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但這主要是針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時的審查,缺乏平時經常性地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以監控。此外,8%的資本充足率規定雖然已經達到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在華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超過了10%,因此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對于大部分外資銀行而言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應該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比率,使這一指標真正起到“防火墻”的作用。另一方面,對資本充足率的量化指標固然重要,但還需考察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場風險等諸多因素,以對銀行經營狀況、資本素質做出總體衡量評價。同時,我國法規僅涉及利用資本充足率、風險加權來控制信用風險,而忽略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所提到的其他風險的控制,因而還應采用資金差額管理法、VAR方法等方法對利率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加以控制。
此外,還應該完善資產風險權數的規定。現有規定按資產風險程度設定的風險權數為五類,但僅考慮了對表內資產的計算,對銀行表外項目的監管則未涉及。而業務表外化使外資銀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擴大經營規模,潛伏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因而可以借鑒巴塞爾協議體系的做法,運用信用換算系數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項目和交易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把表外業務也納入監管,堵塞表外業務風險膨脹的漏洞。
(三)加強和完善市場退出監管,強化危機補救能力
1.健全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完善緊急援助措施。目前我國要健全完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使得監管部門的行為有法可依,并為外資銀行自身提供風險參考,同時可以賦予監管當局做外資銀行破產申請人資格。另外,由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者,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財務援助和實施搶救行動,被認為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線。所以我國可以采用的緊急援助措施有: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外資銀行所在國共同進行援助;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擔保,組織大銀行進行兼并或者接管。
2.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對跨國銀行加強合作的要求,母國銀行監管當局是第一監管人,對跨國銀行承擔首要的監管責任,所在國監管當局應配合協助監管,雙方應充分協作。據此,我國要加強與外資銀行母行、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交流,力爭實現跨境監管,即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管,雙方并對有關問題進行定期協商交流。同時,為了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對外資銀行融合銀行、保險、證券的業務實施有效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為維護金融的穩定起到重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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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Problem of China's Supervision of Foreign Banks after Opening up of Banking Industry
MA Xu-dan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64-03
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實踐證明,網絡銀行不但具有傳統金融的高風險性,而且還衍生出許多新的風險類別,使得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的作用凸現出來。
一、網絡銀行風險與監管要求
1.網絡銀行混業與全球化經營的現實,需要強化風險監管
網絡銀行通過企業金融業務、銀證轉賬、銀期轉賬、證券基金業務等,增強了銀行產品與證券、期貨、企業金融等機構的連通性,形成了混業經營的現實。利用混業模式,一方面銀行增加了為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分散經營風險,也符合混業經營的國際銀行業發展趨勢;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風險具有更明顯的系統性,金融市場、金融資產、各類金融機構聯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織成一個復雜的經濟體系,各子系統風險能快速擴散到其它金融部門。因此需要加強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確保網絡銀行安全,防范系統風險的形成與擴散。
網絡銀行基于Internet開展業務,顯著特點之一就是打破了國別和地理上的限制,縮短了不同區域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使遠程交易等經濟活動成為可能。互聯網的全球化與跨國界性,使得網絡銀行業務具有無國界性,通過計算機與網絡,網絡銀行可以在瞬間將巨額資金從地球的這一端傳送到地球的另一端。業務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資金運用效率和調整快捷性的同時,也增加了業務的風險:大量資金的突發性轉移無疑會加劇金融市場的波動,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此,與業務風險的全球性相對應,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圍的風險管理體系來防范業務全球化的風險。
2.信息不對稱依然存在,需要加強風險監管
通常認為網絡銀行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但實際運行中卻產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對稱:
(1)網絡銀行的產生使得金融業的專業性分工越發細化,專業化程度更強,加劇不同行業間的信息差別,形成信息不對稱的基礎。
(2)新舊信息技術替代頻率將加快,技術的變化速度大大地超過了人們知識的更新速度,因而處于信息劣勢。
(3)網絡銀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術、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質,若在市場中充分共享就會導致核心技術機密的外漏,出于保護商業秘密和減少搭便車行為的考慮,信息供給者有減少信息披露的傾向,導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內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購買前,可由客戶去體驗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過購買前的觸摸、掂量、試用和查驗來辨別商品的質量與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對稱;而網絡銀行產品則是一種經驗產品,客戶對產品的具體功能、使用環境要求、使用技術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為網絡銀行的客戶后才能準確地知道,這加劇產品信息的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傳統銀行監管的重要依據,由于網絡銀行中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與加劇,需要通過有力的監管來校正市場信息的不對稱,防范風險。
二、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現狀
自1998年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以來,網絡銀行業務一直得到各商業銀行的普遍重視,但總體上看目前的網絡銀行風險監管仍存在著許多不足:
1.風險監管的法律環境不完善
網絡銀行已開辦多年,但仍沒有網絡銀行方面專門的立法,原有《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都未對網絡銀行的有關法律問題做出過明確解釋。
網絡銀行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商業銀行、網絡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沒有法律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臺,網絡銀行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但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
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絡銀行,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于威懾黑客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和影響,但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
2.行業的風險監管存在著許多不足
行業規劃的不足,造成我國網絡銀行發展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各家商業銀行的業務系統自成一體,業務標準不一,系統、技術標準各異,不利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合作。
網絡銀行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
已有的網絡銀行認證建設各自為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遠沒有覆蓋網絡銀行的客戶,各商業銀行的網絡銀行認證多采用自己的認證體系。從宏觀上看,不僅影響網絡銀行證書服務的效率,而且各家銀行重復地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3.已實施的風險管理規定存在著不完善
《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有利于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電子簽名法中對客戶的安全教育并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也沒有相應的防范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
已頒布實施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征,對于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仍然不夠深入或并未觸及,并且條文明顯過于空洞,可操作性較差,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4.現有的風險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戰
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現實,使得現有監管體制的分業監管受到沖擊;目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以現場監管為主,在網絡銀行條件下,銀行柜臺虛擬化、操作無紙化,對常設金融機構監管的模式受到挑戰。
商業銀行在風險控制過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現為事后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后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很強的靜態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
5.監管面臨著人才的約束
網絡銀行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監管當局遠沒有形成一支滿足監管業務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網絡銀行也對臨柜人員、營銷人員和科技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業銀行的復合人才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形成了制約網絡銀行向縱深發展的瓶頸。
三、強化網絡銀行風險監管的對策建議
1.完善網絡銀行風險管理的制度環境建設
加大網絡銀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調整網絡銀行業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明晰網絡銀行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制訂《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則,如:《商業銀行法》、《刑法》、《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相應調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許可、保障和法律約束的良好制度環境。
盡快補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計算機犯罪的種類及相關條例,對利用電腦實施犯罪行為進行嚴懲;加強《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犯罪行為;制定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明確規定,以保護客戶的正當權益。
2.加強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外部監管
以法律明確監管當局對網絡銀行的監管職責,確定對網絡銀行產品的監管內容和總則,使得監管有法可依;綜合運用市場調節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導網絡銀行發展,通過政策選擇激勵網絡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
明確將網絡銀行監管目標調整為降低業務風險,保護客戶利益,以顯現對客戶利益的維護,借以促進網絡銀行業的發展。為適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的事實,網絡銀行監管體制應逐步調整為功能型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避免對網絡銀行采取重復的監管措施,設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開放信息資料庫,彼此承認對方監管結果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從而減輕被監管者的負擔并減少監管的成本。
可在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的機構中設立網絡銀行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網絡銀行的監管,跟蹤、研究和管理網絡銀行的運作機構,負責對網絡銀行進行定義與解釋、制訂信息統計報告規范、研究發展模式、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定風險防范預案等。
實施靈活規定市場準入監管制度,按照開辦網絡銀行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實行不同的市場準入原則;加強日常監管,網絡銀行須接受各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除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檢查以外,還包括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客戶資料的保密與隱私權的保護、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檢查;對網絡銀行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備份方案,保證網絡銀行在退出市場的時候使得客戶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損失。[1]
促進網絡銀行業他律性監管、自律性監管的發展,定期組織行業內部的交流會議。加強社會監督力量、外部審計及社會信用機構的參與作用。調整監管方式,對網絡銀行要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現場檢查中監管者可在業務后臺直接調取網絡銀行真實數據;加強非現場監管力度,要求網絡銀行定期提供數據報告外,還應當要求網絡銀行定期將其備份的電腦數據提交給監管機構。
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網絡銀行應該制定比傳統銀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關網絡銀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網絡銀行監管的行業標準
制定網絡銀行相應的硬、軟件標準、數據加密強度、密碼產品、通訊安全控制措施等業務的核心安全技術等國家標準;對傳輸數據格式包括格式、用戶接口(如IC卡)標準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提出嚴格的最低限要求;規范網絡銀行業務開辦行的安全檢測評估技術報告,對于系統是否達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著技術漏洞,都由相應的授權技術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評定,并由技術評定機構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強國內網絡銀行的CA管理,早日結束CA認證各自為政的局面,真正實施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同時完善證書發放、證書更新、證書查詢、證書作廢等管理。
進一步完善《電子簽名法》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規定的嚴密性;加強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監控,建立起對電子貨幣發行、流量、統計的監控體系,對電子貨幣應視同傳統貨幣,對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要求在中央銀行存有相應規模的準備金。
4.促進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與強化風險管理
利用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促進商業銀行完善網絡銀行的內控制度,規范風險管理流程,強化崗位之間、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分級授權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權限相互制約的原則,嚴格業務授權;整合工作流程,規范前、中、后臺業務運作程序,堅決杜絕逆程序操作現象的發生。分析可能出現在申請、交易和注銷網絡銀行中的風險點與類別,對風險實施嚴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術手段來建立網絡銀行系統實時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系統,對網絡銀行的安全實時監控和定期安全掃描,監控違規操作、調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監測指標體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預設的各種限定性比例,進行零距離、超時空的風險監測,量化描述,對潛在的風險暴發點進行預判,實現風險預警。
引入風險應對規劃,根據風險偏好和各類風險的特性,明晰各類風險的應對政策,建立網絡銀行“風險庫”和“風險控制工具庫”,明確各種風險應對措施的適用范圍,建立應對措施方法體系,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3]
培育良好的、獨具特色的風險文化,推行涵蓋事前監測、事中管理、事后處置的全過程風險管理行為,引導和推進風險管理和業務的發展。通過有效的專業知識、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識,把風險管理的責任擴大到每一項經營活動中,并內化為員工的工作習慣、職業態度和敬業精神。
加強對全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風險管理理念,樹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執行政策一絲不茍的良好職業操守,把風險教育作為內部培訓和員工發展的一個基礎組成部分。
5.加強風險監管與控制的國際間協調與合作
在網絡銀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風險,各國管理當局必須通力合作。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監管當局應主動尋求與其它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國際上法律監管的最新成果;對于可能出現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應積極同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交流信息,強化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的人才儲備。加強對高級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應著眼未來,認真考慮這些人才的培養渠道、培養方式,為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和監管積蓄力量,不斷強化監管體系的人力資源基礎。面對目前我國網絡銀行風險管理人才不足的現實,商業銀行應確立人才培養目標,進行人才隊伍和結構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絡銀行運作又精通風險管理的超復合型人才梯隊。要保證風險管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必須盡快充實對風險監測、預警、規劃、控制和處置等各類風險的管理人員。
參考文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以及相應地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立出來,客觀上提出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進行有效協調的問題。目前看來,在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二者之間的協調是否有效,需要我們深入地探討二者的互動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分析二者協調的主要途徑。
1 從宏觀角度進行規范分析
1.1 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于經濟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無論是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在同一宏觀經濟環境下進行的。從宏觀層面考察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最為突出的就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對于經濟周期的不同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對經濟的調控通常是逆經濟周期的,而銀行監管通常是順經濟周期的,這兩種矛盾的特性在銀行體系自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例如,下調利率能夠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增強流動性,但是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相對來說較松,銀行本身經營的難度也低,此時貨幣政策則需要注重預警性地進行適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貨幣供應量、對特定部門進行信貸控制等,這顯然會加大銀行經營的成本;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對于銀行新增的不良貸款也更為關注,銀行的貸款投放當然也就更為謹慎,此時貨幣政策可能采取的擴張性政策難以在銀行系統得以傳導。因此,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合作,首先應當是在宏觀層面的合作,在于對經濟周期的判斷取得共識之后,分別在各自的領域采取相應的、并且不直接沖突和抵銷的政策措施。
1.2 銀行體系風險特征決定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必須進行良性互動
銀行體系與證券、保險體系存在很大的差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在流動性方面具有不對稱性,通常具有錯配的缺口,銀行部門十分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而傳染到整個金融體系乃至經濟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銀行因為其強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眾公司的許多特征。因此,銀行體系風險具有宏觀性、系統性的特征,其風險主要集中于宏觀層面,且一旦發生對經濟的沖擊面非常大,而證券和保險的風險主要是微觀性的、是與投資者相關程度較高的風險。正因為銀行監管和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與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因此,僅僅從銀行體系風險的宏觀性和系統性來說,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協調的重要性,將遠遠超過央行與證券和保險領域的監管機構進行協調的重要性。
1.3 市場環境的發育程度也決定了宏觀層面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有效協調
對于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認識是,貨幣政策著眼于宏觀層面,銀行監管著眼于微觀層面。這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劃分。從貨幣政策運作的環境看,沒有商業銀行微觀行為的市場化改進,貨幣政策的實施在目前的環境下往往也是難以著手的。在較為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商業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能夠基本有效地對貨幣政策的宏觀信號作出反應,此時貨幣政策當然無需強調對商業銀行的直接信貸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手段,銀行的監管實際上也是采取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手段。但是,在商業銀行體系市場化程度有限、商業銀行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的階段,貨幣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業銀行的信貸運作行為,就難以有效地傳導到經濟運行環節,此時必然需要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積極合作。
2 對運作層面的實際考察
2.1 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分立后應防范可能出現的決策效率降低
如果說將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獨立,是為了防止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的話,那么,二者的分立從運作層面也提出了一個決策效率的問題。在呼吁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立眾多理由中,懷疑央行因角色沖突而對金融監管難以中立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實際運作中,這可能是一個“偽問題”,因為在央行缺乏足夠的獨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或者其他宏觀部門就宏觀政策動向、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應采取的措施產生分歧并爭執不下時,最終可能還是會集中到國務院層面進行統一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央行和銀監會的分立,實際上只是把原來在央行內部可能存在的角色沖突更多地轉移到國務院層面,而這一轉移必然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這顯然對于貨幣政策的實施、或者金融風險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響。這種決策效率可能出現的降低,最為集中地體現在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實際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則無論貨幣政策的基調是緊縮還是擴張,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目標。但是,在銀監會作為單純的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承擔機構監管職能之后,因為銀監會并不能為陷入困境的銀行提供流動性;而央行要妥當運用“最后貸款人”職能,必須充分了解具體銀行的經營狀況,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將更多地依賴銀監會對銀行困境的判斷而不是自身的判斷,其中顯然存在實施效果下降、運用過濫、過嚴、過遲等,或者在央行與銀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共識時需要國務院層面的決策,從而可能錯過防范銀行危機的最佳時機。
因此,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立的條件下,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組織協調機制相當關鍵,否則只能是決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礎上,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值得關注。
2.2 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信息共享應當成為二者協調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兩個機構之間協調,協調關系較弱,協調成本較高,但有利于強化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防止相互干擾。目前,德國、英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都實行外部協調的方式。然而無論是貨幣政策決策,還是銀行監管決策,都是基于對銀行體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銀行體系的傳導機制為前提,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調整、公開市場操作,都必須立足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的深入掌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及時高效地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的基礎。與此同時,貨幣政策操作必然會對銀行體系的經營形成多方面的影響,也需要銀行監管部門及時把握、進而采取相應的對策來指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