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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3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其實質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即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EMC)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節能評估、方案設計、項目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由此得到應回收的投資和合同的利潤。與傳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模式相對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市場機制,在合同期內,EMC的收益與節能量直接掛鉤,項目的收益主要來自于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客戶得到全部設備和節能效益。
圖1 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概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運作的模式
我國目前運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以下三種基本模式:
一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即由節能公司提供資金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合同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其特點是:節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風險由節能公司承擔,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率后,在項目合同期內,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受。
二是節能量保證型,即客戶分期提供節能項目資金并配合項目實施;節能公司提供全過程服務并保證項目節能效果。按照合同規定,客戶向節能公司支付服務費用。
三是能源費用托管型,即客戶委托節能公司進行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能源托管費用;節能公司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擁有全部或者部分節省的能源費用。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保證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在時間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長的趨勢,平均超過4.5年,最長超過10年;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托管期普遍較長,平均超過10年,最長為15年。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二、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市場環境、發展潛力及存在問題
(一)節能服務的市場環境分析
1.我國的能源形勢分析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如果能源消費調控不力,可能約束經濟正常運行,這就要求我們在使用能源過程中如何打破這種瓶頸,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性。
(1)能源供需矛盾突出,結構不合理
我國能源資源分布不均,經濟重心偏東偏南,能源資源重心偏西偏北。我國煤炭資源主要集中在新疆、內蒙、山西、陜西和貴州等省區,這五個地區共占全國總資源量的80%以上,而經濟發達的華東和華南不到5%。常規能源(特別是煤)需經過三、四千公里的長途運輸才可抵達用能中心,這給交通運輸及能源安全造成嚴重壓力。
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據了主導地位,所占比重超過70%。同石油、天然氣相比,煤炭的能源利用效率要低8%-10%,而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要嚴重得多,這種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造成我國能源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的重要原因。
(2)能源消費引起的環境污染嚴重,面臨嚴重的環境挑戰
我國高耗能產業快速發展、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及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等眾多因素造成了我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局面。目前,我國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量分別列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3%至7%。由于直接燃燒煤炭未能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70%的煙塵和二氧化碳排放量、90%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來自煙煤。面臨許多城市空氣質量不達標、溫室氣體減排等壓力。因此,通過節能達到減排目的是我國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3)我國能源效率明顯落后于國際先進水平,節能潛力巨大
我國的能源利用效率明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據統計,我國的綜合能源效率為33.4%,比國際先進水平低10%;單位產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比美國、歐盟、日本、印度分別高2.5倍、4.9倍、8.7倍和43%;我國8個行業(石化、電力、鋼鐵、有色、建材、化工、輕工、紡織)主要產品單位能耗平均比國際先進水平高40%;燃煤工業鍋爐平均運行效率比國際先進水平低15%-20%;機動車每100公里油耗比歐洲高25%,比日本高20%。
2.節能政策形勢分析
近幾年來,我國政府針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推廣及節能減排項目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引導、鼓勵與支持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的政府扶持政策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獲得政府逐步重視,產業扶持政策正式出臺。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上升為國家戰略,中央政府產業扶持政策密集出臺。如《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節能產業扶持力度不斷加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出臺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性財政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緊隨其后地陸續公布。
綜合政策形勢看,與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政府扶持政策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政策層級體系日益完善,從中央到地方,從財政獎勵到技術規范,節能扶持政策漸成體系;二是優惠政策種類繁多,中央政府、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等都有涉及,各地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優惠政策存在差異;三是有些優惠政策可能增加財務成本及項目實施難度。如相關財政獎勵政策規定能取得財政獎勵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節能效益分享型,有些節能服務公司為申請取得相關優惠政策,可能通過改變節能服務業務模式等方法迎合優惠政策申請條件,由于現階段優惠政策申請時審批標準不一,可操作空間較大,申請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導致節能服務公司存在較大政策風險。
(二)中國節能市場發展潛力估計
目前,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比發達國家低10個百分點,產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倍多。據分析,我國的綜合節能潛力約為4億噸標準煤,相當于2011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的11.49%。有關機構預測,節能服務產業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投資超過1500億元,實現節能能力超過4000萬噸標準煤。
當前我國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學、建材、煤炭和機械等重點行業存在著巨大節能市場,改造潛力相當大。而僅在節電行業中,電機系統耗電量約占全社會耗電總量的60%。未來五年,我國電機系統運行效率提高2至3個百分點,年節電能力將達800億千瓦時,其中電力系統的變頻調速改造就可貢獻節電300億千瓦時/年。若以每千瓦時0.6元計,其年節電效益可達180至480億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發展存在的問題
雖然中國節能服務產業得到較快發展,但從總體上看,產業規模還比較小、發展水平也較低,難以適應當前推進節能工作的需要。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節能改造項目融資渠道有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業務性質尚未充分被人們所認知,節能服務公司在初創時,尚未建立商業信譽,較難獲得客戶信任和商業貸款,因此,措資金渠道十分有限,只能依靠自身的資金進行運作。
2.缺乏有效的激勵管理體制
節能涉及到財政、稅收、金融、投資、貿易、技術監督、環境資源保護等眾多職能部門,由于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之職能交叉、重疊等因素,造成節能管制體系不統一,政出多門、條塊分割、多元領導現象突出,結果導致制度實施效果欠佳,甚至有些制度設計完全流于形式。
3.稅收政策有待完善
近幾年來國家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作用還存在不系統、調節范圍和力度有限等問題。
4.法律法規有待健全
節能服務業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還未建立完善的節能服務法律體系,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
除以上困難外,企業節能認識不強,能源服務公司節能技術力量還不能提供全方位節能服務,節能經濟效益的評估體系還不夠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缺乏專業人才等問題也成為合同能源管理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三、合同能源管理運行機制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核心,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化公司。EMC通過與客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或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或承包整體能源費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并獲得利潤、滾動發展。要完成整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通常要經歷包括與客戶接觸、初步審計、審核能源成本數據、估算節能量、初步的項目建議、客戶承諾及簽署意向書、詳盡的能耗調研、合同準備、項目被接受或拒絕、簽訂合同、監測、工程設計、建設/安裝、項目驗收、監測節能量項目維護/培訓等。節能服務公司尚不具備完成上述全部服務的能力,但可以通過整合如工程公司、設備供應商、擔保公司、銀行等各類外部資源來完成整個項目。
圖2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參與主體
(二)合同能源管理目標市場
1.重點行業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將是我國中長期節能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和節能項目建設的依據。按照規劃的內容,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油石化、化學、建材、煤炭和機械等八個行業將成為節能的重點領域。
2.十大重點工程
與行業提出的同時,國家為加快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勵機制,加大政府資金的引導力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節約能源的自覺性,盡快形成穩定可靠的節能能力,發改委還通過了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這十大工程包括:節約和替代石油工程;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綜合性的系統節能工程);建筑節能工程;綠色照明工程;政府機構節能工程;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這十大工程分布在重點行業和建筑行業中。
3.節能重點企業
節能重點企業應根據重點行業中,有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可能的耗能大戶企業中去尋找。實際操作過程中,應配合適當的市場調查和具體的項目信息,來重點開發和尋訪,這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標市場。
四、合同能源管理信托服務模式探討
根據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市場環境、發展潛力分析,節能服務產業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但節能服務公司規模偏小、融資渠道受限等問題也成為制約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重要障礙。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信托公司具有天然的制度優勢,產品設計靈活,資金渠道廣泛,因此探討信托如何根據節能項目的特點,特別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多種投資和融資金融品種,以切實可行的多種渠道和模式為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和節能項目融資創造有利環境,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1.信托公司可充分發揮資源紐帶作用,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順利實施
信托公司具有聯系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產業市場的功能,在整合各方資源,提供針對性產品與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目前節能服務公司一般尚不具備提供全過程節能服務的能力,需引入如工程公司、設備供應商、擔保公司、融資方等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而信托公司正好可利用自身優勢充當這一角色,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順利實施。
2.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市場化程度較高,與信托產品資金成本的市場化存在契合可能
與傳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模式相對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市場機制,除了項目節能減排的社會效益,其運行的關鍵是項目將給合同雙方帶來經濟的效益。提供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也與政府或企業的能源管理機構不同,是一種市場化的、以贏利為目的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主要經營模式的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高度市場化為信托產品設計時資金成本的市場化提供了有利條件,也為信托順利發行融資提供了可能。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技術風險的可控性為信托產品風險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核心任務是尋找和發現客戶,并運用已被實踐證明的、成熟的和沒有風險的技術解決客戶的難題。與傳統的節能公司有很大區別,EMC主要在客戶的現有設施中尋找、開發節能減排項目,而不是開發和推廣新技術。信托公司作為融資方,往往不具有專業的節能減排技術認定能力,對技術風險的認識、把握和控制方面存在劣勢。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全部收益都來自于節能減排技術應用帶來的節能效益,因此,對節能減排技術的風險控制是信托產品風險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技術風險的可控性為信托產品風險控制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務模式探討
1.信托公司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分析
目前信托公司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參與的信托公司尚不普遍。僅北京信托、百瑞信托等極少數信托公司有所涉及,且涉及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二是還未形成明確的信托服務模式。信托公司可通過參與基金、發行集合信托產品等不同形式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承擔的角色及發揮的作用存在較大差別,成熟的可復制的信托服務模式尚未形成;三是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支持的依賴性較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政府推動特性及專業技術特征,導致信托公司參與其中時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的依賴性較大。
2.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務模式探討
信托公司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征,一方面說明了信托公司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具有可操作性,且具有較大市場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公司參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形成將存在一個較長期的過程。結合節能服務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征,以項目融資需求為基本出發點,以重點行業、十大重點工程及節能重點企業為目標市場,基于合同能有管理的基本模式,探討通過以下模式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融資服務:
(1)應收賬款轉讓
指在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與信托公司之間建立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用能單位、節能服務公司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信托公司。同時,由信托公司為其提供項目融資、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等服務。
(2)收益買斷
收益買斷,是指信托公司從節能服務公司手中收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分享期內的收益。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轉讓其開發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收益權,實現未來收入的貼現。收益買斷后節能服務公司仍需根據能源管理合同,履行維護、培訓等義務。同時,需要根據收益買斷所簽署的合同,在未來節能收益未達到買斷約定值時進行賠償。
(3)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節能服務公司以項目投資設備、節能技術等作為抵押向信托公司進行融資,取得信托貸款。作為傳統融資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的抵押品范疇有所創新,將節能收益作為抵押品。貸款到期,節能服務公司需如數還本付息,否則信托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的投資設備采取向信托公司租賃的形式訂購,節能服務期內由節能收益支付設備租賃費用。當節能服務期內支付完設備全部價款后,由信托公司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節能服務公司。融資租賃可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開發時節省項目投資所需的設備資金部分。
(5)項目組合信托融資
指信托公司以大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同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組合為未來收益來源,面向信托計劃委托人群體發行信托產品。委托人提供并被募集的資金用于系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開發和運行維護,項目節能收益由節能服務公司、信托公司及委托人分享。
(三)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需注意的問題
信托公司在參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要客觀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特點、市場前景、發展潛力及公司實力,避免盲目樂觀或過度悲觀,導致信托風險或喪失市場機遇。
二是要根據信托公司熟悉、專注的相關行業來開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利于信托公司利用已有專業優勢有效控制項目風險,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及沉默成本。
三是要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信托項目的長期規劃,使其系列化、品牌化,從而增強其與不同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同產品之間的差異性,對信托公司品牌及專業化形象的樹立形成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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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簽訂合同進行節能服務的約定,以此來幫助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合同的制定基于用能診斷、工程設計、資金籌措、設備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和驗收、員工培訓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節能服務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設計。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實施之前用合同的形式將目標和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項目實施后用取得的節能效益回收投資,以取得合理的利潤。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通過非行政手段的方式來解決高能耗問題的機制。雖然政府確定了一些節能減排的項目,但是很難推動用能單位自主進行節能改造。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用能單位可以零投入進行節能改造,還可以減少投入的風險,在實現盈利的同時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同時節能服務公司也能夠通過對能源的有效節約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種雙贏的機制。
1.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點
(1)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項目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施工測量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都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負責,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服務公司需對用能單位培訓,以確保在合同期結束后,公路隧道用能單位也能夠自己管理節能設備,確保節能效果。如果節能服務公司達不到合同中規定的要求,則在項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節能公司承擔。節能服務公司在和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好節能改造效果,將節能改造前后對比,其所消耗的能源的總量有預期的下降。(3)用能單位不用提供節能改造資金,節能改造的前期資金投入由節能服務公司來負責,有效降低了節能改造投入及風險。資金的來源一般有以下三個方面:通過租賃節能改造過程中需投入的設備;節能服務公司對該項目進行融資;節能服務公司自己對該項目投入。
2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及特點
2.1節能效益分享型
節能效益分享型的模式就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提供資金的方式對項目進行節能改造,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共同享受節能的效益。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用能單位以及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收益通過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合同期限以及分配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節能收益的分享比例分為固定式和不固定式兩種。為了能夠盡快的收回成本,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會在節能改造完成的最早的幾年內,收取收益的比例較高,然后隨著成本的不斷收回逐漸的下調收回比例。如項目的節能改造完成投入運營后,收益分享的期限為十年,則前五年內,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比例分別為30%和70%,第六年到第八年內,分享比例分別為50%,最后兩年內用能單位和節能公司的分享比例為70%和30%。合同期滿之后,所有的節能設施和設備都將無條件的交付給公路隧道用能單位。這種模式受能源價格影響比較大。只有能源價格保持不變或者價格上漲,才能保證項目的收益,才能確保總體的節能目標實現。
2.2節能量保證型
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過程中應向用能單位承諾節能指標,以此保證項目在后期運營中的收益,如果節能公司無法達到節能效益就進行一定的賠償。同時用能單位也應在公路隧道驗收合格后將所有的工程款立刻支付給節能公司。如果后期的節能效益沒有達到節能公司在合同中的約定,節能公司應退回公路隧道用能單位的收益差額。這個模式的特點是由用能單位負責全部的融資工作,節能公司只是做技術上的改造。該模式能否開展,除節能技術本身外,還受用能單位的資金、開展節能改造的積極性等因素的影響。其次,由于這種模式缺少節能監督機構以及保險機構,難以有效測定節能效果以及減少或轉移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的能力。
2.3能源費用托管型
這個模式是指用能單位的能源費用都交給節能服務公司來進行管理,如果滿足相應的規范以及使用功能,節能服務公司的改造和節約效益就都歸節能公司所有。如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每年用電賬單為1000萬元,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以5年4000萬元費用支付給節能公司,由節能公司代為繳納電費。節能公司通過節能改造和管理,花去成本600萬元,節電率達到40%,因此只用花用3000萬元即夠繳電費,利潤為400萬元,利潤率為10%。而用能單位在五年中可節約1000萬元。這種模式能夠有效的避免用能單位在節能效率上的分歧,但是此模式對節能公司的要求較高。節能公司要對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改造的設計、設備以及材料的采購、融資和能效審計甚至是后期的測評以及運行的管理方案等一系列的服務,由于節能公司承擔的風險變大,所以對該公司的經濟實力和技術要求也較高。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方案
3.1照明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照明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照明方案設計嚴格遵照照明設計規范。該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水電站淹沒復建公路隧道屬于三級公路,共9個隧道,隧道總長度約16km,隧道設計車速30km/h,隧道建筑限界為9m×5.3m,雙向雙車道,混凝土路面,隧道車流量較小。白天洞外環境亮度取3000cd/m2。原設計采用高壓鈉燈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照明設計選用高品質的飛利浦專用隧道照明燈具,燈具的光通保持性好,光衰小,使用壽命周期內可維持光衰量在20%以內。在整個燈具使用周期內,亮度值都高于標準值。(2)照明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系統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采用品質較優的LED照明燈替換傳統的高壓鈉燈,可有效節能。②工藝節能。采用亮度傳感器及時序控制,實現隧道的自動化控制,減少不必要的照明能耗,節約電能。③管理節能。建立照明能效管理系統,均衡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優化控制方案。(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和通訊網絡、LED照明燈具、檢測傳感器、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照明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照明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除應急照明外所有的LED照明燈具。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亮度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照明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照明燈組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照明段的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燈組的手動開關。
3.2通風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通風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方案設計嚴格遵照通風規范,每座隧道均采用22kw的射流風機。(2)通風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方案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原理。采用變頻器替代接觸器控制,實現風機無極調速和高效運行,節約電能。電機系統在設計過程中,需要考慮建設前、后長期工藝要求的差異和過載、重載啟動、系統安全等因素,因此都留有一定的余量。這些電動機大多在滿負荷下運行,電能利用率低、耗電量過大,浪費嚴重。變頻調速技術已成為節約能源及提高產品質量的有效措施。很多用戶實踐的結果證明,節電率一般在10%~30%,有的高達40%,變頻調速技術作為高新技術、基礎技術和節能技術,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中。采用變頻器進行變頻調速,可使電動機回到高效運行狀態,變頻器通過降低電機轉速減少輸出功耗,實現按需供能。設備的轉速降低后,可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壽命,節約電能,獲得可觀的間接經濟效益。使用變頻器進行交流變頻調速,并與PLC、CO/VI傳感器等進行配合,可以實現高精度控制,提高通風效率,有效節能,使隧道空氣質量明顯改善。②工藝節能原理。采用CO/VI、風速儀等傳感器,實現隧道通風的自動化控制,節約電能。該系統采用PLC控制,根據傳感器對隧道內CO/VI濃度實際檢測情況進行風機轉速調節,確保通風條件、空氣質量良好的狀態下,最大化的提高節能效果。③能效管理節能原理。建立隧道能效管理系統,實現智能控制、無人或少人值守,節約管理成本。采用最新的設計理念對通風設備的狀態進行綜合監測,如對風機運行狀態監視,運行時間監視、運行次數監視。在這些監控數據的基礎上,自動調整各各組風機的運行時間和次數,需要啟動風機時,優先啟動運行時間短的風機,延長風機的使用壽命。(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公路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通訊網絡、風機、檢測傳感器、通風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風機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通風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風機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約電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的所有的風機。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CO傳感器、VI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通風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風機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風機的手動啟停。
4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體會
(1)從技術方案的角度,考慮到目前新了《公路隧道照明設計細則》和《公路隧道通風設計細則》,后續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照明節能改造要滿足新的規范要求。在照明調光控制上,還可以采用無級調光的方式控制LED照明燈具,比該項目更節能,更加滿足運營安全的需要,在以后的照明改造中可以選用無級調光控制LED照明燈具。該項目節能效益良好:節能改造初步估算投入600萬元,年節約電費193.46萬度,年節約標準煤696.44噸,年減排CO21855.23噸,年節省電費125.75萬元。(2)傳統照明均采用高壓鈉燈,其初期投入相對較低,但耗電量高、燈泡易壞,維修工作量大。LED燈具供電安全等級高,其為冷光源,無熱輻射,無危害人體健康的紫外線輻射,無有害金屬汞,可減少環境污染,降低溫室效應和能源消耗,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維修工作量小。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節能改造的投入、能源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工作,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節能服務公司需滿足安全運營相關規范要求,承擔合同期內安全運營風險,這就促使節能服務公司選用品質較好的LED燈具和先進的控制方式,以達到運營安全、節能的目的。
三是能源費用托管型,即客戶委托EMC進行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能源托管費用;EMC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擁有全部或者部分節省的能源費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質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實施成本。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客戶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降低企業目前的運行成本。節能服務公司(EMC)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通過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技改新機制,由專業節能公司(以下簡稱“EMC”)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統一等特點。根據我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可以將其認定為融資租賃。為準確確定節能項目投資額,應結合節能項目投資回收特點,依據所簽節能合同的不同類型進行會計計量。當節能投資合同期限較短,建議以購買節能設備的實際成本確定耗能單位節能投資成本。當節能投資合同期限相對較長,引進節能設備價款有可能會延期支付時,建議耗能單位節能項目投資額應當以購買(節能設備及技術)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其具體做法,可參考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相關處理。新晨
1.節能服務市場發展還不成熟面對嚴峻的用能形勢,1996年我國推出了首個節能項目,世界銀行為此提供了大量的技術支持,我國的EMC項目由此獲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目前我國的節能服務市場發展還不成熟,比如市場準入機制還不完善,節能服務指標還不健全,節能效果檢測技術還不成熟,缺少標準合同文本等,所以當前整個節能市場出現了一擁而上、魚龍混雜的現象,管理層對這種現象也應接不暇,客觀上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的發展。
2.融資是節能服務企業生存發展的最大障礙由于行業門檻不高,目前節能服務市場70%的節能企業都是中小企業,企業自身融資能力弱,而EMC運行機制又決定了它對資金的依賴性,融資已成為決定節能服務企業發展的最大障礙。由于行業的特殊性,節能服務企業很難提供擔保或抵押,所以現階段,尤其是中小型節能服務企業很難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與此同時,又因為金融機構對EMC運作機制的認識知之甚少,也增加了節能企業從銀行獲得授信貸款的難度。
3.稅收減免政策落實尚需時日自2010年國務院25號文件頒布之后,稅收部門才開始承認節能服務屬于服務業,可以像其他服務業一樣開具服務業適用的營業稅發票,但部分地方尚未出臺具體實施細則,且申請程序繁瑣,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真正享受到稅收減免的企業數量不多,沒有起到相應的促進作用。
4.地方政府推廣節能改造積極性不高在北美,政府機構和公共設施實施節能改造的積極性非常高,包括白宮在內的政府機構都引入了節能改造,而我國政府機構和公共設施實施節能改造還只處于零星試點階段,政府機構和公共設施推廣節能改造的積極性不高。主要原因是我國政府現行的財務制度與合同能源管理運行機制存在天然障礙,具體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節能服務支出并沒有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另一方面,政府機構本身并無權使用由于采用EMC機制實施節能改造所節約的能源費用,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政府機構進行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政策研究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突飛猛進,節能市場不斷擴大,節能市場投資總額持續增加,預計到2015年,可以達到3000億元的市場規模。雖然國家出臺的各項政策正逐步落實,但節能產業的發展依然不夠成熟,仍然面臨著一系列問題,相當一段時間內,國家政策都還將是節能服務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推進力,節能服務產業仍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
1.營造良好的社會節能氛圍雖然EMC進入中國已有十多年的時間,但社會公眾仍然對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新機制缺乏必要的了解,這在客觀上極大的影響了其在中國的發展。面對社會對節能減排的認知障礙,政府應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嚴峻的用能形勢,向全社會宣傳EMC的理念,樹立全社會的節能意識;節能行業協會應利用自身優勢深入社區,通過開辦展覽會、開設講座等宣傳各種節能技術,大力普及節能知識,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和推廣,在全社會營造節約用能的氛圍,提高社會公眾對節能減排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引導和促進全社會參與到節能行動中來。
2.出臺并完善財稅政策支持節能產業發展節能服務產業自進入中國以來就獲得了政策的大力扶持,但目前來看相關財稅扶植政策還不夠完善。2010年以后,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磅金融財稅政策密集出臺,2010年出臺了《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了符合規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從2011年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2010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建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對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獎勵合同能源管理資金使用辦法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都是支持產業發展的重要文件,但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將已有的政策細化并且落實到位。
3.政府率先實行節能改造在北美,國家要求政府機構和公共設施必須釆用EMC模式進行節能改造。在我國現階段由于存在著財務制度障礙,各級政府并無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所以國家更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各級政府帶頭接受節能服務,從而引導節能服務市場采用EMC方式進行節能改造。政府機構和公共設施利用EMC模式進行節能改造,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就能達到減少能源消耗的目的,節能服務公司通過EMC項目也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2012年漳平市由于城市財政困難,在路燈改造項目中引入了合同能源管理,通過與昌盛節能合作,漳平直接節省了財政投資1000多萬元。據權威測算,經過節能改造后每年可節電240萬千瓦時,節電率將達到50%左右,而昌盛節能公司也將獲利160多萬元。
4.加大財政獎勵政策力度和范圍2011年以來,中央財政對采用“節能效益分享”模式實行節能改造的項目實施了財政獎勵政策,不僅中央財政給予每節約1噸標準煤240元的獎勵,各省級財政的配套獎勵標準要不低于60元/噸。相比較巨大的前期投入,這一獎勵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各地方可根據自身財力適當提高配套獎勵幅度。北京市已率先在工業領域實行了財政提高到360元/噸,非工業領域獎勵力度則更大,達到了每節約1噸標準煤獎勵560元。此外,還要進一步降低獎勵門檻,增加獎勵類型,以最大程度覆蓋盡量多的合同能源項目。
5.拓寬節能資本來源融資困難是節能服務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更是如此。我國節能企業普遍面臨的融資困境應從頂層設計尋求突破,國家可通過制定鼓勵政策,通過將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覆蓋范圍,鼓勵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服務,尤其是地方商業銀行對合同能源管理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目前已有北京銀行等為支持EMC開發了一些新的貸款產品,并且取得了不錯的收益。另外政府還可以通過成立擔保基金,搭建信息服務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措施支持企業融資需求;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如節能減排國家專項資金、工業節能專項資金、節能服務獎勵資金等直接支持節能服務產業;企業則可從通過股權融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手段實現融資。
6.規范節能服務市場調研表明,雖然節能服務企業普遍面臨融資困難,但這并不是制約節能企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主要障礙反而是節能服務市場不規范。這要求國家要通過立法嚴格市場準入機制,完善認證體系,對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全面的操作性強的資質等級認證體系,規范節能服務產業的入門門檻;建立節能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動態跟蹤節能改造項目的工程進度、履約狀況,當然更主要的是制定節能行業規范、節能服務標準,建立第三方節能量檢測制度。目前上海市已首先開展了上海市《節能改造服務規范》的編制工作,通過示范文本規范節能企業服務流程,使用能單位能清楚明白地享受節能改造的成果。
中圖分類號: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運作機制
能源,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資源,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防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能源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作用不亞于人類對糧食、空氣和水的依賴程度。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人類對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對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非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幾乎達到了極限,嚴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圍。各種自然資源即將開采枯竭,人類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全球范圍的能源危機。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時,由此帶來的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急劇變化也對人類生存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其中,由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是國際社會最關注的熱點。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來源于人類對礦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氣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國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都把節約和充分利用能源當成首先考慮的問題。而對于高耗能的企業來說,能源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設法開源節流,降低能耗費用,也已成為企業積極探索的問題之一。
20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后,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在市場經濟國家逐步發展起來。所謂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簡稱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就像醫院一樣,我們要有專家,為用能企業進行能耗診斷,計算出節能服務公司能為它節省多少能源;要有資金、設備和技術,可以為企業進行節能改造,安裝調試;最后還需要系統性的服務和培訓,建立一個長效的節能機制。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這一新機制在北美、歐洲、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逐步得到推廣和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出現了基于這種“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并且其發展勢頭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個國家通過節能服務公司(ESCo)采用新的電能提升技術、能源合同機制及對電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來幫助用戶提升電能使用效率,在美國,ESCo已發展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每年有10億美元左右的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運用市場機制來實現能源節約,其基本運作機制是: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和服務以及投融資和技術保障,整個節能改造過程如項目審計、設計、融資、施工、管理等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完成;在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回收和合理利潤由產生的節能效益來支付;在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并負責管理整個項目工程,如設備保養、維護及節能檢測等;合同結束后,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全部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耗能企業并培養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手冊等,此后由耗能企業自己負責經營;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的全部技術風險和投資風險。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載體是節能服務公司(ESCo)。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用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自由競爭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
從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業務運作方式可以看出,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傳統的節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區別(見圖1)。
節能服務公司(ESCo)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節能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能源審計。ESCo公司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測定客戶當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節能潛力所在,并對各種可供選擇的節能措施的節能量進行預測。(2)節能改造方案設計。根據能源審計的結果,ESCo公司根據客戶的能源系統現狀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節能技術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議。如果客戶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議,ESCo公司就可以為客戶進行項目設計。(3)施工設計。在合同簽訂后,一般由EMC公司組織對節能項目進行施工設計,對項目管理、工程時間、資源配置、預算、設備和材料的進出協調等進行詳細的規劃,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并按期完成。(4)節能項目融資。ESCo公司向客戶的節能項目投資或提供融資服務,ESCo公司可能的融資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資金、銀行商業貸款、從設備供應商處爭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資助。當ESCo公司采用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節能項目融資時,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獲得商業貸款,也可利用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擔保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幫助。(5)原材料和設備采購。ESCo公司根據項目設計的要求負責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所需費用由ESCo公司籌措。(6)施工、安裝和調試。根據合同,由ESCo公司負責組織項目的施工、安裝和調試。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進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戶正常運轉的設備或生產線上進行,因此,施工必須盡可能不干擾客戶的運營,而客戶也應為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7)運行、保養和維護。設備的運行效果將會影響預期的節能量,因此,ESCo公司應對改造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還要負責組織安排好改造系統的管理、維護和檢修。(8)節能量監測及效益保證。ESCo公司與客戶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以確認合同中確定的節能效果是否達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戶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協商確定節能量”的方式來確定節能效果,這樣可以大大簡化監測和確認工作。(9)ESCo公司收回節能項目投資和利潤。 對于節能效益分享項目,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即項目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就獲得高能效設備和節約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節能效益。
節能服務公司(ESCo)自身可能沒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務,但是,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可以通過整合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可能會涉及各類型的機構(見圖2)。
節能服務公司(EMCo)所開展的EM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商業性。EMCo是商業化運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來實現贏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業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銷產品、設備或技術,而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提供集成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節能解決方案,為客戶實施“交鑰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機構,但可以為客戶的節能項目提供資金;EMCo不一定是節能技術所有者或節能設備制造商,但可以為客戶選擇提供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設備;EMCo也不一定自身擁有實施節能項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戶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對于客戶來說,EMCo的最大價值在于:可以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提供經過優選的各種資源集成的工程設施及其良好的運行服務,以實現與客戶約定的節能量或節能效益。三是多贏性。多贏性是EMC業務的一大特點,一個該類項目的成功實施將使介入項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戶、節能設備制造商和銀行等都能從中分享到相應的收益,從而形成多贏的局面。對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EMCo可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大部分節能效益,以此來收回其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客戶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部分節能效益,在合同期結束后獲得該項目的全部節能效益及EMCo投資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此外,還獲得節能技術和設備建設和運行的寶貴經驗;節能設備制造商銷售了其產品,收回了貨款;銀行可連本帶息地收回對該項目的貸款,等等。四是風險性。EMCo通常對客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并向客戶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因此,EMCo承擔了節能項目的大多數風險。可以說,EMC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EMC業務的成敗關鍵在于對節能項目的各種風險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及基本類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
在傳統的節能投資方式下,節能項目的所有風險、所有盈利都由實施節能投資的企業承擔,這也是許多企業在節能面前躊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數情況是,實施節能企業的客戶由于自身種種原因的限制,自行的節能投資并不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存在節能投資的浪費,甚至項目的失敗。因此,有關專家指出,當前我國節能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引導和促進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過渡和轉變―有沒有一種方式,讓企業“零風險”地收獲節能技術改造帶來的效益?讓項目的節能投資達到最科學、最完美的節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合同能源管理”,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本質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節能新機制、新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戶的風險,為客戶最大限度地創造價值。它不僅適應現代企業經營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的需要,而且適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不僅是一種推動節能產業成長的節能綜合服務的商業模式,更是一種減少企業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個優質的專業化模式的服務新平臺,采取的是一種雙贏的共同承擔風險的商業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種為企業一條龍服務的“交鑰匙”工程。節能服務公司的經營機制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客戶見到節能效益后,節能服務公司才與客戶一起共同分享節能成果,取得雙贏的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服務的客戶不需要承擔節能實施的資金、技術及風險,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獲得實施節能后帶來的收益和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提供的設備。如果把能耗大戶比成“病人”,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就如同“醫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錢,醫生卻能對癥下藥,開出療效顯著的“節能藥方”,然后再從節約的能耗中獲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支出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企業的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不僅可以形成節能項目的效益保障機制、降低成本和風險,而且能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化,從而為建立節能產業提供了具體途徑。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決耗能企業開展節能項目缺乏資金、技術、人員、管理經驗等問題,實現節能零投資、零風險、持久受益,從而提高其節能積極性,并使企業有更多精力發展主營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節能有機會變成一項創造財富的過程,把環保、生態等眾多產業的綠色價值變成了人們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益。按照EMC模式運作節能項目,在節能改造之后,客戶原先單純用于支付能源費用的資金,可同時支付新的能源費用和ESCo的費用。合同期后,客戶享有全部的節能效益,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如圖3)。
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效果不止是一個節能設備的參數度量,更是一個時間度量。由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只負責銷售節能設備給用能單位,買賣結束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難以保證節能設備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正是要幫助企業發揮出節能設備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為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間的一種節能效果契約,以節能服務為手段,以節能效果收益為盈利模式,能保證節能項目的節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將加強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問對節能環保的認識,促進節能設備產業和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還可以成就一個行業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它的產業稟賦使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低碳經濟的代表性產業之一。在能源緊張、節能減排日益重要的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有巨大的市場需求。由于具備高增值性的特點,它還可以吸引投資、擴大就業,帶動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實驗研究等相關產業部門的興起,從而對節能服務行業的立業和發展提供支撐。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個高效率的市場化機制,與眾多產業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帶動這些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領域的發展。比如融資租賃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融資租賃提供了一個發展的新領域,在節能領域里,融資租賃能夠發揚優勢,避開劣勢。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廣泛行業領域,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制造業、從紡織行業到石油化工等鏈條關系行業,其中一些行業是單靠融資租賃無法涉及的,還有一些是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下很難涉足發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還使融資租賃能夠進入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服務,發揮其推進市場化進程、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兩者的結合,可以為雙方的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條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類型
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劃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2)節能效益分享型。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 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3)能源費用托管型。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5)能源管理服務型。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但是,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建議均應堅持以下原則:EMCo和客戶雙方都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對EMCo和客戶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以維持雙方良好的業務關系;合同應鼓勵EMCo和客戶雙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節能量,并確保節能設備在整個合同期內連續而良好的運行。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保證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在時間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長的趨勢,平均超過4.5年,最長超過10年;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托管期普遍較長,平均超過10年,最長為15年。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三、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發展前景
我國是世界上能源消費大國,同時也是能源效率較低的國家,目前在能源用戶中存在大量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技改項目,這些項目完全可以通過商業性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來實施。從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節能事業發展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合同能源管理(EMC)”這種節能機制同樣適合我國的情況,我國已有的節能機構和潛在的投資者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實施節能項目,并從中獲得贏利和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節能降耗任務的重要舉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國起步較晚,1997年才進入中國,相關部門同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共同開發和實施了“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并在北京、遼寧、山東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們分別是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節能技術發展公司和山東省節能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任務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自此拉開了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序幕。“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核心內容是:(1)利用世界銀行和GEF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我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場節能新機制;(2)促進我國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全面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3)不斷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速度,從而為緩解全球溫室效應作出積極的貢獻。
2000年6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向全國發出《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傳、培訓工作。這一通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響應,隨之涌現出許多新興/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設立世行項目部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擔保的難題,并專門成立了一個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服務公司成長的行業協會――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EMCA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行業協會性組織,也是國家發改委/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子項目執行機構之一。EMCA為民政部正式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其目標是推廣和發展以EMC機制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有針對性地為新興/潛在EMCo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援助,幫助他們建立與提高各方面的運營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與發展,并最終形成我國的節能服務產業。EMCA在節能技術、節能項目運作、國家節能政策和規劃、金融、財務、稅務、法律等方面擁有強大的專家隊伍和技術實力,并與美國、日本等國的ESCO協會、UNDP、UNEP、WWF、EVO等國際組織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世界銀行的指導下、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辦公室的直接領導下,以宣傳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機制為手段、以新興/潛在節能服務公司(EMCo)發展需求為導向、以配合政府機構推動節能工作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為根本開展工作;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并存,EMCA已逐漸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2004]30號)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項綜合措施,其中第五項為,要推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節約新機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融資擔保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節能節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節能節水技術服務。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我國第一個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第二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進節能產業化,為企業節能改造實施全程一條龍服務。”2005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重點的通知》(國發〔2005〕21號)第八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投資擔保機制,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辦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第四條指出:“重點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為千家企業節能改造提供節能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457號)指出:“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各級各類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拓寬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在競爭中不斷做大做強,在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為企業和用戶提供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取得合理利潤,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6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出:“開展能源審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新機制,促進節能技術進步。”于2006年8月6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明確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7年6月3日頒布的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7〕15號)第十九條指出:“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2007年11月頒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發改企業[2007]3251號)指出:“健全節能減排服務體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組織專家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和診斷,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中小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并提供設計,培訓,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完善相關政策,大力發展產業化,社會化,專業化的中小節能服務體系。”2007年10月28日頒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這為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提供了在公共機構節能中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據統計,我國“十一五”期間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節能服務產業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累計超1800億元。《“十一五”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報告》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將從782家發展到2500家,節能服務產業將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節能服務企業的發展無疑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實踐表明,在我國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來,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來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國務院將其確立為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駛入快車道的一年。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加快節能服務產業發展,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四部委《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0]2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意見》強調,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同時,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積極利用國外的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支持。《意見》同時明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形成一批擁有知名品牌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意見》還強調,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和自律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加快建設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開展節能咨詢服務。《意見》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用能計量管理,督促用能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為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基礎條件。要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加強對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規律的研究,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推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20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暫行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其他節能改造項目的節能量下限放寬到100噸標準煤以上(含)。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 《暫行辦法》明確,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鼓勵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名單進行調整。
2010年6月5日,我國首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上線運行,這也是社會資金進入節能投資領域的首個通道。這種交易模式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對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這樣,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節能收益能提前變現而實現融資。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旨在解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這個交易平臺,可將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以獲得流動資金開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2010年8月9日,由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提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作為國家標準(標準號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合同類型、技術要求和參考合同文本等。該標準的制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服務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具有指導意義;對政府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落實有關激勵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標準緊密結合當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新形勢和政策導向,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通則》的出臺為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依據,在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技術規范的同時,也為節能服務企業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對欲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企業而言,《通則》顯得尤為重要,《通則》將是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獎勵資金申請的重要依據。總之,《通則》實施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一件大事,需引起節能服務企業足夠重視。
國家密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觀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極為重視。2010年7月,《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該辦法對審核管理機構的技術資質、專業人員配比等均做出明確要求,對獲得節能量審核資格的機構將頒發相關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經過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答辯等環節,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等5家單位被確定為北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該通知明確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將給節能服務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一方面,具有完整節能服務產業鏈的企業將更加受益;另一方面,節能服務企業的盈利能力也將大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布了第二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共有523家節能服務公司入圍,此次名單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業。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并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都可以申請國家財政獎勵資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由此,節能服務正式升級為國家戰略。
2011年5月4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十二五”期間,兩部門從加強新建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推進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機制創新等多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力爭在推進建筑節能上有所突破。同時,《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還明確要求各地積極發展能耗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大力推廣運用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創新機制。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難以改變,依靠新能源改變我國能源結構將是個長期過程。面對資源和環境的挑戰,我國必須堅持節能減排優先的原則,加快對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產業的技術改造。為此,這期間,要積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場方式來推進節能減排。目前我國大量的已有成熟技術不能集成化使用,單個企業、個人使用成本過高。因此需要創新節能服務方式,將已有的節能技術集合起來,由節能服務商來提供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因此,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推動節能減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國家為增強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明顯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進力度。摸著石頭過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長的必經階段,隨著節能市場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節能產品供應商、節能服務供應商、能源用戶和投資界所認可的商業模式會慢慢呈現。
2010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達32.5億噸標準煤,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能源消費國。而根據“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必須控制在42億噸標準煤以內,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我國節能降耗的任務將十分艱巨。同時意味著未來我國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大。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充分發揮國內市場潛力是一個永恒的課題。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有利于促進投資,搞活內需,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充分發揮節能服務公司的專業化功能,提高企業的節能減排意識。當前,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工作,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要完成既定的綜合節能指標,通過合同能源管理來整合各項節能技術的運用,將實現能源管理從自我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的轉變,這種節能服務產業化的發展正日益顯現出巨大的生機。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服務產業剛剛興起,這一個市場有待培育。隨著國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將進入發展的佳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動的節能服務產業即將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光”。當前我國步入了“十二五”的關鍵時期,節能減排工作也進入了攻堅階段。為實現國家新的“十二五”規劃目標,達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雙贏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諧社會和低碳生活,需要我們攜手并肩,共同努力。我們要發揮優勢,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為節能減排作出應有的貢獻。在我國政府強力推進節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市場空間既大,節能服務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必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可以預計,“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將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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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內涵與意義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其實質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基于這種機制運作、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種適合當前形勢的商業運作模式,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集成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節能解決方案,包括從能源審計、項目設計到工程實施、節能確認等一全套服務。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蓋的行業很廣泛,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制造業,從石油化工行業到紡織業。
據相關部門預計,今年中國的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有望達到800億元,增速保持在30%~40%,未來行業市場容量有望高達4000億元。所以,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當前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倡導低碳經濟和建設兩型社會的客觀需要。
被引入中國后10余年的時間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證明是一項“多贏”的節能模式。首先,節能服務公司服務的客戶不需要承擔節能實施的資金、技術及以此帶來的風險,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獲得實施節能后帶來的收益,既減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綠色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競爭力;其次,EMC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收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回利潤;另外,投資機構也可以從這一商業活動中得到投資回報。從宏觀層面來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業專注自身主導產業的發展,實現產業升級及低碳轉型,也有助于公用事業節能減耗,減少財政支出,同時也帶動了諸如融資租賃產業、金融服務業、節能設備制造業、信息咨詢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總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有利于促進投資,搞活內需,在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進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我國現在處于經濟快速發展和能源持續緊張的大環境下,基于市場運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驅使,節能服務企業會不斷尋找客戶實施節能項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商業模式在我國存在著廣闊的節能市場。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加上不斷完善的政策出臺來推動這一產業的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將成為低碳經濟的代表產業之一,我們也將迎來低碳經濟、低碳社會的新時代。
二、 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現狀與問題
1998年,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國實施了“中國節能促進項目”,分別在北京、山東、遼寧成立了3個示范性的節能服務公司,將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引入國內。10年來,節能服務公司不斷發展。到2009年,全國節能服務公司約502家,共實施節能項目4000多個,總投資280億元,完成總產值580多億,形成年節能能力1350萬噸標準煤。節能服務產業從業人員由2008年底的6.5萬人增加到11.3萬人,增幅達74%。 但是在這些成就的背后,我們還應看到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過程中還面臨著一些阻礙:
1.意識不強
在國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個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發展起來的,尤其在北美和歐洲,現已形成龐大的節能產業。有資料顯示,國外在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項目平均節能可達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起步晚,發展時間短,很多人都不理解這一新名詞,有些企業節能意識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約束,往往只從自身的短期經濟利益來考慮,認為“節能”和“經濟利潤”不可共存。所以,雖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良的發展環境,但公眾認識還需要一個過程。
2.融資困難
這是節能服務公司面臨的一個非常大的挑戰。來自科技部的一份資料顯示,我國的節能服務公司有92%面臨融資困難。原因主要有:節能服務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規模小,如果從銀行貸款,并沒有固定的有形資產作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來的收益,且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評估部門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所以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節能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報時間也較長,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當企業的自由現金流不足時,很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盡管事實證明大多數節能公司業績優良,但實施項目初期的融資瓶頸很難讓他們增強公司的影響力。這樣節能服務公司就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融不到資,就無法擴大公司規模、增強品牌影響力,當實力無法增強時,在融資上面臨的問題就越難解決。
3.發展不規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國的時間并不長,還沒有形成適合于我國國情的發展模式,所以還存在一些不規范之處:
首先,市場誠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較大,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包括合同的嚴肅性,合同中的比例分成糾紛等。其次,規模較小,自有資產不足,實力差,難以適應當前推進節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節能服務公司少,所以影響力也較小。
4.標準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被看好的節能模式,在我國發展的過程中,行業技術標準卻不明確,如技術專利的設立標準、節能設備的使用標準和節能效益的評估標準等。因為沒有整合各方的需求來為這條產業鏈上的企業提供一種可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所以并不利于技術專利的共享、項目實施的資源分配,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發展進程中的一大阻礙。
三、推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針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對的問題,應從以節能服務企業為中心,與之相關的各產業來綜合考慮,不斷加強節能意識,完善節能服務模式。
1.加強節能意識,構建節能服務平臺體系
在能源緊張、節能減排日益重要的中國,首先需要加強的就是節能意識,尤其是重點用能企業、大型商務樓宇和公共機構這些高能耗單位,并鼓勵他們逐漸認識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商業模式,選擇合適的方案對企業進行節能改造。同時,政府應著力構建節能服務平臺體系,充分發揮能源主管單位和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這些中介組織的作用,利用網絡、報紙等公共平臺來宣傳合同能源管理,讓公眾對這一機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2.發揮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納入政府采購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是一種非常適合在政府采購中推廣的節能機制。政府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減少公共財政的支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這一模式的推廣和實施有利于政府機構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引導行業節能工作的開展。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因為它是一種新型的科技服務采購,同時包含了工程、貨物、服務等內容,不同于一般的貨物采購,所以還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來推動其發展。
同時,采購過程中,還要注意實現采購機制和運營機制相結合(即把后期的運營成本也考慮在內)、解決零余額賬戶的問題(即財政劃撥給預算單位的資金,在結算時如有結余,應全數返回國庫,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公共機構節能的積極性)。
3.完善貸款制度,不斷推出創新型金融產品
政府應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節能減排的資金來支持金融創新,可以促進金融機構更好的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支持。設立專業化的節能項目擔保基金和相應的運作機構,建立、完善以擔保基金啟動銀行貸款的節能融資中介機制。
各金融機構也要及時制定一些切實措施,推出創新型金融產品,對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廣。例如,央行擬在銀行、節能技術服務公司和節能業主企業三方中推廣保理(保付) 融資業務試點。由于保理業務基于服務合同中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節能服務公司就可以將應收賬款作為債權抵押給銀行,進行債權抵押貸款,節能業主企業則向銀行還款。項目完成后,銀行再向節能服務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銀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業實施服務合同的未來收益權作為還款來源,發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貸款。貸款資金實行封閉使用,專款專用,通過對回籠資金的監管及第三方信用擔保實施雙重保障。該銀行將這一信貸產品稱為訂單融資。
其實,除了信貸產品,與合同能源管理關聯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慮,比如碳排放權現貨和期貨。還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廣泛募集節能資金,設立專門的“碳券基金”用作節能減排項目的投資和信貸擔保基金,促進節能減排投資進入資本市場。
4.促進規范發展,加快建立節能技術標準
針對節能服務企業規模小、實力差的問題,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政策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形成一批擁有知名品牌,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
另外,行業協會和相關機構應加緊制定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完善行業規范,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大力推廣提供有效的技術依據和保障;另一方面,設立一批質量比較好的節能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技術水平、可信度(實力)進行評估,也對節能經濟效益進行評估,提高企業信譽度,避免出現在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和投資機構之間互相不信任的情況,促進節能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此外,節能服務企業還應通過系統持續性的培訓、海外學習、技術交流等方式來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同時不斷引入新設備和新技術,提高節能技術。
5.推廣合理機制,實現節能社會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業、公共機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對象外,普通住戶家庭的節能也應被重點提出。因為老百姓購買或者更換節能產品的成本較高。所以,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說,節能的群體效應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區為單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質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戶家庭中宣傳節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選擇合理的方式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大家購買節能電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實現節能的社會化。
6.組建合同能源管理聯盟,完善節能服務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個多產業參與其中的復雜商業模式。組建合同能源管理聯盟,將為各方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溝通平臺,這一聯盟應包括節能材料供應商、節能設備制造商、金融保險機構、工程安裝公司、檢測機構、工程設計公司、招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合同能源管理價值鏈的所有主體。同時要注意從宏觀環境、產業環境和企業環境各方面不斷完善節能服務模式,使之能更快速更健康的發展,為發展低碳經濟和建設兩型社會貢獻應有的力量。
參考文獻:
[1] 高達4000億,合同能源管理“豁開”千億蛋糕[N].中國經濟導報2010-04-12
2、報告期內凈利潤年均復合增長率達115.67%;
3、已經形成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完整的產業鏈布局。
天壕節能(300332)是國內較早在余熱發電領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連鎖投資運營余熱發電項目的綜合節能服務商之一,是該領域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市場開拓者。秉承“以技術為先導、以資本為后盾、創新的商業模式、發展合作共贏的節能環保事業”的理念,公司已經成為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綜合節能服務提供商,是目前國內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資余熱發電項目較多的公司。
業績保持快速增長
天壕節能主營業務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從事余熱發電項目的連鎖投資、研發設計、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亦利用公司在余熱發電技術、余熱發電項目建設、余熱電站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客戶提供包括余熱發電項目工程設計和技術咨詢、工程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在內的工程建設與技術服務。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通過投資、建設、運營余熱電站,將合作方提供的余熱資源轉化為電能供給合作方使用,以幫助合作方降低實際能源消耗,減少煙氣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優惠電價和實際供電量與合作方進行結算,分享節能收益,獲取投資回報;合作方在零投資的情況下大幅節省了能源成本,從而實現雙贏。
作為目前少數具備跨行業余熱電站投資、設計、建設、運營能力的綜合節能服務公司之一,天壕節能目前已簽約的項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業,正在開發冶金、鋼鐵和化工等行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運營及在建、擬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達29個,是國內余熱發電領域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場優勢;同時,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運營期限均為20年,項目經營的可持續性較強。
公司是少數掌握三個以上用能行業余熱發電技術并提供工程技術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之一。多行業工程技術服務項目的實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熱發電領域的技術影響力,同時也為公司后續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拓展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儲備、積累了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快速增長,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4938.05萬元、9001.96萬元和18307.26萬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92.55%;實現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108.35萬元、2971.16萬元和5155.26萬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115.67%。隨著已簽約在建、擬建項目逐步投入運營,公司營業收入、凈利潤預期仍將較快增長。
具備雄厚技術實力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業務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結構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種綜合性的、專業的能源服務商(ESCO)應運而生。
在這種商業模式下,節能服務商往往是設備制造商或者主要經銷商,通過這種業務模式可以帶動核心設備(或部件)的銷售,還可以通過搭配技術輸出,帶來顧問咨詢業務的額外收入,通過分享大部分的節能收益來獲得除了設備銷售與技術型勞務輸出外的額外收益,該收益來自用能方節約的能源費用分享。
作為交易對手,用能單位運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實現節能改造,免費完成國家節能減排任務;同時,用能單位還不承擔項目資金、技術風險,安享節能收益,獲得無風險回報;在雙方約定的分享期結束后,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商原先安裝的節能設備,免費獨享設備余值及其帶來的節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雙贏的商業模式,在“十一五”期間起步并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節能服務商已超過2 000家。“十二五”以來,國家重點以市場化方式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明確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體表現為:宏觀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獎勵、稅收政策相繼;企業節能責任進一步落實,繼“十一五”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之后,國家又推出“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除受益于產業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業化內生動力增強,大型企業開始進入節能服務市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為節能服務產業主流模式,市場逐漸步入規模化發展階段,其會計處理規范化需求也日趨明顯。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運營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發生在節能服務商與用能單位之間,主要有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運營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及檢測和確認節能量(或節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現金流始終為凈流入。
2.節能量保證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節能服務商提供的設備與技術未能達到承諾的節能量,將由節能服務商賠付未來應全部達到的節能量方面的經濟損失,或者由用能方向節能服務商支付服務費及其所投入的資金。
3.能源費用托管型
節能服務商按合同規定的標準,為客戶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統,承包能源費用。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能源服務質量標準及其確認方法,不達標時,節能服務商按合同給予補償,節能服務商的收益來自能源費用的節約,用能方的經濟效益來自較以前能源費用(承包額)的減少。
二、會計處理難點與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上的難點
2007年開始執行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與38項具體準則,但其中沒有1項準則對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業務模式制定相應的處理規范。自從近年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蓬勃發展起來后,節能服務公司的會計處理開始出現混亂,缺乏橫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類似于租賃,節能服務商相當于把設備租賃給用能單位,通過類似于收租金的方式獲取節能服務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賃會計準則,但這種處理方法需通過折現法計算最低付款額并進行攤銷,不僅計算復雜,也未考慮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額不確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認為根據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一般要確保節能服務商未來分享的節能服務收益覆蓋其投資并略有盈利,在技術可靠的情況下,一旦工程竣工,其應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們選擇按照建造合同準則來進行會計確認,這種方法顯然誤將其投資于特定節能服務項目的投資成本理解為收益,既不準確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本質及遵行的原則
1.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
采用租賃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節能服務商,其實在更深層次上沒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與原則。
首先,在投資設備的所有權關系上,節能服務商往往是節能設備的唯一投資人,也是技術提供方,可謂是出錢又出力。通常在雙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節能收益分享期內,設備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商,這就要求由節能服務商入賬并計提折舊。
其次,在收入的確認方面,會計上要求節能服務商將所投入的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用能方;節能服務商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對該設備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應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節能服務商;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就可以知道,節能服務商事實上在雙方約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對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及主要設備的繼續控制與管理權;同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沒有對節能收益分享期內節能服務商的分享收益進行確定,需等到約定的結算周期末才能通過特定的計量與計算方法計算得出(影響因素包括設備系統節能效率、實際運行時間、用能量等),也就是說,在分享期末以前,節能收益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相關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計量,可見采用建造合同法來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明顯的瑕疵。
2.應遵循的原則
既然現行準則體系中未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規范,就應該給予對該業務模式的會計本質判斷,結合主要的會計原則分析擬定一個可行的會計處理方法,這些會計原則應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配比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約定的收益分享結算期確定當期應當確認的收入或者營運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實際收到應分享的收益金;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時,應根據業務的本質進行判斷,而不是僅根據表象認定適用租賃會計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會計準則;配比性原則即要求將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應確認的收入與其成本進行配比;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就是要將節能改造過程中初始投入的設備與構造物形成的固定資產與竣工后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損益區別開來,盡可能提供高度可靠與相關的信息。
三、會計處理過程應用案例
根據對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結構、商業運營模式及其會計本質與應遵循的會計原則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在收益分享期結束前,節能服務商投資的所有成本應視作其固定資產,后續運營費用視作其損益,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才能確認期營業收入,同時按照分享收益期為限將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營業成本。收益分享期末,節能服務商將該相關固定資產進入清理,將殘值計入營業外收支凈額。
例如,A節能服務公司為B用能單位進行工業三廢燃燒爐改造(用于生產蒸汽)節能技改服務,技改設備投資3 000萬元,人工及專家技術咨詢費60萬元,全部由A公司投資。根據合同約定,改造完成后實際產能為90噸/小時,每天保底運行10小時,B公司按照每噸蒸汽36元的價格向A公司購買蒸汽,遠遠低于該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鍋爐的蒸汽生產成本,A公司需派專人在B公司進行設備維護與監測,每月工資5 000元。該設備設計使用壽命8年,蒸汽使用費按月計量結算,雙方合作時間為5年,期滿后該設備免費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進行生產維護。
(一)項目建設期的會計處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結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資的設備等所有權,因此應視作A公司自有固定資產管理,分別初始投資的設備款3 000萬元與人工及專家咨詢費60萬元依次納入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賬戶核算。
四、小結
采用上述會計處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會計本質與核心基本原則,對新業務模式在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的情況下,依然能夠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相關可靠的信息。該會計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摒棄了運用租賃會計準則的復雜性,也糾正了運用建造合同準則核算對節能服務公司實際節能收入的扭曲。
作為用能單位,該業務模式對其原有模式影響不大,只是原先購買煤炭等燃料動力的費用從燃料供應商那里轉移到了節能服務公司,僅僅是付款對象的變化,且金額還有小幅度節約,有利于降低其運營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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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險評價矩陣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運作機制決定了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實施中必須承擔風險。因此,應完善項目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識別與項目有關的風險,評價和管理改善項目的執行效果,從而使潛在機會或回報最大化,潛在風險最小化。風險矩陣是項目管理中識別風險因素重要性的一種結構性方法,風險矩陣能夠全面、動態地初步識別風險因素,包含風險來源、可能結果、預期發生概率,然后對風險進行分級整理,為風險管理的后續階段打下基礎。利用風險矩陣收集的數據和評估結果可以在整個風險管理過程中應用,有著重要的推廣應用價值。風險矩陣方法關于各風險評價因子的權重系數是通過專家打分或調查投票的方法來確定的,以識別對項目影響最為關鍵的風險,為節能服務企業經營者提供制定相應風險處置措施的依據和歷史紀錄。
2.1原始風險矩陣
原始風險矩陣由需求欄、風險欄、技術欄、風險影響欄、風險概率欄、風險等級欄和風險管理/降低欄等構成。風險矩陣通常由項目風險管理小組來完成,負責對項目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估。
1)需求欄:列出項目的基本需求,通常包括項目操作要求和項目管理需求。
2)風險欄:描述項目的具體風險。
3)技術欄:根據具體需求列出可采用的技術。如果所需技術不存在或不夠成熟,則可能會不能滿足需求,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會相對高些。4)風險影響欄:用于評估識別風險對項目的影響,通常用I表示。將風險對項目的影響劃分為五個等級。
2.2Borda序值
由于風險等級欄僅給出了三個直觀的風險等級,因此在評價結果中會產生很多風險結,即處于同一等級可以繼續細分的風險模塊。為了能夠識別同等級下相對關鍵的風險,在風險矩陣中引入Borda序值方法,以盡量減少同等級的風險評價結果。Borda序值是對某準則進行排序,統計出風險因子在該準則下的排名,然后進行綜合考慮。設總共有N個風險值,i為風險因子,k為相應準則(k=1表示風險影響,k=2表示風險發生概率)。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評估
根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實施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特征選取風險因素。在編制風險清單基礎上,結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具體特點,進行專家投票。經過對收回的有效問卷進行整理,即可輸入風險影響和風險發生概率。對于風險影響,應根據加權后的投票結果,采用取多數原則;對于風險發生概率,應采取加權平均原則。其中,U24項目運行管理能力屬于高等級,是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最大風險;U23工程質量和U27預期效益適應性條件其次,前三項高等級風險均屬于內部風險,可以通過自身技術力量的完善進行規避。U11政策影響作為外部風險,對項目的實施具有重大的導向作用,可以通過及時了解政策趨勢,采取相應的風險應對和控制措施。
險規避和應對措施
通過風險識別找出影響項目質量、進度、投資等目標順利實現的主要風險,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提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實施建筑節能改造項目風險的控制措施,盡可能地降低工程項目風險,實現節能運行項目的預期目標,這是項目風險管理的主旨所在。雖然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大量風險客觀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通過項目經驗和積累,以及通過測試、模擬、分析掌握的節能技術相關數據資料,來識別甚至是量化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連帶后果,從而通過適當的技術和方法來應對與控制風險。根據風險清單指標體系的要素,可以提出相應可采取的應對與控制方法。
4.1外部風險的應對與控制
外部的政治、經濟環境是不可控制的。規避這些風險,需要節能服務公司仔細研究政治、經濟動態和走勢,了解國家在節能事業方面的政策和優惠措施,熟悉法律法規,相應風險清單的應對措施。
4.2內部風險的應對與控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執行過程中,節能服務公司內部技術實力是項目成功的重要保證,這部分風險是可以控制的。控制這些風險,節能服務公司應通過不斷提高自身技術實力,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運行管理方案,保證預期的節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是節能服務領域的一項新興業務,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尚未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作出相應的規定,在會計核算的科目、內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實際工作中很多節能服務企業的會計核算非常混亂和模糊,迫切需要從理論和實務上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節能服務企業正確組織會計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目前節能服務企業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實務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核算模式:
(一)存貨準則核算模式
即認為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單位提供的是自產的節能設備銷售、安裝及售后服務,其實質類似于分期收款的節能設備和后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筆者認為:就“實質重于形式”而言,節能設備購置在本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資產投資業務,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轉化為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是節能服務收入,而非銷售節能設備的收入。所以無論是從業務性質上還是從交易實質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貨準則的相關規定。
(二)BOT項目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參照BOT項目處理方式進行核算。BOT是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采用這種核算模式的企業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也要經歷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相符。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BOT的(建設―經營―移交)項目是為了緩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增加與投資資金緊張的矛盾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投資模式。政府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非政府部門的投資者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投資者承擔該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權利。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投資者通過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取合理回報;同時,政府部門擁有對這一基礎設施項目的監督權。特許期屆滿后,投資者將該基礎設施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部門。可見,BOT項目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兩者在運營模式上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也不適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資租賃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就是節能服務企業按照客戶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資產,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資并獲得收益,合同期滿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客戶。且資產多為專用設備,一般只有用能企業才能使用,所以與準則中的融資租賃規定相吻合。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屬于節能服務企業,用能企業只擁有使用權,而且未來的節能收益并不能確定,與節能設備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沒有全部轉移給用能企業。節能服務企業在合同期內要對資產進行折舊或攤銷,而用能企業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支付的租金已列入當期損益,也不允許再計提該項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而且該資產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運營的需要可能不斷的發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難確定資產的價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期通常遠短于設備的正常使用壽命,與融資租賃規定的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賃期發生的正常維護費用由出租方承擔而不是承租方,與融資租賃的規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條款表現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確定一個節能額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個絕對額。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講也是一種未來的不固定的服務收入,對客戶來講也是一種未來不確定的支出,具有波動性。這就導致無法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計算最低付款額和最低收款額。
(四)經營租賃核算模式
此種模式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屬于經營租賃業務,節能服務企業建造的設備是未來出租的固定資產,未來從用能企業獲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資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內,節能服務企業將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收益;而用能企業由于設備在合同期內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按各期的節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節能服務企業的支付設備使用費(即租金)通常按直線法計入當期支出。與準則中的經營租賃一致,應按照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賴特定資產,即節能服務公司負責建造的節能設備,該節能設備雖然形式上是由節能服務公司使用管理,但是這種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單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內,合同條款對節能服務公司在運營設備期間的服務類型、服務對象、服務價格進行了限定,因此節能設備的實際使用權在用能單位,即節能設備的使用權發生了轉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釋義,確定一項協議是否屬于或包含租賃業務,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履行該協議是否依賴某特定資產;二是協議是否轉移了資產的使用權。所以,合同能源管理應該屬于租賃業務范疇。
綜合分析上述四種核算模式,相比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經營租賃的表現形式,特別是合同期內的諸多不確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經營租賃核算方式更加簡單、直觀。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界定為一種特殊的經營租賃業務,即在租賃結束時雙方發生了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這種轉移雙方基本都是以贈予與受贈的方式完成,而且現行的稅收政策也是這樣規定的。對節能服務企業來講,該資產隨投資的回收基本已折舊或攤銷完畢,賬面價值幾乎為零,只需做簡單的資產清理;對用能企業來講,不需另行支付資產價款,只是取得資產所有權,賬務上也只是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為此,筆者建議現階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擬參照租賃準則中經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從長遠考慮,應加快制定出臺合同能源管理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準則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因此,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我國長期的戰略性產業,從合同能源管理未來的發展要求出發,很有必要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單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以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會計核算。為此,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組織相關專家和實務工作者,在深入調研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運作模式和會計核算情況的基礎上,抓緊起草《企業會計準則X號――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見稿)》,在充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盡早制定出臺并實施《企業會計準則X號――合同能源管理》,以滿足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的現實需要,促進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健康順利發展。
(二)從短期看,應租賃準則解釋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核算
在目前財政部尚未出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相關會計準則的情況下,可先通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的方式,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具體核算方法作出統一規定。現階段,節能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后,根據現行有關會計準則、解釋和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業務的特點和交易實質進行判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采取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實務操作。
三、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處理方法的具體建議
根據租賃準則中經營租賃的相關規定,對現階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各階段經濟業務事項的賬務處理,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項目前期階段
項目前期階段主要包括項目拓展階段、項目方案階段以及項目合同階段。項目前期階段經濟業務應通過設置“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用來歸集相關的前期費用。在項目前期階段發生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聘請專家的勞務費、交際應酬費等費用應根據受益原則,直接為該項目提供勞務(工程技術部)的,應計入“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行政管理部門(綜合管理部)或銷售部門(市場營銷部)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即相關費用發生時,借記“生產成本”、“勞務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項目建設階段
項目建設階段的主要經濟業務內容包括:采購原材料、設備,組織項目施工、安裝和調試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節能服務公司應將購建的資產,以及開發和購置的無形資產分別確認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項目建設階段應通過設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科目,核算根據項目設計要求采購原材料、設備,組織項目施工、安裝和調試,以及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合理支出。
為區別節能服務公司內部自用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時,應在“固定資產”科目下設置“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二級科目;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二級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購建的賬務處理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1.購入不需要安裝的節能設備時,借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購入需要安裝的節能設備時,節能服務公司應將相關的成本費用可先通過“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進行歸集;安裝完畢,投入使用后轉入“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項目建設階段購入設備、材料時,按實際發生額,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發生施工、安裝和調試等費用支出時,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3)項目完工結轉成本時,借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
3.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的,購入設備、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借記“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工程”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購置的會計賬務處理如下:按購置成本,借記“無形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三)項目實施階段
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經濟業務包括對項目的運行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安排好項目資產的管理、維護和檢修,與用能企業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項目實施階段經濟業務應通過設置“生產成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收入”、“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和攤銷費用,并確認節能效益分享收入。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折舊時: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
2.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攤銷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
3.根據有關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應屬于節能公司的主營業務,相關的收入、成本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核算。
(1)發生的管理、維護和檢修費用等費用化的后續支出,應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收益,收取節能服務費確認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節能服務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的,借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收入”科目。
(3)收取節能服務費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XX用能單位”科目。
(4)期末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成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科目。
4.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節能服務企業應分別核算各項目的成本費用支出額。對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劃分不清的,應合理進行分攤,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項目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兩個因素計算分攤比例,兩個因素的權重各為50%”。
(四)項目期滿移交資產階段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期滿后,應將節能設備從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移到用能單位。項目期滿移交資產時,應通過設置“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等科目,核算移交過程中的相關支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單位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按照上述規定,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企業移交節能設備等資產時的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1.節能服務企業應將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全部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固定資產”科目;再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2.移交無形資產時,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贈”科目、借記“累計攤銷――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根據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貨記“無形資產――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無形資產”科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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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簡稱EPC)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節能新機制。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合同能源管理定義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近年來,隨著國家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相關政府部門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企業的扶持力度,國內節能服務行業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眾多節能服務公司進入資本市場,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的廣泛關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較為特殊,具有多種運營模式,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混合型等不同類型。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指南、講解、解釋等尚未就其會計處理進行明確規范,會計實務中存在多種核算模式,各種會計處理方法差異較大、對會計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具有較強的依賴性,給會計信息可比性和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帶來較大挑戰。本文將以一家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作為典型案例,針對其會計核算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案例背景
某節能服務公司(乙方)擬在新三板掛牌,其于2014年9月與某鋼鐵公司(甲方)簽訂“燒結廠燒結余熱利用工程項目合同”,合同約定:1.甲方提供項目建設場地、余熱資源及各類接入點,乙方負責余熱發電項目投資、設計、建設、運行管理等服務。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三臺燒結環冷機各設一套余熱鍋爐裝置、一套汽輪發電機組(即“三爐一機”),并設置一個主廠房。2.該項目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項目建設及投資風險由乙方承擔,余熱發電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以收益分享的方式實現收益。3.新建余熱電廠建設期1年,運行期8年。合作期內乙方擁有該項目形成的動產、不動產的一切權益(不含土地);合作期滿項目相關資產的所有權無償轉讓給甲方。4.項目運行期內,雙方按協議價格就共同確認的當期實際產出的電量計算本期款項,由乙方提供電費增值稅發票,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二、案例解析
1.觀點一:認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之混合銷售業務進行核算。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企業提供節能設備、負責安裝并提供售后服務,其實質類似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節能設備并提供后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由于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因此銷售節能設備應作為銷售商品核算,提供節能服務按照提供勞務核算。2.觀點二:認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參照BOT項目處理方式進行會計處理,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核算。項目合同明確規定“該項目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節能服務公司需要履行“建造—經營—轉移”的完整過程,具有明顯的BOT特征,類似于《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的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交易合同對節能服務公司的經濟影響也與典型的BOT合同一致,二者僅存在法律形式差異。因此在建造期間,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就其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收入和成本;在運營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3.觀點三:認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進行核算。從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模式分析,節能服務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包括建造活動和發電運營。由于乙方本身并非一家發電企業,實質為一家專門從事節能環保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余熱發電項目的主要利潤來源于公司在節能技術和能源管理領域的專長和經驗;公司實際主要為客戶建造余熱發電裝置,并以與余熱發電量掛鉤的變動對價作為建造合同對價。因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本案例中,合同總價款取決于未來8年運營期的實際發電量,由于時間跨度較長,預期經濟利益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項目建設階段建造合同的結果無法可靠估計。因此不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需要根據《建造合同》準則第25條的規定判斷成本是否可以收回,分別作出相應會計處理: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4.認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的融資租賃進行核算。根據合同安排,該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系節能服務公司按用能企業的要求建造一項特定的固定資產,建設的資產及設施具有專用性,僅供用能企業使用,履行該協議依賴于上述特定資產;該項目合同期為9年,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用能企業擁有使用權,且未來收益不能合理確定。因此可以確定該項協議包含租賃業務。運營期滿后項目資產無償轉讓給甲方,可以合理推測乙方在運營期內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價款實質已經相當于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租賃資產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人(用能企業)”關于融資租賃的確認標準。因此,該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本質上屬于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風險報酬已經全部轉移給承租人(甲方),而乙方通過收取節能經濟利益作為租金以回收相關投資價款,應當按照租賃準則中融資租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討論與分析
對比上述不同會計處理,均能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商業實質與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結合進行分析,都具有事實依據和一定的合理性。由于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是提供節能服務解決方案,具有多元化、綜合性,與一般混合銷售業務、建造合同業務、BOT業務以及融資租賃業務存在顯著區別,需要深入研究、全面分析,從而得出較為合理、公允的會計處理結果。1.關于“觀點一”,根據項目合同規定,節能工程項目在建設結束、完成安裝、試運行成功且驗收合格后,項目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節能服務公司(乙方),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并未實質發生轉移。節能服務公司是否能夠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利潤取決于節能項目未來能否創造節能效益,而且節能效益的具體金額取決于項目資產未來實際的發電量,未來實際的發電量具有不確定性,導致收入金額不能可靠計量。因此上述交易不符合混合銷售的收入確認條件,不能按“觀點一”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2.關于“觀點二”,《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通知》(財會[2008]11號)規定,企業采用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涉及的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三項條件:(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前述項目合同確有規定“該項目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但BOT業務的合同授予方必須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本案例中交易雙方皆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也未設立單獨的項目公司,建造的標的資產也非公共基礎設施;BOT項目建成后項目公司僅取得特許經營權,并不擁有標的資產的所有權,而本合同管理業務中不存在上述特許權。因此,根據經濟實質重于法律形式原則,上述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不能按照“觀點二”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3.關于“觀點三”,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具有多種運營模式,節能服務企業分享的節能效益可以是變動對價,以運營期內的實際產出為基礎進行確定,如本案例所示;也可以是固定對價,比如根據資產建設完成后甲乙雙方共同進行一個月測試確定月度節能收益且在運行期內月度節能收益保持不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核算的爭議主要集中于節能服務企業是“自建資產并提供給客戶使用”還是“為客戶建造資產并提供后續運營服務”,根據前述分析,后者缺乏充足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行性,因為在建設階段很難對建造合同的結果做出合理估計,甚至難以確保可以收回成本,而且這種處理模式涉及大量的會計估計和職業判斷,將為相關會計核算和審計鑒證帶來極大挑戰,難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此外,《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一般來說,判斷企業的一項交易是否適用《建造合同》的主要標準為:當買方可以在相關業務開始前指定專業結構元素的設計和/或在建設過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結構性變化,則該類業務合同通常情況下應當適用《建造合同》準則,如房地產建造合同。本案例中,用能單位(甲方)只能選擇節能服務公司(乙方)所指定的設計選項,僅有有限的能力影響所建造資產的設計,且指定設計相對基本設計僅有輕微變化,因此該類業務合同也不應適用《建造合同》準則。4.關于“觀點四”,該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依賴于特定資產(即主廠房、三爐一機等節能設備以及依附于該設備的專有技術等),且節能服務公司授予用能企業對建造的節能資產使用的控制權,符合IFRS體系下的IFRIC4關于《確定一項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賃》所規定的判斷一項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賃成份的判斷指引,因此該交易可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在該交易中,所有的租金都是根據各租賃期的實際發電量計算的或有租金,且租賃結束后資產無償轉讓給甲方,因此乙方能否獲取報酬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即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風險仍由乙方承擔,并未實質上轉移給承租人(甲方),而且乙方無法對合同期間可獲得的節能收益作出合理估計,不能將上述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因此不能依照“觀點四”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二)會計處理建議
綜上,本文建議將案例企業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視為節能服務公司自行建造長期資產并為客戶提供后續勞務進行會計處理。在合同期內,項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乙方),且由乙方負責余熱發電項目投資、設計、建設、運行管理等活動,乙方視為自行建設項目資產,確認為自身的固定資產,并提供給甲方使用;項目在運營期內,根據雙方事先確定的協議價格就共同確認的當期實際產出電量計算各期節能收益,按照《收入》準則確認電費收入;項目合同期滿,節能服務公司向用能企業無償轉讓項目資產,視同節能服務公司處置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具體會計處理如下:(1)項目資產的會計處理建設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建造成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在項目資產經驗收合格后,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在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為固定資產并開始計提折舊。(2)節能收益的會計處理運營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根據雙方事先確定的協議價格就共同確認的當期實際產出電量計算各期節能收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當期電費收入。(3)項目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項目合同期滿,節能服務公司向用能企業無償轉讓項目資產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視同節能服務公司處置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