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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經營與發展過程中,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由于電力企業物資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庫存實踐段且要求一次性使用,因此電力企業物資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的有效性直接關系著整個電力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在此種情況下,加大力度探討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策略,對于電力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 電力企業管理中物資合同管理的要點
在電力系統運行過程中,電力物資在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物資、間接物資以及輔助物資三個方面。電力物資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對供應時效性要求較高,對物資質量要求較高,庫存時間短并且無法實現循環利用。當前社會發展條件下,電力物資供應逐步實現市場化運作,競爭力度也明顯加大,市場資源配置更具合理性。但為保證電力企業物資管理的有效性,積極加強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要點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中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主要依據,保證合同簽訂的規范性,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允許延長合同簽訂時間。二是應當以貨物清單、澄清文件、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件等作為簽訂物資合同之前的重要資料依據,以保證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必要情況下物資部門需要招標采購時,應當明確物資采購結果,并結合具體信息以及相關規定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切實保證操作的規范性,進而提高電力物資合同管理效果。
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的具體策略
2.1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管理的策略
第一,現代科學技術不斷發展進步,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過程中,應當對電子商務平臺以及集約化系統加以優化利用,以保證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當前電力企業呈現出現代化的發展態勢,電力物資集約化管理進程明顯加快,物資合同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基于現代信息技術之上的電力商務平臺以及ERP的推廣應用,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并固話了電力物資合同簽約流程,促進招標結果傳回及合同文本生成自動化的實現,保證電力物資合同簽約方式的規范性,應當以文本方式進行簽約,并保證物資合同中通用合同條款、專業合同條款以及招標文件的規范性,以經過澄清與確認的技術條款和合同商務條款作為主要標準,以保證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管理的科學性和可靠性。電力物資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對合同協議書及其附近共同簽訂,從而為電力物資合同簽約規范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加大紙質合同的簽訂管理力度。在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簽約管理過程中,物資供應商應當準備好物資合同相關材料,包括中標通知書、相關證明文件等。物資合同簽訂地點為供應商服務大廳,在電力物資紙質合同簽訂之前,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電力物資供應商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且仔細的檢查,確認無誤且材料齊全后,由供應商授權代表對物資合同正本進行蓋章。一般情況下,就合同正本逐頁蓋騎縫章或者小簽。
2.2 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管理的策略
第一,對電力物資合同的履約內容及相關責任進行明確標注。也就是說,在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管理過程中,為保證管理的有效性,應當對電力物資合同中的內容及相關責任進行清晰且明確的標注,尤其是要明確電力物資合同履約過程中違約現象的責任人與具體處理方法,以確保電力物資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能夠依據合同內容履約,以保證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明確電力物資合同具備內容以及履約責任的基礎上,一旦出現違約情況,應當嚴格依照物資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及具體處理方法進行妥善處理,此種情況下,有效的避免了出現違約情況后相互推卸責任等問題的出現,提高電力企業物資合同履約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設置專業的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加強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控、分析和管理。電力企業應該設置專門的物資合同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對物資合同的供應鏈進行實時跟蹤和統計,以此分析和判斷合同是否會出現違約的現象,一旦出現違約的行為,則應該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處理。此外,合同履約管理人員通過對供應商的履約狀況進行統計,并制成供應商信譽檔案,為企業以后的物資采購、招標選擇提供可靠的參考,例如,創建基于ERP模塊的合同履約跟蹤表,合同管理人員通過合同履約跟蹤表,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物資合同簽訂、物資流轉的實時狀況,當物資到貨之后,對物資合同進行一一核對,避免出現物資交貨不及時影響電力工程建設進程,同時還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資供應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電力物資合同履約管理,實現物資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規范化以及標準化。
第三,加強資金結算管理。資金支付是合同履約管理的最后環節,同時也是合同履約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之一。電力企業正常運轉的前提是資金及時支付以及高效流轉,為了保證資金能夠及時、準確的支付,電力企業在受到物資采購合同之后,應該立刻和物資供應商進行溝通,然后開具物資發票。每月18日,根據物資合同臺賬信息,對于滿足資金支付條件的合同申請ERP資金支付;每月30日,根據省物資公司的資金支付明細,對資金支付狀況進行記錄和核對,并且根據相關規定,在當日必須反饋《物資采購資金支付款項回復單》,保證電力物資資金“月月對、月月結、月月清”,即保證資金支付100%準確。
結束語
與其他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相比較而言,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復雜性,為保證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確保物資合同得到規范簽訂和履行,應當基于電力企業物資合同管理要點出發,結合電力企業自身發展實際情況,采取可行的物資合同簽約及履約管理策略,以推進電網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從而為電力系統的穩定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推進整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王鐵錚,常少志,于夢遙,盧正達電力企業物資供應合同履約管理研究[J].現代制造,2015(36):169-170.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無可避免地會存在合同執行問題、工程變更問題等。既有傳統的以工程變更指令形式產生的工程變更,也包括由業主違約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動形成的工程變更。由于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的影響,人們對工程變更開展、提出了諸多工程變更的控制辦法,如程序控制,強化監理制度以及加強決策者對投資行為的管理和引導等,但由于工程變更的復雜性,對工程變更的控制還缺乏從技術手段、經濟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統研究。因此,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變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與價值
一旦項目延期、或者變更涉訴,工期是最容易被對方或反訴的一個點,而且這個點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個準。實際竣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數乘以合同約定的處罰標準,就是施工單位需要承擔的違約金,如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大于違約金的,還需要承擔超出的損失部分。
因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只有提出足夠的能夠延長工期的相關證據,才有可能避免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當然并不是每個項目都需要將工期的履約管理放在首位,筆者認為,風險的項目才是主抓的關鍵。而什么樣的項目才是風險項目呢?一般的,房地產項目、私營企業的項目、建設單位信譽差的項目以及非長期合作的項目可以列入風險項目。其次,可以根據具體項目的情況以及合同的有關條款來判斷風險項目,比如,建設單位對使用該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設單位是否按約付款、該項目上其他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評價以及合同中對于工期延期處罰的輕重等等。在判斷出某個項目是風險項目后,再進行重點跟蹤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約的內容分析
通常,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管理,主要是圍繞施工合同來進行,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合同中約定的自身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重點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權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義務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質量滿足合同約定、安全無事故、文明施工等等,當然,不同的項目,施工合同約定不一樣,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但大體上應該是相通的。施工單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后,才能按照約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權利,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樣的,在合同的履約管理上也就分為主要權利的履約管理以及主要義務的履約管理。
(1)在主要權利的履約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程序及流程,及時提交相關的資料及文件。比如,預付款的申請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工程進度款的請款表、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等等需要按時提交。另外,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對已提交的資料或文件進行簽收、審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未按約完成審批或未按時付款,及時發函催審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審或催款的原件及憑證。
(2)在主要義務的履約管理上,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項目人員的項目管理、材料管理等來完成,法務人員只要督促其做好相關的書面資料即可,并定期進行檢查。而在合同的履約管理上,重點還是放在工期的履約管理上,這一塊單純依靠項目人員可能無法完成,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項目人員的意識問題,是否有必要向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工期延期簽證一直是他們的疑問,因為這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壞關系,另一方面也沒有實際的利益誘惑;再一方面,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一般都不會在工期上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甚至很多的項目,即使延期很長時間,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項目人員會覺得這不是一個迫切的問題。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辦法
3.1 加強精細管理,保證合同實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補充合同協議乃至經常性的工地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等等實際上是合同內容的一種延伸和解釋。應建立技術檔案,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根據分析結果采取積極主動措施,與合同方進行有效溝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時限履行義務。新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對工程中的各項業務和意外情況處理時限都作了具體規定。承發包雙方、監理工程師都應在合同要求的時限內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容易引起索賠。(3)公正地處理索賠。索賠是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主張權利的要求,在主張的同時要提供事實證據。根據事實證據和合同條款,另一方作出承認、部分承認并予以賠償相應的工期和費用。當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賠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不是就同一個問題的推諉,而是找出對方違約的地方提出反索賠要求。(4)嚴格現場簽證制度。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經常出現各種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必須及時辦理現場簽證。由于簽證是雙方對事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追加工程合同價款的計算依據。因此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提倡只簽客觀實際情況而不簽造價,只簽實際工作量、點工數、施工措施而不簽造價。結算部門應嚴把審核關,拒絕不合理的現場簽證。
3.2 努力營造氛圍,合同雙方誠信守約經營
第二條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履約和驗收的依據。供應商、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采購人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供應商履約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驗收工作,以采購人為主,采購機構配合,或按照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執行。
采購機構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采購人職責
第七條采購人應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并在履約、驗收環節明確責任人員。
第八條驗收人員應具備與采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應邀請相關技術人員參加驗收。
第九條采購人在收到采購機構的《項目完成通知書》后,應做好組織接收和驗收的準備,在到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或采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驗收意見;大型或復雜的采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驗收中發現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的,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報告中注明違約情形,同時拒絕支付價款,并及時通知采購機構。
(一)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約定,缺少應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合同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應商在安裝、調試等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范要求的;
(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驗收合格后,驗收人員填寫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等字樣,驗收人應當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
第十二條驗收報告是支付合同價款的必要文件,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第十三條采購人在驗收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以及供應商在維護、維修等售后服務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或服務規范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向采購機構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追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采購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發現問題未向采購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合同約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供應商職責
第十五條供應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六條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后,應主動與采購人聯系,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第十七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提供的貨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規定;其實物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范的要求。
提供的貨物自發貨驗收之日起按國家“三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有義務協助采購人驗收貨物或工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及承建工程的質量、售后服務等負責。
第十九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合同約定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采購機構職責
第二十條采購機構應配合采購人做好驗收工作,對采購人有關價格、質量、服務等問題的反映,應指定專人及時核實處理;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機構做好檢測、鑒定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采購機構應適時對采購人進行回訪,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了解政府采購物品的質量和供應商提供的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情況,對重點政府采購物品進行監控。
第二十二條采購機構發現供應商未能按合同履約時,應要求供應商履約,并按合同違約條款追究違約責任,同時根據供應商的履約情況記錄,做好供應商進入*市政府采購市場資格審查工作。
發現采購人未按合同履約的,應書面通知采購人履約,催促無效的,及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五章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是負責*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審計、監察、質量監督、工商等行政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和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各自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二)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梢宰鳛樗髻r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作為企業,在對外交往中涉及的大量的合同中會不可避免的經常遇到違約金責任條款。所謂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對督促合同方誠信、充分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義。充分認識違約金,也可以極大的防范企業管理法律風險。
一、違約金和定金、訂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法學理論上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
我國《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故現在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所謂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上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三)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
訂金在法律上屬于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
轉貼于
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將后悔不迭。
(四)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
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而違約金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違約的結果并未發生任何實際損害,也不影響對違約人追究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數額在一般情況下與實際損害的是否存在及損害大小無關,法院也不要求對損害舉證,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損害賠償責任簡便,也免去了適用損害賠償責任時當事人無法回避的舉證困難。
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
二、違約金和霸王條款有本質區別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論,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已在私法領域普遍適用,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體現為“自愿原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應嚴格履行。
違約金與“霸王條款”有本質的區別。“霸王條款”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費領域內的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的規定。
違約方一般不能將“違約金”視為“霸王條款”進行抗辯。轉貼于
三、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我國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從法律審判、仲裁的實踐來看,也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即違約金在實現補償性作用的同時,還應發揮懲罰性作用。懲罰性就是為了遏制違法,達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終目的,使許多潛在違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義務之大不韙。
所以實踐中違約金并不以當事人實際過錯為其適用條件,只要發生了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金的承擔也不以必須有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所以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本文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特點(雖然違約金不屬于我國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四、違約金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沖突的調整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違約金畢竟是以補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授權法定單位對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低不允許增加,將導致違約的成本低,從而間接縱容債務人違約,與完全賠償的衡平觀念不符。
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數額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
所以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款的文意表述,“違約造成的損失”無疑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因此自應以此為衡量違約金過高的基礎標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定單位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將約定的違約金做了調整就較為合理,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
在這里,企業管理中簽署相關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最好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審核,做好風險防范,以免承擔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一、違約金和定金、訂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法學理論上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我國《合同法》頒布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惫尸F在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所謂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定金罰則。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C上從法律角度看,定金有雙重性質。第一,它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體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須簽定書面的形式;(2)數額的限定,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此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在定金和違約金中選其一。
(三)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在法律上屬于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合同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不要寫錯,否則到時將后悔不迭。
(四)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而違約金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條件,即使違約的結果并未發生任何實際損害,也不影響對違約人追究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數額在一般情況下與實際損害的是否存在及損害大小無關,法院也不要求對損害舉證,因而在追索程序上比損害賠償責任簡便,也免去了適用損害賠償責任時當事人無法回避的舉證困難。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辟r償損失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限于財產損失。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要求,法律不予保護。在計算損失賠償額時應注意減去當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減少支出的費用,防止雙重計算。
二、違約金和霸王條款有本質區別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按照私法自治的理論,民事主體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則去創設自己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意志不僅是權利義務的淵源,而且是其發生的根據,這一原則已在私法領域普遍適用,也就是契約自由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體現為“自愿原則”。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應嚴格履行。違約金與“霸王條款”有本質的區別?!鞍酝鯒l款”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主要存在于消費領域內的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的規定。違約方一般不能將“違約金”視為“霸王條款”進行抗辯。
三、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我國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從法律審判、仲裁的實踐來看,也是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即違約金在實現補償性作用的同時,還應發揮懲罰性作用。懲罰性就是為了遏制違法,達到事后教育和警示的最終目的,使許多潛在違法者不敢冒法律和合同義務之大不韙。所以實踐中違約金并不以當事人實際過錯為其適用條件,只要發生了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違約金(法定的免責事由除外),違約金的承擔也不以必須有實際損失的發生為條件。所以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本文認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特點(雖然違約金不屬于我國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四、違約金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沖突的調整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边`約金畢竟是以補償為主,兼具一定的懲罰性,授權法定單位對其做一定程度的干涉相當必要。如果違約金數額過低不允許增加,將導致違約的成本低,從而間接縱容債務人違約,與完全賠償的衡平觀念不符。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更為嚴重的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暴力,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數額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所以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痹摽畹奈囊獗硎?,“違約造成的損失”無疑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因此自應以此為衡量違約金過高的基礎標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定單位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將約定的違約金做了調整就較為合理,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在這里,企業管理中簽署相關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最好有專業法律人士幫助審核,做好風險防范,以免承擔不利后果。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
第一,管理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樹立依法決策機制,對決策和經營管理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完善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重視合同范本制定、公司教育培訓、宣傳公司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等。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來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在物資管理的各工作環節中,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確保物資采購合同履約執行工作有序開展,因此認真研究物資合同的簽訂、履約、變更等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鶴壁公司在物資集約化管理中,認真做好合同履約的管理工作,通過強化合同簽訂、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深化物資合同管理在整個物資供應鏈中發揮的巨大作用,為本單位生產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資保障。現將目前河南省電力物資合同管理的運作概況和工作流程簡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資合同管理從集中招標采購定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開始,包括物資合同簽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資金結算和合同資料歸檔整個過程的所有環節。下面對各管理環節依次進行論述。
2.1物資合同簽約:目前在國網公司的物資集約化管理中,需求單位所有物資采購均執行以“總部直接組織采購(即國直方式)”、“總部統一組織監控,省公司具體實施(即國委方式)”為主的二級集中招標采購政策。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結果發出后,各網省公司將合同信息維護到國網電子商務平臺(ECP)中,供應廠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對合同信息進行確認,生成紙質合同,由省公司統一與中標廠家簽訂商務合同。地市公司物資部門可以根據省公司物資部下發的通知計劃安排、項目實際情況通知項目部門在合同簽訂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技術協議。物資采購合同的技術參數、商務條款的確定主要依據采購文件及中標人響應的投標文件。合同簽訂時,雙方對技術條件、商務要求,包括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要素必須嚴格按照采購結果進行簽訂,不得對任何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2.2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隨著國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為適用物資管理新形勢的發展,提高物資合同簽訂效率和履約水平,國網公司結合系統各單位實際應用情況,編制了41類設備/材料專用采購合同文本、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非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和協議庫存物資采購合同文本。編制物資采購統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為深化合同結構化、標準化和自動化管理奠定基礎。國網公司系統內簽訂的所有合同均統一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
2.3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物資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物資合同的跟蹤、督促、履行,及時辦理物資合同變更、撤銷相關手續;反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監控物資合同履行中的異常情況,并組織項目部門商討解決方案。在合同履約管理中,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確保合同履約管理的及時、客觀、公正。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供需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合同中涉及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根據前期物資需求計劃日期及工程項目實際施工計劃進度安排,向供應商發出供應計劃通知單,供應商核對供應計劃通知單并按要求將貨物發送至施工現場或指定地點,完成物資配送。
2.4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物資合同履行階段發生的變更,應由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出,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的書面變更申請報告,提交省公司物資部按公司相關規定,經審批后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協議。對采購結果中的物資類別、主要技術參數等實質性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時,應撤銷原合同,重新納入計劃采購管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設計、工程項目變更等原因,需要進行合同的變更時,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報《變更單》,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報省公司物資部批準后按照《物資合同承辦實施細則》執行。物資合同在簽訂過程中發生的變更記錄,應由與會相關代表簽字確認,并作為物資合同的附件。根據物資合同簽訂變更記錄,物資需求單位應及時在ERP系統中對物資需求計劃進行相應修訂。
2.5物資采購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應做好合同物資的催交催運、配送倉儲、移交驗收、現場服務、日常協調等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合同履約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及時報送上級物資管理部門。合同供應商在履約中發生違約的,按《河南省電力公司供應商違約問題處理實施細則》執行。地市公司應及時將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收集上報省公司物資部,物資部建立信息周報,對相關信息進行通報。對在合同中出現的供應商質量問題、違約行為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標、暫停授標和在評標中減扣分等。
2.6物資采購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檔案的建立包括從物資合同談判、起草、訂立、履約和終止全過程生成的有關資料,包括談判記錄、商務合同與技術協議文本、會簽單、變更申請單、信息反饋單、違約處罰通知單等內容。各級物資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采購合同臺賬》,主要由物資采購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批次、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供應商名稱、聯系人及電話、項目負責人等組成,并做好臺帳信息的及時更新。物資合同管理負責按照《物資檔案管理標準》要求,做好所有物資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對物資合同檔案的分類歸檔,可以將物資合同并入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做為項目資料一同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如無工程建設檔案的,可以按年度分類整理成冊,編制好合同目錄。
三、結語
隨著電力企業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合同履行在物資管理中的影響越來越重要,規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強對合同履約中的跟蹤追溯對合同的順利執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對于各供應商來講,可以減少合同糾紛,增加誠信度,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中國電力網,2012,12.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合同履約率為目的,通過開展重點行業合同履約備案工作,及時掌握企業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督促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規范企業的交易行為,有效防止合同當事人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二、合同履約備案范圍
(一)建筑、房地產開發類合同;
(二)物業管理類合同;
(三)裝飾裝修類合同;
(四)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交易合同;
(五)標的額在___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合同履約備案程序
(一)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合同標的所在地工商分局備案。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另行補充或變更的,應在簽訂補充或變更合同后三日內到原合同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后五日內,應當向備案地工商分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備案的工商分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合同當事人的備案信息,同時為合同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合同履約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蓋印章的復印件;
_、營業執照復印件;
_、相關資質等級證書、專項許可證(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印章);
_、授權委托書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_、合同履約完成情況報告(已履約情況或未履約的原因及履行情況)。
四、合同履約備案審查
(一)各分局要認真核查合同,了解雙方當事人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確保合同履約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發現當事人提供情況不真實或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局暫不辦理合同履約備案,待幫助合同當事人規范簽約內容后再予備案。
_、合同主體不合格或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等不平等條款的;
_、有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后,當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經履約備案的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向備案地工商分局申請調解。對不接受調解意見,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各分局應如實記載其未履約備案信息,及時將相關情況錄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中普遍使用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制度要求中標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以解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問題。銀行履約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強、融資便利靈活多樣的特征,被廣泛采用。
一、銀行履約保函的含義及內容
銀行履約保函是銀行應承包人(申請人或被保證人)的委托,向發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證承包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和實際地履行其合同責任和義務的獨立的書面保證文件。在承包人違約時,銀行根據發包人提出的符合擔保合同規定的索賠文件,在保函設定的金額范圍內向發包人做出經濟賠償。
銀行履約保函的內容:保函編號;被保證人、受益人及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工程項目或采購合同名稱、招標編號、日期;擔保金額;責任條款,包括被保證人、受益人、銀行各方的義務;索賠條款,包括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方式、期限、渠道,應提交要求索賠的書面文件及證明等;保函開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適用法律等。
二、銀行履約保函的審核要點
發包人在收到銀行履約保函,都必須對其進行仔細的審核,以確保收到的履約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雙方的約定,在實踐中,可從下列幾方面進行審核:
(1)驗證。收到的保函必須是原件。通過到開立保函的銀行去查詢.或通過網站確認.或電話查詢驗證保函的真實性。
(2)審查保函當事人名稱和注冊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當事人名稱和注冊地址一致。特別是受益人(發包人)的名稱和地址。
(3)審查擔保人是否合法。審查擔保人是否在國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是否具備能夠提供規范的保函業務,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審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的資格證明;代出具履約保函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證明,并審查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出具履約保函。
(4)審查保函內容是否合法。應當重點審查保函內容是否損害受益人(發包人)的利益, 有無瑕疵或隱藏的風險。
(5)審查保函條款是否完備。應根據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保函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保函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保函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對發包人主張履約保函等索賠權利時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6)審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規范。審查保函時,應對保函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保函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7)審查保函的擔保金額是否明確。審查擔保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的金額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審查保函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審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屆至;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和蓋公章等。
在審查履約保函的過程中,還需注意標準施工合同文本的約定應當與銀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責任條款內容相一致。例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條款第28.2履約擔保期限和退還“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奔皩S脳l款第28.2履約擔保退還時間的約定“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無息退還?!甭募s保函與標準施工合同文本在對權利、責任與義務的約定應相對應。
三、銀行履約保函的風險防范
(一)擔保人(出具履約保函的銀行)的風險防范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商需要和施工人員簽訂施工的合同,如果法律意識淡薄、草率的簽訂合同,就會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種種原因而發生合同履約的爭議,所以必須要嚴格規范合同,這樣不僅維護了施工者和建筑商的利益,也為二人之間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 施工現場的監管和制定和合同的必要
在建筑施工中,會存在很多因為施工而帶來的問題和麻煩,促使工程不能順利的進行。所以作為建筑商就要嚴格監管施工現場,監管施工中的各個階段、環節和部分,做到保質量、保進度、保安全、保成本??赡軙驗槟硞€人的疏忽或是某個環節的錯誤而影響整個施工,所以要對施工人員嚴格要求,他們必須熟悉建筑的規范、技術要求,能認真履行工作的職責,責任心強,并能嚴格執行,監管人員要時刻地督促工程的缺陷的修補到位,按規定進行整改,要嚴格計量計價,從而有效控制好成本,工作能有序進行,必須做到監管有力,服務到外。有效地制定詳細的施工計劃要求和注意事項,并與施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甲乙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這能保護雙方在合作中的利益,一旦發生什么不必要的事故或是情況,我們還可以依據合同,從而方便的解決我們之間的矛盾,不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在施工現場中,合同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2 規范合同的簽訂行為
勞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必須都得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文本由雇傭者來寫,選擇合適的文本,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要寫入合同中的條款,有很多合同中會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內同條款,而忽略了雙方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合同中的內容要具體可行并且詳細,并且要有技術協議和任務書附在合同的背面,在這個不斷創新發展的時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不斷的變更創新中,這就需要雙方共同來承擔了,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寫出此條款,否則無法追究責任。還有技術產權的問題,雙方訂立合同時要明確標出成果中知識產權的所屬者,維護自身的利益。要嚴格執行標準的合同的格式和表述形式,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善、不清楚、有漏洞、有缺陷、違約責任不明確等情況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減少合同中的錯誤與矛盾,從而保護好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那種建筑施工合同來說,要建立合同的公證機制,運用法律、行政、司法手段,形成監管合力,加強了在合同的監管。要規范合同的備案條件,減少需要備案資料的要求,進一步保證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并且要明確指出合同的審查范圍和合同一旦違約的解決方式,如合同價款變更、支付、結算的方式和時限、拖欠工人的工資、工程變更、工期延誤等,為了能夠很好的解決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或爭議。
3 促進合同履約行為的規范
合同訂立結束后,為了保證雙方都能很好的履行合同,監理企業應該有合同相關的管理人員,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建設辦應該加強對合同履行行為的監管。針對一些容易引發合同爭議的問題,例如工程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支付等問題,這些問題做到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的確認手續,和網上報送制度,要嚴格以備案的合同來作為根據。因為建筑施工的企業比較多,所以對那些不履約的企業,要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單”,把不履行合同約定、拖欠工人工資等行為的公司企業,將工程轉包時沒有做好交接的手續,違法分包,施工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發生合同爭議與糾紛時,不配合政府部門的協調解決,損害工人和購房人的合法利益等行為的企業,都要列到“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中去,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和對施工現場的監管功能。
一般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比較多。因為房地產的開發不僅涉及到開發商和施工人員之間的切身利益,還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在這方面的合同必須做好更嚴謹的檢查,著重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點監管企業名單”。要求合同中明確的標出,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多少及時間,施工中發生變更時,要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時間限制要求及支付方式,都要在合同條款中說明,還有工程清單的錯算、漏算也應該按相應的方法來解決,還有人工、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發生的風險的承擔范圍及幅度,都應該有調整的辦法,或是工程延期了提前了的獎懲辦法,還有相關的擔保事項,都要在合同中羅列清楚。并且每月都要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合同做出檢查制度,檢查合同中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的情況,是否訂立了背離了合同內容的其它協議,施工合同變更、項目負責人的變更和接除書面協議備案情況,工期進度的整體控制情況,監管人員的職責是否履行和職務是否變更,還有就是網上合同履行的報送情況等方面的檢查,這些檢查都是必要的,都是為了更好的維護雇傭雙方的合法權益,也為大家的財產安全做了很好的保障,維護了各自的權益。
4 加強合同履行和施工現場的監管的意義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所確立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這種關系的確立是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秩序的基礎上確立的,這樣雙方當事人就收到了法律的保護,產生了法律的約束力。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約、履約的前提也是建立在依法簽約、履約上的,在此前提下,完善的約定、嚴格的履約管理又是實現合同的基礎。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既是管理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也是項目全面管理的主要依據,更是工程在造價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所以完善施工合同的管理,對于規范建筑市場行業,是至關重要的,對施工合同的審查備案、履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樣才能對施工現場的監管工作做以更好的管理,促進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結論:
通過對施工合同的審查備案和監管,這可以保證施工現場的安全,也是對施工人員的一種生命和財產的保證。為了減少施工中不必要的糾紛和爭議,必須做好合同的制定和審查,并嚴格的履行。如果相關的管理機制做好約束和懲罰的機制的話,那么也不會再出現不履行合同違約的情況的發生了。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的風險,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是能夠逐步達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
關于合同之債的擔保,我們主要以擔保法進行規范,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沒有關于履約保證金的規定?!墩袠送稑朔ā返?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該條例第58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可見,履約保證金是招投標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且應當在招投標領域適用,但不管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對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和定義進行規定。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出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30號令)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7號令)第59條都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兩條規定實質上將履約保證金等同于定金。由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處于較低的位階,且也僅僅能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貨物的招投標過程中適用。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的合同中經常會出現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適用范圍絕不僅僅局限于招投標領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將定金、違約金、履約保證金都進行了約定。在出現合同糾紛后,如何適用履約保證金,以及履約保證金和定金、違約金的關系如何界定,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尤其是對法院的裁判來說。
二、 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及定義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于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但履約保證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乙方分四次給甲方供貨,甲方在四次供貨完成后三個月支付乙方貨款,但合同約定全部貨款的10%作為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有一次延遲交貨的,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25%,如乙方有兩次延遲交貨,則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乙方三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履約保證金的75%。乙方四次延遲交貨,甲方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由該案例可以看出,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自由度很大,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以及相應的市場地位,相對于定金的剛性規則,其柔性十足。該案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以應付貨款的一部分作為履約保證金,也可以約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給甲方一定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甚至還可以約定由甲方給乙方一部分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或者雙方互付履約保證金??梢娐募s保證金靈活多變,是適應市場活躍多變的靈活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由于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靈活多樣,法律對其進行明確詳細的規定也不現實,但筆者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并不能否認其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 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 履約保證金也區別于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四) 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范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后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
綜合以上四個原因,履約保證金是一種獨立的、有其獨特價值的合同之債擔保方式。
如果要給履約保證金下一個較為清晰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繳存給對方一定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在繳存一方出現違約行為,且該違約行為屬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范圍時,則接受繳存的一方當事人可依雙方之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以督促繳存一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方式。
三、 審判實踐中判斷履約保證金是否有效的標準
筆者認為,要判斷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約保證金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一方違約時適用,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標準判斷:
(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繳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以及繳存的金額;
(二)雙方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條件(如出現何種違約行為時可以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要有具體明確的約定;
(三)雙方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后果(如出現約定的違約行為時,一次扣除多少履約保證金等)要有明確約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是在合同中籠統的約定了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但對適用履約保證金的條件和后果沒有明確約定,在繳存保證金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此時雙方當事人實質上對履約保證金如何適用是沒有約定的,且履約保證金屬于意定擔保,如當事人約定不明確則其沒有發生作用的法律基礎。
四、 履約保證金與定金、違約金的關系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也應當予以重視,那就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有定金、履約保證金、違約金的時候如何處理。此時應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一)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并存之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在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并存時,如果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似乎也應該二選一,因為前者也是一種合同的擔保,和定金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筆者認為,此
種情形下,應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因為違約金相對履約保證金而言更具有結果上的補救意義,如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受損失方可以通過請求違約金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其還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損失,此時受損失方已經可以通過法定的途徑(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法律明確認可的救濟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沒有必要再通過履約保證金這種意定擔保來彌補損失。當然,此時如果受損失方選擇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話,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向其做出解釋,如當事人執意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則出于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應適用履約保證金條款,履約保證金條款不足以彌補損失,當事人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