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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沙掷m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澳茉磻鹇缘母灸繕?,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F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F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
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诳沙掷m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沙掷m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谥袊茉磧錉顩r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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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缺陷探析
盡管法律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大都能為社會所接受,被奉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導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現出司法者成功運用法律解釋方法的因素,但是我們仍然必須正視其解釋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發展。
(一)忽視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
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種簡單的形式邏輯的操作,解釋法律時必須進行價值判斷。而法律絕不僅是徒具語言形式的東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們透過法律規范以追求某種目的,以貫徹某些價值。釋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釋者要查明所欲解釋的法律包含的價值判斷,并服從這種判斷。在實務中主要表現為對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利用。毫無疑問,行政法解釋必須受制于行政法的內在價值,解釋方法的選擇與運用也必須基于對行政法解釋價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有不同的側重點。如歷史解釋主要著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釋則強調法律在適用當下的規范目的。根據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釋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中使用頻率最高,其他解釋方法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行政法解釋偏重于對法的妥當性的維護。而筆者認為,行政法最重要的內在價值為維護,保障行政法治。這就意味著,行政法解釋原則上應以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為價值取向,再兼顧法的妥當性,維護實質正義。雖然有些情況下,不同解釋方法的適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結果,也不影響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如指導性案例6號便如此。但從長遠來看,勢必阻礙我國體制的發展和法治原則的實現。
(二)解釋方法元規則缺位
解釋方法的元規則即解釋方法的位階。法律解釋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許多解釋方法,但解釋方法不具有保證法律規范準確適用的功能,經過解釋只能獲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確答案[5]。因此,我們需要解釋方法元規則,以確保解釋方法的適當性,以保證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從反面來看,解釋方法元規則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釋學難以具有方法論的意義[6]。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判決結果常常充滿變數。在我國行政司法審查實踐中,釋法者嚴格遵循先文義解釋再論理解釋的方法位階。但論理解釋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釋這一種方法,隨著解釋發展的深入,各種論理解釋方法間的沖突也必將凸顯,它們間的位階如何,都需要我們做出解答。且與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統一的法典,規范數量龐大,效力層級復雜,不確定概念較為多見,更易因釋法者觀點的差異而引起解釋的對立。特別是在行政法制較不健全的當下,行政法解釋元規則的確立顯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釋過程實質上也是釋法者主觀性展現并發揮作用的過程,元規則的確立能對釋法者產生一定的客觀約束,減少解釋引起的不確定性問題。
(三)解釋方法運用水平較低
指導性行政案例的解釋活動均都嚴格遵循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位序,但二者之間的銜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詳細的說明。且運用二者進行解釋時的說理也不夠全面充分。如指導性案例21號、22號只對目的性解釋方法的運用加以簡單說明。又如指導性案例6號,法院適用文義解釋對“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徑直適用目的解釋。雖一切法律解釋活動,均必須從文義解釋入手,如法之文義明確,無復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僅能為文義解釋,自不待言[7]。為此,首先必須說明“等”字存在復數解釋之可能,爾后才有進行目的解釋的空間。作為助詞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用于列舉煞尾,即作“等內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義。在此基礎上,再結合《行政處罰法》之目的加以說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追求的整體目的,即第1條的相關規定;第二,“等外等”理解與《行政處罰法》第4條公正、公開原則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滿足了正當程序的相關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會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夠確當。
三、完善行政司法審查中法律解釋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當選擇解釋方法
行政法解釋是廣義的法律解釋的組成部分,也分享著法律解釋理論長期積累起來的理論資源,但是行政法領域的特殊性質又決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釋理論來解決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應該是將一般法律解釋理論放置于行政法領域中進行重新考量,并結合行政法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自己的理論主張。在行政法解釋方法選擇這個問題上,也必須遵循同樣的法則來進行。法律解釋理論和實踐中公認的解釋方法眾多,典型的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當然解釋、合憲解釋、比較解釋、社會學解釋、類推解釋、擴充解釋、限縮解釋等等。而這些在私法基礎上形成的法律解釋方法并非都適合行政法領域,特別是我國的行政法實踐。釋法者適用時應該充分考慮行政法特性,如類推解釋、當然解釋等解釋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不無疑問之處,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種解釋方法都能實現正義時,法院應該結合各解釋方法的自身功用,選擇與行政法解釋特性相契合的解釋方法,以維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貫之。而不是以釋法者對解釋方法運用的熟練程度及自身喜好為選擇依據。
(二)確立行政法解釋方法元規則
法律解釋是受規則、程序規制的藝術[1]。因此,行政法解釋方法之間不能雜亂無章,應當存在一定的位階。而解釋方法的位階并不是憑空設立的,其取決于行政法解釋的價值取向。體制和法治原則決定了我國行政法解釋必須以維護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為前提,再兼顧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在行政法解釋活動中,重視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的解釋方法應當占據優勢地位。筆者認為,行政法解釋方法應當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憲解釋的適用順序。行政法律規范記載于文本,固定于語言,欲正確解釋法律,須先理解其所用詞句的意義,脫離法條文義的解釋必將損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體系及概念用語統一性為目標的體系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安定性對行政法律規范外在形式的要求,應該成為緊隨文義解釋的第二順位解釋方法。歷史解釋強調行政法解釋要忠實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時的意圖,使釋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以保證法的一以貫之。而目的解釋強調行政法律規范現時所具有的合理含義[8],與歷史解釋不同,其側重于實現法的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故其應位于歷史解釋之后適用。合憲解釋為監督性的解釋方法,將其置于最后適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慮。行政法解釋必須符合憲法,在應用其他解釋方法獲得結論后,都該利用合憲解釋加以檢驗。當然,行政法解釋方法的適用順序只是給釋法者提供一種可能的邏輯思維,并不意味著適用在先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就要優先被采納。如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得到不同的結論,甚至互相沖突,而依歷史解釋將導致裁判結果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時,我們就應當采納目的解釋的結論。又如,維護法安定性的解釋方法獲得的結論存在多種可能時,則需要目的解釋進行補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運用解釋方法時的說理論證能力
行政司法審查中,某種解釋方法的運用論證了哪些法律問題,發揮了怎樣的法律效用,為什么需要先適用此種解釋方法,為什么還需要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又為什么采納該種解釋方法得出的裁判結論等等諸多問題,都需要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完整的呈現。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越充分,隨意適用的可能性就越小,獲得正確解釋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動也就越公開透明。此外,依據嚴密的邏輯和論證說理得出的解釋結論不僅能使原被告對法院的裁判結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眾對裁判及法律的內在公正價值得以理解。尤其對于指導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釋方法的說理論證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指導性案例乃是各級人民法院學習研究的重點對象,其具有的獨特的啟示、指引、示范和規范功能除了對類似案件的裁判結果起作用外,對裁判時運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也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其次,指導性案例還是宣傳法治的實例,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體現司法智慧與審判經驗的載體。那么,沒有說理論證的支撐,指導性行政案例該怎么發揮以上作用,又怎么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呢?
(二)消防人員整體素質提高近年來,消防人員身體、文化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數明顯增加,身體素質訓練更加嚴格。
(三)執法、監督、服務程序更加規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簡了消防審批項目,并在現有的法律條款中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此外,為了方便群眾,有關部門簡化了審批程序,增加了審批透明度。
二、我國消防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國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規范準則的基礎。但是,問題就在于《消防法》與其他規范準則有時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規定,縣級以上的消防機構才能進行執法,但是《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卻規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權。再如:《消防法》規定,消防機構應對重點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但是《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規定的卻是,抽點單位。這樣的矛盾之處還有很多。此外,部門之間由于法律規章間的偏差爭權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規與社會形勢不相適應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長時間,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時間是有限的。社會發展的速度有時遠遠大于前瞻時間,這就造成了兩者之間的不相適應。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設計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如果執行規范,就會影響投資;不執行規范,就會被追究責任,進退兩難。另外,消防法律對建筑工程的溯及問題上,未考慮新舊,損害單位經濟發展的同時,破壞了政府形象。
(三)執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規定,逾期不改的才進行懲罰。于是,很多企業利用這點鉆空子,在被查到時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時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許多執法者看到法律條文中主語眾多、不太理解的語句就會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執行法律,這就給消防安全造成了隱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義。除此以外,執法人員執法意識淡薄,只在乎表面問題,立案不結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很多執法人員只把自己的職責當作一份賺錢的工作,因此,不注重個人素質的培養。消防執法需要身體、文化等很高的專業綜合素質?,F在的執法人員大多從其他單位轉來,不愛鍛煉身體,不愛鉆研消防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而且貪贓枉法、濫用私權。應該重視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解決對策
(一)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公安消防部門和消防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對消防準則、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細致的整理,并對《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進行及時修訂。經過一系列的規范、精簡處理,保證相關部門職權的行使,有效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效率,從而做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二)提高執法意識、加強思想教育各級消防機構、人員務必要牢記自己的職責所在,奉承一心為民的宗旨,維護國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質量。如果執法隊伍中出現、以權欺弱、侵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現象,應該立即制止,并做出嚴厲的懲罰,嚴明執法紀律。相關消防部門可以定期召開消防會議,講解消防法律,對執法態度堅決、公私分明的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對、損害人民利益的執法人員進行嚴厲批評和懲罰。要教育消防執法人員時刻為人民著想,切實為民謀利。
(三)加強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的培訓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規,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執法水平方面成為一個合格的執法人員。因此,各消防單位要積極組織消防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崗位練兵活動,并在這個過程中講解相關法律法規,觀看執法視頻,讓每一個執法人員深刻理解法律內涵,并能在實際執法中熟練運用法律法規。領導層更要親身參與,以身作則,虛心學習,為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培養個人素質起帶頭作用。此外,各部門還可以安排特別培訓班,為理解能力稍弱的執法人員認真講解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綜合素質方面,在職繼續教育,體能訓練都是很好的加強方法。各級部門、人員應該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質、高水平執法隊伍。
(四)規范執法,健全制約機制各單位在執法中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嚴格考評、獎懲分明。其次,執法單位要自覺接受國家行政監督,并開通公共主頁、公共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五)借鑒國外先進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時,也要關注國外的發展。可以派遣留學生到國外學習先進的消防制度,根據當前的國情,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好的制度適當引進法律法規的編寫,為更好的建設消防法制做出貢獻。
環境法治必須以理性環境文化為基礎。當下,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已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兩型社會的建立思維是人類思想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是對于傳統的工業社會和現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檢討,是人類重新認識自然規律,尊重自然和回歸自然。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人類社會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而環境友好型社會則是要求人類社會經濟生活,消費和生產方式與生態系統和諧共處,做到可持續發展。所以兩型社會是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準則,以綠色科技為動力,倡導環境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
(二)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和意義
1.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
(1)環境資源的公共性。
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不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及所有權的明確性。哈丁為我們描述公地悲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產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會每個成員都從中得到惠益。與此同時,社會成員因此也要負擔其不利后果。所以,環境資源不能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資源配置。
(2)環境的負外部性。
當某一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決策無意識地影響到其他個體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并且產生影響的一方又不對被影響方進行補償時,便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或簡稱外部性。環境問題普遍存在負外部性,比如企業在經濟生產活動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廢棄物造成的負面影響,由全體社會以及生態系統共同承擔,從而波及社會公共利益。
(3)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
環境產權理論最早由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使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在損害方和受害方之間平均分配外部性價值。由于環境資源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特征,那么環境外部性則嚴重的缺乏環境產權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動物,因此則具體有趨利性,人們會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來權衡一個決策的為和不為。當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則不可能進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則會進行交易,俗語中也談到,“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干?!币彩钦f明這個道理。所以犧牲環境資源來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為必然。
2.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以及普遍性。構建“兩型社會”,即: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將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的一個方向,通過法律手段來調解“兩型社會”中的社會關系,由強制力來保證,規范性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具有比道德,社會輿論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顯,優勢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環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制對于建設兩型社會的突出價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確的規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主體,以此人們便會為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預期判斷,保障公民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則的空間內活動。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產物,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尖銳的對立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能夠平衡這個矛盾,并兼顧個人和公共兩者的利益。
二、我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歷史積淀
中國的哲學世界與西方哲學理念共同構建了東西方的兩大哲學體系。如儒家倡導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眾生平等的理念。中國哲學雖然分為幾大派別,但是中國主要哲學派系儒釋道確是三位一體的。尤其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面有著大密度的交叉與重合。在我國古代立法中也體現著濃厚的環境保護觀念。根據《逸周書•大聚篇》“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遄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記載:“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澤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規定:“勿壞屋,勿填井,勿伐樹木,勿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中國古代的環境保護體現在法制史上尤其鮮明,反映了樸素但科學的生態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為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經驗
在幾十年間,日本從世界公認的“環境問題嚴重國”轉變成為“環境防治奇跡”的國家。日本是創新立法為先導,法律的體系完備是其有效的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機制。二戰后,環境治理問題開始,日本政府就頒布一系列環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全國性的環保法律,即:《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又對此進行了適應性的調整。此外,日本的環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環境標準。日本的環境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保護公眾健康的標準,第二類為保護生活質量的標準。四、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不足及對策
(一)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缺陷
我國早在198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其中有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同時要求公民個人和集體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專門性的法律層面,先后頒了多個專門性法律。在政府方面,1996年進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中規定了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對外宣傳等方面的內容。為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決策能力,在《全國環境保護綱要》中要求: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雖然我國較早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還通過了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設兩型社會法制方面的規定,太過寬泛和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在建設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缺乏強制性的規范措施,多見于“議程”和“計劃”這樣的“軟法”。與日本和俄羅斯的環境法中明確強調政府職責的制度相比,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
(二)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解決方案
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和域外的普遍規律,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針對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具體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上將寬泛的原則性的內容實施在具體的專門法律之中,化虛為實,將制度建設踏實的落腳于每一個實際的問題中,切實將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明晰權責,界定好政府,公民,社會和企業的權責和義務關系,防止推諉出現“公地悲劇”。
第三,切實通過法律被強制,行政指導,利用經濟杠桿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高效,節約的利用自然資源的自覺性。
二、依法治檔,嚴格執法城建檔案館是以城市為單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檔案資料的基地,是各有關方面,有關人員研究、利用城建檔案的中心,是為城市積累和貯存城建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的?!稒n案法》賦予了檔案部門監督職能,有法可依,但是關鍵在于實施和監督??墒窃趯嵤┻@些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并不是很順利。按照《規范》《規定》要求,在城市建設中形成的工程技術檔案要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設中形成各種專業的工程檔案,按照城建檔案分類大綱要求,分為18大類,可是我館自上世紀80年代建館以來現存的檔案大類,其中城市建設管理類、工業建筑類、民用建筑類居多,市政工程類近兩年在領導與相關部門的疏通下陸續進館,城市規劃類和公用設施類都數量有限,交通運輸類、名勝古跡園林綠化類、城市科研類、人防軍事類、聲像類等大類檔案很少,甚至有的大類還是空白,如水利防災類、工程設計類、地下管線類,這些檔案大多數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所以我們城建檔案館現存檔案門類不齊全、結構不合理、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自建館以來,形成了以提供利用為重心,業務指導為中心,重服務輕監督,重指導輕執法的工作方式。指導和監督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指導、監督的力度不夠,要依法治檔,杜絕違反檔案工作法規的事,及時補救。加大力度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取得相關部門、領導的支持與配合,嚴格監督,才能出效益、出質量。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又有執法監督的職能,同時又是一項專業技術活動。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是一種法定的檔案行政活動,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指導活動。有關檔案工作和城市建設的法律、規章、制度,如《檔案法》、《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都是城建檔案業務指導工作的依據,城建檔案館是城建檔案業務指導的主體。如何依法治檔,發揮依法治檔的能動性,有效地執行城建檔案法律法規?只有提高城建檔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修養,通過社會輿論和新聞媒介宣傳城建檔案法律法規、城建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檔案的社會價值,領導帶頭學法執法,加大執法力度,才能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強化監督,促進城建檔案執法
在城建檔案法制建設中,依法監督,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職責。有效地實施監督,可以減少違法行為。在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完善、制約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發揮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保證執法權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實施執法監督機制?一要健全組織,依法行政的水平與部分領導執法隊伍素質密切聯系在一起。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轉變到依靠法律法規管理。二要學習法律法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執法隊伍的水平,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我館的執法隊伍有具有專業職稱的工作人員,參加城建檔案執法人員培訓,取得執法人員執法證,持證上崗。他們不僅僅是城建檔案工作者同時還是執法者。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檔案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及執法水平。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檔案法律法規,在明確自身權利和義務外,還必須學習掌握其他法律知識,如《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和處罰尺度,做到執法工作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社會的監督。三要加強城建檔案執法檢查,通過糾錯提高各參建單位的城建檔案意識。用法來規范施工過程中的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歸檔是否規范,否則責令整改,直至順利移交進館。這樣,執法檢查對提高參建各單位的檔案意識和重視程度起到積極的作用,推動城建檔案的收集工作。調動大家積極學法、遵法,才能創造依法治檔的良好環境。
四、結束語
當今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堅持依法治檔,而不是以法治檔,避免將檔案的法律法規作為擺設,切實認真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在工作中,充分運用城建檔案法律法規規范城建檔案的接收指導工作,宣傳城建檔案對社會的重要性和城建檔案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有效地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能,正確行使執法權,通過合法的執法,強化監督,促進城建檔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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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一、引言
近年來,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情況下,新聞輿論監督在我國法治建設中也具有了更為顯著的作用。這其中包括積極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負面作用。如何辯證地看待兩者之間的關系,對兩者間的沖突進行妥善的處理,則成為現今法治建設中需要重點解決的一項問題。
二、新聞輿論監督對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
(一)促進立法機關完善法規對于新聞傳播來說,其具有傳播范圍廣以及及時性強的特點,對于部分嚴重違反倫理道德且暫時沒有法律規范的問題,在經過新聞報道之后則能夠在社會中形成較大的輿論,以此促使立法機關及時給出回應,并在后續法規建設中對相關內容進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機關正當行使司法權要想國家公共權力以有效、正當的方式行使,則需要設置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如果這種公共權力沒有得到正確的行使,在經過新聞媒體報道后,則會形成較強的輿論壓力,并讓相關部門在這種壓力下改正錯誤。而社會公眾通過新聞輿論的方式,則能夠對我國司法權的運作以及行使情況進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監督,并對該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況進行回應,以此在對司法權行使產生制約的情況下實現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敗在司法權行使中,司法腐敗可以說是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公正行使司法權的天敵。雖然我國近年來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經進行了積極的改善,但司法腐敗情況依然存在。在我國司法隊伍中,少數人員依然存在素質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會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的情況,對我國司法公正的職權發揮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通過記者對相關案件的調查以及采訪,能夠為司法機構提供更多的違法線索,在將部分案件幕后交易進行曝光的基礎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敗現象暴露在陽光之下,并最終得到及時的處理??梢哉f,輿論監督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三、新聞輿論監督對法治建設的負面作用
新聞輿論監督雖然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但畢竟司法審判同新聞傳播兩者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在規則以及標準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別。從某種角度看來,輿論監督也是一把雙刃劍,雖然能夠對司法運作起到良好的監督、避免腐敗情況發生的作用,但如果沒有對其做好限制,則很可能因此對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獨立性造成損害以及破壞。對于輿論效果的產生來說,其主要分為以下步驟:第一,媒體通過宣傳報道的形式幫助公眾對相關事件的起因以及過程等進行了解;第二,公眾在獲得信息后,則對目標事件形成屬于自身的意見以及看法。在這兩個步驟中,媒體不僅負責傳遞事件信息,同時也對公眾產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體的引導下形成濃厚的社會輿論。對于該種輿論來說,其對于司法權力的公正應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如果應用不當,則可能會產生相反的結果。例如,媒體在部分報道中摻入過多的主觀意愿以及情感,則可能使公眾先入為主地對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錯誤的印象。這種情況不僅給司法機關的審判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且將對司法機關職權的獨立行使產生較大的影響,更有人將這種情況稱為“媒體審判”。
四、實現法治建設同輿論監督良性互動的方式
(一)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1.要對新聞輿論監督原則進行合理的規范。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來說,在媒體報道規則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何能夠對新聞輿論監督的合理界限進行界定,則成了現今新聞、法律界的一項重點以及難點。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聞輿論在監督司法活動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則:第一,保證報道的全面以及客觀性,即在司法監督過程中,所發出的報道一定要實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觀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動的本來面目,不能主觀判斷、推理,隨意夸大事實,不得使用具有明顯傾向性以及煽情的語言;第二,對于未決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傾向性的報道;第三,慎重對待訴訟過程,以謹慎的姿態對待未決案件,始終保持中立的立場,避免因發表具有傾向性的意見對公眾產生誤導,進而對司法人員開展工作產生壓力。
2.記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養。作為新聞從業人員,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在對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提升法律意識,克服法盲現象。同時,要樹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識以及知識導致媒體不能恰當過濾公眾情緒,進而導致出現干擾司法公正的情況。
(二)司法機關恪守獨立公正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重要體現,法院則是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權威機關。因此,司法機關在開展工作時,要高度重視來自新聞輿論的幫助以及提示,加強司法審判職能同輿論職能的內在銜接。同時,也需要嚴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獨立性,在將事實作為工作依據的基礎上以法律為準繩開展司法審判活動,這不僅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要求,也是實現法治建設同輿論監督良性互動的最佳選擇。為了實現該目標,首先就需要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的步伐,通過司法改革實現我國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積極倡導程序公正同實體公正并行,以此保證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結語
新聞監督同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密切的聯系。在本文中,筆者對我國新聞輿論監督與法制建設的互動關系進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實際開展工作的過程中,新聞媒體要正視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用科學的措施實現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作者:王曉蕾 單位:香港商報
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而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我國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以及行政構件等方面的道德倫理建設對我國的建設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那么,對我國行政倫理規范和完善是必須首要著手解決的大問題。然而,行敗和行政倫理缺失規范以及行政執行失衡等現象還普遍存在于我國大部分行政人員身上,從而延伸出很多社會問題。從現實角度來說,由于我國對行政倫理及法制建設的投入和力度不夠,才導致出這一系列的問題。而倫理道德不僅是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程度的先進與否,也是制度在國家能夠無誤運行的陽光和土壤。所以,關于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研究,是對當前我國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有很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關于行政倫理的規范
倫理一詞原意是源自古希臘語的ethika,原意是指動物經常進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點。后來又代指人的習俗和習慣,或者由風俗習慣養成的品行性格。因此,“倫理”主要是指人的行為的具體規范和原則。行政倫理又稱行政道德,它是以“責、權、利”的統一為基礎,以協調個人、組織與社會的關系為核心的行政行為準則和規范系統。行政倫理是行政管理領域中的角色倫理,是針對行政行為和政治活動的社會化角色的倫理原則和規范。行政倫理法制化則是把行政主體必須遵守的基本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使行政倫理同法律一般,在對行政人員的監督和執行上有等同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二、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
加強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是我國現階段行政規范的必然選擇。對于在社會交際中的基本的道德準則,是從古至今在一切社會文明中都被賦予了強制性。然而這些道德準則的約束力,是通過將其轉變成法律法規來實現的。因此,在我國行政倫理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倫理規范也必須上升為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規范行政秩序,才能對行政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管和督促,進而對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三、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而行政倫理規范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同步,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還不足于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所平衡。所以在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上還存在著很多缺陷與不足。
1.與行政倫理的相關的系列尚未上升為法律效力。就目前而言,我國憲法僅在宏觀角度上規定了我國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和人民的關系,而沒有更詳細的規范行政倫理在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所起的監管和約束作用。如若我國憲法在對行政主體腐敗或行政行為規范上有明確性的規定,那么對于我國行政倫理立法、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和執法程序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也對我國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利用起到了積極效應。所以,當前我國明文規定的法律在對行政倫理道德建設的相關方面還有所缺失,而這一缺失所帶來的行政詬病是對我國社會轉型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大的挑戰之一。
2.對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倫理價值觀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的重要標準。那么對于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我們從三個方面來引導。首先是廉政,行政人員在行政行為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清廉守法。不假公濟私,不,不貪圖私利,從內心對法律保持尊重和敬畏。這也是行政人員的最根本的底線。其次是勤政,是行政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精神,時刻保持對工作的熱忱,對事業的熱愛,有高度的責任感。最后是良政,這是對行政人員高層次覺悟的要求,是對行政人員為國為民無私奉獻的精神追求,是塑造模范行政人員的無上限標準。
3.將行政人員的紀律、義務與行政倫理規范混合在一起。在現實的行政行為中,行政人員的紀律,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以及行政倫理規范沒有統一而明確地規定,這使得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這些方面既不全面,也不明確,極易引起行政主體對行政倫理規范的忽略,從而導致行政行為的偏向和行政效率的降低,如果不有所改觀將會影響行政人員和行政主體間的間隙,讓人民權益得不到合理的維護和保障,將會加大行政執行難度。
四、加速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有效方法
如今,世界各國在執行行政管理工作時,行政倫理法制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趨勢。而在信息全球化,資源全球化的今天,行政倫理法制化已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規范的統一走向。那么借鑒國外先進的一些經驗,再結合我國國情,在完善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中,有以下幾個方法值得考慮和借鑒:
1.強化行政倫理立法。規范我國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倫理缺失情況,加強行政倫理道德觀念的建設,使行政主體或行政客體在心理或行為上對行政倫理規范有高要求和高標準。從而推進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普遍認可度。然而,僅有社會認可對行政倫理道德的監督和約束所用起不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在沒有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規范準則都是容易被人違背和踐踏的。所用,除了我國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典等以外的現有行政倫理規范以外,應當制定有針對性、強制性和約束性的關于行政倫理的法律法典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其中要涵蓋對行政人員的權利及義務,具體行為規范和行為合法性。
2.建立監督行政倫理規范執行的專門機構。對行政主體的道德層次的提升是加強行政倫理建設重要條件,必須對行政主體的人才吸納和考核標準進行革新和監管。政府應當建立較完善的針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規范的監督體系并且不斷進行優化完善。那么在擁有相關行政倫理法典的同時,也應當建立與之匹配的行政倫理監管體系,這樣才能使法律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它的作用。而目前我國缺失行政倫理監管部門,這樣阻礙了行政活動的順軌進行,缺乏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達不到事后監督和制約的效果。因此,設立專門的行政人員倫理道德檢查機構是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要選擇。
3.滿足行政人員的個體保障需求。行政人員不僅是人民的公仆,同時也作為獨立的個體存在,當然就需要一定的利益的滿足,這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對于行政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行政倫理觀,建立一種適當的公平競爭機制,并把行政倫理作為行政人員任職、升降、獎懲的重要審核標準之一,從而促進其“權、責、利”的統一。我們還可以學習和借鑒新加坡“高薪養廉”的方法,從待遇和福利方面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作者:白英平 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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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實踐與法制建設探索
(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社會保險的基本構成,指的是國家的社會保險統一遵照一定的規定制定,使社會保險實現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的穩定,將不同層面的結構有機地統一在一起。社會保險的橫向結構一般指的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縱向結構一般指的是由于各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同,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形成的不同保險的組合,運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制定的相關的保險規章制度。我國社會保險與法律體系一般是由三個不同的制度構成的,一是我國的憲法,起到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約束,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三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同的規章制度。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與法制建設的措施
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穩妥的社會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的改革要根據自身的財政情況,因為在社會保險的改革中會遇到各種突發的狀況,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狀況可能會出現不穩定的情況,而且,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法制制度時,應該靈活地考慮實際問題,對于那些財政狀況不是特別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可以采用統籌基金賬戶空賬的方法。
2001年11月,以發展中大國的姿態昂首邁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殿堂。如果說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的影響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那么入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卻將是迅速、直接、全面而深刻的。
眾所周知,法律是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范。主體間社會化的行為伸展到哪里,哪里便有相關的法律規范。世界貿易組織就是人類經濟交往全球化的產物,是這一情形的規范保障。它同一切具有國際性的法律一樣,正在改變著人們關于法律的固有觀念。
從WTO基本法律原則和框架出發,它對中國法律制度提出了三項普遍性要求:一是法的透明度,二是統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實施,三是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法審查。
一、順應規則,全面調整法律體系
WTO倡導市場經濟。它規范的是政府管理貿易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行為,即政府怎樣為市場的運作創造和提供條件。
就對WTO的承諾而言,中國承擔了必須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并按照WTO協議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管理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事項的義務。
《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全部條款都是圍繞著要求中國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機制這個中心來寫的。主要分為三個方面:
第一,是中國自由貿易機制;
第二,是外國的產品和服務進來以后能否賣得出去的問題;
第三,是中國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決策和實施機制。
中國現行法律是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大體相通的。中國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進行了深刻的法治改革,建立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加入WTO的必要條件,為保證自由貿易的實現,保證商品在世界范圍的自由流動,創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必須對目前既有的法規規章進行大規模的清理,同樣也包括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慣例的清理。要清除過去計劃經濟的痕跡,從而真正實現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是真正的依法辦事,按規則出牌。
二、認識WTO透明度原則、司法審查制度,促進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
長期以來,中國走的都是一條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由于歷史原因,能夠與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市民社會的力量一直都比較弱小,法治的進程與發展缺少一種來自外部的壓力與推進力。然而隨著中國的入世,中國的法治建設獲得了一份外在的強大的推進力量,WTO將通過其一系列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框架深刻地影響中國法治。
我們知道,完整的法制系統由立法、司法、守法和督法四個環節組成。在制度建設的層面上,透明度原則和司法審查制度正是緊緊圍繞著這幾個環節來進行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實現現代法治的核心的。
1.關于WTO的透明度原則
按照WTO相關協議,透明度原則涉及一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各方面和環節,包括:一是要求各成員方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國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二是進一步要求各成員方應迅速及時地將其司法判決加以公布。
根據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我國實行透明度的范圍是與貿易有關的一切政府措施以及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法令、指令、政策和其他措施。這個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范形式和直接涉及對外經濟貿易的內容。
在《入世議定書》里,與“透明度原則”并列而且相輔相成的還有另一個重要程序規則:司法審查。這個程序要求,對有關“法律、規章及其它措施”的執行,為了能迅速加以審查,中國要設立或指定“法庭”。這種“法庭”(tribunal,或譯作“審判單位”)要獨立于負責執法的行政機關,并與之無實質利害關系,以保證公正審理。
這個規定,再加上“透明度原則”包括了公布司法裁決的要求,對我國司法機關目前的狀況來說,確實構成了一個嚴重的挑戰。
三、入世進一步推動我國政府行為的法治化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對世貿規則的承諾。中國政府將面臨著如何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確定的權利、義務問題。世貿規則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及規則行事。
第一,“入世”全面影響我國公民和企業的行為,迫使政府行為全面走向法治化。
1.中國在議定書承諾: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或適用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
2.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的多邊貿易協定,無論在范圍上還是程度上都大大超過了過去的關貿總協定(GATT)。
第二,通過約束政府行為,強力推進國內法律制度變革。
中國加入WTO,其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動了中國的法治進程,WTO協定約束的對象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國家機關在WTO協定的實施方面負有重要的法律責任。
四、入世促進國內統一法律實施,禁止和減少地方保護,取消地區間貿易壁壘,提高效率,完善地方立法的規范化
第一,WTO一個普遍性要求是“統一、公正、合理的法律實施”,通過這一要求將全面推進國內法律的統一實施。
在法律上,WTO協定在中國的統一實施是有保障的,其根據是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立法方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行政方面,根據憲法規定,全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二,地方保護行為違反WTO規則,從我國的承諾及WTO的規則可知,歧視待遇不管來自哪一級地方政府,在法律上都將視為中央政府的行為,保證統一實施的法律責任是由中央政府承擔的。
第三,加入WTO對我國現行經濟特區的制度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將進一步統一現存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的有關法律實施和法律、法規的建設。
第四,入世進一步推動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調整,大力提高政府效率,促進政府制度建設。
入世之后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對于落實中國對外承諾、保證WTO規則統一實施更是重要。中央政府決定的事情和承諾的事項和需要全國各地都要執行的事項,一定要以法律
的方式統一落實下去,各地不能各行其是。
五、完善國內立法,主動適應WTO規則,維護國家利益
1.WTO規則國內立法化
就目前而言,WTO法律體系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WTO的基本法;(2)WTO的貨物貿易法律制度;(3)WTO的服務貿易法律制度;(4)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制度;(6)WTO關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法律制度;(7)WTO的復邊貿易協定。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WTO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在這一點上理論界似乎已經達成了共識。分歧的關鍵在于是否有一些WTO協議可以在我國直接適用。筆者認為WTO協議在我國不能直接適用,TRIPS協議也不例外,理由(1)WTO的根本意義或作用不在于確立超越各成員方政府和國內立法機構的具體經貿規則,而在于給成員方進行談判和協商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的場所。框架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無疑是WTO協議的主要內容。
(2)雖然各國理論界對能否直接適用WTO協議爭議較大,但從美國和歐盟的實踐上看,做法卻基本一致,即不允許WTO協議在國內直接適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如何在國內適用條約純粹是國內法的事情。對于WTO協議這個各成員方50多年來斗爭與妥協的結果,成員國完全可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通過轉化間接適用的形式,最大程度的趨利避害。
(3)國務院法制辦權威人士強調,適應加入WTO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必須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以此履行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
綜上所述,我國不能直接在國內適用WTO協議,而是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認真研究、準確把握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的相關內容,通過立法程序,把WTO協議轉化為國內法。
中國正在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廢止、修改和保留”的工作。為了適應WTO規則,已經修改和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規。
中國的立法修改還需要有一個對WTO的法律結構和法律性質的認識過程和適應過程。當然對于已經確定的事項和看準的事項,確實需要“改”或者“立”。不“改”和“立”就違法的事項,WTO協定稱之為“強制性違法”,一般包括三種:明確承諾的、羈束性規定的與程序性規定的事項。在不知道WTO協議的確切涵義是什么的情況下就匆忙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效果不但不好反而會出現新的混亂。
中國與一般的成員國不一樣,她是一個有巨大市場潛力、最快經濟增長速度的大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是WTO的主要貿易國,但我感到他們遠遠沒有中國這樣充滿活力,這樣有發展潛力。
所以,中國修改國內立法,不能急,但一定要做,而且要做的有氣度而不拘泥,有技巧而不笨拙。
我們知道,國際爭端的最終解決主要依靠一個國家的實力。在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期,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多數是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來解決?,F在WTO140多個成員中,其發展中成員方數量上占到多數,但是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四個成員方的貿易額卻占到所有成員國國際貿易總額的大部分。貿易大國的作用與這個世界性多邊貿易組織的存在休戚相關。
經濟小國和弱國除了借助自己的特點與大國周旋外,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機制,獲得平等說話的機會和保護自己利益的力量,依靠法律機制制約貿易大國恃強凌弱的做法。
六、結語
適應WTO規則的要求僅僅是我國法制建設邁出的一步,建設富強、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目的。WTO的規則和法律機制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強大外在推動力,她將全面影響和推動我國的法制建設。促成中國法治趕上世界先進水平,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二)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和意義
1.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
(l)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不具有消費的排他勝及所有權的明確性。[3〕哈丁為我們描述公地悲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產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會每個成員都從中得到惠益。與此同時,會成員因此也要負擔其不利后果。所以,環境資源不能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資源配置。
(2)環境的負外部性。當某一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決策無意識地影響到其他個體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并且產生影響的一方又不對被影響方進行補償時便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或簡稱外部性。川環境問題普遍存在負外部性,比如企業在經濟生產活動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廢棄物造成的負面影響油全體社會以及生態系統共同承擔,從而波及社會公共利益。
(3)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環境產權理論最早由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使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在損害方和受害方之間平均分配外部性價值。[5〕由于環境資源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特征那么環境外部性則嚴重的缺乏環境產權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動物因此則具體有趨利性,人們會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來權衡一個決策的為和不為。當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則不可能進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則會進行交易俗語中也談到“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干?!币彩钦f明這個道理。所以犧牲環境資源來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為必然。2.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以及普遍性。構建“兩型社會”,即:環境友好型J資源節約型社會將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的一個方向通過法律手段來調解“兩型社會”中的社會關系,由強制力來保證,規范性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具有比道德,會輿論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顯朧勢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環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制對于建設兩型社會的突出價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確的規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主體,以此人們便會為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預期判斷保障公民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則的空間內活動。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產物,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尖銳的對立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能夠平衡這個矛盾并兼顧個人和公共兩者的利益。
二、我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歷史積淀
中國的哲學世界與西方哲學理念共同構建了東西方的兩大哲學體系。如儒家倡導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眾生平等的理念。中國哲學雖然分為幾大派別,但是中國主要哲學派系儒釋道確是三位一體的。尤其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面有著大密度的交叉與重合。在我國古代立法中也體現著濃厚的環境保護觀念。根據《逸周書•大聚篇“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遺不入網署,以成魚鱉之長’。《荀子•王制》記載“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澤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絕其長也”。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規定“勿壞屋,勿填井,勿伐樹木勿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中國古代的環境保護體現在法制史上尤其鮮明反映了樸素但科學的生態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為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經驗
在幾十年間舊本從世界公認的“環境問題嚴重國”轉變成為“環境防治奇跡”的國家。日本是創新立法為先導法律的體系完備是其有效的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機制。二戰后環境治理問題開始,日本政府就頒布一系列環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舊本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全國性的環保法律,即《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又對此進行了適應性的調整。此外,日本的環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環境標準。日本的環境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保護公眾健康的標準,第二類為保護生活質量的標準。
四、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不足及對策
(一)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缺陷
我國早在198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其中有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同時要求公民個人和集體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專門性的法律層面先后頒了多個專門性法律。在政府方面江996年進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7j中規定了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對外宣傳等方面的內容。為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決策能力在《全國環境保護綱要》中要求: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雖然我國較早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還通過了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設兩型社會法制方面的規定太過寬泛和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在建設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缺乏強制性的規范措施多見于“議程”和“計劃”這樣的“軟法”。與日本和俄羅斯的環境法中明確強調政府職責的制度相比,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