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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一、會計主體、中介機構及全社會要樹立適時的會計監管理念。
1、會計主體要轉變監管理念,由被動地接受監管轉變為主動的參與監管。會計主體作為經濟發展的一份子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要與其它會計主體進行公平交易而實現自己的經營目的、經營理念,從而使會計主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通過自身發展又帶動全社會經濟進步。自身發展的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內在動力,即通過自身真實的會計信息,進行財務分析,尋找問題,解決問題;另一個是外部環境,即網絡信用度高、會計信息值得信賴的經濟合作伙伴,在彼此互利的情況下共同發展。外部環境與內在動力相輔相成,互為作用。內在動力決定外部環境,外部環境又反作用于企業內部,外部環境的形成是每一個會計主體共同努力的結果。這就要求所有的會計主體主動接受社會、投資人、經濟合作伙伴等的監管,在提高自身會計信息質量的同時創造一種以信用為主基調的市場環境。
2、會計信息使用者、中介機構及全社會要樹立未雨綢繆的會計監管理念,主動參與對會計主體的監管活動。“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是一種極其自私的表現,這些“不關已”的事終究會由于無人制止而泛濫成災,到那時“災禍”就會降落到每個人頭上。只有會計信息使用者、中介機構及全社會從思想上重視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從行動上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監管,我們的經濟生活才會建立良好秩序。
二、政府要高度重視會計監管工作,健全會計監管法律、法規,制定會計主體必須披露真實、準確會計信息的游戲規則。
每一個會計主體就好像是政府的一個孩子,對一個孩子來說父母的嚴加管教會使他茁壯成長;而怠于管教,甚至父母本身就是不學無術之徒,那這個孩子可慘了,也許他會成為社會的犯罪分子。所以,政府重視會計監管工作,制定嚴肅、完備、覆蓋面廣、實用性強、懲罰手段和力度準確、獎勵適合的會計監管法律、法規是會計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會告訴會計主體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什么是正確的,什么是錯誤的。
三、建立會計監管平臺,確定會計監管主體、客體及監管方式。
1、形成國家、社會和企業內部三位一體的多元化的監管主體。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會計監管主體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的前提下,由單一的政府監管主體轉變為國家、社會和企業內部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管主體。國家、社會和企業內部從不同角度和不同層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會計監管。國家要通過建立會計監管制度、實施會計監管行為,達到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目的,但要杜絕工商、稅務、銀行、上級主管部門等多頭監管而導致無人監管的現象產生;社會要通過滲透全民信用意識、誠信理念而實現百姓關注企業會計誠信、參與企業信用管理的自覺性,同時要積極發揮會計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強化行業指導功能;企業要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會計監管。
2、一切產生會計行為的經濟實體均為會計監管客體。會計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無處不在、無所不在,會計是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者,就好比一個人不管是開汽車、騎自行車、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規則。作為會計人員無論是在什么樣的單位,只要該單位從事經濟活動,產生會計行為均為會計監管客體。
3、通過會計委派制、會計集中核算、國庫集中支付、會計審計、政府的監事會監督等不同形式實現會計監管程序化、制度化。進行會計監管的具體形式在我國會計監管體制研究的進程中我們的會計學者、經濟學家在不斷的研究、探索、試行,并且不斷進行改進,先后實施過企業單位的會計委派制度;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以公共財政為目的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中介機構為主體的會計審計制度;政府向國有企業及上市公司委派監事會監督企業會計行為的監事會制度等等都是在實施會計監管過程中表現出的具體形式。今后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還會呈現出更多、更廣、更實用的會計監管形式,通過會計監管形式的不斷優化,逐步強化監管力度,提高監管質量。
四、建立會計監管的信息反饋系統,通過反饋信息實現會計監管效益最大化。
會計監管結果是監管過程的結晶,是會計監管體系的精華,有效地利用會計監管結果是實現監管效益最優化的重要一環。就好比一個人,無論從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工作簡歷,通過工作簡歷你會對他做出一個一般性的認識,這個認識是他經歷的結晶,通過這種認識可以判斷他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道德修養以及委以重任的程度。會計監管的結果也要有這樣的效應。1、建立會計監管客體信息資料庫,形成監管客體會計信息“歷史檔案館”。一個人如果今天做了壞事,明天仍是好人,并從這件壞事中使這個人得到了經濟利益,那他明天會繼續做壞事,別人看到后也會模仿他做壞事。監管主體對監管客體實施監管行為產生監管結果,對監管結果如何處理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監管結果是該監管客體披露了虛假會計信息,而監管主體只采用說服教育、糾正虛假信息、適當懲處等輕描淡寫的手段只能解決眼前問題。要想建立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必須為監管客體的會計行為產生的會計結果建立監管結果信息資料庫,在監管主體存續期間將監管客體的會計行為記錄在案并公布與眾,讓他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社會責任。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大家都認為他是一個騙子,便不再會有人同他交往。建立監管客體監管結果或會計行為信息資料庫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約束會計主體,真正實現會計監管目的。
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一直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于是國家保險公司,風險由財政兜底,人民幣業務一直不辦理分保。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在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我國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再保險的監管主要集中于對法定分保的具體規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國內保險公司向國外保險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險業務;1995年《保險法》頒布后將分保比例降低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國外分出的規定,只保留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限制權。1996年頒發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了《法定分保條件》,2000年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對法定分保的業務范圍、業務申報、保費準備金、現金賠款、再保手續費、分保帳務結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二)我國有關再保險的主要現行法律規定
1.再保險的定義原則
《保險法》第28條對再保險定義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可見,保險公司只能將自己承保業務的一部分進行分保。
《保險法》在“保險合同”一章中還規定了再保險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再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原則。
2.對經營再保險業務主體的規定
我國除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為專業再保險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可以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下經營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也就是說,再保險業務的經營需要經過授權,并且不得經營超出原保險業務范圍之外的再保險業務。
3.對分出公司自留額的限制
《保險法》第98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99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對分出公司、分出范圍的限制
《保險法》對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監管部門的限制權。《保險法》第103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5.對分出公司分保計劃的審查
對于個別風險的再保險安排,《保險法》保留了保險監管機構的審核權。《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于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7條作了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分保方案如需調整,也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的分保方案應包括合同分保、用匯計劃、保費自留額及臨分方案等內容。
6.對優先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2條對分出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8條對分出業務的優先分保作了進一步規定,還對分入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國外分保條件明顯優惠的,可向境外保險公司辦理。在同等條件下,再保險分入公司應優先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險業務需要辦理轉分保時,應優先向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7.對法定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1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定分保比率不僅比1988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有所降低,實施的領域也僅限于非壽險業務,壽險業務只有優先分保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再保險法規存在的不足
1.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
我國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主要在《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再保險作了某些規定。然而即使在《保險法》中關于再保險的規定,也沒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而是分布在《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管理》兩章中。《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雖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但總體來看,我國的再保險規定主要是對再保險業務的規定,而沒有對于再保險組織的管理規定。任何法規中都沒有明確再保險公司的管理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可見我國對于再保險的監管還不是十分重視。
2.法定分保規定很完備,但商業分保方面的制度還不健全,與國際再保險監管差距甚大
長期以來,主要實施法定分保是我國再保險業的鮮明特征,因此我國關于法定分保的措施與其他國家相比較為完善。從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國的再保險公司承擔更大規模的業務。法定分保的比率統一劃定為20%,相對于其他實行法定分保的國家,也是適中的,既能滿足我國保險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業分保的空間。
但在商業分保方面,僅在《保險法》中規定了再保險業務的原則以及自留額的限制。應該說,我國采取的態度是鼓勵市場競爭和自由經營的,各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公司,不象有的國家禁止本國保險公司向國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數額,如印度。但還缺乏進一步的指導和制度保證,尤其是對于如何選擇國外再保險人和保證國外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方面沒有任何措施。這是我國再保險制度的一個根本缺陷。
3.再保險市場缺乏明確的準入與退出制度,造成市場壟斷性過強
《保險法》中沒有對再保險公司設立的授權、資本金及組織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再保險公司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當然也就不存在對其償付能力不足的處理,使再保險公司的設立無法可依。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現階段只有一家國家再保險公司,其他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尚未提上議事日程。而保險公司之間的橫向互保又因為同處于競爭對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這樣造成了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壟斷性過強,業務集中在向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縱向分保系統內,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成熟和擴大。
4.沒有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使分出業務難于開展
正是因為缺少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才形成了我國相對封閉的再保險市場。而且,一方面對國內保險公司在商業分保的選擇上敞開大門,另一方面又不給予其指導和控制,完全由保險公司去承擔選擇的風險。而再保險的復雜性和國際市場的變幻莫測決定了保險公司自身選擇的先天不足,難免出現失誤。我國保險公司因選擇的國際分保接受人破產而導致自身損失的例子近年來屢屢出現。在這里,國家作為總監控人的角色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國家要么把國外的再保險人引進來,親自監控其業務的開展;要么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其對單一合同的償付能力。這方面,美國的雙重管理體制值得借鑒,再保險人或者在國內獲得授權,遵守國內的一切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在美國建立財務上的償付保證。
5.再保險合同的監管過于簡單
對于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只體現了誠信原則和與保險合同相獨立的原則。雖然再保險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再保險合同有很多特殊條款,如直接給付條款、喪失償付能力條款等都值得注意。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及投資連結保險和分紅保險等新險種的不斷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來越多的和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聯系在一起,有可能會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單。相應的,保險人在其再保險合同中就應有所體現。另外,保險市場的主體不斷增加,競爭日益激烈,保險人的倒閉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險合同中強調有關的特殊條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三、對構架我國再保險監管體系的思考
再保險監管相對于直接保險監管要簡單的多。關鍵是償付能力監管,包括直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前者主要通過核定其自留額標準來實現,后者則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保證。雖然再保險監管的對象是再保險行為,但監管的重點卻是直接保險公司,從而間接地監管再保險公司。
1.繼續實施法定分保,完善優先分保,保證再保險市場初期的良性發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險市場發展初期的普遍做法,與WTO對于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則是相一致的。而且,通過法定分保,國家再保險公司可以及時了解各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從而強化行業監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應繼續實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實施的同時,應鼓勵商業分保的開展。因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培育再保險市場的成熟,是一個階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條件的時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變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從法定分保為主過渡到以商業分保為主。例如對于車險以外的其他險種考慮采用溢額方式,每筆業務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據業績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逐步建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
(1)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階段分析
曾有專家指出,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強調保護,即政府成立國家再保險公司,實施法定分保,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建立有關業務統計指標。第二階段:國家再保險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時,也接受商業分保,同時成立商業再保險公司。允許境內各公司之間分保和互換業務,允許各類分保集團的存在,允許少數外國公司在國內設立專業再保險公司,做到有限制地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階段:市場管理和公司運作走向成熟化階段。國家再保險公司過渡到完全市場化競爭,外國再保險公司可以直接進入,各直接業務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分保市場。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基本度過了第一階段的封閉與保護下的成長階段,已進入第二階段,應該進行適度的開放了。
(2)市場準入的原則
對于國內再保險公司的準入,原則上應與直接保險公司相同,但對資本金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應高于直接保險公司。
對于國外再保險公司的準入,則不能以其在當地的資產衡量其所具有的資金實力,而應以其總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擁有的資產為衡量標準,否則會極大地降低跨國再保險集團的承保能力,因為它放到每一個國家的資產畢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終償付時,也不會以當地資產為限,而是調動總公司的資產。對其信用狀況的考察,可參考國際上對再保險公司的信譽評級。當然它的設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條件。
(3)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
通常對于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沒有直接保險公司那么嚴格,因為它沒有授權也可以做業務,如果過于嚴格,它就會在獲得國民待遇與獲得授權經營的成本之間作出權衡了。而且,將其引入國內,最大的受益者將是國內的保險公司,因為他們分出業務的安全性與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國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包括:總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在國內設立代表處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資格要求,如無犯罪記錄、具有居民身份或長期居住中國等;營業范圍的要求,如不做直接業務;組織形式的要求,即必須是分公司,因為如果是子公司,其償付能力會受到限制;保證金要求,即在中國必須具有與在國內因再保險業務引起的負債相等數額的資金。但保證金可以是多種形式,如現金、合格的信用證等。
3.建立商業分保的監管制度,促進我國再保險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1)分出業務
對于分出業務的監管首先應加強自留額標準的核定,在可能的情況下對不同險種、不同公司劃訂不同的自留額標準。其次應加強對再保險計劃的審查。主要檢查其自留額是否過高,是否影響了償付能力;或者過低而喪失業務;對分保人的選擇是否恰當等。國家應很好地發揮總監督人的角色,通過對國際再保險人的信用評級,對保險公司的選擇作出指導。對于國際再保險公司的評價,要將信譽評級與在國內具有的資金數額結合起來,信譽等級高的,相應的保證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應加強財務監督,加強對各項財務報告的審核,如提出資產、負債的估價要求、年報披露,會計及文件要求、審計師的年報、注冊精算師關于損失準備金的意見等。最后,可以對再保險的準備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險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2)分入業務
對于分入業務的管理相對要少。首先,國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險業務的直接保險公司要加強償付能力的審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圍的應當辦理轉分保。這可以遵循原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對于國外的再保險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償付保證,將來準入后還要監管其資本流動。其次,對于分入人的信用情況要跟蹤監視,并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再次,對國內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要求應類似于原保險公司。
4.加強對國際再保險市場趨勢的研究,及早采取相應的對策
中圖分類號:F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7-0045-02
1國庫監管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
(1)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的充分性:我國中央銀行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建設要充分考慮我國金融、財政體制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要與世界經濟、金融、財稅發展的趨勢接軌;滿足社會政治、經濟、人民生活穩定的需求,體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態金融環境、生態財稅環境需求和對外開放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提高民族生活質量的要求;保證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保證業務操作的規范性、合法性,提升央行國庫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
(2)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要達到控制的目標就必須得到有效實施。國庫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要保證有效地履行經理國庫職責,維護國庫資金安全、完善結算手段、保證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發展。
(3)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可操作性:國庫風險控制必須具有可操作性,能夠滿足各國庫的內部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風險治理工作需求,只有可控的才是可行的,才能確保證國庫資金安全。
(4)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目標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是為實現國庫工作目標體系服務的,國庫的資金風險控制必須保證更好地履行職責,實現央行國庫工作目標。
(5)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科學性:國庫資金風險控制實際上是方法和程序的結合,只有保證風險監測與控制的科學、合理,才能保證方法的可行、程序的適用,否則南轅北轍,達不到預期效果。
(6)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的效率性: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要有講求效率,只有高效的監測與控制機制,完善的組織結構,才能保證目標的實現。
2國庫監管要素
2.1控制環境
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內部因素,對建立和實施控制這些因素的內外態度和采取行動總稱就是控制環境。
(1)誠信和道德價值觀;無論是國庫組織最高管理層(庫主任、庫副主任)、中層(部門負責人)、還是一般業務人員都應當嚴格一致地保持誠信行為和道德標準。通過加強央行的內部審計、紀律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和國庫的實地,使其客觀監督國庫管理者和員工,并提供道德方面的指導,通過制定國庫行為準則和業務標準,使所有員工在一般和特定環境下能夠保持正確的操作行為,規避不誠實、非法和不道德行為。
(2)管理理念和管理風格;央行國庫內部無論高層、中層、還是一般管理者都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提高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支持、配合、參與機構內部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加強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
(3)組織結構控制:國庫組織結構是指為國庫活動提供計劃、執行、控制和監督職能的整體框架。具體應考慮:組織結構的合適性,及其提供管理國庫所需信息的溝通能力;各主管人員所負責任的適當性;按照主管人員所擔負的責任,判斷其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及豐富的經驗;當環境改變時,配合改變其組織結構的程度;員工、尤其是負責管理及監督職能的員工人數的充足程度。組織機構要科學、可行,具有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制。
(4)權力的分配和責任的劃分:國庫部門敏感職位較多,因此權力分工要準確明晰,只有明確授權和分配責任的方法,才可以大大增強國庫部門的風險控制意識,以規避管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5)人力資源政策和慣例:建立有效的員工調配、培訓、待遇、績效考核、提升政策和執行機制,才能保證央行國庫員工的勝任能力和正直品行。
(6)人員的能力:包括領導在內的全體員工,都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業務操作技能,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實。
(7)完善的內部檢查制度:建立完善的國庫內部檢查制度是促進國庫履行職責的需要。檢查方案要完善、科學,檢查內容全面、完整,檢點準確,檢查方法和程序要符合效率、效益的原則。
此外,金融生態環境、財政、稅務政策和地方利益分配也將對各級國庫的內部資金風險監測和控制產生重大的影響,各級國庫組織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加強轄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妥善處理與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關系。
2.2國庫會計業務核算和資金清算系統
(1)國庫會計核算系統。規定各項國庫會計業務的鑒定、分析、歸類、登記和編報的方法,明確預算收入收納、劃解、入庫和支付的管理責任。健全的國庫會計系統應實現下列目標:鑒定和登記一切合法的核算業務;對各項業務按時進行適當分類,作為編制財務報表的依據;確定國庫業務發生的日期,以便按照會計期間進行記錄;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地表述核算業務以及對有關內容進行揭示。
(2)國庫資金清算系統。國庫資金清算系統包括:資金支付系統、內部行來系統和同城清算系統。
2.3控制程序
控制程序指各級國庫部門所制訂的用以保證達到資金安全目的的方針和程序。它包括下列不同的控制程序:
(1)業務授權:國庫各項業務和活動通過依法授權,合理界定各級國庫的業務權力,確保各級國庫依法治庫。
(2)責任劃分:明確各個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崗位互控,防止有關人員對正常業務圖謀不軌的舞弊行為。
(3)憑證與記錄的控制:指派不同人員分別承擔記錄業務和保管重要憑證的職責;憑證和賬單的設置和使用,應保證業務和活動得到正確的記載。
3國庫監管的內容
從中央銀行國庫職能和業務性質看,央行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務崗位分離控制:中央銀行國庫的各項業務崗位要達到互相制約,相互牽制要求。責任的分配與授權,強調對于國庫內部的全部活動要合理有效地分配職責和權限,并為執行任務和承擔職責的工員、特別是關鍵崗位的人員,提供和配備所需的資源并確保他們的經驗和知識與職責權限相匹配,要使所有員工知道:他們的工作行為,以及職責擔負形式和認可方式,與達成央行國庫資金安全目標的聯系。
(2)金融政策、法規的執行監督控制:建立健全央行國庫依法行政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國家各項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使國庫所有的員工都能夠掌握國庫業務所必要的法律、法規知識,成為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的忠實執行者和監督者。
(3)授權批準控制:授權必須符合實際,過度授權可能造成下級機構權力過大,風險難以控制,一旦出現權力亂用、濫用現象,就會造成較大的損失;若權力收縮過大,易影響下級機構的工作積極性,造成工作效能低下。只有通過合適的授權程序、方式進行適度的授權,才能保證權力的可控、風險的可控。
(4)業務程序控制:包括預算收入收納、劃解、入庫、退庫、撥付和國債兌付等業務的會計核算控制、國庫資金清算控制等。員工必須充分掌握所從事工作的業務操作規程,知道不按規定業務程序操作的危害,能夠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業務操作,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國庫操作風險。
(5)網絡系統控制:國庫網絡系統要進行不斷的完善和優化,加強網絡登錄的管理與權限控制,加強計算機病毒實時監控,提高網絡核算的可控性。
4國庫監管手段的類型
中央銀行國庫風險業務是以序時操作為基礎的,這就決定了其內部監測與控制也應是以序時控制為主。具體可分為事前控制、過程控制和結果控制三類
(1)事前控制:就是為了保證央行經理國庫職責在履行中不發生偏差,進行的事前控制。如:各項預算收入退庫審批業務、預算收入的更正審核業務、大額預算支付的審核業務、國債兌付的審批業務等等;
(2)過程控制:就是對央行國庫業務活動中針對正在發生的行為進行的控制。如:會計核算記錄、重要事項的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的登記等等;
(3)結果控制:對國庫會計業務活動最終結果采取的各項控制措施。如:對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后監督、國庫風險業務的定期排查、國庫的內、外部對帳等等。
我國中央銀行國庫的業務活動應逐步建立事前、事中控制機制。國庫核算事前控制有利于國庫資金的風險預防;過程控制往往能在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比結果控制更可靠、更完善,更符合國庫資金風險大的特點。
5對國庫監管體系的評價
對國庫資金控制所作的研究和評價可以分為三個步驟:①調查了解資金風險監測控制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記錄;②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證實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效果;③評價資金監測與控制的風險,確定資金監測與控制的薄弱環節和領域,實施擴展監督領域,降低風險。
5.1了解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方法
現場觀察法:通過現場觀察記錄關鍵控制活動、潛在的關鍵點、控制缺陷或控制過度情況。
流程圖法:就是用符號和圖形來表示中央銀行國庫部門業務和憑證在組織機構內部有序流動情況。
調查表法:就是將與保證業務記錄正確性和可靠性以及與保證業務完整性有關的事項列作調查對象,并列表由有關人員填寫。
5.2進行符合性測試
符合性測試:為了確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程序。主要包括:實質測試、憑證測試和模擬測試;
實質性測試:對央行國庫的控制程序檢查、業務處理程序檢查、數據信息可信程度檢查。
憑證測試:就是要查閱國庫內部有關文件、資料;查閱國庫業務、會計帳目;核對有關帳證、賬賬、賬表;進行對比分析,進行科學的判斷與評價。
模擬測試:就是按實際業務處理過程進行模擬作業,核查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執行情況。
5.3國庫資金風險控制的評價
國庫資金風險控制體系風險評價步驟:(1)確認國庫政策執行、業務管理、操作中可能發生哪些潛在風險;(2)確認哪些控制可以防止或者發現這些風險;(3)執行符合性測試,獲取這些控制是否適當設計和有效執行的證據;(4)評價所獲得的證據;(5)評價該項認定的控制風險。
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的風險評價:國庫資金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風險可評為高水平,也可以評為低水平。
評價為高風險內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與認定不相關;(2)控制政策和程序無效;(3)取得證據來討價控制政策和程序顯得不經濟。
評價為低風險內部控制:(1)控制政策和程序與認定相關;(2)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
5.4控制風險評價的記錄
一、國內外關于創業投資研究現狀總結
在國外,對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企業)之間的合約研究,主要集中在階段性投資、控制權配置、證券設計及資本退出等方面。Sahlman(1990)發現:階段性投資是創業投資活動的重要特征之一;Admati等(1994)設計了一個帶有多階段決策的投資決策模型;Gompers(1999)的實證研究顯示:在充滿道德風險的高風險企業投資活動中,階段投資允許創業資本家收集信息、監控項目進展、退出期權。
WangsushengandZhou(2004)考察了創業者面臨不完美市場,投資者面臨道德風險和不確定性環境下階段投資問題時發現:階段投資具有控制風險和減輕道德風險的作用。ChanYS等(1990)在委托框架下從理論上分析了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之間控制權安排的特點。Kaplan等(2003)在研究200例創業投資活動中,159例采用可轉換優先股,72例采用參與型可轉換優先股,16例采用可轉換優先股與普通股的合約安排;Hellmann(2000)為可轉換優先股在創業資本中的使用提供了一個新的解釋:可轉換證券最基本的特征是為購并提供不同的現金流權,從而為創業資本家配置現金流的需求與有效退出之間提供了最優平衡;Schmidt(2003)為創業資本家使用可轉換證券提供了一個現金流分配的解釋;Ozerturk(2001)在委托框架下,建立了一個不確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模型。Berglof(1994)的研究結論是:企業情況好,給創業者控制權;企業情況壞;投資者收回控制權;Helmann(1998)研究了創業者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愿意放棄對企業的控制權。
在對創業者的監管方面,不同的組織和監管機制對風險管理方法的選擇產生不同的影響,ToruYoshikawa(2004)以日本創業投資公司為研究對象,建立了委托模型,研究認為:或有報酬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自我控制的激勵機制,與業績掛鉤的報酬和管理所有權都會導致選擇積極的監控方法來控制風險。Henry(2()003)研究了施樂公司的35家衍生公司的組合結構發現:如果創業公司安排內部人員作為CEO將會表現出較差的財務業績,如果創業公司在董事會中創業資本家的比例較高,則表現較高的業績。
在國內,郭晨鳴(2009)對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進行了初步地分析;劉荷瓊(2009)對中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進行了探討;張新立(2008)應用博弈理論和理論部分地解決了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合約機理;鄧谷亮(2007)對發展中國風險投資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陳婷(2005)對中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評述;李金龍(2006)對風險投資中控制權、私人利益、剩余以及現金流權利等進行了探討;趙洪江(2006)對新興技術創業融資與創業金融體系進行了初步研究;王建安(2004)對風險投資家的委托人職能:選項、簽約和監管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談毅等(2003)對中國風險資本市場的行為團體及其特征進行了分析;胡海峰(2002)對創業資本投資過程中的契約安排進行了研究;劉澤亮(2002)應用實物期權對風險投資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安實等(2002)對風險企業控制權分配的博弈過程進行了分析;張東生(2000)對中國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與立法模式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二、對國內外創業投資研究方面的總結與述評
從以上總結可以看出,國外關于創業投資激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資者與創業資本家的合約和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合約研究,對某些具體問題的研究比較深入,如階段性投資和可轉換優先股的研究。由于美國創業投資發達,成功案例多,多為實證研究。但對創業投資激勵研究都集中在具體問題的層面,且是分別研究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的激勵,而缺乏把投資者、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聯系在一起,將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的激勵作為一個整體機制來進行研究。著名學者Sahlman對美國已有的合伙制創業基金用一般的理論分析了激勵問題,并作了描述解釋,但沒有使用更為確切的數理方法。國內對于關于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合約,以及對創業者的監管方面的研究目前大多屬于定性描述,缺乏一定的深度、廣度和系統性。
因此,有必要在綜合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應用委托理論、博弈論方法等,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創業投資的報酬激勵合約模型及創業企業控制權的分配模型,在創業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的博弈中引入聲譽模型,建立創業資本家和創業者多階段投資的動態博弈模型;建立健全的創業監管體系,并將它們有機結合起來。
三、目前中國創業投資中要解決的問題
系統總體設計從數據庫結構和數據管理功能兩方面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在構造系統的數據庫時,既要考慮結構的完備性、格式和編碼的規范化,又要盡可能地避免數據的冗余。在構造擬建系統的功能時,以調查成果數據的管理需求為最終目標,充分利用已有軟硬件和網絡等基礎,優先采用成熟技術,開發河南省林業資源綜合管理系統,保證建成系統實用、安全、可靠、可擴充以及容易維護。系統邏輯結構層面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部分:基礎設施層,數據資源層、應用支撐層、應用實現層。具體的系統框架如圖1所示。系統總體的構架上包括C/S架構和B/S架構兩大部分。C/S架構實現多功能的處理,變更,查詢,入庫,輸出,日志等功能,用于業務處理和數據維護,該方式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能夠滿足對海量圖形數據,圖像數據的管理等要求。B/S架構是當今最為流行的軟件部署模式,客戶端通過互聯網,建立瀏覽器與運行在Web服務器上的Web應用之間的連接,使用服務器上的資源。使用B/S架構框架模式,可不用在客戶端安裝軟件,方便了系統的部署,同時保證了數據的安全性。
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尋租行為的大量存在產生了金融監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的腐敗體現為利用資金配置權進行兩類尋租行為。一是通過對企業配置信貸資金獲得第一類尋租收入。這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中體現為直接從信貸額度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好處費:二是信貸配置上的定價權收入.這實際上是企業在獲得貸款后為了維持長期信貸關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續性成本。銀行的尋租程度取決于改革進程中中央銀行和財政對銀行的轉移支付和內控制度的相對力度比較.企業借款行為是在自籌資金和銀行借款問進行的相對成本比較。
金融創新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國際上.一般將金融不穩定分為兩類:一類是金融危機.特征是儲戶向金融機構擠提存款.導致銀行流動性不足,加上市場大量拋售本幣。引起貨幣大幅度貶值。另一類是金融惡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貸款以及金融體系的資本充足率過低。在近10年的時間里世界上發生了15次金融危機.金融惡化則更為常見。為了維持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在中國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穩定機制,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任務。
從金融系統的中堅力量——銀行的特點看.在信息不對稱以及銀行業不完全競爭的作用下,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監管力量的支撐來維護穩健經營。這種脆弱性體現在貸款客戶可能由于信息優勢而欺騙銀行、存款客戶擠兌行為具有傳染性.以及銀行自身受到利益誘惑并伴隨監管力量弱化而產生冒險沖動。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導致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以至破產,而一家銀行破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遠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顯的負外部性。銀行業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場各方參與者難以準確判斷銀行的實際經營情況,無法起到有效監管的作用,因此僅憑市場的外部約束不足以保證銀行經營的穩健性。為了避免銀行破產對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對金融穩定的威脅.有必要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管者。
從保險業的情況來看,保險監管體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預警系統、應急系統以及償付能力監管系統的戰略規劃,這些規劃是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力量的重要保障。從證券業來講,監管當局對券商的監督和約束,是規范券商行為,防止券商違規失信的外部約束機制。
2金融競爭與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從歷史的角度看,金融監督管理(簡稱金融管理或金融監管)制度先于中央銀行制度.它是伴隨商業銀行競爭而產生、發展的。商業銀行天然是競爭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競爭必然會危及金融業的安全穩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監管措施。商業銀行發展到相當高度便產生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遂成為中央銀行重要的職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發展過程中,非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為攫取高額利潤.總是千方百計設法逃避當時金融法規的管制。謀求競爭優勢,而中央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穩定金融秩序、保障債權人權益、促進經濟繁榮,則總是根據金融競爭的不同性質不斷修正現有金融法規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規進行新的金融監管。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循環往復矛盾斗爭直接導致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和金融結構的不斷變動.從而推動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因此,可以說.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相對立而存在、相斗爭而發展乃是近現代金融領域中的一個普遍規律。
3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3.1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
(1)專業銀行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教、設立機構、擠占結算資金等方面展開了一系列的不正當競爭活動:采取發放高比率攬儲費(有的高達50%)、協儲費、實物獎品及以貸引存等方式拉儲蓄存款或利用對單位實權人物發業務聯系費、多種形式的請客送禮、放松開戶條件等手段爭奪單位存款;在貸款方面主要表現為:采取拆借同業、搞假“委托貸款”、利用“存放同業”科目通過房地產信貸部等附屬機構以及勞動服務公司等自辦經濟實體發放貸款等隱蔽方式,問接避開人民銀行的規模管理;使用額外收取利息或利潤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手段,謀取高利,為照顧地方政府關系、單位關系、人情關系,不惜放松貸款條件發放關系貸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匯等投機活動:企圖為商業銀行化撈取資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計開后門,大肆增設儲蓄網點、信用卡代辦處之類的附屬外設金融機構,有些銀行甚至大興土木建賓館、辦商場等,展開激烈的地盤爭奪戰。
(2)金融市場各主體競爭活動混亂無章,其突表現有:違章拆借;社會亂集資行為盛行。
(3)各級人民銀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執法犯法的問題。如自辦經濟實體,參與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機活動,更加劇了不正當競爭。
3.2我國金融領域不正當競爭的成因
(1)各商業銀行桀驁難馴。我國商業銀行都是機構遍及全國的龐大壟斷組織.長期以來習慣于同人民銀行平起平坐,對央行監管心懷不敬。現有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極差.根本不存在破產倒閉、喪失產權的后顧之優.用不著對自身的競爭行為負責。因此商業銀行敢于藐視金融法規,不惜代價哄抬利率.爭奪地盤,盲目競爭。
(2)人民銀行監管乏力。這一點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證明:一是觀念誤差;二是人民銀行缺乏獨立性:三是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行權力與責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預。地方政府特別是落后地區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時常縱容、鼓勵甚至通過所轄地區金融機構從事違反金融法規的活動。有些地方政府還制定了不少存在保護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規定.在較大程度上阻礙了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
(4)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我國的金融市場尚處于起始和發展階段,各種法規尚未健全和完備,利率、匯率機制還沒有完全市場化,金融市場主體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規觀念,人民銀行監管操作尚不熟練,難以防范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4強化金融監管的建議
4.1加強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人行自身的高效與廉潔是搞好金融監管的關鍵。當前,人民銀行應注意如下幾點: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思想。糾正“各級政府的銀行”觀念,牢固樹立“中央政府的銀行”思想。堅持“全國一盤棋”.克服地方主義思想;堅持依法監管、執法必嚴的原則,克服畏難退縮、息事寧人的無為思想;擺正兩大職能的關系.明確堅持“穩定貨幣為主.兼顧經濟增長”的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及時迅速總結各地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提出規范管理的建議,使之成為新的金融法規從而為新的金融監管提供依據:力爭相對獨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國暫時不能放棄政府對人民銀行控制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界定一些技術性指標以避免政府隨意干預人民銀行操作。人民銀行應徹底放棄一切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集中全力當好“裁判員”:完善人民銀行機構建制。完善內部與社會雙向監督制約機制,確保高效廉潔:努力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素質。
4.2強化管理,確保銀行監管與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協調
(1)包括審慎銀行監管在內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對實現金融穩定目標舉足輕重。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而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2)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重要基礎。
(3)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一說到銀行監管,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它會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觀層面(其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一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
(4)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這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機制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制。
4.3規范、整頓、完善金融市場
如果沒有一套針對本校圖書館性質的借還書程序,同樣也會導致管理的混亂。比如,有的高校實行學生自主借還書體制,在圖書館的出口處設有書本條形碼掃描儀,學生只要把圖書的條形碼置于光標下,計算機就能自動識別書本類別,同時記錄書本名稱。對于這樣只靠學生自覺性的借還書系統來說,的確在傳統的人工記錄模式上實現了很大便捷性,但是也對學生的道德素質進行著巨大考驗。為了防止這種漏洞,可以在實施這種體制的初期,選擇具備較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等到學生習慣這種體制之后再實行無人化的借還書系統。
由于各種原因的影響,使得我們高校圖書館的管理人員素質不達標,管理隊伍結構復雜。很多的管理工作者都是從不同的渠道走入圖書管理崗位的。因此,他們對圖書館管理工作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也多少不一,受管理教育的程度也有深有淺。這樣的管理隊伍一般都是沒有經過特別管理培訓的人員,對圖書館專業管理的知識也非常匱乏,更有些管理人員不把圖書館管理當作自己的事業來看待。這樣的工作態度,這樣的思想素質怎么能對圖書館管理事業起到正面的作用呢!因此,對管理人員的考核很重要。比如,可以在每個月末對圖書館管理人員進行制度的考核,“如何才能為學生借還書提高便捷性”“如果學生借書超過了規定的時間,應該按怎么樣的程序去處理”等。只有這樣才能時刻提醒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更加有效的服務讀者。
首先,管理人員需要具備廣泛的知識,并且不斷的去更新知識,只有這樣的緊隨時代的管理才不會被飛速的發展潮流所淘汰。比如,計算機已經融入到當今的圖書館管理中,取代了手工管理,這就必須要求管理人員能對計算機有基本的了解并且會操作使用。圖書館管理人員是整座圖書館的“主人”,他們既是知識的倡導者,又是學習的實踐者。只有他們能不斷的更新知識理論,提升自身價值水平,才能更好的為圖書館管理的發展做貢獻。其次,管理人員具有較強服務能力。通過自己的觀察以及與讀者的交流,準確的判斷讀者的意圖與需求。要給讀者創造一個整潔、舒適的借閱環境。注意自身的文明禮儀及待人處事的原則和方法,使讀者滿意,同時展示自己豐富的內涵。第三,圖書管理人員要具有團結互助的精神,團結互助是圖書館員職業道德素養基本要求。也是管理成功的重要保證。圖書館的工作是是各位管理人員共同的工作。需要大家共實現。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經濟發展。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法律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金融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課題組.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人作為獨立的、具有實踐能力的個體是構成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然要素,而土地是人類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人口與土地的關系是貫穿整個農業社會人類發展的主線。學術界對“人地關系”的概念,定論不一,但顧名思義,主要是指人口和土地的關系。由人地關系展開的問題涉及到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包括人口數量與耕地面積的關系、人口與資源的關系、人口與食物供應的關系、人口與環境的關系,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等。
中國人地關系發展狀況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隋唐以前,人地關系處于松弛階段。雖然兩漢時,因為國家統一、政治安定,人口得以恢復和增長,人均耕地面積達到10畝左右,但從三國到隋唐以前,社會狀況以動蕩為主流,人口受戰亂的影響,一直增長不快,土地面積也未得到多少增加,大體上看,這一時期人地關系處于松弛階段。
第二:隋唐到建國前,人地關系處于相對協調階段。這期間跨越千年,雖然每一次王朝更替都對人口發展和土地增加造成不利影響,但人地關系演變的總體趨勢日趨緊張。尤其是從北宋以后,全國人口總數突破億人大關,南方一些地區人稠地狹矛盾開始突顯,人地關系趨于緊張的態勢明顯表露出來。到清朝康乾盛世時,隨著人頭稅的消除,人口數量迅速增長,從1650年前后的0.9億增加到1852年的4.4億。為了解決人稠地狹問題,大批中原人口被迫向山區、邊疆或海外遷移,荒田的開墾使耕地面積顯著增加,從北宋初年(976年)的2.55億畝增加到1887年的12.02億畝。[1]雖然這個階段人地矛盾日趨緊張,但隨著耕地面積的增加,人地關系總體上仍處于相對協調階段。
第三:建國后至今,人地關系嚴重緊張,人多地少矛盾異常尖銳階段。從1680年到1933年,人口由1億增長到5億用了250年時間。[2]而1949年至2009年,我國人口總數從5.4億增加到13.35億,[3]僅60年時間人口凈增長將近8億。雖然1949到1952年間,我國的耕地面積大增,人地比率略有增加,但從1952年以后,人地關系進入了極度緊張時代,耕地減少的速度越來越快,人地比率逐年下降(除去期),人稠地狹現象非常嚴重,現在人均耕地面積僅1畝多一點。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2003年預測結果,到2030年我國將迎來人口峰值年,人口總數將達14.51億。[4]在耕地遞減人口遞增的新形勢下,中國人地關系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和考驗。
以上三個階段的劃分,正好和朱國宏先生通過對歷史上人口和土地數據考證后劃分的人地比率發展階段相吻合。[5]在他劃分的這三個階段,人地比率總體趨勢是下降的,而期間又不乏波動性。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人地關系發展的兩個特點:第一,從歷史長時段觀察,人口壓力逐漸加大,土地承載能力也逐漸增大,人地關系發展趨勢越來越緊張。第二,從一段時期里全國范圍內觀察,由于戰爭、災害以及生產力的變化等,造成人口和耕地面積的增減,會使人地關系發展呈現波動性。但人類又具有自發調節功能,當人口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人們會被迫采取各種調節措施,所以總體上看,人口壓力是趨于平衡的。
中國人地關系發展不是孤立的,具有內在的傳承性和規律性,今天嚴重的人多地少矛盾出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影響人地關系各種因素長期以來發展積累的結果。
1.國家政策機制對人口發展的導向。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國,“多子多福”觀念一直影響著人們的生育觀,休養生息、鼓勵生育是長期以來政府一貫方針。例如清朝實行攤丁入畝、取消人頭稅,造成人口的急劇膨脹,以至到1852年人口達到4.4億高峰,為近現代人口增加提供了龐大的人口基數。建國后,為了迅速發展生產力,趕超英美,政府以“人多力量大”為口號促成了現代人口增長的高峰,之后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又遏制住了這場人口高速增長的勢頭,預計到2030年當人口高峰達到14.51億后開始回落。
2.土地面積的擴大受到限制。以宋為分界線,宋代開始,隨著人稠地狹現象出現,平原地區人們為尋找耕地開始向山區丘陵地區遷移,到明清,大量邊疆地區被開發,這些都意味著平原易耕土地的匱乏和土地開發難度的增大。無論是梯田涂田的營建,還是邊疆草原的開墾,都需耗費人們足夠財力和精力。雖然生產工具的改進會降低開發難度,但有一點不可忽視,那就是我國的后備資源不足。同時,人口增長所需空間是不斷加大的,從20世紀50年代起,由于環境破壞和人為占用,土地資源開始絕對減少,人均耕地面積從4畝降至1畝多,人多地少矛盾擴展到整個東部地區。
3.生產力發展對人地關系的影響。漆俠先生曾指出,“兩宋統治的300年,是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取得極大發展的時期”。[6]北宋中后期,四川、江浙和福建等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開始出現“地狹人稠,為生艱難”[7]的局面。人們為增加土地資源,開發梯田沙田,引進優良品種,提高復種指數,實行精耕細作制生產。生產水平的提高又促生新一輪的人口繁殖和人多地少矛盾出現,使中國人口壓力開始一直持續下去。到明清,美洲高產物種的廣泛種植,進一步為人口增加提供了食物支持。解放后,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又促進了人口增加,加重了土地承載壓力。
人地關系的衡量標準是人口壓力,即過多人口數量對土地承載能力所造成的壓力。在今天人地關系日益緊張,人口壓力日益沉重情況下,一系列由此帶來的嚴重后果威脅著人類生存和發展。
首先面臨的是人地矛盾與社會經濟發展問題。包括人口對食物和燃料供給的需求,對住房、公共設施、娛樂設施建設的需要,農民對土地耕種面積的需求,對醫療衛生保障的需求等,這些都阻礙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其次是人地矛盾與環境問題。人口數量的增加勢必加重環境承載量,為了滿足人們對資源和能源的需求,大片耕地被霸占,植被被破壞,森林被砍伐,空氣、河流被污染,由此引發了眾多災害發生。面對土地荒漠、沙塵四起,面對非典疫情、動禽流感,面對南方雪災、汶川地震,面對甲流肆虐、嚴冬奇寒,面對西南干旱、玉樹地震,面對南方洪澇、地面凹陷,在突如其來的災害面前讓人深思:這里究竟有幾分天災,幾分人禍?
再次是人地矛盾對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由于資源和能源的短缺,人們不得不轉移發展目標,商業的發展將淳樸踏實的民風引向貪財妄利,爾虞我詐,人們目光短淺,為了眼前利益不擇手段,炒樓房炒糧食,在一片虛假的炒作聲中市場經濟陷入混亂。由于環境的破壞,災害的頻發,加重了人們心理的憂郁和恐懼,許多人對未來發展持悲觀態度。
一切都因緊張的人地關系而生,一切都由尖銳的人地矛盾而起,一旦人口壓力超越土地承載能力的界限,人們就會采取各種方式加以調節。例如宋代福建、江浙、四川地區尖銳的人地矛盾,主要是通過人口外遷,開發山區,修筑梯田,改造涂田,實行多元化經營,發展工商業和教育,抑制生育等方式進行了有效調節。此外與發達國家比較,我們應該思考為什么西歐、北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在發展軌跡中未出現人多地少矛盾,甚至英國在1765年因勞動力缺乏而發生工業革命,以機器來彌補人力資源的不足?還有今天日本和韓國的人多地少矛盾比中國還要嚴重,還要尖銳,但他們的社會發展水平依然步入發達國家行列?“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有不同的人口增長規律和過剩人口增長規律”,[8]主要原因就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國家機制不同,政策導向不同,生產方式不同。他們先后推行重商主義政策,以工業化為發展目標,率先脫離了人地關系的束縛,推進了人口的城市化,實現了社會經濟的極大發展,而中國受傳統重農抑商政策的影響,人口被緊緊束縛在土地上,致使人地關系愈演愈烈,以至現在還有50%以上人口生活在農村。
今天政府在調節人地矛盾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指揮和領導職能,需要從古今中外人地關系的發展變化中認真反思和總結,從人多地少矛盾的調節措施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在未來人地關系的協調與發展中,既要堅持計劃生育政策,不斷提高人口素質,合理規劃和利用土地資源,有效控制土地流失,促進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又要加強科技水平的提升,推進國家工業化,農業現代化,人口城鎮化,節約資源和能源,堅定不移地做到可持續發展。
總而言之,人地關系問題直接關系著人類發展,社會穩定,現階段中國所面臨的人多地少矛盾比過去更加嚴重,更加尖銳,這就需要我們以更清醒、更警惕的頭腦來面對和改造這個世界,在實踐過程中樹立全面意識,長遠意識,憂患意識,做到趨利避害,只有人口與土地、人口與環境合理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中國社會才會得到整體上、全面發展。
注釋:
[1]Kang Chao(趙岡).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中國歷史上的人口和土地)[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87.
[2][5]朱國宏.人地關系論――中國人口與土地關系問題的系統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296,294.
[3]數字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歷史的記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60年回望(1949年)[EB/OL].[2009-08-29]. .
和2009年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公報[EB/OL].[2010-05-26].
.
[4]中國人口信息網.2001-2050年全國總人口變動情況預測[EB/OL].[2004-01-31].
省略.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1422.
[6]漆俠.宋代經濟卷[M].//中國經濟通史.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