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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川啄木在日本是一個家喻戶曉的詩人,被稱為“國民詩人[1]”。其短歌一改從古至今的一行書寫形式,以獨特的三行書寫,自由地表現了口語定型詩的魅力,對日本近代新和歌的改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一生的重要創作都收錄在歌集《一握沙》《悲傷的玩具》中。
“周作人是最早翻譯日本近代和歌的翻譯家[2]”,“也是最早譯介石川啄木詩歌的翻譯者[3]”。他以白話散文體的形式翻譯日本的和歌被朱自清稱為“實在是創作[4]”,尤其是20年代譯出的作品,以嶄新的散文體形式及白話文的語體對當時的詩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啟示作用,并且促進了一個新的詩體“小詩”的誕生,對此后的中國白話新詩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
本文以石川啄木的歌集《一握砂》《悲傷的玩具》,周作人的譯本為中心,從目的論角度,把周作人翻譯歌集的“目的性”做為切入點,對目的論在近代和歌漢譯過程中的接受及應用進行探討。
一.目的論
目的論,它打破了傳統翻譯理論對翻譯文本的研究模式,把翻譯研究的重點放在翻譯過程中譯者目的性的選擇上,為翻譯研究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
目的論認為,翻譯是人類的一種行為英語專業畢業論文,而人類一切行為都是有意圖、有目的的,因此,翻譯行為的實施也是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的,為了這個目的,譯者都會選擇特定的文本和運用特定的翻譯策略,以期達到自己的特定目的。目的論的提出者弗梅爾將翻譯目的分為三類:一類是譯者所要達到的一般性目的,比如說賺錢:二是譯文在目的文化語境中要達到的交際目的,如啟迪讀者;第三類是使用特殊翻譯手段所要達到的目的,如為了說明某種語法結構的特殊之處而采用按其結構直譯的方法。
所有翻譯行為所要遵循的第一法則就是目的法則,即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決定翻譯的全過程,從翻譯材料的選用到翻譯策略的采用,都必須遵循翻譯目的。
二.周作人的翻譯策略
1.形式:
周作人認為日本詩歌的特征是“用了簡練含蓄的字句暗示一種情景,為別國所不能及的……”“但因此卻使翻譯更覺為難了。”[5]
原文:病みてあれば心も弱るらむ!
さまざまの
泣きたきことが胸にあつまる。[6] 「一握の砂
譯文:生了病心也會弱了吧!
各式各樣的
要哭的事情都聚到心中來了。[7]
用簡潔的語言,運用句子的長短度,以散文式的節奏變化來讓讀者感受到了和歌的魅力。初看譯文看似平板,其實卻充滿了趣味。啄木的和歌不拘泥于韻律和定型,打破以往不分行的書寫的慣例而分了三行,非常自由。周作人用散文體來翻譯,不拘泥于韻律和語法,“實在是創作[8]”。
2.語體:
啄木的和歌用的是近口語體的語體,周作人用白話文來翻譯,傳達了白話潛在的表現力,同時也準確傳達了和歌近口語體的趣味。
原文: 茶まで斷ちて、 わが平復を祈りたまふ 母の今日また何か怒れる。
譯文: 連茶都戒了
祈禱我的病愈的
母親今天又為了什么發怒了。
周作人用近似于翻譯腔的定語句型,表示詞語的關系,用長定語來修飾“母親”,用“了”表示動詞的過去時態。并用了結構助詞“的”,這是白話特有的。
原文:かなしきは我が父! 今日も新聞を読みあきて、 庭に小蟻と遊べり。
訳文:悲哀的是我的父親!
今天又看厭了報紙,
在院子里同螞蟻玩耍去了。
文言文中的單音節單詞很多,每個單詞都很獨立,周作人則充分發揮白話文的表現力盡量用雙音節的單詞,音節數增加的同時也緩和了句子的節奏。如“悲哀”“玩耍”的雙音節單詞使譯文更加流暢。
原文:鏡屋の前に來て ふと驚きぬ 見すぼらしげに歩むものかも
訳文:來到鏡子店的前面,
突然的吃驚了,
我走路的樣子顯得多么寒傖啊。
譯文加上了原文中沒有的人稱代詞“我”,這對幾乎沒有人稱代詞的中國古典詩歌簡直是一種挑戰,怪不對朱自清稱贊其“簡直是創作”。
周作人的白話可以說,是把中國古代的白話、民間口語和外語溶合在一起的新式的現代語。很重視句子成分英語專業畢業論文,主謂定狀語交錯在一起,甚至有幾重修飾,注重營造和歌整體的意義,而且少了中國古典詩歌式的晦澀。
由此可以得出,周作人是采用了白話散文體這一翻譯策略來翻譯啄木的短歌的。
三.周作人的翻譯目的
1917年到1921年,這個時期我國文壇古典文學向現代文學轉變已經完成,在詩歌方面也是白話體詩歌獨占鰲頭。但是,到了1921年,中國新詩壇卻有了個暫時性的沉默,為了打破這個沉默,1921年5月,周作人寫了《新詩》,刊于6月9日《晨報副刊》,他在文章寫到“現在的新詩壇,真是可以說消沉極了。……新詩提倡已經五六年了,論理至少應該有一個會,或有一種雜志,專門研究這個問題的了。現在不但沒有,反日見消沉下去……”[9]。
他其實是想用外國的思想和手法促進中國新詩的發展。關于新詩他這樣說道“新詩本來也是從模仿(外國詩歌)來的,他的進化是在于模仿與獨創之消長[10]”。1921年8月,在《新青年》上發表《雜譯日本詩三十首》,12月翻譯《日本俗歌四十首》,又陸續發表《日本的詩歌》,《日本的小詩》等。啄木的短歌也是在1922年翻譯的。
啄木在近代文學史上,“用恰當的表現方式體現了近代詩精神,樹立了新詩歌[11]”受到矚目。他用三行書寫的方式,打破了傳統和歌不分行的慣例,被視為是一種變革。啄木的這種叛逆、革新、獨創的歌風,正好與當時周作人心涌現的突破舊框框的期望形成共鳴。
由此得出,周作人翻譯啄木的短歌的目的就是為了吸取日本近代和歌中的新要素 ,進而促進中國新詩的發展。
四.翻譯策略的有效性
1.散文體
漢語為獨立語,每個單詞都有豐富的含義,語法變化也很少,即使是和日語有相同的字數,相對應的內容也不同。“三十一個音大抵只能當得十個漢字,如俳句的十七音英語專業畢業論文,不過六七個漢字罷了[12]”。如果用10個或7個漢字來翻譯和歌和俳句,音節過于緊迫,加快了節奏感,就會失去原作的情趣。語法變化少,就無法表現原文復雜的語法和“特有的助詞[13]”。當翻譯啄木的近口語體和歌時,這種語言的差異就成為很大的障礙。
周作人提出用散文體來表現和歌原有的趣味。他在《日本的詩歌》中關于日本詩歌的翻譯說道“如將他譯成兩句五言或一句七言,固然如……嚼飯哺人一樣;就只用散文說明大意,……但此外別無適當的方法”[14]。在《日本俗歌六十首》中他說“我的翻譯,重在忠實的傳達原文的意思, ……但一方面在形式也并不忽視,仍然期望保存本來的若干風格。這兩面的顧忌是我不得不拋棄做成中國式歌謠的妄想,只能以這樣的散文暫自滿足。[15]”
周作人正是從內容和形式兩方面反復考量最后才采用了散文體。
2.白話文
周作人用白話文來翻譯啄木的短歌,不得不提到其把翻譯作為工具,改革新文學的這一思想。他在《談翻譯》中曾說道“自從嚴幾道發表宣言以來,信達雅三則為譯書不刊的典則,……但仔細加以分析,達雅重在本國文方面,信則是與外國文有密切關系的。……假如真是為書而翻譯,則信達最為重要,自然最好用白話文,……文言文譯書不很費力而容易討好,所以于譯者有利,稱曰為自己而翻譯,即為此故,不過若是因為譯者喜歡這本原書,心想介紹給大家去看,那么這是為譯書而翻譯了,雖然用文言譯最有利益,而于讀者究不方便,只好用白話文譯去[16]”。他把翻譯目的分為為書而翻和為自己而翻,提出如果是為讀者介紹的話最好用白話文翻譯這一主張。
目的論認為翻譯目的決定翻譯對策和具體翻譯方法。如上所述,周作人翻譯的目的是吸取日本近代和歌的新要素促進中國新詩的發展。正是為了達成這一目的,周作人選了啄木的歌集,采用白話散文體的翻譯策略。
3.小詩的誕生
從1921年到1924年,中國詩壇興起了一股小詩的風潮,大量的小詩在報刊上刊登。朱自清對此這樣總結:“現在短詩底流行,可算盛極!……這種短詩底來源英語專業畢業論文,據我所知,有以下兩種:(1)周啟明君翻譯的日本詩歌,(2)泰戈爾《飛鳥集》里的短詩。前一種影響甚大。[17]”指出了周作人翻譯的日本詩歌對小詩的巨大影響。而當時的小詩也確實和周翻譯的短歌很相似。比如:
從堤邊,水面
遠近的楊柳掩映里,
我認識了西湖了!應修人《我認識了西湖了》[18]
這首小詩無論從內容還是表現形式,都和周的譯文極為相似。用簡單而又意味深長的語句,表現了作者一時的感想。
五.結語
翻譯和創作是不可分離的。翻譯為周提供了一種創作新詩的嘗試,而周又在次基礎上創作了自己的新詩。1929年他發表了自己的新詩集《過去的生命》,收納了36首新詩,其中的一首《小河》,被稱為是“中國新詩中的第一首杰作[19]”。
周作人萃取了日本詩歌的精華,使中國詩壇從創作的苦悶期中擺脫出來,在當時的中國詩壇促進小詩的誕生,可以說是達到了其翻譯目的。但是其有效性也是有限的。1924年以后革命的硝煙濃起,小詩的形式和格調卻與時代不相適應,其內容短小,無法承載復雜而深刻的內涵,小詩的作者們也紛紛停止了小詩的創作,轉而尋覓其他的形式來符合時代的要求。
但是,正是因為周作人的翻譯,為中國新詩壇開辟了一條雖不開闊但與眾不同的途徑,這也可以說是中國詩壇的一大收獲。
參考文獻:
[1].李艷霞.從目的論看梁實秋與魯迅翻譯官的異同[J].鄭州: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6.4
關鍵詞: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在高校綜合性發展模式下,多數理工院校成為“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以下稱“理工院校”),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專業成為其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重要學科支撐。但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與政法類院校和傳統綜合性大學相比,在培養經驗、師資水平、圖書資料、學術積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學專業知識培訓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法律職業者的知識需求,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跨學科的專業知識。且隨著科技發展、社會分工細化,相關專業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頻繁,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還要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新興科學技術知識也能把握。“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濃厚的理工學科背景,容易為其特色法學人才的培養提供背景支持,為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提供學科支撐,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更為理工類院校法學人才培養提供了契機。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簡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就強調法律培養的職業性、專業化,將其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級專門人才”,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通過專門系統的培訓,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糾紛的解決不能單靠法律知識,更需要相關領域的學科知識[1]。即法律職業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單是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更要求社會化;既有著后天訓練得來的法律理性判斷[2],也有著對更多領域知識的掌握,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社會閱歷,自由駕馭法律運用,實現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和規范價值。但我國目前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嚴重[3],法科學生的培養過于強調理論性、主張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實務中的法律現象;有關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教育教學制度,也由于實施條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虛置”[4],教育、培訓效果并不明顯。有鑒于此,2011年12月,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從應用型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層面,對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做出整體戰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以解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狀態,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具有法學知識認知、實踐能力操作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求法律職業是一種在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后、具備嫻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所從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向上強調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該“卓越性”?從字面意義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學科作為一社會學科,法律本身的知識架構雖然相對獨立,但其對應的社會現象卻是紛繁復雜、非孤立存在。如金融業務、專利發明、證券業務、法醫學、高科技開發和涉外等法律業務,都要求既通法律業務又懂其他專業知識,但能勝任這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卻極少。也就是說,法律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較注重法律知識的通曉而不注重其他專業知識的灌輸;加之法學專業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較弱,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強調法學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基礎上的學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學專業課程本身的知識,也了解與法律事務相關聯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甚至工學、理學等領域的知識;具備法律職業技能,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在內的法律操作技術;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倫理修養[7],擁有法律正義感、職業倫理觀念、法律擔當精神和勇于創新、不斷探索意識,展示出較強的法律職業發展潛力,能夠在未來社會中妥善處置不斷涌現的各種社會紛爭,以較強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復合性和職業性。
二、理工院?!翱萍碱悺弊吭椒扇瞬排囵B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其深厚的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和管理學背景,有著工程學、工學、理學和經濟、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加之注重實驗教學,強調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培養,順應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應用性、職業性的培養需求。若能有效彌補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辦學氛圍不足的缺憾,積極借助理工院校實踐性強的培養特色,以規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以高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訓模式,從鍛煉校內教師實踐運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師理論功底的角度,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并落實法學實訓教學環節,隨時為學生實踐能力訓練提供操作平臺,定將為單一模式法律人才培養提供更為廣闊的領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實驗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可以考慮其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科技服務、企業管理、基層事務處理有效結合起來,借助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通過“法律+管理”、“法律+經濟”、“法律+科技”等模式優化課程體系,以法律外部知識供給拓寬專業面,打牢專業適用基礎,培養專業適應能力,在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方面整體優化、提高素質、提升適應力和競爭力,注重“復合人才的專業素養、通識教育、綜合素質與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學科培養優勢。具體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專業性、卓越性、復合性,可圍繞“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這一核心,利用“以工為主”的綜合性院校學科部門齊全的特點,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按照“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側重于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企業法等專業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成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的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實現“法律”與“科技”、“法律”與“管理”的融通,以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模式,滿足社會、市場對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多樣理工院?!翱萍碱惙勺吭饺瞬拧迸囵B目標定位,使“科技類”法律人才培養成為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首要任務。而如何培養“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選擇。如有的學校采用“法學專業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模式,要求法律專業學生選修理工類、經管類專業的公共選修課。這種培養模式雖然擴大了法學學生的知識面,卻無法對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科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掌握。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科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要求理工類本科學生在主修科技專業課程的同時,以“2+2模式”在三、四年級或從第二學年下學期開始,輔修法學專業課程。由于輔修課程多半利用晚上、雙休日時間授課,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內容和要求都比較簡單,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都在四年的學制時間內完成,學習時間較為倉促,無法保證其學習質量,法律知識體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養受到影響。由此,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碩連讀的培養模式,設置“科技+法學”試驗班,將“科技”與“法學”兩個專業結合起來,用“3+3”或“4+2”的時間完成一個科技類本科專業和一個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習,獲得科技專業本科學位和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如讓本碩連讀的學生,頭3年完成建筑、計算機、管理、會計等本專業課程學習,第4年在完成本專業畢業論文的同時,進入法律碩士課程的系統學習,第5年完成法律碩士課程,第6年完成法律碩士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種模式,可以讓學生較為系統地學習法學專業知識,但也因此沖擊法學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額、招生規模;且因為跨專業的本碩連讀,需要理工專業與法學專業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斷調和、甚至要工科專業做出讓步才行。當然,也有學校依托知識產權研究所、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中心、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法與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進行“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但這種培養多從研究型角度進行,法律的操作性、應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的法律人才培養,雖類型多樣,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應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使理工院?!翱萍碱惙勺吭饺瞬拧迸囵B優勢得以凸顯,也對該卓越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要求。筆者以為,在法科學生大類培養的基礎上,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按照“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實驗班的模式,制定專門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設置特色課程,強化實踐訓練,讓學生系統掌握交叉學科課程,以通識教育的視角把握科技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既強調學科領域的交叉、又注意學科彼此的系統與完整,不失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下面筆者將就如何設置法務實驗班,如何培養科技類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進行具體分析。
三、理工院??萍碱愖吭椒扇瞬拧皩嶒灠唷迸囵B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學科優勢設置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可根據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的培養。這實際上也是從理工院校的自身學科發展要求出發考慮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院校招錄的學生大部分來自學校所在地區域,學生就業選擇多半為回家鄉或到家鄉附近地域,環境適應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也是如此,畢業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實務部門、特別是基層法律實務工作,地區適應期也短,可以較好地滿足司法實務人才需求。與此相反,一些綜合實力強的法學名校畢業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層、特別是到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律部門工作。將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為“面向基層”,可切實有效地滿足基層法務部門的用人需求,也解決了法學學生的就業問題。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業優勢,又是專門政法院校無法比擬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從“科技”與“法學”、“行業”與“法學”相結合的角度,在法科學生大類招生的基礎上,擇優篩選、設置“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交通法務實驗班”、“電力法務實驗班”、“水利法務實驗班”、“建筑法務實驗班”等,充分發揮理工院校的專業特質、行業特色,從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養懂法律、通外語、曉科技、重運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確定并優化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的培養方案教育部對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了16門核心課程。各高校為滿足政策要求而紛紛設置了16門核心課程,又在教學學時總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棄自己的學科特色課程,以致全國法學教育培養方案“一盤棋”,呈現單一性、同質性特點。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但也未體現出“卓越計劃”分層次、分類培養特點。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在“科技類”法務人才的培養,“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培養優秀法律職業者,確可從自身學科建設、培養特色需要出發,在保證理論教學、提高學生理論素養的基礎上,調整現行法學本科培養方案,提升培養學生法律實務能力、法律運用能力的課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如在理論課程體系設置上,可針對培養對象的行業需求,從實際出發,適當減少公共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科目,減少在基層法務工作中較少遇到的“國際法”(教育部規定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等課程,考慮將其合并到其他課程中或改為選修課、壓縮課程學時。而為應對基層法務工作者群眾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基礎課或任選課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及歷史學等公共課程,豐富拓展學生的學科知識領域,注意其社會糾紛調解能力、心理輔導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其他社會技能的培養,而不單純局限于法律技能培養。并在教學學時上給予“科技”門類、“法學”門類課程必要的學時保障,不受制于學校統一設定的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學時總量的限制。同時,為凸顯“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特質,“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的課程設計時,可考慮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細化,設置“知識產權法總論、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專利與實務、知識產權法律實務”等系列課程,讓“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的同學在本科階段對知識產權有一個全面系統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務”實驗班的課程設計,也可考慮將交通法則細化,在“民法總論、侵權法”等課程基礎上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運輸法、航空運輸法、交通行政法、交通執法實務”等系列課程,形成“交通法務”實驗班的課程特色,滿足科技類法律人才面向地區、面向行業的培養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實踐、法律實訓環節,除了考慮常規的法學專業見習、“模擬法庭”教學實習、“法律診所”課程實訓和法學專業見習,強調法學學生專業實踐能力培養外,還要注意增設非專業實踐環節。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學生的實習工廠,安排相關實驗班的同學到實習工廠見習,了解技術產品的生產流程、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過程,增強對科技成果保護、轉化的感性認識,起到科技技能鍛煉、科技意識熏陶的作用。
(三)建設聯合培養機制下的“雙師型”卓越法學師資隊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首先要求法學師資隊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務實驗班”為例,建設工程監理課程授課,不僅要求教師熟知建設監理相關的法律知識,還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橋梁工程”等與建設工程監理相關的專業知識,需要師資隊伍專業知識掌握的雙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論又會操作,否則無法勝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對文科專業師資的支持遠不及工科專業,本身就難吸引優秀法學人才前來執教;而傳統法學教育的“純法學性”,就算現有教師具有博士學位、教授職稱,也因為其不做實務、不懂理工學科知識,無法將法律知識與科技專業知識有機融合在一起,師資隊伍建設情況令人堪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中“雙千”計劃的實施,打開了理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的大門。即理工院??身槕獜秃闲?、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需求,在現有教學隊伍的基礎上,與地方法律實務部門建立雙向互通的聯合培養機制,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即法學院系教師走出校門,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檢視法學理論知識的運用;學校也外聘一批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特別是科技法務方面的實務工作者,如專利人、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作為實務教師、兼職教師。這些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長期接觸法律實務,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實務人才培養需求往往有最直觀的認識和表達,能有效彌補學院教師在實踐能力訓練指導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學師資相較于專門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較大差距,注重實踐教學,注意與校外法律實務部門合作交流、優勢互補,培養一支既有專業理論功底又有法律實務經驗、特別是科技法務實踐經驗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學師資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特色和優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現。因此,聯合培養機制下的“雙師型”師資隊伍,由學校校內教師與法律實務部門工作者,在教學、科研、就業實習基地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不僅能為法學學生提供良好的法學理論知識,還以法律實務操作理念進一步訓練學生的法學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基本素養;并能對法律實務中暴露出來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校內外師生的共同交流、溝通,為該實務問題的解決尋找理論根據,更為法學理論的確認提供實例依據。這不僅是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有效結合的重要途徑,更是法律職業化需求的實質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教學理念更新和教學方法改進法律教育本身是一個系統工程,其需要實際解決的問題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作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對法律人才培養的整體性戰略部署,涉及培養定位、教學理念、教學隊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管理等各個方面。其中,教學理念在培養定位后,對整個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起著主導和支配作用;需將良好的教學理念內化為教學的自覺行動,并以其不斷更新的教學內容、日趨合理的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表現出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在把握法學教育共性基礎上,圍繞“以學生自身發展為本、以實踐性教學為主”的教學目標,結合學科特點,奉行“不斷挖掘學生發展潛力”的教學理念,發揮理工院校重實驗、講應用的培養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內實習工廠等實習基地,選擇適合具體課程的個性教學方案(如小班教學、個別疏導等,但這需要花費老師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注重法學知識的方法論訓練。當然,由于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學時緊張,不可能讓學生在校期間學盡所有知識,傳統灌輸式為主的教學方法難以應對學生獲取知識需求;而專門知識的方法論訓練,可以讓學生掌握學習知識的具體方法。
四、結語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有許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但這些知識點的把握,不是通過記憶、背誦的形式表現出來。我們應擯棄單純記憶性知識為主要內容的考試方式,借助“法律邏輯思維訓練+案例分析經驗積累”的方法論訓練,強化法律實踐操作技能把握,并將其納入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定指標、評價范疇,畢竟職業發展潛力的大小是確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標準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在把握法學教育共性基礎上,圍繞“以學生自身發展為本、以實踐性教學為主”的教學目標,結合理工學科培養優勢,奉行“不斷挖掘學生發展潛力”的教學理念,注重法學知識的方法論訓練,強調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積極引導、提升學生大膽思考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13]。只有培養出來的學生有了較強的職業發展潛能,才能在今后的社會實踐歷練和工作經驗積累中勝任司法實務和法學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為理工學科領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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