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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消費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4-01 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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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消費論文

篇(1)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二)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市場秩序混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主要依靠銀行開展,業務一般占業務總量的90%以上。因此,與銀行的合作就成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拓展的主要環節。目前,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協議+條款”的方式進行。

由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以及對渠道的過度依賴,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違規現象嚴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不嚴格執行標準條款費率的情況,違規與銀行簽定“不平等”協議,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由此產生了巨大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將意外傷害和疾病責任擴展為履約責任。如某保險公司條款本來只將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作為保險責任,擴展后變為只要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責任。

2.縮減責任免除,取消免賠額。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是保護保險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重要內容。縮減責任免除就是變相擴大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減輕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約束,增加了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同時,取消免賠額弱化了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意識,造成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缺位。

3.降低費率,一般在標準費率基礎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設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風險控制的一種有效手段。對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風險度的業務,保險公司通過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進行調節,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風險、加大了風險管理難度。

5.高額手續費,以及由此產生的退保風險。保險公司在辦理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時,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且一次性收取保費,按協議支付商手續費。據了解,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手續費為10%—15%左右,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手續費為20%~30%,一般以現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相關保證保險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獲得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房屋保險或機動車輛保險的退保,保險公司將面臨直接的經濟損失。如果這種情況集中發生,保險公司該業務項下當期的保費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費,出現“紅字”保費。巨大的支付壓力將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困難,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額虧損。

(三)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不嚴格、控制能力不強、措施落實不到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產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均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了業務操作流程,加大了業務培訓力度,采取授權經營、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掌握的情況看,一些基層公司風險意識不強、管理粗放,沒有把風險管理容人業務管理的各個環節,有關規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如對商的管理,遷就的多、制約的少,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僅沒有很好地研究環節的風險控制,反而通過協議將銀行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造成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銀行的風險責任缺位,從而進一步弱化了銀行的責任意識。對投保人的資信調查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一方面,目前我國社會信用的基礎十分薄弱,經濟活動中信用缺失現象嚴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為保險公司開展信用資信調查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堅決,工作不夠扎實、細致,相關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實,調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員工、親屬以個人購房名義或通過虛增樓房面積、虛增樓層騙取銀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一些犯罪分子勾結不法車行,利用假身份證騙取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這些情況時有發生,說明保險公司在資信調查環節仍然存在較大漏洞。

二、加強管理,促進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

(一)要提高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要性的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業務總量中占的比例較低,未引起有關方面足夠的關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所具有的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發揮;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風險的巨大性和滯后性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保險界應加強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經濟全局的高度,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促進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站在保險業發展的高度,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自身的發展前景以及對保險業發展的帶動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和改善業務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增強做好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責任感。

(二)要強化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管理環節產生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主要風險是管理風險。因此,加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點多,業務環節多,操作程序復雜。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操作流程是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和保證。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多樣性,在商的選擇、投保人的資信調查、逾期貸款的跟蹤管理和追償等各個環節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業務人員的培訓,落實責任制,徹底改變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責任不到位的狀況。

2.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要求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是一種有效控制風險的經營模式選擇。分級授權經營,由上級公司按照統一標準對下級公司經營該業務的資質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允許具備條件的公司開辦此業務;業務管理則集中到省級分公司,應開發專門的業務管理系統、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負責核保、核賠、債權追償等具體管理工作。

3.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管理,認真做好資信調查工作。要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業務宣導,提高其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作用的認識,端正經營思想和行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是商、銷售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銷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銷售商防范經營風險的重要措施。保險公司和商、銷售商之間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關系,應相互尊重共同發展。資信調查工作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節點。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信平臺開展資信調查,盡可能地擴大對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圍,確保信用評級的科學性、客觀性。同時,應加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篇(2)

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的一種,保證保險是《保險法》中明確規定的一個險種,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有關保證保險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復函中有明確定義:“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為投保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保險,當投保人不能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按照其對投保人的承諾向被保險人承擔代為補償的責任”。

(二)合作協議在個人消費信貸保證

保險業務中,保險公司首先是與銀行就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有關理賠、保險事故等事項均是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下重點約定的內容,保險合同與合作協議中當事人的利益差異會導致就同一事項做出差異的安排,這種差異的安排固定在合同中哪些屬于是有效的約定,哪些又是屬于無效的約定是需要經過斟酌的,無效的約定寫在合同里當然是沒有必要的,也會給當事人行使紙面上的權利帶來障礙,成為“鏡中花,水中月”,當事人以為已經就相關事項做出具體的約定或變更,其實已經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而不具備法律上的生效條件,下文就具體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討論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條款下相同事項沖突約定的效力鑒別。

二、合作協議有關約定與保險合同條款存在沖突的具體情形

(一)關于保險人保險合同解除

在銀行、保險公司及投保人之間的利益博弈中,銀行顯然是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情況的發生,因為保險合同一旦解除,銀行的貸款就失去了一層保障,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總是在發生變化的,銀行當然希望是一個有還款能力的主體來承擔貸款債務,保險公司自然的還款能力應該是有保障的,故而銀行作為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是無論如何不希望保險合同解除的;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故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存在有關合同解除的約定也是理所當然的。所以,在實踐中,銀行總是試圖在合作協議中限制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解除權,表面上看,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得與客戶解除保險合同的約定是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因為銀行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保險合同的解除事宜與任一方作出約定而對其他方有約束力。筆者認為,在合作協議中,銀行與保險人之間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下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可以由當事人處分,保險人對解除權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保險公司放棄保險合同下的合同解除權是合作協議下的一項義務,且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沒有加重投保人義務,對保險合同相對人的權利沒有影響,故而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解除的內容合法有效。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理解,有一種合同叫做附條件合同,附條件生效或者附條件終止的合同,以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的要件。那么在這樣一種合同中,所附條件就很有可能指向其他合同,并且對附條件合同的當事人施加相應的義務,合作協議中如果明確約定保險人放棄保險合同解除權,否則合作協議終止的話,可以直接認定合作協議為附終止條件的合同,這樣,附條件的合同顯然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因而也是有約束力的。

(二)關于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保險合同生效及保險期間只能夠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合作協議有關保險合同生效的約定對投保人來說沒有意義。保險合同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一致時即告成立,而保險合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如果合作協議中有關保險合同自簽發保單之日起生效的約定有效,那么保險合同自保單簽發之日起生效,保單簽發之日通暢在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事宜達成約定之后,意味著保險合同生效時間被合作協議做了調整,這樣一來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投保人與銀行之間僅具有借貸法律關系,銀行不能夠通過合作協議來調整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

三、問題分類

(一)合作協議中對僅涉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變更

上述具體問題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即是合作協議對僅涉及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變更,且約定了在合作協議與保險合同就同一事項約定不一致時以合作協議為準的,對于這類約定,原則上應屬于有效約定,出現糾紛時,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合作協議為準。也就是,在合作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的安排還是僅僅在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做出,即使涉及投保人的權利義務,也只能夠在不加重投保人義務的前提下,合作協議中的有關約定才為有效。最后,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合作協議的性質不因保險合同而局限,在最高法院對有關案件的回復中,最高院認為保證保險實質上就是保險公司對銀行貸款的擔保,是保證,合作協議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證協議。因此,保證協議中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與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約定即借款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均是獨立的,盡管各協議之間有所牽連,但這并不影響在各自獨立的合同下,合同當事人就各自權利義務所做的對各自的具體安排。

(二)合作協議中涉及變更投保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這種情形就很好考慮了,合作協議是由銀行與保險人就保證保險合作所做的約定,投保人沒有參與合作協議的談判與締結,即投保人沒有涉及銀行與保險人之間合作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故而合作協議不能擴及對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安排。例如,在合作協議中可以約定保險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合作協議中如果約定投保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或者對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期間等作出約定就是沒有意義的。

篇(3)

二、格式合同條款與保險產品

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實際上,一旦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中,通常人的理解就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因而是無效條款,這一理解可謂流毒甚廣。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快節奏,經營者在總結經營特點,探索經營規律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特點,不斷實踐總結出具有客觀性和規律性的格式合同條款,無疑能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業效率。但凡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格式條款的弊端也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因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都是精通行業規律特點的一方,掌握著本行業最核心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這就可能會使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自身,并免除或者減少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這樣的弊端同樣可能出現在商業保險領域。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商業保險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相對于單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保險人具有更多的信息、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致保險人利用自身優勢在合同中排除相對人的權益成為可能,實踐中也并不罕見。上面提到,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產品具有無形性和機會性,即承保人所承保的風險并不一定會發生,即使投保人出現了風險,如果風險出現的原因并非是承保的風險種類,同樣也得不到賠償。這恰恰反映了這個行業的特點,并不是投保人花了錢買保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投保人一旦得不到賠償,就很容易出現纏訪纏訴濫用權利現象。這里筆者非常贊成劉建勛先生的論斷:無論是保險監管還是消協投訴處理在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過程中,務必充分認識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危險承擔為其本質屬性,核心內容為風險承擔與除外規定。合同中多數責任免除、免賠額等限制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條款,符合保險原理且為行業普遍規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保險法第十九條在實踐中就很容易被擴大適用如此,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適用也很可能被濫用。

三、投訴處理期限的法律法規適用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以后,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期限也是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與2013年中國保監會1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理期限相去甚遠。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最長處理期限最長可達"15個工作日+90日"。在處理保險投訴糾紛的時候,究竟是適用依據保險法制定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還是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繼續依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處理會不會有行政違法風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無疑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同時不要忘記,保險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上不僅是平行關系,而且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保險法的行政規章中的具體部門規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也明確立法根據:"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自身特有的行業規律性和專業屬性,相對于龐大的保險消費投訴群體,目前保險監管的力量、行業協會的力量以及消協的力量,對復雜的保險投訴糾紛處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篇(4)

“保險監管目標”是擬定保險政策的根本依據,保險監管目標決定保險監管政策與體制,換言之,有怎樣的保險監管目標即有怎樣的保險監管政策和制度。調查中國當下“保險監管制度”,保險監管的目標缺失明確法律規定。由于保險監管目標眾多且主次不分,導致可操作性差。加之當下保險監督及操作水平相對落后,致使中國保險監管出現效能低、成本高的狀況。

由于國際通行的“監管價值取向”為主導的缺失,發達國家監管單位采取的“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缺失,監管資源配置失衡與監管手段的簡單等原因,導致了“監管效能低”。監管機構價值取向與目標的錯位,導致保險人有恃無恐的違法違規,侵害消費者權益。“銷售誤導”、“理賠刁難”及“投訴困難”已然成為普遍現象,引起強烈社會反響,令保險發展的根基“社會信譽”遭受侵害。盡管監管一直著重強調“條款與費率”管理,費率問題卻是最為突出問題,“降費”“、退費”“、返還”等皆屢禁不止。

構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1.構建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體制。伴隨保險業的飛速發展,將會不斷涌現諸多新問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法律制度也會逐步落后于現實。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也為了更好地適應現實變化,須構建一種良好的保險法律適用“輔助體制”。對《保險法》存有的某些問題,并不是一定須經由法律自身來處理,可經擬定保險法的實施細則來實現。

2.合理期待原則的引入。因為保險業固有的格式合同、無形的保險產品和保險人履約期長的特征,加上保險業有別于銀行證券等金融業所特有的營銷手段,令保險人出于可觀傭金的驅使下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或勸誘。因此,英美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引進了“合理期待原則”,其作為新興的一種司法解釋規則,突破了傳統合同法的根本思想,要求法官從一位合理外行被保險人視角去考核其“合理期待”應為什么,也就是“依未經保險及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其理性的預期進行保險單的解釋;若理性的人預期保單將對某損失給予保障,法院便將要求保險人賠償”。提出“合理期待原則”,在全球范圍內掀起優先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思潮,將其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最后的一道屏障。中國亦可考慮在司法實踐里引入“合理期待原則”,以健全保險法律體制來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強化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與培育。當下,中國保險中介市場處在發展初期,不規范和短期性是其所呈現的特點,需要盡快培養與規范可代表投保人生產單位的保險經紀人群體。但是,從利己角度出發,保險中介人的出于個人利益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欺詐的行為屢禁不止。作為消費者利益代言人的中介,不但未發揮平衡保險人與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反喪失自身信譽,在大眾眼里,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常常意味著欺詐與不誠信。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保險業發展,需加大對保險中介行業的監管力度,構建切實可行的監管體制。

4.促進保單通俗化與標準化建設。當下,中國保險消費領域產生的糾紛,多數源自保單的晦澀難懂。國內的相關調查表明,在已經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中,不了解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比率竟然高達46.8%,還未買保險的消費者中的近10%拒絕買保險的原因僅僅是由于看不懂保險合同。因此,促進保單“通俗化”,將保單由繁變簡,以預防保險營銷人員在銷售時的誤導與勸誘以及保單欺詐。因此,更加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成為各國保險監管機構努力促進的工作。

5.構建獨立的仲裁機構與救濟體制。構建獨立權威與以消費者為導向的仲裁機制,具體可包含以下幾點:(1)構建專業的保險仲裁機構,由監管機構帶頭,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專家、保險公司代表與社會人士等組成,其中又以保險專家為主,以保障裁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2)盡快出臺有關的行政法規等具有強制性的規章機制,對保險仲裁機構的運行模式、資金來源、組織結構等進行制度規范,保障仲裁機構的獨立與仲裁結果的權威。(3)明確保險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時不對申請人收取費用,其日常費用由參加的各保險公司商定共同承擔,以降低消費者經濟負擔。(4)確保保險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對被訴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必須執行并不能再提訟;而對提起裁決的保險消費者不具約束力,對裁決不服者可依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訟,以確保裁決的權威性。

6.強化保險消費者教育。僅依行政監督與法律法規無法徹底解決保險消費領域的問題,同時需要關注保險消費者教育,充分調動消費群體維權意識,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培養成熟理性的保險消費者,以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消費者教育可由三個層次展開:第一層,培育“聰明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展開保險消費知識及消費糾紛解決手段的教育。比如如何投訴、向準投訴、受到損害如何索賠等;第二層,培育“自立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從大量保險產品與產品信息內選取自己所需的東西;第三層,培育“自覺的消費者”,培養消費者不再僅限于個人消費行為的關注上,需積極參與相關消費者組織、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訴訟等。

篇(5)

關鍵詞:文化消費包裝設計文化特征

文化已經逐步滲透于當今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方方面面,正逐步形成一種文化消費現象,使現代的社會生活和消費市場變得豐富多彩。隨著時代的發展與進步,文化消費圈正在不斷擴大,文化消費正在逐步成為當今時代的消費時尚。人們傳統的消費觀念正在潛意識中被改變,其消費已不僅僅停留在單純的購買意義上,正在逐步發展成為一種社會文化的消費。要滿足人們的文化消費需求,商品包裝的文化設計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因為設計為“人”服務,設計以“人”為本,文化消費畢竟需要具有文化品位的設計來支撐。

一、“文化”移入與“文化”消費

所謂“文化”,可以從廣義、狹義兩個方面理解。狹義的文化理解是特指人類的精神財富,如文字、知識、教育、信仰、藝術、道德、思想、法律等。廣義而言,其內涵更為廣泛,既包括精神財富又包括物質財富,即指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總和。文化是以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并在這種物質生產活動中繁衍出來的文明,其隨社會的產生而產生,并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產品包裝設計作為視覺傳播的一種形成,自從誕生之日起就與人類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人們在消費商品的同時,也在消費文化。當今人們崇尚名牌,追求時尚,認老字號等消費行為,就是人們對文化的心理需求的反映。

馬斯洛研究的“人的需求”理論告訴我們,消費者的生活需求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的趨勢大致為:實質利益的需求——實質利益為主、心理利益為輔的需求——心理利益為主、實質利益為輔的需求——心理利益的需求。

心理利益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文化消費。設計師只有了解并把握消費者需求上的發展變化,才能切實做到設計為“人”服務,設計“以人為本”。文化消費圈的不斷擴大,文化消費的時尚流行已經說明文化消費時代正在來臨。包裝設計要想適應文化消費時代的要求,必須建立、健全包裝設計的文化特征。

二、包裝設計的文化特征

設計來源于生活,設計文化當然離不開社會文化生活環境。設計師在設計活動中不是單純地設計某一形式,而是設計創造一種生活方式或是一種新的文化。因此包裝設計不僅要考慮設計的形式,更要充分考慮設計的文化因素。就包裝的文化因素而言,一般包括商品文化風格、使用者的文化心理、生活文化習俗以及使用者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文化情緣等。

健全的包裝設計文化具有民族性和時代性的雙重特征。包裝設計文化的這種民族性的區域特征主要表現在包裝設計文化結構的觀念層面上,它反映了不同區域民族的心理共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環境造成不同的文化觀念,直接、間接地表現在自己的設計活動和產品中。

包裝設計文化的民族性既有穩定性、保守性的一面,同時也在自身的對立統一中不斷更新、發展著自己的特點。所以,我們絕不能囿于自我中心的意識之中,走上民族本位化的道路;否則,必將絕于自身的彈丸之地。

要建立本國的設計文化特征,必須把設計融入到世界文化的交流之中,融入目標市場的文化之中。每種文化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和美學價值,文化的視點表現在“設計什么”和“為什么設計”上,所以要“全球行動”“本地思考”。

設計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時代的。要建立包裝設計的文化特征還必須把握其時代性時尚特征。設計是緊隨時代重在觀念的。一個民族共同體形成之后,便走上了漫長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在這一歷史進程的不同階段上,該民族文化分別會表現出一系列的時代性特征。只要我們承認包裝設計文化的承接性和發展性,就有包裝設計文化的時代性存在。這是因為包裝設計文化首先是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是該民族各個時代的設計文化的疊合及承接,是以該時代的現實物質社會為基礎,是傳統設計文化的積淀和不斷揚棄的對立統一,是歷史性與現實性的對立統一。

包裝設計文化的時代性特征,很自然地使我們的設計活動和產品不能用一個絕對的標準去衡量。不同的時代都有自己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其時尚性。不能把今天或昨天的標準當作絕對的、唯一的標準,對于歷史的設計文化的評判必須認識到本身就是歷史的,每一時代的包裝設計文化都有其絕對的內容,都有自己的觀念體系,都有自己的歷史發展狀態,都有這個時代的烙印,所以都相應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沒有這些認識,我們就不能對包裝設計文化的時代性特征有一個全面的把握。

每一個民族的包裝設計文化形成一個設計文化系統,每一個民族的一定時代的包裝設計文化也形成了自己的文化系統。而不同的包裝設計文化系統里都包含了一些共同的文化因素,也包含了一些不同的文化因素。前者表現了包裝設計文化的普遍性,后者表現了包裝設計文化的時代性、特殊性。而每一民族的包裝設計文化,又都有其人類性的部分。包裝設計的人類性寓于民族性之中,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這是辯證統一的包裝設計文化觀。

民族性的形成和發展,大都以時尚為依托,包裝設計文化的民族性意味著時代的選擇,在對待傳統文化問題的價值取向上,傳承是本原,超越應是其走向。設計師必須清楚地認識周圍世界及其發展趨勢,同時看到設計同各門學科的密切關系,從而自覺地更新和擴大我們的知識,掙脫傳統觀念的桎梏,促進包裝設計文化的更新與發展。

我國的包裝設計無論是思維方式、價值判斷方式、社會組織方式、設計方法以及設計形式等許多方面,都應隨著時代的前進,而不斷地多方位吸收、更新,以建立健全一個既有民族性,又有時代性的新的包裝設計文化系統。這是時代的要求、歷史的必然,是我國包裝設計水平躋身于世界先進之林的關鍵所在。

結語

就整個人類社會而言,真正合理的、科學的設計,應該是人性化的設計,同時必須是人文化的設計。所謂“人性化”,就是注重人的本性,回歸人的本體;所謂“人文化”,就是注重歷史和文化的傳統。“現代設計的核心是人,產品是反映物質功能及精神追求的各種文化要素的總和,是產品價值、使用價值和文化附和值的統一。”因此,包裝設計不但要在外在藝術形式以及內在功能效用上進行極盡自由精神的探索,而且必須體現人文社會價值觀念的制約與引導。設計作為生活方式的創造者,體現了人們對物質和精神的雙重要求,承載著人類文明延續的角色。設計的明天將是“文化”驅動。

參考文獻:

篇(6)

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于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復雜,專業性強。保險費率是特定保險險種中每個危險單位的保險價格。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條件,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為減少保險公司因競爭壓力對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諾和防止保險費率上的惡性競爭,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部分國家(地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嚴格監管,也有的國家(地區)對保險條款費率放松監管。

一、從監管理論分析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動因

(一)公眾利益理論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的資源誤配,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人們購買保險是為了通過交納固定的保費獲得未來的保險保障,保險條款費率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的利益。保險客戶交費在先,保險公司賠款或給付保險金在后,保險公司能否依據條款履行合同承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保險經營主體能自由進入和退出,不存在進入和退出障礙;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所有的賣方以同樣的價格提供同質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和價值不偏離。在這種市場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保險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趨于邊際費用,達到社會資源最佳配置和社會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競爭市場實際是不存在的,市場并非萬能,市場失靈問題難以避免。如不合理條款費率對消費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還容易產生外部效應,一種產品的問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其它產品的不信任,嚴重的還可能引發連帶效應或集中擠兌。市場中還存在“免費搭車”問題,在不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客戶從眾心理嚴重,對保險條款費率不加以研究,對自身的利益漠不關心等。市場失靈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和償付能力不足,損害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政府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只有完全競爭的市場,買者和賣者才可能擁有與交易有關的充分信息,但這種條件是不存在的。況且,保險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一般而言,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積累的信息、數據,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設計條款費率時更多考慮自身的利益,客戶只有買與不買或買何種保險產品的選擇。為確保保險合同的嚴密性和科學性,保險條款往往復雜難懂,保險費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會公眾所能做到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資信狀況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風險情況的掌握遠不如保險客戶,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戶“如實告知”,現實中存在較多的客戶有意無意地隱瞞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逆選擇問題突出,有的甚至惡意騙賠。為防止保險公司以信息資源優勢侵害客戶利益,必須有一個代表公眾利益的監管機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為減少和控制保險客戶利用對保險標的的信息優勢欺詐保險公司,也必須由監管機構加強對保險產品的科學性和嚴密性及產品銷售環節的內控進行監管。

(三)破壞性競爭理論

破壞性競爭理論認為,在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往往存在破壞性競爭行為。破壞性競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過度競爭和價格不適當。保險業的過度競爭會使成本不合理攀升,產品價格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嚴重不匹配,產生經營虧損,削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侵害公眾利益;價格不適當,不論是價格太高或太低,都會對公眾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幾種模式及啟示

(一)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市場條件和監管理念差異,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不同的模式。從世界范圍看,保險費率及條款監管制度大體可以分為3種模式: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監管機構為主導的嚴格型模式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國家一般只規定保險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檢查義務和資料公開義務,而對其經營不直接進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嚴格型模式指國家頒布了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機構也有較強的權威,對保險公司的整個經營過程和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具體而全面的監管(如統一保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嚴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國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保險業的準入條件,規定保險公司從業遵守的準則,對某些重大事項進行直接監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國、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

英國:采取松散型模式。該模式的特點是重點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破產,損害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監管和控制。英國的保險市場具有高度的競爭性,其監管機構注重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促進競爭,強調市場效率。主張承保條件、承保費率自由競爭。

日本:采取嚴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險法對保險條款費率有嚴格的規定。日本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費率算定會的會員,有義務遵守算定會厘定并經大藏大臣認可的費率。隨著日本新《保險業法》的頒布,從1998年7月1日起,廢除了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算定會費率標準的規定。算定會只提供純費率,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訂附加費率。純費率加上附加費率構成產品費率,保險商品仍須送交金融廳審核后才能開始銷售。金融廳對保險商品條款和費率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對于商業保險領域的商品則采取核備制。由于算定會提供的純費率是在全國保險數據的基礎上精算出來的,如果保險公司不使用,應向監管部門說明理由。說明日本保險監管機構對費率依然實行監管和調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國: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國的保險監管是通過州監管當局來實施的,各州制定保險監管法律,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統一各州保險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州保險法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審批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必須報監管機構審批或事前備案,也有產品采取邊呈報邊使用的事后備案制。如紐約州的車險條款費率實行審批制,監管機構不僅對公司提出的費率進行審核,還要對條款的可讀性進行審查。

(二)國際保險條款費率監管模式的啟示

1.對保險條款費率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取決于市場條件。在接近完全競爭的較成熟的市場條件下,市場機制完善,保險經營主體、消費者理性成熟,償付能力監管到位。保險產品將適應市場的需求而極為豐富,信息透明,消費者可以獲得且有能力去挑選適合自己的產品,同質保險標的的平均損失率對保險費率驅動起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放松乃至放開條款費率監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國,首先是有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崇尚自由競爭;其次是有發達的經紀人制度,英國9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由經紀人介紹成交的,能夠通過經紀人在紛繁復雜的保險條款費率組合中選擇最經濟的一種;再者,在監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數據搜集系統、償付能力監控系統和法定會計制度,監管機構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予以處理。

2.從全球監管來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對條款費率的監管呈放松監管的趨勢,逐步走向市場化,由事前監管為主向事后監管、由合同條款和價格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轉變。但在強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仍實行適度的政府干預,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市場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內控逐步健全,保險公司能夠真正以“經濟人”理性經營;保險信息披露增強,保險客戶日益成熟,能夠理性選擇公司和產品;保險中介市場不斷發展,保險中介能夠真正幫助保險客戶做出正確投保選擇;償付能力監管逐步到位,能夠及時預防和處置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的問題。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應是逐步放松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促進市場競爭,增強市場活力,提高市場效率。但目前我國保險業處于初級階段,市場參與各方不成熟,市場失靈情況多,資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險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仍較普遍存在,中介市場不發達,投保人對條款費率缺乏足夠的了解,償付能力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如果放松條款費率監管,可能導致產品價格上的惡性競爭,也難以保證條款費率的公平性,被保險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保險公司也可能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所以,盡管條款費率的監管費時費力,監管成本高,從長期來看,監管也難以左右費率的走勢,但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仍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和執行進行必要和足夠的引導和干預。

三、我國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國主要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機構制訂,其他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訂,報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監管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恢復國內保險業務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為滿足社會對保險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不斷研制開發保險新產品,保險產品體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和執行仍存在一些問題。(一)產品雷同多

由于保險產品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新產品一經面世,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對產品開發重視不夠,投入開發成本少,采取“拿來主義”的辦法,照搬照抄,或對保險責任和費率簡單微調,市場上產品雷同現象多,不能完全滿足市場上差異化、個性化的保險保障需求,特別是面向“三農”的保險產品嚴重不足,因產品“拿來”容易,抑制了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也挫傷了創新產品的公司的積極性,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繁榮,也不利于保險公司創新人才的培養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二)相當部分產品適銷性差

產品設計方面存在市場營銷理念不足的問題,往往“以我為中心”,片面強調風險控制,條款中責任范圍窄,羅列眾多除外責任,造成產品不能適銷對路,在一些責任險產品中表現得尤其突出。由于產品設計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總公司,保險分支機構對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不高,市場需求信息不能及時完整地反饋到總公司,產品開發方面存在市場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不足和上下脫節、供需脫節的問題,雖然各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產品數目眾多,如產險公司報備的產品有1000多個,但真正適銷對路的產品少,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三)有的產品條款通俗性不夠

條款內容復雜,專業術語多,晦澀難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險展業人員對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如果展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或因利益趨動不盡職履行說明義務,則容易造成誤導,埋下日后糾紛的隱患。特別是面向“三農”的產品與在城市銷售的產品未加以區分,通俗性不夠,農民看不懂,難以激發市場需求。

(四)有的產品定價不合理

一是有的產品定價高,多年的賠付率處在低水平,而且屬小額分散險種,經營效益穩定,不會產生巨額風險,而有的險種連年虧損,產生不同險種的客戶保費的交叉補貼,造成不公平。對于高賠付的險種,有的公司進行嚴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經營該項業務,制約了業務的均衡發展。二是有的相同險種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條款差異化不明顯,但價格差異懸殊,且價格高低與公司服務質量沒有明顯相關性。這些情況容易引發違規經營,對價格虛高效益好的險種進行返還或支付高手續費,相同險種不同公司之間費率差異太大,費率高的公司的產品銷售困難,也容易導致費率上的違規打折。

(五)有的條款費率執行隨意

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在執行經總公司精算制訂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產品方面存在較大隨意性,依照核保人員主觀判斷任意擴展責任和調整費率,有的總公司內控不嚴,在內控方面為違規行為留下操作空間,造成市場的無序和過度競爭,導致市場資源浪費,使保險價格在資源配置中的杠桿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擾而扭曲,使行業發展出現高增長和低效率并存的狀況。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品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健全。由于產品同質化嚴重,價格競爭占主導地位,引發一系列違規問題、內控問題、效益問題。造成保險產品創新不足既有企業內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設計上對產品創新的激勵和引導功能不足,缺乏對產品創新的保護機制。二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目前保險市場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公司經營中盲目擴展責任、隨意降低費率和從其他渠道套取資金支付高手續費、高返還等問題屢禁不止,監管機構花費大量的監管資源去查處,但收效甚微,治標不治本。這些惡性競爭的結果必然會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來,通過加強對公司財務真實性的監管和償付能力變動情況的監測,對償付能力惡化的公司及時采取懲罰性措施,可以引導公司更加理性經營。三是市場約束機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險市場,市場約束與市場監控在產品管理中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在市場約束機制下,信息披露加強,產品同時接受眾多潛在監控主體的監控,主體包括:投保人、同業公司、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評級機構等。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還發揮不充分。

四、加強我國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從制度上鼓勵產品創新,增強保險產品創新動力

一是對于新開發的產品規定適當保護期,保護創新公司的創新利益,避免同業不投入創新成本照搬照抄,挫傷公司產品創新的積極性,改變一家公司承擔創新成本,整個市場分享創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新產品,規定其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率應作為同類保險產品的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費率,各保險公司開發的與新產品保障功能類似的產品,應統一使用該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保險費率,也可根據市場需求適當擴展保險保障范圍并同時合理提高保險費率,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或降低費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約條款等方式變相降低費率或采取其他規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過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產品開發獎勵基金,協會組織專家組對公司新開發或修訂的保險產品每年進行評審,對于突破現行保險領域、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做大做強的新產品給予獎勵,彌補公司產品創新的成本,在整個行業營造鼓勵產品創新的環境。

(二)加大償付能力的監管力度,抑制非理性價格競爭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促進公司更加審慎經營,確保在任何時點上滿足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費總規模和承擔單一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的限制要求,從而避免片面追求規模,防止總公司的錯誤導向造成基層公司及員工不惜成本、不顧效益甚至不負責任地以違規擴展保險責任、降低費率和高手續費、高貼費的方式掠奪市場資源,跑馬占荒,從源頭上扼制非理性價格競爭問題。當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保險從業隊伍參差不齊,僅靠償付能力監管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從市場行為的層面上加強對各公司條款費率執行、費用支付等方面監管,對不嚴格執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無精算依據和未履行規定的程序,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隨意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市場秩序。

(三)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提高對公司產品設計的支持力度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數據基礎建設,由保險行業協會搜集各主要險種損失數據,建立數據庫,供整個行業共享,為公司特別是新公司厘定產品純費率提供更多數據支持,同時為監管機構在審批和受理備案保險產品過程中提供數據依據。對一些重點領域、重點險種,加大行業協會制訂指導性條款費率力度,對于責任范圍相近,但費率與行業指導性費率差異懸殊的,監管機構在審批或備案保險產品時應重點審查。避免同質產品費率差異太大,價格與價值偏離。

(四)加強對保險附加費率的監管控制,扼制高手續費、高貼費

篇(7)

[關鍵詞]汽車保險汽車產業鏈

當今中國的汽車行業正處于一個令世界矚目的發展速度:汽車產銷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長,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險在內的下游服務行業的發展也將有力地推動汽車產業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國汽車產業的高速發展,需要保險業的有力支持,同時也為保險業創造了巨大的商機。

一、從國外的經驗上看,保險貫穿于汽車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各環節

1.就制造商而言,產品責任險和產品召回險可為其轉嫁巨大的經營風險。在產品責任上,據JVR(JuryVerdictResearch)資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間,汽車與汽車配件(如:座椅、安全帶、輪胎等)產品責任險的案均賠款高達400萬美元,交通工具類的案均賠款為270萬美元;汽車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賠款差異最大,從1.3萬美元到2.85億美元不等;

在汽車召回上,自上個世紀60年代起,美國共召回超過2億輛整車和2400多萬條輪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間,也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而且,當今隨著科技的進步、汽車車型的日益多樣化、復雜的制造工藝以及研發時間較短,汽車召回越來越頻繁,2004年美國汽車召回創紀錄,通用汽車公司當年召回約2500萬輛汽車;在2002年到2004年兩年間,雷諾被迫采取召回行動18次,寶馬10次,尼桑9次,馬自達、奔馳各8次,奧迪、KIA、沃爾沃、大眾各7次;菲亞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車中,約40%屬電子系統出現故障,60%則是由于汽車存在機械方面的隱患。

可見,汽車整車或配件的潛在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是汽車產業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其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也是昂貴的,因此,發展汽車產業,建立與之相配套的風險規避機制是必要的。

2.就銷售商而言,汽車金融將有力推動汽車的銷售。國際汽車企業發展的經驗表明,汽車金融公司既是汽車公司推動銷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點。在美國,80%的新車是通過貸款購買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貸款購車比率;同時,通過汽車金融公司,汽車企業可以培養用戶的消費忠誠度——當用戶二次購車時,可以通過汽車金融公司直接置換該汽車品牌的新車,從而實現用戶持續購買的功能。

3.就車主而言,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可為其自身和公眾的風險損失提供保障。對于車主而言,車輛保險是對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種風險保障,不少國家采用了強制保險制度。對于發達國家,如美國,其各州在強制車險的保額設計上,不但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設定最低的責任險保額,使得當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受害者本人的醫療費用,而且還考慮了對受害人治療恢復期間的收入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有些州的責任險甚至將治療期間傷者的護理費用和家庭內未成年子女的看護費用也納入其承保范圍,該車險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經濟上的后顧之憂,并保障其家庭經濟來源不受影響。

二、群策群力,發展我國汽車系列保險,共同推動汽車產業發展

1.共同開發和推動汽車系列保險產品發展,推動汽車產業協調發展。積極開發和推動汽車召開保險,為汽車制造商解除后顧之憂。我國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一汽集團則于2004年開創我國首次汽車召回的先河,對馬自達6CA7230AT型轎車進行召回維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則由于真空軟管問題可能影響制動,首次召回2.7萬輛2.0升型君威轎車;而最大的一次召回當屬重慶長安鈴木,于2004年9月對15.7萬輛電噴奧拓轎車實施召回并免費維修。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不斷發展,探討開發和推動汽車召回保險產品,為汽車廠商提供風險轉嫁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應積極開發商業車險新產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國已正式實施了交強險,但在商業車險上,目前仍處于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體現在產品較單一,保險責任限額較低,在間接損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應使商業車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與之相對應。

2.風險共擔,恢復和經營好汽車信貸保證保險,促進汽車銷售。我國自1998年10月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至今,信貸購車比例不足汽車總銷售量的10%,保險公司也積極開辦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國個人誠信體系的缺失,加上汽車銷售商在售車商的信用行為不一,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風險管控上的認識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發井噴的2001年~2003年里,出現汽車個人消費信貸的大量壞賬。從2003年底起,保險公司退出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銀行退出汽車信貸市場。目前,隨著個人誠信體系的逐漸健全等制約汽車消費信貸的障礙逐漸消除,車貸市場出現復蘇的跡象。但是,汽車銷售商、銀行和保險公司能否形成風險共擔的機制,共同在風險的識別、管理以至最后的風險承擔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擔機制,則是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新開辦并取得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篇(8)

1引言

國外汽車工業發展已有百年歷史,論文在消費信貸方面已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當前汽車工業發展的步伐。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起步較晚,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在貸款主體、風險管理水平、市場秩序等各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工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而帶動汽車工業的發展,并推動經濟的發展。

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特點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摘要: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開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通過比較分析中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狀況,找出影響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制約因素,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一些相關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汽車金融;消費信貸;風險管理

1引言

國外汽車工業發展已有百年歷史,論文在消費信貸方面已呈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適應當前汽車工業發展的步伐。而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起步較晚,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在貸款主體、風險管理水平、市場秩序等各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國在汽車消費信貸領域的落后現狀,嚴重制約了汽車產業的發展,汽車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工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而帶動汽車工業的發展,并推動經濟的發展。

2國外汽車消費信貸的特點

國外汽車工業經過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轉化為一個完整的“融資—信貸—信用管理”的運行過程,這為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目前,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已經比較成熟。本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汽車消費信貸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費信貸的特點。

2.1汽車金融服務主體多樣化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主要有:汽車金融公司、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車融資銷售方面,以美國為例,汽車金融公司占39%,銀行占26%,其他機構占35%。在國外,銀行在汽車消費信貸方面的優勢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機構所取代,因為其他機構相較于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具有更明顯的競爭優勢。它們更多的是與汽車公司的利益緊密相關,在汽車行業不景氣時,銀行往往出于風險的考慮,會逐步收縮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相反,其他機構由于與汽車公司的利益休戚相關,不但不會減少信貸規模,還會以零利率的汽車貸款換取汽車銷售的增長。其次,在經營的專業化程度方面,其他機構也比銀行具有更多的優勢。風險控制、業務營運等方面,其他金融機構都形成了一套獨立和標準的業務系統,不僅降低了交易費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全面

隨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擴張和競爭的加劇,畢業論文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應消費者的要求,設立了產品咨詢、融資、租賃、保險、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養、新車抵押和舊車處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對汽車生產銷售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輔助作用。在德國,大眾汽車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險、維修、燃油的同時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國,客戶不僅可以獲得汽車貸款服務,也可銷售各種形式的汽車租賃服務。

2.3風險管理比較完善

目前,國外在汽車消費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不僅降低了信貸的風險,而且也擴大了汽車消費信貸的規模,從而促進了汽車銷售的增長。為降低汽車信貸的風險,國外已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汽車信貸社會服務體系: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抵押登為了降低汽車消費信貸違約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會要求保險公司開辦履約保證保險[2]。然而,保險公司這時既要承擔車貸保險的風險,又要承擔道德風險,巨大的風險則是保險公司難以承受的。這種情況下,銀行極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從而延緩了汽車銷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還未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盡管《貸款通則》、《擔保法》針對消費信貸有一些介紹,但還沒有形成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這就造成了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無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違約,會出現耗時耗力、執行難的局面。相對于汽車消費者的權益盡管受到現行《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保護,但是與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完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困難。

4我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的對策分析

(1)在汽車消費貸款方面,應該打破銀行一家獨汽車市場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有關統計顯示,從發達大的現狀,當然單純采用國外的措施(商業銀行退出大部分市場份額,讓汽車專業金融公司占居主導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國應根據現實國情采取適當可行的方法。銀行和汽車金融公司合作打開市場,利用銀行資金充足的優勢,把資金貸給汽車金融公司,由汽車金融公司做貸款零售,銀行與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車信貸服務質量方面,應盡量涵蓋汽車售前、售中、售后的全過程,同時還要開展購車儲蓄、融資租賃、汽車消費保險、信用卡、汽車旅游信貸等業務[3]。這些舉措不僅推動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汽車銷售的迅猛發展。

(2)汽車消費信貸必須建立在以個人信用管理為業務核心的基礎之上,要具備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個人信用管理技術和辦法,從而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體系應分為貸前、貸中、貸后三部分。貸前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個人資信水平、財產狀況、收支狀況調查與評價;貸中的工作主要是個人信用狀況監控,觀察是否及時的償還貸款,財產狀況有無重大變故等;貸后工作則是對個人信用風險處置,并對其結果利用網絡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車貸險的風險廣泛復雜,單憑保險公司的能力是遠遠不足的,而由于貸款銀行的業務比較多,在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也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學的方法是加強多方合作。貸款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經銷商三者形成一個聯盟,共同擬訂合作協議,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益。這樣就可以借助銀行資金的優勢、保險公司人員的專業、經銷商的擔保,減少風險,化解危機,維護汽車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4]。

(4)應進一步建立與汽車消費信貸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銀行和保險公司在貸款人發生違約行為時,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英語論文健全的法律制度應該對個人的信用制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等進行嚴格的規范,對消費者的還款行為的監控責任也應進行明確。

5結語

汽車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已經越來越受到關注。它不僅可以調節汽車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購買力、擴大內需,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我國汽車市場而言,我國己經形成一個巨大的買方市場,發展個人汽車消費信貸對于有效地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車消費信貸制度,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玉泉,卞江生.論保證保險[J].保險研究,20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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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醫療費過快增長,杜絕和減少醫保基金流失,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社會公平性,既是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醫保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論文參考網。因此,建立醫院、患者和醫保經辦機構三方約束機制,構建和諧醫患保關系,把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作為一個系統工程,才能事半功倍。

1.關于定點醫療機構的規范化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的規范化服務,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以患者病情實際需要并兼顧醫保政策規定和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的診斷檢驗措施,符合醫保用藥范圍的用藥治療方案,排除來自外界因素的干擾,為患者提供經濟適度、保障基本醫療的醫療服務,尤其是不得誘導參保人員“超值”消費或過度消費。二是為患者提供促進身心康復的“軟環境”服務,包括適度優雅的醫療環境、溫馨熱情地護理服務以及耐心細致和誠實守信的醫療咨詢服務等等。論文參考網。三是合理收取醫療費用,包括依據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合理取費,不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制定切合實際的經濟適度的診斷治療方案,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擬定個人自負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控制比例,減少大型檢查費用和“新特藥”的使用;控制藥品供應環節,降低藥品附加費用;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管理費用等。

2.關于參保人員醫療消費心理預期的調整

患者是醫療消費的客體,而在主觀上如對醫療保險政策的理解程度、心理素質狀況等都直接或間接地牽動著醫療消費。一是要正確理解基本醫療保險的深刻內涵。醫療保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具有三個特定含義:(1)醫療保險的立足點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基本醫療是指基本用藥、基本技術、基本服務和基本費用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也只能維持基本醫療費用支出,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以外的各種醫療服務,只能是自己負擔或通過商業醫療保險來解決。(2)享受醫療保險的服務對象只能是投保單位的參保人員本人,誰交費誰受益,不交費不能受益。(3)醫療保險是對參保人員因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行為,醫療費用由醫保機構和參保人員個人按不同比例合理負擔。二是自覺接受醫療咨詢,有梯度地選擇就醫醫院。參保人員隨機發生的醫療需求,在程度上大致可劃分為輕重緩急。對于頭疼感冒等常見病、多發病,可根據自己掌握的基本醫學知識,到社區衛生所或定點藥店取藥醫治;對于一般性疾病,能在門診處理的就不能住院治療,能在社區衛生所或一二級醫院治療就不要到三級醫院治療,杜絕小病大治,實行合理的梯度消費。三是自我約束消費行為,倡導理性消費。雖然病情相對比較重,也要認真接受醫生的指導,確定經濟合理的診斷治療方案,對癥治療,合理用藥,減少大型檢查和貴重藥品的使用,尤其是盡量減少醫保規定范圍以外的醫療服務,杜絕過度消費和超值消費,并認真遵守醫院出入院管理規定。論文參考網。

3.關于醫保部門的責任

3.1完善醫療保險稽查制度,對定點醫院實行動態、適時和制度化監督管理

一是建立定期稽查制度,實地稽查與住院費結算資料核查相結合,實現醫療稽查常態化。二是突出稽點,重點核查檢查治療方案的經濟合理性、與患者病情的符合程度、有無濫檢查亂拿藥現象、醫保用藥范圍、服務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甲乙類藥品分類結算情況等等,保證稽查效果。三是創造條件實現醫保機構與定點醫院住院管理系統的聯網,應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輔助完成“同步”和“隨時”監控,由事后“算帳”轉向事前、事中控制,增強稽查工作的主動性和目的性。四是注意方式方法,取得院方的理解和支持,營造一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配套聯動的工作環境。五是注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擴大稽查效果。醫療稽查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違規隱蔽性和稽查難度會越來越大,僅靠醫保部門稽查,工作力度是不夠的,還應該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或信箱,廣泛發動社會力量來共同參與監督。

3.2實行定點醫療合同管理,明確責任權利,約束醫保機構和定點醫院的服務行為

醫療合同除明確規定醫療質量、服務水平、醫療費結算方式、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和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制度外,更應進一步地明確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工作量、年度醫療費用控制總額和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尤其是要明確對責任醫務人員在職稱聘任、職務晉升以及經濟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嚴格獎懲兌現,是保證醫療合同履行的關鍵,也是其履行情況的鑒證。完善優勝劣汰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促進醫療單位合理有序競爭。

3.3建立醫療服務綜合評價體系,有效降低不必要住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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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現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2.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

保險法中對產品責任保險沒有直接規定,僅籠統地規定責任保險的內容。因此,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1)未明確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法中未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人若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抗辯將從本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極少顧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對被保險人不利,尤其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發生沖突時,被保險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確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實務上,通常不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為確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確立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直接給付請求權是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發展方向。(3)責任保險條款不規范。產品責任保險作為地方性險種在保險責任、索賠事項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經營者轉移其不確定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筆者認為: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可從以下人手:

1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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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題的背景

2.選題的意義

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汽車也逐漸的成為了普通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我國汽車還在不斷的發展階段,預計將來國內的汽車保有量將是個很大的數字。汽車雖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工地作業等帶來很便捷的作用,但是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不可忽略的。交通事故已成為世界第一害,而中國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中國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數首次超過五萬人至今,中國(未包括港澳臺地區)每年交通事故50萬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超過10萬人,已經連續十余年居世界第一。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人生,財產安全,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汽車保險業務也就應運而生。汽車查勘定損崗是直接接觸標的車,對交通事故、汽車損壞等汽車保險把守第一關。

二、選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般的情況下保險理賠中涉及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兩個角色。保險責任是根據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來確定。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免除責任又是不相同的,不同保險公司的定損標準有差別。保險業務想要在市場扎下的筋基除了有一個大市場的需求之外還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既是公平、公開、公正,又能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論文應完成項目

(1)國內外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研究現狀對比分析;

(2)國內外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工作特點對比分析;

(3)我國汽車保險查勘定損工作的人才構成、行業規范、行業范疇等要素分析;

(4)車險查勘定損工作內容細化分析;

(5)車險查勘定損崗位的操作方式標準化研究。

擬解決關鍵問題

1.查勘的調度流程是怎樣的

2.如何判斷事故的真實性

3.查勘員需要懂得的交通知識與整個賠款程序

4.定損員拍照的技巧

5.判斷零件修復還是更換的標準

6.定損員如何入單

三、選題的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1.選題的研究方法

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大量的資料,各種學術文獻,全面的了解車險現場查勘定損的方法。

實習觀察法:通過到人民財產保險實習,了解、學習、研究國內查勘定損方法。比較分析法:通過比較國內國外車險查勘定損方法的利弊,揚長避短。學習國外的先進方法,促進國內汽車保險業務的發展。

2.選題研究的技術路線

首先是通過相關的查閱書籍,學術報告對車險現場查勘定損有初步的了解。在到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實習汽車查勘定損崗。一般來說,作為實習生都會被派到門前定損。這樣就有一個很好的機會直接接觸到定損的方法,要點。實習一段的時間之后就會被派到現場查勘。

其實,查勘和定損時兩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在查勘和定損之間有衍生出復勘崗,只不過對于復勘崗一般是由查勘人員進行復勘。

除此之外還要基本弄懂常見車型的配件價格,這一點也是做好定損工作的要領。

四、選題研究的工作基礎

1.我本人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實習生。對車險查勘定損有一定的了解,有機會再去深入學習研究。

2.我們有一門汽車保險課,有條件讓老師指導一下。

3.學校圖書館有很多查勘定損方面的書籍,可以利用這些資源更加深入的學習。

五、實施計劃

20xx年9月閱讀,收集相關資料做好開題報告

20xx年10月對資料進行理解,閱讀一定數量的書籍論文、分析文章的內容和思想

六、參考文獻

2.朱奇。商業保險語境下的車輛定損若干問題的思考[J].上海保險,2013(06)。

3.李景芝,趙長利。《汽車保險與理賠》,國防工業出版社2007年版。

4.周新苗。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風險理賠因素分析[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9(12)。

5.王俊喜。SVDA查勘定損職業資格認證體系的研究。湖南農機,2013(5)。

6.劉少波。探索車險理賠通賠通付。中國保險報,2006(9)

7.陳世飛。《汽車保險與理賠》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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