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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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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稅收論文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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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篇(3)

一、研究的總體情況概述

筆者選擇"電子商務"、"常設機構"、"認定"等為題名或管檢測,在中國知識資源總庫--CNKI 系列數據庫檢索了相關文獻,提出非學術性文獻及重復文章后,得到專題研究的期刊論文60余條。

對所載文獻的內容進行分析,筆者發現,目前學界和業界爭議較多的問題集中在"常設機構原則能否使用與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服務器或網址是否構成固定營業場所"和"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人,進而構成常設機構"這些問題上。

二、相關研究焦點梳理

(一)常設機構原則能否適用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

對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所產生的跨國營業所得,是否可以按照現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確定的常設機構原則確定征稅權的劃分?針對這個問題,本文將有關國際組織的觀點進行了總結如下:對于國際互聯網上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稅收問題,有關的國際組織,特別是OECD給予密切關注。OECD的財政事務委員會(CFA)就此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研究和討論活動。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的圖爾庫舉行討論會,最終的阿城一致意見,即:OCED稅收協定范本中有關常設機構的概念同樣可以適用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但是需要進一步明確如何適用。

綜上所述,當前普遍的觀點是:對于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產生的跨國營業所得的征稅權劃分,仍然適用現行的常設機構原則。

(二)常設機構的認定

雖然大多數學者和國家及國際組織都持繼續保留"常設機構"原則的觀點,但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對現有常設機構認定標準的修改問題,學界又是中說紛紜。以下是我國學者對"與電子商務有密切聯系的服務器、網址和因特網服務提供商能否構成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常設機構"這些具體爭議焦點的看法總結:

1、服務器能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通過對所參考文獻進行總結歸納,筆者發現,絕大多數學者認為服務器構成固定營業場所。筆者在此將其中較主流的觀點歸納如下:

黃素梅(2006)認為,首先,服務器是硬件且有形,在一般情況下較為固定,不論是直接所有或租賃,頻繁更換服務器的成本都很高。因此,即使按照傳統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它也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其次,服務器及人員的存在并非構成"常設機構"所必需的,即使在傳統商務領域,是否有人參與經營也不是構成常設機構營業活動的必要條件。因此,服務器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場所。①

2、關于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問題

朱炎生(2001)認為,經合組織財政事務委員會沒有完全排除網絡服務提供商成為其他企業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如果某個網絡服務提供商向某個企業提供維持網址服務過程中,草畜其營業常規,例如有權以該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此項權利,那么該網絡服務提供商將構成該企業的常設機構。注釋第42.10段的第4句話清楚地指出來這種可能性。②蘇寧華(1998)認為,我國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應明確提出一個營運人及時無權為本公司對外簽訂合約,但只要經常為這個企業包郵庫存并交付貨物或商品,應視為常設機構。因為該人已具備盈利的作用,不再符合輔、準備性的精神。③

三、簡要評述和展望

(一)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

針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有的學者主張作較大改革,如預提稅、虛擬常設機構及公式利潤分配等方案;有的主張小調整,如人的干預、引力原則、取消例外及軟件功能例外等方案,這些觀點各有優缺點。為了維護我國稅收權益,我國可以認定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而網絡服務供應商(ISP)以及網址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常設機構。

我國可以借鑒OECD觀點,在稅收協定中規定:如果外國銷售商通過設在我國的服務器(包括購買和租用)從事了實質性的營業活動,則該服務器應當認定為常設機構。

(二)網絡服務供應商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

我國在稅收協定中應明確規定,如果網絡服務供應商有權代表企業簽署契約、經常代表其從事實質性營業活動、或者全部或幾乎全部為某個銷售商提供網絡服務,則構成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可以從源征稅。

當然,以上規則的實行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首先,修改現有對營業利潤征稅的規則將會比單純改變國內規則更困難,需要的時間也更長。其次,許多國家除了必須修改國內法外,還要修改稅收條約與協定,如果通過重新談判方式進行的話,耗時很久。第三,即使修改現行規則,在過渡時期里,新舊規則的并存也將增加雙重征稅和不征稅情形的發生。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當事國予以協商、合作,對此遇到的重重困難,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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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經合組織觀點述評[J].涉外稅務.2001(5)

③蘇寧華我國跨國營業所得課稅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及完善〔J〕.涉外稅務199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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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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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動申報現狀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185.58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7年全國稅收總共達45621.97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199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

二、目前我國個稅納稅人意識偏低的主要原因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公民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整體水平普遍滯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現狀無助于納稅人意識蘇醒

費用扣除的設置對納稅人意識的影響可以這樣概括:正向不明顯,負向強烈。即費用扣除設計得完美無暇,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顯地使納稅人產生交稅的愿望。費用扣除設計不當,侵蝕到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隨其侵蝕感的加強,納稅人對稅之不滿情緒漸強,直至轉變為逃避稅負行為。故個稅中的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人稅收環境知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慮不周,對納稅人意識的負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稅率設計不合理具體表現在:第一、高邊際稅率的存在,讓納稅人望而卻步。納稅人的直觀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稅,又要自己大量為生計買單。從而易引起納稅人潛意識對稅的抵觸。第二、稅實踐中工資薪金的適應稅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稅負本不算高。第三、稅率結構的不合理腐蝕著納稅人意識。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基于收入來源多樣化與我國個稅的過多分類,以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承擔的絕對主體。強烈的反差無疑加重了個稅的負擔感,消減著部分納稅人僅有的交稅積極性。

(三)我國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不到位

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重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重視不夠。在這樣的前提下,個稅自行申報無疑將納稅人的責任與權利聯系在一起,主動納稅與稅收的知情權聯系在一起。導致我國許多公民不清楚稅收的一些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利用納稅人權利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隨之而來的問題必然是:“我為什么要納稅”;繼而使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范圍及效率與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的對策與建議

(一)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

增強全民納稅意識,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是搞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不僅為喚醒納稅人意識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提升納稅人意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稅收實踐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樣創設和改善稅收環境,在滿足納稅人多層次需要的同時,以“稅收價格論”為基礎使交稅轉變為納稅人之需,從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覺)實施交稅行為。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馬斯洛認為,越是低層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滿足,其激發出來的力量越是強大。生理需要是個體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個體自行解決。現實中,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雖包含了納稅人生理需要層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眾并不被顯著感知,或顯著被感知而僅有少數人享有,難以讓個體納稅人自愿在這個層次上為其買單。因此,喚醒個稅之納稅人意識,首先要體恤民生,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尤其不能以稅之名肆意干擾。只有個稅的征收不侵入納稅人生計保障線才能為個稅納稅人意識蘇醒創造順境。

(二)創造性滿足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

物質性的考慮對納稅人的激勵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隨著低層次需要滿足程度的不斷提高,激勵作用必然會減弱,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則會成為納稅動力的新源泉。這時,應該創造適宜的條件,滿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當前,納稅人高層次需要在稅收中主要為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訴求。他們希望從稅的付出中,體味到自尊和社會與政府對自己的尊重。納稅人權利沒有得到落實位居影響納稅人不交稅的因素之首;納稅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前提,因此,應對納稅人的高層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斷探索。

總之,只有喚醒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人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逃稅,產生“搭便車”行為。相對于個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個稅稅負是納稅人交稅的心理前提。換言之,個稅欲取得納稅人心理認同,首先要合理地考慮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個稅設置及執行中所體現的對納稅人基本需要的考慮,對納稅人意識的發展十分重要。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應做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作。

參考文獻:

[1]宋健敏等編著:《中國財政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

[3]郭慶旺、苑新麗、夏文麗編著:《當代西方稅收學》,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楊繼元等編著:《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理論設計與政策選擇》,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繼光編著:《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與案例分析》,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

[6]劉劍文主編:《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7]張正軍編著:《個人所得稅實務全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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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稅收直接成本管理措施

1.1企業稅收的產生

1.1.1稅收是成本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隨著物化勞動(原燃材料、動力)和活勞動(勞動力)的消耗,新的價值被源源不斷地創造出來,而稅收就在這些新創造的價值之中。盡管我國不同稅種課征對象不一樣,但從企業的角度,不管是哪種稅,都是需要企業從新增價值中拿出來支付給國家,這就相應減少了企業既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新增價值而支付稅款,那就意味企業的資本金的減少。因此,這種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免費論文參考網。至于實務中的稅收補繳、加收滯納金、罰款則不是這里討論的概念,應另當別論。稅收的核算環節和交納環節前面已述,這里也不再提及。在清楚了稅收的產生后,我們對稅收直接成本管理的內容就完全明白了。稅收來源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從企業組織形式、生產經營運作、原輔材料供應與采購、產品的市場營銷、籌融資和投資的方式、出口產品、資產的購置與處置到會計核算方法等。因此,企業稅收直接成本的管理就是對上述各環節產生的各種實體稅收實行有效管理,在確保遵從稅法的前提下,合理繳納稅款,減少無謂的稅收支出,降低稅收風險,為企業的不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1.1.2 稅收在企業增加值中的地位

根據對目前中國零售業的統計數據,企業稅收成本是企業增加值分配環節中的第二或第三大支柱。相當或者略次于房屋租金與設備折舊,而數倍于股東的利潤回報。因此,股東的投資回報水平對稅收成本具有較高的敏銳性。稅收負擔必然直接影響企業向員工支付報酬的能力,甚至影響投資是否有利可圖。

1.2企業稅收成本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下面以增值稅為例。企業稅收成本預算要通過以往年度的稅收成本管理,了解影響企業稅負水平偏離的主要因素:供應單位能否依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身結算應付帳款的額度與產品(商品)銷售的不均衡性;對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與合同的約定有無不一致;企業內部產品(商品)在部門、核算單位之間的移送;發出產品與購買方約定分期收款時發票的開具與收入的確認;企業發生的非貨幣交易;企業非正常損失等。預算時,必須對這些因素進行度量,計算出對稅負的影響,進而修正稅負率預算控制目標。企業一般是通過編制預算主要要素及預算數據來源表和預算工作表來進行稅收成本預算的。

企業要在年初根據企業上年納稅情況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成本預算,并在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為增強稅收成本預算的剛性,稅收成本預算方案必須在企業決策層形成書面文件,任何變動都必須按原程序獲得批準。企業要定期對稅收成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查找、分析原因,尋找是否存在管理失誤以及其他可以改進的地方,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措施。對于能彌補糾正的立即進行彌補糾正。無法彌補糾正的,要認真評估損失,追究原因,建立記錄檔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預算修正。免費論文參考網。形成的企業稅收成本預算執行報告,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管理層。

1.3稅負統計與分析

稅負統計表和稅負率計算表能夠對稅收成本管理的成效進行評估,并對改善不足找到合適的途徑。同時還可以進行實際稅負率的縱向和橫向比較,發現實際稅負率與理論稅負率的差異,從而對關鍵指標加以重點控制。評稅檢查表全面復核了納稅申報與會計記帳的一致性、準確性,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做出判斷。

2.稅收遵從成本管理措施

2.1提高自覺納稅意識,降低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

向國家繳納稅收,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企業在國家法律保障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稅務機關與企業征納關系是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的。因此企業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自覺納稅意識,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對稅法的全面了解,主動、及時、足額地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款,杜絕各種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別是偷逃稅等行為,不僅有利于保證國家財政資金的來源,又有利于減少企業因無意或有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的懲罰。

2.2強化納稅人權利,促進納稅遵從

對于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企業高層和稅收成本管理部門的人員要認真理解和掌握,并在實際工作中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我國公民群體無權利意識普遍存在,納稅人缺乏權利意識主要表現在:在稅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視自己的陳述、申辯權、享受稅收優惠、要求保密等程序性權利;在日常涉稅中不能合法表達納稅人正當、合理的訴求,如簡化報送資料等;在企業合法權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積極地通過稅收救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企業必須強化納稅人權利意識,這是稅收遵從成本管理十分重要的內容。

2.3正確應對稅收政策變化

稅收政策在不同經濟發展時期總是處于調整變化之中,這不僅增加了企業進行稅收成本管理的難度,甚至可以使企業稅收成本管理的目標招致失敗。稅收成本管理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尋找企業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稅收成本管理部門人員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全面準確把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從而避免和減少因稅收政策變化而帶來的稅收成本風險。

2.4建立稅收信息平臺

稅收信息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企業稅收成本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成本管理越來越復雜,尤其是在現代稅收成本管理又與科技進步緊密相聯。免費論文參考網。企業稅收成本管理水平能否隨經濟形勢發展而提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對稅收成本的信息反饋水平。因此,企業稅收成本管理必須適應這一客觀要求,不斷提高稅收信息管理水平。此外,企業還要盡可能地吸收和借鑒中外稅收成本管理的成功經驗,抓住機遇,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中的強者。

2.5強化內部審計在稅收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內部稅收審計是內部辦稅工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內部監督體系的進一步擴展。企業必須把納稅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把加強企業的納稅核算、申報繳納和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制度和企業有關規定的情況的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完善運行制度。即使在設有內部辦稅機構的企業,也要進行內部審計。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定期對內部納稅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偏差。因為這偏差可能說明內部控制程序有問題,或內部控制制度無效。

2.6與中介組織合作

雖然企業的內部辦稅工作體系應該專業化,但我們不能只依靠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來發現內部辦稅機構工作的風險。畢馬威財務稅收服務集團2003年的調查報告對此有精辟的論述:因為稅收工作的專業性太強,時效性太強,這使得公司內部的審計部門在監督控制稅收工作時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2.7與政府部門建立良好稅際關系

稅際關系是公共關系中的一個重要領域,重視稅際關系,做好稅際關系,對于企業降低稅收成本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稅收遵從成本具有較強的彈性,類似于產品銷售費用,具有較大的運作空間。當然,實現降低企業稅收成本的目的需要企業、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共同完成。

【參考文獻】

[1]程鋒.企業稅收成本的決策目標準則體系探討[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 2006,(04) .

[2]任壽根.企業稅收成本極小化、企業稅務管理與政府態度[J].涉外稅務,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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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中國―東盟博覽會落戶南寧,使廣西與東盟各國的經貿往來迅猛發展。根據南寧海關統計廣西與東盟各國雙邊貿易額2004年首次超10億美元,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達14.9億美元,2006年1~7月為9.37億美元,比2005年同期增長49.4%,其中進口4.19億美元,增長1.1倍,出口5.18億美元,增長22.2%。廣西與東盟的經濟合作迅猛發展。

所有這些投資、貿易、服務都涉及到稅收這個核心利益關系問題,除關稅解決貿易交往的利益問題外,投資、服務等經濟合作都與各國的國內稅收法規密切相關。如何根據、利用各國的稅收環境、稅收優惠資源,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幫助企業的投資、貿易、服務趨利避害,增強競爭,成為目前各國政府、企業關心的重點問題。隨著區域經濟交流的進一步發展,對企業活動的利益、競爭、成功來說,稅收因素更為突現。

建設國際稅收研究平臺與加強稅收交流合作

為了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企業經貿往來急需迫切解決的問題,特別為參加中國―東盟博覽會的企業提供完善的稅收服務,以促進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經濟的發展,在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的支持下,廣西國際稅收研究會于2005年成立了。其宗旨是:開展中國―東盟國際稅收研究,為各國政府稅收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充分利用中國―東盟各國稅收資源,為企業的經貿往來提供咨詢服務,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服務,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和稅收競爭的協調。在這個宗旨的指導下,目標的重點是聯系和組織中國稅務界、財經界、教育學術界、企業界的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對中國和東盟各國的國際稅收動向及其發展趨勢,各國稅收政策、原則、制度、管理的國內稅收環境,各國涉外稅收政策、制度,國家間稅收關系和區域性稅收的競爭與協調進行研究、宣傳和咨詢,與東盟各國的稅務、財經、企業專家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共同開展研究;為政府、企業、社會提供稅收咨詢和稅收業務委托服務,最終建成研究、掌握中國―東盟稅收問題最權威的中心資料庫,成為最權威的稅收咨詢服務智庫中心。沿著這一目標,2006年8~9月份,我們和廣西地稅局共同組織了廣西地方稅務系統的業務骨干分三個團對東盟十國的稅務、財經、學術教育和企業界等部門進行了考察和交流,初步建立稅收研究的聯系交流渠道,開展了稅收信息的交流合作。

篇(8)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1]吳玉蓉,我國避稅與反避稅問題研究,科技創新導報,2008/14

[2]楊田華,國際避稅問題初探,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1月

[3]崔艷輝,試論國際避稅與我國反避稅法規的完善,商業經濟,2008年4月

[4]張文春,避稅地避稅及其防范,涉外稅務,2007年11月

[5]黃壽昌,國際避稅的相關風險及其防范,財會通訊,2007年7月

篇(9)

  

 

一、國際避稅形式及特點 

 

(一)變更居民身份避稅法 

指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遷移出該國,成為另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或沒有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管轄權下的納稅人,以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國際避稅方式。他們采取不購置住宅、出境、流動性居留或壓縮居住時間等方法來避免成為任何一國的居民,以逃避稅收。 

(二)轉移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有聯屬關系的企業法人之間,在相互舉借貸款、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等經濟往來中,所制定的價格,也稱劃撥價格。這是目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采取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國際避稅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稅國企業向其低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低價;低稅國企業向其高稅國關聯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提供貸款時制定高價。這樣,跨國公司的利潤就可以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 

(三)新的苗頭 

其一是境外中介機構,包括承接留學、法律、會計業務的機構在國內設立辦事處的有關征稅。由于這些業務所簽訂的合同定金較少,而營業收入主要在境外結算,國內行政機構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額計稅,而無法得到這些機構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內收入的資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應繳稅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內舉辦會展的有關征稅。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內注冊,而在境內提供服務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結算,加上會展期短,國內行政機構無法取得收費明細表,進行依法征稅。 

 

二、跨國避稅在我國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規不科學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國目前的轉讓定價稅收制為例,我國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則,規定了一套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從表面上看,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似乎已和國際慣例接軌。但是,面對錯綜復雜的轉讓定價的問題以及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立法還是過于簡單,實踐可操作性較差。 

(二)管理體制的缺陷 

對轉讓定價問題的管理需要工商、計委、稅收、海關、外貿、商檢等多個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國個部門之間“缺位”與“越位”的想象嚴重,導致有些監督管理項目部門之間相互撞車,有些監督管理項目又無人負責,形成真空。國外通過賄賂有關負責人員來達到少交稅、少交費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國既欠缺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缺乏專門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經驗,致使合營談判中中方讓步過多,一些不正當權益沒有竭力爭取,使實際支配權都在外放手里,從而使外商更容易實現轉讓定價。轉讓定價管理人員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查賬審計中缺乏熟練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資企業能輕易的避過稅務當局的查處。 

 

三、國際避稅的影響 

 

我國在國際避稅問題方面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誤區,國際稅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對如此多的問題,在中國作為第二大外商投資國家(僅次于美國),反避稅手段又遠遠遜于美國的情況下國際避稅給我國帶來極大的危害。

(一)破壞稅收公平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在國際市場上,稅負公平是影響競爭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那些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納稅人,由于其實際稅負低于一般正常稅負水平,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就違背了稅負公平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于不利的競爭境地。而且,國家為了籌集足夠的財政收入,滿足國家開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稅負或增設新稅,而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久而久之,則會使避稅活動在社會上蔓延,使財政稅收蒙受更大的損失,最終將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 

在跨國投資經營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往往利用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控制企業利潤的流向以逃避有關國家的納稅義務,結果會造成國際資本流通秩序的混亂。這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使有些資本輸入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從而對正常的國際資本流動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中方合資者、合作者的利潤被侵吞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機制本身即構成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的誘因。即使合資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從稅后利潤中按股權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歸當地合作者。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傾向于在合資企業最終利潤形成之前操縱各種內部化的資金轉移渠道,提前獲取收益,借此從合資企業中攫取比投資股權大得多的利益份額,導致中方投資者的利潤被轉移到海外而蒙受損失。 

 

四、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對反避稅的認知 

外商通過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利用轉讓定價轉移利潤,規避稅收的現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繼續蔓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稅基,破壞公平稅負原則,不利于擴大開放,吸引外資。因此,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是堅持依法治稅,維護國家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保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法規 

在現今法制社會,法律已成為約束人們主要行為的規范。從上面可以看到,我國在轉讓定價立法方面的缺陷,針對這些缺陷我們要逐個突破。 

(三)改革管理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等輿論工具,從依法治稅的高度,大力宣傳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開展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的認識;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黨政領導的支持;要主動與外經貿、海關、物價、工商、商檢、銀行、公安等部門聯系合作,共同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 

(四)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人才穩定 

專職人員不僅要具備熟練的審計、查賬技能、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及高度的責任心,同時要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貿易知識,熟悉國際稅收、西方會計,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國家或企業應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舉辦業務骨干培訓,并逐步形成規模,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列入轉讓定價稅收管理人才庫管理。 

 

參考文獻 

[1]吳玉蓉,我國避稅與反避稅問題研究,科技創新導報,2008/14 

[2]楊田華,國際避稅問題初探,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1月 

[3]崔艷輝,試論國際避稅與我國反避稅法規的完善,商業經濟,2008年4月 

篇(10)

 

一、關聯企業的界定 

 

根據2008年《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試行)》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0%或以上;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達到20%或以上;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如一方對另一方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二)企業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為第三方所委派; 

(四)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五)企業購銷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六)企業接受或提供勞務由另一方控制; 

(七)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二、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從理論上講,關聯企業有涉外關聯企業和國內關聯企業之分,但它們都存在著避稅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其中,前者避稅的手段和方法更為隱蔽和復雜,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過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一)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 

(二)抬高進口設備價格,虛增固定資產投入,進行稅前避稅; 

(三)外方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企業工程,故意提高工程報價,從中獲利,少繳稅款; 

(四)從境外關聯企業貸款,通過支付高額利息轉移利潤,從而有效避稅; 

(五)延長資本期限,卻按名義值分享利潤; 

(六)虛增費用,轉移利潤; 

(七)將專有技術轉讓費轉移到設備價款中,逃避預提所得稅; 

(八)在工程承包中通過將勞務費用向材料款轉移以擴大扣除額,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義分別訂立等隱蔽手段,逃避納稅; 

(九)采用推遲獲利年度法、化整為零法等重復享受稅收減免待遇; 

(十)推遲償還債務,控制利潤; 

(十一)弱化股份投資,增加貸款融資比例; 

(十二)利用國際稅務協作的漏洞避稅等等。 

 

三、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及其法律對策 

 

(一)關聯企業避稅的危害 

關聯企業避稅危害巨大,其影響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講: 

1.避稅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影響國家的財政能力。同時,由于其負面的示范效應,會使更多的企業從事避稅行為,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2.避稅造成企業之間實際稅負水平的巨大差異,有悖于“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資企業避稅損害中方權益,侵犯了我國的稅收主權,造成我國投資環境不良、投資回報率低的假象,影響我國聲譽和外商來華投資積極性。 

(二)關聯企業避稅的法律對策 

針對關聯企業避稅,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使其無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從外部加以規制。 

1.完善反避稅法律、法規 

(1)在國外立法方面,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規定:稅法不得因濫用法律事實之形成自由而規避適用。濫用者依據與該經濟事件相當之法律事實,成立租稅請求權。對避稅行為進行明確規范。目前,我國在立法方面對什么是避稅,認定與規制避稅行為的基本原則等,尚屬空白,亟需填補。筆者建議:設立專門反避稅條款,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立法。對避稅行為定義、規制作出概括性規定,同時列舉經常運用的避稅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盡量縮減避稅的機會與可能,從而為具體的執法活動提供依據,有效地遏制避稅行為。 

(2)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允許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5年,建議修改為3年。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程序,對老企業假冒新辦企業騙取二次減免稅待遇等情形,加強監管,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不辦理開業登記等,盡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強稅收征管 

(1)擴大稅務稽查隊伍,從人員和組織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加強對現有人員的在崗培訓,另一方面實行考核、競爭上崗制度,提高隊伍素質。適當調整現行征管模式中稅務機關的分工組合,強化稅務檢查。 

(2)強化納稅人全面申報義務和舉證責任。納稅人應依法申報應稅事項,不得隱瞞和遺漏。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 

(3)對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進行重點調查審計。一般可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內的);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范的企業;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通過案頭審計、現場審計、國內異地調查、價格信息的查詢與調閱、境外調查等手段,核實其應稅事項。 

(4)大力推廣計算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使其能夠覆蓋稅收征管全過程。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與滯納的催報和催繳,到稅務檢查對象的篩選以及有關納稅人各種資料、信息的查詢等均通過計算機處理。利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國內外市場價格和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積極而又適時地實現與工商、金融、海關、外貿等部門的聯網,逐步形成價格信息網絡,為查處避稅行為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篇(11)

筆者以“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為主題,通過中國知網(CNKI)精確檢索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共獲得2029條文獻記錄:通過EconLit經濟學文獻庫檢索學術期刊得到共23931條記錄,約為國內研究的11.79倍。

二、轉讓定價的影響因素

(一)國外研究

國外一些學者在研究跨國集團轉讓定價主觀目的和策略的同時,也考慮到了轉讓定價的實施條件。

地區層面的系統性研究研究較早且有代表性的,是Susan C.和Borkowski兩位學者。比如,1997年分析組織、環境和財務因素對其收入轉移的影響,2002年建立“規模——產業”二元計量模型研究了垂直一體化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策略。特別是二人1998年從東亞文化的集體主義和一致性特色人手。分析了日本跨國公司由成本基礎定價轉向市場基礎定價的策略傾向,并將其與美國跨國公司定價策略對比,發現前者更注重部門績效的評估。由此可見,兩位學者的研究正向新興產業和更復雜的環境發展。且加大定量研究和對比研究手段的使用。

近五年的研究由宏觀區域層面逐漸過渡到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層面。Cheng,Mandy and Trotman,Ken T.(2008)認為,財務架構性質和協商伙伴的預期會影響決策者所處的外部環境和闡釋會計信息經濟社會含義的方式。從轉讓定價協商中公司間會計信息交換方式的角度看,公司虧損性財務架構會加大交易雙方對轉讓價格差的預期;如果商品市場價格高于平均利潤價格,而交易伙伴對價格關注度的敏感性較強,則決策者在協商定價時會降低轉讓定價預期(偏離市場價格)。這種觀點一定程度上回應了Luft,J.L.and Libby,R.(1997)有關公司管理者不同定價預期會降低公平轉讓定價協商效率的問題,揭示出公司內部協商定價機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的運用,如Dikolli.Shane S and Vaysman,Igor.(2006)論述了信息技術對轉讓定價過程的影響。一方面,公司管理者可通過低端的信息技術迅速有效地實現商品交易,節省了交易博弈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技術發展使通過討價還價和成本定價增加額外利潤,信息的優勢則會遞減。Wang,Leonard Fong-Sheng and Wang,Ya-Chin(z008)則運用古諾一納什均衡模型剖析了壟斷廠商通過商標競爭利潤轉移的兩大階段,得出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商標競爭強度會影響轉讓定價的水平。

(二)國內研究

相比國外有關經濟結果和制度的規范研究,國內很多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對影響跨國公司在華實施轉讓定價的因素進行了分析。

1 基于稅收政策的研究

一是母國和我國的稅率差別。陳屹(2005)認為,稅率之差和轉讓定價之間關系密切,轉讓定價和稅率之差的平方呈線性相關。與此相反,徐海康(2004)發現外資企業的利潤率與投資來源國所得稅稅率的相關性十分微弱,因此,他認為所得稅稅率不是決定外資企業進行利潤轉移的主要因素。王順林(2002)和薛彤、王靜波(2007)也認為稅率對轉讓定價的影響不大。

二是從地方政策導向。廈門市國稅局“強化稅收征管”課題組(2004)研究認為,中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饑渴癥”,使握有“貨幣選票”的跨國公司能得到稅收庇護。筆者認為。地方政府之所以盲目競爭引進外資。與中國當前將經濟發展普遍作為地方政府頭號政績考核指標有密切關系。

三是跨國納稅方面的一些制度漏洞。郭弛、楊少剛和何雋(2006)認為“遞延納稅”規定是跨國企業轉讓定價的必要條件。他們假定子公司在東道國從事生產,產品全部出口給位于居住國的母公司;并假定居住國和東道國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在這些假定的基礎上,借助Lorraine Eden的理論模型,得出結論:對于實行居民管轄權的所得轉出國來說,“遞延納稅”的規定為跨國公司轉讓定價避稅行為創造了實現條件。

2 基于外國資本的研究

從外資企業的股權組織形式來看,王順林(2002)通過模型分析,證明外方在合資企業中的股份越高,其轉移利潤的動機越弱,并認為外資企業轉讓定價的動機之一就是合資合作企業的外方侵吞中方利潤。王志強和李駿(2007)利用海關數據,也得出了與之相同的結論。而徐海康(2004)由獨資企業的利潤率低于合資和合作企業,得出結論:獨資企業的利潤操縱能力更強,暗示獨資企業的轉讓定價更甚。陳屹(2005)則認為外資方式與轉讓定價無明顯關聯。薛彤和王靜波(2007)也得出與之相似的結論。

從外資企業的產品特征來看。王志強和李駿(2007)計算了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度獨資企業不同關稅稅率段的商品價格水平,發現價格水平和關稅稅率之間均存在顯著的負相關,即隨著關稅稅率的升高,價格水平降7低。他們還考察了商品加工程度對價格水平的影響,并得出結論:隨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價格水平降低。

筆者認為上述學者對轉讓定價影響因素研究產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1)所依據的數據不同。比如,陳屹(2005)使用了1997-2000年江蘇省外資企業的面板數據。而薛彤和王靜波(2007)利用的是2000-2005年中部地區某省會城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2)所依據的指標不同:學者研究轉讓定價。主要使用實際轉移價格和盈利指標。但由于實際轉讓價格數據獲得困難,很多研究利用盈利性指標作為替代。這些指標包括利潤率、納稅比例等。而使用不同的指標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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