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經濟法體系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3 15:14:29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經濟法體系論文

篇(1)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網址:)。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網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篇(2)

一、以憲法為核心理念,構建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一個國家的法是由憲法和一系列位階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組成的一個統一體系。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進行具體化,成為社會實際生活的具體規范。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公民對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理解與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環境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權寫入《憲法》,國際社會以及一些國家開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方式對環境權加以確認,立志于使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如法國政府內閣會議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過了關于《環境》的憲法草案。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國第九次修正案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人民保有的其他權利被否定或被貶低。”“憲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認為是包含公眾免受不合理的環境質量降級的權利。”從上述不難看出,循環經濟所體現的宗旨,在憲法中是有切實的依據的。同時,在制定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環境破壞問題嚴重的國家。發展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理論研究也較為薄弱。要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模式、構筑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少走彎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進,又要循序漸進;既要突出重點,又要兼顧一般。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框架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第一層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觀調控與管理作用極大。客觀上需要從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夠統攬全局的、帶有基本法性質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和方向,利用政府強制管理的“有形之手”與發揮市場機制的“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從根本上保護和改善環境,是一場經濟、環保和社會的重大變革,需要權威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保護和引導。因此制定循環經濟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層面來考慮應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第二層面的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許多屬于綜合性質,不少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當時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以環境污染防治為核心的環境法體系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規范而輕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缺陷,因此對這些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三)第三層面的針對各種產品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屬于第三層面的立法問題,如主要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廢包裝、廢塑料、廢玻璃、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建筑廢物、廚房垃圾、廢舊汽車及其配件等大宗廢物的專業性循環利用問題,既屬于企業層次上的問題,又屬于區域和全社會層次上的問題,現行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零散,缺乏系統和綜合性的解決機制,要加快制定針對各種產品性質、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建設步伐。

三、通過立法,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一)通過科技立法,促進循環經濟快速發展

政府應切實發揮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的主導作用,開辦各類研發機構。除了發揮政府辦的研發機構“國家隊”、“主力軍”的作用,從事多方面的研發,特別是重點攻關項目的研發,還要鼓勵、引導、支持民營機構的研發和企業的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的任務,就是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和開發適用有效的可以替代傳統做法的資源節約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新產品,研究和開發使各類廢棄物利用更充分、質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術、新工藝。

各地政府不僅要為政府辦的研發機構提供資金,而且應每年拿出資金,以課題招標的方式扶持民營研發機構和企業的研發活動。要依法保護研發機構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通過科學教育、科學知識普及,進一步傳播增進大眾對科技的理解和參與,形成一個政府、產業、教育、學術、金融、民間組織及個人等共同推動科技創新的局面。

(二)建造綠色財政制度

購買性支出政策。在購買性支出的投資性支出方面,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在購買性支出的消費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過實際的綠色購買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例如,優先采購具有綠色標志的、通過ISO14000體系認證的、非一次性的、包裝簡化的、用標準化配件生產的產品。通過改變政府的購買行為,可以影響消費者和企業的生產方向,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考慮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財政補貼的照顧,如采取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等。同時,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政府對企業通過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可調動企業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從而指導整個社會資源向循環經濟的方向發展。

許可證制度。政府確定某一地區排污或排污濃度的總體水平,實現污染許可證的發放量等于該總體水平。發放許可證時,可結合企業現有排污情況,成比例縮小允許的污染物排放數量,超標部門給予經濟甚至是法律的懲罰。

財政信貸制度。信貸制度是環境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據循環經濟的要求,對不同對象實行不同的信貸制度,即優惠信貸制度或嚴格信貸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將對實施循環型經營的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待遇,鼓勵人們朝著循環型發展模式的方向去生產和消費。

完善現有稅費制度。政府可以制訂出特別的稅、費政策。這一方面,國外同樣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國的稅收減免政策、日本的特別退稅政策,以及荷蘭利用稅法條款來推動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另外,發達國家還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稅收政策,如征收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新鮮材料稅。各級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通過實行“綠色稅”等措施,利用政策導向和經濟杠桿,促使企業、公民自覺地為建立循環型生態社會進行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推動建設循環型經濟社會。

利用獎金等多種獎勵手段。政府可以設立一些具體的獎勵政策和制度,重視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礎性和創新性、并對企業有實用價值的資源開發利用的新工藝、新方法,通過減少資源消耗來實現對污染的防治。如美國1995年設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英國2000年開始頒發的JerwoodSalters環境獎。日本政府在許多城市設立了資源回收獎勵制度,目的是要鼓勵市民回收有用資源的積極性。為促使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對回收報紙、硬板紙、舊布等廢棄物的社區、學校等集體發放獎金;并在全市設置了80多處牛奶紙盒回收點,以免費購買圖書方式鼓勵市民回收牛奶紙盒;對回收100只鉛罐或600個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獎勵。泰國曼谷市建立“垃圾銀行”,鼓勵少年兒童收集垃圾、分類裝袋,并交由“垃圾銀行”處理。“垃圾銀行”每3個月計息一次,以鉛筆、書本、襪子等生活必需品作為利息,予以獎勵。

(三)建立約束機制

篇(3)

一、以憲法為核心理念,構建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一個國家的法是由憲法和一系列位階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組成的一個統一體系。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進行具體化,成為社會實際生活的具體規范。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公民對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理解與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環境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權寫入《憲法》,國際社會以及一些國家開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方式對環境權加以確認,立志于使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如法國政府內閣會議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過了關于《環境》的憲法草案。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國第九次修正案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人民保有的其他權利被否定或被貶低。”“憲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認為是包含公眾免受不合理的環境質量降級的權利。”從上述不難看出,循環經濟所體現的宗旨,在憲法中是有切實的依據的。同時,在制定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匱乏、環境破壞問題嚴重的國家。發展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理論研究也較為薄弱。要在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模式、構筑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少走彎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既要積極推進,又要循序漸進;既要突出重點,又要兼顧一般。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框架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第一層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觀調控與管理作用極大。客觀上需要從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夠統攬全局的、帶有基本法性質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途徑和方向,利用政府強制管理的“有形之手”與發揮市場機制的“無形之手”的共同作用,從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和決策層次規范循環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從根本上保護和改善環境,是一場經濟、環保和社會的重大變革,需要權威的法律手段作為支撐、保護和引導。因此制定循環經濟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層面來考慮應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第二層面的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現有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許多屬于綜合性質,不少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當時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以環境污染防治為核心的環境法體系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規范而輕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缺陷,因此對這些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三)第三層面的針對各種產品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屬于第三層面的立法問題,如主要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廢包裝、廢塑料、廢玻璃、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建筑廢物、廚房垃圾、廢舊汽車及其配件等大宗廢物的專業性循環利用問題,既屬于企業層次上的問題,又屬于區域和全社會層次上的問題,現行的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零散,缺乏系統和綜合性的解決機制,要加快制定針對各種產品性質、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建設步伐。

三、通過立法,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一)通過科技立法,促進循環經濟快速發展

政府應切實發揮建立循環經濟型社會的主導作用,開辦各類研發機構。除了發揮政府辦的研發機構“國家隊”、“主力軍”的作用,從事多方面的研發,特別是重點攻關項目的研發,還要鼓勵、引導、支持民營機構的研發和企業的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的任務,就是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和開發適用有效的可以替代傳統做法的資源節約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藝、新產品,研究和開發使各類廢棄物利用更充分、質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術、新工藝。

各地政府不僅要為政府辦的研發機構提供資金,而且應每年拿出資金,以課題招標的方式扶持民營研發機構和企業的研發活動。要依法保護研發機構成果的知識產權,同時通過科學教育、科學知識普及,進一步傳播增進大眾對科技的理解和參與,形成一個政府、產業、教育、學術、金融、民間組織及個人等共同推動科技創新的局面。

(二)建造綠色財政制度

購買性支出政策。在購買性支出的投資性支出方面,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在購買性支出的消費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過實際的綠色購買行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例如,優先采購具有綠色標志的、通過ISO14000體系認證的、非一次性的、包裝簡化的、用標準化配件生產的產品。通過改變政府的購買行為,可以影響消費者和企業的生產方向,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考慮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財政補貼的照顧,如采取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等。同時,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政府對企業通過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可調動企業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從而指導整個社會資源向循環經濟的方向發展。

許可證制度。政府確定某一地區排污或排污濃度的總體水平,實現污染許可證的發放量等于該總體水平。發放許可證時,可結合企業現有排污情況,成比例縮小允許的污染物排放數量,超標部門給予經濟甚至是法律的懲罰。

財政信貸制度。信貸制度是環境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據循環經濟的要求,對不同對象實行不同的信貸制度,即優惠信貸制度或嚴格信貸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將對實施循環型經營的企業給予更加優惠的待遇,鼓勵人們朝著循環型發展模式的方向去生產和消費。

完善現有稅費制度。政府可以制訂出特別的稅、費政策。這一方面,國外同樣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國的稅收減免政策、日本的特別退稅政策,以及荷蘭利用稅法條款來推動清潔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另外,發達國家還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稅收政策,如征收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新鮮材料稅。各級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通過實行“綠色稅”等措施,利用政策導向和經濟杠桿,促使企業、公民自覺地為建立循環型生態社會進行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推動建設循環型經濟社會。

利用獎金等多種獎勵手段。政府可以設立一些具體的獎勵政策和制度,重視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礎性和創新性、并對企業有實用價值的資源開發利用的新工藝、新方法,通過減少資源消耗來實現對污染的防治。如美國1995年設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英國2000年開始頒發的JerwoodSalters環境獎。日本政府在許多城市設立了資源回收獎勵制度,目的是要鼓勵市民回收有用資源的積極性。為促使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對回收報紙、硬板紙、舊布等廢棄物的社區、學校等集體發放獎金;并在全市設置了80多處牛奶紙盒回收點,以免費購買圖書方式鼓勵市民回收牛奶紙盒;對回收100只鉛罐或600個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獎勵。泰國曼谷市建立“垃圾銀行”,鼓勵少年兒童收集垃圾、分類裝袋,并交由“垃圾銀行”處理。“垃圾銀行”每3個月計息一次,以鉛筆、書本、襪子等生活必需品作為利息,予以獎勵。

(三)建立約束機制

篇(4)

目前主流的經濟法學理論是國家干預(調制、調節)說,在經濟法理論和教材編寫方面主要從“市場失靈”因此需要“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的經濟學假設上,①這種理論往往忽視了市場主體經濟自由權在經濟法研究和教學中的應有價值,將整個經濟法學簡化為“國家干預法學”。②可是我國經濟法產生于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市場失靈”不同,我們的問題主要可能是“政府失靈”,原來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場,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發育不全,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得到真正的釋放,政府介入市場太深。而公權力肆意侵犯私權利,是現實中國法治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果經濟法單純強調國家干預的理論和體系,就容易為那些在改革的過程中原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國家干預”來為自己的既得利益尋找借口,從而可能導致經濟法理論和教學不能很好地為我國經濟改革和建設服務,同時也使經濟法學理論有脫離自由的法律的傾向。

1.2 經濟法基礎理論應當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 增加經濟自由權的相關內容

目前國內流行的法學專業經濟法學教材,一般會討論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但大都不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這是一個理論上的缺憾。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常常表現為政府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而干預經濟,而憲法則是為了保護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護經濟自由權,防止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濫用,實現對經濟“適度”的干預,是一個經濟憲法問題,它應當屬于經濟法的另一個方面。一個以、法治為導向的轉軌經濟法理論,應當將經濟自由權的保護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前提條件。經濟自由權主要包括:④第一、財產權。財產權是不讓他人使用一項資產的權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該資產的權利,因此財產權是一個權利束:擁有一項資產并持有它(消極運用),將它用于交易或讓他人暫時使用某些方面(積極運用)。⑤確認財產權是劃定一個保護我們免受壓迫的私人領域的第一步,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自然權利。⑥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國家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第二、競爭自由權。即個體享有依法公平的爭取市場交易機會的自由權;第三、職業自由權,即個體有依法選擇職業和結束職業的自由權利;第四、營業自由權,即個體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合法的自由職業的自由,也有拒絕違背自己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拒絕從事自己不愿意的個體職業的自由。第五、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享有選擇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經濟)結社自由權,即公民具有發起設立或者加入各種合法的經濟性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也有拒絕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

我國《憲法》沒有關于經濟權利的直接規定,應當說我國《憲法》是承認和保護經濟自由權的。首先,《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只要是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最低程度的經濟自由權。《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其次,2004年修訂的《憲法》在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對公、私財產權平等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再次,我國現行《憲法》一系列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都部分涉及了經濟自由權。例如,《憲法》第42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其實也部分承認了經濟自由權,因為勞動權屬于職業自由權。最后,我國政府正式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只不過在實際中,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下位階的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對公民經濟自由權反倒做了許多限制,實際上部分剝奪了個體的經濟自由權,因此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應當強調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經濟自由權,以劃清其與經濟行政權的法律界限。

2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應當是經濟法的核心

2.1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經濟法學中的地位

目前我國比較權威的經濟法教材和論著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內容龐雜、所論范圍廣泛,體現了我國政府現階段對經濟介入范圍較廣、較深的現狀。第二、大多沒有突出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設專編對競爭法進行了論述,也僅僅把它與宏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沒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說,現行的經濟法學體系理論和教材缺乏體系的核心統帥,體系內部各部分關系不清,不能為進一步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論支持,沒有充分反映經濟法治和的精神。

2.2 應當確立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場競爭是一個發現的過程,經濟法本質上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

競爭是一個發現過程,它是市場中買方和賣方間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過程。購買者們競相獲取涉及購買的知識,供給者們則努力發現、獲取產品制造或銷售的相關知識,促使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競爭的全過程會對尋找和試驗新知識的行為造成很強的激勵。因為競爭者們冒險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財產,并要對他們的行動和錯誤負責。⑦從整個經濟系統的角度看,競爭性運用的產權有很多益處:第一,競爭推動人們發現有價值的知識和信息,推動經濟增長。第二,競爭能夠抑制經濟權勢。競爭一次又一次地向財產所有者發起挑戰,在競爭過程中沒有一種社會經濟地位是不可挑戰的。第三,充分的競爭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競爭其實是買方、賣方爭取交易機會的自由,從而總體上促進了自由。第五,競爭有益于經濟安全。競爭經濟能夠更好地吸收外部沖擊,靠自發靈活的價格和數量反映使商業周期變得平穩。因此競爭應當得到經濟法的促進和保護。經濟法本質上

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在市場中,經濟主體行為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地成為經濟法的核心。⑧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德國著名經濟法專家沃爾岡·費肯杰著的《經濟法》(第二卷)中,⑨除了總論部分對基本概念和經濟憲法問題進行論述外,他把經濟法分為:(1)一般經濟法,包括:經濟人法(即經濟法的主體);德國競爭秩序(是核心重點內容);德國經濟財產法。(2)特別經濟法,包括:在德國經濟法中的總體調整;在德國經濟法中的個體調整。一般經濟法主要是有關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財產所有之類的法律。特殊經濟法與市場干預有關,涉及到超越了市場自我調控的經濟調控,一些人稱之為計劃或指導。顯然在該著作里競爭法是作為經濟法學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尹從寬所著的《經濟法總論》,將經濟法定義為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它的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即國家對自由競爭的限制(市場支配)和阻礙公平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⑩韓國的權五乘教授所著的《韓國經濟法》,強調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2.2.2 我國應當以競爭法為核心構建經濟法體系

我國經濟法理論與其他國家的明顯差異,固然有其客觀原因,譬如,我國當前的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經濟,現行經濟體制脫胎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經濟改革快速推進的同時,政治改革又處于嚴重滯后狀態,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權力仍然過多地留在經濟領域,國家對經濟的控制仍然過多,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壟斷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但這些特殊國情絲毫不能影響競爭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說明競爭法在我國應當成為經濟法的核心。我國的《反壟斷法》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規則,該法不僅規范經濟壟斷行為,而且規范行政壟斷行為,對深化競爭性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體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義,它應當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但該法目前仍然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法龍頭作用,經濟法學界應當把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來重構經濟法理論體系,我國將來的經濟法學體系,應當設一編競爭法,放在基礎理論之后,使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處于一般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于不能完全適用競爭法而又與競爭法有一定聯系的經濟規制和監管法,也可以單獨設專編,使其處于從屬的特別經濟法的地位。

3 宏觀調控法的地位

3.1 宏觀調控的含義

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利用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對經濟總體的調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通過促進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使現有資源得到較為充分的利用,實現經濟平穩持續的增長,這也就是凱恩斯所說的實現“充分就業”的均衡。財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體形式有:增加對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轉移支付(例如,擴大社會保障福利或失業補貼),或者減稅。貨幣政策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和平衡國際收支)運用各種工具(如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等)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和措施的總合。這一學派的政策要點是,“百姓不買政府買,消費不買投資買”。我國經濟實際中存在借宏觀調控調控之名行計劃經濟之實的現象,已經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注意。

3.2 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觀調控”的明文規定后,宏觀調控成為了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的概念,宏觀調控法的稱謂是我國的特產,我國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等。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主要取決于它與競爭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主要理由為:第一,我國實際生活中宏觀調控手段作用較多,影響較大。第二,現代經濟中金融、財政稅收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觀調控法自然處于經濟法學的核心地位。也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學中宏觀調控法是和競爭法處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與競爭法相比宏觀調控法應當處于輔助的地位。這是因為:

篇(5)

1、“三農”問題的現狀

(1)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九五”期間,我國農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長2.89%,每年是實際增長率分別是9%、4.6%、3.8%和1.9%,增幅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和糧食主產區,農民收入呈負增長狀態,相反,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幅度卻是逐年提高的,因此,造成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1995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為2.47:1,1997年收入差距為2.51:1,1999年擴大到2.65:1,2000年繼續擴大到2.79:1,2002年則擴大到3.5:1,如果考慮到城市居民的隱性收入和社會福利等因素,真實的差距已達到5:1。這種差距甚至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

(2)農民負擔實際逐漸加重。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經濟波動中,農民因為農產品價格大幅度下降,農業純收入大幅度減少,而在非農產業中就業又受到排擠,致使總體收入減少,但是農民還要承擔各種集資,攤牌費用,加上社會消費的逐年上升,使得農民壓力越來越大。

我國是人多地少的國家,龐大的農村人口技術基數降低了人均農業資源的占有量,現在全國農民平均每戶占有耕地6.7畝,每個勞動力平均只有1.5畝,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每年還要減少500萬畝耕地,人口卻以每年1300萬的速度遞增。農業資源短缺與勞動力過剩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過去受傳統思維的影響,片面追求糧食產量,過度的開墾使我國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環境污染嚴重,水土流失,耕地逐年減少,生態系統十分的脆弱,嚴重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三農”問題產生的原因

(1)體制原因,即二元戶籍制度由此帶來的二元經濟結構是形成“三農”問題的本質根源。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形成了以封建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傳統農業與近代工業,傳統農村與少數較繁華的工商業城市并存的二元結構。一方面對農產品實行低價統購制度,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形式獲得積累,并通過減少交易費用而獲得穩定的原料供應;另一方面國家工業化戰略的實施限于城市工業化,為阻隔資源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實行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和城鄉區別政策,在農村限制非農產業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這種工業化的戰略雖然打下了比較好的工業基礎,但它是以損害農業的發展為代價,使中國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征日益明顯,從而使得“三農”問題愈愈演愈烈。

(2)制度原因,即相應的法律制度的滯后與不完善是“三農”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我國的一貫產業政策,但往往僅僅落實在口號階段,同時,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使農民又回復到小農經濟狀態,造成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而這幾十年來偏向城市的財政體制,缺少法律的有效監管,使得農民成為過度的“輸血者”,進一步加劇了“三農”問題的嚴峻。從我國的金融體制來看,我國金融機構在農村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引導及其監管,使其背離設立之宗旨,不但不支持農業的建設、農民的發展,而且還相對歧視農業貸款,使得“三農”問題雪上加霜。

(3)農業本身的劣勢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農產品的生產周期長,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侵襲,量大值低,不容易保存,需求彈性小、利潤低、風險大,這些自然因素也是“三農”問題積淀下來的重要原因。

二、“三農”問題的經濟法透析

1、“三農”問題是對經濟法理念的生動詮釋

(1)公平發展理念。公平是所有法律價值的共性,而經濟法的公平發展理念主要指經濟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因此,以社會經濟發展公平理念的經濟法,開始進行事前的預防以及事后的修補。同樣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貫徹“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讓先富帶動后富”的改革開放政策實現了經濟的騰飛,但同時也加劇了地區發展不平衡,從而也導致了目前的地區發展差異。經濟法秉承的公平發展理念,注重最終實際利益的歸屬,注重效率的內在公平,恰好是實質公平的體現。

(2)可持續發展理念。可持續發展一直為經濟發展所關注,其核心在于正確處理人與自然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三農”問題不僅要盡快解決,而且解決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道路。當前,農業資源的人均占有量減缺,農藥化肥等泛濫使用,已經使得耕地的種植潛力日趨減弱,又加上農民的盲目開荒,過度伐木,已經使得植被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為此必須讓法律來保障與監管,從而既實現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又保證資源、生態系統乃至人為環境發展方向的可持續發展。

(3)安全發展理念。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它的價值是促進國家、社會、個人的和諧發展。因此,安全發展理念是貫徹其始終的。“三農問題”既涉及市場經濟的穩定,又涉及社會發展的潛在不安因素,因此其解決必須把安全發展放在首位,只有安全、穩定才能快速發展。

2、經濟法本身與“三農”問題相吻合

經濟法是產生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法律規范系統。“三農”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發揮宏觀調控職能,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監管等手段綜合治理。

(1)經濟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公權力介入私經濟領域的法,是公法與私法的交融。正是具有公法和私法的這種性質,表明了它可以運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三農”問題上發揮巨大作用。

(2)經濟法在法律表現形式上存在大量單行法規。“三農”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歷史、體制、經濟領域等方方面面,因此,沒有任何一部基本法律能夠完整解決,而且其解決在歷史尚沒有先例,因此,也需要頒布一些單行法規或試行法規,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為法律。

(3)經濟法在體制上大量采取授權立法,這也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的實際情況也不同,國家在保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授權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靈活性法規,使“三農”問題得以快速解決。

3、加強宏觀調控立法

(1)完善價格法律制度,維護農民利益。我國1993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已明確規定:“國家對糧食、食品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實行保護收割制度”,價格法也進一步規定:“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并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這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保持農業發展的良好勢頭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與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可以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制定“重要農產品價格保護條例”,對政府確定價格的程序和權限以及制定保護價的原則、根據和保護價的適用范圍等重要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并且在農民與政府博弈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賦予農民以信息權,具體表現為以法定的形式規定農產品的價格聽證會,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等。

(2)制定計劃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從國外經驗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來看,都制定有國家發展計劃,而我國目前的計劃編制缺乏科學性,執行缺乏相應的約束,監督性,這可從前面所提的“三農”問題產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正是當時產業計劃的不科學,造成了以壓制農業為代價而發展工業、以城鄉建設為中心而采取戶籍制度的戰略。因此,必須完善計劃法,重新規范計劃的科學性、執行性。具體來說,可制定《農業資金投入法》,使對農業的投入有法可依,依法執行,同時將經濟“非農業化”、城鄉統籌發展納入產業法的立法目的體系,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及鄉鎮企業,從而分流農村中大量剩余勞動力。

篇(6)

雖然,生態工業園已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實踐領域,但根據循環經濟的定義可知,循環經濟對于空間結構的認知,很少涉及。主流經濟學忽視空間結構研究的缺陷已經為學者們所認識,因此,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循環經濟必須將空間結構納入其研究范疇,循環經濟的空間結構理論將彌補當代循環經濟理論的缺憾。

經濟地理學和區域經濟學是能對此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科,但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識更新的漸進性,目前,尚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循環經濟地理學和區域循環經濟學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循環型產業的布局、循環型區域劃分、循環型城鎮體系、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區域循環型產業結構、區際循環經濟分工與合作、城鄉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經濟全球化對區域循環經濟的影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與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內容。經濟地理學者和區域經濟學者應加強對循環經濟的學習和研究,不斷總結循環經濟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探討循環經濟對傳統經濟地理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的改造,以指導中國區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

關于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業經濟系統包括三個層面的循環:小循環,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中循環,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大循環,指工業產品經使用報廢后,其中,部分物質返回原工業部門,作為原料重新利用。該觀點是基于工業經濟系統內部的循環經濟分層,具有相對性。實際上,循環經濟系統是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作用形成的復雜系統,產業之間的界限模糊,工業企業可以與其它產業企業甚至社會之間建立物質循環。如石河子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形成了種植系統、造紙系統、養殖系統、畜產品加工系統、生態旅游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之間的生態產業鏈。青島新天地生態園是靜脈產業類生態園,主要功能是:廢舊機電產品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處理、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與處置、污染土壤修復項目、其它固體廢棄物的處置與利用等。

第二種觀點是以山東省為例的以“點、線、面”為特色建立的企業、行業、社會三個層面上的小循環、中循環和大循環。目前,山東省已有300多個企業推行了清潔生產。運用循環經濟原理,根據行業間的關聯,通過物質、能量、信息和價值集成,拉長和擴大生態產業鏈,形成由一個及多個行業組成的,各個主體互補互動、共生共利的生態產業鏈網,建立線上的中循環。青島啤酒集團資源循環鏈屬于中循環,生產過程和產品消費后產生的各種副產品參與企業內部、企業之間,與社會之間的循環,如酒糟、爐渣的再循環,紙箱、紙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廢玻璃瓶、廢易拉罐的再循環,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社會區域層面上的大循環同樣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只是更加重視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如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市和濰坊海洋化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試點,開展社會區域循環經濟示范工作。

第三種觀點認為循環經濟體現在三個層面上,企業層面即小循環,區域層面(生態工業園)即中循環,社會層面(通過廢舊物質的再生利用,實現消費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即大循環。

根據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分類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現象。對小循環的認識比較一致,對中循環的認識不同,但共同實質是企業之間的循環,大循環的共同特點是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因此,筆者認為可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定義為小循環,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定義為中循環,將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定義為大循環。這里的企業不僅是工業企業,包括一切產業企業,強調產業之間的融合;小循環和中循環的區別主要是產業組織上的差異,共同點是不包括產品廢棄物的再利用、再循環和無害化,即沒有包括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而包括生產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正是被稱為大循環的原因。泛化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可以包括以上三種循環的一種或幾種,較大范圍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往往同時包括三種循環。如生態工業園包括中循環,但由于首先要求園區企業的清潔生產,所以生態工業園一般還包括小循環,如果生態工業園企業實現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或建立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企業,生態工業園也可包括大循環。

循環經濟與跨越式發展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反映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高級循環型與和諧型的關系階段,是人類社會在全面需求類型和可持續發展觀支配下的,在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循環經濟階段即后工業化階段。據此,很容易推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難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循環經濟是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人類社會之所以在工業化階段沒有選擇循環經濟模式是因為在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壓力小的背景下,人類沒有認識到循環經濟的重要性。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即“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物質單向流動模式存在導致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重大缺陷,因此,從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循環經濟模式應該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并不只是后工業化階段的發展模式,關鍵是觀念的改變。目前,在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繼續采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階段,這一期間資源消耗最多,對環境影響最大,采用循環經濟模式是必然選擇。

筆者曾根據經濟效益在傳統的經濟效益型模式與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對比及其與環境效益的組合關系,將循環經濟模式分為以下六種主要類型: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該模式是循環經濟的最佳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政府應鼓勵企業采用該模式,以提高環境效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該模式又可主要分為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在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不同的地區,四種模式的發展策略不同;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該模式一般是應禁止采用的模式。當然,還可分為環境效益不變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環不經濟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難以實施。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是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均可大力提倡的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在欠發達地區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跨越式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試點

我國已在20多個省(區、市)的20多個行業、5000多家企業開展了清潔生產;在區域層面,進行了生態工業園建設試點;在社會層面,進行了循環經濟省市的試點工作。以上循環經濟試點是以國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難以融合,示范意義有限。今后,在循環經濟試點過程中,應加強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發展計劃和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立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體系等;通過對試點的跟蹤研究,總結試點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形成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調控措施,然后推廣,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目前的循環經濟試點以產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如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為主,對三次產業之間的循環經濟系統缺乏足夠的重視;重視行政區域內部(如上海市)的循環經濟試點,忽視跨行政區域(如產業帶、流域經濟區、城市群和城市帶)的循環經濟試點;試點區域以開發區、產業園區和城市為主,試點區域類型單一。今后,應加強三次產業之間的物質循環試點,如構建工業、農業、旅游業、商業等之間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根據循環經濟理論對不同類型區域包括行政區、經濟區、自然區和綜合區的區劃進行調整,并進行循環經濟試點,重視跨區域的循環經濟試點和農村循環經濟試點,總結不同類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區際之間和城鄉之間循環經濟協調發展試點的經驗和教訓,促進循環經濟在產業和空間上的深化發展。

循環經濟與就業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可以創造大量勞動崗位,提高就業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產品的生產、保養、維修、服務以及再利用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循環經濟可以創造一定的勞動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經濟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等高技術為手段,以提高知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核心,強調在經濟過程中用智力資源替代物質資源,實現經濟活動的知識化,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高級化,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其往往導致勞動崗位的減少,因此,應從動態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認識循環經濟對創造勞動崗位的貢獻。

循環經濟與空間準入

“十一五”規劃綱要強調,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評價指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在實踐中,由于控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證,規劃實施的效果有限。循環經濟模式為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許多循環經濟模式是經濟效益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東鳳祥集團形成了肉雞飼養、加工、以副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藥品和復合調味品、飼料等產業鏈條,生產廢水治理達標后用于農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術,以宰殺廢品為主要原料,生產多種新型醫藥保健品和現代復合調味品,在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廢棄物基本上實現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環經濟理念下,要正確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義,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態環境破壞性但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態環境破壞性的產業,在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可適度發展,前提是不超過生態環境容量。如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容量范圍內,可適度發展“零”污染和無破壞的循環型旅游業。

篇(7)

現代信息傳播技術的迅猛發展,使當今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新媒體時代。計算機技術、數字多媒體技術、網絡技術、衛星通信、光纖通信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廣播技術的發展提出了一個嚴峻的課題,傳統的廣播技術在發展過程中正面臨著新媒體的激烈競爭和挑戰。正確分析形勢,以科學的態度認真研究、總結廣播的特點與規律,發揮廣播優勢,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各種有益的探索,對于推進廣播技術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互聯網發展迅速,截至2008年底:我國網民數量達2.98億,普及率22.6%,首次超過全球平均水平(21.1%)。城鎮和農村電腦擁有量為每百戶62.6臺和3.6臺(2000年分別是9.7臺和0.5臺)。寬帶網民達2.7億,占總網民數的90.6%。手機網民達到1.176億,較07年增長了133%。特別是3G網絡的應用,使手機流媒體傳輸技術產生極大的飛躍,流暢地無線上網已不再是奢望。

信息傳播的數字化和網絡化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逐漸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這就迫使傳統廣播必須面對數字多媒體的挑戰。網絡上文字、聲音和視頻的獲取已非常容易,而傳統廣播受頻率資源和發射功率的限制使聽眾受到一定范圍的影響,因此廣播也必須開闊視野,基于互聯網發展網絡廣播,使受眾全球化。所謂網絡廣播,就是以Internet網為傳播平臺提供音頻和視頻服務的網絡媒體,是傳統廣播和互聯網融合的產物。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將會使網絡(視頻)廣播的聽眾越來越多。網絡廣播具有許多特有的優勢:

一、隨著各種終端接收設備的普及,受眾參與廣播的活動也將增強。

“互動性”的加強改變了傳統的被動性聽廣播,使聽眾可主動與傳播者進行交流和溝通。通過網絡人們還可以隨時自由選擇節目內容和節目形式,具有自由的選擇權,在保存、查詢、歷史回顧等方面發生飛躍性的變化。

二、不再受傳統廣播覆蓋面的局限,突破了時空和地域的限制。

借助飛速發展的互聯網平臺,哪里有互聯網,哪里就能收聽廣播,使廣播覆蓋全球。

三、通過相應的技術發展建設,可方便地實現視頻廣播,充分發揮廣播的信息量大,傳播快捷迅速的特點。視頻廣播的發展改變了傳統收聽廣播的方式,廣播也可以“收看”了。

我臺緊跟新媒體時代先進技術的發展潮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于2008年年初對我臺播出系統進行了大規模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將信息時代的三大前沿技術----數字技術、網絡技術、衛星技術應用于廣播,使廣播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廣為傳播”。此次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含三大部分:

1、建設一套全新的數字化播出控制系統。播出控制系統是以專業的數字化調音臺、音頻矩陣、專業設備與網絡化路由器、數字音頻接口設備等為核心,分別組成播出信號傳輸通道,互為備份。系統采用國內外先進、成熟的廣播技術,以保證系統在廣播節目制作、播出和監控等方面與當今數字音頻技術、廣播數字化、網絡化發展潮流同步。同時充分考慮今后廣播臺網建設和發展的技術、業務需求,如開展數字音頻廣播、數據廣播、網絡廣播、視頻播出等新媒體業務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系統包括以下子系統:大屏幕視頻監控系統;設備監控、報警、日志系統;慢錄系統;監聽系統;信號路由控制系統;輔助管理系統;同步系統;網絡系統;時鐘系統。

2、建立一個集廣播電臺生產、運營和管理等綜合業務為一體,適應現代廣播的網絡化平臺。包括計算機技術、多媒體技術、通信與網絡技術等在內的現代信息技術和廣播數字技術。通過上述技術,將廣播電臺各功能網安全有效的互聯起來,形成全臺統一廣播臺網,以滿足信息化、現代化、多元化廣播電臺的發展需要。我臺已建成了廣播制播網,播控傳輸網,綜合業務網三個功能網。新系統采用擴展性共享性好、集中管理度和網絡帶寬利用率高的"星形網絡結構"為主體的網絡結構。根據業務種類、網絡規模、安全級別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實現內/外網、各功能網之間的安全互聯和信息共享。

篇(8)

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1.1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必由之路。是保障資源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在我國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中。環境污染、資源危機、生態安全等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瓶頸。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的統計分析,我國萬元GDP能耗水平超過發達國家3一ll倍。每創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國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中國的能源利用率僅為美國的26,9%,日本的l1.5%。到2020年,要再實現GDP翻兩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慮,保障能源供給也有很大的困難。如果繼續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來實現工業化,中國的資源需求量將接近世界其他國家資源消費量的總和。當前我國資源和環境的承載力已近極限,每年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超過1000億元,每年用于改善環境的經費高達2830億元。

1.2發展循環經濟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O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定》要求各締約國在制定國內法規時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加入WTO后,由于我國出口的部分產品的環境標準低,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少數發達國家技術壁壘和反傾銷訴訟。這已影響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我國出口產品應當符合國際市場環境標準和市場準人、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否則,產品將可能會失去國際市場。

2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立法借鑒

自從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把發展循環型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看作是深化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循環經濟已經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和趨勢。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是西方國家的重要舉措.為我國以立法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能提供相關啟示和借鑒。

2.1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德國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德國的廢棄物處理法于1972年制定,但當時只是強調廢棄物排放后的末端處理。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管理法》,強調要通過節省資源的工藝技術和可循環的包裝系統。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目標。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例》,規定生產商和零售商對于用過的包裝,首先應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和利用。該《條例》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義務,設定了包裝物再生循環利用的目標。1992年。德國又通過了《限制廢車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廢舊車。1996年德國推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物法案》,提出將系統的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理念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該法規定,每年總計產生超過20o0噸以上廢物的制造者,必須對避免、利用、消除這些廢物制定一個經濟方案,包括:需要利用和消除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殘留物:說明已經采取和計劃采取的避免、利用和消除廢物的措施;說明何種廢物缺乏利用性而必須進行消除及其理由。

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馬口鐵、鋁、紙板和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全部達80%。在德國的影響下,法國提出2003年應有85%的包裝廢棄物得到循環使用。荷蘭提出到2000年,廢棄物循環使用率達到60%。奧地利的法律要求對80%回收包裝材料必須再循環或再利用。丹麥要求2000年所有廢棄物50%必須進行再循環處理。

2.2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并提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國家。1991年制定了《關于促進利用再生資源的法律》,其目的是減少廢棄物,促進再生利用以及確保廢棄物適當處理。1997年又制定頒布了《容器包裝再利用法》,據此逐漸建立起了相互呼應的循環經濟法規。2000年是日本建設循環型經濟關鍵的一年。該年召開了“環保國會”,通過和修改了多項環保法規,包括《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機械再商品化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排出管理促進法》。

上述法規對不同行業的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生等作了具體規定。如《廢棄物處理法》第3條第2款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努力對伴隨其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加以再生利用,以減少廢物的排放量,同時,在產品的制造、加工、銷售過程中,應當考慮所制造、加工、銷售的產品、容器在變為廢棄物時,不會使它們的恰當處理變得困難。”《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從法制上確定了日本21世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的目標和根本原則,該法宣布要從過去那種“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社會中脫胎換骨,轉變為21世紀的“最佳生產、最佳消費、最少廢棄”的后工業時代生產、生活方式、構建一個降低環境負荷并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循環型社會。日本是世界上率先以基本法的立法模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與德國先在有關具體領域實施循環經濟思想,然后建立系統整體的循環經濟法規不同,日本是先有總體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體領域進行推進的。

2.3美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美國雖然于1976年通過了《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了(1990年污染預防法》,提出用污染預防政策取代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實行的循環經濟法規或再生利用法規不過自從2O世紀8O年代中期,俄勒岡、新澤西、羅德島等州先后制定促進資源再生循環法規以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資源再生循環法規。

3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與政府財稅職能

3.1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存在著價格障礙

在我國礦業生產中.存在著礦藏資源價格過低和礦業生產支付的環境成本過低現象,而在原材料回收、加工、再生環節中卻要付出較高的環保成本,由此造成了原材料價格顯著偏低,而再生資源價格沒有優勢,另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再生成本高,規模效益差.以上原因導致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循環經濟生產方式很難自發產生

3.2政府需用財稅政策克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

政府推廣循環經濟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要運用各種財稅、經濟手段克服企業回收、利用再生資源的價格障礙.讓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有利可圖.使企業自覺“循環起來”。

4加快建立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法律、政策、制度的推進和保障;需要政府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需要企業、科學界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需要資金、技術的強力支撐。

4.1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基本國策寫入憲法

在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應增加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條款,且在相關立法中應將推進循環經濟作為發展經濟、保護環境立法之理念。在此基礎上制定我國《促進經濟生態化發展法》、《資源綜合利用再生利用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時加快建立具體資源再生行業法規,技術規章等。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以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推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應首先體現在綜合經濟部門制定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投資政策、環保政策、產品回收政策等方面。當前,應加快建立起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一整套促進、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在立法上,應將發展循環型經濟、建設循環型社會作為政府、企業、民眾的義務。

4.2實施循環經濟要從根本上實行“四個轉變”

一是由環保計劃管理型向環保市場經營型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制定標準、規則、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和懲罰措施,而環境保護則要努力向社會化、產業化、專業化、企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二是由傳統的單向思維向新型的多向循環思維轉變:各類經濟建設項目,應綜合考慮資源消耗、污染治理、廢物利用、清潔生產等環節,應以循環經濟的理念為指導。實現減量——再用——循環的最大效益目標。三是由經濟運營型向綠色運營型的轉變:現代企業,不僅要為企業和國家創造財富,更要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成本。努力實施綠色產品戰略,這就需要牢固樹立綠色經營思想,包括如綠色管理、綠色開發、綠色生產過程、綠色技術保障體系。實現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四是實現傳統工業向生態工業的轉化:循環經濟下的工業體系主要有三個層次,即單個企業的清潔生產,企業間共生形態的生態工業園區以及產品消費后的資源再生回收。

4.3建立衡量循環經濟的標準

衡量工業部門是否實施循環經濟,應看它是否以“減量”和“循環”為主要手段。并通過資源利用上的減量和將主要廢棄物資源化,提高資源利用率,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效果。應出臺具體的考核指標,作為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獎懲依據。

4.4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綠色GNP由世界銀行在80年代提出,它較全面地體現了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的框架,已逐步成為衡量現展進程、替代傳統宏觀經濟核算指標的首選指標。目前,一些國家已采用了新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在計算國民生產總值時,要扣除資源的消耗和環境污染破壞的損失。綠色GNP的計算如下:綠色GNP=GNP一(產品折113+自然資源損耗+環境污染損失)我國應加快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試點和總結,采用綠色GNP代替傳統GNP核算包括建立企業綠色會計制度、政府和企業綠色審計制度、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此外,應通過各種媒介建立資源、廢棄物循環利用的信息市場和信息平臺,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的中介組織。

4.5建立綠色保障制度體系

一是綠色制度體系,包括綠色資源制度、綠色產權制度、綠色市場制度、綠色產業制度、綠色技術制度:二是綠色規范制度。包括綠色生產制度、綠色消費制度、綠色貿易制度、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回收制度等:三是綠色激勵制度,包括綠色財政制度、綠色金融制度、綠色稅收制度、綠色投資制度等。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都需要立法來規范和保障。

4.6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企業使用其他企業的廢棄物。如工業廢渣、粉煤灰等,原來的產生者不僅不付費,還要向使用者收費,使綜合利用資源企業無利可圖。嚴重挫傷企業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資源的積極性:我國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稅收優惠有時落實不到企業頭上。政府必須以制度創新構建資源再利用和再生資源生產環節的盈利模式。使市場條件下循環型生產環節有利可圖,促成企業形成實施循環經濟的自發機制。對企業生產再生資源產品的,國家財政、稅收部門應積極研究制定和實施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提高再生資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各地稅收征管部門要加快出臺并嚴格執行稅收減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業自發實施循環經濟的激勵機制。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行政手段:如排污許可證、資源配額;第二,稅收手段,如污染稅、原料稅、資源稅、產品稅等,特別是應加快出臺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廢棄物的企業實施稅收減免的具體政策:第三,收費制度,如排污費、使用者費、環境補償費等:第四,財政制度,如治理污染的財政補貼、低息長期貸款、生態環境基金、綠色基金等;第五,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提高政府對環保的投入比例,發揮其引導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比例,發展中國家為0.5%~1%,發達國家為1%~2%,我國用于環境保護的比例為0.7%~0.8%。隨著循環經濟的提出和實行,此項投資應逐漸增加。應積極探索成立循環經濟發展基金灞動發展,專款專用。第六,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機遇,加強國際和區域間的合作,積極申請UNEP、UNDP等國際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援助。

4.7生產措施

4.7.1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將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用于生產、產品和服務的整個過程,以增加生產效率和減少對人類及環境的危害。對生產.它要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對產品。從要求減少原材料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當前.我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研究并加緊出臺各產業部門推廣、評價清潔生產的衡量指標體系。

4.7.2建設生態工業園。生態工業園區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發展形態之一.正在成為許多國家工業園區改造的方向.應成為我國第三代工業園區的主要發展形態。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組織形態。生態工業園區的目標是盡量減少廢物,將園區內的一個工廠或企業產生的副產品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通過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最終實現園區共生企業間或產業間的生態工業網絡和“零排放”。

4.7.3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包括清潔生產技術、信息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回收和再循環技術、資源重復利用和替代技術、環境監測技術以及網絡運輸技術等等,盡可能把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少投入、高產出、低污染。

4.7.4建立廢棄物資源化產業體系。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有兩種方式:一是原級資源化,把廢棄物生成與原來相同的產品,如將廢紙生成再生紙,廢玻璃生成新玻璃,廢鋼鐵再生鋼鐵等。這種方式利用可以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0%~9O%:二是次級資源化,即把廢棄物變成與原來不同的新產品.可減少原生材料量的25%。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再生資源回收總值已達到一年2500億美元.并且以每年l5%~2O%的速度增長。

篇(9)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

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業的長足發展保證了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特別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大批中小企業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的狀態,直接導致了大量勞動力失業,勞動力工資水平明顯下降。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其資金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為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我國政府密集性地出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其中,創新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用登記注冊的方式,給予民間資本以合法化的方式來推動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盡管采取了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業仍反映銀行貸款難。形成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小企業缺少進入金融體系籌資的信用保證。目前,在市場還不完備的條件下,金融機構一時難以通過市場信息分辨融資主體的好壞,因而是否具有國家信用的保證仍是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的主要依據。這正是中小企業所不具備的。第二,目前金融體系預算軟約束運行狀態與中小企業不相適應。中小企業在運行中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資金運作機制為預算硬約束,它們在籌資時更多地要衡量資金來源的成本。

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往往因為與銀行體系打交道要付出較高的利息費用和“公關”成本,在進入證券市場時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對現有金融體系望而卻步。據調查統計,在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繼承家業、自我積累以及合伙集資的比重占55.2%,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只占4%。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現

相關研究表明,銀行存貸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資金閑置在銀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資場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業卻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中間缺少的就是制度。國外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有各式各樣的制度、辦法解決融資難題,有各種中介組織分化各種風險,我國在這方面表現相對落后。

1.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主要目的在于對我國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對規范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到以財產形態界定為基礎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體現了我國立法精神的進步。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且還嚴重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業違約不講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價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認為有空可鉆,有利可圖。這種利益驅動又導致惡性循環,社會信用日益惡化,由“失信”走向“無信”。這也是導致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閑難的原因。

(2)民營金融機構缺失。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主體應該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而中小金融機構缺失,正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機構不僅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義務,而且較國有金融機構更有金融優勢。國外學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學者就認為,民營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有信息優勢,為此還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長期互動假說,即認為民營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民營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二是共同監督假說,即認為即使民營金融機構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為了獲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間也會實施自我監督。國內學者也認為民營金融機構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即認為在一個國有銀行高度壟斷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的非勻質性、信貸抵押和交易成本會成為影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三個主要原因;相反,在一個分散化的金融機構中,經濟發展中有許多民營銀行,它們在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成本優勢,將使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這也就是說,民營金融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不僅有應盡義務,更有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

(3)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在現實的經濟轉軌過程中,為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近70%的貢獻、經營績效都普遍較好、產權結構也較為完善、資本結構因依托于內源融資機制也較為完備的中小企業,還找不到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以及相應的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體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水平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直接融資,而如果單純依靠民間資本,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直接的民間資本融資市場,其次我們缺乏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

2.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方式隨著我國新的融資體制的逐步發展,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眾多資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資方式,它包括集資、股票、債務、民間借貸等。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中小企業發展缺乏直接融資手段,市場結構存在重大缺陷,融資層次單一,缺乏適應中小企業發展中各類企業的融資層次,具體表現在:(1)單一層次的證券市場,由于進入條件的限制,中小企業的這條直接融資渠道基本上沒有開通,中小企業無法利用現有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發展。(2)單一層次的資本市場,主要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提供資金需求,而私人權益資本市場聯結資本供給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溝通。(3)長期票據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甚至可以說處于幾乎空白的狀態。(4)長時期以來,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忽視債券市場的作用,沒有將債券市場的培育作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來抓。(5)民間集資是非正式金融融資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渠道,而我國對民間集資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護的歧視性政策,并且,民間集資也存在不規范和金融風險,使民間集資的這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難以暢通。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1.融資制度缺失導致的逆向選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逆向選擇是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所謂“逆向選擇”,是指銀行在信息收集和處理方面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加上中小企業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業信息,致使雙方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為經營失敗的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拒絕給有困難但能成功的企業提供資金。如果金融機構沒有掌握借款者較詳細的信息,不能準確甄別客戶的風險,可能采取兩種對策:一是提高貸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機構可能的風險損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慮,選擇不發放或少發放貸款。這樣做就會出現兩種后果:提高貸款利率會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場,貸款需求雖然減少,但貸款風險將增加,產生逆向選擇;減少貸款發放量,會使一些企業的貸款需求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由于沒有信息公開制度,再加上中小企業本身的劣勢,如企業規模小、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弱,企業管理不規范等,銀行不愿向其貸款,即使中小企業愿意付出較高的利息往往也難以得到貸款。

2.融資制度的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發生之后出現的。所謂“道德風險”是指中小企業不按照與商業銀行的協議或對商業銀行的承諾使用資金,或在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不償還銀行債務風險,這就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監督成本過高。由于銀行對借款人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臨著來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風險,使得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或者減少向中小企業貸款,或者提高貸款的門檻,加強貸款評估。對我國中小企業而言,即使中小企業按照銀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現金流、利潤率以及還款計劃等資料,銀行由于難以確認其真實性,為慎重起見,一般也不會輕易向中小企業貸款。從價值導向方法看,中小企業難以拿出令銀行滿意的抵押品作擔保,所以銀行也不會給它貸款。也就是說,單靠中小企業自身的信譽難以從銀行那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問題。

(1)融資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業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不愿意守信還貸,給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業由于沒有還款能力,信用風險偏高,銀行不愿意放貸。

(2)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較高。中國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遠遠高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風險使金融機構望而卻步。

(3)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產權不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受制于企業規模,中小企業管理者無論是所有者自己,還是所聘請的管理人員,其經營管理水平無法與大企業相比。此外,技術水平落后,缺乏市場競爭力,經營風險大,均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失去信任。銀行的貸款條件越來越嚴,手續越來越繁瑣,人為增大交易成本。

(4)財務信用缺失。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內部化,中小企業提供完備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較高。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銀行業無從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風險,即通過一般的渠道很難獲得中小企業的真實信息。金融機構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對稱,避免風險,就必須加強調查、審查和監督,為此需要花費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來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質量。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對策與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問題,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專利”,國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設好了才建資本市場,實際上建設起好的資本市場體系制度,可以約束人們的信用,推動信用建設進程。“政府要變領導為服務,幫助民企排解困難,創造條件讓民企有大發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政府服務的核心就是制度創新。”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現實理論研究都將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責權利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對于物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交換實際是產權交換,“權力束”是附著在有形的商品和勞務上的,它是一個總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轉讓權等權力在內的一組權力。因此,產權又具有獨立性、排他性、流動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所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可使企業法人權力明確,這對激勵企業發展、約束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增強中小企業活力,使中小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充滿活力的微觀經濟主體。

(2)創新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規、慣例和條例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力制度的安排和責任分工的約束。創新法人治理結構,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場和競爭性職業經理人市場;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經營者收益真正與股東利益相聯系;四是健全嚴格的財務及相關信息披露系統和有效的監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東利益。

2.創立和發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擔保制度。信用擔保主要解決企業問接融資的問題。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貸款信用擔保體系,必須依賴于政府職能的發揮。在我國應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主持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級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信用擔保體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有效擔保。該基金應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方面。

(2)發展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是由專業機構給出企業的信用資歷和信用狀況證明,對企業的資信給予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便于投資者及時掌握企業的狀況,增強投資信心。同時,應進一步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除了那些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外,要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同等的融資環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資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間接融資方面改革銀行制度。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實行的是分支銀行制,銀行規模大、管理集中、市場占有率高、關注大企業的情況多。美國實行的是單一銀行制,規模小、業務分散、經營靈活、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這種體制下的美國商業銀行可達15000家之多,覆蓋全美各州。這些中小金融機構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的障礙。因此,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有益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使之與地方性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同生存共發展。

(2)在直接融資方面完善金融市場制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有:債權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與資產證券化。應盡快建立一個多元化的完善的資本市場,適應不同規模企業融資的需要。從成熟市場模式來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應該是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二板市場多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場所,滿足中小規模的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對融資的要求。美國的那斯達克(NAsDAQ)就屬于此類市場,通過該市場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為中小型企業融資數千萬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軟、IBM、朗訊等一大批高科技企業,使美國的工業發展領先世界

10年。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明確提出,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領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有極大的保障作用。但有關中小企業稅收的法律政策還很不健全,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稅收體系,現有的稅收政策相對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不多,因此,應從法律角度解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扶持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規定,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指制造業、印刷業、軟件業、信息處理服務業)實施設備投資減稅。

我國可借鑒國外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立規范使用的稅收制度、構筑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提高稅收服務水平等,從而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效益和稅收貢獻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中小企業的地位,設立中小企業專門管理機構。2o02年6月29日,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獲得通過,但仍存在關于中小企業的范圍界定不清、政策指導性強、法律強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金融機構。鑒于這種情況,我國應盡快健全中小企業法律體系,以《促進法》為指導,制定《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為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金融服務方面,各商業銀行應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確定專門人員辦理此項業務;建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其組織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則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設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區域性商業銀行,使其承擔起為中小企業融資的職能。

篇(10)

網絡會計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下對各種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會計活動,是建立在網絡環境基礎上的會計信息系統。借助于網絡會計,企業可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實現財務與業務的協同遠程報表,以及報帳、查帳、審計等遠程處理,甚至可實現事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結算。

一、信息時代背景下網絡會計的優勢

1.核算的充分性和信息的無紙性

網絡會計將傳統會計核算對象從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的對象擴展到相關客戶、供應商及虛擬企業。傳統會計受貨幣計量假設的限制,反映和披露的信息絕大部分是財務性的。大量非財務性信息,以及產生財務性信息所依據的會計過程和方法等方面的信息則被摒棄在外。網絡會計下,以貨幣形式反映的價值信息更是不足以成為決策的主要依據。

2.信息處理、披露和使用的及時性

傳統會計下,受會計期間假設以及核算手段的限制,財會部門信息實時反饋能力不強,計劃的執行情況,投資的獲利情況等信息,一般要到會計期末才能從賬上反映出來,而傳遞到用戶手中更需要時間。而網絡會計重點突破了速度問題,使會計核算從事后轉為實時。企業的生產、銷售、人事、倉儲等各業務部門借助于企業內部網可以將各種信息實時傳輸到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可隨時對這些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并及時信息反饋。網絡技術可動態跟蹤企業每一項變動,并予以必要揭示。

3.信息的交互性、資源的共享性和傳遞的網絡性

網絡會計可以實現信息的雙向傳遞,互聯網使會計信息向外傳遞更及時、更充分,讓投資人及時地掌握信息。充分利用電子化服務技術,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搜索和選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生成不同的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更具體、更個性化的要求。同時,企業也可以根據統計資料了解用戶所需要的信息,為將來制定會計政策提供依據。

二、當前我國網絡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在網絡會計中,在網絡傳輸和保存中客觀或人為的對電子數據的修改、非法攔截、竊取、篡改、轉移、偽造、刪除、隱匿或差錯等可以不留任何痕跡。網絡系統的開放性和動態性加大了審計取證難度,加劇了會計信息失真的風險。且磁介質被刪除修改過不會留下痕跡,承載的信息因而具有可變性、易修改性、對系統的依賴性,會計檔案缺乏有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若人為因素磁盤、光盤等磁介質載體檔案保管不善,造成數據信息的丟失和泄漏。這都將造成嚴重的后果,嚴重時會導致網絡癱瘓,威脅傳輸的信息的完整性,甚至使信息丟失,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會計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的考驗

網絡會計下的會計從業人員應熟悉計算機網絡和網絡信息技術,掌握網絡會計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及相應的維護措施,了解有關電子商務知識和國際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具備商務經營管理和國際社會文化背景知識,精通會計知識。而目前既能夠掌握運用網絡知識與技術的專業人才,又需要精通財會理論知識及具有實踐經驗的復合型全方位的人才我國還非常缺乏。

三、克服網絡會計弊端,促進網絡會計發展的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

我國應借鑒國外有關研究成果和自身實踐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網絡會計信息管理,財務報表披露的法規、準則具體規定企業網上披露的義務與責任、網絡會計信息質量標準要求、監管機構及其權責等國家應制定并實施計算機安全及數據保存法律,從宏觀上加強對信息系統的控制;應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規,以規范網上交易的購銷、支付及核算行為。

2.加大相關軟件開發力度

為替代手工記帳而產生的傳統會計軟件已遠遠不能適應網絡會計的需要。網絡會計下的會計軟件應符合以下幾個標準:(1)功能的多樣化;(2)全面采取網絡技術,適應網絡化管理、移動辦公,體系開放、電子商務的需要,實現財務集中式管理、動態核算、實施監控;(3)軟件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多語言、多幣種的情況下,提供具有國際可比的會計信息,滿足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實現財會國際化。

3.技術、管理方面

篇(11)

中圖分類號:I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2-150-01

一、產生網絡文學發展中的經濟倫理學問題的誘因

(一)互聯網平臺對于傳統倫理道德的沖擊

毫無疑問,網絡文學依存的媒介即為互聯網。互聯網為人們開辟了工作學習生活的嶄新空間,而在互聯網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在多方面對于傳統的倫理道德、價值觀念造成了各種各樣的沖擊。其主要的沖擊源于以下方面:

其一,道德主體的缺席:一切現實生活中的行為特征在互聯網上被符號化,道德倫理的主體隨著符號化的進程陷入模糊的境地,道德主體的倫理意識、道德標準與價值判斷也會在符號化所造成的分裂、多元傾向中趨于淡薄,甚至產生回避、退縮的現象。

其二,道德評判的弱化:由于互聯網的信息量是海量的,而網絡生活的節奏是快速的,這讓人們的道德評判意識有所降低,各種絢麗的表情、特效,使得傳統倫理道德的評判力度減弱。而在今日的數字化網絡社會中,網絡監控機制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力,網絡責任主體通常難以追查,導致道德評判的效果變弱,使傳統倫理道德面臨著巨大挑戰。

(二)網絡文學的產業鏈及運營模式

目前,“千字2分錢”的在線閱讀收費模式(數字出版)仍是目前國內文學網站的主流商業模式:在網站上發表的這些網絡小說,首先通過連載中的故事吸引數千萬的點擊,再以不結尾的方式,吸引不同會員級別的讀者以千字2~4分錢的價格去購買作品的后續閱讀權限,從而形成了一個商業鏈。

金錢意識形態和政治意識形態一樣,在市場化時代都是寫作者不得不去面對的問題。對于作者來說,他們通過在網站發表作品,把作品的數字版權出售給網站,由網站來運營,然后按雙方合同約定的讀者訂閱總金額的分成比例作為基本稿酬。那么也就意味著,作者的作品受關注程度越高,單價越高,訂閱人數越多,收入也就越高。作為首批“按質定價”作品的作者,有一些作者表達了自己的擔心,認為網絡文學從非功利化走向功利化,最后創作只是為了鈔票而已,質疑文化沉淀在網絡文學作家眼中的存在。

“作家—創作—作品一讀者一閱讀”成為互聯網時代新型的創作閱讀關系模式。這種新型生產方式的風行,一方面使得網絡作家的生存不再完全依賴紙媒出版,極大地激發了網絡文學作家的文學創作和創新熱情,但是另一方面也為網絡文學與商業過度“聯姻”注入了一支興奮劑,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無論是作者、網站還是出版單位都日漸心浮氣躁,作品也難免粗制濫造、泥沙俱下。

二、網絡文學發展現狀

(一)網絡文學內容的倫理道德問題

網絡文學的大眾參號性使得網絡文學從誕生之初就決定了其內容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網絡文學是一種大眾文化,是可全民參與的自發性創作。不可否認的是,近幾年的網絡文學創作中確實產生了一批非常優秀的作品,如:《明朝那些事兒》、《鬼吹燈》、《誅仙》等作品都在我國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然而,這些優秀的作品卻只是冰山的一角,大多數理性網民表示,網絡文學的文字質量普遍較低。

(二)網絡文學的侵權問題

網絡文學的侵權問題,是由于網絡文學的創作者主體的急功近利的心態所造成的。網絡文學創作對于速度的追求遠遠超出傳統文學,因此,網絡文學大多數沒有很多的時間來構思情節,而網絡文學其本身的閱讀量又有其局限性——大多局限于閱讀更多熱門的網絡文學,而其后果便是造成大量的網絡文學創作故事情節的模仿與抄襲,而網絡文學的故事內容抄襲又是難以被監管機制所發覺的。因此,許許多多的網絡文學作品存在著抄襲和被抄襲的現象。

可見,網絡文學的侵權問題愈演愈烈,對于我國整個文化產業都是一個很大的威脅,近期,網絡文學的網絡侵權問題也已經受到越來越多來自社會各界人士的重視。

三、解決網絡文化道德倫理問題的策略

(一)促進行業自律

網絡文學的迅速發展離不開網絡文學行業的強大運營方式。在我國相關約束網絡文學的法律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在網絡道德準則尚未完全明確的情況下,抓好網絡文學行業本身的道德自律是非常有必要的。網絡文學商家應該成為我國過濾低俗、低質量網絡文學創作的第一道防線。網絡文學網站就是網絡文學的直接載體,文學網站的自身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二)提高網絡文學工作者的全方位素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合江县| 新和县| 枞阳县| 丰县| 稻城县| 马鞍山市| 霸州市| 太和县| 景东| 江口县| 枣阳市| 犍为县| 新巴尔虎左旗| 友谊县| 岢岚县| 永新县| 临朐县| 临洮县| 博野县| 辉南县| 克什克腾旗| 库车县| 江口县| 潞西市| 宣汉县| 平和县| 寿阳县| 会东县| 蓝山县| 平遥县| 宁海县| 鹤岗市| 江华| 双桥区| 进贤县| 南充市| 北票市| 太谷县| 安平县| 乐安县| 沭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