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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24 文獻標識碼:A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中的四大原則之一,是判斷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概念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4世紀,而近因原則最初來也自于海上保險,是英國海上保險法最早確立的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近因原則現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采用,但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存作出規定。在保險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近因原則是我國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由于我國《保險法》、《海商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司法實務界也注意到這一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明確了這一概念,認為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比較模糊。
二、保險近因與民法中因果關系的聯系和區別
傳統的保險近因理論認為,其來源于民法的近因理論,尤其來源于侵權因果關系理論,研究保險的近因應當以侵權法的因果關系理論為基礎。但是它和民法的因果關系還是有聯系有區別的。與近因原則聯系比較緊密的民法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必然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
必然因果說主張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偶然的事件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直接因果說主張行為人應對其行為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所產生的一切直接后果承擔責任。對于非直接后果,不應承擔責任。相當關系說認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均具有同等價值,缺少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生,各種條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適當的條件,行為人就應當負責。
其他方面,首先,保險法的近因不涉及合法性和主觀性的判斷。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只要保險標的發生了損失并在承保范圍之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至于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是否在行為人的預見范圍內,該行為是否合法,均在所不問。其次,保險由于其業務的復雜性,包涵的風險類別非常多;法律上的近因通常有故意犯罪,但是在保險近因中,故意的行為在責任險中一般是除外的。而不可抗力的事件和意外事件是民法中沒有討論的部分,卻是保險法中近因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保險近因和民法近因作為商法和民法的不同部分,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三、近因原則的探求方法
傳統上,我們將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分為三類加以探尋近因,即多種原因同時發生、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多種原因間斷發生。每種情況再具體分析何種因素作為近因。但是分析不夠詳細,不能指導保險賠付的實踐。此外,它也未從理論上建立一個邏輯體系。因此梁鵬在傳統探求方法的基礎上,吸收英美法關于近因的探求方法,提出的新的探求和橫向探求。這和張劍提出的比例因果假說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借鑒的必要。
(一)縱向探求。縱向是指數個原因在時間上前后繼起,形成一個鏈條,每個原因都是該鏈條上的一點,最終導致損失產生的情形。
1.前因為承保風險的情形(見圖1分析)
圖1.前因為承保風險的情形
(1)前因為承保風險,后因是前一原因的自然結果,保險人應當賠付。這里所謂的自然結果,應當做較為廣義的解釋,包括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結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連續以及后承保風險,無需探求近因。
(2)前因為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結果。此時應當區分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還是除外風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且與前因毫無關系,而是獨立介入的風險造成了損失,我國理論認為此種情況后因成為近因,保險人不予賠付。
2.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的情形(見圖2分析)。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或者是前因的自然結果,或者是前因的可能結果。兩種情形下,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也不相同。
圖2.前因為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的情形
(1)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結果,則除外原因是近因,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不管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還是除外風險。
(2)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結果,此時應區分后因是承保風險、未承保風險與除外風險而分別對待。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一除外風險與后一承保風險之間沒有自然的或可能的聯系,承保風險是新介入的原因,則承保風險就是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二)橫向探求。橫向是指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各個原因沒有形成一個鏈條,而是形成橫向的平行關系。橫向探求就是在這種情形下確定哪個原因是近因并應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橫向探求因數個原因之間是相互獨立關系還是相互依存關系而異。
1.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見圖3分析)。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的情況是指數個原因同時共同作用以致產生損失,沒有另一個原因,任何一個原因都不會單獨造成損失的情況。如果數個原因都是承保風險,則保險人必須承擔保險賠付義務,此時無需探求哪個原因作為近因。如果數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除外風險,通常認為除外風險是損失的近因,保險人不予賠償。如果數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未承保風險,則承保風險作為損失發生的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圖3.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
2.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獨立。數個原因同時發生并相互獨立是指每個原因都可以獨立造成損失,無需依賴于其他原因的情況。如果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承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負全部賠付責任,多種原因均屬近因;如果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多種原因均不屬于保險法上的近因,此兩種情況已經成為通說。如果多個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未承保風險或除外風險,由于每個風險都可以單獨造成損失,因此,承保風險就成為保險法上承擔法律責任的近因,保險人應當賠付。
這里可以借鑒張劍在論文中提到的比例因果說。即在判定危險事故是否屬于近因時,不再簡單的認定其是或是不是,而是將各種因素對損傷事實的影響程度按一定標準劃分其在所有致損因素中的比例。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范圍并各致損因素的比例來確定賠償額度。
四、結語
學者很早之前就提出了立法需要完善這一點,但是在2009年對《保險法》的修改中,近因原則的問題上依然沒有進展。縱觀國內外對因原則研究的發展,學者們提出了很豐富的觀點。我們應充分借鑒英國這種判例法國家經驗,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
通過在保險立法中對于近因原則予以明確規定,可以使保險理賠案件有章可循,充分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判決的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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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二、論文對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和制度現狀,對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與啟示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研究的基本內容與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基本內容:
本論文的主要內容包括四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及借鑒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第一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概述包括養老保險制度的涵義及特征、構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演進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兩部分。第三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及借鑒包括外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及其特點和外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兩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與基本原則和建立健立我國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兩部分。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具體分析我國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2、通過分析我國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特點以及與國外的對比提出完善農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三、研究的方法與技術路線:
本論文將主要采用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將結合的方法:從對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內涵的梳理、意義的分析、制度演進的說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現存的問題以及面臨的困境,最后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農村養老金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獻研究法、實證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個案研究法、比較法、經驗總結法、描述性研究法、調查法等
四、研究的總體安排與進度: 一、2010-2011學年第一學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閱資料的基礎上,完成文獻綜述和開題報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開題論證 3、對文獻綜述和開題報告進行修改
4、收集資料,修改論文研究框架,撰寫論文。 二、2010-2011學年第二學期
1、寒假:繼續收集完善資料,繼續撰寫論文,完成初稿。 2、開學:提交初稿,收集資料,反復修改論文。 3、畢業論文定稿
4、答辯階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辯 5、答辯階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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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無疑,《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一書已成經典。在研究范式上,該書對中國民法乃至整個部門法學界帶來的影響至今未曾消退。從1992年至今,該書經不斷修訂,已歷至少6版,放眼整個法學界,一本由博士論文而成之專著能在20余年間持續暢銷并成數代法科學子必讀書目,即使并非獨有,也絕不多見。在告別民法典爭鳴的喧囂、人們重新開始仔細審視并檢討基本民法學理與價值基礎的時候,北京大學出版社裝幀一新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再造版)又飄著墨香悄然而至。
承襲上一版(2004年)“以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分析為中心”的副題,本次“再造版”將副題定為“誠信原則的歷史、實務、法理研究”,意味著這將是一部運用誠信原則進行民法基本原則解釋的集大成之作。
作者這種“民法基本原則的論說皆可與誠信原則相容,因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基本理論主要是依據誠信原則打造的”考慮,在數年間并非未遇到過挑戰。其中,饒有趣味的是侯佳儒的評論。在他看來,民法全部規范的“精髓”“靈魂”和“要義”盡皆表現為“意思自治”,后者才是民法制度的終極價值,由此也“應”被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核心,而誠信原則只能對前者起制約作用,從而處于一個次要地位。
作為以環境法領域為專攻的青年學者,這種基于批評《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而試圖進行的建構盡管大膽,但還是不免欠缺了火候并令人失望。實際上,這種意見完全建立在一種過時和虛幻的自由主義基礎上,因為意思自治要求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而這種意見則既未能認識到行為經濟學發展帶來的理性人假設的崩毀,也沒有從歷史的變遷中注意到民法基本原則的發展是從無基本原則、單一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到單一的基本原則分化為許多民法原則的過程。可以說,“再造版”即是為了澄清類似的這些誤解而作。與侯佳儒評論中充斥著的令人窒息的各種純哲學與邏輯學術語相反,“再造版”最大的武器仍然是詳盡而有說服力的歷史考察,由此使得未來任何試圖本書結論的新的努力將只能依賴于新的史料發掘。
二
誠信原則是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現象,必須以世界為框架考察之,才不失偏頗。就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而言,世界被一分為二。拉丁語族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葡萄牙以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構成拉丁法族(英國和美國盡管不屬于這一法族,但在兩種誠信關系的處理問題上與這一法族殊途同歸),其中統一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兩種誠信皆用同樣的語詞表示,例如,英語就以Good faith兼表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但在德國法族國家包括德國、瑞士、日本、中國、泰國、土耳其、希臘等,誠信原則已被客觀誠信化,主觀誠信用另外的術語――比如“善意”――來表示。其中,研究誠信原則的著作洋洋幾十萬言,全部談客觀誠信,對主觀誠信不著一字。但正如本書所揭示的那樣,這種做法在歷史的長河中只占短暫的一瞬,相反,主觀誠信在歷史上長期處于與客觀誠信不相上下甚至更優越的地位,因此,作者的學術旨趣正是著眼于這段歷史,“打破誠信與善意的分離論,撥亂反正,打造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比翼齊飛的格局”。可以說,本書是作者繼2001年向中國法學界首次引入主觀誠信概念以來,對“兩種誠信說”進行全面闡述的最終扛鼎之作。
眾所周知,對誠實信用的原則化運用,是德國法官的創舉。事實上,《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表征的只是客觀誠信(德語為Treu und Glauben),主觀誠信出現在該法第932條,以guter Glaube示之。自羅馬法以降,對前者之研究一直居于配角地位,直至在兩位德國法學家威希特與布農斯之間發生的一樁學術公案,誠信原則自此分離:就德語而言,“信”(Glauben)不足以表達羅馬人bona fides一語的意思,只有“誠”(Treu)才能表達這一意思。把bona fides翻譯成guter Glauben會混淆概念。這樣,兩種誠信在術語上形成了涇渭分明的格局。中國從清末開始繼受德國民法,從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到1929―1931年的《中華民國民法典》,都把Treu und Glaube翻譯為誠信,把guter Glauben翻譯為善意,前者表達客觀誠信,后者表達主觀誠信,但學說上,卻只以客觀誠信為誠信原則的內容,造成了誠信原則的“跛腳化”,因為名為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變得僅涵蓋債法甚至僅合同法的局面。雖然作者聲明其無意否認此前善意概念早已引入中國的事實,但也并不諱言這種誠信與善意并列的格局將導致的問題,因為這樣一來,人們將無法看到兩者在“血統上”的關聯,且容易引發號稱民法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為何不體現在物權法中的疑問。基于這樣的問題意識,作者認為,發現“善意”的主觀誠信身份的意義在于,用同一術語表征兩種誠信,可以讓人們明白它們間一體兩面的關系。至此,作者對本書的創作意圖亦已昭然若揭:基于世界大勢重新書寫我國的誠信原則。在全世界范圍內,德國法族國家少少,拉丁法族國家及其同盟者(例如英美)多多,前者割裂、兩種誠信,后者統一兩者。中國屬于德國法族國家,自清末以來一直秉承德國法族的傳統分裂兩種誠信,本書則在德國法族國家中奇峰突起,吹響了統一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把拉丁法族國家的合理做法引入中國的號角。
“兩種誠信說”自提出以來,已經得到法學界廣泛承認。正如一些學者坦誠的那樣,“有關誠信原則區分為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的理解開辟了我國對誠信原則研究的新窗口。”(林輝,2005)李永軍教授在其新作《民法總論》(第2版)中亦接受了這種觀點,在考察了羅馬法以來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發展以后,李教授認為,這種觀點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由于近代民法已經完成了由程序法向實體法的過渡,所以,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不再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差別,而是在實體法上的共同存在。”(李永軍,2009)就我國學界在善意與誠信關系問題上的其他一些主張,作者通過本書也全面予以了回應。比如,有學者認為,誠信為法官服務,善意無此功能,兩者因此宜分立。還有學者認為,善意與客觀誠信的重要地位不成比例,不值得將之提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維持現狀即可,當代中國不存在兩種誠信的統一問題。就前一種觀點,作者在考察了羅馬法中的主觀誠信產生的時間和類型后得出結論: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一樣,都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功能;就后一種觀點,作者認為,這也是基于對主觀誠信的無知,在羅馬法中,主觀誠信的分量遠超過客觀誠信,且其適用并不僅限于取得時效制度,而是經歷了一個由點到面的滲透,擴及繼承法和家庭法,成為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最基本概念之一或曰法系特征之一。由此可見,在厘清善意與誠信關系的認識誤區上,本書也是一部對主觀誠信概念的全面正名之作。
三
事實上,中文世界中已不乏研究誠信原則的專著。就大陸而言,最早有鄭強的《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繼之有肖和保的《保險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閻爾寶的《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杜丹的《訴訟誠信論: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之理論及制度構建》,唐東楚的《訴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等等。就臺灣而言,先有何孝元的《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次有姚志明的《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可以說,研究誠信原則的專著不可謂不多,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都只涉及誠信原則的一個方面,或者展現了合同法、保險法、行政法、訴訟法中誠信原則的形象,或者只研究誠信原則的一個方面的功能,例如其衡平功能,附隨義務課加功能,缺乏一個對誠信原則的全景式鳥瞰。
“再造版”則縱橫捭闔地對誠信原則進行了全景式掃描。在外部面相來看,它一是把誠信原則的歷史從古說到今,二是把這一原則的實在法表現從西說到東,從南說到北,拉丁法族國家、德國法族國家、英語國家、蘇聯集團國家等,都在作者的觀察視界之內,由此成就了本書的世界性,這種世界性是與誠信原則論題本身的世界性相配的。割裂兩種誠信的做法,不就是洞穴困境的產物嗎!從內部面相來看,作者則把誠信原則的運用從財產法說到人身法,從私法說到公法,從實體法說到程序法,由此完成了對誠信原則的鯤鵬俯視觀。達到如此視點,不甚容易,至少外語要多懂幾門。作者達到之,證明了他在誠信研究領域的不俗功力以及他對運用多種外語,甚至俄語和捷克語進行研究的能力。
歷史是作者考察誠信原則的一條豎線,由此,誠信原則從羅馬法到現代法之起源、發展與變遷,被依序娓娓道來。重視歷史理應得到贊譽,誠如霍姆斯所言,為了理解法律現在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曾經是什么。對羅馬法中誠信的探討是先主觀誠信,后客觀誠信,作者對主觀誠信星火燎原的擴張史的描述令我難忘。星星之火起于取得時效,燎原之火燒到了家庭法。在這一過程中,《尤文求斯元老院決議》最把主觀誠信運用得出神入化。當然,作者把羅馬作家普勞圖斯戲劇中對誠信語詞的運用服務于法律誠信研究,也令我拍案叫絕。最后的閃亮點是作者對誰把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統一起來了的問題的回答:是昆圖斯?穆丘斯?謝沃拉。這是一個偉大的名字,據說,要是這個名字不存在,西方法律史要改寫。離開羅馬,作者到達了中世紀,他讓我們看到了經院作家甚至教皇對于法人的誠信是否可能以及為何的拷問,這是一個我國學界想都未想到的問題。當然,他還觸摸了與羅馬人無關的動產誠信取得制度的中世紀起源問題,以及婚姻誠信通過教會法途徑的確立和擴張,等等。
【第一章 】電子商務與醫院經濟管理的整合研究序言
【第二章 】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
【第三章 】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
【4.1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內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2 4.3 】電子商務參與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結論/參考文獻 】醫院經管中電子商務應用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摘要
隨著當今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醫療機構規模的日益擴大,特別是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藥衛生需求,醫院傳統的運營模式和經濟管理方法已經無法滿足新形勢下的工作要求,因此醫療機構亟需尋找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科學、高效的管理和運營模式來指導醫院經濟管理工作實踐,而近年來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恰恰為此提供了幫助,二者的結合和具體應用也就成為了我們所面臨的嚴肅課題。
本論文在分析了現代電子商務及相關技術的基本概念和發展脈絡以及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指出了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要素和特點,也結合新時期衛生事業發展的新背景和醫療機構管理的新需要,論述了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與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緊密聯系,同時通過具體的理論方法和實際案例分析了電子商務在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和所帶來的效益,并指出了電子商務在參與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過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相應的改進措施。
本論文從整體結構一共分為四部分:
第 1 章 提出本文要論述的問題及所涉及的研究背景、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并簡要介紹相關理論;第 2 章 介紹電子商務及其相關理論的基本概念、特點和發展脈絡,分析了國際電子商務運營的先進經驗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和相應的解決辦法,突出了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性。
第 3 章 從財務、物資、信息三要素出發介紹了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以及傳統工作模式的缺陷,著重分析了當前形勢下醫院經濟管理工作所呈現的新特點、新需要,從而指出了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應用于醫院經濟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 4 章 結合醫院實際工作案例論述了電子商務內部、外部系統及各種理論方法在醫院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及由此帶來的好處,同時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 醫院 經濟管理 醫療保險 信息系統
目錄
1. 序言
1.1 研究背景
1.1.1 時代背景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1.1.2 電子商務及其相關技術蓬勃興起
1.1.3 醫療機構迫切需要高效的新型經濟管理模式
1.1.4 筆者從事的工作
1.2 研究方法和論文結構
1.2.1 研究角度
1.2.2 論文結構
1.2.3 研究方法
1.3 主要研究內容及創新之處
2. 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
2.1 電子商務的定義及基本理論
2.1.1 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
2.1.2 電子商務的基本特點
2.2 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五個階段)
2.2.1 第一階段:電子郵件階段
2.2.2 第二階段:雛形電子商務階段9
2.2.3 第三階段:互聯網電子商務階段
2.2.4 第四階段:全程電子商務階段
2.2.5 第五階段:成熟電子商務階段
2.3 國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簡介
2.4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及在醫療行業中的應用概況
2.4.1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趨勢
2.4.2 電子商務在我國醫療行業中的應用概述
2.4.3 我國醫院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5 信息技術是現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有力保障
3. 現代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情況和體系框架
3.1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內容
3.1.1 實施醫院經濟管理的背景意義
3.1.2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概念
3.2 醫院經濟管理的要素
3.2.1 要素一--財務管理
3.2.2 要素二--物資管理
3.2.3 要素三--信息管理
3.3 醫院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基本原則
3.3.1 醫院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3.2 醫院經濟管理的基本原則
3.4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特點和新需要
3.4.1 當前醫療事業發展的形勢和背景
3.4.2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特點
3.4.3 新時期醫院經濟管理的新需要
4. 電子商務在現代醫院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4.1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內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1.1 B to C理論優化了醫院門急診和住院收費模式
4.1.2 SCM理論完善了醫院物資管理流程
4.1.3 ERP理論的應用提高了醫院經濟資源管理質量
4.1.4 條形碼技術提高了臨床工作精細度
4.1.5 RFID理論實現了醫保患者醫療費用實時結算
4.1.6 OA模式提高了醫院經濟管理效率
4.1.7 電子商務思想創新了掛號及付費方式
4.2 現代醫院電子商務外部系統建設理論及應用
4.2.1 建立了公開、透明、高效的網上采購體系
4.2.2 方便快捷的網上信息交互
4.2.3 提高遠程醫療和遠程科研的時效性
4.2.4 廣泛的服務營銷和網絡推廣
4.3 電子商務參與醫院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4.3.1 安全問題及相應的改進技術
4.3.2 容易造成人為管理弱化
今天我剛剛去北大法學院參加了自考法律專業的畢業論文答辯,過程還算順利應該是通過的,有一些感悟和想法不得不說說,給那些沒寫過論文沒答辯過的自考同學們講講經驗。在論文寫作方面,具體的寫作方法和注意事項不談,因為不僅各大論壇網站都有介紹而且寫作前北大也會召開說明會并且會發說明,通過跟指導老師交流也會得到相應信息,在這只是想就選題和答辯方面談談想法,我認為主要有三點:其一,要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這點太重要了,通常學校分配的指導老師都是法學院的教授或是教授的在讀博士,這些人都很有名氣,選擇論題之前一定要通過各種途徑充分了解你的指導老師的背景,包括他的簡歷,目的在于知道他的研究方向、從事教學研究這些年來都寫過什么文章出過什么著作,然后選擇非他專業領域的論題來寫。
記住,一定是“非”他專業領域的,有些同學認為借論文撰寫的機會得到指導教授專長領域的指導是很難得的機會,我要說的是,醒醒吧,那樣只會給自己增添麻煩。原因是首先他的專長領域他已經研究多年,你在短短2、3個月的論文寫作時間里所得出的結論有可能超過他或讓他刮目相看么?往往我們寫的論文都比較淺顯,論理多過論事,如果你寫的是他專長的領域那么只能讓老師覺得你的論文更加沒有深度,沒有新意,那結果自然也就不會理想。相反如果是他不專長或非研究領域,通常他不會不自覺地帶著審視的眼光來看,而是普通的閱讀和指點,情況會截然不同。我這次就是沒有事先了解指導老師的背景,恰恰選擇了他的專業領域寫論文,結果答辯的時候老師問的問題都比較尖銳,讓我為自己的答辯捏了一把汗。其二,千萬不要選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我這次的論文就是吃了這個虧,人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但是不得不承認,畢業論文寫作不是發揮興趣的時候,也不是讓你在知識海洋自由馳騁的舞臺,它是非常現實的,以至于幾近功利,就是說此刻既不是通過撰寫論文來探討學術的時候也不是展現個人知識面的時候,因為就自考本科生的水平想寫出有學術價值的論文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只是對大多數人來講,不排除有個別非常優秀的同學可以借論文寫作一展才華。)如果說自考法律的15科是道道關卡那論文寫作就是通往黎明最后的通道,選擇最保險最穩健的論題寫作才是出路,千萬不要為了顯示才能而選擇晦澀偏僻的論題,相信我,你絕對駕馭不了,最終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我這次的選題就是前車之鑒,因為興趣使然,我選擇了非常少見的甚至在國家圖書館都找不到什么相關資料的論題,原因當然不是想顯示什么而是的確出自興趣,不過雖然一直對我的論題所涉及的領域很感興趣但卻沒什么系統深入的了解,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有興趣一定能寫好它。
寫起來才發現,不光材料難找而且由于題目偏澀、社會討論繁雜、案例稀少,論文體系一直不能確定,經過了3次大刀闊斧的刪改(如果是很有信心的論文絕不會經過3次完全改頭換面以至根本看不出前稿蹤影的修改的)最后截稿日期過了仍遲遲交不出滿意的定稿來。這樣的結果是不僅要承擔遲交定稿帶來的麻煩還失去了對論文的絕對信心,直接影響了答辯的心理準備。所以告誡大家,論文撰寫不是兒戲,一定要選擇大眾化、易于尋找材料和案例、方便闡述和分析的論題,此時興趣應該先放一放,安全度過最后的一道關才是最重要的。其三,答辯的準備一定要圍繞論文本身其實指導老師們都是很心疼學生們的,他們知道我們自考學生的不易,所以都是過程要求嚴格,結果都是很照顧學生的,所以答辯本身并沒有什么可怕的,一般來講只要你對你的論文足夠熟悉(哪怕不是自己寫的也要絕對熟悉內容和體系)通常通過答辯并且取得優、良成績并不困難。但我還是要說幾個要注意的地方。答辯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你的論文都涉及了什么問題,把所有可能提出問題的問題點都做詳細的了解,相關的知識要爛熟于心。
但基本主抓的是論文直接涉及的知識和與實際生活相關的問題,答辯時通常問的問題都比較基本,千萬不要好高騖遠,專門去收集整理一些拔高的問題點而忽略了基本問題基本原則,這樣在答辯的時候你不僅沒有機會展示你準備的高深問題還會因為基本問題沒抓住而讓老師覺得你表現不夠優秀,甚至懷疑論文的真實度。通常說來答辯的氣氛是很輕松的,老師們評判主要是從論文本身來,答辯只是一個輔助,即便答辯不甚理想也并不意味著你不能取得好成績,因為老師們都知道對于學生來說論文才是學識及態度的體現,答辯往往受客觀因素及緊張程度的影響有時不能體現學生的真實水平。對我們自考生來講,想要答辯順利除了認真寫論文、充分了解相關知識,還有就是對老師的尊重和體諒,只要這些因素具備了,得到學位就只是時間問題了。論文出處(作者):
畢業論文提綱怎么寫?
0引言
追求利潤,是企業的首要目標之一。對于從事特殊行業的煤炭企業來說,安全生產也是其發展的首要目標,甚至是其追求利潤的前提。沒有煤炭安全生產的保障,所有目標都將難以實現。但單一追求生產事故的發生率降低,安全系數的提高,勢必會影響到利潤的增長;而單一追求利潤的增長,勢必也會影響安全預防工作,兩者單求其一,都會對彼此造成干擾。如果將兩者結合,在安全和效率的雙重導向下,使得煤炭企業的生產安全系數提高和企業利潤增長同時實現,就要分析兩者之間的關系。
企業利潤,需要考慮成本問題,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是企業員工的薪酬。分析煤炭企業利潤和安全兩者之間的關系,即可分析煤炭企業員工的薪酬和安全問題,這樣看似矛盾的兩者實則統一起來。
1煤炭企業管理
1.1煤炭企業安全管理
近段時間,煤炭企業生產事故頻發,在排除自然因素的前提下,人為因素是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煤炭企業作為一種危險系數較高的企業,其安全管理在所有管理中是基礎之一。在做好煤炭作業設施與環境工作的同時,安全管理成為降低事故發生的最重要手段。
但不論安全條例如何完善,安全監察如何加強,還是會頻繁出現事故。究其根本原因,即在利益的驅動下,監察人員的違規指揮和一線工人的違規操作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1. 2煤炭企業薪酬管理
第一,講求人脈關系,感情用事。第二,薪酬管理方式粗獷,管理科學性差。第三,薪酬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差,技術性不強。第四,對薪酬管理不重視,薪酬設計不合理。
2煤炭企業薪酬體系
2. 1煤炭企業薪酬體系現狀
目前,多數煤炭企業采用崗位技能工資制,將員工的薪酬分為固定和浮動兩部分:
2. 2煤炭企業薪酬體系設計誤區
第一,薪酬模式單一。煤炭企業大多采用崗位技能工資制這種單一模式。很難達到對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人的薪酬設計全面。對于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這種模式的公平性偏低。管理人員薪酬明顯多于一線工人,對于井下艱苦作業的一線工人有失公平,致使一線工人心里失衡,長此以往使得工人工作積極性不高,工作認真度下降,這是引發生產事故發生的一大隱患。
第二,薪酬體系責權模糊。對于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煤炭企業采取的薪酬體系競爭性不強。管理人員特別是安全監察人員即使監督出現問題,也不會影響薪酬的發放,大體不會有大幅度的變化。薪酬體系未與事故責任掛鉤,沒有特別明確責權問題,表面工程較普遍。這是引發生產事故發生的又一隱患。
第三,關鍵人才流失嚴重。對于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煤炭企業的薪酬體系設計激勵性差。
(1)對于經驗豐富的管理和技術人才激勵效用差,忠誠度不高,流失較嚴重。
(2)對于新加人的掌握較先進管理知識和技術常識的員工激勵效用不明顯。
第四,薪酬體系具體環節設計不合理。對于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煤炭企業采取的薪酬體系具體環節公平性、激勵性、補償性體現不明顯。
(1)崗位工資設計不合理。煤炭企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通常忽視崗位說明書的制定。
(2)技能工資設計有缺陷。
(3)崗位工資和技能工資多以工作年限即工齡為參考因素,對工作年限較短的員工激勵性差,也造成工作年限較長的員工積極性差。
(4)福利發放頻度和寬度差。
2. 3煤炭企業薪酬體系設計改進
(1)薪酬模式多樣化。煤炭企業可以設計以崗位技能工資制為主,多種工資制并存的模式。可以在不同階段和崗位上設計一種到兩種輔助式工資制模式。
(2)薪酬支付技巧化。巧妙的薪酬支付方式,會使薪酬體系的實行事半功倍。煤炭企業可以采取單獨發放工資條的形式,統一發放工資卡,定期將工資匯人工資卡中,避免員工因工資問題引發消極怠工等不必要的誤會和麻煩。
(3)薪酬獎罰明確化。主要是將工資額度與事故責任掛鉤,突出煤炭企業事故責任的重要性,將事故責任項目從績效考核制度中單列出來,引起安全監察人員的重視。
(4)崗位分析科學化。應建立科學規范的崗位分析和評價體系,制定崗位說明書,從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和勞動條件四要素人手,分析崗位差別,制定崗位工資,保證基本工資制度清晰明了。
2006年高校“兩課”教材改革,將原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兩本教材整合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本教材,將原來的兩門公共基礎課合并為一門課。但教材中的知識容量并沒有減少,難度亦沒有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上好這門課,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將知識點傳授給學生,特別是在新形勢下,社會屢現不和諧音符的情形之下,如何解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這種不和諧因素的存在,及這種存在的必然性和不合理性,高校“兩課”教師不僅要理解,更要掌握這其中的規律,這進一步突顯了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下面,筆者就如何教學民法的基本原則談一下淺顯的認識: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征,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盡管這部分內容在憲法部分已經涉及過,但其內涵較憲法部分更具有特殊性和具體性,所以,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就必須把民法的特點突顯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平等原則是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聯系在一起的,市場交易自覺排斥國家權力的過度強制,只需要交易當事人互相默認他們是那些欲讓渡的商品所有者,并由此當做互相獨立的人來互相對待就行了。可見,平等是交換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交換得以正常實現的保障。沒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換,也就不會有市場經濟。沒有平等,以市場經濟的存在作為自身存在依據的民法,也根本無從談起。其次,平等原則在民事立法先進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國未有明文規定,學者稱之為無須明文規定的公理性原則。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自愿原則
所謂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每一個大學生就業所必須面對的,所以,筆者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建議以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或勞動合同為例,不僅要闡述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一)締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二)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何人締結合同:(三)內容自由,即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四)變更或解除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五)方式自由,即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六)爭議解決的方式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以確定雙方爭議解決的具體方式是訴訟還是申請仲裁。更要進行知識的拓展——勞動合同的有效條件和無效條件。
筆者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引用了這樣一個案例:小麗家住海門,今年24歲。2006年2月,小麗獲悉海門一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就拿著徐州某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此時,小麗的畢業論文及論文答辯尚未完成。經公司審核和面試,小麗被錄用。一個星期后,公司通知小麗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與小麗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小麗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為500元,試用期滿后,按小麗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上班兩個月后,小麗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麗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及答辯,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畢業。2006年11月,遭遇車禍的小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同時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公司與小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小麗針對公司的仲裁申請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薪500元等條款違法,要求月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執行,同時要求公司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保險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小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并駁回了小麗的反訴請求。小麗不服,訴至海門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麗已年滿16周歲,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何況,原告已取得學校頒發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已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被告公司在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原告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審查和考核(面試),對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畢業的情況也完全知曉,在此基礎之上,雙方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威脅等情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小麗持《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不具備法定無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原告小麗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三、誠實信用原則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轉貼于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隨著高等 教育 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 治療 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 發展 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 經濟 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
北京和沈陽兩地對大學生醫保t作也發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區將把北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職非本市戶籍的大學生,納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制度當中,標準與京籍學生相同。沈陽地區規定2009年級大學新生要100%參保,2008年級以前的在校大學生參保率不能低于40%。參保標準為:每人每年籌資80元,其中政府補助40元,個人繳納40元,醫保基金對每位參保大學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且該地區的參保學生在放假和實習期間都能享受醫保。
經濟 相對滯后的西北一帶如陜西,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規定大學生醫保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個人繳費不高于20元。且規定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畢業后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合并 計算 。同時指出,大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可選擇居住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大學生在校期問異地就醫和轉診 治療 ,按照高校所在市(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總結
機動車保險是保險中最為重要的保險種類,機動車保險是綜合性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是運輸工具保險的一種,它承保業務、商用和民用的各種機動車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本身以及相關利益損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2汽車保險的分類
機動車保險按照承保條件分為主險和附加險,見下表。
機動車主險中的機動車損失險承保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本身損失;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創造的風險,即對于因車輛使用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機動車附加險都是針對主險中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而言的,投保這些險種可以使汽車保險更加完善,投保險種更加全面,發生事故后可以解決的更加全面。
3汽車保險的理賠及理賠流程
3.1理賠的定義
理賠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在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和責任,這種義務和責任的履行過程,通常稱之為保險理賠處理,簡稱為理賠。為了更好地掌握理賠,必須了解索賠和拒賠。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往往會由于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問題而引起爭議。爭議發生后,因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直接或間接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方向違約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損失,就是索賠。
違約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損害方所提出的賠償要求,賠付金額或實物,以及承擔有關修理、加工整理等費用,或同意換貨等就是理賠。如有足夠的理由解釋清楚,不接受賠償要求的就是拒賠。商業交易中的爭議和索賠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商業交易有關各方的經濟權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視索賠和理賠,在合同中訂明有關的條款,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從法律觀點來說,違約的一方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對方有權提出賠償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當履約中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約或如期履約時,才可根據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免除責任。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
3.2理賠流程
4汽車理賠工作的特點和工作原則
4.1理賠工作的特點
4.1.1被保險人的公眾性。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著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漸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局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維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4.1.2損失率高且損失幅度較小。汽車保險的另一個特征是保險事故雖然損失金額一般不大,但是,事故發生的頻率高。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費用較大,有的事故金額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對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問題,保險公司同樣應予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從個案的角度看賠償的金額不大,但是,積少成多也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4.1.3標的流動性大。由于汽車的功能特點,決定了具有相當大的流動性。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和時間不確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個運作良好的服務體系來支持理賠服務,主體是一個全天候的報案受理機制和龐大而高效的檢驗網絡。
4.1.4受制于修理廠的程度較大。在汽車保險的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廠,修理廠的修理價格、工期和質量均直接影響汽車保險的服務。因為,大多數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之后,均認為由于有了保險,保險公司就必須負責將車輛修復,所以,在車輛交給修理廠之后就很少過問。一旦因車輛修理質量和工期,甚至價格等出現問題均將保險公司和修理廠一并指責。而事實上,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僅僅是經濟補償義務,對于事故車輛的修理以及相關的事宜并沒有負責義務。
4.1.5道德風險普遍。在財產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是道德風險的“重災區”。汽車保險具有標的流動性強,戶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以及汽車保險條款不完善,相關的法律環境不健全及汽車保險經營中的特點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汽車保險欺詐案件時有發生。
4.2理賠工作的基本原則
4.2.1樹立為保戶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當發生汽車保險事故后,保險人要急被保險人所急,千方百計避免擴大損失,盡量減輕因災害事故造成的影響,及時安排事故車輛修復,并保證基本恢復車輛的原有技術性能,使其盡快投入生產運營。及時處理賠案,支付賠款,以保證運輸生產單位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現場查勘,事故車輛修復定損以及賠案處理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即嚴格按條款辦事,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靈活處理,使各方都比較滿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辦事原則。保險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保險方在處理賠案時,必須加強法制觀念,嚴格按條款辦事,該賠得一定要賠,而且要按照賠償標準及規定賠足;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不濫賠,同時還要向被保險人講明道理,拒賠部分要講事實,重證據。要依法辦事,堅持重合同,誠實信用,只有這樣才能樹立保險的信譽,擴大保險的積極影響。
4.2.3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八字理賠”原則。“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保險理賠人員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優質服務的最基本要求。
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辯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盲目結論,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則可能會發生錯案,甚至引起法律訴訟糾紛。當然,如果只追求準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工作效率,賠案久拖不決,則可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損害保險公司的形象。總的要求是從實際出發,為保戶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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