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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會員國,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和匯率政策受到我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下所承擔的義務的約束。
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至1973年的國際貨幣制度是建立在當時的《協定》基礎之上的固定匯率制,美元與黃金掛鉤,其他國家的貨幣與美元掛鉤,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固定比價關系,會員國均不得隨意變動其貨幣比價。這就是所謂的布雷頓森林體制。這一貨幣體制由于美國超過其黃金儲備發行美元并拒絕履行其以官價兌換黃金的義務而于1973年徹底崩潰。之后國際社會經過長期的討論,終于于1976年達成《牙買加協議》(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并據此修改了《協定》,從而形成沿用至今的牙買加體制的國際貨幣制度。
根據修改后的《協定》第四條第1款,會員國的匯兌義務僅限于“承諾與基金及其他會員國合作,以保證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并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根據該條第2款,在不違反第1款義務的前提下,會員國有選擇本國的匯兌安排的自由,即會員國可以自由選擇確定本國貨幣相對于其他貨幣的價值的方式。[1]會員國所選擇的匯兌安排可以是浮動匯率制度,或者是釘住某一貨幣的固定匯率制度,也可以是其他性質的合作安排。
2、避免操縱匯率與國際貨幣制度的義務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第1款在為會員國規定了總的合作義務之后又將其具體為四項內容,其中最為核心的是第三項。該項規定要求會員國“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以阻止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對其他會員國的不公平的競爭優勢”。而這正是西方一些國家或政治勢力指責我國操縱人民幣匯率的法律依據。因此該項規定對于判斷我國人民幣匯率制度與匯率政策的合法性至關重要。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2007年6月15日通過的《對會員國政策的雙邊監督》決定,對本項義務的違反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會員國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其二,會員國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的目的是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2]
“操縱匯率”就是確定目標匯率或實際影響匯率水平的行為,操縱可能導致匯率的波動,也可能阻止匯率的波動。[3]鑒于《協定》第四條第2款既不反對會員國實行釘住匯率制度,亦不反對會員國實行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因此操縱匯率本身并不違反會員國所承擔的匯兌安排義務。核心問題是會員國在操作或干預匯率時是否具有妨礙國際收支調整或取得不正當競爭優勢的王觀目的。對于什么是操縱“國際貨幣制度”,《協定》、2007年6月15日《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和作為該決定前身的1977年《匯率政策監管決定》[4]都沒有給我們提供有益的指導。事實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當中,除了美國等少數國家外,很少有國家有能力操縱國際貨幣制度。
對于什么是“妨礙國際收支的調整”,2007年《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決定未予規定。但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6年發表的一份文件,一旦會員國操縱匯率的行為使得貨幣的價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認定會員國的操縱行為妨礙了國際收支的調整。[5]另外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新決定,下列情況下可能認定會員國操縱匯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1)會員國通過低估匯率造成根本性的匯率失衡;(2)會員國造成根本匯率失衡狀況的目的是增加凈出口。[6]
然而,什么是對貨幣價值或匯率的高估或低估?什么又是根本性匯率失衡?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解釋,根本性匯率失衡是指實際有效匯率偏離“均衡水平”,而“均衡水平”是指符合經濟基本面的經常賬戶所對應的匯率水平。如果發生根本陸匯率失衡,基本經常賬戶(即剔除了周期性波動、臨時沖擊、調整時滯等暫時性因素后的經常賬戶)就會處于不平衡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一國的“凈對外資產頭寸”(hetexternalassetposition)即國際收支狀況將會與該國經濟的結構和基本面不相一致。[7]只有在一國的匯率,與其國際收支的狀況、經濟的結構和基本面保持一致時,才能維持本國經濟以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其他國家經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8]這也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既允許會員國干預匯率又要避免各會員國爭相貶值本國貨幣大打貨幣戰之間求得平衡方法。實際上,所謂對幣值或匯率的高估或低估,也應以偏離“均衡水平”為標準,因此高估或低估匯率與根本性匯率失衡的概念是一致的。從而“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與“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的判斷標準也是一致的。
另外,如果僅僅存在影響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競爭優勢的客觀效果,而不存在影響國際收支或獲得競爭優勢的主觀意圖,則不存在違反《協定》第四條第1款(iii)規定的問題。
二、對會員國履行匯率義務的監管
為了保證會員國履行包括上述匯率義務在內的第四條第1款義務,《協定》第四條第3款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會員國實施監督,[9]特別是要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實施嚴格的監管,并就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制定指導原則。據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于1977年通過決定,就基金組織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的監管規定了指導原則。2007年6月15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又通過了名為《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以下簡稱“2007年決定”),就基金組織進行雙邊監管和會員國履行第四條第1款義務規定了指導原則,并就監管的程序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一決定取代了1977年決定,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雙邊監管活動的依據。
1、對基金組織監管活動的指導:“外部穩定”概念的引入
為了衡量是否履行了第四條第1款所規定的合作義務,“2007年決定”引入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穩定”(externalstability)。按照“2007年決定”的邏輯,由于《協定》第四條第1款設定的合作義務以“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為目的,而這一目的只有通過會員國實行促進其本國時“外部穩定”的政策才能有效地實現。據此,會員國的匯率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現在或將來對“外部穩定”產生的重要影響,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雙邊監管審查。[10]
根據“2007年決定”,“外部穩定”是指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沒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壞性的匯率波動。這一概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7年5月22日發表的《對1977年決定的檢討——新決定的建議:附隨文件》中被解說為:與外部穩定要求符合的國際收支狀況應當,(i)基本經常賬戶整體上處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匯率失衡;并且(ii)資本和金融賬戶不致引起資本流動突然變動的風險。[11]由此可見,“外部穩定”的概念與前述根本性匯率失衡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它要求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及匯率水平與其經濟的基本面相一致。如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及匯率水平背離其經濟的結構與基本面,便存在根本性匯率失衡,并會引起外部不穩定。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看來,內部穩定與外部穩定從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會員國的國內政策為其國內穩定創造了條件,則匯率制度也將更為穩定。[12]因此根據“2007年決定”,會員國實行的國內經濟與金融政策,只要實現了“內部穩定”(internalStability),即被認為是在促進外部的穩定。
2、對會員國匯率政策的指導:四項原則和七個衡量指標
在“2007年決定”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應《協定》第四條第3款(b)的要求制定出四條對會員國匯率政策進行監管的具體原則:A.會員國應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對其他會員國的不正當的競爭優勢;B.會員國應于必要時干預外匯市場以應對以短期的、破壞性的貨幣匯率波動為特點的無序狀況;C.會員國在采取干預措施時應當考慮其他會員國,包括那些其干預的貨幣所屬國的利益;D.會員國應避免實施導致外部不穩定的匯率政策.其中前三條是1977年決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條則是“2007年決定”新加入的。顯然原則A是對《協定》第四條第1款第(iii)項義務的重復。而根據“2007年決定”,原則B、C、D則僅構成對會員國的建議而不是義務,會員國未能遵守這些指導原則并不必然構成對《協定》第四條第1款義務的違反。只是如果會員國的政策完全與這些原則相協調,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常不會認定會員國違反了第四條第1款義務。[13]
為了監督會員國遵守這四項原則的情況,“2007年決定”還詳細列舉了七項指標。如果發生這些指標所顯示的情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便需要考慮對會員國的匯兌政策進行全面審查,可能還需要就此與該會員國進行討論。(i)會員國在外匯市場上進行持續、大規模的和同方向的干預;(ii)為國際收支之目的,會員國進行難以為繼的官方或準官方借貸,或過渡并持續地進行官方或準官方的短期出貸;(iii)(a)會員國為國際收支之目的,引入、加強或長期維持對經常易或支付的限制或鼓勵措施;(b)會員國為國際收支之目的引入或修正對資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勵措施;(iv)會員國為國際收支之目的,通過貨幣政策或其他國內金融政策對資本的流動進行不正常鼓勵或抑制;(v)根本性匯率失衡;(vi)大規模的、持續的經常項目逆差或順差:(vii)由私人資本流動引致的對外部門的顯著脆弱性,包括流動性風險。
實際上,這些指標是衡量一個會員國的匯率政策是否構成操縱匯率的標準,不但對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第四條第3款,履行監管義務具有指導意義,也為會員國履行第四條第1款下的合作義務提供了參考標準。
另外上述監管原則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對會員國的匯率政策做出評估時,考慮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以及相對于其儲備地位和外債數額的資本流動的規模與持續性,并顧及會員國的國內政策。這一點與協定第四條第3款(b)的規定是一致的,它要求基金組織所制定的原則應該尊重各會員國國內的社會和政治政策,在執行這些原則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該對各會員國的國情給予應有的注意。這再次表明了不應要求會員國在履行第1款義務時犧牲其國內的社會與政治利益,或忽視其本國的國情。
三、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制度與政策合法性及其調整
1、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制度的特點及其合法性
經過1994年的外匯制度改革,我國基本形成了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核心的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具有四個特點。第一,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是一個雙層結構的市場。在我國,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均不得直接實施外匯交易。居民個人或機構買賣外匯都必須到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銀行進行。而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這個銀行間的外匯市場進行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實行有限的會員制。第二,我國對外匯交易市場上的交易主體持有外匯實行限額管理。一方面對進入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經營外匯業務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核定其持有外匯頭寸的限額,對持有外匯超過限額的部分要求一律在市場上出售,實際是以固定價格結售給中央銀行,因為市場上的其他交易主體也受到持有數量的限制;另一方面,國家對境內機構在經常項目下持有外匯的數額也實行限制,超出限額的部分必須結售給銀行。[14]這樣就使得市場上的交易價格不能反映實際的供求關系。第三,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進行嚴格管理。無論是銀行間外匯市場價格波動幅度,還是經營外匯業務銀行在柜臺上買賣外匯的價格,國家都進行嚴格管理,致使市場上的外匯價格彈性很小。從而無法形成市場機制,調節供求,更無法自動調節國際收支。第四,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品種與交易方式也極其有限。2005年7月以后,鑒于國際社會的巨大壓力,我國人民銀行連續頒布了一系列文件,對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行改革。其中包括改原來的事實上釘住美元的制度為參照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并引入做市場制度;放松匯率波動幅度管理和銀行柜臺交易的價格管理;增加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等。這些改革措施無疑增加了我國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從法律上說,我國從1994年以后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件匯管理條例》第33條),自200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第16號文后,則改為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如前所述,根據《協定》第四條第2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有權選擇適合于本國國情的匯兌安排,包括實行釘住除黃金之外的某一貨幣的制度或浮動匯率制度。因此無論我國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還是實際上的釘住匯率制度,均與《協定》的規定并不沖突。
2、我國人民幣匯率政策及其合法性
由于我國實行嚴格的結售匯制和持匯限額管理制度,在外匯供大于求的時候,人民銀行必須收購所有超過市場需求的外匯,而在外匯供不應求的時候,人民銀行又必須提供超過市場供應的外匯。這樣就必然使市場上的供求關系對價格的影響減小,而人民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價格的決定者。因此我國的外匯市場價格尚無法全面反映供求關系,基本不具有價格發現和進行資源有效配置的功能,當然也無法自動調整國際收支。這就使得我國人民銀行決定人民幣價值水平的具體匯率政策顯得十分重要。判斷我國匯率政策合法性的關鍵在于考察我們的人民幣匯率政策是否符合促進“有秩序的匯兌安排”和“匯率制度的穩定”的目標,以及我國是否存在通過操縱匯率“阻礙國際收支的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等問題。根據上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一些相關概念的解釋和監管標準,最根本的是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是否存在“根本性失衡”,以及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際收支狀況是否與我國經濟的結構和基本面相一致的問題。
判斷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是否與中國目前的經濟基礎相適應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經濟學問題,而通常用于評估匯率時“均衡水平”的各項方法和模型亦尚不準確和可靠。[15]但根據上述有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員國匯率義務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管原則和標準,結合我國的國際收支狀況、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形成背景等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國外一些人士對我國人民幣匯率政策的指責是有如下理由的。
其一,單就我國長期保持巨額國際收支盈余并增勢不減這一點看,便有我國人民幣匯率實際未能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之嫌,因為通常情況下長期的貿易盈余必然導致外匯的貶值和本幣的升值,進而抑制出口,擴大進口,實現國際收支的自動調節。王貴國教授在其《國際貨幣金融法》一書中指出,“如果長期享有貿易盈余的國家拒絕增值本國貨幣,便有可能構成阻止其他國家國際收支調整的有效進行”。[16]這表明,如果不能證明貿易盈余的合理性,長期的貿易盈余本身就說明貨幣的實際匯率已經失真。從“2007年決定”所列的標準看,我國人民銀行為維護外匯匯率的穩定性而大量購進外匯的行為已經具有構成“長期、大規模和單向地在外匯市場進行干預”(“2007年決定”所列舉的監管指標第(i)項)的行為之嫌疑。
其二,必須看到,在我國目前的匯率政策以及其他一些國內政策的引導下,我國的外匯儲備已攀升至13000多億美元,這在國內形成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而在國際上則構成了貿易失衡的原因之一,影響到美國等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換言之,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時“外部不平衡”。盡管流動性風險、國際收支失衡、外部不穩定等問題形成的原因都是非常復雜的,如流動性風險的形成就有我國內需不足的原因,考慮國際收支平衡的變化也不能忽視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等,但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在其中的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相關文件,在考慮認定操縱匯率的意圖是否系“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時,還必須考慮引起根本性失衡的匯率政策的目的是否系為了“增加凈出口”。對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人民幣匯率的意圖,筆者認為應當從歷史的角度予以考察。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大體上形成于1990年代中期,當時我國的外匯儲備尚只有約1000億美元,當時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和出口退稅政策等都有鼓勵創匯的意圖,但這與我國當時經濟發展的基本狀況是相適應的;而到2006年10月底,我國的外匯儲備已達10000億美元。我們不得不承認作為人民幣匯率基礎的我國的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此背景下,我們維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的理由只能是保護國內大量存在的生產低附加值產品的企業的生存,從而維護國內總體經濟秩序的穩定。盡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認“內部穩定”與“外部穩定”的一致性,但由于我國的匯率政策已積累了大量的“流動性風險”,這樣的“內部穩定”顯然是難以為繼的,也不符合“2007年決定”關于以“中期政策目標”視角審視匯率政策的規定。
3、調整:匯率水平的調整對抗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
從以上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國際收支狀況和匯率政策的形成背景來看,目前我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是是否應該調整的問題,而是應當如何調整的問題。在確定會員國的合作義務方面,《協定》第四條第1款(i)、第3款(b)和“2007年決定”都承認尊重各會員國國內的社會和政治政策,照顧各國國情的必要性。在程序上,“2007年決定”也強調“對話與勸說”的重要性。[17]而我國目前所面臨的正是操之過急反而會給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不利的問題。在這方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與我國政府的觀點是相近的。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中國進行2005年度第四條磋商后形成的執行董事會報告中,絕大部分執行董事認為,“較有把握地為中國確定一個‘均衡’匯率有難度”,“更靈活的匯率,而不是簡單地幣值重估對于提高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提高經濟抵御外部沖擊的能力至關重要。展望未來,為了與金融部門改革和資本賬戶放開保持協調,并為中國經濟做出調整和進一步發展市場工具贏得時間,許多執行董事支持采取漸進和謹慎的方法進一步提高匯率的靈活性”。[18]在“2007年決定”的第四條磋商報告中則更明確地說:“他們(許多執行董事)同意中國當局關于加快匯率的靈活性(改革)可能給宏觀經濟的穩定帶來反面影響的擔心”。[19]顯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認為中國的人民幣匯率水平未能反映“基本市場力量”的要求,[20]但它并未要求中國快速地調整人民幣匯率,而是希望通過增加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讓市場的力量發揮作用,使人民幣匯率逐漸回歸到反映基本市場力量的水平。這與我國政府的策略不謀而合。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說,我國需要調整的是人民幣匯率的政策而不是人民幣匯率制度。但鑒于確定人民幣匯率“均衡”水平的困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我國政府均認為通過改革我國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增加匯率形成機制的靈活性,而不是立即調整人民幣匯率水平的方式實現人民幣匯率的均衡更為恰當。美國政府對此持相近的觀點,中美雙方的分歧僅在人民幣升值的速度。
[1]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ArticleIVoftheFund’sArticlesofAgreement:AnOverviewoftheLegalFramework,preparedbytheLegalDepartmentinconsultationwiththePolicyDevelopmentandReviewDepartment,approvedbySeanHagan,June28,2006,P.4.
[2]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BilateralSurveillanceOverMembers’Policies,ExecutiveBoardDecision—June15,2007,Annex,par&2。
[3]Id,Annex,para.2(a).
[4]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SurveillanceoverExchangeRatePolicies.DecisionNo.5392—(77/63)April29.1977,asamendedbyDecisionNos.8564-(87/59),April1,1987,8856-(88/64),April22,1988,and10950-(95/37),April10,1995.
[5]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ArticleIVoftheFund’sArticlesofAgreement:AnOverviewoftheLegalFramework,preparedbytheLegalDepartmentinconsultationwiththePolicyDevelopmentandReviewDepartment,approvedbySeanHagan,June28,2006,P.15,para34(b).
[6][10][17]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BilateralSurveillanceOverMembers’Policies,ExecutiveBoardDecision—June15,2007,Annex,par&2(b),paragraphs4-5,paragraph8.
[7]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Reviewof1977Decision—ProposalforaNewDecision:CompanionPaper,preparedbythePolicyDevelopmentandReviewDepartmentandtheLegalDepartmentinconsultationwithotherDepartmentsapprovedbyMarkAllenandSeanHagan,May22,2007,paragraphs3-6,293L
[8]參見2007年6月15日《會員國政策雙邊監督》決定第一部分關于“外部穩定”(externalstability)的規定。
[9]相對于對國際貨幣制度的監管,對會員國履行第四條第1款義務的監管被稱為“雙邊監管”。參見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BilateralSurveillanceOverMembers’Policies,ExecutiveBoardDecision—June15,2007,paragraphs1—2.
[11][12]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Reviewof1977Decision—ProposalforaNewDecision:CompanionPaper,preparedbythePolicyDevelopmentandReviewDepartmentandtheLegalDepartmentinconsultationwithotherDepartmentsapprovedbyMarkAllenandSeanHagan,May22,2007,paragraphs3,paragraphs13
[13][16]王貴國:《國際貨幣金融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頁,第207頁。
[14]2007年8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匯發[2007]49號文),規定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15]StevenDunaway,LaminLeighandXiangmingLi,HowRobustareEstimatesofEquilibriumRealExchangeRates:TheCaseofChina,IMFWorkingPaper,WP/06/220,2006,www.imf.org.
[18]《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結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2005年第四條磋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共信息通告(PIN)No.05/122(C),2005年9月12日,第3頁。
[19]IMFExecutiveBoardconcludes2006ArticleIVConsultationwit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PublicInformationNotice(PIN)No.06/103,September11,2006,www.imf.org.
2010年6月19日央行表示將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國際收支狀況,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此次匯改主要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人民幣匯率不會一次性重估調整;二是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三是人民幣匯率不會出現大幅波動;四是央行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因此可以看出,此次匯改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不會一次性重估,將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也將繼續保持不變。
人民幣匯率變動一直是市場和公眾關注的焦點,筆者認為考察人民幣匯率變動必須從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和匯率的市場化改革入手,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改革就是逐步完善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讓市場引導人民幣匯率的走勢,真正建立起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我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改革是逐步推進的,人民幣匯率變動和匯率市場化機制的完善是相輔相成的,其中包括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的市場化,以及匯率作為貨幣政策的工具將逐步被市場化的匯率所代替等等,通過這些改革措施將有利于真正的人民幣市場化匯率水平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貨幣政策獨立性。
一、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機制的改革
2005年7月21日我國進行了外匯體制改革,建立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參考一籃子貨幣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彈性有所增加。當時人民幣匯率一次性升值2%,同時央行規定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因此2005年7月22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確定為8.11元/美元,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此后人民幣匯率的變動將受到這個初始匯率和每天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的影響,如匯改后的第一天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在8.11上下千分之三的區間內變動,第二天在第一天收盤價上下千分之三內變動,以此類推。由于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同時央行對人民幣匯率每天的波動幅度有所限制,人民幣匯率呈現持續小幅升值的態勢,如自2005年7月21日至2005年底,人民幣只升值了約0.49%,升值幅度并不大。由于對人民幣初始匯率和匯率波動幅度限制,人民幣匯率制度體現兩個特征:一是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區間很窄;二是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變動很小。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動很難充分反映外匯市場供給和需求的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匯率變動超出人民幣匯率的限制區間,則必須由中央銀行的干預來平衡,即如果外匯供給過多,人民幣升值將超過所限匯率區間的下限,多余的外匯將由中央銀行吸收;如果外匯需求過多,人民幣貶值將超過所限區間的上限,則央行賣出外匯滿足多余的外匯需求。總之,央行的干預保證匯率的波動不要超出所限的人民幣匯率區間,人民幣匯率變動是有限彈性的,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程度并不高。同時央行規定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1.5%幅度內浮動,并且前一天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第二天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開盤價,因此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變動也難以反映國際金融市場上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影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和國際金融市場上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之間三角套匯關系很難維持,往往存在一定的匯率差價。也就是說,盡管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有一定的浮動幅度,但由于匯率波動幅度小,同時又由于是以頭一天收盤價作為第二天開盤價,容易形成匯率之間的三角匯差,不利于外匯市場的穩定,央行必須對此進行改革。
2006年1月4日,央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了詢價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即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于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央行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將剩余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這一改革雖然促進了匯率定價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但也面臨一些新問題。一是詢價能否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盡管銀行間外匯市場中間價采取詢價方式確定,但是由于做市商考慮到人民幣匯率最終會有中央銀行的干預,并不完全由市場的需求和供給來決定,它的報價往往會偏離自己預期的市場價格。例如,如果是美元的凈買入者,美元對人民幣匯率會報的較低;如果是美元的凈賣出者,美元對人民幣匯率會報的較高。如2008年12月初,我國外匯交易中心詢價系統中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連續幾個交易日跌停,人民幣貶值預期上升,就是由于做市商預期央行可能會采取貶值措施,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報價逐漸走低。二是匯率權重的確定問題。目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匯率權重是影響匯率變動的重要因素,它的確定直接影響匯率變動,人民幣匯率的權重確定比較復雜,既要考慮到技術因素,又要考慮到市場因素,同時由于我國人民幣匯率還承擔央行宏觀經濟調控的功能,人民幣匯率的變動還要考慮到國內外宏觀經濟因素,如通貨膨脹、貿易收支、利率、資本流動、美元匯率的變化等因素,因此合理權重的確定是非常困難的,權重確定依賴于央行對宏觀基本面和市場變動等的判斷。我們認為央行雖然可以自主確定權重,但是由于中間價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做市商的報價,因此人民幣匯率也主要是參考美元匯率變動,而難以參考一籃子貨幣。實際上,做市商的報價主要是根據美元匯率指數的走勢、市場供求情況等因素來報價,而央行是根據他們的報價進行加權平均,這樣人民幣對美元的中間價的變動幅度被限制了,不管你怎樣取權重,中間價總是在整個報價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央行雖然可以變動權重,但人民幣匯率也主要是參考美元匯率變動,因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是根據做市商的報價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有效匯率來確定的。這里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人民幣匯率目標是人民幣跟著美元走,人民幣和美元的匯率波動幅度小,但隨著國際金融市場上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大幅度波動,人民幣對歐元、英鎊和日元等貨幣波動幅度變大。反過來如果假設央行確定人民幣跟著歐元走,人民幣盯住歐元,則人民幣對美元的波動幅度將加大,同時人民幣對其他非美元貨幣的波動幅度將變小,因此匯率變動取決于央行主導匯率的選取,長期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一直是我國匯率體系的主導匯率,因此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2008年8月以后,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了相對穩定,匯率基本穩定在6.83左右(見圖1),沒有大的起伏,期間人民幣和美元匯率保持小幅雙向波動,隨著美元升值,人民幣對美元微貶;隨著美元貶值,人民幣對美元微升,但是均在窄幅內變動。
2010年6月19日我國進行新一輪匯改,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我國匯率改革目標是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因此人民幣有效匯率應該成為央行關注的一個貨幣政策目標。我們認為,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必須解決兩個技術性問題,一是貨幣籃子里的貨幣種類;二是人民幣對籃子里每一種貨幣匯率的權重的決定問題,只有確定了這兩個問題,才可能確定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現實的問題是建立人民幣有效匯率指數,參考人民幣有效匯率指數,確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人民幣有效匯率是對多邊匯率的綜合反映,也是全面反映一國貨幣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盡管BIS和IMF等都公布人民幣有效匯率指數,但是我國央行必須公布自己的有效匯率指數,籃子貨幣的選擇、匯率權重的選擇等都由央行自己確定,建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有效匯率指數之間的關系。這樣只要確定了有效匯率的目標,就可以確定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不過,我們認為建立參考一籃子貨幣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也只是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改革中的一個過程,最終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也將由市場供給和需求來決定。
二、人民幣對非美貨幣匯率、人民幣有效匯率變動的形成機制
如果人民幣盯住美元,則人民幣對歐元、人民幣有效匯率變動幅度都較大。2008年8月以后,人民幣對美元穩定,人民幣對歐元匯率波動幅度較大,根據三角套匯原理,如果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穩定,則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和美元對歐元匯率的走勢基本相同(見圖2),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反映了美元對歐元匯率的變化。2010年上半年在歐洲債務危機的沖擊下,避險資金紛紛轉向美元資產,美元走強,美元對歐元、英鎊等貨幣紛紛升值。隨著美元走強,人民幣也跟著升值。在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穩定的條件下,美元對歐元匯率升值的變化必然會反映到人民幣對歐元匯率上來,隨著美元對歐元升值,人民幣對歐元匯率也跟著升值。隨著美元對歐元走弱,人民幣也會跟著走軟(見圖2)。
從2010年美元匯率變化來看,美元對歐元匯率從1月4日的1.4389美元/歐元升值到6月17日的1.2363元/歐元,美元對歐元升值了16.39%。同樣從人民幣匯率變化來看,人民幣對歐元匯率從1月4日的976.35元/100歐元升值到6月17日的838.78元/100歐元,人民幣對歐元升值了16.40%,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人民幣對歐元升值幅度較大。
人民幣有效匯率是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加權平均,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是由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套算出來的,因此人民幣有效匯率也主要是由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加權平均得到的,因此從美元有效匯率變化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動就能夠基本判斷人民幣有效匯率的變化。由其中NEERt為t期的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NEERt-1為t-1期的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Si,t為t期人民幣對i國貨幣的匯率,Si,t-1,t為t-1期人民幣對i國貨幣的匯率,Wi,t為t期人民幣對i國貨幣的貿易權重。根據三角套匯原理,Si,t=S1,t*Xi,t,其中S1,t是t期人民幣對美元貨幣的匯率,Xi,t是t期美元對非美貨幣的匯率。
Mt表示美元貨幣對這n-1種非美貨幣升值或貶值幅度,也是一個指數化的數值,盡管Mt和美元有效匯率指數的權重不同,但是由于包含多種相同的貨幣,同時又由于兩個數值都是指數化形式,因此Mt和美元有效匯率指數走勢比較接近。而S1,0是一個固定值,S1,t將影響NEERt的走勢。
盡管統計上人民幣和美元的有效匯率的權重不同,但這不影響我們對有效匯率總體趨勢的判斷。隨著Mt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化,人民幣有效匯率和美元有效匯率之間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2008年9月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至2010年6月19日匯改。由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穩定,因此,人民幣有效匯率走勢和美元有效匯率走勢基本保持了平行走勢(見圖3)。
因此如果人民幣釘住美元,則人民幣的有效匯率也基本上跟著美元的有效匯率走。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形成機制也決定了人民幣對非美貨幣的變動和人民幣有效匯率的變動。
三、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的完善
自2005年7月21日以來,我國銀行間人民幣匯率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目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在我國的匯率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要依賴于這一匯率套算決定(見表1)。
目前為了防止投機者套匯,人民幣兌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和港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直接影響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水平的大小,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市場化程度也直接影響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市場化的程度。2005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作了調整,由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盡管浮動幅度有所擴大,但是匯率的中間價的變動決定了匯率區間的位置,如果匯率中間價偏離了市場匯率,匯率區間也就很難反映外匯市場供給和需求的變化。2007年5月21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根據三角套匯的原理,若知道人民幣對美元的波動幅度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波動幅度,我們就能計算出美元貨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由于我們采取的是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和港幣等對美元匯率,因此就能套算出當天人民幣對這些非美貨幣匯率應該在9點匯率水平的上下3.5%幅度內波動。但值得指出的是,國際金融市場的匯率并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一旦國際金融市場的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變動幅度超出上下3.5%的幅度,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變動幅度就不能夠滿足三角套匯原則。也就是說,央行鎖定了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幅度,也就間接地鎖定了美元和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幅度,但是國際金融市場上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幅度是由市場自動調節的,央行對此不能夠控制。實際上,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人民幣對美元貨幣波動幅度,以及美元對非美元貨幣的波動幅度存在相互制約的關系,這種制約關系有利于防止投機者套取匯差,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一旦國際金融市場美元對一些非美貨幣匯率波動幅度超過了鎖定的幅度,央行必須通過第二天的中間價調整來消除套利機會。因此推動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改革,央行將來應逐步放寬人民幣對美元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波動幅度,讓人民幣變動有更大的彈性,更多地讓市場力量決定人民幣匯率的變動。
除了完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幅度以外,外匯局還要完善銀行對客戶掛牌匯價管理,放寬掛牌匯價波幅限制。實際上,2005年7月21日后,央行規定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現匯買賣價不得超過央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2%,而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央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見表2)。這樣柜臺市場的區間幅度小于銀行間市場的區間幅度,會出現銀行柜臺市場買入美元的價格可能低于銀行間市場賣出美元的價格,銀行存在經營虧損的可能。因此銀行為規避經營風險,不得不把每天掛牌匯率確定在規定浮動幅度的兩端,客觀上導致了銀行對美元掛牌匯率只能是每天價格不變。
而現在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而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央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0.5%的幅度內浮動,柜臺市場區間幅度基本等于銀行間市場區間幅度,且是不對稱管理,更具有靈活性。如果央行進一步放開銀行對客戶掛牌的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幅度,我們認為央行必須得同時調整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浮動幅度,如果只放寬柜臺市場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浮動幅度,柜臺市場區間幅度大于銀行間市場區間幅度,銀行同樣可以套取匯差。如果柜臺市場美元買入匯率越低,則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賣出美元,獲得的差價也就越大,商業銀行可能會把美元價格壓得很低。因此:如果柜臺市場的區間幅度小于銀行間市場的區間幅度,銀行存在經營虧損的可能;同樣如果柜臺市場的區間幅度大于銀行間市場的區間幅度,銀行可以套取匯價之差,央行需要協調柜臺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動幅度。
四、人民幣匯率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匯率制度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人民幣匯率市場化的障礙還體現在我國人民幣匯率是央行貨幣政策工具,要承擔央行的宏觀調控功能,往往還需要在多個目標之間取得平衡,促進宏觀經濟的平穩增長。首先人民幣匯率需要兼顧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如2008年上半年我國通貨膨脹較高,專家呼吁通過人民幣匯率升值降低進口商品的價格,同時人民幣升值,中央銀行買進同樣的外匯資產所投入的本幣會下降,外匯占款會減少,貨幣供應量增速變緩,這都有利于控制通貨膨脹;但是為了防止人民幣升值對我國貿易盈余的不利影響,央行又不希望人民幣匯率升值過快。2008年底隨著國內對外貿易形勢的惡化,人民幣貶值呼聲較高,企業希望通過人民幣貶值促進產品出口。其次央行需要在人民幣對美元貨幣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之間取得平衡。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往往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央行還需要在人民幣對美元貨幣匯率和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之間取得平衡,維持人民幣幣值總體水平的穩定。最后需要在人民幣利率和美元利率之間取得平衡。2008年上半年,隨著美元利率下調,人民幣的基準利率比美國的基準利率高,根據利率平價的原理,只要人民幣保持升值的步伐,投機者就可以獲得套匯和套利的雙重收益。因此上半年我國為了防止“熱錢”流入,在中美利率倒掛的情況下,必須控制人民幣升值的幅度,限制投機者的獲利空間。由于我國的人民幣匯率一直作為央行貨幣政策的一種調控手段,央行干預是影響人民幣匯率變動的重要因素,匯率的市場化改革需要央行逐步放棄匯率工具,通過基準利率的調整來影響人民幣匯率變動,匯率將不再直接作為央行宏觀調控的工具。
另一方面,匯率制度影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人民幣釘住美元會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為了維持匯率穩定,央行必須要干預外匯市場,貨幣政策要服務于匯率穩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僅僅人民幣對美元保持穩定,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港幣和美元是聯系匯率制度,香港就沒有獨立的貨幣政策。由于香港是高度開放的小型經濟體,資本自由流動,所以根據“三元悖論”,港幣釘住美元匯率、資本自由流動和獨立的貨幣政策不可能同時存在,也就是說,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香港要么選擇固定匯率,放棄獨立的貨幣政策;要么選擇獨立的貨幣政策,放棄固定匯率。在這兩者之間,香港選擇了固定匯率,放棄了獨立的貨幣政策,意味著香港為了維持固定匯率,香港的利率水平必須跟著美國走,如美國降低聯邦基金利率,香港也必須同時降低基準利率,保持利率政策的高度一致性。
就大陸而言,稍有不同,人民幣釘住美元,但人民幣不是自由兌換貨幣,資本不能夠完全自由流動,大陸貨幣政策的獨立性相對較高。不過,隨著我國不斷擴大金融開放,資本流動增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也會有所下降。央行為了維持固定匯率,必須在外匯市場進行干預,被動買進美元,投放本幣,貨幣政策必須服務于匯率釘住,獨立性受到一定影響。因此在人民幣釘住美元的條件下,大陸也面臨著香港類似的情況。隨著人民幣升值預期增強,熱錢流入增加,央行為了維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必須買入美元,投放人民幣,外匯占款增加,同時央行又必須發行央行票據進行沖銷,控制基礎貨幣,防范通貨膨脹。
從人民幣、港幣和美元三角固定來看,香港釘住美元,放棄了貨幣政策;大陸釘住美元,但由于資本不完全流動,貨幣政策部分獨立,只有美國才擁有獨立的貨幣政策。在三角固定中,美國居于主導地位,香港和大陸處于從屬地位,因為港幣和人民幣主動釘住美元,而美元是自由浮動貨幣,不用維持美元對港幣、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因此美國可以獨立地決定自己的貨幣政策。而香港和大陸沒有選擇,為了穩定匯率,不得不跟著美國貨幣政策走,這是三角固定匯率的特點。值得指出的是,盡管大陸人民幣不能夠完全自由兌換,資本不能夠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相對獨立,但是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和經濟高度開放的情況下,美國貨幣政策對中國的影響日益增大,如美國的貨幣寬松政策導致美元貶值,人民幣升值壓力上升,為了穩定匯率,央行必須買進外匯,投放人民幣,貨幣政策處于被動地位。就三角固定的整個匯率系統而言,港幣和人民幣主動釘住美元,美國處于貨幣政策的主導地位,不會干預匯率,干預匯率的任務主要由香港和大陸自己完成。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下,美國調整貨幣供給和利率,必然會影響到香港和大陸,如美國貨幣增加供給和利率調整,流動性上升,熱錢流入,為了維持匯率穩定,香港和大陸必須吸收這些流動性,港匯占款或人民幣外匯占款會增加,資產價格上漲,通貨膨脹預期上升。因此美元貶值,港幣和人民幣升值壓力上升,沖銷干預的壓力加大。同時美元幣值的變化對港幣和人民幣影響也較大,如美元走弱,人民幣和港幣也跟著美元貶值;如果美元升值,港幣和人民幣也跟著美元升值。另一方面美元走軟,美元的吸引力下降,意味著港幣和人民幣的吸引力上升,港幣和人民幣的升值預期上升,升值壓力增大。為了維持匯率穩定,中國的貨幣政策調整必須要考慮到美聯儲貨幣政策的變化。
總之,人民幣與美元匯率保持穩定,資本不完全流動,貨幣政策是部分獨立的,而美國貨幣政策是完全獨立的。實際上,我國央行往往會陷入調控困境,為了維持匯率穩定,必須投放本幣,流動性上升,通貨膨脹壓力上升,這樣央行又必須大量回籠流動性,會推高貨幣市場利率,如果存貸款利率提高,資本將進一步流入。因此為了提高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必須加強對資本流動和利率變動的管理,這樣才有利于央行在維持匯率穩定的同時,可以通過貨幣政策工具實現國內經濟目標。不過,提高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最終還是需要人民幣匯率增加彈性,人民幣匯率市場化是人民幣匯率體制改革的既定目標。隨著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加和資本賬戶的逐步開放,人民幣匯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需求和供給的變化,匯率對貨幣政策調控反映更加靈敏,在宏觀經濟政策的傳導中也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摩根士丹利研究部.人民幣匯率機制會如何演變,北京:中國證券報,2009年7月2日。
二、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積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巨大的精神寶庫,也是一個復雜又矛盾的有機整體,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思想,其基本精神、對家庭倫理道德的規范認知和對和諧文化的剖析,對個案社會工作產生著重要影響,為個案社會工作者處理工作者與案主,工作者與家庭及工作者與社會環境的關系提供了指南。
(一)公平、公正的社會價值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倡導社會公平和正義,《禮記》中提到“天下為公”,天下也就是“社會”,人們對“公”的理解,體現了人民對于社會公平的向往和追求。而社會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實際的工作中,往往會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行政干預、輿論壓力是常見現象,這些都挑戰著個案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價值觀和職業底線,這就需要個案社會工作者堅持原則,做出理性判斷和選擇,還要通過大量的社會實踐來豐富自己處理復雜實務中所要面對的困難和干擾,也需要專業的督導來幫助從業人員不斷強化職業技能和完善職業素養。
(二)長幼有序的家庭倫理觀
中國傳統文化非常重視“家”的概念,并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規范和制度。在傳統的家庭關系中,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和處事原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家庭倫理中要求晚輩尊敬長輩,婚姻道德中則要求妻子忠誠于丈夫,這些都維系著家庭的穩定和完整。個案社會工作者幫助案主解決家庭問題時,應積極引入這些思想,啟示現代人對傳統倫理道德的接納和吸收。在家庭關系中,父母要做好表率,孝順父母,提攜晚輩,妻子忠誠丈夫,丈夫也要體恤妻子,幫助家庭建立和維持一套穩定、和諧的倫理觀念,以便更好地解決家庭關系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三)和諧文化的普世觀
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在社會各個階層和領域中推廣“和諧”思想,倡導人與人之間要和善以對,人與社會要友善相容,人與環境要友好相處。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社工實務時,也應懷抱這一套普世價值,不斷豐富自己的人文情懷去接納每一個案主,關愛案主,不因他們的民族信仰和階層背景而歧視、區別對待。與此同時,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幫助案主分析問題,幫助他們適應社會環境轉變,更快地融入其中。在這個過程中,個案社會工作者也能不斷豐富自己的社會情感,提升專業價值。
三、中國傳統文化對個案社會工作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套普遍適用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是在這筆豐富的文化遺產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時展的價值觀念,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定的阻力。
(一)傳統文化對人性的壓抑
傳統文化中一直要求人們塑造共性人格,維護群體的整體價值,孔子的“克己復禮”要求人們克制自己,完全依附于整體之中,朱熹則讓人們忽視對個人利益的政策追求,“存天理,滅人欲”。可見,傳統文化過分壓抑個體需求,容易造成個體潛能被埋沒,也極易導致人格的扭曲,長此以往,對個人和社會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個案社會工作在國內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并不熟悉專業的社會工作流程,加之很多案主并不是主動尋求社工機構幫助,這導致個案社會工作者在工作中很難與案主建立關系,案主的需求和困難無法及時、準確地被獲知,及時發現有問題,也無法有效地找到問題的根源,這對個案社會工作的開展造成比較大的阻礙。因此,社工人員不僅要了解傳統文化,還要審視傳統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學會趨利避害地運用這些傳統文化因素。
(二)傳統婚姻家庭觀與現代社會的沖突
傳統文化中對婚姻道德要求極多,但是多站在男性立場提出,完全忽視女性權利。而隨著時展,女性的需求也逐漸受重視,傳統的婚姻觀也要發生轉變。但是社工人員在處理作家庭社會工作實務時,常常會發現男性會利用傳統的婚姻觀約束女性而放縱自己,有些甚至對女性實施“家暴”。而很多身處偏遠地區,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女性大多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態度拒絕他人的關心與幫助。個案社會工作者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要用于嘗試與案主溝通,在對他們進行必要的人文關懷之外,還要以平和的心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理性地評判是非對錯,幫助案主找尋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三)傳統文化對規范的片面化
我國傳統文化對很多規范存在單邊規定,如在醫患關系中,對醫生的規范是“救死扶傷”,要求“醫者父母心”,卻對患者沒有任何要求。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容易受傳統文化影響,單方面考慮某一方的處境,這對問題的合理解決是極為不利的,必須多元化地看待各類規范。
四、結語
中國傳統文化為我們留下寶貴的思想精華,這些精華規范著人們的行為,對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社工人員也要注意到,傳統文化隨著時展和西方思想的影響,也在不斷發生改變,許多原本正確的觀念,也許在潛移默化中發生了變化,增加了不合理成分。個案社會工作者應認識到傳統文化的多重影響,辯證地看待和處理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