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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創新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17 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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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創新論文

篇(1)

金融服務業進行創新的建議

1立足市場及客戶,追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金融服務業之所以要進行創新的原因,說到底還是為了迎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客戶的要求,為此,金融服務業在進行創新的同時,應該立足于市場及客戶,這樣才可以最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滿足自身的發展要求。金融服務業創新是增強自身實力,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因此每一項金融品種的創新,都要與客戶緊密聯系在一起,當然為了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追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也是無可厚非的。客戶是金融服務業得以生存的最根本保證,而客戶的要求則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息息相關的,因此,金融服務業的創新必須根據市場要求進行創新,積極開發出符合客戶需要的金融產品。這在客觀上就要求我們在進行創新時,既要考慮實際情況,同時還要符合市場發展的規律和客戶的需要。一旦推出的金融產品有市場、有客戶、發展前景可觀,那么我們就應該盡量使之盡善盡美,成為吸引客戶的“亮點”;反之則要盡快轉型,發展其他的金融產品。只有這樣,隨著市場和客戶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自身的創新,才可以立足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并可以取得很好的發展。

2提高員工素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銀行這個最為普通的金融服務業中,柜臺是對外服務的窗口,與客戶的接觸最為頻繁,也是最為密切的,可以說在客戶心目中,銀行的金融服務水平如何完全是取決于柜面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態度的,為此,加強柜面人員的服務管理,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的重要環節,也是金融服務業進行創新的重要方面。首先,是要加強對員工的金融知識的教育。客戶在選擇某種金融產品時,很多時候,對這種金融產品是一無所知的,這個時候,工作人員就成為了客戶獲取信息的最直接的對象,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員工自身的金融知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客戶咨詢的金融產品,或是想辦理的某種業務,工作人員對客戶的詢問表現的一無所知的話,只會引起客戶的反感,從而造成客戶的流失,那么對于該銀行的發展是很不利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要對員工進行各種培訓,利用培訓班、網絡學習等形式,帶動員工學習各種新業務、新知識的熱情。使得員工可以熟練掌握金融產品的相關知識,對于客戶的詢問可以對答如流,并為客戶提供適當的建議,從而滿足客戶的需求,提高客戶的滿意度,提升競爭實力。這才是進行金融服務創新的最根本目的。其次,還要強化對員工的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銀行的工作人員除了要有足夠的金融知識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種熱情的服務態度。要讓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或是購買金融產品的同時,可以保持一種愉悅的心情,這才是擁有忠實長久客戶的最佳途徑。為此,要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使工作人員樹立一種正確的工作觀念,增強自身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要求員工具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主動熱情工作觀。只有從思想上提高員工的認識,才能指導員工的實踐,才能更好的開展工作,才能真正實現金融服務業的創新。

3完善金融服務創新激勵機制,加強制度創新。一套有效的金融服務機制,是增強金融服務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要進行金融服務業的創新,完善金融服務的創新體制,則會成為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務創新組織建構和制度依托,培養一批具有現代化科學技術和金融理論實踐水平的人才,則是當務之急。只有為金融服務業培養出一批這樣的人才,才可能適應目前經濟迅速發展的各種要求。當今社會,客戶對于金融服務的要求已經開始進入快節奏的氛圍之中,客戶要求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面對這種要求,金融服務體制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滿足客戶的這種需求。創新金融服務體制,以客戶的需求為核心,從而滿足客戶的各種新的需要,提升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不斷提升自身的客戶滿意度,從而順利實現金融服務機制的創新。

國內金融服務業創新面臨的挑戰

1銀行的經營壓力加大。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很多先進的科學技術被應用到金融服務業中,促進了金融工具盒融資手段的不斷創新,使得金融市場的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時也帶來了金融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復雜化,使得客戶對于金融服務的要求也加強了,由此就加大了銀行的經營壓力。

篇(2)

我國是世界上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眾多,且農業作為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重視其金融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金融改革體系,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1]。但在改革過程中,農村經濟發展中出現“金融弱化”等問題,在市場經濟調節的前提下,很多金融機構不愿意涉足農村等經濟落后地區,其只愿意在農村地區“吸儲,而不愿意向農村地區放貸,因此,資金大多流向經濟效益高的發達區域。但我國政府逐漸意識到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性,并提出鼓勵農村地區積極探索改革,加快農村地區金融制度的創新等政策,以期深化農村地區金融改革。

一、農村金融體系的概況

農村金融體系由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組合而成的一個為農村、農業發展通融資金的有機整體,分為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2],其中合作金融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因共同利益而自愿參股,在資金上互相幫助、互相融通的一種特殊資金融通方式;商業金融主要是指商業性質的銀行對農業地區發放貸款,如地區商業銀行等;政策金融是指在貫徹政府經濟政策的前提下,不以商業性的標準為原則,而以國家的信用為根本,在農業的相關領域進行資金融通,保護、支持農業的生產,提升農村地區人民收入,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一)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狀況及發展態勢

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主要以改革開放為界限,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金融體系主要分為以下兩個發展階段:一是以后,在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同時,也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徹底改造,形成新的農村金融體系,到1951年,成立“中國農業銀行”,且第一次提出要“幫助農民、深入農村、發展生產、解決困難”的方針[3];二是1953年成立農村信用社,與農村供銷合作、農業互助合作一起稱之為農村合作化的3種形式[4]。在1979年改革開放以后,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首先1979年—1993年,形成農村信用社的主體地位;其次1994年—1996年,開始構建農村金融體系新框架[5];最后1997年—至今,形成多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由正規和非正規兩種金融機構組成,其中正規的金融機構有非銀行類和銀行類兩種;非正規金融機構有農村合作基金會、民間私人借貸組織等,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該三大金融機構形成了現在農村政策金融、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分工的農村金融格局。結合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趨勢可以發現,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逐漸增多,但仍舊以政府金融為主,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區域的發展前景仍然不樂觀,必須加大對相關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繁榮農村地區金融機構。

(二)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存在的農村金融問題是需求得不到滿足,存在金融抑制現象,且農村地區金融的市場特征需求群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金融需求群體廣泛,有小微企業、農戶、有農村個體戶等最主要的金融服務是短期經營性貸款需求及少部分的資金結算需求[6]。但由于該群體滿足貸款新要求的信用擔保能力有限,對其投放的風險保障程度較低,形成了被金融機構邊緣化的群體特征,如我國某農業大省,其全省的農村信用社存款數量僅僅占到全部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35%左右,但是其“支農貸款”卻占到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90%以上,從數據可知,農村大部分資金支持都依靠單一的農村信用社,這很難滿足該省農民、農村、農業對金融的需求;其次,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多元化。由于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現象,即城鄉差距、地域差距等,除了存貸款這最基本的金融服務需求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還需要一些理財、信息、管理等相關服務的需求。因此這就體現了金融工具的多元化,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工具太過單一[7],只能體現存貸款業務,金融創新工具基本無法進入到農村市場。

二、市場經濟視閾下進行農村金融改革的原因

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所處客觀經濟環境和自然條件的差異,經濟落后地區的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制約的因素及程度遠遠超過發達地區,以致出現發展緩慢、停滯不前的現象。但是,在當前國有商業銀行、保險行業、理財機構逐步向落后的農村地區靠攏的情況下,大大豐富了金融市場,因此,必須立足于市場經濟視角,深入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協調國民經濟發展[8]。

(一)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對于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先應深入分析其出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經濟原因,農村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相較于城市更低,其生活來源較少,部分落后地區完全依靠土地、山林,因此農民增收困難,很多農村金融機構無法融資或者融到優質資金,阻礙了農村信用社等機構的基本功能;其次政策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支持力度不一樣[9],支持“三農”發展的效果不明顯;三是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不完善,使得部分非正規金融機構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主力軍,但該類機構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礙著國家金融政策的實施。

(二)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具體因素

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具有一定特殊性,提高了農村金融機構外部環境的復雜性,不僅需要面臨政策風險、市場變化風險,也要面對不定期的自然風險,因農業的生產周期較長,在其生長過程中,任何形式的自然災害,如病蟲害、洪澇災害、干旱等,都有可能讓農業生產完全覆沒。此外,農產品上市期間,同一種農產品會在同一時間大量涌入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價格的波動,即使有農產品的期貨市場,但也只能規避某一時間段的風險,而且個體農戶無法參與到規避過程。影響農村金融發展的因素還有土地產權,產權是以法律法規為基礎,通過經濟所有制表現出歸屬的一種形式,主要包括使用權、支配權、占有權、收益權和所有權[10],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只擁有土地的經營權,而沒有處置權和所有權,無法對土地進行買賣,因此,農民需要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時,不能提供法定的相關抵押品,且集體也沒有權利幫助農民進行抵押。

三、市場經濟視閾下進行農村金融改革的途徑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農村地區金融業務逐漸增多,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應首先明確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方向及思路,政府應制定相關的政策,規范農村金融市場,基于市場經濟視角,建立公平的競爭平臺,堅持從農民最基本利益出發,積極為農民謀福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

(一)營造良好金融環境,創新農村金融制度

針對農村經濟狀況,應適當創新農村金融制度。首先,對農村現有土地制度進行創新,將流轉權、用益權和擔保權賦予承包土地,但也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的關系。地方政府可以頒發土地使用權證、集體的土地證,對農民居住的房子賦予抵押權、擔保權等金融功能,拓寬農民財產收入途徑。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平臺,用于土地流轉和農村房地產交易,設置科學的交易雙方準入門檻,防止土地流轉的非農趨勢,保障農村用地的合理性,并確保農村房屋建筑的資本屬性;其次,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政府應積極宣傳農村金融新體系,改變農民對金融的“狹隘”看法,使得農民深入了解金融產品,并主動獲取金融機構的幫助。此外,金融機構也必須建立起完整的內部管理體系,立足于區域實際發展情況,更好地服務于“三農”。

(二)增加財政支持力度,做好相關惠農工作

政府在農村金融機構改革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基于市場經濟視角,必須增加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的支持力度,做好相關惠農工作,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開展:第一方面,科學設置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完善農村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配備齊全的金融設備,提高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水平。與農業其他建設相同,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量大,且維護成本、投資成本較高,大部分商業性銀行不愿意承擔甚至無法承擔這些領域的投資,因此,政府機構必須發揮宏觀調控職能,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支付的硬件環境;第二方面,增加農村地區的資本供給,政策金融應根據國家農業政策,加大對農村等落后地區資金的注入力度,結合地區農業發展優勢,重點扶持綜合農業,轉變農村地區經濟結構,促使農村地區經濟往產業化方向發展,通過發行中央銀行的再貸款,保障農村地區資金的充足供給。

(三)立足農村金融市場,創新農村金融產品

農民群眾對金融產品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農村金融機構,如農商銀行等,應增加服務手法,結合農村客戶意見,推出價格合理、種類豐富、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開辦個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減少金融活動中的工作環節,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和質量,不斷挖掘潛在優質客戶,并準確定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注重其社會責任,幫助低收入家庭和創業家庭,堅持服務于“三農”,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前提下,制定靈活的貸款制度,不僅滿足農戶對生產經營資金需求,也保障貸款的利息收益。此外,也應健全農村貸款制度,完善農村信用體系,穩定農村金融市場,加強農村金融監管,政府可以設置專門的再擔保制度,進一步保護農村金融機構,防止出現農民無家可歸、無地等情況,采用財稅手段,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投入農村金融建設。在科學技術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可以引入現代化金融監管產品,動態監測農村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好相關風險的防范,確保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穩定。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在提升農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也對其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政府重視“三農”問題的時代背景下,農村等經濟落后地區必須抓住這一機遇,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基于全面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形成一個平等競爭、廣泛覆蓋、功能互補、定位合理的農村金融平臺。政府也應加大對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視程度,適當增加財政支持力度,根據農民的實際需求,推出創新的農村金融產品,完善相關的農村貸款和存款制度,建立農村信用體系,輔之以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政策,穩定農村金融市場,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金融監管,提升農村地區經濟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將更多資金引入農村地區,支持農村的經濟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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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高強,尚曉,李揚俊.烏魯木齊建設西北區域金融中心探討——基于分階段建設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思考[J].金融發展評論,2015,No.7010:89-98.

[4]楊帆,宋鵬飛.低碳生物技術創新與應用的法律激勵機制研究——以珠三角地區為例[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v.1404:17-23+31.

[5].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商業銀行網點管理轉型研究——以郵儲銀行管理模式研究為例[J].經濟研究參考,2015,No.26835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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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婧,朱承亮,鄭世林.不良貸款約束下的農村信用社績效——來自陜西省8市86個縣(區)的證據[J].中國農村經濟,2015,No.37111:63-76.

[8]覃振鋒.引領長線資本投資建設廣西文化產業園區發展對策——新常態下廣西文化產業發展新突破研究系列論文之五[J].沿海企業與科技,2015,No.16906:47-50.

篇(3)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0)03-0004-04

一、微型金融理論與實踐

微型金融是小額信貸的廣義范疇,是小額信貸金融多樣化和持續化的結果。因此研究微型金融的理論是在小額信貸理論基礎上的。小額信貸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它的起源是受到金融深化論、金融創新等理論的啟發。在這些理論的支持下,小額信貸理論乃至以后的微型金融理論才得以發展。

(一)金融深化理論

20世紀50年代格利和肖發表了三篇關于發展中國家金融問題的論文和著作:即發表于1955年9月號《美國經濟評論》上的題為《經濟發展的金融方面》一文、發表于1956年5月號《金融雜志》上的題為《金融中介體和儲蓄――投資過程》一文和1960年由布魯金斯學會出版的《金融理論中的貨幣》。在他們的這些開創性研究中,闡述了金融和經濟的關系、各種金融中介體在儲蓄――投資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貨幣不是貨幣金融理論的唯一分析對象,除貨幣體系(包括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外,各種非貨幣金融中介體也在儲蓄――投資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儲蓄者的儲蓄轉化為投資者的投資,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生產性投資水平。同時,他也從發展中國家金融發展本身落后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發展的理論基礎――發展中國家金融發展過程中的資金流動模型:該模型集中關注怎樣將發展中國家一個部門的剩余儲蓄(投資機會較少)向其他具有豐富企業家才能的部門轉化。

另一名經濟學家戈德史密斯在其著作《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提出了金融結構和金融發展概念,討論了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金融結構模式,并且通過對金融結構和金融發展進行實證研究,開創了金融結構和金融發展理論的研究基礎。他認為金融結構是指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和相對規模,指出金融理論的職責是找出決定一國金融結構、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量的主要經濟因素,并闡明這些因素怎樣通過互相作用而促成金融發展。

格利、肖、戈德史密斯的開創性研究為20世紀70年代產生金融深化理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淵源和分析思路。1973年美國經濟學家麥金農和肖放棄了以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金融體系為對象的研究方法,轉而研究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問題。他們在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理論,該模型說明了凱恩斯主義低利率刺激投資的政策模式在發展中國家的不適用性:有管理的低利率必然會要求在有管理的貸款市場上進行信貸配給,而信貸配給將使低效率的投資獲得廉價的貸款,從而阻礙了經濟增長,即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欠發達歸咎于金融抑制。在他們看來。由于利率扭曲的存在,造成了整個社會的平均收益率偏低。因而,他們主張發展中國家應該取消上述金融抑制政策,通過放松利率管制、控制通貨膨脹使利率反映市場對資金的需求水平,使實際利率為正,恢復金融體系集聚金融資源的能力,達到金融深化的目的。

從格利、肖以及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發展理論到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貨幣金融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得到進一步的拓展。然而前者并不專門以發展中國家作為分析對象。通過比較研究解釋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揭示金融發展的原因。后者專門以發展中國家作為分析對象,通過分析利率狀況,重點考察金融發展的結果,關注金融市場的信貸配給機制,它將一般均衡利率運用到金融理論中,改變以往的主導性看法――金融部門和其他經濟部門不同,金融部門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政府的干預,主張應當盡可能地減少政府對金融的干預。

(二)金融創新理論

金融創新理論最早是由熊彼得(J.A.Schumpeter,1912)年提出的,用它來研究經濟周期和社會過渡問題。他認為金融創新就是在金融領域中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是各種金融要素的新的組合,是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改革。自此之后,一些西方學者面對從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的金融領域大規模和全方位的創新活動,開始把創新理論引入金融研究中,提出了金融創新的概念,并把金融創新的原因、效果和對策發表了各自的見解。

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的論述和對金融創新的原因研究上。希克斯(1969)和尼漢斯(1983)從交易成本角度探討金融創新問題,認為金融創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內涵雖然復雜。但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貨幣需求與金融創新聯系起來考慮。得出了以下邏輯關系: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貨幣需求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產生對不同類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經濟個體對需求預期發生變化。交易成本降低的發展趨勢使貨幣向更為高級的形式演變和發展,產生新的交換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地降低交易成本就會刺激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可以說金融創新的過程,就是不斷降低交易成本的過程,交易成本的降低又會不斷地推動金融創新。西爾柏(1983)主要是從供給角度來探索金融創新的成因。建立了約束誘導型金融創新理論,研究中建立了一個線型模型對動因加以說明。西爾伯從尋求利潤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創新這個最積極的表象開始進行研究,由此歸納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最大的利潤,減輕外部對其產生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TJ"行為。西爾伯認為,金融壓制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政府的控制管理,其二是內部強加的壓制。為了保障資產具有流動性的同時還有一定的償還率,以避免經營風險,保證資產營運的安全,金融企業采取了一系列資產負債管理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方面雖然確保了金融企業的營運穩定,另一方面卻形成了內部的金融壓制。兩個方面的金融壓制,特別是外部條件變化所產生的金融壓制會使實行最優化管理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金融機構尋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創新。這就是微觀金融組織金融創新行為的誘因。以T.H.Hannon和J.M.McDowell(1984)認為新技術的出現及其在金融業的廣泛應用,為金融創新提供了物質上和技術上的保證,引發諸多以電子化、網絡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大大縮小了金融活動的時間和空間的距離,這樣金融創新使成本降低成為可能,并能使人們采用新的手段,更好地將風險分散在經濟運行之中。

20世紀中后期以來大量的文獻研究了金融創新的效果。如Van Home(1985)指出過度創新會增加社會成本以及出現泡沫現象。A.Saundres(1987)提出金融創新會使風險轉移,但并不消失且可能導致未來的經濟危機。Peter Tufano等(1995)結合案例論證了金融創新對社會福利的改善。Michael I

Pawley等(1992)指出創新使廣義貨幣總量難以確定,會削弱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還有一些學者從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創新的研究也在逐步深化。德塞(Desai)和勞(Low)的特征需求論是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解釋對新的金融產生的需求,特別是由于環境的變化、風險增加和多樣化,通過新金融工具的需求即對金融工具的新特征或傳統特征進行新組合的需求來達到彌補由于各種變化所帶來的損失。對新的特征的需求有兩個動因:通貨膨脹和名義利率飆升,提高了不附帶利息的現金余額的機會成本,新的金融產品將流動性和通常與市場利率接近的收益結合在一起:利率和匯率的易變性使投資和交易風險增加也刺激了金融創新。格利(J.Gurley)和肖(E.Show)認為,金融中介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是盈余或赤字企業的需求和偏好于金融部門提供的服務相匹配的結果。肖還認為,當舊的融資技術不適應經濟增長的需要時,它表現為短期金融資產的實際需求靜止不變,因此必須在相對自由的經濟環境中,用新的融資技術對長期融資進行革新。事實上。經濟增長本身又為長期融資創造了市場機會。而金融創新是對這種機會做出的反應。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可以擴大金融機構滿足需求或增強適應需求的能力。從而有利于金融創新的開展。

(三)信息不對稱理論和管理成本理論

斯蒂格利茨等人認為,盡管金融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但這要取決于以下兩個主要條件:一是儲戶對金融機構的信心,二是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進行高效率且低成本的篩選與監督。金融機構要想高效率、低成本的篩選借款人。就必須對借款人的投資項目有充分的了解。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金融機構往往不會比借款人更容易了解投資項目的情況。金融機構通常會熱衷于經濟穩定條件下有著豐厚利潤的項目,但恰恰就是這些項目,在經濟出現波動時,造成的損失往往更大。此外,金融機構管理者在經營業績的獎懲上也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

新制度學派的代表人物諾斯的管理成本理論認為,政府管制需要耗費資源,是要花成本的。管制目標的確定以及管制措施的實施,應與管制的成本結合起來,管制的成本分為直接資源成本和間接效率損失兩部分,直接資源成本主要是管制機構自行管制時所耗用的資源以及被管制者為遵守管制規定而消耗的資源。間接效率損失包括道德風險造成的效率損失、管制可能削弱競爭而導致的低效率、管制可能阻礙金融創新而導致的低效率、管制過于嚴格造成的低效率。

小額信貸由于其特殊性。客戶貸款金額小、抵押品缺乏、客戶一般無信用記錄。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銀行無法挑取優質的安全客戶,為此銀行會對所有客戶收取較高的利率,從而使一些效益好有潛力的客戶退出信貸市場,其結果導致信貸市場無效率。但在小組共同貸款下,安全的借款者會尋求安全的借款者,有風險的借款人只能尋求有風險的借款人。后者易于拖欠,因而小組成員有可能為其他成員的拖欠多付,而前者的可能性要小。盡管金融機構收取的是同一利率,但安全的借款人所付的實際利率要低,因為他們的預期成本較低,因而他們會更愿意貸款。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把風險大的借款人的成本轉移給這些借款人本人。從貸款人來講,把優質客戶拉回到信貸市場,提高了市場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低成本有可能使金融機構進一步降低利率,從而進入良性循環。

二、微型金融研究動態

(一)微型金融國外研究動態

二戰結束后,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建立了獨立國家,這些國家基本上都面臨著經濟相對落后、農業為主要經濟產業、缺乏工業技術、貧困人口比例較大,以及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劣勢等問題。在當時的古典假設下――資本積累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發展經濟學家W.A.劉易斯、B.H.萊本斯坦得出結論。這些國家的“農民需要的資本遠超過他們能夠進行的儲蓄”:“信貸對于一些領域,特別是小農業和小工業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由于當時的普遍認識是窮人因為缺乏擔保,借貸的風險較高,而且農村人口分布十分分散,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交易成本較高等原因導致農村金融市場失靈,農民和小手工業者無法通過金融機構的借貸服務獲得足夠生產所需的資金。因此。這一階段學者研究得出的結論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應該承擔起直接提供農業信貸的重要責任,建立國家所有的專門的農業發展銀行,為本國的農業發展和農業生產提供有補貼的貸款。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時期的經濟學者強調為低收入者提供低息貸款,并沒有對貸款規模和還款期限進行規定。限制信貸規模是后來的研究在總結非正規金融市場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得出的意見。

20世紀60、70年代出現了一系列“短命的實驗”,這些“實驗”主要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通過項目的形式為窮人提供的信貸服務。雖然這些項目為發展中地區的困難農戶、小手工業者提供了生產資金。不同程度上幫助他們擺脫了貧困。但是,由于當時的理論研究主張實施較低的貸款利率,所以項目實施時刻意壓低了貸款利率,不能彌補項目的操作成本,必須依靠外部資金的不斷注入來填補成本缺口。以至于當后期資金不繼時,許多項目的持續發展陷入了困境。另外。這些項目在貸款手續和信貸產品的設計上仍然參照傳統金融機構的模式,貸款規模較大、還款期限較長,不能貼近貧困人群的實際需要,致使大部分項目以失敗告終。

20世紀70至80年代階段的微型金融實踐產生了一些非政府機構提供制度性微型金融服務的成功案例。如孟加拉鄉村銀行(由經濟學教授尤努斯創辦于1976年),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鄉村信貸部(成立于1970年,借1983年印尼政府放松對利率管制的機會,在1984年調整小額信貸產品后實現自身的持續發展),玻利維亞陽光銀行(成立于1992年,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非盈利性組織PERDEM),國際社區資助基金會鄉村銀行(于1985年首先在拉丁美洲成立,其小額信貸項目后來還擴展到一些非洲國家)等等。

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微型金融模式或者實踐機構還可以根據其目標側重上的不同,清楚的分為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兩大“陣營”:一方更注重微型金融的扶貧效果,另一方則更側重信貸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但是隨著信貸技術和金融產品的發展,兩大“陣營”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出現了融合的趨勢,微型金融實踐開始追求“雙贏”的目標,從而使微型金融成為研究持續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微型金融發展的歷程中可以看出微型金融從理論到實踐再到追求可持續經營的發展曲線,在這期間國外學者針對微型金融的不同方面均有研究。

第一,利率問題。微型金融的衡量指標有存貸款利率、存貸款利差、風險指數、還款率、壞帳率以及

業務覆蓋率等等,但是貸款利率是被學界普遍認為最重要的指標,關于微型金融利率的種類和有關利率設定的問題有以下研究。Femandof2006)詳細解釋了小額信貸的利率高于一般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是由于小額信貸業務本身的諸多特點決定的,認為將二者的貸款利率水平簡單相比較是不合適的。他利用除中國以外的亞太地區開展小額信貸較多的國家的事例分析并指出強行人為的壓低利率是不可取的,利率管制措施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反而會起到反面的作用,在最后他提出了政策制定者應如何幫助小額信貸機構提高運作效率等辦法來降低利息率的具體措施。Aghion與Mordueh(2000)從小額信貸機構提高還款率的機制設計的角度討論了小額信貸的可持續性。Helms和ReiUe(2004)分析了利率管制和小額信貸的關系與前者對后者發展的影響,提出了如何促進小額信貸實行較低利率而有效率的提供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在俄羅斯小額信貸項目(theRussian Mierofinance Project)(2000)中的研究,他們分析了小額信貸項目的定價機制中決定利率水平的還款期限安排和價格條款、計息的不同方法對實際利息率水平的影響,以及小額信貸的定價與其可持續性的關系。并提出了如何提高實際有效利率(theEffective Interest Rate)方法設計。

第二,小額信貸的作用。小額信貸乃至日后的微型金融在幫助貧困和中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方面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亞洲銀行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微型金融商業化將使貧困人口從中獲益。聯合國將2005年定為小額信貸年。可見小額信貸寄托著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期望。它的積極作用也逐漸突顯體現在幾個方面:針對改善收入分配,Gonzalea--Vega(1984)認為:信貸不僅改善資源配置,而且改善收入分配。由于生產者之間收入的差異是由生產機會的差異和初始稟賦的差異引起的,得到信貸作為可變投入的來源,使初始稟賦多樣化,可以減少收入差異;若將信貸投資于物質和人力資本,改善生產機會,也可以減少收入差異。匹斯克(2002)認為:小額信貸的創新之一是以現金流為基礎,提供了改善收入分配的可能性。以資產為基礎的借貸中貸款額度與擔保的價值相關。這樣的關系強化了已經存在的財富和收入分配的關系,即:有產者可以得到信貸,而沒有資產者得不到信貸。這限制了沒有資產者的收入增長。現金流借貸中,貸款額度以他們貸款周期中預期經營可得到的現金為基礎。這種方法能夠使那些沒有什么實物資產,而有良好的經營觀念者得到信貸,改變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對于收入增加的這一作用。墨達克(2002)回顧以往研究小額信貸對反貧困影響的文獻,得到的結論之一是,盡管許多研究的質量尚待改進,但大量的證據(Wright,2000:U,NICEF,1997;Khandker,2001)正在證實小額信貸具有增加信貸者收入的效果。Remenyi(20001發現:“得到信貸的家庭收入比沒有得到信貸的家庭收入明顯提高。在印度尼西亞。12.9%的貸款戶年平均收入增加,來自非貸款戶的數據只有3%增加(控制組);在孟加拉,29.3%的貸款戶年平均收入有增加,非貸款戶是22%增加;在斯里蘭卡,貸款戶是15.6%增加。非貸款戶是9%增加:在印度的案例是貸款農戶46%增加,非貸款戶是24%增加。對剛剛低于貧困線的農戶效果好些,而對最貧困戶改進的最少。”還有改善福利和降低脆弱性的作用,墨達克(2002)同時還發現大量的研究(Wright,2000~Zaman。2000~McCulloch&Bauleh,2000)證實小額信貸具有降低脆弱性的作用。Elizabeth Littlefield(2003)指出:小額信貸能使貧困者保護、多元化和增加他們的收入來源,這是他們擺脫貧困和饑餓的基本途徑。借小額信貸捕捉商機、為孩子付學費或者是填補現金流的缺口是向打破貧困循環邁出的第一步。同樣,貧困家庭會使用一個安全、便利的儲蓄賬戶積累足夠的現金,以便能使小商販擴大進貨,或者能夠修理漏雨的屋頂,支付衛生保健費用,或送更多的孩子上學。

第三,可持續性問題。微型金融的可持續問題及如何實現可持續問題一直是國際學術界關注的熱點。目前對可持續發展的主流看法是一家微型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其金融服務運營產生的收入來補償它所有的成本項目。包括資本成本和營業成本,補償對通貨膨脹和補貼進行的調整,以及一個足夠的以補償可能要注銷的壞帳的準備。國際學術界對微型金融可持續性的研究主要體現在以財務可持續研究為基點,通過對微型金融項目財務狀況的分析,判斷其是否達到操作可持續,或者經濟可持續。然后再從收入和成本兩個角度對影響機構實現財務可持續的各個組織管理因素進行分析,找出實現財務可持續性的途徑。研究這個問題的代表人物有Yaron、Christen、Rhvne、Vogel和Morduc等。

在這些實踐理論和時間研究的支持下,微型金融在一些國家已經取得了成功,如孟加拉國的Grameen銀行、玻利維亞的Banco Sol銀行和印度尼西亞的Unit Desa項目等。這些成功帶給人們的啟示是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窮人貸款,小額信貸機構能夠擴大目標客戶的覆蓋范圍,幫助更多窮人建立自己的微型企業。增加收入;同時還可以克服小額信貸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對稱、抵押品缺乏等固有劣勢,保持較高的貸款償還率,并進而實現盈利、財務自立和穩定發展。因此。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觀念在全世界迅速傳播,遍及非洲、亞洲和東歐的發展中國家,甚至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挪威等,也出現了大量小額信貸服務機構。

(二)微型金融國內研究動態

相對國外對微型金融的研究,國內對微型金融的研究起步較晚,參與研究的機構也較少。杜曉山、孫若梅、茅于軾等是在微型金融研究和實踐方面比較突出的幾位。

杜曉山根據微型金融的宗旨、目標、資金來源和組織機構,將其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主要是以探索我國微型金融服務和微型金融扶貧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議為宗旨,以國際機構捐助或軟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民間或半官半民組織形式為運作機構的微型金融試驗項目。第二類,主要是借助微型金融服務這一金融工具,以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農業銀行1為運作機構的政策性小額信貸扶貧項目。第三類,農村信用社根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信貸扶持“三農”(農業、農村、農民)的要求,以農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貸款為資金來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并與孫若梅在全面系統回顧和分析中國小額信貸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發揮小額信貸的反貧困功能和金融服務功能:加強規范和監管:逐步實現靈活的利率政策:不斷進行管理人員和基層人員的培

訓,對項目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實現從補貼性小額信貸到持續性小額信貸的轉變其關鍵是經營策略和經營目標或宗旨的轉變,要從政治目標為主導轉變為以經濟和政治社會目標并進,從政府行為轉變為順應市場行為。

社科院農發所孫若梅在她的論文中提出幾點假設:第一,從鄉村銀行模式開始,中國對小額信貸首先接受了“小額信貸是有效的信貸扶貧工具”這一假設。在這種假設下,這一階段開展的項目多在最貧困的地區,或一般貧困地區中強調到達最貧困戶。將小額信貸作為改善公共部門提供公共產品效率的工具。第二,小額信貸能夠在幫助窮人的同時,實現機構自身的持續發展的假設被廣泛接受。隨著先行項目規模的擴大和個別先行項目初期目標的實現,實現基層的自負盈虧目標似乎很快成為現實。項目在操作層面的持續性成為評價小額信貸成功的重要指標。在中國的小額信貸實踐中,并沒有出現這種“雙贏”的案例。目前的狀況是所有的試點都需要外部的技術支持、培訓和資金資源。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是持續性的簡單道理,但制約因素是:利率政策和市場特征都決定了機構沒有增加收入的途經:壓低成本要與保證貸款質量之間進行權衡。第三。“雙贏”作為長期戰略的假設。在中國的實踐中,一些以扶貧為宗旨的項目,在同時追求持續性和扶貧兩個目標時感到缺乏應對的策略。通過追求瞄準貧困和持續性目標,實踐中暴露出一些不足。導致問題的原因有幾方面:可能是項目管理能力有限造成的,可能是對小額信貸制度理解的偏差導致的,也可能受到中國經濟社會背景下的制度和政策的影響。這樣對金融持續性目標和服務于最貧困目標的理解清晰了一些。金融持續性目標是追求金融服務的完整性,遵循市場原則,需要有效地提供私人產品。服務于最貧困戶目標,是社會公平目標,需要目標瞄準和來自公共部門或私人部門的外部支持,其中的共同點是效率原則。

篇(4)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6623(2011)06-0039-05

[作者簡介]譚建生(1959―),廣東連縣人,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兼職教授,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副理事長,研究方向:金融投資、法理學、新能源。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在我國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這種方式引入資金,投資方式一般遵循《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操作。雖然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經過多年涅,已經擁有法律制度雛形,但缺乏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立法的滯后,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后續發展上存在很大風險,加快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加強對私募股權的監管,協調私募股權基金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更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

立法現狀及立法缺陷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現狀

我國PE立法相對滯后,雖然地方政府紛紛積極出臺扶持性鼓勵政策,但中央卻缺乏統一法規和監管部門。

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10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對獲得備案資格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稅收等政策支持;2006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允許保險資金通過專業機構受托管理的“投資計劃”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商務部公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不僅降低了外資在華設立創投企業的門檻,還放寬了其經營范圍,允許外資創投對中國的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通過債權融資方式提高融資能力,意味著中國將進一步促進境內外創業投資的發展;2007年,中國銀監會批準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引入合格投資者制度,鼓勵信托公司發展信托型股權投資基金;中國證監會正式啟動券商直接投資業務試點,中信證券和中金公司獲得首批直投業務試點資格。至此,除了商業銀行外,經國務院或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各類金融機構都已經可以投資產業基金。

盡管現階段的PE較本世紀初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監管股權投資的法規體系,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也是“政出多門”,同類性質的PE由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券商直投型股權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信托型股權投資基金由銀監會負責監管;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由發改委監管;保險基金進入股權投資領域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相對于中央政策,各地方政府對于扶持本地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更有熱情,紛紛出臺更有力度的支持政策,激勵的主要手段包括:降低合伙人投資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率,普遍按照“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于購置、承租辦公物業,給與補貼;對引進的高級人才給與補貼;稅收的部分返還等。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缺陷

1. 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亟需梳理和完善。《證券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給PE資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環境,一方面,諸多法規都只是零星的單方面的對PE進行了規定,很多地方存在法律沖突,缺乏系統性。

2. 基金進入和退出缺乏制度供給,嚴重阻礙產業可持續性發展。制度供給不足是我國PE發展所面臨的非常緊迫的現實問題。與國際上其他PE相比,我國無論是在資金規模、投資者結構還是在退出的靈活程度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制約了我國PE的發展。在發達國家,PE投資的主力是養老基金、商業保險機構等投資實力強大的機構投資者,我國卻是以富有個人和普通企業為主,這是因為我國缺乏上述機構投資者進入PE投資的制度保障。

3. 監管責任不明確,政策及監管缺乏協調。2002年,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等中小企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科技部等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有關問題。但由于PE涉及部門太多,形成“政出多門”,缺乏部際甚至超部際協調和統一。

二、主要國家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特點及啟示

(一)美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1. 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機構。根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委員會屬于準司法機構,具有廣泛的執法權和制定規則的權力,全面監督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及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所有證券經營活動。在美國的監管體制下,對PE的監管屬于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監管當局的監管范疇。但是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內部,并沒有像英國金融服務局那樣單獨設立一個負責PE監管的部門。

2. 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案。其所約束規范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根據美國《證券法》中的D條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如符合投資人數規定等,PE可以免于注冊登記。二是對投資者人數和資格有所限定。三是對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但是禁止公開宣傳發行。

(二)日本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日本的金融管制較為嚴格,大藏省集中行使監管權,以《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法》為主要的PE規范法規。日本金融廳(FSA)和其他一些監管部門,兼顧了對專業金融市場的監管和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日本吸收了美國PE發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經驗,規定免于注冊登記的私募活動大體可以分為兩類:職業私募和少數人私募。日本關于PE發行構成要件的規定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發行對象的人數要件;二是不能向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以外的人或其他社會公眾轉讓其購買的有價證券。此外,日本證券法還對PE發行的方式、相關信息披露以及轉售限制等做了進一步的規范。

(三)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是歐洲PE的中心,市場總量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其資本市場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也較為成熟。

1. 英國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機構。2006年起,金融服務局下設了“其它資產投資小組”,負責監管對沖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在該小組中又設有兩個分組,分別為對沖基金分組和股權投資基金分組。這樣的設置保證了監管者可以在對所有其它資產投資領域全局了解的基礎上,關注某一特定商業模式的基金風險及監管。

2. 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集體投資(Collective Investment)行為及其豁免做了規定,《受監管活動法令》(RAO)規定了監管范圍,股權投資企業通常需要得到英國金融服務局的授權才能在英國境內或離岸開展受監管活動。(四)主要國家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啟示

綜上所述,美國PE的監管模式是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主要特征是注冊豁免。英國PE的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日本PE的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管為主,政府設立證券局集中行使監管權,僅允許構建信托方式的組織形式,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范。從監管法規來看,美國、日本和英國都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來規范股權投資基金,對于PE的相關法規零散分布在各法案中。法規的重點集中在豁免條件的制定和轉售的要求上。

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如美國,基金業成熟度不如英國,資金來源的單一程度不如日本。因此,在我國PE監管模式的探索中,應立足自身國情,參考英美日等國的先進制度,建立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健全PE的法律體系,明確PE的監管主體,廓清PE的監管客體,設立PE的行業協會,強化PE的內部自律,力求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

三、完善私募股權基金立法對策

(一)明確監管機構職能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國內PE的設立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以及契約制,設立基礎法律依據分別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而涉及到的具體監管部門包括:發改委、商務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眾多部門。為提升監管的效率,筆者建議應明確由發改委為聯席會議總召集人,成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資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部委組成的部際協調機制,代表國務院構建統籌PE國家監管平臺。其職能主要是負責部門之間對PE監管的溝通、協調和沖突的解決,負責組織及推動專門立法建議草案的起草、修改、審議,以及對相關政策法規立法批準發揮提議和審議的作用。

(二)制定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法規

在我國,對PE的規范處于剛起步階段,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PE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制定一部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或者在正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專門設立關于PE相關法規顯得尤為重要。

這部法律應對PE的合法化地位予以確認。PE的合法化,既包括對其合理性的認定,也包括利用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規范。PE的運行特性造成了其對于公眾和政府監管相對不透明。由于法律法規缺失及PE內在特性要求,客觀上容易出現因追求短期盈利而采取短視的行為。PE合法化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其投資行為的理性化及長期投資的正當化。

當然,PE的合法化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無論是專門立法,還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專章立法,筆者以為應以我國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針對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三種PE的組織形式,對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梳理,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法律框架完善之后,應當允許PE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其法律形式和運作方式,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提高市場效率。

(三)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

對基金管理人,一般不需要政府過多的監管,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將會起到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也會在市場上優勝劣汰。然而在我國PE發展的初級階段,政府適當的監管審查也是尤為必要的,應主要采用資格認定和行業自律兩種手段進行監管。

1. 明確基金管理人資格和監督。PE監管應明確基金管理人的組織形式、經營范圍以及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最低資本證明、高管人員資質證明等。隨著PE的發展,未來的基金管理人不應局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顧問機構和保險公司等也能夠擔當這一角色,這對提高我國基金業的合理競爭大有好處。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個人及其它非公有企業投資者同樣積累了豐富的投資經驗,擁有強烈的參與資本市場的意識,具備較獨特的創新意識,是基金發起和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活躍力量。

2. 強化行業自律。對PE的規范,應當在不增加行業系統風險的前提下,實現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與監管的有效協調,即以保障自治、放松管制為基礎的監管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提高市場效率。在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基礎之上,建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廣泛吸收包括PE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基金托管人、社會中介機構、學術機構等主體加入。在政府不宜監督或監管成本過高的方面,由行業協會作為規制的主導力量。同時,在我國現有的信用體系下,通過全國性的行業自律協會,盡快構建行業信用體系和聲譽機制,對PE基金管理人形成多層化監管,促進基金管理人履行其職責,一方面提升優秀基金管理人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有助于市場有序,淘汰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

(四)加強對“基金托管人”和“投資者”的準入立法和監管

1. 降低托管人準入門檻。PE與一般公募基金相類似的是,其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是分開的,因而需要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主要承擔資產保管、會計核算和投資監督職能,有利于加強基金運營的相關信息披露,有利于防止基金財產被挪作他用,是基金風險管理的一道“防火墻”和信用基石。筆者建議參照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6條規定,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也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雙重核準,同時股權投資基金托管人需要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披露,以最大程度地防范風險。

目前,我國對托管人的設立標準較高,最低要求為20億人民幣,香港要求1000萬港幣。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有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從立法初衷來看,該規定是為了保證基金托管人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但是,基金托管人并不負責投資運作,只負責保管和監督等事務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如托管人堅守專業操守和誠信這兩條原則,其負民事責任的概率是較小的。目前基金托管人的高標準準入門檻,導致托管市場寡頭壟斷的格局,造成較高的托管費,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動力和壓力不足。為了激發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動力,應當降低托管人的準入條件,擴大PE對托管人的選擇范圍。同時放寬基金托管人的主體資格,改變目前只能由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的局面,逐步形成有效率的、以誠信導向為主的競爭性市場。

2.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定義。美國的法規規定,在PE的發行中,發行公司可以向不限數量的合格投資者以及不超過35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證券。我國也可以借鑒這種做法,通過限定非合格投資者的數量,可以有效地防范民間機構假借PE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在中國PE發展不足,民間PE魚龍混雜的情況下,限制非合格投資者進入PE市場,能夠引導其良性發展。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許多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自然人,隨著這個行業的不斷發展,潛在風險也越來越大。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以法律形式建立起適合公司型、有限合伙企業型機構的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

合格投資者在金融和商業方面具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并且能夠評估投資的潛在風險和收益。因此,只要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是合格投資者,對其的監管就應該大量放松。合格的投資者應該具備如下條件:合格投資者的“合格”源自法定,不同法域之下規定的不同的資格或準入門檻條件的投資者,才可以擁有參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前提;合格投資者中的投資者必須有別于普通的大眾投資者群體,需具備有一定的凈資產并擁有金融事務的投資經驗與知識儲備。我國應參考美國對于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根據實際國情提出適合中國自己的定義。筆者建議定義如下:社保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大型金融機構;資產超過2000萬人民幣的慈善機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行政官或者合伙人;全部由合格投資者持有股權的企業;凈值在500萬人民幣以上的自然人;最近兩年中每年的收入都超過100萬人民幣的自然人,或者與配偶的收入加起來超過150萬人民幣的自然人,并且在本年度依然有合理的預期能夠達到此收入水平;資產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信托計劃(不是為專門加入股權投資基金而設立的),并且由成熟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3. 放寬機構投資者準入限制。為了擴大PE的規模,優化PE的投資結構,提升PE的市場活力,降低機構投資者進入PE的準入門檻是很有必要的。考慮到我國目前投資環境,以下幾類機構可供選擇:

養老金資金一般不存在流動性壓力,是發達國家股權投資基金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2008年4月,經過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經發展改革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投資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社保基金總資產(按成本計)的10%。地方性社保基金還沒有獲批投資股權投資基金,這源于地方性社保基金在管理能力和規范上面存在漏洞,因此不宜馬上放開地方性社保基金投資于股權投資基金,建議選擇部分地區加以試點,依據試點效果,逐步審批推廣。

國有企業除其獲利性的內在訴求外,從戰略布局動機上,也有必要通過PE的形式尋求和探索其新主業的布局,所以筆者建議大型國有企業可以設立或投資于其主營產業或相關產業的基金。這樣,國有企業有望成為我國PE的重要投資力量。

對于商業銀行投資PE應持嚴格控制態度,這是由商業銀行的特性所決定的。為了保障經營的安全性,必須保障充足的流動性,這制約了其投資非流動資產的能力。筆者以為,對于那些經營業績良好資產安全、穩健的商業銀行,在嚴格限制其規模及嚴格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可以開辟投資PE的試點。

對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尤其是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投資PE,可在前期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放松限制。

(五)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監管

1. 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防范PE經營風險的關鍵環節之一。PE的投資人必須享有必要的信息知情權,應在相關制度中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和頻率,行使查閱權和其它獲取信息的權利。對于拒不披露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可以向監管機構申訴或向法院。總體來說,PE基金管理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情況、投資詳情、資產質量和經營績效;可能會影響到資產管理業務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發生的重大變化,如關鍵人員的離職、更替,管理人機構的合并、減資、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以及重大人動和重大訴訟等。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基金投資人和相應的監管機構。

PE發行過程不能使用公開廣告方式,這與私募的本意是一致的。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新型通訊技術、國際互聯網絡被越來越多的應用于證券發行中。從最近的PE違法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互聯網已成為現今常用的作案工具。網絡的應用相當程度上偏離了PE的發行方式的私募性質要求。這就要求,在網絡身份核實、信息加密等方面也應有針對性做出規定。

2. 進一步規范經營范圍。在設定經營范圍時,應注意PE的非可替代性,即不能投資于非并購類個案的上市公司的股權。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以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義,獲得注冊豁免,但實際上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證券。此外,還應注意防范過高的投資風險,具體應包括限制經營過程中閑置資金的投向,只能用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限制直接或間接從事高風險投資,例如金融衍生品交易。

3. 嚴禁保底收益。PE主要是從事高風險的投資,無法保證一個確切的保底收益率,因而PE的保底收益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經濟糾紛,甚至在局部地區產生惡性社會影響,威脅地區經濟安全。而且,保底收益條款容易引發市場不正當競爭,使得那些運作規范的PE難以籌集到資金,阻礙PE的健康發展。因此,依據上位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應當在PE立法中明確嚴禁PE在有關投資協議中設置或變相設置保底收益條款,如有保底收益的PE應以非法集資名義堅決取締并對相關人員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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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oopholes in Legislation of PE in China and the way to Mend Them

Tan Ji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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