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憲法司法化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首先,從我國憲法施行的現狀看,我國憲法施行的政治效果遠高于其法律效果,很不接地氣。我國現行《憲法》自1982年施行至今,雖歷經四次修訂,但長期以來,我國憲法除了發揮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會生活和法律實踐中,很難找到憲法法規被直接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案例(首例為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齊玉苓案公告),憲法在中國的法律適用中面臨十分尷尬的境地。一方面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大法,處于最高位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從此次確定憲法日之際,媒體對大部分民眾的調查結果來看,民眾對憲法的了解度、認知度都非常的低,從憲法的現行施行效果看,其政治效果遠遠高于其法律效果。欲改變憲法不接地氣的這一現狀,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讓憲法同刑法、民法般應用于民眾的日常生活中,亦即實現憲法的司法化。
其次,憲法的法律性決定了其應該具備司法適用性。憲法本身是法律,作為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憲法是調整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系的部門法,其具有與其它法律所共有的本質屬性,即規范性、適用性和強制性。其法律性意味著;第一、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強制性規范,其強制其他法律符合憲法的規定,強制個人、機關團體的行為符合憲法規定;第二、憲法必須由一定的機關加以適用,適用憲法的機關必須享有憲法解釋權,解釋憲法是適用憲法的前提;第三、違憲者必須承擔違憲責任,接受憲法制裁,一切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均無效;第四,憲法作為一切社會主體的最高行為準則,其必須具備直接適用性,以期讓民眾真正維護自身權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憲法的司法適用性是憲法法律性的本質要求和體現,憲法的司法化是憲法獲得實在法性質的根本標志和途徑。沒有適用性,憲法則可能被束之高閣,最終成為民眾眼中的“鏡中花、水中月”。
憲法的司法化是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司法改革亦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筆者認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憲法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和尊重,那么它的法治建設成效亦不會太明顯。使憲法進入司法領域,實現憲法司法化,是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關鍵。憲法是神圣的,但其不該是被膜拜和仰望的,如果憲法不能進入司法領域,不能得到民眾的認知和認可,那無論我們怎樣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的建構,我國法律體系都應是不完備的,而且最終可能給某些不法分子、野心家踐踏憲法、踐踏法治提供可乘之機,最終可能使我國的法治建設步入歧途。
可以設想一下另外一種局面,判決的正當性并不是由法院所選擇的法律規范的正確性予以保證的,而是建立“說理”的基礎之上:當然這里的說理是以法律為基礎,但圍繞現成的制定法,法官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終希望達到的效果是通過有效的說理,以實現從制定法到判決書之間的充分過渡。在這種背景下,法官不管適用什么樣的法律規范,其目的都不是把它簡單地直接作為正當化的前提,而是把它作為一種可資利用的說理的資源-選取什么樣的法律作為說理的資源將直接影響到說理的效果,因此,需要對其進行慎重地選擇。這就意味著,判決正當性的源泉在于說理的整個過程,而不僅僅在于作為說理的前提或核心的法律規范,而選擇正確的或合適的法律規范僅僅是整個說理過程中的一個環節(當然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從這個角度看,如果法官是以這樣的思路來選擇個案中所適用的法律,不管選擇什么樣的法律作為判決的依據,都不存在可不可以的問題,至多存在選擇特定的法律對于說理的效果好不好進而影響到判決的正當性程度高不高的問題。在齊玉苓一案中,以這樣的思路來考慮問題,則最高法院是否應當選擇憲法作為審判的依據,就根本不是一個問題。你可以說這種做法不好或不對,但只能是基于你認為這樣做不利于該案的說理透徹化,而不是別的什么理由。
反過來,在將選擇正確的法律規定直接等同于判決正當性的思路下,法官的說理是不存在任何地位的。因為法官的說理不可能再充當另一個正當性源泉,于是法官不可能有動力在判決的形成中提供充分的說理。這意味著什么?如果說現實與法律規定之間真的是不存在任何差距的話,這當然是好事,因為理性的法律就直接意味著理性的判決。但一旦這個條件是虛假的,那這意味著的不是法律的理性在統治,而是假借理性的法律而統治,因為法官的選擇(不管是對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規范的選擇還是從法律規定到判決結果之間的推理)都不在判決中得到任何體現,從判決書上看到的好像完全就是客觀的法律在說話。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齊某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被告人陳某、陳父以及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告上法庭。案件要從1990年說起。當年,原告齊某參加中考,被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為90級財會班的委培生,但是齊某就讀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直接將它送給了和齊某同級的陳某。于是陳某以齊某的名義在該校財會班就讀,陳某畢業后被分配在銀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齊某才得知自己被陳某冒名10年的事情。齊某一紙訴狀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
這一則看似簡單的民事案件,卻給中國司法界出了一個難題。侵犯姓名權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有詳細的規定,但是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僅僅是憲法上的權利,除了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外,沒有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保障,基本上是一種處于“懸空”狀態的權利。而在我國的審判中也沒有直接援用憲法條文進行判決的先例,因此,在法律上這種受教育權雖然有規定但是卻無法得到保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頒布司法解釋,準許適用憲法條文對原告的憲法權利進行保護[1]。這一批復的出臺,開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援用憲法進行保護的先例,也是我國憲法司法化的開端。本文擬對憲法司法化問題作初步討論,以期拋磚引玉。
一、憲法司法化的發展脈絡
憲法司法化,主要是指憲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規一樣進入司法程序,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1]。在憲法司法化情況下,對于的公民最重要的權利或者基本權利,無論是何種形態的保護——消極的抑或是積極的保護——都越來越依賴于司法機關的權力。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以司法判決、違憲或者合憲審查等方式對公民的憲法權利予以保障。由司法機關對憲法權利進行保障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慣例。憲法司法化也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法治與的產物。早在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治安法官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MarburyVMadsion)時,首法官馬歇爾(JohnMarshall)在該案的判決中宣布:“立法機關制定的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此案奠定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Review),即聯邦法院法官可以憲法為依據審查聯邦國會的立法和行政部門的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由此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河。繼美國之后,奧地利于1919年創立了。法國在1946年建立了憲法委員會,作為憲法的監督和保障機關。1958年,經過一系列的改革,法國建立了憲法會議,這一組織,積極介入公民憲法權利爭議案件之中,以有影響力的案例實現了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德國在1949年通過基本法,建立了獨立的系統專屬處理權力機關之間的憲法爭議和個人提出的憲法申訴。目前,憲法司法化無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都得到了廣泛認同,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
二、憲法司法化的生長因素
憲法司法化的產生并非偶然,它之所以倍受世界各國青睞與以下因素有關。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 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
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所謂民法的現代化,是要建立一套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法系統,以取代過去建立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傳統民法。它不僅要求不斷修改、充實、完善我國民法,使之內容和形式都體現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適應世界民法發展的潮流和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的需要,而且更應該是民法意識或民法觀念的現代化。
一、確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形成了自身獨特的公法文化品格,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同時私法規范極度落后的特征。法制現代化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終極目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一定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從另一種意義上說,它又是一種權利經濟。平等、自由、私權神圣、法律至上、權力的制約也就成為現代法制應有的理念。顯而易見,這些理念都是私法文化所固有的特質。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也是構建中國私法文化的過程,即從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的嬗變過程。
法律觀念的變革與更新,是公法文化向私法文化轉換的關鍵。因此要以私法精神改造私法規范,確立私法優位,并通過它們的變革、實施來樹立和強化人們的私法觀念。所謂私法優位,是認為私法較之于公法應居于優越地位。公法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們的私權;人們的私權神圣,非有重大的正當事由,不受限制和剝奪。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客觀要求社會的經濟權力不再壟斷于國家手中,而是表現為掌握在各個市場主體手中的權利,作為這種客觀要求的結果,每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均應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這種客觀要求反映在法律文化上,體現為權利本位以及相應的私法優位觀念的確立。權利本位要求法律應以確認并保護個體的權利為己任,依法確認市場主體平等、獨立的法律人格,建立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的價值機制;依法確認和保障市場主體享有廣泛自由和權利,法律強調的應該是對個體權利的保障而不是對個體義務的強制,注重以權利為基點的權利義務的統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上存在著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類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兩類關系應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調整,因此,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市場經濟本身的要求。又由于市場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構成了市場經濟關系的核心和基礎,這種關系客觀上要求適用私法(民法)調整,以充分貫徹私法自治原則,限制或排斥公法在這一領域的膨脹。因而我們可以說,以保護自然人與法人等市場主體私權為己任的私法(民法)是公法以及整個法治的法律基礎,民法更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確立私法優位的觀念,還應面對我國較為完善的公法體系,應予公法私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目標要求:一是公法目的的私法化,即公法的目的是保障私法秩序的實現、維護公民的私法利益,而不是維護某一社會集團的統治地位。二是公法作用的私法化,即公法的作用不僅是維護公共秩序,而且主要在于限制權力、保護權利。三是立法和司法權受私法一般原則的限制,即立法與司法均應遵守平等、自由、人權等私法原則。因此,私法優位同樣是市場經濟自身規律在法律上的體現。為此在21世紀推進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更應該牢固樹立權利本位、私法優位的觀念、并把它貫徹于民事立法、司法之中。
二、民法形式的法典化
我國目前已具備了相當規模的私法規范,民法作為商品關系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已達到一定的水準。但其系統化程度低,立法分散,法律淵源零亂,除《民法通則》外,民事法律規范大多散見于民事單行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至今還沒有民法典,法律的形式理性欠缺。因此,民法系統化、法典化確實是一項緊迫而深遠的法制建設工程。
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它是將大部分民法規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加以規定的立法方式,以條文眾多、體系完備、邏輯嚴密為特征。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均有其目的與理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個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1896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實現德意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的理念;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則在于廢除領事裁判權和變法維新。我國民法法典化的理想,其意義不僅在于對市民社會的靜態規范(獨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確的權利、穩定的財產、交易的規范等),而更應通過“守成”與“創新”,實現一場更為深刻而廣闊的社會變革,為最終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基礎和開辟道路。具體而言制訂民法典的意義在于:
第一,制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內容豐富的民法典,是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保障國家、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民法現代化的主要任務。民法典作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對理性精神和權利本位思想的傳播。頒行民法典是要以法典的形式系統全面地將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法定化、明確化,從而可以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定提供依據。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民法典,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缺少了主干,交易的規則就不完備,民法本身的體系就很不健全,就不能充分發揮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也將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實踐中依然存在的規則缺乏狀態,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民法典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保證法官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民法典可以為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提供準則。民法典為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典還是一種精神的象征,借以感召人們向往和追求平等、自由與正義的神圣法典。《法國民法典》使啟蒙思想推動的歐洲法典化運動達到新階段。從此,民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不僅是統一國家法律的需要,而且成為民族精神的體現。《德國民法典》則體現了建立自治的市民社會的愿望。新興資產階級使其民法典成為規范社會私人生活的根本大法,成為私法的憲法。民法法典化的意義與其說是它的內容和做法,不如說是它的精神和原則。民法典不是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民法的法典化能夠更好地弘揚民法精神,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民法意識,繁榮民法文化。著名的英國法律史學家亨利·梅因在考察人類法律發達史后,曾經指出: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這種論斷并非真理,但卻蘊含著社會進步的深刻道理。民法確實以其特有的精神反映著社會開化和進步的程度,民法是否發達是整個社會文化程度高低的重要象征。特別是由于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文化的特質與現代民法觀念格格不入,通過民法典的制定、實施和宣揚,可以進一步強化民法的自主意識和平等精神,迅速提高中華民族的民法意識,從而使民法文化得以培育和繁榮。
三、民法內容的現代化
第一,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作為民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商品在靜態中的所有者、在動態中的交換者。這類主體的特征就在于他們的獨立性,即意志獨立、財產獨立、責任自負。馬克思在提及商品關系時所強調的“獨立資格”、“獨立的商品所有者”等即指這一類主體。我國民事主體制度就是這些獨立的主體所必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主體的范圍已經突破傳統民法的框架,呈現出多元化,而《民法通則》只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體制度的完善,就是要從理論上研究和從實踐上解決各種不同民事主體的資格及應有的法律地位。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做出全面的規定;確認合伙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確認國家在特定場合的民事主體地位。特別是重點補足關于法人設立原則、權利能力范圍、法人機關及其責任、財團法人等內容。
第二,物權制度的完善。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占有關系和歸屬關系,它以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制度為基本內容。民法的所有權制度是直接反映所有制關系的,但也和商品關系有內在的聯系。商品交換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權的讓渡。所有權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也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結果。所有權在生產領域中的使用消費就是商品生產,在流通領域中的運動就是商品交換,商品生產者從事生產和交換的前提條件,就是要確認其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保障他們在交換中的財產所有權的正常轉移。民法中的他物權如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等也是市場經濟賴以形成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在市場經濟中,許多經濟活動大量發生在基于他人財產所有上設立的權利,都需要以他物權的形式進行調整。通過物權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市場經濟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債和合同制度的完善。債和合同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商品流通領域中的最一般的、普遍的法律規范。債權制度是直接規范交易行為的,債的一般規則是規范交易過程,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而各類合同制度也是保護正常交換的具體規則。合同制度方面,全國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將實施近20年的《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統一起來,這不僅是統一法制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市場規則的形成和世界經濟的一體化,符合我國的國情,并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調接軌。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法所規定的債權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出現的紛繁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需要。我們要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債的制度,具體有以下兩方面:(1)設立債的一般規定,即對債權法的基本原則、債的發生、債的效力、債的變更和消滅做出規定。(2)對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債的構成和效力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由于債權和合同制度的設立,給商品交換帶來了巨大的方便,使它超出了地域的、時間的限制,從而有力地推動了財產的流轉。
第四,人身權制度的完善。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不僅要求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而且也要求其人身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因為享有人身權利是享有財產權利的前提,也是捍衛人的自由、獨立與尊嚴所必須的。傳統民法欠缺人格權的規定,各國關于人格權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發展起來的。我國《民法通則》雖然以相當的篇幅對人身權作了規定,但仍存有不足,尚待完善。具體包括:(1)增加人身權的一般規定,即對人身權基本原則、人身權的取得與保護加以規定。(2)擴大人身權的保護范圍,在人身權的類型上增補隱私權、權、親權等內容。(3)在民法典體系上,人格權應該作為一個獨立的制度,其原因在于:一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權利,就是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主要是人格權),這是民法的兩個支柱,既然財產權可以分為債權、物權等各項制度,人格權為何不能成為一項獨立存在的制度?否認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實際上還是受到了“重物輕人”的立法觀念的影響,這種觀念是不可取的。
二是人格權法和主體制度有密切聯系,但主體的人格和人格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人格權的侵害不僅僅涉及到對人格的侵害,而且也會造成對自然人人身利益甚至財產利益的損害,它涉及到民法中的許多內容,并非單純的主體制度所能概括的。再次,人格權制度也不能夠完全為侵權行為制度所概括。盡管侵權行為法能夠為人格權提供保障,但人格權的確認,是侵權行為法所不能解決的。人格權必須法定化,這就決定了人格權必須通過專設一項制度來加以確認。
第五,財產繼承制度的完善。財產繼承制度是有關自然人死亡后將其遺留的財產轉移給其繼承人的法律制度。從實質上看,自然人的財產繼承權不過是其財產所有權在死后的延伸,保護自然人的財產繼承權是保護其財產所有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財產繼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過也要看到,由于財產繼承權主要發生在具有一定身份關系(如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自然人相互之間,并且主要是家庭成員相互間基于扶助、贍養、撫育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在一方死亡時的體現,因此,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一些原則并不能完全適用于財產繼承權關系。完善財產繼承制度,對全面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保障家庭經濟職能的順利實現,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包括:(1)擴大繼承人的范圍,為提高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的積極性,應確立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地位。(2)完善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制度,在確立限定繼承原則的同時,應注意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規定保證遺產首先用于清償死者債務的具體措施。(3)規定夫妻共同遺囑制度,以維護配偶和年幼子女的繼承權。
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為、、時效等制度,也是配合上述制度發揮作用的。它們也和商品經濟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為商品所有者和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確立了行為的準則;制度解決了商品經營者在交換活動中因時間和空間的分離以及專業、技術等能力的限制所產生的困難;而時效制度可以有力地促進商品流通,加速商品的周轉。這些制度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都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影響刑法功能發揮的主要障礙是刑法運作機制不順。機制,是指一個工作系統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尤指該系統中組成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刑法機制,是指刑事立法與司法適用之間的相互關系和作用過程,二者分別遵循自身的運作規律并相互促進,刑法立法和司法適用有機配合,保證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兩大功能得到最佳的發揮。判斷刑法機制是否順暢的唯一標準是刑法功能發揮是否正常。刑法機制包括刑法立法機制和刑法適用機制。刑法立法機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刑法立法科學合理,現在需要重視的關鍵問題是要以科學的刑法立法方法去指導立法活動。刑法適用機制的核心問題是建立良性并順暢的刑法運作機制,目標是促進刑法功能的最佳發揮,使刑事司法既高效又公正,高效是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公正是保障人權、促進社會進步。
當前,我國刑法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思想理想化,立法目標定位有偏差,法條細則化傾向試圖排斥人為裁量。長期以來,我們對刑法的評價和認識是以“立法萬能論”為基調的,立法規則至上的直接目標是要否定自由裁量,期望立法能為刑事司法提供一把能開萬把鎖的鑰匙。對刑法典的過高期望,以增強刑法可操作性的面目出現,“合情入理”、自覺不自覺地伴隨我們走過了改革開放以來刑事法制建設的全過程,其合法地位似乎勿容置疑。例如1997年修改刑法時討論最多的“口袋罪”拆分問題、正當防衛中對防衛人保護不夠造成“正不壓邪”的問題等等,將立法問題和司法適用問題混為一談,試圖通過立法來解決所有問題,使立法承受高壓。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從理論界、實務界到立法層面,曾有一種非常樂觀的思想,將刑法修改視為解決刑法適用中所有問題的畢其功于一役的途徑。其時,立法機關及刑法理論界似乎將刑法適用本身的所有問題都納入了立法視野,試圖通過刑法立法細化罪狀設計來解決刑法適用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問題。現在,我們可以說理想化的刑法立法思想可以休矣。我們需要現實的刑法立法思想,我們需要科學合理的刑法立法。
與我國刑事司法的現實狀況相匹配,理想化的刑法立法思想成了被動刑事司法的遁詞,掩蓋了刑法適用機制不順的現實。由于我們對立法有過高的期待,立法解決不了的問題留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沒有立法或“兩高”司法解釋的細則化規定,司法就非常被動,這種狀況完全排除和抹殺了法官解釋刑法的可能性。法官適用刑法的良性機制無從談起,刑法功能的發揮受到實質性的制約。
研究刑法機制,目的是揭示刑法立法與刑法適用中的基本規律,促進刑法功能的最佳發揮。收入本研究專題的一組論文,較為系統地論證了本人關于刑法機制問題的一系列想法,當然這些研究還只是初步的,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還很多。本人的研究只是拋磚引玉,期望刑法學研究同仁共同關注這一課題。
《刑法立法思想現實化》著重論述,自成文法出現以來,法律的核心是試圖以一般化、普遍化的概念和語言(法典)來揭示社會生活中的規律性,這是定性認識(一般性),但是定性認識有局限性。《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進一步從犯罪規律的本體論角度論證了刑法規范的局限性。通過這兩篇文章的論述就確立了刑法立法思想現實化的基本邏輯起點。刑法立法規范有局限性這一命題的重要結論是,刑法典不能封閉司法活動,它應當為司法留有余地。基于立法思想現實化的考慮,刑法分則條文在設計罪狀時只受刑事政策(犯罪態勢)的影響和決定,以嚴厲打擊犯罪為主要目標,不能為了縮小打擊面(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規定不利于打擊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指定量因素)甚至以犧牲對犯罪的打擊為代價,分則中罪狀設計以定性認識為要,目標是不縱,這是《刑法分則的功能:立法定性》所要表達的思想。在刑法分則事實判斷的基礎之上,對特定行為的價值判斷將由總則部分來解決。《刑法總則的功能:刑法適用解釋的途徑》說明,犯罪構成結構為刑法條款的適用解釋提供了一整套規則和途徑,為控、辯雙方的說理提供了一個法律的場所。《刑法適用解釋的功能:司法定量》著重論述,在刑法適用中通過控、辯雙方的說理和證明活動保證刑法條款被正確地適用,使具體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得以合理解決。《刑法適用解釋機制與刑事法治改革》指出,刑法適用解釋需要外部的制度保障,程序是刑法適用解釋形成良性運作機制的必要保障,這里的程序是指具有自治性功能的系統,刑事法治改革應當以程序改革為重點。
一、成文法的出現及其意義
人類社會早期對秩序和權威的認識表現為對由神定或神授的規則體系的信奉,如太陽神將制定好的法典賜給漢穆拉比,摩奴指示其子口授摩西法典。在這種氛圍中,世俗社會中,人們將治理社會的理想寄托于人(由主權者來統治)本身,從而推導出對人性的信任。同時,早期社會對人的能力也持樂觀態度。古希臘早期的哲學思想中,對人的能力曾寄予厚望,柏拉圖曾經設計了一個沒有法律的、由哲學王統治的最高、最完美的統治形式。其理由無疑是充分的。柏拉圖認為,“法律是剛性的,它會束縛政治家統治的手腳。相反,政治家的統治全憑其知識,可以隨時應變制定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夠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和滿足特殊的需要” [i] ,只有通曉世間知識的哲學王能滿足個別的、特殊的正義需求,正義被認為是“給每個人以適如其份的報答” [ii] .對主權者的迷信產生了人性善的樂觀估計,對哲學王能力的肯定致使法律在社會中沒有存在的價值。
然而,柏拉圖的理想國在西西里島的敘拉古遭到慘敗,這使他意識到,人治是行不通的。因為,“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于貪婪與自私,逃避痛苦,追求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類必須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象最野蠻的獸類一樣”,而法律和秩序是人類“第二種最佳的選擇” [iii] .古希臘歷史上對人性信任的失敗記錄為后來的賢哲提供了前車之鑒,亞里士多德認為:“人在達到最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 [iv] .美國憲法的起草人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說:“人不是天使。”他進一步指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由此得出一個結論,社會對人的絕對依賴是不可靠的,權力是會被濫用的。自亞里士多德開始,以法律這種非感情的客觀的東西來抵抗、克制人性之惡就成為西方社會設定法律價值的一條基本思路。法治被認為是社會能夠理性發展的基石。
法治的核心命題是:以法律支配權力。究其根本作用而言,它不過是防范人性的弱點-權力為惡的工具。其技術性特點均因此而設計,其價值目標在于不僅規制守法者,同時也是規制立法者本身和司法者的尺碼。換句話說,成文法的公布是要使全體社會成員的活動被限制在適當的范圍之內。法律的技術性特點恰好能滿足這一社會需求。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 [v] ,馬克思的經典論述科學地描述了法律的技術性特點:法律乃是具有普遍性、確定性的行為規范。
所謂普遍性,首先指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共性、一般性的揭示與歸納,而舍棄了社會關系的個別特性。其次指法律所設想的適用對象不是特定的個人及有關事件,而是一般的人和事件。盧梭所主張的法律的兩個特點之一便是適用對象的普遍性,即“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 [vi] .法律的普遍性使其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平等、安全成為可能,并使社會活動具有了法律上的可預見性。
所謂確定性,是指法律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而模式化、固定化了的因果關系可以使人們在行為之前即可預見到法律對自己行為的態度,進而作出趨利避害的明智選擇。法律的確定性以法律的明確性為依托來排除不確定性,模棱兩可的模糊性法律會使人們無法把握法律的意旨,無所適從。貝卡利亞指出,法律的含混性是一個弊端,它會把法律這樣“一部莊重的公共典籍變成一本家用私書” [vii] .法律的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以避免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如果輕易地對這種或那種法制常常作這樣或那樣的廢改,民眾守法的習性必然消減,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著消減。” [viii]
法律的技術性特點之所以能滿足法治的價值標準,緣由在于法律的普遍性和確定性使其成為不加區別地規范一切的穩定的客觀尺度。這種無私無欲的社會控制手段足以使人們獲得安全保障,將人性的弱點控制在不得為惡的最低限度之內。具體要求是減少法律的隨意性,同時獲得“同等情況同樣處理”的公平與公正。成文法出現的意義就在于此,中外皆然。
我國古代刑法的特點是:“臨事制刑,不豫設法。”在初期的刑書中,罪名都很具體而不概括。概括的罪名還不曾出現。因此,最易形成的刑書體系是以刑統罪。如五帝時的刑法內容就是這樣組成的,如《尚書·大禹謨》:“汝作士,明于五刑”;《尚書·呂刑》:“士制百姓于刑中”等都是以刑統罪的表現。在思維層面上的特點是:當時的統治者以直觀為依據而行事,概括能力不夠,刑是就個別事項而設立的,概括化的程度極低,即臨事制刑。臨事制刑又為統治階級的利益而服務,“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刑法發展在認識論上的規律是由個別、特殊到一般、概括,李悝造《法經》六篇,其中的具法 [ix] 即為我國刑法發展史上最早體現一般化思維特色的規定;在該法中,具法置于最后,意味著先特殊后一般,先具體后概括,這種形式布局體現了認識發展的過程。同時出現了盜賊之類的概括犯罪類型的章節,出現了以罪名為綱領的萌芽,為以罪統刑的最終出現奠定了基礎。以罪統刑的出現和成文法的公布在歷史上是進步的標志,在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貫穿著一條主線:刑法規范以一般和概括的準繩來確立法制和秩序。這種進化是認識規律和思維方式的進化。
二、成文刑法的局限性:價值沖突
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恒定主題可歸結為:如何獲得公正與公平。公平,按《布萊克法律辭典》的釋義,乃是指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保持平衡,擺脫偏頗。其道德屬性極為明顯,因此,對達到公平的方法、途徑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樣一來,滿足社會正義的手段和方法就必須從社會本身的客觀規律中求得。
歷史地考察,人類社會在本體論上有兩個特性:第一,理想主義。思想史上理想主義的典型代表是柏拉圖的理念論。柏拉圖的理念論認為,如果若干個體有著一個共同的名字,他們就有著一個共同的“理念”或“形式”,例如,雖然有著各種各樣的床,但是他們只是“理念”的“床”的摹本,各個不同的具體的床都是不完善的和不實在的,只有“理念”的“床”才是一張完善的、有實在意義的床,這個“床”的理念是由神創造的,屬于“不同的世界”。對于這個由神創造出來的床,我們可以認識它,這種認識就是“知識”;而對于木匠們所制造出來的各種各樣的床,我們也可以有認識,但這種認識只是意見。通過“意見”,我們是無論如何也不能作出什么是最好的床這個判斷的;只有對“理念”的床有“知識”,人們才能明了床的一切必要要素,以根據實際需要造出各種適應不同需要的床來。同理,在城邦生活中,雖然人們可以對共同生產和生活的規則性要求有所認識,并依此制定出法律,但是,這些認識和據此制定出來的法律都是來源于人們對具體的、特定的城邦生活的經驗和思索,只是屬于“意見”的范疇,它們本身并不能達到至善;只有通過對“理念”的國家的“知識”,才能指導城邦生活達到至善。這樣,在一個追求至善的理想生活的城邦中,只有知識的化身-哲學王才能平衡、調適各種各樣具體的沖突,而不致違背至善的理念,亦即達到本體論上的公平和正義。這樣一來,本體論上的社會正義就包含了主觀性色彩,它是一種理想追求,而非一次性地依靠法律來規劃、分配的現實。
第二,社會規律本身具有個體化的特性。古羅馬法學家烏爾庇安曾說過: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古羅馬哲人西塞羅也曾指出,正義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人類精神意向。這些看法都是把個人作為社會的分子來看待社會正義的,亦如柏拉圖所謂“給每個人以恰如其份的報答”。把個人視為社會分配的邏輯出發點,正揭示出社會的個體化本質。正如新康德主義歷史哲學家李凱爾特所主張的,“文化領域里只有個別的東西,自然領域里才有一般的東西。” [x] 因為,文化事件的意義完全依據于它的個別特性,因此我們在歷史科學中不能要求確定文化事件的普遍化“本性”。在這里,法律被納入文化科學的整體來考慮。由于文化科學和自然科學在規律性方面的這種差異性,認識、思維上須遵循不同的規則。自然科學采用普遍化的認識方法 [xi] ,而在經驗的文化科學中,不確定性是如此之大,以致文化科學甚至于往往必須反對把自然科學方法宣稱為唯一有效的方法。因此,必須用個別化的方法來研究歷史科學 [xii] .
社會規律以個別化為本質特征,再加上人類賦予它的價值屬性和理想色彩,法律這種分配社會權利、義務的技術手段必須以此為追求目標,而不僅僅是停留在寬泛、膚淺的一般化概念上。這種經過人類“反自然的選擇” [xiii] 而采用的技術手段,使人們在獲得法律益處的同時,也必須承受法律的局限性,并要求人們客觀地面對法律的價值沖突。
法律的局限性涉及認識論上的核心問題,即認識是否能夠達到終極、至上。假如認識能夠一次性地達到終極真理,依這種認識而設計的法律就可以是完美無缺的,根本無局限性可言。16、17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曾為西方社會設計了一幅理想的圖案,絕對的理性和正義被推向極致。法國的理性主義者認為,僅用理性的力量,人們就能發現一個理想的法律體系,很自然,他們都力圖系統地規劃出各種各樣的自然法規則和原則,并將它們全部納入一部法典之中 [xiv] .其實質是立法至上論。
立法至上論有兩個邏輯上的前提:一是唯理論;二是知識完備論。前者認為,人類的知識可以明了自然和社會的規律。這兩個命題已為科學所證偽。理性主義試圖憑借抽象的邏輯思維,經過嚴密的推理而獲得可靠的知識,但這種思維方式無時不在受到來自傳統、習俗、經驗的干擾,經驗論者休謨、哈耶克主張基于傳統的改造社會的思路。與法國理性論者同時代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家批評其法國同行將理性夸大到肥腫化的程度,是對理性的誤解。知識完備論與唯理論直接相關,主張理性思維達到的知識是可以完備、充分的。德國數學家康托關于實數集合的不可列舉性的證明,揭示了人類認識之外有無限的未知領域,否定了知識完備論命題。英國哲學家羅素的理發師悖論(Paradox) [xv] 是說,某城市的一名男理發師要給并且只給該城所有不為自己刮胡子的男士刮胡子,那么,他們要為自己刮胡子嗎?如果他不為自己刮胡子,那么他就必須去刮自己的胡子;反過來,如果他為自己刮胡子,則他不應該刮自己的胡子。這個悖論是對亞里士多德以來邏輯學和數學的巨大沖擊,也就是說,如果邏輯學和數學依然是那樣可以信賴的,那么,數學知識和邏輯處于悖論的邊緣,它們無法窮盡現實,以普遍的邏輯概念來涵蓋客體容易忽略個體的特質。數學領域的哥德爾定理 [xvi] 對知識完備論進行了總結性的否定,哥德爾定理說明了邏輯本身的局限性,并指出,沒有完備而無矛盾的邏輯體系。
基于唯理論和知識完備論之上的立法至上論同樣受到現實的詰難,立法的局限性已成為共識。經驗主義者否認人具有把握事物實在本質的能力,因為人的感官無法把握具體事物內部的細微部分的組織和運動,無法把握事物之間廣泛的關系和影響,因此不可能建立確實的普遍命題,否定了制定普遍法律的可能性。哈羅德·伯曼在談到美國為何不制定包羅萬象的法典時指出:“人類的深謀遠慮程度和文字論理能力不足以替一個廣大社會的錯綜復雜情形作詳盡的規定。” [xvii] 立法的局限性體現在,法律試圖以簡單化的公理來表達復雜的客觀現象。在此過程中,法律規范通常都是以消極的方式來規定人類的行為,法律對人類行為(道德善惡)的列舉不可能窮盡到禁止所有的惡的地步,正如一條蘇格蘭法律諺語所說,法律對不仁無可奈何;況且,人類所使用的語言也還沒有完善到可以絕對明確地表達一切立法意圖的境界 [xviii] .
有學者指出,所謂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點工具的特質在取得其積極價值之同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價,是法律由于其技術上的特點不能完善地實現其目的的情況 [xix] .這種看法將法律的局限性歸結為法律本身的屬性,至少存在言猶未盡的不足。事實上,法律的局限性起因于法律與社會規律二者之間手段和目的的對比關系。由于人的創造性參與,社會規律有理想化和個體化的特點,而法律手段從本質上大異其趣,后者重在從一般化的邏輯與概念來把握社會,二者無法匹配。與現實本身相比,認識總是一種簡化 [xx] .這里的認識當然包括法律認識。
保險公司講話1親愛的伙伴們,
大家早上好!
回眸20,壽險路上,灑下我們辛勤的汗水,留下我們颯爽的英姿,營銷途中,回蕩我們炫爛的笑聲,匯聚我們競技的熱情,過去的一年我們團結奮進,迎難而上,用執著的信念開拓了今日的輝煌。
今天,我們相聚于此,又共同攜手定下了20年的宏偉目標,你的承諾一言九鼎,你的宏愿精彩無限。20總公司的高峰法國巴黎期待你的光臨,20省公司的高峰福建廈門邀你齊聚,20市公司的多重獎勵鼓你腰包,感慨不平凡的20----群星薈萃舍我其誰,希望高峰相聚有你有我有大家。
精英伙伴們!不是不可能,就怕你不動,我們常說收獲就在拐彎處,今天的儲備就是明天的爆發。
相信昨天的拒絕和今日短暫的休憩,已經磨礪了自己,充實了自己,強壯了自己,此時萬事具備,待壯意志,用我們國壽人特有的不認輸,不服輸的永不言敗精神、用愛心、信心、恒心與責任心編織自己新的理想,成為掌握自己命運的人。劍鋒自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
有恒凌云志、無謂永攀登。20年業務,組織發展的關鍵就在一季度,從總公司到省公司再到市公司到營銷服務部給了我們空前的后援支持,榮譽和使命共存,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
伙伴們,讓我們一起行動!緊隨公司的政策,聽從領導的部署,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團隊,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勤勉從業,精勵不休,發揚愚公移山的精神和毅力,抓住機遇,挑戰自我,搶占市嘗擴充組織,積極促成,實現目標!開門紅打個漂亮的勝仗!
最后也真心的祝愿你,祝愿我、祝愿大家一起成功!
保險公司講話2尊敬的領導,各位可敬的同事們:
早上好。今天是中國保險x分工司陽光區雷霆行動預演的第一天。很高興能和在座熟悉的及即將熟悉的有志之士共聚一堂,共同學習,交流,探討發展大計,創造美好人生。我要演講的主題是《我愛我的團隊,我增我的未來》。
我愛我的團隊。我對我的團隊想說三個詞:一是有幸。二是有緣。三是有感。
首先是有幸。中國x保險是中國的驕傲,業界的旗艦。人才的匯集,完善的培訓,透明公平,公正,公開的晉升機制,團結進取,迎難而上,追求卓越,服務領先,創造價值,回饋社會的公司訓導,令無數客戶對平安的忠誠度愈來愈高,使公司人力,業績不斷創造新高。而且中國平安集團是中國唯一囊括了所有金融牌照的公司,在保險,銀行,投資三架馬車的帶動下,大道平安一定會創造歷史,亙古輝煌。我以在這樣的公司為榮。而在眾多分公司中,東莞陽光區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陽光區在東莞保險業績一直遙遙領先,而我所在的3部又是陽光區的發源地,培養出無數的優秀部門及職業經理人才,讓許多人達到了時間和財務自由的理想人生。讓無數家庭擁有了平安,讓社會更加美好和-諧。我慶幸自己的選擇。
其次是有緣。其實早在幾年前,我就有機會成為平安的一員的。可是,因為對保險的不了解,瞧不起做保險的人士。不知道在這個世界上,其實每個人都買了保險;關鍵是向保險公司買,還是向自己錢包買。有頭腦的人經過了解選擇向保險公司投保,把未來不可控制的風險轉嫁出去,確保自己辛苦賺的錢不被意外或大病搶走;一生健康平安,晚年過上幸福有品質的生活。而一般的人不經了解就做出草率的決定,選擇向自己錢包投保,當不幸降臨時,悔恨不已,正應了那句話:辛辛苦苦幾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我是個高傲又自負的人,當時沒了解透就放棄了。斗轉星移,大千世界,兜兜轉轉,經過參觀培訓了解后,我終于選擇加入中國平安。真正是有緣千里來相會埃因此,我會更加珍惜。
再次是有感。來到平安一年多了,有些感受,感想。在這500多天里,學到了不少生活之道,溝通藝術,談判技巧等等。看到有人做得風生水起,有人做得一愁莫展;看著每天有新面孔的涌入,也有同學的黯然離別。但是,無論是暫時的離去者還是依然奮斗不息的人,都會無悔在平安的歲月,都會由衷的感激平安一系列的培訓,無數的競賽活動等。讓我們既
有錢又有閑,讓榮耀常伴身邊;讓自己的潛能得到一次又一次的飛躍;讓自己的心靈不斷凈化。在平安,我自豪,我驕傲。
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普通人等待機會,優秀人抓住機會,卓越人創造機會。平安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舞臺。經過一年多的磨練,我深刻認識到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一個人是永遠不能成功的。縱觀歷史,秦皇漢武,唐宗宋祖,一代天驕成吉思汗都不是靠單槍匹馬打下江山,建功立業,創造不朽之功的。同理,做任何事業都離不開團隊的力量。在保險業也一樣,組織發展才是硬道理。給更多的人機會,成就別人,幸福他一生,我一生。只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我相信:知道路,就不會覺得路遠,有了清晰的目標,持續地行動,最后一定可以引用詩仙李白的詩句來表達在平安的美好未來。“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
讓我們共同努力,讓每個家庭擁有平安,讓愛灑滿人間,讓病有所醫,殘有所仗,老有所養,幼有所護,不辜負這大好時代,創造輝煌的人生。最后,感謝各位的聆聽。
保險公司講話3尊敬的賈總裁、銀保系列的各位精英:
大家上午好!
首先,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今天親臨啟動會現場的賈總裁一行。
日月開新元,天地又一春。在這個辭舊迎新的豬年歲末,我們掀開了泰康人壽河南分公司銀保歷史上的新篇章,寫下了河分銀保發展史上最為濃重的一筆。昨天,我們成功摘下銀行保險“規模、期繳”雙達成的桂冠,繼續領跑全系統。在此,我謹代表分公司總經理室向大家表示最熱烈的祝賀和最誠摯的感謝。
20年,我們在總公司“以價值為導向、發展大個險、建設大分公司”的戰略指引下,規模、期繳齊抓共進,保費平臺實現新跨越。截止12月21日,我們共實現保費收入87.7億元,穩居系統第一,市場第二,今年有望跨越90億新平臺。同時,我們在價值的創造上穩步向前。截至12月21日,大個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11億,全系統第一,提前兩年完成了新三年戰略的10億大個險目標。
平臺的跨越,價值的提升,離不開銀行保險的巨大貢獻,目前銀保新契約規模保費已突破65億,期交達成7.5億,圓滿實現規模、期交雙豐收。此外,FIC也表現不俗,一舉突破千萬平臺,累計承保1046萬。銀保續期突破2億元,13個月繼續率達90%。銀保二開也有效展開。銀保的蓬勃發展,為河南分公司早日實現“百億分公司、十億大個險“的目標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河南分公司銀保的全面勝利,離不開總公司賈總裁的戰略指引,離不開分公司陳寶芝總的正確領導,更離不開全體銀保將士的辛勤付出。你們永爭第一、精誠團結、無私奉獻、勤勉專業的精神是分公司銀保制勝的法寶,值得河南分公司全體伙伴去學習、去發揚。河南分公司為有你們這樣一支鋼鐵之師感到驕傲和自豪。我再次代表分公司經理室對你們取得的成績表示由衷的祝賀,并對你們的辛勤付出表示真誠的感謝!
20年,又是新的起點,更是新三年的起始,我們要用新思維去堅定不移的推進新三年戰略,用新格局去謀劃新三年的宏偉藍圖,用新跨越去實現新三年的偉大目標。要繼續堅持以價值為導向,以營銷為核心,發展大個險,建設大分公司;堅持以客戶為中心,嚴抓基礎管理、基礎建設、專業化經營。力爭成為系統內總規模第一、大個險第一、價值貢獻最優的大型分公司。
對于銀保系列,就是要積極響應總公司的號召,要快速積累客戶,尤其是優質客戶,快速實現客戶價值最大化;要大力發展期繳、FIC、銀保二開;要進一步強化專業經營,完善銷售培訓體系,夯實隊伍基礎;要進一步強化系統運作能力,推行標準化管理、精細化管理。從而為早日實現“三好”公司做出應有的貢獻!
我們相信,在賈總裁高瞻遠矚的戰略指引下,在分公司陳寶芝總的帶領下,在全體銀保將士的團結協作下,河南分公司銀保一定會在新三年的發展中不斷前行、不斷突破、不斷跨越,創造一個又一個奇跡,抒寫一個又一個輝煌。
今天,我們將再踏征程,讓擂響的戰鼓成為我們沖鋒的號角,讓我們以中原兒女特有的豪情,奮馬揚鞭在20年開門紅的戰場,共同收獲一個金光燦燦的開門紅!
謝謝!
保險公司講話4各位領導,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叫,來自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打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擁有50多年發展歷史的專業化商業壽險公司。在20年公司的保費收入高達1287.19億元。占中國壽險市場份額的56.59%。同年成為中國內地唯一一家進入全球500強的保險企業。20年12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國內首家在香港、紐約同時上市的金融企業。這些都充分顯示了中國人壽的輝煌。
我在今年5月初加入公司中介業務部,雖然參加工作時間較短,但是經過省公司的一系列培訓與學習,對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成已為人,成人達已”的核心理念,以及“誠信為本,穩健經營”的企業的宗旨,有了深刻的理解,同時也加深了我對銀行保險業務的了解。所謂的銀保業務就是: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開展的一系列業務交叉和合作。客戶進入銀行就可通過銀保業務獲得家庭的綜合理財建議,辦理保單遷移等手續。這樣客戶可以享受到各種優質的金融服務;保險公司則可以擴大產品銷售,同時減低經營成本;而銀行則提高了客戶忠誠度,增加了利潤來源。這就是所說的“三贏”,也是銀行保險產生的最主要原因。
我經營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是縣農行城關分理處,該分理處位于城關鎮解放街十字路口,位與商業區與居民區之間,東鄰縣委大院,北靠商業步行街,地理位置較好。該網點設有6個儲蓄窗口,共有員工21名,年青人占大部分,思維方式靈活,接受新鮮事物較快。
由于去年農行城關分理處與保險公司有過銀保業務,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那么如何充分發揮它已有的優勢,將國壽的產品很快的推銷出去,創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績,打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呢?在工作實踐中,我深深認識到做好以下二個方面工作至關重要:
1、建立雙向服務理念。
雖然銀行已經與保險公司合作多年,但是一些客觀方面的原因使一部分銀行員工對保險業務所)產生的預期效應仍缺乏足夠的認識,對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了雙方業務融洽度不高,相互促動性不強的狀況。有些銀行員工甚至錯誤的認為:“保險公司求銀行賣保險”。為此我采取各種不同的方式與銀行員工進行溝通,比如:打電話聊聊天、出來喝喝茶、一起逛逛街、一起吃飯等等,以此加深了解,建立信任,讓銀行員工充分認識到自身在業務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使銀行員工明白銀行保險業務不僅是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一個來源,而且也是銀行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現代銀行多樣化經營的必由之路,關系到每一個員工的切實利益。這樣就使銀行員工更好的了解銀行保險業務,支持銀行保險工作,從而與銀行員工建立牢固的雙向服務理念。
2、提高自身素質。
保險公司的銀行客戶經理是保險公司聯系銀行和客戶的紐帶,他(她)不僅僅只局限于對銀行網點資源開拓,同時還肩負著網點的維護與專業指導,其素質高低至關重要。為此我不斷加強理論學習,了解各種不同的產品品質,熟練掌握各種產品的術語,遇到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公司中介部的其他客戶經理請教,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為更好的開展業務打下堅實的基矗
面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輝煌的業績;面對公司強有力的領導集體;面對朝氣蓬勃的全體同仁;作為一名銀行客戶經理的新手,我沒有理由不去熱愛我們的公司,我只有敬業愛崗,埋頭苦干,奮力拼搏,努力去創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績,打造一流的銀行保險業務網點,為中國人壽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貢獻一份微薄之力!
保險公司講話5各位同仁,各位為公司作出卓越貢獻伙伴,以及各位伙伴家屬:
下午好!
把愛心送給每一個人,我們用誠信書寫人生;把真情送給每一個人,我們用信念鑄就雙成。在這天朗氣清的午后,在這萬家團結的溫馨時刻,我們在這里聚首,共同慶祝中國人壽支公司家屬聯誼會的召開,同時也慶祝我們輝煌的20年,和即將到來的20年。首先,請允許我,代表公司經理室,向一年來為公司發展辛勤耕耘作出貢獻的所有同仁說聲:你們辛苦了!向關心并支持營銷伙伴的各位家屬,表示衷心的感謝,謝謝你們!
壽險是什么?您的愛人每天在外奔波到底忙什么?我想這是各位家屬一定想要知道的問題。上帝創造了人類,卻沒有辦法保護每一個人,于是他創造了母親;而母親沒有辦法陪伴孩子一生于是有了人壽保險。當您的家人通過自己的努力給千家萬戶送去愛心時候;當客戶因為您家人的介紹從人壽保險獲得保障的時候;當您的家人通過自己努力撐起家庭另一片天空的時候,各位,您平日里默默地支持沒有白費,我要告訴您:您的家人從事的就是這樣一份有意義的工作!
剛剛過去的20年,是公司發展史上極不平凡的一年。全體同仁以嶄新的精神面貌,飽滿的工作熱情,頑強的斗志開展了各項工作。截止12月底,全年保費總收入達萬元。其中,個險首年期交保費收入萬元;中介保費收入萬元;短意險保費萬元;全年共計賠款萬元。這些數字的取得是大家點滴努力的匯聚。成績的背后,無不凝聚著大家的智慧和汗水,我們的管理人員,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可以說是日夜辛勞,體現了較強的拼搏精神;我們的內勤人員,經常放棄休息時間加班加點,也是非常的辛苦;我們的廣大員工和營銷伙伴們,工作兢兢業業,從不叫苦叫累,反映出很好的大局意識。其實,你們每一個人的辛勤努力和敬業精神都讓我感動,也正是因為有了你們,公司才有今天這樣的發展勢頭,才能取得這樣的發展業績。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我們所有的工作都離不開我們的家人的默默支持,我們的家人同樣也是我們公司發展的有生力量和功臣!軍功章也有你們的一半!在這里,請允許我再次向你們誠摯地道一聲:你們辛苦了!公司永遠感謝你們!20年,對于公司來說,是極為關鍵的一年。這一年,我們不僅要全面、高質量地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任務,還要進一步注重內涵式增長、堅持走跨越式發展之路。我們是小公司,所以我們可以更靈活,通過大膽創新、特色取勝,讓我們顯得更精銳;我們要以勇爭一流的志氣和不斷超越的貢獻,贏得別人的尊重。20年開始的保險市場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群雄逐鹿,競爭加劇;群眾的保險意識更加強化,群眾對公司的選擇和要求也越來越高。在未來的日子,不是群眾買不買保險,而是選擇哪一家公司的保險。現在對市場還心存疑慮的伙伴,我要告訴你,保險無季節,銷售無模式;只有淡季的思想,沒有淡季的市場。市場在哪里,市場在你腳下。你走不出去,你就沒有成長的機會,你將永遠不知道市場在什么地方!我們肩上的擔子還很重,發展的路還很長,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能繼續保持這種可貴的拼搏精神和奮發有為的狀態,振奮精神,再接再厲,為公司的發展歷程作出更多更大的貢獻,為支持我們工作的家人交出更好更優的答卷。
教學片斷一:
1.師:同學們,生活中很多物體的排列都是有一定規律的,這節課我們就一起來“找規律”。(揭示課題)
2.師依次出示情境圖,圖上有小兔和蘑菇(兩端都是小兔)、男生和女生(一端男生,一端女生)。
師:你們看到了什么?
生1:一只小兔、一個蘑菇、一只小兔、一個蘑菇……這樣依次排列著。
生2:每兩個男生中間站著一個女生,每兩個女生中間站著一個男生。
師:從數學的角度看,每幅圖中的兩種物體在排列上有什么相同的地方?
生3:都是一個隔著一個排列的。
生4:每組排列中都有兩種物體。
師:像這樣的排列,在數學上我們稱之為一一間隔排列(板書)。
師:你能用自己的話說一說什么是一一間隔排列嗎?
生5:一只小兔、一個蘑菇、一只小兔、一個蘑菇……一個接一個排列。
生6:就是有兩種物體,一個隔著一個排列。
師從學生的回答中抓住關鍵點:兩種物體、一個隔著一個(板書)。
3.師:下面的排列是不是一一間隔排列?
出示木樁和籬笆(兩端物體相同)圖、圓和正方形(兩端物體不同)圖、不同水果排列圖(反例)……
反思:探究,從概念開始。
《數學課程標準》指出:“數學教學要緊密聯系學生的生活實際,從學生的生活經驗和已有知識出發,創設生動、有趣的情境。”課始,教師直接出示精心選擇的兩端相同和兩端不同的兩個情境圖,引導學生從數學的角度進行觀察,尋找它們在排列上有什么相同的地方,讓學生初步感知一一間隔排列的特點,使學生明確學習目標,有目的地去觀察、去思考。在此基礎上,教師組織學生觀察、比較、辨析提供的三組排列(三種不同情況)是不是一一間隔排列,引導學生逐步積累感性認識,在豐富的實例觀察中不斷感悟,進一步理解什么是一一間隔排列。
教學片斷二:
1.猜一猜。
師:你們覺得一一間隔排列的兩種物體,它們的個數之間有怎樣的關系?
生1:它們的個數是一樣的。
生2:有時候它們的個數不相等,相差1。(學生意見產生分歧)
2.師:一一間隔排列的兩種物體在數量上到底有著怎樣的關系呢?我們自己來研究一下,好嗎?(出示活動要求)
活動要求
獨立完成:
(1)畫一畫,創造一個一一間隔排列,可以用圖形、符號、數字等來表示。
(2)看一看,一一間隔排列的兩種物體的個數有什么關系?你有什么發現?
小組交流:
(1)說一說你的發現,注意傾聽、互相補充,要把話說通順、說清楚。
如( )和( )一一間隔排列,它們的數量分別是( )和( )。
(2)議一議:發現了什么規律?
3.收集學生的一些創作,然后進行展示。
4.組織交流。
師:你們能將這些排列分成兩類嗎?(指名分一分)
師(故作疑惑):咦,你們怎么分得這么快?有什么竅門嗎?
生3:根據它們排列的特點來分。
生4:我發現兩端物體是一樣的話,它們的個數相差1;兩端物體不一樣的話,它們的個數就相等。
生5:我還發現總個數是單數的,數量就相差1;總個數是雙數的,數量就相等。
師:看來,同學們都抓住了事物排列的特點。
根據學生回答板書: 兩端相同 數量相差1
兩端不同 數量相等
5.引導學生認識:兩端相同時,兩端物體比中間物體多1。
師:兩端物體相同的排列,數量相差1,那究竟誰比誰多1呢?為什么多1?
生6:一只小兔和一個蘑菇為一組,一組一組看,最后還多出一只兔子,所以兔子比蘑菇多1。
生7:我發現每兩只兔子中間有1個蘑菇,所以兔子比蘑菇多1。
師通過多媒體演示一一對應:兩端物體比中間物體多1。
6.師:兩端不同的兩種物體的數量相等,你們又是怎么看出來的?
生8:一個男生和一個女生為一組,正好有這樣的四組,所以男女生人數相等。
師通過多媒體演示一組一組排列:兩端不同,兩種物體數量相等。
師:同學們真棒,不僅有一雙靈巧的手,還很會思考,發現了一一間隔排列的特點和規律。
……
反思:發現,從探索中來。
上述教學,教師由猜測“你們覺得一一間隔排列的兩種物體,它們的個數之間有怎樣的關系”引入,使學生意見出現分歧,引發學生產生探究的欲望和興趣。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在講課的時候,有經驗的老師往往只是微微打開一扇通向一望無際的知識原野的窗子。”上述教學中,教師沒有及時揭示一一間隔排列的兩種物體個數之間的關系,而是引入“創造一一間隔排列”這一探究活動,為學生搭建一個自主學習、合作交流的平臺,精心設計了準而精的導學單。在導學單的引領下,學生通過自主創作、小組討論、集體交流、思考反饋等方式,逐步發現、歸納出一一間隔排列的規律,既突出了“找”的過程,又增強了學生探索、研究問題的興趣。在這一活動過程中,既凸顯了一一間隔排列的實質,又使學生不斷經歷規律的再認識過程,促進了自身對一一間隔排列的特點和規律的認識。
教學片斷三:
1.辨析:下面提供的這些材料是否能組成一一間隔排列?
(1)10根小棒,9個圓片。
師:可以怎么排列?
(2)50面紅旗,40面黃旗。
師:為什么不能?
(3)5個男生,5個女生。
2.排隊游戲,深化認識。
師 :5個男生、5個女生可以怎樣排列?
師:請同學們想一想,除了像這樣排成一列,還可以怎么排也是一一間隔排列?
生:圍成一個圈。(師組織學生進行討論)
(1)現在圍成一圈,男生和女生是不是一一間隔排列?圍成一圈時,男生和女生的人數怎樣?(相等)
(2)剛才我們是由這樣一個隊伍(多媒體出示)圍成一圈的,隊伍的兩端分別是一個男生和一個女生(多媒體動態演示圍成一個圓)。
(3)思考:如果兩端都是男生(多媒體出示),這一隊伍圍成一圈后還是一一間隔排列嗎?為什么?(多媒體動態演示男女生圍成一個圓)
(4)怎樣可以使他們成為一一間隔排列?
生1:可以去掉一個男生。
生2:可以在兩個男生中間再插入一個女生。
根據學生的回答多媒體適時演示:當兩種物體圍成一圈時,兩種物體的數量相等。
師(追問):如果有20個男生圍成一圈,在每兩個男生中間插入一個女生,共能插入幾個女生?100個男生呢?
3.師:同學們,通過剛才的活動,我們認識了排成一列或圍成一圈的一一間隔排列的規律。那么,在生活中,你還能找到一一間隔排列的物體嗎?
生3:我們教室里的課桌和椅子是一一間隔排列的。
生4:馬路邊的路燈和廣告牌也是一一間隔排列的。
生5:鐘面上的數字和數字之間的空當也是一一間隔排列的。
生6:我衣服上的條文(一條紅色、一條黃色)也是一一間隔排列的。
……
4.出示電線桿與廣告牌、柳樹與楊樹、手指與指縫、鋸木頭現象、爬樓梯等圖。
師:你們能看出每一幅圖中誰和誰一一間隔排列嗎?(指名口答)
師:在這些一一間隔排列的現象中,還藏著數學問題要考考同學們呢!
(學生練習,應用一一間隔排列的規律解決實際問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