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監護人申請書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尊敬的xxx:
我是xxx系xxx班的xxx,因xxxxx(寫上休學的原因)無法按時參加學習,需要休學xxxx時間(一般為一年)。
休學后,我會努力xxxx(如:保養身體,積極治療),并且在有余力的前提下繼續堅持學習。并在休學期間,加強自己的思想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始終與我校保持高度一致。 望領導及老師能夠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二
尊敬的領導:
我是高XXX屆X年級X班的XXX,我患有XXXX,(接下來敘述自己的治療經歷,曾經在哪些醫院做過哪些檢查,在哪些醫院接受過哪些治療).而今(高考在即或中考在即或畢業在即),學習壓力倍增倍漲,奈何頑疾纏身,致使學業難以為繼,特此申請休學一年,待一年后重返學校,繼續完成學業.
(落款)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三
尊敬的XXXX學校領導:
您好!我是XXXX學校XXX級X班的XXX(學籍號)。因XXXX,需要XXXX。故無法到校參加學校學習內容,申請XXX學期休學,時間為XXX,放棄參加期中期末考試。休學后,我會繼續努力學習,加強自己的思想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始終與我校保持高度一致。在休學期間,我的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問題皆由監護人、父母負責,與學校無關!
望校領導及老師能夠給予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班 XXX
日期:XXX年X月X日
監護人簽字: 學生簽字: 校教務處: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四
尊敬的老師、領導:
一年的休學生涯即將結束,社會的生活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稚嫩的心理仍未蛻變,學校于我來講,仍無法改變我茫然的心。對于即將回歸,心里滿是躊躇,是否我能確定自己的未來了?是否我能堅定自己的學習目標?是否我能不再讓自己的父母,老師失望?是否此時社會的歷練已經讓自己成熟,不再幼稚?
一個個問號,充斥我的思想,回顧曾經一起考上大學的同學,看著他們一個一個的成績,我是否能做到,從內心里,我明白自己不是一個意志堅定的人,也許只有吃凈苦頭,方能醒悟,方能定下心去學習,去充實自己。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五
尊敬的老師:
你好!我叫***,是本校**系***班學生。
因最近情緒煩躁,頹廢,不能靜下心在校繼續學習。在自己的學習中,感覺到前所未有的迷茫,想到外面體驗一下生活。故向學校申請休學一段時間,希望能獲你的批準。
以前,從知道考慮自己前途的時候,我選擇了上學.然而在日新月異的變革中,在校畢業后的就業問題是每個在校學子的一塊心病。我想的很多、很久,感覺自己的命運由自己把握,真想出學校大門改變自己一下,即使改變后仍沒結果,我則問心無愧!
謝謝學校這一年的培養!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六
尊敬的領導:
我是高XXX屆X年級X班的XXX,我患有XXXX,(接下來敘述自己的治療經歷,曾經在哪些醫院做過哪些檢查,在哪些醫院接受過哪些治療).而今(高考在即或中考在即或畢業在即),學習壓力倍增倍漲,奈何頑疾纏身,致使學業難以為繼,特此申請休學一年,待一年后重返學校,繼續完成學業.
申請人:
休學申請書優秀范文七
尊敬的老師、領導:
之前申請的休學即將結束了,但是社會上還是有很多讓我學習的地方。
1、監護人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及復印件,告訴工作人員要開戶辦銀行卡,監護人需要寫明代辦理由及與開卡人關系。
2、工作人員會發放一張個人結算帳戶管理協議閱讀后簽名。
3、填寫一張個人卡開卡申請書,交給銀行工作人員。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登機:監護人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必須在約定的時間在當次航班起飛前將孩子親自交給指定的航空公司服務人員,然后在機場等待,直到跟蹤飛機動態起飛。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同學們:
為規范我院08級學生第二學期的實習申請及審批手續,學院特擬定了標準格式的實習申請及安全保證書,請需要的學生自行下載、打印之后按要求填寫。在接到企業的實習邀請函之后,外出實習的申請流程為(按次序依次辦理):
1、申請人將實習申請書(1份)、安全保證書(2份)填寫完整,由本人及監護人簽字確認。
2、在實習申請書上 請 本人畢業設計指導老師 簽字同意。
3、在實習申請書上 請 系主任老師 簽字同意。
4、將 企業實習邀請函、簽字后的實習申請書(1份)、安全保證書(2份)在12月29日前以班為單位統一交至輔導員處,由輔導員請教學副院長、學院副書記/院長助理簽字同意后,整個審批流程完畢,方可離校實習。
20xx年x月x日
學校實習邀請函范文
學院領導:
我單位已審核通過 同學關于來我單位實習的申請,因此邀請藥學院 專業 同學(學號:)來我單位實習。
實習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習期間我單位承擔代管責任,同時會指導該同學完成合格論文,隨時接受貴校對校外實習同學現場進行中期檢查,并保證該同學能在20xx年5月15日前按時回校完成有關的畢業論文和畢業答辯,請院領導予以方便。
實習指導教師(經理、組長):
畢業論文題目:
單位地址:
單位聯系人:
單位聯系電話:
單位(簽章):
20xx年x月x日
學校實習邀請函范例
____________學院:
我公司為使高校范文大全盡快了解和熟悉公司及工作情況,使畢業生更快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誠摯邀請 專業 20xx級 學生
1. 實習時間:20xx年 3 月 1 日 至20xx 年 4 月 30 日。
2. 實習內容:
熟悉工作環境,學習 的有關知識,記錄常遇到的情況以及應對措施,積累經驗,建立良好的人脈關系;初步利用大學中所學到的知識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在實踐過程中摸索并不斷總結不足。
3. 在實習期間,我公司將負責學生的日常管理,同時保障學生在我公司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按照《勞動法》和相關法規保證參加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具體措施由學生本人和公司商定。
4. 學生因參加實習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與學校無關,由學生和公司約定解決。
5. 參加實習的學生如與公司產生糾紛,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或者法律途徑解決。
6. 實習期滿,公司應要求實習學生盡快返回學校參加畢業答辯。
“我們沒有媽媽,她也一直沒有撫養過我們,我們愿意讓爺爺撫養。”兩個孩子痛心疾首地說。
本刊“維權在線”記者一路追蹤報道,直擊法庭上較量的真實場景!
父母離婚
有媽的孩子像根草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鎮的張有福與王瑞紅婚后,生下兩個男孩―張曉剛和張浩杰。
1999年8月,因為感情破裂,張有福與王瑞紅協議離了婚。當時,雙方約定兩個未成年兒子由其母親王瑞紅撫養。但王瑞紅卻長期不關心兒子的學習和生活,兄弟倆常常受到母親的責罵和毆打。面對這一情況,整天在外打工的張有福,只好讓兩個兒子與爺爺張天河一起生活。此間,作為母親的王瑞紅,竟沒有來看望過兒子一次。
2005年4月,張有福在一次煤礦事故中喪生。而王瑞紅卻依然對兩個兒子的學習與生活不管不問。
怒上法庭
爺爺爭得孫子監護權
就此,張天河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要求撤銷王瑞紅監護人的資格,申請法院指定自己作為兩個孫子的監護人。
法庭上,雙方聘請的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
張天河的律師認為,王瑞紅未能履行監護職責,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之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 從王瑞紅種種行為表現看,并沒履行上述責任,給孩子的身心帶來了傷害,既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更不利于他們的學習和進步。
王瑞紅的律師則提出,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王瑞紅目前年輕健康且有監護能力,當然應當優先取得孩子的監護權……
聽罷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主審法官當庭征求了坐在旁聽席上的張曉剛和張浩杰的意見。兩個孩子竟異口同聲地說:“我們愿意讓爺爺撫養。”
法院判決
懈怠職責情法不容
前不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撤銷王瑞紅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張天河為張曉剛、張浩杰的監護人。
此案雖然到此告一段落,但有一個疑問卻引起了記者的關注。為什么王瑞紅此前對兩個兒子的生活與學習不管不問,而被公公告上法庭之后卻一反常態呢?
帶著這一問題,記者于判決送達當天,再次登門采訪了張天河,從中得知了一個隱情。
×鄉(鎮)人民*(公章)或×居委會等(公章)
×年×月×日
貧困證明要求: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并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盡量不出現兩個或以上公章。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單位公章:
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鄉、鎮、街道*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4)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
借款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提交哪些資料?
①借款學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
②鄉一級以上(含)的*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③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④經濟情況調查表復印件
⑤父母戶口簿(卡)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 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二)學校或教師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五)非經一定程序隨便剝奪學生榮譽稱號的;
(六)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任意剝奪學生參加考試權利或受教育權利的;
(八)違反國家招生法規規定侵害學生升學權的;
(九)學生認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均可提出申訴。
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申訴程序
(一)申訴的提出
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護人或委托人的,應寫明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據。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二)審查受理
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收到申請書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三)調查聽證
1、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校內學生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申訴受理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四)作出處理決定
1、申訴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
2、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申訴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要制成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辦公室成員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
辦理大陸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所需資料:戶口本原件及戶主頁、本人頁、本人變更頁復印件、身份證,一張白色背景2寸彩色照片,填寫完整的《居住市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申請表》表格于出入境管理處自行領取。
辦理須知:客人自行就近到分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必須本人親自辦理,未滿16歲人員,除攜帶以上資料,需要監護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孩子出生證明前往辦理,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公務人員、國有企業人員、銀行人員、涉密機構人員等,以上人員需上級單位在申請書背面蓋章,方可辦理通行證,軍人需出示軍官證或軍官離退休證、部隊軍級以上政治部門同意的意見函,辦理臺灣簽發的個人旅游入臺證所需資料。必須是已開通自由行的地區,具體請到所在地區縣一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廳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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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人,并通知有關公民。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