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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 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復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 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并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說明具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筑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后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況(具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一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注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于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二、本辦法中所指的拆遷人和被被拆遷人是哪些。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是指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質證書,受拆遷人委托,從事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落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助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工作的單位。
三、市區房屋拆遷管理的管理部門的職責與分工。
市建設局是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公安、司法、城管、國土、規劃、財政、金融、工商、稅務、物價、監察、審計、、教育、衛生、文廣、民政、殘聯、國資、經貿、郵政、通信、供電、供水等部門和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對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和配合。
四、市區房屋拆遷的具體管理方式。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進行拆遷評估調查。拆遷人須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拆遷調查通知書,并提交已辦理的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土地使用等書證資料,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準后進行拆遷調查。調查通知書有效期為三個月。領取調查通知書三個月后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調查通知書作廢。(二)擬定拆遷方案與拆遷計劃。拆遷人在完成摸底調查后,應根據調查掌握的項目用地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情況,就拆遷范圍、拆遷范圍內房屋狀況、補償資金概算、適用政策依據、安置房源、計劃實施步驟、落實有關管理要求的措施等方面形成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并報市房屋拆遷方案評審委員會論證評審。(三)落實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應根據拆遷方案測算的補償總金額,將項目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打入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金融機構,并出具資金到賬證明。(四)履行拆遷許可前聽證。市建設局根據拆遷人的申請聽證公告,告知項目用地范圍內的拆遷當事人有權申請許可前聽證。有拆遷當事人申請的,市建設局應依法組織聽證并出具聽證通知書送達參與聽證的拆遷當事人;無拆遷當事人申請,則不組織聽證。(五)拆遷人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六)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公告。(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八)拆遷當事人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九)實施房屋拆除。(十)拆遷項目完工驗收。
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填寫拆遷申請表,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用地紅線圖);(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附市市區房屋拆遷項目補償資金概算表);(五)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它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具備拆遷實施資格的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實施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應向被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原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擅自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項目內容、拆遷時限、拆遷實施單位、評估機構等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要及時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拆遷政策、拆遷補償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提前搬遷獎勵、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范圍所在地街道辦、居委會應當協助解決拆遷中出現的問題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公告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期拆遷申請報告需附《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報告中需闡明以下內容:(一)拆遷任務完成情況;(二)尚未拆遷房屋面積(戶數)、原因;(三)延期采取的措施及所需時間。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延期拆遷申請報告后,應對項目拆遷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延期理由等進行認真審核,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報告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延期拆遷申請報告經批準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延期拆遷公告。
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公安、工商、稅務、規劃、城管、房管、國土、供電、供水、通信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和分立、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產權登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擴建、改建、買賣、交換、出租等手續。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期限內,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載明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面積以及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拆遷期限、提前搬遷獎勵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匯總表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需要時,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人重新購買住房,其成交價沒有超出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繳房屋買賣契稅;超出部分應繳房屋買賣契稅。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發生轉讓,應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拆遷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拆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健全行業管理規定,落實信用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不良記錄、停業整頓、限制業務直至吊銷資質,規范拆遷行為,維護行業形象,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拆遷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拆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健全行業管理規定,落實信用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不良記錄、停業整頓、限制業務直至吊銷資質,規范拆遷行為,維護行業形象,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人應當與有相應資質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訂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保證條件、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的企業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人員應經培訓并持證上崗,加強拆除安全和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拆除完畢后,拆遷人應當在十日內填報《市區房屋拆遷驗收申請表》,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及時對拆遷資料分類造冊、登記匯總,做出拆遷工作書面報告。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并對歸集檔案的真實性負責。項目結束后,應及時將檔案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拆遷涉及中、小學生施教區變化的,根據家庭意愿,可以在原學校或現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開設的幼兒園不適用本條規定。
五、市區房屋拆遷的具體補償與安置措施。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超過批準期限仍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經拆遷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規劃部門在發放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注明在批準時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的等價交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拆遷人應提供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在交付使用時,拆遷人應當按協議約定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產權調換房屋為政策性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管理規定、申購程序等,依據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需要拆遷的,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對不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就貨幣補償方案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之間就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或繼承人范圍未明確,而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被拆遷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性質、規模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拆遷租賃房屋(不包括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補償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或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及時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的,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獎。
被拆遷人在首次拆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搬遷的,給予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不含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殘疾人或傷殘人補助費)10%的提前搬遷獎勵;在首次拆遷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四十五日內搬遷的,給予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5%的提前搬遷獎勵;在首次拆遷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告期限內搬遷的,給予不超過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1%的提前搬遷獎勵。
被拆遷人在本條上款規定時限外搬遷的,不予獎勵。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租賃的房屋,搬遷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如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且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過渡期限超過十八個月且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延長期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二)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過渡期限在十八個月內不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十八個月且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延長期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過渡用房的使用人應當及時騰退過渡用房。
具有合法手續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增加補償的標準按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不含提前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殘疾人或傷殘人補助費)計算:未滿五年的增加15%,未滿四年的增加16%,未滿三年的增加17%,未滿二年的增加18%,未滿一年的增加19%。竣工之日按以下標準確定:(一)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二)無竣工驗收報告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之日為竣工之日。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2—4%支付。
拆遷產權不明和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組織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未能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能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對補償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合法住宅并在首次拆遷公告期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其房屋拆遷補償總金額(含提前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殘疾人或傷殘人補助費)不足七萬元的,由拆遷人一次性補足七萬元。如是分戶、析產的,尚應滿足其分戶、析產手續生效之日距首次拆遷公告之日滿兩年以上。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最低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可按規定條件享受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
拆遷殘疾人、傷殘人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殘疾人、傷殘人應提供殘聯和民政部門核發的證件。
被拆遷人中無親友投靠的孤寡老人,符合收養條件的,如本人提出申請,可以由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安排到福利院(敬老院)生活。
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給予補償后,被拆遷房屋屬于拆遷人所有。拆遷工地產生的所有渣土及廢料由拆遷人負責按規定清運處理,并服從城管部門統一管理。拆遷結束十日內必須清場完畢。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熱水器、管道液化氣等設施的遷移費支付給其所有人。
被拆遷人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提出額外要求或附加條件,拆遷人也不得擅自提高或壓低補償標準。
六、市區房屋拆遷如何評估。
拆遷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申請備案的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注冊房地產評估師。評估機構的分公司不得申請備案,不得出具評估報告。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拆遷評估業務。
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評估師不得與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評估師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一)區位:被拆遷房屋的地理位置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書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的用途為準。對房屋所有權證書或產權檔案記錄未標明營業用途,但被拆遷人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營業、持續納稅一年以上的,應當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稅等情況參照經營用房進行評估。(三)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房產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對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超出合法建筑面積的合法土地面積(不含臨時用地面積)的補償,劃撥性質的土地每平方米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綜合單價的20%計算;出讓性質土地根據未使用年限與出讓年限之比乘以被拆遷房屋評估綜合單價的40%計算,最終單價低于被拆遷房屋評估綜合單價20%的按照20%計算。(四)裝修裝飾:裝修裝飾補償參照市市區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技術細則有關規定評估。(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拆遷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應將選擇的評估機構以書面形式公開征求被拆遷人意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對拒絕評估的,由拆遷人申請,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保全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在進場工作十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七天,并將評估結果送達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評估允許誤差范圍為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3%。
評估機構要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評估費用。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評估。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批準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到項目現場開展工作,按照評估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完成委托任務,并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必須有不少于兩名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親筆簽字,并經評估機構蓋章。
七、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裁決措施。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受理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調解、審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一)對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或其他涉及拆遷合法性提出異議申請行政裁決;(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三)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四)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五)已超過拆遷許可證有效期限;
(六)拆遷人申請裁決未能提供上門做三次以上協商和動員工作記錄;(七)房屋已經滅失;(八)產權不明確;(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決審理:(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確定法定人;(三)裁決需要以法院相關裁定、判決或其他部門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未結案或尚未有處理結果;(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裁決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在裁決審理中,當事人均有調解意向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終結裁決;調解不成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經書面通知不參加裁決審理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拆遷人拒絕拆遷調查估價人員和拆遷工作人員查勘、估價、洽談,在拆遷期限內不提供合法書證,影響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估價機構應當在與拆遷人和估價機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下,依據房屋的外觀狀況和查閱的房屋、土地檔案進行估價,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估價結果進行裁決。
拆遷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送達十五日內履行裁決決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提供補償資金或拆遷安置用房、產權調換房屋、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公安、城管、司法等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八、市區房屋拆遷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補償資金3%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三)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拆遷期限。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罰款。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抬高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拆遷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施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轉移及核銷或注銷的行為。
第五條區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國有資產未經批準和產權權屬不清或存在產權糾紛的,不得進行處置。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章資產處置范圍及處置方式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閑置資產;報廢(淘汰)的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其他情形的資產。
第九條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調劑)、出售、出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條國有資產處置,國家規定應當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須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產處置權限
第十一條區級單位固定資產按下列權限處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
(二)機動車輛的處置,由單位提出申請,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
(三)除以上資產外,其他固定資產單類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單位與主管部門的權限一致,下同。
(四)其他固定資產單類價值2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類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按以下權限處置:
(一)區級單位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類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二)區級單位的存貨、無形資產等其他類資產處置,分類賬面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分類賬面價值2萬元以上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分類賬面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按照合理、有效、節約的原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調劑。在本系統所屬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在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不同部門或政府級次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資產處置程序
第十四條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申報、審核、審批、處理、調賬、備案。
(一)單位申報。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需要資產評估或公示的,應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將資產處置方案及資產明細在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后,單位提交書面的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填寫《*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照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審批。同時,按要求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相關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或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三)區財政部門審核審批。有主管部門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送區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單位提交的資產處置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審批或報批;對材料不全、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
(四)處理。接到審批部門同意處置的《*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后,單位按照規定對相應資產進行處理,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五)調賬。單位根據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出具的《*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進行賬務處理,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六)備案。資產處理結束后,單位應于資產處理結束的次月將處理結果及調賬情況報區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主管部門應于每季末將《*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備案匯總表》及相關材料,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調整有關資產信息。
第十五條處置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價90%時,應當暫停交易,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六條單位應每年定期進行資產清理,對清理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根據《*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暫行辦法》進行認定,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或合法手續后,按審批權限申報資產報廢、報損。
第十七條非正常損失資產10萬元以上和貨幣性資產損失,須由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及鑒證,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也可直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處置的資產進行專項審計及鑒證,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第十八條單位經批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報批后,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對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登記造冊,屬于資產無償轉讓(調劑)的,調出、調入單位應辦理交接手續;屬于資產出讓、出售的,申報單位應到*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處置;屬于資產置換、報廢、報損的,申報單位應到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進行處理。房屋、土地、車輛等產權變更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在收齊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權限審核、審批或報批。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資產處置審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10月份)
第五章資產處置申報材料
第二十二條資產無償轉讓、出售、出讓、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改變等有關批準文件;
(四)產權權屬及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證明復印件;
(五)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
(六)出售方、購買方草簽的出售協議;
(七)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有關信息材料;
(八)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九)資產發生毀損、盤虧、失竊等的情況說明、報案證明等;
(十)對非正常損失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
(十一)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或案件處理報告、車
輛報損證明等;
(十二)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十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除應提交以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壞賬損失的核銷證明,如法院破產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畢證明、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第二十四條資產置換除應提交以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二)置換資產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資產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贈資產的批準文件及情況說明;
(二)捐贈方與接受方的捐贈協議書。
第六章資產處置收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所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市)》全額上繳財政預算外專戶,主要用于設備購置、更新、維護等支出。
第二十八條單位依據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憑實際交易價格及交易機構出具的“確認書”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是區財政部門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之一,是單位據以調整有關資金、資產賬目的合法依據和原始憑證,是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條單位應根據《*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資產處置,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實物資產的核減;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在會計憑證中注明處置的固定資產和處置批復書的編號等。
第三十一條對經批準核銷的貨幣性資產,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組織力量繼續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因機構改革發生分立、撤銷、合并以及隸屬關系改變時,機構改革變動單位應對其占用的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報告,按照本辦法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分、轉讓、轉借、調換國有資產。
第三十三條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對本部門、本單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處置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三十四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評判,并出具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以下簡稱綜合驗收),是指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興建的居住小區和其他住宅開發項目竣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有關要求和規定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城市規劃、國土、房管、城管、園林、環保、環衛、人防、消防等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做好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 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經批準立項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經營方式;
(七)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等。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并在開發項目動工前15日內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并將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其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準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或按項目實施階段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第七條 開發建設中合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批準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并按上述規定辦理項目登記。
第八條 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必須按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 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渣土、剩余構件拆除清運完畢,場清地平,符合環境要求;
(四)被拆遷人已依法安置完畢。
第十條 申請綜合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圖紙)及證明材料等;
(二)工程承發包合同;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發建設單位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經相關部門驗收會簽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成由建設、規劃、國土、房管、人防、消防、城管、環保、環衛、園林、通訊等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在審閱有關驗收資料,聽取開發建設單位匯報,深入現場,按下列要求對竣工的項目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提出驗收意見:
1、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3、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4、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6、其他。
(四)對綜合驗收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頒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十二條 分期和按組團建設的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可以實行分期和按組團驗收。
分期和按組團驗收的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必須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未經綜合驗收或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居住小區和住宅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新開項目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備案的;
(三)不按規定送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逾期不辦理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處罰。
第十八條 綜合驗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礎公用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及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發企業技術資質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和技術資質審核手續,依法取得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企業法人名稱登記核準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請,提出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四)向財政、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后,核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
(六)憑驗資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開發企業按其擁有自有資金、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開發實績等條件,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4個等級。按以下標準評定其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一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2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結構、給排水、概預算、電氣等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各1名以上,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二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結構、預概算等專業工程師)6名以上,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三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5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筑或結構專業工程師)3名以上,會計師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或持有《統計人員上崗專業知識合格證書》的統計員。
四級開發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于300萬元;須配備建筑或結構工程師1名,配備助理會計師和統計員。
第九條 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評定: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定市區內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市區設立的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和縣級市一級、二級內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二)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審查評所在市三級、四級內資開發企業和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縣級市屬一級、二級的開發企業由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 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外資開發企業還須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審批機構發給的批準證書和企業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證明。
(五)驗資機構出具的自有流動資金的驗資證明。
(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任職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開發經歷和實績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每兩年評定一次,實行升降級制度。
申請升級的開發企業,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外,晉升一級、二級、三級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歷分別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應的綜合開發實績。
對不符合原定技術資質標準的開發企業,由原資質審批機關予以降級或吊銷技術資質證書。
第三章 計劃統計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用地納入計劃管理。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國土、規劃部門,每年根據市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實際承受能力,確定當年房地產綜合開發總規模,提出商品房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根據計劃安排規劃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貸款規模。
第十三條 商品房屋建設(包括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項目)必須納入商品房屋建設計劃。
商品房屋建設計劃分為預備項目和正式項目計劃。商品房建設施工應按年度申報商品房屋年度建設計劃。
商品房項目開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設計劃的公共配套設施投資,不得低于當年商品房計劃投資的10%。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計劃完成相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申報預備項目計劃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二)辦理規劃報建及征地拆遷手續的有效文件。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預備項目計劃所需的資金證明。
第十五條 預備項目計劃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計劃部門下達。開發企業須持經批準的預備項目計劃,向土地房管部門辦理批準用地、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手續;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憑下列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正式項目計劃:
(一)規劃方案批文及其總體規劃圖。
(二)《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項目計劃所需的資金證明。
(四)《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五)利用外資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須提供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批準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進資證明。
第十七條 正式項目計劃經市建委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計劃部門下達。
開發企業須持經批準的正式項目計劃向市計劃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交易及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實行綜合開發統計制度,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報送的統計資料評定其開發、建設及經營情況。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綜合開發統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鎮)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開發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開發企業必須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有相應技術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一條 除單幢建設的普通民用建筑項目外,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方案由開發企業報請所在區(或縣級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各專業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設計要點進行論證后,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開發項目的勘察、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分工、條塊結合的管理制度。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開發項目的《規劃用地許可證》后的15日內,持規劃批文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項目實施過程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的審查、批準、處理意見均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開發企業每年10月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送項目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核。
第二十三條 開發企業之間相互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轉讓中的受讓人應當在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后的15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證明和原《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需要進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須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開發企業在開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并領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才能進行拆卸施工。《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統一印發。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由開發企業內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申報人,在授權范圍內代表開發企業向所在區(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拆卸項目的工程技術和安全責任由申報人負責,拆卸項目的經濟責任及工地管理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辦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開發企業申請報告及法人授權書、申報人技術職稱證書及任職證明。
(二)市國土局房管局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產權交換證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術管理方案。內容包括承擔拆卸工程施工的企業名稱、資質證明;拆卸房屋原有結構構造勘察結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圖;拆卸安全技術監督措施;拆卸施工現場圍閉方式;工地余泥排放準運證;對分期拆卸的項目,應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建設工程開工,開發企業應將指定的施工現場總代表人、委托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情況,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度。開發企業必須委托具備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實施建設監理,審查工程計劃和施工方案,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規范、標準施工,控制工程進度和質量,檢查安全防護設施,認定工程質量和數量,參與處理質量事故,驗收工程,提出竣工報告。
第二十九條 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單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住宅小區(組團)竣工綜合驗收制度。
第三十條 單項工程完工后,必須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單項工程驗收。
單項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全部工程完工,開發企業應當將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占用道路、綠地的臨時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圍墻拆除、清理干凈,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時修復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市政、公共設施。同時申報綜合驗收。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宅小區(組團)全部竣工并經全部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企業應當憑相應的驗收資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織綜合驗收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齊有關資料后,應在6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經有關部門同意實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組團)的綜合驗收可以分階段進行,待全部建成后再進行整體綜合驗收。
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建成。
(三)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善。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五)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第三十三條 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的綜合驗收,分兩步進行:
(一)由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初步驗收。
(二)通過初步驗收的住宅小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正式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開發企業銷售的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屬竣工1年以內(含1年)的,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鑒定,屬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屬下房屋安全鑒定所負責鑒定。
經鑒定,如屬非購房者使用原因造成,應由開發企業負責保修,質量問題嚴重的,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質量問題如屬于施工企業或其他責任人過失造成的,銷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有權向該責任人追索賠償,或由該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在建的住宅小區,或分期建設,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資格的物業管理單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擔維護居民入住范圍的生活環境衛生和安全,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建筑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成并通過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組團),憑《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驗收合格證書》,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管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移交管理時,開發企業應同時移交其驗收檔案資料,繳交住宅小區管理統籌金,并與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合同書。
第五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八條 除享受國家優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實行政府限價外,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按照市場供求情況自行定價。開發企業須在簽訂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30日內分別向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如實申報銷售(預售)成交價。
第三十九條 利用外資興建商品房,需具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建設管理的初步審查意見。
申請辦理利用外資興建商品房項目初步審查,須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中方合營者申請辦理立項手續的報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簽定的意向書或協議書。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設計要點。
(五)《建設用地通知書》。
第四十條 開發企業在向市外經貿委申報審批項目合作合同、章程時,須提交該項目用地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或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文件,作為合作企業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條 開發企業赴境外購買土地、房屋,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辦理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及對外經濟管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 開發企業向境外出售商品房,應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外經貿委批準。開發企業在境外出售(預售)商品房應公布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
第四十三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必須持有《預售商品房許可證》。開發企業刊登售房廣告以及簽訂銷售、預售商品房合同時,必須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號碼。
第四十四條 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買賣雙方必須簽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逾期不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如實審報成交價格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下列行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逾期未備案的。
(二)偽造、涂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不如實填寫或不按規定時間交驗《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的。
第四十七條 對下列行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并可處以項目總投資額1%以下罰款,并視具體情況對開發企業降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托無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委托無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的。
第四十八條 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對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對2年以上無開發業績,或有嚴重違規行為的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降級、撤并和吊銷開發資質證書等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未向原土地審批部門辦理轉讓或變更手續,通過私下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私自以合營方式開發房地產的,由市、縣規劃土地部門分別對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作出處理。并由市、縣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開發企業給予降級處理。
規劃、土地部門除按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罰外,對情節嚴重者,按規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個人集資建設的住房。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條、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轉讓(含買賣、換購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條、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體現政府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優惠政策,促進住房消費,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交易條件
第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市、縣,準予放開交易市場。
1、已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普查,建立了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并對普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了處理;
2、遵照本暫行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在上市交易過程中補辦。
2、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暫不允許上市交易:
1、改變使用性質的;
2、已列入規劃拆遷范圍內和鑒定為危房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
4、違反房改政策購買或多處占房尚未糾正的;
5、學校教學區內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而價款尚未付清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九條、職工將已購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單位優惠分房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條、房改房上市交易,須先到當地批準售房的房改部門申請辦理所購房改房上市準入審批手續,同時提交或驗證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報告;
2、合法的產權憑證或足以說明產權來源的證件;
3、房屋共有權人須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證明;
4、產權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第十一條、縣以上房改辦要根據個人住房檔案,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審核確認,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如果原產權單位無正當限制出售的理由,應在5天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準予上市的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職工持準入通知書和有關資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辦理交易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自收到交易申請之日起,30天內與房屋產權產籍部門辦完上市交易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四章、市場管理
第十三條、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在縣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進行。嚴禁場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四條、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必須符合建設部頒發的住宅銷售合同樣本的要求,持雙方各自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已交有關稅費等證件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分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凡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私下交易的,一經查實,對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權證》,并給予適當處罰;對出租的收回房屋。
第十六條、交易雙方平等協商議定交易價格,并如實申報;也可自愿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經交易雙方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個人不得強行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職工將已購房改房出售、換購時,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由業主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購買上市房改房的對象不受地域、戶籍、職業的限制。
第二十條、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機構。要建立信息網絡,及時提供各類房地產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務。要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專業銀行要大力支持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積極開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優先提供購房貸款。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相應成立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為住房貸款人提供服務。
第五章、稅費征管
第二十二條、以買賣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應繳納土地收益金和稅費。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額的1%由賣方繳納。
2、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各項稅費實行綜合稅率,按交易額的5%計征(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由賣方繳納。
3、契稅。按交易額的3%計征,由買方繳納。
4、印花稅。按交易額的0.5‰計征,由買方繳納。
5、房屋轉讓手續費。按交易額比例交納(長沙市為0.25%,其他省轄市為0.3%,縣(市)為0.35%),交易雙方各承擔50%。
第二十三條、凡以換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售出原房、購入新房,按新老房差價交納契稅和房屋轉讓手續費,并按規定交納印花稅。
職工出售所購房改房后(從交易過戶之日起)1年內新購進住房的,且新購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免征5%的綜合稅。
第二十四條、以出租、抵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二十五條、上繳的土地收益金和稅費可由國土、財政、稅務部門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代征,也可由以上部門派人組成聯合征管組征收。
第二十六條、將所購房改房換購商品住宅的,購買方應繳契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50%。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條、房改房上市轉讓后,物業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售房單位和購房個人交繳的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仍留存維修基金管理機構,隨房屋產權轉至產權所有人名下。
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是指工業企業在原廠區范圍內、沒有增加實際用地規模的情況下,利用空地、綠化地新建及老廠房翻建加層的工業性投資項目,包括以下二類:
(一)利用企業已確權現存空地實施新建項目(包括進一步
壓縮綠地率后,利用綠化地實施新建項目)。
(二)利用現有產權明晰的廠房,在確保建筑安全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實施翻建或加層的項目(包括非生產性用房改造擴建的項目)。
二、項目要求
(一)符合國家及省、市、縣產業政策導向,符合環保、節能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項目企業須為上年度畝均稅費超過5萬元(含)的提升類企業,并與政府另行簽訂協議約定其建設進度及承諾改造后畝稅達到優秀類水平,畝均稅費低于5萬元的幫扶類企業不得享受本意見優惠政策。
(三)實行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必須是本企業自身急用之需,且實施項目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項目優惠政策
(一)放寬建筑控制指標
鼓勵工業企業在符合消防、環保、節能、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1.通過在企業現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增建生產性設施以及對企業現有建筑拆除重建或通過加層增加建筑面積等方式增加容積率,容積率、建筑密度上限在現行標準2.4和50%基礎上可進一步放寬,且同一企業毗鄰地塊建筑的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可合并計算。
2.引導工業企業通過壓縮綠地面積,擴大生產性用房,工業企業內部綠地率下限放寬到10%。
(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1.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增加建筑面積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并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2.經縣經信局備案或核準的土地及建設部分投資不超過總投資50%的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其新增生產性用房土建工程投入部分的30%可視作設備投資額同等享受縣技術改造項目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補助。
3.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在報批(備案)和建設過程中,項目的白蟻防治費、散裝水泥專項押金、氣象防雷費、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項目的墻改專項押金以及有關證件制作費,扣除上繳中央、省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收取。
4.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免收。
5.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
(三)優化未確權建筑處理方式
上年度畝均稅費超過20萬元(含)的優秀類企業,企業在現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已經改建或搭建的建筑,在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合格,且符合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可以通過整改后達到相關要求的,允許補辦相關手續。若企業畝均稅費連續三年超過20萬元(含)的,縣政府將優先給予解決用地指標。
四、項目報批程序
(一)申報材料:企業在項目報批前需提供申請報告并附上以下材料:1.原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2.原廠區布置平面圖;3.新建、改建區塊的平面設計圖紙;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項目節能備案表;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報批程序:上述材料經所在鎮(鄉)審核同意后,企業與所在鎮(鄉)政府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協議中須明確違約責任。項目由企業按性質分別向縣經信局、發改局申報,經縣經信局或發改局審核后備案或核準。企業取得項目備案或核準通知書后,進行用地報批,委托相應資質單位設計建筑圖紙,報住建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并嚴格按程序報消防和環保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后,經住建部門牽頭組織綜合驗收合格后組織投產,投產滿1年后,縣項目辦將根據項目投資協議及相關手續審批文件組織后評估,通過發給后評估意見書,企業須憑后評估意見書方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手續。
(三)審批原則:對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各部門應本著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程序再簡化,服務再優化,在最短的時限內給予審批,盡量為項目建設提供方便。
五、項目管理措施
(一)各鎮(鄉)要對零增地、老廠房改造工業性投資項目
進度進行全程跟蹤,建立項目進度月報制度,督促業主加快實施進度,限時實施完畢。
(二)項目竣工投產后未按與鎮(鄉)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完成畝均稅費約定水平的,收回之前享受的優惠政策,并不得享受其他財政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措施;責令其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并由統計、工商、國稅、地稅部門進行定期、定點幫扶,直至企業達到約定的畝均稅費水平。
六、附則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局具體負責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個人住宅用地的審批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個人住宅的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個人住宅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實行統一建設住宅小區(以下簡稱“統建小區”)與個人自建相結合。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統建小區規劃。
貴池區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局的指導下,負責編制本轄區內的個人自建點規劃。
統建小區和個人自建點內的建筑式樣、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等應當在規劃中提出統一要求。
第六條根據主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個人住宅建設所在地點與城市規劃實施的關聯程度,將主城區規劃區約359平方公里分為三個區域:一類區、二類區和三類區(見附圖,具體范圍的確認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對各區域內個人住宅建設實行分類管理。
(一)一類區范圍內,個人住宅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統建、配套完善、綜合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不再批準零星新建、改建、翻建個人住宅,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鑒定確屬危房的,引導進入統建小區安置。
(二)二類區范圍內,不再批準新建個人住宅。現有個人住宅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鑒定確屬危房的,可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維修;城市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圍內按批準文件要求進行維修。符合分戶條件或確屬住宅困難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由,申請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須按規定樣式到規劃確定的統建小區內集資統建。
(三)三類區范圍內,現有個人住宅,可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維修、翻建、改建;城市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按規劃批準文件要求進行維修、翻建、改建。符合分戶條件或確屬住宅困難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由,需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鼓勵按規定樣式到規劃確定的統建小區內集資統建,也可以在統一規劃的自建點按規劃批準文件要求進行自建。
第七條下列區域禁止新建、改建、翻建個人住宅:
(一)主城區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規劃明確規定的道路紅線以外200米區域;
(二)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
(三)鐵路、公路、橋梁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禁止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農村村民的住宅也不得向城市居民違規出售,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第九條統建小區的建設以及住戶在統建小區安置的條件和程序,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條二、三類區范圍內個人住宅維修、翻建、改建的,須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人住宅維修、翻建、改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或相關證明;
(四)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
(五)相鄰住戶或單位的書面意見;
(六)確屬危房的,應出具有資質的危房鑒定機構鑒定書;
(七)城市規劃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改變用地面積、宗地范圍、土地用途的,應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部門收到個人住宅維修、翻建、改建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派員現場查勘,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維修、翻建、改建的決定,明確維修、翻建、改建的具體要求,依法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準許維修、翻建、改建的決定。
第十二條個人住宅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申請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城市規劃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街道辦事處驗收。驗收合格的,城市規劃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
申請人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三類區范圍內農村村民申請自建住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居住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村民戶或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
(二)因國家建設或規劃調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且房屋按自建標準拆遷補償的;或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
第十四條三類區范圍內農村村民申請自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自建個人住宅:
(一)現人均住宅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
(二)將現有住宅出租、出售、贈與他人或轉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三)原個人住宅拆遷實行統建安置的;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第十五條三類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在規劃自建點申請自建個人住宅,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持戶口簿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后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二)經公示未發現有不允許建房情形的,由申請人填寫《個人住宅建設申請表》和《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將有關申請資料一并報送城市規劃部門;
(三)城市規劃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在現場核實后的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用地,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符合條件,但需占用農用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告知申請人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不予批準宅基地的決定,城市規劃部門作出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四)經批準建房的,由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現場放驗線,由街道辦事處監督申請人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并建立管理檔案;
(五)建設工程竣工后,由申請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城市規劃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街道辦事處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城市規劃部門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
(六)申請人持《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個人住宅建設不得阻礙道路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七條三類區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每戶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原則上每戶建筑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八條個人住宅建設一般不得超過3層,層高不得超過3.4米。
個人住宅翻建、改建原則上不增加原有建筑層數、建筑層高和建筑面積。
個人住宅翻建、改建占地面積按原占地面積確定,但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超過部分土地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個人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經濟、適用、衛生和美觀的要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節約資源、抗御災害的規定,并注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二、三層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條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建房戶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或聯系有關技術人員提供設計服務,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三層個人住宅的,建房戶應當與施工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二條自建個人住宅,施工現場須公開懸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的復印件并標明施工承包單位名稱。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申請人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滿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應當向城市規劃部門重新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翻建個人住宅,應當向城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個人住宅,進行不改變原建筑物、構筑物性質、位置、面積、高度,且不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一般維修,不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翻建原有建筑與鄰居相鄰和相連部位,對相鄰建筑的外表、結構、安全、門窗口通風、交通、室內防風雨、室內外排水均無新的不利影響時,可按原位、原高、原樣建設。
第二十六條二、三類區農民依照本規定新建、翻建個人住宅,只能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和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未明確規定適用于農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凡向農民建房提供的經營服務性業務,要堅持農民自愿原則,盡量降低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有浮動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個人住宅建設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應當持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個人住宅建設不得影響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個人住宅建設可能影響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由申請人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按審批意見進行建設。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個人住宅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四)非法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利用超過有效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六)未按規定放驗線進行建設的。
(七)其它違法建設行為。
建房戶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繼續強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建設部門依法強行拆除。
第三十條發現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撤銷行政許可,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市區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包括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中所列職業和國家新頒布的職業)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設置職業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職業培訓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職業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技能培訓質量,培養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五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申請辦學。
(二)學校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會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
(三)有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應有一定規模的培訓能力,所開設的培訓項目在2個以上,場所、設施、設備的設置應能滿足不低于(200人/年)的辦學規模。
2、辦學場所須在市區內,房屋產權清楚。租用的培訓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有辦公用房,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學面積不少于校舍建筑總面積80%);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培訓機構的實踐教學設備權屬應為自有;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4、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5、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評估應以舉辦者自有培訓場所的房產、培訓設施設備等與辦學有關的資產)。
(五)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工作和法律法規。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4、配備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民辦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第三章設置申請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由申辦者向審批機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簡況、擬辦學校名稱、擬任法人代表、校長、辦學校址、擬設專業、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辦學形式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社會組織舉辦的,應提供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國家事業單位投資辦學,還應提交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文件;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資參股企業投資辦學,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明文件);個人舉辦的,應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對公民個人和外地市社會組織申請辦學的,還需由本市有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或公民提供經濟擔保。擔保協議應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并經本地公證部門公證。(擔保資產額不能小于申請民辦培訓機構的注冊資金,并簽訂擔保協議和出具擔保人的相關證明材料);聯合出資舉辦的,提供聯合辦學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調解解決方式,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三)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理)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董(理)事會成員花名冊、身份證和簡歷;舉辦者與其他成員的聘用協議書。
(四)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以及校園安全應急預案等項制度)。
(五)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租賃總面積、租賃期限和租賃用途)。消防部門出具合格的證明,教學場所必須要有兩個保持暢通的疏散通道(場所分配使用說明書)。
(六)擬設置專業相對應的教學設備、設施清單(注明詳細名稱、型號、數量和權屬),以及教學設備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七)每個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授課時數、教學安排、使用教材書目、考核方式。
(八)辦學資金證明應提交法定資產評估和驗資機構出具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九)擬任校長的資格證明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長核準表》。資格證明包括簡歷表、身份證、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記錄和不良行為的證明材料。
(十)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花名冊及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其中財會人員應另提供從事財會資格證書;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人員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證書。)
(十一)所設專業的專兼職教師花名冊及資格證明。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相對應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使用規范名稱,即“市+字號+(專業領域)+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稱應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填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審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類證照、文件,均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對不宜留作檔案的原件,可在審批機關核對后予以退還。所有復印件均應由原件所有者簽字或蓋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條培訓機構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四章評估審批
第九條審批機關受理舉辦者的辦學申請后,組織專家對舉辦者提供的辦學申請材料以及實際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進行實地評估認定,并根據本市職業培訓發展規劃、結構布局和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的民辦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規范。名稱一般應為“市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XX學院”。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須按辦學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并在進行學校財務審計清算后,由決策機構董(理)事會等作出變更決議,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批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新舉辦者方可開展辦學活動。
申請變更舉辦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決策機構同意變更舉辦者的決議;
3.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清算報告》;
4.資產變更驗資報告;
5.舉辦者變更的有關協議書;
6.新舉辦者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7.新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8.變更后的新辦學章程;
9.變更登記表。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經決策機構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核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擬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決策機構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5.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機構名稱、辦學范圍(辦學層次、辦學專業)。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申請報告;
2.變更登記表。
3.擬變更的新名稱需先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預核。若擴大辦學范圍,需提供師資、設備、教學大綱等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校長的報告;
2.擬任新校長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辦學地址。由決策機構提出,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實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變更報告;
2.辦學場地證明材料;
3.變更登記表。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民辦培訓機構在一年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按新的辦學機構審批。
第十三條凡有變更項目的民辦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原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換領新證或由審批機關在副本上填寫變更記錄。涉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內容,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辦學。
(一)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培訓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理)事會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五條民辦培訓機構終止時,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辦理法人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機構必須依據《辦學許可證》規定的職業(工種)、層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理)事會,作為培訓機構權力(決策)機構。培訓機構實行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民辦培訓機構應按審批機關核準的學校章程規范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二十條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培訓項目、辦學地、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前向原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與報備案的材料一致。民辦培訓機構未經備案或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辦學有關檔案。主要建檔資料包括: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學籍卡片和學員結業成績檔案;批準設立和登記的文件資料、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設置的專業、實施性的培訓教學計劃、選用的教材;教學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的年檢(審)資料;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決定、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等。
第二十三條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發給由審批機關審核批準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學員,由審批機關頒發給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突發事件與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民辦培訓機構凡發生突發事件或學員發生安全事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審批機關。對于瞞報、不報的民辦培訓機構將根據已發生情況的程度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者將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六條民辦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獨立或聯合其他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責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校址、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頒發或偽造培訓結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培訓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
(十)辦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學校管理混亂,未主動采取措施改進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檢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行為,包括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調撥,是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四)捐贈,是指行政企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國有資產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貨幣性資產發生損失,須進行賬務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第四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1.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閑置資產;
2.因技術原因并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5.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資產;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它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且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產除外。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機動車輛、設備、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萬元以下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審批;原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機動車輛還需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縣財政簽具意見、縣政府審批。
(二)房屋等建(構)筑物(含土地)需處置的,一律報縣政府審批。國有房地資產處置由縣財政部門牽頭制定處置方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對地上建(構)筑物符合規劃且尚有使用價值的,由縣財政部門按標的物現狀組織實施對外公開處置;對地上建(構)筑物已不符合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和其它規劃用地條件的標的物,由國土、住建部門根據資產所在地具體情況,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和改變原土地性質的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對外公開處置,其收益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由資產占有、使用單位提出資產處置書面報告,提供處置資產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批準手續、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涉及鄉鎮、村街土地問題的,必須簽訂產權界定協議書、房屋位置平面圖等文件;申報房屋等建筑物報廢處置的,還需提供縣安監局出具的危房鑒定等級文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二)核實。由縣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提出處置意見報縣政府審批。
(三)評估。處置意見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需評估的資產,委托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四)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財政部門會同資產占有單位共同處置;處置資產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部門和資產占有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有底價拍賣或競價出售。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競價的,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轉讓。
(五)批復。處置成功后,將處置變現資金繳入財政專戶,納入預算管理。縣財政部門出具處置相關文件,相關部門辦理權屬過戶或核銷手續。
第七條行政、企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調撥、捐贈、置換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實施捐贈行為的另需提供能夠證明接受資產單位性質的文件,接受資產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售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縣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廢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等;
2.房屋、車輛等國有資產報廢,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檢驗報告;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處置建(構)筑物和國有土地,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擬處置的建(構)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八條規范中介機構管理:
(一)由縣財政部門建立中介機構數據庫,實行競爭入圍、末位淘汰,一年一考核。
(二)資產占用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獨立執業。
(三)評估、拍賣機構由委托方在縣財政備案的中介機構數據庫中篩選不少于3家,通過招標、比選、競價等方式確定,具體傭金收取不得高于縣發改部門核定標準。
(四)對經評估、拍賣而未成交者,雙方可按約定或協商解決已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在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占有單位、使用單位及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
(一)產權占有、使用單位:負責辦理申報手續、處理解決遺留問題、配合產權交易機構和產權所有人做好資產處置相關工作,其中經營性資產統一由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處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相關工作,根據審批權限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查、備案、審批、報批等工作;負責資產評估、拍賣機構審查備案和考核管理,并將備案、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三)住建部門:負責依法確定房屋等建(構)筑物所處地塊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區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區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區教育局應設立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衛生局、區農林局要明確一名人員,其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賬員兼職管理本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糾紛調處、統計報告等多個環節。
第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的購置計劃,區財政根據區財力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予以適當安排。未經審批的資產購置項目,不得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資產購置計劃應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數額(屬于更新的資產,應按先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后按購置程序辦理),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區財政局根據區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單位資產狀況及財力狀況,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區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區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撥付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后,在經費下達之前,應當將涉及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區財政局批準。
第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購置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后,應及時進行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區級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要按照資產優化配置的要求,進行合理調劑。
(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區財政局審核,分管財政區長批準。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以外的資產,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區財政局備案。
(三)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同一部門內部之間的調劑,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萬元以上,以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同意,報區財政局批準后執行,或由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調劑;
(四)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出、調入以區財政局的批文或審批表為依據,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登記、保管、維護保養、清查、統計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臺帳、分類明細帳和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價入賬,并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區級各行政事定單位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和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在辦理所使用和管理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七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性活動(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審批。需要評估的,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區級各行政單位和各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于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尚未脫鉤的,區財政局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用于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擔保等經營活動,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手續,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審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1)項目申請報告;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4)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經營、出租、出借等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5)擬轉出資產的清單和資產評估報告;
(6)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7)《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
區級各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事項的審核報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資料。
(三)區財政局審批
區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和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證件及資料,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行為進行審核批復。
第二十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批準用于經營性的國有資產,應加強管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一)專項登記。建立資產臺帳,如實登記和反映這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形式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用于經營性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對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督,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性的資產實行有償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讓、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
第二十三條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區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類會計賬目的有效憑證,是區財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料購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國資辦組織實施,未經同意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本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3萬元以上(含3萬)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區長審定,3萬元以下資產處置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二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申報。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要求向區級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區國有資產處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見附表),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批。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市、區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區長審定。
(三)經批準處置的資產:原占有單位應將資產取得的相關資料,若是可動資產,同資產一并移交區財政局。
(四)處理。區財政局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區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一)撤銷、合并、分立、轉制需要處置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撤銷、合并、分立、轉制及隸屬關系改變的批準文件;
2、資產清查清單和審計報告;
3、處置資產基本情況(下同):包括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資金來源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復印件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
(二)資產出售、出讓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處置資產基本情況;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項規定外,還應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及采取的處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報廢資產,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
1、資產損失、報廢核銷的申請(包括報損、報廢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造成資產損失的原因);
2、報廢資產資金來源證明;
3、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機構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對報損、報廢資產的鑒定報告;
5、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6、申請報廢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其它資產處置事項提交的相關資料,比照以上條款實施。
第二十八條對于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資產報廢事項,占用、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后,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主管部門審核,送財政局進行備案;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土地的處置,經區政府批準后,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報廢凈收益,繳入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再由區財政局國有資產投資總公司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將凈收益定期繳入區級國庫。
第三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國有資產,應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設立產權登記。新設立的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30日內申報、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手續。
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時,單位應填報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準設立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
(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變更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申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行政事業單位撤銷、合并、劃分、隸屬關系改變的政府批準文件;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
(三)變更資產情況的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數量、金額、完好程度等,固定資產需注明凈值和原值);
(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以及處理意見;
(五)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行政事業單位原主管部門對資產變更情況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注銷產權登記。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銷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報、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申辦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相關資料:
(一)批準撤銷或整體改制的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
(五)資產處置的批復文件;
(六)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它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四條區財政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檢查。檢查內容是:
(一)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
(三)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持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向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領取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遺失或者毀壞,必須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發。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區級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不服從調解或裁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上報區政府審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報經區級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按照國家專項工作要求開展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區財政局批準立項。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清查工作的立項申請;
(二)資產清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批準的資產清查工作方案,組織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清查結果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四十一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該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資產統計報告。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方案說明。
第四十二條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各環節和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收入實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區財政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區財政局、區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輕重緩減、減撥、停撥有關經費,責令其改正,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盡職盡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擅自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四)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區級財政部門、區級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國有資產變動事項及其它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區級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區級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