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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觀來說,高職院校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他們的科技開發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師,專業技術攻關能力比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數高職教師,缺乏企業工作經歷,其專業業務工作的實踐經驗相比一般企業從業人員十分匱乏,課堂講授與企業生產實踐不能很好的結合。這些問題既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又使得教師開展的社會服務與企業的要求不對接,服務效果不夠理想。服務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內容和形式有待拓寬目前,大多數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的內容還比較單一,還只停留在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人才、為企業開展員工培訓,面向社會開展職業資格培訓、認定和考證工作上,缺乏針對企業的生產實際需要的科技研究與開發。
二、城市職業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探索
1.明確辦學理念,樹立服務意識辦學理念是學校的靈魂,先進的辦學理念對內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對外是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高職教育要牢固樹立以服務為宗旨的理念,要進一步明確辦學方向,調整專業設置,制定培養目標,緊緊跟上產業發展步伐,承擔起經濟發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務。學校堅持“五個三”的辦學理念:“面向現代城市化、城市現代化、新型工業化”(三個面向),堅持“城市導向、區域導向、市場導向”(三個導向),瞄準“新興產業、新興行業、新興職業”(三個方向),實施“高技能教育、通識教育、養成教育”(三種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造就“能工巧匠、崗位專家、行業大師”(三種層次人才),實現內涵式發展、跨越式發展與差異化發展。2014年,學校進一步確定了“服務經濟結構調整,面向市場緊扣產業設專業;服務職業人才培養,依托行業深挖內涵建專業;服務國計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興專業”的總體思路。專業結構布局以土建、教育類專業為特色(行業、企業背景),以機械、汽車、電子類專業為骨干(區域經濟重點產業),以財經、文創、管理、服務、傳媒類專業為重點(生產、生活類服務行業)。
2.以“訂單培養”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技能人才學校積極探索“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通過與用人企業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簽訂用人訂單,通過“工學交替”的方式分別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教學、實訓,學生畢業后直接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培養模式,實現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車技術與服務學院與長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區內建設實訓基地,校企雙方聯合開發課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編寫教材,共同舉辦“長安福特訂單班”。機械工程與電氣自動化學院與世界500強企業“科達集團”合作,校企雙方共同開發適合企業需要的教材,開設“新型墻體材料制造生產副廠長”訂單班,學生畢業后將成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訂單式培養,該校機電學院焊接專業畢業生月薪超過6000元,打破了高職畢業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見;學前教育專業、初等教育類專業的畢業生生均6個崗位,還未畢業就被用人單位一搶而空。汽車類、建工類、機械類等專業近年來就業滿意度高,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
3.精心打造職教集團,積極構建區域校企交流平臺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緊密聯系。截至目前,該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個職教集團,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開,與近300個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知名企業建立了穩固的合作關系,共同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引入行業企業標準合作開發與設計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程、實訓教程、實訓手冊;聘請企業行業技術人員兼職教學;接納學生實習、就業。企業因其成熟的文化、先進的技術設備、完善的企業管理、較強的就業崗位儲備,成為學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戰略伙伴。如,該校學前教育學院以學前教育職教集團為依托,通過各級專家評估并獲批承擔《省學前教育專業技能高考》組考資格。
4.發揮各二級學院特色專業比較優勢,面向社會服務城市學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師范教育先進學校”,學前教育學院和初等教育學院發揮“師范教育”優勢,為省尤其是市培養了大批優秀的基礎教育人才,現市小學、幼兒教育界的名師、骨干教師80%以上都是該校的畢業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學校汽車學院、機電學院及電信學院承擔“市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項目,基地主要承擔汽車維修工、模具設計師、數控車工、維修電工等7個工種中高級職業技能實訓及鑒定基地工作。職業網球學院、外事外語學院積極服務WTA頂級賽事。賽前,網球學院承接了此次活動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訓,全院師生全程參與、成功策劃并實施培訓方案。電信學院智能樓宇專業師生共同走進“國家級城市住宅試點優秀小區”常青花園社區,對社區高標準道路、水電和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管理系統進行調研,并幫助維修社區監控系統;參與社區信息采集工作,幫助社區工作人員建立信息查詢網站系統,實現社區智能化管理;義務為社區開辦電腦培訓班,為大家講解計算機及網絡基本知識與基本操作,充分發揮技術專長為城市社區提供服務。
“本位”是一種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稱之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內涵而言,無非是指“中心”,當然還包括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等派生性內涵。人們常說權利本位或義務本位,意即以權利或義務為中心,以權利或義務為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構筑法規范體系。以主體價值的選擇為標準,法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本位-國家本位、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國家利用法實現其政治統治,建立和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利益的秩序,這種以“國家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國家本位”的;主張個人至上,個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認為法是為了維護和促進個體自由的秩序,這種以“個人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個人本位”的;追求社會公共和總體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會整體發展的均衡,保障社會整體效率的提升,這種以“社會中心”為價值取向的法就是“社會本位”的。社會本位假定人作為社會成員彼此之間是聯系(連帶)的,因而強調,法應當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點。經濟法是社會化的產物,是適應經濟和市場社會化的迫切要求,為解決社會化引起的矛盾和沖突應運而生的。它是社會價值的體現,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側重于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與社會的關系,并超越統治階級的“國家利益”,而關注真正的社會利益,其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
一、從西方法律思想的視角認知法的社會本位理念
1755年,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經濟法”的十二條內容。1843年,另一位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泰奧多爾·德薩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經濟法”為標題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思想。盡管空想社會主義是在“不成熟的資本主義生產狀況、不成熟的階級狀況下,產生的一種不成熟的理論”,但是,“在空想社會主義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極為豐富的經濟法律觀點”。我們認為,摩萊里和德薩米的“經濟法”理想里已經閃現出“社會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萊里的“分配法或經濟法”第十條:“每個城市、每個省份的剩余物品運往缺乏這類物品的地區,或者儲存起來以備將來需要。”德薩米在“分配法和經濟法”中指出:“每個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將其全部收獲、工藝產品等的報表送交中央產業管理局。”前者顯示了物資調劑和物資儲備的思想,后者則透露出產業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思想。總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隱約地表現出對社會經濟進行平衡協調和對社會利益給予統籌兼顧的“社會本位”理念。摩萊里和德薩米對經濟法實是冥會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經濟法的本質。
1865年,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蒲魯東(P.J.Proudhon)在其著作《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應當通過普遍和解來解決社會生活矛盾,為此需要改組社會,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組織的基礎。因為公法會造成政府過多地限制經濟自由,私法則無法影響經濟活動的整個結構,必須將社會組織建立在“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經濟法”之上。在此蒲魯東精辟地論證了“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即“經濟法”是和解社會矛盾的產物,是改組社會組織的基準,是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應運而生的。可見,一百多年前蒲魯東就對經濟法的性質作出了精準的定位,這種極富前瞻性的預見確實難能可貴。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功利主義的創始人、分析法學的先驅邊沁(Jeremy Bentham)認為,政府的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斷是非的標準。”這是一種抽象的、寬泛的“社會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職責與社會幸福聯系在了一起。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以來,社會法學興起,他們強調社會、社會連帶(合作)、社會整體利益;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相當一部分法學家強調義務,傾向于社會本位。社會法學的出現是20世紀西方法學領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學提出,必須把法律規范看成是價值判斷,亦即“這樣一種看法:相互沖突的社會群體中的一方利益應當優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該沖突雙方的利益都應當服從第三方的利益或整個社會的利益。”這是從利益沖突的角度反映出“社會本位”的法律價值理念。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已經觸及到了“社會本位”的精髓-社會整體利益優先。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的創始人萊翁·狄驥(Leon Duguit)認為,國家沒有主權,而只有實現社會連帶關系的義務;個人也沒有權利,而只有服從社會連帶關系的義務。這是從國家、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來認識“社會本位”的,其重要意義在于把社會置于國家和個人之上,提出基于社會連帶關系的社會最高準則-“客觀法”,高于由國家制定的“實在法”,“實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實施“客觀法”,而且必須服從“客觀法”。
美國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以“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或者說社會控制論作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把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包括在個人生活中并從個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張、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從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和社會利益(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并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活動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他強調,在三類利益中社會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對利益進行分類是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護社會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確認社會利益的范圍,可稱之為立法保護;然后再尋找保護的方法,可視為司法保護。同時,他為了說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發展劃分為五個階段-原始法階段、嚴格法階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階段、法律的成熟階段、法律的社會化階段,并指出從19世紀末以來,法律從抽象的平等過渡到根據個人負擔能力而調整負擔,法律的重點從個人利益轉向社會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盡可能地滿足人們的要求。另外,他還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學》一書中補充了第六個階段-世界法階段,即“一個世界范圍的法律秩序”(一種新的萬民法,旨在發展人類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許,這種“世界法”的性質就是“社會本位”的必然趨勢-“人類本位”吧。龐德的社會法學思想是“社會本位”法律理念發展的里程碑,這既符合了“法社會化的時代潮流”,又極大地推動了社會法的理論和實踐。他創立的社會學法學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幾乎成為了美國法庭上的官方學說,時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國占支配地位的法學流派之一。
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試圖通過把秩序與規則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機構運作之中的方式,在兩種社會生活的極端形式(無政府狀態與專制政體)之間維持一種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義提出了這樣一個要求,即賦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共同福利相一致。我們應當堅持認為,社會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問題方面起到一種適當尺度的作用,就應當是一種強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趨勢。博登海默從秩序和正義的高度,把社會正義視為對個人自由的限制,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一種追求平等與自由的均衡,并且預見到“社會正義觀的改進和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現代經濟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會正義的改進和變化而進行改革的產物嗎?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耶林也認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而美國20世紀初期現實主義法學家卡多佐則認為,法律的最終起因是社會福利。總而言之,他們的法律思想都極大地豐富了社會本位的理念,既影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勢,也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
二、從法律理性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
如果說國外“以社會法學派為代表的法哲學群體以‘社會化’為基調對法律進行了新的觀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會傳統的法觀念的局限,擴展了法律理論和實踐的范圍,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必須的新的法觀念。”那么如今國內法學界則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初步達成共識。
法理學家認為:“公法與私法的相互滲透,不僅造成了公法與私法的復合領域,而且開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領域。例如,經濟法即是民法與行政法相結合的產物。按照傳統的法律觀點,現代經濟法既不歸屬于公法,也不歸屬于私法。事實上,經濟法既不以國家利益為本位,也不以個人或者個體利益為本位,而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即社會福利本位。法的這種變化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相適應的。因為無論是傳統的公法或是傳統的私法都已經無法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經無法滿足控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要求,而公法的過多運用則會影響市場競爭主體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將兩者的特殊作用結合在一起產生一種新的法律部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社會日益發展的需要。現代法律是‘交往’的,權利義務的配置來源于參加者的‘交往’。隨著社會公共關系的發展,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為人們共同關注的問題。”這段話精辟地闡釋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質。沈宗靈教授認為,“在我國體現公私法混合性質的法律主要是通稱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等”。張文顯教授認為,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公共交通法、經濟法等社會立法不斷制定出來,“法律的社會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為時代的潮流。毫無疑問,法律是社會的調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調整社會必須適應時代精神和社會要求。當公私法建構的社會基礎業已發生巨大變革,而我們依然抱殘守闕,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標準,不能正視公私法融合的發展態勢,顯然是無法對現實作出合理解釋的。
目前,國內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位的認識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適應生產社會化要求而產生。它是關于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以社會為本位。”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所強調的,應當是國家對全局經濟生活的干預,因此,它體現的是社會本位。”潘靜成和劉文華二位教授認為,“經濟法迫于社會化要求,為調和個別主體或私人間的利害沖突,使社會不至毀于一旦而產生,由此決定了其社會本位特性。”王保樹教授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即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時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周林彬教授認為:“經濟法主要調整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經濟法的目標是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和社會良性發展。”史際春教授認為,“現代經濟法為消除無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組織協調、平衡發展、公有精神之追求為己任,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之社會本位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基本指導準則的作用。”劉瑞復教授認為,“國家獲得了‘共同的即社會的機能’。在形式上,國家的‘社會機能’與‘階級機能’分離了。隨著經濟壟斷化的發展,要求立法反映‘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福利’、‘社會經濟的健全穩定的發展’、‘社會責任’、‘社會經濟秩序’等,并將其強制地規范化。”楊紫烜教授認為,“經濟法作為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主。”劉隆亨教授認為,“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處理‘利’的原則是兼顧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三者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本質和社會主義物質利益規律的反映,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經濟工作方針政策的一個基本出發點,也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比較多的經濟法學家認為經濟法屬于社會法,即以社會為本位的法。雖然也有一些學者仍舊認為經濟法屬于公法,但他們并不否認經濟法主要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的共同利益,這實質上是受到了傳統公私法劃分的思維定式的影響,同時也是我國經濟管理和調控“行政化”在經濟法領域的縮影。畢竟我國的市場經濟才起步不久,許多經濟現象被打上了“轉軌”的烙印,我們不能苛求學者們在這樣一個不成熟的經濟環境下創造出一套成熟的經濟法理論。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法律行為的條件的解釋,必須始終符合國民經濟發展中整個社會的利益,符合社會主義組織共同協作的要求”。《魏瑪憲法》強調“經濟生活”的社會成分,處于這一憲法傳統之上的《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和第28條第1款都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社會聯邦國家。依據這一“社會國家原則”,德國的經濟行政只能為公共利益、共和國利益服務,必須將其行為放到謀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取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丹宗昭信、厚谷襄兒認為:國家“必須用具有社會屬性的具體的人的集團(勞動者、中小企業、消費者等)來代替現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這種具體的人作為法律主體,構成保護這些法律主體的實在法”、“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這一點上與私法不同,并且和傳統公法(即國家對私人)的兩面構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態這一點上,也不屬于公法,可以說形成了第三個法律領域。當今這種法律領域被稱之為社會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從寬在其最新著作《經濟法總論》中詳細地論述了“經濟法的社會法的性格”。德國的拉德布魯赫、法國的阿萊克西·雅克曼等人,則以實在法嚴格劃分法律部門為背景,借助于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理論,從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演變入手,指出傳統私法的不足以及經濟法產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認為從市民法到經濟法,是法律隨時代變遷而變遷的歷史軌跡;經濟法為現代法,是對傳統民商法的補充與修正;傳統私法的不足及社會化,是經濟法的法文化基礎;民商法以個人為本位,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的確,民商法是以“經濟人”亦稱“理性人”為基本假設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經濟人”行為的兩個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經濟人”的靈魂。“經濟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導致市場經濟產生種種市場失靈,因此國家愈來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權力調整經濟,以彌補市場作用之不足。這正是經濟法產生的初衷,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對日益加快的社會化進程,傳統法律部門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適應并作出變革,但由于它們固有的屬性使它們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個人本位、私權本位、自我救濟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調整公共行政管理關系、以政府為本位、實現國家利益和規范公共行政管理行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個體權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強調社會個體的意志和權利,而忽視甚至對抗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和自由,而忽視其為國家、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將權利與義務割裂開來。所以,民法無法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綜合、系統的調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權力本位”就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的意志為主導,并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上下隸屬關系,形成的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調節機制。這在行政領域是絕對必須確立和實行的,在經濟領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導調節社會經濟,則常常會造成違背經濟規律,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協調發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無法達到保障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的。
總之,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私法與公法的相互交錯,出現了作為第三法域的中間領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會法。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立足于整體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它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根本使命,體現了對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的終極關懷。在經濟法的眼中,公權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權利的行使,只有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傳統私法所標榜的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在經濟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競爭法對壟斷契約的禁止是典型例證;傳統公法中至高無上的國家權力,在經濟法看來,僅僅是服務社會的工具而已。可以說,經濟法在某種程度上使傳統的公法和私法達到了一種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會本位發展的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19世紀中期以后,出現了各種嚴重的社會問題,民法思想為之一變,由極端尊重個人自由變為重視社會公共福利,并對三大原則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觀之將來民法之趨向,惟有在個人與社會之間,謀求其調和。由法律制度之進化過程觀之,民法系由義務本位進入權利本位,最后進入社會本位。我國制定民法典應體現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以權利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會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保證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它向社會本位的邁進是有一定限度的-對個體私利的關懷并不必然意味著社會公益的成就;對社會公益的消極尊重也不能替代積極推進。所謂民商法的社會本位,僅僅是對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強行性規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義的發展。
就我國現有的法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制定本法。”這表明民法以個體為本位,首先保護的是私權利。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但是,這說明民法對社會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為個體利益的實現僅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該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第六條第1款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該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第四條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上述三部法律充分說明:首先,經濟法以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為首要價值目標;其次,國家(政府)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為職責;再次,全社會擁有保證前述目標和職責順利實現的權利。由此可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開始成我國經濟立法和司法的基調,盡管這種價值取向無法在我國的經濟基本法中得到凸顯,但是我們從當前正在起草的《反壟斷法》的定位以及社會各界對“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個方面已經看到了這種不可逆轉的趨勢。
三、從毗鄰學科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內涵
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理想的社會狀態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產物,同時也是全人類的文明成就。現代法治的原則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權力、高于任何其他規范、高于任何人,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實體價值即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人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良法的程序價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備不溯及既往、明確性、公開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認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設立原則下的一種社會狀態。“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律與國家、政府之間,運用法律約束國家、政府的權力;法律與人民之間運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與社會之間,運用法律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權力和權利的侵犯”。法治國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義之法來治理國家與管理社會從而使權力和權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
從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要求,到2007年10月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和諧社會的概念已在人們心中刻下深深印記。什么是和諧社會?2005年2月20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中對“和諧社會”的特征、要求作了具體的闡述:“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具體設計,而是社會整體的價值目標,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
從二者的含義看,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都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權利保障等價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諧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義也同樣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社會
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其首要之義,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著民眾擁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給不同群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讓各個群體都可以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它也要求政府通過民主的程序,為不同群體間的博弈提供平臺,由此制定出為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法治意味著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民眾與政府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一旦社會主體的權利與利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官員的侵犯,他們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民主程序能夠使民眾感覺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則、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體系則能恢復受到侵犯的權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與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而造成社會不和諧。可以說,公平正義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結果,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也就沒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以人權為基礎的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上體現為對人權的承認、尊重與保護,國家和社會應當充分保障和實現個人的福社,促進個人人格的發展,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人本身理應成為法治的邏輯起點和歸宿。事實上,法治也是一種源于人類對自身的存在、價值和命運的制度安排,“以人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決定其發展方向和命運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終極價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讓人成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應當體現著對現實的人當前命運與未來前途的熱情關注。經濟增長、技術進步、收人分配以及社會現代化等固然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仍只屬于工具性范疇,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諧社會形成的基礎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諧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協調好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形成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和諧關系。
和諧社會應是一個由法律建立和維護起來的有秩序的社會。
社會穩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樂業、和睦相處是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所謂秩序是指一種有規律、可預見、和諧穩定的狀態,博登海默認為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構成人類理想的要素,是構成人類社會活動的基本目標。社會有序就是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盡管有多種力量可能發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須依托于一定的規則。不同類型的規則在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現代社會,起主導作用的應是法律規則,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也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維持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存在著一個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為條件的,而正義則需要秩序的幫助才能發揮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諧社會形成的基本標志和必要條件是安定有序。和諧社會必定是運行有序的社會,而秩序一旦形成,社會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維持、自我協調、自我發展的能力,就能減少、消除各種社會沖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們期待的和諧。
和諧社會應該是體現法治的正義價值的社會,法所維護的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形成的前提條件。
正義的具體形態體現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會制度的原則”。現代社會的和諧是機會均等、主體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經濟利益分配平等相統一的和諧。“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機會。人類社會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處處充滿矛盾。防止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就是使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嚴重的社會不公、明顯的兩極分化,勢必導致社會成員、社會群體和社會階層之間利益矛盾的劇烈沖突,直至暴力沖突。一旦社會的尖銳利益沖突演化成劇烈的政治沖突,社會和諧就隨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沒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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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及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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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推動了我國新聞發言人事業的發展,新聞發言人以其獨特的語言和個人魅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新聞發言任務。新聞發言人的語言功力對完成新聞發言非常的重要,它是發言人與媒體和公眾溝通的重要載體,新聞發言的語言表達和人際交往能力直接關系到新聞發言的成敗。因此我們必須要掌握好新聞發言的特點和規范,了解其內涵,做好新聞發言。
一、新聞發言人語言的特點
(一)語言準確規范性
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實際上就是一種交際語言。在新聞會中,新聞發言人不是以個體的形式存在,他是代表組織對媒體進行回答、演說,他代表著集體的形象,因此必須要做到語言的準確和規范性,這里的語言準確有兩層意思:①對于提問和回答的時候,要對關鍵信息和關鍵問題進行準確理解和把握;②對于細節和一些問題的深刻內涵要準確把握,例如在新聞發言中我們經常使用具體的時間和數字來增加語言表達的準確性。
在語言的規范也有兩層意思:①語氣的規范。語氣是非常好的情感表達方式。在新聞發言中,在發言內容一定的情況,不同的語氣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語氣可以改變語言的美學效果;也可以增減語言的感情的色彩和分寸;還可以改變語言的語義和意向,它直接影響了語言的傳播效果;任何不規范、不貼切的語氣,都會導致表態失范,削弱語言傳播的表達效果,甚至影響組織的形象。②語言用詞的規范。新聞發言語言不同于普通的語言,它要求我們必須要使用外交辭令,不能過于隨意,避免媒體或公眾引起誤解。規范的語言表達,既尊重了事實,又可以避免消極因素。
(二)簡單、簡短、簡要
新聞發言的語言一般都是圍繞一個核心去進行表達,為了讓媒體和公眾能夠更好的掌握語言表達的核心,我們要做到簡單、簡短、簡要:①簡單。新聞發言語言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維去組織,去進行表達,它最終要實現能夠讓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要讓別人聽得懂。②簡短。我們要用最簡短的語言去將自己要傳達的意思表達出來,盡量不要用太長的句子,避免產生歧義與誤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盡量能夠用簡短的語句,以免讓媒體和他人斷章取義。③簡要。就是要求新聞發言語言要突出核心和重點,明確的表達出你的要點。
(三)具有時效性和時機性
所謂新聞發言就確定了語言要有新聞性,必須要保證語言的時效性,否則語言的表達效果就會大大的削弱。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我們要確保新聞發言語言的準確,所以要掌握語言的時機,在合適的時間使用恰當的語言能夠實現很好的表達效果。
社會新聞語言體制在大學語言教學模式的引導和培養考慮到目前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興起和新聞發言語言的特性,它具有非常強的實用性和應變性,能夠讓我們在交際當中占據主動地位,因此在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可以進行引導和培養。
(一)提高學生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確保語言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新聞發言人的高質量的發言,離不開其豐富的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這樣在回答問題、演說時才能引經據典,旁征博引。一個人的語言文化素養影響了其語言風格。因此在大學語言教學中一定要注重學生對于語言知識的積累和儲備,加深文化積淀,提高語言文化素養,并且在語言教學和使用中,注意加強學生準確規范使用語言習慣的培養,不斷提高學生語言的駕馭能力。
(二)培養學生角色意識,提高語言應變能力
新聞發言人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其特定的角色定位使得其在語言風格和表達形式上有了一定的特點。因為新聞發言人他從自己的角色和職責出發,在特定的環境下進行發言。在大學語言教學中,我們要加強對學生角色意識的培養,通過不斷的訓練讓學生可以在假設的角色模擬中做好角色定位,在不同的角色轉換中提高語言應變能力,加強對于語言的掌握和駕馭能力。
(三)注重語言交際能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新聞發言體制其實就是一種交際機制,它通過提問和回答、演說來進行交際,語言是實現交際的主要手段,在交際的場所和時機運用合適的交際語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際效果。語言最終的目的就是應用,在大學語言教學中,要通過各種訓練來加強對于學生語言交際和實用能力的培養。
三、結束語
良好的知識儲備和語言能力是新聞發言人做好新聞發言的基礎條件,其獨特的語言風格和語言應變能力對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有著很好的啟發。我們的大學語言教學應該結合社會新聞發言體制的培養模式,做好學生語言基礎知識的儲備,同時培養學生的角色和政治意識,不斷訓練學生語言表達和應變能力,提高學生語言的人際交流和實用能力,讓語言能夠真正的發揮其效用。
參考文獻:
我非常認真地告訴她,這個結論有點兒幼稚,甚至有些荒謬。
眾所周知,唐人街最初由清末眾多廉價勞工背井離鄉聚居而成。唐人街上的“唐人”雖然居住地是美國,但長期以來主要的生活語言既不是英語,也不是國語,而是帶有廣東臺山口音的方言。盡管唐人街的經濟、文化狀況近年來已有很多改觀,但仍然如同一個個嚴重先天不足的“飛地”,成為現代社會中的“孤島”。
今天的唐人街,已經成為一個“景點”,西方國家的很多人至今都還將唐人街視為現代中國的模板。多年來,不少中國留學生都曾有過被西方人誤認為是日本人的經歷。原因就是,西方人認為:“Youdon’tlooklikepeople,mChinatown(因為你和唐人街的人不一樣)”。
其實,早年第一代華人移民的后代,大多已經離開了唐人街,有些人甚至深深地融入了當地的主流社會。比如,剛剛攜帶家眷抵達北京履任的美國新任駐華大使駱家輝,就是早年唐人街上廣東人的第三代華裔。100年前,他的祖父漂洋過海從廣東臺山來到美國的華盛頓州。100年后,這位早年華僑的孫子成了這個州的州長。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駱家輝盡管長著一張中國人面孔,血管里也流淌著中國祖先的血液,但他的思維方式早已經是個地地道道的美國人,期待他格外“偏愛”中國的想法千萬不要太多。
多少年來,全球華人心底苦悶的是:中華傳統文化中的集權官僚、血緣宗法、人情世故以及凌駕法治的泛道德思維方式等等,與講究社會契約、強調權利與義務的法治究竟能否接軌?或者,以華人的公民素質,有沒有資格實行成熟的法治?
顯然,海外的唐人街并不是最理想的試驗場。我建議這位年輕的女留學生,是否可將目光看得更寬遠些――超越“唐人街”的視角,看看美國硅谷地區的中國新移民聚集的小城鎮;看看已經成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看看我們從小跟大人一起唱著歌“一定要去解放”的臺灣;看看東南亞那個以華人為主要居民的新加坡。
有一位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畢業后去了香港工作。她在自己的博客里真誠地告訴人們:“每次當我過了羅湖橋踏上香港土地,就發現人們自然不會隨地拋垃圾、不亂穿馬路,人們走在路上,總會依照道路規則,極少看到隨地吐痰的人。”她最后寫道:“守法,是香港社會的最高道德觀。”
這位女生的話,正道出香港不變的核心價值。香港最重要的資產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這里也曾經是一個荒蕪的難民聚集地,但是法治的種子已經在這個終年悶熱潮濕的城市里生根、發芽和結果。在苦澀和曲折的歷史進程里,我們可以看見香港華人對理性和文明付出的深沉努力。
資助課題: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當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1sk726)。
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與目標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現階段主要觀點認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識教育,屬于德育范疇。2005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及其實施方案中,明確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列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四門必修課之一。但實踐中對這個問題還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獨立性,不應從屬于道德教育。[1] 張曉敏認為素質教育的理念下,應當還高校非法學專業的法制教育之獨立性地位。[2] (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劉穎認為法制教育確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推動了公民教育的發展與實踐,是公民教育行進過程中的重要環節。[3]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是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4] (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標在于培養知法、守法、護法的大學生,這是我國高校法制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培養的前提和關鍵。[5] (3)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6] (4)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終極價值目標應當是人的全面發展。[7] (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并幫助其樹立法律信仰。[8] 還有論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是培育大學生的法治信仰。[9]
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與內容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構建研究。代表性觀點有:韓世強認為當代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應當是兼容“意識”、“知識”和“行為”于一體的法律素質構建,其教育的真正發揮必須依賴一套健全完善的實現結合機制。[10] 黃青燕認為應當建立法制教育的銜接機制,實現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結合,課程教育與校園法制文化建設相結合,校園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11]
高校法制教育內容,主要集中體現于“基礎”課程之中。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內容要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黃文藝認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應致力于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培養法律思維習慣,形成堅定的法律信仰,增強依法辦事能力。[12] (2)應當調整法制教育相關教學內容。沈蓉等認為增加有關經濟法內容的教學應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觀要求,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新經濟形勢下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13] (3)完善“基礎”課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構建實用型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應當能幫助大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和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還要能幫助大學生解決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的探討方面,許多學者都通過相關的問卷調查進行研究。
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顏素珍等對南京地區的高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個案訪談。[15] 郭先根認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領導組織機構和合理規劃,法制教育課程尚未作為一門必修課正式列入教學大綱,“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仍然持續存在。[16]孫勉認為各高校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視道德教育,而忽視法制教育,表現為重勸導輕約束、重自律輕他律、重揚善輕抑惡,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說得多、做得少,口氣大、效果小”。[17]
2.大學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過深入實地的調研,結合調研數據深刻剖析了當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謝山河、黃章華主持的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18] 張雪芹對轉型期大學生法治信仰的調查。[19] 王美君以武漢市非法律專業大學生作為抽樣調查對象,設計調查問卷,分別從基本情況、法律認知、法律服從及運用、法律權利意識、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對被調查者進行調查。并運用統計分析軟件,對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的共性特點進行了總結。[20]王西閣認為受傳統法文化的影響,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很難內化為主體對法的動力,傳統“無訟”思想也導致了大學生思想意識中對法律的輕視。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單一的途徑和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色彩過濃以及社會現實支持的欠缺都有礙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徑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是學界研究最多的問題。具代表性的觀點有:
1.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觀點在學界已形成共識。陳大文認為,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創新理論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提供了理論依據。[22] 余國政分析了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觀基礎,并從教育觀念的變革、課程改革、教師素質結構的改善和思維方式的變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層的教育等四方面來實現兩者的融合進行了探討。[23]
2.不斷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學方法,深入研究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等的開展。黃文藝認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學法之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可以采用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24]王康康、徐延平認為,應當利用主流傳媒對大學生進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學課堂,發揮課堂教學在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學校園環境,將無聲的熏陶與有聲的教育相結合;走出校園,開辟第二課堂。[25]
3.開展比較研究,借鑒國外法制教育的經驗。李俊杰比較研究了中美兩國法制教育,認為在理論上可以借鑒實用主義教育思想和人本主義教育思想;實踐上值得借鑒的有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模式等經驗。[26]車雷研究了英國的學校法制教育,認為其教學內容的選擇側重于與公民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強調公民意識的養成;法制教育能夠有效利用社會法律資源,為學生提供富有意義的實踐教學機會,極富啟示作用。[27]
4.緊跟中國法治進程,及時調整更新教材內容。“05”方案之后,“基礎”課教材經過幾次修訂,對法律基礎部分的內容有所完善,使理論更加聯系實際,貼近學生。陳大文認為,“基礎”課教學應當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和內部關系,正確認識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使命感和責任感。[28]
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應當體現人文精神。林國強認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應當注重提升大學生的人文素質。[29]蒲鴻志認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臨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視青少年的主體地位,導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種創新,強調溝通、感悟、互動和體驗。[30]
6.重視法制教育網絡化的研究和實踐,主張利用網絡這個新載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彌補傳統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碩士論文中詳細論述了增強我國高校網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對策,并提出從三個不同的層面著手探索增強實效性的具體途徑。[31]
7.優化校園法制環境,營造校園法治氛圍,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黃蔡芹認為校園環境對大學生的思想言行能產生強烈的致導作用,優化學校法制環境能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起到潛態的影響作用,提出了校務公開制度、學代會制度等途徑。[32]王西閣認為目前我國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濃厚、行政化趨向嚴重的現象,對法制教育產生不良影響。高校管理必須秉承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實現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學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等。[33]張慶旭則從訴訟法學的角度專門研究了高校學生處分申訴制度的修正與完善,為保障學生權利、實現校園法治提供了有益參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則和規律研究
高校法制教育原則,是在實施法制教育過程中正確處理各種關系的準則。這方面的觀點主要有:(1)法制教育與文化素質教育相結合;法制教育與紀律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的原則。[35] (2)法制教育與德育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應在教學中貫徹三項基本教學原則,即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融合的原則和教師主導作用與學生主體作用相結合的原則。[36] 應堅持以教材體系為基礎,理論與實際相統一的原則;關聯性與差距性相統一的原則;知識性與思想政治教育性相統一的原則。[37] (3)法制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38]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規律的研究,許多論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必須遵循德育的基本規律。王國楨探討了大學生法制觀教育機制,包括三個方面,即中小學法制教育與大學法制教育的銜接機制;大學生法制觀教育與社會法制宣傳教育的互動機制;以及高校教育機制。[39]
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實效性研究
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很多學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顯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李璐嬌結合教學實踐,認為“基礎課”新課程法制教育功能主要有發揮理論、規范向實踐的轉化功能;擴大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40]
近年來,許多學者對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問題進行了理論探討。陳大文認為如何提高課程整合背景下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是目前迫切需要化解的難題,需要教育者們深刻理解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準確把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點內容,正確認識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41]
簡要評論
近五年高校法制教育研究成就顯著。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研究日益為學界所重視,研究的內容更多更廣泛,研究課題更加務實。每年都有一些研究生論文以法制教育為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多樣化,突出實證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論研究的視角和方法呈多樣化趨勢,尤其重要的是近年來研究者更多地重視使用問卷、數量分析等實證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對高校法制教育現狀、大學生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狀況進行問卷調查或訪談調查,對所獲取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啟發性的結論,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研究內容呈現專門化趨勢,比較研究也得到一定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跨學科研究的學者。開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工作的主要是從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學和研究的學者,但近年來也有一些其他專業背景的學者開始研究高校法制教育,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跨學科的研究對拓展高校法制教育研究的視野和理論深度非常有利。
但理論研究深度和廣度不夠。囿于學科限制,大多數研究法制教育的學者都沒有系統的法學理論的學習研究經驗,導致研究視野狹窄,研究角度片面,跨學科領域的研究不足,理論深度不夠,研究成果的實效性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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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動實施方案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之四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演講稿、講話稿、發言稿、學習體會、實施方案
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體會二
基層法院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檢察干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體會(一)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心得體會一
公安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農業局普法依法治理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第一階段小結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小結
在各市依法治市辦公室主任會議上的講話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體會二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十五)
區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半年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的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演講稿
法治理念教育演講稿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十一)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范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八)
依法治種科技興種推進我省林木種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司法為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演講稿
醫院“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政法干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體會
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體會心得
法院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十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六)
法治理念演講稿(三)
20__年度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檢察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論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體會(五)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九)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專題輔導會上的講話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之十七
法治理念論文
公安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工作方案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四)
檢察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發言稿
公安 機關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十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心得體會(公安)
司法系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讓法律援助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閃光
司法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情況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七)
檢察官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法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階段總結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心得體會(十七)
水管站在創建普法依法治理先進單位經驗交流會上的發言
法治理念中心組學習發言
市檢察院反貪局開展法治理念教育學習活動小結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活動動員大會上的講話
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動員部署階段工作總結
司法行政系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動員講話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實施方案
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律師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化專項整改活動實施方案
集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培訓實施方案
政法系統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心得體會
司法局系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動員講話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依法治國體會
區教育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從科學發展觀談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體會
關于在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實施方案
某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第一階段小結
教育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法治理念演講稿(二)
普通警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演講稿
檢察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總結
法治理念論文-如何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體會(二十一)
20__年依法治區工作總結
檢察機關學習法治理念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體會(二十二)
20__年度全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總結
法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心得體會
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實施方案及配檔表
上半年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總結
縣政法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方案
在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活動上的講話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實施方案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實施方案
上半年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總結
公證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演講稿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時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動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并且不得違背現有的法律的規定。該原則是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為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1]政府的工作會由具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去實施,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務人員。這些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依法行政的進程。他們在依法行使公務的是時候,其身份是被公務所吸收,沒有獨立的人格,他們代表著國家,這也意味著對他們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們要認識自己身份的雙重性:雖然他們代表國家行使管理的權力,但是他們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呈現出東部發達、中部次之,而西部較落后的局面,面臨的困難還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異,因此在開展具體的行政工作時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不免會遇到一般性的問題,主要有一下三點:
(一)在我國社會的轉型中如何合理的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正處于大發展,社會正處于大變革之中,社會進步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而面對日益新意的問題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會中的地位,關系到社會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否以及民眾的切身利益。在過去社會主義發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過寬、過緊,“由于歷史文化、傳統體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場主體自主、自我和獨立意識比較缺乏,市場體制不完善,社會組織不發育,或者畸形發育,這些因素導致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比較多地依賴于政府,依賴于行政權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不少問題,政府的職能也要不斷的與時俱進,積極探求,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轉變職能的任務。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要遵循價值規律,并以之為前提條件要進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斷完善行政立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與發展。依法行政不僅包括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的履行職責,還表現在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會卻是在時刻變化發展著的,因此不斷變化的現實與具有內在穩定性的法律法規之間就可能產生相應的矛盾,有時現有的法律法規就會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從這點上來看,行政機關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規的需要,而在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的前提是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與現象紛繁復雜,而法律不能進行一一列舉,必須進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機關在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執法中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現象比較普遍,亂用、濫用手中的執法權力。問題雖小,但對于政府依法行政進程的建設影響重大。要讓公務人員樹立正確的執法意識,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改革傳統的管理模式,對于社會經濟方面要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既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又可減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樹立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公務人員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權力來自于人民,要為人民服務,而不是恣意的亂用權力。最后,要轉變行政執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努力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通過協作、對話、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要恰當的處理好政府與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隨著我們黨實現兩個重大的歷史性轉變。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也需要創新,從主要依政策治國向主要依法律治國轉變。”[3]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超越憲法、法律的規定范圍,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確政策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又不可將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確處理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要建立服務型政府,要讓做到小官大民,官為民服務。國家公務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范圍內,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的界限。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法律規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節省國家有限的行政執法的資源,又便利行政相對人。
第三,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約行政權力。”[4]因為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過行使行政權力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等方式,而行政相對人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的。“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整體轉型,需要實行與之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應當根據國情,結合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識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導并推進法治快速發展。”[5]還可以加大社會監督力度,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來督促行政權力的行使。
三、結語
依法行政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雖然現階段我國在依法行政上還有很多不足有待改進,但是這不能否認現階段政府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進程是的突破與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權力,是建設法治社會對各級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實現政府職能的法定化,樹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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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是人際博弈的產物,從西方民主政治發端之初,現代法治的精神意蘊就開始生長、發育并漸至生成,一方面是源于西方法治深厚文化底蘊的支持,進而贏得了民眾的認同與接受;另一方面是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的內在理念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契合,因而才使法治不僅作為一種政治動作方式,更是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的產物而確立為一種穩定的社會制度。
以“家—國”為本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手段,綿延兩千余年,直至1860年,中國社會在外來的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發生了變化,但仍是表面化的,五四志士的激情宣揚與傳播,西方法治文化才得以登陸。建國后,法治同樣走過了一段曲折的道路,直至由“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法治之于中國的真正意蘊才開始闡發,作為流行的話語方式,上至官方,下至民間;上至學者闡釋,下至民眾評議,法治已成為轉型中國的理性選擇與制度實踐。
亞里士多德早在幾千年前就對法治作了最為簡潔而精辟的概括:“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它既涵蓋了靜態的文本的法律和動態的動作的法律,既對形式正義提出了要求,又捍衛了實質正義,是一個“既符合正宗政體之法,維護全體成員利益之法,符合自然法之法,正義之法。”現代法治精神意蘊的闡發與解讀亦受亞氏思想之影響。
在我們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多少人在談論法治,但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解讀法治,每個人又在不同的法律實踐中不同地體會法治的韻味,依法治國的口號式的呼喊,依法治國的公式似的套用,使“法治”像一張綿密之網,使人呼吸困難,但是“依法治國”的內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現代法治是民主的伴生物,以維權為其意旨,將公民權利載入法律文本,為實現民主自由而存在。西方的悠遠的自然法理念在法治中找到了最好的表達,作為社會契約當事人的民眾將由其權利而形成的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權交予法治,將自身權利的維護與實現寄予法治,因此在法治社會,人人在法律之下,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的至上性源于民意的至上性。
(二)法治意味著民治、自治。民主社會應是公民自主的社會,國家只是作為每個公民人行使權力,因此,民主制下的政府應是有限政府,政府與民眾均在法律之下,權利自由是現代法治的口號,法治應把更多的選擇自己留給民眾,讓民眾自己做主;法治更意味著自治,即法治不應是一種他治狀態。“法治的意義在于給人們提供有效的指引。”在法社會化過程中,這種行為規則的指引會內化為一種行為習慣,因此法治應以人為本。
(三)法治意味著理性的選擇。法治是一個實踐的理想,它部分地以關于人和社會的本質的悲觀主義為前提,因此法治要限權,要追求形式正義,要以犧牲部分價值來實現部分價值,要通過一套完整的不斷調整的制度框架實現法律之完整,這樣法治就是一個不斷選擇的過程,是社會的理性化的產物,而非少數人的天才設想。
上述三個方面不能也不可能窮盡法治的全部意蘊,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法治不是萬能的,“洋人最終選擇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覺得法治的優點勝過人的智慧,而在于覺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為,歷史時常說明,人的自覺自律是不恒常的。”所以,對中國而言,在理解法治、倡導法治的同時,亦要對法治的代價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不要對法治抱過多的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類的一切制度必是有得有失的,企圖實踐一種無代價的制度,必將付出更大的代價。”選擇了法治的優點同時,也就選擇了法治的弊端
二
作為與民主政治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現代法治,制度設計者們可以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建立起法治的硬件設施——完備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和配套機構的人員,而其軟件的配套與形成支持系統卻非一日之功,那么,只有硬件與軟件配套相互契合,“才能使具有普遍理性主義的現代法治得以呈現內在自覺,動態整合的非單一線性的總體性進程。”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統治系統由自愿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而后者具有關鍵作用,只有確立對統治的合法性的信仰,才能使社會成員對現存制度予以認可而得以維系。因此,作為軟件支持系統的法律信仰就成為現代法治建立起無上權威之治的最關鍵因素。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從學理上分析了法律與信仰的“內在的”“深層的”聯系,尤其那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為其最具代表性的論斷。得出這種論斷的原因在于伯爾曼的法律社會學視角,即他把法律看成是“社會中權利與義務的分配結構與程序”,而把宗教這一相關事物看成是“社會關于生活的終極意義和目的直覺認識,以及對此終極意義與目的的獻身。”所以,伯爾曼認為法律可以建立起宗教式的信仰,其原因在于法律與宗教在儀式、權威、普遍性方面具有共性,通過人們對法律活動的參與,可激起如對宗教般信仰并為之獻身的激情,但嚴格說來,這種發生于價值層面的法律信仰與的相似或等同程度只是抽象的或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的價值理想不僅是一個哲學的認識層面的追求,更是一個法律實踐過程中的感受與認同,因而,法律信仰蘊含了法治的工具理性與價值追求,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時也是法律規則內化為社會成員的法習慣的過程,也意味著法治的價值理想的實現。
“法律必須被信仰”的理論命題被法學界以至全社會接受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因為法律信仰并不僅是一種言辭上的表白,而必須是一種全身心的投入,也并非某個或某些個體的心靈活動,而是整個社會的實踐顯示出的對法律的尊重與倚重,尤其對于轉型中國的法治而言,要使法律信仰真正成為法治實踐的主導性因素,是一個長期的任務。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首先,按照亞式的“良法”之治,即欲獲得普遍服從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的良好的,無庸諱言,這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條件,因為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權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與人們的政治理想與倫理道德觀念相一致,是不可能獲得人們的普遍服從的,法律權威的至上性也無法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