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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評價執法水平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工作情況。
我局按照區政府法制辦的要求,結合我局特點建立了評價執法水平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對涉及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法管科、基層科、法援科等三個部門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專用目標,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的法定職責分解量化到執法部門,體現了專業特點做到了執法責任清晰,執法標準明確得到了區法制辦的肯定。
2、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情況。
開展《行政許可法》學習、培訓和宣傳活動。我局專門召開行政辦公會研究部署學習貫徹安排,要求1——6月全體干警集中時間、精力學習《行政許可法》。主要做法:一是購買人手一冊《行政許可法》學習讀本,各科室每周安排一次學習活動。二是組織全局人員參加區政府組織的《行政許可法》輔導報告會和統一考試活動。三是負責法制工作和有關執法部門的同志和分管領導分別參加主管局組織的二期培訓班,培訓率達到×××。四是局黨組組織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負責人參加局中心學習小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項目法定依據等內容的學習。
按時保質完成行政許可規定和主體清理工作。我們根據國務院的文件精神,對涉及區司法局取消的2項行政許可職能即: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資格認可(初審)、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核準(初審)進行了清理,并做好有關取消的后續監督和管理工作。我們還依法對不具有公證員資格的×××個臨時人員進行了清退,清理了不合法的執法人員,防止和避免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的發生。
今年7月1日以來,我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賦于區司法局負責受理申請和初審上報的行政許可的七項事項,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許可職能。我局法律事務管理科嚴格依法依規受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年檢、初審上報,合格率達到了×××。行政許可事項初審法定時間上報率達到了×××。
我們還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以及律師事務所、律師年檢注冊,公證處、公證員年檢注冊工作的管理依據、程序、條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在執業證照申領、注冊的初審上報依據、程序、法律援助規則以及法律法規賦予區司法局行政許可的七項事項等內容在區政務中心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3、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行情況。
按照**市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市政府102號文件)的要求,我們及時將本部門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有關文件報送區法制部門備案,備案率達到×××,經審查沒有出現違法或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
4、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理賠工作情況。
我們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行政復議,應訴賠償案件報表。依法受理行政申訴案件×××件,受理率達到了×××。依法作出了行政申訴決定,在法定時限結案率達到×××。無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和需要理賠案件。
5、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我局完成了《**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學習、培訓活動。并對貫徹《辦法》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實施意見,成立了區司法局行政過錯責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成立了武昌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并且在局政務網上向社會公布監督執法的舉報、投訴途徑。由于我局建立完善了執法制度,規范了執法行為,截止目前為止未有不作為、亂作為的案件發生。
6、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情況。
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了專業目標和評價執法水平的指標體系,形成了內部監督管理考核機制做到了執法責任清晰,執法標準明確。
我們采取問卷調查、民主評議行風等形式征求了社會對本部門執法水平的意見。民主評議行風工作的代表們對我局執法水平、服務態度進行了明查暗訪,未發現一例投訴情況,我局的工作得到了較高的評價。如法管科在受理正義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工作中,認真審查申報材料,查看辦公地點,嚴格按法定時間上報,在較短的時間完成了初審上報工作。律師們對我們辦事效率、工作作風很滿意多次要酬謝都被婉言謝絕了。他們說我們的門好進,臉好看,事好辦。
7、我局自查過程中無一票否決項目等情況發生。
二、加強隊伍建設,促進效能建設。
全面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單位全體干部職工的黨風政風水平,以廉潔促高效。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辦事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效能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規章制度。
三、嚴肅考勤紀律,改善工作作風。
嚴格執行指紋簽到等電子簽到手段,各部門、各科室必須嚴格考勤,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嚴禁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脫崗,不準上班時間聚集喝茶、聊天;堅決杜絕在工作時間打牌、下棋、打麻將、上網炒股或逛購物網站、利用電子設備進行游戲娛樂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禁止在單位收發個人快遞郵件。認真執行請假、公出制度、完善請假、公出手續,臨時外出要審批,并登記返回時間,去向牌標識清楚。
四、提高辦事效率,提升公信力。
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按照“能少則少、能放則放、能減則減、能優則優”的原則,減少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審批時限、申報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做到真減、真放。
一是各科室、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和自覺踐行“能辦就辦、馬上就辦”的工作理念,加強宣傳教育,促進全體干部職工增強服務理念,形成優良工作作風,做到實實在在為人民服務。
二是法律服務工作要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心,為發展、和諧、穩定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律師事務所在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努力拓展法律服務領域,認真做好法律服務“三進”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的職業優勢,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涉法活動,引導當事人采取正當合法的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是公證處等窗口單位,要端正服務態度,做到真心實意為群眾服務,對于群眾的咨詢、疑問要耐心熱情接待。提高軟件服務的同時也要注意硬件服務質量的提升,設置、提供方便群眾的座椅、等待區、休息區等硬件設施。
五、推進政務公開,規范權力運行。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化“一個統籌、三大職能”布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創建和培育活動作為發展新時代“**經驗”的重要舉措和主要抓手,不斷提升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工作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智能化水平,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平安、法治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總體目標
堅持以抓基層、打基礎、利長遠為導向,通過創建和培育“**式”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努力形成矛盾糾紛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鎮(街)、矛盾不上交,企事業單位矛盾糾紛本單位內化解、行業矛盾糾紛本行業內解決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實現“五大目標”,即法治宣傳面向群眾,家家都有法律明白人,法治氛圍更加濃厚;人民調解依靠群眾,事事都有專業調解人,矛盾糾紛就地化解;矯正幫教發動群眾,個個成為合格社會人,特殊人群順利融入社會;法律服務為了群眾,村村都有服務貼心人,法治獲得感明顯增強;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扎根群眾,人人都是法治模范人,基層法治基礎得到鞏固。
三、主要任務和工作標準
(一)創建“**式”司法所
創建標準:1.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基本制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發揮明顯。
2.能夠充分發揮職能優勢,積極開展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法制審核、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以及基層維護穩定等工作。
3.堅持發展新時代“**經驗”,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工作,及時依法就地有效調處矛盾糾紛,基本實現所轄區域內“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鎮(街道)、矛盾不上交”。
4.積極指導打造專業化、品牌化的人民調解組織,指導創建個人調解工作室,聘請當地具有較高威信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5.所在鎮(街)的村(社區)普遍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形成人民調解員、村(社區)調委會、鎮(街)調委會三級聯動,糾紛信息預警、預防、排查、化解四位一體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
6.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宗教活動場所、進家庭”活動,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扎實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活動,積極推進“互聯網+法治宣傳”行動,轄區內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氛圍濃厚。
7.司法所外觀標識統一,功能室標識標牌規范,服務機制健全,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落實到位,投訴舉報渠道暢通。
8.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辦事公道,服務熱情,工作扎實有效,群眾認可度和滿意率高。
(二)培育“**式”人民調解組織
培育標準:1.人民調解組織健全,達到有辦公場所、牌子、印章、調解記錄本、統計臺帳“五有”標準,組織、人員、制度、場所、經費“五落實”和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
2.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調解矛盾糾紛和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成效顯著,工作區域內連續三年無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個人極端事件、群體性械斗和群體性上訪。
3.定期向所在地黨委政府、系統行業主管單位和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情況,適時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為維護基層或系統行業單位和諧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組織認可度和人民群眾滿意度高。
4.大力協助所在地黨委政府、系統行業主管單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自覺投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民主法治示范單位”創建活動,作用發揮好、成效明顯。
(三)培育“**式”人民調解員
培育標準:1.品行端正、愛崗敬業,熱心服務、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組織認可和人民群眾普遍好評。
2.刻苦學習人民調解業務,有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能力,勇于開拓創新,對發展完善人民調解理論,豐富提升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經驗作出積極貢獻。
3.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成效明顯,能夠有效防止矛盾糾紛隱患和苗頭。
4.注重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開展政策和法治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
四、方法步驟
“**式”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考評命名工作,需經本單位(人)自查自評、區局初評推薦、市局考評復核、省廳驗收命名的程序,按照《省“**式”司法所考評標準》(見附件1)《省“**式”人民調解組織評分標準》(見附件2)《省“**式”人民調解員評分標準》(見附件3),采取百分制考評,經考評達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推薦命名。
(一)自查自評。各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別對照相關《考評標準》,嚴格對表對標,開展自查自評,補齊弱項短板。
(二)初評推薦。區司法局充分聽取所在地黨委政府、系統行業主管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逐一進行審核考評,對達到考評標準的向市司法局進行申報。申報材料包括:審批表(見附件4、5、6)、考核標準評分表和加分項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考評復核和驗收命名。市司法局將通過實地抽查驗收、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審核符合條件、公示無異議的匯總上報省司法廳審核驗收、命名、授牌、頒證。
(四)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式”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每兩年組織一次復查,期間,若發現不符合創建和培育標準的,可逐級提請撤銷命名。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