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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2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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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論文

篇(1)

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源自習慣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別介紹習慣法和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所謂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簽訂合同(業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例如,注冊會計師知道被審計單位委托他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單位之所以能夠取得由于注冊會計師普通過失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的權利,源自習慣法下有關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樣地具有委托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權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權。也就是說,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包括普通過失)給依賴審定會計報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損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遭受的損失。

(二)注冊會計師對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委托單位和受益第三者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具有損失賠償的追索權,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各項權利那么其他許多依賴審定會計報表卻無合同定權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權呢?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對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負有責任呢?這在習慣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篇(2)

低碳經濟作為新的發展模式,不僅是實現全球減排目標的戰略選擇,也是保證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良方。氣候變化和經濟危機為中國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中國企業目前已經在多個低碳產品和服務領域取得世界領先地位,其中以可再生能源相關行業最為突出。在2008年中國政府4萬億的經濟激勵計劃中,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開發和能效提高為重點投資領域。今年的兩會政協一號提案也是力挺低碳經濟。

在實施低碳經濟的背景下,通過實施綠色會計,能夠把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環境資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諸多問題通過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其限度,更好地增進企業自身的效益,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通過實施綠色會計可以充分考慮社會生態環境的成本,準確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

一、我國綠色會計發展現狀

(一)綠色會計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還比較模糊

綠色會計(GreenAccounting),亦稱環境會計(EnvironmentalAccounting),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并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給社會資源環境造成的收益和損失進行確認、計量揭示、分析,以便為決策者提供環境信息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環境科學與會計和實物交叉滲透而形成的一門全新的應用科學。

(二)研究方法單一

總體看來,目前我國會計界綠色會計的研究是以規范性研究為主,多數研究涉獵的是綠色會計的必要性、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確認等內容,但實證研究仍鳳毛麟角。

(三)綠色會計核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由于綠色會計目標定位過高,過于追求理想化的綠色會計模式,以至于綠色會計的核算如會計科目、記賬方法、會計報告的設計和使用方法都沒有走出套用傳統會計的模式。一方面,我國在綠色會計的制度和準則制訂上才剛起步,缺少可執行的國家級的相關制度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缺乏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會計理論與實踐體系作為綠色會計實踐的支撐。

(四)專業人才儲備缺乏

綠色會計對于任何國家都是一種新生事物,理論上講是一個邊緣性學科,發展綠色會計需要跨學科領域的復合型人才,既要深諳會計理論,又要掌握一定的資源、環保知識。我國目前相當缺乏這樣的人才,高校相關學科建設與教學研究也相對滯后?,F有的會計人員由于知識結構有限,很少有在環境、生物等方面有所研究的,所以就企業目前財會人員的現有的素質來看,難以恰當處理環境問題,以及環境績效問題。

二、完善綠色會計實施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自1979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已頒布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規30余部,國家環境標準360多項,地方法規600多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20余項。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環境保護法規,但是,一方面這些法規本身不完整,實施細則不明確,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對于法規執行起來很不得利。為此,國務院在《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的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法律的效力,才能使法規落到實處。

(二)樹立綠色經營理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發生這樣那樣的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經濟行為。在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只要企業的經濟活動能夠帶來純利潤,只要這種經濟行為的邊際利潤大于零,企業就會選擇這種經濟行為,甚至會擴大經濟規模。但是企業在新的運營形式下,考慮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其成本結構必然發生了變化。在綠色成本核算要求下,企業必須為犧牲和維護環境付出代價。因此企業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就必須考慮這部分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對于企業的總成本(包括綠色成本)有一個綜合的測算。在此基礎上,企業的管理者才能決定是否擴大生產和生產的規模,以使企業的該種經濟行為達到一種最優的環境污染水平。

(三)完善綠色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綠色會計核算發揮重要影響的主要途徑。要提高我國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的質量,還要盡快大力發展和完善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及報表。綠色會計報表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利用資源是否有效、環境污染的治理和環境成本的發生情況、環境損益形成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等。綠色會計報表包括綠色資產負債表、綠色成本報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排放表及環境政策報告。由于目前企業對綠色會計信息披露還處于認識和起步階段,可以借鑒財務報告的模式,即在現行會計報表內增加與環境有關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指標進行單獨披露。即單獨設置“綠色資產”、“綠色負債”、“綠色權益”項目,分別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項目中,再單獨設置“綠色成本”和“綠色效益”項目,列示在利潤表中。讓報表使用者在了解企業財務業績的同時,知曉該企業的環境狀況。同時,企業還應在會計報告的附注中披露相關的環境信息,如企業的綠色會計政策治理措施企業的資源環境管理系統企業對環境的損害情況及處理措施企業采用的環境標準及其變化對數據的影響企業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業對有害的環境影響結果進行保險,以及政府對此補助金的運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加大綠色會計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實施綠色會計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要廣泛開展可持續理論、綠色會計知識的普及教育,增強全民的環保意識,尤其是國家行政部門和企業的環保意識,以促使政府加強環保執法力度,促使企業認識環保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自覺建立并實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提高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使綠色會計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接受。

(五)完善綠色會計理論的研究

綠色會計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反映出綠色會計理論的不成熟。綠色會計所依賴的理論和方法體系的多元化,尤其在計量環節上沒能突破,使得當前綠色會計缺乏與實務相結合的理論支點。如果政府或相關部門能結合當地引導會計理論界在綠色會計方面加大研究,成立綠色會計理論及應用專題課題組,認真研究得出相應成果,將會提高我國企業綠色會計理論水平,促進

篇(3)

1.2有利于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體,企業發展與環境關系密切。建立綠色會計,一方面,能夠完整、全面地反映和監督包括環境在內的企業活動,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社會經濟活動去保護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從而有效解決傳統會計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社會環境的惡化直接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發展。通過綠色會計核算,積極協調企業與環境資源的關系,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可獲得消費者的認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1.3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目前,中國正處有史以來的最快發展期,由于中國人多、地少、資源人均占有量低,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粗放型增長方式,中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不可能持續。然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除了要依靠科技手段外,還要在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下功夫改變過去企業在行使配置資源權時不考慮成本代價的評價體系,盡早完善綠色GDP替代GDP考核機制。則將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盡快轉變,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

1.4有利于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目前,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環境,一方面將高污染行業或企業遷往發展中國家,以犧牲發展中國家的自然環境為代價實現企業行業高額利潤的穩定,另一方面,在進口產品中,設立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千方百計地將發展中國家的工業產品拒之門外。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自身的綠色會計體系,既有效保護我國自然資源,維護我們的綠色家園,又能在對外開放中突破發達國家設置的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實現產品的正常出口與貿易,發展我國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會計發展的對策建議

2.1加強教育,增強國民的環保意識建立綠色會計,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也樣一個重大的社會課題,當然也是一個迫在眉睫的環境問題。在社會廣泛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背景下,我國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兩者并不是完全的矛盾對立關系,是可以協調統一發展的關系,我國要實現兩者兼得,就必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全體國民的環保意識教育,同時得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使綠色會計在思想上、意識上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理解與接受。

2.2完善法規,加大獎懲力度一方面要修訂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建立健全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資源計價的方法,并且必須在報表中披露,使企業在制定規劃的時候考慮環境、資源成本,從而避免企業行為的短視性;規范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便于會計人員的迅速掌握與實際操作;另一方面,還要完善綠色審計制度,綠色審計要站在公眾利益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重點在自然環境、社會資源等方面全面衡量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通過其職能的發揮,對社會企業的經濟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篇(4)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丢毩徲嫓蕜t》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超級秘書網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篇(5)

2.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從法律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四個法律要件為: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結果侵犯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極強的問題,決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3.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類型“重行輕民”。目前,我國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刑法》、《證券法》中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條款較多,關于民事責任的條款則較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最不完善。實際當中,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大多都是行政責任,很少有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受害投資者的經濟損失也就得不到彌補,也就不能對注冊會計師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同時我國相關的法律也只是規定了事務所應進行民事賠償,而對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處罰沒有做出規定,這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發達國家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擔無限責任,這樣,一旦發生重大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個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傾家蕩產。所以,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注冊會計師也就會盡可能遵循執業準則。

4.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法律用語模糊。《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關,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5.不同法律規定之間、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矛盾。《公司法》、《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現實當中,法院往往只從審計報告與客觀事實是否相違來判斷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而忽略甚至無視審計報告的基礎——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二、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規定的思路

1.明確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與作用。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按照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進行操作的,為提高《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一級法律中明確提出獨立審計準則的概念、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絕對擔保與合理擔保的區分,明確注冊會計師沒有違反獨立審計準則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會計師職業界還應完善執業規范,根據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和自身能力,對各項審計規范要準確定位,正確界定哪些必須執行而作為行為準則,哪些參照執行而作為指南,以界定責任。

2.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會計師行為的違法性主要應表現為:第一,違反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出具了該條所列三種情形不應該出具的報告。第二,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所出具的報告中沒有指明該條所列四種應予指明的情況。第三,違反《證券法》第161條之規定.在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中,沒有按照執行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沒有進行核查和驗證.導致出具虛假或不實報告的。

3.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過錯問題。注冊會計師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已經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中存在錯報或漏報,并且認識到該錯報或漏報足以影響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公允性,卻不在審計報告中披露:或者注冊會計師發現了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卻不披露或不向有關方面匯報。過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審計人員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審計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可能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故意行為。毋庸置疑,注冊會計師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國際上的做法一般是:對于審計客戶,審計人員的責任建立在兩者直接的“契約關系”基礎上。按照民事侵權法,審計人員要對客戶承擔一般過失責任。(一般過失,是指沒有給予應有的職業關注,對審計人員而言,應有的關注實際上意味著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顯然,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和欺詐行為更需要對客戶負有責任。而對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訴訟,審計人員一般對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賴審計意見的人(審計工作主要受益人)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賴審計意見的人(可以預見的第三者)承擔一般過失責任。重大過失和欺詐責任擴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預見的第三者”。

4.正確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損害結果”。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損害事實應為財產損害,它可以表現為委托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和損失,也可以表現為未來收益的喪失。注冊會計師對于有利益關系的第三者(如報表使用人),也會對其財產產生不利影響,如證券購買者因為作為重要參考信息的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告不實帶來的價格下跌的危害;貸款商由于以不實審計報告為依據,失誤地貸出款項帶來的壞賬損失等等。確定損害事實的存在,還關系到賠償額的確定問題。目前針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案的索賠金額愈來愈大。有些甚至達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數字。賠償金額應該根據受害一方的財產損失確定,由于經過審計的會計報告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信息來源,因此目前發生的許多涉及資本市場的訴訟案例,往往牽連著廣大股民,牽涉的索賠金額也往往成為巨額數字。但是有不實陳述的審計報告決不是股民產生損失的唯一原因。

篇(6)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恍┦聞账鶠榱颂岣邩I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丢毩徲嫓蕜t》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丢毩徲嫓蕜t》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三)倡導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從1998年開始,會計師事務所開始脫鉤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據統計.脫鉤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務所采用了有限責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務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能夠贏得主動,穩定客戶。提高市場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棄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適應當前注冊會計師內憂外患的環境和國際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組織細則和運作程序,積極引導和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制改制,以強化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信用風險的認識,樹立注冊會計師“誠實守信”的公眾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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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出于保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會計信息使用者往往對于質量低下甚至虛假的審計產品訴諸法律,于是造成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許多法律訴訟問題。在我國,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原因有多種,而根本原因則在于審計期望差異的存在。所謂審計期望差異指的是社會公眾對審計質量的期望(公眾期望)與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質量的期望(業界期望)之間所形成的審計差異。它既包括了由于審計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了由于社會公眾的認識錯誤而形成的差距。從目前來看,一方面,社會公眾對審計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質量越來越低,以致造成審計期望差異越來越大。本文試圖從市場經濟環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和注冊會計師自身因素等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導致審計期望差距擴大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先天缺陷導致了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之間的監督與制約關系失衡,從而使審計喪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即獨立性。

在審計活動過程中,上市公司審計中存在著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與審計人機構三者之間的特殊關系。被審計人(上市公司)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管理層,是替委托人(股東)管理公司資產的人,而審計機構則是替委托人(股東)鑒證公司經營管理層業績的人。以上兩者均是受托人,服務于同一委托主體(股東),他們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利益關系。按照委托理論,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是人監督人的過程,可以保證其公正性。但在我國,以國有性質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能真正起到對公司經營管理層應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總經理本身就是董事長,或雖非董事長也是董事會重要成員,這樣就產生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上市公司審計中原本存在的三者之間的委托關系實質上簡化為兩者之間的關系,即現在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來委托審計機構對自己進行審計,并且由其決定相關的審計費用等事項,從根本上破壞了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之間的制衡關系,使得審計機構難以保證獨立性,而獨立性是其最根本的執業條件。在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層與審計機構之間的直接契約關系中,審計機構明顯處于弱勢而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同業競爭中不得不作出讓步并遷就上市公司,甚至與上市公司共謀作假,生產出質量低下的審計產品,加大了審計期望之間的差距。

二、政府過度介入造成了審計期望差距

在我國,一些獨立性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高質量的審計意見,會降低那些自身質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審計市場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戶要求、順利取得政府管制機構認可的審計意見最受市場歡迎。審計市場上并不需要實質意義上的審計服務.而僅僅是名義上的審計服務,這種名義上的審計需求主要是因為政府管制性干預所產生的。

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上,市場對審計服務的自愿需求早于政府干預,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會為新上市公司帶來更高的首發價格。而在我國,企業所需要的是價格最低、麻煩最少的注冊會計師服務。由于市場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服務需求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者,他們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就是欺騙股東,即他們需要假冒偽劣產品。另外,在會計行業里.會計服務的購買者與消費者存在錯位,即會計服務的購買者是上市公司,而消費者則是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了自身利益,生產出了質量越來越低下的產品,加大了審計期望的差異。

三、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和舞弊行為直接導致了審計質量低下甚至審計失敗

注冊會計師自身原因導致的審計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l,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公認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即不按專業標準執行,這常常導致審汁失敗。審計失敗可能來自于過失,也可能源于舞弊,或者兩者兼而有之。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注冊會計師沒有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這一技術標準執行所造成的。上市公司提供的計報表嚴重失真,而注冊會計師卻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比如,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在對銀廣夏進行審計時,對于函證程序的使用存在嚴重問題。注冊會計師在對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審計運用函證程序時,沒有直接控制函證信件,而是把函證信件全部交給被審計單位自行處理,導致不能查出虛增的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而華倫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在對黎明股份審計時,沒有按規定對存貨進行盤點,也就不能發現公司虛增存貨以達到虛增利潤的舞弊行為。這些都造成了審計失敗。

2.導致審計失敗的更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注冊會計師缺乏基本的職業責任意識,不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重要作用是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進行鑒定,提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從而幫助報表的使用者進行判斷和決策。從表面上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要對委托單位負責,而實質上是對社會公眾負責。注冊會計師的鑒定一旦有誤,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社會公眾。銀廣夏的公司公告顯示,1999年對德國出口達到4億元人民幣,2000年直線上升到7.2億元人民幣,2001年更是達到2O億元人民幣。但海關證明顯示,1999年銀廣夏出口額不到4000萬元人民幣,2000年僅有27萬元人民幣,20H01年沒有任何出口。

注冊會計師應認真分析被審計公司的歷史數據,對不正常的數據波動要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找出數據波動背后的真正原因。這樣才不至于作出錯誤的審計。注冊會計師應該明白的是,進行準確而公正的審計不僅是為了對公眾負責,而且也是為了使自己免于訴訟。

3.利益的驅動使會計師事務所不遵循職業道德。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激烈,由于客戶少,各事務所之間競相壓低審計費用。有的事務所收費低到不合理的程度,資產有幾十個億,收費卻只有3oO00元左右。一般而言,降低收費標準就意味著降低審計質量。審計時間難以保證,審計過程偷工減料。實際上,沒有幾家上市公司年報表審計會用兩個月時間。在這種情形下,過失行為不可避免。

四、會計信息使用者對審計結果的過分依賴導致其對審計質量的期望值越來越高

l,會計信息使用者就是會計信息的利益相關者,但這種利益與被審計單位的利益大不相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心,常常擔心被審計單位提供帶有偏見、不公正甚至虛假會計信息,因而紛紛向外部審計人員尋求獨立鑒證。同時,由于會計業務處理及會計報表編制的復雜性,會計信息使用者因缺乏會計知識而難以對會計報表的質量作出評估,所以他們要求注冊會計師對會計信息的質量進行準確無誤的鑒證,提供絕對的保證,并依賴注冊會計師所得出的鑒定結果幫助其進行經濟決策。

2,會計信息嚴重失真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對審計結果的過分依賴加大了社會公眾對審計質量的期望值,導致審計期望差異的擴大.從而增加審計法律責任。會計信息嚴重失真主要是公司管理層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1)為了融資而造假。公司因為擴充設備或營運周轉而需要更多的資金,于是把目光投向資本市場。為了借款或增加資本,他們可能虛報財務報表,以便達到說服資金提供者作出有利于他們的決策。無論在初次發行階段,還是在配股或增發新股階段,都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證券法對于公司融資作出了各種各樣的規定和限制,比如發行和市股票的公司必須具有3年盈利;已上市公司在其申請配股的前3個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應在l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都不得低于6%;公司在增發新股的前3年要連續盈利等實際上,許多公司或上市公司沒能達到起碼的要求,但為了獲利只好造假,還美其名日“包裝”。

(2)為操縱股票市場價格而造假。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經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

(3)為避免處罰而造假。我國上市公司提供虛假報表的另外一個目的是避免帶帽(“ST”“Prr”)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TS”不想淪為“PT”,“RT”不想最后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欲望,于是便想方設法虛增收入和利潤,從而以達到摘帽的目的。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國上市公司具有管理舞弊的動機,同時市場環境又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機會。我國上市公司之所以會不斷發生管理舞弊問題,是和我國當前公司內外環境為其提供的機會分不開的。除了前述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外,地方政府給予公司的巨大壓力,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一個重要原因。當地政府為扶持上市公司而為其造假大開綠燈的事也時常見到。公司管理舞弊、已披露的眾多會計信息造假案件以及信息使用者對被審計單位控制權的弱化,使得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冊會計師對會計信息的質量進行準確無誤的鑒證,提供絕對的保證,并依賴注冊會計師的鑒定結果幫助其進行經濟決策。社會公眾對審計質量的期望加大,而審計質量不斷降低,于是加大了審計期望差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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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會計界的熱門議題。而我國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才剛剛開始,相應對該問題的研究也處于起步階段。從我國目前對違規事務所的處理看,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于投資公眾來說,最為重要的其實就是如何保護其經濟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責任,不管對事務所的懲罰多嚴重,都不會挽回其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很難增強其投資信心。其實,從各國近幾年的發展來看,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已是一種主流。

二、虛假審計報告認定的法律標準

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是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訴訟爭議中存在分歧與困惑的焦點所在。因為各自職業特點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對以哪種標準來衡量審計報告的可否信賴,注冊會計師和法律專家難以達成共識。

從會計界的觀點來看,判定虛假審計報告主要依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第22條的規定,判斷審計報告是否虛假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恪盡職守。從該條可以推導出:如果存在嚴格遵照執業準則也不能發現的錯弊,則注冊會計師依照本法規定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專家注意義務,不再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審計報告就不是虛假的。按照《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和第9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七號——審計報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八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會計界對審計報告的真實與否的界定主要是從審計程序角度來認定的。認為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由于審計技術本身的一些特點,如抽樣審計、重要性判斷的運用,以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而確定的對其依賴程度等,使得注冊會計師即使恪守執業準則,也不能保證發現公司所編制財務報告中全部的虛假或隱瞞之處,也就是說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并不意味著已經完全沒有錯弊,但只要仍在審計重要性標準控制之下,不會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就不影響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經濟利益受損而發生訴訟,也只能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也即判定審計報告虛假的關鍵是:①執業過程沒有恪守執業準則;②不符合審計重要性要求。

不過,公眾常常認為,虛假報告就是內容與事實不符,沒有那么多前提條件。法律界也有許多專家對此不理解,認為法律著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只要結果存在與事實的不符,就應該認定為虛假報告。因此對注冊會計師一再以行業準則來解釋不能接受,認為注冊會計師所強調的執業過程真實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構成抗辯理由。

在各國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報告”的內涵,有這樣一個比較一致的觀點,即構成法律客觀要件的虛假陳述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我國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首次確定性地使用了“虛假陳述”一詞,其含義涵蓋證券公開文件披露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不實陳述、遺漏和誤導三種。不實陳述指在信息公開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實”或對事實作出錯誤評價的陳述;遺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開法定公開事項,或者沒有合理根據而不公開法定事項以外的事項;誤導性陳述則指公開的事項雖為事實,但由于陳述存在缺陷而使公眾產生多種理解,可能形成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關于重大性問題,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個探討中的問題,定量性的標準很難找到。但從定性上來講,大家一般比較認可美國證券法的觀點,即能夠影響理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且該信息已經決定性地改變了投資者所獲得信息的組合。將該問題延伸至審計報告的認定上,即認為虛假報告的判斷標準應該有兩個標準:一是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報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內容(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該虛假陳述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營運決策(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筆者認為,將“存在虛假陳述內容且該內容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錯誤決策”列為認定報告是否虛假報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審計重要性與法律判定標準“重大性標準”之間有什么異同呢?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規定,審計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判定的審計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而相應的審計風險就越高。對審計重要性的運用,主要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對客戶的初步評價進行的職業判斷和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根據收集到的客觀數據進行的適當調整。審計重要性的運用合理與否一部分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能力,另一部分取決于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專家注意義務。如果這兩者均能恪守,則不可能出現導致報告使用者作出錯誤決策的虛假信息,除非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中存在掩飾很好的虛假,而后者則不是注冊會計師所能控制的。

從審計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義來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二者的異曲同工之處。二者從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認為可能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斷報告是否可認定為虛假報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審計重要性是貫穿于審計始終的,是在財務報告到達公眾之前,由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對客戶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進行鑒證,對審計重要性判斷得準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標準則相對確定一些,它是在財務報告已經到達使用者且已經發生爭議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指標。此時發生虛假陳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的決策也已經明確,判斷該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對要客觀與簡單一些,法律重大性標準更注重的是結果。但法律重要性標準依然是一個主觀判斷,其中依然蘊涵財會技術要求,對這種判斷的作出還需要參考審計重要性。從這一意義來說,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一致,則審計報告依然是客觀公允的,不構成虛假報告;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不一致,說明注冊會計師或是職業能力不夠、或是未能恪盡職守,報告構成虛假報告。由此,我們對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的討論可以下一個結論,即虛假報告的認定有兩個法定要件:其一,報告涉及內容存在虛假性陳述;其二,虛假陳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性質分析

法律責任的性質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在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是明確的委托合同關系。如果虛假報告損害的是客戶的經濟利益,則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爭議不大。在注冊會計師與第三方利益關系人(即財務報告使用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問題上,各國學者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構成是“將確認為純粹財產損失的違約責任的保護擴及第三人”,同時也利用良俗違反的侵權責任作為補充。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專家出具虛假報告對第三方是一種侵權行為,專家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該義務基于第三方對專家的信賴而產生。我國《證券法》規定,專家對其所出具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對法律責任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宗旨分析,我國也認為專家對第三方所應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在證券市場中,注冊會計師只是受托制作專家報告者,他與利益第三方之間不構成任何合同關系。如果依照合同違約來追究,會受到合同責任相對性原理的制約,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據以追究專家的侵權責任,則不僅可以因直接追究賠償責任而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還通過明確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來迫使其更加謹慎地完成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鑒證職能,保證其超然獨立性。

審計報告是由作為專家的注冊會計師在充分調查取證、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出具的?;趯<覍I技能、職業道德、社會聲譽及其執業行為準則的社會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慮,報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賴專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報告使用者對發行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有知情權,知情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行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由于報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觸發行公司財務資料,其本身在實現知情權的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時為了防止受信人即專家濫用其權力,就要求受信人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谶@一法理,專家出具虛假報告構成對第三方的侵權責任,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標準和規則,它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責任方式和賠償范圍等諸多因素。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虛假報告可以歸類于一般侵權行為,相應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不過,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專業技術性太強,對其行為的過錯認定比較困難,且依照一般過錯原則設置的舉證責任給原告帶來了難以完成的證明責任,原告幾乎不可能以確鑿的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有過錯。因此筆者認為,此處更適用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引申出來的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其實是適用過錯原則的一種方法,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確實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過錯責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轉移了舉證責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認可了行為人舉證反駁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進行有效抗辯。

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注冊會計師承擔對利益第三方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報告被認定為虛假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未盡應有的謹慎(亦即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可能是未能恪盡職守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規定)、報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發生了經濟損失、該損失與注冊會計師所出具報告中的虛假陳述內容存在因果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說,以上四個要件,任何一個不成立就不能構成侵權,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辯雙方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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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的創新,是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院校。近年來,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要求,將學生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經濟管理類學生既要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又能運用其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所以,“經濟法基礎”成為經濟管理類專業必修課程之一。如何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是教學中亟需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問題

“經濟法基礎”課程開設已有些年頭,但是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還存在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目標的實現。

(一)教學目標偏離

“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旨在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偏重于灌輸經濟法理論知識,忽視了實踐教學,偏離了教學目標。經濟法理論和經濟法具體適用兩者之間存在一個過渡、轉化過程,強調兩者中一個方面忽視另一方面都將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

(二)教學計劃安排不科學

1、缺乏先導性法學相關課程。盡管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之前學習過《法律基礎》課程,但這些法律基礎知識遠遠不夠。這使得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時較為吃力,教師在授課時也比為難。如《民法》中的基礎法律術語“民事行為能力”,都需要老師從概念到分類進行一一講解,耗費大量時間。

2、學時設置不夠?!敖洕ɑA”是一門體系龐雜的課程,涵蓋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書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內容非常多。但是學校在課時安排上一般為32個課時。內容多而課時少,以及學生基礎薄弱的特點,致使教師不得不花費一部分時間講授各部門法中的概念、原則等內容,因而無法引入足夠的案例教學,不得不忽視實踐教學。導致教學枯燥、無趣,學生學習興趣減弱。

(三)教學內容缺乏專業針對性

獨立學院教師往往授課任務繁重,一個學期教學時數為216左右,所任課程在3-4門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導致教師在教學內容安排上不盡合理,缺乏專業針對性。不同專業應該在授課內容上有所區別,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師存在不同專業采用相同教學大綱,講授相同教學內容的情況,沒有根據專業差異進行不同教學內容的設置。

(四)教學考核方法單一

獨立學院必修課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閉卷考試,輔之以平時成績。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業分的方式對學生學習效果進行簡單考核。但是,“經濟法基礎”實際上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

二、“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對策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法基礎”課程實際教學側重理論知識講授、忽視實踐教學的問題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決定了“經濟法基礎”課程不能類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論學習,而應該側重于鍛煉學生分析案件的實際能力。所以,必須對“經濟法基礎”教學目標進行適當調整,明確教學目標?!?/p>

(二)調整教學計劃

1、經濟管理類學生應該在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前,學習《民法》課程作為先修課程。因為民法的許多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是經濟法入門的必備知識。經濟管理類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如果僅僅局限于部門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往往會導致其對基礎概念難以理解,更難以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中,難以保證教學效果。

2、增加教學時數。為了讓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同時培養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學時數是一個較為直接的辦法,建議增加課時,48個學時較為適當。當然,可根據“經濟法基礎”課程在各專業的重要程度進行不同課時的安排。

(三)凸顯各專業教學內容側重點

針對課時量不夠的缺陷,教師應根據學生專業的不同,選擇符合各自專業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專業的教學大綱,設置有針對性、有側重點的教學內容。做到“舍全求精”,凸顯專業針對性。具體做法為:各經濟管理專業以《合同法》、《公司法》為基本內容,其他內容則根據專業特點和學生需要有所側重。如市場營銷專業重點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內容,財會類專業重點介紹證券法、會計法及破產法等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則重點介紹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前文中還分析了教師授課內容專業針對性不強的原因還在于教師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學改革中要凸顯專業側重點,減輕教師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學考核體系

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該更注重于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對概念的死記硬背。加之經濟法基礎又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所以,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針對這個問題,在考核體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開卷考試(全部題目均為經濟法案例);討論熱點經濟法律問題;撰寫經濟法律論文。兼顧培養學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維度的課程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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