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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實施細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01 16:26:1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專利法實施細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1、以寄出的郵戳為遞交日;

    2、郵戳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機構,未委托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其起算日期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計算:

篇(2)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注會考生學習此部分內容時,普遍認為其教材所寫的賬務處理原則不易理解,教材實例缺少代表性,難以全面準確地解釋教材所寫的賬務處理原則。基于此種原因,筆者精選了以下較為典型的題例來解析由于持股比例由低變高而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啟迪注會考生更通俗易懂地理解和把握這一處理原則。

例題: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900萬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投資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 4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甲公司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銀行存款1 410萬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權,追加投資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2 0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投資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規定,甲公司能夠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對該項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對乙公司10%的股權后,雙方未發生任何內部交易。乙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900萬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實現的凈利潤為260萬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現金股利1 000萬元,乙公司除實現凈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和事項。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進行甲公司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賬務處理。

解析過程:

一、圖1所示分析

二、會計處理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410

貸:銀行存款1 410

(2)原差額的會計處理:

①初始投資成本=900(萬元)

②由于清算性股利沖銷的成本=100(萬元)

③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900-100=800(萬元)

④原差額(X)=800-8 400×10%=-40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

貸:盈余公積4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6

【處理原則】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屬于通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X>0時)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屬于取得投資時因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應同時調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3)新差額的會計處理

新差額(Y)=追加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30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

貸:營業外收入30

【處理原則】對于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Y>0),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對于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4)兩投資時點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

①兩時點差額=12 000-8 400=3 600(萬元)

②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萬元)

③屬于凈利潤影響的部分=900×10%=90(萬元)

其中:2008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640×10%=64(萬元)

2009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260×10%=26(萬元)

④屬于其他原因影響的部分=360-90=27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360

貸:盈余公積6.4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7.6

篇(3)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財建(1999)543號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通知

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各物業管理公司:

為了貫徹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我市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特點,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北京市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行為,促進物業管理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北京市各類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資產為國家資本金;

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為法人資本金;

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為個人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六條  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應付票據、應交稅金、應付工資、應付投資者利潤、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預收帳款、代收費用、預提費用,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流動負債,如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九條  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工程款包括應收工程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待攤費用、預付分包工程款、預付分包備料款。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存貨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  設備、低值易耗品。

第十三條  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買價加運雜費、采購管理費和稅金等計價;

建設單位供應的,按合同確定價值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雜費和加工費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第十四條  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第十五條  企業領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企業對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

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部分和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資產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分為四大類。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房屋有建筑物、施工機械、運輸設備、辦公設備。

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招待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俱樂部、食堂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三、租出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出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交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稅金、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條  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采用的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嚴格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中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益與其帳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國家資產應每年盤點一次。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去估計折舊的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值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以及殘值后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二十四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申請取得專利的,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有關部門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計價。

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企業出售或轉讓商譽、非專利技術的計價,由法定評估機構確認。

企業的非專利技術,不管是自行開發或外部購入,其費用全部列做當期費用處理。

土地使用權取得時無計價的不計價;有價取得的,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成本,計入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收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合同有規定的,按規定確定收益年限。沒有規定的按最少不得少于十年掌握。無形資產的攤銷直接沖減無形資產帳戶。

第二十六條  遞延資產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待攤銷部分。待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為籌建企業而發生的資金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開辦費自生產經營的月份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六章  代管基金

第二十七條  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公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部門維修基金是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的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備、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第二十八條  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代管基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檢查與監督。

代管基金利息凈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當設立備查帳簿單獨進行實物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合同、協議支付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

管理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經營用房。

第三十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企業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營業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和間接費用等。實行一級成本核算的企業,可不設間接費用,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烯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企業所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經營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的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

第三十四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  企業對管理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三十六條  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一次轉入當期損益。

財務費用是指為籌集資金等理財活動而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利息凈支出(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匯兌凈損失、銀行手續費、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評估、驗資、檢查等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財產保險費、辦公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廣告宣傳費、差旅交通費、業務招待費、折舊費、勞動保護費、差旅交通費、業務招待費、折舊費、勞動保護費、職工取暖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壞帳損失。

工資主要是指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臨時工工資、交通費、洗理費、各種政策性補貼。以上費用發放是先在“應付工資”的借方反映,然后按月轉入管理費中的工資科目。

福利費是指按應發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費用。主要用于支付職工醫藥費、家屬醫藥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程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及按規定用于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其他開支。

工會經費是指按應發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的費用,由工會另行開戶,按工會規定開支。

職工教育費是指為提高職工文化水平和學習先進技術進行業務培訓而支付的費用,按應發職工工資總額的1.5%掌握使用。

勞動保險費主要指開支退休職工藥費、按規定提取的統籌金、異地安家補助、職工退休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其他經費。

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困難補助在統籌金中沖減。

待業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交納。

勞動保護費是按規定發給職工的各種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主要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服皂等、財務人員的保健費、防暑降溫費等。

財產保險費是企業為財產保險支付的費用。

交通差旅費主要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而發生的車船費、住宿費及各種補貼。

職工取暖費是指發給職工的煤火費、暖氣費、房管部門收取的公房維修費。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十八條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費收入、公眾代辦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高備進行大修等工程施工活動所取得的工程結算收入。

第三十九條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管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銷手續費收入、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廢品回收收入、商業用房經營收入及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

其他業務支出是指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奇怪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企業支付的商業用房的有償使用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企業對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物業大修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的付款日期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四十一條  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補貼收入。

第四十二條  補貼收入是指國家撥給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

第四十三條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后的凈額。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第四十四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作投資損失后的凈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負擔的數額等。

第四十五條  營業外收支凈額是指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凈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國家資產的盤盈和出售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等。

第四十六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做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四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五十條  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五十一條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九章  對外投資

第五十二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五十三條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資產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篇(4)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以該專利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篇(5)

[中圖分類號]G6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07)12-0017-04

團體學習作為一種富有實效的學習理論與策略,已進入幼兒園教師的學習生活,并成為園本教研和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方式。然而,教師團體學習效率低下嚴重影響并制約了其專業發展的速度與進程。個人知識管理作為知識管理理論的基石與核心。其主要作用是個人借助對自身知識系統的梳理,有意識、有目的地積累和獲取、交流和共享、應用和創新知識,并通過提高自身學習能力和專業競爭力來不斷適應持續變革的社會。把個人知識管理的理論引入幼兒園團體學習的領域,將會逐步改善教師的學習品質,提高教師團體學習的效率。加速教師專業實踐理論的建構,加快教師專業發展的步伐。

一、團體學習是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的重要形式

21世紀是一個“以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消費)為重要因素”的知識經濟時代,也是一個“最需要創造力和創新精神”的學習時代。變革是其重要特征。與過去任何時代的變革不同,知識經濟時代的變革不再是一個特定時期的特定活動,而是生活的一種普遍形態。持續的變革不僅使人類的知識以幾何級數持續增長。也使生活在這個時代的每一個個體都感受到知識對個人發展的重大意義和來自知識不斷更新的種種壓力。美國新管理大師彼得?圣吉曾經告誡道:一個人如果每年不能將學習過的知識更新7%的話,那么這個人便無法適應社會的變化。盡管知識更新的比例有待商榷,但當今知識的更新速度確實“已經到了我們的想象力跟不上的程度”(C.P.斯諾)。

在瞬息萬變的知識經濟時代,幼兒園教師如果再以“過去的知識”來教育“今天的孩子”去適應“未來的社會”,必將被社會和時代淘汰。有效的持續學習與進取成為每位幼兒園教師在知識經濟時代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現代意義上的“學習”已遠遠超出傳統的單純“因循”和“繼承”知識,而成為能動地獲取、運用、生產和創造新知識的過程,成為“通過理解、體驗或研究而獲得知識、掌握技能的過程”。隨著學習觀念的改變,那種單靠個體力量來獲取知識的方式越來越難以適應學習型社會的發展,而團體學習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教師專業發展的一種重要的學習形式。

團體學習是為了達到某一目標(或目的)而將不同的個體集合起來的一種共同學習的形式,是知識經濟時代個體更好地獲取、共享、轉化和創新知識的有效學習方式。在崇尚集體主義文化的中國,自古就有團體學習的方式,但在知識經濟時代它才真正引起大家關注并日益成為引領組織和個體發展的重要學習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單槍匹馬式的個體學習形式日漸受到重重阻礙與挑戰,借助團體的力量促進個體學習能力的提高逐漸成為明智選擇。在一個學習型的團體內,“即使是一個最年輕、最沒經驗的教師也會比任何一個有經驗和有才干的,但與教育集體背道而馳的教師做更多的工作”。

二、改變團體學習效率低下的現狀

團體學習從主體上來看,包括組織有計劃安排的團體學習和個人自發形成的團體學習兩種:從常見形式上來看,主要包括指導型團體學習、表現型團體學習和研究型團體學習三種。不論是哪種類型的團體學習,對幼兒園教師個體來講,都是發展專業和提升專業競爭力的有效方式。然而。雖然問卷調查結果顯示100%的幼兒園教師都認為團體學習對個人的專業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但實際上并非每位教師都能主動、自覺、有效地利用這種學習方式。他們一方面缺乏有效利用團體資源的意識,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方法與策略來提高個人在團體學習中的效率。在不少幼兒園中,團體學習已成為一種制度化、形式化、模式化而又讓人“割舍不下”的學習方式:

――我原來很喜歡參加幼兒園的團體學習。現在越來越覺得這種學習缺乏新意了。每次學習的內容和形式都非常雷同。

――團體學習越來越模式化了,流于形式,缺乏實質性的探討,大家各說各的理由,總想壓倒別人。

――團體學習現在已經成了一種形式上的東西,越來越索然寡味。學習時,大家常常似聽非聽,輪到自己發言時也很容易對付,因為套路早就熟悉了。

――團體學習中主持者的控制過于嚴格。總是牽著大家的鼻子走,太死板了,老師們都快成“木頭人”了。

――團體學習是我們幼兒園園本教研的主要形式,我們往往抱著較高的期望來學習。但常常失望地離開。

除此之外,團體學習過程中,“你談”、“他談”、“大家談”,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的現象也時常發生。很多在場的教師常因僅僅成為他人的“知識供應商”而迷失了自我學習的目的與方向,這自然容易形成“團體學習熱熱鬧鬧。個人收獲寥寥無幾”的局面。

盡管一些園長和教師已對團體學習存在的問題有所認識,并逐步產生了加強對現有團體學習管理的需求。但在制度化管理下的許多幼兒園中,管理者和組織者對團體學習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同時對單位時間內團體學習的效率問題也未能作更深層次的思考和研究。從教育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不管是幼兒園還是教師本人,都只是延續著團體學習的行為,而并未認真核算過學習效益――學習投入與學習產出的關系問題。也就是說,幼兒園和教師個人在團體學習中投入的時間、精力和為每次團體學習進行的各項學習資料的整理、物質材料的準備等,與團體學習的效益之間并未呈現應有的正比關系,這其實是對團體學習資源的無形浪費。如何充分發揮團體學習的內在優勢,如何借助團體學習更好地促進教師個人的專業發展,已成為廣大教師和管理者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個人知識管理:團體學習中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的新選擇

知識經濟時代是學習的時代,學習是教師個體獲取專業競爭力的重要方式。學習是意義建構的過程,也是意義賦予、分享和創造的過程。團體學習是在不同知識結構的教師之間展開的一種協商學習,團體中的每位成員正是在與其他成員的互動中建構著個人關于專業知識的意義。個體和團體之間并非二元論中的對立兩極。個體是團體知識的“創造者”。而團體則是個人知識的“放大器”。大多數知識的轉化是在小組或團體的層面上發生的。團體學習具有“綜合”個人知識的功能。在團體學習中。幼兒園教師應善于充分挖掘團隊資

源促進個體專業發展,并有意識地“著重知識的系統性管理與學習,否則,個人的知識與能力將呈現落后、無法與時俱進的現象。個人將淪為所謂的‘傳統產業者’,不能適應快速變動的社會,終將為時代所淘汰”。

篇(6)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關于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文件形式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電子專利申請)有關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開辦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專利機構,應當以該專利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申請人委托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機構辦理電子專利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三條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文件。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提交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應當遵守用戶協議中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導致電子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未能被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常接收的,電子專利申請不予受理,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

    第五條 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紙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電子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在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各程序中應當以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規定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圖像文本,并在規定或者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人于規定期限內繳納的專利申請費之后,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交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第八條 提出電子專利申請的,應當通過互聯網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其他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電子專利申請的各項費用均應按照現行收費標準規定的數額繳納。

篇(7)

    一、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條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而獲得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新的技術方案。”該條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設計方案而獲得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它具有以下特點:

    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

篇(8)

一、關于專利法第三十六條中提交參考資料、檢索資料及審查結果資料的要求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若該發明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亦應提交該國在審查其申請時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

1.參考資料是指申請日前,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根據該技術領域中存在的問題或提出的任務,為做出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而用作參考的各種相關的資料,其提交辦法如下:

專利文獻一般可只列出國別、文獻種類及其編號;

PCT最低限度文獻范圍內的專業期刊,可只列出期刊名稱、年代、卷號、文章名稱及頁次;

PCT最低限度文獻范圍以外的非專利文獻,應當提供全文或部分內容的復印件。

2.檢索資料是指外國專利機關為審查該專利申請所作的檢索報告,或者是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獻。

審查結果的資料是指外國專利機關對該專利申請所作的審查決定,包括審定決定,授權決定或駁回決定。

如果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來自許多國家,一般只要求提供一至二個主要國家(如美、日,西德、英、蘇等)或國際組織(如EPO、PCT)的資料。

上述資料僅供審查員參考,中國專利局將獨立地作出審查結論。

3.在向專利局提交實審請求前,涉外專利機構應主動要求外國申請人或人提供參考資料、檢索資料及審查結果資料。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外國申請人或人未能提交上述資料的,應說明理由,涉外機構應在實審請求書中加以說明,并附送外國申請人或人聲明的復印件。

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二、關于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提供的各種資料的翻譯問題

對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提供的參考資料、檢索資料以及審查結果的資料,我局不要求翻譯成中文。

三、關于執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一些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本”。

我局對英文、日文、德文的證明文件(含優先權文件)一般不要求譯成中文。然而,當申請文件與優先權文件在內容上有較大出入時,為了保證審查工作順利進行,審查員可以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或人將有關部分譯成中文。對英文、日文、德文以外的其它文種的優先權文件,要視具體情況,由審查員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譯成中文。

四、關于執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一些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要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附具有關證明。”

為了順利進行專利申請的審查請涉外機構在執行中注意以下幾點:

1.為了加快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申請人或人應盡可能按期答復。

2.我局規定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為四個月。若涉外機構在答復期限內提出延期請求,可以同意延期兩個月,如有特殊困難,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請求,但應提交足夠的證明材料。

篇(9)

    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駁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申請人請求復審,應當提交規定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請求書應詳細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查請求書應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格式的,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補正,期限屆滿沒有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

    申請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與請求書一同遞交,并與說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時還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對于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申請人在得到復審委員會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沒有陳述意見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篇(10)

    (一)國際階段費用

    1.基本費(條約實施細則15.2(a))

    (l)國際申請用紙不超過30頁的             762瑞士法郎

    (2)國際申請用紙超過30頁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

    30頁部分每頁15瑞士法郎

    2.指定費(條約實施細則15.2(a))

    (1)根據細則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超過10個的指定不再要求繳納指定費

    (2)根據細則4.9(b)提出并根據細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則4.9(C)確認的指定

    3.確認費(條約實施細則15.5(a))       根據上述2(2)繳納的指

    定費總額的50%

    4.手續費(條約實施細則57.2(a))       233瑞士法郎

    5.滯納金(條約實施細則16之二)           所缺費用的50%,如果低

    額,如果高于基本費取基本費相同數額。

    6.傳送費(條約實施細則14.1)            500元人民幣

    7.檢索費(條約實施細則16.1)            800元人民幣

    8.檢索附加費(條約實施細則               每一發明800元人民幣

    40.2)

    9.初步審查費(條約實施細則               800元人民幣

    58.l)

    10.初步審查附加費(條約實施細            每一發明800元人民幣

    則68.3)

    11.單一性異議費(條約實施細則            200元人民幣

    40.2和68.3)

    12.優先權文件傳送費(條約實施            每一份150元人民幣

    細則17.1)

    13.副本復制費(條約實施細則              每一頁 2元人民幣

    44.3;71.2和 94.l)

    14.單一性恢復費(條約17.3(b)、        300元人民幣

    34.3(b))

    15.恢復費(關于中國實施〈專利合          300元人民幣

    作條約〉的規定第35條)

    (二)國內階段費用

    國際申請進入作為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局或選定局的中國專利局程序的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按中國專利局第36號公告規定執行。

    (三)費用的減、退、免

    1.國際階段任何無故錯支付或超過應支付的數額的部分,予以退還。

    2.在國際檢索開始之前,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認為撤回的,退還全部已支付的檢索費。

    3.在國際檢索中完全或者絕大部分地利用了條約規定的在先檢索結果的,退還檢索費的75%。

    4.在國際初步審查開始之前,國際申請或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被撤回或認為撤回的,退還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審查費。

    5.中國專利局受理的國際申請進入作為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局或選定局的中國專利局程序時,免繳申請費。

篇(11)

1、有關發明創造利用方式的獎酬規定不夠全面。我國獎酬制度僅列舉了專利權授權后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的獎酬規定。按常理來說,單位將職務發明創造實施推廣應用后,將其轉化為生產力,產生利益。單位依法按約定或法定比例給予發明人報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關聯企業、交叉許可使用或者專利聯盟等原因,致使單位將發明創造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許可給其他單位實施,發明人應得的報酬就難以保障。故此,由于相關專利法沒有對轉讓以及投資等其它方式做出規定,相關報酬法律規定的缺失會導致發明人經濟利益不能得到全面保障。

2、報酬確定規則不夠完善。我國現行《專利法》中有關發明人報酬的確定規定大致包括三部分內容,即報酬確定的方式、報酬的計算基準及比例和確定報酬時考慮的因素。在報酬確定規則上,通常來說,發明人作為弱勢,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發明人由于身份和信息的不對稱,無法了解企業利潤。故此,報酬確定的方式比較單一,一般由單位自我作主確定報酬的支付是否采取提成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的,發明人只能提出建議,主導權還是在單位手中。就報酬的計算基準及比例更是存在缺陷。由于發明人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對于本單位實施專利情況下的利潤分享方式、如何確定該專利所帶來利潤增加一般都不能清楚具體的數額。確定報酬時考慮的因素,單位考慮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相對來說,就會夸大其在發明創造中物質投入的貢獻,縮小發明人技術貢獻,從而損害發明人經濟利益。

3、獎酬形式過于單一,標準相對較低。我國目前相關規定僅提及了金錢物質激勵這一種方式。現在股份制有限公司飛速發展,在我國企業結構中比例越來越高。我國允許企業以專利權作價入股的方式給付發明人報酬的機制也可以探索實施。另外,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這個最低標準普遍不高,低于當前國民收入水平。

4、對單位給予報酬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發明人的司法救濟渠道等法律法規缺失。我國專利法沒有規定單位不給予發明人合理報酬相關懲罰性制度以及發明人對單位的制約機制。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往往會憑借其優勢地位侵害職務發明人利益,而發明人對于單位該種行為很難切實利用法律賦予的途徑進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是對所有權的劃分,而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的獎酬則是一種對收益權的分配。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和獎酬制度是職務發明制度的兩個重要制度,兩者相輔相成,相互制約和發展。因此,我們應該依據國情民意建立以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制度為主,獎酬制度為輔的激勵機制。針對我國職務發明獎酬制度的缺陷,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增設發明創造其他利用方式的相關規定。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利用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了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外,還可以轉讓、抵押、投資等,要充分考慮到各種情況,以保護發明人利益。對于單位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許可發明創造的,應該征求發明人的意見。單位與發明人可以約定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方式。單位應該參考同類發明創造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時市場價格,或者給轉讓人或許可帶來的利潤,從中按一定比例計算出給予發明人的合理報酬。這種方法,可以充分保障發明人的知情權,維護發明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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