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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中國房地產業金融現狀
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其興盛與衰敗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隨著宏觀調控的進一步深入開展,房地產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房地產金融產品單一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據《中國房地產資金來源狀況分析報告》統計,自2002年以來,國內房地產企業只有61家實現上市融資,融資總額僅為80億元左右。房地產業直接融資比例不超過2%,因此房地產投資資金仍然主要是銀行貸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儲備項目較多,房地產貸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產開發貸款在房地產投資中的比重達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對房地產消費貸款影響較大,購房貸款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產開發貸款與購房貸款合計占房地產投資資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別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當前國內的融資渠道,如上市、發債、信托、產業基金、信托投資基金等融資渠道,是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擺脫融資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國近4萬億元的居民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資產膨脹和投資渠道不暢的矛盾,已成為中國金融領域的一大主要矛盾,這一矛盾也是沖擊市場的不穩定因素,如不加以解決,就有可能使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遇到阻礙。同時,房地產貸款的嚴加控制與蓬勃興旺的房地產行業巨大的資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則可使房地產企業在銀行貸款之外找到一個新的融資途徑,同時也為居民大量金融資產投資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有助于化解上述兩大矛盾,從而推進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2.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信托基金作為一種產權形式,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這一性質要求其必須在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將投資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信托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它對于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行業而言,擔負著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推動企業股份改造的創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對企業的產權約束和管理約束,對于所投資企業促進合理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強化資金的高效運用意義重大。
3.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基金特點,不會對一個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為小股東必然更加關注企業的規范化運作,從而對房地產企業的運行起到外部監督的作用。同時,可以優化房地產行業內部結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利潤的驅動下將把資金投向具有一定潛力的房地產企業及項目,從而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優勝劣汰和房地產項目的優化。在基金支持下還可以通過兼并、收購等手段加快同行業企業間的聯合,有利于房地產產業大型企業集團的出現,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4.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間的非法集資、地下基金等組織走上正軌。大量的民間金融資產需要尋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資途徑而導致非法集資,地下“標會”、地下基金、地下錢莊等不規范的委托理財以及各種炒買炒賣現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數額巨大,并涉及千家萬戶直接的經濟利益,引發許多糾紛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營管理是在產權明晰、財務健全、運作透明的條件下進行的,并且管理、運營和保管三權分立,從制度上杜絕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點有利于引導民間資金脫離地下運營的投資軌道。
5.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大規模引進外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大規模吸引外資:一是在設立基金時吸引國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外資通過信托基金方式投資于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二是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上市時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國外機構投資者購買,這樣的方式吸引外資可以帶來多種益處:(1)可以較大規模的集中利用外資;(2)由于基金的規范運作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國外投資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會因大量境外“熱錢”的涌入對國內購買市場造成沖擊;(4)不會喪失對公司特別是國有公司的控制權;(5)由于基金的封閉運作和投向明確,并且明確規定了基金的設立年限,使外資大規模介入能夠得到很好的調控,并不受外匯管制;(6)有利于金融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綜上所述,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房地產信托基金不僅是適時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面臨的障礙
1.目前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有關中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和《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中國信托業務的高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法規框架內的一些條款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需要。且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如何具有運作等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更是未有明確的規定,中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
2.中國房地產信托難以獲得稅收優惠。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美國稅法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而目前中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稅收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缺少對房地產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無法促進房地產信托的快速發展。
3.中國現有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含)200份,且每份和約金額不得超過(含)5萬元的限制,也是影響當前房地產信托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眾所周知,房地產作為資金密集型企業,其項目開發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產項目融資數額較大。根據上述規定,僅靠房地產信托資金遠遠無法滿足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梢姡诂F階段法律環境中,房地產信
托資金還不能成為房地產融資的有效工具,進而也無法在房地產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
4.缺乏專業人才運作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成功運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資分析、財務顧問、房地產開發及研究及評后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通才。而現階段國內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員往往擅長單一的專業領域,很難適應大規模房產投資基金的經營運作,所以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關專業人才。
四、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想
1.法制環境的建設。由于目前中國尚未出現真正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另外房地產信托的投資形式也存續時間較短?,F階段一方面加強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理論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適合中國運行并發展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理論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一套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法律體系,使其有法可依。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資基金法》,并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的設立、發展、經營、退出等運作流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規范運作,同時隨著其業務的快速發展,將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上,可以通過區分收入的不同來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1)契約型與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國還沒有出臺《產業基金法》,只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③根據目前的法律已經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管是開放式還是封閉式,都是以契約的形式來約定當事人各方的法律行為。成立契約型基金可以規避中國有關公司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在基金運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稅收、投資人監督等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型,但從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和基金運作的發展來看,在未來中國相關法律體系健全后,還是應該選擇公司型,并且像美國的REIT公司一樣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議專門對房地產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立法,以規范整個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封閉型。房地產投資是一種長期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是以長期持有收益性物業取得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其估價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每天對其進行估價。以房地產投資為主業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采用開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都應該是封閉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其收益憑證或股票。
3.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借鑒美國REIT公司的經驗,考察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業務范圍應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經營、管理收益性物業為主營業務,不得銷售持有時間少于3年~4年的物業。(2)證券投資凈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3)對下屬公司(包括參股、控股公司)的股權投資凈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議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經營管理所擁有的物業,必須委托專業的房地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5)對房地產投資凈額不得少于總資產的80%。(6)只能向發放住房抵押貸款或商業抵押貸款的銀行或公司購買房地產抵押貸款,不得發放抵押貸款;可以投資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BS),也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作為特設機構(SPV)以購買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MBS,這種投資也計入房地產投資額中。
4.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設立條件。關于成立一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標準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外,在股權結構和規模上要滿足緊下要求:(1)總股本規模不應少于1.5億元人民幣。(2)股東總數在任何存續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數超過總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構成中來源于房齡不到3年的房地產銷售收入,不得超過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其他股東。(6)公司型投資信托基金應設立董事會,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獨立董事。
中圖分類號:F832,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4-0069-03
近年來,央行逐步提高了房地產業的融資門檻,房地產企業開始積極尋求創新的融資方式,于是房地產投資信托以其融資的優勢和靈活性獲得了投資者的認可,并逐步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起來。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現狀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概念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指房地產法律上或契約上的擁有者將該房地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公司或信托基金的組織形式經營。對外發行受益憑證,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由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的人,按照委托者的要求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并將所獲得房地產管理的收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所獲利潤扣除一般房地產管理費用及買賣傭金后,由受益憑證持有人分享的一種融資方式。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現狀
從本質上來說,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從已有的經營模式來看,都是收購已有的商業地產并出租,靠租金回報投資者。
2003年6月,央行出臺的“121文件”促使商業銀行加強了對房地產信貸的控制。于是開發商紛紛利用信托填補資金缺口,當年9月,房地產信托發展到30億元,12月達到60億元。從2003~2008年,5年間房地產信托一直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2004年,銀監會啟動REITs基礎制度的研究。全年資金規模達到將近120億;2005年,商務部提出打通內地REITs融資渠道的建議,當年信托資金達到約160億:2006-2007年略有回落,截至2008年8月。共有51只房地產融資類信托成立,產品規模17.35億元,占集合信托資金比例為47.74%。比2007年略有增長。
2008年12月21日,國家要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并且可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中國大陸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設立的前期籌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后階段。雖然在我國推出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目前還面臨較多創新和突破,REITs的發行時機已經臻于成熟。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問題
從1992年信托融資引進至今,房地產信托發展速度很快,發展規模不斷壯大。有效解決了房地產企業的融資困難。信托融資為房地產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對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現階段還處在市場經濟初期,信托融資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規模小且模式單一
按照《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規定,每個信托計劃要求普通投資者的資金一般在20-40萬元,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個億的資金,單筆金額便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信托計劃認購起點不低于5萬元,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目前,國內信托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普遍扮演了一個貸款發放機構的角色,而且通過信托計劃募集得到的資金基本上都運用在一個房地產項目上,而且房地產商的開發和投資沒有完全分離。信托計劃應有的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作用也并未發揮。
(二)信托公司在房地產業務中的道德問題
由于我國缺乏完善成熟的監督機制,信托公司仍有可能會降低委托人的投資要求而投資于和自己相關聯的房地產企業,違背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原則。
1,職責“轉委托”現象
信托公司在行使投資決策的職責時存在“轉委托”的現象。目前市場發售的以房地產投資為主體的基礎設施建設信托產品中,信托計劃中列明由政府發文確認債務,并由人大通過決議,列入財政預算,這實際上屬于變相的政府擔保,與《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符。而且,信托公司無法控制當地政府的或有負債、后續財政收入、支出情況,甚至無法及時獲取準確信息,一旦出現流動性不足,就會引發這類信托產品的延期兌付?;蚴浅霈F發新還舊的市場道德問題。
2,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道德風險
信息不對稱也會導致道德風險。在信托公司尋找項目的過程中,由于其與項目提供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劣質的項目可能會比優質項目提供更高的預期收益率,劣質的信托公司利用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以提供比優質信托公司更高預期收益率水平的信托計劃吸引投資者,從而把優質信托公司驅逐出這個市場,導致信托公司與項目提供者之間以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逆向選擇”問題。
(三)稅收問題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納稅做出明確規定,缺少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這不利于鼓勵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只要滿足了《國內稅收法》第856-858條的法定要求就可以免繳公司所得稅,1960年。艾圣豪威爾總統簽署了將RElTs作為利潤傳遞的特殊稅收條例,一直持續至今。
而在我國,由于《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將不動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應用和處分時,雙方發生信托關系,伴隨著產權的轉移。需交納一定稅金。當信托合同終結時,作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要將資產還給委托人或信托合同規定的其他人時,再次發生產權轉移,又交納了一次個人所得稅。所以,對于信托財產的課稅既有對收益的課稅。又有對流轉的課稅。多重征稅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率水平。
(四)流動性問題
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問題是一項難以解決的系統工程。信托產品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產品,其相對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吸引了廣大投資者。但在流動性方面,卻成為制約我國房地產信托融資發展的另一個瓶頸。
1,信托產品認知度低
根據我國的《信托法》規定,信托產品不能通過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因此,信托產品的知名度、認可度比銀行儲蓄、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都要差很多。而信托產品的銷售,不能公開宣傳,不能異地銷售,其整體銷售計劃難免受影響。現行法律規定:信托公司發行資金信托產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資憑證、投資憑證、受益憑證等形式,目前,信托公司發行信托產品通常采取與投資者分別簽訂信托合同的形式,其本身流動性較差。
2,信托產品缺乏轉讓平臺
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二級市場尚未建立,沒有有形的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缺少轉讓平臺,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信托產品流動性不足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購買意
愿,進而制約信托產品的資金募集。由于沒有集中競價交易場所,投資者欲轉讓所持信托產品,只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變現,持有者尋找合適的轉讓對象和確定轉讓價格比較困難。
按照現有的轉讓模式,流通市場發展的滯后已制約了信托產品的進一步發展。信托產品不像有價證券可以隨時轉讓。因此不能進入流通領域,這樣就限制了信托產品的活躍程度。尤其是在沒有兌現前,其產品的價值無法實現。使得一部分購買者在急需資金時,無法進行等值兌現,會帶來投資者的資金到期不能及時兌現的風險。這直接導致信托產品的認知程度低、交易成本高,限制了信托流通市場的形成。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對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信托業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雖然出臺了這些法律法規,但是針對性并不強,尤其是關于投資信托的立法僅僅處于初級階段。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作為我國REITs經營事業的法律基礎,但是關于房地產信托的各項實施細則,尤其是投資信托的具體運作、稅收制度等細節并沒有很清楚的操作法則。最新的規定,信托產品200份上限已經被突破,而且在房地產投資信托運營中的雙重征稅問題也有待于補充和修改。
(二)培養機構投資者
在美國,無論是權益型REITs,還是抵押型REITs,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等各種專業的房地產中介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中介市場的發育很不完善,房地產中介機構數量較少,管理也很不規范,在執業過程中時有違法違規情況發生,有時還會發生詐騙等刑事案件。
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具備嚴密的組織機構,包括管理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具體運行操作機構。我國應建立由房地產信貸部、住宅銀行、抵押銀行、信托銀行、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等組成的多元化投資機構體系。由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具體負責操作運行,由保險公司對開發項目開立擔保信用證,還要組建大批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證券等級評估機構,并由證監會進行監管。
(三)完善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制度
可以考慮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強化上市公司內部制衡機制,規范大公司的行為,監督公司經營者:有利于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從源頭上遏制企業的“內部人控制”現象,提高投資者信心。
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信譽、管理水平、經驗等將關系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成敗及發展前途。我國目前還有不少信托投資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內控制度薄弱的問題。很多公司股東關聯交易嚴重,個別公司甚至存在挪用信托資金的行為。因此,應加強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規范信托投資公司受托行為,為房地產信托創造合格的受托人。這是我國房地產信托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四)改變雙重征稅制度
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2的概念,根據已有資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側重于指產品,認為REITs是一種專門投資于房地產業的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受益憑證),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通過多元化的投資,選擇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投資組合,在有效降低風險的同時通過將投資不動產所產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給股東,從而使投資人獲取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另一類是指機構,REIT在美國也是一種機構,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協會的組織形式,在納稅時視同國內法人。REIT作為一種機構,可以發行權益證券籌集權益資本,也可以發行各種債務證券負債經營,評級機構對REIT及其發行的債務進行評級[17]。本文在探討我國發展REITs的策略時,主要將REITs視為一種產品加以討論。
2.1.2REITs的相關主體
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發起人)管理人是具體對基金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機構,負責基金的設立、募集、投資和管理等。大多數REITs是由某個組織或某個機構發起的。發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機構、信托機構、房地產公司等。
2.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資者購買了基金份額就成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資人,同時又是受益人。如果是契約型基金,投資者就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資者因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享受股東應有的一切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將其基金財產存放在獨立的保管機構處,以滿足REITs作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保管機構作為資產的名義持有人,即受托人,負責資產的保管、2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美國等大多數國家稱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簡稱REIT.只是在英國和亞洲一些國家才稱之為房地產投資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簡稱PIF)。-7-過戶與收益的收取。
4.基金承銷人(人)基金通常不是由投資者直接向管理人購買,而是通過基金承銷人進行買賣活動的。承銷人是管理人的人,一般可以由信托公司、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擔任[18]。
2.1.3REITs的類型
1.根據REITs投資對象的不同,分為股票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
(1)股票型(權益型)REITs股票型REITs主要投資房地產的所有權,收購現存房地產或即將開發的房地產,其投資者取得的是房地產的股份所有權,依靠擁有和經營不動產帶來收益。
(2)抵押型REITs抵押型REITs主要是發行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人取得的是抵押貸款債權,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
(3)混合型REITs混合型REITs既投資購買物業,又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收入也來自租金收入或地產增值收益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理論上,混合型REITs在向股東提供該物業增值空間的同時也能獲得穩定的貸款利息。早期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主要為股票型信托,目的在于獲得房地產的產權以取得經營收入,但隨后抵押型信托發展較快,曾一度超過股票型信托。近些年來,混合型信托也有一定的發展。目前,無論是數量還是市值,股票型REITs占絕對主導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2.根據REITs能否被投資人贖回,可以分為開放式REITs和封閉式REITs
(1)封閉式REITs封閉式REITs的發行規模固定,投資人若想買賣此種投資信托基金的證券,只能在公開市場上競價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凈值進行交易。同時,為保障投資人的權益不被稀釋,此種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資金。同時其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要符合REITs專項法的一系列規定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封閉式REITs的規模一般不發生變化,但是如果在基金募集說明書中注明遇到新的投資機會可以選擇發行新的基金單位,則基金可在適當條件下可以擴大規-8-模。事實上,不少房地產投資基金在募集說明書中都會附有這樣的選擇權,以省去每次發行新基金時審批的麻煩和注冊所需的成本[19]。(2)開放式REITs開放式REITs的發行規??梢栽鰷p,投資人可按照基金的單位凈值要求投資公司買回或向投資公司購買股份或認購權證。此類基金資產應當保持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相關贖回的程序按照REITs專項法的規定,如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則要按照其規定。
3.根據REITs組織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契約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
(1)契約型REITs契約型REITs是指在信托人與受托人締結以房地產投資為標的的信托契約的基礎上,將該契約的受益權加以分割,使投資人取得表示這種權利的受益憑證。此類基金依據信托契約成立,由信托者(管理者)、受托者(托管者)和受益者(投資者)三方構成,依據《信托契約》運營。契約型REITs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的出資額全部置于受托者的管理下,信托者代替投資者就信托資產的投資內容向受托者發出運用指示。
(2)公司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指設立以房地產投資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投資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形態,公司再將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給投資人。公司型REITs在法律構造上由投資者、投資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當事人組成。這四方當事人間存在兩層互動的法律關系:一是發生在投資人和投資公司之間的股東與股份公司的關系,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公司法》予以調整,投資收益和盈利由投資公司分配給投資人;二是發生在投資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三方當事人的關系如同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其中的投資公司兼具信托人和受益人雙重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20]。在美國,自九十年代以來,借用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合伙制成為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主流。此外,根據REITs是否上市流通,可以分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等等。
2.1.4REITs的運營結構-9-契約型REITs的運營結構相對比較簡單,亞洲國家大多發展契約型REITs3,其結構如圖1所示。圖1契約型REITs的運營結構美國的REITs一般為公司形式,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與其它房地產企業組成合伙企業,并出現了聯合經濟和范圍經濟的現象,運營模式開始多樣化和復雜化,先后演變出多種結構。
(1)傳統結構,UPREIT和DOWNREIT傳統REITs的資產管理和運作、房地產租賃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活動一般外包給獨立的合約方進行。此時,房地產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地產投資基金直接擁有資產、而不是通過經營性合伙企業間接擁有資產[21]。UPREIT(UmbrellapartnershipREIT)(傘形合伙REIT)對傳統REIT的組織結構進行了創新。如圖2所示[22],UPREIT有兩個實體組成:REIT和合營合伙公司(Operatingparnership,OP),兩者均發行所有權股份。REIT對公眾發行股票,用其所籌集的資金購買物業和OP公司的股權(通常是控股),通過OP間接地擁有其物業。經營合伙人(通常包括REIT的管理層,以及在將物業轉換成REIT之前物業持有人)為其提供給REIT的房地產資產發行OP股份。這種UPREIT結構通過允許經營合伙人延緩繳納資本利得稅,直至這種轉換的稅收收益達到最大,因此促進了房地產的證券化。UPREIT能夠使新建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迅速達到公開上市融資的規模,從而使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IPO熱潮成為可能。3關于亞洲國家的REITs發展情況,下文會詳細介紹。REITs托管持有REITsREITs管理人服務服務房地產或房地產有關資產組成REITs投資者(持有人)-10-DOWNREIT由UPREIT結構演變而來,它同樣允許REIT通過發行合伙公司的單元股份,在延緩納稅的基礎上,購置房地產。不同的是,一家DOWNREIT可以同時擁有多重合伙關系,并且能夠以REIT和合伙公司的形式擁有資產。因為DOWNREIT可以和每一宗所購置的房地產形成合伙關系,所以這種結構比UPREIT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圖2UPREIT的概念圖示(2)合股結構(Stapledstockstructure)在合股結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房地產投資基金和房地產營運公司的股份被“合訂”(stapled)在一起,REIT股份持有人同時持有并不控股的運營公司的股份,兩公司具有相同的所有權。REIT通過募集設立,且房地產運營公司(operatingcompany)采取“C類公司4”組織形式。這種房地產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優勢。第一、合股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通過房地產投資基金運營公司股東的同一性規避法律限制,同時可以獲得經營受限房地產的營運優勢。第二、運營公司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經營目標趨同,有利于減少兩個公司在公司目標上的利益沖突。第三、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把持有的房地產出租給運營公司經營,運營公司可用租金抵減收益,得到與REITs類似的稅收優惠。1984年的美國聯邦4C類公司是美國的一種有限責任公司,納稅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F金REIT股份UPREIT經營合伙公司(OP)現金和/或REIT股份OP單元股份物業市場開發商投資者物業所有者現金和/或OP單元股份股票市場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11-立法已經禁止新設這種結構的REITs。
(3)紙夾結構(Paperclipped)“紙夾”結構與“合股”結構十分相似,兩者都是由REITs和其運營公司組成,“紙夾”結構的特點在于投資者可以單獨買賣REITs或其運營公司的股份。因此,這種結構可以獲得“合股”結構REITs全部優點,同時可以有效地避免1998年立法對“合股”結構獲得稅收優惠的限制。“紙夾”結構與“合股”結構的主要差別在于其各實體之間的聯系比較松散。近年來,“紙夾”結構REITs在美國得到了很好的發展,許多“合股”結構REITs正在向“紙夾”結構轉變[23]。
2.1.5REITs的相關特點
1.產品的收益特征REITs投資最大的優點是高分紅,有著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據美國法律,REITs必須把至少90%的應課稅收入,以股息形式派給股東,因此股息率相對優厚,投資者可以獲得比較穩定的即期收入。在過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達6.96%,遠高于十年期美國政府債券5.86%、標準普爾指數公用股4.45%和標準普爾500指數1.79%[24]。此外,從歷史數據來看,與美國的主要股票指數相比,REITs股票收益比較高。圖3顯示了股票型REITs,混合型REITs,和S&P500(標準普爾500指數),DowJonesIndustrial(道瓊平均工業指數),Russell20005,NASDAQindexes(納斯達克綜合指數)在過去1年,5年,10年,30年期間的收益比較[25]。5低市值股票的指標,是Russell3000指數中最小2000家企業股價表現的指數。-12-圖3REITs與主要股票指數的收益比較2.產品的風險特征REITs與其它金融資產的相關度較低,因此有相對較低的波動性,風險較小。表1顯示了美國股權類房地產信托投資收益與其它投資產品的相關系數6,從70年代開始到2005年,REITs與其它投資產品的相關性在逐步降低。表1股權類REITs與市場的相關系數市場指數1972-19791980-19891990-20001990-19941995-20002000-2005Russell20000.830.740.50.670.360.31S&P5000.640.650.390.530.280.22NASDAQComposite0.730.710.290.640.090.04S&PUtilities0.650.380.330.290.370.3NASDAQ100NA0.680.230.570.010.03MerillLynchGovt/Corp0.470.170.250.390.10.14資料來源:IbbotsonAssociates,NAREITs根據資產組合理論7,在資產組合中加入相關系數低的資產能有效分散風險,6關于“相關系數”,將會在下文“資產組合理論”中加以說明。7美國股權類REITs指數和其它指數收益率1.374.554.918.2912.172.248.230.030.5418.9019.087.689.207.769.0813.8714.5011.808.8312.7215.920.2113.79-50510152025NASDAQRussell2000DowJonesIndustrialsS&P500NAREITCompositeNAREITEquity1年5年10年30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百分比-13-表現在機會集8上就是使市場有效邊界(Efficientfrontier)向左上方移動。圖4顯示了REITs對市場有效邊界的優化[26]。246810121416180510152025風險(平均每年標準差)%均收益率年說明:T-Bills(短期債券)—30天美國國債;Bonds(長期債券)—20年期美國政府債券;LargeStocks(大盤股)—標準普爾500指數;InternationalStocks(海外股票)-摩根斯坦利歐洲、澳洲及遠東地區國際指數;SmallStocks(小盤股)-由紐約交易所市值占有1/5的股票代表;REITs-NAREIT股票型REITs指數。圖4REITs對市場有效邊界的優化3.產品的保值特征因為REITs的價值基礎為房地產,這使得REITs在通貨膨脹時期具有保值功能。當通貨膨脹上升,物價上漲,房地產物業的價值升值就很快,REITs的資產價值與租金收入也隨之上升,間接幫助投資者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REITs是一種很好的保值類投資工具。
4.產品的稅收優惠特征對于REITs的投資者而言,稅收優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REITs具有避免雙重征稅的特征。由于REITs的經營利潤大部分轉移給REITs股東,一般是將90%的稅后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因此,REITs在公司層面是免征公司所得稅的,這對于投資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REITs在支付股利時具有遞延納稅功能,這也是許多投資者投資REITs股票的主要原因。8隨著組合中證券比例的變化,組合的預期報酬率和風險組成的對應點就會變化,連接這些點所形成的曲線稱為機會集。相關系數越小,機會集曲線越彎曲,風險分散效應越強。完全正相關的投資組合,不具有分散化效應,其機會集是一條直線。TBillsBondsLargsStocksREITsInternationalStocksSmallStocks含有REITs的多項資產組合不含REITs的多項資產組合含有REITs和不含REITs的資產組合的有效邊界(1972-2005年)-14-
2.2相關理論
2.2.1金融創新理論
根據熊彼特的“創新”理論,金融創新是在金融領域內經濟主體為適應實體經濟的發展要求和為了追求利潤機會而進行的新的生產函數的創新活動,是各種金融要素的重新組合。它泛指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上出現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資方式、新的金融市場、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組織機構與管理方法等內容。REITs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在房地產行業對資金的需求超過自身資金積累的能力,而以銀行業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務又不能滿足房地產行業資金的規模和期限結構需求的情況下,隨著新的融資方式的出現和資本市場的深入發展而產生的。同時也是房地產金融領域為滿足投資者對資金增值和分散投資風險的需要而進行的金融創新行為。作為一種新的金融組織機構和金融工具,REITs也為儲蓄轉化為投資提供了一種新的機制。
2.2.2資產組合理論
資產組合理論是關于風險控制和增加收益的理論,應用標準差和期望值進行資產組合配置,以期望在風險程度一定的條件下實現期望收益最大化,或是期望收益一定的條件下達到風險程度最小。其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來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是從資產收益角度對投資資產的現金流進行分析。資產組合的收益率:兩種或兩種以上資產組合的預期收益率(報酬率)是單個資產收益的加權平均數,可用下列公式表示:∑==mjpjjrrA1(1)其中,jr是第j種資產的預期收益率;jA是第j種資產在全部資產中的比重;m是組合中的證券種類總和。資產組合的風險用標準差表示,組合的標準差不僅取決于是單個資產的標準差,還取決于各個資產之間的相關系數。標準差∑∑===mkjKjkmjpAA11δδ,其中,jkjkjkδ=ρδδ(2)其中,jA,KA分別是第j種和第k種資產在資產總額中的比例;jkδ是兩種資產收益率的協方差;jkρ是兩種資產收益率的預期相關系數。在資產組合中加入-15-相關度低的產品,即jkρ較小的產品,則pδ就會變小,風險降低[27]。單一的房地產投資資金量巨大,風險集中,而通過資產組合,特設機構將具有某種特質并在地域分布呈現出一定多樣性的資產組合起來以分散風險,并能夠根據資產的歷史數據,利用各種模型較為準確地確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收益率。
2.2.3委托理論
馬塞諸塞商業信托是目前REITs的前身,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以信托作為規避公司形式是為了規避州法中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后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托與公司相似,并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是,隨著投資信托法規不斷健全、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托的發展又日益壯大。1960年,在艾森豪爾大總統任期的最后幾個月前,簽署了《內國歲人法》的856條~859條的法條,該條文規定具有一定條件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就是最初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法。
為了提供房地產市場所需的資金和為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理想投資渠道的雙重目的,美國于20世紀60年代初期推出了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制度。從本質上講,REITs是一種信托投資基金,它通過組合投資和專家理財實現了大眾化投資,滿足了中小投資者將大額投資轉化為小額投資的需求,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同時,REITs又類似于一個產業公司,它通過對現存房地產的獲取和經營來獲利,在不改變產權的前提下提高了房地產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因此它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
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歷程,經歷了20世紀60年代初的興起和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榮,70年代的重創和低靡,80年代的復蘇漸進以及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紀后的迅猛發展。截至2003年底,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股票的總市值達到2242億美元。40多年來,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具有了相當的規模。
在亞洲,REITs最早出現于日本。日本REIT的發展始于1984年,其第一筆土地信托是由住友信托開始辦理,其后業務量逐年成長。截至1988年,有關REIT的各案已超過900件。當前,日本是亞洲REITs發展最成熟的地區。日本REITs的收益率在3%~5%左右,而該國的長期國債收益率在1.5%左右,2%的收益差足以吸引追求低風險的投資。日本市場上已有22項REITs,市值達209億美元,5年來已擴大1倍??梢哉f,日本此輪房地產價格上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REITs的激活。不過,日本的多數REITs仍以辦公大樓與公寓資產為主,與美國REITs的多樣化經營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新加坡緊隨日本,修改了相關法律,允許其他國家的REITs在新加坡掛牌。作為僅次于日本的亞洲第二大房地產信托基金(REITs)市場,新加坡共有5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掛牌,總市值約95億新元。新加坡政府的相關部門比較早就確定了新加坡做金融中心的發展方向。在發展REITs市場的過程中,對規則、稅務處理都作了相關的調整。比如,REITs的稅收透明制度規定,不在REITs的層面征稅,即派發股息給REITs單位持有人的時候不征收所得稅,等等。中國香港第一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領匯基金(0823HK)于2006年6月25日掛牌上市,目前正廣受矚目。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200只REITs在紐約交易所、美國交易所或者納斯達克上市,市值超過2000億美元;有50只左右REITs在澳洲上市交易,市值超過300億美元;有7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值超過100億美元。
二、國外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主要經驗
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幾經波折后,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諸多決定因素中,關鍵因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
1960年的美國稅法修正案,在給予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對其股東構成、分配比例、收入來源、資產構成和經營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股東人數在100人以上且前5大股東持股不能超過50%,總收入中直接來源于房地產的收入不得低于75%,每年須至少將其應納稅收入的90%分配給股東,總資產的75%必須是房地產資產、現金和政府債券等。這些規定是房地產投資信托運行的規范,使得在隨后的40多年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尤其是重創后的復蘇以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突飛猛進,主要歸功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改革所帶來的大力支持。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自身的改革
房地產投資信托自身的不斷改革和創新也推動了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1)所有權形式的改革。從最初的成立時惟一的權益投資信托到抵押投資信托和混合投資信托,之后推出參與型抵押房地產投資信托,專項貸款、聯合物業投資等多種形式,以適應市場的不同要求。(2)結構形式的創新。為有效應對來自房地產有限合伙公司(RELP)和業主有限合伙公司(MLPs)的競爭,及時推出了有限期房地產投資信托(FREIT);為了給私人房地產投資的證券化開辟道路,創立了與房地產經營合伙公司合作的傘形房地產投資信托(UPREIT)結構。(3)專門化程度的提高。專門從事投資某一類型物業,如住宅、辦公和工業物業、商業中心等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數量不斷增加,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4)管理結構的改革。隨著相關法律規定的調整,大部分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由以往必須采用的外部管理轉變為內部管理,避免了外部管理的各種利益沖突,有效提高了經營業績。在這種轉變過程中,熟悉房地產自身的特點、熟悉公開市場運作的程序和方法的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隊伍發揮了積極的作用。(5)規模經營意識的增強。許多REITs認識到了規模經營的優勢,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REITs規模擴展的案例不斷增加。規模擴展的優勢表現在:提高經營效率及經營資金流動性;實現規模經濟,降低資本費用;金融分析師關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增加了對資本吸引力;提高股份流動性,吸引機構投資者的關注;有助于REITs獲得較大的市場份額等。(6)經營戰略的轉變。主要體現為積極調整所持有的資產結構,注重資產的流動性;積極調整債務結構,使用較低的財務杠桿;規避風險,實施穩妥的投資策略等。
(三)機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
初始設立REIT的目的之一是為小型投資者投資房地產提供方便。1981年,美國機構投資者所持有的REIT股票的交易量,大約占全部交易量的10%;截至到1999年,這比例則上升到了39%,這表明機構投資者對REIT股票越來越關注。
大量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在REIT股票市場中,隨著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的提高,REIT#5司的經營業績不斷提升,REIT股票市場的表現也越來越好。具體表現在:促進REIT股票價格的形成;提高REIT公司管理決策的質量;提高REIT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可程度;提高REIT股票的績效,減少反常的價格波動;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中國REITs發展的可行環境及發展意義
(一)可行環境
房地產業的融資需求作為REITs發展的基礎行業,房地產業在中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之一。同時,近年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及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上升趨勢,中國房地產業已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行業,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這將對銀行產生很大的壓力。為防止房地產市場的隱患最終轉嫁給商業銀行,抑制可能產生的泡沫,中國人民銀行在2003年出臺了新的房產信貸政策(銀發[2003]121號),對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等七個方面提高了信貸門檻。而眾多房產商對銀行嚴格房貸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國房地產融資渠道極其單一的現狀。構建渠道多元化、高效且利于風險分散的房地產金融成為中國房地產發展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房地產行業迫切需要銀行外的融資渠道,以解決開發和經營的資金問題。
從資金供給角度看,改革開放為中國積累了巨大的社會財富,而在社會財富不斷積累的過程中,伴隨著的是民間資本的力量日益強大。截至2005年底,中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突破14萬億元,達到141050.99億元,人均儲蓄超過1萬元,如此巨額的“民間資金”,必然需要相應的釋放渠道。
此外,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中國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也已經成型。目前股市行情尚不穩定,銀行利率過低,民間個人資本和機構投資者投資渠道極為狹窄,民間資本資源沒有得到有效運用。而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產品結構存在兩大缺陷:一是風險結構不合理,風險結構倒置,高風險產品占主要地位,目前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可交易品種大約80%為風險較高的股權類產品;二是低風險產品品種單一,不但市場規模小,而且品種單調,只有少量流動性較差的國債及少量企業債、金融債、可轉債等,不能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因此,有側重地發展低風險市場產品,使中國證券市場的產品結構趨于合理,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重點之一。
(二)發展意義
1.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國房地產金融架構。作為具有金融機構特征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發揮著市場信用的作用,是對銀行信用的補充;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在國外既參與房地產一級市場金融活動,也參與二級市場活動,是房地產金融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促進房地產金融二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直接把市場資金融通到房地產行業,是對以銀行為手段的間接金融的補充。因此,推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能夠提高房地產金融的完備性,是房地產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選擇。
2.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與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安全。銀行和市場對于風險的分擔方式是不同的。銀行對風險進行跨時分擔比較有效,容易將風險在未來和現在之間合理地分配;市場跨空間風險分擔能力較強,可以在不同主
體之間進行分攤??鐣r風險分配意味著銀行承擔的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其資產的交易性較差,同期的調整難度較大,無法在當期解決風險積累的問題,在某一時期的風險一旦超過了警戒線,危機必然爆發。市場對風險的跨空間分散是指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風險分配,可以有效地解決當期的風險累積。因此,從房地產金融的角度來看,引進具有市場信用特征的房地產信托基金,將在一定程度提高房地產金融當期的系統風險化解能力。
3.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產資金循環的梗阻。房地產的固有特性決定了其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減弱許多非系統因素的影響,因此房地產投資的收益相對比較穩定。房地產與股票是可供公眾投資者選擇的兩種主要對象,當股市價格下跌時,以及物價持續上漲、貨幣迅速貶值時,房地產往往成為保值增值的主要追求對象。當前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商品住房消費需求占消費總需求的比重持續提高,城市房地產的需求也不斷增長,這決定了在房地產投資總量不盲目擴大的前提下,房地產投資的長期預期收益較高,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收益也相應較高。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單一融通體系下銀行相關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硬沖擊,減緩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對整個市場的整體沖擊力度,有助于緩解中國金融體系的錯配矛盾。
四、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之借鑒與啟示
(一)重視法律法規建設的基礎作用
稅收的優惠政策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競爭力的主要源泉,而相關的制度規定是其經營靈活性的來源。任何金融產品的創新,必須在法律規范下進行。
在美國,REITs能夠獲得有利的稅收待遇,REITs不屬于應稅財產,且免除公司稅項,避免了雙重納稅。中國目前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現有的信托計劃發售時的信息披露對項目的收益和風險結構“輕描淡寫”。如在談及風險時,通常表述為因國家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稅收政策等發生變化,將可能導致本信托計劃收益的相對變動?!顿Y金信托管理辦法》對資金信托計劃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資者一般資金在二三十萬元、三四十萬元,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億元的資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單筆金額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僅僅靠頒布單一的《信托法》、《投資基金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將法律制定工作細化、完備化,要達到此目標還必須配備一些其他的相關法規。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專門針對投資基金發展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法規。其次,制定出REITs的專項管理措施,如投資資格的審定、投資方向的限制及投資比例的確認等,以促進基金的規范發展。除此之外,還應逐步完善證券場外交易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使基金的資金收入與回收機制更為完善。
因此,為了在中國盡快推出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加大能與國際接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已有法律中適應條款的研究。通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規范,避免利用投資基金進行房地產投機和炒作,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真正實現拓寬居民投資渠道、為房地產市場提供資金的目的。
(二)重視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和支持
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在吸引金融機構和廣大投資者參與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美國REITs的資金來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只有在一個機構投資者占主體的市場上,才能保證有一個穩定的市場供給方,保證REITs這一金融產品的每次發售能夠快速、足額的發售出去。中國目前已有大量的機構投資者或準機構投資者,如何通過制定相關的鼓勵政策,將機構投資者吸引到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上來,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三)創新和發展是永恒的主題
國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尤其是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一直是在變化中求生存、求發展。從所有制形式創新到組織結構改革和經營戰略轉變,標志著房地產投資信托在適應市場變化,提高自身競爭力方面的不斷成熟和完善。目前,中國的房地產信托還只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一種雛形,還沒有真正體現出房地產投資信托規模較大、投資多樣化、有效分散風險、流動性較好、管理人員專業化程度較高以及機構投資者踴躍參與的優勢,因此需要在這些方面加大研究的力度。
(四)完善專業管理隊伍建設是必要的前提
沒有專業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管理隊伍,就不可能有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規范發展和壯大。國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得益于龐大的、專業化的管理隊伍。這些管理人員熟悉房地產自身的特點,熟悉公開市場運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中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必須加強專業人員的培養,研究建立相關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盡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業務,又了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為房地產投資信托行業的發展提供高質量的人力資源。
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從1960年美國的房地產信托投資法成立以來,經歷了30多年的歷史,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只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才被市場認識到它的巨大潛力。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金融市場發生了深刻的流動性不足的問題,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所具有魅力的投資手段,使其得以迅速發展,并成功地解決了美國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不足的問題。這幾年,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房地產的泡沫、不良資產和流動性不足等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政府以及金融界的關注,資產證券化正被納入立法的程序,而作為房地產證券化的先頭金融產品——房地產信托投資還沒有被金融界所認識,這不能不說是房地產證券化理論的一種缺陷,也是房地產證券化市場不能完善且很難啟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美國房地產信托投資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內涵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從眾多的投資者籌集資金投資運用到房地產市場,把所獲得的收益,幾乎全部以紅利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而且投資受益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進行買賣的一種組織形式。符合規定條件(包括資產構成、收入來源收入分配等)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可以免繳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房地產投資信托對于希望投資房地產業的投資者來說,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這種方式即使是只有少額存款,或對房地產市場的知識和經驗不足,也可以投資到大型的房地產項目中去,而且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換回現金,被稱為是“夢幻般的金融商品”。
從房地產的開發和建設所需資金來看,房地產投資信托可以較低的成本來籌集資金,也正是這樣促進了房地產的供給,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梢灶A見,房地產投資信托商品將成為21世紀最具有魅力的金融投資商品之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理論界和金融界已經歷了多年的探討,甚至準備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下主要指房地產證券化),但是由于政策法律還不配套、證券化資產本身質量、資產證券化目的(主要是資產的流動性)不明確以及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足等原因,使我國迫切需要的資產證券化還只能停留在研究和探索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需求是保證資產證券化商品能否最后實現的關鍵。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機構投資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商業保險公司、現有的投資基金以及商業銀行由于各種原因,用于投資資產證券化商品的資金規模非常有限,很難對資產證券化起到推進作用。而從現有我國個人儲蓄和投資環境來看,個人投資者應該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大投資者,但是對于資產證券化這種高風險且信息不對稱的新金融商品,個人投資者很難有能力直接投資于資產證券化商品,只能以信托的方式,通過專門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間接地投資于包括資產證券化商品在內的房地產投資。因此,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情況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進展。實際上我們也可以把房地產投資信托看做是一種資產證券化商品。遺憾的是在我國的理論界卻還很少有人研究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一高端的新金融商品。
二、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過程
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的雛形起源于美國的19世紀末,當時在新格蘭頓這個地方,為了發展房地產業,以富裕階層作為對象,發放較大金額面值的信托憑證,共同投資到房地產業,這種信托組織被認為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起源。盡管由于30年代的美國經濟大蕭條,這種信托組織的發展開始停滯。但是,50年代末期,這種信托組織的構想在房地產界被越來越受到重視,以致房地產界努力爭取把這種構想通過立法得以承認。1960年,在艾森豪爾大總統任期的最后幾個月前,簽署了《內國歲入法》的856-859條的法文,規定滿足了一定條件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就是最初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法。
房地產投資信托根據它的投資對象可分為權益型(equityREIT)、不動產擔保借貸型(mortgageREIT)和混合型(hybridREIT)三種類型。從1961年到1967年間,美國成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法律上只承認直接所有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再加上股票市場的低迷,在這一期間總共只有38家直接所有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成立。但是,這以后不動產擔保貸款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也被法律認可,而且房地產投資信托對于咨詢公司也好,對于投資者也好,都成了非常需要的金融商品。從1968年到1973年,有209家的直接所有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和103家的不動產擔保貸款型房地產投資信托成立,在這5年間,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總資產大約是以前的20倍。不動產擔保貸款型房地產投資信托開始高速發展。在1969年有10億美元,在1970年有13億美元以上的資金流入到房地產投資信托中。在1970年初,銀行和儲蓄金融機構也開始擴大貸款,銀行的貸款并沒有大量、直接投放到房地產市場,而是選擇了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貸款來擴大貸款規模,使不動產擔保貸款型房地產投資信托進一步擴大。1973年,FRB(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再一次提高利率,同年又爆發了石油危機,經濟不景氣,房地產投資信托受到嚴重的打擊,近30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倒閉。房地產投資信托又經受了一次危機。
從1980年初開始,REIT(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開始復蘇并迅速發展。1981年,美國政府規定有限責任合資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可以加速提取房地產的折舊,這對投資者來說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正是這樣,美國的機構投資者以及國外的投資者積極投資于房地產,使美國的建設和房地產業得到空前的大發展。但是到了1986年,由于稅制改正法,對于有限責任合資公司的稅制上的優惠被取消,而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卻被允許直接開發房地產項目??梢哉f,這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完全取代了有限責任合資公司,成為了最具有代表性的房地產投資手段。
隨著20世紀80年代后期商業房地產的急跌,房地產市場經過幾年的調整,在1992年前后,美國房地產市場開始出現復蘇的跡象。以房地產投資信托為主的各種投資家開始從RTC(1989年成立的、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整理信托公社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中大量購買已經不良化了的債權(這些證券主要是用于擔保的不動產)從中獲取高額的收益。但是,房地產投資信托本身由于資金不足,在1992年前后,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開始公開上市,這樣,不但在短期內可以從市場上籌集大量的資金,而且,那些還沒有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所擁有的房地產通過公開上市還可以獲得減稅。從1988年到1992年5年間,公開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只有50家,而1993年一年間卻公開上市了50家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籌集了93億美元。1994年又上市了45家,籌集了72億美元。1990年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時價總值為87億美元,而到1997年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總值則達到1405億美元,可以說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在20世紀90年代已經達到了空前的。
三、日本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
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理論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理論開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當時正是日本泡沫經濟的時候,人們對房地產和房地產的有關話題非常熱衷。理論界對房地產的證券化特別是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探討異常活躍,但是,由于當時的房地產的價格正在不斷地上漲,投資者只要直接購買房地產很快就可以得到增值,房地產公司的擔保能力也大幅增加,很簡單就能從銀行里得到貸款,因此,那時的房地產公司對于采取多樣化的籌集資金手段的必要性也認識不夠,這樣,投資者和房地產公司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這種金融商品都沒有現實的需求。
1987年,一些人把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幾個法律提案提交到日本國會,但是由于受到強烈的反對而最后沒有被采納。反對這些提案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房地產投資信托會進一步引起對房地產的潛在需求,從而引起房地產價格的上漲;二是日本的銀行有大量富余的資金,即使不實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對促進房地產的發展不會產生任何的不利影響。對于以上兩個理由,當時看來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現在回頭來看是多么的鼠目寸光。這對日本來說是個經驗教訓,而對中國現在來說則是一種對經驗教訓的學習和啟示。
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的泡沫經濟開始破滅,股票和房地產的價格暴跌,日本房地產經歷了13年連續下跌,金融機構和房地產公司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依賴房地產的增值來進行融資和開發。相反,金融機構卻留下大量貶值的抵押房地產,從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使金融機構接二連三地破產。面對這樣的現實,金融機構和房地產公司也開始認真考慮房地產的流動性,認識到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開始極力推出有關房地產的證券化產品。同時政府也在1998年9月開始實施《關于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資產的流動化的法》,2001年10月,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被允許在證券市場上市。但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并沒有像預期的那樣快,它既沒有解決金融機構的抵押房地產的流動性問題,也沒能馬上阻止房地產價格的下跌,房地產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并沒能給日本房地產業帶來更多的生機。
四、美國和日本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理論大約在1999年前后才開始認真研究,各銀行對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研究更是特別的積極,并且對此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沒有被推出,這其中有政策的配套、對產品的認識、投資環境、信息的披露、投資主體的缺乏、配套產品等原因。在這里筆者想通過對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也可以說是配套產品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研究,并結合美國和日本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完善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理論,使我國房地產證券化能夠更加理智、健康地發展。
從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從1960年被立法到現在已經歷了40多年的市場的洗禮,才在法律、稅務、透明性、公正以及內部經營管理等方面逐漸完善。在這40年間,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包括房地產公司、投資者、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也經歷了多次的失敗,并且受到了嚴重的損失,美國也正是在這些失敗中認識到房地產投資信托和其他房地產商品一樣只是一種優良的投資工具,而并非解決房地產市場問題的萬能手段。因此,美國能夠通過改善和調節投資的環境,讓新的金融商品能夠客觀地、理性地自然成長,而沒有被催化,使美國的金融商品能夠比較健康快速發展。
日本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從1987年開始研究、調查到現在也經歷了15年,卻不見有多大的發展,充其量也只能說是剛剛開始,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筆者通過對房地產證券化、房地產投資信托、日本經濟文化的研究,對其原因進行了分析。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這種新的金融商品從產生、發展到投資者的認識要花費很長的時間。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從1960年法制化以來,到1993年開始高速發展,經歷了30年的艱難歲月。日本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對房地產投資信托進行研究,但是中斷了近10年的時間,從1999年才真正把房地產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信托提到議事日程。
(二)房地產證券化是連接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的紐帶,如果不能保證在稅務、法律、財務和證券交易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那么必然阻礙房地產證券化商品的發展。日本政府也正是在沒有認真調整房地產證券化所必須的條件下,單純為了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和阻止房地產下跌趨勢而匆匆推出了房地產證券化產品和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
(三)從日本人的文化特征來看,對新的事物在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行動。另外日本泡沫經濟破滅,經過連續12年房地產價格下跌,日本人對房地產市場還抱強烈的不信任感,在這種對政策和市場都抱有不信任的背景之下,房地產投資信托確實很難發展。
從對美國和日本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的研究中,筆者認為,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業的發展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理論上幾乎還是空白,必須盡早對房地產投資信托進行認真細致地研究,并推動政策的市場化,來達到房地產的證券化。我國的現狀與日本的80年代后期比較相似,銀行大量的資金流向房地產,房地產公司也可以簡單地從銀行獲得資金,同時銀行還有大量的資金在尋找出路,這樣銀行和房地產公司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熱情不會太高。但是,總結日本的教訓,我們應該未雨綢繆,盡快建立一套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體系,完善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操作。
(二)正確認識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特性。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新的金融商品,它有自己產生的條件和發展的規律,我們只能給它創造適合生長和發展的條件,不能只是為了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當然它可以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一種手段),更不能為了利用它的初期性來轉移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而極力發展,這樣只能起到拔苗助長的作用。
(三)在政策上,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稅務、財務和證券交易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和維持整個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和透明,來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健康、理性地發展。
(四)在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應極力開發相關和配套的房地產證券化商品,培養大量的機構投資者。例如,美國在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同時,大力開發了房地產特定共同事業、特定目的公司(SPC)、公司型投資信托等中介商品,并由此發展了大批機構投資者,使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和房地產證券化市場能夠形成一個相互聯系且日益完整的市場。
(五)我國房地產業才剛剛開始發展,我們必須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產投資的管理和戰略體系。
參考文件:
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并稱金融行業的四大支柱,隨著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相繼頒布和實施,信托行為的法律關系被確定,信托業明確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主業。信托公司的資本實力得到加強,資產質量得到了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為目前唯一一類業務領域橫跨資金市場、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市場的可跨領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操作的業務空間已經明確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規范性和靈活性,近三年來,信托行業的盈利和資產規模迅猛增長。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規定時間披露了年度報告,其中50家實現盈利,信托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一舉突破2萬億元,行業凈利潤達120億元,信托業愈來愈呈現出在當前金融宏觀形勢復雜多變情況下靈活的適應能力。
通過對信托公司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分析,研究信托行業主流業務模式及業務結構,分析各家信托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結構及資產結構信托年報分析,進而從財務分析視角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基礎設施融資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資路徑。
一、信托業及信托融資模式簡介
(一)發展歷程
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并稱金融行業的四大支柱,從1979年10月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業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隨著《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出臺,揭開了信托業變革的序幕。新辦法對信托公司自有資金的投資范圍、信托業務的發展方向、信托資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業發展、定位的核心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目前正常經營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換證工作。
隨著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的明確,以及信銀分離、信證分離的實施,信托投資公司成為目前唯一一類業務領域橫跨資金市場、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市場的可跨領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操作的業務空間已經明確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規范性和靈活性,近三年來,信托行業的盈利和資產規模迅猛增長。
(二)主要信托業務模式簡介
以信托公司在業務融資過程中的作用劃分,信托業務可分為以下三類[1]:
(1)直接融資類信托――包括直接貸款類及結構性融資類,公司擔任受托人和貸款服務商,主要擔任融資項目盡職調查、篩選推薦、交易結構設計、債權及擔保管理職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房地產融資業務及結構化證券融資業務。
(2)資產管理類信托――公司將該類業務作為重點發展方向,著力提高產品創新含量、設計水平和管理能力,將自身定位從融資工具轉變為個性化產品及基金的設計者和管理者。公司擔任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對信托資金的投資運作效果承擔責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證券投資類信托(即“陽光私募”)業務。
(3)居間類業務――該類業務包括單純受托管理和財務顧問等。公司主要擔任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和財務顧問,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和委托人指令執行或提出建議,包括財務顧問、信托融資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企業年金基金信托、債券承銷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開展與銀行理財產品對接的銀信合作業務。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2009年我國經濟發展經歷了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最為困難的一年,在國際經濟危機尚在延續以及國內宏觀環境復雜多變的同時,2009年銀信合作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相繼出臺新規,面對種種外部環境壓力,信托公司經受住全面的考驗,信托業整體大盤仍然基本穩定,增長幅度進入穩定期,核心指標實現平穩增長,就信托公司的整體經營而言,環比業績仍然驕人。行業管理資產規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萬億大關,凈利潤120億元,較上年增長13%。平均信托資產達到歷史高點的386億元,比上年增長57%,平均信托收入20億元信托年報分析,經上年增長70%,平均信托利潤17億元,比上年增長99%。從信托資產投向看,基礎產業資產占比達36%,一直居于信托資產首位?,F將信托公司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及信托資產分布情況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標行業平均水平變動情況
指標
2008
2009
變動率
一、盈利水平
1、凈利潤
2.2
2.4
9%
2、資本利潤率
14.7%
13.5%
-8.2%
二、資產規模
3、自有資產
17.2
21.7
26%
4、信托資產
242
386
59.5%
三、收入構成
5、營業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業務收入
1.5
2.2
46.7%
信托業務收入
1.8
1.6
-11%
一、信托的概念
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一種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國內外信托發展現狀解析
(一)國外信托發展概況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信托、保險、銀行、證券被譽為現代金融業的五大金融支柱。英國是現在信托的發源地,也是當今信托產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英國最早的產生的信托方式是個人信托,由受托人代為處理一些易產生糾紛的事物,主要處理公益事務和私人財務事務,為了規范信托業務,英國于1893年和1896年分別頒布了《受托人條例》和《官選受托人條例》,前者對個人充當受托人辦理信托事務進行了管理,后者則進一步規定了法院有權選擇受托人,同時受托人可以根據管理的信托財產的多少征收相應比例的報酬,由此開始出現了信托的有償服務。由于個人生命的有限,個人信托開始向法人信托發展,1908年英國創辦了國有信托機構――官辦信托局,以法人身份用國家經費來管理信托業務,由此標志著信托業務從個人受托向法人受托轉變的開始。
現代英國的信托業務可以分為一般信托業務和證券投資信托,一般信托根據受托人性質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而證券投資信托可以分為投資信托和單位信托。個人信托一般是財產管理,遺囑執行、遺產管理等方面;證券投資信托是指專門的投資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向公司股東募集資金分散投資于房產、證券市場等。雖然英國的信托業歷史最為悠久,但是其發展廣度遠不及美國和日本。英國的信托主要以個人信托居多,傳承了其最早的起源的公益事務和私人事務業務;法人信托則集中于幾家銀行經營,分布不廣。值得一提的是英國的證券投資信托發展迅猛,投資信托為英國首創,后被海外國家所借鑒,對其他國家的證券投資信托業務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現代信托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在傳入美國后信托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為健全,信托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二)我國信托產業發展現狀
我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于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開始于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2002年我國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將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業務分為幾大類:首先,信托制得資產管理業務: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包括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和不動產、受托進行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等;其次,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幫助企業并購,重組,項目融資,提供財務咨詢服務等。再次,中間業務,最后是信托公司自營業務。
據統計表明,我國目前的信托業務若以財產標的物來分,主要以集合資金信托居多,其次是動產不動產信托,但后者的產品較少,發展不是很廣;從財產運作方式劃分,以貸款類居首,其次是投資類,投資類中有以證券投資多于股權投資,再次是貸款與投資組合類和受益權轉讓類,排名最后則是租賃類。據統計表明,我國信托投資產業主要以貸款為主,其次是現金有價證券和股權,最低是不動產。統計數據還指出,目前投資者比較認可的信托投資預期收益率在4%~5%,期限為2~3年,其次是1年期,收益率在3%~4%的信托產品。
三、信托產品發展現狀和需求
(一)我國目前的信托產品存在以下特征:
1.信托產品類型匱乏,缺乏創新性
根據統計,我國目前信托業務以貸款類的產品為主,集中于市政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以融資為目的發放信托貸款給項目融資方。此類產品是延續了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的信用制度,承擔著類似銀行的信用貸款的職責,其功能和產品類型與銀行重疊,無法體現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而市場上另一種主要的信托產品是投資信托。此類信托可以分為股權投資信托和證券投資信托。不同于英國最早的投資信托,我國的投資信托針對公眾募集資金設立信托計劃,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或股權投資。類似于證券公司的券商集合資金管理計劃和公募基金。在產品設計上,證券投資信托與券商集合理財及公募基金都有著極大相似之處。因此,在產品的發展中,缺乏創新性的信托產品面臨著許多激烈的競爭。其主要原因還是在于信托公司未根據其自身行業特點創造出令人耳目一新,貼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
2.產品技術含量較低
綜上所述,目前信托類產品以貸款類和證券投資類占比最高,該兩者產品設計和產品結構都較為單一,技術含量較低。其他類型如租賃信托等我國較少有嘗試,尚未在業界普及推廣。
3.產品服務性和針對性較低
在金融領域,不同的金融機構都有各自不同的服務對象,商業銀行以存貸業務為主,主要針對存款人和貸款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法面向廣大投資者,為投資者提供理財服務,促使其投資收益最大化;保險公司為投保人服務,確保被保險物遭到損壞、破滅時,損失能減少到最低。信托公司面對的是委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代其進行財產管理,并以此賺取一定比例的信托報酬。因此,委托人是信托公司的具體服務對象,信托公司在產品設計時應該考慮的是如何保證委托人的需求得到滿足。然而,經過觀察和分析后發現,目前情況下,信托公司更多考慮的是信托投資對象的需求。近年來的信托貸款類項目大多在為市政建設項目或房地產開發,為的是給缺乏資金的政府和開發商提供資金,幾乎沒有考慮到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如此一來,便是本末倒置了,在信托行業沒有優秀的勝過基金、集合理財的產品的情況下,委托人的利益被輕視和忽略,時而久之,委托人自然會拋棄信托,轉而選擇其他金融產品。
(二)我國信托產業產品開發需求: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騰飛,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的生活已基本脫離了為衣食等基本生存需求而犯愁的年代。隨之而來的是中國家庭總收入的顯著增長,有盈余存款和積蓄的家庭更多的開始追求更好的金錢管理。如何管理好現有的財富,使財富增值成了每個家庭的迫切需求。銀行以其優質的信用吸引了不少保守型的投資者,然而銀行存款收益率低流動性差,固然不會成為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的選擇;固定收益類產品如央行債券、短期融資券、央票等,雖然信用高,風險小,但其和銀行存款一樣,都不會有太高的收益率,因而不能滿足廣大投資者的理財需求;2007年股市大熱,基金產品被推倒了時代前端,一時風頭無人能及,但基金產品種類繁多,有激進的偏股型也有保守的偏債型,基金投資二級市場和股市行情密切相關,也存在一定風險;外匯、郵票、古董又是非常具有專業性的投資選擇,需要很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一般投資者很難參與。而信托產品具有較多靈活性,無論是股權、證券市場、房產、租賃等都可以投資,可以針對特定的委托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更具特定需求設計相對靈活的貼合委托人需求的產品。在未來的市場發展中有個廣闊的前景。
信托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市場發展的需求,我國需要信托公司的財產管理制度、需要利用信托資金來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同時,信托資產還可以充分調動社會的儲備資源,提高金融資產的運作效率。
四、總結
信托投資公司在我國成立發展至今30年有余,起初的發展參照了西方先進國家的模式,但是我國的信托行業發展尚在初級階段,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運作模式和產品設計都存在許多上升空間。在國家大力扶植金融行業的背景之下,如果信托公司能夠把握好市場契機,抓緊人才培養、創造出符合市場需求有別于其他近似產品的理財產品。那么未來的發展必定會十分廣闊。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1年3月第1版.
[2]余輝.《英國信托法:起源、發展及其影響》,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關鍵詞信托業務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
一、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應是起源于英國的用益權(Use)制度。Use制度的運用須以財產所有者對受托人信任為前提,故以其為代表的財產處分方式,被稱為信托(Trust)。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各國對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盡相同,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信托行為的產生和信托制度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的所有者必須對某人或某組織充分信任,并將自己的財產委托其管理、經營;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必須達成某種形式的信托合同,約定對某項事宜進行委托。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設立信托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信托的本質是對財產的管理,最終目的是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可見信托財產是貫穿于信托全過程的核心主線。信托業務會計是反映并監督信托業務是否按照信托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專業性工作。
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F階段從事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由于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一開始就定位于以銀行業務為主的混業經營體制,這一體制的特征集中表現為:一是信托業務銀行化,信托投資公司按銀行方式組織和經營資金,人民銀行也按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業,從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資公司本應具有的資產管理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兼營業務混業化,信托投資公司既可以經營銀行、證券、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又可以從事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等非金融業務,使其喪失了明確的發展方向。由于定位不當,信托行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雖曾在改革開放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暴露的問題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對信托行業進行五次清理整頓,最終才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于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因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目前既主要從事信托業務也從事非信托業務的事實,因此需明確信托業務會計不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另外信托業務會計也不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的會計。因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信托業務的組織機構。除信托投資公司以外,按照信托業務性質還應包括從事受托理財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公司等。我們認為會計是參與經濟組織信息管理的一個特殊系統,因此本文將信托業務會計定義為信托業的組織機構從事信托業務,對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財產的信息管理與監督系統。
二、信托業務會計目標探索
信托,按其詞義,就是相信和委托,“信”是“托”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托”是“信”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信托就是“信”和“托”的有機結合而構成的行為整體。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目標的確定應傾向于受托責任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拓展。首先,受托方應承擔如實地向委托方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與結果的義務,以便解除受托責任;其次,受托方還應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也就是受托人不僅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過程與結果的信息,還需報告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按照行業標準執業的、值得信賴的、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進行財產管理的;另外信托起源于英美國家,盛行于西方世界,我國引進信托制度卻屢屢受挫,原因何在?本文認為這與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有關,我國本身不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表現在企業理財中即“人治”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國家、企業制定了許多制度、規章,但企業在理財中不按制度辦事現象司空見慣。這與英美等國家重法制、重信用的文化特點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我國發展信托事業必須加強監管,信托業務會計除承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報告其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信息外,還應向監管部門報送有利于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忠實、努力地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的信息。
信托業務會計的目標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如實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二是提供受托責任履行過程中受托人是值得信賴的信息;三是提供監管部門判斷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約執行信托業務的信息。
三、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探索
由于信托業務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使信托業務會計具有特殊性。本文認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應在會計的基本假設之上,進行內容的拓展和必要的修正。
(一)業務主體假設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它解決的是會計核算的空間范圍有多大。在該前提條件下,會計只為本會計主體服務,以本會計主體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本主體所發生的經濟業務。界定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需明確以下問題:
1.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不是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信托法》要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開管理、分別核算。由此產生這樣的疑問,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否仍界定為信托業務組織機構?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是否意味著必然產生新的會計主體?一個單位內部是可以存在多個會計主體的,這取決于公司是否設立內部核算單位,但不管設立多少內部核算單位,資產負債表日不同內部核算單位的報表都應匯總反映,也就是公司有選擇權,可選擇建立還是不建立內部核算單位。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是兩種實質完全不同的業務,非信托業務屬于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屬于代人理財業務,兩者是不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匯總反映的。1993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納入信托投資公司同一核算系統是基于信托發展的前期,信托業務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主營業務,其實也是由于對信托的模糊認識?!缎磐蟹ā访鞔_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可見以信托業組織機構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顯然不能明確信托業務會計核算的范圍,還會導致更多認識上的偏差,比如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合并會計報表,是否匯總報送等。因此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能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
2.信托業務會計必須有新的會計主體。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誰?能否界定為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就類似于記賬機構,顯然不符合信托的本質;另外《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獨立于受益人,可見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不妥當。能否把信托業務界定為會計主體呢?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能回答信托業務會計只為信托業務服務、信托業務會計以信托業務的存在為前提、只核算信托業務,但顯然以業務為主體不符合會計主體的涵義,在這里會計主體被定義為特定單位或組織。本文認為會計主體的界定需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其本質,會計主體就是在于確定會計核算的范圍,信托業務應該可以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另外基金論的出現為以業務作為會計主體提供了佐證,基金論是以經營活動單位為基礎,考察其經濟活動,解釋權益性質并指導有關經濟業務處理的一種權益理論,它摒棄了業論中的以業主為中心的人格化關系和實體論中將企業虛擬為一個經濟實體和法人的觀點,而是以一個經營活動的單位作為會計處理的基礎,提出基金就是基金會計的核算主體?;鸨旧砭褪切磐械囊环N,可見以信托業務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合理的。
3.在解決了信托業務會計主體是信托業務的前提下,還應明確究竟是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還是將全部信托業務納入同一核算系統。要明確這一問題就要看信托業務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人是誰。每一信托業務面對的是不同的信托客戶,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在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信息時要遵守信托信息保密義務,只提供受益人或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而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情況應該是全面反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所有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息。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主要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實提供旨在他們了解信托財產有效管理的信息,因此按每一信托業務單獨核算更合理。因為對不同委托人而言,無論該信托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項是簡單還是復雜,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必須單獨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并向具體受益人分配收益。至于向監管部門報送的信息可匯總,容易做到且不影響報表報送目的的實現。
(二)信托存續經營假設
會計的持續經營假設是指企業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企業也不會重組、消失、撤消或破產。如果以信托業務作為信托業務會計主體,首先須明確信托業務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的期限還是指信托存續的期限。其次應明確企業的存續是否是信托存續的必要條件。根據《信托法》的有關規定,信托期限是設立書面文件可以選擇的記載事項,也就是某些信托業務可能沒有明確的信托期限,故信托業務期限不能以信托合同的期限為依據,而應當是信托存續的期限。另外《信托法》還規定,信托存續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梢娦磐杏邢鄬Φ莫毩⑿?,信托的存續不因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或者委托人的變化而變化,只取決于是否仍有必要委托他人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也就是說信托業務會計仍然需要持續經營假設,只不過表述的內容需適合信托特點,即信托存續假設是指信托在可以預見的將來,繼續經營下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在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上,信托財產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被出租、出售、投資、承擔債務,也將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分配信托收益。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確立為信托資產計價和信托損益確定提供了基礎。當然信托存續并不意味著信托業務永遠存在下去,當有證據表明不能繼續,即信托終止,需放棄信托存續經營假設進入信托清算。
(三)契約分期假設
會計分期是指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由于信托存續經營假設的存在,有必要在信托存續期分期進行會計核算,以便及時給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信托業務會計信息,使委托人或受益人及時了解信托業務經營、運作、風險情況。會計期間的劃分是人為的,究竟如何分期?信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信托當事人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界定各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因此這種行為又具體表現為契約行為;另外擁有財產的人之所以要設立信托,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具有管理能力的人進行管理,是因為自己不具備管理的能力或者雖然具備管理的能力但可能受各種條件的制約而無法親自管理??梢姀奈腥嗽O立信托的初衷來看,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從受托人的角度看是提供有償服務,只要受托人不違反信托契約,忠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信托財產的損失就由受益人承擔。這種復雜的信托關系必須只能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保障。受益人由于不參與信托資產的管理,一般不能對受托人進行監督,卻承擔著信托風險,作為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必然在契約中具體規定受托人什么時期報送會計信息,而不同的信托受益人或委托人由于對風險的反應程度不同及會計信息對其判斷信托風險、收益的有用程度不同,因而必然形成不同會計間隔報送會計信息的要求,也有可能是實時信息,這就得看雙方的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契約分期假設可作為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至于向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托業務會計信息可由監管部門統一規定,信托業可按規定匯總、報送,不影響契約分期假設的成立。
(四)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貨幣計量假設是指會計核算應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信托業務會計同樣需借助貨幣進行信托資產管理、運用、處分的核算,并為使信托業務會計提供的信息相互可比,貨幣計量假設也應假定幣值不變。但是信托業務會計特殊的地方是受托人從事信托業務是按照約定收取報酬的,卻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也就是通常賦予了信托業投資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托人僅對信托管理中沒有遵循行為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可見受托人的行為標準對于受托人正確地履行管理信托的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信托法》的規定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非常籠統,很難量化,因此本文認為受托人為解除受托責任,需提供有助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及監管部門判斷其財產管理行為是否遵循行為標準的信息,而這樣的信息只憑貨幣信息是難以合理判斷的。因此基于信托業務的這一特性,信托業務會計不僅需提供規范的貨幣計量信息,還需提供規范的非貨幣計量信息,因此信托業務會計必須建立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
四、信托業務會計要素探索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對信托業務的核算設置了兩大類會計科目:信托資產來源類與信托資產運用類。會計科目是會計要素的具體化,由上述會計科目的設置可以看出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在不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兩類會計要素即信托資產來源與信托資產運用。在涉及損益的情況下,有三類會計要素即信托收入、信托費用、信托損益。
我國《信托法》表明,信托是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可見信托利益歸于受益人,那么根據“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的信托法理念,信托關系一經確立受益人就不應享有信托財產所有權。雖然《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中有“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字眼,但不能由此說明是誰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只隱含說明信托是一種不完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關系或受托人名義上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既然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與負債核算,又不能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新制度就采用信托資產運用和信托資產來源作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這一迂回戰術的使用使得信托業務會計與其他會計在會計要素的確認上相距太遠,有悖于會計制度改革的方向;另外,回避分歧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其實信托資產運用在實質上就是信托資產,信托資產來源主要就是信托受益人權益,只不過這種權益既不同于債權人權益即負債,又不同于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受益人既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等信托業組織機構的債權人,也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本文認為采用信托受益人權益更符合《信托法》確定的信托是一種財產不完全轉移的管理制度的規定。
明確信托業務會計要素還需討論的一個問題是:信托業務會計是否存在信托負債會計要素,2002年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出現“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的規定,但制度并不是說信托業務在運作過程中不能有負債,而是說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財產不能作為信托業務的負債。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6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從事的五項禁止行為,其中前三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不得舉借外債??梢娭贫认拗菩磐型顿Y公司從事信托業務過程中負債業務的發生,但不是說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信托業務時沒有可能產生負債。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所設計的“應付信托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托收益”、“應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實為信托業務產生的負債類科目。
關鍵詞: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本質功能;廣東經濟
一、信托業的本質功能及意義
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為特點的、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它是一種財產轉移及管理的巧妙設計,具有風險隔離,權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靈活的運作空間,適應性很強,并由此可以派生出多樣化的社會功能,可以創造出多種多樣的管理方式和信托產品。在現代金融概念里,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一起被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本質上來說,信托業的最大功能就是為社會提供了一項優良的外部財產管理制度。其獨特之處在于,信托分割了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信托財產的權利在法律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據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投資和其他安排,但由此產生的利益則歸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分割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以及分割財產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使受益人無須承擔財產管理的責任就能享受財產之利益,這正是信托成為優良財產管理制度的全部奧秘,因此金融信托業的基本功能明確定位于財產管理,其他諸多功能只能充當派生功能、次要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貨幣信用的日益發達,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財產越來越表現為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這就使得信托投資公司在吸收和管理運用財產過程中,必然會派生出融資功能。盡管如此,金融信托業的基本功能只能定位于財產管理,它是其本質,沒有這一功能也就談不上真正的金融信托。
從我國信托業的法律定位和業務范圍來說,相對于其它金融業務,信托業主要有兩個比較優勢:
第一,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唯一能夠綜合利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百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提供在幾個行業中交叉投資的平臺,在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
第二,具有全功能投資銀行的業務優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投資銀行的相關業務,在債券承銷、公司理財和企業重組方面有自己的優勢。
立足于信托業的比較優勢,信托投資公司可利用信托制度的設計,積極為客戶理財以至于提供一攬子服務。目前,根據“一法兩規”,信托投資公司目前可以開辦五大類別的綜合業務:(1)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并購、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券的承銷業務。(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正是由于信托制度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諸方面所反映出的獨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間,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對廣東經濟發展的意義
1.滿足廣東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
目前廣東特別是珠三角個人財富存量日益龐大,而且結構開始從消費型轉向投資型,資本增值意識非常強烈。但由于市場客體缺乏、金融創新不足、市場流動性缺乏、投資渠道不暢等原因,個人財產過多集中于銀行存款,致使廣東省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增長迅猛,銀行存款居高不下。2005年廣東省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20267.76億元,2006年猛增至22677.19億元,2007年又上升至23013.34億元。如此高額的個人財產存量,急欲尋找出一種好的理財方式以保值增值,因此迫切需要像信托這樣的優良外部管理制度代為運作。而信托在實務運用中具有高度的靈活性,能夠通過金融創新,不斷設計信托新品種,來滿足各方對信托財產管理的需要。比如,可為方便中小投資者投資于有價證券,開辦“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為控制股份公司的經營權,可開辦“表決權信托”;正如美國信托學者Scott教授所言,“信托的想像與人類的想像力一樣沒有限制”。廣東市場經濟體制正不斷走向深入,在目前我國實際的金融約束條件下,信托業對廣東人的財富增值、培育廣東人的理財觀以至于成熟的市場經濟意識都大有裨益。
2.滿足廣東企業發展的融資需求
目前我國融資結構中銀行貸款比重過大,特別是長期貸款過多,存在金融風險隱憂,我國的直接融資領域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而金融信托業就是主要集中于中長期融資領域的業務發展,其原因在于財產管理一般有較長的管理期限,有些公益信托,如無特殊情況,往往無明確的到期日,這樣就使信托投資公司能夠組織到比較穩定的中長期資金。另外,為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特別是支持高科技行業企業的創新發展,信托通過產品的創新可以解決很多銀行不能解決的問題,因為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時涉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這為靈活有效的信托產品的提供客觀上創造了很大的創新空間和發展空間。
當前廣東企業融資倚靠銀行業渠道過重,且長期性融資占主導。如2006年,廣東省中外資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25935.19億元,而中長期貸款余額就高達14047.54億元,在貸款總額中比例為54.2%,中長期貸款在銀行貸款總額中比重過大。另一方面,廣東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眾多,2007年末,廣東全省有中小工業企業46.9萬戶,占全省工業企業數的99.9%,融資需求非常旺盛,目前廣東省銀行貸款絕大部分投向大中型企業。其后果是,一方面,金融風險在商業銀行中累積;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高成長性的企業得不到金融支持,經濟發展不均衡。因此信托業對解決廣東中長期融資及高科技、民營企業融資等風險性資金需求就有很大的潛在意義。
三、廣東省信托業發展現狀及未來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廣東信托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資產規模迅速膨脹,實力不斷提高,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下表為廣東省信托業固有資產與京滬兩地的對比:
從上表可看出,廣東省信托業實力較強,固有資產增幅快,在全國名列前茅。然而,無須諱言,在固有資產規模迅猛膨脹的背后仍存在諸多不足。例如,信托資產業務增長乏力。據統計,2007年,我國信托行業新增信托資產5847.9114億元,其中,京滬粵三地新增信托資產分別為3201億、1092.18億和772億元,占全國當年新增總量的54.74%、18.68%和13.20%,相較京滬,廣東省信托資產增長后勁不足,在全國的規模優勢不斷弱化,全省還不及一個上海市,更遠遠落后于北京。而更大的不足,在于廣東省信托業的信托收入趨于邊緣化,在全部收入中比例極低,遠遜京滬,本源業務無法成為廣東省信托公司核心收入來源。2007年,廣東省信托業務收入4.53億元,占全部收入約10.95%,而同年上海信托業信托業務收入8.29億元,占全部收入比高達20.01%。而北京更高,該年的信托業務收入為12.1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例更高達27.36%,說明在本源業務上,廣東省信托公司的實力還較弱,與京滬相比處于下風,信托業的本質功能在廣東省的信托行業中未能得到充分體現。現時廣東省信托公司主要收入來源還是在于股權投資上,2007年廣東省信托業來自于股權投資收入約為29.9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高達72.47%,而北京和上海這一指標分別為12.16億和16.18億,分別占全部收入比重僅為25.23%和39.08%。股權收益比例過大、信托業本源收入不足固然是廣東省信托業在現實情況下迫于生存壓力的一種無奈之舉,但無須諱言,這種現狀與廣東省經濟發展對信托業的要求與期望還存在較大差距。另外,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缺位,國有資產時有流失,積弊從生,如上個世紀末廣東信托投資公司的破產清算即為明證。有鑒于此,應從如下幾方面著手,推動廣東省信托業回歸本質功能,有序發展,以滿足廣東省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迫切需要。1.確立廣東信托業正確的功能定位
本土化的理財業務。廣東迅猛增長的銀行存款在客觀上說明資產管理的要求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釋放,因此目前廣東信托業最應該處理的問題是信托核心功能的回歸,即財產管理和增值功能,其功能的載體是中長期的財產管理??衫眯磐兄贫鹊脑O計,積極為客戶提供一攬子服務,推出系列具有鮮明特色的信托業務,如個人特約信托、養老保險信托等業務,以便更有效地滿足廣東居民日益增長和分化的財產信托需求。
2.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提高廣東直接融資的比重
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研究開發出新的信托產品。在這方面,四川衡平信托有限公司進行了積極而有益的探索,該公司努力在證券投資、私募股權投資(PE)、資產證券化、房地產信托(REITS)、產業投資基金等領域尋求突破,充分利用成都市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特殊背景,積極參與設立統籌城鄉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發揮信托制度優勢,設計了多種針對企業融資的信托產品,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直接的融資服務,從而改善了企業融資結構,為試驗區的發展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廣東信托業有必要從中吸取有益的經驗,研究探索如何在為廣東企業直接融資服務的領域內開發新產品和新服務。
3.發揮比較優勢,爭取行業合作
目前能夠多方面運用多種方式管理財產的,除信托投資公司外并無第二類金融機構。但另一方面,有利必有弊,信托業在其每一個領域都受到專業公司如銀行保險等機構的強有力競爭和排擠。有鑒于此,在同其他行業競爭時,信托業應避免以己之短與對方之長競爭,應同金融的其他行業保持一種良好的合作關系,取長補短,最終實現雙贏的局面。而就廣東金融發展的現實來說,銀行業雄居金融業龍頭地位,保險證券等也飛速發展,形成了對信托業的強力擠壓。面對這一現實,廣東信托業可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同商業銀行、保險等金融同行展開形式多樣的服務合作,互助互補,共同獲益。
(一)理念(觀念)創新
堅持理念創新,首先必須將服務于民眾投資作為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發展的基本宗旨。有一種觀點將信托(一般是資金信托)看成是一種準富人的游戲,以提高入門標準和制定限制性措施來排斥大多數民眾的參與。這是幾十年來我們只重視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而忽視普通民眾投資的傳統觀念的反映。事實上,我們的管理部門多年來在投資產品管理方面的思路始終以國家利益、國企利益為重心,這本來沒有什么不對的,但問題是這種傳統政策導向往往被過分渲染,以至于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為普通民眾提供足夠的、多樣化的、有吸引力的投資產品的問題被忽視了。論文百事通除了政府的專營性國債外,再就是很不健全的風險極大的股票市場,甚至還要通過不斷下調利率將普通民眾的儲蓄資金擠出一部分到股票市場上去,這是一種有失偏頗的思維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對民眾自主投資權利有意無意的限制,應該認真反思。
我們早就應該以信托方式,以更具法律約束力的信托產品如中長期貸款信托來使民眾資金與各類效益良好的經濟項目更直接地聯系起來,以更透明的法律和利益關系將委托人、受托人、投資項目聯系起來,為民眾資金謀求在真正硬約束下的較高收益,在達到社會資源最優化利用的同時,也達到民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此,就應當大力加強信托業務的拓展,對看似合理、實際已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傳統制度、規定進行大膽改革。當政府的行為日漸淡出直接的經濟活動,行政化的指揮逐漸遠離合法的商業行為時,信托業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就到來了。
現在的一些管理制度把公益目的和商業行為分得很開,甚至稅法也對社會捐助限定為稅后列支。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在商業活動取得較大發展的同時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迅速發展。目前國家在公益事業方面資金投入很少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設立一條通道,將商業行為產生的利益與公益事業的發展聯系起來,以至于有些企業投資公益事業時,同時又通過各種方式要求政府在給予稅收及其他方面的優惠。這種做法甚至成了產生某些腐敗行為的溫床。在《信托法》指導下制定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給我們這樣一個啟示:即在信托公司創造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處的平臺上,信托理念的商業運作是完全可以創造一種同時滿足委托人(自益或他益)和受托人自身商業利益的同時,創造出滿足公益性受益人的來源——這就是一種兼有特定公益成分的投資資金信托。其另一個積極作用則是還可以造就一個吸引境內外其他公益性資金的平臺,使得我國社會公益活動的資金來源產生良性的互動效果。如果政府能在稅收及相關制度管理方面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即可達到利國、利民、利企業的多贏目的。
觀念創新的另一要求是力避直接抄襲國外的東西。有一種觀點認為,信托是舶來品,就得向外國學習。在此思想指導下,出現了照抄照搬的現象,甚至連起名字都不變,什么年金信托、金錢信托,卻不研究這種翻譯過來的東西是否符合我們的現實生活。筆者認為,信托的創新絕不能脫離開中國的國情,必須實事求是,堅持階段性發展,否則就會像證券投資基金(不論是開放的還是封閉的)那樣,照搬得最認真,效果卻讓人懷疑。現階段中國的信托產品設計只能借鑒國外經驗,設計出有自己特色的產品。這就對現階段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提出了更為復雜、艱巨的挑戰:即不能實施簡單的接軌,原封不動地照搬,而是符合中國實際的創新。
通過對信托原理的理解,我們甚至已經可以嘗試用信托公司這個平臺來解決一些關系國家重大利益的事務。如國有資產產權的明晰法律界定及管理效率問題長期困擾著各級政府,是否可以采取國有資產信托化分級設置、專業化運作的方式加以管理呢?其實這不過是把目前四大國有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放大而已,應當說實行起來并不太困難。再如,農業工業化生產是我們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題中之義,是否可以嘗試利用信托公司的平臺將散落在千家萬戶的管理效率難以提高的土地集中信托起來,實現專業化工業生產,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真正的農業經濟現代化運作,以抗衡來自發達國家發達農業的競爭呢?此外,城市建設規劃用地若能實行信托化管理,就能使這個長期不透明的領域變得透明化、規范化,更能配合一個城市長遠發展戰略的落實。凡此種種,信托公司的平臺作用具有無限的潛力。
(二)制度創新
理念的創新為制度的創新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這主要體現在信托公司層面的組織架構、管理模式和管理思路的重新設計和構造方面。當然宏觀層面上的創新也很重要,這里先不涉及。
所謂組織架構的創新,似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現階段信托公司沒有硬件營銷網的情況下,要在分清固有資金運用與管理以及信托資金或資產的運用與管理的基礎上,重點打造高水平的項目管理體系和富有活力的全新的產品營銷體系。特別是后者的打造對信托公司將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是極具市場特性的部分,應全力以赴地去做。這是實現信托公司在同業中競爭制勝的非常重要的一環,先行者必將受益。另一種情況是,在將來政策上允許設立部分分支機構的同時,如何將已經建立的營銷體系與新的公司組織環境實現良性對接,這些在今后的工作中都應認真加以考慮。
所謂管理模式的創新,是在認真研究、理解信托關系及體系基礎上,依據“分賬管理、分戶運作”的信托特點,構造管理的指令傳遞和信息反饋通道,特別是構造相關的以法律支持為核心的監督體系。作為一種在嚴格法律限定下的受托理財行為,信托公司若要以誠信、謹慎原則完成受托人的職責,就必須既摒棄過去那種隨意性極大的管理方式,并注意克服源于政府行政管理慣性的繁瑣和低效率的弊病。我認為,這方面特別適合扁平型的管理模式。
至于管理思路的創新,它是由在新思路下設計的信托業務將涉及的人力資源的兩大群體決定的。對信托資金項目的管理人員數量和素質的要求,公司的管理思路應是一種精算理財式,不求多,但求精,要求具有相當的專業分工,不要求面面俱到;復合型人才也應有適當的專業傾向,以適應公司項目選擇的專業性特點;而對產品營銷人員的管理,則應強調能力第
一、學歷第二的原則,以便充分發揮員工在這方面的與生俱來的或在多年社會實踐中培育的某些特長,特別是強調對其敬業精神的鼓勵和專業敏感性的培養,而高級管理人員更應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對市場機會的反應能力。
(三)產品創新
在實現制度創新、建立了富有成效的激勵機制的基礎后,產品創新就成為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進而提高公司市場份額以及為公司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增長點的重要標志。產品創新的關鍵在于對信托關系的充分理解以及與信托服務對象需求能否實現最佳狀態的有機結合。這是有規律可循的。如果我們抓住了其中的要點,形成若干種標準架構,就能在相當程度上大批量開發產品以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例如帶有公益導向的專業信托產品的設計就是如此。
二、實現產品創新并保持產品創新連續性的途徑
(一)關于產品創新的實現
1.認真研究相關的政策、法律、業務規律
在現階段法律建設不完善的情況下,尤其要重視對政策的研究。要有超前性、預見性、靈活性和敏感性,并不斷規范自己的產品運行模式,調整自己的產品設計思路和營銷策略。中國目前正處在信托概念啟蒙、信托體系重新構造的階段,基層的信托公司有責任以自己的實踐經驗來完善中國的信托法律、業務理論和管理制度。
2.建立結構多元化、知識復合化的員工隊伍
在新組建的信托投資公司,不同崗位應當有不同知識結構的人員,特別是不僅要有一批高學歷的知識型、研發型人才,更要注重培養具有中等專業知識水平的實用型、技師型人才。在形成人才的合理組合、優化配置中,應始終堅持能力第一的原則。新晨
3.建立以客戶需要為重心的營銷隊伍培訓體系
之所以強調以客戶需要為重心,是基于對信托產品的需求都是依據于千變萬化的客戶需求才提出這一原則的。信托產品之所以具有無限性,實際上是由客戶需求的無限性所決定的。在當今競爭的社會,信托投資公司目前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尚屬弱勢的一支,尤其要強調“客戶需求第一”,才能在競爭中逐步取得先機。培訓體系的建立就是為了保證實現這一重心。這個體系所要達到的目標,就是使員工能樹立牢固的敬業理念,培養員工的行業敏感性和較高的營銷能力,使公司的營銷隊伍始終保持與客戶的最大親和力和市場競爭力。
(二)產品創新連續性的保持
1.新產品創新的決策程序必須簡單和高效率
由于新產品的推出具有很強的時機性,而且易于被同行復制,因此,公司決策體系就要適應這個特點,強調時效性,強調果斷決策。這就要求參與決策的人員具有較高的產品創新意識、專業評判素養,并具備相應的專業支持系統以配合決策體系工作。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由于缺乏孕育商業信托持續健康發展的 “土壤”我國商業信托的發展幾經調整。為了有效防范信用風險,促進信托公司穩健經營,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對商業信托的發展和監管工作一直非常重視,會計監管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質量會計信息的產生,離不開高質量的會計規范,商業信托會計制度也應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如何從信托會計監管的角度出發,探究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之路,目前在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方面尚顯得有些不足。
一、 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現狀與分析
(一)會計監管的基礎環境存在先天不足
從目前來看,商業信托公司尚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風險管理意識不強等根本性問題。盡管信托公司都已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設置了完備的機構,規章制度也相對健全了,但 “形備而實未至”現象仍普遍存在,會計監管基礎薄弱,導致少數信托公司忽視風險、違規使用信托資金 ,損害了整個信托行業的信譽。根據 COSO報告的 “五要素”理論,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的基礎,監督是內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控制環境如果出現問題,其余的都將是 “空中樓閣”。
(二)會計監管規范缺失,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經過若干次清理整頓以后,有關主管部快了信托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 ,2000年以來,《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新 《企業會計準則》、《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相繼出臺,這些法規對于摒棄行業行政整頓的做法,加強法律監管,引導商業信托健康有序發展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從會計監管的角度立法則是近幾年的事,發揮的作用尚有待實踐的檢驗。
(三)會計監管主體的責權利不夠明確
會計監管主體是會計監管行為的具體實施者,目前有人把會計監管的重任寄希望于信托公司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作為受聘于公司的內部管理人員之一主要對公司領導負責。盡管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為會計監管體系的部分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基礎作用,但從性質上來講 ,它仍然屬于信托公司的內部 自我約束行為,會計人員監管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采取強化會計人員的監管職責來解決商業信托會計的違法違規問題,這一制度安排顯然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有人主張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擔負起信托公司會計監管的責任,但由于中介行業的激烈競爭,成本收益原則的制約,會計師事務所往往很難處理好經濟利益與業務質量、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其會計監管作用也就大打折扣;至于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則是會計監管規則的制訂者和管理者,一般不直接參與信托公司會計監管,監管的權力較大,但責任不夠明確。
(四)會計監管手段存在不足
會計信息化環境對商業信托會計監管方式產生了深刻影響,給我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如果能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強會計監管,就會大大提高會計監管的效率和質量。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管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都較多的采用現場監管的方式,委派專門人員進入被監管信托公司,進行實地會計檢查,而較少采用先進的信息化監管手段,通過風險預警系統,對信托機構主要業務活動和關鍵會計指標進行全面、連續的實時監控,進而根據其存在的各種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二、構建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的設想
新制度經濟學家中,舒爾茨、諾斯、青木昌彥等都曾經從不同的角度對制度進行了定義,他們表達的基本內涵是一致的,簡單的講,制度就是規范和約束個體行為的各種規則。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筆者從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在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正式制度方面
正式制度又叫正式規則或硬制度,指的是某些人或組織自覺和有意識地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則以及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簽訂的正式契約。 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因此它就成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必不可少的工具了。正式制度可以從其他國家或地區借鑒學習,也可以根據本國具體情況醞釀形成,但其作用的真正發揮還必須依賴于社會認可以及與非正式制度的相容。
1.構建由政府、社會中介機構、信托公司會計等多方合作的監管框架,在制度安排上,明確各監管主體的權力和責任
(1)政府有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制訂規則,完善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通過制度來規范商業信托機構的會計行為,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抽查,同時負責監管為信托機構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實施對社會中介機構會計監督的再監督。
(2)要求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為商業信托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由于社會中介機構沒有由直接經濟利益所帶來的會計監管動力,又與信托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聯,容易與信托公司之間形成“合謀”,因此要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讓具有一定資質、能認真執行審計準則的中介機構參與商業信托公司的會計監管,避免讓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成為一種與信托公司進行交易的例行公事?!皝y世用重典”,對于違規的信托公司及協同舞弊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
(3)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內部會計監管,依據《會計法》第四條的規定,強化單位負責人會計監管應負的主要責任,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監事會的作用,夯實商業信托穩步健康發展的基礎。
2.繼續梳理現有的法律法規,逐步形成系統性、前瞻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強的一系列會計監管制度
(1)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市場準入制度是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監管制度。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制度功能是允許資本雄厚、信譽良好的經營者進入信托行業,限制未來風險和制度風險。只有那些符合基本條件,通過嚴格審核程序的信托公司才具有經營信托業務的資格,并且對其經營權實行年度審核制,對違法、違規的信托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實行程度不同的懲罰,直至退出商業信托行業。
(2)資產分開管理制度。即要求托管資產與公司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離。資產分離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在各信托參與方之間形成一種監督制衡機制,有效控制風險。在資產分開管理制度中,明確信托基金由外部保管人進行管理,這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通過資產分離,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信托基金,可以大大減少騙取和盜竊信托基金資產的機會,同時,通過拒絕執行信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違規操作的指令,還可以強化保管人的謹慎監管意識。
(3)投資比例限制制度。投資比例限制制度,又叫投資組合制度,投資比例限制的目的是分散投資風險,降低風險、制度風險,要遵循謹慎性、安全性、流動性、風險分散性的原則,限制投資范圍,合理確定流動性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等之間的持有比例。
(4)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在競爭型、投資運營型的信托基金運作模式下,社會公眾需要獲得盡可能詳細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選擇,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成為一種運用越來越廣泛的信托監管制度。對于整個信托投資監管體制來言,信息披露要求是監管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要不斷加強和規范財務會計報告披露,在格式、內容上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信托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信托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信托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要以2008年信托機構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為契機, 加強會計監管。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有利于客觀地反映信托公司的經營狀況,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可比性,增加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完善風險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便于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監管當局等信托關聯方對信托公司的了解,增進對信托公司乃至信托業的信任。對監管者來說,統一、高質量的會計標準有利于其分析、評估同質同類信托機構的風險狀況,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手段,強化風險監管的有效性。
(二)在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非正式制度方面
非正式制度是指對人的行為不成文的限制,是與正式制度相對的一個概念,通常被理解為在社會發展和歷史演進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不依賴人們主觀意志的文化傳統和行為習慣,如社會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文化傳統、習慣習俗、意識形態等。 非正式制度對于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在短期難以內化為自己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的約束是非強制性的,必須借助于正式制度的支持,盡管如此,非正式制度仍然是加強會計監管的基礎與關鍵,并且常常為人們所忽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非正式制度的缺失。為此需要從以面幾方面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非正式制度:
1.加強會計監管文化的建設
我國是有著深厚民族文化底蘊的國家,非正式制度資源豐富,其中的監管文化演進所形成的行為規范對監管行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在信托公司內部弘揚會計監管和制衡的文化,努力發揮會計監管對改善經營管理的促進性作用,在信托公司外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平等和信任的文化,逐步形成廣泛的信任機制和平等的文化氛圍,充分發揮監管者的積極作用。
2.發揮商業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 自律監管
行業協會往往能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與被監管者之間形成一個平等對話的機制,疏通信息溝通的渠道,形成解決問題的合力,避免把信托監管變成信托管制。通過信托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規范管理,協調行業內部矛盾,加強行業自律監管,制定好自律規則和執業標準,發揮懲戒作用,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宣傳信托市場和信托產品,引導業務創新。
3.加強誠信教育,形成一個 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
道德是一種社會控制力量,是社會秩序最根本的維系者。誠信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此,要不斷加強對信托會計人員的誠信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對其他會計監管者的道德觀念科學引導,幫助他們樹立責任意識。當然,要認識到誠信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凝聚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既要進行正面引導教育,也要善于利用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幫助會計監管人員樹立誠信觀念,更新業務知識,從而使會計行為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商業信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的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總之,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正式制度不盡完善,但在構建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過程中,不能生硬的照搬西方的正式制度來監管,這樣 “移植”的西方模式必然失效,所謂 “橘生于西為橘,橘生于東則為枳”。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多管齊下,實行嚴格的多層次會計監管模式,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的積極作用。此外,在監管過程中還要不斷創新監管工具,用計算機及其信息技術不斷完善會計監管手段。比如,可以將信托公司的會計及其它管理信息通過網絡瀏覽器與監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建立連接,從而讓會計管理軟件產生的信息在規定的訪問權限內,讓公司外部的人員使用,加強對信托公司業務的動態監控。
注釋 :
① 投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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