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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2-18 0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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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論文

篇(1)

當前,韓國積極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困難重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近況堪憂。回顧相關研究,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個案研究為主,尚未挖掘相關的理論來支撐和指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本文創新性地嘗試運用人類文化學中的文化整體論理論,從“整體性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相關理論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旨在提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結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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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論文摘要:歷史文化遺產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其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和方法不斷完善和發展,保護要以正確的價值取向為原則,堅持全面的、科學的、動態的保護方法;同時,歷史文化遺產的再利用要和保護協調統一,正確處理好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遺產在現代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學、科學、藝術或文化價值的人類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遺址等;“自然遺產”則指具有地質學、地貌學、生態學、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美學價值的自然地域空間,如九寨溝等;“自然文化遺產”是以具有科學、美學價值的自然景觀為基礎,自然與文化融為一體的綜合體,如黃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歷史文化遺產”,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和方法在逐步發展和完善;并且,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在現代化建設中得到了合理利用,達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協調統一。

一、遺產保護的歷史發展及現狀

從當今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無論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斷地擴展和深化,內容也在不斷地增添和豐富。

首先,從保護對象上看,過去只有杰出的、在歷史上或藝術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偉大的建筑作品和藝術品才得到考慮。而現在,許多由于時光的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建筑物、各歷史時期的構造物及能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見證物的對象也被列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

其次,從保護范圍上看,作為保護的對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從大的方面來說,開始擴大到它周圍的建筑環境、自然環境…;從單純的建筑藝術作品擴大到與歷史文化和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街區和城市。也就是說,從點的保護擴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護”。從小的方面說,延伸到環境中的各個組成元素,包括公園和街道的裝飾小品和標志物等。

再次,從保護深度上看,文物建筑、歷史地段和城市的保護規劃,其內容原來都局限于物質方面,保護歷史遺存及其環境。但正如《馬丘比丘》所指出的,一個城市的個性和特征是其形體結構和社會發展的結果”,因而,除了物質環境以外,現在人們也開始認識到還需要保護具有濃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會環境和歷史文化傳統,保護和發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廣泛的內容。也就是說,從單純建筑實體的保護演進到對自然環境、人文環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護的綜合概念。

此外,在保護方法及手段上,亦由過去單純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復,演進為多學科共同參與的綜合行為,采用各種技術手段,更具有多學科、綜合性和多樣化的特點。城市傳統文化的保護也從建筑師、規劃師、文物保護者單方面的參與行為轉化為更廣泛的社會調查和群眾參與(見圖1)

二、遺產保護的價值取向原則

我國的文物保護法規規定,文物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三大價值,但這些價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屬于歷史的價值。而當文物特別是不可移動的文物日漸融人到現代生活之中,它們的社會價值便不可避免地顯現出來。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國際文物保護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簡稱ICOMOS,我國為成員國)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簡稱《威尼斯》)規定的保護宗旨是“把它們既作為歷史見證,又作為藝術品予以保護”,因此特別強調保護與修繕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歷史真實性,即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但30年來的實踐,對何謂“真實性”,何謂“原狀”出現了許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規定:“對任何重建都應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許”。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實際上,早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非洲許多國家就把殘毀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來作為文物保存。我國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毀的革命紀念建筑,并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俄羅斯把古跡的重建視為保護的最高標準,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宮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時期宮殿寺廟遺址發掘出來加以重建。這就說明,各個國家、民族對文物保護都存在各自的價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日本奈良舉行的國際會議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義的文件——《關于真實性的奈良文件》。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認并尊重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國家、民族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并用以檢驗各種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第三,確定文化遺產價值的信息必須是真實的。總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標準來判斷價值和真實性”;“真實性判斷取決于文化遺產的性質、文化遺產的背景及它的時代演變,可以同多種多樣信息來源的價值聯系起來”。我國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也規定,“因特殊情況”,經過必要的審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遷建。

根據上述的實踐和認識,當前應當明確一些新的保護理念:第一,保護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其文化價值,這種價值既有自身存在的歷史價值,也有可能發揮的社會價值;第二,保護措施取決于價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發揮其社會價值,只要歷史價值與社會價值可以相容,無論加固、防護、修復、遷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選擇;第三,價值的取向來源于價值判斷的信息。文物的真實性或文物的原狀主要體現在其信息的真實性,并由此決定了價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從大樹到森林——全面保護觀

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謝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關注點總放在一座廟、塔等文物保護單位上,但文化遺產并不僅僅是這些,需要保護得更多的是歷史文化環境風貌,這些往往是歷史文化遺產完整性和真實性的集中體現。”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果只停留在一個個具體的物質形態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遺產的整體性就被割斷,淪為“文化孤島”。散布在新城市中的這些“孤島”,在常人看來就只能是一個被“嶄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圍著的古建筑或舊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協調。在新一輪的城市建設中,這些渺小又不協調的“孤島”,又將成為絆腳石、攔路虎。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必須遵循保護歷史真實載體、保護歷史環境,合理利用、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相關歷史環境風貌,保存歷史原址、原物、原狀。

此前不久在紹興舉行的“全國名人故居保護和利用論壇”上,紹興在古城保護中將名人故居保護發展為名人故里保護,從保護“文物大樹”發展到營造“文物的森林”,恢復文物的原生態,專家稱此為“紹興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國各地學習。

1.“文物孤島”現象

紹興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是一座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古城,歷史上曾是越國和南宋小朝廷的國都。在歷史的演化中,紹興形成了豐富的文化內涵和城市個性、清晰的歷史文脈。但是,自半個多世紀以來,紹興古城已受到嚴重破壞,僅1952年至1978年間就填掉河道17條,拆除橋梁百余座,許多文保單位也曾成為文物孤島。即便是魯迅故居,周邊的環境也慘遭破壞。1972年將周家新臺門拆除,建魯迅紀念館,一座現代建筑極不協調地矗立在魯迅故居旁。20世紀80年代的魯迅路拓寬工程,寬僅6米、兩邊屋檐隔窗相望的魯迅路被拓展成25米寬的大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園公園,公園旁挺拔的小區樓群俯瞰著魯迅故居。

建設性破壞現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個個文物孤島在現代化建設中岌岌可危。“紹興模式”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

2.從“故居”到“故里”

本世紀初,紹興開始做魯迅故居保護規劃。此后有專家建議,擴大保護范圍,將魯迅少年時代生活的環境也保護起來,恢復魯迅當年生活的原貌,建議將魯迅故居保護擴大成為魯迅故里保護,并進而保護整個歷史街區。2002年8月,由清華大學和紹興市設計院共同完成的規劃方案終于通過了評審。在這個方案中,保護范圍已從故居擴展到故里,保護面積從14公頃擴增到51.57公頃。

魯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對外開放后,馬上引來好評如潮。保護名人故里并不僅僅是保護一兩幢建筑,還需要保護建筑周圍的環境,營造出歷史人物的成長生活環境。

3.從大樹到森林

紹興模式的另一重要貢獻是,從保護“文物大樹”到營造“文物森林”,以恢復文物的原生態。“森林說”源于著名學者吳良鏞教授提出的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

紹興是一座沒有圍墻的露天博物館,市區有74處國家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79處文物保護點。紹興古城是個整體,是一片森林,魯迅、秋瑾、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樹。但是這些大樹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營造大樹周邊的環境,恢復其歷史風貌,把文物的大樹連成森林,產生森林的生態效應,恢復文物的原生態。紹興歷史街區的修復把一棵棵文物大樹連成文物的森林。魯迅故里、倉橋直街等歷史街區,以粉墻黛瓦、竹絲臺門、烏黑柱廊、棕色油漆為基調的紹興傳統民居和諧淡雅,江南歷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態氣息完好地保存了下來。

四、科學、動態的保護觀

1.現代科學的保護觀

科學地保護文化遺產是通過對具體保護對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觀規律的保護方法的過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現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質的實體傳達了不同歷史時期人類生存的信息,保護即是現代人對這些物質實體實施的干預,其目的是延緩物質實體的蛻變從而使歷史文化信息更真實完整、更長久地傳遞下去。

各學科的綜合、分化、再綜合體現了科學技術進步的軌跡。新的科學突破和學科生長點往往發生在學科交叉點上。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樣需要科學技術的手段和多學科的合作。

但是,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界仍然存在著學科割裂現象,參與遺產保護的學科門類較少,且多是單兵作戰,這種現象制約了保護技術的提高和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在許多人眼里,歷史學、考古學是文物保護行業的正宗,其他學科即便參與,往往只在局部的項目上。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復雜性和其生存環境的多樣性使得保護工作的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多學科的參與合作(見圖1)。因此將現代科學“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護領域,孕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學是十分必要的。

2.動態保護觀與“可逆性”原則

人類對客觀世界和科學的認識始終在進步和發展中。即將公布的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今后繼續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逐年擴大的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不斷公布的歷史文化名村名鎮,日漸豐富的考古發掘成果……都說明文化遺產判定標準是一個動態的認識過程。同樣,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和保護技術的提高處于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如果認為今天所實施的保護措施可以使文化遺產一勞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產生過度的行為。動態保護觀即是肯定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用發展的觀點看待問題,為發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則是動態保護觀的最好體現。即在還不能夠肯定現今所實施的保護方法和所采取的保護措施是最科學最有效的時侯,應當采用最少干預與最簡單的加固措施,以為今后的發展留有余地。例如,對考古發掘后的遺址,如果沒有恰當的保護措施,就應當盡少地發掘和展示。

五、歷史文化遺產的合理再利用

1.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如何處理好城市現代化建設和文物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也是遺產地面臨的普遍問題。現在很多地方出現了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還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遺產當作發展經濟的“金礦”,進行掠奪性開采和利用,結果使“遺產”受到傷害,甚至導致不可修復的破壞。不少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商等以“現代化”建設等名義,大興土木,大毀古建,甚至置國家文物保護法律于不顧,將已明確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夷為平地。還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護一部分,拆毀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則將文物古跡拆毀后在異地重建,實行所謂的“異地保護”。

文物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建設之間,并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關鍵在于如何科學合理地布局。據英國文物建筑學會的統計,20世紀70年代舊區改造所破壞的具有文物性質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炮火摧毀的還要多。中國文物保護界也有類似說法,即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以建設的名義對舊城的破壞超過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國是文化遺產大國,其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歐洲城市大多規劃設計科學,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跡與現代化建筑渾然天成,整個城市既是美麗的花園,又是一個別致的“大博物館”。這自然與其現代化進程和社會大環境密不可分,也與文物保護的理念息息相關。法國普羅萬小城位于巴黎以東80公里處,11—13世紀曾是歐洲商旅往來于北海與地中海城市間的必經之地。如今,這座小城從整體布局到每個建筑的風格,都保持著中世紀歐洲古城的濃厚韻味。所以說,文物保護與城市發展并不矛盾。

2.正確發揮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1)歷史例證。這是作為文化遺產首先要發揮的作用。文化遺產不僅可以證明歷史,而且可以補充歷史、修正歷史,甚至可以成為一部實物的歷史,包括各種歷史的例證,如社會發展史、科學技術史、文化藝術史和各門專史。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文物保存門類豐富是一個很大的優勢,文化遺產在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學研究參考。我國許多文化遺產蘊藏著許多科學技術的成果,有些東西今天還有重大的現實價值,如天文、冶煉、化學、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應用的。

(3)實物教材。中華民族是一個勤勞勇敢而又富有革命傳統的民族,在許多文化遺產中凝聚著先輩們艱苦奮斗、克服困難的精神和聰明智慧。這些文化遺產正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動教材]。由于文化遺產是實物例證,借此進行形象化教學,收效更大。

(4)創新借鑒。改革創新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從歷代留存的文化遺產上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憑空的創新也是沒有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發展的。文化遺產在這方面可以為改革創新提供實物的、形象的借鑒。

(5)文娛欣賞。有許多文化遺產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藝術品,能給人們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質。

(6)旅游參觀。文物古跡是旅游參觀的重要對象,是發展中國式旅游的優勢。萬里長城、故宮、十三陵、云岡、龍門、敦煌、秦始皇兵馬俑等都是旅游的熱點。

篇(3)

中圖分類號:G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態發生巨大變化。隨著農村人口向城市移動、隨著傳播媒體和全球經濟的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遭受侵蝕、削弱、破壞和分解,甚至被外來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寶走向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民族賴以綿延發展、增強凝聚力的紐帶,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基礎及聯系世界的橋梁;而作為文化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圖書館,在保存、保護、傳播中華優秀文化遺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視,而圖書館的業務及職能也決定了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責無旁貸,圖書館充分發揮其保存、開發及教育等職能對遏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振興民族和維持文化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資源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能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信息和經驗,是一種社會財富的來源,是人類社會中可用以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客觀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性,取決于其財富創造性,而其財富創造性來源于社會性、傳承性、流動性等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社會現象,其產生、存在、發展離不開原生境人的活動,是一定社會形態下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產物,是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客觀反映。它體現人類實踐的過程性、價值性、多元性、綜合性和集體性,是一種體現集體觀念的集體行為反映。社會認知、社會情感、社會行為貫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存在、發展的三個階段。社會認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的基礎性環節,社會情感是社會認知的深化,而社會行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關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的每一階段都離不開原生境人的認知、情感和行為。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造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元化和差異性,這使得人們在實現目標時,可供選擇的范圍擴大,使得可供傳遞的遺產充滿活力,進而決定了其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豐富性。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經世代相傳,自然承襲,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知識形態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知識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種整理、演繹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一個社會財富不斷積累、擴充和發展的過程。通過口授心傳,繼承人類的精神財富;通過知識、技能的物化,繼承人類的物質財富,每一代人繼承前人創造的財富的同時,創造新的財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動性

知識的傳播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載體隨之傳播、交流、交換。知識、信息在流動中不斷滿足著更多的人們的精神需要,創造著精神財富;同時更多的人們將這些知識和信息商品化、經濟化,即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創造物質財富,從而社會總財富不斷增加。所以,流動性增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推動了其財富創造性。資源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豐富性和多樣性關系到未來世代的福祉,驗證著社會的進程,其所包含的知識和經驗對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它能夠使人們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規律,利用自然資源,后人從中獲得生產生活知識的同時,不斷獲取著精神和物質利益。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客體性

這表現為其對于人的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價值是客體對于主體的意義。包括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和主體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兩個方面[1],是人們所利用的并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系的物的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使用上的特點,決定了其作為價值客體對于主體——人的需要的滿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性決定了其極高的價值性。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資源的流轉,保證其順暢交換,使其獲得最大限度的開發與使用,圖書館得天獨厚的資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條件,使得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文化資源保存開發事業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這種活態文化的開發式保存。

二、圖書館的職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圖書館具有保存人類文化遺產、開發信息資源及社會教育等職能,其職能決定了其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能

作為大眾閱讀的場所,圖書館收藏的文獻資源,承載著人類文明和歷史的前進步伐,其推動著知識的傳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知識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體系,而圖書館作為收藏人類知識文獻的殿堂,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納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圍之內,這也是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職能的體現。

(二)開發信息資源的職能

提高文獻利用率是圖書館的工作重點,因而積極開發、廣泛利用所藏文獻資源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能。圖書館通過對到館文獻驗收、編目、上架流通,將文獻形成科學規律的信息源,呈現給讀者,并推動文獻所承載著的知識與文明廣泛交流與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資源,其有賴于圖書館的挖掘與開發,圖書館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將其資源性呈現給讀者。

(三)社會教育的職能

圖書館豐富的館藏資源、優雅的讀書環境,使讀者在自我研習中提高自身素養,進而充分發揮圖書館的育人職能。圖書館的育人職能包括思想教育職能、知識擴充職能、豐富讀者文娛生活職能等。思想教育職能的宗旨是要引導和幫助讀者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傳統文化知識,博大精深,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精神,應該是傳統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華民族長期以來逐漸形成的思想觀念,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心理模式與思維模式[2],圖書館作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臺,可使讀者在閱讀中樹立強烈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氣節,在閱讀中立志將祖國傳統文明發揚光大,圖書館通過收藏、整理、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文獻資料,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現給讀者,提高讀者的民族自豪感;圖書館作為信息知識的儲藏與中樞機構,自然文化知識的積累和傳播是其最顯著的功能,圖書館可憑借自身優勢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予以推廣普及,擴充讀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娛生活中發明創造并沿襲傳承下來的,因此圖書館可通過對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研究論文、普及圖書等予以收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滿足讀者文娛生活需求,也可調動讀者興趣予以研修。

三、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和舉措

(一)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是維持原生資源的多樣性及其構成整體資源的個體存續,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生存環境、保有人、開發利用人、原生境人。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也應包括文化遺產本身,相關實物、場所,人三部分。由于圖書館非博物館,其側重點在于文獻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獻資源是圖書館的客體,因而圖書館應以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實物場所環境、傳承人、知識開發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獻資料為主。

(二)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舉措

1.收集整理。圖書館收藏能力各異,故首先要明確本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源的收藏原則、收藏范圍、收藏重點和采選標準,然后以采購、交換和復制等各種方式納入館藏。應注重收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調查資料、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等,特別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遺產資料;可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同時對收藏的資料進行分類、標引、著錄和目錄組織并予以文獻典藏。通過圖書館服務工作,吸引并發展熱愛傳統文化的讀者,組織讀者研究,對讀者開展傳統知識的教育工作。

2.加強宣傳,提高讀者保護意識。圖書館具有傳承和傳播的功能。圖書館可通過邀請專家、傳承人等舉辦專題講座,創設主題圖書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突出項目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介紹其傳承情況,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同時將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推廣給讀者,建立并加深讀者對祖國傳統文明的了解和責任心,鼓勵更多的讀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保護、保存方法研究。圖書館作為信息資源的傳輸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的開展,對其傳承和傳播都起到間接的推動作用。

圖書館,過去、現在、未來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類知識文獻的精華并將其傳播下去。這也正是圖書館的重點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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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而言的。根據相關立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第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第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第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第五,傳統體育和游藝;第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質性或無形性。這里的物質性首先是指人們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識以及生活狀態,它本身具有無實體性或無形性,但是它可以通過人或物表達、體現和展示出來,成為人們能夠感受、認識和共享的客觀現象。其次是指表現形式或者類型,包括特定的語言、傳統表演、技藝、儀式、習俗、歲時節令等,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器具、實物和文化空間。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長期的共同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體現該民族成員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稱作“非物質”是因為其沒有將其文化內涵用物質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其也無法用物質形式固定下來。究其存在與傳承的特點而言,主要是依靠傳承的個人、群體以及民族的技藝。口傳心授,約定俗成。其存在和流傳與孕育它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密切相關,并沒有明顯的時代性,也不必依賴先進的傳播手段。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行保護狀況

(一)現行有關法律規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不完善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還不健全,沒有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法律保護體系。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僅在2011年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而地方性法規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由此看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被散亂分布在有關法律法規中,且以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保護為主,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底,這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局面。如我國的《花木蘭》被美國迪斯尼公司改編成動畫片《花木蘭》,其故事情節與人物刻畫嚴重歪曲了我國民間傳統文學,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國內法依據,而無法保障和主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上的利益。再如,“端午節”作為一種無形文化標志,起源于我國,以紀念愛國詩人屈原為主。而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代表作”。因此,“端午節”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由我國和韓國共享。以上實例理應引起我國行政立法機關的重視,加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步伐以適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

(二)行政執法力度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未得到有效保護

長期以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采取行政保護模式,但由于我國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有關部門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例如,云南大理為修公路而拆遷唐代古城墻,正在擴建的公路,使古代關隘龍首關變得面目全非,僅剩的幾段城墻也危在旦夕,而面對村民的質問,相關文化部門和交通部門并未給出一個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們看來,這樣的施工方案將使龍首關遺址遭到嚴重破壞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業失去一個極具歷史、文化和旅游開發的亮點。同時,我國的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比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壯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法律保護的完善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性質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它體現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關系,又有私人利益、個人權利。為此,對于專門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學術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公約》沒有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只強調了政府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主導作用,并沒有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私權屬性,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屬于私有財產,而屬于政府介入的公權力;此外,有學者基于我國有關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濃厚的公權色彩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歸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認識,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備私權特征;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以口授和行為傳承的特點,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屬于私權性質,從法律部門的劃分看,屬于民法部門。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一部具有私權性質的法律,應定位為私法。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是由民族集體創作并世代相傳,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環境及不同歷史經歷的民族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現形式也精彩紛呈。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具有財產價值屬性,涉及到產權的確認、利益的歸屬、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等問題。從私權保護的角度以激勵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的積極性,尤其是傳統的口頭文學、表演藝術、美術及傳統的手工藝、醫藥等知識和實踐活動等,私權保護更利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體性的特點,以民歌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當前民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很難確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開發表權,有關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須署名作品的來源民族、群體或區域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派生作品的著作權,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對來說容易確認,但卻導致流傳群體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民間流傳群體相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這里的民事公益訴訟并不是與現行民事訴訟并列的訴訟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訴訟的一種形式,該制度可借鑒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具體規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的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規范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承擔著大量的作為義務,如果不積極作為,將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嚴重流失和破壞。因此,政府行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和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的失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當其行為達到嚴重社會危害性并構成犯罪時應將其交與司法機關進行制裁。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切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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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協調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無疑是存在矛盾的。通過實施城市規劃,可以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城市建設需要的是建筑空間的拓展,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要的則是現存建筑空間和建筑形式的保留。兩者是對立的兩級,水火難以相容,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又必須找到和諧相容的方法。政府可以根據根據城市長遠發展的需要以及文物保護法規的規定,出臺相應的城市規劃,合理協調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在實際運行中,既重城市建設,也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給兩者以合理的運行空間。關鍵是出臺的城市規劃要有具體的史文化遺產保護內容,甚至要在總體城市規劃中,建立保護專章或建立獨立的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否則的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就成為一句空話,城市規劃的內容重點就落到了城市建設上。如青島市近年來的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建設速度發展很快,但城市中的關歷史文化遺產也同時得到了很好的保護,這與青島市具體而詳細的城市規劃有關。1994年青島被認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2001年關近代建筑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島市政府及時出臺了《青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青島關近代建筑保護規劃》等城市規劃和關保護條例,這些規劃,協調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矛盾,使城市在快速發展建設的同時,關也得到了很好的保護。

二、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性開發

讓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在社會前進的進程中處于靜止的狀態并不能起到最佳的保護作用。城市中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維護、修繕,只有這樣它才能更長久的留存下去。歷史上,西安城墻、太原晉祠都是進行了常態化的維護、修繕,才成為今天的樣子。通過保護性的開發,讓歷史文化遺產發揮一定的實用價值,可以獲取維護、修繕資金,在發揮使用價值的過程中,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會不斷地受到人們的重視,這樣也會增強人們的保護意識。在今天,“城市文化遺產作為城市特色的重要內容,在城市特色塑造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越來越多的城市愿意申報歷史文化名城,以此作為打造城市特色的籌碼”。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性開發已經成為提升綜合形象、增加歷史文化意蘊的一個重要手段。而對歷史文化遺產實現保護性開發的途徑就是把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有效地納入城市規劃中。如《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將小西門、天心閣、潮宗街、開福寺規劃為“歷史風貌保護區”,總面積約5平方公里。保護區內以保護古建筑為主體,適度引入旅游產業、文化產業,與岳麓山形成呼應,整合開發成“山、水、洲、城”特色突出的古城風貌特別保護區。在青島,因為有完善、合理的規劃,關的旅游功能越來越突出,而在關一帶進行建設則有著嚴格的限制,就連街具建設都納入關的整體建設保護規劃當中。

三、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城市規劃說的通俗點就是幫助城市算未來的賬,算的好這筆賬就會多一些、早一些地變現,而算的不好,變現的數目就會少一些、變現的時間就會遲一些,甚至還會賠本倒貼。合理、可行的城市規劃總是把歷史文化遺產做為寶貴的資源,注重城市建設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開發并舉。好的城市規劃是通過歷史文化遺產提煉城市的人文歷史精神,推進城市的文化建設,創造宜居、宜投資的內環境,進而還能釋放出城市的旅游價值、創造綠色無污染的經濟收益。

通過良好的城市規劃完全可以實現城市規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和諧統一。在這方面斯德哥爾摩是做得非常成功的城市,它既是一座現代化程度極高的城市,也是歷史文化非常濃厚的城市。它的基本做法是:一些新開工建設盡量走上郊區,打造衛星城,歷史文化遺產一般不動。斯德哥爾摩也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但原則是保留傳統建筑外墻、拆除內部設施重建,既發揮了實用價值,又保留下了歷史風貌。如今,斯德哥爾摩既有發達的現代工業體系,又因其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成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在這里我們看到的是城市以文化論輸贏,城市規劃決定著城市的價值。在這里,我們也確實需要重新評估政府的職責,政府應“著重從綜合決策與實際運行兩個方面構建有效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問題很多,城市規劃雖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但有了良好的城市規劃就給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一個合理、有序、正確地進行的依據。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實際作用的發揮,必須以完善的立法保障、嚴格有效的執法為基礎。通過各個環節的緊密銜接、有效配合,城市規劃可以發揮最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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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遺產類型,自1992年在美國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年會被提出,并將其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作為一種新的世界遺產類別,文化景觀的保護實踐僅有二十余年。作為一種新的文化遺產類別,其文化內涵、保護理念與實踐工作仍在探索之中。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2008年版《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中,將文化景觀與歷史城鎮和城鎮中心、運河和文化線路列為“特殊的遺產類型”,建議以特殊的指導原則幫助上述遺產類型的評估。這表明,文化景觀和其他兩類遺產與以往的文化遺產具有相對特殊性,其研究方法、評估體系與保護策略都具有特殊性。因此對于文化景觀的認定與評價就有其獨特之處:

1. 在物質上,文化景觀涵蓋了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個領域,但又不同于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也不同于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種在特定背景和具體自然基礎上,人類生活、生產活動作用下所產生的一種特殊景觀形態,是人類與自然共同創造的。因此我們在審視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相關文化景觀后,不難發現它們都兼具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的相關特征。但不同的是,文化景觀遺產更加強調景觀的歷史識別性(historical identity)和它保持一種可延續的記憶屬性。也就是說,文化景觀的價值更多傾向于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歷史記憶。不同的文化景觀,可能記載了某一地區人類在其發展過程中的某種土地利用方式和生存形態。

2. 在非物質方面,文化景觀更重視物質景觀與非物質文化形態之間的融合。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遺產類型,文化景觀可能與當地居民的活態傳統(living tradition)具有直接聯系。因此,文化景觀的構成通常包括物質與非物質兩大要素,兩者不僅精密聯系、相互作用,并且非物質常常發揮重要影響,這種非物質的影響往往決定了景觀的物質形態。

二、鄖西縣上津古鎮文化景觀概況

上津古鎮地處鄂西北邊陲,位于湖北省鄖西縣城西北70公里,與陜西省漫川鎮接壤,南臨江漢流域,北枕秦嶺山脈。古城坐落于漢江支流金錢河下游東岸,素有“朝秦暮楚”之稱,歷來為交通、政治、文化、商貿、軍事之要地。上津鎮是湖北省現存最完整的縣級古城,于2007年被國家文物局、住建部評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2013年被列入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名錄。

1. 物質文化景觀遺存

(1)南北交匯的自然景觀

上津鎮位于秦嶺山脈與大巴山脈交匯之處,四周群山環繞,金錢河繞城而過,自然環境得天獨厚,其中以長堤柳岸、嵩山仰面、三山疊翠等“上津八景”最具代表。

長堤柳岸為八景之首,最具上津特色,是上津最能夠凸顯中國古典美學特征的人造自然景觀之一。長堤柳岸位于上津古城外約300米的金錢河畔,景觀主體是長約500米、寬6米的金錢河古堤。古堤是古城昔日防敵、今日防洪一大屏障。堤外河床寬大防止河水侵蝕大堤,故而在堤外河床之上遍植垂柳,久而久之便形成一道柳絲曼舞的獨特風景線。如逢春雨紛紛,堤畔柳絲如煙,飄渺朦朧。清代詩人王霖曾賦詩贊美道: “青青堤上柳,飄忽自成春;欲作三眠勢,應來九烈神。波平分鴨黛,浪咸起魚鱗;若向江中渡,風流自有人。”

除了長提柳岸之外,上津鎮還有嵩山仰面、伍峪青幔、天橋古洞等獨特的自然景觀。這些景觀與上津人長期生活在一起,融入了上津人的日常生活,上津人也按照自己獨特的審美方式感受甚至改造這些自然景觀。

(2)“南船北馬”的漕運商埠城鎮人文景觀

除了獨特的自然景觀,上津古鎮還遺留有大量人文景觀。其中,因商而起的城鎮聚落景觀,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文景觀之一。

上津古鎮位于金錢河畔,金錢河自北向南巡城而過。因水而聚,是中國古典規劃原理中最為重要的選址要求。水利萬物,靠近水源,能夠解決日常生活用水、農業生產用水等實際需求。另外,堪輿學認為,水為財富的象征,濱水而居能夠帶來財富。的確,在南船北馬的封建時代,水確實能夠帶來財富。作為古代最為重要的物流通道,漕運決定了古代中國的經濟命脈。因此,中國古代城鎮大多規劃建造于大江大湖之畔。上津古鎮也不例外,金錢河為上津古鎮帶來了源源不斷的財富。作為一個因商而興的古代交通樞紐型城市,上津至今保留有數量豐富、立體多元的商業聚落景觀。

①古城墻

早在北魏時期,上津就作為縣治所在地得以營造。作為湖北省僅存的縣級古城,上津保留有完整的古代城墻、城門。

現存上津古城墻始建于明洪武年間,正德年至嘉慶三年進行了大規模修造,后又于清順治七年進行修整。古城周長1236米,面積約8萬平方米。城墻高約7米,呈梯形,為夯土墻包青磚砌成。四方各有一個城門,分別叫做接秦、達楚、通漢、連鄖,西南一角還有為方便百姓勞作而開的角門。

②商號、貨棧舊址

作為重要的商貿中轉城市,上津古城保存多處商號、貨棧舊址。這些商業遺存主要分布在古城四街和五街,臨街分布。上津古鎮現存的商號貨棧均為典型的鄂西北合院民居,前店后宿。外墻為生磚砌筑,外抹混合谷殼、桔梗的生土。封火墻較矮,粗壯敦實。上覆黑瓦。

③商業會館舊址

由于發達的商品經濟,上津地區商幫云集,這些商幫在上津建立多所商業會館,規模較大的有武昌館、山陜館等。其中現存最完整的是位于古城外西南角的山陜會館。

(3)中西交織的宗教建筑遺產

①天主教堂

上津古城天主教堂始建于清光緒三十年(1905年),位于古城中心位置,毗鄰上津縣舊址。整體布局為四合院式。主要建筑有門房、禮拜教堂、主教公寓等。

上津鎮是鄂西北地區天主教較早進入的鄉鎮之一。自上津天主教堂開堂以來,共有22位神父坐堂傳教。其中,17位外籍神父,外籍神父中多來自法國、德國、意大利,其中有五人病逝于上津。

在“”期間,上津天主教堂受到嚴重破壞。現存教堂建筑主體為1984年李新富神父籌資按原樣重建,呈哥特風格。其中教堂石質大門為清末原物,門框上書“耶穌圣心,上天之門”,門框石質細膩,書法雋秀,可以遙想教堂原貌。

上津天主教堂最為顯著的藝術特征體現在其整體布局上。上津天主教堂在修造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當地民眾的文化心理,布局上采用鄂西北合院民居形制,呈典型四合院。其中,門房和兩側配房均使用鄂西北民居建造形制,白墻黑瓦。

②佛爺洞

佛爺洞坐落于金錢河西岸,始建于唐貞觀年間,距今已有一千三百余年。隋唐時期,由于上津得天獨厚的交通優勢,上津古城一時間商賈云集,成為鄂西北地區重要的商品集散地。隨著商業活動的興起,宗教活動也日益興盛。故而在上津古鎮周圍大興土木,建筑廟宇,佛爺洞就是其中之一。

佛爺洞為金錢河西岸山崖之上的一處天然巖洞,整個建筑充分利用巖洞,在洞外加以建筑,形成佛爺洞主體結構。歷史上,佛爺洞屢毀屢建。建國前,佛爺洞僅存僧舍一間,時期,佛爺洞遭受滅頂之災,所有房舍、佛像全部被毀。現存佛爺洞建筑為2004重建,磚瓦結構。主要建筑有:山門、大雄寶殿、觀音殿、城隍殿、土地龕。主要供奉釋迦摩尼佛、觀音大士、城隍、土地、豬大王,具有民間多神崇拜特征。

2. 非物質文化遺產留存

(1)刺繡工藝

上津古鎮傳統刺繡工藝蘊含著獨特的審美價值。無論在造型、色彩、工藝還是圖案紋樣上都高度凝結著上津人不竭的智慧結晶。上津刺繡的圖形紋樣,風格樸實而寓意深長,配色用線匠心獨具,既忠實于自然又富于想象。繡工制作針法多變,精巧高超。傳統刺繡具有濃厚的生活氣息與地方特色,刺繡的主題和內容大多為鴛鴦、獅、虎、花卉等寄托著勞動人民美好希望的圖案。刺繡作品圖案沒有定式,大都通過創作者自己的主觀想象進行手工制作,而這些作品也有著民間傳統手工藝的共同特征――在用色上尤為大膽和跳脫常理,也不失為是創作者情感的特殊表達方式。刺繡體現了深刻的社會內涵,各種吉祥的紋樣是許多普通的藝術創作者對生活的感悟,更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積淀,這也是刺繡藝術作為文化載體的一個更為重要的開發價值。

(2)竹編藝術

上津鎮竹編農具整體造型呈口大粗制的特點,主要器形有菜筐、籮筐、竹籃等。菜籃是上津最為常見的竹筐樣式,主要呈現上寬下窄的形態,筐口一般呈橢圓的形狀,且縱向直徑較長,較為粗糙簡陋,主要用于蔬菜存放。上津菜籃主要有斜背式和挑擔式,因上津地處山地,多水路,為方便行走,大多數竹籃有肩帶可斜跨。有的菜籃口沿低,沿邊有雙耳,用寬粗竹篾十字交叉固定,用麻繩鉗制兩耳交匯處,用扁擔前后挑,既實用又省力。籮筐的容積大,多以竹和藤兩種材料混合編織,口型接近正圓,器型的腹部向外鼓,近似于水缸造型。竹籃的竹籃口為橢圓形,有的接近長方形,類似船狀,款式主要有手提式。

(3)鬧火龍

“鬧火龍”是上津古鎮一項傳統的民俗活動,亦是當地居民迎慶新年最為重要的民俗活動之一。每年正月十二的晚上由鎮上居民自發組織舞龍團隊,穿梭于古鎮的每一條主要干道,火龍所到之處,家家戶戶熱鬧非凡,用煙花對沖火龍,游行結束后火龍基本燒完只剩骨架。上津古鎮新年“鬧火龍”的傳統體現在“鬧”字,這是因為上津古鎮自古以來因水而生,因碼頭而興,有金錢河環繞,新年舞龍意在祈求河神、龍王庇佑,為鎮上居民祈福。上津古鎮“鬧火龍”氣勢恢宏,舞龍隊伍繁復龐大,所耗人工、材料、工藝十分復雜,逐漸由單純的祈福活動演化成集民間工藝、民間美術和民俗活動于一體的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民族文化需要傳播,任何一項文化遺產不只是文化的承載之物,更是承載著一個民族的靈魂。只有宣傳才能培養和吸引人們對文化遺產的興趣,才能將文化市場的消費觀念建立起來。更進一步說,只有深入理解文化,培養文化消費觀念,使人們為覺得有價值的東西買單,才能使社會走向一個消費文化之路。因此,只有培養人們認識文化、理解文化、延續文化的意識才能讓人們學會消費文化,從而化解文化傳承與經濟發展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我們說商品是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商品的創新設計能夠更好地宣傳與發揚傳統文化。任何一個商品的開發應該基于當地的民俗特色,融入其精神內涵,從而增加商品的文化附加價值,繼而對商品進行設計創新,將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結合,這對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上津古鎮將商鋪作為開發傳統文化的載體,上津有著約一里長的明清古街,是連通古城內外的一條古老街道。兩旁民居為四合院結構,和諧而溫馨。四合院內古色古香,飛檐斗拱,一進數重。然而,這樣古色古香的民居卻缺少了旅游觀光的氣息。商鋪的開發是以當地土特產招牌吸引觀光者,從而重現明清時期的繁華景象,這樣既能全面地展現上津以及我國的歷史古建筑風貌,同時也能吸引更多旅游者的眼光。依據上津土特產及待挖掘的文化旅游紀念品做出的實地調查,在建筑風格上,對古鎮整體外觀及展示區,保留其原有風貌,同時將破壞部分進行修繕與復原,展示區和品嘗區與整體的古建筑風貌相協調,給人以古樸、自然之感,真實生動地再現明清時期的場景。在材料和制作工藝上,也進行優化,店鋪內部可以采用手繪的方式裝飾具有上津特色的符號或圖案,這種物化的形式可以成為當地民俗、地域文化傳播的載體,也可以成為上津文化的代表。同時,根據上津古鎮的特色,將店鋪內商品包裝設計風格統一,如豆豉、地瓜粉等土特產的包裝以仿古防油紙作為材料,環保簡潔。以細麻繩簡單密封,古樸自然。在設計樣式上,以“舌尖上的上津”字樣配以地方特色濃郁的食物縮影,將古鎮美食與中國傳統美食融合,既凸顯地方特色,又富有新意。酒的包裝設計,以古樸設計風格為主,外部處理為精細的肌理效果,給人一種簡約而不簡單之美感。香醇的柿子酒、甘蔗酒、苞谷酒,令人陶醉,包裝上簡單的密封繩與古鎮的古樸自然之氣質不謀而合。而在酒的銷售與儲藏容器上選擇了陶壇,陶壇的特殊結構能使空氣中的氧進入其中,促使酒完全氧化反應,而且,陶壇含有多種金屬離子,可以去雜增香,使酒的口味更加醇厚。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如何使上津古鎮這朵奇葩走出大山、走向世界是應著重思考的課題,做好上津古鎮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展示與商業旅游的結合是上津古鎮向外推介的重點。在保護上津古鎮原生態的基礎上,有意識地讓游客參與其中,以旅游消費帶動文化發展。把上津古城規劃定位為以生活居住和文化商業為其主要職能,以傳統商業服務和文化旅游為主導產業的古鎮。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靜態保護”和“活態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人類行為活動的動態性和傳承性,是一種活態的文化形式。這樣一種以過程和活動為對象的客體可以從靜態的保護及活態的傳承兩個方面進行,從而實現其保護與發展。“靜態保護”主要以影像、錄音的虛擬現實,全息投影科技載體為物化形式,轉化為一種可見的和可再生資源,即通過科技產品的形式來表現和再現的過程。此技術是以生活化復原手法,將群眾的創作情境與自身情境相融合,身臨其境地感受創作中所散發出來的文化底蘊,以達到共鳴效果。可復制性是變相地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本,這樣不僅能保持文化的傳播功能,緩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狀態。同時,讓受眾了解和認識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信息,形成一種平民化、大眾化傳播方式,有利于其保護和傳承。

例如,通過利用計算機制圖、人機交互、多媒體等數字技術手段將上津火龍工藝制作過程真實再現,通過視覺的展現和觀眾的交互,最終實現了解上津火龍工藝的目的,創造“上津火龍民俗博物館”文化機構,全面展示火龍歷史、制作工藝,并針對火龍燈會的表演進行數字化設計與創新,將其引進課堂,通過數字化技術交流互動,使學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傳統文化遺產,達到推廣和普及的目的,這為傳承“非遺”打下堅實的基礎。

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關鍵是保護傳承人。上津古鎮的“非遺”是存在于各民族之中的“活”的文化,絕不能脫離項目和傳承人這個傳承主體而獨立存在。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要以‘活態傳承’的方式來實現其可持續發展。”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四項主要計劃之一的“活著的人類財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著極高造詣的一類人)”目的是鼓勵各成員國給予他們官方承認,創造有利于“非遺”傳承工作的環境,積極改善傳承主體的工作生活條件,提高保護傳承人的積極性,將其所掌握的知識與記憶傳承后人,使得后繼有人。建立“上津非遺傳習所”等文化教育機構,這樣可以給上津人民提供一個交流學習的場所,同時也為鄂西北地區建設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基地,為“老少邊窮”等欠發達地區打造一個社會實驗基地,樹立借鑒文化遺產資源改造環境、脫貧致富的樣板。設立地方民俗傳承中心、地方戲曲表演教育傳承中心和地方鄉土文化教育中心等文化機構,可以突出上津古城在全國歷史人文版圖上的特色,將上津古城打造成為一個出秦入楚的“休閑旅游古驛站”。

五、結論

文化景觀類文化遺產作為近年新型遺產類型,已被廣泛認知。由于其本身的特點,使其在保護工作上也具有與一般文化遺產不同的特點,其特殊性在鄉土文化景觀遺產上則更為突出。概括而言,鄉土文化景觀遺產的保護工作,應做到如下三點:

1. 尊重自然,整體協調。生產性保護的核心,是對文化遺產開展全面保護工作。因此,在鄉土文化景觀遺產的保護過程中,應在全面保護其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環境的前提下,突出其景觀特色,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適度發展文化旅游、文化展示,土特產品開發。

2. 元素繼承和產業設計。生產性保護的特點在于將生產寓于保護當中,以活態保護替代靜態留存。因此,在鄉土文化景觀遺產的活態利用過程中,應對當地文化遺產進行甄選、提煉,概括出最具代表性的核心元素,并將其與現代設計產業相結合,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產業生產鏈條。

3. 概念推廣、綜合利用。在鄉土文化景觀的保護工作中,應結合具體的規劃和發展定位,綜合利用文化資源與自然景觀資源,做到“因地制宜,扎根鄉土,開發資源,綜合利用”的鄉土文化景觀遺產發展模式。以自然景觀為表現,鄉土文化為內涵,發展成極具特色的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展示區,體現遺產地獨特的自然風貌和傳統文化。

(作者單位:湖北美術學院)

參考文獻:

[1] 周益民、張昕:《文化遺產研究文集》, 北京藝術與科學電子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受之:《世界現代設計史》, 中國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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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本文是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礙,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國傳統文化豐富多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保護傳統藝術刻不容緩。近年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首次出現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而真正明確詳細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定義的,是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UNESCO)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其具體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則出現在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2]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概括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二是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并不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所能創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原始創造,或者是同一時代許多人共同創作而成, 加之后來的努力和改進, 才能達到今天極具飽滿和精華的技術狀態。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種通過某個民族不斷模仿而進行的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而產生的結果。

四是公權與私權兼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有著相似的無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勞動成果,而知識產權則是私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這些民俗、傳統常常表現為該民族所獨有,是一種群體性、地域性特征很明顯的“公有領域”,但這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種“集體私權”。[4]

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無形性,是知識財產的一種。就工藝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人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代人從前人的技藝中不斷學習而來的智力成果。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用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 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二)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障礙

1.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著作權法里,保護的僅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和風格。”我們從上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各項客體并不能完全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圍。

2.權利的性質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特征,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過程中,倘若以保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利于其繼續流傳;若采用保護公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又恐難以防止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質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

3.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獨創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幾代或十幾代人經過不斷模仿、學習而傳承下來的文化成果,首位創作人或許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學習的過程中也有不斷地創新和改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經歷了一個持續而緩慢的過程,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其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4.保護期限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21條、商標法第38條、專利法第42條均對作品、商標、專利的期限進行規定。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如果為其設定保護期限,就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甚至會造成斷層。

三、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多種形式散落在民間,明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和數量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要求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落實到地方,鄉鎮文化站作為最基層的文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排查統計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積極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各級(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地數據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依據。

(二)完善權利人認定標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從而成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道障礙。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通過傳承人的表達才能讓人們感受到它的存在,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傳承人的離世,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失去了遺產生存的環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終可能導致其滅絕。因此,要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先完善其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把權利主體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是指根據某群體、部落或社區的習慣法和做法,得到該群體、部落或社區人民認可,委托由其作為文化表現形式的監護人或保護人的群體、部落或社區或人群、或個人。[5]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性質,因此,在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時,依據具體情況,該權利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群體或組織,甚至是國家。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三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完善意見

1.專利模式

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第四類和第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包括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觀念( 如時間和空間觀念和宇宙觀) 、農業知識和實踐、生態知識和實踐、藥物知識和治療方法、航海知識和實踐等;第五類為傳統的手工藝,主要指世代相傳的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最適合專利保護模式。[6]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群體性,所以依據專利模式保護仍然存在難以新穎性和難以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第一,應當在完備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基礎上確定其新穎性;第二,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處,并提供證據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與該來源國或社區分享利益,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

2.著作權模式

著作權模式主要涵蓋《公約》中的第一類和第二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民間文藝。根據《公約》第2 條的規定,第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第二類為表演藝術,主要是指在文化群體的節慶或禮儀活動中的表演藝術,包括肢體語言、音樂、戲劇、木偶、歌舞等表現形式。以上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部分適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除外。[7]

對于著作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存在著權利的二元性特點,即區分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擁有者應該屬于一定區域內群體共同所有。財產權利是與精神權利相對應的,在實踐中,財產權利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將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某種形式具體表現出來以獲得財產;二是通過鄰接權的方式實現的。這樣便出現權利的享有者分離和權利主體不確定的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確立以權利代管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集中的管理,即無論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權利全權轉讓給權利代管機構,此機構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占權利,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甚至轉讓的權利,將所獲的收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分配給權利人。

3.商標權模式

商標權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群體特殊符號和標記。商標權保護模式具有很多優點,比如說成本低,可以提供一個能夠續展的保護期,更大的優勢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開發。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把一些特點的符號申請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這樣不僅能夠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以及特定品質,而且還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時不被歪曲、變形。

參考文獻: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11-01-01). 載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3] 田圣斌、藍楠、姜艷麗. 知識產權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會科學. 2008年第2期,第148頁.

[4] 張邦鋪. 知識產權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08年第6期,第78頁.

[5] 嚴永和. 民族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設計:評價與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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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913.4;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8)02-0068-06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每個民族歷代先輩奮斗和創造的歷史實錄,是一個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積淀,它所承載的是整個民族的文化記憶與文化精神。保護非物質文遺產有利于各民族獲取文化認同,維護文化,有利于民族國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權的滲透,在國際文化競爭中提升本國的文化競爭力。更重要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維護世界文化的平衡發展,保證人類文化發展的可延續性。所以,無論是為自身發展,還是為了全人類,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我們必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的不斷深入,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產業化運作模式的探討成為近年來國際、國內的一個熱點,同時也是爭議最多的一個話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進行產業化運作,產業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是弊大于利,還是利大于弊。爭論的雙方針鋒相對,注重經濟效益的一方高舉“發展是硬道理”的大旗,主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市場進行商品化開發利用,認為“文化遺產今后應向文化產業轉化,一旦形成品牌效應,將推動旅游業等產業的發展,這將是保護文化遺產的一條有效途徑。”[1]而強調原生態保護的一方則認為,產業化“不僅不能‘復興’一個崩解中的文化活體,反倒只能加速它的死亡。”[2]從而拒絕考慮任何產業化的合理方案。

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產業化運作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重新煥發了生機和活力。如獲得極大成功的大型原生態歌舞《云南映象》,不僅是舞臺藝術的積累和發展,還為我們開辟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現代產業化運作的成功模式。《云南映象》當中的舞蹈元素,都來自于云南民間,甚至70%的舞蹈演員都來自于田間地頭,《云南映象》的成功不僅讓我們領略到云南豐富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和旖旎迷人的自然風光,還讓我們看到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可以進入產業化運作,而且,產業化運作也是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手段。

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產業化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初衷發生偏離。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劉曉真曾撰文指出,當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尤其值得注意也非常可怕的是,很多地方把保護工作同經濟利益掛鉤,以文化產業的方式來制定政策,這就更加凸顯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資源的被動局面,更加偏離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初衷。

劉曉真指出:必須看到,在保護的熱潮之下,更多的行為是對文化資源的聚攏和利用。在經歷了幾十年間各種社會因素的沖刷之后,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生存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各種藝術樣式、精神內涵不同程度的喪失是顯而易見的。以民間歌舞為例,原本作為民俗組成部分的元素被獨立出來,被看作藝術的形式。舞臺藝術在向民間藝術學習之后,已經以非常強勢的姿態反過來影響民間歌舞的發展,其風情化和裝飾性深深改變了民間歌舞的本性。在這種狀況下,斷續留存下來的形式便成為關注的焦點,尤其體現在近些年來各種各樣的民間藝術比賽和會演活動中。在去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專場晚會”中,除了已經成為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4個品種以外,還有來自福建泉州的南音、河南少林寺的功夫、云南彝族的海菜腔、貴州的侗族大歌、山西左權民歌。幾年前就在央視歌手大賽中以海菜腔一舉成名的云南彝族姐弟和獲得全國十大歌王稱號的山西羊倌石占明,如今都已經是舞臺經驗老到的演員,歌聲依然是那個歌聲,但熟悉他們的觀眾已經能夠明顯感覺到其中缺失了初出茅廬時的鄉土氣質。因為舞臺,他們作為優秀民間藝人有了改變人生的際遇,而對于他們所承載的藝術形式來說,這也許恰恰就是一種損失。因此,對于民間文化藝術傳承人的心理和思想層面上的關注恐怕要比對藝術形式的關注更為重要。

還有一部分學者持一種折中的觀點。在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會議上,活態文化遺產如何在文化產業化的大潮中生存并保有其本身的特色也成為討論的焦點。專家吳露生認為:“活態文化遺產的傳承不同于博物館的保存。保護是在保存的基礎上發展傳承。現在一些產業化的操作方式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將這些傳統文化的東西導入了現代社會,一方面又因為經濟利益的驅動形成了一種建設性的破壞,讓這些東西失去了本色。”面對這種兩難的現狀,吳露生認為可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方式,“在保持這些傳統文化的基本因素的基礎上融入符合當代審美情趣的因素,這樣的保護才是真正的發展和傳承。譬如浙江長興的百葉龍,必須要是荷花龍并且有突變性,在保證這兩個基本因素后再做符合現代市場需求的創造,這樣就能起到一舉兩得的效果。”[3]

不可否認,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而言,現代產業化運作不見得是最好的選擇,但是,是否原生態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終極目標,還有待進一步商榷。產業化運作并非洪水猛獸,只要運用得當,相信一定能夠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途徑。本文旨在就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符號價值探討其進行產業化運作,以開發促保護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筆者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歸根結底,是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象征性,即其符號性增加與之相關的文化產品的附加價值。文化產品的附加價值的大小決定該產品的市場價值及其整個行業的整體競爭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備的獨特的符號價值為其進行產業化運作提供了可能。

符號價值與符號消費

20世紀6、70年代來以來,隨著現代化高新技術以及現代傳媒的飛速發展,傳統的以匱乏為特征的社會逐漸向商品過剩的社會轉變,人們的生活充滿了形形的商品,消費已經成為現代生活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消費社會。消費社會的新特征正在深刻地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改變著消費的內容與性質。許多研究者都認為,在消費社會中,商品已經不再承載著使用價值,或者說使用價值已經退居次要地位,讓位于商品的交換價值和符號價值。人們對商品的消費越來越多地表現在對其形象的消費上,更多地重視商品形象所帶來的情感體驗、文化聯想與幻覺。在人們的消費行為中,消費的性質日益與人的本性、文化和社會建構產生密切的關系。對于消費社會的商品符號研究比較有影響的有亨利?勒費弗爾、羅蘭?巴特、居伊?德波和讓?鮑德里亞,其中以鮑德里亞的理論最為著名。

1968年出版的《物體系》是鮑德里亞學術生涯的第一部著作,從此他“對消費社會中客體、符號、以及符碼提出了一系列激動人心的分析”[4]鮑德里亞深受當時的后結構主義和結構主義理論的影響。鮑德里亞認為,當代生活就是一個符號化的過程,物品只要被消費首先要成為符號,只有符號化的產品,例如為廣告所描繪,為媒體所推崇,為人們所理解,成為一種時尚,才能成為消費品。鮑德里亞提出四類商品邏輯:一、實際演算邏輯,即商品的使用價值;二、等同性邏輯,即商品的交換價值;三、模糊性邏輯,即商品的象征交換;四、差異性邏輯,即商品的符號價值。概括地說,就是商品具有兩面性:商品的“物的價值”,是由商品所具有的品質、功能等塑造出來的價值、它給消費者帶來有用性的價值;商品的“符號價值”,是由商品的品牌、設計、包裝、廣告以及企業形象等所塑造出來的價值,這些形成了商品的意象,并成為消費者感性的選擇對象,也就是其附加價值。與以往的經濟學從單一的“物的價值”側面把握商品不同,鮑德里亞的符號理論是在區分商品價值兩面性的基礎上重視“符號價值”的側面。“物的價值”逐漸退隱,“符號價值”日受矚目;物的“有用性”在商品、消費、廣告中被視為當然,而被生產、被消費、被傳播的愈來愈側重于物的“符號性”。

在鮑德里亞看來,消費社會已經被物所充滿,不僅如此,消費已經成為一種特殊的話語,成了一種神話。消費社會中唯一真正的實在,就是消費觀念的存在。鮑德里亞運用符號學理論從新的角度認識消費主義的特征。他認為,在消費體制的引導下,人們對物品的符號性的追求已經遠遠超過了對物品本身的功能性的需求,鮑德里亞注重對物品本質的認識,認為不能僅僅對物進行功能性的分析,需要把物從功能性認識中解放出來。“我們分析的對象不是只以功能決定的物品,也不是為分析之便而進行分類之物,而是人類究竟透過何種程序和物產生關聯,以及由此而來的人的行為及人際關系系統。”[5](P2)如此,鮑德里亞就從日常生活中的“物”進入到了“人的行為及人際關系系統。”這些批判理論的靈感追根溯源來自其老師亨利?列菲弗爾通過對日常生活的批判所形成的可能性命題和羅蘭?巴特的符號學理論。[6]但鮑德里亞發展出自己的一套有關物的理論,對物的消費理論進行了研究。他看到了物、人、符號的關系,從而引入了符號消費的概念。

傳統認為物之所以能被消費,不僅是因為其具有交換價值,更重要的是因為其具有功能價值,也就是具有使用價值;而鮑德里亞則認為消費不等于需要的滿足。“消費不是被動的吸收和占有,而是一種建立關系的主動模式。”[7](P22-223)他同時指出:“消費對象,并非物質性的物品和產品:它們只是需要和滿足的對象……財富的數量和需要的滿足,皆不足以定義消費的概念:它們只是一種事先的必要條件。消費并不是一種物質性的實踐,也不是‘豐產’的現象學,它的定義,不在于我們所消化的食物、不在于我們身上穿的衣服、不在于我們使用的汽車、也不在于影像和信息的口腔或視覺實質,而是在于,把所有以上這些元素組織為有表達意義的東西;它是一個虛擬的全體,其中所有的物品和信息,由這時開始,構成了……一種符號的系統化操控活動。”[8](P22-223)鮑德里亞又說:“要成為消費的對象,物品必須成為符號,也就是外在于一個它只作意義指涉的關系――因此它和這個具體關系之間,存有的是一種任意偶然的和不一致的關系,而它的合理一致性,也就是它的意義,來自于它和所有其他的符號-物之間,抽象而系統性的關系。這時,它便進行‘個性化’,或是進入系列之中,等等;它被消費――但被消費的不是它的物質性,而是它的差異性……”[9] (P22-223)“被消費的東西,永遠不是物品,而是關系本身――它既被指涉又是缺席,既被包括又被排除――在物品構成的系列中,自我消費的是關系的理念,而系列便是在呈現它。”[10](P224)

在鮑德里亞的符號消費世界里,消費的前提是物必須成為符號,符號體現了物品消費中的人際關系以及差異性。而消費對象不能從任何具體的需求之類的概念出發予以理解,而只能從不斷變動的符號象征關系中做出解釋。這種變換不定的符號象征體系具有一種永無止境的激發人們消費欲望的能量。正是由于消費對象所具有的象征意義,使人們對消費對象的使用價值的需求轉換為“為欲望而欲望”的需求,從而,過去意義上為滿足需要的消費轉變為為滿足消費欲望的消費,亦即對欲望本身的消費。[11]

符號價值――文化產業發展的內驅力

眾所周知,文化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科學技術、傳媒的飛速發展, 但是,當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不能使文化產品在其生產技術上達到明顯的差別時,文化產品的符號價值就開始在文化產業的生產中占據核心地位,成為影響文化產業發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這也是近年來內容產業、創意產業崛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現代文化產業是在19世紀科學技術大發展,并在生產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近代科學發明中的聲、光、電技術在文化生產領域的應用,直接催生了現代文化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早在2000多年前,光學成像現象已被發現,文藝復興時期達?芬奇對這一現象作過深入研究,1825年至1829年,法國人尼埃普瑟和達蓋爾發明并不斷完善攝影技術,到了19世紀90年代,以光學成像為基礎的攝影技術與電學技術相結合,引發了電影的誕生。自英國工業革命以來,歐美崇尚科學技術之風盛行,這種風氣鼓勵人們在各行各業中開展應用新技術的探索,新技術在電影,廣播和音樂唱片業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戰后,以影像技術與無線通訊技術相結合為基礎的電視機的發明,使電視工業迅速崛起。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科學技術在生產領域尤其是文化生產領域的廣泛應用在時間上和空間上較以往任何歷史時期都更為迅速,從而造成了新型文化產業的大量涌現和文化產業形態變化周期的日益縮短。

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在不斷擴大文化產業生產規模的同時,也在不斷改變著文化產業的內部結構。內容產業在其所涵蓋的行業,與傳統意義上使用的文化產業概念具有相當部分的重疊,但內容產業這一概念突出了這一產業以數字技術應用為基礎的技術特征,即當數字技術使文化生產、傳播能力得以空前提高,并能同時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個性化、小批量的需求時,媒介技術已經具備了無所不能的潛力,而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以注重文化產品的符號價值的生產為主要目標的內容生產的重要性逐漸擺脫了媒介技術的制約,突顯出其核心的地位。同樣,創意產業的形成和其概念的提出也具有類似的特點。文化產業與一般制造業一樣,其產品都可以大批量復制。當文化產業的生產能力因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而不斷提高,即產品的復制變得十分容易時,產品及其內容的創新性就變得尤其重要,即其獨特的符號價值要求在文化產業的生產中占據核心地位。同時,新技術的應用促使文化要素與生產中的其他要素如工藝、營銷、管理等發生融合,從而使注重符號生產的創意活動不僅在文化生產中占據主導地位,而且在所有生產領域都變得必不可少。事實上,以生產符號價值為主要目標的創意生產活動已經遍布科技和文化領域。因此,創意產業概念在其內涵和外延上都超越了文化產業。

商品的符號價值的凸顯以及符合消費的盛行正在成為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內驅力,使文化產業在經濟的持續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文化產業具有不同于一般產業的產業特征,文化產業所生產出的文化產品雖然有其物質化的載體,但其所體現的真正價值是其內涵的精神內容,即符號價值,由于這種符號價值具有虛擬性和符號特征,所以決定了這種虛擬性和符號特征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移、嫁接或附加到任何實用商品之上,成為某種實用商品的造型、工藝、品牌等產品差異性的標識。而且,文化產業在現代技術條件下,由于其復制生產能力已經不足以體現文化產品的示差性,所以產品的價值增值就集中體現在其符號價值的生產,即內容的原創性上,而這一生產特點與生產制造中的研究開發的特點相一致。文化產業在符號價值的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生產資源,不同于物質生產所消耗的物質資源,它是具有重復使用和自我再生能力的文化資源,同時文化生產又可以通過不斷開發生產新的文化生產資源,來擴大生產范圍和規模,從而使文化產業體現出強盛和持久的產業生命力。

不僅于此,文化產品的符號價值與符號消費的日益盛行也使文化產業具有強大的吸附能力。文化產業在新技術發展的支撐下,通過在產業邊界上與其他產業相融合形成新的文化生產行業來擴大整個產業的規模。如電視機的誕生使電視這一媒體能夠融合報刊的新聞功能和電影、演藝業的娛樂表演功能進而形成電視傳媒業,但電視傳媒并沒有取代傳統的報刊、電影和演藝業;網絡媒體的出現同樣如此,網絡數字傳播技術使網絡媒體具有了通訊、新聞、出版、娛樂、游戲等多媒體功能,但它并沒有取代其他原有分立的通訊、新聞、出版、娛樂、游戲行業。文化產業的這一產業特點使其具有自我擴張和融合其他產業的能力,在符號價值生產的驅動下,文化產業已經成為整合和帶動其他產業快速發展的主導產業。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符號價值是其進行產業化運作的基礎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代先民創造的極其豐富和珍貴的文化財富,是一個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個性特征以及凝聚力與親和力的重要載體。它所包含的口傳作品、民族語言、民間表演藝術、風俗禮儀節慶、美術音樂及樂器和傳統手工藝技能等等無不凝聚著人類文化記憶的點點滴滴。這些文化記憶由于年代的久遠、時事的變遷、以及其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與其最初的形態已經相去甚遠,我們今天所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趨于符號化了。換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化“活的記憶”,所呈現出的是各種文化符號的活態聚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很大程度上是對這些文化符號的保護與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蘊含著豐富的文化符號。如民間節日,民間節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內容集中體現了民族的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費傳統,其中以節日飲食傳統最為鮮明。幾乎每一個傳統節日都有特定的節日食品,人們甚至直接用食品名稱稱呼節日。正月初一,北方餃子,南方年糕,餃子與年糕既是節日美食,又都飽含民俗寓意,餃子諧音“交子”,象征著新年舊年在午夜子時的交替,年糕是南方年節祭祖與饋贈的節日食品,年糕諧音“年高”,意味著人們生活質量“年年高”。正月十五的元宵,二月二的龍鱗餅,三月三的薺菜煮雞蛋,寒食清明的清明團子,四月浴佛節的緣豆,五月端午節的粽子,七月七的巧果,八月中秋的月餅,九月重陽節的重陽糕,臘月初八的臘八粥,年三十的團圓飯。人們在節日中注重飲食生活,固然反映出物質匱乏的時代人們對物質生活的周期性的滿足與享受,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這也是中國人處理天人關系與社會關系的一種特殊表達方式,節日食品在傳統社會首先是獻給神靈(包括祖先)的祭品,其次才是家庭共享的節日美食。以飲食親宗族兄弟是自古以來的禮儀,《禮記?禮運》曾經說過:“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節日食品在節日不僅是物質產品,同時又是文化創造物,如端午粽子、中秋月餅等,每一節日食品都負載著深厚的民俗情感,圍繞著節日食品形成的豐富的民俗傳說,數不勝數。節日食品不單是節日美味,更多的是一種心情的表達。節日食品的獻祭、饋送與集體分享往往還伴隨著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如端午節的賽龍舟,正月十五的燈會,清明的祭掃,七夕的乞巧,中秋的賞月,重陽的登高等,構成了中國節日物質與精神生活的重要傳統。[12]再如少數民族的民間服飾,白族婦女背小孩用的背被的圖案和花式可以說寄托了母親最善良的愛和最富智慧的設計。主體部分的花與蕊相互對映組裝成魚的造型;散落在周圍各種各樣的小鳥和花朵代表著幸福與歡樂;小老鼠和石榴、仙桃暗喻繁殖能力的旺盛與長壽;當我們把圖案拆開打散后又會發現:由蓮藕延續的復數荷花組成了一個又一個銅錢的樣式;在每一個荷花中心(單元與單元交接處)都鑲嵌一顆銀白色的綴子,蓮藕延續不斷的必然結果就是“多子”,從而滿足了勞動人民純樸的愿望“多福”。這一系列綜合的表現形式充分表達和濃縮了千百年來中國傳統的思想觀念――福、祿、壽、喜。納西族背帶上的圖案也采用借物喻意的表現手法,她們將“阿哩哩”這種常見的象征團結友愛的手拉手、肩并肩的民族舞的形象圖案化,概括成為洗練的裝飾符號繡在背帶的第一層,之后依次是正反形狀的蝴蝶、當地盛產的茶花、祝福的壽字、串枝蓮、山的形象、以及盆栽紋等……,這些高度歸納簡化出來的藝術形象,古樸淡雅、清新宜人,在對稱的圖飾中我們能體會到一種成熟和含蓄的美感。[13]……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蘊含的文化符號遠遠不止于此,這些文化符號都可以成為發展文化產業的文化資源,利用各類傳統節日可以發展旅游業,各種民間戲曲可以進入演出市場,實行產業化運作,各種民間服飾中的民族元素可以進入紡織業,提升我國紡織產品的競爭力……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豐富的文化符號引入產業化,在為文化產品增加附加的符號價值的同時,也能更好地宣傳、發展和保護這些文化符號,從而達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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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之惑”[N]. 社會文化周刊,2006-02-23,/readnews.asp?newsid=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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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馬克?波斯特著, 范靜曄譯. 第二媒介時代[M]. 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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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K8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但隨著歷史的演進,不少文物因各種原因已不復存在。為實現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使更多的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 ,尤溪縣將按“十二五”規劃要求提升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0處,年文化修繕經費達50萬元以上,以提高尤溪縣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工作開展情況

(一)落實文物普查,夯實基礎工作

1958年,為響應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查工作”,尤溪縣開展了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這個時期因工作剛起步,專業人才缺乏,只發現了3處古文化遺址。

1982年,尤溪縣開展了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從1月11日起,歷時10個月,普查15個鄉鎮、179個大隊、251個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遺址39處、古建筑45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隊橋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發現的明刻本《紫陽朱氏建安譜》以及1983年后縣境內發現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時期的壁畫墓葬。

2007年4月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這次全國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結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更好地保護文物。

歷經三次文物普查,尤溪縣共有文物保護單位54處,其中,國家級歷史文化名村1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點691處,其中復查111處,新發現580處。

(二)加大監管力度,開展文物修繕

其一,加大監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組分別與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并配齊文物安全管理員,堅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視制度,重點在汛期、春節期間對全縣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編撰了《尤溪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手冊》和《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宣傳單下發至各有關部門與單位,明確職責,規范管理,確保文保單位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無安全事故發生。

其二,推進文物修繕工作,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級文物單位修繕審批辦法》等10多項文物保護制度,責任部門及時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況和修繕計劃,對于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設,文物部門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真進行程序監督和業務指導。同時編制尤溪縣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報發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備案,共同加強保護,也為有效納入全縣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組還十分注重文物的保護工作,特別是對重大的建設工程,普查小組調整工作思路主動介入,2009年,在城關鎮秀村自然村的車輛檢測中心建設工地處發現了北宋張秉義夫婦合葬墓,該墓葬體量大、墓制規格高,與尤溪縣原有發現的壁畫墓十分相似,對墓葬的保護具有一定的考古價值。為此,普查小組及時將此情況上報縣領導,引起了縣領導高度重視并對該墓葬的保護做出指示,將墓葬列入縣文物保護。此外,在普查中,還對可移動文物進行關注,2008年,在西濱鎮調查中發現了清代“點錢板”,它的發現對研究該區域的經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同時也引起了海內外媒體、學者關注。

(三)加強宣傳展示,營造良好氛圍

結合尤溪縣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進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尤溪縣有著千年悠久歷史,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革命遺跡等舊址多,為繼承優秀文化傳統,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延續尤溪深厚文脈,尤溪縣通過多種形式的工作對文化遺產保護進行有力宣傳,為滿足廣大群眾參觀需求,縣政府合理開發朱子文化資源,調整和改造博物館展廳,采用高新技術,豐富展示內容;舉辦各種大型圖片展覽,宣傳展示、文藝演出等活動有聲有色地開展,為千年古縣的歷史積淀及文化宣傳奠定了基礎;同時,良好展示了尤溪縣的民風民俗,推動了精神文明建設,形成了政府重視、民間響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有序,文化遺產的繼承和保護措施得當,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一) 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單位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使得文物保護缺乏整體規劃。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和古跡無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導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二)專門保護機構及專業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匱乏

由于文化遺產保護涉及的專業性強,目前尤溪縣專業文物保護機構較缺乏,具有專業素養的文物執法工作人員較少。現有的工作人員缺乏全面精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各鄉鎮文物保護工作人員身兼數職,精力分散,難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護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不夠完善

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各部門、各單位大力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根據市政府和上級文物部門的要求,全縣文化遺產的組織協調、統籌管理都需要科學完善的工作機制提供平臺,目前尤溪縣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機制和制度還有待完善。

(四)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項金費相對不足

目前,尤溪縣有1個國家級、6個省級、47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結合尤溪縣文物項目現實情況,文物修繕、管理、安防等保證工作深入開展的專項經費投入相對不足,影響到專項工作的進度和深度。

三、對開展尤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建議

(一)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提高文物保護技術水平

要不斷增強文物單位的保護意識,盡快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舉措;充分發揮文物單位的主動性,建立一套全面規范的文物保護監管體系,對文物進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資料搜集、建檔立卡、數據錄入、圖形繪制、申報審批、展示展覽等工作流程及細則;文物單位要提高規劃保護水平,結合區域特點,將歷史保護建筑、重點歷史文物保護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建立嚴格的跟蹤管理標準,定期勘察維護,及時掌握信息。

(二)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職業素質

一要建立人才引進機制,打開用人渠道,從社會、高校、科學院等多方引進文物保護工作專業人才,充實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二要建立好專業管理人員信息檔案,將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納入編制,在各鄉鎮設置文物保護專職管理人員。三要對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工作培訓,對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培訓指導,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員責任督查制,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鄉鎮文化活動中心考核體系。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學習情況,全面考核管理人員各項工作指標完成情況,打造一支職業素養高、專業技能強的優秀管理團隊,共同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規范化管理

隨著文化遺產工作不斷推進,一些舊的、不適合形勢發展的工作機制應有所變革,要適應社會的發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現實發展的工作機制和模式。一是繼續完善和健全文物保護機制,進一步收集和梳理重點歷史保護區、歷史保護文物的歷史發展資料,做好電子信息化錄入和網絡建設,開展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對縣內歷史保護建筑的綜合性修繕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例會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規范項目申報、審批論證、資金使用等流程,對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管理、傳承基地及傳承人工作室的建設等應有明確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委員例會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團隊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咨詢,針對棘手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共同商討解決辦法,提高工作完成質量。

(四)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做好組織保障

《文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 隨著文物保護工作的不斷推進和深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項目也隨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財政經費的落實工作。可以設立文化遺產保護專項工作基金,應當確立好財政劃撥專項保護經費的口徑,建立市、縣、鄉鎮三級財政支持體系,由文化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專門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經費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可以適當增加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申請,針對國家級、市級和縣級三個層面的重點項目和特別項目應投入相應的專項保護經費,力爭提高重點文物的保護補貼和修繕維護費,多渠道滿足保護需求。

(五)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擴大社會影響

《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提到,要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一要運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傳和交流平臺,廣泛深入開展《文物保護法》的執法宣傳和教育,使文物保護工作人員和普通民眾認識到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文物保護意識,重視傳承和發揚我國深厚的文化瑰寶,弘揚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積極扶植各鄉鎮、各部門的宣傳展示工作,加強區域交流,開展各種互動交流和研討活動,互相學習工作經驗和方法,取長補短,把保護工作推向深處。三要做好愛國主義教育工作,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通過“館校共建、館館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內涵,做到“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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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9)05-0049-0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一種整體論思想,不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視為一個綜合的整體,而且提出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環境。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締約國竭力采取種種必要的手段,以便“促進對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進行保護的教育。”《伊斯坦布爾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堅決行動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表現和傳播的環境。”劉魁立先生則提出“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有一個整體性的原則。從整體上加以認識,在整體上進行關注和保護。”并指出這一整體性原則包括:“既要保護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護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視文化的‘過去時’形態,也要關注它的‘現時’形態和發展;既要重視文化的價值觀及其產生的背景和環境,又要整合和協調各方面的關系及其利益訴求;還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價值認同和文化認同等。這是做好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和搶救工作的重要保證。”“劉先生的觀點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給我們很大的啟發。此后,伴隨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逐步推進,整體性保護理念逐漸被廣泛接受,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中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有關這一理念的來龍去脈以及其具體所指仍有必要進一步梳理和闡釋,下文試詳論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是人類保護文化遺產的一次巨大飛躍,是對過去只局限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修正與補充。后出轉精,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護文化遺產的所有經驗。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是積極借鑒學術研究和人類遺產保護實踐經驗的結果,既吸收了人類學、民俗學的學術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繼承了人類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有益經驗。筆者認為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整體性特征,吸收人類學、民俗學等學科的“整體論”思想,并借鑒人類此前保護文化遺產的有益經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應該是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相關環境和人這三項要素,從歷時性和共時性(時間向度和空間維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綜合、立體、系統性保護。具體來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首先是對一個個具體文化表現形式的完整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顯著特性則是活態流變性,它本質上是條流動的文化“河”,是過去的記憶、現在的實錄和未來的表征,反映的是人類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創造力。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像保護物質類文化遺產那樣簡單的采取博物館和檔案館的收藏、記錄式保護,不能將文化傳統固定在既有時態上,割裂它的發展和流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人為“化石化”,而應該既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變遷,又關注其現時狀態,同時還著眼于其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從時間向度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歷史內涵、現時狀態和未來發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蘊含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承載著廣大民眾積蘊已久的情感需求和價值觀念,通常表現為一種過程或活動,由多道工序或多種形式共同構成,這就決定了其內涵的豐富和構成的復雜性,需要我們審慎地從歷時性和共時性的多重維度全面、系統地對其進行完整保護。以“一口敘說千古事,雙手對舞百萬兵”的皮影藝術的保護為例,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皮影藝術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內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藝、皮影戲的演出道具、演出劇本、音樂的伴奏、演員的表演藝術(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藝)以及與觀眾的現場互動等多個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會直接影響皮影藝術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們對皮影藝術的保護也應是既從時間上關注其演變規律與文化內涵,又從結構上對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護。

對具體的文化表現形式進行完整保護是我們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基礎,這對于我國目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尤有意義。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在已經公布了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初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名錄體系。建立保護名錄只是我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第一步,接下來就需要對進入名錄體系的一個個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有效保護,激發其可持續發展的活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具體項目進行具體分析,既重視其時間向度上的歷史內涵和演變規律,又關注其空間維度上各個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復雜性,既不割裂其發展和流變,也不人為將其復雜存在過程簡單化和平面化。唯有將一個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細胞保護完整,我們才談得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個龐大肌體的良好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是對彼此關聯的多種遺產類型的完整保護

劉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常重要的特點就在于它的發生和構成中的混元性、現實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多種文化表現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難以截然分開,而且還常與物質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有著密切的關聯。民間舞蹈既離不開音樂的伴奏,又大多與特定的民俗、禮儀相關;很多民歌同時也是人們生產、生活知識、民間傳說等內容的表現;傳統手工技藝表現的題材也許正是流傳千年的民間故事與傳說;少林武術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環境;梁祝傳說也伴隨著梁祝冢、梁祝讀書臺、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質遺存。因此,我們不能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法而在保護中同樣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人為分割進行單獨保護,而應該充分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對之實施共同保護。如此既可以避免單獨保護導致的人為割裂或重復工作,也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上達到完整保護的效果。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的優秀文化整體的全局保護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優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結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保護我們的優秀文化傳統,守護我們共有的精神家園。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作為一項積極有效的保護措施,名錄的設立對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升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熱愛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體性保護理念可以作為一種認識論和方法論為我們提供整體的思維和方法,可以有效幫助我們避免狹隘的目光而獲得寬廣的思路,從時間和空間的立體角度,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立足全局,通盤考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的保護和未來的發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類學家堅持用整體論思想來觀察人類社會文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對人類科學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影響深遠。我們也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作為―個重要的原則來指導我們的思考和具體工作。也許我們可以將人類學家的自省反過來說:整體性保護理念雖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涉及內容廣泛,然而絕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據保護對象的主次不同和輕重緩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反對單一、平面、孤立、機械的保護方式,強調綜合、系統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相關的環境和人進行共同保護。這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件內容復雜、牽涉頗廣的工程,然而這絕不等同于我們的保護是面面俱到、無所不包。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絕不是囊括宇宙,照臨八方,涵蓋自然和社會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沒有必要做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只是盡可能全面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對其產生影響的因素加以考察,區分輕重緩急,從中找出最需保護的方面進行重點保護。我們要堅持一種主次分明的辯證整體觀,唯有如此,我們才不至于茫然無從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盡可能使保護效果接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不是僵化保護,而是發展中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希望從時間向度上全面考察保護對象的過去、現在和未來,這不是提倡重新恢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歷史,更不主張全盤復古,一味將過去的奉為珍寶。我們珍愛傳統節日,專家學者也不斷呼吁要挖掘傳統節日豐富的文化內涵,但這并不意味著有必要將有史以來所有的傳統與活動重新演練一遍。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節日的很多習俗已逐漸喪失其功能意義,轉而在符號意味和娛樂性上有所強化。由此,民俗學家提出傳統節日要進行適應現代生活的繼承與革新,要具有足夠強的現代性;提議政府和民間可以創新過端午節的活動方式,可以通過開展多種多樣的活動,來激發人們對端午節以及過節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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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些代表著我們優秀文化傳統的民間藝術并沒有進入我們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會強勢主流文化的邊緣。在各民族發展歷史中植根最深、影響最廣,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體現。它們通過神話、傳說、故事和史詩形式記錄著一個民族的喜怒哀樂和愛憎好惡,并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精華。文化形態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會和環境,就會開始慢慢地走向變異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間文化因為人口增長、城市擴張、環境污染、圈地運動、生活習性、甚至自然災害、戰爭等多種綜合因素的影響,日漸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風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一位社會學家曾說:“一個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人類的感情,包含著難以言傳的意義和不可估量的價值。它不僅是民族文化的瑰寶,更是世界聞名的財富”。所以,筆者認為:不同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了多姿多彩的人類文明,衛護共同的文化瑰寶是全人類的責任和義務。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4年通過決議,設定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國度性榮譽,在2003年10月,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對語言、歌曲、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必要規定。在探討“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時,現在一般都要將其與“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聯系起來,比如民間文化藝術:昆曲、剪紙、風箏、印染、雕刻、刺繡、藍印花布等。《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的界定要比我們一般理解的寬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間聯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質空間,如過去的皇城、廟宇和山。故宮是文化遺產,那么朝拜儀式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部分。還有人類生活中社會實踐的各種不同方式,只要它是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一代一代傳播下來的,都可以被納入進來,所以它的范圍很廣泛。當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涉及到人和人的行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慮和道德限定。有些儀式和習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動物保護組織所批評。傳統中藥里的一些工藝比如使用虎骨、熊膽等,也是受到廣泛批評的。所以在進行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首先進行清點,列出急需搶救的重點和有重要代表意義的遺產項目,建立由專家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組織(或稱保護委員會),評審有關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協調有關工作。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第一項措施:摸清家底,是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草案》里,已提出保護工作的三個步驟,即設立“清單、目錄、寶藏名錄”。具體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個清單,把本區域內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進去,這個清單要報上一級教科文組織和保護委員會,最高層次是國際委員會。二是上一級保護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通過評審篩選,對名單中所涉及的具有較高價值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特別的幫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脅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將一些有代表性的項目納入《公約》的保護體系,編制寶藏名錄。通過以上“清單、目錄、寶藏名錄”三個基礎性工作,建立規范的保護機制,以此保證有適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護人類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推動所在區域的政府和全體人民的關注和重視。

第二項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須培育“根系”,這個“根系”就是學生,特別是大學生

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農耕文明之國,幾千年的文化連綿不斷,許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時期通過積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態、疊層和變體。當今的學生們、特別是高校大學生們尚未來得及讀它、了解它、研究它時,它們中的許多就已經消失了。這些民間的“瑰寶”一經消失,我們就不知道自己從哪里來,往哪里去,社會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們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們這個時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線和感情底線,大學生應承擔義不容辭的歷史職責。主要做法有:一是將民間美術作為人類文化遺產正式列入大學藝術教育,舉辦多層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二是高校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當作一個學科建設;三是高校作為大學生專業與綜合技能的培養主陣地,積極參與作為文化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肩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培養的責任;四是打破單一文本、學院式的學術模式,走進文化遺產地進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間收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參與社會實踐。據悉,中央美術學院、南京大學等少數幾所大學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等相類似的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式編入大學教育,填補了民間藝術認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項措施:改善區域環境,對經濟落后地區,應特別注意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與扶貧相結合

旅游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主要的、較好的方式,這是各地區范圍內的一個普遍做法。但在開發過程中,我們既要努力使居民從旅游開發中受益,還要盡量使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受影響,讓當地的傳統習俗完整的傳承下去。由于大多數文物古跡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地都處于偏僻貧困的農村地區,因此有關部門應注意協調,把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扶貧項目結合起來,政府提供直接經濟援助,組織專門的知識技能培訓,使居民能夠盡快地適應自己的新角色、新環境。吸收當地居民參加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通過多種措施使當地貧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項措施:在群眾文化活動中,注重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主體的培育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我們應當樹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眾文化傳承的自發性、自主性和文化個性,為群文活動的蓬勃發展提供廣闊的舞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傳承,不僅是一種被長期忽視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進入主流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態文化存在的認識過程,是人性發現和理性傳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過程。民眾主體的培育,群文活動的參與,民間藝術的表現,是民間“瑰寶”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間文化的普查機制。普查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間文化的檔案,在立法中將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規范,包括政府的責任、公民的義務、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間文化重點保護和傳承機制。這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核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或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給與重點保護和重點搶救,培養傳承人。在立法時,明確認定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標準,政府公布遺產名錄,并指定遺產保護者的方法,即保護者享有的相應權利和榮譽,負有的義務等。

三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與開發機制。鑒于民族民間文化多產生于民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整理者、改編者、使用者濫用民族民間文化,侵害產生該民族民間文化表現形式的群體的精神和物質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因此,立法應明確,主體不確定的民族民間文化作品、智力成果應該歸屬于產生它的群體乃至國家。若有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使用,應有不同的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同時對于國家相關法規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間絕技的傳承方式、范圍均應予以限制,對于經審批允許改編、整理者,必須尊重原群體的精神、利益、權利,對于被認定為某地區甚至國家極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內部的權利主體是否明確,但其地區或國家可以限制其境外買斷著作權。

四是文化生態保護機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比較完整的地區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原生態地保護在其所屬地區環境中,使之成為“活文化”,不失為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立法中應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方式,以及保護區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破壞文化生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保障機制。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學有效的落實,必須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包括經費、機構、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專家咨詢機構等,同時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全國性的或跨區域的民族民間文化重大項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組織對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專項保護,培育傳承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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