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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1-25 04: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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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論文

篇(1)

世界眾多國家或地區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將其納入本國監管體系的發展與實踐,恰好與我國民間金融的嚴苛管制形成強烈的反差。這種嚴格的管制引發了國家調制權力與民間自治權利的內在緊張,造成了金融體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經濟體制的快速發展,要想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優化,加速非國有制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進行重構與反思,筆者認為重構的關鍵在于如何規范、疏導民間金融,讓其陽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強法律監管,盡快確定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確對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規則”,包括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融資雙方真實確認的高利率行為的司法邊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監測、確立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創立民間金融市場準入制度、交易活動監管制度和市場退市制度,從而使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以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民間金融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盡管國內外學者對民間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對民間金融的內涵和外延界定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觀點。目前學界對民間金融的認識,大部分學者贊同從法律層面及金融監管的角度來界定,將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和規范、處在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民間金融,也稱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將民間金融定義為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信貸活動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銀行也認為,民間金融是沒有被金融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國內多數學者也以資金活動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或是否具有監管性為標準進行界定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

筆者認為,所謂民間金融,就是相對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經過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未被納入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系統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合會、地下錢莊、社會集資等形式。而根據民間金融的形式是否觸犯現有法律,民間金融又可具體劃分為非正規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和活動是在正規金融范疇之外,其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不受法律保護、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非法金融盡管與非正規金融有相似之處,但根本區別在于其行為與形式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所禁止的,如洗錢、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金融傳銷等。

二、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間金融以其交易方式靈活、手續簡便、運作高效等特點決定它具有強大活力,能夠較好的適應市場經濟,它的發展壯大既能起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說是在我國正規金融覆蓋不足而缺位狀態下,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有益補充。民間金融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監管缺位,導致民間金融基本上處于無人審批、無人管理、無人監督的“三無”狀態,企業的經濟實力、集資用途和償債能力無人進行審批把關,公眾對社會集資的風險無法準確判斷,使得民間金融往往游離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帶。民間金融的異化發展不僅加大了民企借貸成本,擾亂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的潛在金融風險,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對民間金融既不能簡單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無限制發展,應該密切關注,采取“疏堵并舉、疏導為主”的治理策略,加強法律監管,區別對待。對于非正規金融,政府應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轉化。對于非法金融,如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以及民間違規融資等一系列存在風險隱患的民間金融活動,政府應嚴厲打擊,建立懲罰機制,從而威懾這類非法民間金融行為。對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應當嚴格治理、規范引導,使其向正規金融方向轉變。

面對近幾年溫州及其它地區民營企業主因資金鏈條斷裂而引發的“跑路”、“跳樓”事件,政府也意識到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關負責人也多次就國內民間金融的發展表示,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有益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引導、鼓勵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此次表態成了央行放寬民間借貸經營限制的一個重要信號。筆者認為,對民間金融在確認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時,更需要加強法律監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強高效規范的法律監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準確掌握資金流動信息,改變借貸雙方不對稱的信息狀況,有效開展金融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良性發展;另一方面,能使有關部門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對以通過民間借貸形式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目的的行為要嚴厲打擊。最終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減少民間借貸交易風險,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三、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法律監管缺位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這一龐大的市場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加以保護。從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來看:《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中,只對民間金融做了簡單概括性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幾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間金融的專門性規定??梢?,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尚沒有一部專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致使民間金融處于一種“無法管”的真空狀態。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缺位、法律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內容不清晰、監管模式混亂、監管手段簡單落后等,導致民間金融自由發展,沒事則無人管,出事則是嚴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嚴重滯后經濟發展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關于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及《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指導思想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國務院在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將“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和相關活動,都被列為非法行為,并嚴格加以取締。正因法律制度設計的矛盾、沖突,致使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行為法律界限模糊、難以區分,政府一直將民間金融視為非法,在法律也不確認其合法地位,也沒有一套規范和約束其運行的制度。然而,民間金融的存在,使得廣大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滿足,一定程度上糾正了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問題,為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資渠道,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梢?,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已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三)監管主體缺位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為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協助,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而《中國人民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則將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權限賦予了銀監會,由銀監會負責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但如何對社會集資進行審批及其審批的標準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可見,我國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呈多元化且監管職能不明,導致實質監督主體模糊,日常監管實際上處于真空狀態。因此,我國民間金融有效的監管必須要有明確的主體,否則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發生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使監管變得混亂,甚至直接對監管對象造成影響。

(四)監管措施單一且手段強硬

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整體的安全,我國長期實施嚴格的金融管制。從現行一系列有關民間金融管制的行政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來看,政府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嚴厲的態度,實行以行政監管為主輔以泛化而嚴峻的刑罰的管制模式:輕者,行政取締;重者,嚴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由于監管措施單一、手段強硬,而且缺乏對民間金融組織的治理結構、交易活動、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監管措施,嚴重限制了民間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間、壓制民間信貸市場的發展、阻礙了民營企業經濟的前進步伐。

四、民間金融法律監管的路徑選擇

(一)構建完善統一的民間金融法律體系

1.制定專門法律確立民間金融合法地位

從民間金融的發展態勢和在經濟社會中的積極作用來看,國家及相關部門應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滯后條款,盡快制定適應民間金融發展的法律制度,如出臺《民間融資法》、《放貸人條例》等,從法律上對民間金融主體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投向范圍、利率水平、違法責任等方面加以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經營與違法經營的標準,打擊“黑色金融”,劃清與“灰色金融”的界限,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修訂現有的民間融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民間金融的規定比較零散、原則、相沖突且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的現狀,一方面是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融資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做一定的修訂,以便建立統一規范的民間融資法律體系。因此,就需要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民間金融的管理職責、明確銀監會對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取締等職責。人民銀行從宏觀上把握銀行融資、民間融資及其它形式融資的比例與規模,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發展動向、規模、特點、風險提示等,從而使公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對未經批準的社會集資應密切關注。合理認定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協作,予以堅決打擊和取締等,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合規地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二)構建多層級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應當明確規定民間金融交易的監管機構,明確監管主體的監管職權和監管程序。但我國長期對民間金融采取高強度壓制政策,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建立系統和完善的監管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體系的構建應當以行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為主,以政府和司法監管為輔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民間金融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規章規范協會成員的行為,通過登記備案制度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采集交易信息,為社會公眾及時披露真實的市場信息等以便發揮了金融市場自我調節的功能;地方銀監局通過對行業協會的監管或制定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實現對民間金融機構的間接監;法院通過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制定的自律性規章、審查民間金融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監管措施等保護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這樣既能保證民間金融的參與者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適當采取政府監管避免自律組織的行業利益保護以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且使行業協會在受到國家權力制約的同時又能有效的制約國家權力,以便促進民間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

(三)構建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監管制度

1.建立市場準入制度

國外民間資本之所以較我國活躍,重要原因是它們進入金融市場門檻低且靈活多樣。針對我國目前審批難、監管嚴的投資環境,降低門檻是疏導民間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當民間金融融資有正當、合法途徑并能為投資者帶來的回報,投資者就不會追逐高額利潤鋌而走險。對此,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最大限度擴展、釋放新型民間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積極組建和發展合規民間金融機構進程中,應當堅持合理定位原則和審慎推進原則,金融監管當局應對民間金融組織形式的準入、開業登記和業務范圍的限制、股東資格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能力與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一定標準的民間金融組織,原則上可頒發經營許可證,積極扶持,盡量為其發展提供一種寬松、規范、開放的制度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減少由權力所引發的監管層的尋租行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營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2.建立交易活動監管制度

由于我國現有的民間金融具有隱蔽性、盲目性、非規范性等特點,必然存在不同的風險隱患,為防止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民間金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筆者認為,民間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通過制定本行業規范統一的民間借貸標準合同,為民間金融交易雙方提供統一的、操作性強的契約文書范本或憑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旨在減少交易風險;通過建立民間金融交易強制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信息公開,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法制環境,保證了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3.建立市場退出機制

為了發揮金融市場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作用,我國在構建民間金融的市場準入制度同時也應建立完善的民間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以避免其給經濟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就亟需建立一套相關的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專門的民間金融組織破產條款,如通過建立民間金融破產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對問題金融機構及早隔離,通過建立并購、撤銷、破產的退市模式,并對其適用的原因和條件加以規定;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提高市場主體對民間金融機構的信心,加強對存款人的利益。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間金融在支撐我國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正規金融所無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衰退時期,民間金融是助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復蘇的強力引擎筆者認為。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筆者認為政府應根據其特點、作用及其潛在的問題,通過為其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務環境,便于形成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齊驅并進、和諧共存的多層次融資體系,有效防患金融風險;通過完善立法,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加強法律監管、發展行業自律、設立保障制度等多項措施加以引導規范和管理,從而使民間金融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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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秦玉潔.民間借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J].金融與法,2010(10):46.

篇(2)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篇(3)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盵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梢詤⒖肌缎谭ㄐ拚钙摺分袑ν刀愖锏男薷?,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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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篇(4)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F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現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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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載《農業經濟問題》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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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A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總之,在我國經濟制度發生巨大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制度環境的變遷不僅生產出對非正規金融有著強烈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生產出擁有大量貨幣剩余的私人部門和允許多樣化權利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規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因而孕育著巨大的制度變遷收益。為了爭取現有制度安排下不能獲得的外部利潤,他們必然會在現有制度的邊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導致我國非正規金融最終得以產生,發展和壯大。由此可見,我 國的非正規金融具有 內生性 ,因此對非正規金融不能采取簡單的取締態度,必須通過立法途徑引導非正規金融合法化,正規化,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聯系到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世界性金融危機沖擊的現實,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

參考文獻

[1]杜朝運,許文彬.制度變遷背景下非正規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論壇,1 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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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A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篇(7)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梢?,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傮w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 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 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 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 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 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 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 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 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 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 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 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 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 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 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 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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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從概念入手,給出這種新型委托貸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優勢、障礙及解決方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本文所說的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途徑,是指農民作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貸款。此種貸款的委托人依舊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任何愿意提供貸款給農民的主體;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借款人可以是農民自己,也可以是農村企業。

二、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優勢

1.三贏局面(微觀)。(1)對委托人。首先,對于委托人來講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資金存入銀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僅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錢貸出去每年的貸款利率肯定會比存款利率高。其次,還有利于委托人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

(2)對受托人。主要是擴大了業務收入。目前,銀行的業務收入過于單一,傳統的存貸業務的收入占絕對比例,而發展中間業務,是銀行擴大業務收入的重要途徑。委托貸款的業務收入是手續費,它不受貸款風險和貸款效益的直接影響,因而比利差收入更為穩定,而且成本費用極低,業務收入幾乎等同于可實現利潤。此外,還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和增加其競爭力。如果受托人是個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對借款人。主要是貸款可以得到滿足。從瑞安市對十個村一百戶農戶問卷調查得出:瑞安市農戶對投入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有51%選擇自有資金,25%為民間借貸,24%為申請貸款。這說明還有49%的農民希望通過借貸途徑獲得資金,而金融貸款僅能滿足不到其中一半的農民貸款需求,農民貸款需求仍有較大空間。從該資料中不難得出,如果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得到推廣就可以滿足部分農民的貸款需求,從而可以解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促進農村的發展。

2.兩個促進(中觀)。(1)有助于促進資金從城市到農村的流動。目前,普通的城市企業和廣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資金想投資農村也沒有好的途徑。如果推廣委托貸款這種方法,就能使得原來并不了解的雙方成為資金鏈條的兩極,從而打破從城市到農村的資金無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進農村內部資金的循環利用。委托方當然可以是農民自己,他們之間信息基本是對稱的,部分富裕的農民或有資金剩余的農民完全可以通過這種有法律保護的途徑把錢借給其他農民,從而使得農村本身的資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緩解農村資金的外流。

3.杠桿效應(宏觀)。政府為了解決三農問題從各個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財政撥款是在給農民輸血的話,那金融貸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貸款中委托貸款和其他貸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強大的杠桿效應。如果將委托貸款比作一個支點,將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這個杠桿撬動的就不只是原來的那種政策性貸款所帶來的微小的資金量,而是整個社會巨大的資金量,其中不僅包括農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僅包括企業、機構,也包括個人的。這是其它貸款所沒有的。此外,這一方法還有打壓高利貸,制止地下錢莊和地下金融,以及緩解流動性過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障礙(風險分類)雖然這種委托貸款有諸多優勢,但是推廣它也存在許多障礙。站在委托人的立場上,分析這種特殊的委托貸款實現的障礙,可以從源自借款人的風險和受托人的風險這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1.借款人的風險

目前,國內的各商業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的借款對象主要是針對市政建設、舊城改造、道路開發等項目,而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發行的委托貸款則針對的是有相當規模的農村企業,這中間均沒農民。農民難以成為委托貸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貸款風險相對于其他貸款主體的風險更高。主要是以下兩點:

(1)是自然風險。其廣泛意義上指由于自然現象或物理現象所導致的風險,如洪水、地震、風暴、火災、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本文指的是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影響大,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從而會導致貸款的風險。

(2)是信息風險。這一點主要是指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的障礙。具體而言,由于地域差異,作為借款人的農民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確切地知道的這筆貸款的風險與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將錢借給相對熟悉的市政部門。

2.受托人的風險。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還包括個人。一方面可以使得這種貸款更加靈活便于推廣,另一方面還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這樣做本身會帶來受托人的信用風險。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個人非金融機構),如果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受托人有可能將資金據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貸款。

四、針對障礙的幾點建議

1.開展業務宣傳。目前,社會公眾普遍對委托貸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說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了。這是制約業務發展的關鍵間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就無法發展客戶,委托貸款就會成為無源之水。解決這個間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全方位大力開展業務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應該重點宣傳以農民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2.建立農村試點。由于該項業務屬于創新,應該尋找一個比較合適的農村作為試點,向該村農民詳細介紹,對有意借款的農民提供一定的幫助。將其各種情況和建議記錄下來,及時的分析并調整政策。待試點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廣。鑒于我國農村的地區性差異很大,推廣時應該因地制宜,不應一刀切。

3.構建信息平臺。鑒于目前我國金融運行體制和當前的有關制度規定,建議由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牽頭,其它各商業銀行參與,定期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供求的相關信息。經辦行可先大量收集資金供求信息,匯總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向社會,構建一個促進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夠相互了解、相互溝通的信息平臺??梢钥陀^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所要求的條件和欲提供資金數目等內容,使資金供需雙方真正得以相互溝通,以提高簽約的成功率。

4.協助設計產品。受托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可以針對不同的貸款雙方設計不同的委托貸款的產品。設計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抵押、擔保和信用的選擇,一次性和分期還款的選擇,利率的確定,借款期限長短的確定等等。

5.引入保險機制。針對自然風險,可采用在委托貸款中引入貸款保險的方法,讓保險公司對這種委托貸款進行承保,降低這種風險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讓農民購買農業保險,避免遭受災害之后沒有收入,造成違約。建議這些保費應該由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出一部分,以鼓勵這種方式的推廣。

6.進行風險評級。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銀行“6C”原則(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經營環境(Condition)、事業的連續性(Continuity)),設計一種專門針對這種農民作為借款人的風險評價標準??梢愿鶕韵聨讉€方面來評價:過去的借貸情況,抵押品情況,年收入情況,家庭成員的情況等等。評價的語言應該淺顯易懂,便于農民的理解。7.進行財政補貼。為了這種新型貸款的發展,就要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同,政府可以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以減輕農民的費用支出,補貼大小可以參考每筆這種特殊委托貸款的費用。建議政府將補貼給與促成委托貸款的受托人,這樣一方面可以鼓勵銀行或信用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將補貼直接給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8.監控貸款使用。受托人應積極主動地利用自己的貸款監控系統幫助委托人監控借款人的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委托人。對發現借款資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問題時,應主動及時地協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將貸款風險降到最低。總之,這種委托貸款的推廣雖然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強大優勢是其他貸款所少有的。可以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盡量減少其弊端,讓它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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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830.5 [文獻標識碼] A

Credit Policies for Supporting the Creative Industry

TUO Zhong, QU Hongjian

Abstract: To proactively develop the creative industry meets the demand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depends on the support of credit policies. The evolutionary proces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is analyzed based on life circle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ltivation, development and mature stage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a credit support system with"one body and two wings" is proposed for offering credit support for the industry. The credit system is the body and the two support systems, state-provided and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ies, are the two wings.

Key words: creative industry, state-provided credit policy,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y, one body and two wings

一、引言

2010年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頒布的《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指出:加大金融支持創意產業的力度,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文化繁榮、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需要;加快推動適合創意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信貸創新,推動創意產業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銀行根據創意產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的需求進行業務創新。創意產業與一般產業不同,它一般不單獨存在,而是與其他產業融合,這種融合能夠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因此創意產業發展一方面能夠直接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可以與其他產業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國民增長。經國家統計局核算,2015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增加值25829億元,比2012年增長42.9%;年平均增長14.3%;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3.82%,比2012年增加0.34個百分點。數據表明文化及相關產業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貢獻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的結構調整具有重大戰略意義。按照支柱性產業的標準是產業增加值的GDP占比要超過5%,創意產業要發展成為國家的支柱產業,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要充分發揮信貸對創意產業的支持作用,推動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

針對創意產業融資難的問題,許多專家學者進行了理論研究。蘭仁鳳[1]認為基于投資方式不合理、投資渠道不暢通和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原因,創意產業投資明顯不足;侯燕[2]認為創意產業投資具有產業投入高、風險大、周期長等特點;魏鵬舉[3]認為我國創意產業存在融資能力弱、投入機制不成熟和投融資體制不穩定三個困境。為了解決這些融資難的困難,徐明亮[4]認為應該構建創意產業融資體系解決融資難問題;朱佳俊等[5]分析了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多元化融資模式;王運生[6]、王家慶[7]針對創意產業融資難問題,提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融資和政府支持等多元融資渠道;劉學華[8]針對上海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難問題,提出信息對接、重點聚焦、主體示范等建議。從這些研究成果來看,創意產業信貸支持政策研究不多,特別是針對創意產業的發展階段有針對性提出信貸政策的更少,對于創意產業金融支持方面的研究較少,沒有系統性根據創意產業發展階段進行信貸支持政策的研究。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將創意產業發展的階段為切入點,分析創意產業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提出每個發展階段信貸支持政策。

二、信貸支持創意產業的影響機理

何琦和高長春[9]認為創意產業發展要經歷三個階段:萌芽發展階段、向市場化轉移階段、進入成熟階段。按照生命周期理論,一般產業的發展分為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所以我們認為創意產業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在每個階段創意產業都具有不同的特征。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具有以下特征: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較大,產業具有較大的上升空間;創意產業發展規模較少,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較少,市場占有率不高,產業地位低下。當創意產業從培育期進入發展期,創意產業的特征產生了變化: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逐漸減少,但是潛力水平仍然為正值;創意產業規模水平呈現增長趨勢,創意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逐步增加,從而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創意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達到一定規模,產業地位較高。當創意產業從發展期進入成熟期,創意產業的特征隨著變化: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進一步減少,最終減少為負值狀態;而創意產業發展規模水平持續上升,創意產業規模水平達到最高水平,直至穩定,創意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出于較高水平,成為國家支柱產業,創意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達到頂峰,創意產業地位很高。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依據產業生命周期理論,創意產業的演進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過程: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信貸政策依次對創意產業演進三個過程進行支持,從而實現創意產業的演進目標。因而,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演進過程,即信貸政策如何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其中: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期和發展期,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發揮信貸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從而引導創意產業的內部動力因子對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推動作用,使信貸政策支持和幫助成為創意產業發展水平快速發展的催化劑。而處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潛力水平逐步減少為零,意味著出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內部動力因子已經消失,這也是創意產業處于成熟期的重要特征,因此,處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需要實施技術創新策略,用技術創新策略代替內部動力因子對產業的推動作用,使技術創新策略成為創意產業發展的外部推動因子,促進創意產業的轉型和升級。所以,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成熟期發展,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發揮信貸政策對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和幫助,來實現創意產業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

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是通過初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目標;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發展期的發展,是通過二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發展期的目標;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成熟期的發展,是通過三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因而,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演進的機理如下圖所示。從機理圖中可以看出,在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發展與成熟的過程中,必須發揮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和市場新信貸支持政策的共同作用。其中,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是指通過政府直接或間接方式的干預,促使金融部門向某些產業開展信貸活動,通過信貸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符合國家產業調整政策的領域的發展;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是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不受任何干擾,完全依據市場信貸資金的需求進行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按照信貸資源配置的要求,市場上的信貸活動應該以市場性信貸活動為主體,按照國家產業發展的需要,輔之以政策性信貸活動。下圖顯示的是“一體兩翼”情況下的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演進的機理。其中,以信貸體系為創意產業發展的支持主體,市場性信貸支持機制和政策性信貸支持機制為創意產業發展支持的兩翼。該機理側重于市場性信貸支持機制與政策性信貸支持機制的相互協調和相互支持,通過信貸資源的合理優化與配置,充分發揮信貸政策對創意產業培育期、發展期與成熟期的支持作用,實現創意產業發展的目標。

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機理圖

三、創意產業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培育期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由于創意產業培育期具有高風險的特點,按照信貸資金的配置要求,商業銀行不愿意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因此,應該按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做法,成立專門為處在培育期的創意產業服務的小額信貸部門。創意產業小額貸款部門的股權結構主要以民營資本為主,國家政策進行引導,按照市場化資源配置方式為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這種股權模式一方面體現了國家政策性的引導,另一方面符合市場化信貸資源配置的要求。其次,由于創意產業培育期具有高風險的特點,按照正規信貸體系的信貸標準,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信貸資源無法提供相應的支持,所以,可以引導民間信貸為主的非正規信貸體系進入,通過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化為創意產業提供信貸支持,但需要加強非正規信貸體系的有效監管,使之符合國家信貸發展的要求。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的高風險特點與非正規信貸體系的市場化運作特點相符,非正規信貸體系與正規信貸體系形成相互補充的關系,兩者共同促進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因而,非正規信貸體系的發展與完善,對于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發展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發展期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發展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按照現階段的金融發展模式,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很難引起大型商業銀行的重點關注,它們從大型商業銀行獲取信貸支持的概率較低。因此,可以通過設立專門服務創意產業發展小型商業銀行、在大型商業銀行內部設立創意產業信貸部等創新方式,引導小型商業銀行、大型商業銀行積極拓展創新產業方向的信貸活動,為創意產業中的企業載體提供信貸支持活動。其次,重點發展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融資租賃貸款、收益權質押貸款等信貸業務。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發展速度較快,但是發展規模較小。所以,沒有辦法提供房產等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來獲取商業銀行的貸款。因而,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創新,為發展期的創意產業提供了信貸支持。

(三)成熟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成熟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成熟期的信貸支持體系,且這種信貸支持政策體系應該重點支持創意產業的升級與轉型上。首先,應該加強商業銀行創意產業的信貸審核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創新,促進商業銀行建立適合創意產業特征的的信貸審核和管理制度。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不同,是新興產業,其財務報表與其他傳統產業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商業銀行信貸審核和管理制度應該關注這樣區別。其次,要重點優化我國的金融生態環境,建立商業銀行與創意企業之間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關系。優質的金融生態環境可以使創意產業比較容易地獲得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因此,政府要加強創意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構建創意企業誠信的數據庫,并根據數據庫資料對創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同時,創意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優質的合作關系,可以有效緩解創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優質的創意企業在市場化的信貸資源配置條件下,獲取更多的信貸支持。

四、創意產業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

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為了加快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政府應該設立創意產業培育基金,其資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投資為主,輔之以其他資金形式,按照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程度每年適當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并逐年遞減,直至創意產業培育期結束。該專項資金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創意企業提供培育資金,幫助創意企業實現培育目標。其次,基于創意產業培育期的高風險且很難獲得信貸支持的特征,政府可以要求一些政策擔保機構適當介入,為處于培育期的創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確保創意企業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獲取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從而實現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目標。再次,政府也可以采用直接干預的方式,指導政策性銀行改變現有的信貸業務發展模式,進行信貸業務和產品創新,擴大政策性銀行信貸支持的范圍,通過提供低利率的信貸資金,降低創意企業信貸資金的成本,從而實現創意產業的培育目標。

(二)發展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

發展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發展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與培育期高風險特征不同,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風險適中,可以獲取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但并不是說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政策性信貸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實施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來保障創意產業的發展目標。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是指政府調整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領域來貫徹創意產業發展目標,這是國家扶持相關產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其次,政府可以采取差別化利率政策扶持培育期創意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措施,為商業銀行支持創意產業發展的市場性信貸活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對創意產業的貸款利率上限進行管制或窗口化指導。再次,政府應該組建政策性擔保公司,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在創意產業方面的擔保作用,還應該引導建立民營資本出資的擔保公司和互擔保公司,發揮它們在創意產業方面的融資擔保作用,建立以政策性擔保為主、商業性擔保和互擔保為輔的多層次擔保政策體系,為創意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

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成熟期的信貸支持體系,且這種信貸支持政策體系應該重點支持創意產業的升級與轉型上。首先,處在成熟期的創意產業規模較大,貸款風險較少,因此滿足商業銀行的信貸要求,為了體現政府對創意產業支持的目的,需要制定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積極開展創意產業信貸支持業務,另一方面需要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支持業務,對創意企業給予信貸政策傾斜,支持創意產業擴大規模。其次,與其他產業融合是創意產業升級的重要步驟。為了鼓勵創意產業不斷與其他產業融合,政府可以采用差別化利率政策,通過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等措施,對創意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給予政策支持。再次,政府可以按照支持農業發展的做法,成立創意產業發展銀行和創意產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信貸機構,支持成熟期的創意產業發展。其中,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提供創意產業技術升級貸款,而創意產業發展銀行主要提供創意產業規模升級貸款。

[參 考 文 獻]

[1]蘭仁鳳.試論文化產業投資不足問題之克服[J].科學教育,2008(7):132

[2]侯燕.文化產業投資特點及融資問題研究[J].特區經濟,2010(9):293-295

[3]魏鵬舉.我國文化產業的融資環境與模式分析[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0):45-49

[4]徐明亮.創意產業金融支持體系:國際經驗與借鑒[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5):316-322

[5]朱佳俊,鄭建國,薛偉業.金融危機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多元化融資服務模式研究[J].科技和產業,2010(10):5-8

[6]王運生.文化創意產業的融資新思路[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6):109-111

篇(10)

一、文獻回顧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至今,環境會計的探索經歷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 1986)。從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組織強制報告;從年報附錄到各種形式的獨立報表;從財務報告到非財務報告,其內容似乎變得無所不包(Gray, Kouky & Lavers, 1995),卻始終面臨一種尷尬局面:實務界的嘗試并未基于傳統會計的許多重要確定性特征(Gray, 2000);理論界的研究也沒能形成一條前后連貫的邏輯脈絡(Ullmann, 1985)。

正如Gray等人后來反復重申的,傳統會計確認對象所應包含的四個相關特征:會計實體(accounting entity)、經濟事項(economic events)、貨幣計量(financial terms)和服務決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環境會計問題的時候,至少從三方面表現出了相當的偏差:一是環境會計關注的是來自于社會和環境的事項,而非單純的經濟事項;二是環境會計廣泛采用的是非標準意義上的財務語言;三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為環境會計報表的主要服務對象。

因此,理論界在處理環境會計與傳統會計的關系和界定環境會計的口徑時,基本上形成了兩條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設和概念框架下,將環境會計作為傳統會計的補充,希望借此與現有許多主流會計研究相融合,堅持將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環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對其社會效應有所限制(Gray et al., 1987; Mathews, 1984, 1993)。二是將社會和環境會計報告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 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寬泛內容和多樣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傳統會計認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 1986,1991)。

依照這樣的脈絡,長期以來被認為缺乏實質性和系統性結論的研究(Mathews, 1987,1993; Mintzberg, 1983)至少能粗略歸納于兩類理論框架之下:研究范圍相對集中的決策有用觀和關注對象更為廣泛的政治經濟學角度的探索。

決策有用觀認為,最終檢驗環境會計報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關注它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Dierkes & Antal, 1985),這構成了現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 et al., 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問卷調查的方式對傳統會計報表使用者反饋的各類信息重要性進行了研究,認為環境會計的披露具有“適中的”重要性。同時,對環境信息影響股票價格行為的研究也存在相當豐富的成果(Aupperle, 1984; Belkaoui, 1980; Bowman, 1973),但卻沒能形成一致的結論。

另外,Gray et al.(1995)開創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形成了股東理論(Stakeholder Theory)和合法性理論(Legitimacy Theory)兩條分支。他認為,政治經濟學作為一門研究各種利益、目標操縱者和特殊交換機制相互作用的學科(Zald, 1970, p.233),其視野不僅專注于市場交易的信息行為,更重要的是用來分析各種非市場契約模式下的交易表現。它便于闡明多元化利益集團間關系的調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轉變(transformation),為股東理論和合法性理論對環境會計的解釋提供了分析基礎。

股東理論將股東置于環境會計報告的主導地位,認為管理層如果希望尋求持續的成功就必須迎合和滿足股東們的需要(Ullmann,1985; Roberts, R.W., 1992)。股東的控制力越強,企業因股東意向而做出的調整就越多,從而也就決定了環境會計的披露內容和程度。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環境會計可以被看作是股東和公司之間討價還價的對話形式(Roberts, R.W., 1992)。

合法性理論則有所不同,該理論認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管理層有兩方面需要考慮:一是基本的環境測量;二是環境披露政策。雖然兩者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尋求公司活動的合法化(Gray et al, 1995),但口徑可能不同。因此就產生了合法性理論的前提,當公眾感知的企業價值與事實上的企業價值存在差異的時候,管理層將采取更加積極的方式改變和引導公眾,最終使二者達成統一。

Lindblom根據被感知的企業價值同實際中企業價值的差異類型,總結了四條管理層尋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司實際表現不佳時,企業將試圖教育和告知相關公眾引起價值差異的企業行為實質上的變化;二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誤解時,企業只需要設法改變相關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認知度,而無需調整自身行為;三是企業同樣存在操縱公眾認知的動力,借此轉移關注重點,掩蓋不利影響;四是當企業認為相關公眾對于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抱有不切實際或不正確的期望時,它們將傾向于糾正這種預期。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環境會計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其研究總體上形成了口徑寬窄兩條脈絡,發展出決策有用和政治經濟研究兩套體系,這是從縱向角度的討論。橫向來看,問題卻不外乎從傳統的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探討內延至管理層財富最大化,外延至社會財富最大化兩個方向。

自始至終,決策有用觀都沒有放棄對傳統會計對象的堅持,使理論建立在狹義的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 welfare maximization, 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論顯然與管理層財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 welfare maximization, MWM)具有相同的出發點。Findlay和Whitemore將其前提表述為管理層會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操縱或回避措施來體現對自身最為有利的公司業績。除此之外,在環境會計實務中已經廣泛采用的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則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圍、確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長期以來沉默的社會賬戶(silent social accounts)的概念,強調企業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們是組成和支撐社會運行的一部分(Jaggi & Zhao, 1996)。Ramanathan(1976)將這種更大范圍內相互依存的關系解釋為組織和社會以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企業以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方式運行,并從中獲得與社會有關的合法化地位。社會契約可以被假定是隱含的,而各種社會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約更加清楚明確。通過這些隱含的和明確的法律,社會為組織規定了會計責任的規則,也拓展了企業股東的范圍。國家、政府和游說組織在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戲規則的說明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隨著Bruyn提出的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理論被認可,包括自然環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內的,更為寬泛的利益群體(wider community)也被統一進來。其中發揮銜接作用的社會投資者相信社會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能夠同時實現。

股東理論正是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由于認識到各種股東群體在公司環境會計的決策中發揮的主導作用,股東理論從某種意義上可以歸結于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疇,但無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對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導致了它只能作為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討論中忽略了不同層次利益相關者對于環境會計要求的差異,同時缺乏對于綠色進程的分階段探討。因此,接下來筆者將在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從環境會計的目標討論入手,強調對于環境會計目標的本質及層次性、階段性認識,進而引出經濟后果學說在環境會計領域中的運用。

二、環境會計目標的重新認識

一般意義上的會計目標(accounting objective)是指會計系統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表現為預期應當達到的目的,它決定于會計的本質及其所面臨的客觀環境。對環境會計目標的理論基礎最直觀的理解無外乎一個將可持續性理論和會計理論相結合的過程。這種結合不僅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內在邏輯的貫通;不僅僅包括范圍的選擇,更取決于層次的對應;不僅僅是一個空間上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時間上的范疇。

可持續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學,之后在其他領域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一般認為,可持續性是指社會不能使用超過自然環境可能產生的自然資源(Gray, 1996:61; Bebbington, 1997)??沙掷m性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犧牲下一代人滿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該理論包含一個前提,即世界上貧窮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應予以優先考慮(Welford & Couldson,1993),同時需顧及技術水平和社會組織對于滿足當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環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對該前提的認可程度不同,可持續性理論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個主要層次――強可持續性和弱可持續性。弱可持續性是指某一群體只要能夠補償人類的損失(技能、知識、技術)和人造資本(建筑、機器、設備),就可以耗盡自然資源和使自然環境退化。從這一點看,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受到了平等對待。如果人造資本可以被替代,企業就能夠使非再生資源的連續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續性會更利于企業個體。然而,這種自然資源和人造資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因素。這種不確定性不單表現在技術水平方面,也表現在技術本身,例如對許多分裂反應堆的非經濟特性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Common, 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轉性、公平性和差異性,強可持續性強調的非再生自然資源的保護理應得到足夠的關注(Beder,1996:159-60)。但是,無論上述兩種觀點中的哪一種成為環境會計的理論指導,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是不會變的,都是為了構建和發展一個能以無數代人存在的方式運行的可持續社會(Meadows,1992:250)。

由此,環境會計的核心目標可以表述為計量、公開和報告利益關系人由可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社會的轉變。根據可持續發展世界企業委員會(WBCSD)的觀點,可持續發展包括對經濟財富、環境質量和社會公平的積極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業需要從社會、經濟和生態"底線"的角度解釋這一程序。正如艾金頓所言,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公司不僅僅要注重單一的財務底線,而且還要為實現三維底線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無法回避的是,可持續發展融入政府觀念的過程是緩慢的,其融入公司領導階層的進程更是常常被忽略。盡管鼓勵組織注意“三維底線”――社會影響、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Elkington,1998;1999:18)――但財務底線仍然左右著企業的思維,而且當今仍然是企業行動的主要動力(Ditz等,1995:6)。這迫使人們開始尋找對于眾多企業來說現階段更為可行的操作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不同,經濟――生態效益已被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認定為可以采納的一個適當的目標(見OECD,1998b;Schmidheiny,1992)??沙掷m發展企業委員會(BCSD)將經濟――生態效益的實現定義為企業能夠提供具有價值競爭優勢的商品和服務,這些商品和服務能夠滿足人類需求,保證生活質量,同時,又能通過生命周期逐步將生態影響和資源密集至少減少到估計的地球承載能力水平。顯然,暫且忽略社會維度因素、注重經濟――生態效益的選擇更集中于對相對易于計量的直接影響因素的考察。這種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反,經濟――生態效益型信息的計量可視為公司計量和向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種忽略了公司社會業績、顯得不如可持續發展定義廣泛的經濟――生態效益目標恰恰代表了實現“強可持續發展”的第一個實際步驟。

與此同時,經濟-生態效益目標也并未打亂環境會計目標基本的宏微觀層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簡化并澄清反映經濟信息的會計活動同可持續發展綜合目標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梢杂靡粭l邏輯鏈來綜合描述原先三維角度和宏微觀層次下環境會計在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的貫穿作用: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的協調發展->其基礎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程度->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并服務于人類->需要良好的生態循環為基礎->良好的經濟循環是生態循環的保證->經濟循環的主要環節是投資、生成、使用、耗費、收回、補償、分配->各環節之間既有經濟上的聯系又有邏輯上的聯系->經濟循環的目標是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需要完整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作為其基礎與保證?,F在,當引入經濟-生態效益目標對這一邏輯進行重新梳理的時候,它無非重點突出的從中提煉出了生態循環和經濟循環兩個部分,促進了生態循環自身、經濟循環自身及生態和經濟循環之間的三套邏輯關聯。同時,它也與上文提到的在社會會計宏觀領域探討環境會計作用問題形成了良好的呼應,提供了一個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銀行積極鼓勵修訂現行的會計體系,增加環境項目,建立與聯合國國民會計體系相配套的環境輔助賬戶。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力圖將環境因素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以使國民經濟核算指標能夠真實地反映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從這一前期的環境會計的發展進程來看,有關于生態和經濟的二維計量正是現階段社會經濟會計和社會指標會計重點和迫切考慮的內容。

此外,在經濟――生態效益現行目標引入的過程中,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目標內部,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涉及到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增長概念的澄清。將可持續發展視同可持續增長純粹是近期出現的一種現象(Sachs,1992)。事實上,如果一家公司被視為一個社會系統,它的生存也是經濟業績的結果??沙掷m發展迫使環境組織、企業和政府承認環境因素可能對經濟業績產生長期的不利影響,且在過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發展”要比“增長”具有更多的含義,因為“發展”明確社會角色但并不排除經濟生產力的“持續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如果忽略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效益,以經濟――生態效益為理論基礎的環境會計目標實際上暗含并認可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此消彼長”的假設。也就是說,除非企業能夠按照經濟――生態效益的強可持續改進,設法實現公司和政府機構共同推崇的“無悔策略”而達成“雙贏”(Wally & Whitehead, 1994),否則,在經濟和生態的多方利益關系人中,必有一方將做出讓步。

三、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

“經濟后果”就是一門討論利益各方進退的學說,興起于上世紀70年代。它關注的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決策行為的影響。這些個人或團體行為的后果被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團體的利益,因此,該學說認為,會計準則制定者在決定會計問題時應將其宣稱的不利后果考慮在內。

回顧經濟后果學說和環境會計研究的起點,似乎二者在時間上存在著驚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會計爭論在金融出版物中極少涉及,而且人們普遍認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會計即使不是一個規定固定的參量,也是一個常量。70年代的10年顯然是美國社會堅持制度應對其造成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后果負責的10年,會計準則制定活動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深知這一明確的公眾傾向(Stephen,1978)??梢哉J為,正是這樣的契機加速了包括游說組織、環境保護機構等眾多環境信息關注者對環境會計制度規范的參與程度。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同樣可以認為是環境會計準則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間和不確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沖突日趨激烈,吸引了原本潛在的攫取利益者。這些外部團體紛紛通過訴諸那些超越傳統會計計量和公允披露問題的標準來干預準則的制定過程。他們對經濟后果的關心遠遠超過了對環境會計公告的關注。

因此,當經濟后果學說深入到環境會計領域的時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將不可避免。關于會計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設只能成為人們一種理想的期望,環境會計最積極的應對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標的指導下,實現可接受范圍內的利益的權衡。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不僅表現為準則制定過程中的動態權衡過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環境信息披露所表現出來的靜態結果,以及這些中期嘗試所引發的新一輪經濟后果循環。

石油天然氣作為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成為環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會計準則。該準則的制定過程引發了利益各方特別的關注,其會計核算方法的爭議也受到了經濟后果學說的廣泛影響。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的20余年間,爭論的焦點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 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 method)各有勝負,卻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其中,完全成本法認為應該將所有發現儲備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況)資本化,這包括不成功的鉆探成本,即在生產經營中所有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成本中應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則有所不同,它認為很難將干井也認為是一項資產,因此,只需將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資本化,而將干井成本費用化。顯然,這兩種方法下記錄的石油和天然氣成本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以往這方面涉及經濟后果的討論側重于對那些獨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氣公司的擔憂。它們聯合起來運用其相當大的政治影響力,成功說服了會計原則委員會延期考慮這一敏感問題。

然而,作為環境會計的一種嘗試,準則的制定中實際上存在另外的綠色相關人。盡管它們的影響力還不足以強大到與石油天然氣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團相抗衡來完全左右準則制定結果的程度,但它們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經濟后果中另外一種不同的聲音。從大的范圍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代表了綠色相關人對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與其他諸如清潔替代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的傾向,這些源于它們對代際利益的關注。不僅如此,這種傾向也將在行業內外傳導一種包括資金和技術形式在內的、正的或負的激勵。成功成本法往往產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報告凈收益,如果行業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認為是一種對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達了一種迫切補償生態循環的態度。在行業內部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對那些積極從事勘探的小公司,較低的報告凈收益使其難以籌集資本,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那些整體環境意識相對較強、環保措施相對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如果綠色相關人掌握了足夠的影響力,對于環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選擇,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將能夠決定一個行業及其內部力量的競爭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還表現在現行實務界自愿或自發貫徹環境會計目標,披露環境信息的執行情況中。盡管環境信息的披露還存在多方探討之處,但在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之前,實務界就已經開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斷,在規范之余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下表列示了Gray根據利益關系人同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粗略劃分后進行的綜合和歸納。其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內部人員向外部人員提供的環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續性發展報告,而將區別道德投資者的任務交由披露和需要相關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來決定。這些都表明,現階段企業更多的是將環境信息的取舍作為一門處理道德和利益關系的藝術。管理層做出的任何一個關于環境信息披露與否的決定,都將表現出它對相關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傾向,最終的做法將被認為是利大于弊的。

實際上,類似于上文表中實務界的各種嘗試,無論是否直接參與到財務準則委員會擴大了與利益相關第三方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廣泛分發征求意見稿、舉行專題討論會和公眾聽證會等)中來,最終都將納入日后準則制定者的考慮范圍。可以形象地將環境披露理解為一個包含諸如信息內容、組織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釋、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時機等內容的多維向量(吳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圍將參照過去的向量及財務會計框架的約束而定。

篇(11)

一、文獻回顧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至今,環境會計的探索經歷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1986)。從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組織強制報告;從年報附錄到各種形式的獨立報表;從財務報告到非財務報告,其內容似乎變得無所不包(Gray,Kouky&Lavers,1995),卻始終面臨一種尷尬局面:實務界的嘗試并未基于傳統會計的許多重要確定性特征(Gray,2000);理論界的研究也沒能形成一條前后連貫的邏輯脈絡(Ullmann,1985)。

正如Gray等人后來反復重申的,傳統會計確認對象所應包含的四個相關特征:會計實體(accountingentity)、經濟事項(economicevents)、貨幣計量(financialterms)和服務決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環境會計問題的時候,至少從三方面表現出了相當的偏差:一是環境會計關注的是來自于社會和環境的事項,而非單純的經濟事項;二是環境會計廣泛采用的是非標準意義上的財務語言;三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為環境會計報表的主要服務對象。

因此,理論界在處理環境會計與傳統會計的關系和界定環境會計的口徑時,基本上形成了兩條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設和概念框架下,將環境會計作為傳統會計的補充,希望借此與現有許多主流會計研究相融合,堅持將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環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對其社會效應有所限制(Grayetal.,1987;Mathews,1984,1993)。二是將社會和環境會計報告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寬泛內容和多樣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傳統會計認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1986,1991)。

依照這樣的脈絡,長期以來被認為缺乏實質性和系統性結論的研究(Mathews,1987,1993;Mintzberg,1983)至少能粗略歸納于兩類理論框架之下:研究范圍相對集中的決策有用觀和關注對象更為廣泛的政治經濟學角度的探索。

決策有用觀認為,最終檢驗環境會計報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關注它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Dierkes&Antal,1985),這構成了現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etal.,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問卷調查的方式對傳統會計報表使用者反饋的各類信息重要性進行了研究,認為環境會計的披露具有“適中的”重要性。同時,對環境信息影響股票價格行為的研究也存在相當豐富的成果(Aupperle,1984;Belkaoui,1980;Bowman,1973),但卻沒能形成一致的結論。

另外,Grayetal.(1995)開創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形成了股東理論(StakeholderTheory)和合法性理論(LegitimacyTheory)兩條分支。他認為,政治經濟學作為一門研究各種利益、目標操縱者和特殊交換機制相互作用的學科(Zald,1970,p.233),其視野不僅專注于市場交易的信息行為,更重要的是用來分析各種非市場契約模式下的交易表現。它便于闡明多元化利益集團間關系的調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轉變(transformation),為股東理論和合法性理論對環境會計的解釋提供了分析基礎。

股東理論將股東置于環境會計報告的主導地位,認為管理層如果希望尋求持續的成功就必須迎合和滿足股東們的需要(Ullmann,1985;Roberts,R.W.,1992)。股東的控制力越強,企業因股東意向而做出的調整就越多,從而也就決定了環境會計的披露內容和程度。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環境會計可以被看作是股東和公司之間討價還價的對話形式(Roberts,R.W.,1992)。

合法性理論則有所不同,該理論認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管理層有兩方面需要考慮:一是基本的環境測量;二是環境披露政策。雖然兩者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尋求公司活動的合法化(Grayetal,1995),但口徑可能不同。因此就產生了合法性理論的前提,當公眾感知的企業價值與事實上的企業價值存在差異的時候,管理層將采取更加積極的方式改變和引導公眾,最終使二者達成統一。

Lindblom根據被感知的企業價值同實際中企業價值的差異類型,總結了四條管理層尋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司實際表現不佳時,企業將試圖教育和告知相關公眾引起價值差異的企業行為實質上的變化;二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誤解時,企業只需要設法改變相關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認知度,而無需調整自身行為;三是企業同樣存在操縱公眾認知的動力,借此轉移關注重點,掩蓋不利影響;四是當企業認為相關公眾對于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抱有不切實際或不正確的期望時,它們將傾向于糾正這種預期。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環境會計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其研究總體上形成了口徑寬窄兩條脈絡,發展出決策有用和政治經濟研究兩套體系,這是從縱向角度的討論。橫向來看,問題卻不外乎從傳統的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探討內延至管理層財富

最大化,外延至社會財富最大化兩個方向。

自始至終,決策有用觀都沒有放棄對傳統會計對象的堅持,使理論建立在狹義的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welfaremaximization,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論顯然與管理層財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welfaremaximization,MWM)具有相同的出發點。Findlay和Whitemore將其前提表述為管理層會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操縱或回避措施來體現對自身最為有利的公司業績。除此之外,在環境會計實務中已經廣泛采用的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則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圍、確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長期以來沉默的社會賬戶(silentsocialaccounts)的概念,強調企業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們是組成和支撐社會運行的一部分(Jaggi&Zhao,1996)。Ramanathan(1976)將這種更大范圍內相互依存的關系解釋為組織和社會以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的社會契約(socialcontract)。企業以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方式運行,并從中獲得與社會有關的合法化地位。社會契約可以被假定是隱含的,而各種社會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約更加清楚明確。通過這些隱含的和明確的法律,社會為組織規定了會計責任的規則,也拓展了企業股東的范圍。國家、政府和游說組織在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戲規則的說明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隨著Bruyn提出的社會投資(socialinvestment)理論被認可,包括自然環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內的,更為寬泛的利益群體(widercommunity)也被統一進來。其中發揮銜接作用的社會投資者相信社會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能夠同時實現。

股東理論正是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由于認識到各種股東群體在公司環境會計的決策中發揮的主導作用,股東理論從某種意義上可以歸結于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疇,但無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對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導致了它只能作為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討論中忽略了不同層次利益相關者對于環境會計要求的差異,同時缺乏對于綠色進程的分階段探討。因此,接下來筆者將在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從環境會計的目標討論入手,強調對于環境會計目標的本質及層次性、階段性認識,進而引出經濟后果學說在環境會計領域中的運用。

二、環境會計目標的重新認識

一般意義上的會計目標(accountingobjective)是指會計系統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表現為預期應當達到的目的,它決定于會計的本質及其所面臨的客觀環境。對環境會計目標的理論基礎最直觀的理解無外乎一個將可持續性理論和會計理論相結合的過程。這種結合不僅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內在邏輯的貫通;不僅僅包括范圍的選擇,更取決于層次的對應;不僅僅是一個空間上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時間上的范疇。

可持續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學,之后在其他領域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一般認為,可持續性是指社會不能使用超過自然環境可能產生的自然資源(Gray,1996:61;Bebbington,1997)??沙掷m性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犧牲下一代人滿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該理論包含一個前提,即世界上貧窮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應予以優先考慮(Welford&Couldson,1993),同時需顧及技術水平和社會組織對于滿足當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環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對該前提的認可程度不同,可持續性理論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個主要層次——強可持續性和弱可持續性。弱可持續性是指某一群體只要能夠補償人類的損失(技能、知識、技術)和人造資本(建筑、機器、設備),就可以耗盡自然資源和使自然環境退化。從這一點看,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受到了平等對待。如果人造資本可以被替代,企業就能夠使非再生資源的連續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續性會更利于企業個體。然而,這種自然資源和人造資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因素。這種不確定性不單表現在技術水平方面,也表現在技術本身,例如對許多分裂反應堆的非經濟特性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Common,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轉性、公平性和差異性,強可持續性強調的非再生自然資源的保護理應得到足夠的關注(Beder,1996:159-60)。但是,無論上述兩種觀點中的哪一種成為環境會計的理論指導,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是不會變的,都是為了構建和發展一個能以無數代人存在的方式運行的可持續社會(Meadows,1992:250)。

由此,環境會計的核心目標可以表述為計量、公開和報告利益關系人由可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社會的轉變。根據可持續發展世界企業委員會(WBCSD)的觀點,可持續發展包括對經濟財富、環境質量和社會公平的積極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業需要從社會、經濟和生態“底線”的角度解釋這一程序。正如艾金頓所言,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公司不僅僅要注重單一的財務底線,而且還要為實現三維底線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無法回避的是,可持續發展融入政府觀念的過程是緩慢的,其融入公司領導階層的進程更是常常被忽略。盡管鼓勵組織注意“三維底線”——社會影響、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Elkington,1998;1999:18)——但財務底線仍然左右著企業的思維,而且當今仍然是企業行動的主要動力(Ditz等,1995:6)。這迫使人們開始尋找對于眾多企業來說現階段更為可行的操作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不同,經濟——生態效益已被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認定為可以采納的一個適當的目標(見OECD,1998b;Schmidheiny,1992)??沙掷m發展企業委員會(BCSD)將經濟——生態效益的實現定義為企業能夠提供具有價值競爭優勢的商品和服務,這些商品和服務能夠滿足人類需求,保證生活質量,同時,又能通過生命周期逐步將生態影響和資源密集至少減少到估計的地球承載能力水平。顯然,暫且忽略社會維度因素、注重經濟——生態效益的選擇更集中于對相對易于計量的直接影響因素的考察。這種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反,經濟——生態效益型信息的計量可視為公司計量和向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種忽略了公司社會業績、顯得不如可持續發展定義廣泛的經濟——生態效益目標恰恰代表了實現“強可持續發展”的第一個實際步驟。

與此同時,經濟-生態效益目標也并未打亂環境會計目標基本的宏微觀層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簡化并澄清反映經濟信息的會計活動同可持續發展綜合目標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梢杂靡粭l邏輯鏈來綜合描述原先三維角度和宏微觀層次下環境會計在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的貫穿作用: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的協調發展->其基礎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程度->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并服務于人類->需要良好的生態循環為基礎->良好的經濟循環是生態循環的保證->經濟循環的主要環節是投資、生成、使用、耗費、收回、補償、分配->各環節之間既有經濟上的聯系又有邏輯上的聯系->經濟循環的目標是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需要完整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作為其基礎與保證?,F在,當引入經濟-生態效益目標對這一邏輯進行重新梳理的時候,它無非重點突出的從中提煉出了生態循環和經濟循環兩個部分,促進了生態循環自身、經濟循環自身及生態和經濟循環之間的三套邏輯關聯。同時,它也與上文提到的在社會會計宏觀領域探討環境會計作用問題形成了良好的呼應,提供了一個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銀行積極鼓勵修訂現行的會計體系,增加環境項目,建立與聯合國國民會計體系相配套的環境輔助賬戶。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力圖將環境因素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以使國民經濟核算指標能夠真實地反映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從這一前期的環境會計的發展進程來看,有關于生態和經濟的二維計量正是現階段社會經濟會計和社會指標會計重點和迫切考慮的內容。

此外,在經濟——生態效益現行目標引入的過程中,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目標內部,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涉及到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增長概念的澄清。將可持續發展視同可持續增長純粹是近期出現的一種現象(Sachs,1992)。事實上,如果一家公司被視為一個社會系統,它的生存也是經濟業績的結果??沙掷m發展迫使環境組織、企業和政府承認環境因素可能對經濟業績產生長期的不利影響,且在過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發展”要比“增長”具有更多的含義,因為“發展”明確社會角色但并不排除經濟生產力的“持續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如果忽略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效益,以經濟——生態效益為理論基礎的環境會計目標實際上暗含并認可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此消彼長”的假設。也就是說,除非企業能夠按照經濟——生態效益的強可持續改進,設法實現公司和政府機構共同推崇的“無悔策略”而達成“雙贏”(Wally&Whitehead,1994),否則,在經濟和生態的多方利益關系人中,必有一方將做出讓步。

三、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

“經濟后果”就是一門討論利益各方進退的學說,興起于上世紀70年代。它關注的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決策行為的影響。這些個人或團體行為的后果被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團體的利益,因此,該學說認為,會計準則制定者在決定會計問題時應將其宣稱的不利后果考慮在內。

回顧經濟后果學說和環境會計研究的起點,似乎二者在時間上存在著驚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會計爭論在金融出版物中極少涉及,而且人們普遍認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會計即使不是一個規定固定的參量,也是一個常量。70年代的10年顯然是美國社會堅持制度應對其造成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后果負責的10年,會計準則制定活動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深知這一明確的公眾傾向(Stephen,1978)??梢哉J為,正是這樣的契機加速了包括游說組織、環境保護機構等眾多環境信息關注者對環境會計制度規范的參與程度。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同樣可以認為是環境會計準則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間和不確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沖突日趨激烈,吸引了原本潛在的攫取利益者。這些外部團體紛紛通過訴諸那些超越傳統會計計量和公允披露問題的標準來干預準則的制定過程。他們對經濟后果的關心遠遠超過了對環境會計公告的關注。

因此,當經濟后果學說深入到環境會計領域的時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將不可避免。關于會計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設只能成為人們一種理想的期望,環境會計最積極的應對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標的指導下,實現可接受范圍內的利益的權衡。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不僅表現為準則制定過程中的動態權衡過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環境信息披露所表現出來的靜態結果,以及這些中期嘗試所引發的新一輪經濟后果循環。

石油天然氣作為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成為環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會計準則。該準則的制定過程引發了利益各方特別的關注,其會計核算方法的爭議也受到了經濟后果學說的廣泛影響。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的20余年間,爭論的焦點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method)各有勝負,卻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其中,完全成本法認為應該將所有發現儲備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況)資本化,這包括不成功的鉆探成本,即在生產經營中所有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成本中應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則有所不同,它認為很難將干井也認為是一項資產,因此,只需將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資本化,而將干井成本費用化。顯然,這兩種方法下記錄的石油和天然氣成本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以往這方面涉及經濟后果的討論側重于對那些獨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氣公司的擔憂。它們聯合起來運用其相當大的政治影響力,成功說服了會計原則委員會延期考慮這一敏感問題。

然而,作為環境會計的一種嘗試,準則的制定中實際上存在另外的綠色相關人。盡管它們的影響力還不足以強大到與石油天然氣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團相抗衡來完全左右準則制定結果的程度,但它們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經濟后果中另外一種不同的聲音。從大的范圍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代表了綠色相關人對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與其他諸如清潔替代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的傾向,這些源于它們對代際利益的關注。不僅如此,這種傾向也將在行業內外傳導一種包括資金和技術形式在內的、正的或負的激勵。成功成本法往往產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報告凈收益,如果行業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認為是一種對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達了一種迫切補償生態循環的態度。在行業內部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對那些積極從事勘探的小公司,較低的報告凈收益使其難以籌集資本,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那些整體環境意識相對較強、環保措施相對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如果綠色相關人掌握了足夠的影響力,對于環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選擇,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將能夠決定一個行業及其內部力量的競爭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還表現在現行實務界自愿或自發貫徹環境會計目標,披露環境信息的執行情況中。盡管環境信息的披露還存在多方探討之處,但在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之前,實務界就已經開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斷,在規范之余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下表列示了Gray根據利益關系人同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粗略劃分后進行的綜合和歸納。其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內部人員向外部人員提供的環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續性發展報告,而將區別道德投資者的任務交由披露和需要相關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來決定。這些都表明,現階段企業更多的是將環境信息的取舍作為一門處理道德和利益關系的藝術。管理層做出的任何一個關于環境信息披露與否的決定,都將表現出它對相關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傾向,最終的做法將被認為是利大于弊的。

實際上,類似于上文表中實務界的各種嘗試,無論是否直接參與到財務準則委員會擴大了與利益相關第三方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廣泛分發征求意見稿、舉行專題討論會和公眾聽證會等)中來,最終都將納入日后準則制定者的考慮范圍。可以形象地將環境披露理解為一個包含諸如信息內容、組織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釋、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時機等內容的多維向量(吳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圍將參照過去的向量及財務會計框架的約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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