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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護監督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2-05-05 0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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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2內部協調機制不健全在監督檢查和立案查處的過程中往往礙于“情面”,在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時,尤其涉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時,往往因“人情”和“內部問題”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導致對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成為一種形式。長此以往,嚴重削弱了執法力度,降低的執法威信。系統內各單位之間未能充分協調好工作關系,未能建立完整的執法網絡和良好的工作機制,不能發揮整體效能,形成放射衛生監督管理的有機整體。

1.3監管機制不夠完善基層衛生監督機構通常在專項檢查時短期內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而缺乏常態的監管。在執法能力方面,放射衛生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仍需不斷提高,現場處理能力有所欠缺,嚴重影響了放射衛生監督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1.4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后,《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與之相關的處罰內容也隨之更改,如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放射診療建設項目三同時所對應的行政處罰內容應及時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接,但目前尚未制定相應的配套制度,無明文規定可依,阻礙放射診療的衛生行政處罰工作的順利開展。

2討論

2.1加強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的學科建設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放射診療監督管理學科建設的人力資源建設和物質保障投入,在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獨立設置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培養區縣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學科帶頭人,市級放射診療衛生監督管理首席衛生監督員。市衛生行政部門選取相應的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培訓基地,培養優秀中青年業務骨干和放射診療衛生監督專家。

2.2實行放射診療量化分級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的管理,可試行在量化分級基礎上結合診療項目風險的綜合監督,通過施行量化分級管理,建立長效常態的監管模式,提高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水平。目前上海市對公共場所已開展了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監管效果顯著提升。因此,在對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管方面可開展量化分級管理,提高操作性和監管實效。另外,加強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把控放射診療衛生安全。對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按照危害嚴重和危害一般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加強對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和處罰力度,提高自律水平和守法意識。

篇(2)

核電站的運行必然會存在放射性安全隱患,而輻射防護工作的目的就是保證在核電站正常運轉下,將其所產生的所有輻射照射及其它放射性污染維持在輻射審核管理部門所規定的限值以下,盡可能將核電站輻射值降到最低,并采取相應措施以防范輻射事故發生,降低輻射事故的放射性危害[1]。

2核電站輻射的危害性

2.1核電站輻射對環境的污染

一般情況下,核輻射對環境的污染源來自于核電站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發生泄漏。以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為例,該核電站4號反應堆發生事故,反應堆廠房發生火災和爆炸,堆芯被嚴重破壞,釋放出大約7t放射性物質,污染范圍極廣,俄羅斯、白俄羅斯還有烏克蘭周圍國家受放射性污染極其嚴重,另外,瑞士、奧地利、芬蘭、瑞典、保加利亞、挪威及希臘等蘇聯境外的國家也遭受不同程度污染。

2.2核電站輻射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核輻射會影響人體機制,導致基因發生突變,使人體發生病變。核輻射會引起人體急性放射病產生,即人體一次或短時間內分次受到大劑量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患。而在核輻射下,皮膚損傷發病率較高,皮膚接觸放射性物質或受超過限度的輻射照射就會導致皮膚損傷,又稱為放射性燒傷,比如核輻射中的β射線就會引起人體皮膚放射性損傷,嚴重的會直接導致死亡。而核電站輕微輻射即便短期內對人體危害并不顯露,但多年后就會逐漸顯現出來,據統計調查,在發生核事故的國家,受到輕微核輻射的人們在多年后癌癥的發生率和死亡率明顯提高。

3核電站輻射防護工作經驗反饋

3.1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經驗

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工作的關鍵是推動各執行部門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降低輻射危害,預防各類核事故發生,管理部門應通過規范管理、培訓、監督等方式調動輻射防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人員安全意識,進行有序管理、全面培訓、有力監督。

3.1.1加強輻射防護管理標準及其規范性

在中國核事業發展過程中,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理念來源較多,主要有軍工和核工業科研系統的傳統核工業輻射防護管理理念、核電技術引進國家的輻射防護管理理念、以IAEA(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國際原子能機構)和ICRP(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準則為標準的輻射防護管理理念等。在此結合中國和世界各國核電站輻射防護工作情況,進行相關經驗反饋:a)國家核安全局和國防科工委應嚴格履行安全監督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輻射防護管理和監督;b)結合中國核電站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的實踐操作經驗,以IAEA的安全標準為基礎,編制并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規定,形成標準文件并嚴格執行;c)建議中國輻射防護專業機構、相關研究單位或政府部門定期舉辦輻射防護工作研討會和實踐經驗交流座談會,組織各個核電站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及相關管理負責人積極參與,以促進各地區核電站的實踐管理經驗交流,努力提高核電站輻射防護管理水平。

3.1.2加強輻射防護工作培訓

在核電站各個部門工作的員工都有可能會進入輻射控制區,因此新員工在正式入廠工作前,必須對其進行輻射防護培訓,這是重中之重。所有可能進入控制區工作的人員都必須接受輻射防護一級培訓,了解學習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個人輻射防范措施、核電站輻射防護規定、輻射監測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正確應用;所有可能在控制區擔當工作負責人的人員必須接受輻射防護二級培訓,工作負責人需學習負責輻射防護具體工作和防護要求與措施等。

3.1.3建立健全輻射防護的監管機制

要想貫徹落實員工的輻射防護責任,核電站應建立專門的輻射防護機構以履行監督職能,健全輻射防護監管機制。該機構需對核電站輻射防護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當輻射防護人員在進行存在輻射風險的工作時,對其提供輻射防護技術操作監督。監督管理內容包括:a)輻射防護培訓、考核的嚴格監督;b)對輻射防護工作的策劃準備及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c)結合各地區核電站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輻射防護工作規范及人員監督管理制度;d)定期對輻射監測設備及相關系統進行維修校準;e)監督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f)對核電站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或事故進行及時調查并作出經驗反饋。

3.2核輻射具體防護工作經驗

3.2.1外照射的防護措施

核電站輻射中,X射線、γ射線、中子的貫穿性較強、射程長,是導致外照射危害的主要原因。對于X射線和γ射線,比重較大的材料如水泥、鉛、鋼等的屏蔽防護效果比較好,而對于中子,采用較輕的材料比較合適,比如B。但由于放射源類型不同,放射程度不一,可將不同功能的防護材料合理組合,進行有效屏蔽防護。另外,由于受照射劑量與受照時間成正比,所以可輪班作業來處理應急情況;又因為受照射劑量與受照距離的平方成反比,所以增加實驗室長柄工具的距離,可大幅度減小輻射劑量。

3.2.2內照射的防護措施

除了外部照射,內部照射對人體的危害會更加直接,它會直接導致人體內部機能發生病變,所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首先要做好個人衛生,在有輻射隱患地區,要穿好防護服,戴防護面具以保護呼吸系統,對水和食物進行放射性檢測后方能安全食用,存在放射性物質的房間要進行通風[3]。

3.2.3輻射監測設備和防護用品的使用及升級

核電站輻射監測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方式是否正確關系到輻射防護工作能否有效順利進行。核電站輻射監測設備種類很多,場所輻射水平監測、工藝監測、事故報警儀、流出物監測、人員設備污染監測等都需固定式輻射監測設備,還有中子測量儀、氣溶膠采樣和監測儀等便攜式設備,這些設備有些非常精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操作,才能得到準確的監測結果,采取正確措施進行輻射防護。

篇(3)

(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審查情況2012年全省新、改、擴建建設項目共計755個,其中放射防護預評價項目360個,預評價率為85.28%;控制效果評價項目395個,控制效果評價率為96.70%。放射治療和核醫學的建設項目衛生審核驗收優于放射診斷,這主要與放射治療工作主要集中于三級甲等醫院、核醫學工作主要集中于二級乙等以上醫院,醫院重視放射衛生工作并具有較高管理水平有關。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民營醫院由于放射防護法律法規知識缺乏,不夠重視放射衛生工作,致使X射線影像診斷審查率相對較低。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情況詳見表1。

(二)放射診療安全防護情況本次檢查放射診療設備8837臺,開展放射診療設備安全防護與質量安全控制監測8501臺,檢測率為96.20%。放射工作人員防護用品的配置率為93.08%,受檢者防護用品的配置率為89.06%。檢查發現,我省多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都能開展定期防護性能檢測,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的放射診療單位均能按要求配備并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但少部分醫療機構對放射診療防護重視程度較低,對放射診療設備安全防護與質量安全控制檢測重要性的認識不足,防護經費投入少或基本不投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意識薄弱,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不足和使用率低等問題仍存在。突出表現為:一是部分民營醫院和鄉鎮衛生院認為放射診療設備和放射工作場所防護的檢測費用高于影像科目帶來的經濟收益,不愿意或拒絕檢測。二是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有限甚至沒有配備,放射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一些醫療機構配備的受檢者防護用品數量不足,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有的防護用品比較陳舊,沒有鉛當量標識或達不到0.5mm鉛當量,不符合受檢者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1]。三是部分醫療機構雖然配備個人防護用品,但存在著防護用品形同虛設的問題。部分醫務人員認為工作人員接受的散射線極少,而機房墻、機房門、窗等設備均有較好的防護效果,加之射線損傷近期效應并不明顯,從而忽視了自身放射防護。有的由于工作忙,覺得穿戴防護用品笨重費時、不方便,故不愿穿戴防護用品。或者由于工作量過大往往不愿意為受檢者進行應有的防護。少數醫療機構已購置防護用品但并不放在各機房內,而是集中放在某一處保管,以致在對患者進行放射檢查和治療時根本不按規定給受檢者和陪檢者進行相應的放射保護。四是缺乏科學論證,盲目引進。近年來各家醫院為追求經濟效益而競相引進醫療設備,特別是大型醫療設備數量急劇增加。隨著設備劇增而暴露出較為嚴重的配置與利用的不合理現象,過高預計醫療設備經濟效益,忽視本地經濟水平,反而制約了經濟效益的提高。個別單位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對必要的防護設施的投入一減再減,必要的防護技能培訓經費一縮再縮,質量管理松懈,人心渙散,日益暴露出可怕的安全防護隱患。

(三)放射工作人員資質及管理情況1.工作人員配置情況及其資質情況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和介入放射學放射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多數是二、三級綜合醫療機構,人員配置基本上都能滿足放射診療的要求,部分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民營醫院在人員資質問題上,存在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執業,聘用一些在其他醫院退休但沒有變更執業地點的放射診療人員執業,有部分醫師存在跨專業執業行為,醫師執業范圍不是影像專業等現象。2.放射工作人員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檢查、放射防護知識培訓情況本次檢查放射工作人員共計12209名,有11191名開展了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率為91.7%;有12033名進行了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培訓率為98.56%;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為90%。檢查發現:放射工作人員崗前體檢率低,忽視職業禁忌人員的發現。雖然大部分放射診療機構都能夠按要求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但是放射工作人員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長,部分介入工作人員未納入放射工作人員管理。

(四)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放射防護)情況本次檢查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放射防護)共計68家,均取得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放射防護)資質,其中40家取得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檢測資質,68家取得放射診療場所防護評價、檢測資質,19家取得個人劑量監測資質,1家取得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資質。檢查發現:取得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放射防護)資質的機構均是各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事放射診療場所和個人劑量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少,設備儀器不足且有待更新,導致我省部分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設備和工作場所防護的檢測周期長,放射工作人員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結果不符合最長不超過90天的要求。近年來,隨著事業單位績效改革,開展放射技術衛生服務主動性不強,多數只存在被動應付診療場所檢測工作的局面,目前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設置不能滿足我省日益增長的放射診療服務需求。

(五)放射診療違法案件查處情況2012年,全省立案查處放射診療機構253家,警告201家,罰款90家,罰款金額42.45萬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詳見表2。

二、討論

江蘇省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這與近幾年來各地衛生監督部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加強放射防護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提高了醫療機構對放射防護工作的重視有關。但是本次調查發現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有待于今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衛生監督人才隊伍建設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的特征較為明顯。當前,衛生監督工作正面臨衛生監督醫改工作深化,衛生監督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發展的機遇。隨著放射診療裝置的廣泛應用,放射衛生工作涉及面廣,管理難度相對較大。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專業從事放射衛生監管人員少,很多是兼職的,綜合執法在基層單位推廣,專業放射衛生監督人員少之又少,放射衛生監管能力建設亟待加強。擔負新時期衛生監督工作的使命和要求,衛生部門應從措施落實、經費保障、制度建設、督導考核等方面全面加強放射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利用衛生監督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網絡平臺,對衛生監督員進行全面教育培訓,以適應放射衛生監管的需要。

(二)加強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拓寬資質認定工作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管理,強化放射衛生技術服務隊伍的建設,對取得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放射防護)資質的疾控機構加強監督管理,確保人員的配置、設備的投入和質量控制體系的正常運行。不斷拓展服務范圍、規范服務行業行為、提高技術服務水平。一方面,引入社會資金投入,做好民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形成服務市場的競爭機制,滿足醫療機構不斷增長的放射診療檢測、評價、指導等服務需求。另一方面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特征較為明顯,隨著工作深入,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其他社會技術服務機構的依賴性越來越強,利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資源,將之作為提高執法水平的手段。

(三)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提高醫務人員守法意識加強對放射診療單位負責人和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普及放射防護法律法規和相關防護知識,通過宣傳教育來提高放射診療單位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督促放射診療單位落實好放射防護工作。切實貫徹落實各項放射防護措施,保護放射工作人員、受檢者和其他可能接觸放射診療放射性危害因素人員的身體健康。還應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宣傳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不斷增強全民防護意識和放射診療防護工作的社會監督。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防護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放射診療實踐的正當性和避免濫用放射診療手段。工作中放射工作人員無視放射防護原則和規律必然造成輻射危害,而過分夸大放射危害的后果導致縮手縮腳,甚至造成很大的精神負擔也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正確的態度應該是認識輻射的危害,了解和掌握放射防護的知識和技能,在利用射線裝置進行疾病診斷和治療的同時,保護人員、環境不受影響。

篇(4)

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體系由三種標準組成,即國家標準(GB)、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和衛生行業標準(WS)。截止到2011年10月底,共有102項標準,包括國家標準28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66項,衛生行業標準8項;強制性標準有58項,推薦性標準是44項。按放射衛生專業特點分九大類,主要包括:基礎標準、職業照射防護、醫療照射防護標準、公眾照射防護標準、應急準備與響應標準、檢測規范與檢測方法標準、防護設施與器材標準、管理標準和其他標準。

醫療照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概況

醫療照射防護基本原則和要求(3項):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Z179-2006醫療照射防護基本要求,GBZ/T146-2002醫療照射放射防護名詞術語。

醫用輻射防護標準(15項):GBZ120-2006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21-2002后裝γ源近距離治療衛生防護標準,GBZ126-2002醫用電子加速器衛生防護標準,GBZ130-2002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標準本標準,GBZ131-2002醫用X射線治療衛生防護標準,GBZ138-2002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監測規范,GBZ/T147-2002X射線防護材料衰減性能的測定,GBZ/T152-2002γ遠距治療室設計防護要求,GBZ161-2004醫用γ射束遠距治療防護與安全標準,GBZ165-2005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68-2005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76-2006醫用診斷X射線個人防護材料及用品標準,GBZ/T180-2006醫用X射線CT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GBZ/T184-2006醫用診斷X射線防護玻璃板標準,GBZ/T201.1-2007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第1部分:一般原則。

醫療照射患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6項):①放射診斷(2項):GB16348-2010醫用X射線診斷受檢者放射衛生防護標準(2011.6.1實施),GB/T16137-1995X線診斷中受檢者器官劑量的估算方法。②放射治療(2項):GB16362-2010遠距治療患者放射防護與質量保證要求(2011.5.1實施),WS262-2006后裝γ源治療的患者防護與質量控制檢測規范。③核醫學(2項):GB16361-1996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修訂中),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衛生防護標準。

放射診療設備輻射防護與質量控制檢測規范(6項):GB/T17589-1998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影像質量保證檢測規范,GBZ186-2007乳腺X射線攝影影像質量控制檢測規范,GBZ187-2007計算機X射線攝影(CR)質量控制檢測規范,WS76-2011醫用常規X射線診斷設備影像質量控制檢測規范,WS/T263-2006醫用磁共振成像(MRI)設備影像質量檢測與評價規范,GBZ178-2006低能γ射線粒子源植入治療的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檢測規范。

管理標準(3項):GBZ/T149-2002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培訓規范,GBZ133-2009醫用放射性廢物的衛生防護管理,GB16352-1996一次性醫療用品γ射線滅菌標準培訓規范。

近期即將的標準

已報批,等待的9項: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質量保證檢測規范(GB/T17589-1998修訂);放射診療許可的基本要求Part1:放射診斷、Part2:放射治療、Part3:核醫學、Part4:介入放射學;臨床核醫學診斷患者防護與質量控制規范(GB16361-1996修訂);醫用電子加速器衛生防護標準(GBZ126-2002修訂);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第2部分,電子直線加速器放射治療機房;放射治療裝置室輻射屏蔽估算方法規范,part2.加速器放射治療。

已完成審查,正在報批的10項:放射治療質量控制檢測規范,C型臂X射線機檢查放射防護標準,正電子發射斷層成像設備(PET)質量控制檢測規范,單光子發射斷層成像設備(SPECT)質量控制檢測規范,介入放射學中的患者放射防護標準,放射治療裝置室輻射屏蔽估算方法規.part3:r射線源放射治療機房,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標準(GBZ130-2002、GBZ138-2002整合修訂),職業性內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9-2002修訂),低能γ射線粒子源植入治療放射防護衛生與質量控制檢測規范(GBZ178-2006修訂),X射線計算機斷層攝影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65-2005修訂)。

已列入計劃正在研制中的6項制定標準:放射治療場所的輻射屏蔽規范part:3中子,數字減影血管造影(DSA)X線設備性能質量控制檢測規范,醫用移動床旁機檢測規范與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數字X射線攝影設備質量控制檢測規范,乳腺數字X射線攝影質量控制檢測規范,放射治療裝置室輻射屏蔽估算方法規范.part5:質子放射治療。

建 議

篇(5)

0 引言

核電廠與常規電廠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放射性釋放的風險。為確保核電廠工作人員免受放射性物質的照射,在核電廠設計中,考慮了在核反應堆放射性物質與周圍環境間設置了多重屏障。

廠房輻射監測系統(KRT)用于監測核電廠中各個系統、各個廠房出現的或潛在的放射性危險。KRT系統設備可能發生故障或人員操作失誤導致KRT系統不能實現其監測功能。核安全監督部門對KRT系統設備維修和試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本文以秦山第二核電廠(簡稱秦二廠)1號機組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為例,對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監督管理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改進和完善核安全監督管理,促進廠房輻射監測系統的功能完好得到保證。

1 KRT系統簡介

秦山第二核電廠廠房輻射監測系統有以下功能:(1)輻射安全監測及時發現工作場所放射性輻射水平的異常變化。(2)排出流監測連續監測廢水,廢氣排出流中的放射性活度水平。(3)屏障監測連續監測可能被放射性污染的工藝流體或廠房空氣,以檢查燃料包殼、系統壓力邊界等屏障的完整性,防止放射性物質通過各道屏障泄漏或釋放。(4)自動啟動報警和隔離裝置。

KRT系統由多個位于核電廠主要廠房內的固定監測通道組成。KRT監測通道主要分為:氣溶膠、碘和惰性氣體測量;在貯槽(水池)或管道外測量其水活度;房間內區域γ劑量率測量等。KRT系統有些監測通道屬于事故后監測系統(PAMS)通道,在事故情況下輔助運行人員分析和監視事故以及控制放射性物質向外釋放。KRT系統PAMS通道有蒸汽發生器排污水γ活度監測通道(1KRT002/003MA)、煙囪低量程惰性氣體β活度監測通道(1KRT017MA)等。

KRT監測系統設備要定期檢查,并對安全相關監測通道定期測試。KRT系統定期試驗項目內容包含:報警閾值檢查、報警功能試驗、通道報警聯動功能試驗、通道計數評價、系統運行狀態檢查。按照試驗周期分為KRT通道周定期試驗、KRT通道月定期試驗、KRT通道換料周期定期試驗三大類。

2 KRT系統監督管理問題分析

2.1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主要內容

核安全監督部門主要依據“運行技術規格書”及“安全相關系統定期試驗要求”對KRT系統進行監督。

在各種運行狀態下,核安全監督需要檢查KRT系統運行情況、定期試驗執行情況是否滿足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具體的,關注KRT系統的運行情況,對監測通道出現的故障缺陷,要及時了解并分析判斷是否影響其功能的實現,并檢查運行部門是否按照要求記錄相應通道的設備不可運行。檢查KRT系統定期試驗是否按照要求周期執行,以及試驗結果是否符合驗收準則。對不合格試驗項目進行跟蹤,督促執行部門及時處理故障缺陷,并及時重新執行試驗。有些不合格試驗中,故障缺陷暫時無法處理,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要求,導致監測通道不可運行,必須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事件,直到缺陷處理完成,試驗重做合格為止。

2.2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需注意細節分析

在開展KRT系統相關試驗或維修工作以及核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一些準則、規定要求的理解把握可能會不太準確,從而對核電廠運行、維修工作的開展造成一定影響,或對核電廠機組的安全水平構成潛在影響。

對于KRT監測通道可運行性的要求應該包含取樣系統、探測部件、電氣箱、就地顯示報警箱、安裝在集中機柜上的集中處理插件以及主控報警等各個部件完好可用。對于帶有取樣回路的監測道,其取樣回路只包括被測流體取樣管路的小部分,即包括被測工藝流體送來管路法蘭(或變徑管接頭)和返回管路法蘭(或變徑管接頭)之間的管道部分,而其它管道部分均屬工藝系統管道。

KRT系統設備發生隨機不可運行事件后的運行規定,其中有些條目的說明及補充要求可能不太注意,對工作計劃的安排產生影響,或是設備不可運行信息記錄不太準確。主要是有些同類的監測通道作為一組監測通道,例如1KRT005MA和1KRT006MA為一組,1KRT018MA和1KRT019MA為一組,同一組中一個或幾個測量通道不可運行算作一個第2組不可運行,不同組中的測量通道不可運行算作不同的第2組不可運行。

當安全殼內發生事故時,安全殼隔離信號使一些系統閥門關閉,導致KRT監測通道失去作用。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A)使安全殼空氣監測系統閥門關閉,導致1KRT008/009/028MA監測通道的取樣空氣被切斷,這三個監測通道的測量結果再不能代表安全殼內空氣活度。安全殼內空氣活度只能由1KRT022/023MA監測通道給出。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A)使化學和容積控制系統閥門關閉,導致1KRT001MA監測通道對堆冷卻劑γ活度的測量不再有代表性。堆冷卻劑活度值由1KRT026MA監測通道給出。安全殼隔離信號(階段B)使蒸汽發生器排污系統閥門和堆冷卻劑取樣管道閥門關閉,導致1KRT002/003MA和1KRT026MA等監測通道的結果不再有代表性。

當主蒸汽管道閥門關閉時,1KRT032/033MA監測通道的測量結果不再有代表性。

在堆熱功率輸出低于20%時,1KRT032/033MA監測通道的N16活度測量結果不再有代表性。這時,蒸汽發生器泄漏率就使用測量惰性氣體的裝置測量。

2.3 KRT系統核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分析

運行技術規格書中KRT系統設備發生隨機不可運行事件后的運行規定,其中有些條目描述不是很清楚明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有不同理解及不同的決策。對“液體廢物放射性測量通道0KRT901/902MA不可運行”這個事件的理解有差異在于在非廢液排放期間,通道發生不可運行,是否需要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本文認為,這兩個通道任何時候發生不可運行,都需要記錄相應的設備不可運行,因為根據可運行性的定義“可運行設備不一定處于在役狀態。”

運行技術規格書規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相應的廢液在手動取樣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但國內某一核電廠規定,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禁止相應的廢液排放。一般情況下,一個廢液儲存罐在接收廢液直到規定液位范圍之后,停止接收,關閉入口閥,儲存一段時間,經過取樣合格后可以擇機排放。因此,本文認為在0KRT 901/902 MA不可運行時,相應的廢液在手動取樣分析合格后也可以排放是可取的。

3 結論

核安全監督部門對輻射監測系統運行和維修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加強監督管理;對核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容易忽略的細節加以注意;以及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統一完善,可以進一步提高KRT系統設備的可運行性,從而提高核電廠的輻射安全水平。

篇(6)

基層的職業衛生監督任務繁重,工作量大,且執法人員少,如何在衛生監督員數量有限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保障廣大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筆者曾在基層試驗,運用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并進行分類量化管理,將危害最嚴重至無危害的企業依順序劃分為A、B、C和D四個等級,D類為無危害的企業,對A類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這樣可以提高監督執法的效率,讓執法的成本與效果比達到最佳。

1.依據與原則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申報和現場監督檢查情況、分類及分級管理的原則,把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對象進行量化評定,建立評定標準,實現職業衛生監督由定性監管向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轉變,使執法強度、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較性,為職業衛生進行分類細化監督提供了依據。

2.職業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的模式

參照《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制定職業衛生量化分級評分表和分類監督管理頻率表,按評分表對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逐條對照進行評分,對各項得分進行累加計算。所得分值作為評定被監督單位職業衛生狀況的最終依據。分類管理是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職業病發病情況、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和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等六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進行劃分為不同類別。量化評分采用百分制,有六大項內容,共16個評分要素。下面對這六個方面分別進行闡述。

2.1職業病危害因素,為最主要參數,分值60分。

因為職業危害因素是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最主要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不同,導致職業病的發生的概率與嚴重程度有所不同。故應對危害因素進行劃分,分為危害嚴重類與危害一般類。

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三條,以下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對存在以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將列為危害嚴重的企業,除此以外,則劃為危害一般的企業。

在此量化項目中,危害嚴重的企業得分為10分;危害一般企業得60分;無危害企業直接100分(滿分),不再參與本表的評分,直接劃至無危害企業。

2.2 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為扣分項目。

主要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發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書,綜合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來判斷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因為車間崗位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可能會導致勞動者患上某種職業病,故該項目為倒扣分項目。超標一倍以內為扣10分,超標一倍以上為扣20分,超標兩倍以上為扣30分,依次類推,直至扣完全量化表內所有分數為止,但原則上不可出現負分。

2.3無需量化直接劃分至A類的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因素:本年度內職業病的發病情況和本年度內曾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因為職業病的發病情況直接會體現該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落實情況,有勞動者被確診為職業病,表明該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并且濃度或強度足夠大,而且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存在漏洞,職業場所的防護設施未設置或無效,勞動者個人并未配備防護用品。故應以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業病報告卡為準,直接將曾發生職業病的企業直接劃為A類企業,以加強對該類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職業病的再次發生。

企業曾經因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被處以衛生行政處罰,這反映了企業的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現狀,表明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差,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日后需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故可以直接劃為A類。

2.4是否有對公司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是否經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審核或驗收。查看企業能否出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書,并且是否持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審核或驗收文書,分值為10分

2.5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分值為20分

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設置防護設施(占10分)和給勞動者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品(占10分)。

2.6職業衛生管理情況(10分),共分為六個評分要素:

(1)是否安排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3分)

(2)是否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3分)

(3)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1分)。

(4)是否在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1分)。

(5)是否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分)。

(6)是否有合同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1分)。

3.綜合計分,進行量化分級及分類監督管理

對各項目得分情況進行綜合計算,得出總分數。原則是不能出現負分數,扣分項目扣完總分即止。

篇(7)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放射治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放射治療衛生防護與質量保證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轄區內放射治療衛生防護與質量保證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治療工作場所

第四條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選址及其放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續建的放射治療工作場所建設項目(下稱放射治療工作場所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選址、設計進行放射衛生防護審核。

第六條放射治療工作場所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下簡稱省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實施放射衛生防護監測,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發給放射工作許可證件。

第三章放射治療裝置

第七條放射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及與治療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禁止生產、經營、轉讓、訂購,使用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放射治療裝置。

第八條凡新研制和進口的放射治療裝置在臨床試用、投產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放射泊療與放射防護檢測、評價,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預防性監督合格后,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許可證件,方可臨床試用、投產。

第九條放射治療裝置生產單位必須持有放射工作許可證件,并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防護監督。

第十條購買、訂購、無償接受放射治療裝置的單位,必須向出售單位或者轉讓單位提交放射工作許可證件,任何單位不得向無有效許可證件的單位出售或者轉讓放射治療裝置。

第十一條放射治療裝置經調試安裝完成后,使用單位必須向省級以上放射衛生防護機構提交安裝調試報告,并接受驗收監測,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對放射治療場所和運行中放射治療裝置進行定期放射離護檢測,確保放射防護設施完好與放射治療裝置性能的穩定,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省級以上放射衛生防護機構實施放射防護監測。

第十三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對經重大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的放射治療裝置,必須按照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測驗收,并經省級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確認符合規定指標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放射治療裝置的訂購合同、產品說明書、安裝調試報告和維修、檢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該裝置報廢后五年。

第四章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從事放射治療的醫療、物理初其他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專業及防護知識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后,方可從事放射治療工作。

從事放射治療裝置安裝、維修和劑量測試工作的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防護知識及專業培訓,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限定范圍內的工作。

第十六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放射治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監護以及專業技術和防護知識培訓,并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放射治療的實施

第十七條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病理學、細胞學明確診斷并經醫生診斷確屬放射治療的疾患;

(二)放射治療醫師提出治療方案,經物理人員核定照射劑理,或由放射治療醫師會同物理劑量人員、臨床醫師共同制訂有效的放射治療計劃;

(三)放射治療計劃應當以高效治療、減少正常組織損傷為目的,并應準確確定靶區位置與范圍、照射劑量和時間。

第十八條對患者實施首次放射治療前,必須有放射治療工程師臨場指導擺位和實施其他有關檢查、處理。

第十九條放射治療應當對準靶區部位,確保靶區劑量達到預定治療劑量,使患者治療部位的正常組織、器官的照射劑量盡可能低,并對患者的非治療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實施放射治療過程中無關人員進入放射治療室。

第二十一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的放射治療檔案和治療記錄應當長期保存,建立保管、借閱制度。

第二十二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必須在放射治療室和候診室內張貼放射治療安全防護知識等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凡有放射治療裝置的單位,都必須配置技術性能合格的劑量檢測儀器和其他必要的質量保證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方法和頻度對放射治療裝置和其他有關設備的射線能量、輸出量、治療線束和其他有關性能分別進行檢測,并依照國家規定接受放射衛生防護機構的監測。

第二十四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的放射治療劑量測量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送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者法定的標準劑量實驗室檢定。

第二十五條放射治療工作單位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及時發現,處理放射治療所致的放射損傷。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篇(8)

第二條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條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以下簡稱運輸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活動負責。

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第八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九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第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十三條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與使用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

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七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申請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活動。

第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其具備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其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并建立保養和維護檔案;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進行處理。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還應當對其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將運輸容器質量合格證明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查批準和備案手續,應當同時為運輸容器確定編碼。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運輸

第二十九條托運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所托運的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并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運輸說明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物理化學形態、危害風險等內容。

第三十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輻射監測機構應當出具輻射監測報告。

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輻射監測報告。

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托運。

第三十一條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承運人的資質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和應急響應知識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和運輸工具上設置警示標志。

國家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對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工具的運輸過程實行在線監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運輸說明書、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文件不齊全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三十五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容器型號、運輸方式、輻射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容器型號和運輸方式;

(四)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材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托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郵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郵寄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本單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的義務。

申請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

(三)有具備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考試合格的駕駛人員;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防護要求,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工具、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六)有運輸安全和輻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具體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托運人、承運人或者其人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提交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運輸中可能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發生核與輻射事故的,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響,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同級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并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上報核與輻射事故信息。

核反應堆乏燃料運輸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還應當遵守國家核應急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確有重大設計安全缺陷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該型號運輸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銷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有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情形的,或者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不符合制造許可證規定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核與輻射危害的,應當責令停止運輸。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不得收取監測費用。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四)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收取監測費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未取得設計批準書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未重新取得設計批準書即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一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將未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二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進行安全性能評價的;

(二)未如實記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的;

(三)未編制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的。

第五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二)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三)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四)變更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型號,未按照規定重新領取制造許可證的;

(五)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前,未按照規定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二)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安全性能評價,或者未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按照規定取得使用批準書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托運人或者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郵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郵寄進境物品中發現放射性物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托運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

(二)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三)未配備押運人員或者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第六十三條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二)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

(三)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將境外的放射性物品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由海關責令托運人退運該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放射性物品的責任,或者承擔該放射性物品的處置費用。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核與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軍用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9)

2、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打擊非法行醫,具體內容詳見《縣2012年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

3、醫療廣告監督:定期和不定期開展電視(臺)、報紙(今日)、戶外醫療廣告進行監測,對虛假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管,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監測,其它時間為不定期監測(監管計劃見附件4)。

4、采供血機構執法檢查:加強對縣同路單采血漿站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漿者健康,保證原料血漿質量,監督頻次每年不少于4次(監管計劃見附件3)。

5、放射衛生監管:加強醫療機構放射許可和對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日常監督,重點抓好人員資質管理,規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放射衛生監督覆蓋率100%,放射診療防護監測率100%(監管計劃見附件1)。

二、傳染病防治監督重點

1、重點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加強冬春季節急性呼吸道傳染病及夏季腸道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主要對各級各類的醫療、疾病控制機構疫情報告(監管計劃見附件2)、感染科(組織)的設置、實驗室生物安全、醫療廢物及候診室等公共場所的消毒管理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2、傳染病防治情況綜合執法檢查:制定傳染病防治綜合執法檢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對醫療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單采血漿站及計劃生育服務站的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醫療廢物、消毒產品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3、實驗室生物安全:重點檢查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制度建設及落實、工作人員培訓防護及醫療廢物的管理。檢查對象是醫療保健、疾病預防機構、同路單采血漿站。檢查時間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報告:2012年5月—10月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傳染病診治、轉診、報告進行執法檢查;對疾病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網絡管理、報告審核、疫情分析等進行執法檢查。檢查對象: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同路單采血漿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

5、醫療廢物:4月—9月主要對醫療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單采血漿站及計劃生育服務站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人員防護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6、醫院消毒:重點對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消毒供應室、手術室及口腔科(診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消毒產品:重點對消毒產品的經營銷售及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經營銷售及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的索證、消毒產品的標識等,檢查對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藥店、商場超市。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離輻射,包括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以及放射性廢物等所產生的輻射;所稱電磁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以及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所產生的輻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網絡,增加財政投入,提高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監管權限分工,對本轄區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公安、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等部門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定期研究解決輻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問題,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普及輻射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輻射污染防治意識。

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開展與其業務相關的輻射污染防治知識宣傳。

第六條對輻射污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對有關輻射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章電離輻射污染防治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離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還應當獲得放射診療許可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衛生部門。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門監測機構,配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性監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有關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鈾(釷)礦的開發利用和退役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實施前已經終止開發利用的鈾(釷)礦,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污染治理、場所修復和保護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對廢棄鈾(釷)礦區的開發利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工作檔案和臺賬,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時內向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培訓,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和培訓考核檔案,經體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發現個人劑量異常的,應當對有關人員采取保護措施,并在接到監測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報告發證的環境保護、衛生部門調查處理。個人劑量監測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環境保護、衛生部門不得指定監測單位。

第十三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入前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的,轉出單位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確需轉移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跨省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X射線等探傷裝置的單位需要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措施、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治安防范設施,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加強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所列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退役。退役前,有關單位應當編制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批復要求落實各項退役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為完成退役。

第十八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約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原生產單位;確實無法交回原生產單位的,應當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國家規定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使用放射源的單位臨時存放閑置、廢棄放射源的設施、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

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

第十九條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造、管理廢渣暫存庫。暫存庫應當防雨、防滲,滿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低放射性廢渣應當在六個月內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監督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廢舊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貯存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費用,按照鼓勵送交貯存、處置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具體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未得到安全處置的廢棄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能夠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設區的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放射性廢物所有人依法處理;無法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處理方案,督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省、設區的市、縣(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產品出廠時,應當進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銷售者不得銷售無檢測報告的產品。

石材集中銷售市場的舉辦者,應當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條規定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備異常,可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和衛生部門。

第二十四條金屬冶煉企業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應當進行放射性監測,如實記錄監測結果;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不得入爐冶煉,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輻射事故應急所需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的供給,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宣傳教育、日常培訓和實戰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當同時向衛生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避免損害擴大。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明確對電磁輻射防治的要求,防止電磁輻射污染。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

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的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依法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第三十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主要技術參數,并提供防治電磁輻射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第三十一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的措施,保持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產生的電場、磁場或者電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拆除或者閑置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上及其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防治電磁輻射的要求,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的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按照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規定,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需要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部門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內不得新建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經采取措施后仍達不到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

第三十四條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階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臺(站)的建設規模、總體布局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建設規模和總體布局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電磁輻射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在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評估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防護性能。發現防護性能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

(五)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異常情況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現個人劑量異常不報告,或者發現設備異常可能造成超劑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報告的,由環境保護或者衛生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而轉出單位轉讓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出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未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退役前未報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即退役的,由有權審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造廢渣暫存庫或者暫存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六個月內將低放射性廢渣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放射性監測結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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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L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4(a)-0043-02

核燃料進場是核電廠工程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能否在安全、高效的情況下保證燃料按時到場,不僅關系到核電廠后續工程進展和企業經濟效益,也關系到核電廠的公眾形象和國家核電事業的發展。

該文梳理燃料進場所需的各個工作環節,通過法規、人員、程序、設備、運輸安全、核保障、消防、輻射防護、應急等方面的考慮,對核燃料進場的邊界條件進行分析。

1 法規政策分析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該法規2010年1月1日起實施,是國務院頒布的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頂層法規,主要規定了發射性物品運輸的分類、管理范圍等,放射性物品運輸涉及的主要管理部門有環境保護部、交通部、公安部。

1.2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是環境保護部在國務院法規的基礎上頒布的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放射性物品運輸等相關要求。其主要針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托運單位進行管理。

1.3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該管理辦法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是交通部在國務院法規的基礎上頒布的部門規章,主要規定了道路運輸資質、車輛、設備等相關要求。其主要針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承運單位進行管理。

1.4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如果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含有核材料,且核材料量屬于核材料管制范圍,則托運單位、承運單位及接收單位均應獲得國防科工局頒發的核材料許可證。

2 燃料運輸過程分析

對于燃料運輸過程,主要的工作有轉運場轉運、公路運輸和現場轉運。

2.1 碼頭轉運

轉運場所轉運是核燃料運輸的第一步,主要是將貨輪或火車上的核燃料卸載至運輸車輛上,并開始向核電現場的陸地運輸。

從核安保的角度上考慮,核燃料盡可能不在轉運地貯存,因此對于進口核燃料需要在核燃料到達轉運地前就應做好相應的通關等工作,以便燃料到達后能夠快速地登車或登船檢查并完成入關手續,同時在燃料轉運過程中還應有相應的安保措施。另外,由于核燃料屬于一類放射性物質,所以若要在港口執行裝卸操作,還需港口獲得第七類危險品放射性物質裝卸作業資質,并確保碼頭人員受到充分的輻射防護知識培訓。最后,為確保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在轉運作業時還應做好輻射防護、應急以及消防的準備工作。

為保證轉運地轉運工作的順利執行,轉運前應確保完成以下工作。

(1)如果在港口轉運,需協助港口獲得第七類危險品裝卸作業資質。

(2)組織裝卸作業人員進行輻射防護培訓。

(3)準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和輻射防護用品,并建立個人計量檔案。

(4)對于進口核燃料,需辦理登車(或船)邊防許可證。

(5)對于進口核燃料,需協助辦理海關相關手續。

(6)啟運前對燃料容器表面進行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水平監測,編制輻射監測報告,并報省環保廳備案,為保證核燃料按時離開轉運地,應提前與省環保廳溝通,避免備案工作成為核燃料轉運地發運的制約因素。

(7)協調轉運場地管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確保碼頭實物保護和消防實施準備就緒。

(8)制定輻射防護和應急方案。

2.2 公路運輸

公路運輸是核燃料運輸的主要工作,主要是通過承運單位將核燃料從轉運場運至核電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在運輸開始前托運單位應獲得《運輸容器使用批準書》和《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的批準書;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并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同武警、公安、交通等部門溝通,確保核材料的運輸安全;確保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公路運輸時做好輻射防護、應急等準備工作。因此,為保證公路運輸工作的順利執行,應確保完成以下工作。

(1)獲得《運輸容器使用批準書》。

(2)編制《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并獲得核安全局頒發的批準書。

(3)編制運輸方案、運輸實物保護大綱、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等文件。

(4)組織運輸人員進行輻射防護和應急的培訓。

(5)準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和輻射防護用品,并建立個人計量檔案,實施運輸期間的跟蹤測量和應急支持。

(6)協調武警、公安、交通等部分,確保道路運輸安全和核材料的實物保護。

(7)模擬運輸,驗證各接口關系和運輸方案的可實施性。

2.3 現場轉運

核燃料從轉運場運至海核電現場臨時存放點進行臨時存放和轉運。因此核電廠首先應劃出臨時存放場地,為保證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還應建立相應的輻射防護、應急、工業安全等防護措施。因此現場臨時存放點的轉運工作的執行,需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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