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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 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 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本實話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統一,可以給人一種很強烈的和諧感,使主題得到加強。統一包括自身的統一和與外界的統一,建筑物可以通過造型、色彩、材料的統一來達到自身統一。造型的統一如羅馬的圣?彼得大教堂,運用了許多形式相似的拱,大拱和小拱之間以及拱和中央大穹頂的協調,使統一達到了令人驚嘆的地步;色彩統一,包括色調、色彩情緒和文化意味的統一。
均衡
均衡給人在視覺和感覺上的穩定感,包括靜態均衡和動態均衡兩種形式。
靜態均衡又包含對稱均衡和非對稱均衡兩種。對稱均衡表現為對稱外觀的中軸線兩邊的建筑物在形體和重量上都保持一致,如巴黎圣母院以玫瑰窗為中心兩邊高聳有力的尖塔;非對稱的均衡指的是當構圖中心兩側體形和重量都不一致,通過各種途徑要保持平衡。
動態均衡是指建筑物采用曲線為主,起伏有致或盤旋上升,使靜態的建筑獲得一種動態,這種平衡的動態給人以穩定和安全的感覺,如悉尼歌劇院,各個傾斜的殼體構成一種動態,由于中心突出、分布均衡,所以均衡感由動中而生。
比例
維特魯威在《建筑十書》中指出,美是客觀存在的,主要表現在建筑各部分間和諧的比例。比例包含微比和對比兩方面,微比既可以抹去因規整形成的呆板,又使整個建筑在微比中獲得一種更親切和美的統一;對比是指形體、線條、色彩等因素之間顯著差異的比較,如著名的“流水別墅”,在幾大簡單幾何形的大部件構成的一個和諧統一的基調上,幾個大部件在方向上縱橫交錯,構成方向上的對比,同時黃色如金閃亮,褐色靜穆肅然,形成強烈色彩對比,整個建筑活潑生動。
尺度
把一個作為參照物的尺桿引入建筑中,借人與建筑的關系反映人內心的微妙情感,尺度小則建筑顯大,反之亦然。自然尺度多為一般建筑,超人尺度可表達精神或權威等氣質,親切尺度可以拉近人與建筑的距離。科隆大教堂以其飛扶壁上的尖塔做標尺,兩高聳入云的鐘塔就更顯高瘦,若整個森林狀的科隆大教堂以周圍的建筑作標尺,顯得蔚為壯觀,把哥特式建筑的情感發揮得淋漓盡致。
節奏與韻律
節奏是建筑形式要素的有規律的重復,如圣?彼得廣場兩側的弧形柱廊上的石頭雕像,盡管各個雕像不一樣,但仍給人很強烈的節奏感。韻律則是有規律變化著的重復,如我國西安的大雁塔,大小與高度遞減的圓碹與出檐交替出現,構成由下而上逐層的漸變,變化安詳而健穩。
布局中的序列
建筑是四維的藝術,采用群體組合的方式,表達更復雜精微的主題。如蘇州園林,走過曲曲折折的長廊,幾度以為是盡頭了,一拐角卻來到了一個擴然開朗的花園,到達了群體的。我們在時間的序列里欣賞三度空間的建筑群體,感受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精彩演繹。
規則的和不規則的序列設計
規則的序列適合于大型、莊嚴建筑,如劇院、會堂、教堂、火車站等。不規則序列充滿流動和運動的感覺,適合于住宅、俱樂部等。在羅馬人的設計中,就很懂得規則和不規則序列的差別,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如浴場設計,以強烈明顯的軸線為基礎,尋求有強烈視覺效果的規則式序列,但在設計中小建筑時,往往采用不規則和迂回的序列。
性格
建筑的性格是指建筑外在形式成為其自身的標簽,如實而恰當地告訴我們其使用目的是什么,這不僅是形式追隨功能的機械的配合,必須在觀者心理上形成特定的反應。
風格
建筑的風格是指建筑外貌特征,表達不同時期的審美傾向。同一風格的建筑具有相同的外貌特征,如一味高瘦的體型和飛扶壁、內部肋結構等各個細部結構特征是哥特式建筑風格所特有的。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 由于當事人的過錯,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缺陷, 給建設單位( 或業主) 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建設部的規定, 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 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為工程質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橋梁建筑工程事故, 鐵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護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屬設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來曾多次發生房屋、道路、橋梁的重大和特別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就存在著一個對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承擔的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界定
1. 責任承擔的概念
我國目前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刑法》、《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與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等, 這其中調整建筑活動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如果違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規, 則當事人應對其違法或犯罪行為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責任形式有三種, 即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 有關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 確定事故責任歸屬的行為, 即根據國家法律規定, 確定責任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發生, 往往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上的損失。有關部門會成立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通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確定誰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誰應該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誰應該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初步確定責任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 還是刑事法律責任。如果只承擔民事責任, 則由往往通過責任人的自覺承擔來實現, 不需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強力介入。如果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則往往通過當事人一方的告訴或有關國家機關的追究來實現, 如行政責任主要由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方式來追究, 而刑事責任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通過偵查、和判決程序對責任人進行追究。
2. 事故責任承擔主體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是指在參與建筑活動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動主體具有多樣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體, 又包括法人主體。自然人主體主要有勘察人員、設計人員、施工人員、業主、質監人員、建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等。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活動的法人主體主要有以下6 類; 建設單位( 業主) 、建筑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有時是由單一主體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 但多數情況下是由多個主體的共同違法行為引起。建筑活動中, 這些主體的單獨或共同違法都可能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的發生, 這些主體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須說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類法人主體違法造成事故, 則由這些法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事故責任承擔的確認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們一般從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存在及主體有過錯等方面來確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承擔。
( 一) 各個主體違法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
1.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常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程序報建, 不辦理施工許可證, 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委托手續, 造成工程質量監督失控, 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2) 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任務時無限度地壓價, 對工程還要無限度地壓縮工程期限, 結果設計安全度偏低, 結構不合理: 而施工單位則粗制濫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給工程留下隱患。(3) 建設單位壟斷建筑市場, 任意發包建設工程, 造成一些無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 甚至個人)承包建設工程和一些低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使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4) 建設單位無計劃盲目建設, 無計劃胡亂施工。工程建設無組織、無計劃地進行, 工程質量得不到任何保證。(5) 建設單位未經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勘察設計單位不進行實地勘察就盲目設計,亂搬亂套基礎方案。(2)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 無證人員私自設計, 使設計質量低劣。(3) 勘察設計單位不遵守設計規范的一系列規定, 在設計過程中缺乏嚴謹、求實和尊重科學的精神, 對設計圖紙不進行反復的推敲, 對圖紙的數據不進行反復的驗算, 使圖紙在設計方面出現重大錯誤。
3.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
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1) 施工單位無施工資質或者資質低的施工單位越級承擔工程建設。( 2) 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施工單位在交工驗收中弄虛作假有三種情況: 一是掩蓋工程存在的嚴重質量缺陷; 二是向驗收單位提供虛假的質量保證資料; 三是賄賂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 讓驗收單位和驗收人員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優良工程。
( 二) 責任承擔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往往會產生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方面的嚴重后果。而要以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體) 對事故承擔責任, 則要求主體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無證設計、越級設計行為, 施工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 質監部門監督不嚴的行為直接導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損害結果的發生。
1.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有哪些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原因。凡是主體的違法行為導致建筑工程事故發生, 主體都應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對建筑工程事故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 確定主體違法行為性質是否嚴重, 主體的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果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建筑工程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這個主體要承擔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3. 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即對建筑工程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人員傷亡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進行認定。根據人員傷亡的數目和財產損失的多少, 對建筑工程事故的責任主體進行責任承擔。根據損害結果的大小及主體違法行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別要違法主體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U231 X913.4 文獻標識碼:A(黑小五加粗)
Design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emergency logo system in residential area
YueZengshu1 GuoXiaodong1
(1. Institute of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Disaster Reduction,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124,China)
Abstract : Emergency identific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of residential area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and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casualty rate, ensure the safety of resident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of logo system in residential area, and puts forward the design principle and metho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residential areas.
Keywords : residential areas; Emergency identification system; Safety evacuation
居住區標識系統是針對居住區系統內外部空間和環境而進行的形象識別與視覺引導的標識導向系統。它是現代化和人性化居住社區連接人與空間的基礎性設施,它能幫助居民和初訪者在復雜的居住社區按照不同方向行進時,快速、準確的進行空間定位,并有效地到達目的地和使用居住區內的各種配套設施,達到人與社區和諧融合的目的。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是居住區標識系統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應急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是災時最貼近居民避難行動的應急系統,合理有效的應急標識系統能夠使災民在第一時間評估自己的受災狀態、縮短疏散時間、選擇安全便捷的疏散路線等,以確保災民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
一必要性
(一)都市環境下地震等災害的威脅性
1976年7月28日,我國唐山市遭遇7.8級地震的襲擊,造成了近25萬人的死亡,經濟損失達上百億元,并造成無法估量的社會心理創傷。
1995年1月17日上午5點47分, 日本神戶遭受到強度達里氏7.2 級的地震襲擊。強震造成43177人受傷. 6300人死亡(神戶死亡人數550人);整個大地震造成了320000人無家可歸,其中7000間房屋被煤氣管道泄露造成的大火燒毀。
1999年8月17日凌展3點01分,土耳其西部發生強烈地震,死亡1.7萬人,其中城市死亡人口就達0.4萬人。
地震災害的危害性不僅僅來源于地震本身,還包括伴隨而來的次生災害危害;強震過后面臨著通訊中斷,食品、水等短缺,從而造成無法有效地自救與施救。從目前國內外的統計資料來看,都市環境下的地震災害發生的不確定性也使得其威脅性具有不確定性。
(二)都市地震疏散的困難性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 很難應對發生在復雜都市環境下的地震等自然災害。通過分析總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①隨著居住小區建設愈來愈朝著現代化和人性化的方向的發展,樓盤的平面和空間規模不斷擴大,樓盤和小區配套設施的空間布局趨于復雜化,增加了居民安全疏散的困難;②建筑密度不斷增大, 人口密度也不斷增大,造成了人均疏散空間的日益減少;③建筑物高度的不斷增加, 使得結構倒塌后瓦礫堆積面積不斷增大,堵塞疏散道路、減少緊急疏散空間,增加了人員緊急疏散的難度,對居民安全疏散及震后救援都產生了極為不利的隱患。
在這種情況下,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的規劃設計就顯現出其應對緊急事態的作用。應急標識系統就能在臨震預報或地震災害發生時,有效地指引災民從危險性高的場所出發,沿避難疏散道路到達更安全的場所,從而降低人員傷亡減少損失。
二設計原則
設計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標識的標準化和規范化
災害發生時能否選擇安全便捷的疏散路徑、確定出口位置對逃生避難來說至關重要。然而目前國內對于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只是在大型重要建筑附近設計了應急標識系統;目前國內在標識系統上存在著問題:①國內標識不統一,如中英文標識不統一、英文標識不統一;如圖1和圖2的英文標識一致,但是中文不一樣。②表達形式單一,目前居住區內很多標識牌構成形式單一,有的甚至在墻上、木牌上簡單地畫個箭頭、寫幾個字。
應急標識系統規范化的設計就是采用通用的、準確的、國家認同的防災標識,有利于流動人員災時安全便捷地選擇疏散路線,減少選擇的盲目性,增加逃生的可能性。
圖1出口標識
圖2安全出口標識
(二)易識別性
影響標識系統易識別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取決于標識系統的易讀性和醒目性。易識別性一般是指標識能夠獲得人們注意力的特征,標識系統易識別性的優劣是通過標識吸引用戶注意力的強弱來衡量的。易識別性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指標識本體體色即凸顯于標識背景的特征;二是指標識的空間分布,即標識設置的位置(高度、設置地點)。
所謂易讀性是指標識能被看清的距離。當災害發生的時候,疏散時間短,乘客心理高度緊張,沒有充足的時間去閱讀標識,因此易讀性對于災時標識設計尤為重要。
所謂醒目性指的是標識在復雜的視覺環境中被注意的情況,標識在視覺環境中的醒目性是指標識比任何周圍環境信息更容易被注意到。影響醒目性的要素有顏色、形狀、材料、尺寸、標識技術、設置和光照亮度。
(三)功能性
功能性是指設計時要體現應急標識系統的引導性, 通過指示性標識把系統的區域及特性告知外界. 應急標識系統的設立就是為了便于人們尋找目標方位, 在比較復雜的公共環境中建立醒目的引導符號,遇到災害時,災民可以通過應急標識系統進行應對, 降低損失,顯現出居住區良好的安全性能。
(四)人性化
標識系統設計在滿足人們需求的情況下越來越追求人性化的發展,要綜合考慮熱的多種需求, 如標識系統的具體細部設計更加符合人體尺度要求,設置的位置、方式、數量越來越考慮人們的心理需求。此外考慮到居住區內外籍居民和城市發展的國際化, 應急標識系統采用中英文設計,按照母語(優先)+英語形式進行設計。 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應體現人性化原則。
(五)簡潔性
標志系統一般以文字和圖形的組合形式來傳達視覺效果。因此,其造型特征應形象鮮明、色彩鮮明而醒目、圖形簡潔明了,能給居民較強的視覺沖擊效果。從傳達效果角度考慮,標識中采用的文字、圖形等表達形式必須對所要傳達內容高度概括和抽象處理,以便于居民識別。
三設計方法
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設計要考慮滿足以人的需求和基本生理及緊急狀態下心理特性,主要指標是在緊急的環境條件下實現標識的識別導向功能。
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作為城市公共環境中的標識系統,并不是由標識設計師把標識設計當作藝術創作的形式,在設計作品中體現個性,與眾不同;應急標識系統的設計必須得到使用者的認同,若設計的標識不被大眾從生理、心理或情感上接受甚至排斥,那么標識的意義和價值也就得不到體現。因此,應急標識的設計應以滿足使用者的緊急狀態下需求為目的,以得到使用者的認同為出發點來進行設計。
影響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設計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標識的顏色
在應急標識的識別和使用性方面,色彩應發揮直觀明了、形象鮮明的作用。應急標識作為系列標識系統而言,要統一有幾種標準色構成,使各個標識之間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視覺效果;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必須為居民接受,且色彩本身應具有一定象征意義和對心理及情感的指代作用。居住區應急標識要根據標識自身的內涵和情感進行選擇,形成表現性特征。如紅色標識禁止、危險,黃色標識警告,注意,臉色標識指令、遵守,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圖3至5)。
圖3紅色禁止標示
圖4黃色警告標識
圖5藍色綠色標識
此外標識的色彩配置還應著重考慮各種色彩色相名都、純度之間的關系;公眾設施標識的色彩一般要求具有統一的色調,否則會給人一種混亂、難以辨識的感覺。色調的統一是指對于不同的食物找出其色彩的基調,來緩沖和整合各種因素,使其形成一個有序、統一的整天。
(二)應急標識的內容
標識的內容大多采用文字、圖形、文字圖形組合三種方式來表達,標識內容應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在標識設計中,文字可單獨作為設計形態存在,也可與圖形綜合設計;文字所包含內容和涵義要從居住區不同使用者的角度出發,采用最適合表達居民識別和感受的文字形式,增強應急疏散標識的、識別性、可讀性,是居民容易識別,容易理解避免繁冗混亂。
圖形是城市公共設施標識設計中常用的元素,利用圖形傳達標識涵義,但在設計時要滿足居住區不同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的居民的需求。
(三)應急標識的尺寸設計
應急標識的尺寸是指一定的比例關系給人的視覺感受,它與實際尺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具體設計中,要考慮標識的長度、寬度、整體與整體、整體與部分、部分與部分之間的關系以及在不同環境、不同空間范圍內的視覺感受和環境對人心理的影響。
應急標識的尺寸必須符合人體工程學的要求。具體設計時,應綜合考慮人的視點、視距、視角及人各種活動的需求,避免尺寸過大或過小的情況出現,科學合理設計出應急標識的尺寸。
(四)應急標識的位置設計
標識的位置高度必須符合人體工程學,滿足人的需求。位置設計應綜合考慮人在平面和垂直方向上的最佳視線角度,進而形成最佳的視覺效果;標識位置設計的過高或過低,都不便于居民看清楚標識,尤其在災害發生時,居民擁擠混亂,更難看清楚標識;對于不熟悉居住區環境的外來人員來說,更加茫無頭緒,慌亂之中又需要到處尋找,這樣更不利于災民第一時間逃生;
標識的位置設計要以人為本,既方便正常居民使用又能滿足小孩、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使用需求。
(五)應急標識的用材
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在開放的環境中使用,考慮其人為和自然雙重破壞的影響,它的使用壽命必須滿足使用要求。應急標識的材料應采用不銹鋼、鋁合金、復合材料;這些材料良好的防雨防腐性能保證了應急標識較長的使用期限,比較適合開放環境標識系統的制作。
四結論
居住區標識系統是一門綜合性的科學,反映了時代的需求, 是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文化產物, 是人類文明的標志性符號。居住區標識的設計還不成熟,僅考慮了年輕健康人的使用,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考慮較少。居住區標識系統作為居住標識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未引起人們的重視,大多數的居住區都沒有設置應急標識系統。
居民快速、及時、安全疏散是居住區緊急疏散的關鍵。災時居民如能充分利用應急標識進行自我疏散,則能有效地降低人員傷亡,減少災時損失。居住區應急標識系統的設計對居住區開展災時緊急疏散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居住區標識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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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的消防體系一直存在著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思想,這就決定了以消火栓滅火系統為主的防火分區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幾種組合是最普遍采用消防體系。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消防體系的現狀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應大力推廣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來探討應推廣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目前室內消防體系的現狀分析
1.1消火栓滅火系統。該系統在我國作為最基本的滅火設備在每一個高層建筑中都設有,消火栓系統實施滅火需要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設備,二是消火栓的使用者——消防隊員,二者缺一不可。滅火時,趕到火場的消防員從墻上消火栓箱內取下水槍及水龍帶,在距火焰約10m的范圍內用水槍噴水滅火,與火勢展開面對面的搏殺。在正常情況下,消防隊在 10min 內到現場,開始用水槍滅火是在失火后約 10min后,而現代建筑火災可燃物數量大,火災發生轟燃的時間通常只有5min,10min后火災已經發展到轟燃之后的大火,撲救已相當困難,一旦出現其它因素拖延了時間,使消防隊不能在15min 內噴水滅火,則失火將可能蔓延成災,救火歸于失敗。
火災案例分析表明,消防隊必須在15min內到達火場出水,才能有效撲救防止火勢蔓延火災案例告訴我們,消火栓系統控火 滅火的范圍及效果除受上述時間因素影響外,還取決于其他因素:如消火栓水柱到達火源的難易程度;建筑物有無其他防火設施;可燃物數量的多寡及火勢蔓延的快慢;持水槍人員的素質等。
實踐證明,室內消火栓系統能有效使用的機率不高。主要原因:一是在當前的現實條件下,火災時一般民眾不可能有效使用室內消火栓系統來滅火。所以室內消火栓系統最終還需要有消防隊員來使用。但火災時起火單位熟悉本單位室內消火栓系統的人員不一定在現場,消防人員對內部系統情況一般都不熟悉,很難快速有效利用室內消火栓來滅火;二是調查發現,室內消火栓系統多數得不到良好的維護保養,或是閥門銹蝕不能開啟,或是水帶水槍缺失,導致關鍵時候無法使用。三從安全角度上講,在消防車可以撲救的高度范圍內,特別是沒有人員被困火場的情況下,消防隊員沒必要冒險進入建筑內取用室內消火栓來滅火。
1.2防火分區系統。防火分區系統的設置在我國幾乎和消火栓系統一樣普遍。它是采用相應耐火性能的建筑構件或防火分隔物,將建筑物人為劃分的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該系統主要由防火墻、板、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把火勢封閉在一局部空間內,阻止其蔓延,以有利于消防撲救。防火分區系統本身并不能滅火,必須有其他滅火系統配合才能把火滅掉,否則火勢會把該區內可燃物燃盡,或破壞掉分隔物,向其他部分蔓。
設置防火分區的主要依據如下。“高規”(GB50045—95)條文說明稱有的高層建筑規模大、空間大,尤其是商業樓、展覽樓、綜合大樓用途廣、可燃物量大,一旦起火,火勢蔓延迅速、溫度高,煙氣也會迅速擴散,必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因此,高層建筑建筑設計時防火分區劃分是極其重要的。并列舉實例:某大樓每層建筑面積為 2700m2,無防火墻分隔,也無其它防火安全措施,當3層著火時,把3層全部燒毀,只是由于樓板是鋼筋混凝土結構,火才未向下蔓延。而某學校一座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學生宿舍,占地面積為1312m2,設道防火墻火災中,防火墻阻擋了火勢蔓延,使 2/3 的房間未被燒毀。以上情況是在什么樣的滅火方式下才會出現的呢?我們首先想到消火栓滅火方式,因為該系統在正常情況下約是在失火后的第15min滅火,在前15min內,火勢有可能蔓延范圍很大,如前述, 15min內做到噴水滅火的保證率較低,當不能按時噴水滅火,火災將失控蔓延 沒有防火分區,消火栓有可能難以控制火勢。可見,在消火栓滅火方式下,對以上的情況是需要設置防火分區的,有了防火分區,消防隊員撲救火災就明顯有利了。
2、推廣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
建立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為主體的滅火體系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在經濟上和技術上也是可行的,欲使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成為我國建筑消防設施的首選,需要我們付出艱巨的努力首先要扭轉和克服我國消防工作中一些不正確的觀念及做法,主要表現如下:
2.1 消火栓系統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經濟
前已述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無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防火分區系統的幫助,它能獨立地、高效地完成噴水滅火任務,而消火栓滅火系統,需要防火分區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配合,才能更有效地撲滅火災(實際上其效率仍不能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同日而語) 僅火災自動報警一項,其造價就高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所謂消火栓系統造價低,實際上是悄悄地隱去了它背后的高昂支撐費用。
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重要
這集中表現在前者的設置場所要多于后者,可從工程實例中更直觀地體會到。現實中,民用建筑設自動噴水的場所必有火災自動報警;而大量的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的場所并未設自動噴水。而國外,尤其是工業化國家,二者的設置往往正好相反。
3、結束語
綜述以上內容,要實現以自動噴水為主的目標還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尋求突破:
1、修改《建規》《高規》改變以消火栓為主的基本思想,使設計者可以根據情況自由選擇以室內消火栓為主或以自動噴水為主的消防設計方案。肯定自動滅火系統的主力軍地位,進一步擴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建筑中的設置場所,逐步淘汰室內消火栓系統。
2、加大科研投入,組織技術力量研究和改進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本身,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適當調整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和作用面積,進一步降低此種系統的生產和安裝成本,開發出簡單、實用的系統,在某些城市試點和實驗,以取得數據,并在全國推廣。
一、建立現場安全監理架構
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配備安全監理人員,成立安全監理小組,并明確安全監理人員的職責分工。安全監理人員主要由土建、機電、給排水等專業的人員組成,并經安全培訓,取得安全監理員上崗證。
二、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配備
項目監理部應配備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便于安全監理人員隨時查閱。主要應配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5、《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7、《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8、《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9、《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12、及時收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
三、編制安全監理方案
安全監理的主要方法有:
1、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2、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4、嚴格審查施工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
(1)《營業執照》;(2)《資質證書》;(3)《安全生產許可證》; (4)《施工許可證》;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專業人員的配備等; (6)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管理體系; (7)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及管理情況; (9)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0)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及安全條件。
5、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變更或修改時,應按原程序由有關審批人員批準。
6、檢查現場掛牌制度、封閉管理制度、現場圍擋措施、總平面布置、消防設施、宿舍生活設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7、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護措施;
8、審核施工單位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9、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防暑降溫、文明施工、衛生防疫等各項工作;
10、經常進行質量安全綜合檢查。發現違章冒險作業的要責令其停止作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時及時下達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11、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當地安監站報告;
12、每日將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記》中;
13、及時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匯報施工現場安全情況,重要事項要以書面形式匯報,對匯報過程要在《監理日記》中作好記錄;
14、通過工地例會,及時協調所發現安全隱患中的有關難點、要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
四、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1、一般應單獨編制如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2)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3)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理實施細則;(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5)“三寶”、“四口”防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6)建筑機械使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7)施工現場磚砌圍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8)基坑支護與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9)攪拌樁施工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0)沖孔灌注樁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1)錘擊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2)腳手架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3)模板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4)塔吊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5)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6)施工升降機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7)起重吊裝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9)幕墻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2、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相應工程概況;(2)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要求;(3)安全監理控制要點、檢查方法、頻率和措施;(4)檢查記錄表。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監理工作會議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監理小組成員召開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安全監理工作會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強調安全監理小組成員的職責;
2、強調學習并熟悉相關規范、監理方案、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等;傳達并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
3、通報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對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交流安全監理工作心得,改進并完善安全監理各項工作;
六、加強跟蹤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
1.1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規定
從《建筑法》上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的責任主要由施工企業負責,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了對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1.2《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中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主要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沒有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規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3監理單位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
直到《安全條例》頒布一段時間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除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要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是否包含安全監理的內容。實際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體系,建設監理所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不是來源于業主方的委托(因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沒有規定業主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權利)和授權,而是國家法律《安全條例》的直接規定,這是國家要求建設監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從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看,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設監理主觀行為方面劃分為過失責任、瀆職責任、未盡職責任等。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關安全責任問題,可從以下兩個視角來分析。
2.1從安全責任的內涵上劃分
2.1.1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工程實體安全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要確保工程實體的安全性能,要滿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質量標準,本質上講屬于產品安全范疇,《質量條例》和《刑法》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質量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七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137條也對降低工程質量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做出了處罰規定。因此,監理單位未盡到監理責任,造成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出現問題引發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責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單位在施工安裝過程中要確保施工措施與行為的安全,是一種施工過程安全責任。施工措施、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單位負責,費用從措施費中計取,它屬于施工單位為了完成合同內容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或組織措施。《安全條例》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施工過程安全責任。
2.2從建設監理單位行為劃分
2.2.1由于不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對監理單位下列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的。
上述四條,可以簡稱“四未”,即監理單位是通過“審查確認”、“指令整改”、“及時報告”、“強制標準檢查”等手段來履行安全責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規定,依據情節和后果,就有可能從行政(停業、降級等)、民事(賠償損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擔責任。
2.2.2由于不當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主要有以下表現:1.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述行為引發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要承擔相應安全責任。對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建筑法》和《質量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兩條之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情況,即由于監理單位違章指揮,發出錯誤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應該承擔安全責任。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3.1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性
法律的產生一般是滯后于實踐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時間不同,調整的范圍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質量條例》、《安全條例》和《刑法》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監理安全責任的表述,《安全生產法》只是強調了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而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高階位法)制定的《安全條例》(低階位法)中卻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再如,同樣對工程質量法律責任的規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強調了監理單位的主觀故意,而《刑法》中的行為還包含監理單位基于能力方面的過失、未盡職等行為。另外,前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兩者的內涵不盡相同。
3.2各種規范性文件的不協調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有兩個,(1)是現行法律法規,(2)是建設單位的授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這些規范性文件與現行法律為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程序、權力、義務、責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兩種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體現監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這除了與法律要求不協調外,也不利于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進行考核。
3.2.安全監理深度不明確,責任無法量化
《安全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規定,但是由于法規的條文并沒有對安全監理的深度做出進一步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監理的安全責任進行量化。例如《安全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提出“監理單位應該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案應由總監簽字”。但是,(1)監理單位對施工技術措施的審核應該達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進行程序性審核還是要有技術性審核?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能否做到技術性審核?(3)如果監理單位進行了審核,基于監理工程師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沒有審查出問題,出了安全事故,責任又如何承擔?(4)對于資質有效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它所遞交的具有完整計算書并且內部審核簽字完善的安全技術方案,監理單位還要履行計算程序否?對監理的安全巡視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監理單位自身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監理安全責任防范機制缺失;(2).監理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3).專業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培訓缺乏。
4針對監理安全責任的宏觀與微觀對策
4.1國家宏觀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
為了更有效的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監理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應該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兩種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應調整。
4.1.2出臺易操作的安全監理深度規定文件
在一些行業和地區也有安全監理方面的規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實行《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行業和地區規定所要求的內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業、本地區實施,法律效力低。
為了更好的貫徹《安全條例》,國家應該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作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應提高安全監理細則或實施辦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設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實施細則中可以規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視要求(時間或次數),要求監理人員(在施工單位安全員陪同下)做好現場安全記錄,此書面安全記錄(雙方簽字)可以作為出現安全事故時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之一。
4.1.3抓緊監理取費調整修訂
為配合《安全條例》的實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費用作出相應調整。同樣,按責權利均衡原則,應對監理取費作出相應調整。據悉,建設部正與國家發改委一起組織專家,對各部門或行業組織提出的專業工程收費標準方案的初稿進行論證修改,準備提出《建設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征求意見稿)》,希望修訂中能夠考慮監理安全責任承擔問題。
4.2監理單位微觀對策方面
4.2.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條例》,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從公司到項目再到具體的安全責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來管人;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的安全監理細則之前,制訂企業內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操作手冊;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4.2.2加強專業安全監理人員培訓
安全管理工作是監理單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與目前監理單位人員知識結構有關。為了更好的承擔法律要求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該加強安全專業人員上崗培訓,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安全監理專業人員,完善項目部的人員專業結構。
目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監理方面的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補充完善。
4.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應避免的傾向
由于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與權利、利益之間的嚴重不對稱性,監理單位很難承擔過細、過多的安全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合理區分施工單位安全責任與監理安全責任,避免安全監理工作過細以致成為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充分發揮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應側重程序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有關部門在追究安全生產責任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安全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避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
參考文獻
摘要:循環經濟是21世紀經濟發展最先進的模式,它從根本上緩解和消除了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矛盾,緩解人類社會的資源矛盾,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轉向。世界上先進國家早在上世紀就開始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并通過長期的實踐,制訂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循環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目前還處在源頭防污的清潔生產階段,在法律體系上,只頒布施行了《清潔生產促進法》,而且該部法律條文內容較為原則,無實施細則。我國建筑業在循環經濟方向還處于從末端治理向源頭防治的過渡階段,我國建筑業的現狀按清潔生產的要求還存在較多不完善,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污染的現象也尚未完全得到有效控制,故在我國建筑業大力促進清潔生產是十分緊迫且十分重要的。結合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的立法和模式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建筑業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提出了制訂《建筑業清潔生產促進法》,制訂和調整建筑業有關規范和標準,根據清潔生產要求修改《建筑法》,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等法律建議,使我國建筑業真正做到清潔生產,快速實現循環經濟。
關鍵詞:建筑業循環經濟法律思考
Abstract:Circulationeconomyisthemostadvancedeconomicdevelopmentmodelinthe21#century.Italleviatesandeliminatesthecontradictoryrelationshipbetwee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alleviatingthescarcenessofresourcesinhumansociety,andachievingecologicaltransitionofeconomicactivities.Developedcountriesbegantolegislateforcirculationeconomyfromlastcentury,andhaveestablishedaperfectlegalsystemforitthroughlong-paredwiththecirculationeconomyindevelopedcountries,thecurrentsituationinChinaislessadvanced,andisstillatthestageofcleanproduction,whichonlyfunctionsasinitialprevention.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system,ChinesegovernmentjustenactedtheLawofAdvancingCleanProduction,whichonlycontainsprincipledarticlesinsteadofdetailedaccountsforexecution.Fromtheviewpointofcirculationeconomy,constructionindustryinChinahasnotsurpassedthelevel,onwhichthefinalregulationoradministrationistransitingtowardstheinitialprevention.InaccordancewiththeLaw,thecurrentsituationofconstructionindustryinChinahasnotfulfilledthelegalrequirementsfully,andthephenomenaofhumanhealthandenvironmentalpollutionhavenotbeenundercontrolcompletelyyet,biningthesuccessfulexperiencesoflegislationandmodelsofcirculationeconomyindevelopedcountriesandthecurrentsituationsinChina,thisresearchproposestoestablishtheLawofAdvancingCleanProductioninConstructionIndustry,tosetupandadjuststandardsinconstructionindustry,toamendtheLawofConstruction,andtoestablishrelevantregulationsandpolicies,inordertoachievecleanproductioninconstructionindustryandacceleratetherealizationofcirculationeconomyinChina.
關鍵詞:ConstructionIndustry,circulationeconomy,consideringaboutlaw
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首次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從此安全監理成為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隨后國家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規定,均從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監理已逐漸成為監理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建設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險性大、工作條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點多面廣,這給安全監理工作帶來不小的挑戰。在此,筆者從安全監理的實踐經驗,談談工程建設中應如何開展安全監理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規對安全監理的界定
國務院第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首次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及法律責任,即 “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用于指導工程監理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將《建筑法》賦予監理的任務明確規定為質量、造價、進度“三控制”。也就是說,法律及規范對工程監理并未賦予安全監理的任務。
2.安全監理的現狀
上述國家法規與部門規章關于安全監理的責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門被擴大化。突出表現為本該施工單位履行的責任強加給了監理單位,如要求現場監理從事“安全旁站”。這種規定混淆了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界限,與《條例》、《意見》相悖,對于監理單位是不公的。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現狀的另一表現是,將對施工單位三類人員安全管理上崗資質套用到了監理頭上,要求監理工程師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方能上崗。這一要求與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第158號令)不相符。《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于監理企業的四類不同等級的資質中,均無安全管理專業之要求。
安全監理的實踐早于《條例》時間。筆者最早接觸安全監理在2002年。人們當時將安全監理稱之為“安全控制”,在質量、投資、進度三控制的基礎上增加“安全控制”,將“三控制”變為“四控制”。在《條例》、《意見》出臺之前,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出現過頭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矯枉過正吧。
3.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安全監理的思考
3.1 安全監理的模糊階段
在這一階段,對如何開展安全監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據上面的要求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編制《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細則》。《安全監理規劃》的內容以《建設監理規劃》為框架,將施工單位應做的工作全部寫入;《安全監理細則》采用jgj59—2011條文匯編。編制上述兩種安全監理文件的動機是應付檢查,效果是缺乏針對性,操作性不強。主管部門指責監理單位安全監理不到位;現場監理埋怨無所適從,負擔過重;施工單位則說監理干預太多;業主說監理力度不夠,等等。眾說紛云,莫衷一是。在這一階段,不僅工程建設參建各方對安全監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門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監理的探索階段
《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文的頒布給監理單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監理做什么,應當怎么做的問題。特別是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選修課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理實務”,對《條例》進行了詳盡分析,使我們對安全監理的責任體系、工作內容和方法手段三個方面有了清晰的認識,明確了安全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點和兩個關鍵。一個重點是抓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兩個關鍵是方案審核和實施監督必須符合強制性條文和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目的是促進施工單位自己管好自己。
經過繼續教育培訓,對安全監理有了新的認識,從2009年年初開始,我們對原《安全監理規劃》及《安全監理細則》進行了升級。
(1)《安全監理方案》的編制
《安全監理方案》本應屬《監理規劃》的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較大,將其單獨成冊。內容包括:安全監理工作依據、安全監理工作目標、安全監理范圍和內容、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安全監理崗位設置和職責分工、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認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一覽表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寫計劃、需辦理驗收手續的大型起重機械一覽表、安全風險管理和附錄等10章。
安全監理的核心是危險性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條件不可能完全一樣,對編制方案的針對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開挖工程,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當開挖深度超過3m的基坑即劃入危險性較大工程,搭設高度超過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等,均屬危險性較大工程。該文件附件二規定,上述工程超過一定規模后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專家評審。對危險性較大工程在初步認定的基礎上擬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寫計劃。與模糊階段相比,自《意見》出臺之后,使安全監理思路清晰、目標明確、層次分明。自此安全監理方案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宏觀監控起到切實的指導作用。
(2)《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是對《安全監理方案》的細化。兩者相比較,前者屬宏觀管理,后者屬微觀管理。為適應不同層次的工程參建人員對安全監理的認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為例,對編制內容進行簡述。安全監理細則編制分為兩大部分,目錄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腳手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章“三寶”、“四口”防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三章施工用電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四章施工機具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部分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第一章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第三章塔吊運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與模糊階段相比,重要區別在于引用了強制性標準條文;在兩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總則中點明引用法律、法規及jgj59—1999標準條款號;各章再用一個條目引用強制性標準原文,旨在增強細則與強制性條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綱,根據不同分部分項工程賦予相應內容。現將各章提綱轉錄于下:工程概況;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要求;安全控制要點、檢查方法、頻率和措施;安全監理人員安排、分工;檢查記錄表(jgj59—1999相關表格內容)。
按如上思路編制出的《安全監理方案》與《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具有操作性強的特點,其編制深度可滿足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安全監理的責任、手段和方法。如,檢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圖:審查核驗巡視檢查告知通知停工會議報告監理日記安全監理月報。各節點內容放在《安全監理方案》中,使細則與方案具銜接關系。
經安全監理探索階段的實踐證明,在《條例》與《意見》的指導下,安全監理依據其法規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基本理順安全監理程序,正朝著規范化、標準化邁進。
(3)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
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依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及施工單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重點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安全監理,即《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中劃分的7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6類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現場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范圍。
首先,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專項施工方案》。內容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工程概況;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施工組織設計等編制依據。
其次,對《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專項施工方案》中載明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實體安全監理。如對超過3m的基坑支護、降水工程與土方開挖工程,現場安全監理主要針對基坑支護的材質與支護方法以及土方開挖邊坡放坡坡度、坑邊荷載等進行重點監控。
再次,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層建筑中。
4.結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安全監理是建設工程監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義不容辭且刻不容緩。為此,監理單位應該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責任,這樣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風險程度降低,盡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了工程建設的安全性。
引言
2009年12月7日,歌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192個國家的環境部長和其他官員們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全世界共同關注人類的生存環境。我國面臨著人口眾多、資源短缺、環境危機等嚴峻形勢,經濟可持續發展迫在眉睫;建筑業作為資源耗費嚴重、對環境影響巨大的一類產業,也在尋找新的發展之路。
一、房地產業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
綠色建筑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歷經了十余年的時間,1999年第20屆世界建筑師大會通過《北京》,《北京》提出建立人居環境循環體系,將新建筑與城鎮住區的構思、設計納入一個動態的、生生不息的循環體系之下,以不斷提高環境質量。這標志著我國綠色建筑理念開始興起。2001年5月,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研究和編制了《綠色生態住宅小區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提出以科技為先導,總體目標是推進住宅生態環境建設及提高住宅產業化水平。2004年,科技奧運十大項目之一的“綠色建筑標準及評估體系研究”項目通過驗收,應用于奧運建設項目。建設部頒布實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管理辦法》,以及《全國綠色建筑創新實施細則(試行) 》及評審要點。2005年還修訂了《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頒布實施了《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2006年,原建設部頒布《綠色建筑評價標準》。2007年,原建設部頒布《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生態住區(住宅)技術標準》;同年,原建設部決定在“十一五”期間啟動“100項綠色建筑示范工程與100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2008年,建設部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推出首批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工程項目。
二、房地產業綠色建筑的實施建議
我國房地產綠色建筑的旋風已經掀起,如何糾正其發展偏差,實現房地產業的綠色革命,引領我國房地產朝向低能耗、高環保的目標邁進,是我國各界人士積極探索的問題。根據我國房地產綠色建筑的發展現狀,本文提出以下實施建議。
(一)進行觀念革新
綠色建筑在我國仍然面臨著“消費市場被高端化”的尷尬,房地產市場中的“綠色”在更多人眼中等同于“昂貴”。我國消費階層的差異化導致了綠色建筑不能夠被消費者廣泛接受,房地產開發商也只能將其綠色建筑產品定位于貴族消費的范疇,這就背離了綠色建筑的本意。另外,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地區資源條件與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處在城市化加速期的我國市場面臨的資源壓力日益增大,人們的綠色環保意識還處于啟蒙階段,這些問題引發人們不停思考:采取怎樣的綠色建筑發展模式最恰當?政府倡導的綠色建筑更傾向于綠色建筑平民化,而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則將綠色建筑推向了高端消費市場,兩者間的利益博弈是綠色建筑在房地產業無法統一的根源。在房地產綠色建筑的觀念上,開發商、消費者、政府應統一認識,尋求共同利益目標的均衡,在政府的職權范圍內,更充分利用政策杠桿的調節作用,使市場的理性選擇得到理性的結果,同時符合技術發展的客觀規律,使開發商作出符合自身經濟利益的投資決策。
(二)實施綠色建筑的經濟激勵
房地產綠色建筑的推廣需要相應的經濟激勵,業界對于實行綠色建筑的房地產開發商可實行改變價格或成本水平方法,通過環境法規等迫使開發商考慮環保措施,其環境治理費用計入產品成本由全社會共同承擔;也可以通過財政手段間接改變改變價格或成本,通過補貼、低息貸款和其他財務手段促進開發商實行環境保護政策或采取節能措施。
(三)加強綠色建筑法律建設
法律建設為社會經濟生活提供制約,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規范人們在某一領域的活動。綠色建筑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思想,在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基礎之上,建立在自然環境允許的負荷范圍之內,要求具備“綠色”自然生態特性;在滿足人類居住、工作、生產、生活需要的同時,還應對未來負責。
房地產業作為我國的支柱性產業之一,需要肩負起可持續發展的責任,在法律法規上不斷完善行業職責。房地產業的綠色建筑的法律建設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在節約資源方面,綠色建筑的設計保護全球生態系統、自然氣候,保護建筑周邊環境生態系統平衡,節約國土資源;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無害自然資源,有效使用水資源;建筑使用無環境污染、可循環利用的材料,使用再生材料;建筑使用經濟無公害性的材料,避免對環境的再次污染。在環境保護方面,建筑物應具有健康持久、空氣優良、溫度適宜、防噪聲干擾的環境;建筑融入歷史與地域的人文環境。
三、結語
綠色建筑的興起和發展是能源危機與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必然結果,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綠色建筑轉型是大勢所趨,房地產開發者和管理者從著眼于建筑物生命周期的角度,綜合考慮建筑物的生態經濟效益,構建房地產綠色建筑生態經濟共贏與優化。房地產業的綠色建筑如何通過技術的應用提高建筑的可持續性水平、如何推動房地產綠色建筑平民化、如何在觀念上使房地產綠色建筑深入人心,從而幫助人們樹立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仍是該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本細則所稱民用建筑節能(以下簡稱建筑節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過程中,通過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加強建筑物用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合理設計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風、給排水和通道系統的運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建筑節能實施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和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節能規劃,制定本地建筑節能專項規劃。
第四條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以下統稱建筑節能新技術)在我市范圍內推廣應用實行認定備案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節能新技術推廣應用認定備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廣項目,限制淘汰落后技術,以供技術使用單位選用。凡通過建設部或省建設廳推廣認定的建筑節能新技術,由技術持有單位或依托單位持推廣證、單位證明、型式檢驗報告等技術保證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技術推廣應用備案手續;對未經建設部或省建設廳推廣認定的建筑節能新技術,必須通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后,方可在工程中試用。工程建設各方在選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時,應當優先選用通過建設部或省建設廳推廣認定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節能新技術,要求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材料和設備持有單位或依托單位提供推廣認定和備案證明。各級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要配合做好建筑節能新技術推廣應用認定備案工作,加強建筑節能新技術推廣應用的跟蹤,做好技術指導,組織技術驗收,總結推廣成果,形成技術驗收報告。各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建筑節能新技術在工程中推廣應用的質量監督,加強質量檢驗和督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技術持有或依托單位對建筑節能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的,必須及時處理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處理情況的報告。對發生質量問題不及時報告或經調查認定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撤銷其《建筑節能新技術推廣應用備案證明》,并作出通報。
第五條積極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用能設備和附屬設施及相應的施工工藝、應用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鼓勵發展和推廣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
1、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保溫隔熱技術和材料;
2、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3、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4、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5、太陽能、地熱、水熱、空氣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6、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7、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8、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六條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既有民用建筑擴建和改建或改造時,應當對原建筑進行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設計必須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節能改造施工納入工程施工質量監督驗收內容。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當地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試點,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激勵政策,推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建筑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筑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確保結構安全,優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條推行建筑能耗核準和計量制度。對新建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區,實行建筑能耗核準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筑能耗核定,滿足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筑能耗審核意見書。對未取得建筑能耗審核意見書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設室內溫度控制和用能計量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單體2萬M2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要按照《江蘇省公共建筑節能計量設計規定(暫行)》設置冷量、熱量和電能計量裝置,逐步建立能耗統計和用能考核機制。
第九條從事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將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作為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專業培訓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規定和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并按規定將設計圖紙、建筑節能計算書及《居住建筑施工圖設計(建筑節能)報審表》、《公共建筑施工圖設計(建筑節能)報審表》(以下簡稱節能報審表),送經省建設廳認定的具有相應審查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積極采用技術成熟、性能可靠的節能體系,優化深化節能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節能設計專篇,詳細說明建筑節能設計的材料、構造、技術參數和技術措施;齊全完整的節能構造詳圖和節能熱工計算書;根據工程設計內容填寫的《節能報審表》。
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進行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
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為不合格,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填寫《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登記表》,并在設計圖紙、審查報告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登記表》上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后,將審查報告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登記表》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予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送原設計單位修改,并將設計單位修改后的施工圖送交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筑節能要求。
節能分部施工前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由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特別應當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節能標準規定。
對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調、通風、電氣等系統的調試,應當符合設計等要求。
保溫工程等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理,針對工程的特點制定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筑節能分部工程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簽字認可。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易產生熱橋、熱工缺陷部位和安全使用隱患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溫工程隱蔽前的施工實施重點監理;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以及涉及建筑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簽字認可。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應當記載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建筑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進場后應在施工現場抽樣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送檢,復驗項目應符合《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附表A的規定。抽樣復驗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
建筑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對圍護結構的外墻構造和外窗氣密性進行現場實體檢測;采暖、通風與空調、配電與照明工程安裝完成后,應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系統節能性能的檢測。當條件具備時,還應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進行檢測。
第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將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涉及使用安全和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及時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江蘇省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暫行)》等規定加強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節能工程實體質量、節能分部工程驗收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責令改正,重新組織驗收。分部工程驗收監督的情況應形成監督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在監督報告中載明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意見。
第二十條2007年10月1以后開工的民用建筑,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作為單位工程質量的一個分部,納入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2007年10月1日前開工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仍按照鹽市建字[2006]100號和鹽市建字[2007]92號關于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專項驗收的規定組織專項驗收及驗收備案)
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施工單位的質量或技術負責人參加,設計單位節能設計人員應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應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到場對建筑節能分部工程施工質量和驗收程序進行監督,通知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到場對建筑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
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項工程應全部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外墻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測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外窗氣密性實體檢測結果應合格;
4、建筑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結果應合格。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核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有關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意見,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建筑,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準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所售房屋耗能量、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現場和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現售前,應通過包括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在內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對未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不得進行商品房現售。
第二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對與建筑節能活動有關的單位、人員貫徹執行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及本細則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處理,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對擅自改變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措施,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及時修復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對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國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淘汰的產品、材料和設備的,一律定為不合格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減免新型墻材基金,更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筑法》、《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1、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建筑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將未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報請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5、施工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設計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進行施工的,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報請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6、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報請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的;
(2)將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7、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止執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未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或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審查,存在違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的,一經查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部令第134號對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單位和個人審查資格。
10、建設行政機關、建筑節能專職管理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過程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在建筑節能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