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公司管理制度規定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上班時間
工作時間為: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
備注:公司實行做五休二制,由于公司的行業性質,公休時間通常為每周一、周二,如遇特殊情況將進行臨時調整。
(二)請假程序
因合理理由需要請假的員工,請假時長在三天以內的,提前一天與公司說明;請假三天以上的,應提前三天報備,方便公司安排工作。
(三)缺勤管理
1、員工未說明情況,上班時間在9:30之后的視為遲到,下班時間在17:00之前的視為早退。遲到、早退在20分鐘以上,月累計次數達到五次,每月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資,并作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2、員工未說明情況或請假未獲得批準,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按曠工處理,扣除當日基本工資并作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3、員工未說明情況或請假未獲得批準,連續曠工3(含)個工作日或月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以上,扣除15天基本工資并作為年終績效考核依據。
二、辦公室管理制度
1、自覺維護辦公區域整潔美觀,不亂扔紙屑雜物,不在辦公區域吸煙、長時間電話聊天,不做其他影響他人工作的行為。
2、工作時間內,不允許未經說明長時間擅自離崗或外出。
3、愛護公司財產,節約使用辦公耗材,不允許私自動用他人財物和設備。
4、工作時間內,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或與工作無關的兼職等活動。
5、教師在授課期間、員工在辦公區域內應著裝整潔得體,自覺維護公司形象。
三、員工薪資福利制度
1、公司以人民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員工工資。
2、員工薪金計算期間統一為當月1日至當月31日,并于每月的15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可提前或順延發放)。
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關于兼職問題規定有什么區別?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國有獨資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關于兼職問題有一下兩點區別:
第一,前者的審批機關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后者是股東(大)會。
第二,前者關于兼職的規定較為嚴格,為:“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后者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一、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依據
質量管理自查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與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質量管理自查內容包括質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質量管理制執行的有效性。
1、公司各崗位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條款的要求,結合崗位制度的規定認真工作,并建立相關記錄。
2、質量管理人員每半年對公司部門質量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考核,具體依據《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與考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及時整改。質量管理制度自查包括以下內容: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要求,規范我公司醫療器械的經營行為,保證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有效,特制定質量管理自查制度,內容如下:
一、質量管理自查與評價依據
質量管理自查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與考核管理制度》等。
1、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
主要包括:員工的著裝、儀表、語言、行為、及商務活動中的禮儀等等。工作紀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請銷假制度、休假制度、獎懲制度、離職及辭退制度。對一些行業來講,員工的禮儀和工作紀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
2、檔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歸檔范圍、立卷、檔案保管期限、保密級別、檔案的借閱等等。
3、會議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會議的分類及召開權限、會議的組織、會議紀律、會議記錄、會議跟進等等。
4、印鑒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鑒的制發、公司印鑒對內對外使用規定、印鑒的權責人及部門、印鑒的保管、印鑒使用登記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規范、收文程序、發文程序、公文歸檔、公文清退、公文銷毀等等。
6、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的五項基本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
2.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強化風險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證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的正常、有序、高效運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錯誤、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4.規范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5.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內部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個崗位,并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將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檢查、反饋等各個環節。
2.內部控制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要求全體員工必須遵照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控制的權力。
3.內部控制保證公司機構、崗位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設置和分工,堅持既無重疊,又無空白,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服務。
4.內部控制的制定兼顧考慮成本和效益的關系,盡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二、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一)內部環境
1.管理理念與經營風格公司把“誠實守信”作為企業發展之基、員工立身之本,將制度視為公司的法律、組織的規范,堅持在管理中不斷完善和健全制度體系,注重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認為只有建立完善高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才能使公司的生產經營有條不紊、規避風險,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三會一層”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了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三會一層各司其職、規范運作。董事會下設戰略及投資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四個專門委員會,以進一步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董事會科學、高效決策。
3.組織機構.公司根據職責劃分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了總經理辦公室、質量保證部、生產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物料部、研發部、內審部等職能部門并制定了相應的崗位職責。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公司對控股或全資子公司的經營、資金、人員、財務等重大方面,按照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嚴謹的制度安排履行必要的監管。
4.內部審計公司審計部直接對**負責,在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審計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承擔,并配備了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內控執行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對其經濟效益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合理評價。
5.人力資源政策公司堅持“德才兼備、崗位成才、用人所長”的人才理念,始終以人為本,做到理解人、相信人、尊重人和塑造人。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制定了系統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對人員錄用、員工培訓、工資薪酬、福利保障、績效考核、內部調動、職務升遷等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績效考核體系。
6.企業文化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和底蘊。公司通過*多年發展的積淀,構建了一套涵蓋理想、信念、價值觀、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的企業文化體系,是公司戰略不斷升級,強化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支柱。
(二)風險評估公司根據戰略目標及發展思路。
結合行業特點,建立了系統、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地收集相關信息,準確識別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做到風險可控。同時,公司建立了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了應急預案,明確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監測、報告、處理的程序和時限,建立了督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控制活動
1.建立健全制度公司治理方面: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重大投資決策制度》、《內部審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重大規章制度,以保證公司規范運作,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日常經營管理:以公司基本制度為基礎,制定了涵蓋生產管理、行政管理、物料采購、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等整個生產經營過程的
一系列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都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形成了規范的管理體系。會計系統方面:按照《公司法》對財務會計的要求以及《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了規范、完整的財務管理控制制度以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如《會計內部牽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資金管理辦法》《成本核算辦法》、《成本管理條例》等等,對采購、生產、銷售、財務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會計憑證、核算與記錄及其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控制措施。
(1)管理控制:公司有較為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治理綱要、《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內部審計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4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決策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研發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采購管理、生產和銷售管理等各個方面的企業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均能得到有效地貫徹執行。
(2)生產過程控制:公司內部制定了完善的采購、生產、質量、安全、銷售等管理運作程序和體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管理。公司定期對各項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試,公司質量控制部對公司生產進行嚴格的監督,保證了公司產品的安全。
(3)財務管理控制: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法》、《稅法》、《經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具體包括《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財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
(4)信息披露控制:公司已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在制度中規定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責任人及義務人職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標準;信息披露的報告、流轉、審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投資者關系活動;信息披露的保密與處罰措施等等,特別是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的流轉程序作了嚴格規定。公司能夠按照相關制度認真執行。
(5)公司**資金管理控制。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小企業板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的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資金的基本管理原則,資金的三方監管,以及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
(6)對外擔保控制。公司嚴格控制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報告期內公司除對控股子公司進行擔保外,沒有發生其他任何擔保。
(7)內部審計控制:公司內部審計堅持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審計為基礎,以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工程審計、經濟合同審計為重點,不斷拓寬審計領域,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公司每年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審計,對財務、制度執行、工程項目、合同等進行審計。
(8)人事管理控制:公司已建立和實施了較科學的聘用、培訓、輪崗、考核、獎懲、晉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9)子公司管理控制:**年以來公司子公司數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公司管理的難度。為此,公司已制定了對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確規定了子公司的職責、權限,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得到有效實施,對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增強抗風險能力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10)印章管理控制:公司及下屬分支機構均制定有《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制定了責任條款,并嚴格執行印章使用的審批流程,印章使用得到管理。
(四)內部監督
公司**負責對**、**及其他高管人員的履職情形及公司依法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對股東大會負責。
審計委員會是**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
公司內審部負責對全公司及下屬各企業、部門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具體包括:負責審查各企業、部門經理任職目標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負責審查各企業、部門的財務賬目和會計報表;負責對經理人員、財會人員進行離任審計;負責對有關合作項目和合作單位的財務審計;協助各有關企業、部門進行財務清理、整頓、提高。通過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缺陷和不足,詳細分析問題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監督落實,并以適當的方式及時報告董事會。另外,公司還經常通過開展部門間自查、互查、抽查、紀律大檢查等方式,強化制度的執行和效果驗證;通過組織培訓學習、普法宣傳等,提高員工特別是董監高的守法意識,依法經營;通過深入推進公司治理專項活動、防止大股東占用資金自查等活動,完善內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修訂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于09年4月29下發,制訂了《食堂用餐管理規定》在09年4月23日下發、修訂了《工作餐管理辦法》在09年4月23日下發;
通過了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08年度的勞動年檢,拿到了年檢證;
融合《工傷保險條例》、××省出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重點,結合企業發生事故后的關鍵處理起草了針對內部的《工傷保險指導文件》,并通過工傷機構認定,下發到相關人員;而且邀請工傷科科長針對公司相關人員做了進一步的培訓。
經歷了工傷事故申報、工傷鑒定、待遇支付全過程;了解了工傷事故發生后申報辦理的流程;
對公司保險一塊進行了規范,啟用月報管理,每月會同生產區進行數據更新,經核對匯總上交財務;
設計了適合公司統一使用的《離職手續辦理表》,已經審批印刷下發使用,減化了繁瑣的辦理流程,達到了方便、實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廣播站設備陸續齊全,廣播組成員日趨穩定,廣播節目質量比去年上升到一個新臺階;
二、目前存在問題:
招聘方面:
技術管理類人才難招;特殊崗位人才難遇(如:招投標主管);下一步考慮嘗試啟動專業人才網引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某些特殊崗位建議從公司內部選擇素質相對較高的人員進行培養;
部門在招聘人員時未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進行審批,而是隨意的口頭或電話通知,同時也未明確招聘的崗位要求、工作內容的描述,導致人力資源招聘過程中不盡完美;
部門人員的崗位調動,與其它部門發生的人員調動不事先知會人力資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統輸出數據單一,只有原始記錄,不能計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門上交的紙質考勤與考勤機統計的考勤經常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手動輸入、核對;得不償失。只能依靠指紋打卡,經常手脫皮的人員無法打卡。
離職辦理:
部門未按照合同要求嚴格控制離職人員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在轉正后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辭職報告,而往往是自行協商一致即時通知人力資源中心辦理離職手續,造成人事部門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招聘人員到位進行工作銜/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數人員合同到期未進行任何處理,(集團定期處理不符合要求,生產區重視不夠,經常不做處理);生產區存在只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合同的現象;存在入職手續辦理時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內不適應辦理離職手續尚退還35元,一星期后辦離職手續即全部不退的現象,而合同中未有規定,此舉又是違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資源在人員管理上監管困難;
員工手冊未建立,對員工的宣傳未達到一定的效果,員工的對公司的認可度、歸屬感較淡;
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未修訂/完善;工作內容不明確,造成忙得格外忙,閑得上班甚至玩游戲,公共環境下影響團隊建設及員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勵機制,不能激起員工的工作熱情;
崗位說明書及工作流程圖資料不齊,下一步工作開展緩慢;
生產一區廣播站未好好利用,達不到預期效果;
三、對所存在問題的建議處理措施及2012年工作計劃
招聘、離職:落實所制訂的綜合的內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審批下發,嚴格按照制度要求來規范各部門的人員招聘、異動、離職手續辦理;監管各部門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慮是否更換科學的考勤機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針對以上現象人力資源中心依據勞動合同法,結合企業現狀及查閱相關案例,制訂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設計了《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下一步工作準備把以上措施制訂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規定,形成文件,對集團和兩邊生產進行統一管理。
制度建設:成立制度建設小組,做出制度建設策劃方案,明確制度制訂、修訂的流程、完成時間、主要負責人等,通過集中研討、分期修訂完善現有尚可用的制度;廢止不適用的制度;新增為了適應企業以后發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復推敲意見一致后上報集團審批,統一結冊、下發、執行。 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部門職責由行政總監做出限期,各部門經理修訂完成;各崗位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由人力資源中心設定限期,各崗位人員自行起草,各部門負責人統一收集審稿上交人力資源。集團設立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統一建設小組,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初審,人力資源中心會同小組進行復審并終審,上交集團審批,結冊、下發、執行。
激勵機制:可由集團領導、行政總監隨意暗訪、調查聽取“民聲、民意”,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意見收集、統一,起草文件,納入公司相關制度中執行。
廣播站:廣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資料已經發往生產一區,后期將把集團設備趕快配齊后,同李火生到生產一區進行現場調查、共同協商,需要時進行指導。制訂方法,爭取把一區廣播站辦成和集團一樣的效果。
2012年工作計劃: 人員管理:針對新入職的人員:采取培養、管理有機結合——新人入職后,要按《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辦理;每一個人都要通過崗前培訓,考試合格后憑《到職通知單》轉入部門,由部門安排工作位,部門領導委派指導老師進行指導、部門和人力資源中心進行試用評估考核!針對公司各部門的人員管理,建議在今年集團辦和人力資源開展的述職會議基礎上,結合既定的激勵機制,增加對每個人考核機制,且多關心下屬,分月或分季度的進行工作總結考核,時刻與之前對比,重視效率,重視成績。從工作上看成績,從生活體現關心。形成一種緊迫向前,揚優汰劣,互相尊重的環境。體現領導的仁、道。
表格管理:對人事方面的表格進行統一收集、分析,保留或精進適用表格,廢止不適用的表格,增進適應企業以后發展備用的表格,統一集中成冊,編號,下發各職能部門控制使用,以規范人事管理。
附:現有制度分析:
2009年修訂并下發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餐管理辦法》,《食堂用餐管理規定》。
2006版下發的制度有29個,目前制度情況:
現有制度分析/分類
制度名稱
廢止制度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電話管理制度》、《微機室管理制度》、《員工準則及實施細則》
不適用制度
《員工證件證書管理制度》、《上崗證管理制度》、《關于增補新員工臨時管理辦法》、《浴室管理辦法》、《印章管理規定》、《員工考核制度》、《宿舍管理制度》
暫未用制度
《活動室、閱覽室的管理辦法》
修改待審批下發的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
目前運行的制度
《業務員差旅制度》、《辦公用品管理制度》、《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制度》、《文件收發管理
需增加的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可修訂《文件資料收發規定》),《員工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一)資金監管不嚴格
集團企業的形式決定了多個賬戶的存在,這給監督下屬企業的財務行為帶來了困難。松散的監督制度導致了許多集團企業中存在著冒領、浪費、貪污等行為。有穩定收入的下屬企業或部門有意存留低收益存款;還有的分公司在投資中出現巨大資金缺口,出現高成本借貸;在這兩種現象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集團企業的財務上的“雙高”。外部銀行結算的流通方式造成了內部企業間結算費用居高不下;下屬企業獨立融資,規模小,吸引力差;各企業獨立投資行為中隨意性大,無法形成集團企業的整體資金優勢。
總的來說,集團企業財務管理需要面對是三個問題:資金來自于哪里?資金要用到哪里?如何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當前松散的財務管理制度明顯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三個問題,制約了集團企業資金運作效益的提高。
(二)預算管理不規范
有的集團公司的預算管理單純依靠領導決定和財務人員自覺意識,沒有形成制度約束。當資金吃緊、領導重視的時候,就過緊日子,而時過境遷之后又隨意支出,不加制約;有的時候,雖然形成了規范的初步預算方案,但是在執行中稍微遇到點阻力就會走樣;多數集團企業的預算編制沒有形成有效的技術和信息支撐,而是依賴領導一時興起的決定;預算執行中沒有“循規蹈矩”,預算控制中沒有做到“違法必究”,對于資金漏洞不能及時發現,造成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權責不清,給提升資金使用的效益和業績評估帶來困難。
(三)重業務管理,輕財務監督
集團企業的領導把主要精力投放在了下屬公司的經營管理、人事調配、業績分析、政策制定以及各種項目的監管和審批上,而很少插手預算制定、預算控制、財務風險預測等財務管理工作,對于企業的財務信息掌握的不準確、不全面,容易造成資金流失和風險的形成。
二、改進措施——財務管理制度的創新標準化
財務管理制度創新是伴隨著集團公司的發展而變化的,制度的創新既要伴隨著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去預訂,又要根據公司的發展現實去修改。人福科技公司財務管理標準化的制度創新設計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針對集團財務管理特殊模式的管理要求設計的制度
這部分制度有統一性和強制性,不因經營公司的特殊性有所改變,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管理制度和資金(含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計劃管理制度又包括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關鍵點在財務計劃的編制、財務計劃的執行、財務計劃的分析,財務計劃包括投資計劃、資金計劃、成本費用計劃、利潤計劃、中長遠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作為經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團公司考核投資公司的重要依據,財務計劃的管理可以充分表現集團公司對經營公司的調度能力和監控能力,同時又是充分調度經營公司領導班子的積極性和在集團內推行相對公平、公開的激勵政策的有力依據。資金管理部分一則是遵循國家相關法律和制度,保證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次是根據集團公司的管理需要,提出很多針對集團公司和各經營公司管理現狀的特殊規定,這部分包括資金計劃管理制度、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資金管理辦法、現金及銀行票據管理辦法;資金計劃管理制度表現的是對各經營公司現金流的及時了解和控制,要求按月編制,每周上報資金現狀,以保證整個集團公司資金流的暢通和現金流風險的有效控制;銀行賬戶和現金、銀行票據管理制度強調的是合法性和紀律性,集團公司對經營公司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有知情權和審核權,對各經營公司的資金調度有嚴格的審批權,對公司資金支付的審核權限有嚴格的規定,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有嚴格的懲罰措施。總之,作為集團公司對各經營公司財務控制和資源利用的制度基礎,這部分財務管理制度帶有強烈的強制性和統一性,是針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需要所作出的有針對性的硬性規定,各經營公司必須嚴格執行,沒有任何差異性對待。
(二)在集團基本統一的要求下,各經營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特殊情況不必高度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
這部分制度不要求整個集團高度統一,各經營公司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差異性設計,但這種設計出的制度必須經過集團公司認可;制度內容主要包括財務人員的組織構架和崗位劃分、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差旅費管理制度、采購、存貨、生產、銷售等管理制度。這些制度涉及的內容跟經營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密切相關,企業的經營規模、地域特征、資產結構、流程關鍵點等都決定了各經營公司間很難達到制度的統一性;既要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又要滿足企業集團的管理和信息需求,是這些制度設計的基礎;組織和崗位部分有集團統一的職責劃分,跟標準化的第一部分(流程再造)和第三部分(崗位整合)密切相關,主要表示財務核算和控制的各項任務的詳細分工和執行權限;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內容包括關于固定資產的一些會計估計、購置審批權限及日常管理職責;差旅費及各項業務內容的管理制度跟流程再造的內容相對應,可以認為是各流程控制點權責的詳細說明。
首先,并不排斥參照樣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為有了參照才能讓我們取長補短,且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首先應確認以下幾方面,企業的行業性質、企業的工作性質、員工類別等等。
所謂制度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印發的具有長期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公司經營目標與戰略,公司的管理組織以及各業務職能領域活動的規定。制度標準化就是以規范的管理機制為基礎,按照科學的制度類別、層級和類型標準,運用標準化制度模板構建的涵蓋公司全部業務領域的制度
鉆井公司傳統的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度格式不統一,比較多樣化,經常出現以通知的形式制定制度;二是沒有專業的制度審核部門,且對審核內容不清晰,造成制度中管理職能交叉;三是制度管理不夠規范,對已停用制度不能及時廢止,造成新舊制度脫節,管理上存在盲點或多重管理。
鉆井公司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業務面比較廣,涉及技術、安全、設備、人員、經營、市場、合同、車輛、法律、財務等等,容易產生管理漏洞;二是一線職工人數較多,是公司管理的主要執行者,而一線人員的能力水平差異較大,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執行不到位。
通過分析鉆井公司傳統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鉆井公司管理的特點,我們不難得出,制度標準化對于鉆井公司管理是非常迫切的一項工作。
一、標準化制度具有規范性,只有具有一定的規范性才能發揮管理制度的作用
一個具體的專業性的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與此專業或職能方面的規范性的標準、流程或程序、規則性的控制、檢查、獎懲等因素組合而成的。標準化制度包含了制度的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制度的實施程序、管理制度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關系等,其中屬于規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制度的構成等;屬于規則性的因素有:構成管理制度實施過程的環節、管理制度實施的具體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實現或達成期望目標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過程,完善或修訂管理制度的過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時間、與其他管理制度之間的關系。這一系列規范都有利于制度執行者在查閱制度時更清晰的了解到作為制度執行者應該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更有利于制度的落實。
標準化制度的規范性能夠發揮管理作用的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1.編制的制度是規范的,符合鉆井公司管理科學原理和鉆井公司行為涉及到的每一個事物的發展規律或規則;
2.實施標準化制度全過程是規范的,而且是全員的整體職務行為或工作程序;
只有這樣,鉆井公司管理制度體系的整體運作才有可能是規范的,否則將導致管理制度的實施結果呈現不規范的狀態。
二、標準化制度具有統一性,統一性是制度標準化的基礎
制度的統一性是指所有制度都應該執行一致的格式,無論是制度的基本信息,還是制度內容安排。鉆井公司標準化制度在制度基本信息中涵蓋了制度名稱、印發文號、主辦部門、會簽部門、生效日期、廢止制度、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約束對象、涉及制度等內容,在制度內容安排上也做了統一要求,圍繞“管什么”、“誰來管”、“怎么管”分別闡述制度的管理對象、職責分工、管理流程以及監督檢查程序,統一的制度格式設計簡明,要求清晰,執行效率也相對較高。
標準化制度的統一性能夠發揮管理作用的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統一的制度模板為制度制定部門提供方便,便于制度制定,同時有利于制度審核部門對制度進行審核。
2.統一的制度格式對制度執行中各層級、各部門的職責劃分比較清楚,便于各部門、各單位推行制度運行。
3.統一的制度格式,制度執行單位能夠清晰地掌握該負責的工作節點,尤其是對于生產工作比較集中的基層單位。
綜上所述,標準化制度管理在鉆井公司的推廣應用,能夠適應鉆井公司的管理特點,滿足鉆井公司的管理需求,且從根本上理清了鉆井公司各部門和各層級的管理職能,有效促進鉆井公司制度管理水平提升,提高鉆井公司制度執行力,為鉆井公司實現各項管理目標和經營目標奠定基礎。
1.制約與規范作用。嚴格的投資管理制度可以對投資行為發揮制約作用,嚴格的投資管理流程,可以規范投資管理活動,使集團對內投資活動的關鍵環節能夠按照確定的運作流程進行,很大程度上規避了因項目操作不規范而造成的風險。例如,集團對內的投資決策主要看項目預期收益是否達到目標及項目的風險大小。因此投資決策制度可以采用量化預期收益的方法,借助能反映投資效益的指標,結合必要的定性分析來實現項目決策的制度化管理,這樣很大程度上規避了在項目決策過程中單純“拍腦門”做決定的現象。
2.激勵與提高作用。嚴密的監督與考核體系的建立,能比較真實地反映投資活動的過程,在公司內部建立與集團公司對內投資相關的多層級的評估、評測、獎勵與約束機制,能夠激發投資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完善的投資行為反饋制度可以從項目后評價的角度反映出本次投資活動中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教訓,為下一次投資活動的提高奠定基礎。
3.梳理與整合作用。作為集團母公司,其在考慮對內投資項目的取舍時,不僅要從集團母公司的財務狀態出發,還需要統籌考慮所有子公司的規模、所在地域、行業發展等等情況,在全局范圍內協調安排一切可利用的資源,以整個集團公司收益最大化為目標。這種站在較高層次上的資源整合過程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集團公司有限資源的價值,實現1+1>2的整合效應。
二、集團公司建設內部投資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們知道,由于集團公司特別是多元化集團公司具有規模龐大、從事產業眾多、涉及區域廣闊、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之間關系復雜、管理鏈條長等特點,使得集團公司在投資管理中面臨許多難點,主要包括:
1.從投資管理研究體系來看,人們對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研究并不完善,使人們不能系統、全面地研究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活動,從而使集團公司的投資目標不明確,缺乏全面的環境影響因素分析和投資管理一般性原則的確定,投資業績評價作用不明顯等等。
2.從投資管理制度建設來看,部分集團公司不重視對內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設,用制度來約束規范投資管理活動的意識淡薄,使得集團內部的項目投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經常有計劃與實際出入較大、投資活動偏離預定目標的現象發生。且因為制度不健全,沒有具體的領導班子和部門負責投資活動,日常的投資管理活動分散在集團公司不同的部門內,權責不清、管理效率較低,投資風險得不到及時的評估與預警,不能完全適應集團公司這種復雜系統的投資管理要求,以及投資環境的變化。
3.從投資管理制度的實施來看,由于國內眾多公司對投資管理制度的不重視,導致即使有了投資管理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不能真正利用規范的投資管理制度來約束投資行為。更有甚者,因為建立制度而不遵守,導致部分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權威性存在質疑,從而為獲取暴利鋌而走險,不顧集團公司的利益,私自投入一些國家明令禁止的領域或者跳過集團公司的監督進行賬外投資,這都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
三、建立健全集團化公司內部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議
制度化管理是公司一項艱巨且需要持續改進的工作,而投資制度建設的基本流程可以劃分為投資制度的編制、投資制度的執行、投資制度的修訂完善三個環節。三個環節的系統性對是否能逐步形成適應公司自身發展需求的投資管理制度體系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下面就從這三個環節談談對投資制度建設的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應當提高對投資管理制度認識,深度挖掘制度管理的功能。長期以來,我們對投資制度的功能和力量重視不夠,在推進投資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對于日常項目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要從規律上找原因,反復出現的問題要從管理制度上找原因。堅持走科學化、規范化的道路,這些都是建立在對投資制度及制度功能的深層次把握和運用上的。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設我們首先需要提高自己對投資管理制度的認可度,從意識、思維層面提高認識,同時還要全面考量,嘗試深度挖掘投資管理制度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功效。
2.加強制度建設應當著眼于制度的健全,努力實現從制度到條例的全面化。按系統論的觀點,機制就是系統內在規律的表現形式與作用過程。在若干制度構成的系統中,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實際運行就構成了制度機制。按照制度的剛性程度和作用范圍,我們可以將一個組織的制度簡單分為5種:(1)管理制度:是組織管理系統的基本框架,保證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2)管理規定:對某專項的涉及到全組織或某一個專業系統內的工作所做出的具體要求。(3)管理辦法:對于一項具體工作、操作步驟或對于一個具體的項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4)實施細則:對于組織管理系統內某一個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步驟所做出的具體規定。(5)工作條例:組織內部局部性的、或階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列化規定。這五項是一套制度中基本的元素,為保障制度機制的順利運行,五個元素缺一不可。且五個元素的建立需要緊密結合起來,互為指導與輔助,把每一項制度的建設都要融入到其他四項投資制度中。
3.加強制度建設應當注重發揮制度的整體功效,努力實現更高層面的系統整合。要充分發揮投資制度的功能,還需要構建一套閉合、關聯、科學的制度系統,這個制度系統中各部分既各有分工、互不沖突又相互聯系、協調配合,共同發揮作用,缺少任何一部分都會造成結構、功能和功效的缺失。在某種意義上,投資制度建設所追求的已不是某一項制度的創新,而是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加強制度之間的聯系和對接上,對制度的功能進行整合,形成良性機制。作為一個整體,全局的各項制度之間應當協調一致,如果各部門的制度互相不能夠協調一致,遵守制度的人就會感到無所適從。建立完整統一的制度體系,應當將各個部門制定的內容相似的制度進行統一歸置,使之能夠全面覆蓋而又不會產生重疊。
4.加強制度建設應當注重制度在實施過程的規范與監督,加強過程管理。一套投資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后,能否獲得良好的實施是最后且最關鍵的一項。投資管理活動作為一個公司擴大規模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推廣也必須建立在從上而下、從總到分的順序遞進,使整個推廣過程強力而規范。同時,投資管理活動的內部監督管理措施能夠對投資制度體系的推廣起到警示與糾偏作用,適當的監督與反饋可以輔助推進投資管理制度在子公司中的實施。
5.加強制度建設應當不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與時俱進。制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而不斷修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針對一些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具體實在、切實可行的投資制度。而那些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管理需要的投資制度,要及時地進行修訂,將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投資規定予以廢止,重新制定、完善適合管理需要的、統一的投資制度體系。
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日益專業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得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面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投資者對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金融產品、金融服務真實風險的錯估,在使其自身遭受損失的同時,也給整個證券市場帶來了風險,而這些風險很可能攢積成金融危機,事實上一些國家(比如日本)正是在金融危機的洗禮下才開始反思是否有一種規則或制度可修補這種投資者投資的盲目性,減少證券市場的不穩定性。適當性規則即是修補投資者決策盲目性的產物。與各國的適當性規則或合適性原則不同,我國相關規范多使用“適當性管理”來形容這一規則或制度,而“管理”二字確有些中國特色。
一、我國現行自律性規范中“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主體和適用范圍
我國現有的適當性管理規定將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主體定位于證券公司這一中介機構。
而根據2012年底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證券公司不僅是適當性制度的實施主體,并且是適當性制度本身的建立者。該指引第一條即指出,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制定本指引。制定和實施這一制度均為證券公司的義務,證券業協會在適當性制度中僅僅起到指導的作用。
我國現有的適當性管理法律規范并未將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涵蓋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將適當性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限定于“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客戶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的各項金融服務。”而上海證券交易所則根據不同業務的風險大小,將適用范圍限定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回購交易、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證等風險較大的業務。
(二)證券公司、投資者的相關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適當性管理的自律性規范,證券公司的適當性管理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第一,了解客戶,包括其基本信息以及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目標、風險偏好等可以確定其客戶等級的其他信息;第二,了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并根據所了解的信息評估期風險等級;第三,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的匹配,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第四,禁止欺詐,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具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材料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遺漏,不得欺詐客戶。第五,進行適當的投資者教育。
投資者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保證其提供的信息及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以及配合證券公司實施適當性管理。
(三)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為保障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國有關適當性管理的自律性規范還特別就該制度的保障措施進行了說明。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包括:第一,證券公司內控。內控主要通過明確各職能部門就適當性管理的職責分工、以及具體職責人員的績效考核、問責等制度實現。第二,證券交易所的支持和監管。證券交易所為會員實現適當性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就會員履行適當性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管,對違反相關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其《投資者管理暫行辦法中》,將準入條件的制定作為其職責設定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第三,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監管,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二、我國現行自律性規范中“適當性管理制度”評析
(一)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主體
適當性管理制度提出的重大前提即在于投資者非專業,其對于證券市場上雜亂的信息消化不能,導致無法挑選適合自身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交易。而市場對于信息不對稱有一個自發解,就像不懂汽車的普通消費者可以聘請汽車技術專家幫他購買汽車一樣,投資者可以依賴經驗、知識豐富的專業中介機構所提供的信息,做出適合自己的投資決策。[1]具體到適當性管理制度,由證券公司為投資者分級,并提供適合其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以實現金融交易的適當性。
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所帶來的預期甚為美好,問題在于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上的中介機構,如果投資者給予其有效的利益激勵和約束,其應當有動機獨立、公正地對發行企業的證券品質進行評估,提供適當的信息給適當的投資者供其決策。[2]適當性制度的誕生即說明這種激勵和約束遠遠不充分。原因在于最需要專業建議的中小投資者往往承擔不了這一成本。目前我國的適當性管理制度多見于自律性規范中,如果響應部分學者的呼聲將適當性規則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無疑是強制性地要求證券公司這一中介機構自行承擔這部分成本,這種成本與收益的失衡,能否對證券公司形成正激勵以實現我們的美好預期值得我們思考,畢竟證券公司作為一個盈利機構,它的內在沖動首先是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3]且根據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適當性管理制度由證券公司制定、由證券公司實施、但結果由監管主體評價,證券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體系中義務所占的比重過大了。
我國目前適當性管理制度使作為市場主體的證券公司需要消化更高的成本,承擔更多的制定、實施義務,并且還有承擔制定、實施不當責任的可能,同時這種可能性完全交給第三方來判斷,對證券公司來說這種制度設計走得越遠無疑其只怕是越苦不堪言。
(二)保障措施中個人責任過重
《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中“保障措施”一章的相關規定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將相關崗位工作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范圍,對違反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人員進行問責。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對相關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問責的制度設計,威懾作用為主,對投資者個人的損失彌補來說無益。分析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問責到個人可以敦促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勤勉盡責,然而考慮到以下因素,能否很好地實現這一初衷仍然存在質疑。金融產品的信息是被發行人所壟斷的,即便是證券公司本身對金融產品的真實情況也可能存在諸多不解和誤解,具體到個人,這種情況則更甚。當然,證券可以通過培訓的方式將自己所了解的金融產品的相關信息及時地傳遞到個體。證券業協會出臺的指引中就培訓也專列了一條,然而培訓的效果也值得人懷疑。如果證券公司賦予相關工作人員判斷分析上的主觀能動性較大,則個人失職的風險也更大,這一制度設計對投資者損失彌補來說無益,對工作人員個人來說無疑是噩耗。
(三)準入條件與適當性管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中指出,“本所可對參與本所市場交易或者其他業務的投資者設置準入條件。投資者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而“對于不符合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產品或服務準入條件的投資者,會員應當拒絕為其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準入條件的設置放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值得商榷。
考慮到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本質,其并非重在設定特定投資市場的投資者準入門檻,而是要通過相應的標準及程序性要求,引導證券中介機構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完成交易過程。[4]即便不適當,在投資者執意要求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只要盡到了適當性管理義務,投資者仍然可以獨斷地決定購買在證券公司看來不適合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客戶要求購買或接受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客戶經風險提示后仍堅持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由客戶承諾對投資決定自行承擔責任。”在客戶自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適當性管理制度不能剝奪客戶的公平交易權。準入條件與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本質不符,不應當規定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
三、我國現行自律性規范中“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疏漏
在彌補上文所述適當性制度本身的缺憾前,還需要明晰其與一些制度(或概念)的區分和聯系,而這些制度(或概念)與適當性規則息息相關。我國現行自律性規范對這些相關的制度(或概念)均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著疏漏。
(一)適當性管理與說明義務
關于適當性規則與說明義務的關系,日本國內存有兩種學說。一是互為關聯說,認為適當性規則決定說明義務的范圍,對于投資者進行不適合商品勸誘之際,應加強說明義務。在關聯說下,有的認為違反兩者中的任何一個即為違法,有的采取說明義務優位說,認為即使違反適當性規則,如果證券商已盡到說明義務使得客戶得以充分理解的情況下,則不違法。二是獨立關系說。認為適當性規則與說明義務都是相互獨立的義務要求。
根據我國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證券公司就一般的金融產品應當向客戶提品或服務的說明書,并就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主要風險特征進行說明,簽署風險揭示書;就復雜或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還應當向客戶說明以下內容:評估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提示可能的最大損失等。日本關聯說的重要特點在于,說明義務優位說允許證券公司對投資者進行不適合商品的勸誘,但必須充分盡到說明義務。而在我國,證券公司絕對禁止主動對投資者進行不適當商品的推薦。
談及說明義務,很容易讓人聯想起保險法中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的行為也讓人聯想起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字的行為。然而與保險公司不同,保險公司推介的是自身產品,而證券公司在很多情況下推介的是第三方即發行方的產品。因為有關證券品質的信息基本上是被發行人壟斷的,無法保證證券公司對發行人產品的理解是正確的。證券公司的說明義務應當盡到何種程度?同時,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保險公司說明義務的簡單確定性,證券公司的說明義務顯得相當模糊,相當多的內容均為可能出現的情況。
我國適當性管理與說明義務之間的關系比起關聯說,更像是將說明義務內化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也就是說明義務是適當性管理制度中證券公司應盡的義務。個人認為將說明義務獨立于適當性管理制度,更有利于投資者保護,本文將在接下來的部分分析適當性管理制度對保護投資者來說可能力有未逮。但無論是將說明義務獨立出適當性管理制度,還是繼續作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內容,說明義務本身都需要具體化和確定性。
(二)適當性管理與買者自負
適當性規則發展自買者自負規則,在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化的今日,再要求遵循絕對的買者自負規則,對投資者來說無疑過于苛刻。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者自負”的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交易履約責任。也就是說適當性規則并非買者自負規則的取代,我國證券市場仍然實行買者自負規則。其他自律性規范也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施不能取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這涉及到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投資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交易履約責任,意味著即便投資者意識到交易缺乏適當性也沒有反悔的機會,只有等著事后的救濟。而就我國目前的各類規范來看,事后救濟顯然是極度缺乏的;第二,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的行為即默認其是在了解了金融產品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的交易,證券公司已盡到適當性管理義務。簽字作為明示的證據,往往在事后糾紛認定時起到決定性作用,一旦投資者簽字,即便證券公司未充分進行風險提示,投資者事后也可能有苦難言。第三,買者自負的核心在于投資決策由投資者做出,如何認定證券公司在履行適當性管理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了不適當的誘惑?上述問題不完善,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預期效果令人堪憂。
四、完善我國“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初步設想
(一)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各類主體
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是大多數投資者能購買到與自身風險偏好相適應的投資產品,即適當的人購買了適當的產品。這需要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包括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產品的買賣雙方)共同為這目標而努力:監管者需要健全產品適當性制度;市場機構需要加強投資者教育,按投資者具體情況推薦、提供適當的金融產品;投資者需要加強自身學習,理性選擇投資產品。[5]
前文已經述及目前由證券公司既作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者,又作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者,對于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機構來說實在是負擔過重。適當性管理制度應當由各方共同努力,將制度建立主體回歸監管方。由監管方負責制定具體的適當性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在制度框架下實施適當性管理,盡可能縮小其自由發揮的空間,這樣才能增強確定性,避免讓證券公司這一市場主體被社會責任壓垮。
至于實施主體,仍然由證券公司擔任,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證管會就提出了所謂的證券執法的“門檻理論”。該理論認為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被一小部分專業人士所把持,證管會要做的是通過“看門人”而不僅僅是主要肇事者,以實現利用自己有限的執法資源發揮最大威懾作用的效果。[6]在適當性管理制度中,證券公司即是這一小部分看門人。但證券公司因為承擔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所增加的成本應當縮小到最小,主要需要依靠各種制度確定性的增強。
另外,個人建議不使用“適當性管理”這一概念,“管理”一詞總給人內部管理或上下級管理的感覺,執行性過強。適當性規則應當是涵括規則的建立、遵守,需要市場各方的努力,是一個更全局的概念。
(二)評估制度的建立
我國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自律性規范要求證券公司自身進行評級、評估制度的建立。有學者提議,設置信息搜集人員與評估人員的隔離制度,以達到降低證券公司弄虛作假的可能性和保證信息搜集的準確度的目的。秉承上文應當將證券公司的額外成本縮小到最小的觀點,個人認為并非由證券公司自由裁量,而是由第三方主體來評估金融產品以及投資者的等級或者由第三方主體來制定評估的具體方法,證券公司負責實施,而實施效果由監管機構評定,如果證券公司未履行好實施一環,則對其課以責任。這個第三方主體可以是監管方也可以是信譽較好的市場主體。一方面可以減輕證券公司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證券公司弄虛作假的可能性。
(三)投資者救濟
上文在分析適當性管理制度與買者自負規則之間的關系時即指出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所能起到的投資者保護的作用,令人堪憂。一方面我們需要避免證券公司因為過多的社會責任正面激勵不足,另一方面也需要避免制度設計漏洞造成證券公司規避自己的義務。我國適當性管理制度應當就投資者的救濟途徑做出更明確的規定,包括事前明確證券公司的義務、事后的救濟途徑、糾紛解決機制等問題。
【參考文獻】
[1][2]于瑩.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