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證明材料大全11篇

時間:2023-01-08 22:52:2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證明材料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茲有我鄉(鎮)(居委會等)×××(父母親姓名)之子(女)×××(學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貴校學習。由于×××原因(每個家庭的具體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希望學校、銀行能為其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居委會等(公章)

××年××月××日

篇(2)

   入黨證明材料相關知識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1)證明材料的—般格式和要求是:(1)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②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外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③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④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2)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②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折”之類的詞語。③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篇(3)

1、 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 抬頭。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 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 正文。

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 署名。

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

2、 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3、 一切證明材料都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我單位××申請赴××國探親(或定居、自費學習、公派……),現介紹到你處辦理如下公證:

1.出生證明書:

××(性別)于×年×月×日在××柿×市(或縣)出生,證明格式《證明材料格式》。××的生父是××,××生母是××。

2.未婚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區)至×年×月×日未曾登記結婚。

〔已經離境者〕××(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國××市)至×年×月×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3.未受刑事制裁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已經離境者〕××(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國××市)至×年×月×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4.國內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親是××(出生年月日),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5.域外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市×區)是居住在×國×市××(性別,出生年月日)的××(相互關系)。

6.經歷證明書:

篇(4)

(二)家庭成員中的非戶內戶籍登記人口須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現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不能遷入證明;

(三)房地產證或住房租賃證或住房租賃合同,其中,屬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戶籍地址以外的親屬或非親屬處居住的城鎮居民家庭,還須提供市或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況證明;

(四)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等收入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工資單或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

(五)儲蓄及其他金融性財憑證;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七)贍養(撫養、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

(八)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以及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推薦就業情況證明,其中已領取《就業援助證》的人員還須提供《就業援助證》;

(九)法定勞動年齡內無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市或區、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十)法定勞動年齡內因患嚴重疾病暫失業就業能力的失業人員,應提供本市二級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建議病休期間的證明;

(十一)因住房拆遷而人戶分離的,被拆遷人應提供《住房拆遷協議》;

(十二)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人證》,其中,無生活自理能力又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收入證明,無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員還須提供區、縣(市)殘聯機構出具的無就業能力證明;

(十三)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

(十四)農業家庭應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賃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證明;

(十五)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組成的家庭,其中屬農業戶籍的配偶應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的證明;

(十六)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二、下列收入不予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

(三)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四)喪葬費、撫恤金;

(五)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經省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七)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

(八)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九)計劃生育家庭按規定享受的一次性計劃生育公益金補助費;

(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十一)殘聯機構發給的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費;

篇(5)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有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明,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篇(6)

1、請假單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篇(7)

此前,孕嬰童商務網在文章中原文登載了有關特許的函件內容。世博特許辦《關于卡丁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是否侵權世博會標志專有權的復函》(滬世博特許法答(2010)第63號),復函中稱:“卡丁(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為上海城市動漫傳媒有限公司第三方生產商,上海城市動漫傳媒有限公司確系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特許商品生產商。但世博特許辦未授權卡丁(福建)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為世博會特許零售商,也沒有授權其可以在門店帶有世博會標志等內容的廣告,其無權使用上海世博會標志。”

篇(8)

一 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 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1)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2)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3)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二) 何謂證據

證據,有學者認為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請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4)也有學者認為“(一)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方面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從證明關系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是用來認定案情的手段;(三)從表現形式看,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內容與表現形式的統一。”(5)

(三) 證據材料與證據的關系

由證據材料與證據的概念可知,證據材料是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離開了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材料,證據便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無從談起。并且,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命題而提供的各種材料,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的不具備證據條件,即不能作為證據而使用。對某些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證據采納,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自然效力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與客觀事實存在必然的聯系,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證據資格的規定,是外加于證據材料的,屬于證據制度之一。

不過,也有論者反對對證據材料和證據進行區分,“在堅持證據反映論的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堅持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同時反對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劃分。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能構成證據。”(6)但筆者不贊成這種將二者混為一談的看法。同時該觀點與其“證據的證據力即證據的形式效力”的觀點自相矛盾,既然其認為“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構成證據”,又何談“證據的形式效力問題”?

二 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一) 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下簡稱證明能力),亦稱證據能力,證據資格,或稱證據適格性,是指“具有可為嚴格證明系爭事實的實體法事實之資料的能力。”(7)也有人認為“證據力(或曰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在法律上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8)另有人認為“證據能力系指在訴訟上可容許作為證據的資格。凡屬于可采納的證據也可稱之為適格的證據。”(9)筆者認為某種證據材料可作為證據的法律上的正當性或法律上的效力即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二) 證據法上的可采性

證據法上的可采性,亦稱容許性,是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通常的用語,它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容許,才能用于證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英美法中證據的可采性將證據分為可采納或不可采納,也可以稱之為受容許的為有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則不予容許。所謂某一證據材料可用為證明待證事實的能力,既是從證據的可采性上而言,也就是可容許或可被采用為證據的一種資格。所以,一般認為,證據材料證明能力即是證據材料的可采性。

(三) 證明能力與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以下簡稱證明力),也稱證據力,“系指證據材料作為證明待證事實上價值大小與強弱狀態或程度。具體而言,即審理事實的人對于外部原因的證據所發生的內部意識作用的力量,亦即依據證據事實對于待證事實所置信其真偽存否的力量和程度。”(10)換言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案情事實的能力,或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或功能。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與證據的證明力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有:其一,證據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疇,證明力是現實性的范疇,證據能力是法律關于某一事實材料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規定,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事實材料才能加以審查判斷,才具有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而證明力是證明案情的價值,具備了證據價值才能把可能性的能力轉化成證明的現實性。其二,對于證據能力,法律上多加以消極的限制,對它的判斷必須依據一定的證據規則,而對于證明力,多是允許法官自由心證,法律上的限制很少。其三,從訴訟程序上考察,設置證據能力的限制,有基于證據本身的需要,如排除、意見、傳聞法則等,有出于訴訟外的基本政策的需要,如人權保障、特權權利的保護等,但意在保障證據的質量,確保法官對證明力的準確認定,有利于發現案件的法律真實,證據能力是證明力的法律屏障,一個證據材料,即使具備證據能力,如適格的證人的偽證言,但其不能真實反映案情,也就不具有證明力。

由此可見,證明能力與證明力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證明能力是證據證明力的前提條件,凡是有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才能成為證據,才能有證明力可言;證據材料必須先有證明能力,即先成為適格的證據 ,或可采納的證據,而后才產生證明力問題。從程序上講,先是解決證據材料的適格性的問題,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證據價值。

三 確立證據能力制度的必要性

證據能力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法官的認證,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正確地適用法律,意義重大。

首先,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證據規則的建立與完善。各國證據法中都有大量的規則就特定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及其證據的證明力。我國法官對證據認定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根本原因是缺乏證據規則的有效制約。因此,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建立系統的嚴格的證據規則,以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

其次,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一般從兩方面對于證據能力加以限制,一是對證據本身的禁止,二是程序的禁止。前者有對證據的種類、形式、來源等作出一般性的積極規定,以引導當事人有的放失進行舉證、質證:后者則從消極方面對收集、調查證據的程序作出禁止性規定,以引導正當的取證程序。

再次,有利于保障訴訟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實現訴訟經濟。可以使當事人從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維護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發,盡量有效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能反駁對方、證明自己的適格的證據材料。從而加速庭審進程,提高效率。

另外,規范民事證據能力,也利于法官對證據的準確認證。在有效防止當事人提出不適格的證據材料,同時為法官的認證設置規則加以制衡,防止法官恣意裁量。

四 當今世界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的法律規定

(一) 英美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在英美法中,對證明能力是以證據的可采性的形式加以規定的,但法律上極少有積極的規定,一般是僅僅消極就有無證據能力或其能力受限制的情形加以規定。所以,不可采納的證據反而成為英美法中證據材料可采性問題的重點。英美法重在證據能力,必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方有合理的證明力,才能合理推斷待證事實之真偽,故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法律加以限制。概言之,不可采納的證據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其二是應受排除的證據材料。

1 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材料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以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材料的可采性與證據材料的關聯性緊密相聯,并且關聯性是可采性的前提條件。凡是某一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之后,才能產生該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問題。質言之,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而所有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卻并非都具有可采性。關聯性不是一項證據材料的內在特征,而是作為證據材料與本案爭執的事實之間的關系而存在,對關聯性有無的判斷,是一個經驗事實,可以依賴科學與經驗加以自主判斷。而證據材料的可采與否,則屬于一個法律問題,應由法官依法定規則進行法律判斷。即判斷證據材料之關聯性,有賴于人的生活經驗與邏輯,而可采性之取舍,完全取決于證據法的預制規則。英美法中,之所以將證據材料關聯性與證據材料的可采納性加以區分,與其陪審團審判的傳統有關。關聯性與可采性的問題,如同陪審團審判制中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邊界一樣,構成了英美法中陪審團與法官的職能區分的一部分。

英國自18世紀后期,在訴訟中建立了當事人對等的辯論主義(即當事人主義)以代替糾問制度,自此各種證據規則,隨之發展而來。為了防止陪審團、當事人因缺乏法律常識或采納那些有礙于查明案件真情的事實和材料作為證據,或誤用推理的經驗規則,或者迷于被告的地位和經歷,或惑于被告的巧辯,或導致有偏見或涉及情感度等,因而產生了各種不適格及排除規則。法官對于不適格的證據,即不予采納其向陪審團提出以考慮其價值,以保障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英美法中的有無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除某些例外外),品格證據材料與證明歸責行為之關聯性。

第二,事后的補救措施與該事業有關的過失之間之關聯性。

第三,提出和解或和解建議與請求承擔之間之關聯性。

第四,支付醫藥費或類似費用與承擔責任之間無關聯性。

第五,責任保險與疏忽行為間或不法行為間無關聯性。

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一律不具有可采性。

2應被排除在外的證據材料

一般而言,與待證事實間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原則上都具有可采性。然而,某些證據材料即使有關聯性亦應予以排除:第一,某些證據材料之證明價值微乎其微,第二,某些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極其遙遠;第三,某些證據材可能會產生生多個爭執點,使主要爭議事實混亂;第四,某些證據材料可能會誤導陪審團,或者誘導其僅憑感情因素而作出不恰當的決定;第五,某些證據材料具有不確定性,存在給事實認定帶來錯誤的危險。此外,還有一些諸如公共政策方面的因素而將某些證據材料排除在外:第一,絕對排除的規則。第二,附條件排除的規則。在排除規則中,主要有:傳聞規則,意見證據規則,禁止反言規則,預防規則,司法裁決理由等證據事實排除規則,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的排除規則等。

(二) 大陸法中的規定

與英美法比較而言,大陸法中關于證據材料的規則要少得多。大陸法因為出于職權主義的緣故而重在調查證據程序,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很少限制。凡作為證據材料,均具有理論上的證明能力。即在承認證據材料一般均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下,對于某些個別情況設置例外,此例外即無證據能力之特例。而且,大陸法中的排除并非完全絕對排除,相對排除亦不少。

總之,大陸法系中關于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的規則主要有:

1. 直接規則。該規則是指在采納證據時強調所有可作為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經過直接審理才能被采納為證據。反之, 凡是不能以直接審理方法進行調查的事實和材料在證明能力上就不具有可采性。

2. 關聯性規則。該規則是要求事實和材料之所以能被采納為證據,其前提必須是它們在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

3. 合法性規則。該規則要求所有證據的形成和取得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和形式,否則,就不能采納為訴訟證據。

4. 任意性規則。該規則是指非在自愿的情形下取得的證據材料應被排除在外,使其不具有可采性。

5. 傳聞規則。此規則是指大陸法中原則上不排除傳聞作為證據,只是要求證實其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

(三)中國法中的規定

中國法學理論上常見的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的論述主要有三點:關聯性、真實性(或客觀性)、合法性。但我國長期以來,民事訴訟中關于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采用一種虛無主義的做法,其結果造成法院查證范圍過寬,期限過長,效率低下。既未象英美法那樣有較為嚴密、詳盡的證據規則以及在證據規則中又有許多例外,其目的在于限定和約束陪審團、法官在認定證據上的自由取舍;也不象大陸法那樣,作出較為詳細、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從而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基礎。我國未有完整、系統的證據法,只是以粗線條的方式制定了若干證據規則。由于條文較少,內容過于粗糙,并事實上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決的權力過大。

長期以來,我國的訴訟中事實上以真實性來取代合法性,如《民事訴訟法》的第64條第3款,第65條第2款,第69條等之規定都表明,法院審判時采用證據的重要標準是證據的真實性而不是證據的合法性。更成問題的是因為意識形態的影響,在真實性的定位上存在自欺欺人的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刻意尋求所謂的“客觀真實”,而不是“法律真實”。

正因為我國民事證據法理論對證明能力一直未給予應有的關注,在有關證據的立法、司法解釋及實務中亦極少有系統的有關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更談不上用其解釋具體案例,所以,證明能力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對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作出了一些初步的規定,例如:(1)關于能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10條、11條、12條、20條、21條、22條、30條、55條等。(2)關于排除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34條、43條、53條第1款、第57條第2款等。(3)作為例外規則的有《規定》的第49條、53條第2款等。因此,造成了以下后果:第一,訴訟中當事人缺乏完整、嚴密的證據規則的指引、規范,導致舉證的材料不適格,偽證、無關聯性的材料多。第二,導致當事人進行質證時沒有焦點,范圍沒有限制,在枝節問題上漫無邊際、在無關緊要的問題上糾纏不休。第三,導致法官庭審中查證的證據材料的范圍過寬,影響審判效率。第四,法官對證據材料認證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約。

五余論

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正如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所認為的:證據為正義之基礎。證據材料(資料)存在于訴訟前階段,只要是可能只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材料就可以做證據材料,但是,這些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最終能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的檢驗和法官的認定。證據材料必須轉為訴訟證據才具有法律意義。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能力的核心所在,證據材料只有同時具備合法性才能進入到訴訟中,成為真正意義的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使舉證責任愈來愈傾向于當事人主義,這樣更易于誘發當事人的非法取證行為,所以確立非法證據材料的排除規則等在內的證據規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有必要借鑒吸收英美法系中內容詳盡的有關證據能力的法則,以完善我國長期以來受大陸法系影響而過于原則、粗糙的規則。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材料必須予以排除。

注:1 江偉 主編 《民事訴訟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7月第1版 第128頁

2樊崇義 主編 《證據法學》 法律出版社 2001年3月第1版 第46頁

3 王亞新 著 《對抗與判定 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2年4月第1版 第165頁

4同上,第228頁

5同2,第45-46頁

6 主編 《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理論問題研究》(上冊)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

7 肖建國 《證據能力的比較研究》 中國民商法律網

8同上

篇(9)

一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1)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2)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3)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謂證據

證據,有學者認為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請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4)也有學者認為“(一)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方面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從證明關系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是用來認定案情的手段;(三)從表現形式看,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內容與表現形式的統一。”(5)

(三)證據材料與證據的關系

由證據材料與證據的概念可知,證據材料是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離開了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材料,證據便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無從談起。并且,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命題而提供的各種材料,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的不具備證據條件,即不能作為證據而使用。對某些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證據采納,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自然效力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與客觀事實存在必然的聯系,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證據資格的規定,是外加于證據材料的,屬于證據制度之一。

不過,也有論者反對對證據材料和證據進行區分,“在堅持證據反映論的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堅持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同時反對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劃分。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能構成證據。”(6)但筆者不贊成這種將二者混為一談的看法。同時該觀點與其“證據的證據力即證據的形式效力”的觀點自相矛盾,既然其認為“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構成證據”,又何談“證據的形式效力問題”?

二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一)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下簡稱證明能力),亦稱證據能力,證據資格,或稱證據適格性,是指“具有可為嚴格證明系爭事實的實體法事實之資料的能力。”(7)也有人認為“證據力(或曰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在法律上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8)另有人認為“證據能力系指在訴訟上可容許作為證據的資格。凡屬于可采納的證據也可稱之為適格的證據。”(9)筆者認為某種證據材料可作為證據的法律上的正當性或法律上的效力即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二)證據法上的可采性

證據法上的可采性,亦稱容許性,是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通常的用語,它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容許,才能用于證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英美法中證據的可采性將證據分為可采納或不可采納,也可以稱之為受容許的為有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則不予容許。所謂某一證據材料可用為證明待證事實的能力,既是從證據的可采性上而言,也就是可容許或可被采用為證據的一種資格。所以,一般認為,證據材料證明能力即是證據材料的可采性。

(三)證明能力與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以下簡稱證明力),也稱證據力,“系指證據材料作為證明待證事實上價值大小與強弱狀態或程度。具體而言,即審理事實的人對于外部原因的證據所發生的內部意識作用的力量,亦即依據證據事實對于待證事實所置信其真偽存否的力量和程度。”(10)換言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案情事實的能力,或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或功能。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與證據的證明力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有:其一,證據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疇,證明力是現實性的范疇,證據能力是法律關于某一事實材料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規定,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事實材料才能加以審查判斷,才具有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而證明力是證明案情的價值,具備了證據價值才能把可能性的能力轉化成證明的現實性。其二,對于證據能力,法律上多加以消極的限制,對它的判斷必須依據一定的證據規則,而對于證明力,多是允許法官自由心證,法律上的限制很少。其三,從訴訟程序上考察,設置證據能力的限制,有基于證據本身的需要,如排除、意見、傳聞法則等,有出于訴訟外的基本政策的需要,如人權保障、特權權利的保護等,但意在保障證據的質量,確保法官對證明力的準確認定,有利于發現案件的法律真實,證據能力是證明力的法律屏障,一個證據材料,即使具備證據能力,如適格的證人的偽證言,但其不能真實反映案情,也就不具有證明力。

由此可見,證明能力與證明力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證明能力是證據證明力的前提條件,凡是有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才能成為證據,才能有證明力可言;證據材料必須先有證明能力,即先成為適格的證據,或可采納的證據,而后才產生證明力問題。從程序上講,先是解決證據材料的適格性的問題,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證據價值。

三確立證據能力制度的必要性

證據能力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法官的認證,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正確地適用法律,意義重大。

首先,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證據規則的建立與完善。各國證據法中都有大量的規則就特定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及其證據的證明力。我國法官對證據認定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根本原因是缺乏證據規則的有效制約。因此,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建立系統的嚴格的證據規則,以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

其次,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一般從兩方面對于證據能力加以限制,一是對證據本身的禁止,二是程序的禁止。前者有對證據的種類、形式、來源等作出一般性的積極規定,以引導當事人有的放失進行舉證、質證:后者則從消極方面對收集、調查證據的程序作出禁止性規定,以引導正當的取證程序。

再次,有利于保障訴訟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實現訴訟經濟。可以使當事人從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維護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發,盡量有效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能反駁對方、證明自己的適格的證據材料。從而加速庭審進程,提高效率。

另外,規范民事證據能力,也利于法官對證據的準確認證。在有效防止當事人提出不適格的證據材料,同時為法官的認證設置規則加以制衡,防止法官恣意裁量。

四當今世界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的法律規定

(一)英美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在英美法中,對證明能力是以證據的可采性的形式加以規定的,但法律上極少有積極的規定,一般是僅僅消極就有無證據能力或其能力受限制的情形加以規定。所以,不可采納的證據反而成為英美法中證據材料可采性問題的重點。英美法重在證據能力,必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方有合理的證明力,才能合理推斷待證事實之真偽,故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法律加以限制。概言之,不可采納的證據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其二是應受排除的證據材料。

1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材料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以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材料的可采性與證據材料的關聯性緊密相聯,并且關聯性是可采性的前提條件。凡是某一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之后,才能產生該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問題。質言之,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而所有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卻并非都具有可采性。關聯性不是一項證據材料的內在特征,而是作為證據材料與本案爭執的事實之間的關系而存在,對關聯性有無的判斷,是一個經驗事實,可以依賴科學與經驗加以自主判斷。而證據材料的可采與否,則屬于一個法律問題,應由法官依法定規則進行法律判斷。即判斷證據材料之關聯性,有賴于人的生活經驗與邏輯,而可采性之取舍,完全取決于證據法的預制規則。英美法中,之所以將證據材料關聯性與證據材料的可采納性加以區分,與其陪審團審判的傳統有關。關聯性與可采性的問題,如同陪審團審判制中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邊界一樣,構成了英美法中陪審團與法官的職能區分的一部分。

英國自18世紀后期,在訴訟中建立了當事人對等的辯論主義(即當事人主義)以代替糾問制度,自此各種證據規則,隨之發展而來。為了防止陪審團、當事人因缺乏法律常識或采納那些有礙于查明案件真情的事實和材料作為證據,或誤用推理的經驗規則,或者迷于被告的地位和經歷,或惑于被告的巧辯,或導致有偏見或涉及情感度等,因而產生了各種不適格及排除規則。法官對于不適格的證據,即不予采納其向陪審團提出以考慮其價值,以保障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英美法中的有無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除某些例外外),品格證據材料與證明歸責行為之關聯性。

第二,事后的補救措施與該事業有關的過失之間之關聯性。

第三,提出和解或和解建議與請求承擔之間之關聯性。

第四,支付醫藥費或類似費用與承擔責任之間無關聯性。

第五,責任保險與疏忽行為間或不法行為間無關聯性。

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一律不具有可采性。

2應被排除在外的證據材料

一般而言,與待證事實間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原則上都具有可采性。然而,某些證據材料即使有關聯性亦應予以排除:第一,某些證據材料之證明價值微乎其微,第二,某些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極其遙遠;第三,某些證據材可能會產生生多個爭執點,使主要爭議事實混亂;第四,某些證據材料可能會誤導陪審團,或者誘導其僅憑感情因素而作出不恰當的決定;第五,某些證據材料具有不確定性,存在給事實認定帶來錯誤的危險。此外,還有一些諸如公共政策方面的因素而將某些證據材料排除在外:第一,絕對排除的規則。第二,附條件排除的規則。在排除規則中,主要有:傳聞規則,意見證據規則,禁止反言規則,預防規則,司法裁決理由等證據事實排除規則,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的排除規則等。

(二)大陸法中的規定

與英美法比較而言,大陸法中關于證據材料的規則要少得多。大陸法因為出于職權主義的緣故而重在調查證據程序,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很少限制。凡作為證據材料,均具有理論上的證明能力。即在承認證據材料一般均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下,對于某些個別情況設置例外,此例外即無證據能力之特例。而且,大陸法中的排除并非完全絕對排除,相對排除亦不少。

總之,大陸法系中關于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的規則主要有:

1.直接規則。該規則是指在采納證據時強調所有可作為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經過直接審理才能被采納為證據。反之,凡是不能以直接審理方法進行調查的事實和材料在證明能力上就不具有可采性。

2.關聯性規則。該規則是要求事實和材料之所以能被采納為證據,其前提必須是它們在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

3.合法性規則。該規則要求所有證據的形成和取得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和形式,否則,就不能采納為訴訟證據。

4.任意性規則。該規則是指非在自愿的情形下取得的證據材料應被排除在外,使其不具有可采性。

5.傳聞規則。此規則是指大陸法中原則上不排除傳聞作為證據,只是要求證實其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

(三)中國法中的規定

中國法學理論上常見的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的論述主要有三點:關聯性、真實性(或客觀性)、合法性。但我國長期以來,民事訴訟中關于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采用一種虛無主義的做法,其結果造成法院查證范圍過寬,期限過長,效率低下。既未象英美法那樣有較為嚴密、詳盡的證據規則以及在證據規則中又有許多例外,其目的在于限定和約束陪審團、法官在認定證據上的自由取舍;也不象大陸法那樣,作出較為詳細、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從而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基礎。我國未有完整、系統的證據法,只是以粗線條的方式制定了若干證據規則。由于條文較少,內容過于粗糙,并事實上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決的權力過大。

長期以來,我國的訴訟中事實上以真實性來取代合法性,如《民事訴訟法》的第64條第3款,第65條第2款,第69條等之規定都表明,法院審判時采用證據的重要標準是證據的真實性而不是證據的合法性。更成問題的是因為意識形態的影響,在真實性的定位上存在自欺欺人的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刻意尋求所謂的“客觀真實”,而不是“法律真實”。

正因為我國民事證據法理論對證明能力一直未給予應有的關注,在有關證據的立法、司法解釋及實務中亦極少有系統的有關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更談不上用其解釋具體案例,所以,證明能力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對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作出了一些初步的規定,例如:(1)關于能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10條、11條、12條、20條、21條、22條、30條、55條等。(2)關于排除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34條、43條、53條第1款、第57條第2款等。(3)作為例外規則的有《規定》的第49條、53條第2款等。因此,造成了以下后果:第一,訴訟中當事人缺乏完整、嚴密的證據規則的指引、規范,導致舉證的材料不適格,偽證、無關聯性的材料多。第二,導致當事人進行質證時沒有焦點,范圍沒有限制,在枝節問題上漫無邊際、在無關緊要的問題上糾纏不休。第三,導致法官庭審中查證的證據材料的范圍過寬,影響審判效率。第四,法官對證據材料認證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約。

五余論

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正如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所認為的:證據為正義之基礎。證據材料(資料)存在于訴訟前階段,只要是可能只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材料就可以做證據材料,但是,這些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最終能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的檢驗和法官的認定。證據材料必須轉為訴訟證據才具有法律意義。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能力的核心所在,證據材料只有同時具備合法性才能進入到訴訟中,成為真正意義的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使舉證責任愈來愈傾向于當事人主義,這樣更易于誘發當事人的非法取證行為,所以確立非法證據材料的排除規則等在內的證據規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有必要借鑒吸收英美法系中內容詳盡的有關證據能力的法則,以完善我國長期以來受大陸法系影響而過于原則、粗糙的規則。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材料必須予以排除。

注: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28頁

2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6頁

3王亞新著《對抗與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2年4月第1版第165頁

4同上,第228頁

5同2,第45-46頁

6主編《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理論問題研究》(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7肖建國《證據能力的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律網

8同上

篇(10)

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建立和運行,在5個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轉變了辦事態度。改變了過去那種“門難進、人難找、話難聽、事難辦”的局面,基本做到了“門好進、人好找、話好說、事好辦”;二是減少了辦事環節。改變了過去“跑多個門、找多個人、蓋多個章,說多個情”的現象,現在只要進入行政服務中心一個門就能把事情辦好;三是提高了辦事效率。能夠即時辦理過去需要幾天甚至更長時間辦完的事,現在都是即時辦理,現場辦結;四是規范了收費行為。由于實行了“五公開”等一系列辦事制度,在窗口杜絕了亂收費。五是優化了發展環境。特別是通過對重點企業實行《規費一卡制》、《有償服務報批制》和《檢查準入制》等一系列重點企業保護制度,有效地建立起了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隔離帶,減少對企業的干擾和經濟負擔,增強了企業發展后勁,同時也為招商引資營造了積極的氛圍。

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廣泛聽取群眾呼聲,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學習和借鑒先進、發達地區的經驗,不斷改革和完善行政審批制度。年又加大對中心的投入,搬遷改造辦公場所,更新辦公軟、硬件設施,推行流程管理,實施電子政務,在市率先實現遠程審批。實行網上審批,不但方便了群眾,也方便了行政審批職能部門,通過行政審批網站,辦事的群眾可以查閱辦事流程、查閱辦事結果、開展網上評議、進行網上投訴,職能部門的審批人員可以進行遠程審批和遠程查詢,行政監察人員可以對行政審批進行實時監察,對超時審批、違規收費、群眾投訴實施予警糾錯,發出監察指令。得到了廣大辦事群眾和各職能部門的一致好評,同時也受到社會關注和上級的肯定。

年中心窗口實現審批再提速,中心30個窗口單位的263個審批項目中,減少了175個項目中的審批環節183個,共縮短審批時限192天。如工商局設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綠色通道”,把以前要一個月左右的審批時限壓縮到了10天以內。董河茶葉專業合作社僅用五天時間就免費領到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景來仕將一面寫有“貼心為民、辦事高效”的錦旗送到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負責人手中。

我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形勢發展的要求、與先進發達地區的經驗、與人民群眾的愿望還有很大差距,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文章。

一是探索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的機制。根據十七大關于“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的要求,探索調整部門內設機構,實行審、監、管分離,逐步將審批許可職能歸并到一個科室,設立行政許可股,對審批許可業務實行“一個領導分管、一個科室管理、一個窗口受理、一套程序辦理、一定期限辦結”的“五個一”工作模式。將審批業務較少的窗口進行整合,探索設立聯合審批窗口,實行統一授權窗口,窗口集中受理,各局按流程分頭審批,窗口統一發證的審批機制。減少人力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按照服務配套、方便快捷的要求,將與現有審批項目相關的項目及部分服務性項目納入中心受理,確立大服務架構,真正方便辦事群眾。

篇(1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七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范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主站蜘蛛池模板: 黑龙江省| 水富县| 新乐市| 吴旗县| 鄂温| 墨江| 始兴县| 衡山县| 平乐县| 吉安县| 隆化县| 炉霍县| 七台河市| 五大连池市| 乌兰察布市| 临夏市| 沙洋县| 万荣县| 广灵县| 方正县| 黑山县| 慈溪市| 克什克腾旗| 洛川县| 嘉峪关市| 德保县| 嵊州市| 通榆县| 湘西| 明光市| 泸州市| 万山特区| 开江县| 和田县| 长泰县| 莱芜市| 北碚区| 读书| 宜良县| 隆子县| 西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