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統計基礎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基層統計機構力量薄弱,特別是縣(區)、鄉鎮兩級統計機構承擔的統計任務與人員力量過分懸殊。目前縣(區)、鄉兩級統計機構承擔了大量的統計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任務,特別是上級統計機構局、隊分設后,縣(區)級統計局在原有的在職人員和工作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承擔上級局、隊安排的統計業務和調查任務,人員配備和力量與統計工作量之間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滿足統計形勢和工作任務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層的統計數據的質量受影響。按照統計工作對統計人員要求,真正達到會統計、會調研、會分析、會微機的“四會”標準的人員為數很不樂觀,而懂政策經濟、知法規、能統計、會預測的復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層經費緊張成為制約基層統計事業發展的“瓶頸”。除上級業務部門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外,統計部門的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政府的財政資金,縣(區)級財政以保人員工資為根本,而滿足統計基礎設施及網絡化建設的需要舉步維艱。
5、統計執法舉步維艱。統計違法行為多發生在為單位工作的行為上,一般都是對單位進行處罰,如果某單位受到違規處理,勢必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二、對基層基礎規范化工作的建議和思考
1、強基固本夯實統計基礎。健全機構和人員是夯實統計基礎的關鍵。一是不斷完善壯大縣(區)、鄉統計機構,充實、培訓縣(區)鄉統計人員,在籌備成立市級調查總隊的基礎上,應盡快考慮成立縣(區)級相應的調查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投入,加大對基層工作的督導力度,提高局、隊統籌組織協調和統計業務能力,確保基層各項統計任務的順利組織實施。二是加強對部門統計的指導和管理,理順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關系,實現資源共享,使部門統計成為統計部門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加強對基層統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統計職業道德意識,強化統計法律意識,提高統計從業水平,為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四是建議上級業務單位要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和各專業報表間的銜接,杜絕統計報表指標重復統計,不隨意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2、質效并重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重點從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簡便性和適用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一是統計數據在統計信息的采集范圍和內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統計調查覆蓋的范圍要完整,被調查對象的報表起報要完整。二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客觀真實性方面的準確性。對基層報來的各類報表必須嚴格審查,是否按統計制度規定的指標填報,計算方法是否正確,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統計數據是否符合基層單位的實際情況等,從數據采集的源頭把好質量關。三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時間價值上的及時性。以求真務實、不斷創新統計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縮短統計調查與數據結果的間隔時間,以最快時間統計數據,建立和規范統計信息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四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使用過程中的簡便性。一方面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門統計資料,減少重復統計,最大限度地減輕社會調查負擔。另一方面對外公布的各種統計數據、統計圖表和統計分析文章,力求簡潔、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數據、專業的圖表和術語轉化為貼近現實、貼近大眾的表達方式,便于各級領導、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理解。五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價值實現上的適用性。及時了解、掌握各級領導決策和社會各界對統計信息的需求情況,在調查之初就要考慮收集的統計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戶的需求,從而縮小統計信息供應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只有這樣,才能生產出適銷對路的統計產品,才能使統計數據發揮最大的效益回報。
3、轉變理念提升統計服務水平。一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主動性。轉變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緊扣縣(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題,主動搞好服務,及時反映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積極拓寬服務領域,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的同時還要為企業服務、為社會公眾服務。二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在開展統計服務和統計分析時,除要滿足一定的數量要求的同時,更要注重分析的質量。服務的角度要準確,服務的內容要充實。對社會、經濟方面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認真選題,做到分析問題透徹,提出的建議切合實際,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三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實效性。把握經濟趨勢、科學預測,由事后分析為主向事后分析與事前預警預測并重轉變,改變過去單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問題、提供實用有效的產品上下工夫。
4、加強統計執法規范基礎工作。一是以"五五"普法為契機,營造以法治統的良好氛圍。借機造勢,大力宣傳《統計法》和統計工作,加大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力度,為依法治統營造良好的環境。二是嚴格落實各項統計制度,是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重要條件。嚴格執行統一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繼續理順局內各專業業務關系,理順與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業務關系,理順上下級統計機構間的業務關系,增強統計業務工作的整體性、協調性和互補性,逐步實現統計數據采集、審核、加工、管理各環節的流程化管理,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報表、統計臺賬的規范化、檔案化管理,促進統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5、多方培訓強化統計人員素質。作為基層統計工作人員,工作的職責要求應該了解和掌握現行的方針、政策、經濟發展的重心、核心和趨勢;了解和掌握最基本的統計工作方法,知道怎樣收集數據、怎樣計算指標、怎樣分析整理資料;了解和掌握統計信息網絡技術。因此,全方位加大培訓教育的資金、技術、人力投入和工作力度,造就一大批懂統計專業、會經濟分析和計算機技術的人才隊伍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通過采取集中培訓與自我教育相結合、請進來教與送出去學相結合等方式,使基層統計人員能夠接受多層面的培訓和交流,不斷強化職業道德,形成依法統計理念,不斷更新、拓展專業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能夠比較準確分析和把握經濟運行的趨勢,熟練運用網絡系統傳遞信息,才能保證源頭數據不受干擾,做到準確、及時和到位,才能為提高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
統計基礎工作的扎實程度決定著統計數據質量,統計數據質量的真實程度直接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建設的規范化工作,通過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實現統計管理規范化、業務流程標準化、任務落實制度化、統計調查法治化、統計人員專業化和統計手段現代化工作機制,成為目前擺在各級統計機構和每一名統計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而艱巨的政治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對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談幾點淺薄的感悟和認識。
一、基層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1、部分調查對象的認識偏差導致配合程度偏離。一方面存在“七分統計,三分估計”的陳舊觀念依然在某些統計對象的腦海里存在,調查對象為了某種利益的驅動,導致他們對統計工作的嚴肅性和重要性產生偏見,或者怕泄露自己的實底有意虛報或瞞報,故意不提供真實的第一手統計資料,人為地造成了統計基礎資料來源的渠道受阻。另一方面基層單位報表的主動性和及時性比較差,基層源頭數據搜集難度大。每當臨近報表送審時間,縣(區)級統計機構的工作人員就開始電話催表,一兩次還不行,得反反復復才能把報表催到手,無論是定期的報表還是抽樣調查表,催報難度及花費時間和精力遠遠大于報表錄入處理分析過程。
2、基層統計機構力量薄弱,特別是縣(區)、鄉鎮兩級統計機構承擔的統計任務與人員力量過分懸殊。目前縣(區)、鄉兩級統計機構承擔了大量的統計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任務,特別是上級統計機構局、隊分設后,縣(區)級統計局在原有的在職人員和工作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承擔上級局、隊安排的統計業務和調查任務,人員配備和力量與統計工作量之間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滿足統計形勢和工作任務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層的統計數據的質量受影響。按照統計工作對統計人員要求,真正達到會統計、會調研、會分析、會微機的“四會”標準的人員為數很不樂觀,而懂政策經濟、知法規、能統計、會預測的復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層經費緊張成為制約基層統計事業發展的“瓶頸”。除上級業務部門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外,統計部門的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政府的財政資金,縣(區)級財政以保人員工資為根本,而滿足統計基礎設施及網絡化建設的需要舉步維艱。
5、統計執法舉步維艱。統計違法行為多發生在為單位工作的行為上,一般都是對單位進行處罰,如果某單位受到違規處理,勢必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二、對基層基礎規范化工作的建議和思考
1、強基固本夯實統計基礎。健全機構和人員是夯實統計基礎的關鍵。一是不斷完善壯大縣(區)、鄉統計機構,充實、培訓縣(區)鄉統計人員,在籌備成立市級調查總隊的基礎上,應盡快考慮成立縣(區)級相應的調查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投入,加大對基層工作的督導力度,提高局、隊統籌組織協調和統計業務能力,確保基層各項統計任務的順利組織實施。二是加強對部門統計的指導和管理,理順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關系,實現資源共享,使部門統計成為統計部門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加強對基層統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統計職業道德意識,強化統計法律意識,提高統計從業水平,為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四是建議上級業務單位要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和各專業報表間的銜接,杜絕統計報表指標重復統計,不隨意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2、質效并重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重點從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簡便性和適用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一是統計數據在統計信息的采集范圍和內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統計調查覆蓋的范圍要完整,被調查對象的報表起報要完整。二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客觀真實性方面的準確性。對基層報來的各類報表必須嚴格審查,是否按統計制度規定的指標填報,計算方法是否正確,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統計數據是否符合基層單位的實際情況等,從數據采集的源頭把好質量關。三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時間價值上的及時性。以求真務實、不斷創新統計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縮短統計調查與數據結果的間隔時間,以最快時間統計數據,建立和規范統計信息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四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使用過程中的簡便性。一方面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門統計資料,減少重復統計,最大限度地減輕社會調查負擔。另一方面對外公布的各種統計數據、統計圖表和統計分析文章,力求簡潔、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數據、專業的圖表和術語轉化為貼近現實、貼近大眾的表達方式,便于各級領導、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理解。五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價值實現上的適用性。及時了解、掌握各級領導決策和社會各界對統計信息的需求情況,在調查之初就要考慮收集的統計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戶的需求,從而縮小統計信息供應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只有這樣,才能生產出適銷對路的統計產品,才能使統計數據發揮最大的效益回報。
3、轉變理念提升統計服務水平。一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主動性。轉變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緊扣縣(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題,主動搞好服務,及時反映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積極拓寬服務領域,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的同時還要為企業服務、為社會公眾服務。二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在開展統計服務和統計分析時,除要滿足一定的數量要求的同時,更要注重分析的質量。服務的角度要準確,服務的內容要充實。對社會、經濟方面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認真選題,做到分析問題透徹,提出的建議切合實際,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三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實效性。把握經濟趨勢、科學預測,由事后分析為主向事后分析與事前預警預測并重轉變,改變過去單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問題、提供實用有效的產品上下工夫。
統計基礎工作的扎實程度決定著統計數據質量,統計數據質量的真實程度直接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建設的規范化工作,通過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實現統計管理規范化、業務流程標準化、任務落實制度化、統計調查法治化、統計人員專業化和統計手段現代化工作機制,成為目前擺在各級統計機構和每一名統計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而艱巨的政治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對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談幾點淺薄的感悟和認識。
一、基層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1、部分調查對象的認識偏差導致配合程度偏離。一方面存在“七分統計,三分估計”的陳舊觀念依然在某些統計對象的腦海里存在,調查對象為了某種利益的驅動,導致他們對統計工作的嚴肅性和重要性產生偏見,或者怕泄露自己的實底有意虛報或瞞報,故意不提供真實的第一手統計資料,人為地造成了統計基礎資料來源的渠道受阻。另一方面基層單位報表的主動性和及時性比較差,基層源頭數據搜集難度大。每當臨近報表送審時間,縣(區)級統計機構的工作人員就開始電話催表,一兩次還不行,得反反復復才能把報表催到手,無論是定期的報表還是抽樣調查表,催報難度及花費時間和精力遠遠大于報表錄入處理分析過程。
2、基層統計機構力量薄弱,特別是縣(區)、鄉鎮兩級統計機構承擔的統計任務與人員力量過分懸殊。目前縣(區)、鄉兩級統計機構承擔了大量的統計數據收集、審核、匯總任務,特別是上級統計機構局、隊分設后,縣(區)級統計局在原有的在職人員和工作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須同時承擔上級局、隊安排的統計業務和調查任務,人員配備和力量與統計工作量之間矛盾日益突出。
3、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不能完全滿足統計形勢和工作任務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層的統計數據的質量受影響。按照統計工作對統計人員要求,真正達到會統計、會調研、會分析、會微機的“四會”標準的人員為數很不樂觀,而懂政策經濟、知法規、能統計、會預測的復合型人才更是稀少缺乏。
4、基層經費緊張成為制約基層統計事業發展的“瓶頸”。除上級業務部門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外,統計部門的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政府的財政資金,縣(區)級財政以保人員工資為根本,而滿足統計基礎設施及網絡化建設的需要舉步維艱。
5、統計執法舉步維艱。統計違法行為多發生在為單位工作的行為上,一般都是對單位進行處罰,如果某單位受到違規處理,勢必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二、對基層基礎規范化工作的建議和思考
1、強基固本夯實統計基礎。健全機構和人員是夯實統計基礎的關鍵。一是不斷完善壯大縣(區)、鄉統計機構,充實、培訓縣(區)鄉統計人員,在籌備成立市級調查總隊的基礎上,應盡快考慮成立縣(區)級相應的調查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投入,加大對基層工作的督導力度,提高局、隊統籌組織協調和統計業務能力,確保基層各項統計任務的順利組織實施。二是加強對部門統計的指導和管理,理順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關系,實現資源共享,使部門統計成為統計部門依靠的重要力量;三是搞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加強對基層統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統計職業道德意識,強化統計法律意識,提高統計從業水平,為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奠定基礎。四是建議上級業務單位要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和各專業報表間的銜接,杜絕統計報表指標重復統計,不隨意增加基層工作負擔。2、質效并重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重點從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簡便性和適用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一是統計數據在統計信息的采集范圍和內容含量上的完整性。要求統計調查覆蓋的范圍要完整,被調查對象的報表起報要完整。二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客觀真實性方面的準確性。對基層報來的各類報表必須嚴格審查,是否按統計制度規定的指標填報,計算方法是否正確,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統計數據是否符合基層單位的實際情況等,從數據采集的源頭把好質量關。三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時間價值上的及時性。以求真務實、不斷創新統計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縮短統計調查與數據結果的間隔時間,以最快時間統計數據,建立和規范統計信息制度,提高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四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使用過程中的簡便性。一方面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合作,充分利用部門統計資料,減少重復統計,最大限度地減輕社會調查負擔。另一方面對外公布的各種統計數據、統計圖表和統計分析文章,力求簡潔、清晰、明了,要把枯燥的數據、專業的圖表和術語轉化為貼近現實、貼近大眾的表達方式,便于各級領導、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理解。五是統計數據質量在統計信息價值實現上的適用性。及時了解、掌握各級領導決策和社會各界對統計信息的需求情況,在調查之初就要考慮收集的統計信息是否有用,是否符合用戶的需求,從而縮小統計信息供應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只有這樣,才能生產出適銷對路的統計產品,才能使統計數據發揮最大的效益回報。
3、轉變理念提升統計服務水平。一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主動性。轉變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緊扣縣(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題,主動搞好服務,及時反映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積極拓寬服務領域,為各級黨政領導決策服務的同時還要為企業服務、為社會公眾服務。二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在開展統計服務和統計分析時,除要滿足一定的數量要求的同時,更要注重分析的質量。服務的角度要準確,服務的內容要充實。對社會、經濟方面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認真選題,做到分析問題透徹,提出的建議切合實際,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三是進一步增強服務的實效性。把握經濟趨勢、科學預測,由事后分析為主向事后分析與事前預警預測并重轉變,改變過去單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的做法,在深入研究問題、提供實用有效的產品上下工夫。
伴隨著普通高中的快速發展,辦學規模也呈膨脹式不斷擴張,工作難度相應的加大,對于會計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重要性可想而知,只有統一思想,提高對于工作的認識,切實打牢基礎工作,才能使學校的財務管理走向規范化水平。會計要通過收集、處理一些信息,對于學校的財務支出進行核算和監督,從而改造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如果沒有健全的基礎性工作,會計所提供的信息就會失去可靠地保證。
(二)管理提升,制度先行,有力保證財務規范運行
普通高中要充分認識國家的有關政策,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內部監察制度,對于會計的基礎性工作加大管理,確保每項工作都落實到實處;對于會計所做工作進行定期的評估和完善,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要及時進行修改,避免使會計成為擺設,缺乏可操縱性。還要對于會計進行財務管理文化的教育,引導他們的行為,形成以制度管理財務,按照制度辦事的良好氛圍。從而全面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有力的保障財務的規范運行。
(三)民主決策,分級管理,努力做到科學的決策重大經濟事項
對于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方面,要始終嚴格執行學校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這就需要會計人員對于學校的規章制度的熟悉,然后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要建立經濟事項民主決策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到人。讓教職工有組織的參與學校管理,實施民主監督,增加財務公開透明度。
(四)強化內部控制,使基礎工作趨于規范化
為了讓基礎工作有序的進行,要以內部控制為著力點,強化監察對于會計工作的約束作用。學校要專門設立內控小組對于會計基礎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查察會計科目、會計憑證以及賬簿的設置等是否符合要求。審核會計的核算是否符合學校的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監察審批流程和手續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業務處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通過定期開展檢查工作,使學校的會計基礎工作有經常性的監督,從而增強會計人員的責任心,保證會計工作的質量。
(五)合理編制,強化預算約束
普通高中應該在充分了解本校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操作規范,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在總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下,客觀的對于本年度國家的一些政策進行分析,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使預算更加的切合實際,發揮其在財務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只要是重大的投資,會計都應該做好預算,嚴格控制超預算支出,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綜合素質
財務人員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實際操作者,也是財務管理制度的管理者和執行者,沒有財務人員正確的落實和監督,財務制度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為了加強財務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以及各項制度的執行,提高管理效益,應該采取以下方法:積極對財務人員進行培訓,開闊財務人員的視野,增強財務人員對于政策的理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結合學校自身發展狀況對于人員進行集中培訓;三是鼓勵學校財務人員的自學,要求他們自學財務會計基礎知識,特別是財務管理領域的新思維新方法,進而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理論水平,開拓眼界;四是鼓勵財務人員在閑暇之余參加社會的培訓和學習活動,鼓勵他們積極參加會計職稱考試等,不斷提高其資質水平。
(七)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全面提高財務信息化管理
為了適應在新的形勢下學校財務工作的需要,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學校的財務辦公條件,配備足量的先進的硬件設施,招收正規的財務會計,建立新的財務管理系統,整合信息資源,實現各部門的無縫連接,使財務工作走向信息化,提升管理水平。
一、合同變更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
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不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對此種變更,理論上將其作為合同轉讓的研究對象。由此看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影響合同的同一性,又將合同內容的變更區分為債的要素的變更(有的學者直接稱為合同標的變更)[1]和非要素的變更。債的要素的變更,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由此導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認為,債的要素變更指的是合同標的變更。非要素的變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標的物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順延等。傳統民法理論將債的要素的變更作為合同更改的范疇。因為,合同標的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決定合同的性質,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標的變更,那么,合同的性質就發生改變,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性質也發生變化,合同關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種合同變更為彼種合同。總結一下,可以將合同變更界定為:當事人不變,合同內容中的非要素發生變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種現象。
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關于合同變更,與我國民法理論不同。不同之處在于,其理論上沒有合同變更這個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滅舊債,另創新債以代替舊債的行為。其源自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債權人的更改(即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更改(債務承擔)、合同標的更改(變更給付)、合同性質的更改(如變更租賃為買賣),以及期限和條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關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羅馬法。所謂相似指的內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體相當于廣義的合同變更,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合同變更不同。合同的更改,發生舊合同消滅和新合同產生的效果;而根據合同變更,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債的消滅原因,而合同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務變更合同,而沒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論沒有合同變更的概念,也沒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債務更新這個概念。債務更新,是指總是存在一個先前的債(不論是實存的不是被主張的),這個債要被消滅并由新的債取代之。通常,只有當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個新當事人時,才使用該概念。根據更為普遍的實踐,該當事人必須是已被免除的原義務人或者原債務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論上,債務更新幾乎與替代合同是同義語,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時清償的效力,同理,債務更新也具有清償的效力。在此意義上,與大陸法理論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決的一種方式。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當事人協商變更相類似。
二、比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規定合同變更的國家只占少數,其中尤以俄羅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為典型。1994年~1996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第450條和451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第450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根據,即協議變更、根據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決而變更;第451條則規定了情勢變更而引起合同變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條和第1450條也規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據承擔義務一方的請求而廢除;而接到廢除請求的締約人得提議修改契約以使之充分恢復公平,從而避免契約的廢除。[7]
法國民法典未規定合同變更的一般準則,但是卻規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予變更的法定理由。同時,當事人與可通過約定而確認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別是關于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即法國的立法者有時也通過立法去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有的規定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提高。如根據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規定,有關住房租賃合同的租金均有相當幅度的增加。有的規定則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降低。而有關商業租金的規定則更加靈活,它規定在3年內,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變更租金,法官可根據“當地價格”對該租金確定合適的數額(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實際上,盡管法國法院堅持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以當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無權確定或認可一項提高了的價格而使合同一方當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訂立的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②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體的、個別的情形為維護公正而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這也是法國立法上從未“禁止”法官變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國民法典第313條[交易基礎受干擾]規定了情勢變更。該條第1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情勢,在合同訂立后發生重大變更,而雙方當事人如預見到這些變更,就不會訂立此合同或將訂立其他內容的合同,如在考慮到個案的全部情況,特別是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風險分擔的情況后,無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則可以要求對原合同予以調整。”第2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根本性設想后來被發現是錯誤的,等同于情勢變更。”[11]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上述規定是是納入法官法的結果。③
1994年5月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0規定,對于因錯誤、欺詐、脅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訂立的合同,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依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庭可以變更該合同或其條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雖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質,而不是國際公約,但它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眾多國家的專家、學者和律師共同制定的,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通用的法律原則 ,同時還總結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12]
三、我國民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對該條規定采反對解釋(依法律條文所定結果,以推論其反面之結果者,謂之反對解釋。換言之,即對于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即其反面而為之解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1972年臺再字第62號判例,作反對解釋曰:“債務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依民法(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方法)第222條之反面解釋,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即為典型適用反對解釋的結果。[13]可得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作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了認定重大誤解的標準。第72條界定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第73條第1款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規定了欺詐的認定標準。第69規定了脅迫的認定標準。第70條規定了乘人之危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第2款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所列的合同變更,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看來,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區分為當事人變更和司法變更。當事人變更即民法通則第57條、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變更包括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
從上述我國法上關于合同變更制度的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態度的變化:
1、民法通則只規定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二種情形可以變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規定了前述二種情形外,還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情形。該情形在民法通則上是被規定為無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釋⑤的方法,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變更,在訂立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顯失公平的,適用的制度應當是情勢變更,而不是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通常是情勢變更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合同變更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除斥期間,即行為成立起一年內。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
4、民法通則將合同變更制度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節。合同法則規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與上述立法例比較,也可以發現我國關于合同變更的制度的特點:
1、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更改或者債務更新的規定產生舊合同消滅,新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換言之,是債的消滅的原因。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
2、合同變更的范圍,縱觀各國的立法和實務,大體包括以下幾類(不限于下列):(1)發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變更的重要事由,已為各國立法和實踐所確認,法院可對此類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變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錯誤、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為可變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此類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可裁判變更。我國立法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屬此類。(4)一方實質性違約。《俄羅斯民法典》作此規定。我國立法目前只規定了上述第(2)、第(3)種合同可裁判變更。對一方實質性違約的,法院是否應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變更合同,沒有規定;對情更制度也沒有規定。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這是變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標準。(2)依據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對合同的理解予以變更,這主要適用于因錯誤、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聲明為前提。而我國立法對此則缺少規制。
4、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樣不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條規定法院在裁判變更前,應聽取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而鑒定委員會須由三個以上的委員組成,其委員原則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預先從有特殊知識和經驗者中選任或者從當事人合意選定者中指定。
通過上述比較,筆者認為,從縱向上,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發生了變化,其適用范圍有擴大化的趨勢;在橫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國法上合同變更制度設有一般性的規定,不是作為債務消滅的原因,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規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國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種獨特的可變更合同制度。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過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條規定了可變更的合同類型,也可稱為法定變更類型。第五章第77條規定了協商變更,第78條規定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⑥這樣規定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對此,筆者建議將合同變更制度集中規定到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制度中,可能會更好。當然這只有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2、我國合同變更制度的范圍中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實為一大缺失。情勢變更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是一項相當成熟的制度,實有規定的必要。這也只有立法論才能解決。我國民法學界對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見,并對此問題已有較為充分的論證。[14]只是由于立法機關的原因才未規定情勢變更制度。[15]具體而言,即立法機關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授權條款,恐怕會產生法官濫用裁量權之弊端。[16] 在解釋論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為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和適用留下了空間。根據德國法的官方解釋,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包括:(1)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后情勢發生決定性變化;(2)該情勢并不是合同的內容;(3)當合同當事人預見到該情勢時,則將不再訂立該合同或以其他內容訂立該合同;(4)在考慮到所有具體情況、特別是合同或法定的風險劃分后,無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見,合同訂立后,至合同終止前的階段,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使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該法律關系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才是情勢變更原則發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實現合同訂立后,履行過程中,出現顯失公平情勢的調整,以維護法律的公平。通說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司法變更的一種類型。
3、如上所述,我國合同變更制度沒有規定變更的標準,所以,應借鑒《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規定,既使合同的變更具有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標準,也使法院的行為有了參照系,增加了行為的可預見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立法對對合同變更的程序沒有規定。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立法建議。即(1)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變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觀依據,并對裁判變更行為作出充分的說理、論證,以表明自己作出變更的理由。戈爾丁總結出了程序公正的9項標準,其中兩條就是“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和“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義。(2)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應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具體方式,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組織鑒定委員會;或者依據我國的國情,考慮當事人經濟能力及訴訟簡便,可以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委員會鑒定。法官的判決應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在不予采納時應寫明理由,以求公正解決糾紛。[19]筆者深以為是。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的增加、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對此有的學者認為其根據是合同的變更。[20]基于這種觀點,其請求權的根據則是合同法第54條,即只有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違約金。這種觀點不妥當。理由是:第一,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由此可知,誤解的內容不包括違約金問題。違約金作為違約后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在違約后才能承擔,將違約金視為賠償性的,在承擔前只是賠償額的預定,而不是損失,只有在承擔后方能稱為損失。因此,違約金增減請求權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不能根據重大誤解請求增、減違約金。第二,顯失公平主要是給消費者用的,作為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以此理由進行合同的變更。而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商事主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因此,當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據顯失公平來要求增、減違約金。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合同。適用該規定的主體要件是受損害方,即受到實際損害的當事人,如前所述,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一方通常是違約方,違約方在主張減少違約金時,通常并沒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此情形下,違約方談不上是受損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約方。因此,違約方根據該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主張增、減違約金的根據不是合同變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根據該條的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才能證明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注釋: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過訂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時清償既存請求權。無論先前請求是訂立替代合同時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違約進行補償,情況均是如此。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593。
②法國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決,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為德國債法現代化法撰寫的導讀,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新債法中的觀點。轉引自邵建東,孟翰、牛文怡譯,德國債法現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
⑤以法律規范目的為依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22。
⑥該條的規定在學理上屬于法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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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個在確定的將來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外匯合同是遠期合同的一個子類別,是在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種類外幣的協議。從會計學角度來看遠期外匯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外幣業務。
目前會計理論中關于外幣的定義有傳統法和“功能貨幣”法兩種。
傳統觀念認為外幣是公司總部或集團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功能貨幣”指的是某一級別的企業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本文并不試圖討論采用何種外幣概念的會計方法能更好的實現會計目標,而是假設在給定外幣概念的條件下研究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問題。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經常涉及不同貨幣之間的即期、遠期匯率問題。
其次,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金融衍生業務。金融衍生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該類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資或者初始凈投資,與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業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并不發生現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這一合同卻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的權利或義務,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而且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設和推測上最佳估計的未來現金凈流量的折現值。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應該由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決定。
最后,簽訂外匯遠期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盡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對外匯業務進行套期保值。所謂套期保值指的是通過購銷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變動方向與被套期項目相反,從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風險導致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套期會計的目的是要通過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通過對衍生工具的使用規避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的效果以及準確公正地評價管理當局運用這些工具進行避險活動的策略及其業績。
二。遠期外匯合同的劃分及其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于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于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采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于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范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133號公告關于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于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凈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沖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兌損失并相互沖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兌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于已確認的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還可能基于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凈資產和凈負債不同,該承諾并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盡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于遠期匯率),并相互抵消。
2基于網絡平臺的教學拓展除了在課堂上廣泛采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基于Blackboard平臺的基礎醫學導讀學習平臺對教學有很好的輔助作用。通過這一平臺實現了與學生的充分互動,可以及時收集教學反饋信息;討論版圍繞醫學相關熱點問題的討論,一些有價值的圖書資料和網站推介豐富了教學內容,促進了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此外期末考試布置作業和批改作業也通過此平臺進行,確保了整個教學過程的順利實施。
(1)在信息處理和管理系統中的應用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普及,人們在辦公時越來越依靠計算機來完成相應的工作,而信息處理和管理系統都可以很好地運用計算機通信技術。計算機通信技術應用到信息處理后,大大提高了人們信息交流的速度,同時還減輕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另外一方面,一些企業可以運用計算機通信技術來聯系新客戶、處理內部管理業務等,同時還開發了VPN技術,來辦理企業的異地業務,從而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為企業贏得了巨大利潤。
(2)在多媒體領域中的應用
計算機通信技術運用在多媒體領域體現了很多方面。首先在傳統的電視、計算機方面,計算機通信技術推動了網絡電視、手機網絡的發展,很多電視廠家都在運用計算機通信技術來加強自己產品的革新;其次在多媒體信息的采集、處理和傳輸方面,大量的計算機通信技術也運用到其中,比如遠程教育、視頻通話等功能開始陸續出現,不僅可以滿足人們的辦公教學需求,還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娛樂需求。遠程教育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也是發展比較成熟的一種,打破了以往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學生可以在家中就可以完成相應的文化教育,這樣既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就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效率。隨著遠程教育的不斷開展,這種形式的教學模式也成為我國職業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種模式。
(3)在即時通信中的應用
即時通信技術是目前最為常見的一種通信方式,比如手機下載的QQ、微信、微博、餓了吧等APP軟件就是其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種,而計算機通信技術就是它們得以利用的主要工具,主要原理在于手機終端通過服務器和其他手機終端進行信息交換,從而實現網絡通信的目的。這種即時通信的大量普及對方便人們的日常生活有著非常大的作用,比如人們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可以實現遠端即時對話,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人們利用淘寶、京東商城可以足不出戶就可以購買自己喜歡的商品;人們利用餓了吧、美團網就可以在家中等待自己團購的快餐等。所以我們的日常生活正在慢慢被計算機通信技術而改變,從衣食住行的每一個角落都有計算機通信的介入,這樣大大方便了我們的生活起居,節省了人力物力,這就是計算機通信技術的魅力。
(4)在遠程控制中的應用
遠程控制是計算機通信技術進一步發展的方向,也是進一步方便人們日常生活的主要趨勢。比如目前蘋果公司的產品就是利用計算機通信技術來實現遠程控制,人們可以直接利用手機就可以對家中的設備進行指令,從而更加方便人們的生活。計算機通信技術在遠程控制中應用的原理在于:家庭終端設備和電話、計算機等工具相連,從而通過后者來操縱前者的運轉,達到指揮的目的。
2設計要點
2.1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性能
本次設計采用西門子S7-200CN型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本機集成8輸入/6輸出共14個數字量輸入/輸出點,可連接2個擴展模塊。6K字節程序和數據存儲空間。4個獨立的30kHz高速計數器,2路獨立的20kHz高速脈沖輸出。1個RS485通訊/編程口,具有PPI通訊協議、MPI通訊協議和自由方式通訊能力。24V直流輸入,24V直流輸出,100~230V交流電源,24V直流輸入繼電器輸出。
2.2PLC外接電路設計
該附加系統外接電路需接入線圈電壓為DC24V的繼電接觸器兩個,起動按鈕一個及停止按鈕一個。其中K1、K2為兩個外加線圈電壓DC24V的繼電接觸器,線圈電路中分別串聯K2、K1常閉觸點實現互鎖功能,防止程序時間間隔設計或操作過程中的誤操作而導致K1、K2同時接通,出現試驗系統主電路短路事故。試驗中,通過控制接觸繼電器K1、K2線圈的通斷電,利用其常開觸點的接通與分斷,控制可逆起動器接觸器線圈的通斷電,實現可逆起動器接觸器的接通與分斷。啟動按鈕給可編程邏輯控制器提供觸發信號,可編程邏輯控制器開始運作。停止按鈕實現中止功能,可隨時中止試驗。
2.3試驗系統與可逆起動器的連接
可逆起動器主電路與控制電路分開。在原接通通斷試驗系統變壓器與阻抗柜(電阻、電感調節控制柜)的基礎上調試試驗所需電壓及電流,接入可逆起動器主電路。試驗系統提供與可逆起動器的斷路器線圈電壓相對應的電源單獨給斷路器線圈供電。KM1、KM2為可逆起動器兩斷路器線圈,分別串聯于接觸繼電器K1、K2常開點,通過控制接觸繼電器K1、K2常開點的交替合分實現可逆起動器兩斷路器線圈的交替接通與分斷。
斯密視分工為經濟發展的根源,但分工卻顛覆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越來越專業化且相互依存,每個人都只參與很少一部分產品的生產,并用所得收入交換其他產品,這就導致了生產和消費的分離。這種分離主要體現在空間、時間、信息、所有權和價值五個方面:空間分離產生于生產者和消費者選址在地理位置上的不同;時間分離產生于生產與消費時點的差異;信息分離是指生產者和消費者對彼此信息的不確定;所有權分離是指生產者擁有產品所有權而消費者卻不擁有;價值分離是指生產者和消費者關于產品保留價格的差異[2]4。生產和消費的分離導致了《國富論》第三編中所涉及到的城市興起與商品流通等國內貿易問題。馬克思指出,商品流通對于社會大生產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大規模的社會生產必須以大規模的銷售為前提,如果商品不能轉入流通過程,生產就要陷入絕境。流通一端聯系著生產,一端聯系著消費,實現兩者有效對接,并憑借專業化優勢,極大節約了產品轉移過程中的流通費用,進而降低了產品價格。但流通的功能卻不僅限于此,它通過實現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的有效融合,既能以各種途徑鼓勵即期消費,又能指導生產滿足潛在需求。本文以下部分將主要圍繞生產與消費信息分離所導致的搜尋成本、需求不確定及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空間分離所產生的退換貨成本與第三方交易場所,來展開相關分析,并在其中穿插流通中介對價值分離所導致的供需雙方保留價格差異的解決。
搜尋成本的節約
人們利用市場機制買賣產品會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尋、談判協商及合約執行與事后監督等),成本過高必然會阻礙交易的實現。流通中介通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與搜尋經濟等可以創造出節約交易成本的機會:首先,生產者的交易量要受到企業生產能力與產品市場容量的制約,消費者的交易量也要受自身需求的限制,而流通中介通過擴大采購和銷售對象來增加交易量可以實現規模經濟;其次,由于不同種類產品所需流通設施(店鋪、貨架、倉庫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流通中介同時經營多種產品就可以實現范圍經濟;第三,無論生產者還是消費者,在知識分散與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要尋找到合適的交易對象就必須支付一定的搜尋費用,而流通中介作為二者的交易中心能實現信息的提煉與整合[2]41-53。由于最終消費品買賣極少涉及到談判與合約執行監督等成本,經濟學家著重強調了搜尋成本對買賣雙方的影響。尤其是對消費者來說,市場上的產品價格、質量等各類信息都是離散的,即使是同質產品往往也會存在不同的價格,消費者要尋找到適宜的產品就必須支付相應的成本。即搜尋成本,它主要包括為搜尋相關信息而付出的時間、努力、金錢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因此而使內心感受到的各種不便等[3]。消費者購物前必然會在不同產品間尋求比較,如果某種產品的信息搜集成本過高,那它就肯定不會出現在消費者的考慮范圍內,消費者與該產品生產者間的交易也就不可能發生。由此,我們可以導出以下兩個研究方向:搜尋成本對交易的影響以及如何降低搜尋成本。(一)搜尋成本對交易的影響在第一個方向上做出重要貢獻的是Stahl(1989),他構建了一個包含有限數量同質廠商與異質消費者且存在唯一混合策略對稱納什均衡的博弈模型,設定一部分消費者(比例為μ,0≤μ≤1)擁有關于產品價格的完全信息,另一部分消費者(比例為1-μ)存在一個固定的搜尋成本,則隨著μ從0增加到1,納什均衡價格也將從完全競爭價格逐漸提高到壟斷價格,即社會總搜尋成本的增加會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廠商壟斷地位的形成與消費者需求的減少[4]。Cason和Friedman(2003),Cason和Mago(2010)等在實驗條件下對Stahl的結論進行了檢驗,發現實驗結果與理論預期非常吻合:社會總搜尋成本越低,則產品均衡價格越低,消費需求越高[5-6]。(二)基于搜尋成本節約的流通內生演化既然搜尋成本節約對應著產品價格降低與消費量增加,那么如何降低搜尋成本就成為當務之急。可以想象,當搜尋成本過高使得買賣雙方缺乏耐性而愿意支付一個合適的溢價時,專門的流通中介就可能會出現。一方面作為眾多生產者的代表,流通中介可以憑豐富的備貨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通過“一站式購物”降低消費者的信息搜尋成本;另一方面作為眾多消費者的集中代表,流通中介通過大批量進貨也降低了生產者的搜尋成本,他們無需在茫茫人海中尋找對其產品有需求的消費者;同時“分工和專業化優勢還會使其在尋找合適的需求方和供給方時速度更快,匹配供求關系上更具效率性”[1];此外,廣泛分布的流通中介還拉近了其與消費者的空間距離,降低了消費者搜尋過程中的路途成本。通過降低搜尋成本、縮短交易時間,流通中介就可以及時滿足雙方有效需求并獲取利益。Shevchenko(2004)和Watanabe(2010)都從降低搜尋成本的角度闡釋了流通中介的內生演化。前者設定經濟系統中的每個主體都同時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由于分工和專業化,他們只生產一種產品但同時消費多種產品,經濟主體要想通過交換滿足多樣化需求就必須進行有成本的搜尋,而流通中介通過維持一定量包含各種產品的存貨可以幫助他們節約搜尋成本;當從事流通能獲取超過生產的額外收益時,部分主體就轉變為流通中介,流通中介的均衡數量取決于匹配生產消費所獲取收益與維持存貨所耗費成本的比較[7]。后者則構建了一個流通中介從生產者中內生演化的均衡模型:設定市場上最初只存在一定數量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兩者直接交易需耗費一定的搜尋成本,如果某個生產者想成為流通中介,就必須花費一定資金用于店鋪、倉庫及其他運營設施的投資,以保證他能從生產者手中購買大批量產品并通過為消費者提供穩定的多樣化選擇節約其搜尋成本,這將幫助他向消費者索取一個高于進貨價格的產品售價。只要消費者數量足夠多從而確保其獲取的凈收益超過作為生產者時的凈收益,流通中介就會內生演化出來[8]。(三)節約搜尋成本對消費的促進流通中介不僅通過專業化經營和集中化交易便利消費者的直接搜尋,還會主動將其擁有的相關產品信息傳遞給消費者,這些都會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有效促進消費。其一,邊際效用遞減原理表明產品邊際效用在零點附近最高,因而多消費一種新產品總是更好的選擇,流通中介通過增加備貨寬度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決策空間,就刺激了消費者對新產品的消費。其二,流通中介通過降低搜尋成本,便利了消費者在更多產品間的權衡比較,這將對生產者的定價造成壓力,形成較低的市場均衡價格[9],增加需求并提高社會福利[10]。其三,在單個生產者與消費者(兩者都是風險中性)面對一單位產品的雙邊交易中,一個掌握產品成本信息的風險中性流通中介的出現被證明能降低生產者的保留價格并提高消費者的保留價格,這意味著交易可能性集合的擴大[11]。其四,部分研究分析了有限數量的異質消費者(對應著異質搜尋成本)面對有限數量的同質異價產品時的搜尋行為,通過構建N維非線性系統方程求解市場均衡,證明產品價格與搜尋成本的離散程度正相關,搜尋成本分布越集中,則產品平均價格越低[12];而流通中介作為眾多廠商的代表降低了消費者搜尋成本的離散程度,從而也就降低了產品的平均價格。(四)流通中介反饋需求信息引導生產流通中介不僅通過大批量重復購買降低了生產者的搜尋成本,其在幫助生產者識別消費者偏好方面亦發揮了重要作用。產品生產歸根到底是為了滿足不同質的各類需求,賣要特別適應買;但消費者偏好卻是隱性不可預知的,且極易受到各類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由于信息不對稱,生產者對消費者需求唯一確定的了解就是需求是不確定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生產行為的盲目性并造成產品滯銷與資源浪費。由于流通中介提供的產品種類更豐富,與消費者交易次數(相比生產者)也更多,因而“更容易收集到消費者的需求、習慣及偏好等信息”[13]。大量證據表明,供應鏈上下游企業通過分享需求信息能獲取更大的利益[14]。在一定的激勵條件下,流通中介將其擁有的相關信息逆向傳遞到生產領域,可以幫助生產者降低其面臨的需求不確定性[15]:一方面,有效的需求數量預期可以指導生產者制定更精確的生產規劃,減少不必要的庫存成本與缺貨損失[16-17],這將有利于產品價格降低與消費增加;另一方面,有效的需求結構預期將促使生產者更有針對性地開發、生產出滿足消費者內在需求的產品,不斷地把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的消費。
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規避
生產與消費分離的一個嚴重后果就是造成了產品質量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僅憑外觀很難判斷產品內在質量,甚至要經歷很長一段消費期后才能對其有效識別,這就很容易誘致廠商以次充好的道德風險問題。劣質產品充斥市場不僅會抑制需求,還會加劇消費者的逆向選擇———均衡狀態下消費者只以低價購買劣質產品,優質產品則被驅逐出市場。解決上述問題的幾個有效機制包括產品質量認證以及通過廣告樹立產品聲譽等,但這都需要企業支付一筆不菲的費用,且虛假信息的充斥有時還會使這筆花費收效甚微。如果信息無法在消費者之間有效傳遞,那么生產某一類或幾類產品的生產者在與特定消費者寥寥可數的交易中就缺乏足夠激勵披露產品質量和成本信息;同樣,特定消費者在某一產品極為有限次數和數量的購買中也將不愿支付高昂成本認真調查產品相關信息。但現實中的產品交易卻并沒有因此而中斷,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流通中介作為內生的替代方案,通過大批量購買與持續性銷售,將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有限博弈轉變為由其連接的無限博弈,從而有效擺脫了“囚徒困境”,增強了消費者的信心和預期。(一)驅逐劣質產品解決道德風險問題對流通中介來說,出售劣質產品往往會經由口碑效應影響其余所有產品的銷售,良好的聲譽則有助于其獲取更高的溢價[18]。為避免聲譽受損,流通中介會威脅存在欺詐行為的廠商斷絕未來的所有交易。由于流通中介相比單個消費者會“讓廠商的壞名聲傳播得更快更廣,導致其銷量短期內出現巨大下滑”[19],因而這種威脅就是可信的。廠商要想從與流通中介的持續交易中獲利就必須提高產品質量,減少機會主義行為。在只考慮產品價格與質量的二維屬性時,一個良好聲譽的流通中介甚至可以實現生產者參與約束與激勵相容的帕累托最優,保證均衡狀態下其索取的產品價格與質量嚴格正相關[20]。同時,流通中介還會通過事前控制和事后反饋進一步保證質量:一方面,通過設立質檢部門,流通中介可以在進貨時利用“專業化優勢對產品優劣有效識別”[21],為消費者提供售前質量保證;另一方面,多樣化銷售使得流通中介更容易收集到消費者對各生產者產品質量的評價信息,從而在未來采購時剔除假冒偽劣及其它不受消費者歡迎的產品。值得一提的是,一定條件下,即使流通中介缺乏聲譽且不了解產品質量,也同樣能有效制約生產者的道德風險,Garella和Peitz(2000)通過構建兩廠商寡頭壟斷模型證明了這一點。其基本思想在于設定生產優質產品能獲取更高的凈收益但成本也更高,消費者和流通中介都不具有產品質量信息,但兩廠商了解彼此質量。若不存在有效的分離機制,則相比生產優質產品,廠商以次充好會更有利可圖,這將導致優質產品廠商收益受損,但其通過支付一定費用進行質量認證可挽回部分損失。因此,當兩廠商都選擇自銷時,均衡狀態下他們都會生產優質產品并進行質量認證;若廠商都選擇經由流通中介銷售產品,則只有當流通中介同時銷售優劣兩種產品時,優質產品廠商才會進行質量認證,博弈的完美貝葉斯均衡表明,此時兩家企業都會生產優質產品,這就有效避免了廠商的道德風險,并且流通中介的存在還節約了廠商的質量認證費用,提高了社會福利[22]。(二)實現質量分離解決逆向選擇問題廠商道德風險得到制約后,逆向選擇也就迎刃而解。Biglaiser(1993)最早發現將一個壟斷性流通中介引入存在逆向選擇的動態市場可以明顯改善市場效率:一方面,流通中介與生產者的交易次數更多,購買量更大,因而有更強的動機去調查產品質量;另一方面,流通中介提供的產品種類更豐富,與特定消費者的交易也更頻繁,為了建立良好的聲譽以便從持續易中獲利,流通中介會有更大的激勵準確披露產品質量信息。設定眾多生產者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相互間直接進行交易或經由流通中介間接交易,則均衡狀態下,所有高質量產品都將通過流通中介銷售,并且消費者對流通中介也有足夠的信任,而低質量產品將由生產商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從而“檸檬效應”就得到極大緩解[23]。Biglaiser的結論得到了Chu(1994)的呼應。他們描述了一個包含若干廠商、流通中介和消費者的無限期動態博弈過程:設定生產高低質量產品的廠商數目分別為n1、n2,擁有優劣聲譽(優良聲譽必須通過事前一筆巨大的投資來建立)的流通中介數目分別為n3、n4,廠商和流通中介擁有產品質量的完全信息,消費者只知道質量優劣的概率分別為n1/(n1+n2)和n2/(n1+n2),但在購買后能準確識別質量信息。模型假設零售中介銷售低質產品會使其在未來交易中失去所有高質產品的購買者,則均衡狀態下將存在唯一的分離均衡:所有高質量產品廠商都將通過聲譽良好的零售中介銷售產品,而低質量廠商將通過無聲譽的零售中介(譬如折扣店)來銷售產品[24]。相應的實證研究也表明,流通中介的信譽可以成為產品質量的傳遞信號,當流通中介擁有良好的聲譽時,消費者通常會認為其銷售的產品質量也更高[25]。因此,對于那些生產高質量產品但缺乏足夠名氣的廠商來說,相比投資于成本極高卻往往又難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廣告,利用卓有聲譽的流通中介來銷售產品也許是個更好的選擇。
購物環境對消費的促進作用
雖然產品交易早已存在,但自19世紀末百貨公司興起后,人們(尤其是女性)才開始逐漸享受到購物所帶來的愉悅和滿足感[26]。至今,逛街購物已演變成一種休閑活動,其過程本身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享樂型價值[27-28]。由于人們在購物時并不只是基于產品的價格、質量、外觀或其它屬性做出決策,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認知和情緒的左右;因而作為消除生產和消費空間分離的第三方交易場所,流通中介所提供的購物環境就可以借助一系列物理參數創造出一種視覺、聽覺或嗅覺上的感官印象,作用于消費者的精神狀態并影響其購物行為。正如營銷學大師科特勒所言,“產品非常重要的一個特性就是它在哪里被購買和消費,許多情況下,購物環境比產品本身還要重要”。Donovan和Rossiter(1982)首先將環境心理學中的“環境刺激—情緒狀態—行為反應”模型引入到購物環境與消費行為的關系研究中,證實舒適的購物環境通過作用于消費者情緒,提高其愉悅和興奮,確實能增強其店內逗留時間和購買動機[29]。自此之后,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借助這一模型檢驗購物環境(包括店鋪的氣味、音樂、顏色、燈光及店員服務態度等)對消費者購物行為的影響,且絕大部分研究都發現兩者之間存在正向關系[30]。例如,Sherman等(1997)證實店鋪氛圍會對消費者情緒(包括愉悅和興奮度)產生積極影響,而情緒又會影響購買決定,尤其是愉悅感會增加其店鋪逗留時間、消費支出和購買數量,并且即使消費者事先已有確切的購物目標,這種愉也會刺激計劃外的購買[31]。Fiore等(2000)的研究表明,音樂和燈光襯托下令人愉快的產品展示及與周圍環境相匹配的香氣有助于消費者的信息處理和心理映像,能為其帶來情感和認知上的快樂,顯著提高其購買意圖和保留價格,并且心理認知上的體驗比產品本身的有形屬性(如顏色、花樣、款式等)對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影響更大[32]。Morrin和Chebat(2005)發現,大多數沖動性購買者的行為主要受情緒的影響,慢節奏的背景音樂通過作用于情緒能顯著促進其消費支出;而大多數理性購買者的行為則主要受產品價值認知的影響,空氣中彌漫的橘香通過作用于認知會增加其消費支出[33]。Morrison等(2011)則實證檢驗了購物店的音樂(音量高低)和香草氣息等無形氛圍因素對年輕購物者購物行為的聯合作用,發現音樂和香氣對消費者的情緒有顯著影響,激昂的音樂和芳香所產生的刺激會提高消費者的愉悅水平,增加其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支出[34]。反之,當購物環境缺乏足夠的吸引力或令人感到不快時,消費者的店內逗留時間和消費支出都會減少[35]。
退換貨成本的降低
我國當前建筑行業以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中一項特別關鍵的安全保障設施,其人身安全與建筑物安全緊密相連。當建筑物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陪同著電源中斷,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救援工作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所以,應急照明技術在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中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并引起了消防部門、設計單位的高度重視。
1 消防照明系統在實際運用中的不足與缺陷
(1)消防應急照明設施安裝和使用不規范
消防工程監督檢查專業性強,技術性高,消防部門從事專業監督管理人員缺少,這與龐大的檢查量形成強烈矛盾,不可避免使當今建、構筑物中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產品存在不少遺漏問題,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的時候就會出現如應急照明設施安裝地點和安裝位置不規范的現象; 另一種情況是,部分用戶認識不到位,片面的認為消防應急照明設施影響整體裝修效果,而將其設在偏僻、不易發現的位置,有的為了防盜竟然將其藏匿起,這些不規范的安裝和使用必然導致關鍵時刻這些應急照明設施起不到疏散照明的作用。另外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在規格、文字、色彩、語言上的不統一也容易造成緊急情況下人們的誤解和混亂。
(2)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產品“先天性不足”,超使用年限現象比較嚴重
就一個行業產生到形成規模來說,消防應急照明產品作為消防產品的其中之一,其標準出臺較晚,由此造成了市場上多數應急照明產品與國家規范標準相差較遠。如在產品指標方面存在應急初始轉換光能量比( 熒光燈類) 不夠、過充電指標超標、未采用專用燈管等問題。國家標準 DB 1100A700-90 及 GA 54-93 中都規定應急初始轉換光通量比應不低于正常光通量的 70%,而現行使用的產品中,很大一部分產品未能達到該指標要求。一旦這些未達標的產品流入市場被建筑工程使用,勢必造成的結果是在火災事故中,正常照明被切除或者無法正常使用后,疏散照明的照度必將達不到人的視覺最低要求,起不到疏散、照明的作用; 另一方面,有許多產品的過充電指標已嚴重超出標準范圍,也直接影響蓄電池和燈管的壽命; 還有很多發光燈管采用普通照明燈管,其正常照度和正常發光壽命霎時間均比不上專用應急照明燈管,其安全性能指標也欠佳。公安部局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截止2011 年,按原行業標準生產的產品全部予以報廢,各地公安機構應各負其責,嚴厲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向市場。雖然部局已有名文規定,但仍有部分應急燈具生產商對此規定置之不理,為了謀取利益,仍然依照原行業標準生產,只是簡單更換包裝和使用說明,繼而將不合格產品又投入市場。
(3)應急照明燈具在日常生活中的設置沒能嚴格依照行業規范要求設置
在大部分應設置應急照明的場所或多或少都存在以下四點問題:
1) 應急照明不是采用專業的照明系統,而是用民用照明替代應急照明,因為一般的民用應急燈具的防護等級低于 IP20 級,所以在火災發生時,民用應急照明燈具就不能正常使用,因此介于消防應急照明設備的特殊性,其他的任何照明系統都是無法取代的。
2) 如今的應急照明燈具與普通照明燈具的外形沒有太大差別,易造成視覺上的錯覺,所以往往給監督員的檢查工作增加難度,此外,有時由于安裝過高,在火災發生時容易被煙霧所遮擋,從而也就失去了應急照明的意義。
3)自帶蓄電池的消防應急燈具的供電配置問題。例如經常會碰到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具工作時間一般都達不到 30 min,并且在和應急工作電源之間轉換時,某些應急照明燈具的光通量不足光源在額定電壓光通量下的 70%等。
(4) 應急照明系統的線路敷設沒有嚴格遵守規范的標準
在日常消防檢查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存在于多數建筑工程內部的應急照明系統線路,幾乎都沒有經過特殊處理,只有少部分單位能夠按照規范的要求,采用了防火或阻燃的處理,即使是這樣,也有個別的單位在引入燈具軟管、接線盒、接線頭等細小的地方還是沒有采取任何保護措施; 此外,某些燈具的接線控制方式也是和燈具本身的使用說明相違背的,將消防應急照明和一般照明燈具線混用的現象也是隨處可見的。
2 應急照明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各類建筑物的數量急劇攀升,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已成為建筑消防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被廣泛應用,其質量的優劣與人民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所以在日常的監督檢查過程中,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適當開展培訓,普及消防應急照明常識。在日常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要經常性的向社會單位和個人灌輸消防應急照明的基本常識和安全知識,使他們懂得消防應急照明設施的使用、維修和保養常識,增強他們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本領。只有在平時多檢查、勤保養,關鍵時候這些設施才能發揮其重要作用。
2) 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廠家和商家。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消防部門要針對性的查處不合格消防產品,并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引導教育,對于頑固不化的使用者適當進行相應的處罰。安檢、工商等部門在日常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應要求消防應急照明設施生產廠家和商家對用戶出具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并注明其出廠日期、各種配件的使用年限和最長壽命期,以提醒用戶慎重選擇消防產品。
3) 配置應參照有關行業標準以及規范的要求。在日常的執法監督過程中,應及時準確告知相關單位有關應急照明設施的設置要求,對于發現普通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混用的情況,應立即指出,并責令單位及時更換,同時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的設置高度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在建筑設計初期一定要考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電源問題,避免工程竣工后出現樓梯間、通道等地方沒有設置基本的供應急照明使用的接口。對于一些環境復雜、疏散難度大的特殊場合,更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必要、合理的應急照明設施。
4) 線路敷設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有關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配電線路的防護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應急燈具》等規范中已有明確說明,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線路必須要進行防火處理,當線路明敷時,要穿金屬管,在軟管、接線盒、接線頭等地方都要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暗敷時,必須在非燃燒體結構內,要求保護層的厚度也不應小于 3 cm。此外,針對消防應急燈具,其配電設備必須設有明顯的標志,同時配電線路也應該根據防火分區的設置來劃分; 明敷時,配電線路必須敷設在穿金屬管或金屬線槽內,并涂防火材料用以保護。只有在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下進行線路的敷設,建筑物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才能發揮最佳效能。
3 結束語
應急照明在保護人們的生命安全與財產方面起到了特別關鍵的作用,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隨著控制、計算機技術的迅速發展,應急照明正迅速朝著智能化、系統化的方向發展。在以后的工程實踐中,怎樣使應急照明設計既能嚴格遵守國家的標準和規范,又能滿足各種實際需求,還需要廣大設計工作者共同研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