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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意見大全11篇

時間:2022-06-22 06:45:56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考察意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考察意見

篇(1)

某某成為預備黨員的第一個季度,表現很好。特別是將其列入黨員現任區之后,工作熱情高、干勁大,幾乎每班都早下井、晚升井,一季度他所在的責任區實現了安全運轉,并在全礦文明生產檢查中得到好評。思想認識也有一定提高,小組會上敢于發言,所提的打掃衛生工具承包到人頭的建議也被采納,并在管理中有了明顯效果。過去說話太直、不易被人接受的毛病已有改進,還主動找人征求意見,改善了同志關系。

黨小組長:某某。

年月日。

2017預備黨員鑒定意見范文二

某某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之后,能從各個方面嚴格要求自己,思想認識有了提高,工作主動性增強,并在黨員責任區活動中表現很好。特別是黨支部指出他說話不注意方式的問題后,非常重視,努力改進,顯示了知錯即改的決心。支委會討論認為,某某本人的自我總結實事求是,的確是其表現的真實反映,與黨小組考察情況、與黨內外反映情況是一致的。希望再接再勵,二季度有新的進步。

黨支部書記簽字。

署年月日。

2017預備黨員鑒定意見范文三

年月日召開支委會,3名委員全部參加。支委會根據某某一年預備期間的表現和黨小組對其考察的情況,認為其從思想、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都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尤其是對群眾所提出的缺點和不足認識深刻并迅速改正。綜合認為,某某已經符合黨員標準,并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同意某某按期轉正,提請支部大會討論通過。

黨支部書記簽字。

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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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目標要求

鄉黨委組織力量對村兩委班子及成員進行屆末考察,全面掌握各行政村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工作實績和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情趣愛好、身體狀況等各方面情況,形成村干部任期賽業績、群眾民主評議干部的良好氛圍,探索使德才兼備的農村干部與優秀年輕后備干部脫穎而出新機制,增強班子凝聚力、戰斗力、創新力,全面落實好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發揮好村兩委的核心保壘作用,助推全鄉改革發展、維護穩定大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考察對象:各行政村兩委班子及其成員;經民主推薦確定為考察對象的優秀年輕后備干部。

三、考察內容

1、考察班子整體情況:⑴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團結協作、廉政建設等情況,突出班子團結情況、廉政情況。⑵工作實績,包括在農村經濟、社會、精神文明和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處理復雜問題等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

2、考察村兩委主要干部個體情況:重點考察村兩委主要干部會不會辦事、辦事是否公正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主要包括村兩委主要干部個體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身體狀況及其它情況等,工作實績突出考察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任務完成情況、任期承諾目標完成情況及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實事項目、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績效等。

3、總結任期工作。村兩委班子和兩委主要負責人對本屆任期內為民辦實事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客觀填寫《松陽縣村級班子實績報告單》和《松陽縣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實績報告單》,上交鄉黨委,并向所在村黨員群眾進行公示。

4、制定下一屆工作目標。各村通過“五議兩公開”程序、召開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圍繞村發展方向、潛力,可利用資源等狀況,制定下一屆發展規劃和工作目標。

5、考察其他村兩委班子成員個體及優秀年輕干部情況:主要考察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績、廉,重點了解其關鍵時刻的政治表現、思想作風、團結協作意識、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況。

四、考察工作程序和方法

考察采取“聽、談、訪、看、查”的方法進行,即聽取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去年換屆以來思想、工作等方面情況的自我述職,發放表格現場民主測評推薦,召集座談會和個別談話,走訪農戶,查看有關帳冊、臺帳。具體工作步驟:

1、考察預告。考察組進點前在考察對象所在行政村考察預告,公布考察時間、考察組成員名單、監督聯系電話等。

2、召開述職測評會。召開由行政村村兩委班子成員、縣鄉“兩代表一委員”、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村會計及村團婦兵等組織負責人和鄉考察組成員參加的述職測評會。由考察組進行考察動員并主持述職會議;班子采取書面述職,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作口頭述職;然后發放民主測評表和征求意見表,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進行民主評議,民主推薦去年以來本村“最滿意的三件事”;發放優秀年輕后備干部推薦表,對優秀年輕干部進行民主推薦,年齡原則上要求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并注意推薦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各種表格在當天收回(各行政村事先準備好投票箱一只)。同時對村兩委會商議的下一屆工作目標,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3、個別談話、座談、走訪和查閱資料。各考察組到行政村召開座談會、隨機走訪農戶,查閱會議記錄、村務財務材料等資料,掌握村兩委班子有關情況。

4、確定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和優秀年輕干部考察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考察組綜合分析去年以來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民主推薦情況和優秀年輕干部推優情況,提交鄉黨委會議研究,確定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和優秀年輕干部考察對象,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公示。

5、綜合分析。各考察組對考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綜合分析。

6、考察情況匯報、反饋、歸檔。考察組將考察情況匯總向鄉黨政班子會匯報,同時向村兩委班子及村主要干部進行反饋,并及時將材料匯總歸檔。

五、考察工作時間要求及考察組人員組成

篇(3)

一、目標要求

鎮黨委組織力量對村兩委班子及成員進行屆末考察,全面掌握各行政村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工作實績和班子成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情趣愛好、身體狀況等各方面情況,形成村干部任期賽業績、群眾民主評議干部的良好氛圍,探索使德才兼備的農村干部與優秀年輕后備干部脫穎而出新機制,增強班子凝聚力、戰斗力、創新力,全面落實好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發揮好村兩委的核心保壘作用,助推全鎮改革發展、維護穩定大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考察對象:各行政村兩委班子及其成員;經民主推薦確定為考察對象的優秀年輕后備干部。

三、考察內容

1、考察班子整體情況:⑴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團結協作、廉政建設等情況,突出班子團結情況、廉政情況。⑵工作實績,包括在農村經濟、社會、精神文明和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處理復雜問題等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

2、考察村兩委主要干部個體情況:重點考察村兩委主要干部會不會辦事、辦事是否公正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主要包括村兩委主要干部個體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身體狀況及其它情況等,工作實績突出考察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任務完成情況、任期承諾目標完成情況及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實事項目、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績效等。

3、總結任期工作。村兩委班子和兩委主要負責人對本屆任期內為民辦實事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客觀填寫《*縣村級班子實績報告單》和《*縣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實績報告單》,上交鎮黨委,并向所在村黨員群眾進行公示。

4、制定下一屆工作目標。各村通過“五議兩公開”程序、召開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圍繞村發展方向、潛力,可利用資源等狀況,制定下一屆發展規劃和工作目標。

5、考察其他村兩委班子成員個體及優秀年輕干部情況:主要考察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績、廉,重點了解其關鍵時刻的政治表現、思想作風、團結協作意識、工作實績、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況。

四、考察工作程序和方法

考察采取“聽、談、訪、看、查”的方法進行,即聽取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換屆以來思想、工作等方面情況的自我述職,發放表格現場民主測評推薦,召集座談會和個別談話,走訪農戶,查看有關帳冊、臺帳。具體工作步驟:

1、考察預告。考察組進點前在考察對象所在行政村考察預告,公布考察時間、考察組成員名單、監督聯系電話等。

2、召開述職測評會。召開由行政村村兩委班子成員、縣鎮“兩代表一委員”、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村會計及村團婦兵等組織負責人和鎮考察組成員參加的述職測評會。由考察組進行考察動員并主持述職會議;班子采取書面述職,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作口頭述職;然后發放民主測評表和征求意見表,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進行民主評議,民主推薦以來本村“最滿意的三件事”;發放優秀年輕后備干部推薦表,對優秀年輕干部進行民主推薦,年齡原則上要求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并注意推薦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各種表格在當天收回(各行政村事先準備好投票箱一只)。同時對村兩委會商議的下一屆工作目標,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3、個別談話、座談、走訪和查閱資料。各考察組到行政村召開座談會、隨機走訪農戶,查閱會議記錄、村務財務材料等資料,掌握村兩委班子有關情況。

4、確定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和優秀年輕干部考察對象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考察組綜合分析以來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民主推薦情況和優秀年輕干部推優情況,提交鎮黨委會議研究,確定各村“最滿意的三件事”和優秀年輕后備干部,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公示。

5、綜合分析。各考察組對考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綜合分析。

6、考察情況匯報、反饋、歸檔。考察組將考察情況匯總向鎮黨政班子會匯報,同時向村兩委班子及村主要干部進行反饋,并及時將材料匯總歸檔。

五、考察工作時間要求及考察組人員組成

篇(4)

一、附條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條件不的理論基礎

1.便宜主義。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后,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于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是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二)附條件不的實踐基礎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制度、暫緩不制度、緩予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二、刑事司法監督考察機制之借鑒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的監督考察機制。

(一)社區矯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參與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如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減刑建議等。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定期到實地了解、核實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組織社區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等。

社區矯正充分依靠社會力量的參與,充分發動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的作用。這些社會力量在心理矯治、社會適應性幫扶方面有著更多的專業優勢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從刑法的規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解釋了什么是“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如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禁止接觸同案犯。同時規定了禁止令的期限、執行機關、執行監督等問題。

三、附條件不的監督考察機制構建

在立法規定的基礎之上,結合緩刑制度,對附條件不的監督考察機制可以在以下方面進行構建。

(一)被附條件不人在考察期內應履行的義務

所附條件是否科學合理、恰當可行,是附條件不制度實施后能夠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關鍵因素。有專家學者認為,被附條件不人應履行如下義務:書面悔過;向被害人道歉;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或者給予被害人補償;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癮;不得侵擾被害人、證人;禁止出入特定場所。[7]顯然,立法沒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設計附加條件時,應當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慮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負擔,考慮其可行性則避免增加執行難度。學者模式的向公益團體支付財物、參加公益勞動,對家庭生活困難或居住在偏遠地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會加重其生活負擔,且偏遠地區的公益勞動難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癮,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統的治療,在六個月至一年的監督考察期內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擔考察不合格被的風險是不合理的。

實踐中,各基層檢察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制定了《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附條件不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將所附條件分為必備考察義務和附加考察義務。必備義務是指在考察期間必須遵守的義務:不得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關于被取保候審人義務的相關規定;主動提交書面悔過材料;積極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損失;在家庭、學校、社區表現良好。附加考察義務是指根據犯罪嫌疑人個別情況,附加其在考察期間必須遵守的義務,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正;禁止出入特定場所;定期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其他有助于感化、矯正犯罪嫌疑人,引導其回歸社會的義務。這種分類方式兼顧了學者意見和立法規定,必備義務將學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賠償的措施吸收進來,有利于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也有利于社會關系的修復;將取保候審的規定吸收進來,是對法條中離開住所須報批準規定的細化。附加考察義務是對必備義務的補充,禁止出入特定場所則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內容,有利于被不人的矯正。上述細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二)實施方式

1.監督主體。法條明確規定了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但檢察機關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監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戶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監督考察不僅易發生監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因此,由檢察機關交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的基層組織配合進行監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時掌握情況。檢察機關應立足于監督、指導、審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學校、社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管教,充分吸收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的力量輔助未成年人的矯正,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從而形成客觀、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檢察機關召開考察座談會、責令考察對象提交書面思想匯報、走訪學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動態;第二,學校、社區出具表現證明,證明其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以及是否參加社區勞動或者公益活動;第三,社會工作者或社會志愿者針對心理矯正情況及時進行溝通,由矯正機構出具矯正報告;第四,詢問被害人、調查被附條件不人在悔罪、補償損失等方面的表現。

3.考察頻率和考驗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根據嫌疑人的悔罪情況、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來掌握。如書面思想匯報半月一考察;學校表現季度一考察;座談會在考察結束前進行;真誠悔罪,危害較小,考察期限較短的,只進行一到兩次考察。

(三)相關配套制度

篇(5)

關鍵詞:刑民交叉;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被害人選擇權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101(2015)05-0004-05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是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較為復雜和較為棘手的疑難問題。首先,對于何為“刑民交叉”這一前提性概念便有多種理解方式,其中也不乏誤解;其次,對于刑民交叉案件應如何適用訴訟程序,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是莫衷一是,難以達成共識;最后,刑民交叉案件常見于一些具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情形中,涉案金額大、涉案人數多,審判意見又多分化為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兩極對立,對被告(人)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探尋一種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就不無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文首先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語義分析和類型分析,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察對“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這幾種處理模式,以期能對學界的討論和實務的進展有所助益。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語義分析

(一)“刑民交叉”一詞的語義理解

“刑民交叉”是一個因熟悉而陌生的詞匯。無論是學者、司法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大眾,對“刑民交叉”一詞都無理解上的障礙,且能信手拈來地用它來表述一些同時具有民事法要素和刑事法要素的案件,故而顯得很“熟悉”。但是,正由于該詞被不同人員在不同情形下廣泛地使用,才使得人們易于忽視不同語境下該詞意指的細微區別。這些“陌生”的細微區別正是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的“題眼”所在。

概而言之,根據語境的不同,“刑民交叉”一詞可以在三種語義上進行使用。(1)“案件事實”層面。所謂“事實”層面,是指當人們表述一個案件屬于刑民交叉的類型時,是針對案件事實既有民事的成分又有刑事的成分而言的。這種“法感覺”層面的理解是最為普遍的用法,同時也暗合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特征,圈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延范圍,為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奠定了基礎。(2)“法律糾紛”層面本文從廣義上使用“法律糾紛”一詞,將其作為民事糾紛和刑事指控的上位概念。。“案件事實”不等于“法律糾紛”。二者的關系可以這樣簡述:一個案件事實可以產生多個法律糾紛,一個法律糾紛亦可以由多個案件事實導致。司法活動的對象雖是案件事實,但其最終目的卻是要裁決作為當事人訴請和檢察機關刑事指控的法律糾紛。因此,“刑民交叉”的最終指向應是“法律糾紛”而非“案件事實”。當人們在“法律糾紛”層面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是指某一刑民交叉案件事實產生了何種性質的法律糾紛,進而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我們可以說某一事實既有民事屬性又有刑事屬性,但不宜說某一糾紛既是民事糾紛又是刑事糾紛。只有在這種糾紛的法律屬性確定之前,可以言某一糾紛為“刑民交叉”。(3)“法律關系”層面。“案件事實”不等于“法律糾紛”,“法律關系”亦不與二者等同。分析案件事實、解決法律糾紛,其核心的工具性概念就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運用法律規范涵攝案件事實的結果,某一糾紛的解決,經常需要在事實和邏輯上理清多個或多重法律關系。因此,當人們在“法律關系”層面來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主要是從思維過程的角度來研究如何解決一個具體的法律糾紛。值得說明的是,由于刑法具有“二次規范性”,民事分析在思維的邏輯進程中要先于刑事分析。而且,這種分析并不限于“法律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在一個確定無疑的刑事案件中,有時亦需要首先進行民事上的分析;在一個定性達成共識的侵權案件中,有時還需要接著進行刑事上的審查。兩種層次的分析并不因刑庭和民庭的劃分而由各自獨占,只不過這種分析在一些簡單的案件中經常被忽略或忽視罷了。

在“刑民交叉”的這三個層面的語義中,“法律事實”層面劃定了問題的范圍;“法律糾紛”層面提出了根據糾紛的屬性選擇訴訟程序的要求,“法律關系”層面提示了認定糾紛屬性和解決糾紛的思維路徑。由于“法律事實”層面不能為人左右,“法律關系”層面又可存在于幾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真問題”僅存在于“法律糾紛”層面,即某一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進行解決。但在解決這個“真問題”之前,還要考察一下學界對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化劃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劃分

討論這一問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劃分類型的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為法律事實說[1]、法律關系說[2]和將二者結合起來的綜合說[3]。從上文的“法律糾紛”層面來看,這三種劃分標準其實均可統一于法律事實說。即使是楊興培教授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說,也是“法律事實中蘊含的法律關系”。而且,以“法律關系”為標準的劃分結果不僅僅涵蓋了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選擇問題,也涉及到了解決糾紛的實體法思維路徑問題,是一種跨語境的使用,不利于問題域的統一。至于毛立新博士主張的綜合說亦是在將“法律事實”限定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再與法律關系進行綜合的意義上理解的,而客觀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綜合正是法律事實。另外,后兩種分類標準得出的結論,在外延上也與法律事實說大同小異。因此,本文將法律事實說作為考察對象。

根據法律事實說,刑民交叉案件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1]31-36。其中,第一類可對應于“案件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同時具有刑事法要素和民事法要素,但由于是從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分化出的不同糾紛,而這些糾紛之間既不存在定性上的疑問,也不存在程序選擇上的沖突,所以,對這類案件采取刑民并舉、分別審理的模式即可。第二類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的定性疑難案件,其主要問題是如何從實體法上對法律糾紛進行最終的定性,本不應涉及訴訟程序的選擇,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和定性理解不同,往往會武斷地選擇訴訟程序而造成問題值得補充的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思維方式上的觀念問題。如有學者對“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就屬于這一層次的問題,而不屬于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問題。參見: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載《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64-74。。第三類即為“法律糾紛”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是糾紛解決的程序選擇問題。結合上文對刑民交叉“真問題”的理解,值得進行討論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分別是同一法律事實導致的法律糾紛難以定性的案件(定性疑難案件)和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多重糾紛案件)。以下就結合這兩種案件類型試著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程序的選擇進行逆向考察。

二、“刑民并舉”模式的考察

(一)被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刑民并舉”,其核心特征就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別進行,二者不具有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方面的制約關系。針對以上兩類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舉模式可分別對應為被動型和主動型。這里的“被動”是指在定性疑難案件中,問題的本身原本是實體法上的法律定性問題,無涉程序法意義上的“刑民并舉”。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理解不同,致使有的以民事糾紛提訟,有的以刑事犯罪提起控訴。若這種不同的理解還處于觀念層面而并未訴諸司法程序,則問題仍是實體法上的問題。這時,可以通過聯席討論、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來盡量達成某種共識,還不至于使“刑民并舉”現實化。若不同主體已經啟動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則就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并行和實體認定上的沖突。

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有三個特征:其一,其存在的范圍僅限于對單一法律糾紛定性疑難的案件中;其二,其本質問題仍是糾紛的實體法定性;其三,“刑民并舉”的程序現實化是問題的根源而非答案。以某一經濟糾紛為例,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在實踐中可以下述幾種方式表現出來:(1)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2)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司法機關等發現該案件應屬于經濟犯罪,而由公訴機關另行提起刑事控訴;(3)在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又提起民事訴訟。在第一種情形中,由于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在事實上均以當事人的參與或知曉為前提,所以,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比較罕見。倒是后兩種情形在實務中較為常見,我國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針對這兩種情形產生的問題進行了規范和指導。代表的有1998年4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8年規定》)第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4年意見》)第7條

《1998年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014年意見》第7條: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這兩條司法解釋,在第二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第三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何評價這兩條司法解釋,關鍵是如何看待民法評價和刑法評價的關系。至于能否將這兩條司法解釋解釋為“先刑后民”,本文將在第三部分詳述。

無論是將刑法的任務理解為“輔的法益保護”,還是將刑法本身理解為“二次性規范”,其均說明刑法是一種后置法、保障法。刑法的這種謙抑性雖然說明了刑法評價的介入時點是在前置規范評價失效的基礎上,但沒有直接說明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不同性質,刑法評價是否從縱向上在更高程度上包含了民法評價,以及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能否并行?一般來說,當民事違法超過一定的界限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就構成了犯罪,而不再認定為是單純的民事違法。但即使是這樣,也難以確定一條涇渭分明地劃分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二者之間總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帶,而定性疑難案件恰恰就發生在這些兩可之中。因此,若簡單的認為刑法評價包含民法評價,則不能為上述司法解釋提供有效的辯護。換個角度,從功能論的視角來說,民事訴訟裁決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修復和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裁決的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注重的是對犯罪人的懲罰和預防。這種比較似乎也不能直接回答問題,但卻包含了一條重要的啟示: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其所處理對象均包含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傳統的刑事法和刑事訴訟法在界定犯罪和設置訴訟主體時對被害人有所忽視罷了。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這條就說明了,雖然理論上可以認為刑法評價所代表的社會危害程度包含了民法評價,但民事訴訟的功能卻不能被刑事訴訟所替代。從這一點來說,上述兩條司法解釋所體現的刑法評價在訴訟程序上優先于民法評價是值得肯定的,但刑法評價在思維方式上并不能優先于民法評價,而且單純的刑法評價也并不意味著解決了全部的問題。

(二)主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主動型的“刑民并舉”,是指對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依據糾紛的不同性質,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之所以謂其是“主動”的,是希望能同時發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功能,全面處理公訴方、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的問題。這種主動型“刑民并舉”的適用范圍相當于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適用范圍。那么,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制度能達到這種全面處理的要求嗎?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4],其主要的追求之一就是同時實現司法審判的全面性和訴訟效率的提高。但實踐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偏離了這個初衷。首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民事和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顯然違背了訴訟的內在規律”[1]31-36;其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和2000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遭受物質損失為條件,賠償范圍亦以物質損失為限,不包括精神損失。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進一步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的,無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若一個侵犯人身權但并未造成其他物質損失的民事侵權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而若該侵權案件達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審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未實現全面審判的初衷。

然而,以上論述并不能得出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結論,問題的本質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完善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存在。若合理地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即可揚長避短。在一些事實和定性爭議不大、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易于保證的涉及民事賠償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能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而對于一些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有效地兼顧效益和公正的案件,應當堅持公正優先,采用“刑民并舉”模式來解決。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刑民并舉”能解決全部的剩余問題,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刑民并舉”也會失效。比如,對于一些需要“先進行確權判斷,再進行侵權和犯罪判斷”的案件,就不能“刑民并舉”,而應當突出刑民的次序性。這就是所謂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了。

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的考察

本文第二部分留下了兩個問題,分別是:(1)對于定性疑難案件,司法解釋所開出的處方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2)對于一些類似于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的案件,如何安排刑民的次序性。所謂“次序性”,是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由于糾紛具有邏輯上的層次性,需要在訴訟程序的安排上分出先后。

(一)對兩個司法解釋的理解

《1998年規定》和《2014年意見》中的兩條司法解釋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首先取決于對“先刑后民”本身作何理解。這兩個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民事訴訟進行中發現定性錯誤而移交刑事管轄;二是,刑事訴訟進行中完全排除民事管轄。若將“先刑后民”中理解為一種實體法上解決法律糾紛的訴訟程序,該第一種情形就不能被認為符合這種語義,不能被認為屬于“先刑后民”。因為,對于定性疑難案件,本應只適用一種訴訟程序即可解決糾紛,而之所以出現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和所謂的“先刑后民”,均是由于一方訴訟主體理解錯誤所致,介入第二種訴訟程序不過是該錯誤的表現,或是糾正錯誤的手段。第二種情形之所以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也有其合理性。首先,在法律定性層面,它契合了對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關系的理解。對于一個法律糾紛,若屬于刑事管轄的范圍,則當然排除民事管轄,這是由刑法保障法的屬性決定的。其次,在事實認定層面,它也符合了關于兩大訴訟證明標準的規定。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5],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可見,后者要嚴于前者。從這個角度而言,案件事實若通過了刑訴證明標準的檢測,則在民訴中可當然認定;反之,則否。因此,即使是從糾正錯誤的角度,在刑事訴訟之后提起的民事訴訟中,也可以直接將刑事訴訟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免證事實。從這種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角度和訴訟效益的角度,第二種情形可以理解為是一種“權宜”意義上的“先刑后民”。

需要補充的是,該司法解釋所規制的情形并不周延,其僅限于前一訴訟程序進行中的發生的情況,對于前一訴訟程序審結后發生的情況則沒有明確表態。例如,在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現該民事糾紛應屬于刑事犯罪;或者,在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現該刑事指控應為民事糾紛,甚至并不違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出現這兩種情形時,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重新審理。

(二)刑民次序的確定

關于刑民次序性的確定,其主要存在于一些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然后才能進行民事侵權和犯罪認定的案件中。比如對于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處理,就需要先確定具體的權利人的歸屬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和犯罪。而且,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化,也不是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所能涵蓋的,因此,應當先通過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訴訟)進行確權和侵權的審理。此外,還有另一種極為特殊的“先民后刑”,規定在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4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該項是交通肇事罪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一種情形。根據這一規定,若交通肇事單純造成財產損失時,需要首先進行民事賠償,才能具體確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此種“先民后刑”較為特殊,是因為該民事賠償的優先與否取決于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既不需要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不需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程序選擇權

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一種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所謂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中,當事人有權利參與案件并對案件依何種程序處理所行使的一定程度的決定權[6]。實際上,刑民交叉案件爭論的癥結就在于如何充分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在刑事和解和恢復性司法等理念背景下,對于一些定性疑難的案件,可由被害人選擇是進行民事救濟還是以刑事案件向公檢報案。這些案件本身就屬于刑民交界地帶,只要其沒有給其他人造成損害,就不妨將國家追訴讓位于私權救濟。對于一些多重糾紛案件,亦可以讓被害人選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民并舉”。通過把選擇權和風險交給被害人,不僅是對被害人處分權的尊重,同時也利于被害人對審判結果的可接受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為這種情況下的被害人選擇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被害人的選擇權也不是毫無約束,對于一些民事確權和刑事裁決間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案件或者是對于一些還有其他被害人或者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并不能由被害人或部分被害人來選擇訴訟程序,否則就會導致程序錯誤和程序混亂。事實上,出于審判公正和效益的考慮,這種選擇權已經超出了被害人享有或單獨享有的范圍。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對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進行考察的結論:(1)對于一些不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多重法律糾紛應當適用“刑民并舉”模式,在兼顧案件全面、公正處理和訴訟效益的情況下,亦可以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2)對于一些定性疑難案件,若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根據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以及兩大訴訟制度證明標準的規定,可以排除民事管轄,實行一種權宜性的“先刑后民”模式。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不吝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序;(3)對于一些需要先確權再判斷侵權和犯罪的案件和主要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肇事行為,可以采用“先民后刑”的模式;(4)在不違背以上原則的基礎上,可適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 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31-36.

[2] 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分析和破解方法[J].東方法學,2014(4):2-9.

[3] 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審理的標準[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4):86-90.

篇(6)

A設計院是一家知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擁有一支“豪華旗艦版”的員工隊伍:現有員工中,博士、碩士研究生就占到五分之一;超過一半以上是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歷年來培養出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等國家級人選、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近30人,省、部級專家60余人。經過數年的積累,逐步建立和形成了獨特的四級人才梯隊(見表1)。為了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A設計院針對不同層次的專家人才,分層、分類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比如專家享受有關待遇的辦法、《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設計院專業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辦法》、《設計院優秀青年工程師選拔培養辦法》等,還成立了專家人才考核小組,主抓人才的考核工作。

構建設計院和基層單位兩級人才考核體系

根據有關規定和各基層單位的年度考核結果,專家人才考核小組負責對專家人才進行綜合考核;由各基層單位負責制訂本單位專家人才的工作和發展計劃,及時跟進計劃的完成情況,并組織本單位專家人才填寫年度考核檔案,完成年度考核。專家人才考核小組定期對基層單位的專家人才進行督查、指導,并對專家人才進行綜合考核。上下聯動,形成設計院和基層單位的兩級專家人才考核體系。

形成規范化的考核程序

基層單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程序分為三個步驟:

制訂計劃:每年年初,由專家人才所在單位依據考核標準制訂各類專家人才的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上報專家人才考核小組辦公室核備后執行,并據此建立人才考核檔案。

定期督辦:每年年中,專家人才所在單位督促、檢查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找出偏差,及時修訂計劃,督促人才完成既定目標。

年終考核:每年11月底前,由專家人才所在單位按要求組織填寫考核表,逐項落實專家人才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對專家人才的業績和表現進行審核、考評并打分,最終以年度考核意見和考核報告的形式上報專家人才考核小組辦公室。

設計院層面的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匯總專家人才考核檔案后,提請院專家人才考核小組對專家人才進行一次綜合考核;組建考核評審委員會,由院專家人才考核小組組成17人以上(單數)考核評審委員會;采取集中調查評審的辦法對各類專家人才做出綜合考核結論;對通過評審的專家人才進行公示,并報送財務部門發放專家人才津貼。

篇(7)

    這再三的叮囑體現了老師家長對殷切希望,細心檢查在考試中也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句叮囑就如同沒有說一樣。因為,叫學生細心,就如同叫學生粗心一樣,學生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做才叫細心。所以重要的不是細心,而是檢查的方法與技巧。特別是英語這門學科,它的檢查又和其他一些學科不同,有其獨特性。第一,英語考試中的一些錯誤,不可能象數學等學科一樣,通過演算能夠找出錯誤。第二,語言的感覺非常重要,有些錯誤的答案,反復讀過多次以后,越讀就會越順口,就越覺得正確,所以根本不能找出錯誤。甚至有時候會把正確的答案改錯。第三,英語考試中包含聽力,對這部分內容的檢查也有特殊性。

    那么,對于英語試卷的檢查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方法和技巧呢?

    第一, 平時學習的積累是檢查的基礎

    中國有句古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檢查也是如此。要想提高檢查的效用,其中關鍵一點就在于平時的積累。在平時的學習、練習中,提倡同學們要做有心人,準備一個專門的本子,把平時作業、考試、練習過程中做錯的題目分門別類的記錄下來。在考試前,集中整理復習,對自己容易犯的錯誤,經常犯的錯誤能夠做到心中有數。那么在答題結束的時候,先回顧一下自己常犯的錯誤,然后進行檢查,就能夠做到有的放矢,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 答題過程要預留檢查的時間

    考試總是有時間限制的,因此我們在答題的時候就要合理安排好時間,盡量避免剛開始答題的時候就患得患失,總回頭看已經做好的題目,克服東張西望、瞻前顧后、亂涂亂畫等壞習慣。為檢查預留出充足的時間。

    第三, 帶著明確的目的分類檢查

    有些同學在檢查的時候,總是把試卷從頭到尾一遍又一遍地看。這樣的檢查很難有很好的效果,甚至會出現上面所提到的因為反復讀錯誤的答案而把錯的當成對的情況。一次,我提倡學生在檢查的過程中,不要想一次檢查出所有的錯誤,而是通過分次,每次去找不同錯誤的方法。例如,根據學生平時作業和練習的情況,讓同學們在進行第一遍檢查的時候,只針對名詞復數的問題,只注意看名詞,考慮可數不可數,該用單數還是復數,復數該怎么變化的問題。這樣能從很大程度上避免同學們忘記加“S”,或者加了不對的問題。第二遍專門檢查動詞需要不需要變化,該怎么變化的問題,等等。這樣,根據個人平時所經常犯的錯誤分次分類專項檢查,同學們大部分粗心的錯誤都可以檢查出來。

    第四, 針對不同的題型,運用不同的檢查方法

    除了分次分類檢查以外,在檢查不同類型的題目的時候,還應該針對不同的題型,有不同的側重點和不同的方法。比如,我們在檢查聽力的時候,一方面,做的時候要適當做些記錄,以便檢查的時候能有一定的依據。另一方面,從邏輯,生活常識等方面考慮進行檢查。如果有聽短文填缺詞的題型,要用心思考語法,考慮詞形變化的問題。在檢查選擇填空的時候,可以通過比較分析答案,弄清楚老師出題的目的,這樣也能從很大的程度上避免考慮問題不全面的情況。

篇(8)

參加年度為農服務工作考核的農技大師。

二、考核內容

以科技信息、工作業績、科研成果為主要內容,采用百分制考核開展競賽活動。

(一)科技信息服務(35分)。

1.農情熱線(10分)。以農情熱線答復數量與答復效率為標準計分。答復數量最多的得3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效率分按照個人平均答復時間計算,答復時間最短的為2分,其余人員以此標準推算。

2.網上科技信息(7分)。包括新優品種、病蟲情報、當前農事、信息聯播等欄目,數量最多的得7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

3.農民信箱信息(10分)。農民信箱“最新農情”、“市場行情”、“農技110”等欄目,數量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向本產業服務對象群體發送為農服務信件(要求保存信件內容),數量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如農技師沒有群發權限,可由農業信息中心)。

4.農民培訓(8分)。講授農民實用技術,全年農民參加培訓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每次培訓農民20人以上作為計數標準。(簽到單需由培訓人員與當地相關領導簽字)。

(二)工作業績(55分)。

1.指導完成現代農業示范基地建設任務(20分)。所負責聯系的示范基地當年實際投資按計劃任務全面完成并出形象的得25分,未按投資計劃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實行倒扣分。

2.做好基地農產品直銷專柜落實工作(25分)。所負責聯系的城中市場基地農產品直銷專柜經營正常、產品質量穩定,不發生因經營和質量投訴事件的得25分,發生一起投訴并經查屬實的酌情扣分,生產季節直銷專柜連續三天沒有基地農產品上柜的扣除0.5分。沒有基地農產品直銷專柜落實任務的農技大師相應增加其它兩項工作業績分。

3.無公害農產品申報和品牌培育(10分)。幫助企業、大戶通過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爭取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獲得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

(三)科研成果(10分)。

1.(5分)。在省級以上刊物中發表學術論文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

2.報刊電臺發表稿件(5分)。在市內報紙和電臺發表為農科技服務稿件,被錄用數量最多的得5分,其余人員得分以此標準推算。

3.科研創優(加分項目)。獲得本年度國家級科技進步、農技推廣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0分,20分,10分;省級分別加10分、8分、6分;紹興市級分別加8分、6分、4分;*市級分別加6分、4分、2分,項目參與人員減半加分。本產業工作獲得上級表彰被評為先進個人的,按相應的級別一等獎減半加分。

三、考核獎勵辦法

1.年終農技大師考核總分達到7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聘任為2010年度農技大師;考核總分達不到70分的取消農技大師評選資格。

2.對年度考核評為農技大師的獎勵農業科技推廣工作經費2萬元,主要用于農業基地科技推廣及農產品營銷,由農技大師提出具體項目補助方案,報市審核撥付。

四、其他

1.農技大師要按要求參與大地春色節目制作,每周一次更新農業在線網信息臺信息,并通過農民信箱發送給服務對象,全年不完成任務的,取消農技大師評選資格。

2.各部門和各單位要積極鼓勵農技大師參加為農服務活動。農技大師開展為農服務活動成績,作為其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農技體制改革中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

篇(9)

2020年遵義中考成績查詢時間:7月7日。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簡稱“中考”,是檢驗初中在校生是否達到初中學業水平的考試;它是初中畢業證書發放的必要條件,考試科目將國家課程方案所規定的學科全部列入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范圍。考試時間一般在六月中旬。

遵義,簡稱“遵”,古稱播州,是貴州省地級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轄3個區、7個縣、代管2個縣級市和2個自治縣,總面積30762平方千米,建成區面積1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627.07萬人,城鎮人口312.42萬人,城鎮化率49%。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導語】

今年我市中考時間為6月16-18日,7月1-2日公布考試結果。考生到時可到原就讀的初中學校查詢考試成績;也可以關注微信公眾號“瀟湘招考(免費)”。或短信查分,發送“A﹢準考證號”至1062890017(電信、聯通用戶)查詢;也可在“益陽教育”微信公眾網上查詢。成績公布后,如對考分有疑問,考生可在7月3-4日到原就讀學校申請查分。

益陽市一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面向全市招生,區縣(市)屬普通高中(含省級示范高中、市級示范高中、一般高中)只能在本區縣(市)內招生(異地就讀的學生回戶籍地就讀高中的、經同意后跨區域招收的特長生以及民辦高中經批準后跨區域招生的除外)。

篇(11)

作者簡介:田征華,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

我國長期以來,對監視居住制度是否廢止還是繼續完善以及相關的修改等一系列問題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聲音。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中的監視居住適用條款與取保候審適用條款有重疊的地方,于是造成監視居住制度在法律面前的尷尬處境。我國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其中專門對相關制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作出大篇幅的修改工作。加強了檢察機關監督指定居所居住,是其修訂案的一大亮點。但對于檢察機關的具體監督方式,并未給出具體指示。本文試根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實證考察提出自己的建議,并對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方面的完善建議做一探析。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定義及法律適用

在《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訴訟)》均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禁止條件作出明文規定,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如辦公室、監獄、監管場、審訊室等進行居住和執行。對于特殊案件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關民眾擔心會導致擴大范圍秘密羈押,侵犯民眾的權利。我國相關法律已規定,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不會對其進行秘密羈押。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住處有礙于偵查工作時,才會適用指定監視居所。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在實證考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權利沒有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目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基本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人身自由,與拘留和逮捕的嚴厲程度幾乎相當。如果出現執行機關錯誤執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那么對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如何補救,這是我國當前賠償法中所忽視的問題。現行的監視居住制度僅僅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時,被監視人可要求解除監視,但對得不到批準的情況又沒有相關的補救措施。相關的法律對其他的違法也無相關規定申請保護權利。賠償法又只對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出現錯案時可申請賠償,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錯誤的情況并沒有相關賠償,這是在現實辦案中實證考察一些存在的問題之一。

(二)檢察機關對監察制約等監督不力

刑事訴訟法新修訂之后明確了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職能,嚴格地確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各環節中所適用的合法性,力求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由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權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均有權利,公安機關享有執行權,公檢法三個部門缺乏明確的分工,難以形成有效協作和管理。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監督的相關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檢察院也未給出具體指示。這就形成了在實際工作當中出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僅僅是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提出監督和意見,并沒有其它相關途徑進行有效監督,在實踐中較難實行監督制約。

(三)相關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犯罪問題有待于法律修改

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幾類特殊犯罪情況的適用問題,如檢查機關涉及到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問題中,如何界定“特別重大”,它的標準應如何進行劃分,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最高檢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中對此作出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是指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但因為我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因地而異如果單以涉案金額的五十萬作為界定標準,是否有些一刀切的做法?對于特別重大之類的案件,應綜合考慮各方情況,如涉案人員、犯罪主體人員的級別和犯罪情節等,對個人犯罪和單位機關集體賄賂與個人賄賂的金額有無區別問題等,這些問題在實證考察中都存在一定比例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件在具體辦案和執行過程中,應如何進行界定、乃至細化,成為辦案人員有法可依的標準,使偵查部門面對特別紛雜重大案情時,有更明確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方面的制度,有力地打擊犯罪活動。

三、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相關問題的完善建議

針對刑事訴訟法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許多特殊情況,有必要采取立法的形式和其它方式,對檢察監督制度進行專門立法。在我國,監視居住可分為固定和指定的居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又分為無固定住所和特殊案件兩種情況。關于居所監視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者在強制執行力和是否折抵刑期以及監督力度的強弱等規定上都是不同的。指定居所監視實質就是羈押,不管在什么情況下,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都不能失去實質含義,不能變相改變成羈押。我國相關刑事訴訟法中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進行監督檢查,與此規定主要從宏觀角度規定,沒有對具體操作和特殊情況采取法律條文的規定,結合實證考察和在辦案過程的經驗積累,本文試對有關對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完善建議作出一點探析。 (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建議

檢察機關應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合法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查。刑事訴訟規則中已經明確檢察機關應進行必要的審查,但對其具體相關的措施并沒有提及。對此可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第118條,檢察機關要進行必要的審查。可采用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進行集中審查,同時也方便了檢查監督及管理,又可以方便家屬和辯護律師會見。公安機關有關人員可租借場地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定統一居所,在國外已有英國保釋公寓可借鑒。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監視居住中的指定居所集中化并不是羈押化,集中化是說在居住的條件適宜性和被指定監視居住人生活的自由度等都比羈押寬松,還可以更能方便檢察機關進行外部監督。在構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案件要在檢察機關進行備案,并形成專門制度。檢察機關可與公安機關進行聯合協同工作,在公安機關執行被監視居住人員登記之后,相關文件材料要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備案,檢察機關以此可隨時掌握相關最新的案情進展,對制定居所監視人員的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檢察機關也可以根據相關刑事訴訟法對監視居住人員的捕后羈押的必要審查規定,對相關情況的變更及時了解和掌握。檢察機關在討論和審閱相關的案件和材料時,要謹慎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視居住是不是合適、相關的情況是不是了解、告知的義務是不是已經履行,對監視的居住期限屆滿后的情況,如是否對其解除和變更或者做其他的法律處理方式以及在監視居住過程中是不是違法執法的情況都要有客觀的了解和知情。

(二)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審批程序的建議

我國相關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在對涉嫌相關犯罪活動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間上可使相關嫌疑罪犯失去六個月人身自由,在規定中對適用機關要定期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相關適用機關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應該在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日起每兩月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進行嚴格審查,嚴格審批程序。檢察機關在偵辦比較重大的犯罪案件時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要嚴格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之后,在相關部門負責任人進行審核,然后報請檢察機關檢察長的同意,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部門審查。要嚴格規定相關辦案手續,只有通過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審批程序進行嚴格辦案,才能保證檢察機關正確、審慎的態度去辦案。

(三)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批準手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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