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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狀況
(一)強化管理基礎建設,加強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落實,調整了安委會成員,由安委會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落實,并設立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所有部門均明確了兼職安全員,并制訂了《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全職責得到落實。
(二)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狀況
按照總體部署和要求,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制定了活動開展方案,明確各部門活動開展職責人,以多種交流平臺開展廣泛宣傳,做到全員知曉,營造良好的活動開展氛圍。邀請了專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透過培訓進一步普及了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有效地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起到了用心作用;按照治隱患、防事故活動目標,認真組織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就辦公區域進行全面排查,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得到較好落實。
(三)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狀況
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制定了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并集中開展了兩級安全生產大檢查,檢查單位覆蓋了公司所有部門,下發了《安全隱患排查表》和《安全工工作自查狀況表》,針對安全隱患類別逐一進行排查,梳理分析隱患可能存在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各部門均按期上報檢查狀況,確保安全生產大檢查各項資料得到落實。對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及時進行了整改及落實,整改率:100%。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狀況
圍繞主題,充分利用會議、培訓和辦公系統等多種渠道,廣泛宣傳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各類培訓,并且有七人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取得了由市安監部門發放的特種作業上崗證,透過培訓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操作技能,組織2次全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增加了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知識。針對新入職員工做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崗前培訓;在會議上進行了安全生產宣貫培訓和工作布置。
(五)、積極做好運行控制工作。
1、做好人員持證上崗。
公司總經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鉗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均持有效證件上崗。
2、加強對特種設備的維護管理,定期儲氣罐、安全閥、防雷接地等設備設施進行檢驗,確保符合安全運行。
3、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全年安全生產使用及投入合計 120萬元。
(1)公司實行每周一次周安全環保專項檢查制度,認真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工作,公司2020年共排查整改隱患127項。
(2)企業在行動上支持安全生產投入。財務部建立安全費用臺賬,用于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等方面,做好安全生產三同時和職業衛生三同時。
4、結合企業實際,開展《安全生產十大專項整治行動》和“五個一”活動,對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梳理和改進。
5、職業衛生健康工作
公司建立健全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公司對水泥行業存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聲和高溫等危險源進行了識別;對公司職業危害場所進行了檢測,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建立了員工健康監護檔案,一人一檔。
6、應急救援
公司建立健全了應急救援指揮網絡,制訂并持續修訂《安全生產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公司舉行了“火災事故應急演練”增強了員工的危機防范意識,提高了員工避險救助的實戰能力。
二、2019年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一)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達標創建工作,不斷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職責制及安全生產職責書簽訂,要求各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職責制。
(二)加大安全宣傳教育力度,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為目標,抓住重點,突出工作現場安全事故預防、避險、應急處置和自助求救等安全常識培訓。
(三)加強車輛安全管理職責及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對公司駕乘人員進行相關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督促車輛駕駛人員做好《車輛管理記錄本》的填寫,加強公司駕乘人員的安全意識。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著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模范履行義務,能全身心地投入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并能為教育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作為一名教師,我認為最重要的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去教育和影響學生,做一名合格的傳道者。在學生成長的過程中,老師對學生具有終身影響力,因為老師伴隨著學生身心的成長,親歷學生成長的每一個環節,在學生的成長過程中打上深深的烙印。因此,我具有強烈地要發展學生、發展自己、發展學校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對學生既有嚴格的管理,又有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權利,在教育過程中得到了學生、家長、同行的高度認同,也與學生結下了深厚的情誼。同時也在教育過程中收獲了喜悅與快樂。
二、做一名領導放心、學生信任的班主任。
擔任班主任期間, 能夠堅持正面教育,大膽從心理素質方面探索德育教育的觸發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言傳身教。在此期間,幾乎每天都下班輔導,與學生談心。無論在課堂上,還是在課外,總能一直奉行一個準則,就是在鼓勵優秀生的同時更多地偏愛后進生,給他們以各種捕捉成功與歡樂的機會。因此,在轉化差生、扭轉班級學風上我做出了突出的成績,德育工作受到學校領導的肯定。在班級管理中,能以身作則,師生關系融洽,工作耐心細致,能充分發揮班干部領頭羊作用,讓學生自己管理自己。能重視德育基礎規范教育,教育學生為人要誠實守信,做事要有責任感,對待學生坦誠而不魯莽、關心而不驕縱、信任而不包庇,因而在學生當中樹立了良好的師長形象,使學生敬而親之。長期的班主任工作,讓我在德育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獨特的方法,管理水平也不斷提高,由于注意德育滲透和學生心理疏導,家長密切配合,因此班級班風好,學風也好,學校布置的各項工作在年級中總能走在前面,出色完成。
報告評估發現,多數報告已具備完整的框架,但報告質量有待提高,實質性信息的缺失仍使多數報告的作用被局限于公關的層面,未能有效發揮和利益相關方溝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與往年的評估結果相比,2010年披露社會戰略和管理信息的報告數量在提升,且已有部分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以報告促管理的目的。
食品行業CSR報告數量少,質量不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
《價值發現之旅2010》的結果顯示:只有少數食品企業了可持續發展報告,且質量不高,信息缺失較多,極少數報告披露了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有關的內容;信息平衡性差,沒有報告就出現的事故和問題等負面進行說明}報告普遍未充分披露和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大多是概括式的陳述,內容空洞。
銀行業CSR報告整體得分位列前茅
評估顯示,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得分在行業中位列前位,特別是對公司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較好,可供參考和借鑒。“綠色信貸”的執行情況是銀行業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重點被關注的議題。不足的是,報告中對綠色信貸發放情況的數據披露情況稍弱,樣本中只有61%的報告披露了具體的數據。
中國公司開始意識到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但極少有直接披露二氧化碳排放量
對中國100家流通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評估的結果顯示,接近三成的報告提到了氣候變化的了解和認識,九成的報告披露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采取的行動和措施,八成的報告對公司在節能降耗方面的投入和措施進行了敘述,六成的報告披露了和溫室氣體減排有關的定量信息,但是極少數直接披露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綜合報告成為全球領先公司信息披露新趨勢
一、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在現代高等職業教育中的功能
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模式是高等職業院校從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向現代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轉變的主要路徑。《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提出了要大力推行產學合作、校企一體化為重點的人才培養模式;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也提出了職業教育應推進教育教學改革,逐步推行校企一體化建設的新模式。
二、產學合作、校企一體化面臨的困境
1.法律體系的欠缺是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產學合作、校企一體化”制度匱乏和不完善的根本
不只困惑著高等職業院校,還讓有意向的企業對校企一體化建設的積極性降低。比如,院校方不僅是學生學習理論知識的地方,還是企業員工學習新的理論知識、提高新的技術技能的充電站。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的可持續發展,主要還是在于政府的正確引導、扶持和鼓勵。目前,國家相關的法律對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的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還沒有作出明缺的法律規定,實際存在的種種困難和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的發展。因此,根據各種的困難和問題需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管理、規范、引導、扶持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的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是十分必要的。
2.現代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健全
1996 年頒布實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下簡稱《職業教育法》)規定了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實施及其保障條件等方面的內容,為我國的現代高等職業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職業教育法》關于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的規定非常籠統,不能滿足實踐教學的需要。《職業教育法》盡管規定了企業有接受院校師生實習的義務,然而并沒有規定相應的監督機制和懲罰性措施,使得企業的這種義務流于形式。
3.因地適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不足
我國目前關于校企合作一體化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不足,保障校企一體化合作有效機制還沒建立起來。各地人民政府是高等職業院校的“娘家”,并且現代職業教育所培養的高等技能型人才為地方的經濟建設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所以,地方人民政府理應由本地實質情況制訂出有關校企一體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來對校企一體化合作實行監督和指導。人民政府理當校企一體化合作政策法規關系中的主體,是校企一體化合作的行政經管人。通過制訂校企一體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發揮出人民政府的宏調職能,以提升企業參與校企一體化合作的主動性,適宜的設定政府、學校、企業在校企一體化合作中的權利與義務,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三、增強我國現代職業教育“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法律保障的思考
1.完善我國職業教育法律制度
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國于199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在十八年的時間里,中國的現代職業教育迅速發展,涌現出一批不斷創新、成熟的高等職業院校,然而也暴露出不少問題。這與十八年前制定《職業教育法》時的社會現狀不一樣。制定法律首先要反映社會現實,與時俱進,不斷補充完善。唯有這樣,《職業教育法》才能夠對現代職業教育起到保障作用,可持續發展。
2.加強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建設
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規,讓《職業教育法》規定具體化,并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實施細則,建立“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的保障體制機制。2009 年3月實施的《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是我國現代職業教育“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立法的第一個地方性法律法規。該法為寧波地方的高職院校的“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對其它地方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具有借鑒作用。
3.建立“產學結合、校企一體化”合作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全體員工負責執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證企業的經營合法合規及財務報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發揮作用與企業的內部治理聯系密切。參考美國的做法,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企業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并對內控的實施及自我評價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內部控制審計等。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門機構,理論上來說應該可以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經經過十余年的實踐與發展,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經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在國外,審計委員會也已被實務界及理論界證實是一種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機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更多的是為了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及安撫媒體、傳遞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信號。因而,在中國獨特的經濟運行背景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設立起來的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內部控制質量這個問題十分值得進行探討。對此,國內學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但是結論存在爭議。
二、理論研究成果回顧
楊忠蓮和楊振慧(2006)指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可以減少財務報表重述的發生,即審計委員會能一定程度地幫助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宋紹清和張瑤(2008)發現,設立審計委員會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張先治和戴文濤(2010)使用問卷調查,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企業內部控制有積極的影響。宋文閣和榮華旭(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有利于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證明了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所做規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發現,審計委員會設立時間、規模和獨立性等特征對內部控制質量有正面影響。劉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專業的審計委員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質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沒有發揮對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其中,程曉陵和王懷明(2008)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提高公司績效,但對財務報告質量和公司對法律法規遵循影響不明顯。洪劍峭和方軍雄(2009)實證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沒有發揮提高會計盈余質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設計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不完善會造成公司財務報告的違規。陳漢文和王韋程(2014)則發現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質量改善中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從以上研究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質量影響的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作為治理結構中監督內部控制運行的專項機構,其對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學術界的一致認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并未發揮改善內部控制的作用,沒有達到監管機構制定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這樣一個理論上可行,在美國可行的一個制度在中國企業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審計委員會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不強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對內部控制運行的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時,其成員必須具備很強的獨立性,才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其職權。因此,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發揮其在內部控制方面職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現實情況是,由于我國制度安排及企業本身特有的原因,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絕對的權威。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其成員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說實際上是大股東進行選定的,他們與大股東及公司高管有著密切的利益聯系,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產生消極影響,無法代表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另外,董事會負責內控控制的建立和運行,當其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時,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成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獨立性就會受到損害,往往會被迫放松對內部控制的監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機會主義的動機而盡量降低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達到要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二)審計委員會履職情況有待改善
審計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是保證其順利完成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等相關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專業能力、履職時間及獲取信息能力。由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就是審核管理者是否依據適用的會計準則來編制財務報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財務信息。因此,其工作與公司的會計、審計工作關系聯系緊密。對于專業能力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只規定了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而對其他專業人士沒有做任何規定。但是對于審計委員會來說,其職責還包括對內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監督評價,成員僅僅擁有財務、會計知識是不夠的,且現實中部分上市公司僅限于達到監管機構的要求甚至并沒有財務專家,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還有待提高。而就履職時間來說,充足的時間是審計委員會成員適當履行其對內部控制監督職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一般都兼職于多個企業,缺乏適當履職的時間,使得他們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全面了解并發表有意義的建議,損害了其履職能力。對于獲取信息能力來說,董事長和總經理常常兩職合一,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者,可能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拒絕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內部控制運行的關鍵信息,阻礙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最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僅領取固定的津貼,且缺乏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機制,這對其履職的積極性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四、改善審計委員會對內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議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一、董監事履職的意義
董監事作為母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股東方權益代表,應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貫徹母公司戰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賦予董監事的參會權、表決權、簽字權、決策或監督權等權利,勤勉盡職的履行工作職責。董監事的勤勉履職有助于構建子公司內部權力制衡的約束機制,維護母公司合法權益,促進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二、董監事的工作職責
母公司外派的董監事,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具備所任職崗位業務素質,具備把握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前瞻、預測能力和決策、判斷水平,同時還應當具備比較全面的財務、經營、法律、管理、所從事行業等專業知識。
董監事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按章程在所任職公司參加重大事項決策,關心所任職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了解掌握重大經營決策及經營管理中或可能出現的重大情況,并以適當方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的意見或建議。維護股東方權益,檢查督促相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即三會決議的執行,及時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資產、財務、計劃、投資等方面的重要情況。在遇重大緊急事項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法律和章程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同時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報告。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工作中積極與其他股東方代表、董監事進行溝通。在提交議案、進行表決以及實施其他履職工作行為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集團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三、如何加強董監事履職行為的管理
(一)加強培訓,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事會是子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承擔著大量的經營管理工作;監事負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監督職責。一些董監事缺乏相應崗位要求的專業背景,在公司治理、決策、監督等方面的工作經驗不足,履職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母公司應加強子公司董監事培訓,包括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的教育,組織對擔任股東代表、董監事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培訓內容涵蓋財務、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知識,不斷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監事應于就職開始時制定本人履職工作計劃,合理確定履職工作任務與時間,參加必要的學習、調研或其他相關工作時間。董事長應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定期或臨時組織(或按公司章程規定委托他人組織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實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與各股|方及董事溝通協調,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明確程序,規范董監事履職的流程
母公司組織相關業務部門、董監事對相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案進行審議,形成公司對相關議案的表決意見,組織股東代表、董監事按照公司意見出席會議,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
(1)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擬召開股東會、董監事會時應提前將議案上報母公司,同時發送公司董監事,董監事收到議案后應針對有關具體情況提出本人意見。
(2)收到會議議案和董監事意見后,母公司審批并研究確定母公司意見,并將最終意反饋至各董監事。董監事需根據母公司意見出席會議,審議、表決或簽署相關議案。董監事出席會議時出現臨時情況,致使未按母公司進行表決,相關董監事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必要時提交書面報告進行說明。
(3)董監事應按時出席所任職公司的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按規定向所任職公司辦理請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續,受托人出席會議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項、是否委托表決及表決意見,以及公司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資公司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會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股東代表應依據相關授權書所列示內容審議并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股東會現場臨時增加或減少股東會議案時,股東代表未經授權不得予以表決,因特殊原因對未經授權的議案進行表決,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有關情況。出席參股公司股東會的股東代表應妥善保存會議資料,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當次會議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報送母公司。
(5)董監事應對會議通過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事項,應及時對公司提出質詢,予以制止或要求糾正,必要時報告母公司。
(三)完善機制,加強對董監事的考核激勵
母公司需要不斷完善機制,加強對外派董監事的考核與激勵。將薪酬與所派駐子公司利益增減情況相掛鉤,同派駐公司的經營風險相掛鉤,充分調動外派董監事履職的積極性。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反失職、反瀆職力度的加強,法律法規對工商干部履職的要求也越來越明晰。目前,就基層而言,履職風險來源主要是散見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從五個方面對工商業務干部的履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如果對它們理解不深、重視不夠,履職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
1、行政許可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就注冊登記條線而言,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對前置審批把關不嚴謹。表現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審批文件的,沒要;不需要的,亂要。這兩種行為,一方面可能是業務不熟;另一方面,就是個別人員,存在靠山吃山和雁過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對登記事項把關不嚴謹。對需要審查的事項輕易放過,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做假。例如,不認真審查有限公司的出資行為,甚至幫助、參與公司的虛假出資行為。三是對細節審查不嚴謹。雖然法律法規對工商部門的要求是形式審查,但是,如果是很明顯就能看出存在問題的,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將無法回避。四是對許可審批的具體環節不清楚。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目前,較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吊銷手續。
2、行政處罰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從工商部門的實際情況看,一是因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帶來的風險。如在行政處罰中不按程序進行送達,在做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等。二是在處罰中的不廉行為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經不住當事人的不擇手段的利誘,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規定進行處罰。三是隨意增減處罰幅度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加大或減少處罰的幅度,結果是以罰代管,當事人繼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履職風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10余部法規,賦予工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實際上,一些執法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超范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不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一旦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必然會引發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就會有一個責任追究的問題。
4、行政確認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的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外或提供證明。近年來,工商部門在探索新的監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監管方面。對單位和個人來講,我們監管信息,必須有根有據,必須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一些有關企業商業信譽的事項時,要慎之又慎。在企業檔案查詢方面,要嚴格按照檔案查詢的管理辦法,認真審查查詢人員的資格,不能將企業的商業隱私供無關人員查詢。在對外出具證明時,只能就事論事,就材料而出具證明,不能超過職權,隨意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或產品作擔保。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更不能有向社會推薦企業產品的行為。
5、行政監督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除市場準入和行政執法外,還承擔著許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許多高危行業、重熱點行業監管上,責任不可小視。例如,在對危化品銷售監管上,必須認真監管到位,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數量,在職責范圍內,確保檢查工作落實到位,切不能閉門造車,該檢查的不檢查,該簽字的不簽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風險的類型,我們不難發覺履職風險形成的兩大重要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分工的不完善。隨著《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工商部門的職能領域得到了擴展,但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大的執法風險。在這些法規中,有些條文對部門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部分不應由工商部門承擔的責任卻往往由工商部門“買單”。由于工商部門監管的領域太廣,承擔的責任太重,且無證與無照存在前扣關聯性,多數地方都會將責任劃給工商部門,而其他許可審批部門卻依然可以穩坐“釣魚臺”。二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某些政府部門為了招商引資,對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有的地方專門出臺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門對一些企業進行正當的執法檢查。如果工商部門不遵守當地的“規矩”就要承受極大的壓力,如果違心地執行“規矩”則又會承擔瀆職風險。三是執法軟硬件條件的限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日用商品品種繁多,單是容易引起責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種,要在現有的人力狀況下實現對轄區流通領域內所有商品類別的監管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裝備方面,工商部門無產品檢測機構,嚴重地制約了工商部門職能的發揮。
(二)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是六個方面:一是部分人員思想素質差。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誘惑也對一些意志薄弱的執法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二是認識上不夠重視。當前,多數工商干部沒有樹立起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目前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五是業務素質不夠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強業務學習,不及時更新知識,干什么工作都憑借老經驗或是跟著感覺走。六是小團體利益作祟。某些單位負責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必將導致責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規避風險的思考及對策
有崗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險,法律法規既然賦予了每個工商干部監管市場秩序的權力,責任當然不可推托。當然,只要我們依法行政,認真履職、盡職,再大的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組織而言,可從四個方面幫助干部規避風險:
一是分清責任,建議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今年以來,泰州工商系統積極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獻策,出臺了《泰州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明晰了各個部門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方面的職責,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這就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基層一線從事監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程序、辦事時限及承辦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陽光政務”,盡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大政務督查力度,抓好“三個結合”:督查與交叉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他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對登記材料、案卷等及時進行隨機抽查,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建立執法權力制約制度。實行案源發現錄入報告制。辦案單位要建立案件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案件來源、發現時間、匯報時間、立案時間、調查人員、經辦人等,便于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實行執法過程相互制約,即嚴格落實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操作的法律規定。推行重大案件集體會診制。以合理把握處罰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克服行政處罰中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實施強制措施規范管理制。對查封、扣押及罰沒物資建立詳細的清單,采取專人專管,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出現違規使用等情況。
四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對本系統內的職務犯罪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使執法人員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對本系統執法人員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傾向也不能輕易放過,要通過思想教育、勸戒引導等方式方法及時糾正干部的錯誤觀念和思想。
就個人而言,可從四個方面,自覺規避履職風險:
一是樹立掌權為民、執法為公的思想。我們工商干部的職權是組織上賦予的,組織賦予我們權力,是為了讓我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如果我們把它異化為個人撈取好處的權柄時,就違背了組織授權的初衷,與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作為基層工商干部,直接接觸各類管理對象,受到的誘惑、面對的人情更多,更復雜。在這樣的環境下,要時刻自我警省,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
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銀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銀行公司治理水平上發揮了重要的先導作用。當時,國際金融公司的股份為15%,南京銀行也成為當時外資占比最高的國內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應該有好的董事會”的理念,強化了南京銀行的內控建設、風險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建設,同時完善了內部管理機構。可以說,通過“引資引智”,南京銀行領導層認識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并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切實予以加強。
南京銀行是啟動IPO較早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成功發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條是治理要規范。這一時期,南京銀行董事會切實將完善公司治理建設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質的突破。
此外,這段時期,南京銀行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法國巴黎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可以說,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職責明確、分權制衡、規范運作、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開始由形備到神似的變化。
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上,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指引》,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考評和薪酬激勵管理辦法》,增加了風險指標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在具體考核上,則實行民主測評、董事考評以及監事會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科學考評,較好地做到了個人業績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細節
規范與完善內控程序。主要表現在有較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執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會對董事人選的原則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這點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體現得特別明顯。董事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有搜尋、初審獨立董事人選的工作職責。該委員會按照任職條件的規定,嚴格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核。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多方渠道對其履職的能力和品行進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夠體現“專業和專注”的履職要求,而且初審的原則是“不求名氣,只求合適”,以真正提高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
注重董事會軟環境建設。一般來說,董事會只關注議案的表決情況和決策的效率,而不太關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樣與公司治理緊密相關的問題。但南京銀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治理的不斷提高就是在于細節,所以對董事無論是在各類會議中、實地調研中還是與經營層溝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議和方法,都及時歸總并強化落實,具體到相關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并定期在董事會上進行反饋,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議得到了尊重和重視。比如:針對今年上半年南京銀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業資產風險、表外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董事會立即讓經營層予以調查落實,經營層迅速展開專項管理工作,并及時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書面報告,并在下次董事會會議上向全體董事會成員做了通報。正是這些點點滴滴的良性循環,在潛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創新風險管控舉措。在風險管理上,南京銀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銀行認真執行“三辦法一指引”,積極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解包還原”,嚴格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時,完善了風險條線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經營層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資產保全部,理順了風險作業機制;按照銀監會的“六項機制”要求,建立了小企業金融部,并按照“兩個不低于”強化了對小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場部、會計結算部和營運管理部,強化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在發展戰略上,南京銀行建立了三年發展規劃,科學指導全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并按照自身實際狀況建立了發展規劃年度回溯評價機制,提高了發展規劃執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證了南京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管理方面,南京銀行制定了《資本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三年資本規劃》,強化了對資本的規模、風險和持續補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資產負債配比、經濟資本考核和小企業專營等方面加以運用,同時,通過對年度投資參股計劃和分支機構發展計劃進行資本量化分析,保證了對資本實行長效管理。
隨著今年市“兩會”的開幕,“新常態”這個熱門詞又被賦予了許多新的內涵。在經濟“新常態”之外,一種“政治協商”工作新常態也越發顯露。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王志雄在分組會議上表示,去年,在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健全立法協商機制、健全財政預算協商機制等都是協商民主工作的創新。他希望,2015年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工作創新中,能夠將貫徹中央改革精神和基層問題導向結合,將各項創新工作落到實處。
市政協委員、上海云湖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顧強結合常委會工作報告談到,此次報告增加了履職情況一覽表的附件,清晰明了,反映政協活動扎實、內容廣泛、成效明顯。他建議,今后市和區縣政協應加強聯動,市政協經濟委員會對區縣經濟委員會進行指導。
事實上,黨的十召開以來,市政協委員們都表現出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議政建言,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生動踐行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充分體現了人民政協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新常態下,政協履職環境有了新變化,但政協活動還不夠適應,需要在方式、內容上加強,這也給委員們的履職盡責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政協委員、上海英碩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辛春華,萬科集團高級副總裁張海一致建議,專委會要加強對外、對內交流,要拓寬委員視野。同時,政協工作不僅要開會,更要注重實地考察,多舉行有意義的考察并請有關企業家作報告,提升履職水平。
而對于目前政協工作方式的創新,不少委員提出利用新媒體,通過一個溝通的平臺,讓履職工作變得熱烈而生動。市政協委員、上海瑞爾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建軍建議建立微信群,加強委員的聯系交流,促進參政履職。市政協委員、上海西本新干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虞鋼也提出是否可以開發上海市政協的手機應用軟件平臺,方便委員充分利用碎片時間參政議政。
關鍵詞2:科技創新
在上海市市長楊雄所作政府工作報告中,“全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是上海2015年的八項工作之一。楊雄表示,上海將深入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加快建設創新要素高度集聚、創新活力競相迸發、創新成果持續涌現的全球科技創新中心。對此,委員們也紛紛呼吁,要借鑒其他地區的成功做法,留住人才,營造優質科技創業環境。
市政協委員、上海福卡經濟預測研究所所長王德培就“一點一面”分析了他眼中的科技創新,他認為所謂面,上海應該加快產業引導基金建設,多一點把各種各樣的資金貨幣集聚到推動上海的產業轉型、科技創新上面來。所謂點,創新是前所未有,要找到一個地方去先行先試樹標桿。這個點應該是臨港新城,而對于現在國際上針對科技創新提出的高、新、研、貿、學這五個要素,他建議是否可以引進國內、國際大學在臨港搞科研,讓科技和生產力結合起來。
在談到關于創建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時,市政協委員、上海新世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政平表示,科技創新中心是對技術的創新,要打通一些比較大的環節,主要是金融和創新的環節。首先要改變原來用專家來評估的方法,因為創新是沒有模式的,沒有一個專家能全面覆蓋,所有的模式都懂得,用專家來確立創新的模式要改變。中小企業創新以后,一般海外都是通過收購獲得退出,獲得更多的資本去發展。大企業不應該去搞研發,因為研發投入成本很大,不能有試錯的成本,小企業創新,大企業收購它,這個水池就活了,最關鍵的問題是,國有企業的責任是收購、去推廣。小企業去研發,這樣可以做的很好,科技創新才有活力。
市政協委員、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桂生說,目前上海在科技創新方面落后于其他兄弟省市,后勁略有不足。今后在推進工作中不能依靠政府大投入、抓大項目,要在推進實施之前,聘請第三方機構,對20年、30年由政府牽頭的重大科技項目的效果進行客觀評估,借鑒經驗教訓。
肥沃的土壤才能助“良苗”茁壯成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氛圍十分重要。對此,市政協委員、上海大學副校長唐豪坦言,建設科技創新中心,人是最重要的,要打破利用公共設施研發成果的個人股權50%限制,保障研發團隊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基本權益。
關鍵詞3:轉型升級
針對上述問題,在征求部分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海安縣啟動了事業單位評估試點工作。縣編辦確定了幾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又與民生休戚相關的試評估事業單位,明確了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內容、流程和結果運用,試點工作正式開展。
一是明確履職評估內容。為引導事業單位正確履行職能,著重從按職能職責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情況、遵守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情況、遵守事業單位法人相關規定情況三個方面對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二是明確評估工作流程。召開評估會議,與會人員包括:評估組工作人員,舉辦單位的分管負責人,被評估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無內設機構的事業單位全體干部均應參加)。被評估單位法人作自評報告,開展履職測評,由被評估單位與會人員按要求填寫表格,表格當場收回。廣泛收集情況,通過個別訪談、座談會、現場核驗、問卷調查等形成,收集評估內容所需的相關信息。調閱相關資料。三是明確評估結果運用。綜合各方面情況,形成評估對象履職評估報告,確定其履職等次,并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被評為優秀等次的事業單位法人進行通報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對其進行機構編制調整,直至撤銷法人登記。
二、評估初步成效及存在問題
從目前開展的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情況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強了事業單位公共管理服務水平。開展履職評估,對事業單位履職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有利于引導事業單位自覺增強法治理念和履職意識,規范自身行為,不斷提高依法履職、高效服務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機構編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檢驗了事業單位是否有機整合了內部資源,是否最大程度激發了各要素的創造活力,是否有效產生了單位的綜合效能,為科學調整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切實管住、管好、管活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開展履職評估,有效遏制了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的現象。一些單位減少了辦事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序。企業、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業務性強,在具體的評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努力加以解決。
(一)少數事業單位不能依法運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牽制使部分事業單位不能獨立對外開展社會活動,主管部門怕失權,長期習慣將下屬事業單位按其內設機構進行管理,擔心事業單位成為獨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控制權,一些事業單位長期依付于主管部門,人、財、物不獨立,根本不具備成為法人的資格;雖然目前市場經濟已經深入到各個階層,但是一些事業單位仍然存在著靠主管部門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開展工作的不正常現象,造成這些事業單位參與市場競爭的意識十分淡薄;個別法人單位無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無視機構編制部門界定的職責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見利就上,無利就讓,不能嚴格按照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有的單位成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職能逐漸萎縮,長期“有崗無為”,不能發揮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職意識淡漠。部分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機構編制及登記管理方面的法規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職能的能力較低。對機構編制部門開展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準備,應付了事,影響了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這方面問題的原因之一是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兼職范圍廣,兼職時間長,兼職人數多,而且這種發展趨勢還有繼續蔓延擴大之勢。一些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員兼任,有的由舉辦單位領導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個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影響事業單位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評估主體過于單一化。當前履職評估工作,考慮到起步階段工作難度較大,故對自身力量倚重較多,其他力量在評估工作中總體而言分量不足、權重偏低。此舉固然有利于迅速打開工作局面,但長此以往,將導致舉辦單位、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實現評估主體多元化的目標。
(四)評估指標操作性不強。實踐中發現:不論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還是參評的社會方面代表,均對所評估的事業單位了解不多,特別是對一些機構編制、登記管理方面的業務性較強的問題,更是一頭霧水。盡管采取了提供自評報告、詳細介紹情況等辦法,但憑印象打分、憑感覺打分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評估的準確性。評估過程中,如何突出重點、抓住要害,精簡指標體系,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
(五)評估結果運用范圍有限。目前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形式還比較單一,局限性較大,運用范圍很有限。事業單位法人履職評估的主導性和權威性不夠,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估工作的實效性。
三、提升評估效果的對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履職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營造有利于此項工作開展的濃烈氛圍的基礎上,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確保評估取得實效。
(一)科學操作,提升評估工作準確性
一是注重評估內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單純的機構編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科學設置指標,準確反映事業單位規定職能的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履行職能的績效和社會滿意度。通過目標明確的評估內容,引導事業單位增強公共管理服務水平,不斷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
二是注重評估過程的連貫性。要注意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相結合,特別要結合事業單位年檢工作,來全面掌握相關情況。評估工作不僅要通過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職情況,而且要通過年終綜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時間內的履職績效。日常評估重在平時表現,并逐漸積累形成整體印象,為年底評估提供詳細的基礎資料,從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評估走過場的可能,更準確地評估法人履職情況。
三是注重評估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不同層次或不同類型的測試對象的評價,指標應不同對待。在這個前提下,評價指標要細分為“個性指標”和“共同指標”,“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要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和職責,設置一些詳細的指標,每項指標應有詳細的說明,以增強參評人員對評估指標的理解度。
(二)加強聯動,拓寬評估工作渠道
實施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履職情況評估工作,必須堅持多部門聯動。具體是由編辦牽頭、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參與的工作責任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作出實效,各部門之間要主動溝通信息,健全工作網絡,整合相關資源,合理調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整體聯動機制,進一步提高評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層面邀請人員參加評估。在具體評估工作中,不應局限于被評估單位內部,應擴大到其管理或服務對象和關聯單位,聽取了解相關單位及群眾的反應和評價,同時,還要聘請社會各界人士,從各個社會層次反映事業單位的履職情況和社會反響,增強評估的真實性和說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機制。為暢通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渠道,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強化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的嚴肅性,要建立健全“簡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機制,擴大“12310”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信箱的知曉率,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群眾及輿論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職工作始終在有效的監督下正確行使。特別是推行“政務公開”活動,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三是構建履職評估工作信息網絡。聘請特約監督員,特約員可以從黨政群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關注機構編制工作的人事、監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聘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視情況續聘。對監督員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加強業務培訓,對工作成績突出,實績較為明顯的監督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及時予以解聘。
(三)固本強基,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就需要加強學習,固本強基,不斷提升評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強履職評估隊伍建設。評估人員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業心強、有責任感和進取精神的同志,選拔到事業單位履職評估工作上來。通過學習交流和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并加強對他們的考核和獎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機構編制理論知識,特別是事業單位履職評估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對履職評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履職評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強評估對象依法履職能力。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培訓。精選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通過學習不斷增強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市場風險防范意識,自覺規范事業單位的行為,維護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
(四)嚴明獎懲,強化結果運用力度
評估目的是通過評估結果的使用來實現的,結果運用是評估系統的動力機制。對評估結果一定要進行廣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使優勝者廣受贊譽,讓庸碌者無地自容。根據目前機構編制管理現狀,主要是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使用力度: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