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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中國鋁業公司從2011年開始,就依據ISO 26000編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極大提高了報告的規范化和國際化水平,開創了中央企業依據ISO 26000系統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先例。
在此基礎上,中國鋁業公司適時出臺社會責任管理模塊,從清理職能入手,再造工作流程,把ISO 26000融入企業管理體系,充分表明中鋁公司在理解、掌握和應用ISO 26000方面又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第二、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是簡化ISO 26000的有益嘗試。ISO 26000共10個組成部分,中文版就長達100多頁10萬多字。在其制定過程中,已有不少國家和代表提出ISO 26000文本過長、重復重疊過多、不易于理解和操作等指責和非議。大量研究表明,ISO 26000存在內容的復雜性、內在邏輯的沖突性等諸多局限。在推進實施過程中,需要對其核心思想、基本邏輯、關鍵內容、具體要求和重點方法進行細致研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簡化和再開發,根據中國國情和企業的客觀實際,設計和構架社會責任標準的框架體系及各項內容。
中國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塊在保留ISO 26000的重要內容和關鍵要素的基礎上,吸收其精髓,化繁為簡,較好實現了對ISO 26000的二次開發。一方面,管理模塊摒棄了ISO 26000中占絕大篇幅的背景介紹、問題描述、知識集成的內容,形成了邏輯化、結構化、圖示化的社會責任管理指南,讓人一目了然,易于理解、掌握和操作。另一方面,管理模塊直接切入核心內容,從結構簡圖、運行示意圖、利益相關方、管理關聯方、理念體系、規劃目標、管理體系、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考評體系等方面構建了社會責任管理的框架體系。整個體系,環環緊扣,一氣呵成,更加貼近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和文件公式,也有利于理解、掌握和操作。
第三、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是對ISO 26000的靈活運用。模塊以管理體系為核心,突出公司治理、員工權益、環境保護、公平運營、社區支持五大社會責任主題,對相關議題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使管理體系更符合中國國情,更貼近企業的實際。
不難看出,與ISO 26000比較,中國鋁業社會責任管理模塊沒有體現人權和消費者問題的主題,這不是刻意地回避,而是對ISO 26000的辯證理解和升華。如在ISO 26000人權主題中極為重要的“避免同謀”議題,管理模塊將其上升到“公司治理”層面,從制度上消除可能侵犯人權的現象。在“消費者問題”上,管理模塊將公正、公平的合同實踐、健康和安全、服務與爭議處理、隱私保護、教育和意識等議題納入“公平運營”主題,既避免了ISO 26000就消費者問題談消費者問題的缺陷,又擴大了公司公平運營的范圍,將與消費者有關的議題作為公司運營實踐組成部分。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完全符合ISO 26000對其理解、掌握和應用的要求,更是對ISO 26000的靈活而切合實際的應用。
第四、中國鋁業公司社會責任管理模塊,進一步深化了社會責任融入的流程和保障體系。履行社會責任的關鍵,是如何將社會責任融入組織的治理、制度和程序,這是ISO 26000的重要出發點和根本落腳點。管理模塊結合社會責任主題,將責任主體落實到公司各個部門、業務板塊和企業實體,對其提出具體要求并通過責任指標對其行動進行考量,將社會責任管理具體到公司各個層面、各項活動,分工明確、任務明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
企業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企業在社會生活中,既是一個經濟性組織,又是一個社會性組織,它與社會的關系是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如何讓企業得到可持續發展,在提高自身經濟能力的同時促進社會發展,在社會生活中實現共贏的局面,這就突顯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社會責任并不是讓企業去做新的事情,只不過是讓企業用新的方法、新的眼光去做事情,必要的企業社會責任能夠有效的處理企業和社會的關系,來增強全社會的幸福感。
二、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產生和公眾的理解誤區
1.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產生及解決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加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走向深化,不少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在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的同時,往往會忽略社會其他相關者的利益,從而產生諸多社會問題,例如環境污染、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拖欠工人工資、偷稅漏稅等。這些負面現象的產生不僅不利于企業長久穩定的發展,而且嚴重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阻礙了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當這些問題頻繁出現并且激化各群體之間的矛盾時,我們有必要針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理念對企業行為做出一定的規范和指導,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性,來維護我國經濟正常健康的運行。
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貫穿于企業整個發展生存中,它對企業循環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企業可以通過履行社會責任增強自身的可信度,贏得利益相關方的支持,實現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其次,企業將社會責任落實到日常生產運行中,增強企業與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合作互信意識,使利益相關者更愿意提供優質的資源,從而促進企業穩步發展。再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減少成本浪費、降低風險、增加企業商譽、提高工作效率等。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利他行為,更是一種利己行為,達到合作雙方雙贏的局面。
對此,企業社會責任應從三個層面來規范和約束企業行為,第一,加強企業責任意識,重視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正確看待企業發展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第二,建立相關完善的制度規定,制定一些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制度來約束企業行為;第三,通過社會相關利益者的監督來促使企業社會責任更好地落實,利用現階段社會關注日益廣泛和加強,通過社會輿論壓力來保證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2.我國大眾對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理解誤區
在我國,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很片面,只有糾正了大眾與企業的片面認知,才能更好的讓企業自覺履行自身的職責,解決社會發展中的經濟阻力。
第一,企業的社會責任不等同于慈善捐助。慈善捐助是企業的自愿行為,它屬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高層次境界,但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是僅僅只涉及到捐助對象,還涉及到企業對股東、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會其他相關者的責任。這些責任的涉及面更廣,也是企業應該負擔的基本責任,而這些要求反而容易被人忽略。第二,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承擔與其發展階段無關,而是自始至終貫穿于企業的發展過程的。很多人認為微小企業或者剛起步的企業不用承擔社會責任,而應該是發展壯大的企業去做,這種想法顯然是片面的。任何企業不管處于何種階段都應該履行社會責任,而不應將基本責任忽略,只關注企業的自愿行為。所以,正確的社會導向和強有力的公眾監督是保障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基礎。
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措施
1.政府監督層面展開
政府是影響企業行為最為主要的外部因素,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既缺乏公民社會的基礎,也缺少相關非政府組織的推動,企業發展環境還處于初級階段,很多私營中小企業的道德水平不高,所以需要政府采取適當的強制力來推行企業落實社會責任。
(1)制定科學的政府官員的業績考核標準
我國多數地方政府的業績考核以當地GDP數值為基礎,很多政府官員為了發展地方經濟,過分追求GDP增長,導致不加選擇地招商引資,只重視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沒有有效地引導和約束。有些地方官員只看到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沒有用長遠的眼光看待所隱藏的問題,勢必會產生矛盾。所以當企業發生社會責任問題的時候,不僅要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我認為還應該同樣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官運或負責人的責任,這樣更能約束地方政府人員的思想和行為,而且加強了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促使企業提高經營形象,也增強了政府的公信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夯實的基礎。
(2)出臺有效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獎懲制度
所謂獎懲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政府出臺一些必要的獎勵措施,來有效地激勵和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更多強調的是政府的引導功能。對于一些中小型企業來說,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短期內,必然會增加成本,對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形成較大的沖擊,政府應該從現實角度和發展的全局性出發,落實有效的引導機制,通過賦予履行社會責任優秀的企業稅收優惠、信貸擔保、減免規費、優先政府采購權等一系列措施,來激勵小企業的自愿性,同時,政府也可以建立一系列的環境、員工福利以及社區服務等機制作為補償,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幫助企業盡快形成規模增加市場競爭力。對于應履行而不履行的企業,也應該建立合理的懲罰機制,強制企業去履行自己的責任,保證企業之間的公平性,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
2.社會引導層面展開
企業屬于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在社會范疇上說,企業的身份可以理解為“社會公民”,企業依賴于社會所提供的資源,而企業隨著自身的成長也應該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企業并不是單獨存在的,其發展狀況與社會相關方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隨著新媒體的產生,拉近了企業與社會各個利益相關方的距離,企業形象對于企業的發展就尤為重要。
(1)倡導企業開展綠色生產,社會進行綠色消費
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發展模式因素的影響,生產方式屬于粗放經營型,不注重能源的節約和環境保護,所以積攢了眾多的社會問題,這其中消費行為成為了主要的推動者,正是由于大眾過多的消費引導了企業盲目的擴大生產,而且消費者行為習慣也是造成生態環境惡化、能源短缺現象產生的根源之一,所以,我們有必要倡導綠色消費。
我們應該培養綠色消費的觀念,這樣有利于促使企業開展綠色生產,使用環保材料生產產品,開發保護環境的新能源,節約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等等。通過消費習慣來改變生產方式,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通過大眾行為來規范企業行為,讓社會公眾充分發揮引導和監督的職責。
(2)充分發揮媒體監督功能,約束企業行為
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媒體力量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近年來,我國的新聞媒體對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關注呈現上升趨勢,顯然,這與現階段企業社會責任所引發的社會問題是有關系的。媒體的力量不容小覷,社會公眾通過媒體的報導會引發媒體導向,既可以樹立一個企業的美好形象,也可以讓一個企業馬失前蹄。所以,面對媒體輿論的“雙刃劍”,我們要讓其發揮獨立的社會監督者的職能,公正客觀的反映實際問題,不受企業影響,從而促使企業積極做好自己應負擔的責任。
3.企業推進層面展開
要想將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貫穿到企業中,光靠外界政府和社會大眾的監督是遠遠不夠的,最主要的還是要從企業自身出發,調動企業的自主性和積極性,才能從根源解決問題。要樹立企業責任意識,就要弄清楚如何協調企業內部員工的關系、與社會其他利益相關方的關系、以及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正確認識到企業所處的位置和發展前景,有助于企業很好的貫徹落實社會責任。
(1)樹立企業責任價值觀,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認同感
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關系到企業與各個利益群體之間的協調關系,這就要求企業正確處理各方關系的價值導向,使企業各職員的思想意識保持一致。將紙面層次的價值觀落實到實踐層次的工作中,同時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條件及資源環境,來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認同感。首先,從企業內部來說,要增強每個員工的社會責任意識,讓員工真正的理解社會責任,轉化為每個人的價值觀。其次,當今市場經濟不再是以資本和技術競爭為主流,對企業文化和價值觀等軟實力也尤為看重,所以要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合到企業文化之中,正視企業的軟實力,增強企業競爭力。
(2)認清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和現實能力
潘成云(1999)提出的戰略營銷觀念認為,戰略營銷觀念區別于市場營銷觀念之處主要在于,“市場營銷觀念追求的最終目標是單純企業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長期的,而戰略營銷觀念追求的最終目標十分明確,即企業與社會整體長期利益同時最大化。”要使企業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同時最大化的目標,就必須解決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問題,主要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企業對于外部性產生的后果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這又取決于現有的社會制度安排。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1.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兩種主流觀點
早期的主流經濟學認為企業是屬于企業所有者――股東的私有財產,企業的管理者只需對股東負責,企業只要以“經濟人”的觀點努力為股東賺取利潤就可以了,不必承擔除此以外的責任。美國經濟學家密爾頓?弗里德曼是這種觀點的突出代表,他(1970)提出:“在自由經濟體系內,企業的惟一社會責任,就是利用其資源,在游戲規則之內,包括公開與自由競爭,不欺詐詐騙,從事增加利潤的各種活動”。這類觀點把企業的功能視為純經濟性的,把經濟價值作為衡量企業成功的惟一尺度。
而以安德魯斯為代表的現代經濟學家則主張,企業除了要為股東賺取合理利潤之外,還必須承擔其他一些責任,保護和增加社會財富,成為社會良心的維護者和社會問題的解決者。這種觀點認為,企業既是一個經濟組織,以追求經濟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同時又是一個社會組織,有責任來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
波斯特等(2005)把這兩種主流觀點稱為反對和支持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這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是一種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理解是企業作為社會中的一個基本單位,它對于社會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基本的社會責任(比如生產符合社會需要的產品)、對負外部性后果承擔的責任(比如環境污染的治理),以及道德規范期望的責任(比如慈善事業)。兩種主流觀點的差別在于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承擔多少社會責任。
2.企業社會責任:一個概念框架
本文把弗里德曼認為的企業社會責任,也就是正式制度下決定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稱為正式社會責任;而把正式制度以外,公眾和社會組織從道德倫理上要求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稱為非正式社會責任。企業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跟制度密切相關。
二、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
1.制度的概念與內容
早期制度學派的經濟學家如凡勃倫、康芒斯對制度都有論述。凡勃倫指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某一時期或社會發展的某一階段通行的制度的總和構成了生活方式。康芒斯所說的制度是指約束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新制度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諾思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是人們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的框架。舒爾茨把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盧現祥,2003)。
本文把制度看成一種行為規則。既然制度是關于社會、政治、經濟行為的規則,那么企業的社會行為、經濟行為就會受到規則的制約。企業是在現有制度的制約條件下活動的,尋求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沒有制度的制約,企業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可能會導致社會資源的過度使用,環境嚴重惡化,經濟生產危機。所以通過制度來制約企業的行為是實現企業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
制度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盧現祥,2003)。正式約束是人們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則。正式約束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契約,以及由這一系列的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最后到個別契約,它們共同約束著個人和企業的行為。非正式約束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構成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它是社會公認的行為規則和內部實施的行為規則,主要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因素。制度構成的第三個部分是實施機制,離開了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
2.制度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
假定制度安排既定,在實施機制完善的情況下,正式約束直接影響到企業在尋求利益最大化中的成本函數。如果企業違反了正式約束(比如某項法規),那么它就要為它的行為付出代價(比如罰款)。正式約束中規定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一定會承擔,否則就會損害企業利潤。(這里暗含一個假定,正式約束的設計是完美的,也就是說這種制度設計約束下,企業尋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行為選擇一定是承擔正式約束要求的社會責任。)所以正式約束對于企業社會行為、經濟行為的約束決定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非正式約束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是間接的。雖然不少組織、公眾要求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這種要求停留在道義勸說的層次,不能形成正式約束,對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成本影響有限。企業不按照非正式約束的要求承擔額外的社會責任,比如治理環境污染、捐助慈善事業,先是會影響到企業的形象,進而影響到企業產品的銷售,最后才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這是一個間接的過程。如果市場信息是不對稱的,公眾無法知道企業的行為,再如果企業的產品質量又是過硬的,最終這種不遵守非正式約束的行為對企業利潤的影響是相當小的。
實施機制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是很大的,前文我們假設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完善的,當這樣的實施機制本身存在問題的時候,正式制度便形同虛設,那正式制度規定的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也不會落到實處。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為減少成本會不去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實施機制能切實有效地使正式法規產生作用,就意味著,一旦企業不承擔規定的社會責任,它就會面臨更大的成本。
3.制度決定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
企業在決定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的時候,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的,在正式制度設計是完美的假設前提下,企業一定會承擔正式社會責任。而對于非正式社會責任企業要視其成本收益關系決定是否承擔,如果非正式約束不能影響其利潤或影響較小,企業會不承擔或較少地承擔非正式社會責任;如果非正式約束對企業的利潤影響很大,企業會承擔較多的非正式社會責任。
要使企業的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一致,僅靠非正式約束的作用是有限的,企業的非正式社會責任是極其不確定的,受到多種因素的干擾,且大多數企業沒有主動承擔非正式社會責任的動力。企業的正式社會責任是相對確定的,只有在正式制度設計不完美的情況下,才會產生企業不承擔正式社會責任也會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因此,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與社會利益最大化不一致的問題,要通過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轉變以及正式制度設計的改善來解決。這就涉及到制度變遷的問題。
三、制度粘性與企業社會責任
1.制度粘性的提出與解釋
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用正統經濟學的“供給―需求”分析來研究制度變遷問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制度安排需求主要來自于公眾,公眾往往期望企業承擔比現有制度安排更多的社會責任;而制度安排供給者主要是政府,政府根據多方因素平衡來決定企業承擔多少社會責任,決定什么樣的制度安排。這樣,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制度安排供給與需求是不一致的。本文沿用西方經濟學“粘性”的概念,把這種制度安排的這種供求不一致現象稱為制度粘性。
諾思認為,從認知和組織制度變遷到啟動制度變遷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制度變遷的時滯,制度滯后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歷史上經常出現的一種現象(盧現祥,2003)。諾思解釋了產生制度粘性的一個主要原因,即從制度安排的需求到制度安排的供給的時間差。由于政府與公眾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認知總是不一致的,政府從了解公眾認知、理解公眾認識、調整自已的認知到調整制度安排肯定是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這樣,便產生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供給時滯,制度安排不能及時根據供求狀況進行調整。
即使不存在制度供給的時滯,制度安排在長期內也不一定會按照公眾的期望進行調整。可以用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來分析制度供給問題,這里的制度供給類似于政府出臺一項政策。政策的需求者是公眾、政策的供給者是政府,公眾通過議員向政府反映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由于不同的議員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都尋求對自己利益集團有利的政策結果。比如代表企業的利益集團可能要求承擔較少的社會責任,代表工人的利益集團可能要求企業更加關注工人的工作和生活,而代表農民的利益集團可能要求企業盡可能減少污染的排放等。總之,無法權衡所有的利益集團,政府對于企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的認知很難與公眾的認識一致,因為公眾的認知也是多方面的。因而,政府也無法設計一個符合所有公眾要求的制度安排。這樣,制度安排的供給總是與制度安排的需求不一致的。
產生制度粘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在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并相應地建立實施機制是有成本的。制度變遷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活動過程,其活動內容和活動方式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成本構成和成本水平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制度變遷的風險很大。制度供給的成本至少包括:規劃設計的費用、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消除制度變革阻力的費用、建立實施機制的費用,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預知的費用。由于這種提供制度變遷的成本很大,而收益是非常不確定的,即使發現了這種供求的不一致,政府往往不會產生制度供給的動力。
2.制度粘性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
制度粘性的長期存在意味著非正式制度難以向正式制度轉變、現有的正式制度難以改善,因此對企業來說總是存在著正式社會責任和非正式社會責任,正式社會責任的承擔取決于正式制度設計和實施機制的完善程度,非正式社會責任的承擔取決于企業自身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粘性的存在給企業創造了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既定的制度安排決定了同類企業的正式社會責任都是一樣的,但是每個企業面對的非正式社會責任都不一樣。企業可能通過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來產生差異,形成競爭優勢。公眾普遍期望企業承擔一些他們認為必要的社會責任,比如嚴格控制污染、關心消費者健康等。如果一家企業在這些方面都做得比別的企業更好,公眾會對該企業產生好感,而更愿意購買該企業的產品。
值得強調的是,這種收益往往是一種長期收益,需要企業主具備戰略的眼光。
參考文獻:
[1]潘成云:戰略營銷管理――原理、方法和實證[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120
自國家電網公司于2006年3月正式對外中央企業的第一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后,我國企業正式進入了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新時期。隨著深圳和上海兩大證券交易所分別《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其上市公司提出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要求后,每年都有新的企業加入到披露的行列之中。但畢竟我國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起步較晚,企業所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與質量都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例如,沈洪濤和金婷婷(2006)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數量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出臺后有明顯改善,但由于其披露內容和披露方式有較大的隨意性,披露質量并未得到相應的提高。宋獻中和龔明曉(2007)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年報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的質量和決策價值進行整體評價,發現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年報中的社會責任信息質量水平和決策價值較低。同時,也有學者專門就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質量及其評價進行了一些探索。錢美琴(2009)分析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質量的特征及其影響因素。龔明曉和周文華(2010)在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基礎上構建出一個針對社會責任報告所披露信息的質量評價體系。但總體而言,目前尚無對社會責任信息質最特征的一個明確定論。本文以企業的各利益相關者為基礎,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與財務會計信息進行比較,以分析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質量特征及披露時潛在的約束條件。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與財務會計信息
盡管社會責任信息與財務會計信息都是反映同一主體不同側面的信息,其使用者都包括股東、債權人、政府、員工、消費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都會對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但兩者的不同之處也很明顯。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及其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反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及其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信息。企業把過去一定時期內已從事過、正在從事的或計劃在將來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公布出來就是向各利益相關者披露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綜合國內外研究以及我國深滬兩市頒布的《指引》與《通知》,社會責任信息基本包括六個方面:環境與能源、員工問題、社區與公益、客戶與消費者、股東與債權人以及其他。目前,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主要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在《指引》出臺以前,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主要在財務報告中與會計信息一同披露,較為零散。之后,一些上市公司開始單獨的社會責任報告以披露社會責任信息。隨著滬深兩大證券交易所的不斷鼓勵與要求,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單獨報告的形式予以披露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及其披露財務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經濟資源和經濟資源索取權變動有關的交易、事項、環境的影響及其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企業通過特定的形式對外公布其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的財務、現金、經營和公司治理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以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與投資、信貸及類似決策有用的信息。目前,我國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以財務報告為載體,強制對外披露。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與財務會計信息的區別第一,內容不同。財務會計信息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一系列的經濟管理情況,而社會責任信息則反映出企業秉持的社會責任理念及具體的履費情況。第二,手段不同。相對于財務會計信息的強制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目前乃是自愿披露。第三,規范不同。對于財務會計信息,有一系列的理論基礎和概念框架作為支撐,有一套公認比較完善的質量特征予以規范。而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研究起步較晚,尚沒有公認的質量特征及相關的評價體系。第四,形式不同。財務會計信息只能按照各國的公認會計原則通過財務報告進行披露。而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形式呈現出多樣化,雖然目前鼓勵企業通過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但仍有企業選擇將信息分散在財務報告中,不采用報告的形式。第五,性質不同。財務會計信息主要是定量信息,兼有定性信息,同時披露時系統有序,具備可比性。社會責任信息主要是定性信息,絕大部分是文字表述,少有定量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很大,即使是同一行業的企業也難以具備可比性。第六,公信力不同。年度財務報告都必須經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方能對外報送,在得到第三方鑒證機構的獨立審計后,財務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很高,公信力較強。目前社會責任信息尚無審計之說,同時,也很少有企業將其社會責任報告交由第三方進行鑒證(即使有第三方的鑒證,所謂的第三方也并不一定具備使人信服的獨立立場),故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公信力不足。
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質量特征分析
為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決策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應運而生。決策有用的財務報告信息必須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等質量特征。雖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有別于財務會計信息。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財務會計信息的一些質量特征仍然可以借鑒為社會責任信息所用。
(一)相關性相關性通常是指與決策相關的特性。美國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2號(SFAC No.2)進一步指出,信息只有具備“導致差別”的能力,才能確定它與某一決策相關,即,信息必須幫助使用者對過去、現在和未來事件的結果做出預測,或能證實或改正先前的期望,從而才具備在決策中導致差別的能力。簡單地說,當信息能通過幫助使用者評估過去、現在或未來的事件或者通過確證或糾正使用者過去的評價,影響到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時,信息才具有相關性。對財務會計信息相關性的如此定義也同樣適用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如果社會責任信息無助于使用者進行決策,那么社會責任信息的存在就無甚意義了。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他們主要關注企業對自身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從一個側面來幫助各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股東和債權人關心企業能否確保自身的各項合法權益,如,企業是否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來保障股東得到公平待遇,是否有相對穩定的紅利回報,企業的信用是否良
好,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等,由此來確證或改變其投資或信貸決策。雇員關心企業對員工的權益保障,如,企業是否尊重員工人格,是否建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否建立完善薪酬和考核制度以防拖欠工資等,由此來決定是否仍然繼續與企業的合約。企業的信譽是否良好、能否誠實守信、產品質量是否合格、有無假冒偽劣產品等,這些都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和供應商或客戶的合作決策。企業是否制定相應的環保政策并在經營管理中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切實執行,有無相關環保技術的支持,有無應急方案和補救措施等,這些都會影響到政府對企業的監管、補助等決策,影響公眾對企業的印象,而公眾又包含潛在的投資者、雇員、供應商、客戶等利益相關者。
因此,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性指企業提供的社會責任信息應當與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同時,相關性也應具備及時性、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等三個部分。及時性表現在信息失去作用前,應讓使用者掌握企業社會責任履費情況。預測價值表現在信息有助于使用者預測企業未來在社會責任方面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如未來改進的方向或具體措施等。反饋價值表現在信息能使使用者證實企業過去的社會責任承諾,或者糾正使用者過去對企業的評價。
(二)可靠性可靠性是指會計信息應能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即所表述的應是意欲表述的,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避免傾向于預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團的需要(葛家澍、林志軍,2006)。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中的可靠性由三個部分組成:可驗砸性、不偏不倚和如實反映。對于社會責任信息而言,可靠性這一特性也是必備的。
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所強調的可靠性從定性與定量兩個方面予以規范,要求企業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數據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如實反映。而社會責任信息絕大部分為定性信息,定量信息很少。因此,社會責任信息的可靠性應是指信息能客觀真實、不偏不倚反映企業自身在社會責任方面所進行各種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避免傾向于強化信息使用者的印象而做出一定的偏頗,強調的主要是事項本身而非數據。
鑒于社會責任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的差別,其可靠性中應包含四個部分:不偏不倚、如實反映、內容完整和可驗證性。不偏不倚反映了信息的中立性立場,企業在信息產生和傳遞中應當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客觀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避免為加強在利益相關者心中的印象或達到其他目的而有意曲解事實;敘述事實時盡量采用不帶感彩的陳述性語言,避免誤導性的陳述。如實反映表現為企業在信息產生時應當按實際發生的事項進行陳述,客觀真實,不虛構事項,不歪曲事實;在信息對外傳遞時應措辭準確,避免含混不清。企業應當對自身的社會責任范疇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并在信息中予以完整的反映,是為內容完整。這要求企業對社會責任的作為與不作為都應該予以披露,不應有意或無意地有所遺漏,尤其是對不作為甚至是負面信息的遺漏。可驗證性指信息應能夠經得起外部的檢驗,即信息所提供的結果應能由相互獨立的人員在采用相同方法條件下得出實質上一致的結論。
(三)可比性可比性包含了一致性(一貫性)。財務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縱向可比性和橫向可比性),即同一企業不同時期與不同企業在相同會計期間的信息可比。社會責任信息的可比性指企業社會責任履費情況不但能與以前期間比較,也可以和其他企業進行比較,以便于企業內部尋找差距以及外部各方考核評價,進而支持其相關決策。信息沒有可比性,便無法判斷孰優孰劣,也就談不上競爭與提高。但要使信息具備可比性則需要以會計準則及社會責任的相關制度和編制指南為前提,也需要企業在產生和傳遞信息時的積極配合。社會責任信息的縱向可比性是指因有一套統一編制指南使得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可以進行相同性質信息的比較,橫向可比性是指同一時期不同企業之間性質相同的信息的比較。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社會責任的幾個大類對于所有行業的企業都適用,但由于行業差距大,各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不盡相同,履費的側重點也明顯不同。如,有色金屬和化工行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責任與房地產行業不同,前者環保的重點在污染物(如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排放、回收和循環利用等,而后者環保側重于建筑的環保設計、物業的環保用材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或安全有效處理等。所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在各方面的比較均受到行業特色的約束。因此,社會責任信息的橫向可比在現實情況下只能是同一行業的企業在相同期間進行同類信息的比較。
(四)可理解性與會計信息相同,社會責任信息的另一個基本質量特征是可理解性。當然,可理解性是在一定的前提假定之上的。所謂可理解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假定:第一,信息的使用者應當具有一定的有關企業及其經濟活動和會計方面的知識,對信息中所出現的專業術語有一定程度和數量的了解。即對于社會責任信息,信息使用者本身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第二,就信息本身而言,應當用詞準確、表述清晰,能為使用者所理解。信息的分類和描述越清楚、越簡潔,就越容易使人理解。
根據以上分析,社會責任信息質量特征的輪廓便清晰可見(見圖1)。
四、企業社會責任信息質量的約束條件
與財務會計信息一樣,社會責任信息質量的高低也受到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將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如培訓員工、處理“三廢”、向股東分紅等都會導致企業流出貨幣資金;同時,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也會承擔一定的成本,如信息產生和傳遞的費用、負面信息帶來的損失等。但眾多專家和學者認為,從長期來看,通過社會責任的履行,企業可以向社會展示其對公共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視,向公眾證明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從而樹立起企業品牌,構建良好的口碑和聲譽。而良好的口碑和聲譽將為企業帶來好的財務績效,從而促使企業的發展進入到良性循環之中。故社會責任信息對外披露,將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只是這個經濟效益是間接的,是以企業作為公民承擔義務和社會責任理念的實施情況等從道德的角度來對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施加影響,從而增加其經濟效益。
因此,對外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質量受到成本效益原則的制約。當通過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所獲取的收益大于其耗費時,企業會主動披露,進而有動力提高披露信息的質量。但企業若要提高信息的質量,則需要拓寬信息的來源渠道,提高信息的加工和傳遞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這無疑會增加信息的成本。如果提高信息的質量不能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收益,則企業在成本條件約束下就會選擇降低質量以避免不必要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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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特定社會義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社會利益義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從某些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SR)是“公司在自愿基礎上與利益相關者互動,并將社會和環境問題整合進業務的過程”,其主要思想被稱為“三重底線”原則,即企業不僅應該有經濟目標,而且有社會和環境的目標。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將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的方式。在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近些年成上升的趨勢,在2009年當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得分為15.2分,而到2013年得分增長到了26.4分。菲利普•科特勒認為品牌就是能表達出屬性、價值、文化等意思的符號。企業品牌的構建目的不是為了僅僅標識企業,更是為了向消費者傳遞企業的精神。在激烈的同質產品競爭中,消費者更容易傾向選擇那些符合自己偏好的品牌,商品的功能價值是商品被購買前提,而品牌是與產品相聯系,依附于產品上的一種標識,產品的品質與品牌不可能分離,產品的品質是品牌的根基。
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性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加強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并建立品牌偏好的有效途徑。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把自己的慈善行為和公益事業與企業本身的品牌聯系在一起,這不僅能提升企業品牌的影響力更能夠加強消費者對品牌形象更好的心理定位。企業的社會活動會加強自身的競爭力,提高銷售額并促進其對市場份額的占有。哈米什•普林格爾提出:聯接一家企業或品牌于相關的慈善機構或相關的公益事業,它可以提高“品牌精神”。在某些時候企業的這些行為也會成為其自身擺脫危機,成功營銷的有效手段。菲利普•科特勒在書中曾經描述麥當勞的例子,麥當勞的店鋪就曾經利用自己良好的品牌聲譽在一場暴亂中成功保存了60家店鋪。企業將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方式方法、長遠的計劃通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完整的表述,構建起與消費者良好的溝通渠道。消費者在購買企業產品的同時去體會一個企業對整個社會的負責人的態度,進而建立起牢固的品牌偏好。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減少企業運營成本,增加額外收益。這種運營成本的減少同時反映在合作單位的信賴與消費者品牌忠誠度的加強。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減少了企業對溝通費用的支出,同時通過口碑效益,又達到了宣傳的作用,建立了消費群體的品牌偏好。
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對企業品牌維護的影響
1.促進企業品牌的明確定位。高質量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不僅能反應一個企業認真的做事態度,更能促進企業對自身品牌的定位,有利于形成優秀的企業形象與合理的品牌定位。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滿足了消費者基本的核心利益和效用的同時,也要滿足消費者對附加在產品中的額外的服務和利益期望的滿足。優秀的企業形象與品牌定位這種企業的產品策略正可以滿足消費者對產品的這種潛在的期望,合理的產品策略無疑會為企業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奪得有利的地位。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第三方鑒證業務的發展,企業對自己與其利益相關者負責的態度將會不斷的促進消費者對其品牌的忠誠度的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總結與梳理,樹立起自身優秀的企業形象與合理的品牌定位,在消費者心中達到其滿意的心理定位,從而在其做出購買決定時影響其購買意向。
2.提升品牌的影響力。企業的關于社會責任的履行的相關的行為,大多數的情況是通過企業本身的宣傳,這使得人們開始關注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度的問題。大多數人會認為企業出于自身的利益的考慮,必然會著重宣傳自己的優秀的一面,而避開或弱化其自身的不足與缺陷。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這一概念明確出現之前,企業大多借助媒體的力量,對其社會活動進行大力宣傳,來達到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的目的。但是很少有較為規范的評判體系來對其真偽及影響程度進行考證。這些信息的閱讀者必然會對其做公益的目的性進行懷疑。為了適應社會上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內容和形式要求規范化的要求,國際標準化組織在2001年的SA8000標準,在2010年的ISO26000標準。這些標準的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報告的編制與發表就有指導性作用,在相當的成度上加強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標準性。在我國也有相關的鼓勵指引性文件,如深交所2006年頒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中國社科院自2009年始的《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這些關于社會責任報告的發展,盡管還給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一定的隨意與靈活性,但是不得不承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逐漸成為除財務報告外最可靠地提高品牌影響力的途徑。
3.提高消費者對企業品牌的好感。相比較財務報告來說,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閱讀更具有可讀性,也不用具有高度的專業知識才能實現閱讀。閱讀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有時更像是在傾聽一個關于企業自身活動的講述。大部分企業都以誠懇的姿態,來表述其自身的行為。以萬科2012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來說,其在致辭中表述了企業不同于其他的理念:一個企業對于社會的貢獻,不僅是創造了利潤、滿足了需要,也體現在這個企業如何對待利益相關者、如何應對問題和挑戰。在報告中還配有各種圖表和圖片的說明。報告中萬科充分關注的城市老齡化的問題,推出老年住宅的理念并希望建立出一套適合老年人居住的社區服務體系,無不顯示出萬科對社會發展的關注與努力,雖然整個報告長達81頁,但是卻絲毫不用深奧的專業知識來理解分析。對于消費者來說,更多的人是不具有理解復雜的報告的能力,所以易于理解的信息內容對其產生的影響更為直觀,消費者對企業品牌的好感可以迅速充分得到提升。
作者簡介:陳巖(1980-),男,黑龍江雞西人,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北京 102206)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36-0075-02
一、電網企業加強社會責任能力建設的必要性
1.責任時代全面來臨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日益受到重視。2010年11月,ISO 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標志著企業間的競爭已經超越傳統的質量競爭、環境競爭,進入到全面責任競爭時代。社會責任的價值越來越為企業所重視。企業將社會責任融入戰略和日常運營,加強與利益相關方溝通,回應利益相關方期望,在重視企業經濟價值的同時,注重社會價值和環境價值,使可持續發展能力得到提升,企業競爭力日益增強。
2.電網企業的特殊屬性
電力行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行業。電網企業處于電力產業鏈中游,具有典型的公用事業企業屬性,是支撐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骨干力量。2010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總量達到32億噸標準煤,電力生產消費的一次能源約13億噸,占一次能源總量的41%;電力生產、輸送和消費各個環節排放了53%的工業二氧化硫、41%的工業煙塵、7%的工業廢棄物,成為我國節能降耗和污染物減排的重點領域。①電網企業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順應國際潮流,能夠增強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與社會、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深化全員社會責任意識能力建設是推進社會責任的重要路徑
社會責任推進主要有兩條路徑:社會責任理念融入管理,深入員工意識。目前電網企業積極貫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會責任管理提升要求,積極開展社會責任研究,不斷推進社會責任融入戰略、運營管理,提升社會責任管理水平。然而目前員工社會責任意識還不強,沒有完全認識到本職工作的社會責任價值、辨識出身邊的優秀責任實踐、指導自身做好日常工作,難以將每一崗位的責任匯聚成公司的責任競爭力。
二、電網企業深化社會責任能力建設實施思路與目標
社會責任能力建設,即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和資源保障,推進全員社會責任培訓和各項責任活動,深化員工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理解,提高員工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動性,提升員工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逐步使公司每一個員工明確自己所做工作的社會責任并在日常工作中積極實踐,主要包括普及社會責任知識、加強社會責任培訓、積極加強知識管理、開展社會責任活動。
電網企業深化社會責任能力建設實施思路:以責任培訓為抓手,通過社會責任講座、培訓、交流、會議、報告、案例、活動、研究、相關網站或報刊等多種平臺、途徑和方式,有計劃、分層次、有重點地開展公司全員社會責任能力建設,使對象逐步從高層領導擴展到各級管理人員,最終擴展到基層每位員工。
電網企業深化社會責任能力建設實施目標:通過在全員中推廣社會責任,使社會責任“入眼、入耳、入腦、入心、出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其中,“入眼”是指員工能夠實時感到社會責任。“入耳”是指員工能夠經常聽到社會責任。“入腦”是指員工能夠非常容易地理解和記住社會責任。“入心”是指員工以優秀社會責任實踐指導本職工作。“出口”是指員工能夠非常容易地向其他人介紹社會責任。
三、電網企業深化社會責任能力建設的具體措施
1.普及社會責任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組織通過透明和符合良好道德要求的行為為其決策、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而承擔的責任。②電網企業的社會責任是通過透明和符合良好道德的行為負責任地對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發電企業、行業協會、用電客戶等利益相關方,③不斷增強企業運營透明度,增強社會溝通能力,最大限度創造經濟、社會及環境綜合價值。
2.針對不同層級開展責任培訓
不同層級、不同背景員工的責任意識不同,履責內容也不同。電網企業需要針對不同員工設定不同的培訓目標,采取不同的培訓方式,選擇不同的培訓內容,有針對性地深化員工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理解,提升員工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努力讓每一位員工發掘工作的責任意義,以負責任的方式做好日常的每項工作。如表1所示。
3.加強知識管理
電網企業借助多樣化媒介建立社會責任知識管理系統,動態更新社會責任專業知識,介紹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最新動態發展,提供社會責任內部交流平臺,推動企業內部形成學習社會責任知識、分享社會責任實踐的良好氛圍。在企業內部設置社會責任專題網頁,并在內網中開設企業社會責任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社會責任交流園、社會責任最新資訊等專欄。在OA平臺開設社會責任主題分享平臺,提升員工對社會責任的認知,營造分享氛圍。定期在月刊、雜志上刊登公司社會責任管理工作內容,及時將社會責任的相關政策、理論發展、優秀實踐傳遞給員工。
4.積極推進責任融入工作
(1)明確責任來源與內容。責任蘊含在員工工作崗位中,存在員工工作的每個瞬間中,縈繞在員工日常生活點滴間,人人可為、人人能為。它既可表現為做好本職工作,配合他人干好工作;還可表現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扶貧助弱、關愛他人;也可表現為響應公司低碳號召,身體力行節約資源、減少浪費 ;也可表現為傳播公司健康理念,助力社會實現健康人生等。
(2)明確電網企業利益相關方的期望與要求。利益相關方可分為內部利益相關方與外部利益相關方。內部利益相關方主要包括領導、同事、下屬等。外部利益相關方通常包括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行、科研機構、金融機構、供應鏈企業中的工作人員以及伙伴、用電客戶、社區居民等。如表2所示。
基于員工工作崗位不同、工作中面對對象不同,利益相關方的期望與要求不同。員工可以通過利益相關方識別方法識別出自己崗位的利益相關方,通過與利益相關方溝通了解利益相關方的期望與要求。
(3)將責任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1)明確自身崗位的責任定位。挖掘本職工作責任價值,提升責任意識,由“我能做好”向“我要做好”轉變;在企業戰略目標和部門工作規劃的指導下,將本職工作與責任聯系起來,明確本職工作的責任內容;在本職工作中尋找旨在使社會責任滲透日常活動的方法;嚴格遵守企業為員工制定的行為準則和道德準則,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承諾。
2)完善溝通渠道與方式,明確利益相關方需求。與利益相關方進行直接會談或對話;與利益相關方就某個特定的社會責任問題或與公司活動有關的關于社會責任的聲明進行溝通;與公司領導和其他同事進行溝通和對話,以提高對社會責任及相關活動的總體認知;組織或參與有助于將社會責任融入整個公司的小組討論活動;與供應鏈中其他各方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在報刊雜志或其他媒體中發表面向大眾的關于社會責任方面的文章。
3)將利益相關方的需求融入到企業績效考核指標中。將利益相關方的需求量化為企業績效考核指標,不斷推進企業績效考核指標向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轉變;積極開展指標應用培訓,讓員工認識到指標的重要性;定期監控指標履行情況,評估企業社會責任情況。
4)在工作崗位中切實履行承諾。積極與利益相關方進行多種形式的溝通和對話,為利益相關方做出適宜的承諾;根據承諾,不斷爭取各項資源,為履行承諾提供物質保障;承諾的事情都應當盡量做到,做出的行動都應當盡量使其達到預期效果;做出具體安排,引入利益相關方監督企業運營,方便利益相關方定期審查或監督。
5.創新社會責任培訓方式
(1)打造利益相關方溝通平臺。在企業范圍內打造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平臺,如社會責任示范基地、企業公益展示平臺等。通過這個平臺增加員工與利益相關方交流的機會,使員工能夠更好地接觸到不同利益相關方,了解到不同利益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同時通過這個平臺也能加深利益相關方對企業員工的理解與支持,從而激發員工的履責熱情,提升崗位的履責能力。
(2)開展專項社會責任溝通活動。在企業范圍內開展專項社會責任溝通活動,如社會責任日等活動。以開展活動的方式向員工介紹公司的責任理念、具體崗位的責任要求,不斷增強員工履責的熱情,切實提高員工責任意識能力。
(3)系統開發社會責任培訓教程。根據員工的理解能力、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現狀,系統開發具有企業特色的社會責任培訓教程。在培訓教程中明確每個崗位的責任內容。
(4)制訂基于專業崗位的社會責任指引。基于企業戰略目標與部門發展需要,結合企業各個崗位,制訂相應的崗位社會責任指引,明確全體員工社會責任工作要求,包括社會責任工作的原則、內容、方法,促進社會責任全面融入公司日常運營。
注釋:
①源自中國南方電網公司《社會責任ABC》。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衍生概念的發展
不同國家或地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比較
“企業社會責任”的提法可以追溯到1899年美國鋼鐵集團公司創始人安德魯?卡內基所著的《財富福音》一書。1924年,Oliver Sheldon在《管理的哲學》中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之后,學者們又提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理解,學術界對此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地域的學者因為所在地域文化的差異,定義重點也有所不同。
美國學者Carroll(2004)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某一特定時期社會對組織所寄托的經濟、法律、倫理和自由決定(慈善)的期望。
歐盟目前的官方定義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注融入到其商業運作以及企業與其利益相關方的相互關系中。
日本學者山城章指出現在的經營者無論在倫理上或實際上,已不容許只追求自己企業的利益,必須站在與經濟社會調和的立場上,有效結合各種生產要素,生產物廉價美的商品,為社會提供各項服務。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盧代富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不同學者比較的具體內容存在不同
Isabelle Maignan和David A.Ralston(2002)結合Wood(1991)在前人觀點基礎上提出的企業社會績效的定義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對美國和歐洲(法國、英國、荷蘭)的各100家企業網站進行調查,以衡量這些企業在社會責任表達方面的差異程度。比較的內容涉及展示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機取向、過程和利益相關者問題,其中作者把動機取向劃分為:價值取向、績效取向和利益相關者取向(社區、消費者、規制者)三種。展示社會責任的過程有慈善活動、自愿社會服務、倫理準則、贊助活動、質量管理、健康和安全項目、環境影響管理,其中前兩種作者稱之為超越傳統的活動,后四種作者稱之為與生產聯系緊密的和傳統的活動。
通過比較作者發現,社區是最被普遍提及的,但比率有差異。比如,美國企業涉及最多的是生活質量和教育問題,而環境保護是歐洲國家涉及最多的。作者認為,相對于歐洲國家的企業,美國企業更多提及社區福利,而對與他們的生產運作有緊密聯系的活動涉及的不多。最后,作者認為歐美國家間在上述方面的差異是主要歸因于對于企業和企業在社會承擔的角色的看法不同。
我們發現,由于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沒有統一的衡量維度,所以在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實踐進行跨文化比較時,不同學者比較的具體內容是有區別的。
與此同時,對企業在CSR衍生概念的實踐比較,涉及到企業的倫理準則、企業慈善、企業公民行為、企業的社會績效等。同時,我們看到同樣是對企業倫理準則的跨文化比較,不同學者對倫理準則的劃分不同,從而比較的具體內容也是有區別的。
不同國家的管理者對倫理問題的看法存在不同
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Bodo B Schlegelmilch,Diana C Robertson(1995)認為不同國家的管理者對倫理問題的看法是不同的。根據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面臨的倫理問題,作者提出關于企業倫理的26個方面,然后通過因素分析,把這26個方面歸為五個因素:關于員工行為、對信息的不恰當使用、關于私人問題、與中央或外國政府的關系、政治或社區投入。
Nabil A.Ibrahim,Faramarz Parsa(2005)對186名美國管理者和148名法國管理者進行問卷調查,以找出他們注重企業社會責任的哪些方面。通過比較分析,文章指出,美國管理著更注重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而法國管理者更注重經濟責任和慈善責任,作者還指出這些差異與國家的經濟、文化有關。
可見,對人們的企業社會責任(或衍生概念)態度比較,主要是關于管理者的態度或普通消費者的態度。而比較的內容主要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或衍生概念)的認識或對其不同內容的側重程度。
不同國家間的CSR存在差異
根據以上對文獻的綜述和最近發表的文獻,可以看出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的跨文化比較研究的發展趨勢主要有:比較的內容不斷豐富;進行比較的國家也逐漸涉及歐美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從企業社會責任與文化關系的角度進行比較研究;最近,還有學者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比較分析建立了新的概念框架和指標。
Dirk Marten,Jeremy Moon(2008)根據以前對歐美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的比較研究結果,認為不同國家間的CSR差異可以用國家的制度框架來解釋,制度框架是在一個國家的發展過程中不斷發展形成的。然后作者利用Whifley(1999)提出的國家制度框架的四個方面(政治、金融、教育和勞動力、文化系統)來分析美國和歐洲的區別,作者認為美國的制度框架下市場經濟的自由成分較強,給企業承擔相對明顯的社會責任提供了更多的激勵因素和機會,而歐洲的制度框架下市場經濟中的協調成分較強,給企業提供的激勵因素和機會相對較少。
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美國式的CSR為“顯性CSR”,歐洲式的CSR為“隱性CSR”。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在表達與社會關系時用的語言不同,顯性CSR用企業社會責任的語言來與利益相關者溝通,而隱性CSR則不是通過這種方式;(2)目的不同,顯性CSR常常是企業有目的的戰略選擇,而隱性CSR則是企業對制度環境的反應。制度框架中自由市場經濟成分越強,企業社會責任越趨向于顯性CSR,協調市場經濟成分越強,企業社會責任越趨向于隱性CSR。作者認為這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比較理解的框架可以用來說明歐美企業社會責任出現的差異以及出現這種差異的原因,并且這個框架的應用不僅局限在歐美國家的比較上,也可以用來分析其它國家之間的企業社會責任比較。
為了了解和反映寧波市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的認識狀況和履行狀況,本課題組進行了寧波市企業社會責任問卷調查。
該調查以發放問卷當面填寫以及通過電子郵件和傳真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的主要對象是各類企業的中高級經營管理者,回收有效問卷80份。
該調查的企業中,服務業企業占35%,工業企業占65%;50人以下的企業和50-100人的企業分別都占18.75%,100-200人的企業占17.50%,200-500人的企業占21.25%,500人以上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23.75%;企業的資金規模方面(資金規模以被調查者填寫資產總額為考察指標,標準參照國家統計局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資產總額達4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為大型企業,在4000萬元到40000萬元之間的為中型企業,4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大型企業占14.29%,中型企業占41.43%,小型企業占44.29%;企業的成立時間方面,成立1-5年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31.65%,6-10年的企業占30.38%,成立10年以上的企業占37.97%;被調查企業的經營狀況都比較良好,43%的企業有產品出口。這些企業,有27.5%的企業經常會接受客戶的檢查,32.5%的企業偶爾會接受客戶的檢查,從沒接受過客戶檢查的占22.78%。對于調查結果,本文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企業經營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含義的認識
對于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概念的調查,有89.87%的企業聽說過“企業社會責任”,有30.38%的企業聽說過“SA8000”,有22.78%的企業知道“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另外有8.86%的人表示對以上這些說法都不了解。
在對于社會責任具體內容的理解上,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環境保護責任的最多,占88.75%;其次是道德責任,占85.00%;再次是慈善責任,占77.50%;經濟責任,占75.00%;認為包括法律責任的所占比例最少,為67.50%。其中,51.25%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應履行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慈善責任和環境保護責任5個方面,12.5%的企業經營者選擇了其中的4項,2.00%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只有經濟責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道德責任的占3.75%。其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以及服務行業企業和工業企業在社會責任具體內容的理解上并無多大差異,成立時間長的企業相對成立時間短的企業對于社會責任的理解略顯全面。
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上,72.1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關系,另外有27.8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有關系,但不是很重要。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會給企業帶來什么”的問題,87.50%和71.25%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能給企業帶來良好形象和長期利益,35.00%的經營者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能給企業帶來效益,25.00%的經營者認為其會給企業帶來財務負擔,與此相反,另有11.25%的經營者認為其能降低成本。41.25%的經營者表示在選擇供應商時會將對方履行社會責任狀況作為重點考慮,38.75%的經營者表示會作為不太重要的條件考慮。
對于以后的打算,38.75%的經營者認為需要更深入了解企業社會責任,65.00%的經營者會將其列入企業長遠發展策略。
由此可知,雖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引入我國不久,但寧波市的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認識也有一定的深度,大部分企業經營者能初步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面,大部分企業對于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及“SA8000”準則還沒有了解,部分企業對社會責任內容的理解還不夠全面,還有部分企業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發展的關系還沒有深入的認識。
二、企業經營者對履行社會責任的對象的認識
根據對“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的對象”的調查,認為“對消費者有責任”的企業經營者占93.75%,為幾個責任對象中最高的;其次認同最多的是對企業員工的責任,占86.25%;再次認同的是對環境的責任,占85.00%,對公眾的責任占75.00%,對股東的責任占65.00%;認為對政府有責任的企業經營者最少,占58.75%。其中,45.00%的企業經營者認為企業的責任對象應包括上述的全部6項,從不同的企業類型上來看,大中型企業對社會責任對象的認識較小企業全面。
由此反映出來,從總體上講,企業經營對直接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企業員工和股東)的企業社會責任感要高于間接利益相關者(如公眾、政府和環境),而對環境保護責任的認同程度高可能要歸功于近年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大力度和社會輿論對環境保護的宣傳等。
三、企業經營者對履行社會責任表現的認識
根據調查,95.00%企業經營者認同誠實納稅是社會責任的表現之一,此項是企業經營者認同度最高的社會責任表現;82.50%的經營者認為公益活動是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80.00%的經營者認為考慮員工利益屬于社會責任的表現;考慮股東利益的經營者,占60.00%;排在最后兩位的分別是考慮企業倫理和自主創新,其認同度分別占50.00%和48.75%。31.25%的經營者選擇了上述全部6項,也有少數的經營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僅限于對員工的責任或是對股東的責任。根據分析,無法看出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的認識與企業所屬行業、企業成立時間長短、企業類型等企業屬性之間有相互影響關系。
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現狀
被調查企業中8.75%的企業經常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3.75%的企業偶爾會,而67.50%的企業則沒有過社會責任報告。在報告的企業中,報告的內容主要依次涉及的是有關消費者、財務資料、社區公益、勞工等。對于“有無從企業社會責任中受益”,18.75%的企業經常受益,40.00%的企業偶爾會受益,41.25%的企業表示沒有從履行社會責任中使企業受益。關于企業是否設立有與履行社會責任相關的部門,僅有4家企業設有社會責任部,有10家企業設有可持續發展部,有10家企業設有環境保護部,46.25%的企業沒有設置上述的任何部門。關于“企業是否有過公益捐款”的問題,31.65%的企業表示經常會,50.63%的企業表示有過,沒有的企業占17.72%,在捐過款的這些企業中,捐款主要用于扶貧、救災和社區公益。
企業內部責任方面,具有完善的員工培訓制度的企業占總數的29.11%,不太完善的占69.62%,沒有并打算建立的占1.27%。在企業的員工培訓投入方面,企業每年給每位員工投入的金額在100-500元之間的占29.87%,500-1000元之間的占36.36%,1000-2000元之間的占16.88%,2000-3000元之間的占6.49%,3000元以上的占10.39%。員工培訓制度方面,大企業要比中小企業完善,并且在員工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要比中小企業多。在企業內工會的設立方面,58.75%的企業設有工會,其中10.64的企業雖設立了工會,但工會作用不大,41.25%的企業未設立工會,但其中30.30%的企業正準備設立。在被調查企業中,所有的大企業都設有工會,而中型企業中設立工會的企業約占一半,小企業中設立工會的不到一半。在企業勞動安全責任制度建立方面,定期檢查企業內部設施和衛生,以及定期檢查企業內空氣質量方面的執行情況如表1所示,在這幾方面的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大企業的情況要好于中小企業。
相對于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深度而言,被調查企業在具體責任實施方面的力度是不夠的,這與被調查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對社會責任概念的認識,政府在促進企業履行社會方面的措施以及社會公眾對企業監督作用的發揮等是有密切關系的。因此,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在提高企業經營者個人素質的基礎上,提高整個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履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要強化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意識;政府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來規范和督促企業履行好社會責任也是必要的措施。
總之,寧波市企業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已經有所認識和行動。然而相對于中外先進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相對于經濟全球化對我國企業的挑戰,相對于我國建設和諧社會對企業的要求,寧波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在提高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方面還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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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研究局局長彭華崗對記者表示,“我們力圖通過提升中央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水平,使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融入企業戰略、治理和日常運營的各個流程之中,實現社會責任和企業經營的有效融合。”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
記者:2012年,國資委將社會責任管理作為管理提升活動的重要領域,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
彭華崗:一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得好不好,不能僅從一兩個社會責任議題的表現來看,核心和關鍵是要看這個企業是否實現了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的融合。2012年我們將社會責任管理作為管理提升活動的重要領域,也是希望企業能夠真正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到日常運營中去,真正建立履責的體制和機制。
首先,希望企業在制定發展戰略、進行重大決策過程中,充分體現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理念,不僅要分析對企業自身發展的影響,也要綜合分析對利益相關方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其次,希望企業將社會責任的理念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融入企業日常運營,既包括融入到研發、設計、投資、采購、生產、銷售等日常經營的各個流程和環節,也包括融入到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市場營銷、風險管理、業績考核等企業運營各個職能體系,實現全方位融合。此外,還要將社會責任融入供應鏈管理,通過對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安全環保、合同履約率、員工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議題的評估,擇優選擇社會責任感強的供應商,促進供應鏈共同履行社會責任。
記者:目前,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有許多不同的理解,你認為央企的社會責任理念有何特點?
彭華崗: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決定了一個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方向,也決定了這項工作的深入程度。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簡單來說就是企業要對社會負責任。目前盡管很多組織對社會責任都有各自的理解,但一個比較權威盼理解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社會責任指南(ISO26000)中提出的社會責任概念。國際標準化組織認為,社會責任的基本特征是組織將社會和環境考慮納入其決策和活動,并且為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承擔責任的意愿、行為和績效。
中央企業在推進社會責任工作中逐步認識到,必須立足可持續發展深化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企業只有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服務,才會有自身生存發展更廣闊的空間。堅持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在運營全過程中對利益相關方、社會和環境負責,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合價值最大化,這一點已經成為中央企業開展社會責任工作的出發點和前提。
目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已經從基于純粹的道德驅動、基于社會壓力回應,逐步演進到基于綜合價值創造的追求。許多中央企業結合社會責任工作的開展,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煉,下功夫梳理企業使命、愿景和價值觀,逐步形成了具有企業特色的社會責任觀。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記者:截至2012年底,所有央企都了社會責任報告,這是一個可喜的消息。從目前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央企有什么意義?
彭華崗:開始我們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只是倡導性的,2009年提出要在三年內所有中央企業都要社會責任報告,去年這個目標實現了。就中央企業而言,編制社會責任報告實現了多重價值。
一是促進了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深化。許多企業在編制報告過程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理念進行提煉,對實踐進行系統總結,這對責任理念在企業內外的傳播和責任意識的提升產生了重要作用。
二是促進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完善。在編制報告的過程中,許多企業成立了專門機構,組建了專業隊伍,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和流程,這成為中央企業建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系統深入地開展社會責任工作的基礎。
三是促進了企業管理水平提升。許多企業根據報告的框架和內容,逐步探索建立社會責任指標體系,并將這些指標與國內外領先企業進行對標,發現自身缺項弱項指標并加以改進完善,有效提升了企業管理水平。
四是提升了企業的溝通水平。編制報告,增強了企業透明度,為外部利益相關方評價企業提供了重要線索,也促進了利益相關方參與企業發展,促進了企業聲譽提升和溝通交流。
記者:你認為央企社會責任報告還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進?
彭華崗:客觀地說,盡管當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走在了國內前列,有的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但無論是社會責任報告本身,還是其他社會責任工作,中央企業依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改善的地方。最大的挑戰來自認識問題。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這項工作,但有的程度還不夠,一些企業僅僅將報告作為宣傳工作的一個方面,尚未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企業社會責任工作乃至企業管理水平提升的核心價值所在。
彭華崗:央企社會責任不是編寫材料。另外,報告本身的質量也有待改進。許多報告披露的信息不夠全面、不夠深入,一些報告只是一份“成績單”,對存在的問題披露分析不夠。報告規范性也有待提高,從參考標準、時間、編制和形式都需要改善。
此外,報告編制過程中的溝通、后的傳播、意見的采集與反饋等多個環節,利益相關方的參與度都還有待提高,這是一個重要挑戰,也是發揮社會責任報告促進管理水平提升的關鍵點。
我們希望企業更加重視報告編制工作。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過程,不是幾個人一個小組在一起編寫一個材料,就能夠完成的,而應該一個深化理念、全員參與的過程。我相信,如果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不是為了編寫而編寫,不是僅僅作為一個宣傳冊,而是著眼于查找企業自身履行責任差距、尋找更好的履責方向,是由企業高層親自推動的,是通過各個部門共同參與的,那么認真編寫報告的企業將會產生一個共同的體會,那就是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寫過程重于報告本身,編寫過程中梳理管理體系產生的價值也遠遠高于報告本身的溝通價值。
逐步建立社會責任評價機制
記者:目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呈現出許多亮點和特色,國資委在這背后做了哪些工作?
彭華崗:早在2008年初,我們就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目標、主要內容和措施。2011年9月,我們了《中央企業“十二五”和諧發展戰略實施綱要》,從戰略層面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工作進行了部署。2012年5月,國資委成立了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進一步加強了對央企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指導、戰略決策和制度完善。此外,我們還通過召開社會責任工作會議、開展社會責任培訓、征集優秀社會責任實踐案例、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引導中央企業不斷提升社會責任工作能力和水平,取得了積極成效。2012年,我們又將社會責任管理列入中央企業管理提升活動的重點專項,推動中央企業建立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記者:國資委如何對央企改造履行社會責任進行評估?
彭華崗:和其他各項工作一樣,績效評價作為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對提升社會責任工作能力水平將起重要促進作用。去年,我們通過開展《中央企業責任評價體系研究》課題研究,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初步形成了適應中央企業的一套評價指標體系。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既是當前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焦點問題,所以了解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可以更好地梳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脈絡,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完善和發展,指導企業更有效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一是學者們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不同,二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這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其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真正開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時,發表了他的《商人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之后。他曾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經營者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對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卡羅爾(Carror,Aichie,B.,2000)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國內理論界對CSR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現有文獻不多。張彥寧(1990)在《中國企業管理年鑒》中把CSR含義表述為:"企業為所處社會的全面和長遠利益而必須關心、全力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表現為企業對社會的適應和發展的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俊海(1999)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從以上的定義來看,不同地域的學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異對CSR有不同理解,為進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議題或拓展了新的空間。從以上思想淵源和發展情況來看,企業具有且應該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已經成為了一種共識。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人們在談到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時,有兩種常見的認識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只有國有企業才有社會責任。因為有了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的市場化能力與動力會被大大降低。另一種傾向是把國有企業等同為和一般企業或其他非企業組織一樣的組織,以判斷一般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作為判斷國有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
理解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企業的性質是追求經濟目標的組織,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經濟目標,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在企業經濟目標實現的過程中衍生出來的。二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包含了追求經濟目標的內容,任何一個企業的微觀層面的社會責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業經濟目標的實施。三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微觀層次和宏觀層次的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都是統一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較,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則比較復雜。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社會責任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它具體體現為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國有性質是理解國有企業的制度內涵的起始點,也是定義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的原點。以帕森的語義來闡釋那就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歷史使命和應盡的社會承諾。有學者認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作為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參與經濟和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而存在。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的要著眼于非經濟目標的實現,經濟目標的實現是為非經濟目標的實現而服務的。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其社會責任的含義將取決于這個國有企業開展活動的性質。
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漸轉為對社會人因素的重視,由企業優先轉向是否受到消費者擁護,由地區社會開發轉向環境保護、追究公害企業責任的法律要求等。企業社會責任逐步跳出純理論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系列性的推廣和實踐。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中的應用及企業公民觀點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論依據。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
該理論強調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負責。與傳統本位主義不同,利益相關者理論堅持企業與雇員、顧客、供應商和所屬社區等都存有一定利害關系,企業在做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運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回答了企業經營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問題,他認為利益相關者就是任何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集團和個人。
不同于關注一般回應或公共責任原則,利益相關者理論清晰地指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對象及相關責任,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為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平臺。這個理論有利于人們解放思想,淡化股東和企業經營者在傳統公司中一統天下的固有觀念,樹立起企業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權利意識,強化企業對企業中利益相關者的義務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對于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理論具有重要的學術借鑒價值,應當視為強化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理論依據。
(二)企業公民理論
企業公民要求把企業當作社會公民來對待,企業在通過其核心業務為社會提供價值的同時,也向社會各方顯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業公民強調企業作為社會中的經濟實體必須承擔與個人類似的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了經濟行為與更廣泛的社會信任的溝通與互聯、服務于雙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過企業資源決定(RBV)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Jay.Barney(1991)對其進行了修正。他認為企業是一種由不同資源和能力構成的集束,而這些資源和能力在企業間的流動配置可以使高級資源或能力的企業集束獲取競爭優勢;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業可以有效阻止其競爭者模仿其戰略決策,那么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就會帶來超額回報,而這與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觀點相一致,資源的價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獨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續性(non-Sustainable)是滿足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但在長期內的競爭市場環境中,企業是無法阻止其競爭者對自身實施模仿戰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社會性的衡量標準是行為動機而非行為本身,若該動機是以社會服務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業行為就具備了社會責任性,但很多企業行為是出于自身利益動機而獲得社會性收益的。
(三)社會學理論
國有企業的經濟力量強大,不僅會對市場經濟產生影響,還會對政治生活、對科學、教育、文化等領域產生影響。國有企業經濟力量會對社會產生威脅,經濟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動社會財富增長、促進社會利益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據系統論,企業力量與企業制度應當符合。因為企業只不過是社會大系統中的子系統,理想的系統模式要求這兩個層次的系統應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這就要求,企業通過自己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反饋社會。在社會學理論下,企業所擁有的特殊社會成員的地位,決定了企業不能唯利是圖,他們必須同時考慮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無疑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另一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成必然,上述觀點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
四、結論與啟示
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主體,擁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特殊的性質和社會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應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是實現其社會價值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監管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對轉變發展方式,保護資源和環境,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義。
第二,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一方面,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和諧;另一方面,企業依法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特殊地位和性質要求監管企業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必須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許多優秀的公司已經超越外部壓力,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主動追求,作為提升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從被動地承擔社會義務轉換為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一定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看,由于其贏得更高的美譽度和認同,其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提升財務績效,給企業帶來長期的利益。
第四,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必然選擇。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廣泛關注,許多國家的政府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潮流。由于世界市場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補的產業鏈,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一個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全球供應鏈包括制造商、供應商、采購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責任。
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發展對所有企業的共同要求。作為國民經濟的骨干力量,國有企業要實現更好更快發展,就必須帶頭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既可以展現國有企業負責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進企業創新發展理念、提升發展質量,還可以匯聚人心,發揮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詮釋,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和科學發展的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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