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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標準大全11篇

時間:2023-12-23 09:25:48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經濟糾紛標準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信息分類編碼是信息存儲、處理、交換及共享的基礎…。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各種專題數據庫應用系統雖已先后建成,但有關信息采集、處理與共享的技術標準的制定相對為滯后。對信息進行分類能夠使信息系統條理清楚,易于管理,并能夠方便地從中提取不同類型的信息加以分析利用。而采用信息分類編碼是解決信息分類問題的有效方法。

自從開展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以來,一直沒有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因而迫切需要進行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的分類與編碼,以滿足各有關方面對信息資源共享的需求。如何建立起一個可供統計各部門統一使用的國家產品分類編碼標準體系,以實現信息管理的標準化,最終實現信息的共享,已成為統計信息標準化工作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是統計信息標準化工作的一個專業領域,是統計信息化過程中的一項富有挑戰性的基礎工作。建立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編碼體系,對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基礎數據庫建設、信息共享和各類應用系統建立都至關重要。

1統計信息分類編碼概念

分類編碼是指把研究對象按各自的特征、特性進行分類,并按一定的規則編排成數字碼或數字、字母混合碼的過程。統計指標編碼就是根據統計指標分類,將統計指標賦予一定規律性的易為計算機識別和處理的一組有序符號排列。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編碼就是用字符(數字、字母或符號)對不同的行政級別分屬不同類別的統計指標進行分類,并按照不同的類別形成特定的規則和依據。

2統計信息分類編碼原則

2.1分類原則我國已經開展了大量的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工作,各類統計信息內容廣泛,但是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信息化的分類與編碼,現有數據的檢索、處理、分析和信息服務等存在困難,不能滿足當前綜合指標檢索、分析、處理的要求,根據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處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如下的分類原則:①分類的結構采用層級結構,逐級展開形成完整的分類體系;②分類要包括所有主要農村社會經濟統計指標類型,適合各種檢索、處理需要;③分類要保持統計指標體系的相對完整;④分類要處理好指標層次與指標分組的關系,加強分類的完備性。

2.2編碼原則根據國標《標準編寫規則》第3部分信息分類編碼(GB/T20001.3-2001),結合農村社會經濟信息的特性,將信息按如下原則分類與編碼。①科學性、系統性。以適合現代計算機、數據庫以及應用和管理為目標,按照農村社會經濟信息的屬性或特征進行科學分類,形成系統的分類體系。②穩定性。分類體系以各要素最穩定的屬性或特征為基礎,能在較長的時間內不發生重大變化。③完整性和可擴展性。分類既要反映要素的屬性,又要反映要素間的相互關系,應具有完整性。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的分類編碼工作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包含所有主要的農村社會經濟統計指標。④規范性。分類名稱盡量沿用習慣名稱,有國標則遵循國標,避免概念混淆。⑤唯一性。保證1個編碼對象僅賦予1個代碼,1個代碼只反映1個編碼對象。

3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與編碼方法

3.1分類方法信息分類的基本方法有線分類法、面分類法、混合分類法3種。基于統計信息的特性,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采用線分類法(也稱層次分類法),是將初始的分類對象按所選定的若干個屬性或特征,逐次地分成相應的若干個層次的類目,并排成一個有層次的、逐級展開的分類體系。線分類法層次性好,能比較好地反映類目之間的邏輯關系,實用方便,既符合手工處理信息的傳統習慣,也方便計算機的運行處理。

3.2分類設計根據信息分類原則,結合《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GB/T7635-2002)、行政級別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A門類以及農業生產結構特點,將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成5個等級:5個行政級別類,5個大類,10個中類,70個小類,900個細類。在數據庫結構設計中,每一層都留有足夠的空間用于類別的擴充。

行政級別類:是按照行政區劃級別進行劃分,依次為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村級。

大類:是依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原則而建立的類別,依次分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其他農林牧漁業產品。

中類:是大類中按照生物學科和農業學科基于生產實踐中種養的植物、動物劃分成若干分支的類群,如種植業下分糧食作物、蔬菜等。

小類:是中類按照生物學科和農業學科分類法細分成若干分支的類群,如果糧食作物下的小類可劃分為谷物、豆類、薯類、油料等。

細類:是小類中細分的基本單位,也是各級單位的起點,即物種(簡稱“種”),如具有北方特色的谷物主要有玉米、谷子、高粱等等。

3.3編碼規則編碼規則是分類編碼體系的具體表現形式,它是根據統計數據的各種屬性特征來規定編碼的每一位取值和對應的含義,進而約束代碼的制定。編碼要反映出其對應統計數據的屬性和主要特征,以區分不同統計信息的類別。

4分類編碼實例

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編碼設計首先確定編碼對象。例如編碼A01的對象是種植業下的糧食作物。其次建立編碼、分層和各碼位的規范取值規則,對每一編碼對象制定碼長。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分類采用9位編碼,分6個層次。第1層用英文字母z表示指標標識,第2層用數字1~5表示,第3層用英文字母表示,與GB/T4754—2002A門類中大類的代碼相對應,余下3層用數字01~99表示。第3層的代碼從A~E,其余3層代碼從“01”編至“99”,各碼位代表相應的類別。每一層的編碼采用數字順序編碼,動態遞增產生系列順序代碼號,隨著編碼的增加而產生新的信息類別代碼。其代碼結構見圖1。

如Z1A010101(稻谷)的結構為:z為指標標識,1為省級指標,為種植業,0l為糧食作物,01為谷物;01為稻谷。最后編制類別代碼表(后4層),對每一編碼對象按既定的編碼規則編制出該編碼的數據元素的所有取值表(表1)。

篇(2)

(一)賣方違約。

賣方生產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未按訂立的合同標準嚴格進行把關;或者數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時提供財務票據等等;都有可能引發買方的不滿情緒,從而引起經濟糾紛。

(二)買方違約。

買方由于自身的財務問題,資金周轉不靈,不按期開信用證,不按期支付貨款,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或因國際大環境的影響無理拒收貨物,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等,與賣方溝通無果,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都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三)買賣雙方均有一定的違約責任。

由于合同訂立時,質量標準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呢還是按行業標準沒有明確;價款不明確,按訂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呢還是按政府指導價格沒有明確;履行地點,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這樣才不會造成買賣雙方之間的理解誤差,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雙方的經濟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雙方協商處理

日常生活中,發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是迫不得已。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這種作法可節省費用,而且氣氛和緩,靈活性大,有利于雙方貿易關系的發展。

(二)他人調解處理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這就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調解人的作用是幫助當事人弄清事實,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種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貿易公司在貨到驗貨時發現貨品質量總體沒問題,但個別產品存在瑕疵,據此向中方貿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賠。中方貿易公司覺得很委屈,只愿承擔有瑕疵部分商品損失的理賠,而拒絕了全部商品損失的賠償。但因為有錯在先,拒賠理由有些理不直氣不壯。中方貿易公司想法找到了雙方都比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了協調方案:由中方貿易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的損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罰金,以懲戒中方貿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雙方都覺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場國際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指定機構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經濟糾紛都適用仲裁,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的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關系著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所適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員會人員的確定。這些間接關系著仲裁結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蘇蘇洲一家貿易公司從浙江海寧進購一批貨物,在驗貨時,江蘇蘇洲方發現貨物數量短缺,但金額不是很大,大概在二萬人民幣左右,蘇洲貿易公司據此向浙江海寧方提出索賠。海寧方不同意賠償,雙方根據合同訂立的仲裁協議,向蘇洲市相關機構申請仲裁。很快,蘇洲市仲裁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到工廠庫房現場查驗貨物數量,作出浙江海寧貿易公司賠償蘇洲貿易公司兩萬元人民幣的決定。浙江海寧貿易公司因仲裁地點在蘇洲,考慮到在江浙之間奔波的差旅費與二萬元人民幣賠款哪個成本更高,在蘇洲仲裁委員會下仲裁決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這筆賠償金。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選擇有兩種,一種是常設的仲裁機構,另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當爭議處理完畢之后,臨時仲裁機構將自動解散,非常靈活,費用節省,對貿易雙方的爭議也比較了解,更能切實地為買賣雙方解決問題。仲裁協議的作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體現于對仲裁協議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議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讓仲裁機構取得了對雙方當事人經濟糾紛的管轄權,從而排除了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經濟糾紛處置的權利。與此同時,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決議具在強制性。不管雙方愿不愿意都必須遵照執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買賣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司法機關就有權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根據處理經濟糾紛的經驗,在訂立合同之初就達成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利大于弊。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司法機關審理經濟糾紛所耗費的時間長,支付的費用大不說,關鍵貿易雙方之間的關系進入了僵局,不利于雙方貿易的發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議使用司法機關審理。

篇(3)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篇(4)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形勢下我國利用外資問題研究”(10BJY077)

作者簡介:齊欣(1963-),女,天津人,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學博士,主要從事國際技術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企業研發合作研究。E-mail:sarahqixin008@hotmail.com

王策(1982-),女,天津人,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企業研發合作和跨國公司研究。E-mail:redapple0109@sina.com

(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天津300222)

摘要:目前技術標準作為爭奪國際市場的主要途徑,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我國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尤其是高新技術領域日益活躍,影響顯著。本文以經驗分析闡釋技術標準對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出口的沖擊與推動雙重作用,試圖通過脈沖響應模型模擬現實中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產生的沖擊與后續反應來實現此研究領域的突破,并以此論證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不總是積極的,中小企業必須提高自身技術標準意識,主動投入技術標準進程,才能消化吸收技術標準的積極推動作用。

關鍵詞 :技術標準;中小企業;出口收益;脈沖響應

中圖分類號:F06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5)04-0123-07

一、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知識和技術日益成為經濟發展的基礎,全球經濟發展從優化價格競爭、規模經濟競爭,轉向技術轉化效率競爭、創新帶動發展競爭;而微觀層面的企業也逐步由產品質量、服務品質以及品牌知名度競爭轉向行業技術標準話語權與指向標的競爭。因此,時至今日,技術標準作為新的行為準則,成為現代國際貿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在2002年,國外技術壁壘對我國69%的出口企業、38%的出口產品造成很大阻力,給企業造成170多億美元經濟損失,損失比率占2002年出口額5.2%。入世十年,這一劣勢并沒有明顯改觀。世界貿易組織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貨物貿易國,但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至少80%為勞動密集型產業,僅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技術創新能力低下。而全球約1.6萬項國際標準中,中國僅參與制訂不足千分之二。技術標準一直在對中國企業,尤其是缺乏話語權的中小企業出口形成沖擊與阻礙。中國的技術創新、技術標準狀況與中國貿易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中國技術標準與國際標準彌合度也有所欠缺。技術標準在成為推動全球生產技術發展的同時卻也成為我國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嚴峻考驗。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科技含量高,產品更新快,技術標準數量大、更新頻率高。通過該行業數據實證分析,深入分析技術標準對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推動與阻礙的雙重作用,以一個行業的中小企業群體來管窺中國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整體都在面對的困境與挑戰,對于提高高新技術行業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具有積極作用。

二、相關文獻綜述

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是雙重的。錢春海[1]指出,中小企業大多受限于自身資金與外部溝通能力,技術的獲得比較困難,進而限制其技術創新效率。郝悅[2]通過實證分析驗證技術標準對技術創新具有顯著促進作用,技術標準是對整個行業技術成果與創新過程的總結與提煉,是同行業相關技術發展路徑的可行性報告,對企業技術創新與突破具有指導作用。技術標準通過市場衍化,從多元角度動態地推動整體行業技術進步。婁朝輝[3]通過研究網絡型技術標準,闡釋了后發國家企業構建標準競爭優勢的有效戰略行為機制、相機性經營戰略及策略框架。鄧智團和劉瑤[4]在對中國信息產業的經驗分析基礎上,認為技術標準對于企業拓展外部市場、提高產品在全球市場中的使用者數量具有顯著的影響。孫耀吾和陳嫻[5]指出借助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聯系,在標準層面上實現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尤其高新技術領域企業,要以國際技術標準為導向,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競爭,不斷擴大企業國際經營的空間和優勢。但也有觀點指出技術標準對企業技術發展有負面影響。陶愛萍和湯成成[6]指出技術標準的鎖定效應在規范技術發展秩序的同時也會扼殺很多新技術產品,容易導致企業創新惰性,尤其在獲得技術壟斷優勢的情況下。周志強[7]深入分析企業進入技術標準聯盟的戰略決策模式以及各影響因素對企業決策產生影響的不同方式。Halldin[8]深入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國際化進程中的共性困難與中小企業的獨特優勢。

通過以上文獻梳理可以發現之前眾多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術標準對于行業內籠統的企業概念的影響,而缺乏對于中小企業的細化考量,在充分肯定技術標準對中國企業整體促進作用的同時,卻對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在技術標準沖擊下艱難生存的現狀缺乏深入分析。而中小企業作為自由化市場的必要組成,其可持續發展是中國經濟活力所在。文獻中技術標準提高企業技術創新效率,且使創新方向符合實際市場需求的結論是有目共睹的,而對于中小企業在技術標準沖擊下如何能夠不被淘汰,如何能夠逆流而上,在技術標準與技術交流中獲得有利地位從而獲取穩固的國際市場地位則是本文的研究重點。通過構建技術標準對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的理論模型并進行實證分析的嘗試性拓展,闡釋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對技術標準的解讀與應用以及提高技術標準制定的參與度,增進自身產品技術水平及與進口國市場的接軌彌合度,幫助企業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的觀點。

三、技術標準與中小企業出口收益間理論模型構建

技術標準是產品生產的量化指標,也是產品科技含量的客觀體現,其與時俱進的特性符合模型中自變量的要求。中小企業大多數情況下是市場條件與技術標準的接受者,因此模型首先假設客觀環境對中小企業影響固定。中小企出口收益假定受企業內在因素(如技術創新)影響。合理的技術標準在通過推動技術進步帶動中小企業對外出口增長的同時還可有效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基于此,本文建立有關模型。

(一)基于企業貿易收益的分析

T表示企業的技術進步與科技創新,x表示技術標準,假設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存在相應的函數關系,則:

T=A(x)(1)

技術革新與改進提高了產品的技術含量,進而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進而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出口收益。因此,得到企業出口收益R與企業技術函數T之間的函數關系:

R=B(T)(2)

將式(1)與式(2)聯立,可得:

R=B(T)=B[A(x)]=η(x)(3)

由此,也可得技術標準對于企業貿易收益的影響是通過技術創新與進步而發生作用的,技術標準對企業的出口收入影響是間接的。

(二)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

Tavcar與Dermol[9]指出現實中技術標準對企業影響往往是潛移默化的,企業受技術標準影響而產生的經濟效益很難量化,因而技術標準的實際作用常常會被企業忽略而缺乏對技術標準的重視與積極參與,企業多將標準化視為形式上的工作而被動應付。企業中技術標準管理工作的缺失與技術標準對企業收益的間接性有關,符合模型的假設。

(三)基于成本方面的分析

技術標準所蘊含的產品規格要求與數據信息能降低企業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與風險,且間接降低企業勞動、資本及技術等要素方面投入,從而降低企業成本。假設企業成本C與技術標準x之間存在函數關系,則:

C =θ(x)(4)

(四)理論模型的結果

將式(4)與式(3)相結合,可得中小企業出口收益L與技術標準x之間的函數關系為:

L=R-C=η(x)-θ(x)=Φ(x)(5)

由此可見,技術標準對企業出口收益的影響同時作用在擴大出口利潤與縮減生產成本兩個方面。這符合技術標準影響國際貿易市場環境與企業產品競爭力的客觀認知,符合前人關于技術標準規范產品研發方向、降低研發、生產成本的研究結論。同時,理論模型也顯示,若技術標準在擴大企業出口利潤方面不明顯,或提高了企業的研發、生產成本,則會對企業的出口收益產生不利影響。

四、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的經驗分析

通過篩選對技術標準敏感,行業內技術標準數量多、更新頻率高且技術性貿易壁壘明顯的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數據來實證分析。在理論模型結論基礎上,具體分析技術標準對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并且以脈沖響應模型分析技術標準的變更對企業的沖擊力度,細化考量技術標準對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出口收益的不利影響與促進作用。

(一)基于中小企業數據的時間序列模型回歸分析

被解釋變量:實證模型在理論分析基礎之上采集數據,構建時間序列模型,分析各類技術標準對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的中小企業產品出口的影響作用。模型的被解釋變量中已剔除研發成本因素。而出口產品研發成本如下所示:

本文研究的對象為中小企業,數據通過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相關數據中剝離行業內大型企業相應數據而得,相關數據均獲取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年鑒。

解釋變量:本文的解釋變量選取三種標準即我國的國內標準存量(HGB)、國際標準存量(IS)以及企業標準水平(QB)的標準數據自通標網(電子通信行業技術標準專業網站)摘取后計算匯總而得。其中企業標準由于難以直接獲得,只能由中小企業研發人員折合全時當量作為企業標準的替代變量。這一替代變量與企業標準間存在較強相關性,與其它解釋變量間線性關系不明顯,符合本模型的要求。對數化之后對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進行回歸分析。

(二)時間序列模型的協整回歸分析

因為所選數據為時間序列數據,通過對被解釋變量和各解釋變量的協整分析,判斷它們之間是否存在長期的均衡關系,并通過協整回歸得到各變量之間的數值關系。

1.單位根檢驗

考慮到時間序列數據存在非平穩的可能,要對剔除了產品研發成本因素的出口收益lnEXR(被解釋變量)和各解釋變量,即我國國內標準(lnHGB)、國際標準(lnIS)、企業標準(lnQB)原對數序列和一階差分對數序列進行單位根檢驗,以確定各變量的單整序列。單位根檢驗使用ADF檢驗的方法,使用計量經濟分析軟件Eviews6.0進行操作,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

根據上述單位根檢驗的結果,變量EXR的一階差分對數序列平穩,因此被解釋變量lnEXR是一階單整的。被解釋變量lnHGB、lnQB和lnIS是一階單整的,根據李子奈和潘文卿(2010)對于協整關系的解釋,三個以上變量可能經過線性組合形成協整關系,因此,上述變量可能存在協整關系。

2.協整檢驗

為了防止無關聯變量之間因序列趨勢相同而產生的虛假回歸現象,必須對非平穩的時間序列進行協整檢驗。常用的協整檢驗主要有E-G兩步法和Johansen檢驗法,一般來說,時間序列樣本數較多時通常采用E-G兩步法進行檢驗,而樣本數較少時應當選用Johansen檢驗法。基于本文的數據量考慮,選用Johansen檢驗法進行協整檢驗,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

根據協整檢驗的結果,被解釋變量lnEXR 與三個解釋變量lnHGB、lnQB和lnIS之間存在協整關系,可以進行時間序列數據的協整回歸分析。

3.時間序列模型的協整回歸結果

通過協整分析之后,使用Eviews6.0對剔除了產品研發成本因素的出口收益lnEXR(被解釋變量)和各解釋變量,即我國國內標準(lnHGB)、國際標準(lnIS)、企業標準(lnQB)的原對數序列進行回歸,得到結果如表4所示。

從回歸的結果可以看出,可決系數0.906,調整的可決系數0.886,雙對數變量多元線性回歸模型的擬合優度較好。在方程總體線性的顯著性方面,經過查F分布表得到,在置信水平為95%的水平下,F統計量的臨界值為3.630,而上述計量模型的回歸結果得到的F統計量為45.127,大于3.630的臨界值,因此可以認為計量方程總體線性關系在95%的置信水平上是顯著的。在變量的顯著性檢驗方面,根據t分布表,在1%、5%和10%的顯著性水平上,t統計量的臨界值為2.624、1.761和1.345。結合表4列出的各解釋變量對應的t統計值,可以發現lnHGB、lnIS和lnQB分別在10%、1%和5%的顯著性水平上,通過了變量的顯著性檢驗。根據D-W檢驗上下界表,可以得到當1.530<D-W<2.47時沒有序列相關性,因此協整回歸不存在序列相關性。

通過上述的協整回歸分析,能夠得到計量模型的函數表達式,即:

lnEXR=-11.423-5.306lnHGB + 6.096 lnIS + 1.456 lnQB

(三)誤差修正模型

根據格蘭杰表述定理,利用誤差修正模型來描述協整變量之間的短期非均衡關系。為避免序列相關的影響,建立加入時間趨勢項的一階誤差修正模型,以前文協整回歸的殘差序列作為誤差修正項(ecm),分析變量間的短期關系,主要結果如表5所示。

從一階誤差修正模型回歸結果可得,ΔlnHGB和ΔlnQB分別在10%和1%的顯著性水平上通過了變量的顯著性檢驗,而ΔlnIS 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國際標準在短期對中小企業產品出口的影響是不確定的,而國內標準和企業標準在短期內對中小企業的出口有正向的促進作用。

時間序列數據協整回歸模型和誤差修正模型可以反映技術標準對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的長期和短期影響。從長期來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的國內標準對我國中小企業出口有消極影響,而該行業的國際標準與企業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有積極影響。從短期來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的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對中小企業有消極影響,而該行業企業標準對中小企業的出口有積極影響。

(四)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貿易的動態影響

在前文討論了三類標準對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中小企業的作用基礎之上,建立向量自回歸模型,通過觀察三類技術標準變量的變動對模型系統的沖擊影響,考察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產品中小企業出口貿易的動態影響。

1.建立向量自回歸(VAR)模型

向量自回歸模型是將模型系統中的所有內生變量的滯后項作為自變量,將所有內生變量作為因變量構建的模型,模型表述為多元時間序列變量構成的自回歸模型,向量自回歸模型在分析多層次經濟指標方面更具突出優勢。

如表6所示,VAR模型的滯后階數為1,因此建立以lnEXR、lnHGB、lnIS和lnQB為變量,滯后階數為1的向量自回歸模型。并且通過單位根檢驗,判定VAR模型是穩定的。

格蘭杰因果檢驗是用以判定時間序列模型中各變量間統計學范疇因果關系的方法。表7列出了VAR模型的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

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顯示國內標準、國際標準和企業標準均可成為影響我國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行業中小企業出口收益的格蘭杰原因,且三類標準可共同對該行業中小企業出口產生作用,與前文的檢驗結果相符。檢驗結果顯示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均對企業標準有影響,與現實相符——企業在制定自身產品標準時勢必會參照現行的行業標準、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該行業中小企業出口收益是企業標準的格蘭杰原因,這從統計學角度說明我國該行業中小企業的出口收益會成為驅策企業提高自身標準的動力。

2.基于脈沖響應函數的動態分析

鄭妍妍[10]指出脈沖響應函數是用于衡量隨機擾動項的某一標準差沖擊對內生變量當前及未來取值的動態影響。本文為分析三類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的動態影響而引入VAR模型的脈沖響應函數,考察國內標準、國際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所產生沖擊響應影響。如圖1所示。

具體結論如下:

圖1(a)中國內標準沖擊初期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顯著為正,說明企業在采用國內標準初期有利于提高出口收益;從第2期開始,國內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轉為負向并長期維持在負向水平,表示隨時間推移,國內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轉向阻礙,其原因可能是國內標準水平與國際接軌不足或者不夠規范。

圖1(b)中國際標準沖擊初期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顯著為負,說明國際標準早期不利于中小企業提高出口收益;第2期開始之后,國際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呈明顯正向影響。推測新國際標準出臺后,中小企業作為標準接受者在新品研發生產上滯后,受技術貿易壁壘阻礙而減少出口。但新國際也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使其逐漸恢復、提高企業出口收益。

圖1(c)顯示,企業標準沖擊在前5期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均為正,5期之后影響趨于消失。較高的企業標準反映出企業產品技術含量與水準也較高,國際市場競爭力較強。但優勢總是暫時的,中小企業只有通過不斷技術革新,才能保持優勢,穩定提升企業出口收益。

五、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結論

第一,技術標準確實對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與進步方面有指引方向和規范行為的作用。技術標準通過降低人力、資本、設備等生產要素的投入成本以及通過指導企業研發路徑、規避由于研發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可能的損失與風險,節約研發成本,從而降低企業產品的整體生產成本與機會成本,指引企業走上規范化生產道路,提高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第二,從長遠來看,技術標準對中國中小企業提高行業競爭力有促進作用,但對中小企業初期的沖擊不容忽視。中小企業容易在頻繁變換的技術標準中投入超負荷的沉沒成本,疲于追趕而無法獲得穩固的國際市場地位。一旦市場壟斷加劇,中小企業將會更加舉步維艱,形成不利于整個行業進步與貿易發展的惡性循環。

第三,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技術標準和企業標準化工作方面依然安于目前的被動地位,缺乏主動爭取標準制定話語權的意識。而在運用機制、內化標準方面效率不足;對技術標準作用的開發不足;對獲取外部信息、通過標準看市場的經驗不足。

第四,中國目前技術標準與國際接軌彌合度尚有欠缺,國內行業協會連接政府、企業與市場的紐帶作用不完善,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地位不對等,中小企業因是大企業的跟隨者而嚴重制約自身技術創新。大型企業多為跨國公司,其通過公司內部交易規避技術貿易壁壘,而以本土企業為主的中小型企業卻很難逾越技術貿易壁壘阻礙,不利于整體行業與市場未來可持續發展。

(二)對策與建議

通過以上對技術標準對高新技術領域中小企業出口收益影響的細化考量與動態分析,得出技術標準對中小企業出口收益沖擊阻礙與促進提升并存的結論,并提出以下建議:

1.政府層面的建議

首先,從政府層面看,中小企業依然需要政府積極引導與協助。在政策方面,李建存[11] 曾指出歐美發達國家均曾投入大量專項資金,協助、支持和引導企業投身技術標準建設,尤其注重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標準意識。這些經驗非常值得我國政府借鑒,引導中小企業突破自身局限性,通過政策與資金支持,促進企業技術標準建設的有效開展,提升企業技術水平,提高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

其次,Gabrielsson與 Kirpalani[12] 曾研究指出行業標準化管理部門是政府和企業之間重要紐帶。因此我國政府應充分開發利用行業標準化部門職能,及時掌握行業動態,不斷完善及有效落實技術標準。深入市場分析、跟蹤、調查技術標準帶來的經濟效益,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開拓市場、占領市場、完善市場制度體系。

最后,充分發揮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行業管理部門的功能與作用,為企業尤其是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技術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強力而有效的支持,將國家標準化戰略在基層廣泛鋪開并有效推進,切實落實國家標準化政策在廣大企業中的貫徹與落實。

2.企業層面的建議

首先,中小企業須以技術標準為依托,積極跟進國際標準,采用國際標準規范自身產品研發與生產管理的各個環節,追求技術進步與突破,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經濟效益,規避技術貿易壁壘,從而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與出口收益。

其次,技術標準對整體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及商業運作模式產生深遠影響。中小企業應當積極投身技術標準建設工作,爭取標準制定話語權,將目光由產品競爭轉移到企業自身標準化建設中來,進而爭奪國際市場份額與穩固地位。只有積極投身技術標準競爭,才有可能在競爭中取勝。

最后,中小企業應積極加入產業技術聯盟,通過與大型企業合作,突破中小企業自身在人力資源、資金及企業規模上的限制。這既可以防止中小企業因自身弱勢地位導致其在合作過程中淪為產業價值鏈底端,又可以發揮企業集群規模效應,從平等合作的聯盟中汲取技術資源,推動企業技術持續發展,降低個體企業承擔的研發不確定性風險,通過制定聯盟內部技術標準提高整體行業技術水平與對外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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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鄭妍妍.脈沖響應函數理論及其在宏觀經濟中的應用 [D].天津: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13-15.

篇(5)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在建筑施工項目合同管理中,與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引起的糾紛不同,工程竣工結算糾紛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項目收入水平,甚至有的工程竣工結算糾紛直接導致一些企業倒閉。當前建筑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墊資承包、拖欠工程款、陰陽合同、虛擬工程量清單、現場亂簽證、工程質量低劣等等各種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增加了工程竣工結算中的司法鑒定難度。從實踐中總結工程糾紛的性質,可以說,結算糾紛涉及的因素更多,很多結算糾紛往往還是曠日持久,對合同雙方都造成嚴重損害。

一、工程竣工結算中常見的經濟糾紛成因

可以說工程竣工結算之所以出現經濟糾紛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合同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違約造成的。由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工程項目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工程合同的復雜性,加之建筑工程參與主體的多元化等因素,使得工程違約的現象也異常復雜和多樣。有些情況是主觀違約造成的,但有些也是因為不可預見的客觀和偶然因素導致的違約。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結算;以及因違約索賠而產生的結算糾紛等。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違反了強行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而被確認為無效。違約索賠的情況較多,如發包人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擅自更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等情形,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但發包人不予認定,從而產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也比較常見。從可控因素考慮,我們主要從建筑工程合同價格約定因素方面分析工程結算的經濟糾紛。

1、價差爭議引發的經濟糾紛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包干價”、“包死價”合同,即固定總價合同,但在結算時,當事人往往提出價款變更要求,在合同方商談無解的情況下便產生經濟糾紛,這種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價差爭議”。價差爭議產生的本質因素主要是在工程建設周期內由各種市場及政策等因素引發工程材料的價格起落造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但合同履行期內,一些突發的市場因素,或者由政策出臺導致的行業調整很可能引發工程原材料的價格變化遠遠超出風險范疇。在合同雙方約定不足的情況下,最終引發糾紛。所以合同方在合同簽署時對有可能出現的影響價格的因素考慮是否周全,合同中對這種價格風險的約定是否全面和具體將直接影響這種價差爭議的程度。建筑工程造價受物價浮動等外部因素影響可以說是正常現象,但如果工費、材料費、施工設備費、運費等造價考慮項目的變動大到無論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承受的地步,且施工合同本身沒有約定調整機制,則經濟糾紛的產生就成了必然。

2、量差爭議引發的經濟糾紛

在總價合同計價模式中,合同雙預先約定的固定總價通常會對應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計價模式的局限性,合同簽訂時,有可能對工程建設期內出現的一些不可預見的工程量考慮不足,從而導致工程量與工程結算的“量差爭議”,從而引發經濟糾紛。所以如何界定工程量的變動與工程固定總價之間的關系,以及對工程量變動的合同約定就變的較為關鍵。工程結算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量差爭議,即使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價結算,但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通常不納入固定價涵蓋的風險范疇,一般在當事人要求根據工程量變化部分按實結算的予以支持。

二、工程竣工結算中主要的防范對策探討

1、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的正確使用

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一般有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兩種。總價合同通常是由合同雙依據工程標的預先確定的建設工程的總價,在該價格內承包單位要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內容。通常情況下,在沒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發生的情況下,工程量和合同總價都將維持不變。單價合同則是根據工程招標文件及相關圖紙資料所列出的各分項工程量表確定的各分項工程費用,再累計計算總價。為了保證工程竣工結算價格合理科學,合同雙方在確定合同計價模式時要首先考慮工程的體量和復雜性,以及可能出現的各種因素,再確定采用何種計價模式。如果是標準化工程,由于有可供參考的樣板工程總價范圍,在工程材料市場較為穩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考慮總價合同計價模式;如果工程體量過大,且工程項目計價考慮因素眾多,且沒有參考工程的情況下,為避免因造價差異過大,可考慮單價合同模式,從而分散造價風險,避免后續可能產生的結算糾紛。

2、工程量清單結算糾紛的避免措施

避免工程量清單結算糾紛問題,首先是要確保結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這就要求施工過程必須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也規定,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圖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作內容,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造價工程師不予計價。

其次,由于清單計算工程量與定額計算工程量及現場實際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綜合單價是針對清單工程量的報價,而不是針對定額工程量及現場實際施工量的報價。因此結算變更工程量的計量及計算必須是根據《計價規范》的規定計算的工程數量。也就是說,計算結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脫離《計價規范》相關計算規則的規定,直接采用工程變更產生的現場實際施工量與清單單價進行計算。

第三,在工程量結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夠適用或者能夠參照適用的價格是比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組成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無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時,應采用補充套用的方法計算,即參考類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定價方法,重新補充確定價格后采用。

第四,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費用調整應該提前預計,并在合同中對于因實際工程量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措施費用的增減約定費用調整計算方法,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計價原則及方法,以免糾紛的產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術人員造價專業知識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結算糾紛發生的一個途徑。提高工程技術人員造價專業知識水平,避免出現重復計算工程量、重復計價的現象。另外,招投標雙方還應在合同中對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和范圍有明確而具體的約定,特別是約定現場簽字人的權限范圍和效力,這樣可以有效減少結算時由于工程簽證單上的各種不同簽證引起的推諉現象。

參考文獻:

篇(6)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篇(7)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眾所周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條款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施工合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合同規范要求,堅持平等互利好等價有償的原則,根據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逐條認真分析訂立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對建設工程項目有關技術問題和相關合同文件特別是涉及工程造價方面條款的理解難以完全達成一致,加上合同條文的某些疏漏與含義不清,因此,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分歧和矛盾,從而產生合同糾紛。此外,由于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格按規范簽訂合同,有的甚至僅草簽一個協議,忽視合同的周密性與嚴肅性,有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責任不清,為日后因涉及當事人經濟利益而導致合同糾紛留下隱患,進而影響工程價款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因合同條款不齊全、內容不明確而影響工程造價的經濟糾紛時有發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環節,也是因工程造價問題產生經濟糾紛最多的環節。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種原因,這類合同中條款訂立不規范、不嚴密、不細致等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工程造價的確定條款不明確,使工程造價的編制和審計依據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現明顯分歧,因而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問題比較多。下面列舉幾種情況加以分析:

1、工程造價下浮系數問題

一般說來,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包括土建、水電、附屬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標往往只是對土建部分進行了招標,在簽訂合同時,對水電、附屬配套工程部分造價是否與土建部分造價一樣參與下浮未予明確。結算時發包人認為土建、水電、附屬配套工程是同一個單位工程,理所當然都應該下浮,而承包人認為投標時只是土建部分進行投標,其它部分沒有參與投標,不應下浮,雙方由此產生經濟糾紛。

類似的另一種情形是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均齊全,造價下浮系數執行了中標單位投標報價時的下浮系數,然而合同沒有明確甲供材是否執行下浮系數,發包人認為既然下浮系數采用了投標報價中的下浮系數,甲供材就應該下浮,而承包人認為既然材料由發包人供應,不應參與執行下浮系數,如下浮則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價問題上蒙受損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況下,還要對甲供材價款下浮,不合理,因此雙方因甲供材料是否執行下浮系數產生經濟糾紛。

2、合同價款確定方式帶來的結算問題

出于對各自利益的考慮,以及對合同簽訂的重要性、嚴謹性和嚴肅性一是淡薄,發承包人往往對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結算依據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還是按中標價加設計變更簽證造價進行價款結算沒有明確訂立,或是合同條款未寫清楚。當進行合同價款結算時,由于沒有寫清楚結算依據,發包人認為應該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而承包人則看結算時對其是否有利,因為按實結算,有些分部分項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額會與中標價有誤差,因此承包人往往會考慮自己的利益,選擇中標價加設計變更簽證方法結算,若結算時對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選擇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這樣一來,發包人處于被動,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規定的調整問題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長,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規定的調整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或含糊不清,這就給結算留下了有爭議的問題,比如人工單價的調整。由于招投標時人工單價文件未到執行時間,而簽訂施工合同時,文件調整時間已到。介于這種情況,雙方均考慮原有的經濟效益,就會各執一詞,為施工合同的簽訂、執行留下隱患。還有除合同沒約定政策性可以調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劃分執行有困難。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規定調整,在結算時,發包人認為不應納入工程造價,而承包人則認為按規定,人工是調整文件執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應執行新的人工單價。

4、材料結算價格調整問題

由于目前市場上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為了便于工程價款的結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門隔一定的時間就有關材料的信息價格作為結算時的參照依據。在實際工作中,發包人與承包人雙發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對結算價格如何調整未作明確的規定。例如對于實行中標價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標時執行的材料價格,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價格變動且波動較大,特別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沒有明確規定材料價格是否可以調整,或者如何進行調整,則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或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往往會因發包人與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價格浮動而采取對自己有利的方式來要求進行工程結算,這將不可避免地產生經濟糾紛。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設計變更簽證內容多、量大,對于變更、簽證結算時是否參照原中標價中的材料價格,還是進行調整,將產生分歧,不難想象,出現經濟糾紛就在所難免。

5、材料、設備、采購中的問題

材料、設備采購和供應是建設項目中常常發生經濟糾紛的環節。由于新材料、新設備大量應用于建設工程項目中,其中有許多沒有定額標準可執行,而發、承包人雙方缺乏規范合同意識,在合同中沒有訂立相應條款對所采購的材料、設備、型號、規格、數量、單價、質量要求、運費以及采購時限等加以明確,因而個別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單價和和虛增數量,或是不提供采購票據,或是虛開票據,還有現在工程中主材多數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質量、數量、時間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這就給工程施工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由于缺乏合同條款的約束,顯然易產生經濟糾紛。

二、建議及措施

在執行施工合同中,雖說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如果發、承包人雙方在訂立有關合同時,能夠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合同簽訂行為,特別是涉及到諸如工程名稱和地點、工程范圍和內容、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價款確定方式、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工程價款調整方式、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主要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及單價確定、供應方式和進出場期限、工程變更、不可抗力與不可預見事件、交工驗收辦法、工程質量書、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雙方相互協作事項、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的條款應逐條分析,認真訂立,嚴格擬定合同條款,盡可能減少不確定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避免合同糾紛。為此,建議采取如下幾點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

建立合同簽訂、審查、監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簽訂審批程序,加強合同管理,認真執行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貫徹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經濟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制,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2、加強法律意識,規范合同簽訂行為

認真學習和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的法律意識與合同意識,規范合同簽訂行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認真洽商逐條訂立合同條款,實行合同公證制度,完善并促進合同簽訂法制化規范化。

3、施工合同的簽訂應與招投標工作緊密結合

招、投標書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承諾的內容為施工合同的簽訂提供了條件,合同是招投標工作的延伸,也是約束發、承包人雙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內容一致,合同訂立不能違背招投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使發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認識到合同簽訂的嚴肅性,明確所承擔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4、施工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細節問題

篇(8)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對合同的管理來規范農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斷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的土地歸屬所有、歸誰經營一系列的問題已經落實,這就標志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趨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夠保障人民的權益,由于農民的基本經濟來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對農村用地規劃標準進行了規范,確保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具有法律效力,能夠保證人民對于土地使用的權益,給廣大的農民提供保障。

(三)為各類土地糾紛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在土地糾紛案件中責權不明的情況發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規范農民土地的權益,減少土地矛盾的發生,在土地糾紛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現狀

(一)主要類型

我國國土面積遼闊,農村地域也非常廣泛,因此土地承包情況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農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種類也各不相同,筆者經過總結歸納,發現主要的糾紛有三種:第一種就是體制合法性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這類合同在簽署時,主要是由承包人發起的,在實際簽署時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組織成員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較差,而且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過實際期限,很容易引發非常嚴重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二類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糾紛,這類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發包人想變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規定相當繁瑣,因此很容易引發農村地區的法律糾紛問題。第三類是責任違約糾紛,出現合同責任違約糾紛,其責任主體很明確,不存在職責不清楚的問題,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條款沒有履行相關的責任,或者超過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期限而使得另一方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損失。

(二)主要特點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上,其重要集中在經濟糾紛方面。根據調查顯示,在所有的農村土地糾紛問題上,經濟糾紛就占據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別,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歸結起來大部分的經濟糾紛的產生都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有關系。在農村,由于經濟主體結構比較單一,因此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如果過分的強調發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糾紛情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交易是促進農村經濟水平提高的一種有效途徑,因此在農村應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勢所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農村地區的農民對于合同的了解還不深入,因此一些開發商經常給農民設計一些合同陷阱,這樣不僅損害了農民的權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會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經濟糾紛。

三、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轉讓行為規范化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設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造成了我國大量的農民進城打工,而這些農民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將土地轉讓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頭協議進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經濟糾紛,則很難確定權責。而且這種現象在農村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還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進而導致農村土地轉讓行為出現不規范的現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合理

在一些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偏遠地區,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調查取證工作也不能落到實處,這就導致證書的發放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造成土地經營權不明確,從而造成土地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程序不嚴謹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其不嚴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合同的公證工作不能落實,導致許多合同中還存在一些“隱藏”條款;其次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仍然以口頭協議作為主要內容,書面協議反而很難有實質性的規范內容;再次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領導包辦,最后在合同承包過程中,出現不法現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簽訂流程,出現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況。

(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過低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需要提高,經常由于“人情”導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而這些最終損害到了農民的利益。

(五)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教育不足

由于宣傳工作沒有做到位,導致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細,而且隨著近年來土地矛盾的加劇,導致農民對于合同管理工作越來越不滿意,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四、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策略

(一)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會涉及到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大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以提高農民對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各級政府部門要深入農村,做好實地調查工作,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力爭獲得農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時還要認真的聽取農民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宣傳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給農民帶來的好處,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

(二)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審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質的管理人員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對其進行專業的組織培訓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對于工作不認真,水平不高的人員給予一定的懲罰,對于培訓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員堅決不予使用,通過這一系列的手段,組建出一個高素質高水平的管理人員隊伍,更好的為農民服務。

(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風險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對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風險管控隊伍,在土地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終止環節,風險管控人員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發現合同中潛藏的各項法律風險,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證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加大對于合同法律風險管控隊伍的建設,積極引進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從而提高隊伍的整體水平。其次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的完善合同風險管控制度,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為合同管理中的風險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四)落實糾紛仲裁制度

從我國土地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落實糾紛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合同承包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必須構建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當地政府要認清目前的合同糾紛風險,盡快組成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方便農村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五)積極學習和吸收外國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較晚,因此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管理水平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當然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國人的契約精神比較強,但是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較先進。隨著我國近年來的經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活動也越來越頻繁,因此政府部門要不斷的學習外國的先進的合同管理方法,結合本地土地實際情況,不斷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五、結語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農民選擇將土地承包出去,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不健全,導致承包土地權責不明,土地糾紛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減少土地糾紛問題,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點討論了如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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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當事人盛某、李某與當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資700萬元創辦琪*針織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開始投產,接受福建廠家的訂單,該公司除自己加工外,還與50多家個體加工戶簽訂加工合同,將訂單發給加工戶加工,約定交貨兩個月后結算加工費。與福建廠家的結算只能由盛某辦理,其他人辦理不了。盛某從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廠家結算的貨款1766969元,盛某付給李某996325元,付給王某200000元。三人將收取的貨款用于填補公司購買設備的欠款、裝修款及發放員工工資。

公司與各加工戶的合同結算日期在8月份后陸續到期,公司暫無力支付加工費。盛某與王某因管理發生糾紛,被股東王某糾集當地人員毆打,李某被加工戶追債。盛某、李某于8月底離開公司,公安機關于2013年1月將呆在鄉下的盛某、李某抓獲,并認定50多戶加工戶被騙加工費1161629元。

檢察院審查認定了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并認為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將案件移送市檢察院審查。案件到了市檢察院后,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會見當事人、詳細閱卷后,及時向市檢察院提出當事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后市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縣檢察院。

辯護律師在這個過程中了解到,該案最初是因為眾多加工戶到縣委縣政府上訪,經縣委開會決定由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主辦檢察官明確答復律師,案件必須。而三人中的王某是當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沒有“另案處理”。

檢察院于2013年8月中對盛某、李某提起公訴,認定兩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一是認為三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費后又不履行合同義務;二是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縣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對此進行了公開審理。

無罪要點

辯護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本案中公司經營雖有不規范的問題,卻不能認定為犯罪:

一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問題。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廠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廠外50多家個體加工客戶進行加工。琪*針織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戶在后,而且與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比較順利,并不存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問題。本案中兩被告人的行為,不能確定他們有“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過委托加工戶來騙取加工費”的主觀意圖。

二是琪*針織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費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琪*針織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費款是盛某同福建廠家結算,再由盛某付款給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廠家結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經營,并無個人侵吞的情況。

公訴人認為琪*針織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費后,不支付加工戶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廠設備、工人工資等,是騙取加工戶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這是一種客觀歸罪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2012年8月份前琪*針織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廠家貨款時,與加工戶的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時間未到。公司支付工廠設備與工人工資等,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而與加工戶約定兩個月結算加工費,這在一般的加工生產經營中,均是常見的。

三是股東離開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東盛某因被當地人股東王某毆打,無奈離開工廠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還是出具委托書,讓李某去福建結算其他貨款。因為只有盛某能與福建廠家結算貨款,如果想侵占貨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結算貨款后逃走。兩被告人事后亦沒有提取工廠貨款逃跑的情況,公司與兩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為。

辯護律師人認為,兩被告人股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對律師的辯護意見非常重視,多次與律師交換意見。由于羈押時間過長,在律師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對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被羈押長達11個月的當事人獲得了自由,11月25日檢察院撤回,11月26日縣公安局撤銷了案件,不再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經驗教訓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可能給公司、經營者帶來滅頂之災。盡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現象卻屢禁不絕。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情況近來有抬頭趨勢,2012年以來,本律師辦理有三件合同詐騙罪案件,均是普通經濟糾紛,幸好在偵查及審查階段辯護成功,沒有進入法院審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經濟糾紛,由于當地維穩需要,由當地黨政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強行當做刑事案件來偵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壓力。本案律師介入后,雖然各被告人最終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遺憾的是,公司再也無法經營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費,也無法全部支付給加工戶,且辦案人員也因這起錯案受到處分。這起公安機關違法插手普通經濟糾紛的案件,導致了辦案機關、公司、加工戶三輸的結局。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存在各種不規范或違法的情形,或許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違法經營被相關管理部門進行一般處罰的情形,卻絕難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對的,民事責任只是因為普通的違約行為,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行政責任也主要是針對主觀惡性不大、情節相對較輕的違規行為設置的,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經營者忽略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落后的法治環境、陳舊的法律觀念,使得公司經營者欠缺法律意識;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范,又常常令企業經營者鋌而走險,走向犯罪深淵;而更多的是因為企業家經營不規范,企業組織管理、財務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導致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存在觸犯刑律的風險。

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可以沒有法律意識。企業經營者如果還停留在過去那種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展的要求了。

在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的戰略管理、財務管理、市場運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一樣,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自從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將法律風險這一概念引入國內之后,引起了國資委等政府部門高度重視,相關部門法規政策相續出臺,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也因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6年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對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進行全面管理,在該指引中法律風險正式被列為企業面臨的五大風險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驅動下,中國移動集團、國家電網等一批大型國有企業紛紛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管理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2012年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正式公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為企業實施法律風險管理提供了國家標準版通用指南。這一指南的公布進一步促進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全面推廣。可以預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管理中去。

篇(10)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筆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則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篇(11)

當前,我國民事糾紛的案件數量增長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成為當下訴訟程序改革的一大熱點。由于缺乏程序和制度的支持,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

一、民事簡易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程序規則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設立專門的章節對簡易程序的運作做了一些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缺乏操作性和明確性,面對訴訟案件不斷增長的形勢,遠遠不能解決目前的審判需要。為了彌補應對訴訟糾紛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但這兩個文件并不能很好的解決訴訟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而且某些方面出現操作上的混亂,因此建立獨立的簡易程序規則已經迫在眉睫。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無明確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但這種標準顯得有些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為單純求得案結事了的效果,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好多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太明確的案件,通過強制調解來達到表面的結案,這種做法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明確簡易程序的操作標準,才能體現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統一。

(三)缺乏專門機構

我們簡易程序現在是實行獨任審判,并沒有專門的法官,實際審理中的的隨意性很強。通常,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法院和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法院和法庭審理受理案件后,應該會規定一定的審判日期,但事實上的情況往往不太理想,案件材料在受理幾天后,才會轉到法官手中,因此當事人往往會產生很多厭煩和焦急情緒,引發好多不該產生的矛盾。

二、完善我國簡易程序的初步設想

(一)明確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

1、數額標準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來考慮的,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設專章對簡易程序的立案數額標準做了規定,但規定過于廣泛,遠不能滿足審判大量簡單民事案件的要求。在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財產數額的標準時應考慮綜合考慮。簡易民事程序確定數額的標準應適度統一,標準過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標準太低,容易限制簡易程序的范圍。由于中國地區收入差距較大,可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發達省份的具體數額標準,制定本地域內的數額標準。

2、以案件性質為標準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立法明確說明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經常總結審理中的實踐經驗,結合本院實際,規定哪些類型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簡易程序,通常婚姻和家庭糾紛、經濟糾紛和相鄰關系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很高。

3、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標準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因此,簡單的程序選擇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充分尊重自,切實保障其合法權利,并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進一步簡化運作程序

1、縮短審理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并不區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但在實踐中,由于立案庭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并沒有區分的案件提交的期限,當案例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才會集中審查案件并移交給每個審判過程,通常花費太多的時間。因此簡單的登記程序時間應該縮短,可授權法官對當事人的即時審查,即時決定是否立案驗收等。《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簡易程序中的被告的答辯期限和責任的規定的期間未作出特別規定,這也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我們可以單獨規定簡易程序請求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從而更好的維護好當事人的權利。

2、簡化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審判程序在以下方面進一步簡化:(1)審判之前,不要像普通程序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可以即時的公告日期;(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不需要嚴格依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固定的程序,可以自行調整相應的順序。(3)對于簡單案件的審判程序,應該允許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定要遵守程序法規定嚴格的證明過程。此外,一些輕微的案件的識別和判斷,并不完全取決于實體法,法官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心證。當然,要完全做到這一點,將來取決于法官的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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