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環境污染解決方法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0 引言
國內外大量調查資料都證實了這樣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室內空氣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還高。現代人平均有90%的時間生活和工作在室內,而現代城市中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則比室外高出許多倍!尤其是那些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別指出的是,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而兒童生活在室內的時間在80%以上。
1 室內空氣污染對社會產生的危害
室內空氣污染對社會產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1 室內空氣污染會危害人身體健康。國外大量研究結果表明,室內空氣污染會引起“致病建筑綜合癥”(SBS),癥狀包括頭痛、眼、鼻和喉部不適,干咳,皮膚干燥發癢,注意力難以集中和對氣味敏感等。這些癥狀的具體原因不詳,但大多數患者在離開建筑物不久癥狀即自行緩解。
目前由裝飾材料所造成的污染成為室內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市場上80%的裝修材料都含有大量的有機有害物質。這些建材一旦進入室內,在通風環境不好的環境中濃度會很高,從而危害人的健康。例如,用做室內裝飾的膠合板、細木工板、中密度纖維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中都含有甲醛,即使長期接觸低劑量的甲醛也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高濃度的甲醛對神經系統、肝臟等都有毒害,長期接觸較高濃度的甲醛會出現急性精神抑郁癥,國際癌癥研究所已建議將其作為可致癌物對待。其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都是已證明是毒性極強的物質。
1.2 室內空氣污染會影響人們的工作效率。室內空氣質量與勞動效率和出勤有著密切關系,由此造成了缺勤和醫療費用的巨大損失。國際經驗表明,加強室內空氣質量的控制,通常情況下所增加的費用并不多,就可以達到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目的。因此,控制和減少室內空氣污染可以保護人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們的工作效率。
2 建筑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實施兩年多來,對建筑物室內環境污染的防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該標準仍未在全國范圍內得到廣泛的推廣和應用,部分經濟水平比較落后的地區受諸多因素限制,尚未在工程建設環節中開展相應工作。部分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在污染物判定方面易受某些不確定的因素影響,使該標準難以靈活應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勘察的主要內容
現場勘察是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中眾多的難點之一,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及法規,全面的調查污染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問題。勘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可能產生污染的污染源及排放口進行認真徹查;對處理廢氣、廢水、廢渣及噪聲等的儀器設備進行仔細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對可能會影響居民生活的項目以及可能會產生污染糾紛的地方都要進行一一的排查。
1.2存在的難點及解決方法
在開展現場勘察工作時,工作人員要詳細了解項目中哪一項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詳細的有關資料,認真檢查相關的施工設施是否已經配備齊全。在實地勘察的過程中一定要全面的勘察,不可以留有任何的遺漏。如果在勘察中發現,項目中出現有問題的地方,一定要及時指出并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要求他們立即整改。
2現場監測
2.1監測的主要內容
現場環境監測就是工作人員使用環境污染監測儀器設備對可能或者已經受到污染的區域進行必要的實時監督及檢測。監測的主要內容是:首先,針對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要全面分析和了解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狀況,檢查各個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同時也要檢查環境污染現場的相關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要充分展示出驗收工作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地位,為未來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依據。
2.2監測中存在的難點及解決辦法
因我國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開展的較晚,環境監測的技術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距離。因此,在環境監測的過程中,以下幾個方面是我們要重點關注的:首先,工作人員在現場采樣的過程中,應當時時查看工程的具體開展情況,并認真記錄全面的資料和數據;其次,對于敏感地帶的監測要格外留心,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避免引起糾紛;另外呢,如果在監測現場中發現問題,必須要馬上進行補測,同時,監測中如果出現異常問題,也要及時與委托方進行溝通,采取合適穩妥的措施來完善。
3監測方案的撰寫
3.1方案撰寫時需要明確的問題
在撰寫方案之前,工作人員需要明確合作方提供的相關資料是否詳細完整;他們是否具備準確的監測條件及能力;各項環境保護設施是否可以正常無誤的運作;是否將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到實處等等。
3.2存在的難點及解決方法
監測方案撰寫時要考慮的問題很多,一般情況下,工作人員是將環境評價報告書的批準標準認定為驗收監測的執行標準來進行考量的,但是,在項目進行期間,如果標準需要修訂,那么環境質量標準也會隨之發生變化,此時的環境質量標準就要按照新的來執行。對于污染物的排放標準,要根據具體情況,執行不同的行業標準。
4編制監測報告
4.1編制報告的主要內容
編制的檢測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大致介紹一下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的內容;其次,闡述一下本次項目的基本內容;然后,詳細介紹一下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內容,比如:對噪聲、廢水、廢氣、廢渣等排放量情況詳細記錄,同時,對一些特殊地帶的監測內容與標準要進行標注說明;最后,對現場環境勘察與監測的結果進行綜合的評價及分析,為以后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提供依據。
4.2存在的難點及解決方法
編寫報告時,要認真注意幾點:一方面,編制的報告中,對于項目的驗收范圍、監測的頻次和因子都要詳細準確的記錄;另一方面,該項目的目的和特點在報告中要明確的闡述;同時,要確定該項目的成果與環境報告書中呈現的內容是相同的。
中圖分類號:F0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597(2014)12-0130-01
如今,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實質上也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但長期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而忽略了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盡管農村經濟建設和基礎建設取得了繁榮發展,但是隨之而來的生態問題也影響了我國現代化的建設進程。生態破壞日趨嚴重,不僅影響到人民的身心健康,而實質上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城鎮化的可持續發展進程。如果對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問題不夠重視,不僅與我國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相背離,同時也會制約我國城鎮化建設。而為了更好推動城鎮化建設進程,就必須借鑒世界各國城鎮化可持續發展理論,同時要結合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為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提出更有效的發展途徑,同時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解決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探索一條有效解決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的道路。
1城鎮化進程中生態環境問題概述
生態環境實質是一個有機系統,伴隨人類的介入,物質與能量實現輸入、輸出平衡。在城鎮化進程中,由于人類的過分集中,使得大量資源集聚,而資源的集聚帶來的是生態系統平衡的被打破,在現階段城鎮化進程中,大量環境問題凸顯,在某些地方甚至影響了城鎮化發展進程。而環境問題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具體如下。
1.1 土地資源的污染和浪費問題
城鎮化建設實質上是立體化、多元化過程,在這一建設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土地資源的利用問題,在現實建設中,我國許多城鎮在土地利用方面上存在許多問題,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土地資源利用結構不合理,不能夠從土地實際應用出發,土地資源利用過程中,污染嚴重。在城鎮化建設中,往往誤解城鎮化的實質和內涵,單一將城鎮化理解為建筑設施建設,這使得在相當一部分地區,城鎮化建設水平和當地經濟發展階段明顯脫節,造成大量公共資源浪費。同時,許多城鎮在建設過程中,成本過高,原有城鎮土地沒有被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浪費嚴重。同時不切實際的規劃方案、不合理的用地結構、凌亂的建設布局導致土地利用效率低,從而大量空閑土地荒廢。
1.2 新城鎮規劃布局不合理、水源、空氣污染嚴重
新城鎮建設往往使大量農村人口聚集到新的城鎮當中,人口的大量聚集對水、土地等消耗需求巨大,同時人口大量集中會產生大量廢棄物,而廢棄物過分集中使得自然排污系統無法消耗,從而不能有效分解。進而造成了生態惡化、環境污染。人口急速集中在新城鎮之中,就需要我們對新城鎮進行合理規劃,要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完善排污系統。同時大量人口集中在有限的新城鎮之中,使得汽車等交通工具使用不斷增加,大量廢棄被排放。
2城鎮化進程中生態環境治理存在的問題
2.1 環境管理力度不足、體系建設不到位
我國目前在環境管理方面,存在相當嚴重的問題,一個環境問題關系到多個部門,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而在具體環境管理方面,政府投入力度往往不足。伴隨城鎮化發展的還有工業化,政府部門由于受到不合理政績觀的影響,往往以GDP來衡量自身發展,而忽視對環境治理的投入和財政支出。而對企業來說,因為環境污染所遭受的懲罰和代價較低,相對于自身所得來說,破壞環境所得收入往往高于處罰金額,環境部門的不作為往往給環境污染企業帶來一定發展漏洞,環境保護工作進展困難。
2.2 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力度不足
法制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方向和指導,然而事實上,我國環境法法規建設遠遠不到位,不能夠對經濟社會環境起到保護作用。法律法規的不足,就為違法環境活動助長了氣焰,同時也無法做到有法可依。而有些違法行為盡管有所涉及,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各部門缺乏有機協調性,使得執法力度不足,不能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同時我國的立法范圍主要集中在重要的環保領域,存在界定不明晰的問題,在懲治具體違法企業時,執法難度大。同時,我國目前具備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多為較早時期制定的,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導和管理約束。
2.3 政府及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的不足
相對于其他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公民及政府部門環境保護意識往往不強,政府部門不重視環境保護建設,而公民對環保知識的熟知度更是有限。政府在實際過程中,只顧經濟發展,對違反環境保護的企業大多縱容,是的整個環境治理困難加劇。
3城鎮化進程中生態環境治理解決方法研究
3.1 完善和發揮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
政府作為生態環境治理的主導者,要重視普及環保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態環境意識。較為低下的環境保護意識勢必會影響到公民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只有大力推動公民生態環境意識的培養,將使得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堅持實施生態環境治理。
3.2 加強環境保護執行能力建設、提升城鎮生態管理水平
由于資金投入不足,環保隊伍建設不足嚴重無法解決生態環境治理,因此要加大環境治理資金投入,建設能有效解決環境污染的環境監管單位。同時要不斷學習,用最新知識武裝實踐,提升環境監管部門城鎮生態管理水平。
3.3 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
新型工業化道路是解決當前經濟發展不合理問題的重要解決方法,要改變傳統的資源利用率低、環境污染嚴重的經濟發展,走新型協調可持續發展道路。從根本上改變生態環境質量。同時結合最新科學文化水平,創造和發展環保產業。
本文所指環境污染糾紛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關于環境污染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而產生的糾紛。
(一)我國目前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的方法
協商。這是由糾紛雙方針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自行協商,通過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因為許多污染者不愿主動承擔環境污染的責任,實踐中糾紛雙方很難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根據調解人的不同,分為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由環境行政機關主持,對環境污染糾紛雙方進行調解,以促成糾紛雙方在自愿的原則下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與之相對應,是民間調解。我國目前主要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民間調解人,也可由較權威的民間調解人居間調解,促成糾紛解決。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環境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是指環境行政機關對社會成員(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由于環境污染產生的糾紛進行處理的制度。“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因而,我國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性質上屬于行政調解,其處理決定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環境污染糾紛的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解決糾紛。我國現行環境立法,缺乏關于環境污染糾紛仲裁的特別規定。實踐中通過仲裁解決環境糾紛的情況較少。
民事訴訟。即環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實踐中,環境污染糾紛的訴訟解決方法耗時長、取證難、費用高;由于現行法律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資格、因果關系的確定、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都欠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阻礙了污染受害者尋求司法訴訟的救濟途徑。
(二)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的優勢
環境污染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和損害性決定了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的方法應當靈活、及時、專業。實踐中環境污染受害者選擇行政處理方式尋求救濟,與其他解決方法相比,行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優勢在于:
專業性。環境污染糾紛涉及很強的技術性,因而對于污染損害的證明要求較強的專業性。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環保部門負有監管和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而且環保部門設有環境監測機構,這有助于及時、準確地確定污染責任。
及時性。環境污染發生后,環保部門負有及時有效地調查處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職責,這有利于糾紛雙方在最短時間內澄清事實,明確責任;同時,鑒于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享有監管的權力,因而,排污企業對于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愿意采納并及時執行。這些因素都有助于環境污染糾紛的及時解決。
成本低。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決定當事人對于救濟方式的選擇。由環保行政部門對環境污染糾紛進行處理,是環保部門在執行法定職責的過程所進行的。因而,相對于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較高。而國家也在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過程中實現了訴訟資源的節約。
完善西部環境保護行政處理制度的法律問題思考
作為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其內部的具體救濟規范的安排應當統
一、協調,并且有相關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實現對于缺損權利的有效救濟,進而最大可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至少應具有以下功能: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救濟缺損權利;損害賠償制度的安排應當有利于提高污染削減的效果;能夠促進和加強環境行政管理,即發揮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與環境行政管理的協同效應。
在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領域,日、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都較成熟,我國應當呼應當前社會實踐對于行政處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環境污染糾紛行政處理的相關立法。
(一)行政處理機構的設置
獨立且中立的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機構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的前提。因而,首先應當設立在財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獨立性的糾紛行政處理機構,以保證有效、及時地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具體到西部地區,立法中則應當關注到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機構的設置。
(二)完善行政處理程序
考察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各環境污染單行法,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僅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不僅起不到解決紛爭的作用,而且會使環境行政部門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而產生權責不清、權力濫用、等違法行政行為,從而起不到程序法應有的法律作用。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制度應當對于行政處理程序作出科學合理的安排。
1.環境污染糾紛的投訴制度。日本《公害糾紛處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關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糾紛的投訴制度。該法規定都道府縣及市區町村的公害課設置公害意見調解員。其職責,作為公害意見投訴和咨詢的窗口,根據市民的意見,提供給當事人有關公害的知識和信息;調解員本人就公害的實情進行調查,給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主意,進行中介調解和指導等工作。同時,把有關公害意見的信息迅速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協調和促進問題的解決。
污染糾紛行政處理制度應當設立一個促進公眾與環境行政部門之間的信息窗口:污染糾紛投訴機構。同時,該機構人員的配備應當是具備相當完善的環境法和環境科學的知識,并且行政能力較強,以切實保障環境污染受害者投訴有效。
2.污染糾紛的處理辦法。一個富有活力的救濟制度應包含一種合理、節儉利用救濟資源的機制,以保證所利用的救濟方式與特定救濟需要相符合;同時一個富有活力的救濟制度中所包含的權利救濟方式也必須能滿足不同缺損權利的救濟需要,并且相關主體有權選擇自己認為最“合算”的救濟方式(即各類救濟方式之間有替代性)。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環境行政部門的污染糾紛處理方法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行政部門對于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實質上屬于行政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從而使救濟結果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徽縣血鉛事件中,當受害者尋求行政部門的救濟時,污染事件已呈嚴重化狀態,對于此類嚴重的、影響惡劣的企業違規排污行為,作為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強制進行調解,以充分發揮糾紛的行政處理方法的優勢。
據此,完善西部地區污染糾紛的行政處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多種行政處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權利缺損者選擇;比如,斡旋、調解、裁定等;應當賦予行政調解以法律強制力,使救濟結果確定,給當事人提供一個合理的預期;應當規定行政處理部門對于特定情形(比如嚴重違法排污事件、社會影響廣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強制調解職能。
(三)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1.一種救濟制度如果得不到執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質疑的。權利人尋求救濟的最終目的就是使缺損的權利獲得補救。合理有效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應當至少對以下重要內容作出設計安排: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目前,各國的立法和理論界都確立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環境污染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即無論是環境不當行為還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環境行為,只要其污染行為對他人客觀上造成了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人群的確定。對于受害人群眾多的環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事件等,首先應當規定確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確定誰有權獲得損害賠償。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關于公害患者的認定,就規定了認定條件的三要素和認定有效期限(根據指定疾病的種類分為2年和3年)。
賠償范圍的確定。即確定賠償金額。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有利于有效救濟受害者,同時制裁排污企業,抑制排污行為。依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損害。
賠償金額的來源。環境污染糾紛產生的巨額賠償金是污染糾紛案執行困難的根本原因。實踐中,我國許多企業經濟效益并不好,巨額的環境損害賠償金令企業無力負擔,嚴重者導致企業破產,社會失業人口增多,引起社會不穩定。
2.借鑒各發達國家在理論和立法上較成熟的經驗以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試點性實踐,都可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經驗。
適用污染者負擔的原則。即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承擔。該原則能夠通過經濟手段,實現環境污染的外部費用(即環境污染損害及治理污染的費用)內部化,以實現污染削減。各國立法實踐證明了該原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汽車是相當先進的機器,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生產力發展到相應階段的突出代表。自從1886年德國人K。Benz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輛汽車,特別是1913年汽車生產裝配流水線發明以來,汽車就迅速普及,逐漸成為我國工業的支柱產業。但是由于汽車從最初的生產一直到報廢,在每一個環節都會對環境帶來不同種類及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汽車的污染問題和治理已經成為汽車工業再持續發展的最主要的制約因素。
1 汽車對環境的污染
汽車從生產到報廢的各個階段都會產生污染,但對環境的污染影響最大的階段是在使用階段,包括三個方面:汽車尾氣排放對周圍區域大氣環境的污染;汽車行駛噪聲對周圍人群的污染影響;汽車電氣設備對無線電通訊及電視廣播等的電波干擾。在三者之中,汽車尾氣排放對大氣的污染對人們的生活環境影響最大(被認為是第一公害),其次是行駛過程中的噪聲污染,而電波公害由于不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并且是局部性問題,所以沒有前兩者重要。
1.1 汽車對大氣的污染
汽車對大氣的污染主要是指從汽車尾氣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此外,還有發動機曲軸箱通風污染(主要是HC),以及燃料箱和化油器逸出的汽油蒸氣。它們都是發動機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這些有害氣體產生的原因各異,這些有害物質發散到空氣中,并累積至一定濃度后,將會對附近環境尤其是對周圍區域內的人群及動植物產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1.2 汽車行駛噪聲對環境的噪聲污染
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會對行駛路程的沿線,特別是周圍人群產生一定程度的噪聲污染,特別是周圍同為汽車駕駛員的交叉影響,目前汽車市場主要為小、中型車輛,所以其噪聲強度主要為60~90dB的中強度噪聲, 80dB以下的環境噪聲一般認為不至于造成明顯的永久性聽力損傷,僅使人的聽力產生暫時性下降,在85dB的環境中,會有10%的人可能產生耳聾;在90dB的條件下,則只能保持80%的人不會耳聾。
試驗結果表明:在88dB時,汽車駕駛員的注意力將會下降10%;在90dB時,下降20%。因此,汽車行駛過程中的高噪聲不僅會對沿線居民的生活環境影響造成一定的聲污染,影響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同時還會使周圍汽車駕駛員的注意力下降,反應時間增加,導致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1.3 汽車電波對環境的污染
電磁波是傳播著的交變電磁場,按頻率可分為低頻、高頻、超高頻和特高頻。電磁輻射污染是重要的環境污染要素之一。它在無形中對人產生傷害。電磁波輻射源的輸出功率越大,波長越短,頻率越高,距離輻射源越近,接觸輻射時間越長,環境溫度越高,濕度越大,對人體的影響和危害就越大。在汽車電氣設備中有很多導線、線圈等電氣元件,而任何一個具有電感和電容的閉合回路都會形成振蕩。因此,在汽車的電氣設備中有很多的振蕩回路。當火花放電時,就會產生高頻振蕩以電磁波的形式放射到空中,切割無線電、電視廣播等通訊設備的天線,從而引起干擾。在汽車的電氣設備中,點火系的干擾最為嚴重,此外還有發電機、調節器、刮水器以及燈開關等。
2 汽車對環境污染的一些解決方法
2.1 汽車對大氣污染的解決方法
由于汽車廢氣的排放對大氣污染的危害越來越嚴重,為控制汽車廢氣的排放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①國家應規定嚴格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不得制造、銷售或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達不到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②控制汽車排污量發展無公害汽車,如在汽車裝上了凈化裝置,采取延遲點火時間的方法,以減少汽車尾氣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國家應積極研制無公害的汽車,以新的能源代替汽油,柴油;
③私人小轎車與公共交通工具相比較,小汽車的社會費用要比公共汽車高6-8倍,能耗高9倍。因此,引導大城市交通向大容量交通轉化,是減少交通污染的有效途徑。
④加強交通管理、發展高速公路,交通擁擠時汽車發動機長時間怠速運轉,不僅增加燃料消耗,而且容易使燃料不完全燃燒,導致廢氣排放量迅速上升,因此應加強交通管理,開放智能交通系統,并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設,使汽車以盡可能勻速行駛,即可減少排放的污染物,又可節約能源,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2.2 汽車噪聲污染的解決方法
為降低汽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應從最初的汽車開發設計、汽車上路使用等方面,分別采取降噪、減振等控制措施。在汽車研發設計時,汽車生產廠商就應根據現行的的環保要求進行全面的考慮,在汽車設計中采用先進的控制噪聲方案及降噪減振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汽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另外,汽車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及保養,對車內的設備應經常進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應保持適當的車速,盡量選擇較好的路面行駛,減少喇叭和制動的使用,同時注意控制車內音響等高噪聲設備的音量,以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中圖分類號:TQ617.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目前,原子熒光光譜分析方法已廣泛應用于衛生檢驗、農業、冶金、地質、環保、醫學等多個領域,本次研究選擇礦物樣品中進行原子熒光光度計的測試,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
1研究的化驗方法及儀器和試劑
1.1研究化驗方法
本次研究試樣經過王水分解,在HCL(1+9)介質中,用硫脲-抗壞血酸將五價As、Sb還原為三價,再用KBH4,還原為氫化物,在HCI(1+4)介質中,與KBH4作用生成As2H3、SbH3、BiH3和Hg。以空心陰極燈為光源,用雙道無色散AFS-230E型原子熒光光度計測定熒光強度,本次研究只測定As、Sb、Hg的熒光強度,并針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加入鐵鹽消除共存元素的干擾。
1.2儀器和試劑
本次研究使用AFS-2202E型原子熒光光度計。化驗所用化學試劑鹽酸為優級純其余均為分析純試劑,所用水為蒸餾水。主要是因為鹽酸中常含有砷,所用使用之前必須看一下試劑里面各種雜質的含量,避免雜物影響化驗結論[2]。
2礦物測試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2.1儀器測定空白不穩定
2.1.1問題如果在儀器電路暢通、待測元素空心陰極燈光源正常、燈電流選擇適當的情況下,選擇合適條件的空白判別數值后,測定空白多次仍不能通過;即使空白通過后,重新再測定,前后測定空白值差別較大。這種情況下,不能準確反映空白的真實情況,從而影響測定數據的準確性。
2.1.2檢查及解決方法針對這一問題,應先檢查儀器的穩定性,這就需要做一下As、Sb的精密度測定。列出檢測濃度配制As、Sb的混合標準溶液(單位ng·m L-1),溶液酸度應保持5%左右(v/v),為使As、Sb預還原至三價,溶液中應加入少量的硫脲和抗壞血酸(最終濃度為2%左右)。使用5號混合標準溶液測定儀器的精密度。如果RSD≤2%,儀器穩定性好,然后進行以下檢查。(1)儀器空運行檢查。用黑紙膠布擋住光電倍增管的檢測窗口,啟動蠕動泵,不進液,進行空白值檢測,雙道檢測熒光強度應在30~50格,或更低。去掉黑紙膠布進行檢測,因有爐溫熱光(石英原子爐正常升溫),空運行熒光強度在70~80格(小于100格即可)。Hg元素的空白檢測熒光強度值可能要大于100格。(2)石英原子化爐檢查。首先查看爐芯內是否掉進明顯的異物,若有,則將異物取出,用空白液調試,如還是不穩定,關機,待爐溫下降、石英爐芯冷卻后,取出爐芯,采用熱的稀王水浸泡,除去附著的臟物,晾干石英爐芯,或更換新的石英爐芯。這是因為測定一段時間后,爐芯容易粘上殘留的氫化物污染物,特別是現在使用的雙層爐芯,若載氣口較小,最容易出現載氣口附著臟物,影響氣流和元素的原子化,產生被測元素自熄,測定時出現沒有熒光強度或熒光強度很小(條件正常情況下)。此時將爐芯卸下,稀酸浸泡清洗后,重新安上爐芯,調整好爐芯的高度,再測定空白,儀器會很穩定,空白熒光強度可以控制在100格左右。(3)載氣流量檢查。載氣流量出廠時均已調好,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變化;但出現以下情況會發生改變。由于出廠運輸的顛簸,使調整好的閥門螺絲松動,出現變化;也有可能長期使用后氣流沖動引起變化,使得氣流量變化。曾經發生過使用的儀器出現測定熒光強度變小的情況,經檢查發現,設置的屏蔽氣流量900mL·min-1,實測僅300 mL·min-1。載氣流量的變化,可經校正使其恢復原流量水平,測定空白時的數值的穩定性明顯提高;當設定的空白判別值較小時,也能順利通過。
2.2樣品制備
樣品制備是保證測試結果準確性和穩定性的重要環節,既要保證樣品分解完全,又要保證As、Sb、Hg不因水解、揮發而損失。
2.2.1問題樣品測定時,一般采用王水溶礦,在王水介質中測定Hg,需分取部分試液,在HCI介質中,用硫脲一抗壞血酸作預還原劑,將As(V)、Sb(V)還原成三價后,進行氫化反應測定。由于硫脲-抗壞血酸作預還原劑不影響Hg的測定,目前多采用王水介質中直接用硫脲-抗壞血酸進行預還原,實現同一份溶液3個元素的測定,提高工作效率;但如果酸度過大,由于HNO3,的氧化作用使得溶液出現棕黑色,易出現還原不徹底,導致砷、銻的結果偏低。
2.2.2解決方法用王水溶礦后,先測定Hg,然后直接加硫脲-抗壞血酸固體試劑(先將試劑研細,必須加足夠量的還原劑)還原As、Sb后再測定,既可實現同一份溶液3個元素的測定,又不會出現還原不徹底的現象。As、Sb還原還受溫度的影響,氣溫太低時,也容易出現還原不徹底而影響測定,所以注意工作間保持一定的溫度,最好不要低于18℃,還原的時間不能少于30min。
2.3高含量樣品和環境污染的問題
2.3.1問題環境樣品分析,一般元素含量在地球背景值附近。對于含量較高的元素含量,一般也不會超出檢測范圍;即使有極少的樣品超出檢測范圍,稀釋后也能測定。在實際分析工作中,偶爾遇到過含量特高的樣品,經化學分析,質量分數達到了百分之幾,僅一個樣品就出現了污染儀器的情況。當時即出現空白溶液熒光強度溢出,使測定無法進行。由于記憶效應,雖然用1.2mol·L-1 HCI直接清洗了很長時間,但空白溶液熒光強度仍降不下來,只有把儀器的毛細管、石英爐芯、氣-液分離器等均用20%HNO3,和KMnO4。溶液進行浸泡處理后,再用HCI浸泡幾天,空白值才下降,恢復正常。其中Hg的污染要特別注意,管路一旦被污染,短時間內很難清除。化驗室的環境對儀器也有較大影響,分析人員曾發現,在剛裝修過的實驗室進行測量,環境殘余的汞蒸氣造成汞的空白猛增,給測量帶來很大的影響。化驗室其他儀器也可能帶來的影響,如測汞儀。
在越界環境污染方面,法學界一直高度重視曾發生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一件經典判例――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雖然已經過去多年,但是,該案件的解決過程及其裁決結果至今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影響深遠。案情是這樣的:特雷爾冶煉廠位于原英國自治領地加拿大哥倫比亞省,這家工廠因排放過量的二氧化硫給美國境內的農作物、牧場、森林造成損害引起環境糾紛。該廠從1896年起開始冶煉鋅和錫,到1930 年,每月的排硫量高達10000噸。該廠含硫煙氣隨氣流南下,沿哥倫比亞的溪谷越境進入美國的華盛頓州,污染了該州的土地、農作物、森林、牧場,使美國蒙受損害,為此,美國將此問題提交給美加聯合委員會審理。1932年2月該委員會向冶煉廠發出勸告,但未能滿足美國的要求。雙方為了謀求該問題的徹底解決,于1935年將此糾紛交由一個比利時人任主席和美國、加拿大各一人任仲裁員的仲裁庭裁決。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分別發出第一和第二裁決書。法庭認為:根據國際法原則,“任何國家無權使用或允許使用其領土,在他國域內或對著他國國民財產,以這樣一種方式施放煙霧,只要這種施放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和明白可靠的證據。”還認為“國家有義務尊重他國及其領土,有義務對他國領土給以保護,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領土內的個人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根據國際法,加拿大自治領地應對特雷爾冶煉廠的行為負責。加拿大政府有責任弄清它的行為是否與加拿大根據國際法所應負的義務相稱。”糾紛隨之得以解決。
此案是國際法歷史上第一起越界環境污染案例。該案的裁決對后世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當時仲裁庭作出裁決依據的是英美法系公害法理論的一個基本原則,即“自己財產的使用不應損及他人的財產”。據此該判決確立了國際環境法中的“各國環境和不損害管轄范圍以外環境的責任原則”。這為跨國環境損害所引起的國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基本準則。針對該案的上述裁決,不僅為美加兩國,并且逐漸被各國所接受,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
二、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分析環境和發展的曲折歷程,不難發現,在發展過程中,許多國家都比較偏重經濟指標的增長,甚至會一度忽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效應:即環境污染和破壞。等到環境污染帶來的損失已經嚴重阻礙到了本國經濟發展時候,政府才開始猛然醒悟,采取一系列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抑制因發展而產生的不良環境后果,降低其損害程度。這幾乎成了規律。但是,如果發展過程中損害的環境成本是具有國際性的,如:上游國家對界河或者國際河流產生了污染,污染物順流而下,最嚴重的損害情況反而發生在下游國家。這時候就容易產生跨國界的環境污染糾紛。其實從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相關國家事先能夠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越界環境污染是有可能被避免的。但是,單個國家在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時,不排除其首先要考慮其經濟效益以及相關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如何。因此,就容易形成如下局面:一方面,對于跨國環境污染,需要相關雙方或多方共同合作進行防治;另一方面,由于相關國家為環境保護而付出大筆費用將削弱其產品的競爭力,使其在國際市場上喪失價格優勢,從而使國民經濟受到影響。因此,在自由競爭的世界市場上,各國都不愿付出巨大費用來整治環境污染而削弱本國產品的競爭力。這是越界環境污染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越界環境污染未必在經濟上缺乏效率,但必然產生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因此,越界環境污染的實質是國家間的環境不公平,即環境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擴散到污染國之外的國家,一些國家從產生污染的發展中得益或者雖受損但獲益較大,另一些國家從污染中受害,而受害國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總體上可能有效率的經濟收益只為污染國占有。因此,為彌補受損的環境公平,一國的行為若對別國管轄下的環境造成污染,則應承擔制止這種危害結果的責任。
從國際法律責任的視角分析,一國在其境內從事的行為,如果對它國環境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則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盡管該國在其境內的行為有可能是符合本國法律的,或者是法律未加以禁止和限制的,甚至可能大多數是對該國至關重要的,該國仍然需要為其行為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在“特雷爾冶煉廠案”中,仲裁庭的裁決已經清楚表明,國際法對越界環境污染造成的別國環境或者國際公域受損認定為是一種國際不當行為,如果后果嚴重,污染國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毫無疑問,這體現了人們對環境公平的追求,但由于越界環境污染的復雜性與領土障礙,公平的結果往往不易實現。在通往最終解決方案的路途上,不同國家往往會斟酌解決越界環境污染糾紛的各種可能備選方法,衡量擬采取的方法對本國以及本國企業的利益影響程度,最終作出決策。
三、越界環境污染的幾種國際解決途經
根據國際環境保護的有關實踐,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有如下幾種途徑:
1.外交途徑。外交解決途徑主要包括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方法。其中,談判和協商是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辦法,許多國際環境條約都規定了這種解決辦法,如《聯合國》第33條就是明確地把談判作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首要方法。例如,我國2005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影響到了下游俄羅斯漁民的相關活動,中俄兩國就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了解決協議,順利解決了該污染事件。一般來說,談判和協商的基本操作途徑是,與越界環境污染事件有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國圍繞彼此間的環境爭議而進行交涉。其中,外交談判方法由來已久,也比較成熟,已經有了較固定的一套形式和原則。在談判過程中,應遵循利益均衡原則。以談判和協商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形式是多樣的,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或者二者同時并用;可采取雙邊形式或者由有關國家召開國際會議的多邊形式進行;可由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參加,也可由環境部長、駐外使節或特派全權代表參加。在采用該類方法時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平等原則,在談判中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各方在平等基礎上,互諒互讓,解決爭端。由于具有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特點,談判和協商方法成為解決跨國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途徑。
當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不愿意直接談判或者雖然談判了但是仍未能解決雙方分歧時,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可以出面協助當事國解決,這就是外交斡旋和調停方法。斡旋和調停本身并沒有實質的區別,不同之處僅僅在于斡旋是第三國以各種有助于促成當事國進行直接談判的行動,但是斡旋者本身不參加談判;而后者則是第三國以調停者的資格直接參與當事國的談判,如緩和緊張氣氛、主持談判、調和雙方的分歧、提出折衷建議等。應當明確的是,在斡旋或調停中,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當事國都保留了完全自由,斡旋或調停無論最后結果如何,第三方的任務也就終止了,而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仲裁途徑。除了外交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還有一種常見方法,即仲裁途徑。仲裁是一種古老的爭端解決方式,早在12世紀,就已經被瑞典、英國等國家所應用,成為與司法途徑并重的糾紛解決辦法。具體來說,仲裁是爭端當事方根據協議,約定把爭端交給他們所選擇的仲裁員處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員作出的裁決。使用該方法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雙方應當達成仲裁的意愿,即具有仲裁協議;二是裁決應當依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作出;三是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于該解決方法既能夠充分尊重越界環境污染當事國的意愿,又能體現國際法保護全球環境的立法宗旨,所以成為許多越界環境污染案件解決的首選途徑。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發生的的著名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特雷爾冶煉廠案件最終也采取了仲裁途徑解決。
3.司法途徑。司法途徑的基本做法是越界環境污染事件的爭議雙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礎上,把爭端交給一個國際司法機構,以判決來解決該爭端。目前,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能夠受理國際環境訴訟的司法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國際法院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海洋法庭。此外,歐洲法院可以受理歐盟成員國提起的環境訴訟,在一定條件下個人也有權向歐洲法院提起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和仲裁方法一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越界環境污染案件也必須以爭端各方的同意為前提條件,并依照國際環境條約、協定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等作出判決。例如,國際法院自設立以來,曾解決過多起跨國污染事件,包括1949年的科孚海峽案、1974年的核試驗案和1997年蓋巴斯科夫-拉基瑪洛水壩案等。
四、中國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的立場
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各類環境問題,有些環境問題明顯具有越界環境污染的特征,如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類似的問題仍然有可能發生。那么,我國在面對和解決這些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如何才能充分體現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的形象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國際環境問題林林總總,但是,無論是從工業化的時間還是從對全球環境資源的占有和耗損比例上看,發達國家都對全球環境惡化負有較大責任。而發展中國家面臨緊迫的經濟發展任務,因此,在解決越界環境污染問題時,在堅持保護國際環境要素的前提下,也要區別對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前言: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大量政策,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使農村的發展迎來了新的機遇。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中,農業生產、鄉鎮企業等的蓬勃發展,給農村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但也給環境造成巨大壓力,如果不重視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愈演愈烈的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新農村建設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中急需解決的重大社會課題。
一、現代農村環境現狀
1.鄉鎮企業污染嚴重。
為了發展經濟、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區竟相發展鄉鎮企業。然而,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給農村帶來豐厚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給農村生態環魔帶來了嚴重的壓力,小化工廠、電鍍廠、造紙廠、鋼管廠等廢水、廢氣、廢渣不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或簡單處理后排放,嚴重地污染了農村周圍的土壤、大氣和水體。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
2.農村居民生產、生活以及工業垃圾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
由于農村人口不斷增加和農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據測算.全國農村每年產生生活垃圾約2.8億噸,生活污水約90多億噸,人糞尿年產生為2.6億噸,其中絕大多數沒有處理而隨憊傾倒、隨意排放。對農村垃圾的處理,我國大多數地區還沒有提上日程,處于人管理的狀態。“室內現代化,室外臟亂差”已成為一些地區的形象寫照。
3.農用化學物質污染。
長期使用化肥會使土坡板結,團粒結構破壞,土壤有機質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沒有被作物吸收的營養元家大部分通過地表徑流和土鑲淋失進人水體。據最新統計,我國已成為世界上使用化肥、農藥數量最大的國家。化肥年使用量達40t km2,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土壤和水體造成危害而設置的22.5t km2的安全上限。同時,化肥造成的水源污染,還會威脅農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飲用水安全。
4、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
隨著農村養殖專業戶數量和規模的不斷擴大,養豬、養牛、養羊、養兔、養雞、養鴨等養殖業方興未艾。集約化養殖的禽畜糞亂排亂堆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嚴重污染環境。糞便的亂堆亂放產生大量惡臭氣體,污染了大氣環境,其中有大量的有害成分甚至威脅到人體的健康; 大量畜禽排泄物、污水未經任何處理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隨意堆放,給周邊農村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給農村環境保護帶來了壓力。
二、現代農村環境污染成因分析
1.環保意識淡薄 農民環保意識淡薄是環境污染不斷加劇的思想根源。
長期的傳統農業耕作方式,環保知識的缺乏,造成廣大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比較差,認為環境污染與己無關。只顧眼前效益,不顧長遠利益,更不考慮生態環境,無節制地使用農藥、化肥等,重而加劇了農村環境污染惡化。
2.地方經濟粗放式發展
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項目的實力,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往往憑借礦產資源優勢或廉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等舉措,把那些在發達國家或地區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引入進來,其結果往往是:引進一個項目,污染一條河流,掏空一座礦山,禍害四周村莊,殃及子孫后代。
3農村環境執法力度不夠。
農村環境執法的主體主要是政府各個部門,目前農村環境執法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建設項目管理力度不大,審批權得不到很好的落實,新的污染源不斷產生;排污收費力度不大,、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執法的嚴肅性不夠等現象。
三、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措施
1.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提高農民環保意識
各級政府要通過組織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科普宣傳和活動,廣泛宣傳環保法律知識,讓農民掌握基本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讓廣大農民全方位了解環境污染的現狀及其危害的嚴重性,引導農民樹立較強的環保意識。只有農民的環保意識提高了,他們才會義無反顧地參與到農村環保事業中來。通過文藝演出、科普知識下鄉和舉辦農民環保培訓班等形式,積極引導農民發展綠色農業、綠色養殖、綠色旅游,走生產與生態并重的可持續發展的路子,建設“綠色環保,健康富裕”的新農村。
2科學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應參照有關規范要求,盡快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確定保護區等級和界限,并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保護目標和管理責任,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農村分散式應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3、加大環境污染源查處力度
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問題,就必須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重,加大對環境污染源的查處力度,“從重、從快、從嚴”處罰,使處罰對污染制造者真正起到威懾作用,使其“不敢、不愿、不能”,喚起污染制造者的責任感、道德感和自律意識。
4、推動農村生產可持續發展
推動農村生產可持續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重點內容,應從光、氣、水、田、土、林、路等方面促進農村生產的持續發展。通過開展太陽能開發利用工程、農村沼氣建設工程、農作物秸稈綜合開發利用工程、改水工程、標準化農田建設工程、生態林建設工程和“村村通”建設工程,以此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并因地制宜地大力發展“雨養農業”、“節水農業”、“旱作農業”、“保護性耕作方式”等有效農業生產模式。
5、切實解決農村垃圾問題
要解決好這一問題,應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對城市垃圾資源化的處理經驗,即通過再生利用,高溫堆肥和焚燒發電等途徑變廢為寶,把城市垃圾轉化為城鄉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資源動力。同時還應改變長期以來城市垃圾處理由政府包攬的模式,引入市場機制,制定優惠政策,促使垃圾處理企業成為處理主體,逐步實現城市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和產業化。
總結:
我們一定要不斷加大環保設施、生態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有效地推動了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一、國家為什么要出臺“限塑令”
常被我們稱作“白色污染”的塑料袋,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在中國興起的,因為廉價、重量輕、容積大等優點廣受消費者的喜歡。但塑料袋的被埋在土壤中很長一段時間都無法被降解,處理起來較為困難,會對環境產生一定的污染。塑料袋的成分是聚乙烯,其本身是無害的,但由于要制成聚乙烯薄膜,需要在聚乙烯的基礎上添加諸多有害的添加劑,故對人體產生了傷害。
根據中國塑料協會的測算數據顯示,在國家的“限塑令”之前,每天中國人僅用于買菜就可消耗掉10億個塑料袋,除此外用于其他用途的塑料袋量在 20億個,總量可達160萬T,廢棄的塑料購物袋所產生的垃圾占需要清理的垃圾總量的3%-5%。由于塑料袋的降解過程非常的緩慢,所以會對環境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對此國家各級政府都出臺過相應限制使用塑料袋的政策,但由于法規的區域性限制,導致法規實行的效果欠佳。2007年12月,國務院開始集結各級政府對塑料袋污染問題做研討,并制定了下發了《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限塑令”。并于2008年6月1日開始,各大超市商城實行塑料購物袋收費制度,以此來降低塑料袋的消耗數量,同時也進一步提高塑料購物袋的回收利用工作。
二、“限塑令”的短期成效如何
2.1 “限塑令”的短期效果
2008年6月“限塑令”開始正式實施,各大超市、商店都不再提供免費的塑料袋。根據統計表明,政策的出臺導致了塑料袋的使用量急速的下降,我們來看一組詳細的數據:
(1)單次購物中消費塑料袋的人數從“限塑令”前的99%,減少至43%,數據非常客觀,也就是說有6成的消費人群已經不會再購買新的塑料袋;
(2)消費的塑料袋個數極具下降。“限塑令”之前,消費者單次購物平均新塑料袋個數是2.517個,政策后的數量為0.535個,縮減的幅度接近80%;
(3)新的塑料袋使用量在下滑,提高了塑料袋的重復使用,根據統計顯示,”限塑令“之后塑料袋的重復使用次數增幅達到70%,由之前的不足1次到現今的1.5次,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
(4)塑料袋替代品的使用概率增加,由于“限塑令”的出臺,消費者在購物時,會根據所購買的物品的容量,按需購買新的塑料袋,同時增加了消費者對布袋、籃子等代替塑料袋容器的使用概率。
根據多方的數據可以看出,“限塑令”的順利實施,促進了消費者對塑料袋的使用率,減低了消費者購買新塑料袋的概率,同時增加了塑料袋代替品的使用幾率,因此,塑料袋的使用量得到大幅的減低。
2.2 “限塑令”在不同類型超市有不同的效果
根據“限塑令”的規定是針對各省市為消費者提供塑料袋的超市、商店等消費場所,由于消費場所和商鋪的類別不同,所以在“限塑令”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兩極分化的現象。正規的大型消費場所,“限塑令”的執行率高達98.6%,消費者對塑料袋的購買也變得十分理性,新塑料的購買力在逐漸的減少;但在某些小規模超市、市場性的農貿市場,“限塑令”的執行力就有些差強人意,僅有33.8%占前者的1/3。大量的商販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免費塑料袋,而且這些塑料袋的質量大都不符合國家的標準,屬于超薄塑料袋,對環境產生了十分惡劣的影響。“限塑令”政策的出臺對該類型消費場所沒有產生相應的影響,塑料袋的使用量仍然處在高位。
2.3 “限塑令”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效果
在“限塑令”的實施上,還存在地域的差異。在實施政策后,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新塑料袋的購買力呈下滑狀態,塑料袋的重復利用率則是直線上升,相比較之下,經濟欠佳的地區,新塑料袋的購買力出現了大比例的下滑,超過經濟發達地區,在塑料袋的重復利用率上則不及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伴隨著是人民的素質問題,從該項政策的實施也可以看的出不同地區的人文素質還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三、超市塑料袋有償使用政策的不足及解決方法
3.1 超市塑料袋有償使用政策的不足
3.1.1 “限塑令”的執行力度不夠
根據“限塑令”的數據統計可以看出,規范的大型超市、商城和小規模的商鋪在政策實行力上還存在非常大的差距,而且兩者所使用的塑料袋的質量也沒有統一,后者所使用的不符合規定的超薄塑料袋對環境污染十分嚴重。
3.1.2 定價機制不統一
目前針對塑料袋有償消費,定價是商家自行決定的,大型超市針對塑料袋的容量大小,給出0.2元、0.5元不等的有償塑料袋,具有較強的執行力,但對于小型商鋪來講,塑料袋的價格則是亂象,沒用統一的定價。
3.1.3 塑料袋的質量有待提升
不同成分的塑料袋對環境的污染情況也不同,超薄的塑料袋污染情況最為嚴重。現在市面上的塑料袋型號、大小各不相同,材質也不一樣,導致消費者在選購使用時會出現是否等價的顧慮。
3.2 超市塑料袋有償使用政策的解決方法
3.2.1 加強對商家的監控力度
調動工商力量對商家的“限塑令”執行情況做統計分析,同時利用市場進行有“獎勵”的監管,商家們在自省的同時還可以監督別人,打造有序的塑料袋消費市場。
3.2.2 加大塑料袋生產環節的監控
塑料袋的質量是環境污染的源頭,所以解決環境問題,就需要對塑料袋的制作環節進行把控。相關的執法部門需要嚴格把控塑料袋的生產商家的產品質量,對于沒有任何牌照的塑料袋小作坊要嚴懲。
3.2.3 樹立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
通過社區的環保宣傳,加深廣大群眾對塑料袋有償消費的概念,同時明確環境保護的意識,樹立綠色消費的理念。可以分發一些可多次利用的購物袋,減少大家對塑料購物袋的需求。
中圖分類號:S8-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7)03-0042-01
自20世紀80年代之后,因為集中飼養等問題,導致畜牧養殖行業糞污排放量急劇增加。糞污中一般都含有各種毒素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畜禽糞便當中的污染物質不僅包含了懸浮物、有機物,同時也有沉積物、氣體以及細菌、病毒等[1]。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在收集、運輸、儲存過程中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處理,很有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據不完全統計,國內的家畜糞便產量每年大約為1.73×1011 t,如此龐大的糞便產量已經明顯超過中國工業行業的固體廢棄物排放量,所以必須要對畜牧養殖環境污染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決方法。
1 畜牧養殖污染現狀
我國畜禽每年的糞便產量比較大,而糞便中的氮、磷等物質含量都較高。畜禽糞便總體土地負荷警戒值已經超過了最大額度,顯現出環境脅迫與環境壓力問題。
1.1 水質污染問題
水|污染一直以來都是畜禽糞便污染的主要體現形式之一,因為如果糞便的濃度比較高,而且還沒有經過專業化的處理就直接排入到江湖當中,會嚴重影響水質。以上海地區為例,上海市郊地區的集約化畜禽糞便每年流失率約為50%,而這些流失掉的糞便會直接流放到周圍環境中,導致周圍環境惡化,并影響當地地下水水質。不光是上海,其余地區的污染也比較嚴重,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廣州市、北京市情況也不容樂觀。
1.2 大氣污染問題
畜禽的糞便在發酵之后,會產生較多的糞臭素等氣體,這些氣體會直接揮發到周圍環境中,不僅會使動物應激,情況嚴重時還會導致對人類的健康水平產生影響。在規模化養殖的過程中,因為養殖場的高層管理人員一般比較輕視這一環節的問題,所以對糞便的處理比較隨意,導致養殖場時刻都在散發較為難聞的味道[2]。這種味道會直接影響到周圍環境居民的日常生活質量,提升了空氣污染指數。而且在惡臭的物質當中,包含了一些對人類影響較大的物質,這些物質會直接影響全球氣候變暖,并促使酸雨的產生。所以近年來各國的專家都在努力研究畜禽糞便當中存在的CH4以及NH3。
2 治理措施
2.1 好氧處理方式
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使用好氧技術的方式來處理各種畜禽糞尿,將這些糞尿通過生物處理的方式,結合序批式活性污泥法進行處理。序批式的反應器,是一種與Fill系統相對應的,在該系統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并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間歇性的活性污泥生產工藝。國內專家學者使用序批式反應器來處理糞便的實例比較多,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工作經驗豐富。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很難單獨使用,需要結合其他的方式來進行綜合性處理。利用活性污泥膜分離技術來處理家畜日常產物帶來的污水,利用膜取代前些年常用的二沉池,這種方法可以提升出水的穩定性,還可以提升活性污泥的濃度,讓其抗沖擊負荷能力不斷變強,剩余下的污泥量也會逐漸變少,裝置結構更加緊湊的同時,占地面積也變小[3]。
報道稱,使用SBR來處理宰雞場排出的廢水,可以有效提升沸水當中CODcr的含量,而且整體去除率可以達到95%左右。一般情況下,屠宰廠廢水都必須要經過預沉池、厭氧以及SBR等諸多工藝環節,在滿足一級排放標準之后再排出。好氧處理也可以使用在畜禽糞便進入到污水之前,或者也可以將其單獨和其余物質放在一起進行堆肥處理。對這些家畜的糞便先進行脫水處理,等到這些糞便完全干燥以后,再將其生產成有機肥來使用。
2.2 厭氧處理方式
厭氧處理是能量需求比較低,可以產生新的能源沼氣,對溫度、對環境都比較敏感,所以可以當成具有高有機物負荷潛力的物質來使用,部分好氧的微生物如果不能降解有機物,則可以使用厭氧的方式來產生沼氣。
3 小結
畜牧養殖環境污染問題是近年來比較嚴重的問題之一,嚴重影響著中國的整體環境,提出了常見的問題以及問題解決方式,希望可以為日后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提升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二、 調查方法
1. 注意新聞聯播,晚報,天氣預報對空氣污染的報道,有選擇性的記錄,剪去。
2. 實際考察,感受受到污染的空氣對人體的異處。
3.空氣污染物有哪些
三、調查情況和資料整理
四、 結論
一、 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1)生產性污染,這是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包括:①燃料的燃燒,主要是煤和石油燃燒過程中排放的大量有害物質,如燒煤可排出煙塵和二氧化硫;燒石油可排出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②生產過程排出的煙塵和廢氣,以火力發電廠、鋼鐵廠、石油化工廠、水泥廠等對大氣污染最為嚴重;③農業生產過程中噴灑農藥而產生的粉塵和霧滴。
(2)由生活爐灶和采暖鍋爐耗用煤炭產生的煙塵、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
(3)交通運輸性污染,汽車、火車、輪船和飛機等排出的尾氣,其中汽車排出有害尾氣距呼吸帶最近,而能被人直接吸入,其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和鉛塵等。
二、 怎樣才能保護好環境衛生
為了保護空氣,使它不遭到污染,大家都能夠愉快和健康,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