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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曉紅(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黃河科技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教育法學。(河南鄭州450006)
[課題項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2010年度重點課題“民辦高校法人治理機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10]-JKGHAG-0338)
[中圖分類號]G649.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85(2014)15-0023-02
民辦高等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需要多種條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規是最重要的條件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學性及相關政策環境的優劣,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會產生明顯的推動或阻礙作用。認真研究我國陸續出臺的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對梳理并完善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推動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意義與實踐價值。為落實“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真正貫徹國家發展民辦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導思想,本文主要針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發展的特點和趨勢,借鑒國外先進的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對未來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發展、法制保障提出相關建議。
一、端正認識,準確認識民辦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國,公辦高等教育長期占據絕對的優勢地位,加之傳統觀念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一開始就被貼上各種“標簽”,受到種種非議和責難,即使在民辦高等教育大發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辦高等教育就搖頭、譏諷,甚至“談民色變”。有人認為,“政府認識不足是導致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緩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必須為民辦高等教育營造一個公平、和諧的發展環境,徹底端正認識,準確定位,從思想根源、立法源頭上解決問題。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還是姓“民”的問題,公眾和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由于受傳統文化和公眾固有偏見的影響,民辦高等教育長期處于公辦高等教育的陰影下,在不公平的環境中艱難生存發展,“唯公性”成為一貫堅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響,甚至以公辦高等教育為范本,凡事先考慮公辦高校的利益,使民辦高等教育喪失了與公辦高等教育公平競爭、發展的政策基礎。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們應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樹立“教育沒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壞之別”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來劃分教育的高低、好壞,因為民辦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時,也要切實認識到“發展民辦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資者、辦學者幫助政府分擔高等教育供給的責任,應該得到褒揚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辦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為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與公辦高等教育的公平發展、公平競爭,從而形成公辦、民辦和諧發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內容,明晰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核心問題
1.落實民辦高校辦學自政策。民辦高校作為獨立的辦學實體和法人單位,享有充分的辦學自,這是由民辦高校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從目前所頒布的《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來看,民辦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師聘任權(第二十四條)、自主招生權(第二十五條),但缺少自主決定專業設置權,這些自對民辦高校的存在與發展至關重要,但現在法律僅賦予民辦高校部分的辦學自。應該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應享有的權利,對民辦高校也是適用的。落實這些權利,不但可以充分調動辦學的積極性,而且可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實減免稅收的相關政策。民辦高等教育是一個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收入和稅收方面按照非企業單位進行管理。在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減免學校稅收”。是否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及執行結果,對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們應盡快進行改革,主要圍繞民辦高等教育,出臺相應的標準和要求,確保民辦高等教育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3.明細并落實“合理回報度”。分析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金來源,中國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基本上是“投資學校”,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回報成為民辦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驅動。同時,投資者的回報也是解決高等教育資金來源的重要途徑?!睹褶k高等教育促進法》在“合理回報”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沒有明確“合理回報”的具體措施,也沒有明確“回報的合理程度”,更沒有配套的政策法規。我國應盡快修改完善相關政策,出臺細化的具體措施,使立法原則得到貫徹。
4.明晰并落實產權政策。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所面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產權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資產,關系到民辦高校的生死,也影響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甚至整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筆者所在的課題組建議,我們應借鑒其他國家私立高等教育發展的經驗,將民辦高等教育進行分類管理,即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在此基礎上建立較為合理的法人產權制度,以明晰舉辦者(投資者)與學校法人的產權界限,保護民辦高等教育舉辦者和民辦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國政府應盡快建立民辦高校資產監督與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障民辦高等教育法人的財產權。
5.增加評估政策。長期以來,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評估都參照公辦高校的模式和標準,沒有制定單獨針對民辦高校的標準,也沒有考慮民辦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現實狀況,造成評估工作的信度不夠、效度不高。因此,民辦高等教育評估應建立質量的多元概念,確立滿足社會需求的質量理念,注重整體質量和差異化的質量需求,以及不同層次和類型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差異,采取不同質量標準的評估和評價模型。
6.制定資助政策?!罢馁Y助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體現了政府對民辦高校的實質性接納和深層次關愛?!雹勖褶k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從性質上來說沒有區別,同屬公益事業,承擔著為社會培養人才的任務,應該由政府補貼。但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沒有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國家還沒有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國家資助的范圍,撥款只停留在平衡層面,并沒有直接資助。國外民辦高校所需資金的一項重要來源是西方國家資助,而且這筆資金力度在不斷加強。因此,中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從給予民辦高等教育資助政策、政策優惠、稅收減免出發,逐步加強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直接財政支持,將民辦高等教育真正納入國家的教育體系。
三、完善配套法規,構建完整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政策不僅僅滯后于機構的發展,而且缺乏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還未建立完整的政策體系,從而導致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很難落到實處。鑒于此,在修訂有關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管理政策時,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時出臺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構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
1.合理布局、精心設計,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發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著不是一個孤立的政策,應注意配套的設計和實施細則的落實,以及當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規?!睹褶k教育促進法》實施后,在有關稅收政策、合理回報的策略、產權政策等諸多方面,都沒有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使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存在障礙。為保障《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順利實施,各地方政府也應采取行動,制定適合本地條件或實施條例的細則,并促進和監督《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確保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在制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政策時,應注意收放結合,以便更好地發揮動態平衡和指導協調的作用。
2.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體系。政策體系是指所需要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作為一個政策體系,可以使體制內的政策與政策之間互相協調、互為補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在這方面,中國應該向日本學習,從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縱橫交錯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維網狀政策體系。(1)從橫向角度分析,應提高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規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當前,我們執行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為核心,具體政策如發展政策、體制政策、組織和管理政策、師資政策、收費政策、評估政策、捐贈策略、審核策略等,很多沒有引入民辦高等教育的相關規定,導致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未來,具體政策應盡快在民辦高等教育的各個方面有所改善,發揮政策的優勢互補作用,增強前瞻性。(2)在縱向上,以政府相繼出臺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為基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的實際,制定地方性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保護和促進地方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四、轉變政府職能,重點加強執行監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種政策的實施比頒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來,就需要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和執行,否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實現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們在具體實踐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及時評估政策執行情況,嚴防誤解、扭曲、濫用權力,也要嚴防借執行政策之名謀一己私利,確保政策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確保政策的執行質量,這就要有完善的監督執行的機制、機構、制度、措施?!拔覀儽仨殞γ褶k高等教育政策過程的各個環節尤其是該項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活動加以全面監督,以確保政策本身的科學性和全方位貫徹實施,并及時發現與糾正政策偏差。特別是應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功能、內外溝通、上下結合的立體的縝密的監督網絡,形成和完善以黨的監督為先導、權力監督為主體、輿論監督為動力的監督體系,以增強民辦高等教育政策執行的透明度”。④
五、積極培育社會中介組織參與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當前環境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教育與經濟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民辦高校實行的是開門辦學,學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調整教育結構、改進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要想快速、準確地做出決策,必須在短時間內準確了解大量的資源。實踐中,鑒于單個民辦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資源的有限,短時間內整理大量完整的資料非常困難。在這種大的市場需求下,教育中介組織的專業作用就大大發揮出來了,專業化的組織可以在短時間內提供完整的資料與信息服務。與此同時,伴隨著我國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總結分析各地改革的經驗和教訓也成為迫切要求,這就需要民間的教育中介組織把這些信息及時輸送到民辦高校,為民辦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參考。此外,由于民辦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觀調控的雙重屬性,因此,在處理民辦高校與政府的關系時,社會中介組織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會中介組織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也不同于行業協會的管理,主要發揮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門加快管理職能的轉變,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給中介機構進行落實。比如,對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硬件設施及軟件環境、學校經費的使用、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對教職員工的服務和管理、對教學的組織與管理、對教育教學質量等評估可交給中介機構來具體實施。
第二,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溝通,解決學校與社會、民辦高校之間的關系。社會中介組織及時將社區家長的建議意見反饋給民辦高校,將民辦高校的需求和意見及時反饋給社區和家長,從而獲得社區和家長的幫助和理解。
第三,為民辦高校提供信息服務。社會中介組織可以提供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相關理論重點、辦學體制、管理體制、素質教育,特殊教育、考試制度,以及全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教育評價和不同地區的教育資訊等方面的服務。
總之,作為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是我國辦學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教育的宏觀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建設不易,它已經以不尋常的方式謀求了自己的發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頗具體系的政策法規,但在實踐中,關于《民辦高等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內容,有學者存在不同意見,相關爭論仍然很激烈。以產權和政府管理為例,涉及合理回報、舉辦者退出機制、民辦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資助、社會捐贈、民辦高校內部法人治理、民辦高校優惠政策的落實、政府管理模式、會計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有關?!睹褶k高等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高等教育是公益事業,但對從事這種公益事業的主體,即一所民辦高校的法人性質規定,仍較模糊,不夠明晰,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建立,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仍存在諸多問題,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體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遠。我們期待并努力促進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大發展,也期望全面規范、調整和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民辦高等教育法》能夠早日頒行。
[注釋]
①崗本佳子.日中政府資助民辦大學政策的比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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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一)重慶民辦高等教育取得的主要成績
在重慶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遵循中央提出的“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重慶的民辦高等教育現已形成相當規模,在重慶市高等教育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到2006年6月,經教育部、重慶市政府、市教育委員會批準設置并已招生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有27家,其中,有普通高校獨立二級學院7所,獨立設置的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5所,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15所(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學校3所)。到2004年為止,12所獨立二級學院和高職技術學院,共占地3831985m2,總資產12億元,教職工3431人,其中專任教師2114人,共開設83個專業,其中文科類專業62個,理工科類專業21個,在校學生27990人。由此可以看出,重慶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勢頭良好。重慶市公立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多,一共只有41所(不含3所軍事院校),而北京有76所,上海有57所,天津有42所。重慶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2000年為11%,2006年為21%,增長較快,但與北京、上海的毛入學率(均在50%以上)相比,差距還很大。高等教育入學緊張的矛盾比較突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慶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重慶的民辦高等教育曾經只有學歷教育一種類型,現在除了傳統的學歷教育機構,還有自考助學教育機構、延伸辦學教育機構。傳統的學歷教育機構,有重慶海聯職業技術學院、重慶巴渝職業技術學院、重慶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重慶正大軟件職業技術學院等。自考助學教育機構,有重慶民族專修學院、重慶經貿管理專修學院等。延伸辦學教育機構,不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的資格,主要任務是不定期地舉辦各種崗位技能培訓,滿足學員更新知識、接受繼續教育的需求。
(二)重慶民辦高等教育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第一,教育行政部門的支持力度不夠。教育管理職能部門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認識還不到位,工作做得不夠好。具體表現在:口頭重視多,實際支持少;批評多,具體關心少、指導少;刁難多,主動幫助解決問題少。與公辦高等教育相比,民辦高等教育也沒有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如在征地、貸款、稅收、教師職稱評定、科研立項、貧困生貸款、優秀師生表彰、教育管理干部培訓等方面,民辦高教都沒有享受到公辦高等教育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社會對民辦高校還存在偏見和歧視。目前,比較突出的是學生、家長和用人單位對民辦高校的認同度不高,民辦高校生源不足和新生報到率低。特別是民辦職業技術學院和國家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普遍存在學生難招、入學率低、流失率高的現象。
第三,社會輿論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宣傳不夠,有時還出現求全責備現象。社會上對民辦高校存在一些偏見和歧視,如認為學生成績差、素質低,學校管理混亂,這給民辦高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第四,部分民辦高校師資隊伍很弱。部分民辦高校師資數量不足、結構不良、隊伍不穩、流動性大。從教師年齡結構上看,中青年骨干教師少,已退休老教師和剛畢業的大學生多,教師年齡結構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馬鞍形分布狀態,一部分教師知識老化,一部分教師又缺乏教學經驗。
第五,少數民辦高校教學及學生管理不科學。主要表現在:一是教學及學生管理機構不健全,懂得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的人不多,人員素質低;二是在教學上還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在管理上還存在一定隨意性,教學及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不全或者不夠科學;三是教學文件不齊全、不規范,內容無特色;四是未建立和實施教學質量保證與監控體系,尤其是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五是個別民辦高校在招生時夸大宣傳、弄虛作假甚至誤導學生,造成學生家長、學生的不滿;六是大部分民辦高職學院和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對學生實行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管理,這與時代和社會的發展以及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要求是相悖的。
二、促進重慶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對策
重慶市民辦高等教育要想取得長遠發展,必須致力于解決上述問題,探索出一條長遠的、有地方特色的發展道路。
(一)加強宣傳,提高民辦高校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要加強對重慶市民辦高校的宣傳力度,充分認識發展民辦高等教育的意義。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民辦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待遇,使民辦高等教育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援和政策支持,改善學校的辦學環境,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另一方面,要提高民眾對民辦高校的認識,理性對待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的差別,從而改善民辦高校的生源質量。
(二)加強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政府應該針對民辦高校當前存在的問題,借鑒外地經驗,出臺大力發展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有關政策,就鼓勵支持和規范管理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進而結合重慶市高等教育總體發展部署,醞釀制定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和審批上,要堅持與重慶市的經濟發展相適應。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既要堅持標準,也允許其逐步到位,并加強過程的督促檢查,要求按期達標。在發展過程中進行應有的規范,在規范過程中力求更好的發展。在行政管理上,教育部門內部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到統一歸口管理和分工合作相結合。在規劃、計劃、招生指標的劃撥、教職工的聘用、信息的提供等方面,將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同等對待。市教委應進一步加強對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的指導和督察。市教委應該牽頭協調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對民營高校的扶持措施,牽頭組織民辦高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交流活動,組織對民辦高校投資者、辦學者和管理人員的專門培訓,建立健全對民辦高校管理機制與辦學質量的督導和評估制度。一直以來,重慶市有關部門在對民辦高校的評估考核中,一般都是采用和公辦高校一樣的標準,沒有很好地考慮到民辦高校的特殊性問題。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來源和公辦學校有差異,民辦高校教師的工作重心也與公辦學校的教師有所不同。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質量評估,應該研究制定適合民辦高教特點的評估標準和辦法。當前,應著重在辦學指導思想、辦學行為(含招生行為)、辦學條件和教學管理等方面加強督導與規范。對辦學條件差、內部管理失范無序、辦學質量效益低下的學校,要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辦學資格。在民辦高等學校的發展中,要淡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強化具體指導行為,確保民辦高校自主辦學的權利。
(三)優化專業設置,增強學生就業能力
重慶市的傳統主導產業為汽車、摩托車產業、裝備制造業、清潔能源產業、新型鋼材、新材料加工產業。這些主導產業是重慶市的優勢,但是現在也面臨多方面的挑戰。因此重慶市不僅要把傳統的主導產業向縱深發展,同時也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如電子信息技術產業、生物制藥專業、環保產業等。重慶市民辦高等教育可以結合重慶市主導產業調整的趨勢和特點來設置相應的專業,增強民辦高校學生就業的適切性,推動重慶市產業的發展。
(四)加強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建設
民辦高校要有長遠的發展,必須克服師資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努力建立一支結構優化、管理有力、學習型的教師團隊。首先,要著力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民辦高校應制定長期的人才選拔和培養計劃,建設骨干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教師評價和激勵機制。民辦高校教師的考核評價,應在堅持動態性、綜合性等原則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和不斷優化考核方法,執行多樣性和針對性的考核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第三,建立教師在職培訓和進修制度,不斷提高教師的素質和能力。民辦高校要從長遠出發,根據民辦高校的自身特點,合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教師崗位的需要,通過辦培訓班、建立本專業校內外教師聯絡制度、教學觀摩、學術帶頭人幫帶幫教、研究生課程班進修、教學科研競賽等活動,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第四,建立適合民辦高校特點的兼職教師管理機制。各個民辦高校中兼職教師都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必須加強對兼職教師從招聘到任用、考評的管理。
(五)創建民辦高等教育要素市場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辦教育經過30幾年的發展,已從邊緣區域向中心區域位移,成為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首次提出: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1]?!毒V要》高度肯定了民辦教育的發展地位。根據2012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名單,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已由1997年的22所增加到403所,其中有本科87所,???16所。
近年來,我國民辦教育尤其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迅速,盡管規模日益龐大,但是與公辦高等教育相比.其發展仍存在著巨大的局限性,在法律保障、政府態度和教育權分配上不能與公辦高等教育取得平衡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促進我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的關鍵在于分析其與公辦高等教育相比存在的不平衡的現象和原因,從而提出相應的建議措施,推進民辦高等教育高效發展。
一、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發展不平衡的主要表現
(一)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法律定位不平等
我國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由于國家對民辦高等院校法律性質定位不明晰,致使其長期以來都很難擁有同公辦學校相平等的法律地位[2]。在2003年9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钡?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3]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都被界定為公益性事業,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我國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在法人實體性質的界定上并沒有取得平等的地位。《促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其與公辦學校一樣屬于事業法人,這就導致其在實踐過程中不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地位。
(二)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的態度不平衡
我國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政策待遇、經費籌措、稅收優惠上都存在明顯的差異,在這種發展不平衡的環境下,民辦高校舉步維艱。目前我國對民辦學校的創辦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在辦學規模、招生、學生待遇、教師聘用與職稱評定、資源分配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待遇,更不能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我國民辦高校的經費來源不同于公辦高校,主要是依靠學生的學費。廈門大學鄔大光教授曾對我國民辦高校的財政資源分配進行了調查,在39所民辦高校中完全以學費滾動發展的有14所.約占36%,學費收入占總收入80%以上的有17所,約占 44%,兩項合計31所.約占調查總數的79%。而國家對公辦高校學生每年至少會有6000―8000的資助[4]。在稅收政策方面,盡管我國曾通過立法給民辦高校一定的優惠,但是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現實中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對待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方面不能一視同仁,民辦教育在政策導向上存在不平衡的待遇,這必將影響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教育權上不平衡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得到快速發展,但如果和公辦高等教育長期發展所形成的優勢相比,仍處于不公平的發展階段。尤其是在教育權的分配上,民辦高校存在著明顯的劣勢。首先,表現在民辦高等教育辦學規模上的不平衡。由表1可以看出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在辦學數量上存在巨大差異。
以上將2002―2012年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在辦學數量上進行比較。2002年民辦高校有133所,公辦高校有1263所,兩者數量差距1130所。到2012年這個差距擴大到1735所。從2002年2012年,民辦高校增加270所,平均每年增加近25所,公辦高校增加875所,平均每年增加80所。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民辦高校在辦學規模上的不平衡發展。
其次,表現在辦學層次上的不平衡,根據2012 年4月24日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民辦普通高校名單分析,截止至2012年4月全國有普通高校2541所(包括民辦),其中本科院校1139所,專科院校1402所。其中公辦普通高校2138所,本科院校823所,??圃盒?315所,本專科院校的比例是1:1.6,但是在全國403所民辦高校中,本??频谋壤?:3.6。公辦高校的本、??妻k學層次之比遠大于民辦高校本、??妻k學層次之比。至于更高層次的研究生學歷教育差距更為顯著。目前,僅有極少數的民辦高校開展研究生層次的教育。
二、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發展不平衡的原因
(一)社會傳統觀念的偏見
由于受傳統官辦教育思想的影響,人們對于民辦教育這種新的辦學形式還處于觀望的態度。首先,人們對民辦教育存在偏見。公辦教育第一的觀念在人們的心中已經根深蒂固,認為公辦高校是國家辦的學校,基礎設施好,師資力量雄厚,而民辦高校是由私人舉辦,不正規,辦學層次低,一般都是沒有希望升入公立高校的學生才選擇就讀的學校。其次,政府對民辦教育不負責任。目前,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采取放羊的態度,他們認為公辦教育才是正統的教育,只愿對公立學校進行支持和保護,而瞧不起民辦高校,在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競爭中,站在公辦高校一邊,民辦高校就成了沒人管的孩子。
(二)我國民辦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民辦高校的法律定位為民辦非企業,這是一種模糊的法人定位。“這種模糊的法人定位,使民辦高校因身份不明而難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從而導致一系列待遇的不平等”[5]。由于我國民辦教育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教師待遇相差甚遠,從而制約民辦教育的發展。例如,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涉及職工福利待遇的政策,均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個大類分別制定。身份不明的民辦高校由于不屬于事業編制,民辦高校的教師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職稱評審、表彰獎勵、檔案管理、社會活動等方面都受到與公辦學校不平等的待遇。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到位
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得到更多的政府支持。但在現實中,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處于不公平的競爭狀態。民辦高校不僅得不到國家和政府的資助,在辦學環境方面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民辦高校在申請設立、貸款、引資、用地、招生、教師待遇、學生就業等方面存在障礙。例如,我國在稅收政策方面曾通過立法給民辦高校一定的優惠,但在實施過程中并未真正得到落實,由于我國公辦教育是由政府出資舉辦,并享受免稅的待遇,其公益性又被大眾普遍認知,即使是公辦高等教育有應稅項目或應稅收人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公辦教育的稅收管理仍然偏松。相反,民辦高校的應稅項目相對偏多,稅務機關監管的力度也頗為嚴厲。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加大民辦教育的稅務負擔,使其不能與公辦教育進行公平競爭,制約其健康發展。
三、對于促進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平衡發展的建議
(一)引導社會更新觀念,正視民辦高等教育的作用
觀念是行動的先導,突破傳統思想的桎梏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民辦教育經過30幾年的發展,其在辦學規模和學校知名度方面都得到快速發展。目前,社會各界對民辦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新的認識,但是對民辦教育的發展仍然存在偏見。因此,人們必須轉變觀念,促進民辦教育的快速發展,政府部門、家長、學生和社會各界都應該對民辦教育有重新的認識:民辦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社會公眾的代表,國家政府應帶頭樹立民辦教育的主流價值觀,革除對民辦教育的錯誤觀念,承擔起引導社會更新觀念的責任。明確對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有相同的管理責任,正確認識民辦教育在國家教育事業中的作用,要引領社會輿論對民辦教育多進行正面宣傳,只有從政府到民間對民辦教育的觀念轉變了,民辦教育才能獲得公平的發展環境。
(二)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民辦高等教育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程度,對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目前,我國相繼頒布了一些與民辦高等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但是,在現實中,民辦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滯后性,不能跟上實踐的發展。例如,我國民辦高校在法律性質上的定位是非營利性,同時為鼓勵吸引社會力量辦學做出了“合理回報”的規定,這就導致在現實中,民辦高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難以區分,政府只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加劇了民辦教育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在充分認識民辦高等教育在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中重要作用的基礎上,要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使國家民辦教育的相關立法緊緊跟上民辦教育發展進程,為民辦高校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三)健全政府職責,加強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國政府必須轉變“公辦最優”的觀念,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創造穩定的發展環境。政府各職能部門應建立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切實落實現有的扶持政策。為了提高政府的執行力,現階段有必要成立專門小組來監督國家對民辦高等教育在稅收、經費、人事、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確保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享有同等的權益?,F階段,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失衡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加大政府的資助。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的民辦高校得不到國家的資助也沒有社會捐助,走的是一條以學養學的發展道路。這直接導致民辦高校辦學水平低、師資力量差,甚至沒有科研經費進行科學研究。事實上,在國外一些國家,國家對私立教育提供財政上的資助,已經不足為奇。例如,美國每年對私立高校的撥款額就大于占到整個教育經費的15%左右,日本在《私立學校法》等一系列法令中對實施私立教育援助的做法予以具體的規定。而我國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資助卻遠遠低于對公辦高等教育的資助。因此,我國政府應健全資助體系,加大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增強民辦高等教育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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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alanc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PengYaqin
本文系2012年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院級教改項目階段性成果。
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的復雜性科學(complexity sciences)是系統科學發展的新階段,也是當代科學發展的前沿領域之一。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復雜性科學(complexity sciences)是一場方法論或者思維方式的變革,該理論為研究民辦高等教育問題趨向進化、趨向復雜現象特點和規律,為我們討論問題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工具。民辦高等教育差距逐漸拉大,作為民辦高等教育系統,現象極其復雜,內容非常豐富,各個子系統之間不是簡單的線性作用,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非線性關系。
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與市場經濟利益的復雜性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教育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不僅認識到教育對自身素質的提高、對生活質量的提高等會產生極大的影響,而且也深刻體會到了教育對未來經濟效益的直接影響。特別是民辦高等教育,反映受教育者由于多接受一年教育而使收入增加的指數收益率已超過了物質資本投資收益率。我國開始推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通過市場機制,各種民間資本大量進入高等教育,使傳統的高等教育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實施辦學主體多元化戰略,提高了非公立高校所占的比例,國家允許民辦高校運用多種金融手段進行籌措辦學資金。
我們知道,社會經濟體制的變遷是高等教育變革的根本動力,就高等教育市場發展態勢來看,已經形成公辦大學與民辦大學并存的高等教育市場體系。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有償消費投資成為一項給個人(家庭)帶來較高收益的投資。以2012年統計為例,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13.99萬所,比上年增加0.91萬所;招生1454.03萬人,比上年增加53.16萬人;各類教育在校生達3911.02萬人,比上年增加197.12萬人。民辦高校707所(含獨立學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招生160.28萬人,比上年增加6.55萬人;在校生533.18萬人,比上年增加28.11萬人。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萬人,??圃谛I?91.94萬人(資料來源:教育部日前《2011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然而,就市場經濟條件下,民辦高等教育市場卻表現出一種非均衡的復雜態勢,市場環境開放性、非線性作用和與民辦大學發展規律滋生的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與市場經濟利益之間的若干復雜性問題,民辦高等教育在法律上屬于“非營利機構”,可以享受各種免稅等優惠政策,以高于培養成本的價格收取學費,事實上,民辦教育經濟短缺,部分民辦高等教育利用辦學做幌子達到轉移資金和避稅的目的,獲取高額回報,民辦高等教育就失去了公益性。因此,這就構成了民辦大學復雜性的利益問題。
教學規律、課程體系與課程內容的復雜性
課程教學目標是學校培養人才的主要方式,是學校一切工作的中心。在民辦大學教學體系中,最大的兩個問題是教學規律、課程體系與課程內容設置仿照公辦大學的模式。一方面,民辦大學的教學過程要素包括教師、學生、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民辦大學問題是學生應用型能力不夠且學生普遍自學習慣不夠,尤其是英語、數學和工科類實踐教學環節,很多民辦大學可能會簡化過程,教學計劃內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就進行下一個環節,課程設置以理論為重,盲目照搬模仿,基礎課教學環節、教學內容脫離實際。另一方面,部分教師是公辦大學退休教師,趨向老齡化,學生基礎參差不齊,教學目標導向不一致。在此情況下,教師職業責任、家長的期待、社會的需求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課程體系成本過高,任務量大、效率不高,而且項目多而不精。重數量輕質量,不同學科領域缺乏時效性并不均衡。對民辦大學而言,學生自身狀況、課程體系、課程內容各要素等也共同構成了一個復雜系統,這些要素之間是相關聯影響的,不僅如此,課程作為影響學生的平行系統,也會對學生進行控制、干擾和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對學生個體發展速度起反作用。這些復雜的系統里師生關系是非線性的,教學過程可控性較差,也就是說,課程與學生是系統與環境間進行物質、能量、信息交換的一部分。
另外,大多數學生沒有更明確、更遠大、更高層次的生活目標需求,學習者層次參差不齊,學習動機不明確,部分學生認為是畢業后找個好工作,部分學生認為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由于經歷了比普通高校學生更多的挫折,故在學習動機選擇上相對較現實、較客觀。調查發現,學生已經認識到綜合素質更為重要,但對于學習很多學生仍不夠重視。
原因分析
中國民辦高等教育是在公辦高等教育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實踐技能少再加上封閉式管理模式,這種“中國民辦高校特有的教育模式”培養出來的人才只能是被動地適應社會,從封閉式嚴格管理到逐步開放的綜合管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
1.家庭因素
現在的孩子大部分都是獨生子女,家長從小對自己子女的教育選擇,基本上實行滿足供應的政策。經濟條件優越的家庭,能夠為子女提供較雄厚的經濟基礎,他們選擇民辦教育在經濟上也能得到基本保障;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往往借錢也要滿足自己子女的上學需要。有不少學生所學的專業不是原先自己所期望的,而僅是家長的要求,學習的興趣和信心不大,學習基礎較弱,學習心理浮躁,這種心理與當前的教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導致學生學習興趣的缺失。
2.社會環境原因
社會上不正確的價值觀念,一是對民辦教育的歧視,帶來了很深的負面影響。二是民辦高校學生的心理壓力增加。一方面,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傳統的消費觀念受到了強烈的沖擊,民辦大學生存在不成熟、相互攀比的消費心理,有的家庭條件差的家長甚至寧可東拼西湊也要讓子女“好好”消費。另一方面,民辦大學生對新事物有強烈的求知欲,喜歡追求新潮和時尚,致使娛樂消費所占比重較大。部分民辦高等教育管理失序、辦學行為規則不清,民辦高等教育信度受損,投資渠道過窄,單一的公辦教育模式已經不能靈活適應外部需求。
遠景展望
1.培養目標:以自組織開放式應用型人才培養為主
在新形勢下,社會需求始終是民辦學校立足的根本。主導民辦高校選擇辦學模式的是市場機制運作的內在規律,在民辦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與市場機制的內在規律對學校選擇學生管理模式產生沖突情況下,無論公辦民辦,實現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是一致的,學校應從主導地位選擇封閉式學生管理轉向不得不遵循自組織、開放式人才培養模式。與公辦普通高校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目標不同的是,民辦高校主要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民辦高校注重培養應用型人才以彌補公辦高校忽視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一是基礎理論以必需和夠用為度,強調專業基礎與專業知識的針對性與適應性,突出專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和外語、計算機教學。二是以培養實踐能力強、富于創新精神的應用型專門人才為主。三是通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吸引較為優質的生源,增強民辦教育自身的生存能力,這個是關鍵。
2.市場導向:大力拓寬民辦高校學生就業渠道
市場經濟體制催生中國民辦高等教育,作為教育產業中的實體,追求利潤最大化是民辦高等教育存在的條件。作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沒有利益的制約,學生只是學校與家長之間發生經濟關系的中間連載體。投資方是家長,在這個過程中,從家長方面看,他們希望其投資能在其子女身上取得最大“利潤”。家長所交學費,寄希望其子女在該校能夠學到更多的知識和技能,得到高額回報,即將來提高自身素質或找到更好的工作。民辦高校希望投資方――家長能夠認可和接受,以便家長能夠把學生送到這個學校,對學校進行投資。家長希望學校能夠依從他們所認可的學生管理模式來管理學生,使學生最大可能地汲取知識,使家長的投資在子女身上能夠獲得最大利潤。可是,隨著大學生就業形勢嚴峻,畢業生對自己文憑的含“金”量、就業前景表示懷疑。再加之社會上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學生有偏見,因此,在市場導向前提下,民辦高等教育的教學內容、教育形式與課程結構的設計需要普遍傾向于面向就業市場。主要是通過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通過學生對自己的前途和對未來職業的規劃,通過注重大學生實踐與應用能力培養,通過想方設法提升畢業生的就業率,以滿足民間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人才需求。
結論
綜上所述,這種異相機制決定了民辦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公辦高校的管理模式?!盀閷W生未來的職業成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務”是辦學者的理念。“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 是育人過程的體現。民辦高校一定要從實際出發,摸索和形成自己的辦學體系。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的復雜性問題,決定了中國民辦教育只有挖掘自身潛能,增強發展的競爭力能力,不斷改善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立足基礎、以人為本,并善于發現課程、教學、人才培養與實踐技能之間的復雜矛盾和解決復雜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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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基本到位,中央和?。ㄊ校┕餐芾砀叩冉逃暮献餍透窬忠呀浕拘纬?。但中央和?。ㄊ校┘壵鞴苁裁?、怎樣管理等問題仍然值得進一步探討。日本和英國是合作型教育行政國家的典型代表,研究他們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經驗,不但可為我國教育行政管理提供參考,也可為促進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經驗借鑒。
合作型教育行政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屬于混合類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即兼具監督型的行政管理和指導型行政管理,當然又由于歷史傳統和國情不同而有所側重。
一、日本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教育的“民主主義”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確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學校的思想,強化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學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為原則處理與私立學校的關系。因而,日本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現民主化、法制化的特點,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經費資助的辦法進行管理。
1.依法規范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設,既重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規范,也重視對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為的規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實施管理。在1946年頒布的《日本國憲法》基礎上,1947年頒布《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以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專門法律即《私立學校法》。在該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私立學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這為政府對私立學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端搅W校法》比過去任何時候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得更加具體、更加完善。該法闡明了私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私立學校審議會的設置;明確“所轄廳”的權限,國家和地方對私立學校的補助、監督以及有關處罰等事項。從《私立學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認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學校與國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擔負起公共教育的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對私立學校的權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學的自主性,給私立高校更多的自主權;在財政上,明確了對私立高校直接或間接的實行國庫補助?!端搅W校法》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據《私立學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對私立高等教育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即私立的大學、短期大學和高等??茖W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由都道府縣知事主管。其主管權限是:①認可私立學校的開辦、停辦及變更辦學者;②當私立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令,違反主管機構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課半年以上時,可令其停辦;③要求私立學校提供教育調查統計等方面的報告。
但為加強私立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文部省和都道府縣知事分別設有咨詢機構,如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和私立學校審議會。文部大臣在認可私立大學、短期大學、高等??茖W校開辦、停辦、變更辦學者、變更學校定額以及命令學校關閉時,須預先聽取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的意見。私立學校審議會就有關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學校(如私立專修學校)的重要事項,可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建議,以供決策之用。私立學校審議會委員由都道府縣知事所管轄的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法人理事和社會有識之士擔任。[1]除了法規規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須遵守的條款之外,各個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學制度、學費標準、學位授予等重要事項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學方式的多樣化、學費標準的自主化、辦學特色多樣化。
2.依法運用經費資助手段鼓勵和引導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
為了充實和完善私立大學,日本政府先后根據1970年《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會法》以及1975年頒布的《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等規定的“國家負有援助私立學校的責任”的條款,采取了如下幾個方面重要措施:(1)加強對私立大學的援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增加經常費用,一個是提供教學和研究設施補助費。(2)設置日本私立財團的貸款。日本私立振興財團為了維持和完善私立學校的教學和研究條件,穩定私立學校的運營,對私立學校完善設施和設備所必需的資金實行長期低息貸款。(3)提供稅務方面的優惠政策??紤]到私立學校的公益性,除非進行有收益的事業,原則上不用交納法人稅、所得稅等國稅及居民稅。另外,向私立學校捐贈,如果是個人捐贈,將免除此人一定數額的所得稅;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贈,將在限額內特別加算虧空,對他們從稅務方面給予優惠。[2]日本政府對這些補助和撥款措施不僅大大地緩解了私立大學的經費困難,促進了日本私立大學的發展,而且還有效地引導、約束了私立大學的經營活動。運用經費資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學的發展,把國家對私立大學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經費資助結合起來,體現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國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從英國對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發展歷程上看,其管理大體經歷了早期的不干預和逐漸加大引導與監督兩大階段。
1.早期的不干預。英國是歐洲中世紀大學的發源地之一,牛津和劍橋大學既是傳統大學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學的典范。他們基本上都是長期處于獨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學術團體。即使在19世紀中葉創辦的一批以倫敦大學為代表的新型大學———城市學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資或公眾捐辦的私立大學。這些大學和學院在英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系統中也占據著不可動搖的地位。雖然從1881年起,政府陸續開始為這些私立大學和學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數量不等的資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隸屬國家財政部的非行政組織———大學撥款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和對大學的補助,補助金額大體占到這些大學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預這些資金的使用,大學仍然擁有自治權利,并實行學術自由。
2.逐漸加大引導與監督階段。在教育管理體制上,只有到二戰結束前夕的1944年,英國根據國會頒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為教育部行政首腦的教育大臣“負責監督和領導地方當局有效地執行國家在一切領域內提供各類及綜合教育服務的政策”,確立了英國教育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體制。
(1)通過改革撥款機制加大引導和控制。二戰后,政府基于對大學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認識,政府大量地增加對大學的撥款;同時政府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利用對大學的撥款有意識地加以引導和控制,使之適應戰后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自此開始,通過加強高等教育立法來達到引導私立高等院校關注和滿足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對高技術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學撥款委員會利用戰后大學急需基礎設施和設備添置的機會,設立了有勞動代表參加的勞動與建設附屬委員會,負責評估大學提出的基建計劃和費用,并利用資金和建筑標準確立中標者;撥款委員會還通過在政府周期撥款中設置指定撥款項目,用于開發新的科目或保證已有系科的大規模發展,以滿足國家各部門提出的培養專門人才問題等。[4]
進入80年代后,不斷根據新修定的法律法規,改革撥款機制,強化國家的導向作用。根據《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對高等院校的撥款體制,取消了大學撥款委員會,分別設立了由各方代表參加的“大學基金委員會”和“多科技術學院和學院基金委員會”負責經費分配,在經費分配時根據大學提供的教育和從事的研究的情況與大學協商簽訂合同,并檢查使用緊急的效益,以鼓勵各院校之間的競爭,這實際上是通過由撥款到競爭分配資金的方式加強了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預。根據1992年修訂頒布的《繼續和高等教育法》,統一撥款機構,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統一高等院校的撥款,繼續將部分撥款與辦學質量掛鉤,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辦學效益。
(2)通過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擴大其權限,強化與私立高等院校的競爭,以加強政府和社
會的干預。根據1964年頒布的《大學和學院資產法》,陸續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術學院和高等教育學院,并成立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為未被特許為“大學”的其他高等院校頒發學位或其他證書等,促進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競爭格局的形成。這就是英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中的“雙重制”。其后,根據《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雙重”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賦予了公共高等學院與“自治大學”相同的獨立法人地位,以鼓勵各院校之間的競爭等(郝維謙、李連寧,第45-50頁)。進入90年代后,根據《繼續和高等教育法》,通過統一撥款機構,繼續將部分撥款與辦學質量掛鉤;多科技術學院升格為大學,新大學與老大學均有獨立的學位授予權等一系列措施強化競爭,加強政府和企業界等對私立高等院校的監督和控制。[5]這些規定客觀上有利于激發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與社會的聯系,更好地發揮私立高等教育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3)建立高等教育質量監控制度,強化社會對私立高等教育質量監督。英國政府注意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嚴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內的高等教育的質量。在1983年通過“大學副校長委員會”成立了“學術標準工作小組”;1985年,“大學副校長委員會”又委托“高等教育質量研究委員會”制訂了一套為大多數高校認可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1989年正式提出“學術審計”概念并成立了學術審計機構;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會”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和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質量評估組的基礎上成立高等教育質量保證局(簡稱“QAA”)。至此,英國有了一個完整系統的、以評估為核心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綜上所述,英國對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過撥款機制、競爭機制和質量監督機制不斷強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導和規范,使之滿足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三、對我國政府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的啟示
鑒于當前我國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辦高校民營性的特點等,我國政府對民辦高校履行的管理職能總體上應該是以指導性計劃為主、指令性計劃為輔,以指導服務、法律監督為主,以行政監督為輔的“指導———監督”型職能。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參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我國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應做以下一些改進:
1·借鑒日本、英國教育立法技術,構建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修訂、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為實施對民辦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據(1)構建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涉及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只是剛剛起步。我國1982年的《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雖然都明確提出了“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但對這些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民辦教育機構的性質、地位等重要問題并沒有給予明確界定,導致人們對民辦教育認識長期存在著偏差。2002年底,經“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民辦教育的專門法律,對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質、產權、學校設立的條件和辦學自主權等基本問題首次作了明確界定,甚至也對民辦學校的合理回報的合法性也給予了肯定;然而該法不但對一些關乎民辦學校質量和聲譽的關鍵性問題,如教師的待遇和社會保障等沒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進一步加強。因此,構建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依法實施對其的管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與時俱進,不斷修訂、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推進依法管理民辦高等教育的進程
我國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鑒日本等國教育法制建設過程中既重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規范,也重視對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為的約束與規范等經驗,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權限、管理程序等相關約束和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條款和內容,或者另外出臺《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務員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鑒國外政府運用經濟手段管理教育的經驗,實施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多種形式的經濟援助政策,引導其健康發展
目前,國高等教育僅處于大眾化的初級階段,要完成由大眾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過渡,必須有民辦高等教育參與。然而,目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不僅面臨著原始投入不足、辦學經費來源單一的經濟困境,而且面臨個別政府職能部門由于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認識不足而不愿意把其與公辦高校同等對待,甚至出現有意刁難民辦院校的現象,也從而助長了社會文化對民辦院校的不認同心理,這嚴重制約著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7]因此,對我國民辦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夠提供如適度的經常費用補助、教學和設施補助、科研方面的補助以及稅收方面的優惠等形式的經濟援助,不僅有利于改變其辦學經費過于緊張、來源過于單一的局面,更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個別政府部門和社會文化對民辦院校的心理認同感,從而為民辦院校的生存和發展贏得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和廣泛的社會心理認同。這樣不但會有利于現有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而且也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投資于民辦高等教育,實現國家、民辦高校和社會三方共贏。
3·鼓勵、扶持建立健全民辦高校自主自律機制,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前提下,賦予各民辦高校與其法人地位相適應的自主權利
尊重自主、鼓勵自律是日本、英國管理私立高等院校的又一策略,而各個私立高等院校內部也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自主自律機制以保證其健康發展。我國出臺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要求各民辦學校要建立由投資者、教職工代表和社會各界參與的董事會制度。但實際情況是,不但多數院校的董事會中缺乏社會各界的代表,而且有相當一部分院校董事會的集體決策制度和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基本上是投資者個人說了算,這就難以保證學校的辦學方向。這也是政府不敢完全下放權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競爭日益激烈、創新能力倍受重視的21世紀里,國家的協調控制與民辦院校的自律必將逐步讓位于國家宏觀調控下的以競爭原理為主導的自律性運營模式。這就要求政府,特別是各民辦高校必須從戰略高度認識到其內部真正建立起自主自律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這是一個關系到能否讓百姓放心,政府放心、放權的事關其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只有這樣,政府才會逐步把自主考試招生權、收費標準權等核心自主權的移交給各個民辦院校,各個院校才能根據自己的校情辦出特色和競爭力。
4·加強高等教育質量監控制度建設,強化政府和社會各界對民辦高等教育質量監督
我國目前的高等教育質量外部監控制度建設基本上還處在起步階段,不但評價主體單一,而且評估種類單一;由社會參與的包括私立院校在內的高校排行榜也僅有幾家;再加上各個民辦高校自身內部監督質量評估機構、機制也不健全。所以,加強我國高等教育質量監控制度建設,特別是政府和社會的外部質量監控制度建設任重道遠。學習國外加強高等教育外部質量監控制度建設經驗,結合中國國情,建立由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參與的多元化、專業化、特色化的評估制度和機制,是我國加強對民辦院校質量監控的不二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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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民辦高等教育近年來呈現高速發展的勢頭。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進一步大眾化做出了重要的貢獻,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對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一、民辦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
民辦高等教育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不可忽視的力量,它在促進高等教育發展進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功能,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注入了活力并引入競爭機制,推進了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進程。而在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轉型和挑戰并存的時代,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也成為了亟待思慮的現實課題。
1.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民辦高等教育的出位
大力發展高等教育,努力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專門人才,逐步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更好地實施“科教興國”發展戰略,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已經成為時代的必然。而中國現在的高等教育教育資源遠遠不能滿足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群體的需要。僅僅依靠現有的國辦大學是難以實現的,在這種大的背景下,民辦高等教育憑著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在市場化的運作中逐漸成長壯大。
2.發展民辦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需要
一個國家國力的強弱,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等教育所培養人才的質量和數量,《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中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要達到15%進入大眾化階段。盡管我國現在已基本具備了向大眾化階段過渡的基礎條件,但我們所面臨的條件還是非常艱巨的。從高等教育的現狀來看,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質量上以及經費的投入上,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對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戰略目標還具有很大的距離,普通高校本身難以獨立支撐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體系。以精英教育為主的普通高校只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實現高等教育的大眾化不僅僅需要精英型高等教育機構,更需要以市場為導向,專業設置與學制靈活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協助支持。
近年來興起的民辦高等教育,對于解決供給不足、資源有限、提高全民族受教育的程度以及順利實現高等教育的戰略目標等都具有積極的作用,它已經逐漸成為整個高等教育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3.民辦高等教育是辦學模式多樣化訴求下的必然
當前我國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具有動態性、多維性、綜合性與多樣性等特點。多樣化的辦學模式不僅增加人們受教育的機會,提高受教育的程度,也是社會生產方式、人的生活方式以及財產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因此,我們必須改變現有的辦學模式與途徑,鼓勵探索開發性的辦學形式,民辦高等教育正是順應了這一需要而產生的。[1]多樣的、靈活的民辦高等教育已經為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供人力資源與知識創新做出了貢獻。
單純追逐規模的擴大不再是民辦高校發展的首要選擇,隨著民辦高校的審批與管理的越來越規范,民辦高校整體數量增長的態勢也將趨于平緩,通過民辦高校的重組與整合將推動民辦高等教育新格局的形成,民辦高等教育也將逐步走上規范化和集約化發展之路。但就當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狀況而言并不令人樂觀,其規模規模、效益、影響都難與國辦大學相抗衡。只有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方是民辦高等教育的必然選擇。
二、可持續發展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
可持續性發展是人類對客觀世界認識的一個重大突破,在取得這一認識進步的歷程中,人類社會曾付出過慘重的代價。要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必須抓好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這一基礎環節。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鞏固和發展教育的大好局面,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進取,不斷創新,激發教育事業發展的生機與活力。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對于民辦教育而言,其重要性、緊迫性與必要性不言而喻。而現實情況下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存在著難以逾越的瓶頸阻礙。
1.民辦高等教育有效需求不足
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面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近年來由于獨立學院和公立高等學校規模的擴張,高等教育市場的競爭加劇。民辦高等教育的社會需求表現出地區的差別,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社會對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旺盛,中西部地區的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萎縮,嚴重影響到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和資源的充分利用,民辦高等教育的個人需求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2.民辦高等教育的地位不明阻礙其可持續發展
國家規定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待遇,實際上民辦大學的學生時常受到歧視,包括:第一學歷認證的歧視。盡管許多民辦大學教學質量、教學水平達到與公辦學校同等水平,然而目前國家應準予頒發同等學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民辦高校僅有幾十所,大多數學校的大部分學生必須通過自學考試和文憑考試兩種方式。第二學生貸款的歧視。國家對于高校學生貸款的政策解決了貧困學生上學難的問題,但是民辦高校學生獲得貸款的可能性明顯較小,而民辦學校學費一向高于公辦學校,民辦大學的生源就受到打擊。第三畢業生就業的歧視。一般職場上只問校名不問專業的風氣嚴重,對于民辦大學畢業生非常不利。[2]
3.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的混亂
在民辦教育的管理上,一直政出多門,管理體制不順,缺乏強有力的管理機構,政府缺乏規劃和調控,學校的分布區域、規模、數量及層次等方面無法統籌,因而辦學者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大,使得過去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長期處于無序的狀態。有些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把學校作為個人的資產,壟斷人事、財務權力,甚至轉移、私分學校資產,致使社會認同度偏低,管理混亂。
相對于公辦高等教育而言,民辦高等教育對市場化和大眾化與辦學模式多樣化顯然具備較強的適應性。但它有可能成為沖破我國高等教育長期以來形成的計劃經濟運作方式的有效手段。民辦高等教育自身的盲目性有可能導致嚴重的逐利和暴利行為,由此引發教育質量下滑,導致高等教育危機。民辦高等教育要想取得更好的發展,就必須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才能有更好的發展,才能有更好的明天,為我們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更大的貢獻。
三、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路徑選擇
1.明確民辦高等教育的科學定位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高等教育的國際化,高等教育變得“無國界”、“無邊界”,高等教育市場競爭也因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激烈。[3]現階段民辦高校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化解畢業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進一步提高畢業生的就業水平。在人才培養與教育教學模式方面都堅持以人才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學生就業能力為目標,著力培養高級職業技術能力的、符合社會各職業崗位需求的實用性專門人才。
要應對挑戰,謀求生存與持續發展,民辦高校首先就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權衡利弊,為自己準確定位,尋求適合自身發展的道路。民辦高校應明確定位,在辦學模式上應按照“訂單培養”的要求推動職業高校運行機制的改革。民辦高校不僅要適應和隨時了解就業市場的需求,并且應按照就業需求配置教學資源,而且要根據地區和學校的優勢,形成區域品牌和學校骨干專業。在辦學機制上要根據市場的需求,促進職業教育的開放性和多樣化,進而促進民辦高校的可持續發展。伴隨教育功能的重心由政治向經濟轉移,高等教育的重心由理論科學向應用科學轉移,技術教育的重心由傳統技術向先進技術和生產領域轉移,必須建立一批應用型的高等學校,而未來民辦高等教育重點應是發展應用型、技術型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定位選擇。
2.多樣化特色辦學
多樣化辦學是我國經濟發展對人才需求及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民辦高等教育在發展中更應該也更有可能體現多樣化。[4]突出自己的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培養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品牌即名氣,是一種無形資產,可以帶來有形的資源。民辦高校根據自身的定位,努力辦出特色,是可持續發展的生命力所在。學校教育的運行按教育規律,把培養人擺在學校工作的首位,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最大限度地發展學生的潛能,辦出特色,追求卓越,以靈活多樣的教育滿足社會的需求,以高質量的教育贏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對每一所民辦高校而言,多樣化意味著特色化,成功的民辦高校大多是有特色的高校。民辦高校不能像公辦院校那樣,完全向多學科或綜合化辦學轉變。一般都會選擇面向某些行業或職業領域,民辦院校的辦學特色就會越鮮明,就越具有競爭力,就越容易獲得生存與發展的空間。[5]所以,面向市場辦學,實現民辦高等教育與市場的結合的多樣化特色辦學模式,應該是民辦院校永遠都要堅持的方向。
3.拓寬資金籌措渠道
拓寬資金籌措渠道的首先途徑就是吸引外資。吸引外資參與民辦高等教育不僅是民辦學校的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要積極探索更為寬松的引資環境和相應政策措施,要轉變強調封閉觀念,樹立多元開放思想,要轉變教育是一種單純消費性事業的觀念,樹立教育市場和教育產業的思想。政府要允許投資收取回報,要給民辦學校無償或低價使用土地,要采取資助政策、融資政策、免稅政策、積極獎勵政策等,其投入與產出比一定比國辦高校高。政府對民辦高校,特別是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高校具有不可推卸的經濟支助責任。[6]除了適當資助民辦高等教育外,政府還應完善投資政策法規,拓寬籌資渠道,讓民辦高等教育能夠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還可以根據互利互惠的原則實行民辦學校和企業聯合辦學,民辦大學之間聯合辦學,民辦大學和普通國辦高校聯合辦學,建立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促進學校發展。
4.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可持續發展中的民辦高等教育必須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參照,大膽借鑒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來優化學校內部的組織結構與運行機制,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民辦高校和政府的關系比較清晰,基本不存在政府介入和干預學校內部事務的現象,獨立性和自主性比較強;民辦高校應掃除龐大的管理層,機構設置精簡化;民辦高校要普遍實行教師聘任制,明了學校與教師的責權利關系;強化民辦高校的市場意識和經營觀念。這些方面的完備為民辦高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創造了基本條件。民辦高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優勢,不斷創新,在建立優質高效的大學制度方面先行一步,積極探索和實踐我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模式和方法。
5.注重師資隊伍的建設
民辦高校要想發展,就必須擁有自己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民辦高校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正是教師隊伍的問題。我國民辦高校多以聘請兼職教師和退休教師作為師資的主要來源。[7]民辦高校教師專兼職相結合,這本無可非議,但現實狀況是專職教師數量不足、教師年齡結構不合理,將直接制約民辦高校的辦學質量的提高。
因此,民辦高校應當注重制定引進人才的配套措施,建立一支較為穩定的教師隊伍,在結構上應專、兼結合,比例應由學校實際情況和所處區域位置不同定,加大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起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對教師實行人才制度,積極促進教師資源在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之間的合理流動,實現教師資源的合理化配置。另外還必須制定民辦高校教師與管理干部的聘用和管理辦法,切實為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切實加強人力資源投入,大力引進人才,培養自己的學科帶頭人和教研骨干,減少對公立高校的師資依賴。
6.落實民辦高校的辦學自
落實民辦高等教育辦學的自,建立學校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辦學自的落實是民辦高等教育實行校本管理、努力辦出自己特色、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民辦高等學校只有具有自己的獨立品格,才能造就現代社會的建設者,才能成為知識創新的陣地。民辦高等教育是獨立辦學的實體,是獨立的法人,應享有辦學的自。我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我國民辦教育辦學自做出了具體的規定。[8]民辦教育有了辦學自,一定要用好辦學自,建立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加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走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道路。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以及知識經濟對社會各個層面的滲透。為了促進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民辦高校自身、政府和社會全方位的共同努力,使民辦高校在競爭日益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場中不斷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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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教育的“民主主義”思想的普及,日本政府確立了尊重和依靠私立學校的思想,強化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私立學校的自主性,以公共性和自主性為原則處理與私立學校的關系。因而,日本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上呈現民主化、法制化的特點,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經費資助的辦法進行管理。
1.依法規范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日本政府的教育法制建設,既重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規范,也重視對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為的規范,并依法行使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實施管理。在1946年頒布的《日本國憲法》基礎上,1947年頒布《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以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為宗旨,1949年制定了私立教育專門法律即《私立學校法》。在該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私立學校的特性是自主性和公共性”,這為政府對私立學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端搅W校法》比過去任何時候制定的有關法律規定得更加具體、更加完善。該法闡明了私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私立學校審議會的設置;明確“所轄廳”的權限,國家和地方對私立學校的補助、監督以及有關處罰等事項。從《私立學校法》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承認和提高了私立高校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私立學校與國立、公立高校相并列,擔負起公共教育的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限制了對私立學校的權限,其目的在于尊重私學的自主性,給私立高校更多的自;在財政上,明確了對私立高校直接或間接的實行國庫補助?!端搅W校法》為此后私立高校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日本政府據《私立學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對私立高等教育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即私立的大學、短期大學和高等??茖W校由文部省主管,其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由都道府縣知事主管。其主管權限是:①認可私立學校的開辦、停辦及變更辦學者;②當私立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令,違反主管機構基于法令的命令或停課半年以上時,可令其停辦;③要求私立學校提供教育調查統計等方面的報告。
但為加強私立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文部省和都道府縣知事分別設有咨詢機構,如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和私立學校審議會。文部大臣在認可私立大學、短期大學、高等??茖W校開辦、停辦、變更辦學者、變更學校定額以及命令學校關閉時,須預先聽取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的意見。私立學校審議會就有關上述私立高校以外的私立學校(如私立專修學校)的重要事項,可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建議,以供決策之用。私立學校審議會委員由都道府縣知事所管轄的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法人理事和社會有識之士擔任。[1]除了法規規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須遵守的條款之外,各個私立高等院校在入學制度、學費標準、學位授予等重要事項方面均有各院校自主管理。這就使得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入學方式的多樣化、學費標準的自主化、辦學特色多樣化。
2.依法運用經費資助手段鼓勵和引導私立高等教育的發展
為了充實和完善私立大學,日本政府先后根據1970年《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和《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會法》以及1975年頒布的《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等規定的“國家負有援助私立學校的責任”的條款,采取了如下幾個方面重要措施:(1)加強對私立大學的援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增加經常費用,一個是提供教學和研究設施補助費。(2)設置日本私立財團的貸款。日本私立振興財團為了維持和完善私立學校的教學和研究條件,穩定私立學校的運營,對私立學校完善設施和設備所必需的資金實行長期低息貸款。(3)提供稅務方面的優惠政策??紤]到私立學校的公益性,除非進行有收益的事業,原則上不用交納法人稅、所得稅等國稅及居民稅。另外,向私立學校捐贈,如果是個人捐贈,將免除此人一定數額的所得稅;如果是一般法人捐贈,將在限額內特別加算虧空,對他們從稅務方面給予優惠。[2]日本政府對這些補助和撥款措施不僅大大地緩解了私立大學的經費困難,促進了日本私立大學的發展,而且還有效地引導、約束了私立大學的經營活動。運用經費資助手段扶植和支持私立大學的發展,把國家對私立大學的要求同向其提供經費資助結合起來,體現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是日本政府管理私立高校的一大特色。[3]
二、英國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從英國對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發展歷程上看,其管理大體經歷了早期的不干預和逐漸加大引導與監督兩大階段。
1.早期的不干預。英國是歐洲中世紀大學的發源地之一,牛津和劍橋大學既是傳統大學的代表,也是私立大學的典范。他們基本上都是長期處于獨立于政府之外的高度自治的學術團體。即使在19世紀中葉創辦的一批以倫敦大學為代表的新型大學———城市學院也都是由富商投資或公眾捐辦的私立大學。這些大學和學院在英國近現代高等教育系統中也占據著不可動搖的地位。雖然從1881年起,政府陸續開始為這些私立大學和學院中的一部分提供數量不等的資助,1919年政府成立了隸屬國家財政部的非行政組織———大學撥款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和對大學的補助,補助金額大體占到這些大學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政府基本不干預這些資金的使用,大學仍然擁有自治權利,并實行學術自由。
2.逐漸加大引導與監督階段。在教育管理體制上,只有到二戰結束前夕的1944年,英國根據國會頒布的《1944年教育法》成立教育部,作為教育部行政首腦的教育大臣“負責監督和領導地方當局有效地執行國家在一切領域內提供各類及綜合教育服務的政策”,確立了英國教育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的教育管理體制。
(1)通過改革撥款機制加大引導和控制。二戰后,政府基于對大學在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認識,政府大量地增加對大學的撥款;同時政府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利用對大學的撥款有意識地加以引導和控制,使之適應戰后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自此開始,通過加強高等教育立法來達到引導私立高等院校關注和滿足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對高技術人才的需要。例如,大學撥款委員會利用戰后大學急需基礎設施和設備添置的機會,設立了有勞動代表參加的勞動與建設附屬委員會,負責評估大學提出的基建計劃和費用,并利用資金和建筑標準確立中標者;撥款委員會還通過在政府周期撥款中設置指定撥款項目,用于開發新的科目或保證已有系科的大規模發展,以滿足國家各部門提出的培養專門人才問題等。[4]
進入80年代后,不斷根據新修定的法律法規,改革撥款機制,強化國家的導向作用。根據《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對高等院校的撥款體制,取消了大學撥款委員會,分別設立了由各方代表參加的“大學基金委員會”和“多科技術學院和學院基金委員會”負責經費分配,在經費分配時根據大學提供的教育和從事的研究的情況與大學協商簽訂合同,并檢查使用緊急的效益,以鼓勵各院校之間的競爭,這實際上是通過由撥款到競爭分配資金的方式加強了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的干預。根據1992年修訂頒布的《繼續和高等教育法》,統一撥款機構,由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統一高等院校的撥款,繼續將部分撥款與辦學質量掛鉤,以促使私立院校提高辦學效益。
(2)通過立法,成立“公共”高等院校,并擴大其權限,強化與私立高等院校的競爭,以加強政府和社
會的干預。根據1964年頒布的《大學和學院資產法》,陸續新建、升格了一批“公共”的多科技術學院和高等教育學院,并成立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為未被特許為“大學”的其他高等院校頒發學位或其他證書等,促進了公私立高等教育競爭格局的形成。這就是英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中的“雙重制”。其后,根據《1988年教育改革法》,改革此前的“雙重”高等教育管理體制,賦予了公共高等學院與“自治大學”相同的獨立法人地位,以鼓勵各院校之間的競爭等(郝維謙、李連寧,第45-50頁)。進入90年代后,根據《繼續和高等教育法》,通過統一撥款機構,繼續將部分撥款與辦學質量掛鉤;多科技術學院升格為大學,新大學與老大學均有獨立的學位授予權等一系列措施強化競爭,加強政府和企業界等對私立高等院校的監督和控制。[5]這些規定客觀上有利于激發私立高等教育的活力,密切高等教育與社會的聯系,更好地發揮私立高等教育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3)建立高等教育質量監控制度,強化社會對私立高等教育質量監督。英國政府注意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嚴格控制包括私立高等教育在內的高等教育的質量。在1983年通過“大學副校長委員會”成立了“學術標準工作小組”;1985年,“大學副校長委員會”又委托“高等教育質量研究委員會”制訂了一套為大多數高校認可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1989年正式提出“學術審計”概念并成立了學術審計機構;1992年“高等教育基金會”也成立了“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6]1997年,在原先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和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質量評估組的基礎上成立高等教育質量保證局(簡稱“QAA”)。至此,英國有了一個完整系統的、以評估為核心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綜上所述,英國對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通過撥款機制、競爭機制和質量監督機制不斷強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引導和規范,使之滿足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三、對我國政府民辦高等教育管理的啟示
鑒于當前我國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辦高校民營性的特點等,我國政府對民辦高校履行的管理職能總體上應該是以指導性計劃為主、指令性計劃為輔,以指導服務、法律監督為主,以行政監督為輔的“指導———監督”型職能。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參考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我國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應做以下一些改進:
1·借鑒日本、英國教育立法技術,構建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修訂、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為實施對民辦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據(1)構建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涉及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只是剛剛起步。我國1982年的《憲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雖然都明確提出了“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但對這些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民辦教育機構的性質、地位等重要問題并沒有給予明確界定,導致人們對民辦教育認識長期存在著偏差。2002年底,經“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民辦教育的專門法律,對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質、產權、學校設立的條件和辦學自等基本問題首次作了明確界定,甚至也對民辦學校的合理回報的合法性也給予了肯定;然而該法不但對一些關乎民辦學校質量和聲譽的關鍵性問題,如教師的待遇和社會保障等沒有涉及,而且在可操作性方面仍待進一步加強。因此,構建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依法實施對其的管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與時俱進,不斷修訂、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推進依法管理民辦高等教育的進程
我國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要借鑒日本等國教育法制建設過程中既重視對私立高等教育的扶持和規范,也重視對政府自身行政管理行為的約束與規范等經驗,增加涉及政府管理權限、管理程序等相關約束和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條款和內容,或者另外出臺《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公務員法》,促使政府依法行使對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
2·借鑒國外政府運用經濟手段管理教育的經驗,實施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多種形式的經濟援助政策,引導其健康發展
目前,國高等教育僅處于大眾化的初級階段,要完成由大眾化向普及化高等教育的過渡,必須有民辦高等教育參與。然而,目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不僅面臨著原始投入不足、辦學經費來源單一的經濟困境,而且面臨個別政府職能部門由于對民辦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認識不足而不愿意把其與公辦高校同等對待,甚至出現有意刁難民辦院校的現象,也從而助長了社會文化對民辦院校的不認同心理,這嚴重制約著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7]因此,對我國民辦高等院校而言,如果政府能夠提供如適度的經常費用補助、教學和設施補助、科研方面的補助以及稅收方面的優惠等形式的經濟援助,不僅有利于改變其辦學經費過于緊張、來源過于單一的局面,更為重要的可能在于提升個別政府部門和社會文化對民辦院校的心理認同感,從而為民辦院校的生存和發展贏得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和廣泛的社會心理認同。這樣不但會有利于現有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而且也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投資于民辦高等教育,實現國家、民辦高校和社會三方共贏。
3·鼓勵、扶持建立健全民辦高校自主自律機制,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前提下,賦予各民辦高校與其法人地位相適應的自利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26-0074-0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人才質量的要求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1995年,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提出了“在全社會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并重的制度”的要求,隨著社會的持續發展,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當今社會更多需要的是具有較強的專業理論知識,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的技術型,復合型的高層次的應用型人才。雖然有些高校也在強調培養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重要性,但事實上還是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理論脫離實際的現象,這樣培養出的人才是與社會需求不相符的。作為民辦高校,其最大的優勢和特點就是靈活的面向市場的機制。然而受國辦普通高校以及傳統的教育模式的影響,部分民辦高校(尤其是民辦本科院校)忽略了他們所面對的受眾及學校實際情況。不論是從專業的開設,教材的選用還是學生的培養模式上都一味地向國辦普通高校靠攏。從而導致了學生培養定位偏差、就業艱難的窘況,使民辦本科院校的發展處于國辦普通高校與高職高專教育的夾縫之中,前景令人堪憂。
一、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現狀
1.規模。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在經過了一個時期的繁榮發展后,當前已進入一個調整提高的階段。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韓進2012年3月26日在教育部例行新聞會上透露,據2006年教育事業統計,我國有獨立設置的民辦高校278所,在校生達到133.8萬人。此外,還有一些利用新機制與普通高校聯合辦學的獨立學院也屬于民辦教育范疇,這樣的獨立學院共有318所,在校生達到146.7萬人,這兩塊的在校生總數已超過280萬人。另據統計,截止到2005年3月份,全國共有民辦本科院校26所,在校人數已超過40萬人。因此民辦高等教育的數量之多、規模之大,已無可置疑的成為了中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和國家培養了大批適用性人才,進而滿足了人民群眾接受高等教育多樣化的需求。為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的過程階段承擔了一定的義務和責任。
2.生源結構。盡管目前民辦高校已經成為中國高等教育中異軍突起的一支生力軍,國家社會從各方面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但是民辦高校因為考慮經費來源等原因,會存在辦學層次多樣化現象,這些仍然是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因素,其學生成績起點參差不齊。加之民辦高校錄取分數線普遍低于國辦普通高校,另外再加上諸如成教、自考等類型學生,這些學生的基礎差異很大,這就造成了在教學質量上不能夠提供足夠的保證,即使有很好的教授也無能為力。
3.培養模式。目前,民辦高校的培養模式有統招生、自考等多種方式,大部分以??茷橹鳎瑐€別院校雖然已經升格為本科層次,但因為培養的人才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結構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致使他們越來越多地和普通高校一樣,開設很多社會基礎學科專業。教師教學任務重,沒有機會外出交流學習,知識得不到及時更新,傳統的以理論知識為主的教學模式依然沿用,導致教學方法落后、知識陳舊,學校、教師、學生都感到很大的壓力,學生的專業理論知識、實際生活中的動手應用能力、整體的綜合素質都需要進一步提高加強,連續幾年的擴招導致畢業生就業壓力加大,本科生就業呈現出“高不成低不就”,無法推銷出去的被動局面,民辦院校將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對民辦高校教育情況的認識
民辦高校本著先生存后求發展的思想,在校生人數依然居高不下,學生質量一直沒有明顯改變,反而呈現出每況愈下的態勢。反反復復的惡性循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辦高校的正常、健康發展。同樣是教育,為什么唯獨在民辦高校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1.原因之一:學歷定位和專業結構之間的矛盾。我國的高等院校有211、985等層次之分。民辦院校千方百計想進入國家計劃內招生,國辦院校還想盡辦法要辦自考、辦成教“廣開財路”,進而給市場競爭力并不好的民辦高校帶來極大的壓力和沖擊。在招生有計劃而生源是市場,社會公眾高等教育價值觀又是只有高文憑高學歷才能有就業機會的情況下,民辦高校要保有一定的生源市場占有率,只好“拾到籃子里都是菜”,這種混亂給學生及家長都造成更大的迷惑,反而加劇了社會公眾盲目趨向高學歷高文憑的心理。要改變這個現狀僅靠院校本身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理順辦學層次和類型,科學合理地引導生源分流。變單純學科本位為職業本位,技能技術本位等,加大技能教育宣傳,民辦高校的專業設置,要以職業崗位的技能技術要求作為依據,不能盲目效仿國辦普通高校。有一部分民辦高校提出了“社會需要什么專業,學校就開設什么專業”的口號,同時,我們建議對區域或地方產業和行業的崗位進行廣泛調查,對各職業崗位人才技能技術的素質要求,必須開設的課程等進行科學分析和充分論證,在此基礎上,制定規范統一的技能教育專業目錄。
2.原因之二:人才培養模式不能夠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不同的教育模式培養出的人才類型是不盡相同的。民辦院校要辦出特色、實現人才培養目標,關鍵還是要按照人才的類型,層次和規格,找準與之相匹配的人才培養模式。雖然有些民辦高校,借鑒國外先進的教育經驗,再依托相關企業、行業,積極探索、大膽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過還有很多民辦高校還一直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人才培養沒有及時跟上現在社會的要求,課程設置、內容陳舊,與現實崗位脫節。在理論知識,學生實際動手能力和綜合素質的關系處理上,一直都是重理論而輕實踐的現象嚴重;在教學組織和教學過程中,還采用傳統教育,沒有及時從思想深處上轉變學科化教育傾向。產學結合一直停留在企業參觀和實習的表面上,制約了學生實踐動手能力的提高及畢業生就業競爭力的下降。
三、準確定位,加強職業技能教育,努力將學生培養成應用型人才
基于以上認識及分述,民辦高等教育要求生存、謀發展,就必經對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勞動力市場需求有更加清醒的認識,找準定位。
1.社會定位:面向經濟建設,人才培養必須滿足市場要求,使教育市場化,教育和就業緊密結合。如今,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迅速增大,高等教育也已經由原來的賣方市場發展到買方市場,畢業生出現供大于求的態勢,在人才市場上,一方面是大量的高校畢業生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而另一方面,企業所需要的是能夠掌握高新技術,然而具備高技能的人才很少。作為機制靈活、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民辦高校,就應該勇于擔當,主動服務經濟建設,以滿足市場對人才的需求為前提;以勝任就職崗位需求為目標;以提高實際動手能力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企業滿意度為質量標準。使應用型人才培養與企業緊密結合,一是要專業設置完全根據社會和就業者的需要〈如訂單教育〉;二是學生的培養規格和技能水準要達到企業用人的需求;三是學校與用人單位經常交流人才的供求情況,把職業指導貫徹于學生在校學習的始終;四是努力促使教學、管理、設計、生產、銷售一條龍化,完成學校與社會的自然接軌。
2.功能定位: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當今社會,工作崗位中的智力成分迅速增加,越來越多的技術性崗位為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民辦院校應把功能定位和主要精力放在培養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實踐技能培訓要放在首位,產、學、研相結合,各個專業、工種的大部分課時應該用來實習,并且要有良好的實習條件作保證。
3.規格定位:毋庸置疑,科學技術的進步對崗位對人才需求的沖擊是巨大的。在大量的技術崗位上,我們對人才的需求不單單只是表面基礎知識的掌握,更需要的是在現實工作中能夠掌握高新技術具備較強實踐能力的應用型技術人才。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高級藍領”。面對畢業生愈演愈烈的就業競爭和龐大的高素質人才需求缺口,民辦本科院校在人才培養規格定位上必然要轉變觀念以適應變化和發展的要求,充分進行市場調研,調整人才培養模式及培養目標,迅速實現就業崗位的重心“下移”,為畢業生今后的職業規劃走向、以后的發展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這既是當今社會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也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需要,更是民辦高校力求生存,謀發展和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力的必然要求。
四、加強就業危機感教育,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將素質教育貫穿于教育教學的全過程
當今社會競爭性很強。在工作崗位上也是一樣的,強者生存,弱者淘汰,如果不勝任工作將會被解雇,所以學校要教育學生不斷的更新知識,更新技能,以適應當今社會的需求。就業危機感教育,使學生將壓力轉變得動力,逐漸由他律轉變為自律,變被動為主動,不是要我學,而是我要學。在對學生進行專業技能教育和就業危機感教育的同時,還應重點注意加強學生的人文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業精神、創新精神、團隊協作精神,進行愛崗敬業、艱苦奮斗的教育。在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催促下,民辦本科院校要求生存、謀發展,就更應該緊跟經濟社會的發展,清醒、準確地認識高等教育的現狀,冷靜分析嚴峻的就業形勢,進而準確定位,調整專業結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學及人才培養質量,辦出特色,相信民辦高校一定會贏得發展、壯大的廣闊空間,占據人才培養鏈中的重要位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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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民辦教育特別是民辦高等教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據教育官方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初,全國共有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2311所,本??圃谛I?738.84萬人;其中民辦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萬人,另有獨立學院318所,在校生146.7萬人。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把獨立學院也劃分到民辦高校底范疇,因此,全國民辦高校共有696所,民辦高校在校生總人數為280萬??傮w來看,民辦高校無論在學校數量還是在校生數量上均占整個高等教育的四分之一強,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大多數人眼中,民辦高校是可有可無的,最多只是公辦高校的補充而已。然而,民辦高校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卻不容小覷,有必要對其所起作用重新加以認識。
可以說,民辦高校經歷20多年的發展,在政府幾乎未投一分錢的前提下,不僅解決了將近四分之一的高考落榜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難題,而且為國家和社會積累了一筆相當可觀的教育資源和教育資產。
然而,由于公辦高校歷史上的先發優勢,致使民辦高校不得不在公辦高校的參天大樹的夾縫中尋找絲絲陽光逐漸生長;同時,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自身存在的諸多的瓶頸問題亟待解決,特別是思想認識問題和制度設置問題。
民辦高校內憂外困
目前,民辦高校在內部制度安排上缺乏制約機制,主要表現在民辦高校的理事會或董事會的不健全。一方面是不少民辦高校長期以來理事會或董事會形同虛設;另一方面,即便成立了理事會或董事會,也基本沒有發揮理事會或董事會在學校運行中的關鍵作用;校長與理事會或董事會的關系始終無法理順。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下,多數民辦高校無法真正實現專家治?;蛐iL治校,而是投資方在學校經營與發展問題上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在民辦高校外部監管的制度安排上,監管部門完全按公辦高校的評估標準來管理民辦高校。公辦高校絕大部分辦學經費來自于財政撥款,相反,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主要依靠學費收入。所以,不能完全按照公辦學校的辦學標準來評估、評判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更不能據此來對民辦高校進行種種限制。
迄今為止,教育主管部門在思想上更多地是把民辦高校視為公辦學校的一種補充,甚至認為是可有可無的。在這種認識下,主管部門通常不是大力鼓勵民辦高校的發展,而是時時擔心民辦高校發展會偏離軌道,對其加以限制;在公共教育資源的配置上,基本上是向公辦高校一邊倒,公共資源的陽光基本上照不到民辦高校。除了上述的財政撥款對民辦高校少得可憐以外,在教師戶口問題、職稱評定問題、科研經費撥付問題等等有關學校發展的諸多重大問題上,存在太多的不公平甚至是歧視。
民辦高校期待制度創新
可以說,民辦高校的發展到了一個新的十字路口。結合民辦高校的發展狀況,迫切需要制度創新。具體說來,民辦教育的制度創新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04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等法律都對民辦教育做出了法律合法化還有辦學規范的法律規定,鼓勵提倡社會各方面的民資力量參與到教育體系中。在法律上沒有得到具體辦學指引后,民資辦學組織、團體就從相關的規章和政策上進行參考,從民辦高等教育被法律允許到現在,已經頒布了不少相關的國家指示、通知、決定、規定等反面規章和政策文件,這些規章和政策在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規范上做到了具體化。例如,《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時規定》、《關于大量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等都具體規定了民資辦學組織、團體辦學的停辦、變更、申請、辦學宗旨、辦學方向等,其中還對國家的教育系統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國家出資進行教育建設為主體,社會民資力量辦學共同發展的教育模式,改變傳統的國家獨立辦學對教育發展的限制瓶頸,《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時規定》就對民辦教育在國民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并且對民辦高等教育的開展程序的有詳細的規定。
2、民辦高等教育法規的發展
自《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布標準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進入發展階段,對公民個人、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民資辦學中的法律責任、機構解散、財務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先前憲法上對民辦高等教育規范的缺陷,并且在民辦高等教學上具體規定了民辦高等教育辦學原則、管理在行政上的體制。民辦高等教育法規由改革開放前的空白到改革開放后的出現,到2002年后的完善。2002《中國人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通過對民辦高等教育在法規上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對民辦高等教育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在法律上對民辦高等教育進行了支持和鼓勵,確立了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把民辦教育的辦學、管理進行規范化。為了更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系統,國家在2003年還實施了《中國人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把民辦高等教育資源進行國際化,把民辦高等教育限制進一步進行開放,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求和民辦高等教育的規范發展做出了相關的完善措施,保障和規范了民辦高等教育飛發展。但是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版本完善過程中對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有促進效果,同時也有限制作用,例如1997年實施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就明文規定了“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對高等民辦教育辦學的申請提高了難道。
二、民辦高等教育和相關政策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民辦高等教育是以民間集資的一種形式進行國民教育的,很多是以營利性質存在的,盡管為我國教育事業做出了不少貢獻,但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還是存在不少問題。民辦高等教育存在辦學本末倒置,教學宗旨不明確,我國的《管理辦法法》第四十三條中明文允許了民辦高等教育的盈利模式的發展,很多民辦高等學院都是以營利為目的,不重視學生的教育質量問題,同時還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為了對付相關的國家單位的檢查,在教學設施、教學項目上存在作假行為,同時相關的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讓很多民辦教育有空子可鉆,對相關的規定和出發不夠完善,監管機制配套工作不到位。
三、政策法規在民辦高等教育中的意義
國家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根據不同時期的民辦教學中的問題,做出相應的政策法規制定或者完善,對民辦教學規范和指導具有時段性的意義,在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具有很大歷史和現實指導意義的三大政策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存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這三大政策對民辦教育的發展見證,促使民辦教育的興起、發展、完善。政策法規的出臺和完善對民辦高等教育在辦學前、辦學中兩個環節上都有很的辦學指導、辦學保障、辦學規范化都有很大的現實意義,讓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辦學前,對辦學的方案確認上,相關法律法規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機構對辦學的硬件和軟件投入都有指導作用;在辦學的過程中,民辦高等教育學院可以根據相關的政策法規進行教育管理規范化,及時調整教學方向,端正民資辦學的宗旨。
四、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評價
我國明白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不斷發展完善,根據民辦高等教育的社會需求不斷調整,改革開放以來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對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對于民辦高等教育的影響具有時段性,不同時期的民辦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版本都具有針對性,其中對民辦高等教育影響最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這三大政策,這三大政策在不同時期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做出了現實的指導和規范,例如2002年通過,200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適應了民辦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上的一個里程碑,把民辦高等教育進行法律化、規范化發展。同時民辦高等教育政策規范中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盈利性的允許,促使了民資社會力量的辦學熱情,例如第一部民辦教育專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就規定了民資辦學團體、機構、組織在預留民辦教育的必須經費和發展資本外,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標準,民辦高等教育的出資方可以從中收取利潤。
二、過渡“市場化”的弊端
“市場化”給民辦高等教育帶來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另一方面,它也產生了一些弊端。
1、給民辦教育自身帶來的弊端首先,在經營方式上,由于民辦高校在經濟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運行方式,所以不乏有一些民辦教育的舉辦者辦學動機功利化,將學校視為營利機構,辦學不是為了培養人才,而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由此導致了在民辦教育中出現了教學投入不足、教學管理不夠嚴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不齊全、缺少有效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等問題,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給民辦高等教育帶來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其次,在人才培養方面,由于市場經濟只關注物質利益,而忽視精神追求,所以就人才培養而言,民辦高等教育往往只重視那些實用性的學科,著重對學生進行技能方面的教育,而忽視了對學生的情感陶冶和道德教育,這對于培養全面的發展型人才極為不利。此外,民辦高校大都存在家族式管理的現象,缺乏廣泛的民主和有效的監督。例如,有些學校的董事會形同虛設,有些董事會則常常不恰當地干預校務,舉辦者與辦學者之間矛盾尖銳,人事安排上出現了“近親化”的傾向;甚至有些辦學者把學校視為己有,經費隨意領支,手續不全,造成財務管理混亂等等。民辦二級獨立學院盡管具有很多優勢,發展很快,但也存在政策與管理上的問題。如在政策方面,既要利用公辦本科高校的優質資源,又要防止國有資源的流失;在管理方面,許多獨立院校并不獨立,與母體的產權關系不明確,導致經營權和管理權含糊不清。
2、給學生帶來的弊端對于學生而言,在過渡“市場化”的教育環境下,難免會感到精神空虛,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冷漠,同學之間物質化傾向嚴重,互相攀比成風等等,這些都不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此外,民辦高等教育的學費普遍昂貴,而且學費金額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甚至已經超出了許多人的承受范圍,再加上如果沒有相應的獎學金、助學金等制度作保障,那么估計有相當一部分有能力的學生將會被高等教育拒之門外,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公平。因此,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還需要抑制過渡“市場化”而產生的弊端,政府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和配套服務,積極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三、對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過渡“市場化”問題的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