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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大全11篇

時間:2023-10-19 10:32:12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民主法治目標方略得以實現,主要有以下經驗與做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目標管理。

黨總支部、居委會認真貫徹落實新區、南站街道關于民主法治、依法治理規劃精神,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每年下發關于實施依法治理工作意見的文件,嚴格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從而確保了民主法治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按步驟實施。

為充分發揮民主法治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職責,組成了以黨總支部書記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和領導小組人員職責,由領導小組根據年初制定的考核細則年終對各單位、各人員實行考核,依據考核情況進行表彰獎勵,充分調動了基層開展民主法治工作的積極性。

200*年3月,我居委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下發了《*村委民主法治及依法治村規劃》,明確了總體目標、主要任務、步驟、方法、組織領導和保障,對順利實施民主法治工作及依法治村規劃提出了具體要求,做到層層落實,層層發動,確保了法制教育工作向縱深發展,落到實處。

二、形式多樣的開展各類普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意識。

1、成立了近40人的法治骨干隊伍,舉辦了三期法治骨干培訓班,結合自身工作和居委法治重點,對他們進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了法治骨干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了對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并通過他們深入到居民群眾中宣傳,在整個居委形成了人人學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2、抓好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二是對領導干部學法采取在一起集中學習和自學,交流學法心得,檢查學法筆記等方式;三是不定期地邀請專家舉辦法制報告會和專題講座,就領導干部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和輔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3、做好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工作。對中小學生,我們一是堅持發揮法制課教育主陣地作用,聘請法制副校長,定期和根據實際教育需要對中、小學生、青少年進行法律、法規輔導,重點講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內容,以案釋法,對同學們進行警醒教育;二是發揮青少年教育基地和關心下一代活動基地的功能作用,多樣化的開展對青少年的暑期教育活動,通過參觀、講座、聽故事、看錄像等形式,讓青少年在活動和娛樂中獲得法制和道德的學習教育;三是在學校深入開展“青少年維權崗”等活動,加強對青少年的維權和監管;四是制作了預防青少年犯罪圖板12塊、禁毒宣傳圖板10塊在學校巡回展覽,教育他們從小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蝕,爭做帶頭守法的小公民。

4、做好普通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居委干部學法考核制度,對居委干部的學法任務做了明確規定;二是利用會議、培訓集中輔導,在每年干部冬訓時,邀請上級政法部門領導為居委干部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大課輔導,開展法律知識競賽;三是專題宣講,結合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邀請專家進行授課講解,共舉辦了“新婚姻法”、“憲法修正案”、“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專題報告會。

5、抓好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工作。我們以服務流動人口為重點,結合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在流動人口聚集地開展法律宣傳和咨詢,向他們法制宣傳,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咨詢,解答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各類涉法問題,受到了居委流動人口的歡迎。

6、抓好普通群眾的法制宣傳工作。民主法治的目標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對普通群眾我們一是送法到村、組,通過發放普法宣傳資料,致群眾一封信等形式向廣大群眾宣傳與他們生產、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利用居委法制宣傳欄、黑板報、撐牌等宣傳陣地施教;三是多種形式地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群眾受教育面達80%以上。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遇到糾紛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糾紛逐年減少。

7、能夠將法制宣傳與大型活動、事件相結合。(1)現在我居委面臨大量的拆遷任務,為使拆遷群眾了解無錫市及新區拆遷的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我們向拆遷戶廣泛宣傳新區關于拆遷方面的文件,并制訂了《*村農民多層住宅公寓樓購置辦法》以及《*村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等拆遷規定,使他們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政策,主動配合拆遷。(2)在防治傳染病工作中,我們積極向群眾和流動人口開展防治傳染病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做到科學防治與依法防治相結合。(3)為配合做好禁建工作,我們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禁建法規,在6.25土地宣傳日宣傳《土地法》,散發致全居委居民群眾的一封信等,配合市、區進行拆違工作宣傳,使控違禁建深入人心。

三、依法治理重點,走依法行政軌道。

在開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著重抓好了以下幾個重點:

1、抓依法治村。統一布署,制定下發了《*居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意見》。結合村換屆選舉,由村向居委的過度,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條例》,提高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水平,使(村)居委會依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把推進村務公開與減輕農民負擔結合起來,增強透明度;推進村務公開與改進干部作風結合起來;推進村民議事制與民主管理結合起來,在推進依法治村中,我們規范了村務和財務公開的內容、項目、為村民辦實事的要求,有力地促進了依法治村工作的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居委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2、抓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針對新形勢下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出現的難點問題,開展依法治理。一是對村巷道路的翻新,綠化帶的建設,給居民一個清新的生活環境。聯合*環衛站對區域內的衛生死角、坑洼地帶等居民不滿意的地方進行清理、修補,以及糞坑、墳墓等不雅之處,都進行了依法處理;二是與街道愛衛辦、衛生監督辦對居委的鹵菜加工點進行檢查,依法查封無工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的非法鹵菜加工點;三是協同街道執法隊、村鎮管理部門對居委養豬、養鳥、養雞等影響生活環境的居民戶進行清理整頓,有效地打擊了危害居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違法行為,整潔了居委的區容環境面貌。

3、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居委先后開展了打擊“兩搶”和入室盜竊等侵財性犯罪專項斗爭,對流動人口實行專項治理,規范化管理。加強對“”人員的監控管理、轉化教育力度,嚴防組織相互串聯、相互滲透,嚴厲打擊上京滋事、擾亂社會穩定的行為。對區域內的不穩定因素,加以控制,對社會不穩定人員,加以普法教育、思想開導。妥善協調處理因拆遷、民事糾紛及企業工資協商等引發的各類矛盾、不穩定因素,為*的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為“建設平安*,創建最安全地區”的爭創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

篇(2)

第一部分、案件事實經過

一、服裝城的建造及出售

奉化市“奉幫服裝城”是由奉化市人民政府主辦、市工商局承辦的一個項目,于91年8月12日正式動工興建。92年3月經奉化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討論,會議同意奉化市工商局提出的《奉幫服裝城出售方案》(內容為:為籌集建設資金,將服裝城一、二層攤位進行預售,出資購買者對所購攤位擁有所有權,一層出售給個體戶,二層出售給市各企業單位等)。隨后,奉幫服裝城籌建辦于92年4月1日了“關于歡迎認購奉幫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并于92年4月11日在寧波日報頭版頭條上刊登銷售廣告。1992年9月廣大個體工商戶與奉化市工商局簽訂了《奉幫服裝城攤位買賣協議書》并辦理了公證,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購攤位的個體戶頒發了《奉幫服裝城攤位所有權證》。自此,個體戶們就一直在服裝城一層攤位經營個體服裝、鞋帽等批零生意或將攤位出租他人經營。

二、服裝城拆遷過程

2002年2月6日奉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轉中心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服裝城進行拆遷改造,許可證載明: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奉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關于服裝城房屋拆遷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單位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對服裝城進行“強行”拆遷;(注:未與個體工商戶達成拆遷協議,又未經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

2002年4月11日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三方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書”。上述三方在協議中的身份分別為: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單位。

第二部分:服裝城拆遷爭議及行政裁決、訴訟過程

一、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行政裁決

2002年3月4日拆遷單位奉化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受奉化市市場中心委托,發出《告攤主用戶書》,主要為:拆遷單位接受所有權人奉化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全權委托,代為處理服裝城內固定攤位有關補償安置事宜,單方決定了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貨幣補償安置金額等內容。個體戶們認為:一服裝城攤位所有權人是出資購攤位的個體戶而非市場發展中心、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不符合申請人購實(即擁有攤位所有權、攤位建筑面積約11平方等)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未能簽署協議。

2002年4月12日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以“申請人”身份、以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個體戶為被申請人向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申請行政裁決,要求依法對拆遷補償事項進行裁決;申訴人接到通知后及時向建設局提交了答辯狀及相關證據(包括:服裝城攤位出售方案、出售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廣告、買賣協議書、公證書、攤位所有權證、購攤位收款收據);

2002年5月15日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申請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按奉化市國資局批復給予被申請人(即個體戶)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每平方10500元,攤位面積4平方,合計 ×× 元。

二、一審行政訴訟

2002年6月28日共58位個體工商戶以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依法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第三人: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個體戶在一審訴狀中提出:1、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認定個體戶對所購奉幫服裝城固定攤位享有的權利是永久性使有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且基于這一認定,裁決的內容也與法不符,包括主體、補償形式、金額(應以經房產評估的價格為準,是本案中無評估報告)、面積(因攤位無房產證,應以91年的出售方案及市場價格為準,攤位建筑面積約為11平方,使用面積為4平方)等;2、對個體戶的拆遷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的確定違反國務院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有關規定;3、拆遷人拆遷行為違法,屬超期無證違法拆遷,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程序違法,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奉化市人民法院經二次開庭審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認為:“雖然原告(即個體戶)購入奉幫服裝城攤位,并持有奉化市服裝市場籌建辦公室所發的《攤位所有權證》,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證明原告是該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是第三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對原告可視為被拆房屋的當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結合其自愿補償和服裝城攤位評估計算及攤位補償價格的說明等情況,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所作的裁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綜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基本合法,應予支持,原告訴請的理由和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所作的行政裁決書。”

三、二審行政訴訟

個體戶(即二審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中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拆遷過程中的身份未依法作出認定,從而導致模糊判決,并否定了上訴人應享有的權利。

1、依《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公房代管人、公房使用人,永久性使用權人不在此五類拆遷當事人之列。

2、被上訴人在庭審中辯稱:“與拆遷有關的人即為拆遷當事人”。那么,與上訴人一樣購買了攤位的個體戶,有的租了其他人的攤位經營,有的把攤位租給他人經營,這些攤位的承租人及出租人均與本次拆遷有關,也應是拆遷當事人了,但裁決顯然遺漏了這些與拆遷行為緊密相聯的當事人。

(二) 、未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被上訴人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適用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這二條均是關于被上訴人有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職權的規定,而不是有關拆遷、補償方面實體規定的條款。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故意遺漏拆遷條例的相關實體規定,對被上訴人的違法之處不作評判。

1、 拆遷補償方式的確定違反拆遷條例的規定。

上訴人對攤位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權利,因而在拆遷中至少享有拆遷條例所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但被上訴人依據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作出進行貨幣補償的裁決。依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行政裁決認為上訴擁有攤位永久性使用權,卻連承租人都享有的權利也不予保障,剝奪了上訴人在權利。補償方式的確定違法。

2、 補償金額的確定。

被上訴人依據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奉化市國資局的一批復,裁決確定了對上訴人補償的金額,違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

對于面積的認定同樣無事實依據,與法相悖。一審判決認為“攤位所有權證”不是合法產權證明,卻以“攤位所權證”記載的面積確定攤位面積,前后相矛盾。混淆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概念,對攤位出售方案、購買價格等歷史事實視而不見。

3、 行政裁決的程序。

行政裁決是實施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目的是為了完成拆遷,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應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所以行政裁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進行。而本案中,拆遷許可規定的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強行拆遷的時間是4月2日,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時間是4月18日。是先違法強行拆后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裁決解決的是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裁決的前提是拆遷行為合法,而本案中這一前提不存在(即超期違法無證拆遷),被上訴人理應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拆遷行為進行管理,對違法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但被上訴人卻違反程序進行受理并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4、拆遷補償安置發生在拆遷人與其他拆遷當事人之間。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不是拆遷人,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與上訴人間也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雙方間不存在拆遷補償安置關系。而本案中,對上訴人的補償形式及金額、裁決申請均是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不是拆遷人土地流轉中心提出的,被上訴人依市場發展中心的申請及補償方案作出裁決,不符合拆遷條例的規定。

(三)、一審判決書未對被上訴人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完全的羅列和認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存在遺漏,致使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從而無法糾正:裁決所列拆遷當事人主體錯誤、拆遷項目未完成補償安置即違法轉讓等違法之處,判決結果錯誤。

被上訴人在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開庭前分兩次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第一次:提交了9份證據,其中證據三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貿大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據四是奉化市規劃局發給寧波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市土地流轉中心開發服裝城地塊建設項目的批復”、證據二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上述證據,上訴人認為:

1、第二次提交的關于土地流轉中心的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逾期提交,且無法定可延期提交的事由,違反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舉證期限的強制性規定,應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為逾期提交的證據有效與法無據。

2、一審判決遺漏了對被上訴人不利的證據,單列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3、奉化市計委、規劃部門先后二次分別對奉化市土地流轉中心和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項、發證,被上訴人在庭審中答辯稱是項目轉讓即土地流轉中心將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項目轉讓給恒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但被上訴人在行政裁決中、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均未對此進行陳述,也未適用拆遷條例(即國務院條例第19條、浙江省條例第2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評判。導致判決認定事實與實際存在出入,未能對裁決所列當事人主體錯誤(即由項目受讓人繼承原拆遷人的權利義務)的事實進行認定,從而對裁決違法之處予以糾正。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被上訴人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所作拆遷裁決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定職權、裁決書中所列主體是否正確、認定上訴人攤位面積是否有事實依據、補償標準的制訂是否具有規范性文件依據、裁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爭議進行質證、辯論。二審判決認為:“一、上訴人不是服裝城拆遷活動中的被拆遷人,但可以認定是拆遷當事人。二、被上訴人受理裁決申請并啟動裁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三、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擁有的攤位所有權,確認被拆遷人自愿補償上訴人

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部分:個體戶認為拆遷存在違法,個體工商戶的權利未得到保護。

一、個體戶的身份及在拆遷中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個體戶購置了固定攤位,取得奉化市工商局頒發的攤位所有權證后安心經營個體生意,現在才發現7年之后(即98年)整個服裝城的房產證辦到了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名下。于是,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名正言順地以被拆遷人自居,拆遷人也以個體戶不是被拆遷人為由,創造出一個《拆遷條例》沒有規定的“永久性使用權人”概念,不評估、不安置,通過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如國資局批復)來定了一個價格進行補償。于是,規劃與建設局又以準司法機關的身份為理由,來了一個根據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并作出了一個自認為“公平合理”的裁決。

個體戶購置服裝城固定攤位是一個歷史事實,享有攤位的所有權,連承租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擁有所有權、經營權的個體戶卻不能享有,違背事實與法律法規規定。制造一個個體戶在拆遷中的“身份”(即永久性使用權人),進而以法無名文為由,從程序、實體上進行自由的裁量,導致申訴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

二、行政裁決的程序要求。

拆遷期限過了,并且強行拆遷完了,再申請裁決,符合程序嗎?對此,《杭州市拆遷條例》作出明確規定,裁決申請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提出。國務院及浙江省《拆遷條例》雖未有明確的條款規定時間限定,但仍可得出行政裁決必須在拆遷期限內進行的結論。

1、裁決是為了完成拆遷,而拆遷又必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本案中,申請人市場發展中心是在拆遷期限之后申請裁決的,顯然違反了法定的行政程序,裁決的程序違法。

2、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即拆遷期限,一旦超過拆遷期限而拆遷人又未提出延期申請,拆遷人的行為實際已構成無證拆遷,是一種違法行為。行政裁決是解決合法拆遷補償爭議,對無證拆遷引起的爭議無權裁決,而應行使行政管理職責予以糾正。

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再由被拆遷人對個體戶(攤主)進行補償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本案中,拆遷人先與被拆遷人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對被拆遷人的補償金額已包含了對固定攤位攤主的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這樣,拆遷人就不再于個體戶發生拆遷關系了,而改成被拆遷人與申訴人進行補償。

1、對于租賃房屋而言,拆遷要兼顧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均為拆遷當事人。國務院和浙江省《拆遷條例》規定:拆遷協議應由三方簽署,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間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時,要實行產權調換。

2、本案中,個體戶不是承租人,而是享有攤位的所有權。而且,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何來補償之由。

本案中,拆遷人的這種做法不合法,首先是剝奪了個體戶的權利,其次是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補償一說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四、攤位的建筑面積未進行正確認定

攤位無房產證,建筑面積如何確定?以買賣協議還是以出售方案來確定?個體戶認為:房產證是確定房屋建筑面積的直觀證據,但本案中,出售方奉化市工商局一直未給購買攤位的個體戶辦理房產證;所以,以奉化市工商局的出售方案來確定攤位是最為直接與正確的,該方案明確了服裝城攤位價格的構成(與當時的市場價相符),個體戶所購攤位的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大小,而且是由建設單位奉化市工商局制定、經市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以攤位所有權證所載的使用面積來認定攤位建筑面積,違背了客觀事實,直接導致對申訴人權利的侵害,致使判決結果錯誤。

五、遺漏關鍵事實,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奉化市規劃與建設局在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開庭前分兩次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第一次提交了9份證據,其中證據三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寧波市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建奉化商貿大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據四是奉化市規劃局發給寧波大榭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奉化市計委“關于同意市土地流轉中心開發服裝城地塊建設項目的批復”、證據二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一審判決故意遺漏,未作表述。二審判決同樣故意遺漏,對個體戶在上訴狀中提出的該事實不作評判。是對拆遷行為違法性的遺漏,導致所列拆遷當事人主體錯誤判決結果違背事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篇(3)

為切實貫徹省廳和市局的通知精神,認真做好此次專項法制宣傳活動,縣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長為組長,股、室、鄉鎮管理所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宣傳活動工作組。對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的專項宣傳活動進行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制定了宣傳工作方案,明確人員,落實責任。

二、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篇(4)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個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可見,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只有充分體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濫用職權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起訴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篇(5)

一、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宣傳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對拆遷工作認識不足,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不強。拆遷工作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穩定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數干部和職能部門對拆遷工作重視不夠,工作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導致部分工作推進不積極,工作落實不到位。

以威寧縣草海鎮為例,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工業園區的建設,在滿足其政府意愿,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為當地廣大群眾提供大量就業機會;而畢威(畢節―威寧)高速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當地人民與外界來往;草海景區的建設更是當地農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鄉里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費都是當地人民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層干部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拆遷。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農民生存的至寶,許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實。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樣一來導致征地障礙加大。有極個別的村民還利用征地拆遷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聽到土地即將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驅使,進行搶建(違章建筑)、搶種(種植經濟作物)。這些無非就是想多得一點補償款,但給我們工作人員增加了工作難度。少數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動他人上訪,從而影響發展大局。

第二,對于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長期以來,對于農民房屋私有財產權,有關部門沒有高度重視,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相關部門在具體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標準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到補償的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私有房屋財產,這樣一種法律的移位,可謂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可能會被棄之不理,得不到相應的滿足。

第三,征地拆遷過程中容易產生腐敗。一是虛報冒領問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地上實物清點、丈量存在重復或者虛報問題,清點人員與測算人員沒有良好的溝通和合作,沒有相互審核,出現清點與測算脫節現象,造成虛報或竄改征地補償費等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問題。另外,地上實物清點丈量的清單底冊保管也不夠規范,沒有統一、明確由哪個部門建檔保管,需要查閱相關材料時,查閱困難。二是存在清點丈量數量不實問題。一些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業務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識淡薄,貪小便宜,項目協調單位又沒有參與現場核實,現場監管不到位,造成實物清點多報多補償的現象。

二、解決以上問題的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關部門要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于規劃區內的居民,相關職能部門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這個過程中,尤其是要發揮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導農民服從規劃,積極支持規劃,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剎住違規占地搞建筑之風。一是及時向被拆遷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權利及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使他們深刻認識應盡的義務。引導被拆遷或被征地農民依法辦事,配合拆遷。二是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征地拆遷工作制度。怎樣征地或者拆遷、如何安置和補償以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都要向與規劃有利益關系的被征被拆戶公示,接受監督,給被征被拆人一個平等的權利。三是完善征地拆遷程序,規范征地、拆遷具體操作行為,在安置和補償操作中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四是基層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實讓村民清楚拆遷的重大意義和帶來的好處。基層工作人員應多和農民接觸,多了解農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數的村干部,其作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征地拆遷有法可依

第一,農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相關法律缺失,相關政策又相對滯后,是造成農村征地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規范征收土地和拆遷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需要盡快制定一部完善的關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

篇(6)

1.強化黨的十精神的學習宣傳。堅持以黨的十精神統攬、指導、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

2.加強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的學習教育。貫徹落實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加強憲法學習宣傳,廣泛普及憲法知識,提高全民的憲法意識,進一步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

3.及時宣傳普及新頒布或修訂的重要法律法規。結合實際,2013年全縣公民中重點開展憲法、民事訴訟法、精神衛生法、社會保險法、省審計條例等“四法一條例”的宣傳普及。我局通過采取安排自學、集中培訓、舉辦講座、組織考試和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新頒布或修訂的重要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實效。

4.繼續深入學習宣傳房地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強對《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強化市場主體遵紀守法、誠實信用的理念,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過程的監督管理,堅決打擊捂盤惜售、囤集房源、哄抬房價、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等欺詐行為,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減少消費糾紛,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5.結合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依法治理。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要圍繞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市場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活動。要積極探索推進行業依法治理的實踐形式,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公共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二、立足于深化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局依法執政管理能力

6.加強對領導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熟悉房地產管理相關各項法律法規,熟悉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業依法治理的相關制度,不斷提高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規范決策、管理和服務行為。

7.加強干部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培養干部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組織好干部年度法制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同時將對干部學法用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干部要依照有關規定參加通用法律法規的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8.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全力的能力。行政執法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與執法工作相關的公共法律法規和房地產專業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執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9.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學法的目的在于守法和用法。嚴格依法辦事是最生動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實踐。堅持把學法、用法、守法相結合,深入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依法治理。

三、立足于堅持服務以人為本,對不同對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0.推進“法律進機關”活動。緊緊圍繞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這一中心學習任務前提下,依據制定普法行事歷日程,安排全體職工集中學習,組織不少一次集中法制學習。

篇(7)

被告辯稱:該拆遷改造范圍的土地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級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拆遷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至于責令拆遷范圍內經營店面停業問題,是工商部門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賠償問題。

事實: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據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專9號“關于市區湖濱西路拆遷安置會議紀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豐政(1999)綜10號“關于湖濱西路西段貫通及其配套工程拆遷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拆遷安置辦法,并組織實施,爾后豐澤區設立清源街道辦事處,將城口村劃歸清源街道辦事處管轄,被告清源街道辦事處依據通告的要求,制定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該紅線圖是泉州市城鄉規劃局所確定的,但沒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安置用地手續。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遷許可證,就越權拆遷通告和發出拆遷通知書,被告要被拆遷戶與被告簽定拆遷協議。

判案: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認為:城口村屬泉州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其土地尚未辦理國有征用手續,原告要求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地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兩被告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為依據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銷。原告提出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理由不成立。

解說:

篇(8)

作者簡介:陳百慧、馮迪、王子模,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一、城鎮化進程中的主要風險類型

高速城鎮化在給社會帶來日新月異的變化的同時,也造成了社會風險的不斷提高。具體體現為一下幾種:

(一)惡性拆遷持續存在

城鎮化進程自本世紀以來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特別是基層社會紛紛加快了舊城改造的進程。通過對舊生活區域進行拆遷重建,使得城鎮功能得到升級,符合城鎮化進程的需要。但由于拆遷問題涉及眾多利益人,而且相關利益的協調難度大。特別是某些政府為追求發展速度,忽視了拆遷中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社會底層規模擴大

由于高速城鎮化,人口流動也變大。特別是由于土地征收和拆遷,許多農民失去了耕地,不得不轉入到城鎮尋找新的就業機會。但由于其就業能力的限制,一般多從事于第一產業的工作,國企下崗失業工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農民群體、難以就業的知識青年等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正在成為“沒有機會的群體” ,導致社會底層龐大,社會階層差距大。

(三)生態環境惡化

城鎮化進程的過快導致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發生嚴重的錯位。地方政府為追求GDP的增長,引入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忽略生態環境惡化造成的社會損失。這些產業結構應該進行淘汰的企業由城市轉移到城鎮,排污從城市轉移到城鎮,并且更加肆無忌憚,導致城鎮生態環境惡化加劇。

二、社會風險防控之首要對象――房屋拆遷風險

在建立應對社會風險的機制時應該重視如何建立一個應對拆遷風險的機制。由于城鎮化最直接的外部表現就是城鎮空間面擴大、農村景觀轉變為城鎮景觀。人口向城鎮移動也促使城鎮住房面積增大,公共基礎設施完善。城鎮化意味著城鎮人口規模的不斷擴大,即意味著城鎮空間規模的不斷擴大,這就必須要求通過拆遷等手段來實現城鎮空間的延伸。并且通過一系列的舊城拆遷,改變原來城鎮的功能結構布局,提高城鎮發展的檔次,完善城鎮的社會生活功能布局、生態環境、城鎮景觀等。

因而,如果在城鎮化的進程中不能很好地應對拆遷中存在的各類風險矛盾,那么城鎮化的進行就無從談起。有效解決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并建立一個預防拆遷沖突風險的機制,正確處理好城鎮建設和人民群眾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形成人民群眾真心實意支持城鎮拆遷、改造和建設工作的氛圍,促進城鎮化建設的持續、健康和穩定,有利于降低城鎮化進程中社會風險發生總體可能性,推動和諧社會的建立。因此,著重探討建立一個如何應對拆遷風險的長效運行機制,對于整個社會風險防控機制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三、拆遷風險之表現及誘因

(一)具體誘因

解決拆遷中存在的風險,就要正視“拆遷難”的問題。房屋拆遷及其拆遷糾紛涉及多個利益主體,包括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拆遷人利益和被拆遷人利益,土地所有人利益和土地使用人利益等等,涉及范圍極廣,因而調節好這些利益的難度也大。拆遷風險產生的原因具體有以下五點:

1.拆遷工作任務重且追求速度。當前,人口向城鎮、城市流動速度快,流入人口對住房需求加大,原城市、城鎮人口對于住房環境質量的要求提高,因此房產開發的面積不斷擴大。房產開發速度提高,相對應的進行拆遷工作的速度也進行提高,社會拆遷任務重。高速的拆遷,必然導致對部分拆遷利益相關人的忽視,基層拆遷人員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對拆遷補嘗的評估,對接、協商和最終的拆遷,使得整個拆遷過程很緊迫 。并且部分開發商為追求效益,造成暴力拆遷和強制拆遷的事件增多,引發集體的社會沖突。

2.拆遷補償的標準得不到統一。依據拆遷法規的要求,對于拆遷補償的評估應該以市場評估價格為依據。但是由于中國市場面積達,地區差異也明顯,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存在差異,房產評估的標準難以統一,即使在同一地區,由于環境、觀念、習慣的不同,對于補償標準的認定也存在差異,市場評估價格得不到統一。補償基準價與市場價格產生一定差異,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總體評估和個案評估存在差異;二是自行改變房屋用途導致補償困難;三是裝修的補償問題 。這些因素都導致了拆遷補償在地區間存在差異。

3.被拆遷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當今社會,雖然社會整體的道德素養和法律素養都得到顯著提高,但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特別是在基層社會,仍大量存在著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缺失的被拆遷人。在拆遷工作中,常常會有一些無理取鬧的拆遷戶,無視法律關于補償的規定,在拆遷補償方面超越法律的政策進行漫天要價,或者是在進行拆遷評估前進行違章建筑,希望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或者是拆遷的決意不清晰,對拆遷補償甚至是否拆遷存在矛盾,導致今天同意、明天后悔的現象。

4.房產開發商違反拆遷政策。首先對于在拆遷補償方面超越法律的政策進行漫天要價的被拆遷人,房產開發商本著財大氣粗以及息事寧人的態度,對部分被拆遷人進行隨意承諾和超額補償,縱容了被拆遷人的不當要求。其次對于始終不愿意搬遷的被拆遷人,被開發商采取斷水、斷電、騷擾和阻礙通行的方式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甚至進行入戶暴力拆遷和強制拆遷。加劇了被拆遷人的不滿情緒,一旦不滿情緒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爆發大面積的社會沖突,阻礙拆遷工作的進行。 5.政府依法執行力度不充足。由于配套的拆遷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且政府的監管力度不足,勢必導致政府對于拆遷的執行力度不足。政府不能由于個別被拆遷人不愿意搬遷,而忽視了更為重要的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面對個別不愿意搬遷的拆遷戶,政府在進行了各種勸說和溝通后仍然不愿意搬遷的,應該予以依法的強制執行。政府要堅持依法強制執行,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人身利益的,更要堅決地執行。依法執行力度不充足不僅削弱了政府的權威,也勢必會影響整個拆遷工作的進程,對于地區整體的發展規劃進行了阻礙,并且導致地區發展不協調。

(二)具體表現

導致拆遷風險的原因具有多樣性,且具有并發性,例如,有與被拆遷人缺乏對拆遷補償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坐地起價,漫天要價導致房產開發商為了可以維持效益,進行隨意承諾,但事后卻不履行,導致被拆遷人和開發商之間利益關系緊張,并且隨時可能爆發雙方沖突。由于政府在相關政策執行上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忽視對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導致開發商違反相關拆遷政策,并且損害弱勢的被拆遷人的利益。再者,沒有一個公平合理的補嘗標準,致使補償標準差異巨大,使被拆遷人心理落差加大,對政府工作產生不滿情緒甚至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反抗,拆遷工作的執行就更加難上加難。

而且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政府缺乏一個可以進行依法強制拆遷的依據,使得一些頑固的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進行搬遷,造成拆遷工作擱置,阻礙了地區城鎮化的進展。政府、開發商和被拆遷人三方之間由于不合理的拆遷規劃、拆遷措施等,容易造成心理失衡。特別是在開發商和被拆遷人之間,開發商會利用自身優勢強制進行拆遷,而被拆遷人也會頑固的抵抗,造成群體性沖突事件。群體性沖突事件一旦發生到劇烈的程度,例如引發傷亡和嚴重的流血事件,政府進行調和的難度愈發加大,甚至由于調解不能爆發社會沖突。

因此,建立一個有效的機制,具有可以預見風險、識別風險、劃界風險和解決風險的功能,對于拆遷工作的進行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對于城鎮化的進展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建立應對拆遷風險的完善機制

(一)媒體參與

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和公眾之間的關系改變涉及根本、非常困難,需要調整相應法律法規才能在本質上改變其關系,而媒體在其中的角色相對較靈活,只要調整應對策略,就能有效影響拆遷過程中的信息平衡,并有效化解其中的社會風險。這種影響力,借助于媒體自身得天獨厚的優勢,也是對現有拆遷制度中政府、公眾之間信息不對稱、渠道不平衡的有效補充。媒體應該講事實,向政府要信息,向公眾挖事實,還原拆遷本來面目;正向導,立足過去現在,展望未來發展,還原拆遷真正價值;化風險,合社會智慧,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為公眾化解拆遷風險。

(二)完善拆遷評估機制

評估是拆遷工作的重要環節,拆遷補償的數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評估結果決定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是補償的最主要依據,如果評估的整個機制不完善,即使再好的法律法規也無濟于事。所以,在法律已經對房屋拆|評估有所規定的情況下,完善機制,使制度更加完善成為當務之急。

1.對評估機構進行規范。拆遷主管部門應做好服務工作,統一管理、建立信譽檔案,為拆遷雙方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建立評估機構的篩選和淘汰機制,定期向社會公示那些資質高、信譽好、實力強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評估機構應依法開展評估工作,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另外,公開進行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是社會服務性機構,不受地域限制,進行評估,可以選擇異地資質好、信譽高的評估機構參與,以排除利害關系的,減少對評估工作的影響。

2.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評估結果事關拆遷雙方當事人經濟利益的實現,補償額是評估結果的具體體現,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對房屋價格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原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該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的結果負責,并向委托人詳細說明評估結果產生的事實、依據和做出評估的理由,如評估時所采用的時間點、計算方法、參考因素等。此外,各地區應成立房屋評估專家委員會,復核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進行復核的專家人選應從專家庫中以抽簽方式確定。最后,關于評估費用的承擔,由作出錯誤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相應的評估費用。

(三)政府部門要有所作為

篇(9)

鎮國土所根據工作業務性較強,針對自身知識結構及履職能力方面的缺漏,每周二下午組織全所工作人員開展集中和自學等不同形式的學習,在工作之余,擠出時間進一步學習《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閱讀《國土資源報》,并且研究上一周工作的問題,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效促進自己開展各項工作。做到針對用地戶提出的國土業務問題給予滿意回答。

二、嚴格執法監察、保護耕地,合理分配土地資源。

1、我所進一步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對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巡查,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認真開展衛片執法工作,對2017年度部級衛星遙感發現的違法用地,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進行整改查處。

2、嚴格土地管理,我所對本轄區準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動態巡查,出動巡查車70余次,主要對4個石場,1個磚廠,3個火山灰場及違章建筑和非法用地進行監管。對本轄區內不在規劃區外非法建筑(林地、耕地)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每周動態巡查不少于三次,并且對違法案件及時上報到縣局執法監察科和大隊,配合縣局各科室完成執法,并對其下達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第一時間向鎮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匯報,及時處理。

三、加強規范不動產登記,完善檔案。

上半年,我所始終堅持規范服務程序,實行陽光操作,不動產權產籍,涉及到所有權人的切身利益,為了保證服務質量,理順產權產籍手續,仔細調查產權來源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認真負責好資料的收集、填寫、整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工作臺帳,嚴把資料審核關,貫徹落實責任追究制。核發不動產權證120本,房屋他項權證書抵押辦理13本,協助法院及司法部門調檔查詢25余次,出具各項查檔證明2000余份,注銷他項權證書42本。在檔案管理中認真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電子登記簿,辦理所有登記前必須查閱登記簿,充分發揮登記簿公信力和公示力的作用。日常檔案及時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裝訂,不堆積、不拖延,上半年共整理不動產籍檔案80余份。

四、是立足本職,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在過去的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管理,認真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我所對所轄區內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進行了初步調查,調查農村空閑房屋和閑置宅基地大約為428戶左右,在結合危房改造項目中,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申請宅基地的建房戶及時受理申請,進行現場勘查、放線和用地審核,上報資料嚴格把關,在鎮政府審核后,報縣局審批。

五、征費工作

積極開展工作,根據縣局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及時督促各企業和采礦點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年租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時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安排和收費指標。

六、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管理

在每年的地質災害高發期,實行24小時值班安排專人看守,遇到地質災害及時啟動地質災害預案,發現災情及時向縣局,鎮委,鎮政府匯報。按時對采礦許可證進行年審檢驗。

七、土地糾紛的解決和拆遷工作

對本轄區內的土地糾紛及時調解處理,做到細心講解,熱情服務,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做到了零上訪。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拆遷各項工作,圓滿完成拆遷各項任務指標。

篇(10)

一、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1、廣泛開展憲法學習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努力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憲法意識,共同維護憲法權威。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增強各級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素質和本領。

2、大力宣傳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抓好有關懲治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反的法律法規宣傳;做好有關征地、拆遷、企業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規宣傳。引導公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權,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

3、加強宣傳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科學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市場經濟基本法律法規和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積極開展人口、資源、環境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進新農村建設。

4、結合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重點抓好法律“六進”工作、青少年法制宣傳以及《勞動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深化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學法用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5、繼續推進領導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積極推進黨委(組)中心組學法用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6、加強公務員的法制教育。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積極參加全市公務員能力培訓工程。

7、進一步夯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礎。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意見》,進一步加強在中小學校中法制教育師資的培訓。積極開展內容多樣、形式豐富的校園學法活動,聘請相關職能部門講師等人員進校授課,提高青少年普法效果,積極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

8、探索加強農民法制教育的新途徑。加強農村“兩委”干部和黨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積極培養農村普法骨干,廣泛收集、積極總結農村農民生活中的各類法律問題,貼近農民生產生活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重點加強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突出抓好農民工集聚地和重點工程集中地的法制宣傳,推進返鄉農民工法制教育的經常化和制度化。上半年結合法律進農村法制宣傳月組織以圖釋法、法律咨詢、送書進村入戶等各類活動,全面推進農村普法工作。

三、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品牌建設,積極培育法治文化

9、進一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抓好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學法用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泛開展適合不同對象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進重點對象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入開展。組織、聘請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律師參與法律咨詢、授課等活動,努力擴大法制宣傳的覆蓋面。

10、精心組織“12.4”法制宣傳月活動。進一步開展好“12.4”法制宣傳月活動,創新活動的內容和形式,拓展法制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的深度和廣度,探索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法律宣傳與城市文化有機結合的新途徑。

四、不斷創新載體,全面推進基層法治實踐

11、堅持法制宣傳和法治實踐相結合。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區”等創建活動,全面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化進程。做好國家、省、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區”的培育和推薦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實踐全面發展。

篇(11)

(一)扎實開展各類統計工作。據統計,我鎮戶籍人口58169人,其中勞動年齡段36471人,就業率94.6%,二、三產從業率81.1%,符合條件申領失業金44人次,失業金40348元;其次,我們對____年全鎮土征人員進行統計,共有1521人失地人員進入土征系統,涉及資金1901.25萬元;并有142人進行了再次選擇,總資金213.3萬元;再次,我們積極配合縣局開展嘉善縣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調查工作,3家樣本企業的10個工種、98名企業職工參與調查。

(二)重點開展就業專項資金自查工作。結合自身實際,3月份專門下發《天政〔____〕21號關于開展公益性崗位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督促各村(社區)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清退;同時,為切實加強鎮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根據善人社〔____〕53號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鎮于4月15日至5月15日對20__至____年度就業培訓的資金使用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開展了自查,進一步增強了我鎮就業資金監管的責任意識,保證了就業專項資金的合理分配,發放到位。

(三)組織企業參加各類招聘活動。上半年,共組織10家企業參加市、縣組織的各類人才招聘會、交流會2場。2月份,在天凝如海超市門口舉辦天凝鎮企業用工招聘會,20家企業提供48個崗位參加招聘。

二、擴大社會保險工作

截止目前,全鎮社保覆蓋情況:參加城鄉居保24486人,基礎養老及高齡補貼6183人,職工養老保險人員140人(在職35,退休105)。

今年上半年,城鄉居保年繳新增24人,60周歲繼保186人,60周歲新增20人,個人繳費資金共計¥2870700萬元,鎮財政補貼¥280629元;完成60周歲養老金申領225人,60周歲以下喪葬費申領14人,60周歲以上喪葬費申領165人;高齡養老補助68人;老農保退保133人,城鄉居保轉職保16人,失業金申領41人次。

此外,還對全鎮420人的退職村干部養老待遇材料的上報和完善、補充;對500多位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保繳費補貼材料收集、整理。

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組織舉辦國家級人力資源管理師(4級)培訓班,來自各村(社區)、企業的39名學員參加培訓,并于5月份參加全國統考。此外,還完成農民轉移就業技能培訓轉移數90人。

四、勞動監查、案件受理工作

(一)勞動監察情況:開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專項執法大檢查,進一步深化網格化勞動監察體系,動態協調企業欠薪問題,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取得明顯成效。上半年,共檢查企業544家,提出合同簽訂及工資支付情況整改意見50余條,已全部落實整改;勞動監察網格化分類管理544家,A級企業156家,B級企業136家,C級企業252家,合計從業人數14838人,合同簽訂人數14719人,合同簽訂率99%,社會保險繳費人數7899人,參保率為53.2%。

(二)案件受理情況:勞資糾紛在經受嚴峻形勢的情況下,得到平穩處置。____年上半年,共受理普通勞資糾紛調解案件72起,涉及327人,涉案金額269.3974萬元,其中群體性勞資糾紛9起(嘉興市凌欣服飾有限公司、嘉興市晉泉管樁有限公司、嘉善晉泉方樁廠、浙江艾得米蘭服飾有限公司、嘉善縣翁樂印染廠、嘉善凝巨混凝土構件有限公司、嘉善鼎峰電子有限公司、嘉善創豐金屬制品廠、洪溪農貿市場改建工程),247人,涉案金額94.4819萬元;工傷調解39起,涉案金額157.6275萬元;簡易工傷認定上報24起,涉案金額1.96萬元;流動仲裁庭調解工傷案件3起,合計涉及3人,資金四十萬元,調處結案率100%。

此外,還組織企業勞動年檢591家,完成任務數的100.7%。

五、特色工作

(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一是建立勞動監察中隊,將對企業執行勞動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和監督;二是三月份組織16名企業協管員和村協理員利用三天時間對全鎮所有企業上門走訪,宣傳勞動政策法律法規,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三是開展了“給每個企業主的 一封信”的活動,指導企業主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規范操作;四是分兩次召開“天凝鎮促進和諧勞動關系座談會”,邀請部分勞動密集型和矛盾多發的企業法人或人事主管以及村勞保協理員參加,探討企業如何發展生產,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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