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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范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 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后,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一)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的政策依據
國家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同時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也來執行。這些企業建立和實施有效的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時依據的政策主要包括: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財會[2010]11號)、《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國務院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9號)、《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等國家各項財經法規。
(二)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的目標(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和效果)、原則(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和五大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要求,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稅務管理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稅務登記、賬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納稅籌劃和境外項目稅收管理等。
二、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實施的難點探討
企業內部控制措施是否能真正達到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的目的,筆者認為關鍵因素取決于企業內部控制措施能否及時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要求。在此,結合實務工作重點探討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如何更好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要求,主要涉及三大難點。
(一)稅務部門征管要求提高帶來的難點
稅務部門近年來對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征收管理越來越專業化、規范化和團隊化,對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特別是對企業具體從事稅務管理工作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責任心、涉稅日常工作(稅務登記、賬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的規范化管理等細節方面要求更加完善。例如,每年上繳稅收超過千萬的企業基本都會被其當地的稅務部門作為重點稅源戶進行重點征收管理,經常會接受稅源調查、專項稅種調查等各種稅務方面的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會被要求填寫重點稅源調查表格,上報企業各種經濟指標、財務指標和稅收指標等;同時還要配合提供稅源分析相關資料,包括企業當期生產經營狀況說明、當期稅收結構說明及同期對比說明、預測下期稅源總量及結構說明、企業完成下期或全年稅收擬采取管控措施等。僅這項工作就對企業稅務管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如果沒有及時了解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生產經營狀況、經濟運行情況,沒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強烈的責任心和認真的工作態度,稅務管理人員是很難順利完成這項工作的,也很難向當地稅收征管部門上交可順利過關的答卷。
(二)稅務部門稽查要求提高帶來的難點
隨著國家近年來宏觀形勢的需要,稅收規模一直以超越GDP增速的漲勢迅猛發展,各級稅務部門在規范征管環節爭取對稅款做到應收盡收的同時,也對可能存在應收未收的納稅人加大了稅務稽查的力度,尤其對與國民經濟發展聯系緊密的房地產、電力、電信、鐵路、金融等重點行業更是給予了重點關注。在這種很可能持續相當長時間的財稅背景下,企業的稅務管理尤其需要重視稅務檢查、稅務籌劃等方面的工作,在爭取企業稅收利益的同時也要對稅務風險采取必要的預警和防范措施。例如,近年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各種檢查較為頻繁,財政部也通過檢查發現了部分企業的資格認定存在瑕疵并撤銷了一批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而且上市公司中也有企業被檢查出高新技術有關問題并被稅務部門予以處罰。這些企業出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在研發費用方面歸集不準確,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真實認定標準。企業關于研發費用歸集的政策依據可參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第四條第二款“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該條款限定了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和其他費用(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等八項內容;與此同時,很多企業為了享受國家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時也會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交相關鑒證報告及材料申請加計扣除,這其中也涉及到了研發費用的歸集問題,其政策依據可參見《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該條款還限定了“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等”八個方面。通過簡單列舉以上兩個文件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的不同表述,我們可以發現口徑差異十分明顯,比如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支出可以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統計,但不能作為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組成部分,在實務中這些差異還有很多,限于篇幅本文不能全部說明,這種口徑差異應引起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高度重視,仔細甄別基礎資料,避免在編制稅務申報材料時發生混淆,減少企業在應對稅務檢查和稅務籌劃時可能會產生的稅務風險。
(三)企業生產經營外部環境帶來的難點
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總會遇到各種意想不到的困難,其中也會包括一些來自稅務方面的問題。有些地區為了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的需要,還制定了各種稅收以外的政策,通過向業主、稅務、銀行等部門和機構授意或施壓來要求企業在當地的分支機構把稅源留在當地,這種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地方政府層面的壓力往往會令企業左右為難,會給企業在當地的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困難;有的地區為了保護地方企業的發展,會給外來企業設置種種門檻,其中,包括稅務方面的門檻,如強令企業在法定期限之前必須開具或更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求企業在極短時間內提供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相關材料等。
三、完善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的若干建議
為解決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中因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難點問題,企業必須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實施有效控制,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下面從進一步優化內部環境、最大限度爭取企業稅收利益和有效防范稅務風險三個角度提出完善企業稅務管理內部控制措施的建議。
(一)通過加強崗位設置及明確職責來進一步優化企業稅務管理內部環境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第二章第十四條要求,在內部控制內部環境要素中,“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按這一規范提出的要求,企業在建立稅務管理內部控制時,應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職稅務管理人員,同時,還要落實責任,明確崗位職責權限,要求專職稅務管理人員及時收集、分析、掌握國家稅收政策信息,制定本單位納稅籌劃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注意加強同各級稅務部門的業務聯系,積極爭取稅務部門能在稅務政策輔導和納稅服務上給企業更多的支持和幫助,進一步優化企業稅務管理的內部環境。
(二)通過加強稅務籌劃工作達到最大限度爭取企業稅收利益目的
(一)補交稅金以及承擔稅收滯納金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納稅人很可能由于對政策解讀的錯誤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稅款繳納不足額或者不繳納的情況。因此,一旦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抽查并且發現了企業的以上行為,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自之納稅款當天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補征稅款的風險都會被忽略。因為企業納稅人認為對于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只要及時補上即可,不需罰款,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風險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少企業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各種違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應稅收入,多列支成本費用支出項目等行為,來減少應該繳納的稅款。一旦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的這些違法行為,就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具體包括行政與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增加企業應交稅費的風險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因為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理解錯誤,導致企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要多于稅法中實際規定的應繳稅額。這就造成了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多繳稅款的情況,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問題
(一)企業對稅收政策不重視
我國自從2008年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各種配套的法規政策陸續出臺,而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最新稅收法規政策,從而導致了企業匯算清繳中存在各種違規問題。
(二)未能規范的填報納稅申請表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申報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要單獨填報不同的納稅申請表,并且預繳稅款的申請表與年終匯算清繳申請表有所不同,還有就是核定征收匯算清繳填補與查賬征收報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納稅人出現選擇不當的情況,就極有可能會帶來稅務風險。對于居民企業,其填報的一組報表就包含十二張表,其中包括一張主表與十一張附表,各表之間有著緊密的邏輯關系,蘊含著稅收政策。因此,若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徹,則會直接影響報表填報的規范程度。
(三)稅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新所得稅法中有許多如三新費用、投資收益免稅、設備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企業善加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業對稅收程序的規范性了解較少,使得本來應該備案或者報批的項目未能按照相應的程序或不符合相關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與麻煩。
(四)企業虛報銷售收入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銷售收入申報不真實的情況。企業納稅人通過少計甚至不計收入的方式,人為的削減企業銷售收入;或者將收入掛在“應付賬款”與“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中,遲報、少報甚至不報收入。部分企業甚至把利潤人為進行轉移,來實現減少計稅依據的目標。除此之外,部分企業依據不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自身的收入,對于哪些財政撥款、基金可以當作是不征稅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據企業自身的情況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認定成為不征稅收入,擅自將“成本費用”預提入往來的科目。通過這些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使自己能夠享受較低的稅率,最終實現少繳或者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標。
(五)虛增成本費用等項目
實務中,許多企業存在著虛增成本費用的錯誤做法。首先,部分企業存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規范的現象。企業將工資性支出歸于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等費用科目,有的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給員工報銷的交通補貼和電話費。其次,存在福利費和業務招待費違反規定稅前列支的情況。企業采取各種各樣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補貼等計入福利項目之中,把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計入其他費用之中,故意減少業務招待費用的金額。再次,稅前扣除與收入不相關的支出。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列支企業員工個人汽車的保險、修理費和住房的物業費。但是按照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這些費用均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在企業進行所得稅繳納數目計算時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預提、暫估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都應該依據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不得將預提的費用或者準備金直接列為成本或費用。此外,將資本性支出改成經營性支出,稅前扣除未經審批的財產損失以及任意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等問題也很突出。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轉變納稅觀念,杜絕偷稅行為
依據現行的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那企業所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補繳應繳納而未繳納稅款的問題了。企業不僅要補繳拖欠的稅款,還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若情節嚴重,甚至會被移送至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企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且應該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對偷稅逃稅企業進行無限期的追究。偷稅逃稅并不能給納稅人帶來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當多的在匯算清繳中曾經逃過稅款或發生失誤的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查處之后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反思過后,采取了更加積極向上的態度來面對所得稅匯算清繳,并開始逐漸的依照法律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以此來確保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不發生或少發生差錯,不產生或者盡量少產生新的稅收風險。通過依法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不僅可以使企業保證自身的利益,維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業減少額外的稅收風險。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匯算清繳的稅收風險是許多大型企業也無法避免的,許多大型公司如國美、創維、蘇寧和中國平安等,因對稅務風險的防控不足導致出現了稅收上的麻煩,使得本企業在聲譽和實際經營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損失,更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由此可以看出,加強企業匯算清繳中稅務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的當務之急,是擺在企業面前非常現實、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則必須建立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在對稅務風險管理深刻認識的基礎上,企業應該結合自身業務特點以及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合理的設置稅務管理部門以及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以及權限,建立稅務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同時,在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該充分發揮每個崗位的職能效用。由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按年進行的,其涉及企業整個年度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應交稅費等,所以要充分結合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做到真正發揮這一組織體系作用。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定時評估評測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在這一基礎上,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企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做出反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稅務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會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大小,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措施劃分為避免、轉移、重點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對自身進行管理,還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幫助。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務中介機構憑借自身高超的業務水平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青睞。因此,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小,難以建立自身稅務風險管理部門的小型企業,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力量。例如,委托稅務中介機構辦理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從而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1.2營業稅核定不合理根據《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各煤礦項目的主營業務均為煤炭銷售,無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但大方縣相關企業按照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
1.3財務人員低估了對稅法的理解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存在很大差異,稅法按照真實發生的原則進行處理。會計政策理解往往簡單一點,稅法政策需要財務人員咬文嚼字,很多時候低估了對稅法的理解。財務為事后核算,部分企業并未將稅收籌劃納入財務主要工作中。
2加強企業納稅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強財會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懂稅法、精稅法的高素質隊伍財務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充分享有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享有的知情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等相關權利。財務人員加強對稅、費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密切關注國家稅收的最新動向,要做到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都要有國家及省政府相關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財務人員的溝通協調能力,加強同當地稅務局管理部門的聯系財務負責人及主管稅務人員,要與當地稅務局管理部門保持緊密聯系。針對稅務管理局亂收費的現象,勇于向有關部門指出,以爭取減征或免征。
2.3加強稅務管理工作加強對稅收政策研究,加大稅務法規培訓,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稅務風險控制機制,照章納稅,合理避稅,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積極進行稅務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優勢,在營改增、資產購置、安全投入、科技研發等方面認真研究、細致謀劃以降低總體稅賦,拓展企業盈利空間。
2.4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稅務風險管控體系①明確管控體系中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樹立稅務風險管控體系不僅僅是財務人員的職責,更是企業全體員工的責任。②稅務管控貫穿著企業的產供銷各個環節,樹立稅務管理理念,強化稅務風險意識。提高企業涉稅業務處理的能力。稅務管控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要堅持不懈地將稅務管控工作貫穿于企業的發展中。
2.5企業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好稅務籌劃工作結合永煤貴州地區煤炭企業實際情況,筆者從采購、銷售、合同管理、籌資等方面提出幾點建議做好稅務籌劃管理工作。①強化采購管理,抵制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稅務風險。企業的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合同約定和物資到貨情況,及時向供應商催要購貨發票,并對供應商送交的票證、單據進行審核把關。特別是票據的種類、稅率是否與購銷合同約定一致。無特殊約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它發票。根據新的增值稅管理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為180日,相關人員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慎重。發票開具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等要素與合同、到貨驗收單是否三者一致。針對在采購過程中,供應商提供不合規的發票,經辦人有權退回發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購過程中,因票據不合規、程序不合規等現象帶來的稅務風險。②財稅人員要參與到經營活動中,特別是在企業合同會簽工作中,財稅人員對合同涉及的稅收或財務風險有自己更為專業的職業判斷,可以幫助企業從財稅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風險。
關鍵詞 資產損失 會計核算 稅法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中,依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經營目標來采用會計和稅法這兩種不同的方式對資產損失進行界定和計量,然后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爭取減少企業的開支,將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點,為企業謀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一、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對資產損失范圍的不同界定
在會計準則中對資產損失的定義主要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并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損失。例如,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產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損失。稅收制度里對資產損失的界定要更為復雜,從性質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義。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里,依據資產的性質將資產損失分為:貨幣性資產損失(現金、存款、應收和預付款項等),非貨幣資產損失(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損失;按照我國的稅務管理方式將資產損失分為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和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此外,還對企業在自行計算扣除時適用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存貨的正常損耗,因轉讓、銷售、變賣固定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正常的報廢清理等。由此可見,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范圍要比會計準則更廣泛,會計準則里主要包括存貨盤虧和毀損造成的損失,而稅法規定里還包括了資產變質、被盜、淘汰以及報廢等情況。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有利于企業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貨損失,也便于會計人員在實際操作中。
二、資產損失會計和稅收處理的不同
首先,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對資產損失追溯期限的確認不同。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論何時發現以前年度應該被計入卻沒有被計入的資產損失都可以予以確認。最新的會計準則條款規定,在確定前期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間來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并將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然而,在稅法里,依據下位服從上位的原則,在追補和確認資產損失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年,不能夠無限期追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不同的追溯期限決定了對于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追回和補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大小也不一樣。
其次,會計和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也不同。在會計處理中,當發現了存在以前年度應記賬卻未記的資產損失,應遵循企業內部控制的程序,在辦完相關手續后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稅收堅持“程序法從新”的原則,按照最新的稅法規定程序進行。例如,對資產損失里“所屬年度”的認定。在會計處理上,認為某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應該為資產喪失了其創造經濟利益能力的年度。雖然會計制度里有規定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應及時,不得虛計資產,但是這一規定的實踐性不強。在會計實務中,對資產損失的確認往往是立足于某一個時點上,依據與各資產形態相關的法律和準則,會計從業人員對客觀經濟事實作出職業判斷。相比而言,在進行稅收處理時,為了維護我國稅基的長期穩定性,稅法對資產損失的審批和確認有著嚴格、具體的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執行。使得稅收在資產損失的處理程序上比會計更加客觀和規范。
最后,具體的資產損失項目下會計和稅收的不同處理方式。對固定資產和存貨的處理:企業在采取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的損失主要是通過“營業外支出”來集中核算的,而會計科目里的“營業外支出”的核算金額并不一定等于財稅里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允許扣除的金額。此外,稅法對于納稅人出售自己所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求一般納稅人對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4%減半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資產匯兌損失的處理:由于匯率水平處在不斷的變化中,企業在不同的交易日進行結算時將受到匯率變動的影響。外幣金額依據不同的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由此產生的差額在會計上將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務處理中,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應遵循歷史成本的原則,其中公允價值變動所帶來的損益不算入應稅所得或者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里對于企業的外幣貨幣性資產項目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匯率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相當于公允價值的變動,因此不得作為應稅損失或所得。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關鍵詞 納稅咨詢 準公共物品
一、我國稅務機關納稅咨詢存在的困境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欄目對納稅咨詢介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目前,全國各地稅務機關接受納稅咨詢的方式可以概括為三種:一是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咨詢。近幾年,各地稅務機關都在大力加強熱線咨詢,充分發揮12366納稅服務熱線作為納稅咨詢主渠道的支撐作用,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12366熱線進行納稅咨詢。二是稅務機關網上咨詢。在抓好12366電話咨詢的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也在做網上咨詢咨詢,不斷完善外網咨詢功能,規范網絡在線咨詢答復。三是辦稅服務廳等現場咨詢。除了上述兩個重要途徑,各地也都積極開展現場咨詢,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咨詢臺為納稅人提供現場咨詢服務;重視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咨詢等。由此也可以看出,納稅咨詢是一種“一對一”的納稅服務。
從實際情況看,納稅咨詢工作發展迅速。以江蘇地稅12366為例,《2009年江蘇地稅12366納稅服務系統運行情況通報》顯示:09年全省12366系統共受理咨詢162.38萬次,其中人工座席71.74萬次,占咨詢總量的44%,自動語音系統87.02萬次,占咨詢總量的54%,二者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8.69%和26.6%;網絡咨詢3.62萬條。2009年四季度,全省12366系統共受理各類納稅咨詢41.12萬次,其中人工座席18.83萬次,自動語音系統21.16萬次,較去年同期分別增長了35.49%和59.87%。網絡咨詢1.13萬條。明顯可見,咨詢量快速增長,而且呈現加速增長態勢。
可是,結合納稅咨詢“一對一”的特征再看快速增長,我們不禁開始思考:這么大的咨詢量、這么快的增長速度,我們稅務機關可以承受嗎?又能夠承受多久?這就是筆者想要討論的稅務機關納稅咨詢面臨的重大困境:納稅咨詢需求量和稅務機關承受力之間的存在差距,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矛盾會會越加凸顯。
二、納稅咨詢的準公共品性質分析
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非競爭性是指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影響另一些人對其消費,一些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不影響另一些從中受益,如路燈。非排他性是指在產品的消費中所獲得的利益不能被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要將一些人排斥在消費之外,不讓他們享受這一產品所帶來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如大氣污染治理的結果。相反,在消費過程中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是私人產品。
納稅咨詢具有非競爭性。一些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咨詢并不影響另外一些人向稅務機關咨詢。比如,納稅人A向稅務機關咨詢,納稅人B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咨詢,不會因為納稅人A咨詢了,納稅人B就不能咨詢。但是,納稅咨詢不同于純公共產品,隨著咨詢人增加也會提高稅務機關的成本,對其他咨詢人造成負面效應,如咨詢人太多導致12366占線等。納稅服務具有非排他性,納稅服務的對象主要是納稅人。納稅咨詢能有效地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稅知識,提高整個社會的納稅遵從度。但是,稅務機關是可以通過設置排他性的措施限定受益對象,如規定通過用戶名和密碼登陸網站再咨詢,這些措施將直接受益范圍局限在一定的區域之內。因此,納稅咨詢是一種準公共產品。
三、關于我國納稅咨詢的提供方式的建議
一是以稅法宣傳為主,以納稅咨詢為輔。和納稅咨詢相比,稅法宣傳突破了“一對一”的局限,是“一對多”的、更有效的知識傳達方式。筆者建議稅務機關主要利用稅法宣傳,強化對基礎知識(如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的宣傳,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稅收籌集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等)和征管操作(如申報方法、填表示范等具體稅收征管操作性措施,方便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宣傳,從“面”上提高納稅遵從度和降低納稅成本。
二是面向納稅人,構建統一知識庫。筆者建議利用納稅人素質的文化水平不斷提高這一良好現象,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各地稅務機關為輔,積極構建內容完整、分類科學、準確實用的全國統一的納稅指南庫,為納稅人提供統一、權威、實用的解答,并全面向納稅人開放,在納稅人遇到問題時為其提供解決辦法指南,促進納稅人自學,強化納稅人自助。
三是將納稅咨詢引向社會中介。社會中介分為市場中介和非市場中介。市場中介是指與市場直接相關,有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中介組織,包括會計(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非市場中介是指承擔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的部分社會公共管理事務,服務于公共利益的中介組織,包括各種社區管理機構、行業協會、自愿者組織等。納稅咨詢所具有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決定引入社會中介將是大勢所趨。同時,引入社會中介也能有效緩解稅務機關面臨的巨大咨詢壓力。
參考文獻:
[1]2009年江蘇地稅12366納稅服務系統運行情況通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站首頁"最新通告"欄目..
1.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繁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如舊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所得稅的退還財務制度規定沖減退還當年的應交所得稅等,稅法卻對此沒有規定。
2.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稅收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以從統一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3.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而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稅收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4.缺乏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稅收,對國家來說,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納稅人來說,是必須承擔的經濟成本。稅務機關能否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無論對政府還是對納稅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各級地方政府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行為主體,直接參與經濟生活,往往對稅收的征收管理進行直接干預,使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偏離法治軌道,也影響到納稅人的經濟利益。
(二)對策思路。
1.稅收政策的變動應充分考慮到稅收會計核算變更可能帶來的后果。新的增值稅實施以后,稅收與成本收入直接分別核算,計稅方式更加科學。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在認定審查期間停銷或停購待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企業經營間歇性中斷;也有的企業為減少稅收負擔而采用虛假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這些都應該在今后的稅種設計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視。
2.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注冊稅務師協會。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稽查后的調賬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前列支項目調整和稽查補退稅款所發生的企業應納稅額變化,將調賬指導與監督工作納入征管程序。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普及,新稅種凡涉及會計核算方式改變的,應同步開發出與之配套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針對當前稅收會計核算比較混亂的情況,稅法制定權威部門應制定出相應的約束范圍和處罰措施,使稅收會計核算工作走上規范化管理軌道。
一、新形勢下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教學難度大
為適應國際化和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作為調節經濟重要手段的稅收,正不斷發生著變化,稅法體系中的稅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隨著國家對經濟和社會調控的目的不同而頻繁變動,這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加大了稅法課程教學的難度。
(二)內容復雜、關聯性強、學習難度大
稅法課程涉及的稅種多,實體法就有十幾種,包括各稅種的稅法構成要素、稅款的計算等,此外還有稅收基本理論和稅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學習稅法的過程中,既要全面、系統地掌握課本知識,對比各稅種間的異同,還要掌握好相關學科的有關知識點。而這對相當一部分學生而言,學習難度較大。
(三)理論枯燥、實踐性強、兼顧難度大
不論從稅收實體法的各構成要素到稅款的計算,還是從稅收基本理論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行政法規,都是理論枯燥的法律規范,然而,由于稅法內容復雜、關聯性強、更新快、時效性強,在有限的課時內,要兼顧二者難度較大。
二、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現狀
(一)學生重視不夠,學習動力不足
除了準備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外,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程如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等相比較,學生主觀上普遍地沒有同等重視稅法課程的學習,加上稅法內容繁s,實踐性強,學生畏難情緒嚴重,學習動力不足,直接影響到稅法課程教學的效果,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教學內容缺乏關聯性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注重講解各稅種的基本內容,但是往往孤立靜止地講解,忽視了從各稅種之間的比較和聯系的角度進行教學。同時,一個納稅人、一種經濟業務往往也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另外,稅法與會計學、財務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聯性也很強,唯稅法而稅法的教學,帶來的是教學效率低,學生聯系實際和動手能力得不到較好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
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仍然采用傳統的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較教學法等較少采用,使學生難以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特別是在各稅種的比較、各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等方面,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學生大多還是被動地接受。
(四)理論聯系實際不足、實踐教學欠缺
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同時貫穿于稅法教學的全過程。然而,許多院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也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不能進行有效的實踐教學,然而實踐教學環節與理論教學在時間安排上難以最優兼顧,稅法課程設計基本上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計算到稅務處理,然后是納稅申報的處理過程,而且通常是各個稅種的單項模擬訓練,即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某個稅種的稅務處理過程。
三、改革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的建議
(一)更新教學內容、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應密切關注稅收動態,搜集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既保持各稅種之間的聯系,又兼顧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同時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一致。對于會計專業學生,選擇基本理論和實例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注重稅法課程內容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 在加深學生對理論理解的同時,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保證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二)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滿足學生需求多樣性的要求
一是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學習主動性。二是情景教學法,通過給學生營造不同的問題情景,以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三是比較教學法,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相關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培養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討論案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1)加強稅收模擬實驗。建立稅收模擬實驗室,按照稅收征管程序,讓學生輪流模擬不同崗位人員,如模擬稅務人員、稅務會計,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模擬稅務法庭等,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動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帶領會計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參觀考察,熟悉經濟業務及納稅業務全過程,解決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弱的狀況,為理論和實踐良好的結合打下基礎。
(3)手工操作和計算機操作相結合。隨著會計信息化和稅務信息化的廣泛應用,要求學生手工操作完成納稅申報實務,并利用稅務軟件進行計算機操作,熟悉原始資料的錄入、記賬憑證的打印、賬簿登記、納稅申報表的生成,并根據實訓資料進行稅務分析,編制稅務情況說明書,提高學生稅務信息化水平的同時,又掌握了完整的稅務業務流程。
2、設立稅收機關監察隊伍,不定時的對稅收機關進行監察和督促。
3、公開稅務機關工作重點,及時的向社會公布最新信息,讓一般納稅人員了解、熟悉稅務原則、工作重點并加之監督。
4、設置納稅人舉報、投訴信息欄,認真了解納稅人的要求和建議。只有保護好納稅人的利益,才能對納稅人實施更好的管理。
5、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強調調查,研究,做到在法律上面人人平等。
6、對于工作人員要設立獎懲制度,增強工作崗位輪換。
7、應該做好稅收保密工作,嚴于律己,堅持工作原則。
8、熟悉對于增值稅對于一般納稅人的管理條例,在對一般納稅人的事物處理的工作上,應該熟練的操作、正確的指導、快捷的辦理。及時的調查,了解納稅人的要求。
二、突出納稅人管理工作重點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管理好重點稅源。
不少的納稅人基于最求自身的利益,通過轉移等方式逃脫稅收,這些問題應該納入管理工作的重點。突出管理重點以及管理條例,使納稅人感受到逃脫稅收的嚴重性。
1、大力的宣傳
通過網絡,電視等媒介,不斷的宣傳納稅人管理條例,以及對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制度,讓納稅人明確納稅管理工作者在時時刻刻的對一般納稅人進行監督,使其改正或者放棄逃稅等思想。
2、不定時對一般納稅人的企業進行教育
隔一段時間,對一般納稅企業進行調研、考察。明確指出納稅機關對于稅收的重視程度,是以抓好一般納稅人企業稅收為目的而存在的,更是以管理好企業稅收,保護國家稅收法而存在的。
三、管理過程中的問題
1、對于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對于新成立的企業,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時候,往往在尚未正常的經營時,利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讓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通過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稅務機關就需要通過注銷小規模企業,新辦的進行稅務登記,用新企業的身份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認定資格也需要重復的勞動,容易造成管理人員職責不清。為了加強納稅人管理,稅務機關可謂是層層把關,從基層的稅收管理人員到主管局長,采用多級審核條例,配合對企業經營的實地考察。
2、對于納稅人資格的正式認定
對于占時認定資格的納稅人在累計滿12個月后辦理正式過程中,對于申報要求、審核要求中需要稅務人員進行正確的指導,進行正確的申報,并輔助稅務人員進行審核。稅務人員在對其中事物的處理上應該更加仔細,對于審核情況有差異的一般納稅人要及時作出處理,勒令其改正。
3、輔導期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對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先比對,后抵扣”,“先比對,后抵扣”是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后,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比對,總局比對結束后將比對結果下發各省市,各主管國稅局將比對無誤的信息通知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企業進行抵扣(在認證的次月收到比對結果并抵扣)。
對于輔導期管理制度也存在著思想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客觀實際的把握不足等原因。一是管理機關人員沒有從分的認識到新企業納稅人實行輔導期管理的重要性,認為只要融入防偽系統就安全了,弱化了認定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工作;二是在納稅條例政策宣傳上,納稅人一般都實行“先對比,后抵扣“的規定,在管理工作者沒明確表明規定的含義時,容易存在當月認證對比后,下一個月才扣除的誤區。這也是需要管理工作者需要重視的環節。
4、鉆稅收漏洞,以保留一般納稅人資格
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和納稅人的轉換過程中,對于已經用防偽稅收控制系統,但是沒達到年稅收銷售的一般納稅人,如果會計在計算是,沒有不安規定保管等情況出現,就不會取消其資格。(很多人一般納稅人在年銷售收入都不達標)
5、在申報征收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企業隱瞞真正的銷售收入,不開票,不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開售單據。用想關聯的企業轉移稅務,進而偷逃稅款。
這些問題還有很多,但是都凸顯出在管理一般納稅人的方式、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問題。
四、一般納稅人的管理模式需要改進
1、對于企業會計培訓管理
企業會計在稅收上的作用尤為重要。在對于會計人員的日常輔導和管理中需要注意1一是稅務機關領導要經常輔導會計整理賬務、建立制度,為企業排憂解難;二是稅務機關及時了解企業會計人員的變更,對于變更人員,責令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加強對新人員稅收條例的認識;三是嚴格驗證會計上崗工作證,不定時監察其對增值稅防偽控稅系統的使用;四是對于不合格的會計。應該勒令限期改正,必須正確的計算出企業應納稅收。及時的發現在工作中的異常情況并加之即時糾正。
2、進一步加強一般納稅人對于增值稅認識管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稅部門管理的重點和關鍵。一般納稅人在我國稅收管理條例中比較特殊,管住一般納稅人,就基本管好了增值稅。,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對納稅人強調增值稅的重要性,認證分析稅務機關的管理形式,把納稅人的管理擺放在突出的文職上,從思想、內外部、手段等各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從納稅人的認定、年審、申報、監督、監察到納稅人的取消環節。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綜合治理,保證稅務基礎不被侵蝕,稅務合理合法。在納稅人中,樹立牢固的治稅細想,依法管理,嚴格禁止逾越管理權限,作出違反政策規定的事來。
3、對于一般納稅人的跟蹤監督
對于占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要在其運營后的三到六個月內再進行跟蹤,對于監察中發現虛假信息,沒有按照企業實際情況,其會計審核混亂的企業,應該嚴格處理,重新考察,重新審核其負擔率。對于提供給企業的限量發票,也要不定期檢查。
4、年檢工作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審批認定12個月后就應該作為年檢對象:
a)對于不合格的納稅人的處理
在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稅收機關提供準確資料的企業,應該及時停止年檢,在一至二月內勒令其整改,可以派相關稅務人員輔助或者是督促其整改,不能任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