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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8 16: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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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結構

篇(1)

一、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分析主要涵蓋在三個方面: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

我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居民儲蓄率高導致我國的融資主要以間接融資為主。目前我國間接融資規模仍然在繼續增大,杠桿率也趨于升高,這樣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是保持杠桿的可持續性。然而,資產證券化恰好能夠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良好的途徑。

(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現狀

1.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領域繼續擴大。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一直受到國內外的高度關注,中國金融監管當局也一直在采取種種措施來降低中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但是,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數額仍舊處于增長的階段,比例持續高居不下。參照銀監會的數據來看,至201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高達12744億元,比上個季度增加881億元,不良貸款率上升至1.67%,緊逼銀行業風險警戒線2%。

2.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結構不容樂觀。在宏觀經濟整體下行、微觀企業調整布局的影響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領域的波動中連續走高。到2015年第四季度,國有商業銀行的關注類貸款余額為28854億元,比上一季度增加724億元,關注類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安全隱患也在逐步增加。同時“可疑類”不良貸款的金額也高達5283億元,不良貸款結構極為嚴峻。

(三)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及現狀

不良貸款使得商業銀行資產流動性大大受損,浪費銀行的信貸資本,銀行所獲的利潤也開始縮減。同時,銀行意識到這一點會使得銀行主動縮小信貸規模,提高貸款利率,這導致資本市場流動性不足,實體經濟效益降低。

我國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傳統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銀行通過催收、訴訟等方式自行清收。這種方法資產回收率較高,但人力成本較高,訴訟時間跨度大;第二,債務重組、資產剝離和轉化可以有效提高資產價值,同時對人才、技術有很高要求;第三,利用壞賬準備核銷,該方法銀行有最大的自,可主動決策并且操作靈活可對沖,然而會對銀行的當期經營效益產生直接影響;第四,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種方法在快速回籠資金同時需要承擔較高的損失以及一筆不小的交易成本。

為了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階段提出的新挑戰,解決傳統處置方式耗時長成本高規模小的問題,不良資產證券化應用而生。

資產證券化重要的條件是在未來可以產生持續的現金流,因為不良資產不能夠及時保證各期產生預期的現金流,其自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而通過變現途徑轉化下的不良資產,就能夠保證穩定的現金流。

我國于2006年首次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首批一共發起四單,由建設銀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倡議方中僅有建設銀行一家銀行發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資產支持證券。2008年底,金融危機爆發,我國_始著手停止一些不良資產證券化。之后一直到2012年,我國不良貸款正式重啟,期間銀行資產管理凸顯出很多問題,商業銀行加快了不良資產證券化步伐。

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均已獲批不良資產證券化資格參與不良資產證券化重啟試點。2016年9月,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出現好轉,18日中國債券信息網了兩單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公告,分別為建設銀行的“建鑫2016年第二期不良資產支持債券證券”和工商銀行的“工元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單規模共計26.77億元。因此,從我國宏觀經濟和商業銀行自身利益兩個方面著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處理不良資產的簡單有效率的途徑之一,同時為商業銀行探索混業經營積累寶貴經驗。

二、供給側改革背景下商業銀行發展機遇

我國經濟正處于增速換檔期、結構調整過渡期,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趨勢下,商業銀行要切實抓住這次改革帶來的時代機遇,貫徹創新精神,加強經營活力,實現由傳統發展到創新發展的實質上的提升。供給側改革的主旨是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以便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增強資源配置效率從而實現經濟發展從規模速度型轉向質量效率型。因為實體經濟的提升離不開金融業的高效支持,商業銀行在其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本質與供給側改革理論有很多相通點,這為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提供了新的創新動力與發展活力,為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觀察世界各國國家資產負債表可知,我國企業負債率最高,債務杠桿達到約2.5倍的歷史最高,遠高于其他國家。同時,伴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樂觀,我國產能過剩導致不良資產率居高不下,處理不良資產的重要性與迫切性不言而喻,并構成了這次改革在金融領域的組成部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最終目的是“三去一降一補”,三去就是去庫存、去產能、去杠桿,如何實現去庫存去產能的目的?首先在時間段上要使得杠桿能夠連續下去,而不良資產證券化正是針對可持續性的處理辦法。這次改革為不良資產的處理灌輸了內生動力,加快了商業銀行對該類資產的證券化步伐。證券化能夠大幅度提高國內資產利用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除此之外還有利于發揮實體經濟金融服務的作用。

過去的經濟發展問題,供給和需求兩側都有,但問題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我國單靠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階段已經過去,商業銀行需要在供給側上尋求新的突破口。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信貸結構對市場中供給偏多的產業加以約束,對于需求短缺的產業要精準幫扶。但是目前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是供給側不能靈活適應需求的變動,所以商業銀行對各產業信貸投放要以市場為導向,避免對那些產能過剩的企業過度扶持,這樣一來不僅規避了風險而且對解決產能過剩問題有很大幫助。

三、政策與建議

(一)加快完善相關制度的建設

根據世界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來看,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盤活資產存量的渠道和手段,但是政府的支持是至關重要的。政府需要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相關制度保障,其中包括:會計、法律法規、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SPV,其主要作用是最大可能的減少發起人破產對證券交易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防止其自身破產,總的來說也就是破產隔離。由于資產證券化參與的主體多、交易結構復雜,所以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加快完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防止不良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而會使得破產隔離機制失效。

(二)加強資產證券化風險評估

第一,對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不良資產的甄選要嚴格審慎,保證其未來有穩定的現金流入。風險評估機構要盡職盡責,保障信息透明。

第二,對信用評級管理也要有新的要求,在已經實現的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轉變基礎上進一步降低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機構投資者與信用評級機構相互制約,達到利益相關人的互利共贏。

第三,商業銀行作為發起行,要提高資產服務水平以此進一步提升對資產處置的效率。

(三)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良貸款比率

金融資源中最關鍵的要數信貸資源,它的合理配置對于我國實體經濟的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商業銀行要優化對創新型企業的信貸配給,對新興戰略性企業要在資金上扶持鼓勵,推進“中國制造2015”的完成;其次,協調地方發展,在供給側對沿海城市尤其是京津冀、長江經濟的發展要充分配合,在信貸方面形成有特色的服務;最后,對于日趨衰落的傳統企業要按法律程序進行清算重組,從而優化商業銀行的信貸配置,降低不良貸款率。

參考文獻

[1]李軍農.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證券化[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2]韓松.供給側改革與銀行資產管理[J].西南金融,2016(3).

[3]趙洋.發力供給側改革――十一月財經金融熱點觀察[J].中國金融家,2015(1).

篇(2)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

1.資產證券化定義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的債務工具的過程。從形式上講,證券化可分為融資證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兩種。資產證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量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2)資產證券化步驟:

①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確定證券化目標,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

②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

③券商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設計(包括選擇何種信用增級方式);

④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⑤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⑥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將融資款支付給發起人;

⑦進行資產管理,到期還本付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績效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結構效率

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資源,資產證券化是銀行配置資源與證券配置資源的有機結合,通過證券化金融技術的作用實現貸款債權這一非證券的證券化,使貸款債權的空間位置發生變化。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例,由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信貸機構的角色地位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業務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許多新興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承銷證券等服務。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金融體制創新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成了金融體制的創新。資產證券化構建了“貸款貸款出售再貸款”的新模式,即由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放貸款,然后再把貸款資產進行組合后選擇適當時機出售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可以把貸款資產的服務權出售給其他的銀行或專門從事貸款服務的機構,或直接將由貸款資產所支持的資產擔保證券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由資產證券化所促成的金融體制的創新,由投資銀行、貸款服務機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共同承擔信用風險,充分地體現了金融業內部分工協作的原則,各類機構利用自己的比較優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富有效率地發揮自己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既將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鏈條延伸,又推動了現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使金融工具的內容更加完善。

3.資產證券化造成了金融穩定和金融不穩定

(1)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穩定

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貸款的各種潛在風險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證券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避免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承擔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此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金融資產的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過程中,將銀行信貸過程中一些隱蔽的風險透明化和公開化,這有助于減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銀行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相匹配的問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銀行信用風險在更為多樣化的投資者當中分布。這些機構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在信貸沖擊面前的脆弱性減少,有利于加強金融穩定。

(2)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

資產證券化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穩定性。尤其是隨著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由于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顯著的呈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結構失衡。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使得金融資產的價格與價值差距逐漸拉大,宏觀金融結構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資產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得一些原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入二級市場,流動性增強,使得二級市場上金融資產過剩。過剩的金融資產一方面涌入房地產等市場,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和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流動性較強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內部循環,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②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風險的傳遞和擴張。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過度細分造成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加劇,導致資產市場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擴散到衍生品市場,影響到借款人、貸款機構、中介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形成系統性風險,造成資產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雙重危機。

④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資本套利空間。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的風險更加隱蔽,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提高,為銀行提供了資本套利空間。銀行為了追逐高額利潤,會在各類金融資產中選擇保留實際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而將實際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實行證券化,使其脫離資產負債表。銀行會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風險,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90年代。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未成為統一市場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因此仍各自隔離,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這樣造成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這樣使每個市場所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從監管上看,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

如同眾多融資方式一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的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以及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個人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缺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各方中介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務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可的程度。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資產支持證券需進行信用增級和強制信用評級,但是國內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增級和評級標準不統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

4.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長、不確定性大,以及投資主體結構單一等原因,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甚至出現了有行無市的局面。

此外,在國內市場上,以高信用等級的證券投資者為主,而低信用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少。當證券發行額度較大時,只有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才能順利發行,而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存在發行失敗的風險,例如在2008年,由于證券化發行收入金額未能達到最低標準,國開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失敗告終。

四、政策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制體系建設

構建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體系,除了目前的《證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還應出臺更有針對性專門法,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規則。在專門法中,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發行與流通程序以及會計、評級、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2.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在建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力建設資信評級機構的過程中,我國也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3.逐漸擴大投資者范圍

篇(3)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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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鈞: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篇(4)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1]張超英: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尹龍:資產證券化:動力、約束與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鈞: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篇(5)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1]張超英: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尹龍:資產證券化:動力、約束與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3]梁鈞: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和成本[J].上海金融,2000(3).

篇(6)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機構將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以下簡稱“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定的發行人(俗稱SPV),或者將該基礎資產信托給特定的受托

人,以其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安排進行信用增級,該基礎資產經證券化包裝后,向投資者發行而形成的一種金融工具或權利憑證,并為投資者提供公開流通的場所,如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等。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最早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通過40多年的長足發展,在美國、歐洲等資本市場成熟國家得到廣泛青睞,對提高資產流動性、分散信用風險、推動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應對經濟增速放緩的經濟新常態和金融新挑戰,我國金融領域的“利率市場化、資產證券化、人民幣國際化”改革三部曲正在緊鑼密鼓推進當中。其中的資產證券化肩負著金融存量改革的要務,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對于推動存量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起著關鍵的作用。它既是解決經濟結構性矛盾,增強內生增長動力的需要,也是緩解流動性嚴重不足的需要,更是解決社會融資結構嚴重失衡,協調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

二、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較晚,從誕生到現在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1996年~2004年為萌芽階段,發行規模較小,主要是房地產、出口應收款以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如1992年的“三亞地產投資券”、2000年以中集集團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的商業票據、2003年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為基礎資產的財產信托。第二,2005年~2008年為試點發展階段,資產證券化發行數量和規模較快速增長,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十部委分別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組成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發行的產品除了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開元2005、建元2005),還有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也逐步拉開帷幕,基礎資產包括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BT合同回購債權等多種類型財產權利。第三,2009年~2011年為停滯階段,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出于宏觀審慎和控制風險的考慮,中國監管當局停止了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發行。第四,2012年至今為重啟和支持發展階段,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務院等監管當局明確提出要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隨著監管當局的政策放松,中國資產證券化重整旗鼓,被視為盤活存量資產、加速資金周轉以及調整中國經濟結構的重要金融創新工具。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為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由于監管機構的不同,這三類產品在市場中也被簡稱為銀監會主管ABS、證監會主管ABS和ABN。在三種產品中,資產支持票據由于并未設立特殊目的載體,因此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從產品歸類上,更接近于特定資產受益權增信的中期票據。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基礎資產:各類信貸資產。(2)信用增級:分為內部增級(優先級、次級分層結構、超額利息收入、信用觸發機制)、外部增級(保險、外部擔保)以及風險自留。(3)信貸資產出表: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考慮到5%風險自留需計提62.5%風險準備金。(4)交易場所: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經過多年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規模日益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領域也不斷拓寬,目前已經涵蓋了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信用卡貸款、個人汽車抵押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一般企業貸款和不良貸款等多類型、多層次的基礎信貸資產。從規模上來看,信貸資產證券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占比最大。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1)基礎資產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和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2)資產出表: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SPV,可以出表也可以不出表,權益類不出表。(3)增級:相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更需要外部信用增級。(4)交易場所: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柜臺交易市場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國內首單證券公司企業證券化業務開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聯通收益計劃”專項計劃。2007到2010年暫停四年后,2011年8月,遠東租賃2期專項資金管理計劃發行,標志著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啟。從規模上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排名第二。

(三)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支持票據是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負責審批和監管,非金融機構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還款支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一種債務融資工具,簡稱ABN。ABN的基礎資產與證券公司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相似,同時兩者又均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存在較大差異。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并不屬于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票據的基礎資產沒有與發行人完全隔離,即業內所謂的“真實出售”,在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融資方應以自身的經營的收入作為還款來源,資產池和企業本身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隔離。資產支持票據在我國發展起步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國注冊通過,這標志著我國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的正式開閘。從規模上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產品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占比最小,產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場參與者的廣泛熱情。

綜上,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模式比較結果如下:

四、國內資產證券化發展前瞻

一是從國際經驗來看,1980~2010年,美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存量規模由1108億美元增加到10萬億美元,其占同期信貸資產余額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占債券規模的比例僅為0.12%,與國外成熟市場有著巨大差距,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很大。若不考慮信貸資產存量的增長,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規模達到1%,以目前約70萬億元的貸款余額計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可達7000億元;若達到10%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可達7萬億元。

二是從我國三類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基于龐大的基礎信貸資產,只要政府放開額度,未來的發展前景最為廣闊。從官方態度來看,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經清理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幾年發展的重點。從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看,其基礎資產都是企業的應收賬款和未來收益權,未來有望擴展到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商業物業等。由于寬廣的潛在市場、券商靈活的市場化機制以及證監會高效的審批,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會迎來快速發展的黃金期,成為證券公司主要的創新業務之一。而資產支持票據的發行主體多為地方城司或與政府簽訂BT項目的承包人,通過發行資產支持票據融資,既不會占用企業債融資審批通道,也不會受到融資額度的限制。只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也較為廣闊。

三是從專業證券機構預測來看,到2020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有望達到6.56~13.12萬億元,占貸款余額的6.08~12.15%,約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8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存量有望達到1.44~2.88萬億元,約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18%,有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

四是從今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速度來看,2014年可謂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擴張“元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明顯加速。截至2014年7月18日,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資產支持票據在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共發行118只,總額達到1118億元,發行額超過上年的4倍,已經接近2005至2012年發行的總額。

五、總結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業務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重視,被視為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對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參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手段、一種高級的資產管理方式、一種風險管理的新型工具。2014年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爆炸式的增長并非偶然,市場各參與主體均已經開始意識到市場趨勢的轉變,根據政策指引進行相應的戰略調整,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市場中有望迎來全新的快速發展時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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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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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備案制落地

1月4日,銀監會批準27家商業銀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業務資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1月14日,自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備案制新規頒布以來的首只產品在上交所掛牌。4月,人民銀行公告稱,符合標準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以向央行申請注冊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備案制和注冊制的實施將推動資產證券化常態化發展。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擴容

5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同時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序,規范信息披露,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備案制和注冊制下進行試點規模的擴容,能夠提高產品發行效率與頻率,同時強調信息披露,令市場參與者能更好地識別風險,為基礎資產類型的豐富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打下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加強

伴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推進,監管部門在助力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強化業務監管。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鄒瀾在“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第三屆年會上表示,央行將堅持創新和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協調,強化資產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監管。

市場運行情況

(一)市場規模持續增長,交易所證券化業務增長快速

2015年上半年,全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1685.4億元,同比增長62%,市場存量4132.2億元,同比增長194%。

圖1 圖2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公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1004.52億元,個人汽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95.21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31.5億元,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20.73億元。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企業債權類產品發行268.63億元,基礎設施收費類產品發行124.45億元,租賃租金類產品發行108.9億元,公積金貸款類產品和債券債權類產品分別發行5億元和4億元。

圖3 圖4

(二)發行利率在波動中呈下降趨勢

2015年上半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A檔、B檔證券平均發行利率分別為3.94%和5%,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優先A檔、優先B檔證券平均發行利率分別為5.56%和7.82%。總體來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利率受市場利率影響較大,隨著2015年二季度市場利率的回落,各檔證券的發行利率也有所回落。

圖5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平均發行利率情況

圖6 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平均發行利率情況

(三)資產支持證券(ABS)產品信用質量有所提高

2015年上半年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按分檔情況看,信用評級為AA及以上的高等級產品占比為81%,較2014年增加5%;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中高信用等級產品占比為91%,較2014年增加2%。可見,更多的優質信貸資產被打包為ABS產品。

(四)市場流動性略有提升

以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例,2015年上半年現券結算量為27.19億元,同比增長4.8倍,換手率為0.8%,與去年同期相比活躍度增加0.3%。雖然資產證券化產品活躍度同比增加,但仍大幅低于市場平均水平以及短融、中票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產品的流動性水平。市場流動性不足將限制資產證券化結構分層、分散風險,同時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作用。(五)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更加多元

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日趨常態化,ABS產品的基礎資產類型更加豐富,綠色金融貸款、工程機械貸款、房地產貸款、公積金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銀團貸款、小額貸款、保理融資債權、航空票款等均被納入ABS資產包。4月,“鵬華前海萬科REITs基金”注冊成功,這是國內首支公募REITs(即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產品。

(六)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設計不斷創新

一是交易所產品引入真實出表設計。3月4日,交易所首單真實出表的ABS項目“南方騏元-遠東宏信(天津)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取得深交所掛牌無異議函。該專項計劃引入了有償流動性支持機制,以此滿足原始權益人出表要求。

二是嘗試次級檔公開發行。3月18日,由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201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此單產品的次級檔采取認購金額的方式公開發行。

三是循環結構設計得到更廣泛應用。5月20日,“摩山保理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成為國內首單采用循環結構設計的保理融資債權類ABS項目,此前小貸類ABS產品多采用循環購買的動態池結構。

(七)發起機構類型不斷擴大

一是外資銀行發行首單產品。1月13日,由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發起的“匯元2015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成功發行,這是首單發起機構為外資銀行的ABS產品。

二是民營融資租賃企業首次嘗試ABS項目。3月30日,融信租賃公司的“融信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發行,這是首單民營融資租賃ABS項目,也是新三板公司ABS項目的首次嘗試。

政策建議

(一)完善配套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安排

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所涉及的市場機構和監管主體多,在法律、會計、稅收等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降低了資金供需雙方參與市場的動力。建議從完善市場基礎配套建設角度,構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進一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合理調整現行立法中阻礙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對證券化交易中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各個環節給予法律保障。應進一步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會計稅收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推動跨市場發行與交易,加強監管協調,統一產品標準,促進各市場信息共享,為業務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擴大投資者范圍

截至2015年6月底,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共計3578.34億元,其中銀行類投資者持有其中70.05%的份額,這不利于規避系統性風險及提升市場流動性。建議豐富投資者結構,鼓勵更多的非銀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成熟投資者,推動二級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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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60-02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一、中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1 加速中國金融改革,使金融市場更加完備。中國金融改革目前已經到了攻堅階段,整個金融體制改革已經涉及到了關鍵的內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滯。在此階段,由于證券化的制度創新牽扯到廣泛的主體與市場結構,因此更多地被看做是解決當前金融改革問題的重要催化劑之一。通過證券化引入了更適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的新金融資產,提高了投資者得到多樣化收益的可能。因為可以通過自己的判斷來獲得證券化了的貸款收益率,在認為其被低估時可以買人。可見,資產證券化不僅能使金融機構和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而且也為解決金融市場的很多難題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2 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將部分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進行證券化,既可以減少風險資產額,又可以盤活不良貸款。這樣,銀行一方面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盤活不良資產,大大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3 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可以將證券化的債權債務相互轉讓、抵減,清理三角債務;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企業當前現金收入;通過表外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4 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中國通過積極實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能夠分流中國龐大的儲蓄資金,壯大中國現有資本市場的規模;其次,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新的證券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再次,資產證券化可以搭建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的橋梁。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1 由于中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制約中國的資產證券化。(1)關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多樣性問題。在中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信托結構運作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托人;--是以委托結構運作的企業應收款證券化產品,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給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帶來一個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在募集說明書中,證券公司不能明確所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托類產品,而是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關系。但是,證監會用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類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方法,既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又不利于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應該從長計議,考慮將信托制度擴大適用到所有資產證券化試點領域,包括企業資產證券化。(2)關于流通平臺不統一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監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的兩大平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債券為主的證券流通市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證券公司發行的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受益憑證”均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來進行交易。流動性是金融產品的生命力。但是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有限,使只限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性很小。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主體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并未實現,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也無法實現。而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種類和數量遠遠多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的定價機制比較完善,且金融風險能夠比較有效地向社會分散。從長遠來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如果不能到證券交易所交易,則其證券化的作用將大大降低,因此證券交易所市場應該成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主渠道。

2 會計方面的瓶頸問題。中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還不完善,傳統的會計制度對之還不能完全適應,迫切需要新的會計制度加以規范,否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成為證券化的桎梏。

3 稅收方面的瓶頸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中國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亦指出,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應結合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和中國稅制現狀,制定和完善證券化稅收政策應當堅持稅收中性、稅負合理、促進證券化發展與反避稅統一、與金融稅制改革和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一致的基本原則。

4 有效需求不足制約中國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中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5 中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試點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中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6 人才短缺問題約束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目前中國這方面人才比較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資產證券化的進行。

三、解決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問題的對策

1 建立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目前中國尚未出臺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方法已難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操作。

2 擴大市場需求。市場需求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并發揮應有作用的最終動力,而市場需求既取決于供給的有效性,又取決于投資者的類型及其特點。要保證中國順利引進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形式,其供給重點不應放在銀行不良資產上,而應放在銀行基礎設施、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另外,還有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符合證券化質量要求的資產。

3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要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使SPV可以成為債券發行主體,允許SPV以發行債券的收入來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從而使得資產轉移能夠實現,真正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其次,修訂《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將合同權利轉讓由統一主義改為通知主義,降低資產證券化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

4 規范發展信用評估體系。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規范這些中介結構的運作。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的信譽評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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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看待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伴隨發達國家商業銀行業務不斷創新、逐步完善而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對商業銀行改善資產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極為有利。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有著特別的意義:能緩解中國商業銀行因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嚴重錯配而導致的較大流動患,改善銀行的收入來源,提高盈利能力,是中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現實選擇。

從理論上來分析,資產證券化是對銀行債權進行結構變換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過程可以將各種風險重新組合,將風險出讓給那些能夠并愿意接受風險的投資主體,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其中,資產證券化主要轉移的是信用風險,但對于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早償風險等也能夠通過適當設計得到轉移。

因此,目前有的理論和銀行就簡單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產證券化,就能將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分散風險,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產而提高資本充足率。但是,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監管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與分散風險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并非如此簡單。

從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來看,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不同,在許多交易結構中,作為發起機構的銀行并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甚至還有這樣的情況,資產雖然在“法律”和“會計”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出售,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銀行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為此,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資本監管,而且監管者不是簡單地以法律意見或會計處理結果為依據,而是對整個交易的風險特征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的。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2004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中,又系統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資本計提要求,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特別規定。可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本監管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新協議》中具有特殊和相對獨立的地位,是最復雜和難度最大的內容之一。

此外,從美國的有關實證研究分析結果表明,破產概率高的銀行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它們并未在大肆地進行證券化;債權轉讓一般與銀行的風險無關,同流動性風險的關系不明確。

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在試圖開展資產證券化之前,應該對證券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正確的認識,并對風險有防范準備。

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需要有由法律環境、會計環境、監管環境、稅收環境和內部服務體系等構成的強大的金融體系和強大的投資者需求作為支撐。同時,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提供機構、投資者等多個交易主體,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金融市場和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演變出了多種交易結構和形式。所以,證券化交易的復雜性、多樣性、變化性決定了其具有的風險性,而且有的風險具有隱蔽性,使銀行難以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充分識別和有效控制。

目前,由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體系不夠健全,機構的投資者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從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和建行發行的MBS產品的交易結構來看,屬于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一般而言,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可能擔任發起人、承銷商、服務商、信用增級機構、投資人等角色中的一個或多個角色,并獲得相應的收益,同時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信用風險

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一方面,在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中,一般采用高級、次級的證券結構,有次級證券承擔可能的損失而優先保證對高級證券的支付,而次級證券一般由銀行自己保留,作為整個資產池的信用提升。因此,銀行在證券化中所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是,由于證券化不夠審慎或信貸資產不符合有關會計準則,造成未能真正出售資產而面臨由于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這是直接的信用風險。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有占發行總額的3%的次級證券由建行自己持有。

另一方面,即使發起銀行真實有效地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池的資產出現問題,造成信用等級下降或不能產生現金流時,雖然從法律上講銀行已經事先聲明不承擔資產的任何損失,但銀行仍然可能面臨著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或重新回購證券的道義壓力。因為,在完成證券的發行后,發起銀行并不完全退出,還在其中承當服務商的職能,形成了發起銀行(出售商)與投資者的聯系,承受一定的信用風險,并在道義上給發起銀行帶來了壓力,促使銀行為保護自己的聲譽而進行某些證券化的安排。此外,對于某些類型的證券化產品,銀行的監管方面也會提出要求,如新巴塞爾協議中有條款規定,許多循環零售風險暴露的證券化中,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下降,證券化必須收回或銀行必須增加資本。

此外,銀行作為第三方銀行為證券化安排提供的信用強化應屬于表外風險,一般被視為直接的信用替代品。同樣,當沒有第三方提供信用強化時,流動性支持的安排實際上等于提供了信用強化,應該視為證券的有效擔保,與第三方銀行所提供的信用強化情況同樣對待。

資本監管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最早于20世紀70年代從美國金融市場興起,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的文件,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但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大規模發展,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關注證券化業務中的風險,90年代后期,一些監管當局,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陸續根據證券化業務中所保留的風險,提出了監管資本要求。經過多年修改和完善,2004年的《新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提標準和監管框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較為全面的監管,不僅適用于傳統型證券化交易,還覆蓋了合成型的資產證券化。

《新協議》主要強調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保留了多少風險,是否為所保留的風險計提了相應的監管資本;是否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否對因擔當多種角色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采取了相應的控制措施。根據《新協議》,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信用提升、提供流動性、利率互換或貨幣互換、信用衍生工具、準備金賬戶等,并提供了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這兩種不同信用風險評價方法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2005年11月我國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法律意見書公開了證券化的風險來源,但它自身也可能在交易期內成為風險的來源。當法律的不確定和法律變化時,可能造成資產證券化中某些契約、協議或證券的無效,對證券的發行和持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產生某種損失,將嚴重影響發起人的聲譽。此外,發起銀行在證券化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遺漏或錯誤,或出于某種目的,沒有披露有關證券的真實信息而誤導投資者,從而可能引起投資者向發起銀行提出欺詐的訴訟。

2005年,管理層為了推進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在制度創新和法規完善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還是沒有出臺系統的、全面的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都對證券化“設置”諸多阻礙。同時,與發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會計等方面的法規準則也不健全,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此外,也沒用針對證券化過程制定專門的稅收政策,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操作風險

銀行作為服務商,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操作性的,與銀團貸款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相似。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服務商可能會因為人員操作或設備等問題導致服務中斷或對投資者的延遲支付,可能會引起整個信用等級的下降。此外,由于服務商可能與資產池的密切聯系,可能會因某些因素而承擔一定的信用風險,比如彌補發行損失,在收到債務人現金流之前有向投資者支付的責任,彌補延遲支付等。

中介機構選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離不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依賴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各種協議、無保留意見或證明文件,以便證券能夠順利發行并成功交易。如果發起銀行選擇不當的中介機構,一旦該中介機構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能履行其相關責任和義務,將可能對整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造成影響,降低證券的信用,影響發起銀行的聲譽。

經濟風險

對于發起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貸資產的選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非任何資產都適宜證券化,應該選擇具有一定信用水平、穩定現金流、同質并具備長期、詳實的信用歷史記錄的資產,以免造成資產池收益水平較低或評估費用較高,否則將使融資成本較高,甚至超過資產池的收益,形成經濟風險,也就失去了證券化的意義。在國開行發行的A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少,交易結構簡單,發行費用、中介費用不高,扣除所有費用外,估計該產品能夠獲得1%~2%的收益空間;而在建行發行的MBS產品中,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多,建行聘請了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整個項目的財務顧問,聘請國際結構融資法律顧問以及國外的評級機構,交易結構中增加了一個交易管理機構和聯合簿記管理人,因此,項目的前期費用和中介費用較高,扣除所有費用后,估計整體項目收益空間不是很大。

金融工程風險

金融工程風險是指組成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和管理結構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在交易結構的設計中,可能會造成一種不能按其本意保護參與者的偶然性結構,如不充分的、模糊的第一損失保護以及第一損失保護的解除等,或沒有預測到提前償還的風險,造成現金流的安排錯失,由此可能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而導致發起銀行的風險暴露或信譽下降。在證券化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結構不當,參與人管理協議的失敗,交易設備的故障,均有可能造成整個交易的中斷,產生許多不確定的影響。

其他風險包括諸如利率或匯率的變化,給作為發起銀行帶來發行損失或風險暴露的風險;同時,也會給作為第三方投資人的銀行帶來投資損失的可能,加上還承擔資產池的信用風險,投資證券的銀行承擔了證券化的經濟風險。

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中最富有創意的創新,是作為一種風險轉移和融資手段而產生的,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向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銀行將集中于自己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進行再分配,將風險向條件不同、具有更高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轉移。但在證券化過程中,由于受到市場、法律、會計制度、金融監管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的限制,風險將仍然在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共同承擔。因此,對于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所面臨的以上各種風險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但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范和減少風險。在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度仍需完善的情況下,建議擬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風險:

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和有關核心技術,借鑒國外金融創新經驗,并結合試點銀行的產品案例,熟悉國內有關法律法規。2005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監管辦法》等一系列有關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參與主體的監管、產品的信息披露、有關會計處理、證券交易等內容,是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依據。

建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內部相關制度。對于國內的商業銀行來說,一方面需要根據《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將市場準入資格的有關文件準備好,一旦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或放開準入資格,就能及時向監管部門申報,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另一方面需要制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建立一支勇于創新的專業團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新的投融資品種,完成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既需要熟知金融工程的專業人員,也需要法律、會計方面的有關專家,還需要專業的銷售人員等方面的人才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必要時,可以學習建行,聘請國外有經驗的銀行或投資銀行作為技術顧問。因此,需要培養和儲備一支包括產品設計和產品培訓、業務流程管理、風險管理、產品銷售等方面的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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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企業和政府債務不斷擴張的背景下,國務院提出“金融支持轉型”、“盤活資產存量”、“著力防控債務風險”、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理念,作為盤活存量重要渠道的資產證券化得到了監管部門非常高的重視。在此背景下,截至到2014年7月30日,2014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已達到近1000億的規模,而過去歷年發行的規模才約為1500億元。由此可見,在2008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導致資產證券化被監管機構叫停后,2014年資產證券化重新進入活躍和爆發增長期。

在此背景下,本文回顧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歷程,并探討未來如何更健康地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在目前實行一行三會金融分業監管的體系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分為四類:一是由央行、銀監會審批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證券公司主導的以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SPV主體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三是保監會監管下的保險公司發行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四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資產支持票據。其中,規模最大、運行最規范的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專項管理計劃和項目支持計劃次之,資產支持票據最后。

我們將截至到2014年7月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歷史簡單回顧如下:

2004 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由此拉開序幕。

2004年4月,工行寧波分行以26億元的信貸資產開啟了我國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采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由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行分布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

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確定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法律框架。

2005年6月和11月,央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有關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和結算等事項的公告》,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和交易規則。

2005年12月,國發行試點發行了國內首批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元2005年ABS。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為國開行的人民幣工商業貸款。同時,中國建設銀行發行國內首只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建元2005年ABS。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池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2006年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稅收政策問題予以了明確。

2007年9月,信貸資產證券化被國務院批復擴大試點。不過生不逢時,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導致對資產證券化的反思,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試點基本停滯。

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時隔四年后重新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通知同時要求“發起機構應持有每一單資產證券化中的最低檔次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每一單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

2012年9月,國開行以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中信信托在銀行間發行規模為101.6644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該產品成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后的首單產品。

2013年3月,證監會頒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這意味著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8年的試點宣告結束,正式轉為常規業務。

2013年8月,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除可在銀行間上市外還可選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擴大了交易范圍,也將銀行體系內信貸資金的風險分散化,引入更多投資者的同時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

2013年12月31日,央行、銀監會聯合“21號文”,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持有由其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不得低于該單證券化產品全部發行規模的5%;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

2014年7月,保監會向各保險資管公司下發《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監管口徑》,明確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受托人,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基礎資產,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發行收益憑證的業務活動。同時證監會正在推出負面管理清單,之后資產證券化產品審批執行負面清單,即只要支持資產不屬于負面清單之列,均可以通過備案發行,而不再需要經過繁雜的審批過程。

三、資產證券化目前面臨的困難

雖然資產證券化今年以來呈現爆發式增長格局,但是在具體實踐中仍然有幾方面的困難制約資產證券化轉變為常規金融產品。

1.監管層對資產證券化的態度仍然很謹慎。

雖然近期監管層釋放了強烈的簡政放權的信號,但是資產證券化仍然是一項試點業務,實行額度管制,對基礎資產也有著比較嚴格的限制。除了由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票據之外,其他三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執行的仍然是復雜且耗時的審批制。

2.目前嚴厲且不完善的監管規則使得銀行的出表需求實現起來比較困難。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對基礎資產進行過手測試和風險報酬收益測試以決定信貸資產是否能夠出表,簡單來說就是看發起機構是否已經將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和風險轉移了出去。只有實現了出表,銀行才能達到節約資本金的目的。測試最后有三種可能結果:(1)完全終止確認,即完全實現出表;(2)繼續涉入,只能實現部分資產出表;(3)不可終止確認,即完全無法實現出表。目前大部分資產證券化的結果都是繼續涉入,只能實現部分信貸資產的出表,如在2014年已經發行的4單汽車貸款ABS中,有3單都是“繼續涉入”,而另外1單則是“不可終止確認”,完全無法出表。這一會計測試現狀極大地制約了發起機構做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

3.當期市場利率較高,而銀行優質資產收益率偏低,導致銷售困難。

在目前利率市場化初期,市場無風險利率被影子銀行的剛性兌付體系抬升較高。而銀行優質資產的收益率一般都低于基準貸款利率,同時要支付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類中介機構的手續費,導致能支付給最終投資者的收益率偏低,銷售比較困難。

4.投資者群體結構比較單一,產品流動性較差。

目前,資產證券化主要的投資機構仍然是銀行體系自身,包含銀行理財資金和自營資金,風險仍然無法有效轉移出銀行體系。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仍然被各家投資機構視為新型投資產品,投資的內部審批流程較長,導致投資者除了參與一級發行之外,二級市場交易非常不活躍,目前基本只能采用持有到期策略。

5.缺乏對資產證券化的權威評級體系。

由于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非常復雜,即使是機構投資者也很難評價基礎資產的質量。在海外發展過程中,三大評級公司為資產證券化的普及壯大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投資者普遍信賴評級公司的評級并且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做投資決策。但是目前國內尚無權威能被大部分投資者認可的評級機構,評級的公信力比較有限,導致評估成本較高,這也導致一部分投資者放棄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四、資產證券化業務未來的發展建議

針對上述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幾個障礙,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完善基礎的法律法規體系,改變目前多頭監管和審批的局面。目前,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規章是經過了國務院認可的。而其他三種資產證券化方式僅僅是部門規章。因此,需要統一支持證券化的法律基礎,保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范運作和發展。

二是實現監管從審批制到備案制的轉變。積極研究和推進與備案制匹配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盡快出臺相關可操作的制度,落實備案制。審批制盡管有利于控制產品風險,但審批效率問題導致權益發起人及發行人可能會錯失發行的最佳窗口,而且不利于培育合格的成熟投資者。

三是讓市場選擇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同時優先支持符合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方向的基礎資產,譬如大型公共基礎設施、節能環保、保障房建設等類型的資產。鼓勵開發類似于阿里小貸等資產的證券化,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同時建議信用卡和汽車貸款進入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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