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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與管理大全11篇

時間:2023-08-21 1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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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與管理

篇(1)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 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 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 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 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 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 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 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篇(2)

一、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回顧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同意〈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批復》(銀復[1999]124號)批準中國工商銀行自1999年9月1日起開辦教育儲蓄業務,并核準《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

1999年9月30日國務院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于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對教育儲蓄所得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2000年3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中國工商銀行試辦教育儲蓄業務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除郵政儲蓄機構以外的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辦理教育儲蓄業務。

二、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特點

為了支持非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教育儲蓄推出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稅收政策,同時為了加強對該項優惠政策的管理,對教育儲蓄規定了嚴格而明確的政策界限。根據《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儲戶特定,是指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2 存期靈活,是指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

3 總額控制,是指教育儲蓄的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

4 利率優惠,是指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5 利息免稅,是指儲戶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三、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賬戶開立、儲蓄方式、支取本息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為了確保該項稅收優惠政策不被濫用,《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教育儲蓄在開立賬戶、儲蓄方式、本金和利息支取等方面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性條件。

1 在開戶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儲蓄采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80號)第三條規定:“有關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查核。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戶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儲蓄金額、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在辦理教育儲蓄時,金融機構設立專賬,同時建立《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登錄相關信息。辦理開戶手續時應遵循以下規定:1)專賬和《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戶證件及號碼、就讀學校、儲蓄金額、儲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關內容,在登錄證件號碼時,對開辦證件為戶口簿的,應登錄戶口簿號+儲戶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為證件號碼。2)金融機構在季度終了10日內將《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以磁盤形式報主管稅務機關。3)儲蓄機構按季將儲戶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裝訂成冊,加以編號,以備查核。

2 在儲蓄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規定開戶后每次存入金額及存期內存款次數由儲戶與銀行約定。《中國農業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儲戶辦理教育儲蓄開戶后可以選擇按月自動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與農業銀行營業網點協商存入次數(不少于2次)和金額,并按規定享受教育儲蓄的優惠政策。

3 在支取方式上,《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1)儲戶憑存折和學校提供的正在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2)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按有關規定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教育儲蓄在支取時,金融機構應設立專賬,同時建立《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并在季度終了10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專賬和《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具免稅證明單位、免稅證明編號、儲蓄金額、開戶日期、存款期限、支取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利息憑證號等。

4 在異地托收上,《教育儲蓄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后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托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并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四、對代扣代繳單位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季將教育儲蓄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和分析,針對疑點,進行納稅評估,與金融機構約談,存在偷稅問題的,及時移送稽查部門處理。對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保管、報送《教育儲蓄開戶信息明細表》和《教育儲蓄免稅信息表》等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1條、62條之規定,對其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當前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及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教育儲蓄因其具有存期靈活、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等優點,近年來,在各家銀行的強力營銷下,不僅深受廣大客戶的喜愛,而且正逐步成為銀行儲蓄存款增長的一個亮點,對我國的非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金融機構之間同業競爭激烈,受利益驅動影響,一部分金融企業網點和經辦人員為爭奪教育儲蓄資源,忽視教育儲蓄準入條件,違規辦理教育儲蓄業務,使教育儲蓄變了“味”。在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務專項稽查和稅收執法檢查中,我們發現目前該項優惠政策本身及其在執行和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引起有關方面方面的重視。

(一)教育儲蓄個人所得稅政策本身的作用有限,達不到政策本身的目的。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的教育儲蓄存款期限為一年、三年、六年,中國工商銀行規定的存款期限則為三年、六年兩種,取消了一年期存款。教育儲蓄存款期限較長,且每筆本金最高限額為2萬元,而按目前大學的正常收費標準,2萬元至多也只能夠交兩年的學費,這還不包括學生的日常生活開支。因此,目前的教育儲蓄稅收優惠政策達不到該政策最初促進非義務教育的目的。

由于政策本身優惠幅度較小,辦理手續復雜,在當前利率低,物價指數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對儲戶的吸引力減小。如安陽市2002年教育儲蓄存款余額為17774.42萬元,比2001年增長16260.31萬元,增幅為1073.92%;2003年比2002年增長14888.34萬元,增幅為83.8%;2004年比2003年增長14621.19萬元,增幅為44.8%,增幅明顯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在現行政策下,教育儲蓄存款管理上存在較多漏洞,造成稅款流失。2003年在安陽市所屬的林州市國稅局組織的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專項稽查中,通過金融企業自查,因違規辦理教育儲蓄,共查補稅款293984元。在今年我局組織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專項調查中,發現存在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一人多戶,一戶多存。由于金融機構業務處理系統無法自動甄別儲戶多頭設立教育儲蓄戶頭,存在同一客戶在同一網點、在同一銀行的不同網點或不同銀行不同網點開立二戶以上教育儲蓄存款戶頭,最終導致突破賬戶最高限額不能超過2萬元的政策限制,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2 存款人姓名不實。按照規定,儲戶在存款時應出具身份證明,屬人代存的還應出具人身份證明,但在實際執行中,為爭取更多的客戶和更多的存款,在開戶時對教育儲蓄的準入把關不嚴,存在違反存款實名制規定的現象。

3 儲戶信息登記不規范。按規定《教育儲蓄開戶信細表》應登記儲戶姓名、開戶證件及號碼、就讀學校、儲蓄金額、儲蓄起至日期、利率等相關內容,在登錄證件號碼時,對開辦證件為戶口簿的,應登錄戶口簿號+儲戶本人的出生年月日作為證件號碼。但一些銀行在以戶口簿登記時只以戶口簿號作為證件號碼,而不登記儲戶的出生年月日,致使難以辨認儲戶是否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儲蓄對象。

4 改變存款方式。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儲蓄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但《中國農業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儲戶辦理教育儲蓄開戶后可以選擇按月自動供款方式存入,也可以根據自身收入情況與農業銀行營業網點協商存入次數(不少于2次)和金額。顯然農業銀行的規定放寬了存款方式,造成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方式不一致,使監管部門難以監管。另外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人員改變零存整取屬性,一性存入2萬元,違反了教育儲蓄分月零存的存款方式。

5 學校“證明”管理、使用混亂。一是學校提供的“證明”格式不統一,存在不規范現象,有的為印制的固定格式,有的為手寫證明;二是“證明”的開具部門不統一,有的是學校財務部門開具的,加蓋學校財務印章,有的加蓋學校印章;三是學校對開具的“證明”沒有按規定建立備案存查制度,使以后難以檢查核實。有的儲戶通過學校熟人托關系就可輕易開具一份或多份證明,甚至有的學校把空白證明提供給金融機構隨意使用;四是在支取環節一些金融機構對學校證明把關不嚴。有的未按要求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字樣印章,未將客戶身份證明復印件附在利息清單后作為免稅依據,致使一份證明被多次使用。有的金融機構甚至在儲戶根本未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情況下就按教育儲蓄計息方法為客戶計息。

六、對策及建議

1 對教育儲蓄稅優惠政策必須從開立賬戶的源頭上加強管理。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范學校“證明”的來源渠道、格式、種類等。學校開具的學生身份證明必須由專門機構負責印制,領用存各環節要有登記備案制度,以便以后檢查核對。稅務、教育主管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應緊密配合,定期對學校提供的“證明”進行抽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防止濫開、濫用“證明”。

篇(3)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并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2005]2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以下簡稱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個人住房管業稅稅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三)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調整后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要定期將從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權屬登記資料等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便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

五、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

六、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努力改進征繳稅款的辦法,減少現金收取,逐步實現稅銀聯網、劃卡繳稅。由于種種原因,仍需收取現金稅款的,應規范解繳程序,加強安全管理。

篇(4)

    一、本通知前尚未開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區縣地方稅務局應與本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向其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雙方應嚴格遵守《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外來人口管理處或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稅款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繼續委托上述單位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的稅款,但應與代征單位重新簽訂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協議書》,重新向其發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稅款證書》,除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外,一并代征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三、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已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門代征稅款的,應與本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協稅把關協議,委托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年檢時,對出租房屋的納稅情況進行把關;對未按規定納稅的,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稅款,并由區縣地方稅務局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稅款的,也應由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年檢時,對出租房屋的納稅情況進行把關。

    四、委托、受托雙方應認真履行委托代征協議,嚴格遵守《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五、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應切實加強聯系,密切配合,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建立資料交換制度,互相通報情況,并定期開展對出租房屋的聯合檢查,共同做好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二〔1997〕16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篇(5)

    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是指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的流量,并且作用的結果通常是十分明確的。在結構性減稅政策中有部分是針對企業的稅收調整,這些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減少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出量。企業所得稅改革中,無論是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率,還是針對部分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對企業現金流量的作用都是直接和明確的,結果是減少了相關企業由于所得稅支出帶來的現金流出量,即使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也能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相關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具有兩重性。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允許抵扣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一方面減少了由于購建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現金,即減少了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減少而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即增加了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稅費支付而帶來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余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減少。

    (三)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增加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入量出口退稅率的七次上調,增加了相關企業由于稅費返還帶來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圖1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出口、消費和投資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三駕馬車的拉動效應同時受到影響,投資、消費需求有所下降,出口增速出現逆轉,導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因此,防止經濟下滑過快過猛、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成為危機發生后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適時推行的結構性減稅所追求的目的正是拉動消費和投資,特別是擴大最終的消費需求。由于現金流產生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等息息相關,而企業作為宏觀經濟中的微觀主體,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又都會受到宏觀經濟形勢和總體水平的巨大影響,因此,對于企業的現金流,結構性減稅除了能夠發揮以上的直接作用外,更多的是產生間接影響。所謂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不一定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量,而往往是通過作用于宏觀經濟及微觀企業從而影響企業現金流,并且影響的結果有時是不明確的。鑒于現金流分為投資性、融資性和經營性三大類,下文分別分析稅收政策對三類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首先表現為結構性減稅通過擴大消費需求、改善企業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企業處在了一種非常態的宏觀經濟環境中,市場需求嚴重縮減,結構性減稅擴大消費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能夠運用其杠桿作用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能力;二是針對特定行業的減稅措施能夠帶動該行業的消費需求。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還是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結果都是通過收入分配這一中間媒介使得居民實得收入增加,從而帶動消費需求的上升。危機發生后,作為此次金融危機爆發誘因之一的房地產市場,其消費需求極度萎縮,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措施的出臺比如降低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印花稅以及營業稅等極大地提升了居民的消費信心,直接刺激了房地產市場的消費;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也通過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拉動了汽車市場的消費。消費需求的上升會加大相關企業銷售狀況改善的可能性,進而帶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的增加,即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了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其次表現為通過鼓勵出口、改善出口企業的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偏外向,近些年來的外貿依存度高達60%,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以消除金融危機對出口造成負面影響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勞動密集型行業是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產業,因此提高勞動密集型、高附加值產品等行業的出口退稅率,必然會增強國內企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也將在一定時期內促進我國外貿出口總量的增長。那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最終造成相關企業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呢?首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會導致相關商品出口價格下降。當出口退稅率上調時,如果能夠維持出口商品價格不變,對于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最優的狀態,但是由于我國長期實施外貿導向型戰略,出口企業的生產能力已基本形成,當國際市場需求發生變化時,供給能力又很難相應的進行戰略性調整,加之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質化嚴重,出口企業國際議價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出口退稅率一旦上調,相關商品價格必然會隨之下降。其次,出口商品價格的下降會帶來出口量的增長,但其增長幅度小于價格下降的幅度。銷售數量如何受到銷售價格的影響,關鍵取決于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在已有研究中,對于我國出口商品需求價格彈性的判斷基本一致,認為該彈性為負,且絕對值小于1,這意味著盡管出口退稅率上調導致商品出口價格下降后出口量會增長,但出口量的增長幅度小于出口價格下降的幅度,因此最終帶來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結果并不確定,即從理論上分析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對相關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結果不明確。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企業投資需求,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投資性現金流。金融危機發生后,宏觀經濟環境的惡化也引發了 全社會的信心危機,出于對投資前景的擔憂,企業的投資動機減弱,尤其是在長期投資方面,同時由于企業銷售下滑、資金回籠不暢也削弱了企業的投資需求,因此,無論從動機還是能力來看,企業投資行為受到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增值稅轉型改革有利于刺激投資需求,與生產性增值稅不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投資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其最終效應是減稅,從而帶來投資成本的下降。增值稅的轉型對企業投資行為產生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革新、更新設備的步伐,尤其會促進繳納增值稅的裝備制造業、電力、采礦、化工等行業的投資力度;第二,可以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以克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上述理論分析可以看出,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投資需求會加大相關企業投資行為的可能性,進而增加企業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量,即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減少了企業投資性現金流量凈額。

    (三)稅收政策對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改善企業融資,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融資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融資環境的惡化使得企業融資受阻,結構性減稅措施中也有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減稅政策,比如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這些政策信號既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改變金融危機后我國股票市場低迷的狀況,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提高交易效率。資本市場是我國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融資環境的改善一方面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融資成本一旦降低,則會帶來融資活動現金流出量的實質性減少,使得企業融資性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風險,進而減少企業現金流斷流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利用稅收政策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稅收政策會對企業現金流產生直接和間接影響,企業在進行日常的現金流管理時,不能忽視稅收政策的作用,只有利用好相關的稅收政策,才能變優化現金流的可能為現實,進而在保障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的流動性、平衡性及安全性的同時,實現現金流持續創造價值的目標。

    

    圖2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投資方向的選擇是一個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管理中的起點,涉及現金流的戰略規劃,對企業整體現金流轉乃至全部資源的運用具有指導性和方向性的意義。危機發生后我國采取的稅收政策中與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有關的主要是增值稅的轉型,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相關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方向、做好戰略現金流的匹配,從而實現企業的增長、風險防范以及價值創造。(1)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產品改造升級換代。作為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投資應該定位于企業的戰略發展結構、構筑在核心競爭能力和生產經營管理的目標上,后危機時代中的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制定固定資產長遠投資規劃時,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從培育市場競爭優勢的角度出發,并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增值稅轉型改革正是基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國家提出的并正在付諸實施的一項宏觀調控政策,企業可以依托增值稅轉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加快對主營業務影響較大的現有設備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主要產品制造質量,保持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投資支持,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突破現有存量資產和產品結構,做到資金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傾斜,對市場潛力大、技術含量高的項目給予優先投資,而對效益低下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項目要減少投資或不投資。(2)進入稅收優惠產業,轉變企業經濟增長方式。在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資本的有機構成越高,固定資產重復征稅帶來的稅收負擔越重,企業更新設備的意愿也就越低,一方面導致企業難以擺脫傳統發展模式,造成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企業的持續發展。后危機時代的企業應首先抓住增值稅轉型的機遇,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走一條依靠科技實現經濟增長的企業發展道路;其次應利用各地政府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力度的機會,積極進入到政府扶持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依托自身在基礎產業、資源、市場、勞動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延伸產業鏈條從而形成新的產業競爭優勢。

篇(6)

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原則

(一)規范管理原則

收繳管理要實現規范管理,應收盡收而較好發揮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作為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以社會慈善事業為依托,能有效彌補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政府將其以非稅收入的名義進行規范管理,可以較好地發揮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作用。

(二)防治國有資產流失原則

收繳管理要對國有產權收入的規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家作為國有資源和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權益,進而縮小貧富差距,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監督原則

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體系、收入收繳程序,加強財政票據監管,增強收入收繳活動的透明度,使非稅收入收繳的整個過程處于有效的監督管理之下。防范“誰收、誰用、誰管”的現象出現。

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中存在的問題

(一)收繳流程待優化

目前實行收繳流程較為原始與復雜,繳款人在被征收收入的情況下,必須先去繳款單位開具票據后去商業銀行繳納費用,等待銀行確認完畢領取銀行收訖憑證后再回到執收單位換取財政票據收據。繁瑣的流程不僅給繳款人與各執收部門帶來很多的煩惱,更出現資金票據無法實時匹配等問題。

(二)分成結算待規范

目前許多政府實行部門分成政策,分成項目繁多復雜,有按比例分成、按定額按項目標準分成等多種分成標準,有市縣、省、中央多向與省市縣雙向等分成方向\有就地繳庫和上解下撥的各種收繳方式。復雜分成項目政策造成資金無法實時清算,財政結算賬戶劃繳復雜,加大了規范化管理的難度,

(三)非稅收入收繳賬戶滯留資金過多,沒有實現應繳盡繳

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包括財政部門的匯繳結算戶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是財政部門為滿足繳款人繳納款項和核對賬務需要設立的;非稅收入過渡戶是指執收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繳存的專用賬戶,由于過渡戶被財政部門視同“小金庫”,其開設己被財政部門明令禁止。而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卻成了財政資金的“蓄水池”,變為地方政府財力的“調解閥”,非稅收入被用于平衡財政收支,完成各級政府制定的財政收入任務。由于非稅收入沒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形成大量的沉淀資金,沒有發揮財政資金應有的作用。非稅收入過渡戶的存在為執收單位隱匿、轉移,坐收坐支非稅收入資金提供了方便,可視為單位開設的“小金庫”。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過渡戶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其存在的隱性給財政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

三、如何完善政府非稅收收入收繳管理

(一)改進收繳方式

通過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體系,借鑒國內外管理先進和稅收收入電子繳庫的經驗,加速信息管理業務發展實現收繳電子化,建立財政、銀行與執收單位信息實時互聯,保證應繳、實繳信息的及時歸集,提高收繳效率,減少收繳成本,提高信息配比速度。

在當前單位執收財政監管的基礎上,增加財政直接執收手段,加強國有資源資本的征收管理;對征稅對象和收繳環節與稅收相同的,如水利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等,由財政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為征收;對罰沒收入(如交警的罰沒收入)等可實行現場執收和委托銀行代為征收,委托銀行代收的,應由繳款人到各指定代收銀行網點繳款;與部門職能聯系密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零星小額罰款等由執收執罰單位按照“票款離”方式組織執收。

(二)完善體制機制

1.健全以票管收機制。一是歸并規范非稅收入票據,借鑒稅務部門來強化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管理權限集中在財政部門,并減少專用票據種類,同時規范和明確非稅收入票據印制、領購、發放和核銷及結報等管理行為。

二是規范完善管理機構機制,建立管理業務制度,從法律層面制定管理辦法,從源頭上規范執收行為與票據使用行為。

三是繼續改革和完善制度,大力推行票款分離措施,增加電子收繳,資金直接入庫手段,減少收繳單位與繳款人之間資金聯系。加強票據資金實時對賬,實時清算分成能力。

2.完善和創新分成管理體制。由于受舊體制的影響和利益驅動,非稅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往往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確定,而收入征管卻以地方部門為主,這就帶來了條塊分割在收入分成管理上的矛盾,經常出現項目復雜、分成困難等問題。

因此,需對非稅收入分配管理體制進行清理和調整,從各部門非稅收入形成的歷史和特征出發,既考慮各部門征收能力,又體現財政分配調控能力,以地方財政事權財權統一的原則進行有效分配,改變目前單純從收入角度、按單個非稅收入項目分成的辦法,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可通過預算體制來調整和分配。

3.建立工作考核機制。財政部門必須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考核機制來監督管理各執收單位具體征收工作。

一是執收管理考核。財政部門通過考核各執收單位在各類非稅收入項目征收過程的行為,以提高管理效率為目的,建立執收單位工作考核成績。確保更好加強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是執收成果考核。財政部門通過統計各級財政、各部門的執收分成資金結算,對合理優秀完成預計目標的進行適當專項補助,對無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上繳基數的,省財政從相關市縣財政預算體制內扣繳補足。

通過建立上述考核機制,不僅可以確保“省級收入不減收,部門事業不停辦,各方利益不受損”,而且對調動縣市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也有極大促進作用。

(三)嚴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方式管理

非稅收入資金在繳入國庫的過程中會集中在執收單位過渡戶和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兩個地方滯留,形成沉淀資金,使非稅收入不能及時、足額繳入國庫,造成財政資金體外循環,肢解了財政職能,分散了財政資金,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應嚴禁非稅收入在執收(執罰)單位的非稅收入過渡戶中滯留,實現應繳盡繳。首先,對非稅收入過渡戶進行清查、取締。對個別非稅收入資金量大、繳款環節多,繳款程序復雜的部門,可探索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分戶,由執收(執罰)單位先將款項存入分戶,并在規定期限內繳入國庫。其次,提倡直繳繳款方式,逐步減少集中匯繳,建立以直繳繳款為主,集中匯繳為輔的單位繳款模式。財政部門可通過嚴格控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專用財政票據)的票據發放,推廣使用銀行代收票據(直繳繳款專用票據),通過票據的源頭管控作用和賬戶的從嚴審批促進執收(執罰)單位實現非稅收入資金匯繳的規范化。第三,在非稅收入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零余額賬戶。銀行日終將資金與信息核對無誤后劃繳國庫,實現賬戶日終零余額管理,變分散定期劃繳為集中直接上繳。

四、結論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規范化管理,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基礎,也是改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加強收入分配管理的重大措施。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的規范化管理對政府提高資源調控能力,完善分配秩序,推動政府職能改革增強行政審批效率,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理財的水平,加速建立服務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深遠的意義。

篇(7)

多年來,各地在非稅收入管理方面都進行了諸多行之有效的探索與實踐,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非稅收入的管理。但是,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在目前的非稅收入管理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統一

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非稅收入的財政屬性認識不清,把非稅收入看成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在實際工作中表現為不積極主動的將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二)收支長期掛鉤

多少年來,收支掛鉤的現象使得單位的收入與收費的多少聯系緊密,財政部門在綜合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上流于形式,綜合預算、收支脫鉤并未真正落實到位。

(三)收入征管不規范

目前,執收收罰的部門多、環節多、標準亂,在非稅收入收繳過程中,個別單位還未全面實行“票款分離”制度,存在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空轉”收入等行為。

(四)規章制度不完善

當前,非稅收入從立項到范圍、標準到征收及資金使用等各個環節,沒有一套統一、完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管理制度鋼性約束不強。

二、對非稅收入管理改進的措施及建議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社會主義分配制度是今后一段時期經濟改革發展的方向。我們應當按照公共財政改革的要求,徹底改變非稅收入現今的管理模式,進一步加快法治建設,完善健全非稅收入監管機制,從而促使“收支兩條線”向縱深發展。

(一)建立非稅收入管理新理念,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

在積極同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行政法規建設工作的同時,積極加大開展政府非稅收入對財源建設重要性的宣傳,真正提高對政府非稅收入在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中重要意義的認識,從本質上認識到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健全公共財政職能的客觀要求,對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從源頭上防范腐敗有著重要而積極的作用,實現管理工作開展的良好工作氛圍。

(二)完善措施,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征管工作

首先對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等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應納入預算的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其次是建立有效地政府非稅收入制約和激勵機制。在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和部門預算編制中建立一種激勵約束機制,以調動執收單位的積極性,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確保應收盡收,防止財政收入流失。三是實行票款分離,充分運用互聯網、固定pos機、移動pos機等高科技信息技術,全面采取直接繳庫的辦法進行征收。直接繳庫就是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繳款票據與收款合一的“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此繳款書直接到的金融機構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對于金額較小、分散的款項,由金融機構直接給執收執法單位及人員配備相應的固定、移動pos機,實現直接繳庫。四是財政部門建立新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體系,規范收入收繳程序,在金融機構設立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國庫的單一賬戶。此財政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非稅收入資金活動,并按執收執法單位和分收入項目進行核算。

(三)深化改革,建立完善非稅收入支出管理機制

在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同時,加大財政支出改革力度,強化對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把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行綜合財政預算,使非稅收入的收繳同執收部門和單位的收入徹底脫鉤。繼續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促使非稅收入及時、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同時監督了各項支出的全部用途,進一步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規范了非稅收入的管理。

(四)加快法治建設步伐,健全非稅收入監管機制

為此建議盡快出臺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法,應當建立一系列完整的法規、制度,把各地五花八門的征管辦法統一到同一軌道上來,從而促使非稅收入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今早結束各地對非稅收入監管各行其是的局面。應當比照稅收征管法,不斷深入完善非稅收入各項制度,實行非稅收入征、管、查相分離,形成一個以政府財政為主體,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執收單位相互配合的監督模式,確保非稅收入依法及時、足額、規范入庫。

(五)規范機構設置,充分發揮政府管理職能

篇(8)

關鍵詞: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

近年來,我國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此過程中,我國財政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1]結合目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改革財政稅收管理必須根據我國的政策法規進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注意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培養,以科學的稅收收取范圍收稅,切實保障人們的合法納稅權益,確保我國稅收管理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財政稅收管理的現狀

作為我國財政管理中較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受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影響和制約,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稅收管理方面面臨著一系列問題,直接導致財政事業的發展受阻。從現實的狀況來看,我國稅收管理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2]第一,管理體制的混亂。第二,管理機制的監管缺失。第三,財政資金的運用效益不高。第四,民主管理機制不健全。這些因素直接造成財政管理混亂,納稅人意見較大,上訪頻率高,但實際問題解決率低,極大的造成國家財政管理的困擾。

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一)改革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從目前的實際情形來看,我國財政方面是比較缺乏一個較為完善的管理機制,集權和分權等制度的不統一也導致了稅收建設的混亂。很久以來,我國對財政稅收管理的重視不夠,管理人員的管理觀念出現問題,只重視收入,但是對于收入的管理較為松散,甚至是不在乎。[3]因此,在今后的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必須重視建立現代財政稅收管理機制。相關的財政稅收管理應該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淡化人的作用,并且嚴格建立正常的財政稅收管理格局,健全適當的管理制度,重視對債務的強化管理,避免債務的混亂不清,時刻保持財政稅收的正常、健康、穩定的狀態,推動科學的稅收管理機制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二)提升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也是影響制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作為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執行者,管理人員的行為直接關系著整個稅收管理工作的健康運行,如果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低,就會導致管理機制落實不到實處,也就是說財政稅收管理的最終效果就是由人員的執行情況來反映的,所以,提高財政管理人員的素養至關重要。第一,應該著重關注財政管理內部的環境與秩序,建立相應的培訓機制,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培訓和鍛煉。第二,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管理。建立對應的知識體系,同時強化管理人員服務意識,培養管理人員的綜合能力,提高其服務水平和管理稅收的能力,優化服務,為我國財政稅收事業貢獻一己之力。[4]第三,在新的形勢要求之下,創新的公共管理體制也勢在必行。根據十七屆三中全會的重要精神,構建新型的公共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共財政的健康運行。因此,我國財政稅收部門應該緊密結合社會主義經濟的特征,調整管理措施,減少冗官冗員,降低不必要的財政支出,營造健康良好的財政運行環境。另外,還要建立正常的“評估機制”,監督財政工作的透明運行。

(三)合理界定財政稅收收支范圍

收支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經濟情況,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收支制度。首先對我國目前的財政收支進行認真的分析,然后立足于我國整體的經濟現狀,嚴格按照市場經濟原則調整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5]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收支范圍確定的重要依據,有效地進行稅收服務領域的分配,確保整個區域內的公共服務良性發展。這也就要求財政管理把各自涉及的職責權限進行明確,通過科學合理的財政稅收預算,進行稅源的分配和規劃,降低整個市場經濟浮動情況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同時,為了保證稅收的穩定,應該通過相關的政策去建立長期有效的稅源,比如鼓勵民營企業發展,培養優質稅源,擴大收支區間。

(四)提高財政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益

稅收資金的使用一直是比較關注的問題,資金使用效益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財政稅收的結果。我國財政稅收主要是使用在公共事業的建設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財政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益急需改革,因此,相關的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資源的整合,進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使用機制。[6]比如,將稅收收支公開、透明,確保納稅人的知情權。另外,還應該投入更多的財政去扶持社會的公共事業,加強相關環節之間的信息交流,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更重要的是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適當的關注整個基層的發展面貌,及時給予財政支持。同時,有了合理的使用機制,配套的監督機制也不可缺少,應該建立相關的資金整合制度,監督財政收支的正常使用。

(五)建立健全稅收風險管理機制

稅收風險管理也是其中較為重要的環節,因此,有了良好的稅收為基礎,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首先是在省、市、縣三層聯合管理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風險管控機制,落實管控每一個環節,更加注重橫向與縱向的交錯與覆蓋,確保風險管控的細節完善,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防范。同時要強化風險管理工作,必須整合管控機構的設置,梳理信息數據的傳遞與保管,并且建立健全風險聯動管控,對稅收風險來源進行監管,落實一戶一站式的針對性監管,有效地減少管控環節中的浪費現象。

三、未來發展趨勢

(一)以稅源專業化管理為目標

稅源是保證稅收良性發展的基礎,因此,必須走稅源專業化管理道路,以風險管理為方向,優化稅收的服務性,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稅收政策。稅收風險管理的流程必須與征管業務進行協調,在具體的管理過程中也應該逐漸形成模式化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通過稅源監管的方式優化管理資源的配置,不斷地提高稅收專業化管理水平。[7]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改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分類管理是稅收管理創新的案例。事物的特殊性,要求稅收管理應該針對不同納稅人的具體實際情況進行稅收風險的評估等管理工作,并且必須根據不同的納稅要求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配置相關的人員與設施,通過專業化的團隊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調整。因此,應該可以取消“試點管理員制度”,打破所有非專業的管理機制,以“精、專、細”的要求去改變傳統的稅收管理習慣,建立專業的稅源征收制度,并且通過培養的專門人才和專業化的手段與思維去監管和分析稅收信息,另外,還要以專業化的管理理念建立正確的糾錯體系,及時修補管理漏洞,提高稅收管理的精確性。[8]大企業是稅收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國稅務機關應該在已有的相關管理辦法基礎上,努力探尋新的合作關系,比如在經濟發展較為完善的地區引入一些先進的稅收管理經驗,并且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創新變革,推進管理機制的規范與穩定。或者加強對大企業的定向管理,通過對專家團隊的培養去嘗試新的對話關系,切實幫助企業提高稅務風險評估的能力。[9]

(二)推行稅收風險管理戰略

風險管控是稅收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須嚴格建立稅收風險管理的戰略體系。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稅務機關還是較為重視對風險管理的使用,但是相關的戰略機制依舊需要進行提升和完善。[10]首先,應該盡快整合省市各級機關的資源,統一進行布局和管理,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與布局。風險管理應該是一個完善的系統,因此,新的改革應該重點關注稅收風險分析環節,通過科學合理的操作手段開展科學的評估工作。但是在推行專門的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在相關的環節中嘗試建立一套統一管理的專業平臺,對內建立專業的風險指標數據庫,對所有的資源進行跨界整合與運用,將風險管理貫穿到事情發生的所有環節。同時,專業團隊的作用必不可少,應該結合風險管理的瓶頸,構建專業的團隊對稅收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分析與評估,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的正確性和專業性。除此之外,還要有針對性地對所有的基礎工作進行調研、管理,分清楚各個稅務機關的詳細職責,并且在黨和政府相關的管理政策的支持下重新部署相關事項的各個流程,建立有效的考評激勵體系,量化所有的標準,適當的傾斜政策,激發基層人員的積極性。[11]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相關的體制也在逐漸完善,這個過程對財政稅收管理工作有利也有弊,是挑戰也是機遇,因此,有關的財政管理人員應該審時度勢,緊抓機遇,建立健全相關的稅收管理制度,最大化地調動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以最佳的狀態做好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堅持稅收風險專業化管理的思路,嚴格遵守稅收風險管理的秩序,對內有效建立稅收管理的目標與機制,對外優化各種資源,明確職能劃分,以最高效的專業管理構建財政稅收管理體系。[12]除此之外,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制度進行,注重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為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專業化道路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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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奇超,高叢珊.我國在出口退稅中海關與稅務部門深化合作的法律探討———以歐盟促進稅收征管安全現代化改革實踐為借鑒[A].海關法評論(第四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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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左春榮,唐成成.數據挖掘技術在稅收征管信息化中的應用[J].中國管理信息化:綜合版,2014(1).

[10]張菁,秦建華.準確把握納稅人的需求努力做好納稅服務工作———鹽城市射陽地方稅務局的實踐與思考[J].中國集體經濟,2014(19).

篇(9)

2主要外匯管理規定

2.1外匯管理法律法規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倫比亞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都必須受到哥倫比亞外匯管制的約束。哥倫比亞外匯管制分為“一般外匯管制”和“特殊外匯管制”。在一般外匯管制下,哥倫比亞居民企業(在當地注冊成立的法律實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用比索結算,不得使用外匯結算。在特殊外匯管制下,哥倫比亞居民企業之間也可以用外匯結算。專門從事石油勘探和開采的企業可被認定為適用特殊外匯管制的企業,但必須取得了政府頒布的相關資質。

2.2資金匯入渠道

哥倫比亞法律只允許企業與銀行及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行為。如果中國企業通過總部向其哥倫比亞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項周轉,其一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產生的利息及其他財務的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其二對資金匯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資金匯出稅。因此對哥投資如有貸款需求,只能通過與境外銀行及金融機構簽署借貸協議的形式在哥倫比亞央行備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資金。

2.3資金匯回方式

篇(10)

二、稅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分析

稅收領域中的信息不對稱具體表現在政府與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稅務機關內部、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本文主要研究征納雙方以及稅務機關內部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以及稅務工作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一)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稅收信息本身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稅收法規的復雜性以及納稅人作為“經濟人”追逐利潤的本性,決定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天然存在。

1.從稅收政策方面看,稅務機關是信息優勢方。

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法規的參與制定者和解釋者,其對稅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納稅人。同時,納稅人經濟能力與知識水平的不同也會影響其對稅收法規的掌握與理解。如果納稅人長時間地不能獲取充分信息,就會對稅務機關缺乏信心,對納稅行為產生抵觸,導致納稅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獲取和處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獲取稅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納稅人比投入少的納稅人掌握更多的信息,這時不對稱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對信息成本的投入差異。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以憑借信息優勢獲利,這些納稅人利用掌握的信息進行稅收籌劃,少繳稅款正是為了補償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異獲取利潤,實質上是資本的獲利性在另一種層面上的體現。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這種行為可以激發其他納稅人學習稅法的積極性,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稅法的完善,促進整體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從納稅人生產經營方面看,稅務機關是信息劣勢方。

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的信息主要通過要求納稅人申報的各種報表及相關資料,一方面由于納稅人稅收知識的欠缺,可能會存在非主觀錯報的情況;另一方面有些納稅人為了少繳稅款,可能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越少,就越難發現納稅人的偷漏稅行為,納稅人違法成本很低,在利益驅動下這些納稅人傾向于提供更少的信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這種行為不僅造成國家稅款源流失,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平公正原則,降低了依法納稅的納稅人的市場競爭力,由于稅務機關很難區分誠信納稅人與非誠信納稅人,久而久之,越來越多的納稅人會選擇隱瞞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出現阿科爾洛夫在《檸檬市場》中描述的“劣幣趨良幣”現象,造成納稅人整體質量的下降和誠信納稅人的減少,這就是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納稅人逆向選擇。

(二)稅務機關內部的信息不對稱

在稅務機關內部,由于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人員掌握的資源不同,也會出現信息不對稱現象。

1.從不同層級方面來看

上級稅務機關掌握本地區的宏觀數據,但是不能完全掌握某下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稅源分布情況,同時也不能完全了解下級稅務機關征稅的努力程度。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造成下級稅務機關從本位主義出發,出現應征未征或者收過頭稅的現象。

2.從不同部門方面來看

稅收管理部門掌握納稅人的基礎資料,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掌握納稅人的繳稅情況,稅政部門掌握稅收政策,信息部門雖然掌握的數據比較全面,但是缺乏稅收業務知識。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造成信息利用效率降低,有時還會存在多頭采集的現象,加大稅收成本,也會造成納稅人的不滿。

3.從稅務機關與稅務工作人員方面來看

稅務工作人員更加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同時稅務機關不可能完全了解稅務人員的家庭情況以及工作能力。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引發稅務人員的“道德風險”,具體表現在稅務人員不努力工作,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尋求信息租金。

三、解決稅收征管工作中信息不對稱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傳遞機制

1.主動對外提供信息。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認為: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過向信息貧乏的一方傳遞信息獲益。所以稅務機關應該率先共享信息,加強稅法宣傳,創新納稅服務手段,以此來換取更大的納稅遵從。例如可以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根據納稅人經營規模、行業、性質的不同,提供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稅收專業服務,有針對性地解決困擾納稅人的稅收難題。

2.減少信息傳遞環節。

在信息科學研究領域,著名的美軍傳遞有關哈雷彗星命令的案例說明信息在一級級傳遞的過程中,從上到下不斷發生變化,最終得到一條面目全非的信息。也就是說信息傳遞的環節越多,出現消減、誤差或者變形的概率就越高,減少信息傳遞環節是實現信息準確傳遞的關鍵要素。所以在稅收征管體制上可以嘗試進行機構扁平化改革,合并內部機構,減少中間層級,重點抓住兩頭,即基層工作人員的信息采集和總局、省局的信息。

3.加強信息共享。

整合不同部門掌握的信息,消除信息孤島,特別要重視整合后的信息應用,讓所有部門共享統一信息。統一操作標準,規范流程,努力將一線稅務工作人員掌握的納稅人信息全面納入管理系統作為征管依據,同時還可以防范信息不對稱背后隱藏的道德風險。

4.加強培訓。

通過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數據采集人員進行培訓,強化數據質量意識,減少由于非主觀因素形成的信息不完整和不準確。

(二)設定合理的獎懲機制

1.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

對失信納稅人采取在社會上公告、增加檢查頻次等方式,引導和提升納稅人信用意識,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對信用等級較高的納稅人,開辟綠色申報通道,享受更多的納稅服務和一定的稅收優惠,簡化辦理涉稅申請的手續。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準確;另一方面稅務機關也減少對他們的稅務檢查力度,降低征稅成本。

2.建立考核機制。

主要針對稅務機關內部,包括信息質量考核、績效考核、風險點考核等。例如:對按照規程操作,數據采集質量高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反之則進行教育與處罰;對稅務人員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風險的關鍵點定期審核、公布,防患于未然。對稅務人員的激勵考核機制應以鼓勵稅務人員努力工作為目標,同時防范道德風險。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

推行征管手段現代化、全程化,建立涵蓋稅收各項工作,貫穿數據采集、審核、加工、分析、應用各個環節的信息系統;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便捷、高效的辦稅系統,提高納稅人獲取、申報信息的能力;使用先進工具簡化信息采集,例如建立電子影像系統,保證信息一次采集,永久使用;建立規范統一的數據交換標準和平臺,積極獲取第三方信息,加快全社會的信息共享。

(四)強化信息甄別

運用審計技術對納稅人信息進行分析審核,包括兩個方面:

1.對稅務人員采集信息的審計,測重于審核采集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根據數據采集標準,對不完整信息進行提示或,根據數據內在邏輯,查找可能不準確的數據,根據工作規范要求,排查超過時限未辦結的任務。例如:稅務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在一定時限內要求稅務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納稅限定,可以定期對超期未限定的納稅人進行篩選,防止漏征漏管。

2.對納稅人申報信息的審計,側重于審核申報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通過對納稅人申報的各種資料,如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基本信息表等進行比對,尤其是要和第三方信息進行核對,如從工商部門獲取的股權轉讓信息、國土部門獲取的土地信息、建交部門獲取的立項信息等,同時還要對本地區相似企業進行橫向對比,甄別納稅人申報信息的真實性。

篇(11)

我國企事業單位極度缺乏有創新力的人才。21世紀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人才的投資是企事業單位發展的保證和前提。人力投資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所以政府有必要改變稅收政策,使人力資本投資更有保障。本文對我國稅收政策以及人力資本投資的關系進行調研,基于我國企事業單位現狀,提出幾點使人力資本投資更加完善的建議。

一、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與稅收政策相關理論解析

(1)人力資本投資的外部性。人力投資,指的是對知識分子的投資。知識分子在獲得了知識和技能后,對自身而言不僅能夠享受高工資、高待遇,還能夠更加充分地享受生活、熱愛生活、熱愛工作。就社會和國家而言,知識分子能夠提高國家的文明程度,提高社會的發展速度,增強整個社會的活力。勞動力存在流動性,人力投資也存在流動性。若勞動者無論是否轉換工種或企業事業單位,均不會影響他自身在工作中獲得的知識和技能,這種情況被稱為人力投資的正外部性。同樣,工作的轉換也不會影響到勞動者對國家和社會所做出的貢獻,所以,政府應該承擔部分人力資本投資的成本。

(2)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性。企事業單位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具體而言,針對一個具體的企業單位而言,對某一個勞動者進行培訓,使其在知識和技能方面都有所進步,當該勞動者結束在該企業的工作,轉而投向另外一個企業時,該企業的人力資本投資就有所損失。針對這種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性,政府作為國家和社會的發言人,應該出臺相應的政策,給予企事業單位一些扶持,使這些單位不放棄人力資源的投資,不至于有過重的負擔。最有力的扶持手段即減少稅收,或在收取財政稅收的基礎上給予經費補貼,用于為社會培養人力。

二、當前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現狀與問題

現在,企事業單位并不重視對人力資源的投資,只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弄虛作假地給予一點企事業教育經費,或者根本沒有培訓員工的教育經費存在。其實,企事業單位中存在大量的人力,可謂藏龍臥虎,有的員工富有創造性思維,有的員工具有高超的技能,有的員工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只要企事業單位加大對人力資源投資的力度,這些人才就能夠為企事業單位帶來巨大的生產力。

(1)財政政策方面。企事業單位中人力資本投資的重點是對員工進行培訓。據可靠數據顯示,目前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培訓費用全部由各企事業單位和員工共同承擔,而我國政府承擔的經費包括農民及下崗職工的培訓費。企事業單位培訓員工費用高昂,導致各單位培訓費不到賬,或只有少量到賬,對于眾多員工而言微乎其微,各單位沒有培訓員工的熱情,導致企事業單位沒有創新能力,發展緩慢。下崗職業培訓經費同樣不足,政府重視程度不夠。若政府能夠針對以上情況給予企事業單位資金支持,必定會激發企事業單位對在職員工和下崗員工培訓的積極性,使社會的創新能力得到質變。

(2)稅收政策方面。據有關報道,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的教育經費比例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經費支持仍然是不夠的。很多企事業單位再次降低了職工培訓經費,裁員、雇傭工資待遇低的臨時工代替合同工和正式工,以此來降低企業成本。然而,一旦人力資本投資力度降低,企業的競爭力便被削弱,企事業單位便會因為創新能力不足逐漸被社會淘汰。

(3)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企事業單位包括營利型和非營利型。若作為一個營利型的企事業單位,就必須保證以企業營利為目的,秉持為國家和社會創造效益的宗旨;必須對員工進行積極而嚴格的培訓,提高員工的知識和能力,更好地為企事業單位創造效益。針對培訓員工的情況,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應該采取相應的政策,加強管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建議:第一,將員工的培訓表現與工資待遇、福利政策相結合。在培訓過程中表現好的,知識和能力得以顯著提高的,晉升職位時給予優先考慮。在培訓過程中表現不好的員工,適當懲罰,如扣除月績效工資,嚴重者扣除年終獎。第二,調動員工積極性。改變鐵飯碗政策,改為競爭制,老員工不可倚老賣老,新員工不可懶散拖拉。第三,改變薪資結構。現在很多企事業單位中,員工工資待遇都相當。就這種情況,人力資源部門應該改變這一制度,改為有獎有罰,有高有低的工資待遇。知識豐富、能力強、工作盡心盡力,培訓嚴肅認真的員工,應該享受高待遇;知識短缺、能力差、工作不盡力,培訓不認真的員工,應該給予低工資,從而調動員工的上進心和積極性。

三、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改進

(1)增加財政政策對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力度。筆者認為,就我國現狀而言,企事業單位全部負責人力資源投資費用壓力很大,所以國家財政部門應該給予資助,與企事業單位一起承擔這筆費用,使得員工都能夠公平地掌握更多的知識和能力。國家財政部門不僅要承擔農民及下崗職工的全部培訓費,還要承擔其他員工的部分培訓費用。具體操作規程應該由各地企事業單位向市政府申請,各省匯集申請,提交國家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給予撥款,且必須規定該項撥款只能用于培訓員工,以此加大各企事業單位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力度。

(2)強化稅收政策對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的扶植力度。隨著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競爭日益增大,員工進行培訓顯得越來越重要。在我國的稅法中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應該提高教育經費的比例。只有有了充足的教育經費做支撐,企事業單位才沒有經費的后顧之憂,全力地對員工進行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同樣,只有有了充足的經費做支持,企事業單位員工才能積極地投身到提高自身的行列中去,為企業和國家、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世界各國都很重視人才的培養,并根據各國的實際情況積極應對,部分國家扣除員工的部分工資作為培訓費用,還有部分國家根據企業的納稅金額,按照比例進行返還,以此作為培訓員工的經費。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筆者建議國家財政部門按照員工的工資待遇,返還5%~10%,保證企事業單位有足夠的積極性對員工進行培訓。

(3)完善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財稅激勵政策。應該構建多項的工資機制,而不是整體的工資待遇。例如,將工資待遇分成幾個部分:基本工資,即企事業單位內部員工都有的工資,基本工資是根據所在職位規定的,同一階層的人員沒有區別;簽到工資:企事業單位員工上下班時間簽到簽退,按時上下班的員工均可享受簽到工資,若遲到或早退,都會相應扣除;福利工資:過年過節企事業單位為了感恩員工為企業所做貢獻的酬勞;績效工資:根據工作表現、工作內容、工作數量所得的工資,各員工均不同,此項工資必須公平公正;培訓表現工資:在員工培訓過程中積極性和參與度的獎勵工資等。企事業單位應該拓寬工資范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而不是像“大鍋飯”時期一樣,通過這樣的方法就可以大大地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從而提升企事業單位的整體業績水平。

四、小結

本文通過對我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本投資情況的調研和分析,指出我國財政部門稅收政策應該給予資金支持,并在此基礎上展開細致探討。

(作者單位為上蔡縣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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