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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B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
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 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 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 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 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 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 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資產證券化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末,20世紀80年代后期達到鼎盛,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美國次級房地產貸款――正是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產物。雖然次級房貸引發了全球性金融危機,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全球范圍內,以CDO為代表的資產證券化后端市場仍然保持了高速的增長。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金融領域創新步伐不斷加快,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問題日益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在對中國資產證券化問題簡要分析的開始,首先對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加以界定。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出發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貸款經組合后被重新打包成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與整筆貸款出售和部分參與相比,相似之處在于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來源并可能將資產從貸款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不同之處在于證券化經常用于很難直接出售的小型貸款的出售。”而歐洲投資銀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則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它是指已有的金融產品轉化為金融工具的過程或者是不標準的資產轉變為標準的債券的過程。更具一般意義的資產證券化定義,由Gardener(1991)所提出。他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使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以金融市場為媒介,得以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工具。
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主要形式之一,國內外學者對其動因的研究已經持續多年,形成以監督技術假說、擔保假說、流動性假說為主的多種理論。監督技術假說認為,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監督成本的減少,導致偏離于證券化的影響范圍,擴展至銀行的抵押品貸款、消費品貸款等傳統金融資產領域,造就了金融資產的證券化。該假說將資產證券化動因歸結于信息技術發展使得銀行將證券化作為應對金融市場競爭的工具。以Benveniste and Berger(1986,1987),James(1989)等為代表的學者則認為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即風險能夠通過適度的證券化過程,在不同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從而在不損害其他人的條件下,同時增加所有投資者的效用。他們的觀點因此被稱為“擔保假說”。而流動性假說代表人物Gorton and Haubrick(1990)認為在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質量相同的前提下,一方面,銀行擁有較強的證券化能力,其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就低;另一方面,當資產被證券化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錯配性較小,導致證券化成本減小,銀行提供流動性的能力增強。因此,證券化能夠降低流動性風險的特性,成為銀行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動機。除上述三種主要假說外,還存在著比較優勢假說、道德風險假說等理論從其他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動因進行了闡述。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概況
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2003年1月,信達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的合作,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一次突破。2005年3月,以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為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為標志,我國資產證券化事業快速發展的帷幕正式拉開。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為達到80只,其中,未償還金額為14.29億元,未到期資產支撐債券數量為17只。相比較普通債券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資產支撐債券所占比例還較低,僅占全部債券的0.12%。未到期資產支撐債券的比例則更低,僅為全部債券總額比重的0.01%。總體而言,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總體金額較小,證券化資產的種類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監管部門對該領域的重視與支持,未來我國在該該領域的發展與創新有著廣闊的空間和樂觀的前景。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切入點
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經濟金融化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已初步具備資產證券化發展所需的宏微觀經濟基礎基礎。具體表現為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能力持續提升;商業銀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其擁有不良貸款剝離以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的愿望強烈;資產證券化所需資金來源,有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作為保證。在以上利用基礎上,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在于切入點的正確選擇。從理論上講,一項資產只要具有現金流穩定獨立、可大量匯集、風險可準確度量以及有一定存量等特點,就能被用做資產證券化。從歐美發達國家看,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住房抵押貸款、銀行信貸資產、應收賬款等幾類資產。現階段,適合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主要為住房按揭貸款和公用基礎設施收費。選擇以上兩種資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住房按揭貸款擁有穩定的現金
流。住房按揭貸款按月償還的方式決定了該貸款資產擁有穩定可測的現金流量,且購房者在貸款存續期間的還款分布十分均勻。(2)住房抵押貸款風險低且易于估計。首先,住房抵押貸款由于有房產作為抵押物,因此相較于其他貸款,貸款損失風險較小,其可根據貸款人的詳細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且由于提前還款行為的可預測性,使得其風險較為容易評估。(3)住房抵押貸款總量巨大,易于形成資產群。(4)公共基礎設施良好穩定的經濟效益、風險較低,并且通過證券化的手段為公共基礎設施籌資,能夠節省財政開支,也無需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公共基礎設施也是理想的證券化資產。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障礙與對策
雖然我國現階段已經具備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有利條件,但同時面臨諸多障礙。首先,在法律層面,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當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必須征得債務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將債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這一規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債權轉讓這種高效、低成本轉讓方式的采用。同時,我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在諸如“真實出售”的界定、SPV的設立及ABS發行等問題上,法律留有空白,使得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時常遭遇缺乏法律依據的尷尬。其次,目前由于我國以資信評級機構為代表的金融中介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與國外成熟的行業及機構相比,存在缺乏科學的行業標準體系,機構組織形式以及運作不規范等特點,大大降低了其所出具報告的可信度與影響力,無法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高要求。權威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乏,構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順利發展的有一個障礙。最后,以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機構投資者構成了資產證券市場的主要需求者,而現階段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稀缺也給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夠成了嚴重障礙。為克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應用的障礙,更好的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的產物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應該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如按照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開展的要求,對《資產證券化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條款,進行針對性的完善與修改,保證資產證券化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條件下健康發展。(2)適當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增加需求。監管部門可以尋找有利時機,向合乎一定標準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資金,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從而增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求。(3)我國應加快以資產評估業、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業為代表的金融中介行業的發展,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體系,重點培育出數家權威的中介機構,甚至可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實力雄厚的國家銀行、券商發起設立spv機構,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需要。
參 考 文 獻
如果用簡單的數據比較來看,似乎中國應該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步伐,但如果細細掂量中國的金融資產質量,看看中國的地方融資平臺債務比例、居高不下房地產泡沫和快速膨脹的影子銀行,再看看各種風險交錯的權益類資產,或許會迅速改變人們對中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信心。雖然目前這些潛在的風險尚未顯露,但如果將各種風險資產和金融機構自己都沒把握的資產快速、大規模證券化,對目前的中國來說將是一場災難,尤其中國的金融資產目前不能讓其過度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實際上是一種債權憑證的出售,是將未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權益提前套現。這在成熟發達的資本市場不足為奇,畢竟他們已經建立起了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評級體系和風險約束機制,他們資產證券化起初的動因是為了加快資產的流動性,實現融資套現的便利化,資產證券化在美國被形容是一種“煉金術”,短短幾十年時間就在膨脹到數十萬億美元,成為美國固定收益市場上的重要產品。但人們的貪婪是無止境的,尤其金融機構不顧基礎資產的質量,偏離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就一定會出問題,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讓人們徹底看清了“有毒資產”證券化之后的真實面目,也讓人們看清了金融機構的自私貪婪最終是“搬起石頭砸自己”,這也提醒中國在推進資產證券化時務必要注意根基和動因,千萬不能動不良資產風險轉嫁的惡念。
實際上,目前中國大部分金融機構想讓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就是為了將不確定性的債權收益提前套現,實現風險轉嫁,這樣的動因和惡念必然會結出惡果。以銀行為例,在目前銀行深入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產、理財產品等高風險領域,其資產“毒素”比例甚高,現在銀行迫切地想將自身的風險轉嫁出去。用央行副行長劉士余的話來說,銀行的貸款增長和資本金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已經產生了溢出效應,是“面多加水”的游戲,唯一出路和辦法是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把銀行的表內資產通過證券化轉給投資者。但這條路在短期來看似乎是一條生路,但并非長效機制,反而在我看來將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未必能夠剔除銀行的麻煩,搞不好資產證券化會讓銀行經營更加冒險和激進,銀行會更加熱衷通道業務和資產證券化,而忽視貸款本身的風險控制,畢竟信貸資產證券化后就不用銀行自身來承擔違約風險,激進冒險的經營會將金融機構快速推上死路,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最好的例子,我們不能在重蹈覆轍。
從銀行經營的角度和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當然銀行風險越小越好,能把風險轉嫁給其他人來保障自身安全是最佳選擇,但從更大范圍來看這并非最佳選擇,反而是將“金融瘟疫”傳導至金融機構之外,讓更多免疫力差的人去承擔,在中國歷來風險的承接者往往都是弱勢群體,普通投資者對于金融資產的質量和風險銀行自然沒有金融機構熟悉,“有毒資產”和垃圾資產證券化的可能性會更大。有穩定回報、優質的金融資產一般不會被輕易拿出來證券化,而恰恰是風險較大的資產金融機構才有轉嫁風險和提前轉讓債權收益的沖動。
再以券商為例,現在的資產管理業務出現了過度膨脹的跡象,銀行和信托等機構的“資金池”受到銀監會監管之后,銀行和信托為了繞開銀監會的監管,主動與券商、基金等合作建立跨機構間的超大“資金池”,券商的很多資產管理業務成了通道業務,僅賺取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但卻兜上了扯不清的金融風險,一旦資金池投資出現巨額虧損,這個橫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金融風險影響會非常嚴重,如果券商再將這些資產證券化,就會進一步杠桿式放大影子銀行的風險和爆發信用危機。而現在證監會卻大大簡化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程序,降低了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準入門檻,并允許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地產等不動產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券商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即可賺取傭金收入和管理費,也可以將自己的存量資產證券化來獲取直接收益。如果券商乘機將資產管理中的“資金池”和通道業務打包證券化,會進一步加倍放大金融風險。
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的統計數據,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近4000多萬戶,中小企業占中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對GDP的貢獻超過60%.然而,當前中小企業發展中,由于其生產經營中,對資金的運籌安排具有較大的不可預測性和波動性,企業資金需求會經常發生變化,融資難問題成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瓶頸。而這一企業界恒久的話題,在當前“錢荒”環境下更為嚴重,融資之渴亟待解決。
一、錢荒“背景下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其目前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即內源融資比重過高,外源融資比重過低。融資途徑上看,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最重要的外部融資渠道,調查數據表明,以銀行信貸資金作為首要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占比達到21.9%,其次為自有資金,占比為6.4%,而在外源融資中,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即直接融資僅占1.3%.由于信用體系沒有形成,大量中小企業很難直接得到信貸支持,大量民間資金也沒有直接投資渠道。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不僅權益資金的來源極為有限,而且很難獲得長期債務的支持。目前,隨著銀行業“錢荒”危機的到來,就中資商業銀行來說,現實讓其更加青睞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放貸,中小企業不得不轉向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等其他渠道尋求資金。因此,通過發展創新型融資工具,從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多樣化融資途徑,擴大融資規模。其中,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中小企業面對“錢荒”的正確選擇。
二、小企業融資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銀行業“錢荒”對實體經濟的影響較大,一是利率方面,同業市場利率走高影響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導致實體經濟更為脆弱;二是流動性方面,利率維持高位較長時間,會導致實體經濟的流動性出現紊亂,可能會使實體經濟流動性收縮力度較大,以至于資金鏈斷裂。面對這個情況,中小企業應借此轉化融資思路,發展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從而在整體上發展創新型融資工具,改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
資產證券化為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解決途徑。它的實質是原始權益人將能夠產生可預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轉讓給投資者進行債務融資。通過把企業中的一部分資產以一定的結構安排進行重組,這些資產往往缺乏相應的流動性卻能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在對這些資產進行收益要素和風險成分的分離后,用其中的一些優質要素進行擔保,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發行證券,出售變現后以獲得融資。
(一)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動因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新型的融資工具,是一個較低風險、較高回報的,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對于融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種債務融資;對于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一種固定收益品種。在這種融資方式下,企業憑借其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進行融資,其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所以,這種融資方式非常適合擁有優質資產但受限于自身的信用級別和融資渠道的中小企業。
對于融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融資雖然是以原始權益人的部分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進行融資,但是它是以資產的預期回報為導向,資金流直接依賴于對證券化資產的盈利能力的預測。同時,SPV并不是簡單地以某個中小企業的資產的收益權作為證券發行融資,而是結合資產未來資金流的可靠性、穩定性和長久性,交易結構的有效性、嚴謹性和創新性的優勢,與其他眾多企業的資產進行充分的組合和風險的對沖后發行證券融資。所以,原始權益人的資信能力并不重要。由此可見,即使資信度不高的中小企業,只要有優質的資產及其帶來的穩定現金流,就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融資。中小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可以改善企業資產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企業運用和管理資本的能力,有效地降低融資的風險。
對于投資者而言,這類創新產品能夠滿足要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資產抵押證券根據不同的投資風險、投資回報以及投資期限、投資成熟度的要求和偏好的不同,結合標的資產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變化,在穩定可靠的同時,它能夠滿足投資者的各種需求,相對于其他投資渠道選擇性更強,風險更低,資金流動更自由。
(二)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和作用1.增加企業財富。通過資產證券化平臺及其工具,中小企業首先獲得了許多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的銷售機會,相較于傳統融資方式,在增長企業財富的同時降低了融資的風險和成本。其次,可以促使金融機構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導到直接融資市場上,結合間接融資模式下金融中介對企業的熟悉以及直接融資模式下投融資行為的高效運作等方面優勢,在兩種融資模式之間構筑起一座橋梁相連,在當前條件下盡量滿足中小企業較為迫切的融資需求。
2.降低成本。如果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資產出售給SPV的現金不分配給股東,企業可以用它來實現這部分的現金流的凈現值為正的投資機會。因此,可以加強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的價值和經理的表現之間的關系,增加企業利潤,改進管理激勵經理的投入,降低成本。
3.減損凈資產限制。對比來看,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銀行貸款要受銀行授信額度的約束,發行可轉換債券和股票也要受到有關額度和市場條件的限制。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則突破了這些限制,企業的融資額度是直接根據證券化資產池的可預見的現金流來確定。
4.確立公允市場價值。傳統的融資方式中的中小企業一直處于劣勢地位,扭曲了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的發現機制,而資產證券化正有利于引導建立起一個對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合理的發現機制。“錢荒”背景下,中小企業有著較低的信用評級基礎,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擔保條件,傳統融資方式會額外增加中小企業的風險補償成本,如此讓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的財務負擔加重,造成其未來的盈利能力透支。因此,通過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引入到投融資行為更為成熟的全國性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等,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提高信用評級。
綜上所述,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中小企業進行長期、大額籌資活動中,融資效益較高、綜合成本較低、投資風險較小的籌資方式,對于其財富總量增加、信用評級提高具有較大的意義。
三、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實施難點和重點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方式。《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入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要兼顧收益性和導向性,既要有穩定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又要注重加強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汽車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
由于中小企業規模的限制和融資需求的特殊性,試點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當中,中小企業貸款的數量和比例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中小企業貸款較多為短期貸款,而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較長,所以資產證券化難度相對較大。同時,多數中小企業在制度建設和企業治理上不夠完善,在材料準備和審核階段存在較多問題。針對現實存在的難點,中小企業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業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的企業規模普遍不大,組織結構相對簡單,管理方式較為單一,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產品或服務品種單一或較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容易處于劣勢。所以,中小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是第一步。
規范財務組織和制度。首先,中小企業的管理層要積極吸收先進的企業文化理念,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次,企業應重視財務管理的戰略作用,金融管理部門要給予更大的權力和責任。再次,規范財務會計,重視會計人員服務能力和道德標準,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以滿足多數投資者在企業財務信息的需求。
注重樹立企業良好形象。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應該有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以吸引企業SPV購買證券化資產。事實上,一些中小企業已經意識到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的戰略意義,同時也十分重視形象宣傳。在短期內,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個不成比例的投資和收益。但是,企業形象戰略是一個長期的投資回報,不能急功近利、操之過急。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樹立企業品牌意識,需要經過廣泛而長期的努力,中國的中小企業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設立適合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SPV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由政府參與組建的SPV充當資產支持證券融資的中介機構,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首先,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出臺,宏觀調控手段和自身影響力來實現SPV條件的滿足;其次,建立政府支持的SPV有利于其改善或提高信譽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
[關鍵詞]
證券化;不良資產;SPV;資產池
一、資產證券化研究現狀與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常我們在學術論文或者財經專著中看到的是狹義的概念即: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其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包裝成易于出售的證券,將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的立即變現。證券化表面上是以資產為支持,但實際上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圍繞該定義,證券化具有三個本質特征,即資產重組、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參與者有:
1. 發起人:資產原始權益人也即有融資需求的人。
2.特設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設機構(SPV)是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SPV代表投資者承接債權出售者的資產,并發行證券化的收益憑證或證券,是證券化產品的名義發行人
3.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即證券承銷商,為證券的順利發行進行有效地促銷,確保證券發行成功。
4.托管者
托管者即資產池的管理公司,也稱服務人。托管者通常由資產出售者自身或指定的機構來承擔。托管者的作用是負責收取到期本金和利息,將其轉交給SPV,并負責追收那些過期的應收賬款,確保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
5.信用增級機構
所謂信用增級,就是發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與方法來保證能按時、足額地支付投資者利息和本金的過程。信用增級可以補償資產現金流的不足,使證券化產品獲得“投資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6.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通過審核資產池能承受的風險強度,然后賦予合理的評級,以方便投資者對信用風險進行定價并作出相應的決策。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程序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
發起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分析,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并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金流進行重新分配等步驟來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資產池的建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
第二、組建SPV,實現真實出售,達到風險隔離
SPV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它是連接著發起人和投資者的機構。組建SPV的目的是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即最大程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
第三、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
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SPV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起人一起確定托管銀行并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SPV還要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并采取相應措施來吸引投資者。
第四、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
信用增級后,特設機構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未來資產能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評級,以及對經過信用增級后擬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告,然后委托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證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流程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每個案例都會有些不同。
三、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設計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池是各種貸款的組合。從本質而言,是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重組過程,實質上被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不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資產池的質量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所以篩選目標資產構成資產池是進行證券化的第一步。
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量仍舊巨大,質量仍舊參差不齊,合同違約率很低,對其未來現金流的預測難度比較大。由于按照回收能力來篩選難度較大,不妨首先篩選原始債務人并做粗略分層:
(1)無還款能力且無發展前景;
(2)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有一定發展前景,但是債券債務關系不明確;
(3)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有一定發展前景,缺乏有效的實物資產相對應貸款;
(4)近期有能力償還利息,債券債務關系清楚,擁有有效的實物資產相對應貸款,有一定發展前景。
第一類屬于“損失類”,應該進行破產清算,盡量減少損失。第二類與第三類資產因給予必要支持與監督,采取等待沖銷的方式。第四類才是實施證券化來解決還款問題的資產,特別是對于因職務負擔過重影響財務狀況的企業。
其次,對資產數量質量與原始債務人的數量也應有相應的要求。信用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最大風險。應采取多樣化借款者,同類化,明確界定支付模式,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拖欠和違約率低,清算值高等原則,并且資產數量與原始債務人的數量也應相對較多,以使信用風險最大分散化。
另一方面,在實踐組建資產池的過程中還應考慮投資者對產品的偏好問題。由于不良資產本身的違約風險過于偏大,可以考慮加入優質債券或權益資產或實務資產,與不良資產搭配組建,特別是在優先級產品之中。一來可以增加信用評級,二來可以增加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處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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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開始經歷10年的發展,截止6月末已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5 079億,其中,從2013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以來共發行4 000多億。2015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又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業務,并且提出5 000億的概念。現階段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來自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來自于盤活存量,結構調整的大的背景。
1.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和基礎資產多元化趨勢明顯。擴大試點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多元性日益提升,結構不斷優化。截止2014年11月末,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共281家,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者132家,占47%,持有證券占比為67.5%;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共149家,占53%,持有證券占比為32.5%,較第一輪試點期間上升11.1個百分點,資產證券化促進信用風險分散轉移功能作用日益顯現。同時,發起機構及基礎資產范圍也趨于多元,發起機構涵蓋各類銀行及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礎資產從一般企業貸款擴展到國際市場主流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個人汽車貸款。
2. 資產證券化盤活銀行信貸資產存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符合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整個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需求,也是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轉型的一個重要的方法和手段。首先,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化釋放信貸資源,降低資本消耗,有助于實體經濟發展。其次,C券化拓寬金融機構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同時,證券化盤活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存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流動性,改善商業銀行信貸結構,優化增量信貸投向,更好地支持“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及鐵路、船舶等重點行業的改革發展。
3. 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市場化約束機制逐漸形成。從試點情況看,市場運行總體穩健,已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運營良好,已到期產品足額完成兌付,次級檔證券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的產品年化收益率達22.9%。未到期產品運營正常,本息償付有序開展,一般企業貸款證券化入池資產保持零不良貸款率,而同期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則從0.97%上升到1.16%。資產管理能力強,投資管理能力強,貸款管理能力強的金融機構有積極性做資產證券化業務。商業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促進其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如通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發現并改進合規管理和抵押品管理體系,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進一步規范貸后管理等。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過程中鍛煉了隊伍,培養了專業的技能并積累了實踐經驗。
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的問題
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經過十年試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一是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差。證券化產品交易量較少,因為銀行間市場及交易所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和總量較小,且每一個分級證券都是作為單獨券種進行流通,所以相對規模更小,導致交易量少。二是資產證券化集中于一般企業優質貸款。我國資產證券化90%是一般企業優質貸款。相比之下國外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80%、90%都不是一般企業貸款,都是消費、零售貸款,消費貸款。一般企業貸款證券化說明債券市場不夠發達,這也是證券化起步階段面臨的背景決定的。同時,3年期及以下短期產品占比過高,不能較好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限投資需求。三是資產證券收益率低,產品競爭力不如銀行理財產品。降息導致資產證券收益率下降,同時處于經濟下行期,資產支持證券的競爭力不足。四是信用違約歷史數據缺乏,影響證券化產品風險識別的有效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歷史尚短,試點中選擇質量較好的資產開展證券化,信用違約數據較少,僅依靠信用評級較難充分地揭示證券化產品風險,有待引入信用違約互換通過市場化交易揭示證券化風險。五是投資機構類型單一。目前,主要的投資者還是銀行,銀行互相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缺乏多元投資者的參與。六是金融機構的考核機制有待進一步優化。多數銀行證券化業務剛剛起步,對其分支機構參與證券化的收益核算、業績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還不完善,導致分支機構拿出優質資產開展證券化的積極性不高。七是產品定價不準確,隱性擔保嚴重,定價具有機構特征。產品定價具有機構化的特征,實際上的含義是說隱性的擔保比較厲害,就顯然不完全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未來發展的方向。
2. 證券化市場約束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除了需要降低政策方面的限制,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約束機制。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參與證券化主體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問題。二是銀行和投資者存在委托問題。委托問題使銀行存在逆向選擇的機會,銀行有動機擴大貸款風險。三是信用評級體系和評級機構能力有待加強。我國評級機構發展時間短,大多依據國外數據基礎建立測算模型,將其用于國內資產信用評級,存在標準不明確、評級方法測算標準不透明等問題,國外投資者認可度較低。四是資產證券化受托人作用有待進一步增強。受托人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應發揮核心作用,但試點以來,由于擔任受托人的機構局限于信托公司、機構類型單一,以及發起銀行相對處于強勢地位等原因,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職責未充分發揮,大多僅作為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通道。
3. 監管部門有待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管理機制和政策措施。在現有市場格局和監管體制分工下,仍需要加強分工協作和監管協調,進一步處理好市場管理和機構監管部門的關系,統一注冊登記,加強信息共享,為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創造條件。一是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政策制度有待完善。經過多年試點經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隨著市場發展及宏觀環境的變化,相關配套政策制度還需不斷完善。第一抵押權變更登記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和完善。2005年建設部印發《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明確個人住房抵押權變更登記可批量辦理,但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內部系統尚不完善等原因還無法落實,一般企業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尚無統一的管理規定。第二“兩個不低于”等監管政策有待調整完善。根據金融機構反映,以小微企業貸款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能夠釋放更多信貸資源,增強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能力,但也可能因證券化“出表”而使其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量下降,達不到“兩個不低于”監管要求,需要適時調整監管目標。第三相關部門對企業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二是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費高。2006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關于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表示既要對證券收相應所得稅,同時證券交易提供的服務機構也要交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三是政策限制導致資產證券化動因不足。證券化沒有切合資產證券化商業價值,存在資本率的限制,信貸規模限制,還有平臺貸款之類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存在資產限制,如有些銀行持有相當一部分資產是外幣資產,但資產池里只能是人民幣不能是外幣,限制基礎資產的選擇等問題,最終導致資產證券化動因不足。
3. 信貸資產證券化仍面臨挑戰。未來一段時期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仍將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困難。首先,基礎資產估值、估值模型建立需要專業的人才及衍生品定價技術。其次,在帳務處理方面,不良資產帳面值和證券的收入之間核銷會計上采取處理方式和稅收政策支持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協調。最后,不良貸款證券化貸款服務機構差異性顯著。需要一定的激勵機制解決多回收的部分獎勵分配和道德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問題。二是利率市場化傳導機制不完善制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連接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貸款利率和證券市場利率對應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我國雖已全面放開貸款利率管制,但利率傳導機制仍不完善,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變化不同步,當市場利率較高,投資者會因產品收益率較低而購買積極性。
三、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政策建議
1. 針對監管部門的政策建議。
(1)加強監管,明確監管職責,防范風險。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首先應當加強監管的協調,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發展。在現行的框架下人行和銀監會各自有相應的監管流程和分工,要明確部門間監管的分工,通過金融監管,協調布局聯席會議的安排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進工作順利發展。從銀監會來說要研究從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約束、內控機制、信息披露等角度第一步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在嚴守風險底線前提下促進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2)通過信息披露強化市場機制的監督管理。要U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范圍,尤其將不良資產納入的話信息披露必須跟上腳步,信息透明是資產證券化的重特征和優勢,可以保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權和知情權,事前要有規范透明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和收益有合理的把握,合理進行證券定價。事后對貸后管理及其相配套的管理服務進行信息披露,只要信息披露到位,投資者自擔風險也就有了基礎,發起人才不需要有額外負擔,所以信息披露對市場各方面都有利,加強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安排。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對參與證券化主體和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發起人、SPV和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建立信息披露評價制度,使披露義務和責任落實可追究;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由每年披露一次到每季度披露一次。
(3)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建設。法律制度配套有待完善,剛才說到操作上,比如證券化資產轉讓過程的非常精細的東西,比如說債務和保障,關于一些抵押處理,在債券轉讓過程中是不是要處理和登記,這在法律上都沒有明確規定,也容易引起糾紛,建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律配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資產證券化過程當中的擔保權屬的變更登記制度,另外就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出表問題,一直在確認標準上還有待于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明顯。第二就是市場規模,提高整體的流動性,支持資產證券化在交易所上上市交易。
(4)采取稅收優惠的機制措施,盡快出臺有關公司貸款方面的操作細則。除了監管部門、央行給予政策支持之外。國家從財政和稅收方面也需要政策支持,避免重復納稅問題。同時,有序推進針對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業務,希望下一步公司貸款細則出來以后,不良貸款做證券化以后,對商業銀行下一步的發展有更大的促進作用。
(5)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規模,豐富投資者結構。支持信貸資產證券在交易所上市,能夠擴大市場的流動性,不僅擴大規模,也擴大交易渠道,增加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數量,適當擴大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范圍,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進一步鼓勵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社保基金、境外投資者等非銀行機構投資資產證券,降低準入門檻,豐富投資者結構。擴大基礎資產范圍,支持外幣資產證券化。國家現階段支持走出去,一帶一路等相關政策,把資產范圍擴大以后跟現代的國家的新經濟政策契合。
(6)放松政策限制,資產證券化的推進要與整個金融市場化同步。放松對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資本率、信貸規模和平臺貸款之類的政策限制,同時,降低資產幣種限制標準,放松外幣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限制,給予政策優惠。使資產證券化要與金融市場化同步,包括利率市場化同步發展。
(7)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流動性。引入做市商制度,出臺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條款和行為規范。通過做市商制度,具有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
2. 針對金融機構的政策建議。
(1)通過合理的產品結構設計規避道德風險。產品設計中使銀行利益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保證關聯,每一級都有銀行繼續持有固定比例,不是僅僅持有落后級的部分。通過超額收益分成,讓現金流回收,超額回收可以讓發起行和資產管理者分享超額回收部分的利益。從法律、稅務、會計角度進行配合,既要保證資產出表又要充分調動管理人積極性,從而實現多方利益最大化。
(2)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則。2005年財政部出臺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的管理規定,隨后的準則、資產終止確認等準則都發生了變化。目前缺乏相對系統、統一的針對資產證券化處理的會計規定,隨著我們對資產證券化需求越來越強烈,或者對這一塊業務的發展需要在會計處理上做一些規定。
(3)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資產質量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盈利能力或者發展的重要瓶頸,目前的不良資產的處置渠道無非是核銷和打包,打包目前來看還是比較低的,想以時間換空間更有有效的,或者說補充地來解決當前商業銀行的資產的問題。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進程,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積極培育和引入次級投資人。
(4)加強信用評級體系建設,提升評級機構專業水平。加強對評級機構信息披露內容與責任的要求,規范信用評級機構,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增加信用評級機構數量,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5)完善資產和負債的后續計量工作。目前金融機構普遍的做法是不改變資產和負債的數據,或者這兩個數據相等的,后期計量逐額遞減,這種做法與現在的審計師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如有回購條款,一種是資產按照最大訴求承擔風險。第二種是按照有選擇的回購權利,按這兩個原則,按剩余風險到期還款金額逐期遞減,要有相對統一的標準。
(6)豐富產品種類,引入資產證券化業務專業人才。豐富產品種類,嘗試證券化新的基礎資產種類,增加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數量;逐步推出信用違約互換產品,審慎選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引入定價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借鑒國外先進的定價技術,提高資產支持證券定價技術的精確性。對現金流充分分層、設計,根據不同現金流的情況設計不同層面價格的產品。目前產品設計主要依賴于外部的專業機構,銀行在這方面的能力還要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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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綜合管理服務,不但能夠獲得豐厚的手續費收入,而且還能夠在一個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獲得信譽收益和先動優勢。
廣大投資者的比較優勢在于能夠承擔一定的利率波動風險,在獲得一定的風險補償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動的風險于廣大的投資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銀行,從而化解利率波動風險于無形。
建行的試點方案
任何一個金融創新首先表現為一個法律、稅收和會計問題,然后才是一個具體操作的問題和經濟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創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上實現了可觀的、實在的突破。業內人士曾經激烈地爭論,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信托形式(SPT)還是公司(SPC)形式,在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這個特殊目的載體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構,它承載著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功能――破產隔離功能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載體(SPT)解決了一切爭論和懷疑,因為《信托法》賦予它的破產隔離的功能。同時,受托的信托機構可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平息了信托計劃的200份數額和每份不低于5萬元的瓶頸,體現了法律的務實之道,法律并不是為一個金融創新設置,而是促進具有經濟功能的金融創新。
之所以說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具有試點的含義,原因有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早償風險”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中含有一個金融期權,在復雜多變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處的利率世界是一個變化的世界,而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世界。在一個利率頻繁波動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存在一個期權: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者可以選擇在有利的利率時機提前償還貸款。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就是因為借款者的“早償行為”而導致失敗,由此導致了大量衍生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建立了“早償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風險。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需要建立一個經驗的“早償行為模型”,以積累進行“早償風險定價”的基礎。其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信用風險是資產證券化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風險,因為其要求原始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況且還有各種“信用增級”機制。但是,在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中,房地產的價格一度居高不下,難以預測未來價格的變化和波動,其信用風險究竟如何,還需要觀察未來一段較長時間的情況。
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并不是一個靜態的方案,而具有動態的含義,試點方案本身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而是一個中間性的目標,它的終極目標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全面實施,以帶動整個金融結構的優化演進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讀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不僅需要立足于現在的時點考慮試點方案本身的問題,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它的未來之意,它的隱含在方案背后的經濟規律。
試點意在未來
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資產證券化并不是一個靜態的金融創新方案,而是一個漸進化的創新過程。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還是一個試點方案,還不是一個完備方案,亦不可能是一個完備的方案,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改進、完善和正規化,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應當在何種方向上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疆域呢?追蹤資產證券化的演進路徑,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此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級”技術的分檔技術,還只是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規避“早償風險”的技術含量。而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創新建立了擔保房貸憑證(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專門為穩定現金流量而設計的類組―計劃性還本類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標性還本類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標性還本類組(Reverse TAC),準確到期日類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險功能的類組―反向浮動利息類組(Inverse Floaters)、超級浮動利息類組(Super Floaters)等等。資產證券化市場是一個漸進深化的市場,在建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方案成功之后,房貸轉付證券必然還需要向擔保房貸憑證和衍生資產證券化產品升級和演化。其二,拓展資產證券化原始資產的疆域,此為資產證券化廣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中,其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原始資產――還只是“住房抵押貸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而且是“上海、無錫、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貸款,其原始資產有過度集中之嫌。在資產證券化的未來,其原始資產將會覆蓋幾乎整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資產的風險。更為重要的一個延伸是,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不必局限于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還可以包括汽車貸款的證券化、信用卡貸款的證券化和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其規律恰恰驗證了華爾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夠提供現金流可預期的、穩定的資產,我就可以將它資產證券化。
前言
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也呈現出了全新的發展態勢。在社會經濟、文化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水平不斷發展的帶動下,資產證券化已經逐漸成為了我國社會金融產業眾多創新發展形式中最為主要的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金融業的相關工作人員對資產證券化的研究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弊端和問題。
一、簡析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的就是以一定的資產經濟組合作為特有的存在方式,以現金流作為最基本的交流技術支持,在指定消費人群之間發放可交易性證券的一種特有的融資形式。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而在我國當今社會的發展進程之中,金融產業中普遍存在風險的證券化金融產品,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狹義概念的基礎之上演變而來的[1]。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發展最早開始于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中期,發展到今天已經有近四十年的歷史。經過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探索和學習,我國金融業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但由于相關技術人員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時間較短、實踐經驗尚淺,在具體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在當今社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背景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創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逐漸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二、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資產證券化完善和創新的途徑
(一)提升資產證券化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力度
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發展背景下,想要更好的創新和完善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律法規方面的管理力度。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在全面了解、有效結合國家金融行業資金流動以及證券市場發展現狀的基礎之上,設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管理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相關管理規定中的內容要覆蓋,或者囊括金融證券資產的發行、上市、交易以及流通和貯藏等不同環節中涉及到的內容。通過合同規條簽訂的監督方式,將資產證券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書面文字的形式記錄下來,最終實現互聯網金融社會發展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飛速發展[2]。
(二)轉變管理理念,實現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性管理
政府的干預和管理一直以來都在我國金融行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小覷的重要作用。金融證券的交易和流通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干預和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為此。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好的實現我國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必須及時轉變政府在金融產業方面的管理理念。
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最大限度走出傳統管理方式的束縛,以平等的市場經濟資產流通參與人的身份和角色更加深入地融入到金融產業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之中。在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機制的同時,最大限度的避免市場信息扭曲以及市場經濟資源浪費的現象發生。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u價機制
最后,相關人員如果想要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全面地創新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就要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策略,建立更加完善的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機制。資產評估和信用評價體制的建立要以能夠切實符合我國金融市場實際發展現狀的條款規定作為最基本的評估依據,以規定簡潔精煉,但覆蓋內容廣泛作為主要的發展模式。必要時,金融行業的工作人員還可以通過借鑒和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方式,在國內部分地區建立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金融資信評估機構,促進和保障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穩定發展[3]。
三、結論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是在我國當今社會不斷發展的必然趨勢,資產證券化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升的必然結果。只有金融產業的相關技術人員真正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在金融產業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樹立更加科學的認知觀念,采取更加有效的應對措施,及時轉變和創新自身的發展理念,最終實現社會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新形勢下:三大原因改變銀行資產流轉動機
存貸比取消,被動轉出需求下降。以前的信貸資產轉出,大都基于存貸比達標的壓力。尤其是在季末、半年末、年末等重要時點,不計成本被動轉出,以使得監管指標達標。2015年存貸比取消后,這種被動轉出的需求大大減弱。
資產荒下,騰挪規模需求被替代。實體經濟不振,發債成本低廉、利率下行等因素疊加,導致企業提款意愿不足。銀行由資金荒轉為資產荒,出現了前幾年少見的需求不振、投放不足現象。此時,資產轉出不僅不具有前幾年的騰挪規模優勢,還會降低銀行的貸款規模,影響銀行在當地的規模排名和不良率的降低。因此,資產荒下的資產轉讓,已經跨越存量資產騰層面,而放眼于降低客戶融資成本、銀行輕資本運作、金融產品創新等新的需求。
客戶稀缺,需要新模式滿足新需求。在經濟下行各行風險偏謹慎的共識下,優質客戶更是一戶難求。激烈的同業競爭導致大型優質央企、國企的議價能力提升,銀行談判地位降低。基準乃至基準下浮10%的利率都難以贏得優質客戶。銀行面臨放款利潤虧損,不放款客戶流失的兩難境地。傳統的貸款業務在新的形式下難以滿足優質客戶的融資需求。此時,將這類優質資產打包出售,引入同業充裕的資金,不僅解決了前端貸款投放的需求,又通過流轉減少了虧損,釋放了規模和風險資本,同時還為同業資金提供了優質資產。因此,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新形勢下滿足客戶低價融資需求以及銀行同業資金出路的雙贏。
因此,在資產荒背景下興起的資產證券化,動因由騰挪規模轉變為降低融資成本。即轉出行通過引入同業低價資金,滿足優質客戶的低價融資需求,既讓銀行留住了優質客戶,又通過證券化后的資產流轉減少了虧損,釋放了信貸規模和風險資本。
新形勢下的新困擾
目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發展較快,但在新形勢下,相應監管及配套措施并未隨之同步完善,仍然困擾其有序快速增長。
監管誤傷是最大困擾。近年來,監管當局一系列監管規定規范非標資產及信貸資產出表,旨在規范市場交易,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造成了誤傷。例如,82號文對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以及102號文對資產轉讓的相應規定,令證券化尤其是私募ABS的實務操作存在困難。這種困難容易導致各主體通過創新或隱蔽條款來規避監管,對業務的合規性及發展速度不利。
增信措施須完善是第二困擾。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主要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增信是從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的結構設計、產品的增信機制設計角度開展。主要包括優先級和次級的結構安排,利差支付制度、超額抵押設置、保證金和現金儲備賬戶等。外部增信則是以外部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為主,包括機構擔保、差額支付承諾、回購承諾、流動性支持等。出于對出表認可、利潤表影響最小、以及監管合規等考慮,信貸資產證券化采用內部優先次級結構安排較多。然而實務中買入方往往要求更多的增信措施,如差額支付承諾、回購承諾等。如果增信措施不能陽光化,則有可能轉為抽屜協議。
成熟的劣后投資市場缺乏是第三困擾。資產證券化,低風險對應低收益的優先資產購買者,高風險對應高收益的劣后資產購買者,從而達到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風險分散轉移的目的。但目前極其缺乏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真正的劣后投資者。這個重要環節的缺失,會讓銀行主動或被動的以規避監管的方式來處理劣后資產。
活躍的二級市場缺位是第四困擾。當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二級市場體量小、參與者少、市場欠活躍。信貸資產證券化后,大多被同業互持,且常常需要持有到期,而較少在公開的二級市場交易流轉。這既不利于銀行同業間的風險分散,也不利于銀行風險在更大的主體和范圍內分散。
對未來資產證券化趨勢的展望
銀行表內或類表內資產證券化是主體。目前資產證券化中,銀行表內信貸資產證券化及信托貸款收益權(不少是銀行類表內資產)占比最大。在銀行對公資產為主體的短期趨勢不變的情況下,雖然企業AB S近兩年來發展迅速,但預計未來銀行資產證券化規模仍然會超過企業資產ABS,在市場上居于主體地位。
私募ABS大概率成為主流。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私募與公募。由于私募更具靈活性,且有其他非資產證券化轉讓方式不具備的規模優勢、合規優勢等,未來私募ABS的發展速度和發展規模在沒有負面政策的情況下,將成為資產流轉主流。
表內資產證券化向表外資產證券化發展。在眾多監管政策下,表內資產證券化,尤其是私募AB S受到較多限制。因此,資產轉讓方將先表內投放再資產轉讓的順序倒過來,先表外投放再表內接回的方式,使整個交易模式完全合規。從而解決了表內資產轉讓的諸多監管難題。因此,預計該種方式將會得到更快的推廣復制。
相關政策建議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轉貼于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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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
國外許多國家的機構和學者都對森林資源證券化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和研究。早在1998年,菲律賓自然資源與能源部(DENR)就制定了森林資源證券化融資戰略(FRSS),希望以此來引導社會資金支持菲律賓的森林可持續化經營。2006年,國際金融公司(IFC)和英國國際發展部(DFID)聯合,對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可行性進行了理論驗證,其研究表明森林保險、森林經營風險消除技術、資產多樣化需求和生態服務市場的出現均有助于森林資源證券化的推行,森林經營者可以利用森林資源證券化技術發行森林證券,從而為森林的可持續化經營融得長期資金。Marco Boscolo(2010)依據拉美國家的林業融資戰略經驗,提出促進金融工具的創新是實現森林經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而證券化產品是多樣化的林業融資工具的重要部分。
(二)國內研究
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是行業資產證券化中的一種,為了全面了解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研究的發展脈絡,本文將從一般資產證券化、行業資產證券化和森林資源證券化三個層面對文獻進行總結分析。
1.一般資產證券化研究。通過對有關資產證券化的論文進行梳理總結,可以得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發展,我國的一般資產證券化研究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資產證券化基本機理推介和國外經驗推介階段;二是資產證券化法律、會計、稅收、風險和管理等方面的細節研究階段;三是對金融危機的研究和反思階段。
2.行業資產證券化研究。銀行業信貸資產的證券化一直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研究的重心,但除了銀行業資產外,學者們對不同行業的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圍繞證券化的意義、可行性和操作模式展開,對這些研究的典型文章總結歸納如表1所示。通過表1可以得出,行業資產證券化研究主要圍繞應用意義或動因、可行性分析和操作模式設計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而言,這些研究中的應用意義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基本以理論描述為主,而且帶有明顯的重復性;操作模式設計大多是資產證券化一般模式和行業資產的簡單組合,缺乏實際應用價值。
3.森林資源證券化。對于森林資源證券化融資,劉國成、陳志宏(2007)以商品林的證券化為研究視角,在分析商品林經營特征的基礎上得出了商品林資產證券化具有可行性。孔敏(2009)分析了福建省實施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她認為福建省在應用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方面具有政策優勢和應用優勢,該地區應積極應用這一創新融資模式。
研究評述
上述文獻表明,如同其他行業資產證券化研究一樣,國內外現有的森林資源證券化研究主要圍繞推行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可行性進行。這些研究雖然都能夠從理論層面對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可行性給出合理解釋,但理論層面的解釋仍舊缺乏實際應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系統地來看,森林資源證券化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第一,研究視角方面,現有研究只是從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這一單一角度入手,未能將其同林業貸款、財政補貼、林企債券融資、林企股票融資等傳統林業融資模式相結合,從而把森林資源證券化放在林業投融體系的大背景下進行分析。第二,研究思路方面,現有研究通常以理論驗證為主。基于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機理分析,而直接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模式套用到森林資源資產上。第三,研究方法方面,現有研究大多采用以描述為主的定性分析,而鮮有定量分析方法的應用。第四,研究層次方面,盡管學者們已經逐步提出了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或者林業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分析了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可行性,給出了森林資源證券化的一般應用模式,但可行性和應用模式方面的研究都還不夠深入和系統。
新研究框架構建
為了彌補上述不足,本文重新設計提出森林資源證券化研究的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
(一)理論層面可行性
1.理論依據。以產融理論作為推行森林資源證券化的理論落腳點。將具體的林業發展理論和資產證券化運行機理結合起來,并逐步分析得出推行森林資源證券化的理論依據。從產融結合角度分析,只有資產證券化手段能夠和林業產業發展中的投融資困境相契合,從而幫助林業產業克服發展困難并實現行業發展目標,該創新手段才具有進行現實應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森林資源驗證。以森林資源驗證作為證券化構建基礎。針對森林資源的分析并不僅僅著眼資源本身,而應結合森林資源本身、森林資源所有主體、森林資源相關的現金流三個角度進行。
第一,通過了解森林資源類型、資源分布區域、森林資源的保有量、年變換量等信息,可以初步判定哪些森林資源適合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第二,通過了解森林資源所有主體類型、所有主體經營現狀、所有主體主要經營風險,所有主體融資現狀,可以初步判斷哪些所有主體適合作為森林資源證券化的發起人;第三,最后系統了解與森林資源相關的現金流:包括與森林資源相關的流入現金流信息與流出現金流信息,這些信息是森林資源證券化構建構成中的數據基礎。
(二)市場層面可行性
森林資源證券化市場層面的可行性由潛在發起主體和潛在投資者共同決定。發起人和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起點,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不能脫離對這兩類主體分析而獨立存在。
1.潛在發起主體。森林資源證券化的潛在發起主體既是森林資源的擁有者,又是資金的需求者,一般為林場、森林公園、林木加工企業等經營主體,其所擁有的森林資源主要包括用材林、經濟林、林下作物等。針對潛在發起主體的分析流程如圖2所示。
2.潛在投資主體。森林資源證券化產品的潛在投資者來自資本市場,以機構投資者和私人投資者為主。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養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資機構已部分持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并積攢了一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經驗。這些機構中,養老基金和社保基金對長期收益性固定資產的投資需求最為旺盛。針對這些潛在投資主體的調查應圍繞資產證券化持有情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持有意愿、森林資源證券化產品的了解情況、森林資源證券化產品的持有意愿四個角度展開。
(三)路徑設計
1.實施路徑選擇。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森林資源直接產生的現金流資產,比如林木銷售合同、采伐權,在我國證券化市場中,尚無類似的基礎資產存在,這類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可以稱為森林資源直接證券化;另一類是以森林資源為基礎的間接金融資產,比如林權抵押貸款,類似于證券化市場中的住房抵押貸款、商業抵押貸款等抵押性貸款,這類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可稱為森林資源間接證券化。這兩類基礎資產決定了森林資源證券化兩條不同的應用路徑,如圖3所示。
兩條應用路徑在應用模式的選擇、應用環境成熟程度、融資效率和融資成本方面都存在差別,因此森林資源證券化的應用首選需要依據以上特征在這兩條應用路徑中做出選擇。
2.實施路徑設計。在選定了森林資源證券化的應用路徑后,研究應著手解決路徑的具體設計問題。具體的路徑應依發起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設計。路徑設計涉及機制選擇與機構選擇兩方面。機制選擇包括基礎資產是否真實出手、基礎資產池構建、信用增級模式的選擇和償付結構設計等內容;機構選擇包括特殊目的載體(SPV)的選擇、評級機構選擇、托管人選擇等內容。具體的路徑設計應由發起人的現金流特征、風險特征和融資需求特征共同決定,而這些特征數據來源于上文市場層面針對潛在發起主體的調查。
具體到森林資源證券化的路徑設計應著力解決森林資產的資產池構建、信用增級模式和特殊目的載體選擇等問題。
(四)技術層面可行性
完成森林資源證券化的路徑設計后,并不意味著森林資源證券化交易能夠最終順利實施,森林資源證券化的可行性仍需要從技術層面進一步驗證。森林資源證券的收益性、價值型和風險性決定了證券本身的投資吸引力,森林資源證券的流通性決定了市場的吸引力,投資吸引力和市場吸引力是森林資源證券化市場良性發展的基礎。因此需要采用量化指標對證券未來的收益性、價值性、流通性和風險性進行預測,具體指標如表2所示。
在此可采用兩種技術路線對以上指標進行預測,一是采用市場模擬技術(Sunny Zhang,2011),對森林資源證券未來的收益、風險和流通進行模擬分析;二是采用比較技術,對森林資源證券和同類證券的收益、風險和流通進行比較分析(Andrew,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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