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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省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圍繞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我省不斷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遏制了農村面源污染進一步加重的趨勢,全省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另一方面,我省農村環境存在的污染問題還比較突出。當前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生活垃圾呈現膨脹趨勢
當前,我省農村有5300萬常住人口,約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農村生活污水較為分散,多數農村沒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處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運的污水處理能力約為800萬噸/天,主要用于收集處理省轄市和縣城人口集中區的生活污水。經粗略估算,目前我省農村還有約600--800萬噸/天的生活污水未經收集有效處理,直接通過滲漏、入河和環境損益等形式進入生態環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難以發揮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資金審計數據顯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處理系統中,103套閑置、139套不能正常運行,能正常運行的只有6套。正常運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運率低。按我省垃圾處理設計標準(人均垃圾產生量0.8―1.5公斤/天)測算,我省目前還有約6萬噸/天生活垃圾堆積在農村。長此以往,農村道路兩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對農村居民地下水的飲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1.2農藥化肥過量使用日趨嚴重
我省是全國重要的農業和糧食生產大省,糧食產量占全國1/10,小麥總產占全國的1/4,商品糧供應居全國首位。同時,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實施用量1600萬噸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純用量696.4萬噸,居全國第1位。自2005年測土配方施肥項目實施以來,化肥總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內的復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協會2014年年會上,河南省土肥站通報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質量春秋兩季的抽檢結果:春季共抽檢肥料產品41個,總合格率為75.6%;秋季共抽檢肥料產品75個,總合格率為84%。
1.3養殖業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為全國肉牛業生產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豬飼養量達9930.2萬頭,居全國第二位。河南存欄肉禽超過8億只,肉雞規模化程度達97%。畜產品生產帶來養殖業污染問題也比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糞便產生量為1.70億噸,尿液排放量為1.02億噸,是工業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萬噸、氨氮排放量10.48萬噸,分別是工業、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糞便利用率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絕大部分養殖場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地表水體,污染水體,導致河南養殖廢水污染問題突出。
2加強農村污染治理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根據《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戰略綱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明確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思路與工作目標,采取有效措施,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生活方式,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體系
建議根據河南省農業環境保護的特點制定《河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從法規層面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農業生產污染的防治:做好農業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監測能力;加強對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引導農民科學施肥,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和可降解地膜。二是鄉鎮工業污染防治:加強對鄉鎮工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制止違規排放;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嚴格環境準入,淘汰污染嚴重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堅決制止污染嚴重的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在鄉鎮企業中引進循環經濟理念,推行清潔生產。三是農村生活污染防治:開展村莊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創建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加快治污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實行市場化運行機制;加強科技研究,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技術的開發;逐步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運輸、縣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方式。
2.2出臺配套政策,做好因勢利導
一是以宏觀政策為指導,明確農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標。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計劃》,有針對性的對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詳細的計劃。可以根據各地的自然地理條件和農業產業結構實際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續平衡的農業生態體系,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兼顧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產出的各種構成模式(如生態農業、立體農業、有機農業等),提高綜合效益,促進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是以經濟政策為手段,引導農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開展。①建議開征農業資源環境稅。②建議加大農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③建議設立農村環境治理基金,專門用于解決鄉鎮、鄉村環境治理。
采礦行業包括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國家雖然已經對一些礦區做了相應的管理,也建立了完善的礦區法規,但是一些小企業,還是蔑視國家法律法規,自行開發小煤窯,違反國家規定,這樣的做法將會直接給人們的健康帶來危害。所以,環境污染問題就隨之而來,采礦行業的污染主要包括水污染、氣體污染、噪聲污染、固體污染這四個方面。
下面,將從這四部分污染入手,分析采礦行業是怎么對我們的環境進行污染的,面對這樣的污染,我們應該采取哪些相應的措施。
首先,采礦行業對水資源的污染。我國是一個農業生產大國,采礦對水資源的影響主要是在開采過程中對水資源的消耗和污染。一方面,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充足的水資源以保證開采的順利。根據數據顯示,在開采區,70%面臨缺水局面,其中40%眼中缺水,很多開采區附近的居民區生活用水也很緊張。另一方面,開采后的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出,污染嚴重,嚴重的影響到了采礦區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產、工業生產以及居民用水都將會受到影響。水資源的主要污染物有:礦灰水、砂石裂縫水、第四紀沖積層水及老空積水、含懸浮礦物井水、礦坑水、洗選廢水、下滲水、地下水、礦井水以及尾礦下滲水。面對這樣的污染,我們給出以下治理措施:1、可設專門的輸水管道給予利用,作生活飲用水時需進行消毒處理;2、混凝、石灰乳中和沉淀法、離子交換法等,設置儲水池,儲水溝,經自然沉淀活處理后進行綜合利用;3、微生物法(生物化學法);4、濕地生態工程處理法。
其次,采礦行業對氣體資源的污染。采礦行業對周圍的空氣污染時不容置疑的,尤其是露天采礦對大氣污染尤為突出。地下開采排放的氣體會對大地產生影響,如,煤炭瓦斯中的氣體是溫室效應和臭氧層中的主要污染物,危及人體健康。隨著采礦行業的發展和開采規模的變大,再加上高效設備的使用,礦區內的大氣污染問題就越加嚴重。大氣環境下降,自然也會影響到居民的生活環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此外,礦區繁忙的交通運輸產生的富含重金屬物質的廢氣,礦區冶煉廠、燒結廠、電廠產生的濃煙以及礦區燃煤產生的有害物質,均構成礦區大氣的污染。采礦行業對氣體污染的主要污染質是:礦石現場揚塵、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道路揚塵、粉塵、尾礦庫揚塵、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主要治理措施:1、爆破前可先在爆破現場灑水以減少粉塵污染2、重力除塵法:利用含塵氣體中顆粒本身的重力而自然沉降;3、加強防護措施,例如:運輸車上蓋油氈;4、灑水,封閉處理及減少通風體積。
再次,采礦行業產生的噪聲污染。在采礦行業中,噪聲污染是最重要的污染,礦上的噪聲都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噪聲標準》的最高上限。噪聲不僅影響人體正常聽覺和休息,還會引發職業病癥,此外,研究表明,噪聲污染還會引起神經核心血管系統方面的疾病,影響周邊居民以及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噪聲污染來源:空壓機、鉆孔機、鑿巖機等采掘機械的噪聲;運輸車輛電鏟的噪聲;破碎機碎石、球巖機、破碎機炸藥爆破的噪聲;球磨機和棒磨機、磨碎機產生的噪聲。主要治理措施:(一)控制噪聲源 。1、 改進設備結構 2、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方式 3、提高機械的加工質量和裝配精度;(二)在傳播途徑上降低噪聲。 1、吸聲降噪 2、隔聲降噪 3、消聲降噪;(三)噪聲接受點的防護。例如:耳塞、耳罩、防聲頭盔、防聲棉等 采用減震、吸聲和隔音設施。
最后,采礦行業產生的固體污染。目前,露天采礦行業盛行一時,特別是在風景區附近的露天礦,因采礦對地貌景觀的破壞使旅游觀光環境極不協調。許多礦山隨意傾倒固體排棄物,導致溝壑、河道淤塞,泄洪不暢,水患不斷。地面及邊坡開挖影響山體、斜坡穩定,導致巖體變形,誘發崩塌和滑坡等地質災害。礦山排放的廢石常堆積于山坡或溝谷,在暴雨誘發下極易發生泥石流。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是:鉆孔爆破、初次破碎產生的揚塵;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廢石;有些廢石的輻射性,裝運、礦石運輸;二次破碎、礦石磨粉、礦石洗選、廢石長時間堆放可能產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廢石中含B、Mn、Cu、Zn、Mo、釩、鈦、鎳、鉻、錳等等微量元素。主要治理措施:1、要合理的選擇廢石場位置和堆積廢石的方法合理的堆放;2、利用采空區作為廢石場和利用廢石如做堿性物料回填;3、水覆蓋法,加強對運輸設施的控制措施,例如在運輸過程中在貨車上覆蓋物體、并且對污染物及時處理,減少浪費;4、合理設置堆置含有害物質場所,如含硫的巖土的廢石場,宜位于工廠、居住區最小風頻的上風側和水源的下游,并考慮留有增加處理設施的場地:位于山溝和河灘地帶的廢石場,須采取防止沖刷和產生泥石流的措施。
在礦物開采中,一些小企業一味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而不考慮對后代的生產生活產生怎么樣的影響,只是顧及到眼前利益而不去考慮長遠利益,不能從根本上實現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所以,國家應該完善礦區環境法律,礦山的環境法規應該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輔相成,及時彌補礦區法規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采礦企業應該提高開采和治理的科技投入,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淘汰落后的科學技術,提高生產的效率和資源利用率;政府應該加強監管制度,對于采礦企業,政府應該依法辦事,嚴格按照制度規定來執行,在開采過程中,對于資源枯竭的礦山,要針對礦山的自身情況進行修復性開采;積極引進外國先進經驗,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再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取長補短,彌補我國礦山環境治理方面的不足之處。外國的哪些寶貴經驗,都是我們值得學習的。
在實際生產中,采礦行業必須改變傳統思維模式,轉變經濟發展模式,以發展循環經濟為科學指導觀,技術創新與清潔生產相結合,標本兼治,維持生態環境的平衡與穩定發展。(作者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B8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081-0228-01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越來越凸顯其重要性。環境評價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污染減排工作,對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相協調以及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都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實施環境評價制度的重要性
1.1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及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進行的預測和估計。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對污染進行治理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真正的保護應該是預防。環境影響評價就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預防手段。我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始于上世紀70年代末,在環保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9月,《環評法》頒布實施后,環境影響評價在制度建設、能力建設、重點領域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目前,“一地三域十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實施,要求必須依法進行環評,從決策源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日益顯現,并逐步融入國家宏觀決策中,成為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力量,環境評價制度是科學發展的重要支撐。
1.2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節能減排”的基礎保障
環境評價,通過對環境定量分析及變化趨勢,真正掌握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未來環境質量的發展趨勢,為節能減排決策,提供基本數據依托。環境影響評價與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相結合,從商品全生命周期分析其對環境的影響,從技術上、措施上保障“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開展。
1.3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證
既然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及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進行的預測和估計,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從源頭控制污染,實現污染物質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全過程控制,有重要支持意義。特別是近幾年國家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更從政府決策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推動科學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證。
2 推行環境評價制度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群眾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認識不夠深入,觀念有待提高
2003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這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工作階段,但在環保部的歷次清查中依然存在 “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已建”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一方面說明我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細致深入,另一方面說明我國公民對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認識不夠深入。調查中發現,社會上仍有一些業主認為環評只是“辦手續”、“走過場”、“上繳環境管理費”等問題,并沒有深刻認識到環評工作的重大意義,沒有認識到環評工作在保障企業建設、降低企業環境影響、保證環境質量方面的作用。
2.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亟須完善,政府監管力度不足
從第一次全國環保大會開始,我國就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頒布實施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的標志性事件,標志著環評工作法律依據的更加強化,但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違法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業、群眾的認識、觀念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們環評工作制度存在著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的因素,并亟須改善。
環境評價制度的需要完善的方面表現在:
1)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度中的漏洞。
2)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違法成本。
3)發動群眾讓社會來監管,彌補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
2.3 環境評價技術導則體系需繼續完善,從業人員技術水平須不斷提高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產業政策,地方政府的經濟、環境、社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導則、標準等。當然評價的另一個最重要的依據就是企業提供的設計、技術文件材料。目前環評的技術和標準還不完善,有些標準制訂年代已久,與目前的現實和要求差距較大;有些評價工作至今無標準可尋,如魯環函〔2009〕130號文規定,建設居住小區、學校及幼兒園、醫院、大型辦公場所等對輻射環境敏感的建筑物,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必須對輻射環境本底水平(包括電磁輻射環境背景值、放射性本底水平)進行評價,但目前國家尚未出臺輻射環境相關的質量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由掌握我國現行環境評價技術、標準體系,熟悉生產第一線工藝、技術、措施的專門技術人員完成的,當前國家推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制度,對于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中,受各種社會因素的制約,不同程度的存在著環評工作人員疲于應付工作的現象,環評文件符合環保法規政策就行、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就行,無技術疏漏就行。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在提高,各種環境治理措施、新污染物、新污染形態的出現,對從事環評人員的技術水平——特別是掌握不同行業生產工藝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危害影響分析
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災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體,導致水質惡化,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說,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噸苯類污染物經排污口進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帶長約80公里,導致哈爾濱市區停水4天,沿江數10個市(縣)及下游俄羅斯遭受影響。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態遭受的破壞,整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
二、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產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從以往發生的水環境污染案例來看,造成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類化學物品的泄露、工業企業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類重污染物品的運輸這三方面。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特征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
2.1突發性。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發生的,來不及防護。比如說突然的石油泄漏給水質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擴散性。由于污染水質的大多數是危險化學物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斷流動的,會導致危險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擴散。
2.3危害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可能嚴重破壞整個受污染區域的水生態系統有的還會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私有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
三、水環境污染防治常規措施和應急措施
3.1常規措施
3.1.1加強危險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險品的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的全過程必須要進行嚴密的監控,將事故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1.1.1存儲。各危險品倉庫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運過程避免碰撞,定期檢查保證存儲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險品泄漏。杜絕火災隱患,防止因火災、爆炸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3.1.1.2生產和使用。全面調查全市涉及到危險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制定危險品生產和使用情況登記表,分別列出危險源單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產的危險物質種類。對登記在冊的各個單位,應針對各自使用的危險品進行引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測及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檢查。
3.1.1.3運輸。加強對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管理,首先對危險品的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在運輸前,業主向有關部門提出運輸許可申請,明確運輸的線路、地點,駕駛員憑運輸危險品上崗證書上崗,經批準后再實施運輸。對運輸數量大、劇毒危險品設立全程跟蹤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發生運輸事故造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幾率。其次應明確劃分危險品禁止運輸的道路區間。部分道路應禁止運輸危險品的車輛通行,制定相應的危險品運輸路線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險品禁行標志。
3.1.2構建水質監測網絡。針對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庫、輸水管線、水廠建立水質監測網絡,實時監控水質的變化情況,可盡早發現水污染事故,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污染的擴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為減輕事故的影響爭取時間。
3.1.3城市規劃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間布局。在城市規劃中應對城市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區內嚴格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危險品倉庫布局應避開上述保護區,并與城市建設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生產和使用危險品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地區,并劃出相應的防護綠地與周邊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隔開。
3.1.4構建安全供水系統。通過管網改造建設城市分質供水系統[2],主體供水系統只提供經過深度處理的優質飲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飲用水管網供應系統,如居民區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業水回用系統。分質供水系統在實現對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同時,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飲用水處理工藝必須進行微污染原水深度處理改造,平時可以提供優質飲用水,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也能有效適應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降低。應開發并建立城市備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保障。
3.2應急措施。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的核心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飲水安全。
3.2.1現場緊急處理。現場緊急處理是控制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關鍵。應根據全市水資源分布,結合突發性水污染的三個主要因素,假設可能發生的事故地點,預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選取典型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現場緊急處理預案,一旦事故發生,能大大縮短事故應急反應時間,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響范圍。
3.2.2制定安全供水應急方案。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分析其可能對城市供水產生的影響,根據其影響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級別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間適當降低供水標準。《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對各項水質指標均規定了單一的濃度限值,以保證居民終身飲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長期接觸為基礎的慢性標準值。而參考《美國飲用水標準和衛生建議報告(EPA822-B-00-001)》,美國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了兩個濃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濃度目標值(MCLG,在該濃度下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傷害);污染物最大濃度值(MCL,強制性指標,在考慮水處理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盡可能接近MCLG),另外還依據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信息,將飲用水中某種化學物質的可接受的濃度預測值作為衛生建議,共分為三種: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和終生衛生建議,即經預測,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終生暴露不會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響的某種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所以,在現有的水質標準的基礎上,可在保證人體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類似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之類的短期標準,在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期間可以暫時適當降低飲用水水質標準,采用短期水質標準來保證事故期間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響消失后再恢復為長期水質標準。
四、總結
水是孕育生物的搖籃,是一切生命體存活的關鍵。總的來說,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須想辦法將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對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防治,還需要學者們不斷的思考與總結。
活動案例:
丹陽市第五中學周邊環境污染狀況調查。
探究目的:
通過探究活動,了解丹陽五中(以下稱為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狀況,學校周邊環境污染嚴重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學校是一塊學習的凈土,要讓學生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和學習,因此,對治理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在探究活動中體驗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掌握科學探究的一般方法。
探究內容:
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有哪些類型?
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會造成哪些危害?
對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提出合理化建議。
探究過程:
分組調查學校東南西北四個方位分別有什么環境污染問題,然后匯總、補充。
查閱資料,了解這些環境污染問題的危害。
研究環境污染的治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探究結果:
學校四周的環境污染狀況和造成的危害:學校東側九曲河的水污染嚴重,河水呈現黑綠色,下半年高溫天氣河水發出腥臭味,通過取樣分析,河里的水質現在已經達不到四類甚至五類的標準。不止一家企業向河里排水,開發區的電鍍廠、皮革廠的水污染嚴重,河里的魚全部死光了。
學校南側大門正對著皮革商城,我們對皮鞋產業的生產過程做系統全面的調查,對其所造成的大氣污染、噪音污染和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進行研究分析,該行業生產過程中用苯作為氯丁膠黏合劑,而生產所得的邊角料大多直接焚燒,既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焚燒后的灰燼直接傾倒在土地上,造成寸草不生等污染現象;最后的噴光使用的材料也含有大量的苯,這既對生產工人造成嚴重危害,導致紅血球、白細胞和血小板數量減少,同時,工廠周圍的居民深受噪音污染的困擾,受到空氣污染的困擾。
學校西側是火車站,高速列車除了傳統的噪聲和震動的影響之外,還有在列車高速運行過程中機車與空氣摩擦造出的噪聲。世衛組織和歐盟合作研究中心也了一份關于噪音對健康影響的全面報告《噪音污染導致的疾病負擔》。其中,指出噪音危害已成為繼空氣污染之后的人類公共健康的第二個殺手。
學校西北方位丹化集團也是一個巨大的污染源,主要從事對氯甲苯、鄰氯甲苯、鄰氯苯甲醛等的生產加工項目。化工廠會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冬春季節,傍晚時分學生們經常能聞到刺鼻的酸味。
學校周圍的環境污染可謂“四面楚歌”,生活在這里的居民和學生深受其害。
治理學校周邊環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議:在政府和環保局的支持下,分別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對制造污染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整治丹陽市環保部門近期將以化工行業整治為重點,通過依法關停、限期搬遷、著力改造、重點監管等辦法,以全面提升企業達標排放等級。對各類經濟集中整治仍不符合生產條件的、地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及國家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27家化工生產企業,將堅決實施關停并轉。化工企業,要求立即制定搬遷計劃,限期完成搬遷任務。以印染、電鍍、化工行業為重點,通過督促企業加大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力度,提高廢水排放標準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對于噪聲污染,應建設隔音墻。皮革商城應搬遷到交通條件便利的城郊地區。
對學校自身來說,要多植樹種草,在操場建設天然草坪。建設綠色校園,在課余時間組織學生宣傳環保,響應環保。
一、引言
黨的十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建設好生態文明是更好地發展其他建設的保證和推動力。公民對環境訴求不斷提高,而環境事件多呈突發性特點,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保護環境需要以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政策法規以及保險制度來支持。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致力于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黨和國家不斷出臺政策來支持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被稱為綠色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護環境,造福大眾。世界范圍內的環境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到了70年代,環保浪潮席卷西方發達國家。各國不僅紛紛出臺一系列環境保護法案,還對環境污染行為給予嚴厲處罰,高昂的罰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使企業將這些不確定的風險轉移出去,也能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此外,保險公司會對參保企業進行監督也有利于企業防治污染。
二、江蘇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狀況
江蘇省作為2007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國試點省市之一,一直積極推進試點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近年來,江蘇保險業分別以推進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和高環境風險企業責任保險兩條線,推進環責險的試點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環責險江蘇模式。三、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就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保險險種、承保機構、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效、責任限額等方面做出更為細致的可行性建議。
(一)保險模式
根據實施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實施性、社會條件等因素,可以將保險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必須在充分把握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考慮鎮江當地的現實情況。建議采取以強制保險為主,以自愿保險為輔,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時,對不同的行業和企業規模可以實行“區別對待”,實行“雙軌制”。根據“環境污染危險系數”,劃定何種企業必須參加強制保險。一方面對高危行業(如化工、造紙、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采取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另一方面,對其它污染程度較輕的行業(如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則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積極加以引導,使得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二)保險險種
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方面,承保的范圍比較窄。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上,保險公司在環境責任保險具體險種的設計上應予以完善。可以針對鎮江市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攬子險種設計。如應設計和完善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和大氣污染責任險等。
(三)承保機構
目前,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發達國家的實際運行來看,環境責任保險承擔的賠付金額過大,承保的范圍又過窄,并且發展歷史比較短、經營管理方式還不成熟,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所以,如果現在在我國將此類保險完全交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不能很好地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為了使環境責任保險穩步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的有力支持。鎮江市政府可以牽頭在鎮江的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由現有的保險公司組成聯保集團。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有義務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參與監督管理。這樣的聯保集團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能更好地應對市場的變化和處理新的保險逐步進入市場。
(四)保險責任范圍
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除承保突發性污染事故外,還應該承保持續性事故,對漸進性損失予以賠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如果能夠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鎮江市還沒有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經驗。就承保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來說,也需要一段時間去完善相關的工作。因此,在保險責任范圍上,建議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兩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等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鎮江市發展成熟,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并且在承保累積性污染事故時,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
(五)索賠時效
要解決環境損害賠償的長期潛伏性對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影響,可以調整保險責任期間制度。在各國的實踐中,保險責任期間制度通常有三種:(侵害)行為發生制度、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行為發生制度”流行于20世紀50~60年代。在這種制度下,保險人只需要對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這種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為被保險人提供了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會加重保險人的負擔。“日落條款”正是這一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的表現。所謂“日落條款”,就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損失產生制度”則要求保險人對出現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提出索賠制度”是指保險人僅為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以上可以看出“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對保險人和受害者存在明顯的不公平,這兩種制度不能促進企業投保。而“日落條款”又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可能因過高的賠付費用而減弱保險人開展保險工作的積極性。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的社會作用,同時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認為,只要是能證明是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發生了對被保險人的環境責任索賠事件,保險人都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對所有類型的損害都采取統一的長期甚至終身負責的制度又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推廣中造成混亂,顯然這種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議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對不同的損害采用不同的責任期間制度,使得保險制度更為精細可行。
(六)責任限額
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將環境污染風險完全地轉移給保險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實行責任限額制。責任保險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對受害人的給付金額,僅以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受害人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即產生污染的企業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環境侵權中實行責任限額制,讓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也會使得被保險人出于減少自己損失的考慮,在保險期間內注意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避免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結果的擴大,減少環境侵權的危害。賠償限額制的實行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賠付能力,使得商業性的保險機構能夠按照市場法則經營。對于政策性的保險而言,更是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環保”不是一個人的事,也不是一個企業的事,它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總的來說,在鎮江全面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依賴于環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支持,以政策法規進行引導。也需要公眾參與,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及學者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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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使得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盡管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云南省鉻渣傾倒事故的發生,再次敲響了環境污染的警鐘,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強環境污染的風險防范和事故處置,已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而我國當前的環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在的環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車薪。借鑒發達國家治理環境風險的先進經驗,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多元化環保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
(1)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求得賠償,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時效性問題,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見影,客觀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賠償的難度。退一步講即使受害者勝訴,如果事故企業不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受害者也難以及時獲得賠償。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一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保險公司將及時向受害者提供賠償,避免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長期化、復雜化。
(2)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分散經營風險。目前階段,我國的環境污染事故呈高發態勢,這是無可回避的事實。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將責任風險分散或將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內,以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如果企業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將會第一時間幫助企業保證生產、經營持續穩定進行。
(3)完善環境污染損失賠償機制,減輕政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負擔。由于現階段我國不完善的環境污染賠償制度,國家和社會承擔了大部分環境危害及相應的經濟損失。企業出現環境違法行為后,處罰的力度也比較小,污染事故罰款總額及賠償總額遠遠小于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社會化途徑,能有效降低政府在處理環境事故以及環境恢復和救濟等方面的支出。
2、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我國開始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部分城市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但當時的實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更多的地區和行業進行試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我國已經實施近兩年,取得了積極的社會反響,各地的試點工作也在穩步推進,但總體來說,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尚處于發展初期,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技術標準都還不完善。首先,多數企業投保意愿不強,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強制的情況下,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還不夠;其次,由于近年來環污事件頻發,造成的損失及影響較大,對保險公司而言,經營該險種面臨極高的賠付風險,這樣一來保險公司開展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適應企業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環境污染責任制度不健全,未出臺相關污染損害賠償的標準,保險定損和理賠機制不明確,這些不健全和不確定的因素加劇了環境保險市場的不穩定性。
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對策及建議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商業化運作之路絕非坦途。目前,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覆蓋面較低,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這與我國法律制度極不健全密切相關。從各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立法先行,建立一個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充分條件。
3.1 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針對目前企業投保率低的問題,建議由環保部確定,在高環境風險的行業企業施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在設立企業、項目審批、企業年檢時進行監管,對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申請新改、擴建項目的一律不予環保審批、換發排污許可證的一律不予審驗通過。并將企業投保情況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對未投保的企業嚴格控制發放貸款。其他行業則自愿投保。
3.2 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及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本文通過對于遴選的自1952年至2010年的國內近700件環境污染的事件進行分析,研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表現出來的規律。
統計指標:事件發生的日期、事件發生地區、事件的類型、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狀態、事件涉及的行業等幾個方面。
2 環境污染事件的統計與分析
2.1 環境污染事件的時間分析
本次統計的污染事件發生日期自1952年起至2010年,在此時間段中統計到的事件年度分布如圖1所示。
從圖1中可以看出,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總趨勢為波動上升。在80年代左右污染事件的發生次數出現了明顯的上升趨勢,這與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速度迅速增加,工業多樣化的發展趨勢是相一致的。在80年代左右,我國的經濟開始全面復蘇,人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環境保護問題卻被忽視,排放單位向環境中排放大量的廢水、廢氣、廢渣,導致環境污染事件迅速增加。2005年左右,環境污染事件到了高發期,污染事件的影響范圍也最深遠。2005年11月13日發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因其特殊性、問題的嚴重性、產生的巨大影響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重大變化而載入中國和世界環境保護史冊。雖然近年來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強,但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發展模式埋下了大量的環境安全隱患,使得環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2008年污染事件高發再次出現。
圖1 自1952年至2010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次數統計
2.2 環境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
本文將污染事件的起因分為:泄漏、爆炸、直接排放或傾倒等10類(參見圖2),在近700件環境污染事件案例中,主要的事件原因有泄漏、爆炸以及直接排放或傾倒,3者共占到了所有事件原因的91.7%,其中因泄漏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占到了全部事件案例的49%。本文中泄漏主要包括生產過程中引起的泄漏和車輛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泄漏,生產過程中導致的泄漏大都是由于設備陳舊引起的,如2006年1月10日早晨,東陽市陳敏化工有限公司氯磺酸儲槽(約貯存有4噸氯磺酸)因槽口部位腐蝕發生泄漏,導致周邊工廠及附近村莊受到污染;2004年4月16日,位于重慶市江北區腹心地帶的天原化工總廠由于氯氣罐及相關設備陳舊和工人違規操作相繼引發氯氣泄漏和爆炸事件,導致9人失蹤死亡,3人受傷,15萬人進行轉移,造成了嚴重影響。車輛運輸過程中的泄漏主要是由于車輛側翻造成的,如2006年4月4日10時40分,一輛運載硝基苯化學危險品的槽罐車途徑徐州市三環西路廢黃河橋附近時,因避讓前方汽車發生側翻,所運硝基苯泄漏,并揮發到空氣中造成嚴重污染。
A:泄漏;B:爆炸;C:直接排放或傾倒;D:燃燒;E:其他;F:未知;G:無明確表現形式;H:火災;I:輻射作用;J:自然原因。
圖2 環境污染事件的起因分析
從圖2還可看出,由于爆炸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也較多,在159起因爆炸而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因爆炸燃燒而形成的具有污染性的廢氣,因此在對企業的爆炸事故進行處理時,應注意盡可能減少會產生污染物質的可燃物的燃燒,防止因爆炸而產生污染事件。另外爆炸也可間接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崗位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雖然爆炸沒有直接造成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然而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硝基苯流入松花江水體,卻引發了一次巨大的跨流域、跨國界的水污染事件,沿江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威脅,導致爆炸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演變成為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2.3 環境污染事件的地區分析
從圖3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環境污染事件案例中,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分別為江蘇、山東、廣東、湖南和遼寧,而江蘇、山東、廣東以及遼寧等國內生產總值(GDP)排名均在前十名之內,表現出了污染事件的多發省份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較為發達的地區。而對于寧夏、新疆以及內蒙古等省份由于工業在經濟總體中所占比重相對于東部地區為少,因此環境污染事件相對較少,
圖3 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地區分析
2.4 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狀態統計分析
從圖4中可以看出,統計范圍環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狀態以液態居多,液態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件占62%,氣態與固廢污染物的比例分別為29%和6%,這與液態污染物相對于氣態以及固態污染物而言更容易集中,更容易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的特性有關。因此在日常的環保工作中應對于液態的污染物加強管理,以防造成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
圖4 環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狀態分析
2.5 行業的統計分析
從對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主要行業的統計分析中可以看出,化工及其相關行業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比例較大,同時運輸業緊隨其后。我國當前化工行業生產規模大,生產工藝復雜,生產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很多,存在較多的環境風險源;一部分化工企業中相應的環境安全意識較差,沒有足夠的應對環境事件的技術和人員;另外化工企業布局不合理,諸多因素造成了化工行業成為了環境污染事件多發的行業。隨著經濟的發展,物流需求的增加,運載化學品的車船數量隨之發展迅速。事故數量增加的原因是我國部分道路情況不佳,各種貨運車船超載情況嚴重,同時我國當前貨運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不高、裝卸人員責任心不強以及押車人員失職等,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對環境產生影響進而造成環境污染。
A:化學原料及化學制作品制造業;B:道路運輸業;C:水上運輸業;D:冶煉業;E:采礦業;F: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圖5 環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業分析
2.6 環境污染事件各指標綜合分析
圖6中列出了主要涉及的行業和污染物狀態以及事件類型。從圖6中可以看出在所統計的案例中,化工相關行業的環境污染事件中以液態污染物污染為主,在事件類型上則表現出了泄漏、爆炸和直接排放或傾倒,這也從一方面體現了化工行業污染物和污染事件類型的多樣化。而對于道路運輸業而言,其主要污染物的形態也是以液態為主,但事故類型則泄漏所占比例較大,爆炸以及排放所占比例相對較小,這也說明了目前我國道路運輸行業中涉及液體運輸的各種罐車出現事故,導致環境污染的現象還是較常見的。
圖6 環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業、事件類型以及污染物狀態之間的統計分析
3 結論及建議
通過對近700件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統計分析,結論及建議如下: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是以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這種保險機制中,排污單位作為投保人,通過向保險公司繳納相應保險費,來轉嫁其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當排污單位發生保險事故并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向第三者賠償或支付保險金。
環責險在發達國家出現較早,是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公眾環保意識的逐步增強以及保險公司業務水平的提高,通過多年實踐,才逐步發展到了較為完善的階段。概括來講,美國、德國、瑞典等國家對企業實行立法強制投保環責險制度,而法國、英國等國家對企業則實行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環責險制度。
美國將環責險作為工程保險的一部分,無論是承包商、分包商還是咨詢設計商,如果涉及該險種而未投保的,均不能獲得工程合同。還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責任實行強制保險。此外,法規還要求土地填埋設施的管理者、地面貯存和土地處理單位的管理者應當為非突發或非事故性事件購買保險。
德國最初采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后來開始強制實行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在1990年頒布的《環境責任法》中明確要求列入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設施名錄的經營者必須投保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如未投保,主管機構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該設施的運行,并可對違規經營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瑞典是世界上環境管理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依據瑞典《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依本法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審批的活動的人或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制定的價目表按年度繳納一定數額的環境損害保險費。繳納保險費的通知發出30天后,義務人仍未繳納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該情況報告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可以責令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并處以罰款。對于監督機構的命令,義務人不得。
法國采用漸進方式,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在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責險,但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投保的,則應依法投保。例如,將油污損害賠償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寫入了1998年的《法國環境法》。
英國與法國相同,也是采用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的方式。法律要求強制投保環責險的行業包括:油污損害責任、核反應堆事故責任等。
我國的環責險正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發展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會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江蘇等地首次啟動了環責險試點。2013年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的“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的要求,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啟動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2014年5月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更是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經過幾年的試點,環責險發展初見成效。一是試點地區不斷擴大。截至2014年底,已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文并開展了試點工作。二是保險產品不斷增加。已有35家財險公司推出了涵蓋重金屬、石油化工、船舶油污等風險的102個環境污染相關保險產品供市場選擇。三是保障能力逐步增強。2012年,投保環責險的企業達2000多家,提供風險保障近200億元。四是防災防損效果初顯。例如,人保財險公司建立環境風險評估平臺,為企業提供事前風險排查,事中風險控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為企業提出相應整改建議。五是社會效益初現。一些投保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保險公司迅速介入事故應急處置,及時對受害者予以賠償,有效避免了因環境污染事故可能引發的,得到了公眾的認可與好評。
幾年來的實踐表明,實行環責險有利于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有利于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更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在推行過程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問題,導致環責險的功能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一是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同時缺乏具體可執行的行政措施,導致環責險在地方試點過程中受到很大制約。二是政策支持不足,環責險的推行缺乏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相應的激勵機制,導致推廣難度較大。三是對于污染企業造成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追究機制不夠完善,對于污染企業的責任追究也僅限于行政處罰,導致企業僥幸心理嚴重,控制和規避風險的意識不強。
針對以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著力推動環責險又快又好發展: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從發達國家環責險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法律的完善對于環責險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首先應進一步完善與環責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進一步明確高危行業應投保環責險,鼓勵其他工業企業自愿投保,逐步在我國建立強制性污染責任保險為主、自愿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指導意見》雖然明確了強制環責險試點的行業,但并未對具體的承保方案、保障程度、要求購買的最低保險金額、風險評估、理賠服務等進行詳細規定,難以具體實施推進。建議進一步制定配套的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對于已經明確為強制試點的行業,應制定明確的試點工作時間表。例如,國有大型涉重金屬企業,應在2015年底實現100%的參保率。另外,建議應將位于環境敏感區的排污企業、民用核設施的經營單位等其他環境污染高風險行業,逐步納入強制試點范圍。
第二,優化財稅政策,爭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建議由政府財政出資,對投保企業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或允許將企業繳納的排污費按一定比例補貼企業作為投保費用,以調動企業的投保積極性。同時,對保險公司給予稅收優惠或減免,提高保險公司的參與度。
第三,完善配套技術標準,培育專業評估機構。相比其他險種,環責險專業性強,風險識別與量化難度大,行業與企業間個性化差異較大,需要行業環境風險評估準則、污染損害認定、賠償標準等一系列相關配套技術標準的構建和支持。同時,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評估機構體系,缺乏專業的企業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專業技術人員。這些都是制約我國環責險發展的桎梏。因此,完善環境風險評估配套技術標準、培育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專業評估機構與專業技術人員,是發展我國環責險的當務之急。
公益訴訟是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在經歷劇烈的社會變革后廣泛使用的術語。當時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都是為了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利益而展開活動。
各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盡相同,在我國也沒有形成一個公認的概念。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應當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侵害國家環境權益、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為規范。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對于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犯國家環境權益、社會公共環境權益的訴訟進行審理并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
就環境問題提起公益訴訟在國外已有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實踐。近年來,國內也開始了一些積極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1.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
據報道,2004年5月12日,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對該市雁江區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廠違規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漿,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生活一事正式啟動法律程序,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這些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檢察院。
該院在建議書中指出,這8家石材加工廠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違規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漿,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產、生活。為此建議企業對治污設施進行整改,修建沉淀凈化池,使所排出水達到環保標準;對因排放的石漿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堵塞,眾廠家應進行清理,將河道恢復原狀。建議書要求這8家石材廠將整改情況報送該院。
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告誡這些企業,如果不積極治理污染,繼續侵害“三農”,將對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訴。
目前,檢察院正在等待企業整改的消息。
此前,雁江區環保局曾對污染企業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15日內停產整改。但眾廠家仍然我行我素,不肯投資治理污染,以至這一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
檢察院就污染問題代表國家向污染企業發出檢察建議書或提起公益訴訟,是否濫用了國家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力,干擾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會不會支持呢?
其實,類似案件在2003年已有判例。
2003年5月9日,樂陵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樂陵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范某通過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銷售石油制品,損害國有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威脅人民健康,影響社會穩定提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一案,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第73條、第134條規定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范某將其所經營的金鑫化工廠,于本判決生效后的5日內自行拆除,停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對周圍群眾的妨礙,消除對社會存在的危險。
這起由樂陵市檢察院、樂陵市法院判決的環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最近處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近日在閬中“塵埃落定”。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市群發骨粉廠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在1個月內改進設備,直至排出的煙塵、噪聲、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法定濃度限值標準為止。
較長時間以來,閬中市群發骨粉廠周圍居民因長期受該廠煙塵、噪聲污染侵害,多次到環保部門投訴。今年初,該市環保局在對該廠周圍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后發現,其懸浮顆粒物、噪聲等超標較嚴重。隨后,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群發骨粉廠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對周邊群眾的工作、生活構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2004年6月,國家環保總局副
局長潘岳在“世界環境名人聚會北京探討科學發展觀”大會上提出,公眾應該成為環境污染事件中的訴訟主體,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讓任何公民、團體和國家機關都能與污染環境者在法庭上一論高低。 據潘岳副局長介紹,環境權益并不僅:請記住我站域名僅屬于私人,它更多地屬于社會公益,而要加大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懲治力度,環境訴訟的主體就應從直接的受害者擴大到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環保組織、公眾,把污染企業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并形成污染企業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態勢,從根本上扭轉污染反彈的現象。去年,北京市環保局將屢次違反《環境保護法》的9家企業告上法庭,法庭判令9家企業停止環境污染行為并繳納罰金。
2.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2.1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法學界在公益訴訟研究方面較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另一種觀點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公益訴訟不等于公訴,它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系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訟。
今年,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近30名來自實務部門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就公益訴訟在我國理論和實踐中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而深入的研討,對于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與會專家都認為無可置疑。專家認為,在利益多元的現代社會,存在很多目前的共同訴訟所無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護。同時,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來維護由于行政或立法等原因受到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推進社會改革,促進民主與法治完善的重要途徑。法院對涉訴當事人眾多的案件通過不受理實施的壓制只會造成更大的社會不安。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僅不會影響法院的形象,反而更好地樹立法院維護人民利益及正義與公平的良好形象。
——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在各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有較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施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充分保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環境權益,如不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能說明中國的民事訴訟制度的健全,也不能保證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
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看,侵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對侵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為,目前大量的是追究行政責任,少量追究刑事責任,而極少、極難追究民事責任。這一法律空白,有必要通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來填補,真正保障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比較突出,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文明建設的步伐和農民的生活。我國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滯后產生的生活污染。
3.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產生的工業污染。
4.畜牧養殖業所帶來的環境污染。
二、農村環境污染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目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仍在加劇,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已經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農村水環境質量惡化。
2.農民生活質量下降,發病率增高。
三、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
我國目前環境污染問題形成的原因較多,有環境管理體系、有財政資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國環境管理體系難以適應農村污染問題的治理。
2.財政資金短缺,導致污染治理不力。
3.農村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尚未建立。
4.農村污染治理模式單一,套用工業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管理手段落后。
6.農民的環保意識差。
四、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議
目前,農村環境污染主要包括:農藥、化肥、農業廢棄物和畜禽糞便等農業自身污染,以及工業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兩個方面。對農業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勢在必行,為此,提出以下農業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完善農業環境保護法規,加大執法力度。
要加強農業可持續發展立法,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根據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世貿組織規則,修訂相應的農業和環境法規,建立健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實施保障體系,修訂和完善農業環境標準體系,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監督,切實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得以實施。必要時可以出臺單獨的農業環境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以利加強農業生態保護、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
2.提高各級政府對農村環境污染的戰略認識。
各級政府和各級領導應當轉變觀念,把治理農業環境污染,保護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農產品安全性和市場競爭力,作為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長期戰略。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隨著重點流域和區域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當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防治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染;綜合整治鄉鎮環境;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維護農村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確保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
3.加大農村環保治理資金投入力度。
農業科研部門應當把發展農業清潔生產技術作為今后農業科研工作的一個重點領域,加強力量,增加投入,通過技術攻關、項目招標引進吸收等方式,盡快推出一些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好的技術項目,應用到農業生產中,各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引導、項目規劃、管理措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證。同時,各級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擴展農業環保資金的來源渠道,改變環保投資分配體制,提高投資效果。在支農資金或環境資金中劃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于農業環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的贈款和貸款,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環境保護的投資增長機制。
4.明確農業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責,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限。
建議成立由各省(市)領導牽頭,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農業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農業環境治理的領導和協調工作,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限。
5.發展生態農業。
堅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發展生態農業是必由之路。必須樹立農業發展的科學生態觀。必須高度重視農業生態,并以新的全面、協調、和諧、可持續的農業生態觀為指導,促進農業的生態建設。
6.加強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體和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抓緊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嚴格控制養殖廢物的排放。對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廠),必須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對于“三河”、“三湖”等國家和地方明確劃定的重點流域和重點地區、以及大中城市周圍的中等以上規模的集約化養殖場(廠),必須進行限期治理。
7.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創建生態文明村鎮。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積極開展村鎮環境規劃。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縣城、鄉鎮和新村,必須編制環境規劃,并與城、鎮建設同時實施;對已有的縣城、鄉鎮和村莊,應結合城鎮改造逐步加以實施。要通過規劃、引導鄉鎮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強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鎮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