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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新時期下,人類社會對核能的開發與利用效率逐年增加,這在緩解資源短缺問題方面發揮巨大應用價值。現如今核能開發利用過程中衍生出的核風險問題日益嚴重化,國際法的建立健全,在加強世界各國核能風險治理職責與協調性方面發揮的功效均是顯著的。正因如此,文章在對核能風險治理進程中存在弊端論述的基礎上,對核能風險國際治理體制的建設提出了幾點建議。
1核能利用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1.1放射性污染
核污染是指多樣化因素導致核泄漏問題或者是爆炸現象出現的,最終有放射性污染生成。其破壞范圍是巨大的,對周邊建筑物危害程度也是深刻的,延續時間長,在解決上存在極大難度。
1.2核事故
核事故(NuclearAccident),泛指所有的或者帶有系統化特征的,但是源由是相同的、最終是致使核危害事故生成的這一結果。通常來講,核電廠這類型核設施內部出現突發狀況,導致放射性物質向外部環境泄露現象衍生出來。在上述局勢下,工作人員與社會公眾接收到超過規范限定的最高值,此時便稱之為核事故。由此可見,核事故造成的危害性是極大的。
1.3核武器
核武器也被稱之為核子武器或原子武器。從宏觀上講核武器是指具有投擲或發射功能的核武器系統的統稱;而站在微觀的角度對核武器進行探究,其是由核戰斗部和制導,突防等裝備整體導進彈頭殼體構成的核彈[1]。
2核能的國際法律法規
2.1核國際管理
2.1.1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構建與推行其宗旨在于激勵與引導核資源的深層次開發與全面應用,編制核安全與衛生規范絕非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成立的主要目標。但是自從切爾諾核反應堆事故的釀成之后,構成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在強化成員國之間信息溝通環節這一問題上達到共識,從而能夠廣泛的吸收促使核能開發利用安全與核事故爆發經驗信息,編制具有詳實性的安全指南,與此同時強化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滿足成員國發展需求基礎上核能開發利用安全評價與監管能力。2.1.2其他國際規制機構為了使核能風險得到有效的防治,僅僅創設國際原子能機構是不夠的,其他一些國際組織推動核能安全開發利用進程上發揮一定的應用價值。具有代表性的有歐洲核能組織、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上述兩類區域性組織的編制與推行在強化地方性一致性核能開發利用安規則上體現巨大應用價值[2]。
2.2關于核安全的國際協議
《核安全公約》與《聯合公約》兩類公約的編制與推行,首次給予了核安全法范疇內的某些國際原子能機構基本標準一定的束縛力,強化其國際位置,上述基礎性規則的編制與推行在強化民用核反應堆、管控放射性廢物擴散范疇以及循環利用等環節上產生了巨大影響效應。但是,現階段世界各國均在力爭編制本國的核安全規范,再加上上述兩項公約在核風險預防與管治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等因素,就在構建一個完善性“規制體制”過程中遇到層層阻礙,也未參照“一次型交易”的共識落實協議。
3國際法視野下完善核能風險的法律規制及治理的對策
3.1依靠核能風險全球化治理體制的原有基礎
全球化核能風險治理體制的建設,對世界規則的建設與優化表現出強烈的依賴性,否則體制的協調性與緊密性就缺乏[3]。為了確保核能開發利用環節治理的實效性,對原有核能風險活動范疇內現存國際法規則與規范構造進行科學應用是極為必要的,在此基礎上豐實核能風險全球化治理體制,優化其內涵,強化束縛作用。現存的與核風險相關的多樣化國際條約等國際法文件中,明確了國內治理與國際協調性的責任規則與義務,其與國際法委員會編制的有關條例之間存在一定的統一性,正因如此其也演變成核能風險全球性治理體制的關鍵性要素。例如《核安全公約》內第7、8、9條對國內立法與監管方面的框架內涵與規定做出規范;第11條明確了核設施財政與人力資源安全保障問題。總之,國際委員會對核能風險活動范疇國際責任的編制與應用均和核能安全標準確定、評審導向工作落實等環節存在緊密的聯系,此時與核能風險相關的治理體制在有限的條約締約國也體現強烈的適應性,也就是說該體制彰顯出全球性色彩。
3.2建立健全核能風險國際治理體制
首先,強化核能開發利用環節中權利與治理義務兩者之間的內在構造關系。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法規則上并沒有對核能開發利用過程中多樣化內在風險活動進行管理與約束,也就是說國家對核能風險活動推行的行為方式和國際義務兩者存在強弱的結構關系。所以在滿足核能風險極端危害與治理特別需要的基礎上,削弱風險治理隨意性程度上極為必要的,強化核能風險治理的國內與國際義務的法律位置與作用,從而達到平衡核能開發利用權利與風險治理義務兩者結構關系的目標。“對一切義務”理念的提出,也使核能風險范疇的國內治理義務與國際協同合作義務均帶有“對一切”色彩。其次,建立并推行一致性、具備束縛特征的安全國際規范。國際法視野下對核能風險實施這一管治對策,是對核能風險全球性治理活動運行需求的迎合,具體是參照世界各國核能風險治理實況,編制個性化的安全規范以及與之相匹配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對策的最低層準則與規定[4]。強化與核能設施構建和發展方面有關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應該編制大批量模范性安全規范與導向規則的約束性,國家務必要履行核能風險治理責任與義務。當然,上述目標的實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面臨與處理的問題是多樣化的,所以在編制防治體制環節中應該結合多樣化因素,例如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求、特殊狀況與效益,以嚴謹的態度編制相關準則,以達到強化這些標準在世界上某些國家的適用性的目標,同時也強化了這些標準在上述回家運行的效率。在國際視野下為了強化核能風險治理效率,使世界各國主動遵守落實核能風險義務,上述目標的實現又對不同國家構建與保護一個完善性行政機構與治理體制表現出強烈的依賴性。這是一個合格型政府機關任何行為方式運轉應該遵循的準則,但是其務必保證人力資源的充足性、政府機制的健全性。與最基本的行動規則相匹配,這是世界各國家政府應該履行的責任。與此同時,應該深刻認識到履行防治合作義務的程度與核能風險活動危害性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越是被禁止的核能風險活動就應該嚴加管控與治理。在國際法視野下,國際社會應該建設并推行實效型支撐保障體制,從而為一致性帶有約束力的核能安全國際規范的推行進程注入活力,這一規范的推行,滿足世界不同國家間互利共處的發展原則。再次,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確定的相關標準建設帶有強制性特征的國際監察機制。上述目標的實現是一個循循漸進的過程,一是修整《核安全公約》等多樣化國際公約中涵蓋的激勵性質,把世界核能風險治理義務演變成國際責任,建立與之相對應的監察的條約機構。參照世界不同國家交際形式,明顯的發現上述進程的運行存在較大難度。所以積極探尋新興渠道是極為必要的,例如強化增強原子能機構在核能風險治理方面的職責與權利,這樣是就不必在國家的申請下推行評估、問詢以及導向工作內容,此時上述環節的運行帶有強制性色彩。對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章進行整改,達到構建完善性核能風險治理特殊協議的目標,以及與核能風險治理環節相關的附加性協議書[5]。最后,國際視野下國際社會應該建設與核能風險治理相關的國際協作與利益調和體制。這一治理核能風險法律規章的編制,是對零散化、孤立式風險治理上的流程與實質規則的有機整合,達到建立健全穩定型、世界各國肯定的核能風險治理框架結構。《國際核事件分級表》的編制與推行,對核能風險現實后果嚴重程度,以及隱在風險進行闡述,使有關國家在開采與利用核資源之時,最大限度的規避了跨境核事件出現的概率,進而也強化了世界各國之間合作的密切性與互動的協調性。
4結語
福島核事故的出現,又一次對人類社會做出警示,其也說明了核能風險處理的迫切性與必須性,所以在國際事業下強化核能風險法律規章內容的完整性是極為必要的,從而使其約束作用切實的發揮出來,此時世界各國也將會主動的履行職責與義務,確保信息交流的順暢性以及合作的密切性,并在相關技術的協助下,使核能產生最大的效益,為國際社會的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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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腐爛病又稱爛皮病,黑水病,是一種真菌性病害。主要危害核桃的枝干樹皮,因樹齡和感病部位不同,其病害癥狀也不同。幼樹主干和骨干枝感病時,多深入木質部,病斑近梭形,發病初期呈暗灰色,水漬狀,稍隆起,用手指按壓時,溢出帶有泡沫的汁液,腐皮組織逐漸變褐色,有酒糟味,后期病組織失水下陷,并散生黑色小點粒。天氣潮濕時,小黑點涌出橘紅色膠質絲狀物。病斑沿枝干縱橫進行擴展,后期皮層縱向開裂,流出黑水(俗稱黑水病)。病斑環繞枝干一周時,導致枝干或整株死亡。
老齡樹主干上的初期病斑一般在韌皮部下方隱藏發展,不易發現,當刮開皮層時,可見許多小島狀病斑,其周圍集聚著大量的白色菌絲;當發現由皮層向外溢出黑色黏稠物時,病斑已經發展較大。發病后期,病斑可擴展到20~30厘米。樹皮縱裂,沿樹皮裂縫流出黏稠的黑水,干后發亮,好似刷了一層黑漆。
枝條感病后常出現枯枝狀,主要發生在營養枝、徒長枝和2~3年生的大枝上,而且遭受凍害的枝條上易發生此病,表現為枝條失綠,皮層與木質部剝離,皮下密生許多黑色小點粒,使整個枝條干枯。在有修剪傷口的枝條上發病時,多從剪口開始感染,有明顯的褐色病斑,沿枝梢向下蔓延,環繞枝干一周時,引起整個枝條枯死。
2 侵染循環
2.1 侵染特點
該病菌在枝干上的病組織內越冬。來年春天分生孢子借風、雨、昆蟲傳播。病原菌可從凍傷、日灼傷、機械傷、修剪口和嫁接口等傷口處侵入樹體,引起病害發生。
2.2 侵染條件
成年樹在結果盛期易發病,在土壤瘠薄黏重,排水不暢,地下水位高,有鹽堿的地塊易發生此病。形成大量徒長枝和營養枝的植株,易受凍傷或干旱失水,可引發此病。肥水不足,尤其因凍寒害、鹽堿害及不合理的整形修剪造成樹勢衰弱時,發病嚴重。
2.3 侵染時間
生長季節病菌可發生多次侵染,因此從早春至樹體越冬前均是該病發生期。春秋季發病最多,4—5月為主要發病期。
3 防治方法
3.1 加強栽培管理
加強土肥水管理,提高樹體營養水平,增強抗寒抗病能力,是防治腐爛病的基本措施。對于土壤結構不良,土壤瘠薄,鹽堿重的果園,應先改良土壤并增施有機肥料。同時進行合理修剪,增強樹勢,提高抗病力。
3.2 清園
核桃采收后,結合修剪,剪除病蟲枝,刮除病皮,收集燒毀,減少病菌侵染源。
3.3 樹干涂白
新植幼樹,注意冬夏進行樹干涂白,防止凍害和日灼發生,減少病菌侵入通道。
作者簡介:王也,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研究方向:勞動法與社會保障。
一、 罷工行為及其合法性評判
罷工“通常是指某個雇主的全體雇員或相當大一部分同時一致地停止工作。罷工一般發生于勞資糾紛。” 也就是說,罷工是一定數量的雇員為了改善勞動待遇而采取的在工作場所集體停止勞動的行為。中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中,由于勞資矛盾的激化和勞工訴求得不到正當保障,我國的集體勞動爭議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其中不乏一些自發性的罷工事件。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禁止罷工,卻也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罷工的權利,頻繁出現的罷工事件也就引起了學界對于我國自發罷工之合法性的爭論。
對于勞動者自發罷工的法律性質,大致上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即“合法說”和“違法說”。“合法說”的代表人物是常凱、陳志武等,它是當前學界比較占主流的觀點,認為我國的憲法并沒有明確禁止罷工行為,而按照民權“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點,我國的罷工行為并非違法。而面對學界對自發罷工的群起支持,董保華、侯玲玲等人則保持了謹慎地態度,并對勞動者自發罷工的違法性進行了深入的剖析。“違法說”與“合法說”的爭辯很大一部分是關于是否合法的判別標準問題,即在我國法律并無規定的情境下是支持“法無明文即自由”還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經過對罷工性質的分析,筆者傾向于支持“罷工違法說”。罷工權并不同于一般的自由權或人權,因為在國際的罷工研究中,它被公認為一種勞動者集體行使的違背勞動契約并對雇主的經濟權造成一定侵害的特權。罷工權的規定是基于勞資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力量的不對等而產生的,即在協商中資方因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地位往往處于強勢,必須相應賦予勞動者以相應的制約手段從而實現力量對等狀態下的平等協商,因此,本是違法和違約行為的罷工一經確定為權利,就必須相應地免除其民法和刑法上本應擔負的責任,也就是說,罷工權的本質并不是一種天然的權利,而是對侵權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的免除。由于罷工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也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各國法律對罷工權都采取十分謹慎的態度,所以不應該采取“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邏輯,所以在憲法和法律對這種免責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守相應的部門法律和勞動契約,只有在法律明確賦予罷工權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能夠取得這種“妨害勞動契約的特權”。
當然,對于“違法說”的支持并不是說我們應該禁止罷工,恰恰相反,其實主張兩種觀點的學者都提倡對現行的制度安排進行改革,也就是說“合法說”和“違法說”在強化罷工行為的規范、保障勞動者罷工權上是達成共識的。
二、 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辨析
(一)罷工只能存在于利益爭議
在市場雇傭關系下,按照爭議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將勞資爭議劃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利益爭議往往是因為確定原有協議或者變更現有權利義務關系而發生的爭議,在這類爭議之中,雙方并不存在明確的約定,而爭議的發生一般源于雙方對即將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有不同的要求。權利爭議屬于“履約”的爭議,在權利爭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事先被法律和契約進行了規定,而利益爭議是“締約爭議”,是勞動者和資方就將來的利益安排和分配發生的爭議,在利益爭議中,雙方的爭議不存在可以作為裁判標準的契約或者法律制度安排,因此在利益爭議中才允許雙方采取罷工或者關廠等壓力手段以達成妥協。我們不能夠過分重視和夸行為的意義,日本勞動學界的主流觀點強調“勞工三權”應該以團體協商權為核心,其他的兩項勞動基本權只不過是達成團體協商之手段,因此所謂正當之爭議行為僅限于團體交涉事項之達成為目的,此即罷工行為的目的正當性要件。罷工行為是附屬于勞動者團體協約制度而存在的,罷工并非獨立存在的一種基本權利,而是附屬于團體協商制度的一種保障制度,而團體協商制度是達成利益爭議之妥協的主要手段,所以罷工只應該存在于利益爭議中。
(二) 罷工不能與權利爭議相聯系
我國的一些學者在一方面了解許多國家的立法都對罷工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且罷工只限于以訂立集體合同為目的,另一方面卻又對罷工行為進行不加分別的支持,認為“罷工作為一種市場經濟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由于企業長期對勞動者利益的侵害和不合理的管理,使得工人無法忍受,這種爭議難以通過仲裁和法律途徑徹底解決,所以不得不走向罷工” ,認為“工人爭取自己權利的最后手段是什么呢?就是罷工” 。企業不履行《勞動法》、拖延發放工資、不符合勞動條件等行為屬于權利爭議范疇,權利爭議是執行既定的契約和法律所產生的爭議,如果雙方按照各自的責任合法合約地作為,爭議是不會發生的,即使爭議發生了也可以通過調節、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權力是爭議當事人通過國家所指定的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矛盾的最后保障,爭議解決的最后手段應該是憑借法律這一主權者的意志。
三、我國罷工問題的制度局限與法律規制
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勞資爭議不斷涌現的情況下,我國的勞資群體性爭議相關制度及立法已經相對落后,不能夠很好地調整社會上不斷出現的集體性勞動爭議以及停工罷工行為,這就必然要求我們改進立法,在完善相關條件的基礎上賦予勞動者團體協商中的罷工權,并且嚴格規范其合法性要件,既保障勞工權利又維護社會穩定。 (一)改造工會,促進工會作用的發揮
不難發現,我國近年發生的諸多罷工事件都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罷工基本上是自發的夜貓罷工,很少有工會組織的領導或幫助。在國際社會中,工會一般是勞動者自發組織的團體,代表勞動者利益并領導勞動者參與集體協商和團體行動,只有工會領導的罷工才符合主體正當性要件,受到法律保護。相較之下,我國工會則是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組織,盡管工會是以社會團體的名義組織行動,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完完全全的行政化組織和行政化行為。工會作為一個社會團體,是介于政府和市場之間的,在應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中是不可替代的力量,如果我們將工會定位成政府的附屬機構,那就僅僅是擴大了政府行政的廣度,而當政府失靈發生時,工會組織就只能擴大這種失靈。在堅持黨的領導和工會的一元化基礎上,我們要改造工會就應該做到促進工會的民主化、社會化以及工會的去行政化。
(二)確立罷工權并嚴格規范其合法性要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資沖突的不斷顯現,我國應該盡快將罷工的合法化提上日程,而將罷工立法引入制度設計層面,我們應該認真確立罷工的合法性要件,勞動者的罷工行為如果是符合要件的,那就屬于合法罷工,受到法律的免責,勞動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或者違約,而企業應該正常承擔其勞動法上的義務。相反,如果罷工不符合合法性要件,則為非法。
我國臺灣的學者主張結合日德兩國立法的原則,從主體正當性、手段正當性、目的正當性和程序正當性四個要件來概括罷工行為的合法性。我們可以從這四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的罷工立法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主體正當性。一般具備罷工的正當性權利的主體應該是集體交涉的主體,在大多數發達國家,集體交涉的主體只有工會,因為集體利益的爭取必須應該由廣大工人建立的代表工人利益的自治組織實現,并且以工會為主體行使罷工權也避免了“野貓罷工”的混亂對社會穩定造成的破壞。
其次是目的正當性。罷工行為本質上是附屬于集體協商制度的,所以只有以達成集體協議為目的時,罷工行為才具有目的上的正當性。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權利爭議,權利爭議已經存在相應的法律規定和契約合意,因此應該訴諸于司法程序,不應當允許私力救濟對法制的干涉。
再次是程序正當性。原則上罷工發起之前,勞工應該首先組織與雇主的集體協商并且雇主拒絕了勞工的具體要求。
最后是手段的正當性,即罷工應當遵循和平罷工、非暴力的原則。勞動者組織的罷工應該僅僅維持在勞動提供的不作為方面,而不應該延續至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或不可補救的暴力行為上。
對罷工權的立法規定并非鼓勵罷工,而是變堵為疏,通過法律的規制,更好地對罷工行為進行管理,嚴格取締非法罷工行為,在保障勞資力量平等的基礎上將罷工的社會破壞性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司法令狀規則的含義及其基本內容
1.司法令狀規則的含義
在刑事訴訟中,令狀是指逮捕狀、搜查狀、扣押狀。司法令狀規則又稱司法令狀主義。“所謂‘令狀主義’,是我們在研究介紹國外的刑事司法制度時對下面一種現象的歸納:在英美法系國家和現代的大陸法系國家,執行偵查職能的警察(或其他偵查人員)只有獲得了法官簽發的令狀的許可,才有權力執行逮捕、搜查和扣押。”“令狀的意義在于,合理根據的決定(更實際地看)是由司法行政長官做出的,他不是警方人員,所以就會更公正地檢查那些促使警察決定搜查的證據。”
2.司法令狀規則的基本內容
縱觀世界,西方主要國家都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司法令狀規則做了規定。總體看來,司法令狀規則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司法令狀的申請。司法令狀規則的首要內容就是,要求偵查機構在對公民采取強制偵查行為之前,必須向法官申請令狀,得到司法授權。需要申請司法令狀的偵查行為的范圍包括搜查、扣押、逮捕、竊聽、電子監控等。
(2)司法令狀的簽發。司法令狀由處于中立地位、擁有批準權的法官簽發。法官簽發的令狀要明確寫明適用對象、適用范圍、適用期限。
(3)司法令狀的執行。司法令狀一旦被批準,就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等法定程序執行。有的國家還對令狀的執行規定了時間、次數的限制。
(4)申請司法救濟。在刑事訴訟中,被采取強制偵查措施的人員如果對該項偵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個中立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訴或上訴。
(5)司法令狀的例外情形。在特定情況下,偵查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各國大多都規定了司法令狀的例外情形:警察在遇有特殊情況時,可以直接實施搜查、扣押、逮捕等偵查措施,但在實施完畢后必須立即向法官報告,接受司法審查。
二、司法令狀規則的理論基礎
盡管英美法系國家與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理念有所不同,訴訟模式尤其是偵查模式存在較大差異,但在刑事訴訟制度中都規定了司法令狀規則,以期通過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其原因在于司法令狀規則具有以下理論基礎:
1.分權與制衡這一國家權力分配的基本原則是司法令狀規則的理論基礎之一
在現代社會中,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并且對行政權進行制約和平衡,因為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刑事司法領域內的控訴權與審判權的分離從根本上來說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并且這種分權與制衡不僅應當存在于審判階段,而且應當存在于審前階段。
刑事訴訟審前階段的分權與制衡體現在:在偵查、階段,一些具有裁判性質的處分權如對被追訴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所采取的強制處分措施應當由法院來行使。對于這部分權力的歸屬問題,我國已有學者提出“是否采取強制處分,實質上具有一種裁判性質,是對程序進行的一種處分裁判”,因此其決定權應當屬于法院;除此之外其他追訴權力(包括對強制處分裁判的執行權)則由偵查、檢察機關來行使,這是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的權力分配情況。這體現了裁判權對追訴權的制約。刑事訴訟的審前階段只有采取這種權力關系模式,才能最有效地防止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分權與制衡原則為司法權介入審前程序,以及實行司法令狀規則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2.司法令狀規則是程序正義理念和正當程序原則在偵查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一項司法權力或訴訟權利的設置都必須具有內在的正當性,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正當程序的內容至少包括了兩項最低限度的標準,即:一是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
根據正當程序原則,不僅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而且審前的偵查行為也必須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來進行,因為審前的偵查活動特別是強制性偵查措施會涉及到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剝奪。將強制偵查行為的決定權單純地交由偵查機關來行使,顯然違背“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這一原則。因此,現代西方各國普遍將搜查、扣押、逮捕等與公民重大利益有關的程序性事項的決定權,交由中立的法官來裁斷,實行司法令狀規則。
三、司法令狀規則的效益分析
1.效益――公正與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點
(1)公正與效率:法律的兩大基本價值。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弗蘭西斯?培根曾精辟地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弄壞了。”不公正的司法使人們最終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影響它的力量,弱化守法意識,并敗壞社會整體秩序。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公正是對司法的本質要求。
效率,即產出與投入之比率關系。法律效率可以界定為法律調整的現實結果與投入的法律成本之間的比值,主要考察的是司法、執法等法律的實施過程。效率原本是經濟學的基本命題,亞當?斯密首先將經濟學的視野擴展到法學領域,開創了以效率為取向來評價法律制度的先河。現在,效率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訴訟活動是否科學與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是司法活動是否能達到預期目標的制約點。
(2)效益――公正與效率在法律中的最佳平衡點。效益理論是建立在西方經濟學“資源稀缺”這個假設之上的。由于資源稀缺,資源使用時財富的最大化自然變成了一個應予追逐的問題,結論便是應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把這個理論引入司法領域,便產生了司法效益問題。司法活動要耗費大量的資源,而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司法資源具有稀缺性。因此,以盡量少的時間消耗和物質投入實現更大意義上的公正便成為現代司法的一個綜合的理想要求,它要求公正、要求效率也要求經濟上的利益。相對于公正和效率,司法效益的內涵很博大,它包含了司法經濟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會效益及倫理效益,揉合了現代司法對倫理與功利的要求,是通過司法程序和司法結果表現出的一種綜合效益,表現了一種現代社會的司法理想。
就司法而言,從公正價值目標出發,訴訟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這就可能使司法的效率受到一定損害。司法的效率價值目標,要求司法過程應盡可能減少成本消耗,而這就可能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由此可見,效率與公正在司法活動中經常會發生沖突。在司法過程中,當公正與效率發生沖突時,根據各個時代的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以效益作為衡量的標準和尺度來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是十分必要的。
2.效益原則在司法令狀規則中的體現
公正有實質公正和形式公正之分,現代法治尤其重視程序公正的價值。因為“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根據正當程序觀念,在刑事程序中,在涉及對被告人的權益處分時,警察機關不能單方面決定,而必須經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程序后才能做出決定,因為,只有在司法審查程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獲得向中立的法院陳述自己的意見及得到傾聽的機會。因此,為了保障程序的正當性,必須從加強不同職能之間的制約入手,以此為著眼點來構建相應的制約機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司法令狀規則正是一種裁判職能對控訴職能進行控制、制約的有效的機制,其具有的公正價值主要體現在程序方面。在此我們將司法令狀規則與另一項重要的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放在一起來做一下比較分析,以幫助我們更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它在效率與效益方面的價值。
各國在刑事訴訟中還普遍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司法令狀規則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涉及的非法證據包括: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證據和通過非法逮捕、羈押、訊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證據,即“毒樹之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非司法令狀規則的內容之一,但兩者之間的有機聯系是顯而易見的。關于司法令狀規則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重要證據規則的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1)二者具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二者設置的目的均在于消除刑事訴訟中的非法取證現象,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司法令狀規則對于消除非法取證行為起預防作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則從程序后果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發揮證明作用,起到遏止追訴機關非法取證動機的作用。
(2)司法令狀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均體現了司法裁判權對追訴權的監督和制約。司法令狀規則要求追訴機關在實施強制取證行為之前必須向法官提出申請,而辯護方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也必須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審查追訴機關的取證行為是否合法并決定是否排除該證據。
(3)司法令狀規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主要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即主要是違反司法令狀規則的規定而收集的證據。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司法令狀規則得以適當貫徹實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保障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排除偵查人員違反令狀取得的證據在審判程序中的作用,以保證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從后果上消除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動機,促使偵查人員自覺遵守令狀規則的規定依法收集證據。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論斷:雖然司法令狀規則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均體現了司法裁判權對追訴權的監督和制約,屬于裁判職能對偵控職能的制約機制,但二者在訴訟程序中發揮司法控制與權力制約功能的機理和效果卻有很大差異。從程序的角度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違反訴訟程序中正當程序規則行為的一種懲罰和對被侵犯正當程序權利的公民的一項補救措施,確實屬于裁判職能對偵控職能的制約機制,“但它并不發生在審前程序中,其事后性和間接性使它的制約力度受到了極大地限制,因而在整個制約機制中處于輔助地位。”
另一方面,從經濟意義上來說,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在審判程序中適用的規則,它的事后懲罰和補救性就意味著必須偵查機關在偵查取證階段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這樣一來不僅否定了相關證據的合法性,同時也意味相關偵查取證行為所占用的時間、人力、辦案經費等司法資源遭到了浪費。由于程序的繼續進行必須重新進行偵查取證行為,這就需要重新投入時間、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再加上因違法偵查行為造成的相關公民正當權利遭受侵犯、程序公正原則受到破壞、公安、司法機關司法公正形象受到負面影響等無形損失,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成本之高、效率之低簡直無從談起。如前所述,司法效益包含了司法經濟效益、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社會效益及倫理效益,其內涵比司法效率廣泛,現代法治的發展要求我們建立一種公正、效率和效益相結合的價值觀。為了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平衡,取得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控制和權力制約機制發揮作用的最佳時段應在審前階段,尤其是在強制偵查取證階段。法律的真正價值應當體現為對人們行為的事前警示而不僅僅是事后的懲戒。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只有充分發揮其御前功能,才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比,司法令狀規則是屬于事前的程序規則,體現了法律的御前功能,更符合法治經濟便宜的原則。因此,司法令狀規則是一項體現公正與效率平衡,司法效益最大化的程序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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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S8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3-1650(2013)02-0157-01
一、傳染病概念
凡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和臨床表現,并具有傳染性的疾病,稱為傳染病。
二、傳染病流行過程
1.傳染源
傳染源(亦稱傳染來源)是指某種傳染病的病原體在其中寄居、生長、繁殖,并能排出體外的動物機體。具體說就是受感染的動物,包括傳染病病畜和帶菌(毒)動物。
2.傳播過程和傳播途徑
病原體由傳染源排出后,經一定的方式再侵入其他易感動物所經的途徑稱為傳播途徑。在傳播方式上可分為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傳播兩種:直接接觸傳播是在沒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參與下病原體通過被感染的動物(傳染源)與易感動物直接接觸(、舐咬)而引起的傳播方式。如狂犬病,這種傳播方式一般不易造成廣泛流行;間接接觸傳播必須在外界環境因素的參與下,病原體通過傳播媒介使易感動物發生傳染的方式稱為間接接觸傳播。大多數傳染病如口蹄疫、牛瘟、豬瘟、雞新城疫等以間接接觸為主要傳播方式。
3.畜禽的易感性
易感性是抵抗力的反面,指家畜對于每種傳染病病原體感受性的大小。該地區畜群中易感個體所占的百分率和易感性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傳染病是否能造成流行以及疫病的嚴重程度。家畜易感性的高低雖與病原體的種類和毒力強弱有關,但主要還是由畜體的遺傳特征、特異免疫狀態等因素決定的。外界環境條件如氣候、飼飼養管理衛生條件等因素都可能直接影響到畜禽的易感性和病原體的傳播。
三、傳染病流行特征
1.散發性
發病數目不多,并且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里只有個別地零星地散在發生,稱為散發。如豬瘟本是一種流行性很強的傳染病,但在每年進行兩次全面防疫注射后,易感動物這個環節基本上得到控制,如平時補防工作不夠細致,防疫密度不夠高時,還有可能出現散發病例。
2.地方流行性
如果一種病在一個畜群單位的出現是有一定規律性的,在一定時間內出現新病例的頻率變動較少,這可稱為在畜群中的地方性流行,或謂病的發生有一定的地區性。例如牛氣腫疽、炭疽的病原體形成芽胞,污染了這個地區,成了常在的疫源地,如果防疫工作沒有抓好,每年都可能出現一定數量的病例。
3.流行過程的季節性和周期性
某些家畜傳染病經常發生于一定的季節,或在一定的季節出現發病率顯著上升的現象,稱為流行過程的季節性。出現季節性的原因,主要有下述幾個方面:
3.1季節對病原體在外界環境中存在和散播的影響:夏季氣溫高,日照時間長,這對那些抵抗力較弱病原體在外界環境中的存活是不利的。
3.2季節對活的傳播媒介(如節肢動物)的影響:夏季炎熱季節,蠅、蚊、虻類等吸血昆蟲大量孽生,活動頻繁,凡是能由它們傳播的疾病,都交易發生,如豬丹毒、日本乙型腦炎、炭疽等。
3.3季節對家畜活動和抵抗力的影響:冬季舍飼期間,家畜聚集擁擠,接觸機會增多。季節變化,主要是氣溫和飼料的變化,對家畜抵抗力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對于由條件性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傳染病尤為明顯。
四、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1.加強飼養管理,搞好衛生消毒工作,增強畜禽的機體的抵抗力。堅持自繁自養的原則,減少疫病傳播機會
2.擬定和執行定期預防免疫程序和監測及補免計劃
2.1常規預防免疫。免疫前,應當被免疫的畜禽進行詳細的檢查和調查了解,特別注意其健康情況、年齡大小、是否正在懷孕或泌乳,以及飼養條件的好壞等情況。成年的,體質健壯或飼養條件較好的家畜,接種后會產生較強的免疫力。反之,幼年的、體質弱的、有慢性病或飼養管理條件不好的家畜,接種后產生的抵抗力就差些,也可能引起較明顯的接種反應。懷孕母畜,特別是臨產前的母畜,在接種時由于驅趕、撲捉等影響或者由于疫苗所引起的反應,有時會發生流產或早產,或者可能影響胎兒的發育,泌乳期的母畜或產卵期的畜禽預防接種后,有時會暫時減少產奶量或產卵量。所以,對那些幼年的、體質弱的、有慢性病的和懷孕后期的母畜,如果不是受到傳染的威脅,最好暫時不接種。
幼畜的免疫接種須按合理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過的懷孕母畜所產仔畜體內在一定時間內有母源抗體存在,對建立自動免疫有一定影響,因此對幼齡畜禽免疫接種往往不能獲得滿意結果。據試驗,仔豬在45-50日齡以上接種豬瘟或豬丹毒疫苗才能獲得較為堅強的免疫力,雛雞在一周齡以上接種雞新城疫疫苗才能獲得較可靠的免疫力。
2.2緊急預防免疫。緊急預防免疫是在發生傳染病時,為了迅速控制和撲滅疫病的流行,而對疫區和受威脅區尚未發病的畜禽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在疫區應用疫苗作緊急接種時,必須對所有受到傳染威脅的畜禽逐頭進行詳細觀察和檢查,僅能對正常無病的畜禽以疫苗進行緊急接種。對病畜及可能已受感染的潛伏期病畜,必須在嚴格消毒的情況下立即隔離,不能再接種疫苗。
3.定期殺蟲、滅鼠、消毒、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
4.藥物預防
要因地制宜,利用當地的含有一定的植物性抗菌物質中草藥如:蒲公英、金銀花、敗醬草、馬齒莧以及大蒜、蔥、韭菜等,來防治某些傳染病的發生。中草藥即能預防家畜疫病,又防止藥物殘留;即保證動物食品源性安全,又保證人體健康。
五、發生疫病時的撲滅措施
1.認真觀察畜禽兩便,及時發現、診斷和上報疫情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院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強稽查隊伍建設,調動稽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休養院綜合辦公室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門。履行稽查考核職責的人員有:值班經理、公司部門以上管理人員、綜合辦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三條員工的儀容儀表、出勤、履職情況
第四條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稽查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條由稽查人員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定時或不定時的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稽查考核人員的工作,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落實等管理工作,認真及時查處本部門員工中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現象以維護其嚴肅性。因失察、拖延、推諉致使本部門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和處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員查處或員工舉報的,將追究主管經理的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條凡值班經理稽查、考核出員工違紀、違規事實,而部門經理未發現的,部門經理承擔連帶責任(每次0.05分)。
第七條凡稽查主管部門稽查人員稽查、考核出的違紀、違規問題,而值班經理未發現的,值班經理要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條凡院領導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未發現的,稽查主管部門人員承擔瀆職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條由其他員工舉報,部門未發現和處理,對于相應領導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條在稽查、考核過程中,必須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允許,弄虛作假,否則應嚴肅處理(每發現一次,責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與稽查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2、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近年來,隨著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蔬菜冬暖式大棚發展較快,蔬菜面積逐漸增加,由于灌溉條件不斷改善,夏玉米和菜田生態條件發生了變化,為蝸牛提供了充足的食源和適宜的棲息環境,蝸牛發生相當普遍,在一些區域已由次要有害動物,上升為主要有害動物。據2002~2005年調查,蝸牛密度一般在8~156頭/m2,最多達300頭/m2,蝸牛株率達22%~95%,主要為害夏玉米、小油菜、大白菜、韭菜、芹菜等,造成玉米和蔬菜減產嚴重,并污染蔬菜,大大降低了玉米的品質及蔬菜的食用價值。為了搞好蝸牛的防治,筆者于2002年5月開始,經過3a調查研究,基本摸清了蝸牛在陽谷縣的發生危害規律,初步明確了影響蝸牛發生的因素;通過試驗研究,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綜合防治技術,基本上控制了蝸牛在陽谷縣的危害。
1蝸牛危害癥狀
蝸牛食性雜,主要為害夏玉米及棚室和露地十字花科、豆科、茄科、瓜類蔬菜和草莓。成貝、幼貝以齒舌刮食葉、莖,出現孔洞或缺刻,常誘發病菌侵染腐爛。苗床內從種子萌發到子葉期被害,可被全部吃光,延誤農時。也可咬斷幼苗,造成缺苗斷壟,嚴重時需毀種重播。
2蝸牛形態特征
經鑒定,蝸牛在本地發生的種類為同型巴蝸牛,屬軟體動物門腹足綱柄眼目巴蝸牛科,其形態特征為:
(1)成貝。爬行時體長30~36mm,體外有扁圓球形螺殼,身體分頭、足和內臟囊三部分。殼高12mm、寬16mm,有5~6個螺層,殼口馬蹄形。頭發達,位于體前端。頭上有2對可轉縮回的觸角,眼在后觸角頂端,口位于頭部腹面,口內有1個似銼刀的齒舌。足在身體腹面,跖面寬,適于爬行。幼貝體較小,行似成貝。
(2)卵。圓球形,直徑約2mm,乳白色有光澤,逐漸變為淡黃色,近孵化時變為土黃色。
3蝸牛生活習性
蝸牛在本地每年發生1代,以成貝、幼貝在夏玉米附近的溝渠旁雜草叢中及菜田、灌木叢及作物根部、草堆、石塊下及房前屋后等潮濕陰暗處越冬,殼口有白膜封閉。翌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越冬蝸牛開始取食危害,5~6月份成貝產卵并為害多種作物幼苗,6~7月上旬形成全年第一個高峰。7月下旬至8月份如遇高溫、干旱便隱藏起來,不食不動并用蠟狀白膜封閉殼口。9月下旬以后,氣溫下降,蝸牛又恢復活動,11月中旬后,寒冬來臨,成貝、幼貝陸續潛入越冬場所越冬。
蝸牛為雌雄同體,異體受精,任何一個個體都能產卵。據觀察,時間長達12~18h,到產卵需15~20d,卵期15~25d,一生可產卵多次,每成貝可產卵30~235粒,卵粒成堆狀,多產于潮濕疏松的土里、枯葉下或溝渠邊的雜草叢中。土壤干燥或卵地表則不能孵化。
蝸牛喜陰濕天氣,如遇雨天,晝夜活動危害作物,尤其是在夏玉米上,雨過天晴的傍晚是危害高峰期。在干旱情況下,白天潛伏,夜間活動。一般下午6時后出土危害,晚上9時幾乎所有蝸牛都在取食,午夜后,活動蝸牛量逐漸減少,直至清晨5時前陸續潛入土中。蝸牛行動遲慢,借足部肌肉伸縮爬行,并分泌黏液,黏液遇空氣干燥、發亮、污染蔬菜及作物葉面。
4蝸牛發生影響因素
4.1溫度和濕度
蝸牛的發生與氣溫和土壤濕度有關。當氣溫11~18℃,土壤含水量在20%~30%時對其取食活動、生長發育有利;若氣溫在25℃以上,土壤含水量在10%以下或40%以上,會引起死亡或生長受到抑制。
4.2寄主
蝸牛雖然食性較雜,但其取食對寄主有較大的選擇性。在調查中發現不同玉米品種、蔬菜品種之間,不同地塊之間,蝸牛的密度有明顯的差異。2003年9月20日選擇不同的蔬菜地進行調查,大白菜地有蝸牛38頭/m2,韭菜地33頭/m2,小油菜27頭/m2,菜花20頭/m2,萵苣15頭/m2,生菜13頭/m2,芹菜14頭/m2,菠菜6頭/m2,茼蒿5頭/m2,其中以白菜、油菜、韭菜地發生量較大。2004年7月25日調查,抗蟲玉米邢抗2號單株蝸牛8頭,其他品種平均36頭。因此,在防治時應因地制宜。
4.3地理環境
地勢低洼、易于積水的,離河溝、水渠較近的,管理粗放、周邊雜草叢生的,作物種植密度大、桐糧間作或周邊種植樹木較多的地塊,蝸牛發生密度高,危害重。
4.4天敵
據調查,本地蝸牛的天敵有步行蟲、微生物等。2003年6月20日觀察到步行蟲在18min內捕食2個成貝,留下空殼。應充分保護天敵,利用天敵壓低蝸牛密度,降低蝸牛的危害。
5蝸牛防治試驗研究
2004年6月20日用10%密達顆粒劑、10%多聚乙醛顆粒劑和6%蝸克星顆粒劑在田間進行了對比試驗。用密達30kg/hm2、多聚乙醛30kg/hm2、蝸克星7.5kg/hm2,在日落后均勻地撒于韭菜的行間及基部,藥后10d調查,3種藥劑對蝸牛的防治效果均在85%~95%之間,防效好,用法簡單,對作物安全,殘留低。
6控制蝸牛的綠色植保技術
6.1農業防治
(1)種植抗蟲品種。通過3年來試驗種植抗蟲玉米邢抗2號,蝸牛發生相對較輕,每株蝸牛數量比其他品種少60%左右。
(2)提倡地膜覆蓋栽培,不僅有利蔬菜生產,且能使蝸牛的危害明顯減輕。
(3)采用清潔田園、鏟除雜草、及時中耕、排干積水等措施,破壞蝸牛棲息和產卵場所。
(4)秋季翻耕,使部分越冬成貝、幼貝、卵暴露地面凍死或被天敵啄食,卵被曬爆裂。
6.2人工捕捉
利用樹葉、雜草、菜葉等在菜田做誘集堆,讓蝸牛潛伏在誘集堆下,天亮前集中捕捉。
6.3石灰隔離帶
在溝邊、地頭或作物間撒石灰帶,用生石灰75~120 kg/hm2,保苗效果良好。
6.4藥劑防治
(1)用多聚乙醛配成含有效成分2.5%~6%的豆餅粉或玉米粉等毒餌,于傍晚施在田間壟上誘殺。
(2)用10%密達顆粒劑或10%多聚乙醛顆粒劑30~37.5 kg/hm2,或6%蝸克星7.5~15kg/hm2撒于田間。
(3)當清晨蝸牛未潛入土時,用硫酸銅800倍液,或氨水100倍液,或1%食鹽水噴灑防治。
中圖分類號:S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10-0074-1
1 二化螟
1.1 主要習性及發生規律
二化螟屬鱗翅目,螟蛾科,北方地區一般年發生2~3代,幼蟲在稻草、稻茬、茭白及雜草中越冬,寄主有水稻、玉米、甘蔗、高粱、稗草等。初孵幼蟲先侵入葉鞘集中為害,造成枯鞘,到2~3齡后蛀入莖稈,造成枯心、白穗。水稻分蘗期、孕穗后期至抽穗期侵入率高。
1.2 農業防治措施
秋季收割時盡量齊泥低割,秋翻、春前處理完稻草等,消滅越冬的幼蟲,可有效減低蟲源基數。在1代蛹高峰期深水灌溉1周,可大量殺死1代蛹,減少2代蟲源數量。但在大發生時,需配合藥劑進行綜合防治。
1.3 藥劑防治措施
防治第1代二化螟在6月中旬見幼蟲枯鞘,可施用18%殺蟲雙水劑,90%殺蟲單可溶性粉劑和20%氯蟲苯甲酰胺懸乳劑等,在二化螟卵孵化盛期噴霧施藥,維持田間水層2~3天,效果更好。上述藥劑也可用于防治2代二化螟,用藥時間一般在8月上旬至中旬。
2 潛葉蠅
2.1 主要習性及發生規律
潛葉蠅屬雙翅目,水蠅科,1~2生較重,第1生于5月上旬到6月中旬,第2生于6月上旬至7月上旬。幼蟲潛入葉片啃食葉肉,并存留上下表皮,受害植株表現為葉片呈白條狀。野生寄主為禾本科和莎草科雜草,如稗草、莎草等。
2.2 農業防治措施
加強田間管理,采取淺水灌溉,避免深水漂苗、淹苗,可減少潛葉蠅落卵量。發生嚴重地塊采取排水曬田的辦法,也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
2.3 藥劑防治措施
對于已侵入葉片內的幼蟲或孵化高峰期,可用40%氧化樂果乳油、40%樂果乳油,或3%啶蟲咪乳油進行滅殺。在移栽前,對水稻秧田噴施藥劑,帶藥插秧,可使本田期基本不受潛葉蠅為害。
3 負泥蟲
3.1 主要習性及發生規律
負泥蟲屬鞘翅目、葉甲科,中性喜陰涼,在丘陵區、山地發生比較嚴重。北方地區負泥蟲每年發生1代,在黑龍江省是水稻常發性害蟲。負泥蟲主要發生于水稻幼苗期,以幼蟲和成蟲危害水稻,沿葉脈取食葉肉,造成白色縱痕,重者造成全株葉片枯死。一般葉片上可見背負糞團的背大而粗、頭小、多皺紋的乳白色至黃綠色寡足型幼蟲。
3.2 農業防治措施
及時鏟除稻田附近雜草,可有效消滅部分越冬害蟲。此外,插秧不應過早,尤其離越冬場所近的稻田更不宜過早插秧,以避免稻田過早受害。
3.3 藥劑防治措施
如成蟲危害不重,但幼蟲開始危害并有加重趨勢時,也應進行噴藥防治。藥劑可施用80%敵敵畏乳油、2.5%敵殺死乳油、2.5%功夫乳油、50%殺螟硫磷乳油、或90%晶體敵百蟲。
4 稻水象甲
4.1 主要習性及發生規律
稻水象甲,別名稻水象、美洲稻象甲,屬檢疫性害蟲,在遼寧、吉林和黑龍江均有發生,是值得注意的重要水稻新害蟲。稻水象甲一般以成蟲在稻田附近雜草覆蓋下的土壤越冬,每年發生1代,6月下旬和7月下旬為主要發生期。初孵幼蟲落入水層中蛀入水稻根部啃食,并有轉株為害習性。幼蟲蛀食基部,受害株易倒伏、漂苗。老熟幼蟲于活根上營造卵形土繭后化成蛹。
4.2 農業防治措施
稻水象甲為檢疫性蟲害,防治工作必須從加強檢疫封鎖工作做起。應當適時晚移栽,培育健壯秧苗,對于減輕稻水象甲為害都具有良好的效果。
4.3 藥劑防治措施
在成蟲大量遷入稻田后尚未大量產卵前防治,可使秧苗免遭成蟲為害,也可有效控制幼蟲數量,可用擬除蟲菊酯類農藥,按商品劑量25毫升/畝,或用有機磷農藥的混配制劑。對于越冬成蟲可用50%倍硫磷乳油,20%三唑磷乳油等。本田期則可使用21%醚菊酯膠懸劑、5%銳勁特膠懸劑或20%甲基異柳磷乳油等,均能達到一定的效果。
5 灰飛虱
5.1 主要習性及發生規律
稻飛虱屬同翅目,飛虱科,單食性害蟲,有遠距離遷飛習性,喜溫暖高濕的氣候條件。主要以針狀口器,在稻叢下部刺吸汁液,消耗稻株養分,并從唾液腺分泌有毒物質,引起稻株中毒萎縮。稻飛虱主要有灰飛虱、白背飛虱和褐飛虱三種。在東北地區,灰飛虱發生較為嚴重。
5.2 農業防治措施
應做到科學用水,適時進行曬田,合理施肥,避免禾苗徒長貪青,抑制稻飛虱的生長繁殖。培育與推廣抗蟲品種,合理布局,并做到連片種植。
1 受害癥狀
棗果感病后,外果皮出現淡褐色斑點,逐漸變為黃色水浸狀斑,后期呈暗紅色,無光澤,果皮收縮;果肉由淡綠色變為赤黃色,病斑區由外向內出現褐色斑,果肉糖分含量低,有苦味;果柄由綠色逐漸變為褐色,提前形成離層;病果生長停止,脫水,品質差,嚴重時提前脫落。
2 致病因素
初步研究認為,棗縮果病是一種細菌性病害,病原菌在老樹皮、落果、落葉上越冬,6月下旬病菌主要靠昆蟲、雨水和露水傳播,通過傷口侵染果實。紅棗白熟期開始發病,著色期是發病高峰期。該病的發生時間、危害程度與下列因素有關。
1)果皮破損程度。果皮自然磨損或人工破損后產生傷口的棗果易感病。
2)害蟲發生狀況。綠盲蝽、棗壁虱、棗癭蚊、大青葉蟬、黃斑蝽、紅蜘蛛等刺吸式口器害蟲發生程度與發病成正比。2014年5月陜西佳縣紅棗產區降水多,高溫高濕條件下綠盲蝽危害嚴重,沒有及時防治該蟲的園,棗縮果病嚴重。
3)棗園小氣候。紅棗成熟期間斷性降雨或連陰天多、日照偏少,病害發生嚴重。
4)品種抗病性。木棗、金絲小棗屬易感病品種,馬牙棗、狗頭棗、雞心棗則為抗病品種。
5)土肥水管理。土肥水管理科學的棗園,棗樹根系吸收能力強,樹體營養充足,生長健壯,有利于增強抗性(抗裂果),減輕病害發生。
3 防治技術
3.1 農業防治
1)清理棗園。棗果收獲后及時將園內雜草、枯枝落葉、落果僵果等清理干凈,集中處理,減少病菌侵染源。
2)刮除老皮。秋季棗樹落葉后到翌年春季發芽前,刮除枝干翹皮、裂皮、病斑,減少紅蜘蛛、大青葉蟬、綠盲蝽等病蟲害的越冬場所。
3)冬剪除蟲。結合棗樹休眠期修剪,剪除病蟲枝、枯死枝、蟲繭,降低越冬害蟲基數。
4)封堵樹洞。硫酸銅1份、石灰3份、水20份、膠泥適量拌勻,和成藥泥,將樹洞堵嚴。
5)科學管理。加強土肥水管理,增強樹勢,減輕裂果,提高抗病力。雨澇季節及時排水,多施有機肥,增施磷、鉀、鈣、硼肥,控制氮肥。
6)選用抗病品種。選用抗病品種,既能減少農藥使用次數,減輕環境污染,還可降低生產 成本。
3.2 物理防治 利用害蟲的趨光性和假死性,早晚燈光誘殺、人工捕殺。
3.3 化學防治
1.1 害蟲分類
(1)主要有柑橘潛葉蛾,屬于鱗翅目,橘潛蛾科。(2)鳳蝶,屬于鱗翅目,鳳蝶科、玉帶鳳蝶。(3)介殼蟲,屬于同翅目介殼蟲總科,盾介科、棉蚧科、蠟介科等。(4)天牛,屬于鞘翅目,天牛科、褐天牛、星天牛。(5)橘小實蠅,屬于雙翅目、實蠅科;花蕾蛆,屬于雙翅目癭蚊科。(6)紅、銹、黃蜘蛛,屬于蛛形綱、蜱螨目等。
1.2 病原菌分類
危害植物的病原菌可分為:病毒、類細菌體、細菌、真菌、線蟲等,屬病原微生物界。
1.2.1 植物病毒目 黃化病毒科,花葉病毒科,壞死病毒科等,花葉病毒屬,矮化病毒屬等。
1.2.2 類細菌體 如柑橘黃龍病
通過媒介昆蟲柑橘木虱等傳播,存在于植株韌皮部薄壁組織中,由篩管傳遍全株。
1.2.3 病原細菌 有裂殖菌綱,以鞭毛多少分出假單孢菌目,假單孢菌科,極毛桿菌屬和黃極毛桿菌屬真菌屬目,根瘤菌科,野桿菌屬,腸桿菌科,歐氏桿菌屬,棒狀桿菌科棒桿菌屬等。黃極毛桿菌屬引致柑橘潰瘍病。
1.2.4 病原真菌 可分古生菌綱、藻狀菌綱、子囊菌綱、擔子菌綱和半知菌類五大類。
(1)古生菌綱的營養體非絲狀;主要由休眠孢子囊的休眠孢子萌發后釋放出單鞭毛的游動孢子,引致柚樹根瘤腫、粉痂、癭瘤病。
(2)藻狀菌綱的營養體絲狀,無橫隔膜,其中卵菌亞綱(有性繁殖產生卵孢子)霜霉目、腐霉科、疫霉屬的病菌引致柑橘褐腐疫霉病和裙腐病。
(3)子囊菌綱(有性繁殖產生子囊孢子)。蜜柚的樹脂病、瘡痂病、黑星病、黃斑病的有性世代屬子囊菌(越冬)。次年春產生孢子借風雨傳播侵害幼果和嫩葉。
(4)擔子菌綱(有性繁殖產生擔孢子)。其中傘菌目,皮蕈科、隔擔子菌屬引致煙色膏藥病。
(5)半知菌類(無性世代產生分生孢子)。其中盤孢目、毛盤孢科、瘡痂菌屬引致柑橘瘡痂病、毛盤孢屬引致柑橘炭疽病、擬球果菌目、球殼孢科、莖點屬引致柑橘黑星病。
1.2.5 柑橘根線蟲病 屬于線蟲綱,側尾腺口亞綱、墊刃目、半穿刺科、半穿刺線蟲屬。
1.3 病害的發生、流行條件
植物侵染性病害的發生和流行,都要求有三個條件:一是存在病原,二是存在感病寄主植物,三是存在適宜于病害發生的環境條件。但病害流行則要同時具備:有大量的病原接種體存在;有大量和集中種植的作物感病品種,并且是最易感染的生長階段;在一定時期內有最適宜于病害發生的環境條件(溫、濕度),包括傳染媒介在內。
2 蜜柚主要病蟲害發生規律及防治適期
2.1 主要病害(侵染性病害和生理性病害)
2.1.1 柑橘潰瘍病 發生在幼苗期或幼樹期,防治適期為嫩梢抽發期。
2.1.2 柑橘瘡痂病 發生期主要在幼苗期或幼齡樹的春、夏梢、晚秋梢抽發期侵染嫩梢葉片,防治適期應在嫩梢期和幼果初期(4月初)。
2.1.3 柑橘炭疽病 嫩梢期幼果期侵染,防治適期為冬防清園,4月上、中旬的幼果期。
2.1.4 柑橘黃斑病 主要危害葉片和果實,幼果期4月中旬至5月中旬是用藥防治適期。
2.1.5 柑橘黑星病 主要危害果實,侵染潛育期長,4月上、中旬的幼果初期,5月上旬膨大期是防治適期,果實套袋前或8月中旬成熟前還需補噴1次,防止重復侵染。
2.1.6 柑橘褐腐疫霉病 侵染危害樹桿基部,嫩葉和果實,防治應在謝花后開始,4月初幼果期和5月中、下旬果實膨大期,高溫多濕天氣易侵染,蟲媒也可能近距離傳播。
2.1.7 生理性病害 主要有水害、日灼病、缺素癥等。
2.1.8 柑橘黃龍病 嫩梢期由帶毒昆蟲柑橘木虱傳播,病樹接穗通過嫁接育苗作遠距離人為傳播,園藝工具汁液接觸傳播等,防治應從檢疫處理開始,建立無病苗圃,嫩梢期防治蟲媒等,果園每年10―12月期間,發現病株及時挖除。
2.2 主要害蟲
2.2.1 螨類 有柑橘紅蜘蛛、黃蜘蛛和銹蜘蛛等。
(1)柑橘紅蜘蛛年發生12世代以上,以春、夏間3-5月份易大發生,危害新梢葉片及幼果期,產生白色斑點,影響光合作用及生長,防治適期為春梢萌發期的3月上旬和4月中旬幼果期。
(2)柑橘黃蜘蛛年發生14世代左右,世代重疊,危害春、夏梢葉片及幼果為主,使葉片(中脈間)變黃,影響葉片功能作用和坐果。防治適期在4月中、下旬,可與紅、銹蜘蛛一起兼治。
(3)柑橘銹蜘蛛年發20代左右,春季在新梢葉片危害產卵繁殖,4月底遷移到幼果上危害,5月上、中旬可大發生,出現黑皮果,防治適期應在4月中旬兼治,5月上旬在果實上重點防治。
2.2.2 介殼蟲類 有褐圓蚧、紅圓蚧、吹棉蚧等,年發生4世代以上,4月中、下旬開始發生,6月底至7月上旬和9月上、中旬為盛發期,即幼果期,果實膨大期和成熟期發生危害葉片和果實,防治適期為4月底5月初和6月底7月初(套袋前),幼齡樹9月中旬秋梢期防治1次。
2.2.3 花蕾蛆 年發生一代,花蕊期發生,春梢萌發期3月初,開花前是防治適期。
2.2.4 橘實雷癭蚊 山區果園年發生4代,危害幼果和果實。4月中旬、6月上旬和8月上旬為3次盛發期也是防治適期。
2.2.5 橘黃卷葉蛾 年發生8代,4月中旬開始發生危害幼果,5-6月盛發,防治適期在4月中旬和5月中旬。
2.2.6 橘小實蠅 年發生5代左右,柚果成熟期危害加劇,防治上以誘殺為主,5月份至成熟采收期放性誘激素和黃板誘殺或后期套袋等。
2.2.7 天牛類 星天牛年發生一代,幼蟲危害樹干基部。褐天牛2年發生一代危害枝梢,蛀食木質部,影響樹勢生長,5月份捕殺成蟲,發現幼蟲蛀孔時及時鉤殺。
2.2.8 潛葉蛾 年發生13代以上,4月下旬起危害晚春梢葉片,幼齡樹每次新梢期都需防治2次。即萌發期和自剪轉綠前期。
2.2.9 鳳蝶類 有橘黃鳳蝶,玉帶鳳蝶等。年發生5~6代,以幼蟲取食新梢葉片,影響幼樹生長。防治適期為每次新梢期。
2.2.10 蚜蟲類 年發生15代以上,世代重疊,取食嫩梢、葉片造成卷曲畸形。影響生長,幼齡樹的新梢期為防治適期。
2.3 綜合防治措施
2.3.1 農業防治 主要采取選用抗病蟲品種,合理種植,增施有機肥提高地力。合理修剪,剪除病蟲枝葉,冬季清園,深翻表土,人工捕殺害蟲,誘殺套袋,清除病蟲果等。種植混交林,隔離帶等。
2.3.2 物理防治 果園安裝誘測燈,高壓滅蟲器等。
2.3.3 生物防治 果園定期投放捕食螨,寄生蜂,黃蟻,澳州瓢蟲,果園養雞等。噴施白僵菌,放線菌,蘇云金桿菌等。
2.3.4 化學防治 根據各種病蟲害的發生危害特點。在防治適期內選用化學農藥進行預防控制,是目前防治的主要措施。常用的農藥有:
(1)廣譜性殺蟲殺螨劑:阿維菌素(蟲螨克),使用濃度為:1.8%的
2 000~3 000倍液,5%的4 000~6 000倍液。40%樂斯本(毒死蜱)1 000倍液,可防治柑橘螨類、介殼蟲、鱗翅目幼蟲,蚜蟲、葉甲、雷癭蚊、花蕾蛆等害蟲;10%吡蟲啉1 000倍液可防治吹棉蚧、雷癭蚊、粉虱、蚜蟲等。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