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夜夜撸啊撸,欧美韩国日本,日本人配种xxxx视频,在线免播放器高清观看

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大全11篇

時間:2023-08-02 16:30:33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有的稅務部門征管不嚴、措施不力,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稅

負原則的實現。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和規范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不僅能有效地堵塞稅收流失,強化稅收基礎管理,而且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有利于稅收增長和企

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對此,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工作。各地要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小企業的范圍,明確責任人員,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進行專門研究、分析和總結,不斷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適應中小企業迅速發展變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提高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各級稅務部門要針對中小企業尤其是有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稅法知識了解不深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要經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

規,特別是涉及與財務制度不一致的稅收政策和法規(納稅調整項目等)以及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及時進行宣傳培訓,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養成自覺納稅的習慣,提高申報納稅的質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具有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等特點。稅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稅務專管員制度,對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會有影響,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及時掌握和分析有關情況,為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提供決

定數據資料。稅務部門除在內部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之外,還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外部門、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特別是稅源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戶數、行業分布、規模大小

、重點稅源戶數、虧損戶數等基本情況。積極收集、積累、整理、分析與所得稅征收管理相關的資料,了解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經濟增長水平,研究有關政策對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程度,從中分析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應制定改進措施。國

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結合實際,采用不同的所得稅征管方式

中小企業在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有較大差異,因此,要求稅務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一)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建帳建制,準確及時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的企業,可實行企業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對這部分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

得稅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7〕195號)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特點的科學、嚴密的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不同項目和內容,建立健全納稅人的臺帳管理制度,以滿足征收、檢查等方面的需要。當前應著重建

立財務登記、主要稅前扣除項目、減免稅、納稅人投資情況等企業所得稅基礎資料臺帳。

(二)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由于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稅務部門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其年度所得稅預繳額,企業年終按實際數進行匯繳申報和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當企

業年終匯繳數低于定額數時,可先按定額數匯繳,然后稅務部門組織檢查,多退少補。同時幫助企業逐步規范會計核算,正確申報,積極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

(三)對不設帳簿或雖設帳簿但帳目混亂,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6〕*號)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五、加強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經過納稅調整確定的,因此,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對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部門作為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的主管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一)結合年度稅務檢查,積極開展對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切實糾正和處理企業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采取措施,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對帳證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和新上崗的會計人員,主管稅務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個別輔導等辦法,不斷地提高其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還應鼓勵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幫助帳證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建

帳建制、記帳。

(三)積極參與企業改組改制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對各地開展的企業改組改制工作,稅務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一起,共同組織、參與企業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認真做好資金核實工作。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除憑證的管理

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是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按規定的程序、方法、權限和政

策進行審批,不得走過場。企業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嚴禁虛開、代開發票和開票不及時入帳、多開少入的現象,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

人的責任。

七、加大檢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強化稅務檢查,依法對偷逃稅行為進行處罰,是加強稅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有效手段。為此,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檢查力度,合理調配力量,將匯繳檢查和日常檢查結合起來,對重點企業實行重點檢查,年度檢查面不得低于30%。對存在不按時申報,

有意隱瞞真實情況、逾期不繳、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的納稅人,要查深、查細,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補繳稅款和進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的做法。對典型案例,還要及時曝光,予以震懾,以儆效尤。

八、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中小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篇(2)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篇(3)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人為主觀判定問題

(1)問題分析

以當年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條件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會計人員依據對公司未來期間盈利能力及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預測的方法、預測精確度的測算,準則與稅法都未進行規定。

人為的主觀判斷會帶來利潤的操控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會相應地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增加凈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在不滿足確認條件的前提下強行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會計準則中應增加對未來會計期間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判斷的具體規定,以統一口徑,減少人為操縱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管理層簽字批準的業績預測,用以判斷未來可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提供依據。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判定依據的稅務檢查。目前,所得稅年度申報后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對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的合規性審核方面,缺乏與企業財務報表的交叉比對。以當年利潤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應在連續的五個納稅年度對企業財務報表的遞延所得稅事項進行處理,稅收征管工作應關注此類存在會計估計的事項,鑒定是否存在人為操縱利潤的因素,并進行風險預警,降低可能的稅收風險。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復確認問題

(1)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重復確認問題的分析

在合并報表業務中,按照CAS18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規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權益法核算,因賬面價值調整產生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因子公司已經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確認,在合并報表層面再次確認遞延所得稅會造成重復確認。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同時體現企業真實發生業務的內容。在合并報表業務中,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減少重復確認問題,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集團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在企業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既不符合資產與負債的定義,也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條件。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與子公司獨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并報表的編制對于實際稅收征收管理沒有直接幫助。為了加強合并報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內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續稅收征管工作獲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財務報表列示問題

(1)財務報表列示問題總結

在所得稅會計實務中,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商譽的初始確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確認等,這些暫時性差異都沒有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進行列示。另外,因稅法與準則規定不同,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因稅法扣除比例的限制無法全額扣除產生的差異,只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調整,在財務報表中也未進行相關的披露。這些特殊事項在發生時影響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但是在財務報告中卻沒有進行列示與披露。這會增加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之間信息比對的難度,不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篇(4)

派遣安排的爭議之處就是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究竟是代墊費用還是派遣企業通過被派遣人員向接收企業提供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若支付的是代墊費用,那就沒有中國企業稅的問題。否則,派遣企業會被視作在中國境內構成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而需要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

為解決此問題,2013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19號公告主要從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角度對如何判定派遣安排的實質給出了技術層面和操作層面的框架指引,其他稅種或涉及稅收協定的問題仍遵循相關法規規定或需待國家稅務總局另發文明確。

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境內提供勞務構成機構,場所的判定要素

一、基本判定因素

根據19號公告,派遣企業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視為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設立了機構、場所:

(一)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

(二)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

在此問題上,我國稅務機關與國際慣例一致,主要關注究竟哪一方是被派遣人員的經濟雇主以此判斷派遣企業是否向接收企業提供了勞務。

二、五個方面的參考因素

19號公告亦規定,在根據基本判定因素判斷時,應結合以下五個方面的參考因素:

(一)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二)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三)派遣企業并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四)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這五個方面的因素,大部分屬于并列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加上前面的定性條件,就可以判定構成機構、場所和常設機構。

有關構成常設機構問題

19號公告規定,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在派遣企業屬于與中國有稅收協定的協定國或地區居民的情況下,如果被判定為在中國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需要根據稅收協定執行規定的有關內容和程序,包括根據協定條款具體判定常設機構是否構成,以及進行相應的備案。構成機構場所但未構成常設機構的,其取得的歸屬于機構場所的所得在中國不負有納稅義務。由于19號公告主要針對的派遣人員在境內擔任固定職務的時間通常超過6個月,因此,判斷屬于此種特殊情形的,必須在嚴格區分機構場所和常設機構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相關的理由和資料,證明其雖構成機構場所但不構成常設機構,在19號公告界定的外派勞務的模式下,此種構成機構、場所但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屬于例外情形。

如果派遣企業僅為在接收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保障其合法股東權益而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包括被派遣人員為派遣企業提供對接收企業投資的有關建議、代表派遣企業參加接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等活動,均不因該活動在接收企業營業場所進行而認定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常設機構。

稅務機關審核派遣行為性質的具體指引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派遣行為的稅收管理,重點審核下列與派遣行為有關的資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經濟實質和執行情況,確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一)派遣企業、接收企業和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合同協議或約定;

(二)派遣企業或接收企業對被派遣人員的管理規定,包括被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考核、風險承擔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款項及相關賬務處理情況,被派遣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資料;

(四)接收企業是否存在通過抵消交易、放棄債權、關聯交易或其他形式隱蔽性支付與派遣行為相關費用的情形。

涉及19號公告施行前發生的事項

19號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發生的事項,如果未作稅務處理的,包括有相關款項未對外支付,或未申報納稅等情形下的,應當根據本公告的規定,重新進行判定,符合條件的,應相應進行登記、申報納稅及相關稅務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明晰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個人所得稅分類專業化管理以及適應電子信息發展趨勢和稅收征管改革目標,國家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重新修訂。2013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對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予以明確。21號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具體修訂內容

一、進一步規范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完善基礎申報信息,統一數據口徑標準,特別新增2張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一張是適用于扣繳義務人扣繳明細申報用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一張是適用于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用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二、整合簡并相似或同類項目申報表,簡化申報內容,有效減輕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負擔。如將現行生產經營類的6張申報表簡并為3張表;將現行5張扣繳申報類的申報表整合簡并為3張表。

三、規范數據口徑,引導并鼓勵信息技術的使用。如通過統一申報數據標準,方便納稅人通過電子方式申報、稅務機關加強數據信息利用。

修訂后,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將簡化至12張。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3張表沿用原有式樣未作變動外,其他申報表均有變化。其中,基礎信息類2張,扣繳申報類3張,自行申報類7張(包括個人納稅人自行申報表4張,生產經營納稅人自行申報表3張)。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企業原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人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人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人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人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二、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三、企業發生股權交易及轉增股本等事項后,應在次月15日內,將股東及其股權變化情況、股權交易前原賬面記載的盈余積累數額、轉增股本數額及扣繳稅款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處理的涉稅事項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2013年5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2]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有關規定,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適用財稅[2012]84號文件,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總機構)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應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總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一)總機構按規定匯總計算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二)按規定可以從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總機構匯總后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當期不足抵減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當期分支機構已納增值稅稅額、營業稅稅額大于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只填報可抵減部分。

(三)總機構應設立相應臺賬,記錄稅款抵減情況,以備查閱。

三、關于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一)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將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銷售額”中,按預征率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

(二)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附件)內容,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欄目中增設“預征率%”欄,用于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預征增值稅銷售額、應納稅額的填報。

(三)試點地區分支機構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按原有關規定填報在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

(四)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抄報稅、認證等事項仍按現行規定執行。當期進項稅額應填報在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其中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中填報轉出。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做好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同時適用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湖北等省市國家稅務局執行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股息條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處理意見

接山東、湖北、海南、河南、廈門等省、市國家稅務局上報的執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股息條款有關受益所有人的案件,涉及香港貝卡爾特公司、香港美亞黃石公司、香港澤高公司、香港和黃廈門公司、香港羅特克斯公司作為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請人,能否被認定為股息受益所有人并準予享受《安排》待遇問題。

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以及《安排》的有關規定,經與相關稅務機關研究,并與香港稅務主管當局磋商,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判定申請人是否存在國稅函[2009]601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時間內派發股息情況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映其利潤分配情況,以及其與控股公司間權利與義務的相關資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章程、與控股公司間相關合同、協議或公司決議等。受理機關據此分析申請人提請享受《安排》待遇的股息是否存在國稅函[2009]601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

如果申請人不存在向非香港居民企業分配利潤的情況,則不構成本項所指的不利因素。

二、申請人從事國稅函[2009]601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的投資類活動,應屬于經營活動。

構成本項所列不利因素的“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是指申請人除擁有單個投資項目外,再無其他投資項目或其他不同類型經營活動。

對于為單個項目所設立的投資公司,不能僅以此一項不利因素,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還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定。

三、分析申請人資產是否與所得數額匹配時,應當綜合分析申請人的資產情況,不應將“資產”等同于注冊資本。對注冊資本過低的申請人應結合其資金來源、投資風險承擔等情況分析其資產與所得數額是否匹配。

分析申請人的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是否匹配時,應當著重分析和審查其人員的職責與工作實質(申請人應提供相關情況),不應僅依據人員數量及人員費用的支付與否等做出判斷。

四、判斷申請人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是否有控制權或處置權,是否承擔風險及承擔風險的程度時,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是否有授予申請人相關控制權或處置權的規定;二是申請人是否發生過相關控制或處置的行為,例如申請人作為投資公司,是否將所分得的股息用于項目投資、配股、轉增股本、企業合并、收購及風險投資等資本運作活動;三是已發生的相關處置行為是否出自申請人自主做出的決定,例如申請人自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

不能僅因申請人的股權受控于上一級公司而否定申請人對所得的控制權或處置權。

五、考慮到內地與香港問的實際情況,香港實行的境外所得不征稅的來源地征稅原則不作為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關鍵因素。判定時應結合申請人在香港的稅務申報情況,以及香港稅收法律的實際進行具體分析。

六、對下列情形中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應依據已有規定并參考本文件各項內容進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不應理解成對下列情形中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否定。

(一)申請人被非上市的香港居民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

(二)申請人與最終控股的香港公司之間存在海外注冊的公司。

七、案件中涉及同一納稅人的同類投資活動所得由不同地方稅務機關處理的,各稅務機關的處理結果應當一致;涉及因公司經營情況發生實質改變,申請人提出按改變后的情況享受相關《安排》待遇申請的,稅務機關應予受理,并對申請人相關變化情況認真核實,按有關文件規定對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判定,但判定結果不影響稅務機關針對申請人以前情況所做的判定和處理。

(稅總函[2013]165號;2013年4月12日)

篇(5)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篇(6)

一、企業財務核算現狀分析

(一)企業聘用財務人員的隨意性較大,管理水平低

當前,大多數企業的財務制度存在不健全的現象,這就導致企業的財務核算管理比較混亂,其主要體現在企業聘用財務人員隨意性方面,包括:第一,當前大多數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存在老齡化的現象,由于老會計人員對新的稅收知識接收能力較差,電腦操作水平也較低,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與發展,電腦信息化的使用是會計人員必須掌握的,但是,大多數會計人員對電腦操作知識都不是很了解,甚至有的會計人員對電腦信息化的使用一無所知;第二,大多數企業招聘的是大中專會計畢業生,由于學生剛從學校畢業,缺乏做賬經驗,導致企業財務核算管理需有待改善;第三,親戚朋友兼職會計,現階段,我國大多數小型企業都是屬于個人投資或親戚合伙的企業,由于大朋友多數投資人把自己信得過的朋友作為財務人員,但這些財務人員不夠深入了解會計知識,甚至有的完全不了解會計知識,導致大多數企業的財務核算管理不規范;第四,企業記賬,由于大多數小型企業沒有設立專職會計人員,大都數都是采用記賬的方式,由于一名財務人員同時兼職多個企業的財務核算工作,并且財務人員更換也較頻繁,甚至有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更換兩個或三個以上的會計人員,由于兼職會計人員都是按照企業老板提供的資料來按部就班歸類記賬,這就導致企業賬目根本無法反應出企業的真實情況,例如現金交易不用開具發票的,一般不會在賬面上反應,企業記賬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在稅務評估稽查時,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沒有依據來說明具體財務情況,導致企業財務信息缺乏真實性;第五,小企業為了節省成本費用,一般會聘用業務規模較少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審計質量不高,難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在稅收上的風險不容易暴露。

(二)財務核算不夠規范

企業財務核算不夠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賬目不健全,大多數企業都沒有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來設置、使用、保管賬簿等,由于當前大多數企業存在賬簿設置不全、設置賬外賬、甚至有的企業不設置賬簿等現狀,造成企業不能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成本及費用等不能進行財務核算;第二,存在記賬不規范的現象,由于大多數小型企業存在現金交易和白條入賬等現象,這就造成賬目數據不規范和信息缺乏真實性;第三,企業核算方式與財務人員核算存在不統一的現象,由于大多數小型企業采用的是手工記賬的方式,其經營方式也比較靈活方便,這就造成企業財務核算比較混亂。

二、企業財務核算對稅收征管的影響探討

(一)申報數據缺乏真實性,導致企業稅收收入減少

由于企業的賬目較混亂,大多數企業存在賬目信息不真實的現象,導致企業在納稅申報數據中不能真實反映出企業的稅收核算情況,進而造成企業稅收收入的質量,甚至有的財務人員以核算混亂為借口,不嚴格按照查賬征收的標準來核定征收,大多數財務人員采用定期定額的核定征收方式,導致企業稅收收入減少。

(二)核算管理比較混亂,造成企業稽查震懾力發揮不夠

稅務稽查的基礎工作是財務核算,由于企業財務核算管理較混亂,這就給企業稽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企業稽查力度不夠還受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第一,大多數企業的稅務稽查工作主要放在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檢查上,并且稽查工作主要是通過管理部門來進行納稅評估的,然而,管理部門只注重納稅評估的重點檢查上;第二,受查前輔導稽查方式的影響,在日常家檢查中,小型企業往往采用自查補稅的方式來實現稽查工作,卻對存在偷漏稅的行為不作處罰處理,只需要偷漏稅者進行補繳,這就造成企業稽查力度不夠;第三,受稅收執法考核指標的影響,對于申報率考核指標來說,一般指標為100%,但是,在申報考核中,納稅人一般不按期申報,這就給基層人員的稅收管理工作加大了一定的難度,若基層人員在催報無果的情況,一般會出現稅收管理人員代為申報和自墊稅款的現象,這種“保姆式”的稅收管理使稅務稽查震懾力發揮不夠,由于行政處罰力度不夠,造成納稅人的不法行為時常發生。

(三)財務信息隱蔽型較強,稅源控管難度加大

小型企業具有點多面廣和經營變化情況大的現象,這就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充分掌握企業的真實生產經營情況和企業的產品數量,同時也無法掌握企業的帳外銷售行為,導致企業的賬目數據信息缺乏隱蔽性,對稅源數據也難以實施控管。雖然稅務機關不斷加強對企業的建賬建制工作,但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對于基層的管理,由于大多數小型企業仍然采用手工記賬的方式,導致現代化的征稅手段難以發揮作用,并且在現金交易方面,由于現金交易收入便于不開具發票,也不入賬,進而造成稅務機關難以對企業帳外經營情況進行監控。

三、加強企業稅收和財務核算管理對策

(一)提高企業財務核算水平

對于當前企業財務核算的現狀,企業應對財務核算工作引起高度重視,由于財務人員是財務核算工作的主要管理者,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關系著財務核算工作,因此,提高財務人員的核算水平是加強企業財務核算工作的重要保障。針對財務人員,不僅要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也應注重德育教學,全面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以保證財務人員在財務核算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另外,稅務機關應加強稅務的宣傳,通過采用免費發放和召開政策會等措施,使納稅人對各項政策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同時要求納稅人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會計制度來設置賬簿,稅務機關也應加強對財務核算工作的檢查,督促企業財務人員認真對企業所產生的成本、收入、費用進行核算,促進企業會計核算的規范化,使納稅人及時進行稅務的繳納。

(二)建立企業財務人員聘用體制,加強財務人員的監督管理

對于財政部門說,應加強對代賬會計的管理和指導,尤其是對財務人員的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若企業采用記賬的方式,就要求記賬的財務人員不僅要具有會計證,還需要具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上崗證”,財務人員需持證上崗;第二,招聘完財務人員后,記賬公司應加強對代賬會計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學習,讓財務人員及時了解、掌握企業的財稅政策,并充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使財務人員正確運用財稅政策,以保證財務核算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三,在個體記賬會計中,應注重對其進行分類處理,采用分地區集中管理的方式,便于相關部門對財務信息的掌握、監督檢查;第四,要加強對協助企業做假賬財務人員的處罰,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杜絕財務人員做假賬。

(三)按照企業財務核算管理制度來加強企業稅收和財務核算監督

在建立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度方面,應要求企業主管部門、地稅及相關部門的參與,利用公眾信息網公開信用等級,從而加強企業稅收和財務核算監督。因此,稅務部門應做到以下幾點:第一,稅務機關應組織財政部、工商等部門來加強企業財務和稅收核算管理,要求監督企業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企業的財務制度來建立賬務,對賬務信息進行正確稅收核算;第二,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完善部門的工作,將財務核算工作納入到稅務范圍內,將稅務與職能部門的實時監督工作相互結合,以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四)加大對企業的稽查力度

篇(7)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 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 發展 ,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 科學 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 計算 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 網絡 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 金融 、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 法律 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 企業 ,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 經濟 全面 發展 ,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 會計 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 計算 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 網絡 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 科學 、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 現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 金融 、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 文獻 :

篇(8)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1-0043-02

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細分管理對象,區別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內容,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的一種管理方法。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點,強化管理手段,對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稅法實施前的分類管理工作

我國新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企業所得稅總體管理要求為“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16字方針,當時“分類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確提出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的進步。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按照企業規模、征收方式、不同行業和管理類別提出了幾種常用的分類方法,供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在實施中選用。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轄納稅義務人具體情況做進一步細分,或同時交叉采用幾種不同的分類方法或實行層級分類,這些都體現了針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并與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開始組織實施的全國范圍重點行業專項檢查相輔相成,分類管理模式已開始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中逐步實施并顯現成效。

新稅法實施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可以說已經兼顧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時堅持以行業管理為重點,以納稅評估為手段,強化稅源監控。但當時企業所得稅是內資、外資兩套稅法體系,又是國地稅共管稅種,稅收征管上是各自為戰,口徑不一,因此,科學分類、強化管理仍在剛剛起步和逐步發展階段。

二、新稅法實施后的分類管理工作

新稅法統一后,國家稅務總局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管理要求更新為“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24字方針。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中明確了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稅法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涉及到的納稅人數量、行業種類、具體涉稅業務等非常復雜,尤其對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人員、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總局、省局為主,地市、縣(區)局為輔的新稅收征管格局下,積極推進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探索專業化管理新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新思路

為了進一步推進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深圳國稅局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特點及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在已經推行五年企業所得稅分行業評估基礎上,通過開展涉稅項目專項評估,探索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新路。2010年,該局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074萬元,調減虧損9936萬元,累計補稅5608萬元,成效顯著。

1.調研先行,統一部署,協調推進

針對納稅人普遍對“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夠深入,納稅申報上存在較大偏差,市局首先組織了“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調研,認真了解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不征稅收”政策的情況及征管現狀,為開展“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統一了思想認識。在事先調研的基礎上,市局統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明確專項評估的范圍、評估內容及重點、評估的具體工作要求等。各基層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2.大力宣傳,做好服務,防范風險

各基層分局以此次專項評估為契機,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多種方式加大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力度,確保納稅人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中能夠正確適用相關稅收政策,準確進行納稅申報,減少涉稅風險。

3.突出重點,規范流程,提高效率

該局根據本次專項評估的范圍及內容,認真分析征管系統中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選擇有申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項目的納稅人以及2008年取得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納稅人作為本次評估重點對象,提高評估選樣準確性。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組織人員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學習和討論,明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處理等問題,規范和調整、細化專項評估涉及應補稅款及納稅申報表工作流程,提高納稅評估執行力。

篇(9)

一、制造企業所得稅負擔及衡量指標

制造企業指以生產、流通、服務為主,以滿足社會需要來獲取利潤的經濟實體。我國制造企業主要分為食品加工、煙草制造、紡織業、化學制造、醫藥制造等類型。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企業。從本質來講,企業所得稅是政府調節企業盈余水平、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它是政府利用征稅的形式對企業利潤規模的繁育,是確保企業稅基標準化的方法。企業所得稅在經濟發展、宏觀調控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低稅率為20%,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本著宏觀調控目的,政府針對企業所得稅制訂了一些稅收激勵和限制措施。企業所得稅負擔衡量指標主要有兩種,分別是名義所得稅負擔和實際所得稅負擔,其中,名義所得稅負擔=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所得稅負擔在計算中要涉及遞延所得稅費用處理。追求利潤是企業的根本目標,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繳納的主要稅種,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負,是提高企業稅后收益的重要方法。

二、影響制造企業所得稅的負稅因素

(一)稅制結構

不同的稅種共同組成了稅制,單個稅種收入相加就是稅收總收入,針對不同的納稅人,政府會施行不同的稅種。稅制不合理,稅種增減水平變化,都有可能會影響企業稅負。目前,我國共有17個稅種,稅種結構體系以流轉稅為主,以所得稅為輔,以財產稅、行為稅為補充。我國稅制結構是不斷變化的,2008年之后,政府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結構性減稅政策也被提上日程。隨后,以減輕整體稅負為主的結構性減稅改革方案出臺。結構性減稅所減的稅種是有選擇性的,它關注的是稅制結構的優化,其中,營改增是政府最具代表性的結構性減稅措施。營改增變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對于資本有機成本較高的行業來說,營改增有效解決了企業重復納稅的問題。并且,增值稅進行抵扣政策,為下游企業、企業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新設備購買進項稅額抵扣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上游企業來講,企業實際稅負卻增加了。因此,可以說,稅制結構改變,可以直接影響企業所屬的稅負水平。

(二)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控制貧富分化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的經濟策略。在不同的時期,我國政府所制定、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所不同。近年來,為了鼓勵制造企業自主創新,政府施行的優惠政策有: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產品的費用可以直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如醫藥制造企業為了研制新產品而購置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只要單臺價值在10萬元之下的,可以稅前直接扣除,但是不能再提取折舊;企業利用廢水廢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少征、免征所得稅。如化工企業如果利用企業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為原料進行建材生產,自生產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少交、免交所得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進行國產設備、技術改造時,改造投資可以用來抵免企業所得稅;符合政府投資抵免所得稅特殊規定的企業,可抵免部分企業所得稅。總之,企業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通過企業執行稅率體現出來,制造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多,資源性企業和低技術企業的稅負高于高技術企業。

(三)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是政府對企業稅收實施的征收和管理活動。稅收征管的依據主要是稅法和征管法,稅收征管的主體是政府或地方稅務機關,其根本目的是為國家稅收調控政策提供幫助。稅收征管方式會影響國家稅收分配導向,還會影響企業稅負。因為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家和地方機構共同征收,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業稅收征管尺度變得更加復雜。而從企業的角度來安靜,稅收征管尺度,制造企業對稅收征管的遵從情況,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負。稅收部門的征管效率越底,企業所得稅負水平也較低。大企業在納稅和融資方面要接受更加嚴厲的審核,企業生產規模變大時,企業實際利潤增長可能會與企業稅負相抵消,因此制造企業要避免盲目追求規模而不關注報酬遞增效果的做法。

三、制造企業所得稅負非稅影響因素

(一)公司資本結構和規模

在市場競爭環境日趨激烈的情況下,許多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會采取一定的手段來融資,還會通過吸引更多的投資方、更大的成本輸出來擴大規模。當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時,企業會運用一定的負債融資政策來節稅,企業所得稅負水平也會發生變化。同樣,企業規模越大,所要擔負的實際稅負率也較高。因此,可以說企業資本結構和規模對企業所得稅負的影響是極其明顯的。企業資本結構越底,企業資產負債率越高,而負債有時候可以成為稅收的擋板,因此,企業在融資時,要考慮財政杠桿對稅收的影響,積極發揮負債的稅盾效應,以獲得更多的收益。

(二)企業盈利能力

企業盈利能力是企業資本增值能力和企業獲利能力的總和。企業盈利能力較強,意味著企業凈資產凈利率較高,也意味著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而納稅人的利潤差距正是國家稅收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對于經濟水平相當的納稅人來說,他們所要承擔的稅負是等額的。但是,如果企業盈利能力不同,政府會根據權衡理論推理企業所得稅負,政府對他們征收的稅費肯定也是不同的。通常來說,獲利能力較強的企業,稅負率也較高。究其原因,盈利能力較強的企業,為了不斷增強自身的盈利能力,經常要尋找和實施保證企業稅收利潤最大化的措施,企業所得稅負水平也較低。

(三)企業資本密集度與股權集中度

企業資本密集度多會通過企業固定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來反映出來,企業資本密集度反映了企業的投資策略。制造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能產生一定的稅盾收益,而稅法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這必然會對企業稅負產生影響。企業實際稅負與不同種類的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有關,固定資產所占比重不同,企業實際稅負也會有所不同。國外許多學者很早就證明了這一點,即資本密集度會給企業實際稅負帶來直接的反向的影響。我國學者王延明也得出了與此有關的論斷,即企業資產密集度與企業實際稅負的關系是反向相關關系。不過在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滯后,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當期允許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對固定資產投資和折舊處理關注度也會有所增強,企業固定資產比率會不斷上升,企業資金密集度也會變大,企業稅負情況也會有所變化。在同一納稅期內,總稅收中增值稅所占比重越大,企業所得稅負則較低。資本集中度較高的企業在加大固定資產投資時,稅收會有所增長。企業股權集中度指企業股權分布和集中狀況,企業股權集中度有高度集中、分散和相對集中三種,股權集中度會影響企業穩定性及企業所得稅負。相對來說,國有股權比重較大的企業,其實際稅負水平也較低。企業股權越集中,企業選用積極的納稅方式時所遇到的阻力也越小,企業稅負也較少。

綜上所說,稅收在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自從我國政府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推行綠色稅制以來,許多企業都借助合理的稅制加快了產業結構升級步伐,這也為制造企業擺脫發展困境提供了條件。因此,在國家法定稅率穩定的基礎上,制造企業要及時關注政府稅收優惠政策動向,積極迎合政府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合理控制自身組織形式、分支機構,結合自身特征制定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投融資決策。一方面要走高技術、低成本發展道路,利用各種非稅因素合理避稅,以實現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篇(10)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混亂,既需要加大管理層面的規范力度,更需要稅制層面的進一步明確

一方面,企業所得稅稅制特點決定了其稅收征管上的難度。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企業所得稅的核算與企業財務會計的關系更為密切,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要求企業財務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知識,還要熟悉掌握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目前由于納稅人對所得稅政策了解不夠全面、掌握不夠準確,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對同一個政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理解,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執行口徑的不明確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滯后給稅收征管帶來新的困難,亟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二)企業所得稅國地稅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諸多矛盾,需要從政策層面根本解決

一是造成了地稅部門稅收任務增長與所得稅稅源匱乏之間的矛盾。現行所得稅政策一方面使地稅部門無新的所得稅稅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業為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重組、改制、更名、兼并、合資、遷址等方式進行稅收轉移,地稅原有稅源受到蠶食。二是造成了加強征管與稅收管理權喪失的矛盾。迫于稅收收入形勢的壓力,地稅部門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更為嚴格,因此造成企業對地稅部門的不理解,產生抵觸情緒,“避重就輕”的本性客觀上更加速了他們在地區之間、不同征管部門之間轉移的進程。三是造成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與加強其他稅種征管的矛盾。企業所得稅稅種的特殊性,決定了稅務部門只有管住企業所得稅,才能實現對整個企業的控管,同時為對其他稅費的控管創造有利條件。在企業所得稅稅源逐年萎縮的情況下,稅收任務要求收入快速增長的壓力必然會落在營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稅種上,加大了對其他稅種的征管難度。四是國稅、地稅因管轄權而引發的矛盾。企業所得稅實行分享體制后,同一個稅種、同一個集團所屬不同的子企業由兩個稅務部門征收,由于所處位置不同,對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業管轄權問題,引發了國地稅部門之間的諸多爭議。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精細化程度不夠,需要進一步加強

由于企業所得稅采取預繳的辦法,大多數管理人員認為日常的監管沒有實際意義。加上時間精力有限,稅源管理部門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情況和稅收增減變化往往不夠重視。缺乏深入實際的調查研究,缺乏對相關稅源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分析和判斷,在企業所得稅的稅源監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動性,又不夠精細。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滯后,有待進一步改進

一方面,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方面,缺乏科學、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審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審表,僅僅關注表內的邏輯關系,再加上人員素質的差異,對申報表的審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礎、納稅評估工作開展不夠深入,對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監控缺乏針對性,沒有科學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別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不能進一步對可能存在問題的納稅人進行針對性的檢查,這無疑會助長納稅人偷逃企業所得稅的僥幸心理。

(五)息化應用水平與所得稅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日常管理中需要調用的數據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來提高質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數據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六)基層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素質無法適應管理需要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變化快、計算復雜,又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密切,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對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層,比較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和企業財務知識的干部較少從而導致一些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加之目前全區地稅系統人員年齡老化程度比較嚴重,多年未招錄新人。因此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現狀已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瓶頸問題,管理力量和人員素質亟需充實提高。

(七)納稅評估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明確,大部分稅務部門并沒有沒立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部分單位把它當作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實踐中經常與稅務稽查相混淆。加上納稅評估指標體系不夠完善,評估人員專業素質不高,造成指標體系數據采集困難,選案隨意性大,評估方法過于簡單,評估質量不高,評估各自為政,缺少統一標準等問題。雖然目前全區地稅系統已經開展了納稅評估工作,但是納稅評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過場,納稅評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實行地方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口管理,建立企業所得稅征管協調機制

一是實行地方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口管理。除了中央企業以外,其余地方企業所得稅應該歸口統一由地稅部門征管,切實做到公平稅負,以利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二是進一步明確新辦責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圍,特別是對“換湯不換藥”的改制企業、僅注入少量資金就變換名稱的企業等予以具體明確。三是建立企業所得稅征管協調機制。對國稅、地稅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交叉和執行政策標準不統一問題,兩家稅務機關要建立征管協調例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所得稅征管范圍界定、政策執行及稅基管理等問題,做到溝通配合,及時解決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強化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保持所得稅政策的一致性,反對擅自制定各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止執行所得稅政策的不統一、稅基管理不一致的情況。

(二)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法的宣傳,規范企業財務核算

一是積極做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宣傳輔導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新稅法精神、政策規定、納稅申報要求、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原法的主要區別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的對象、新舊稅法征管辦法的銜接等等,提高納稅人對新稅法的遵從度。二是加強財會人員的業務輔導。三是加強日常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審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綜合征管系統、納稅預警系統、納

稅評估系統等信息資源,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加快實施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一是加強對企業收入總額、應稅收入,免稅收入的核實工作。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和另一方企業收入確認的關聯審查制度,加強比對,強化同期確認。二是按企業規模、納稅信用等級、行業、征收方式等,合理確定分類管理的標準,對重點納稅人實際工作中要實行查賬征收,以全面管戶為主,以稅源監控和日常管理為重點,按季(月)分析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稅源變化情況。三是嚴把審批關,保證正確貫徹落實所得稅政策。四是開展經常性的、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將稅收執法的結果與年度考核獎勵掛鉤,形成上下級之間、征納稅雙方之間相互聯動的監督制約機制。五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使企業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生產經營、納稅中報等數據信息在各職能部門間實現資源共享。加強與地稅,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相互傳遞稅務登記戶數、變更戶數、注銷戶數等信息,在所得稅管戶的登記、檢查、核實方面加強合作,從源頭上杜絕漏征、漏管戶現象發生。

(四)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提升所得稅管理科技含量

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相對滯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傳遞相當部分還采用傳統手工方式,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總分機構全面實行匯總納稅,稅源控管、稅款入庫、匯算清繳更需要以信息化為支撐。目前,“金稅工程”三期建設準備工作已經啟動,必須將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逐步建立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信息交換平臺。要完善綜合征管軟件的企業所得稅應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為核心的匯算清繳,納稅評估、涉稅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規范計算機稽查選案、網上稽查、審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隨意性,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五)深化兩個系統應用,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篇(11)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2)06-0084-04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之一,自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有效地解決了原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優惠體系復雜以及兩套“所得稅法”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等實際問題,為內外資企業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與此同時,總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制度、辦法和標準,逐步完善了企業所得稅法體系,增強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層面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一、目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源監控不到位,稅基侵蝕嚴重

1. 稅務機關與工商等政府機關信息不能及時共享。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人稅制,及時掌握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是稅源監控的基礎工作,《稅收征管法》明確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但未規定具體責任,使得基層稅務機關和工商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流缺乏約束,稅務機關不能從源頭上對稅源進行監控。

2. 對企業收入難以準確核實。由于企業組織形式多樣、經營方式多種多樣,財務核算不規范、賬面信息真實度低,且存在著大量的現金交易,在實際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掌握企業的資金流、貨物流等經營情況,對于做“假賬”、“賬外賬”等行為稅務機關很難在日常管理中獲取證據,稅務機關在與納稅人的信息博弈中處于絕對劣勢地位,準確核實企業收入較為困難。

3. 企業虛列成本、擴大費用扣除范圍等行為,嚴重侵蝕稅基。一方面企業利用假發票、虛列工資等虛列成本;另一方面把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擴大費用扣除范圍,提高扣除標準。以安徽省國稅系統為例,2005年全省所管內資企業實際申報4.6萬戶,其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有3.8萬戶,零申報率為82.5%;2006年實際申報6.3萬戶,其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有4.1萬戶,零申報率為65.3%。2007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申報89 741戶,其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有43 208戶,零申報率為48.1%;2008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申報80 141戶,其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有42 413戶,零申報率為52.9%,虧損面長期居高不下。

(二)納稅服務質量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1. 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納稅服務意識亟待提高。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是最復雜的稅種,涉及到的問題眾多,要求稅務人員具備良好的稅收政策水平和會計水平,同時要求稅務人員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但目前稅務人員年齡老化問題嚴重,知識更新緩慢,更為重要的是缺乏納稅服務意識,成為制約納稅服務質量提高的瓶頸。

2. 納稅服務渠道、形式單一,與企業之間缺乏互動,不能提供個性化優質服務。在納稅服務中,一些稅務機關在硬件和軟件建設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視與納稅人溝通渠道的建設,不能準確了解納稅人的需求,服務內容和手段離納稅人的要求還有距離,導致雙方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理解不同。

(三)匯算清繳制度不夠完善

1. 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不夠規范。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按月或按季預繳,造成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不重視預繳申報,只重視年度匯算清繳。但目前從整體上看,匯算清繳工作還停留在“賬面審核,多退少補”階段,管理的職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2. 納稅年度申報審核工作開展不夠充分。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納稅人數量急劇增長,而目前年度申報表審核還是主要依靠人工來完成,導致不能及時、準確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

(四)企業所得稅清算不規范

1. 企業清算程序不規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并向稅務機關報告,有未結清稅款的,稅務機關參加清算。實際中有部分企業沒有成立清算組,不及時處理資產、清理有關債權和債務,清算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注銷時也不提供清算報告。

2. 稅務機關對企業清算所得稅重視不足。稅務機關往往只重視正常經營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使很多企業清算不徹底,注銷時仍然留有大量實物資產未處理,造成資產在注銷后轉移時,稅務機關不能有效監控,造成稅款流失。

3. 企業所得稅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稅法規定,企業清算所得是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但資產可變現價值在現實中很難獲得。

(五)納稅評估流于形式

1. 當前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明確,大部分稅務部門并未設立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一般由稅收管理員兼職。

2.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采集不全面、準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不夠完善,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的外部信息少,無法對其申報數據做深入分析,對本地區的行業稅負水平和各項財務指標預警值掌握不及時,難以進行交叉比對分析,評估人員責任心不強,選案隨意性大,缺少統一標準等原因,造成當前納稅評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過場,納稅評估收效甚微。

主站蜘蛛池模板: 弥渡县| 秭归县| 勃利县| 西乌| 增城市| 唐河县| 盱眙县| 淮阳县| 仁布县| 尼勒克县| 蚌埠市| 平罗县| 丹阳市| 宣化县| 治县。| 隆安县| 紫云| 许昌市| 台江县| 宁波市| 台江县| 新竹市| 汤原县| 喀喇沁旗| 洱源县| 会东县| 苏尼特左旗| 成安县| 四平市| 连云港市| 鹤峰县| 诸城市| 林州市| 信丰县| 塔城市| 大姚县| 苍南县| 十堰市| 洛南县| 林口县| 蒲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