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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經濟糾紛案件大全11篇

時間:2023-07-30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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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經濟糾紛案件

篇(1)

一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帶有色彩的促銷手段如信息費、好處費、回扣等應運而生,部分企業在業務往來中,有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問題,這往往也是經濟糾紛發生的誘因之一。一旦發生糾紛,他們便極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極的討債方法,不惜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以達到相互掩蓋的本文來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訴訟費用支出過高。經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高于其他類型案件。一方面,債權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經費緊張,還要債權人承擔訴訟過程中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債務人在外地的,還要承擔一些不應承擔的額外費用如路費等,從而加重了債權人經濟負擔。所以,有些債權人打官司前首先考慮的是承擔諸多費用是否“值得”。因此會出現以下幾種心態:一是擔心標的小,贏了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二是擔心審理后執行不了,為一紙文書,“賠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擔心費錢、費時、費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為私下和解讓步的條件,既節省人力和財力,又維持了“友好”關系。

三怕外地官司難打贏。經濟糾紛涉及外地的較多,但一些法院在處理外地糾紛時存在有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在處理外地債權人與本地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千方百計地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難外地一方,造成執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黨政部門領導,為了本地利益,以權壓法,干擾法院辦案,所以形成外地債權人對當地法院不信任,債權人怕到外地訴訟的局面。債權人寧愿自我協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債權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對策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要主動上門宣傳法律,注重案前調解和訴訟風險提示,講求調解藝術。

(二)人民法院應盡量減輕債權人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嚴格收費標準,合理適用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政策,提高辦案效率,杜絕“吃、拿、卡、要”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以“優質服務”贏得債權人的信賴。

篇(2)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對違法行為根據其不同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可分別進行民事、行政、刑事處罰。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而且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乃至生命。因此,它只是國家專門對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對犯罪人適用。與民事強制手段、行政強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終極的選擇。在實施刑事處罰過程中,不論從其使用的手段、方法,還是產生的后果看,與此同民事、行政等處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交織的案件中涉及到一個共同的問題是對經濟損失的追償和民事責任的評判。在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我們可以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在責任的劃分和對損失的追償問題上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權。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審理中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和非法所得的沒收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不管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在民事法律中有不同的規定,如票據法中就有對善意取得的規定),不需要征求案件當事人的意見,這樣更利于挽回損失,維護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維持法律的尊嚴。如果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現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偵查機關,將產生以下后果:一是可能放縱犯罪;二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將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和非法所得的沒收以及對被告人處以財產刑難以執行;三是民事判決所確認的民事責任將會有重大變更,無法執行;四是可能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民事判決,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增加了訴訟成本和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針對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不能得到及時查處的問題,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就下發了法(研)發(1985)17號《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對查處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發了法(研)發(1985)27號《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該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只當作經濟糾紛案件來處理,放縱犯罪分子。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法(研)發(1987)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該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從上述幾個通知精神中不難看出,最高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的意見是明確一致的。一旦移送,經濟糾紛部分的審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因此,刑事優先的精神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全案移送,什么情況下對涉及的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可分開審理,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加之受利益驅動的影響,真正能及時移送的不多。針對這種情況,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該解釋第1條、第10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對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這兩條規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時才分開審理。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而涉及的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則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規定移送偵查、起訴。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的規定,同樣確定了“刑事優先”的原則。

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刑事優先”原則

筆者認為,首先是樹立大局觀念,公、檢、法三機關應統一認識,統一協調,不要各自為政,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我們共同的任務,要克服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格依法辦事。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來處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織的案件。

(一)關于立案問題。對于當事人以民事(經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檢察機關也作了經濟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人民法院應根據“刑事優先”的原則主動與公安、檢察協商,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政法委協調,以保障執法的統一和嚴肅。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不予立案受理。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審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并應將全案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檢察機關應嚴格執行兩院一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稱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諉|、扯皮。

(二)關于已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的民事案件,發現有刑事犯罪事實的處理問題。在這個階段由于涉及到兩個審級、兩種情況(兩個審級是一審和二審,兩種情況是全案事實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處理在實踐中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在一審階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只要將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即可;有的認為在二審階段為避免當事人訟累,不應中止審理,可終審裁決后,再將材料移送偵查機關。筆者認為,不論是在一審還是二審階段發現刑事犯罪事實,也不論是全案事實涉及犯罪,還是部分事實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對正在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應裁定中止審理,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偵查,如果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那么對民事部分的審理必須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后再恢復審理。人民法院不能在偵查階段繼續審理民事部分,因為刑事判決的結果直接影響民事責任的劃分。如果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經立案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偵查機關的書面答復后,可繼續按民事案件審理。

篇(3)

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占主訴法律糾紛的絕大多數

目前,商業銀行的主訴法律糾紛絕大多數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糾紛一般占商業銀行經濟糾紛案件的90%以上。據對某商業銀行某分行的調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貸糾紛案188件,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件數的96%,標的額4546萬元,占該分行經濟糾紛總標的額的 98% .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況看,借款合同糾紛始終占據金融糾紛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據北京市高級法院的統計,借款合同糾紛占北京法院金融糾紛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數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

由于目前商業銀行主訴法律糾紛主要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糾紛,而多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簡單、明晰,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借款事實、還款事實、欠款事實、擔保事實等問題爭議均不大,或沒有爭議。

四、案件勝訴率高,但執行率低

銀行原告案件勝訴率一般達100%,但執行率一般不到30%.據對某銀行調查,1998年至2001年已審結未執行案件122件,勝訴金額4788萬元,未執行金額4163萬元,執行率僅為8、7% .

篇(4)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篇(5)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093

1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食品是人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穩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蘇丹紅事件、農藥中毒、鼠藥中毒、亞硝酸鹽中毒、地溝油不斷刺激著人們關于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經,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近幾年,我國密集出臺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國抽)實施方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立法的形式將食品安全問題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等,總體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算比較完備,但是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處罰標準不統一。對于同樣的懲罰內容,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是一致的,而實際中對于同一內容的處罰標準卻存在不統一現象,這就給執法部門帶來麻煩,比如遇到罰沒的時候,究竟以哪個法為準,就不清楚了,而且有的時候相關企業的當事人可以用此法對抗彼法,這就給法院的裁判帶來困難。

其次,對監督執法人員處罰過輕。從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存在政府地方保護主義因素和有關行政部門失職瀆職、部門牟利等問題,比如有些行政執法機關是為罰而罰,監督管理的目的存在問題,不是促使食品安全企業關注、提高產品質量而是謀利。另外,食品安全法對行政執法人員瀆職行為處分較輕,可能導致執法人員不作為現象,比如通過媒體曝光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最終僅看到對造假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如何處理的刑事處罰,卻鮮見到對失職瀆職的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處罰的事例。

2食品安全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食品監管主體不統一

在我國對于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的監督管理,其主體主要有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部門之間采取分領域、分專業、分段式監管模式。隨著市場總量的擴大、市場主體的增多、市場行為的日益復雜,使得跨領域、跨專業、跨部門的監管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多頭監管、各主體職責不清,進而導致面對某些問題的推諉扯皮現象,不僅浪費了監管資源,還不利于市場的發展。比如沈陽出現的毒豆芽問題,工商說豆芽屬于農產品,應該歸農委管;農委說豆芽是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應該歸質監部門管。另外,比如地溝油問題,也涉及多個部門。

22注重監管的形式,忽視監管的效果

首先,過去的食品監管經常采用“拉網式”檢查方式,每個主管機構每年都層層組織一些“專項整治”活動,在這種監管中非常重視一個可衡量的指標就是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現場檢查覆蓋率,到了基層這種專項整治活動往往變成要求百分比覆蓋,在“全覆蓋”的重壓之下,基層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往往疲于應對,只得挨家挨戶去“蜻蜓點水”,對所有企業走“過堂”,其監管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其次,是事后救火式的大排查。對食品的監管目前更多的是事后查處、被動救火式監管,無法做到防患于未然,主要表現:在媒體曝光了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后,進行的從上到下、各部門均參與其中的層層大排查,所以這種大排查在許多時候只是一種姿態,其實際意義是值得商榷的。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大排查中很多小飯店關門的現象,等過了排查階段飯店再開門,因此,這就失去了監督檢查的意義。此外,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是復雜的,其中一些問題并不會給食用(使用)者帶來實際危害,而興師動眾的排查活動帶來的社會恐慌及其他負面影響,對食品藥品監管乃至市場的發展是無益的。

23監管機構缺乏先進的監測方式和監測手段

目前食品檢驗的指標主要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微量元素分析、農藥殘留分析、獸藥殘留分析、霉菌毒素分析、食品添加劑分析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分析等。食品檢測除了常規的分析方法外,主要采用儀器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光光度法、原子熒光光譜法、電化學法、原子吸收光譜法、氣相色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等,這些檢測方法存在的一個共同問題是,政府部門抽查部分食品,委托給檢測機構檢測,然后檢測結果,消費者查詢檢測結果,是一個按照順序條塊分割進行的過程,導致檢測結果時效性差,數據是分散在包括政府部門、檢測機構、企業、公眾等各個環節中的,不能形成完整的風險評估和安全預警系統,不能更好地服務老百姓。

3對策

31統一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懲罰標準

要對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侵權責任法中關于懲罰性條款進行重新梳理,使之統一化。在舉證方面要強化并落實舉證責任倒置,這樣才能使消費者有積極性參與到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中,從而形成監管部門-社會-消費者共同監管的局面。

32統一監管主體

如成立市場監管局,由原來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管理部門、食藥分段監管變成由市場監管局統一監管,厘清各部門的職能范圍,減少監管盲區,避免交叉管理時出現互相推諉,各部門之間來回“踢皮球”的現象。另外,需要明確各部門及監管人員的責任,增加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

33強化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監管

首先,加強事前監管。要規范準入標準,應針對不同的食品生產范圍,制定不同的準入標準,把好入門關。在制定標準的時候應注意把握適當原則,標注不是越高越好,是要符合實際,要緊密結合不同產品的風險程度設定,在關鍵的毒性指標上必須要嚴格,另外在執行的時候要確保不折不扣地執行,而不是制定高標準,在執行中實行彈性執行。

其次,加大事中監管。要不定期進行檢查,而且是抽查,在抽查中要真正體現“隨機”原則,即檢查哪家企業,必須在檢查活動成行前的最后時刻才確定,以便能夠看到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真實狀態;一旦抽中哪家企業,就不要因為任何主客觀原因而變更,這樣就能夠避免人情因素的干擾;在z查結束時要留下書面意見,指出存在問題和整改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檢查的目的是促進企業切實關注、提高生產質量,所以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持續跟蹤。

最后,事后監管要依法嚴懲違法者。要讓所有的企業都清楚,如果被發現存在制假售假及其他違反相關規范的行為,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違法成本要大于改進成本,從而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形成威懾力。

34設計和搭建食品安全在線檢測智能管理云平臺

利用云計算云存儲等技術,建立高效的在線快速智能云平臺,以檢測資源的物聯網整合社會檢測資源為補充,將原先分散在政府部門、檢測機構、企業、公眾等各個環節的數據匯聚起來,消除條塊分割,完善覆蓋面寬、時效性強的食品安全抽檢、信息收集、信息、安全預警的網絡系統已經成為必然。該平臺主要利用在線膠體金檢測儀自動讀取食品快速檢測試劑盒對食品實行在線篩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云平臺系統。該系統集成應用食品檢測試劑、數據采集讀取儀器、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云平臺,完成項目的系統集成,從而實現食品快速實時檢測、結果監控及實時預警等一站式服務功能。

食品安全在線快速智能檢測云平臺的建立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食品安全檢測設備的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檢測試劑的生產企業以及公眾黏合在一起。這樣才能將“市場抽檢、媒體曝光、事后打擊”的事后管理轉變為主動排查、預防為主的監管。

35加強食品安全監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

2011年3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12號),指出“著力提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設可以成為加強食品監督執法工作的一種有效方法,也可以提升食品監督執法工作水平。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結合食品監督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積極推進食品監督執法信息平臺建設,打造“互聯網+食品監督執法”新模式。

參考文獻:

[1]李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與適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張成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對策分析[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10(5).

篇(6)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筑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經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類:

    (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法人之間、 法人與公民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購銷合同糾紛;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4.供用電合同糾紛;

    5.倉儲保管合同糾紛;

    6.承包合同糾紛;

    7.聯營合同糾紛;

    8.運輸合同糾紛;

    9.借款合同糾紛;

    10.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1.財產租賃合同糾紛;

    12.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14.外貿合同糾紛;

    15.行紀合同糾紛;

    16.居間合同糾紛;

    17.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二)技術合同(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包括:

    1.技術開發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專利申請權轉讓糾 紛;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6.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7.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三)涉外涉港澳臺經濟合同糾紛,包括國內企業或經濟組織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訂立的 經濟合同的糾紛。具體包括:

    1.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2.來料加工合同糾紛;

    3.來件 裝配合同糾紛;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6.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7.勞務合同糾紛;

    8.購銷合同糾紛;

    9.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0.信貸合同糾紛;

    11.技術引進、出口合同糾紛。

    (四)工業產權糾紛。 (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專利、商標糾紛 案件)。

    1.商標侵權糾紛;

    2.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3.專利權屬 糾紛;

    4.專利申請權糾紛;

    5.專利使用費糾紛;

    (五)經濟損害賠償糾 紛。包括法人之間或法人為一方當事人在生產流通領域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 糾紛案。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權損害賠償糾紛(限于法人 與法人之間);

    2.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賠償糾紛;

    3.藥品損害賠償糾紛;

    4.環保損害賠償糾紛;

    5.虛假廣告損害賠償糾紛;

    6.產品責任糾紛;

    7.侵犯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糾紛。

    (六)勞動糾紛。包括:

    1.勞動合同爭議;

    2.除名爭議;

    3.辭退爭議;

    4.開除爭議。

    (七)企業破產事件。包括宣告企業破產案件和企業財產清償案件。

    (八)票據糾紛。包括:

    1.股票糾紛案件;

篇(7)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總之,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對此,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篇(8)

淺談民商事關于經濟糾紛的審理及舉證

王長君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種障礙而不能及時向法院提供證據,且這種障礙是否會消除以及在何時消除均無法確定。如證人出國一時無法與之聯系,持有重要書證的人下落不明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究竟延長多長時間為好,可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應以不過分延遲案件的審結為準。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延期申請。

后,自國家立法以來,已走過半個世紀的蒼桑立法歷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關于證據的法律。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訴訟,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問題,證據問題占了較大比例。證據問題不但是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都較為頭痛的問題,也是法官們感到非常棘手的問題。20xx年,經過無數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xx]33號,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若干規定》起施行以來,總的來說適應中國國情的發展,訴訟中當事人基本上能及時舉證、質證,符合現行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適用該規定的過程中,除仍存在一些問題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實際、全面與深入的探討。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起訴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本區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若干規定》對于舉證時限一般規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20xx)2號)中規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定提交證據。但在司 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定,舉證期限一般規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篇(9)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較多,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的司法標準不統一。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適應形勢,及時掌握經濟糾紛發生的原因、實質,準確選定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盡早處理糾紛并消除不利影響。

若建筑施工企業遇到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時,應正確應對和妥善處理,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本文就此進行論述。

一、主責單位要切實承擔起應對、處理對外有關債務問題的責任,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一)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法律事務部門的有關要求。

無論形式上的債務主體為集團公司本部還是子公司(包括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機構、臨時機構等),應對、處理對外債務問題的主責單位均為實際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指揮部等)。主責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履行應對、妥善處理相關對外債務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經濟糾紛的責任、義務。

(二)對于已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訴(裁)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責單位領導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對于其中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單純我方欠款糾紛,應力爭以當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調解方式結案,避免或減少訴訟(仲裁)成本等支出。對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類調解書或判決書(裁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我方作為債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相應義務,

(三)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對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銀行賬戶被凍結等)的案件,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同時,主責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局法律事務部的指導意見;辦案過程中,進展情況及時報局法律事務部。

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如不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將導致的后果及應對措施。

(一)不自動履行義務將導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會產生如下后果:

1、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給付義務,承擔加倍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不自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可能被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可能會被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部分執行案件可能會影響經營開發工作。

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網均可以查詢。近幾年以來,集團公司或所屬子、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已有數次被業主單位要求解釋出現執行案件的原因,這對于企業經營開發工作,已經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響。

(二)正確應對、妥善處理我方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

近年來,由于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各類市場主體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書被自動履行的難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強了案件執行力度。面對這種形勢,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相關責任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任何消極、逃避或者對抗的處理方式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將因此增加無謂的經濟損失,付出不必要的代價,以至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篇(10)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體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主體是一個或數個勞動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體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勞動者即成為聘用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聘用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者與聘用單位形成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按協議或國家規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權利。 

    第三,勞動者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勞動者只要按合同,通過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任務,即可以取得報酬。該報酬與勞動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掛鉤。 

    第四,勞動者在工作中不承擔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不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礎工資,而只可能影響獎勵工資。 

    實踐中,聘用合同與聯營、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們之間的關系,對于準確認定案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同的區別 聯營是平等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中法人與個人的聯營合同容易與聘用合同混淆。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面。聯營合同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聯營各方按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而聘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生產及經營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緊密型的聯營還將成立新的法人體,聘用則無此特殊要求。例如,個體經營戶王某與某熱水器廠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言明熱水器廠聘用王某為產品推銷員。王某自費為熱水器廠推銷產品,并按銷售利潤的30%取得報酬。這實質上是一份聯合銷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產品的推銷費用,并承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熱水器廠則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聯營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盡管這份協議中有“聘用”字樣,但這并不能證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的條款,可以看出它的聯營合同的實質。 

篇(11)

    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

    (1)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的影響范圍;訴訟金額的大小。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

    中級法院的管轄: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爭議標的額大,或者B案情復雜,或者C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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