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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E99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The cause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the policy of management
about sea alongshore in our country
LiHaixiangLiuXiaoping
(Shandong Geo-engineeryng Exploration Institute,ShandongJinan 250014,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ne economy for instant success, extensive management, even at the expense of the environment, causing serious pollution of coastal waters. In addition,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event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oastal waters, shall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Keywords: coastal pollution prevent worsening pollution
引言
我國是海洋大國,海域遼闊,海洋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合理開發我國的海洋資源可以帶來巨大的生態經濟效益,然而,在以往海洋資源不被視為商品,使其被無償或低償使用,帶來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擺脫傳統發展模式中經濟發展與環境惡化的兩難困境,真正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海洋經濟強國,必須針對我國海洋資源過度利用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提出防治辦法。
1、中國海洋環境基本狀況
1.1中國海域自然狀況
中國海域位于亞洲大陸東側的中緯度和低緯度帶,跨越熱帶、亞熱帶和溫帶三個氣候帶,各海域與大洋之間均有大陸邊緣的半島或群島斷續間隔,基本屬封閉性海區。海岸線漫長,長達18000km,分布有6500多個島嶼,沿海灘涂380萬公頃,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同時,中國海域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油氣資源、濱海旅游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十分巨大。
1.2我國海水水質情況
近年來,我國近岸海域污染狀況嚴重,2009年,全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為146980km2,其中較清潔海域面積70920 km2,輕度污染海域面積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積20840 km2,嚴重污染海域面積29720 km2。嚴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1.3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發展
國家海洋局作為中國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門,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實施監測,特別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環境大會以后,國家海洋局開始組織對中國沿海的環境污染進行調查。從20世紀70年代起,中國開始逐步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業務體系,從國家、區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層單位的四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逐步建立,并廣泛開展了中國海域的環境監測工作。近年來,國家海洋局相繼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和審核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全面推進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此外,對中國海監進行了整編,充實了執法力量,加強了能力建設,指導地方成立了執法隊伍,加大了海上執法力度。
2.中國海洋污染現狀及特點
2.1中國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近年我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仍呈繼續惡化趨勢,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河口、海灣以及大中城市毗鄰海域污染最為嚴重。由于污染嚴重,導致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惡化,赤潮大規模頻繁發生,使沿海經濟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受到危害。
2.1.1近岸海域污染依然嚴重
截止到2009年,我國全海域受污染面積為76060 km2,其中輕度污染海域面積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積20840 km2,嚴重污染海域面積29720 km2,主要污染物是無機氮、磷酸鹽、部分重金屬和石油類,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灣和人口密集、工業發達的大中城市鄰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海洋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積物受到DDT、多氯聯苯、砷和石油類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質量狀況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監測地點個別貝類體內殘留的鉛、鎘、銅、砷等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準,糞大腸菌群含量超過二類海洋生物質量標準,少數監測地點個別貝類體內仍然殘留有六六六和DDT。
2.1.2陸源排污嚴重污染近岸海域
中國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排污。每年上百億噸的工業和生活污水將大量的氮、磷、石油類、重金屬類(鋅、鎘、鉛、汞、銅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攜帶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質惡化。2005年,全國陸源入海排污監測結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標污染物為營養鹽、糞大腸菌群和B0D5等。入海污染物的排放嚴重影響了鄰近增養殖區、保護區、濱海風景旅游區等海洋功能區的功能。
2.1.3海水養殖區環境不容樂觀
通過對50個海水增養殖區實施監測的結果表明,56%的增養殖區水質狀況良好,部分養殖區海水受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的影響,水體呈富營養化狀態;48%的增養殖區沉積物質量狀況良好,部分養殖區沉積物中糞大腸菌群、有機碳、砷的含量較高;養殖生物總體質量一般,部分養殖區養殖生物體內出現DDT、多氯聯苯、糞大腸菌群、鎘、砷和鉛的超標等現象。
2.1.4赤潮災害頻繁發生
由于含有高濃度營養物質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國近海海域赤潮頻繁發生,給養殖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給海洋生態造成巨大破壞,特別是有毒赤潮的發生,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和威脅。
2.1.5近岸海洋生態環境脆弱
近年來,海洋污染加劇和圍填海等人為破壞行為的存在,使我國近岸海域生境惡化,生態系統結構失衡,典型生態系統受損,生物多樣性和珍稀瀕危物種減少,赤潮等海洋生態災害頻發中國。總體而言,中國近岸海洋生態系統整體處于脆弱狀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2.1.6海岸侵蝕災害嚴重
據統計,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開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蝕,沙質海岸侵蝕岸線己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水庫攔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為活動的影響。
2.2.1我國近海污染物普遍是以氮、磷、油類為主
①油類污染在各海區均有分布,局部區域嚴重,其中錦州灣、渤海灣、遼東灣、黃海北部、膠州灣、萊州灣及大連灣油類污染尤其顯著;②中國近海水體中營養鹽含量普遍偏高,超標嚴重;③重金屬污染嚴重,各海區河口或港灣的海洋生物體內重金屬含量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標,特別是1998年我國近岸水城持續受到重金屬污染,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汞的超標率分別達到42%、19%、22%和29%。
2.2.2污染物的濃度分布為河口高于近岸,近岸高于遠岸
污染區城主要集中于近岸,近岸又以河口、港灣污染最為嚴重。如長江、珠江口等,其中長江口、珠江口、膠州灣、杭州灣、舟山漁場營養鹽含量最高。
2.2.3赤潮是中國近海最突出的環境問題
近年來,中國赤潮災害多發,且普遍具有以下特點:發生次數增多,持續時間延長,大面積赤潮增加、區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種類增加。上世紀70年代在中國僅發現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發生赤潮371次,總面積超過6.6萬km2,其中僅2003年就發生赤潮119次,且近年來不但海河沿岸水域頻繁發生赤潮,而且在開闊的近海也時有發生。
3.防治海洋污染的對策
3.1.實施海岸帶綜合管理,協調沿海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
①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海岸帶綜合管理體制,實現臨海經濟、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②加大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高新技術開發投入力度,科學評估海洋資源開發潛力和海洋環境承載力指標,提出海洋資源開發重點領域和海洋環境管理優先順序,制定科學的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③因地制宜地完善海岸帶功能區劃,嚴格控制海岸帶各種生產性開發活動,加強對海上及海岸工程項目的環境評價及監測管理,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污染輕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環保產業。
3.2.實施流域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陸源污染
①完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三廢的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染物的處理能力和處理效率,大幅度減少各種污染物的入海量,在有條件的大城市城區,盡快實現污水的三級處理后循環利用,沒有條件或基礎設施不達標的城區也要盡快實現污水的二級處理或深海集中排放;②嚴格控制固體污染,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或處理設施,有效減少固體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③開展水上保持及小流域綜合整治小范工程,防止大量的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物通過水上流失進入海洋造成污染。
3.3.完善海洋保護區建設,恢復海洋生態環境
①采取積極措施,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在現有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基礎上,擴大海洋保護區數量,增加海洋保護區面積;②根據近海海洋環境特點和生物地理分布進行典型海區生態環境地理區劃,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島嶼、海域或海岸帶區域規劃不同形式的海洋保護區,建立海洋保護區代表系統,重點對沿海重要的經濟生物資源、珍稀海洋動植物、典型的海岸地質景觀和海洋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尤其是對重點河口、海灣和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綜合保護;③推進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對重要的海洋生物繁殖地和棲息地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恢復海洋生物群落的穩定性和生產力。
3.4.實施生態漁業工程,保護和恢復近海漁業資源
①積極調整海洋漁業產業結構,優化漁業局,推動近海生態漁區建設。完善禁漁區一期、捕撈許可證、漁具限制等管理措施,嚴格控制近海捕撈強度,保護近海漁業資源;②實施海洋農牧化工程,通過投放人工魚礁、改造海洋牧場等措施改善近海海洋生態質量,改善海洋生境,擴大人工增殖放流品種和數量,加速恢復近海漁業資源,增加漁業資源量;②建立近海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推動生態漁業工程,積極恢復近海漁業生物的產卵場和育幼場,保持其棲息地海洋環境條件的穩定和改善。調整捕撈結構,保持海洋生物種群食物鏈結構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5.完善海洋環境監測體系,提升海洋監測能力
①圍繞重點海域海洋環境承載力和海洋資源可開發量評價進行全面系統的近海綜合調查,全面掌握近海海洋物理、化學、生物及社會經濟狀況指標,為海洋環境監測提供評價基線數據;②加大對海洋環境監測的投入力度,對現有觀測臺站進行技術改造,提升地方的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在重點排污口、河口灣、港口、養殖區等重點污染控制區建立區域性海洋觀測網,為科學保護和利用海洋資源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持。③建立近海海洋環境信息管理及決策支持系統,將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開發決策、海洋污染源管理、海洋監測、海洋災害及應急監測系統等內容在內的海洋環境信息和數據納入統一的信息網絡,使政府主管部門、海洋環境管理部門、各涉海用戶及公眾及時了解和掌握所關心的海域信息,為海洋開發決策、海洋環境管理和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3.6.海洋意識普及與公眾參與
①加強對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法律、法規教育,尤其是針對青少年開展海洋環境知識普及;②鼓勵和支持公眾和企業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行動,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志愿者隊伍,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公眾關注的海域開展志愿監測行動,以彌補專業監測網絡的不足;③開展形式多樣的海洋環境監測和海洋環境維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參與度;④采取鼓勵政策,推動海洋環境保護民間社團建設,并通過贊助和募捐的方式設立海洋環境保護基金,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獎勵;⑤建立定期的區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制度,為公眾和民間團體提供參與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渠道與反饋機制。
4.結語
近岸海域是海洋中和人類社會關系最密切的部分,由于人口向海岸帶地區迅速集中,海岸帶便遭受了人類過度活動、各類污染物排放、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退化等過程的綜合影響,給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帶來巨大的壓力。面對日益惡化的海洋環境和逐漸衰退的海洋生物資源,我們必須采取一些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海洋環境的重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真正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海洋經濟強國。
參考文獻
[1] 張玉珍,張麗玉,曾悅,洪華生,張珞平,方秦華,我國近岸海域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山東環境,2003,02期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1-0328-02
1 背景
大海雖然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食物和礦產,但是環境污染以及風暴潮等海洋環境的變化正在影響著海洋生物的棲息和繁衍,甚至危機著人們的生命。我國擁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線以及30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采用高新技術對海洋進行全方位檢測迫在眉睫。為此,我國政府把“海洋監測技術”列入國家863計劃“九五”研究計劃中,此技術作為國家863計劃的一個主題,對推動我國海洋檢測高技術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九五”期間投入1.2億元海洋檢測高技術研究經費,“十五”期間投入2.4億元,“十一五”期間為了加強海洋監測高技術研究,更加大了投入。
2 與國外監測技術差距
目前,在海洋儀器中,主要以國外儀表為主,比如應用最廣泛的美國的聲學海流剖面儀(ADCP)、挪威的安德拉海流計、HYDOLAB公司的MiniSonde型多參數水質監測儀和美國SEABIRD溫鹽深測量系統等,他們在國際市場上有很高的占有率,都是集技術、生產、商貿為一體的產品。而國內的海洋儀器基本是研究所的產品,僅有山東省科學院海洋儀器儀表研究所立足于海洋儀器行業。研究所由于生產能力不足、企業技術素質和開發產品的能力不高,因此在現有體制下很難互補,這是海洋儀器行業存在的通病。由于海洋儀器基本屬于科學儀器范疇,技術復雜、市場面窄以及批量小,加上國內元器件市場混亂,導致了國內海洋儀器缺乏競爭力。如果不從體制上進行解決,很難扭轉我國目前海洋儀器儀表行業日漸衰退和產品沒有競爭力的局面。
3 國內外海洋監測技術
3.1 海洋監測參數 隨著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不斷創新,目前監測的物質和參數主要有:
第一,水文氣象參數:風速、流速、氣溫、波浪、流向、水溫等;
第二,物化指標參數:pH值、有機物、溶劑氧、鹽度等;
第三,營養物質和毒性參數:各種營養鹽、重金屬、核輻射等。
海洋環境污染監測技術包括物理、化學以及生物監測技術等。長期以來在監測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時主要通過現場取樣分析或取樣進行實驗室化學分析方法,因此缺乏實時性。面對海洋污染現狀的復雜性,為了研究他們之間的函數關系以準確掌握海洋污染物的分布情況,探索海水的細微結構和海洋污染程度,要求對海洋水質污染的重要參數進行現場綜合的自動、長期和連續的監測。因此,此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得到了各國的重視。
3.2 海洋監測傳感器的技術狀況 采用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常規指標從目前國際來看,在線監測海流、溶解氧傳感器以及鹽度等的技術十分成熟,可靠性和精度都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但是,在營養鹽和重金屬等毒性指標方面的化學分析技術和生物傳感器技術還不過關。國內外的傳感器都向著智能化、模塊化以及網絡化、小型化、自動化以及多功能化發展。化學和生物傳感器是正在發展的載體平臺自動取樣分析技術的關鍵。
根據國際海洋環境檢測技術的發展動態,結合我國現狀,目前我們的總體目標具體表現為:第一,在物理、化學傳感器研究方面向模塊化、智能化、網絡化發展,向小型化和多功能化發展;提高分析和測量的精度;環境生態自動連續監測系統的研究;與國際接軌共同開發新的分析原理和方法。第二,發展現場、連續、自動監測系統;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和處理的模塊化和集成技術;自動浮標站的研制等。
3.3 近海環境自動監測技術 近岸海域是污染和生態環境監測的重點,適合發展各種小型輕便的傳感器集成平臺技術,適宜在海灣、河口及淺海增養殖區的使用,形成了多種便攜式水質監測儀器。目前,生物學研究、污染和生態環境檢測、衛星遙感定標以及真實性檢驗研究等應用的傳感器或儀器是發展的重點。目前,微電極和陣列電極在實驗室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測量痕量物質的微電極已有樣品,pH和溶解氧電化學傳感器的性能也得到了顯著改善,總體上,生物傳感器還處于實驗室研究階段。模擬動物味覺和嗅覺系統由多傳感器陣列組成的電子舌和電子鼻的研究也有所進展。
3.4 海洋遙感技術 在海洋和近海環境的觀測和檢測中,海洋監測結合傳統常規的手段取得了過去常規手段無法取代的重大成果。雖然此技術能夠利用海洋水色遙感探測與海洋水色環境有關的參數,但是需要借助衛星等通訊設備,不僅造價高,并且建設周期很長。遙感飛機作為監測海洋環境的遙感平臺,具有全球、連續、大尺度以及費用低和實施是環境影響小等特點,此技術對于周期短和尺度小的海洋環境變化具有獨特的優勢,不僅在海洋環境遙感檢測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更為廣大海洋遙感作者和管理決策部門提供了大量的科研數據和決策依據。
3.5 痕量物質測量和分析儀器 隨著海洋污染物的種類越來越多,為了分析和測定重金屬、有機污染物以及放射性物質等痕量物質,將大量的海水樣品帶回實驗室進行分析測量是常規的辦法。取樣分析方法和微電極測量方法都在國外得到了發展,美國在便攜式分析方面發展了用微電機測量Cd、Pb、Cu、Zn等重金屬的方法,采用陣列微電極技術測量多種重金屬成分。
3.6 營養鹽現場自動分析儀 亞硝酸鹽、磷酸鹽以及硅酸鹽等營養鹽雖然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基本營養物質,但是富營養會又可能引發赤潮以及生物的病害。因此,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必測項目就是營養鹽。目前的方法,微機控制的全自動測量并使其微型化的方法代替了原來的人工操作的實驗室分析方法,即在現場建立一個全自動的微型營養鹽分析實驗室,一般采用實驗室的化學分析流程。
3.7 多參數水質監測儀 海洋監測設備多講究小型化、多功能化和多參數化,小型多參數海洋環境浮標監測核心是水質傳感器。該水質傳感器選用美國YSI公司的6600V2型多參數水質監測儀,水質傳感器的外觀如右圖所示。
4 結論
海洋監測作為一門技術含量高且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剛步入社會時,總會遇到各種困難,如:技術人才不足、技術集成環境差、市場容量有限以及外國技術市場壟斷等,而民族海洋檢測技術作為一個海洋大國,必須發展自己獨立的海洋經濟、海洋管理以及海洋服務和海洋軍事。我國的海洋監測與國外相比,還有很多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監測能力、監測設備和監測技術方面,想要在海洋監測中立足,必須要有自己的新技術,目前最欠缺的技術就是重金屬污染物、有機污染物、石油類污染物和營養特征污染物的在線實時監測技術,如果在這些方面有所突破,必然會給海洋監測帶來很大的技術變革。
參考文獻:
我國海上油田開發現狀及海上防污染情況
據報,2010年中海油將在中國海域建成5000 萬噸油當量油氣產量,建成一個“ 海上大慶”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產原油和天然氣2013 萬立方米油當量。目前,我國沿海大規模開發的油田有北部、東部、南部三個油田塊區,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灣和黃海北部。狹小的渤海灣內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勝利油田三大開發商,有30多個油區、2000多口油井、100多個采油平臺、20多艘移動鉆井船、100多艘為之服務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儲油輪。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類作業船舶眾多,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儲油船密布,可以設想,如果某油田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是無法估量的。另外,從我國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監管的部門有海事、漁政、邊防、海洋局等多個部門,各省對海洋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鄰近海域,這一體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綜合管理職能,存在體制、機制問題。因而,如果海上油田發生類似墨西哥灣漏油惡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勢令人堪憂。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類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臺之間外輸油水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業頻繁,主推進器和側推器長時間高負荷運轉及漁網絞纏造成的推進器損傷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機艙機械故障導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機艙艙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應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鉛封,由主管機關批準的專業公司回收處理并發證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燒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對海洋的影響;工作船生活垃圾,運輸貨物的包裝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鉆井平臺造成的污染
鉆井平臺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臺與工作船外輸或儲油輪(FPSO)與外輸船舶作業過程中的溢漏。②平臺機械作業及機器處所形成的油類殘渣和油污水。③鉆井或采油過程中油管中的殘油。④鉆井或采油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和事故,如井噴等。
泥漿作業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漿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泥漿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學制劑對海洋的污染;平臺增產作業中使用的酸性液體和鹽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如巖屑等;平臺的生活垃圾及運輸物品的包裝材料等。正常情況下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儲油輪類似一個中等規模的化工廠,作業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業時發生油污的處置措施
對于工作船與平臺對外輸油過程中所發生的溢油比較好處理。只要值班人員到位,及時關停泵閥,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氈和木屑來處理,必要時放艇回收處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進器受損漏油,大多是軸系軸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種情況較難處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開,形成比較亮的油帶,如果漏的比較輕,泛到水面會是由一個點擴成比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發現上述狀況應立即和平臺溝通中止作業,及時返港修理。另需視現場態勢報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使用消油劑,盡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減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燒對環境的污染,船舶應加大對主輔機維護保養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況,燃油充分燃燒,減少對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縱應盡量規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縱特性,避免大負荷頻繁用車。
突發事件導致的大面積漏油。當油田平臺因突發事件發生大面積漏油事故時,船方應第一時間報告主管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撤離平臺作業人員。關于現場油污的清理,要根據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則,采取圍油欄圍堵、機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拋灑消油劑等方法。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圍油欄圍堵和機械回收同步結合作業,效果會更好;機械回收設備要根據實際不斷改進,才能在實戰中發揮作用。人工回收時,實踐中用尼龍網做成的網兜進行收集效果較好。如果海況不好或面積很大無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時要建議果斷噴灑消油劑;對原油來說,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層,普通的噴灑效果不明顯,筆者在大連清油時采用后操臺操縱,利用螺旋槳的倒車水流攪動油層,同時消油臂噴灑消油劑,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層不是很厚的溢油時,實戰中船員們利用虹吸水槍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劑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這兩種方法非常實用簡單,值得推廣。
相關建議
海上各類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國家政府特別關心的問題,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線航海人員的高度重視,建議在航海教育過程中強化海洋防污染知識和技術教育。
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時有違規現象發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對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培訓考試。加強宣傳、引導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提高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比如拋錨時錨點的選擇要慎之又甚,防止拋錨時碰到海底輸油管線,發生油管破裂釀成溢油事故。建議在復雜海區進行重要作業時,船長應充分考慮到平臺海底管線分布情況,必要時申請專業定位人員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協助拋錨。
隨著近年來救撈系統應急救助搶險打撈技術的發展,應急救撈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在溢油應急處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設備需要升級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建議加快溢油裝備配備及防污染技術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級、開發和引進,以便未雨綢繆。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中圖分類號:X8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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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4日以來,由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負責作業的蓬萊19-3油田連續發生地層裂縫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損害。在中國的自然海域上,作為肇事方的康菲面對所造成的嚴重環境破壞事故,應是自知理虧,趕緊認錯,知錯就改,盡全力賠償和彌補事故損害。而現實卻是康菲的“傲慢”,媒體稱其為“中國式傲慢”:漏油事故發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時隔一個月之后,作為肇事方的康菲公司才首次對公眾進行回應。直到8月24日,也就是事故發生后的兩個多月,康菲石油才公開道歉,而對至關重要的損失賠償問題一再避而不談。直到2012年1月25日,時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賠償方案作了首度公開,但從法律框架來看存在諸多疑竇和瑕疵,引發公眾質疑:10億元的損害賠償和補償金額是否足夠?如何計算出來的?補償對象有哪些?如何補償等細節不清。關于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基金設立的具體金額一直未披露,也無實質性舉動。由于賠償方案存在諸多弊病,受損者們紛紛拒絕接受,賠償工作陷入僵局。
縱觀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發生至今的一系列行為過程,相對于康菲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現階段和后續的環境損害惡果,事故的解決措施是蒼白乏力的,而相對于乏力的措施更讓民眾憤怒的是康菲傲慢的態度。康菲在中國海域上造成嚴重的環境損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為、縱容損害發生、停止損害不及時,而且對現實損害不致歉、甚至隱瞞和不承認以及賠償內容不明確、金額不充分、行動無實質進展,這些所謂的“傲慢”背后,是對中國法律的熟悉,更是對中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軟肋”的有恃無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們迫切需要從法學的視角解析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缺陷及產生原因。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海洋生態補償立法亟待完善。迄今為止國內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國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但此法沒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這部法律時缺乏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在該法第三章雖然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的內容,為海洋生態補償責任和范圍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僅限于原則層面,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該法雖然在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應當排除損害,消除污染,賠償損失。”而且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海洋局來代表政府對污染破壞者進行索賠,但未對損害及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予以明確。在法律實踐中,出現了海洋環境保護與補償行政執法難、追究難、處罰難等問題,這使海洋生態保護與補償面臨諸多困境。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與山東、浙江沿海省份已著手考慮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國家海洋局于2006年11月施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寧波市海洋漁業局2008年起草完畢《寧波市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賠償辦法(草案)》;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財政廳于2010年6月聯合制定印發了《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有益的立法嘗試,為國家立法積累了地方經驗,對探索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制度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但這些立法從法律層次上大都屬于地方性法規和部委行政規章,在適用范圍、法律效力以及法的公平性體現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軟肋及其原因
我國海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構建缺失,導致海洋生態補償的不規范性。首先,我國海洋生態補償的立法供給滯后于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實踐需求。近年來,隨著海洋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對海洋生態的保護和修復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我國的海洋生態補償立法在制度構建與實施方面都處于起步階段,缺乏配套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實踐中的一些舉措由于法律依據不足,往往無法對損害方進行制約。如在康菲漏油事故爆發后,國家海洋局曾對康菲石油開出20萬元的罰單,單從法律條文而言,目前我國對海上漏油事故進行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界定的法律依據僅來源于國內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一法律框架內的上限罰款彰顯了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致命漏洞。康菲石油事故所造成的惡果遠不是這20萬元罰款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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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還可能由于“輕罰”而變相激勵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法律不僅沒有起到制裁作用,反而“助紂為虐”。
其次,我國現有的海洋生態補償的相關立法層次亟需提高,法律資源有待系統化。目前,既無統一的生態補償基本法,也無統一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更未形成生態補償法律體系,有關海洋生態補償的法律散見于部委規章和地方法規,法律層次較低、權威性較差、法律效力明顯不足,加之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海洋生態補償在實踐中“脫法”運作。目前我國的海洋生態補償大多是在海洋、漁業與農業等管理部門的引導與監管下,涉海企業對海洋、漁業或某些生物資源進行一定的補償。雖然這種政府倡導性的補償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海洋生態狀況有所改善,但具有隨機性、臨時性、不規范性和一定的隱蔽性,若長期缺乏相關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必然導致各責任主體的實際缺位,即使有補償資金,也可能導致補償在實踐中發生變異或遠離生態補償的初衷,演變為單純的行政收費和生態政治需求,進而引發環境保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這就需要完備相關法律制度,通過合法性規范與引導,促進其良性發展。
現有法律過于原則和籠統化,導致執行和操作方面的不確定性。1999年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采納的環境法律制度有著較為豐富的內容,基本涵蓋了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此規定過于原則,對于如何補償,在實踐中對于海洋生態補償的形式、范圍、對象、監管主體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或相應制度規制,既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也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補償依據不充分、適用地域和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效力不明確、履行方式的不規范性等弊端,加之缺乏相應的技術標準,海洋生態的補償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全面有效的實質進展。
法律救濟手段與救濟機制不完備,導致責任認定難落實。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賠償責任無法彌補海洋生態的實質損害,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性和威懾力難以預警海洋生態損害的發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在我國以行政保護為主導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前提下,刑事責任的認定難以落到實處。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也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案司法解釋,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即可認為造成重大損失。”據相關專家的測算,康菲溢油事故目前對漁民造成的損失已達到人民幣1億元以上,這還不包括對海洋生態的破壞所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因此,足以達到刑法所認定的重大損失的標準,但對康菲公司刑事責任的追究,迄今為止尚無任何相關部門提出。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區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保護體系、防災減災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并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編制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重點海域、海洋生態建設項目安排以及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的要求等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有關沿海開發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聯動機制。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機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及規范,定期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盡快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污染事故處理工作,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有關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并及時就近向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事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轉交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及時掌握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準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碼頭、航道、跨海橋梁、臨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線等的安全。
除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設施、航道的建設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區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魚類洄游通道、索餌場、越冬場、產卵場和棲息地;
(二)海洋水生動植物養殖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傳統趕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防護林帶、海洋生態監控區、濱海浴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條 人工魚礁建設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魚礁區、休漁期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監測。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批準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發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報告當地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組織跟蹤觀察,發現可能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組織制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制定所轄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的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河流源頭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入海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負責制,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流的水質監測,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低于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水質要求;發現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海水養殖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漁業養殖規劃等有關規劃,嚴格控制淺海灘涂養殖總量。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養殖,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方式,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藥、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對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遷移或者關閉排污口。
第二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計劃要求,加強對入海排污口和陸源污染物排海監控。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將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以及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證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沿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外臨海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以及畜禽規模養殖等相關場所,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本單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臨海工業園區以及不在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污水,并按照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和項目環評要求實行達標離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傾倒費。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應當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實行船舶廢棄物集中處理。
船舶及其相關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廢棄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對來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廢棄物、垃圾、污水、壓載水等污染物,應當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該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以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經依法批準從事圍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先圍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圍填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洋環境跟蹤監測工作,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施工。
第三十三條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用海范圍內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石油開采、排放污染物、海上運輸、傾倒廢棄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態環境、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給國家、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污染事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條例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款應當用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水產資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六條 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和當地公眾意見。
第三十八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或者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請批準或者核準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該工程開工建設前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重新審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挖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的,責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或者將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排入海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方式圍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發生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嚴重污染損害后果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得審批或者核準,擅自批準工程開工建設的;
(四)挪用排污費、傾倒費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中圖分類號:P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國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是中華民族繁榮穩定發展的搖籃;在這富饒的海岸帶上,我國國土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水平最發達,人口最密集。與此同時,由于海岸帶是陸地生態系統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結合部,近海岸陸地受海洋生態系統影響較大,部分陸地物種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態系統所存在,因此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著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生物鏈,還影響著與其相關的陸地資源,故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實現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海洋資源發展的趨勢
陸地資源是目前利用率較高的自然資源,但一些地區受限于地形地勢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開發成本較高,開發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同時,把目光關注海洋資源,盡可能讓土地資源和海洋資源都能發揮出極大的經濟價值。但是,現代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展現其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環境問題。例如,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漁業日益發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資源開發與海洋環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圍海養殖、圍填海與海洋生態環境穩定性的矛盾。這些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就要求實現海洋經濟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從“先開發后保護”到“開發和保護并舉”的發展趨勢。
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基于海洋產業所衍生的工業鏈已經成為中國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沿海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力發展重點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海洋經濟產業。沿海地區占13%國土總面積卻擁有40%的人口,沿海經濟占全國GDP中的比重高達60%。因此,在大力開發陸地資源的同時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經濟來源。
二、海域環境狀況
20世紀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開發不明顯,我國的海洋環境未受到較大破壞和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經濟迅速騰飛,近海岸地區海洋開發日益頻繁,海洋生物鏈失調,海水污染嚴重給海洋生態系統帶來巨大壓力,與此同時,海洋石油工業蓬勃發展,石油泄漏事件偶爾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至20世紀末,我國約有4萬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較重,20萬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斷減少,自然災害次數增多。因此,我國需要大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并利用實時人為監控、合理制定區域規劃等方法對與海洋資源息息相關的沿海作業進行嚴格監測監管,把災害指數盡可能的降到最低,減少經濟損失,在不影響海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確保海洋資源的可再生循環利用。
最近十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惡化的勢頭受到了有效地制約。海洋污染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全國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減輕,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點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仍不樂觀。海洋石油作業區和大部分河口、海灣地區有機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屬污染較為嚴重,局部區域污染對近海岸的魚蝦類的總量和質量影響較大,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沿海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未來十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局部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業操作失誤導致石油污染;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有害物質泄漏;近海岸地區大量違規傾倒廢棄物;圍海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海洋生物鏈失調,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導致海洋環境失衡。
2.近海岸陸源污染
盲目開發近海岸陸地旅游資源,導致局部生態系統失調;內陸地區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傾倒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導致出海和海灣地區水體變質,污染嚴重;盲目引進某些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開發和管理
漁業資源的過分捕撈,超過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導致魚類總量下降;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沿海地區進行過量圍填海,建設大量工業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區域生態平衡,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
4.全球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水是動態的,不斷流動的,某個地區的海洋環境發生變化勢必對其他地區或多或少影響著。例如,周邊鄰國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國海域;全球溫度的升高,導致南北極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響了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為了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我們應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關鍵性。因此,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遏止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勢頭。
1.加強沿海地區的法制建設
根據不斷出現的實時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繼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彌補在海岸帶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斷地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處理相關問題,才能提高我國海洋保護的依據性和可協調性,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2.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擴散
對工業廢水的排廢量進行控制,嚴格審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處理廠的脫氮、脫磷工藝水平,引進先進儀器,淘汰落后的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實現農業的清潔生產,降低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嚴格管理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性,嚴格審查攜帶化學品的過往船只的安全性,盡可能把發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全方位海域監測和部分區域監測有效地結合起來,利用人工定點監測和遙感衛星總體監測等方法及時發現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資源利用項目,做到及時治理,把污染源扼殺在萌芽中,減少經濟損失。進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區和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的監測力度。從根本上,處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發生,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
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對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工程,少開發或不開發,科學的論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從源頭上嚴格審批海洋資源利用的方案,對正在進行的污染和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有效地保護海洋環境。
5.提高公民保護海洋意識
普及海洋知識,舉行海洋保護專題講座,印發海洋保護宣傳冊,把最切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傳達給公眾,提高公民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自覺性。從思想上重視就能在行動上制約。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海洋生態系統穩定與否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緊密相關,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則生物多樣性趨于平衡,反之,則生物多樣性減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外來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性已被逐漸打破,海洋生物種類也因此逐年減少,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代人的利益,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代人產生了積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們當代人應肩負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環繁衍的歷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從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這一前提出發,建立滿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生態環境,即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相協調的同時,要特別突出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因此,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形成嚴格的捕撈制度
在大力發展漁業及其附屬產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做好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護,對特定魚類根據其繁殖特性進行分季節分批次的捕撈,禁止非法大規模持續性捕撈,保證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與此同時,調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條件,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確保海洋生物資源平穩,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
以改善海岸帶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可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在盡可能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布局,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驗區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不斷完善海洋管理,同時深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評價和海域監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3.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
隨著海洋經濟的大力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矛盾日益嚴重,我國已有文昌魚、斑海豹等多個稀有物種瀕臨滅絕,因此,應大力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自然保護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極大限度確保稀有物種的正常繁殖。
4.防護林建設和赤潮防治的監測
防護林建設不僅在防護海潮效果明顯,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動物等爆發性增殖引起水體變質的災害,災害形成時間長,范圍廣,因此應高度重視避免赤潮災害的發生,即為建設海域赤潮監測監視預警網絡,并對重點海域和赤潮多發海域實施嚴密的監視監測,減少赤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展望
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既要大力開發海洋經濟也要加大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實現合理、有條不紊、互不沖突的發展。針對重點海域,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從先污染再治理轉變為先規劃再開發,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保證海洋經濟開發的可行性,減少海洋環境保護成本。與此同時,我們應制定沿海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相互協調的科學發展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不斷深化海洋生態保護的思想意識,走一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發展和諧與穩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郭院.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理論和實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3-0015-01
近些年來,過渡捕撈、近海養殖、船舶游艇、海洋石油鉆探以及陸地污染物的海洋排放等等行為的發生,使得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海洋污染造成的赤潮,海岸侵蝕等問題日益多發,及時對海洋環境進行監測,能對發生的污染問題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污染和修復損害,另一方面,對海洋環境進行檢測,對于厄爾尼諾現象、海平面上升、海嘯等氣候災害也能起到提前發現、及時規避的作用,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具有重要意義。
1 海洋環境監測分類
(1)常規監測。作為一種例行監測,它是最基本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之一。(2)調查性監測。這種監測工作是由國家,也可以是地方的組織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或者綜合調查,以達到對海洋環境污染或者海洋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的目的。(3)有的時候榱瞬槊魑廴疚锏奈廴痙段А⑶慷群統潭鵲榷院Q蠡肪車撓跋斕奈侍猓需要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性監測工作。(4)應急監測。應急監測是指海洋環境在遭遇漏油、海洋生物集體中毒、赤潮等環境突發事件時,采取的監測內容,主要是為了收集海洋污染資料,為以后環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依據[1]。
2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概況
2.1 國外發展概況
國外在上世紀60年代相繼展開對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究開發。美國的CMAN技術(海岸海洋自動觀測網)就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而到了80年代末,SEAWATCH系統和MERMAID系統也被挪威和德國開發出來并推向市場。在之后的時間里,海洋水質監測浮標被法國研制出來,在此技術基礎上,美國、挪威和俄羅斯又將傳感器用于浮標上,開發出EB52、TOBIS、ACK-3000等型號的海洋水質監測浮標[2]。
2.2 國內發展概況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相關人員的努力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變小,取得了相當不錯的發展。尤其近幾年來,海洋監測技術被納入國家863計劃,更是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3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分析
3.1 水下GPS定位技術
作為水聲通訊設備重要技術的水聲高速率數據傳輸技術,具有信息傳遞的重要功能,是實現指揮船與水下載體、或者水下載體之間的信息傳遞關鍵手段。而與數據高速傳輸技術相配合發展的是水下GPS定位技術,它通過聯合衛星定位、水聲定位、浮標技術和水聲通訊等技術,能夠實現對水下載體和設備的更為精確的定位。水下GPS定位技術相比于水聲定位精確度更高,它的應用能夠實現對水面船只的定位,而且對于水中的目標,還能得到它的大地坐標系數據,另一方面,GPS的使用更為方便、靈活。
3.2 遙感監測技術
近幾年來,伴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傳感器技術的逐漸開發,現代化的遙感監測技術也逐漸被開發和應用,這是一種新型的,以航空器、無人機、衛星等設備做為主要載體的綜合性監測技術。由于遙感技術采用的是高空監測,因此監測的范圍極大擴展,能夠實現監測信息的全面收集,獲取的內容和數據也空前豐富。這項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宏觀的分析和研究海洋質量狀況。當前,可以用海洋遙感監測的項目有:海洋表面溫度和鹽度、海洋葉綠素和懸浮物濃度。作為實行衛星遙感監測的海洋遙感監測,不僅能夠實現大范圍的遙感監測,同時還能夠長時間、不間斷的同步近實時監測。
3.3 船載快速監測技術
與傳統技術相同的一點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取樣也是采用船舶,但與傳統技術不同的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進行現場取樣后樣品檢測和數據分析直接進行,然后通過衛星通信網絡將得到的數據實時發送給數據中心。然后數據中心根據相應程序,綜合分析處理收集得到的數據,從中找出影響當地海洋環境較大的因素,通過分析這些因素的變化情況,最終得到環境質量現狀情況。船載快速檢測技術的優點有:獲取的數據準確、反映的情況全面、具有非常高的可用性。
4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對于我國而言,未來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要緊跟世界各國研發前沿,加強對基礎技術發展,逐步將監測設備的生產向產業化轉化。在海洋監測人員方面,加強人才培養,壯大從事海洋監測和研發的人才隊伍。近些年來,我國科研事業穩步向前發展,對科研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建立一支能與世界接軌的優秀科研隊伍,使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先進的水平,對于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尤為重要。另一方面,重視海洋環境監測的作用,加強海洋監測應用,增加海洋監測的內容和項目,對于獲取的海洋監測數據提高分析能力,逐步提升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上的影響力。
5 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對于我國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對于海洋經濟效益的提高和海洋環境的持續發展貢獻重大,因此,我們要采取多種手段,發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以期更為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0*年*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年*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年*市重點制定了《*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年,*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年*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年*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新晨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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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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