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國土資源與城鄉規劃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組織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和技術改造,支持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支持云硫集團、發電廠等省直管企業擴大經營規模。(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外經貿局、工商局、質監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局配合)
(二)抓好項目建設,抓緊發電廠三期和華潤電廠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報批。(市發改局負責,市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供電分公司、發電廠配合)
(三)抓好工業園區建設,幫助各縣建立一批特色產業園區。(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林業局、環保局、發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園區建設。(市科技局負責,市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林業局、環保局、發改局配合)
(五)大力發展鎮域工業。(市經貿局負責,市工商局、科技局、質監局、環保局、發改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配合)
(六)扶持溫氏生物制藥、雅達電子、郁南天寶生物制藥等技術型、非資源型工業發展。(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質監局配合)
二、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農村經濟新發展
(七)確保糧食安全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成省下達我市的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總產任務;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市農業局負責,市糧食局、財政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八)壯大農業龍頭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在全市8個石灰巖苦旱鎮分別引進一個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工商局、質監局、科技局配合)
(九)發展優勢農林產業和畜牧水產業。(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畜牧水產發展中心、質監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啟動民資,有計劃地建設一批農林產品批發市場。(市農業局負責,市林業局、工商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供銷聯社配合)
(十一)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市農業局負責,市工商局、質監局、供銷聯社配合)
(十二)切實加強動植物防疫工作。(市農業局負責,市畜牧水產發展中心、林業局、工商局、交通局、衛生局、海關和檢驗檢疫辦事處配合)
(十三)推進農村水利設施建設;確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繼續抓好市區南山河等10宗城鄉水利防災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達標。(市水務局負責,市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農村交通設施建設。(市交通局負責,市公路局、財政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十五)推進林業生態縣建設。(市林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公用事業局配合)
三、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壯大全市經濟總量
(十六)大力發展縣域特色工業。(市經貿局負責,市發改局、國土資源局、科技局、質監局配合)
(十七)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市經貿局負責,市科技局、質監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工商聯、供電分公司、自來水公司配合)
(十八)幫助各縣加快發展商貿、服務業。(市經貿局負責,市供銷聯社、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幫助各縣發展房地產業,繼續推進小區開發。(市建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配合)
(二十)幫助各縣發展旅游業。(市旅游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組織外經貿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經濟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貿出口,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拓寬對外貿易的渠道和市場,搞好涉外服務工作。(市外經貿局負責,市經貿局、海關、外事僑務局、檢驗檢疫辦事處、貿促會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大力整體推介,創新招商引資機制,加強外商投資成本的調研,進一步發揮好我市駐珠三角招商引資聯絡機構的作用。(市外經貿局負責,市經貿局、外事僑務局、貿促會、工商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廣播電視局配合)
五、加強財稅工作,增強全市財力
(二十三)強化稅收征管。(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市財政局、經貿局、外經貿局、工商局、海關配合)
(二十四)加強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評估;對市直部門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市財政局負責,市監察局、審計局、國資委、建設局配合)
(二十五)盤活國有資產和加快政府資源的開發經營。(市國資委負責,市財政局、發改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房管局、公用事業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盤活市食品集團在市區的連片土地,開發建設大型購物商場。(市經貿局、國資委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外經貿局、食品企業集團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強政府投資工程監管。(市財政局負責,市監察局、審計局、建設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發展資本市場。(市金管辦負責,市經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繼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二十九)盡快動工河口至郁南平臺和羅定支線高速公路;啟動羅定至岑溪、云城(思勞)至新興、(郁南東壩)至陽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負責,市發改局、公路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線河口至城區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線改造建設。(市公路局負責,市交通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報批立項和建設步伐。(市交通局負責,市發改局、港務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強中心城區管理。(市公用事業局負責,市公安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衛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黨校、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金山大道工程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市委黨校、檔案局、文化局、公用事業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縣城和中心鎮建設,加快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農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配合)
七、統籌推進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三十五)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整頓、規范和發展文化市場,深入挖掘我市歷史和人文資源,打造我市民間藝術品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市文化局負責,市廣播電視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階段教育發展,普通高中和職業教育都要有新進步;確保中學高中校區和各縣(市)高中學校新建擴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區學校建設通過省的驗收;按省的任務要求抓好中小學布局調整,進一步推進“一機兩語”教育;做好創建教育強鎮的基礎工作。(市教育局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學校建設。(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勵和扶持骨干企業組建科研中心;推動高校科研成果與我市企業生產合作;健全科技服務體系。(市科技局負責,市經貿局、質監局配合)
(三十九)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市科技局、教育局、衛生局、經貿局配合)
(四十)繼續加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和醫療救治三大體系建設,確保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造建設項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創建省農村中醫先進市工作步伐,力爭年底前通過省的驗收。(市衛生局負責,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工商局、公用事業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啟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市衛生局負責,市發改局、經貿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務局、林業局、文化局、環保局、公用事業局、廣播電視局、公路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愛衛辦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廣場建設,組織好省運會的備戰、參戰。(市體育局負責,市財政局、城鄉規劃局、建設局、發改局、環保局、教育局、公安局、衛生局、廣播電視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農村合作醫療擴面和服務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農業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藥品招投標工作。(市衛生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糾風辦、物價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四十五)進一步規范土地交易市場。(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配合)
(四十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配合)
(四十七)繼續規劃和抓好第二批生態示范村建設。(市建設局負責,市環保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環境保護,重點抓好城區垃圾填埋場建設和西江、新興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綜合整治及重點監控企業的環保監管。(市環保局負責,市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加強項目建設征地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城鄉規劃局配合)
(五十)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計生局負責,市農業局、經貿局、監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實優撫政策,兌現優撫對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負責,市財政局配合)
(五十二)創建雙擁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負責,市財政局、衛生局、公用事業局、城鄉規劃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編寫好“十一五”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市發改局負責,市府直屬各單位配合)
八、千方百計增加群眾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增加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加強各類適用技能培訓,組織好勞務輸出。(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財政局、經貿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農業局、扶貧辦、質監局配合)
(五十五)進一步加強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市農業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衛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監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實農業稅全免政策,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市農業局負責,市監察局、財政局、教育局、物價局、民政局、人口和計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社會保險待遇尤其是企業早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經貿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實施社保全責征收。(市地稅局負責,市勞動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財政局、工商局、經貿局、外經貿局配合)
(五十九)爭取年內解決18萬農民飲上干凈水問題。(市水務局負責,市農業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查處拖欠企業職工工資等違法行為。(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市經貿局、外經貿局、總工會、婦聯、工商聯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勞動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農民征地拆遷款。(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配合)
九、堅持以人為本,建設和諧
(六十三)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繼續加大打擊“雙搶”、黑惡勢力、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市公安局負責,市司法局、法制局、綜治辦配合)
(六十四)加強政府工作,妥善處理,積極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市局負責,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發行業的監督管理,遏制各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市安監局負責,市經貿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農業局、海事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質監局配合)
(六十六)規范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市經貿局負責,市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藥品監管局負責,市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農業局配合)
十、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政能力
(六十八)加強廉政建設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市糾風辦、審計局配合)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區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決定從年1月起建立全市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區計劃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由專人每月向市發改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上報省發改委,相關信息將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根據新開工項目的八項條件,對年以來的新開工項目全面進行清理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全市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區要在年2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年3月進行復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汝城縣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鐘玉龍同志任組長,縣政府副處級干部譚純明同志任副組長,縣法院、政府辦、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城鄉規劃局、房產局、財政局、經信局、工商局、廣電局、郴電國際汝城分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單位負責人和各鄉鎮鄉鎮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朱紅專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分管國土和規劃的領導及聯絡員負責抓好此項工作,相關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組織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咨詢臺、宣傳車等多種宣傳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司法等部門要組織開展“送政策下鄉”活動,擺設宣傳攤點,印發宣傳資料,向群眾講解相關法律法規。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各鄉鎮要組織召開村組干部座談會,專題講解國土資源及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村組干部的法制意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學法、懂法、守法。要在全縣范圍內營造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的濃厚氛圍,各鄉鎮懸掛、張貼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方面的橫幅、標語不得少于20條(其中固定宣傳標語不得少于2條)。
四、進一步落實工作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縣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要建立健全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的聯動責任機制,部門與部門之間、鄉鎮與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巡查、審批、監管、打擊等方面要實現信息共享、部門聯動、統一行動。縣政府將此項工作列為鄉鎮年度考核內容,若因領導不重視、履職不到位,或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出現違章建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鄉鎮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巡查、制止和打擊違法占用土地建房和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每個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必須明確一名村干部負責,實行網格式管理,建立健全巡查臺帳,確保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打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組織開展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的專項行動,堅決拆除違法、違章建筑。
法院:負責國土資源及規劃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的依法審理和依法強制執行。
政府辦:協調各鄉鎮、部門工作;牽頭組織開展集中拆違行動;對各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監察局:督促鄉鎮及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占地行為,配合政府、司法機關違法占地修建的建筑物。
公安局:立案偵查違法占地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打擊阻礙執法、擾亂治安秩序的不法行為,為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工作保駕護航。
司法局:協助抓好《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住建局:嚴格施工許可審查。對未辦理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的,不得辦理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依法查處違法施工行為。
城鄉規劃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違法行為。
房產局:嚴格房產證的辦理工作,對未辦理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的,不得發放房產證。
財政局:為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經信局:負責督促供電部門停止向未辦理用地手續和規劃手續的建設工程供電;依法查處非法供電、盜電行為。
廣電局:負責《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打擊違法占地和違規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宣傳報道。
工商局:對存在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且未處理到位的商鋪,不得發放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查處非法經營行為。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
(三)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發展區內的工業項目用地。
(四)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用地。
(五)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或其它協議約定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它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權屬存在爭議的。
(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條第(一)至(五)項,為實施城鄉規劃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依法批準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納入政府儲備庫。
第三條 申請改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擬改變的用途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業主向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改變用途的理由。
(二)對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變用途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致函同級城鄉規劃部門征求意見,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論證。
(三)市、區縣城鄉規劃部門論證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提出具體規劃設計條件致函國土資源部門,其中城市規劃區容積率指標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調整管理的通知》(眉府發〔〕45號)規定核定。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改變用途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進行測算,提交同級規劃委員會審議。
(四)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改變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業主應在批準后6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逾期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批準改變用途事項失效。
(六)用地業主繳清土地出讓金后,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規劃部門核發新的規劃條件,與用地業主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項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原經依法批準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與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區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依法辦理改變用途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程序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程序先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中,需上報國家審批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需要首先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完成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首先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然后向發改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完成項目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改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再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改、經、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協調,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項目,發改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各種審批和許可手續的,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撤銷相應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市發改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就我市涉及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實行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臺,并及時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項目開工前和竣工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項目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對每個月入庫統計的新開工項目,逐個落實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和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列出詳細清單,與同級發改、經濟、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部門及時進行銜接溝通,掌握項目各種進展動態信息。
從*年起,各縣(市)、區及高新區發改部門應為本轄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已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擬建項目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信息。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且符合魯政辦發明電〔*〕196號文件規定新開工項目"八個必須"條件的,市發改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按月匯總及時報送上級發改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設施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縣城、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和村莊,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
第二章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
第四條縣城、鄉(鎮)和村莊應當分別編制縣城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重要交通樞紐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環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劃撥土地前,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規定比例尺地形圖等相關材料,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劃撥用地手續。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第八條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國有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的一般規劃條件的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國有出讓土地使用規劃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報經批準,重新簽訂合同或補充合同,按規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后,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國有劃撥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但政府在實施征地拆遷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繼承的國有劃撥土地上需要建設的,按歷史問題分類處理,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三)嚴格控制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個人建房,確需建房的按照《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規劃建設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以及農村村民建房,均應按《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四)在城鎮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在城鎮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內,層數控制在三層以下,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上述標準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縣域范圍內,在穿過鄉(鎮)規劃區的國道、省道、縣鄉道路兩側建設,必須嚴格按鄉(鎮)規劃的要求退讓紅線;嚴禁在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區域內建設。
規劃村莊時,同一居民點僅允許在道路一側選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邊緣必須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十二條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范圍內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土地執法監管情況,以及鄉(鎮)和村莊規劃編制、執行情況負總責,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對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城鄉規劃條例》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信息員制度,明確信息員職責,健全鄉(鎮)、村(社區)執法監察網絡。
村(社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勸阻工作,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縣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別承擔遏制和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對未能提供縣國土資源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以及未經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審批、備案、核準手續;對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項目,依法撤銷有關批準手續。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相關用地審批,指導和監督違法用地案件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理工作;負責告知相關部門對涉嫌違法用地的項目暫停辦理項目有關批準、許可手續。
(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相關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指導鄉(鎮)編制規劃,指導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建設案件。
(四)縣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國資辦及時接收相關部門移交的罰沒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依法予以處置。
(五)縣交通、公路部門負責查處國、省、縣級公路兩側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六)縣水利部門負責查處位于河道、干渠兩側等水利設施管護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七)縣林業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負責對林業用地的審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區域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八)縣招商部門在招商引資年度考核中,對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招商項目不予認定。
(九)縣環保部門負責對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已經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了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
(十)縣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立案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
(十一)縣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案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十二)縣檢察機關負責對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瀆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十三)縣審判機關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符合條件的、需要強制執行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結案。
(十四)其他相關單位(消防、工商、農業、商務、房產、供水、供電、供氣、金融、電信等)按照各自職能嚴格辦理審批、許可等手續,加強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綜合查治機制。縣政府成立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指導和支持各鄉(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執法工作。
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中隊,負責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和控管,負責對轄區內縣城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違法建設實施拆除。重大任務時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調度行動。
其他鄉鎮分別成立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縣工業園管委會、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縣臨江產業園建設籌備工作指揮部負責本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綜合執法大隊對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第十六條建立督查協調機制。縣強化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對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以及執法監察等情況進行督查,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并視情通報全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執法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辦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證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七條建立聯合審批機制。縣人民政府集中縣相關職能部門對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集中鄉(鎮)各職能單位對轄區內涉及城鄉規劃建設和用地的事項進行聯合審核、審查或審批,屬縣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的事項報送縣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審批。
一、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對提高我國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監管,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改善人居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各部門要從統籌全市經濟社會和城鄉協調發展的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意識,把宣傳和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城鄉規劃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宣傳與培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為使《城鄉規劃法》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城鄉規劃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學習、正確理解《城鄉規劃法》的法條內容。要通過新聞媒體刊播、舉辦知識競賽、懸掛標語、印發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在全市范圍內對《城鄉規劃法》進行廣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并自覺遵守《城鄉規劃法》,增強城鄉規劃法制意識,為《城鄉規劃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切實抓好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科學編制城鄉規劃是調控城鄉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修改應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以新一輪《*市城市總體規劃(20*—2020年)》為依據,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方面關系,嚴格執行規劃的程序和強制性要求。要抓緊做好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緊制定與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特別要認真做好重點建設地區、重要保護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的備案。要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臺城鄉規劃備案審查具體操作細則。細則出臺前,備案審查工作暫按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嚴格控制與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確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局部調整程序進行修改,建設項目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形式進行。*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重大修改,須經論證和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促進規劃依法行政
我市各類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劃撥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需由相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須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其他相關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需要進行選址論證,或通過招投標取得代建權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向建設單位提供選址條件,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含規劃設計條件預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論證,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并核定建設項目的具置、界限和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批準、核準立項。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取得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立項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變原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范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正式批準、核準立項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出讓土地的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擬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根據下達的土地出讓計劃,由土地儲備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條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選址條件,由土地儲備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核發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提供后6個月內未出讓土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地塊正式招拍掛前應先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對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工業用地出讓計劃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以及標有“土地儲備專用”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給區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并提供書面的規劃條件。單一地塊的工業用地項目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的項目,應編制選址論證報告,居住區周邊的工業項目應提交預環評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出讓方式(含協議出讓)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憑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申請用地,1年內未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且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許可。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對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進行建設的,應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規劃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發改、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綠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進行會審或以其他聯審方式進行審查,并出具批復意見。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或與設計方案一并審查。對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組織公示。設計方案批復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根據批復要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憑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不需使用專用土地的地下管線、架空線路和其他構筑物的除外)、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及施工圖中與規劃條件有關的資料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根據規劃條件和方案,確認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門面裝修、圍墻、陽臺、樓梯等簡易或附屬設施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在許可程序和報送申請資料方面作適當簡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四)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在省里出臺新的政策前,臨時建設規劃管理仍按《*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3號)執行。同時,項目審批前應先報市政府審定。
(五)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項目審批要求辦理規劃許可,并進行竣工前測量和備案。單位用地內的自用管線、與城鄉道路下管線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線可以不辦理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六)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城鎮居民私房規劃管理按照《*市城鎮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杭規發〔20*〕420號)執行。
對已列入城市近期拆遷改造范圍或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城鎮居民私房,由實施主體負責先行安置。
五、進一步規范批后修改,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且對周邊建筑可能產生權益影響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修改前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申請權。對依申請組織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在審批修改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因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補償。對項目規劃許可證失效,因依法修改規劃給許可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予補償。
六、加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規劃許可有效落實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現場施劃灰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動工。建設單位或個人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1個月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劃要求對規劃區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的,移交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實測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條件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
未取得《規劃驗收確認意見書》的項目,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明。
七、相互配合,加強違法建設的查處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重要意義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經濟由偏快轉為過熱具有重要作用。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是國家嚴控投資盲目過快增長、實現“雙防”宏觀調控任務的重要舉措,是促進我市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維護投資建設秩序、規范投資行為的重要環節。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五部委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改變單純依靠投資拉動經濟的發展思路,更加重視消費和出口的作用,促進投資、消費、出口協調拉動。要對投資盲目過快增長的負面影響和危險性有清醒地認識,把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作為當前各級政府宏觀調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指導投資工作,維護投資項目建設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八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其中,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已采取保證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三、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要建立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各縣市區也要比照省、市模式,建立相應機制,密切協作,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一)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單位依據批復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按規范要求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依據核準文件向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部門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此前的《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與本條規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條規定為準。
(四)各級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規范運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銷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以及社會監督,省政府已決定從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無論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依照前述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后,預備開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擬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和擬開工時間,主要說明項目是否具備本意見第二條的八項開工條件,并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建立新開工項目報告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新開工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并報告開工后,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新開工項目信息。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市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項目單位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文號等信息,通過一定的方式按月向社會公告。
五、認真搞好年以來新開工項目全面清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精神,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對年以來在建和年計劃新開工項目進行一次自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新開工八項條件的項目要分門別類,妥善處理。
(一)凡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但審批、核準、備案或規劃、土地、環評、節能評估等手續不完善的項目,要限期完善手續。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在年3月31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省上將于近期進行復查,我市將配合省上進行該項工作,以確保新開工項目規范建設。
六、切實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上述各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隨意干預統計工作。
七、進一步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在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的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報告和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以及開工報告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責令停止建設,并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規劃管理執法問題的現狀分析與兄弟省市的借鑒
城鄉規劃是引導城鄉有序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學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對于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保護資源環境,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確保城鄉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個城鄉建設中處于龍頭地位。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主要是通過對違法建設的制止和依法查處來保障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嚴肅性,確保城鄉建設的有序發展。違法建設的存在干擾城市秩序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構成建設性破壞,浪費社會資源,加大了建設管理成本,形成社會不公,毒化社會風氣,激化社會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鄉規劃管理執法在整個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出現難題,違法建設屢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區呈現高發態勢,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劃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許多規定過于原則化,為自由裁量留有較大空間。例如我省在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方面中處罰標準并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北京市按照違法建設所在區域及違法建設的性質,制定出了處罰標準。根據土地地價情況,本市行政區域劃分為七類,其中,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被定為A類區域。依據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影響程度、情節輕重等具體情況,設置固定的系數,相應減輕或加重處罰。二是我省規劃編制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地區的總體規劃已經嚴重落后于經濟發展,而新的城市總體規劃還未制定,同時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未做到全覆蓋,甚至一些地區并無編制控規,導致規劃管理執法無規劃可依,規劃管理執法成為一句空話。三是違法建設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對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廣州市在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中在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屬行政監察對象的,城市規劃部門和綜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行政監察機關查證屬實后,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四是在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過小,導致違法建設的守法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不斷出現越證,擅自加高、加胖。重慶市為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提高違法建設成本,在建設工程規劃違法建設處罰標準中對主城區(2737平方公里)內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0%罰款。對主城區外的商品房工程違法建設行為,按違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按不低于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40%罰款。五是部門聯動機制并未建立。規劃管理執法與土地、建設管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區域更加明顯。六是行政執法部門在采取查封現場、等行政強制措施時缺乏切實的執法保障。七是相對注重對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力度,缺乏對建設單位守法的激勵
二、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的措施與對策
鑒于上述城鄉規劃管理執法中存在的難題,導致我省規劃管理執法工作不容樂觀,最近幾年一些地區違法建設呈現高發態勢。如何破解規劃管理執法難題,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規劃管理執法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完善相關法規制度
加快制定與國家《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提高其科學性和適應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約規定,清晰準確界定法律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宣傳教育
開展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專題學習教育,加強對城鄉規劃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危害的宣傳,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和全社會規劃守法意識。同時注重規劃管理執法人員的雙重作用,既要充當法律的執行者、違法建設的斗爭者,也要充當規劃管理知識的傳播者,深入建設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間,宣傳規劃的龍頭作用和違法建設的危害性,使全社會形成規劃守法意識。
(三)建立規劃、國土、建設和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
1.建立規劃、國土、建設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在土地儲備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梳理形成儲備土地數據,房屋管理部門提早介入,預測遠期市場供應量。在土地出讓階段,由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共同參與形成出讓合同數據,明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簽訂合同的主體,及時將出讓合同內容、約定的開竣工時間等各種技術參數抄報房屋管理部門。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管理部門及時將實際開竣工情況、開發進度情況反饋至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由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款加強監管,同時將房地產市場分析情況及時反饋給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為下階段科學制定土地儲備計劃提供依據。
2.建立規劃公安聯動機制。一是規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介入的,公安部門應派員參加;對涉嫌規劃犯罪的案件,規劃部門應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便于公安部門盡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偵查工作。二是對規劃違法案件每月會商一次,通報近期規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在查處規劃違法案件上尋找合力點。
(四)建立規劃守法激勵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上看,任何行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守法成本具體包括行為成本和機會成本,行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決定,一般情況下,以作為的方式履行守法義務的行為,需要付出行為成本,比如給車輛上牌、繳納行政收費、工廠安裝使用治污設備等等。機會成本是人們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間作出選擇時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將資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棄的收益,或者說,機會成本是采取某種而非另一種行動所放棄的機會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規范的前提下,人們的行為決策通常只有兩種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從一種極端的機會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著承擔守法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補償,“經濟人”不會有守法的動力,所以需要我們探索一套規劃守法的激勵制度。比如,對于需要付出高額守法成本的守法行為,給與適當補償;對于長期守法的公民或社會組織,適當給予一定的獎勵作為激勵,努力構建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規劃、建設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房產管理、防震減災、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保障適齡少年、兒童就近入學。
對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給予優先考慮,重點扶持。
第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教育、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鄉建設需要更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聽取社會意見,并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新建小區和舊區改建、擴建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標準規劃設置:
(一)每0.5萬人口區域內,設9個班規模的幼兒園,每增加600人,增設一個班的建設規模;
(二)每1萬人口區域內,設18個班規模的完全小學,每增加600人,增設一個班的建設規模;
(三)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18個班規模的初級中學,每增加1100人,增設一個班的建設規模;
(四)在居住人口密集區每4萬人口設30個班規模的高中階段學校,每增加1300人,增設一個班的建設規模;其他地區高中階段學校的設置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八條 公辦和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符合國家劃撥用地規定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
新建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建筑設計,應當執行國家現行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其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國家現行建設標準。有住校學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積。
第九條 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在城鄉建設改造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按照國家標準統籌優先解決。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建設主要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新建小區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配套建設,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分散、分批開發的新建小區應當按規劃留足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并配套建設。
新建小區規模未達到配套建設幼兒園和高中階段學校最低標準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建筑面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存入專戶,統籌解決該區域的教育設施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中小學、幼兒園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設計技術規范和施工技術標準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抗震設防要求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規劃和建設與當地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避難場所。
第十三條 中小學、幼兒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和教育、防震減災、城鄉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產權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將所建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土地權屬證件、產權證件和有關建設資料交付屬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不得改變新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的教育用途,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應當用于辦學。
開發建設單位和小區業主可以將其擁有產權的中小學、幼兒園捐贈或者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辦學。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 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不得隨意拆遷或者侵占。
城鄉建設中需要拆遷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充分聽取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補還或者易地重建。補還或者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中小學、幼兒園的正常教學。
第十五條 對有權屬爭議的中小學、幼兒園的場地校舍,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新建、改建、轉讓、出租。
第十六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對所使用的場地校舍進行妥善管理和維護。
在中小學、幼兒園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校園內現有教職工宿舍的所有權轉讓給教職工或者他人;危房或者超過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應當作為教學用地。
第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中小學、幼兒園的場地校舍,不得轉讓、出租;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圍墻外倚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毗鄰中小學、幼兒園興建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高度和與中小學、幼兒園圍墻的間距。鄰近校園的高層建筑的外裝修,不得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和危及師生安全。
第十九條 不得違反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規定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學。
中小學幼兒園正門兩側各3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垃圾站、機動車停車場,不得設立集貿市場和擺設商販攤點。
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設置網吧、電子游戲室、歌舞廳、臺球等經營性娛樂場所。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門應當在中小學、幼兒園門前的道路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強制減速帶和提示標志,確保師生安全通行。
中小學、幼兒園門前的道路應當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需要。
因城鄉建設確需臨時開挖、截斷中小學、幼兒園外部通道作業的,應當聽取中小學、幼兒園意見,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于開工7日前通報中小學、幼兒園。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督促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的實施。
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管理、防震減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擅自更改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布點、布局專項規劃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防震減災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辦理與本建設項目有關的后續審批手續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侵占規劃預留教育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教育用途的;
(二)不按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的;
(三)中小學、幼兒園校舍不符合國家建筑設計技術規范、質量不合格或者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繳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譽記錄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拆遷或者侵占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或者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補還和重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賠償中小學、幼兒園損失,并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轉讓、出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分別由教育、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文化、工商、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依法予以處罰。對師生安全和中小學、幼兒園財產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保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合法、公開、公正,更好地協調組織土地出讓事宜,成立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國土資源、監察、規劃、發改、財政、建設、環保、勞動保障、房管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市監察部門進行全過程監督。
二、用地范圍、年限及規劃要求、
出讓地塊位于信江路與交通路交叉口處,用地范圍以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附線圖為準,土地總面積為1090平方米(折合1.635畝)(具體面積以實測為準)。用地性質:商業、住宅;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70年;容積率:不大于4.9;建筑密度:不大于47%;總建筑規模不大于5921平方米,其中商業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50米;建筑層數≤15層;綠地率不小于5%。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市城鄉規劃局提供的貴規條字[2012]013號《糧食招待所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以及建設方案評審意見書。
三、出讓方式、起始價
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方式出讓,起始價690萬元人民幣,契稅、土地交易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由受讓人自行承擔,本次出讓設置保底價,不到保底價不成交。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
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網〉〉〈〈日報〉〉等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報名
1、時間: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開始至拍賣會召開之日前2日(節假日除外)。
2、地點: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3、受讓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參加競買。
4、提供材料: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證明、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受權委托書、董事會決定、履約保證金票據等。
5、報名時需繳納履約保證金350萬元人民幣,競買人競得后,保證金可轉抵土地出讓價款,未競得者保證金在3日內給予退回(不計利息,節假日順延)。
(三)出讓時間,地點
1、時間:自公告期滿后第2個工作日下午3:30。
2、地點:市國土資源交易大廳。
(四)付款
受讓人競得之日起30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逾期每天按未付清出讓價款的1‰繳納滯納金。
(五)簽訂合同
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市國土資源局與競得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其他事宜
(一)土地受讓方負責做好出讓地塊內規劃道路等一切基礎設施建設并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