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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規定大全11篇

時間:2023-06-29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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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規定

篇(1)

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實行對外稅收優惠原則,還是實行平等原則,一般都在本國的稅收制度中規定有稅收優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勵外國投資者對本國進行投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是發展中國家對原始投資實施稅收優惠所采取的一種傳統做法,這種做法在發展中國家十分普遍。據一項對32個發展中國家稅收制度的調查,有近一半的國家實行加速折舊。加速折舊的具體做法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許企業對符合優惠規定的固定資產在購置或使用的當年提取一筆初次折舊(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舊占國家資產原值的比例一般較大,企業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將折舊提完。也有的國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如韓國規定,投資于高科技項目或廠址設在特定地區的企業可對固定資產提取額外折舊;新加坡規定企業在優先工程項目、技術性勞務和科研開發等領域投入固定資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資額50%的初次折舊。

2.投資稅收低免

投資稅收抵免是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另一種稅收優惠形式,即企業可以用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直接沖減當年應納所得稅稅額。投資稅收抵免的比例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較低,但有的國家規定較高。如馬來西亞規定為25%,墨西哥規定為30%。

3.費用加倍扣除

有的國家為了鼓勵一些特定項目或領域的發展,規定企業在這些項目或領域的費用開支可以按超過實際費用開支的一定比例從稅基中扣除,從而使企業少納一部分所得稅款。如贊比亞規定用于促進出口的費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規定企業用于研究和開發方面的費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規定用于職工培訓的開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資退稅

即企業用于再投資部分的稅后利潤已負擔的稅款可按一定比例退還給企業。巴西、哥倫比亞、洪都拉斯、秘魯、烏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國都有這一規定。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也有再投資退稅的規定。

5.免稅期規定

免稅期是所得稅優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即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利潤可以不繳納所得稅。在對32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調查中,有32個國家規定有免稅期。在具體實施上,有的國家規定免稅期對各類所得都適用,例如企業的創業期免稅;有的則規定對特定種類的所得實行免稅期,如對出口加工利潤實行免稅期。免稅期的長短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如在馬來西亞,企業的免稅期長短要受投資額、投資地點、雇工人數等因素的影響。免稅期短的2年,長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規定更長,如象牙海岸規定免稅期可長達25年;突尼斯規定免稅期為20年,以后企業還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稅。免稅期一般都從企業投入正確生產經營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國家如泰國、韓國等還規定,企業的免稅期過后,還可再享受一定時期的減稅待遇。泰國和韓國規定的減稅比例為50%。

6.特定收入免稅

即規定企業取得的特定項目的所得免稅。8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促進出口,規定對境內企業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稅。

7.低稅率優惠

即對一些特定部門或地區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優惠稅率。如越南對在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從事基本建設投資的外資企業實行10%的稅率,對從事重工業的外資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外資企業的一般稅率為25%)。又如新加坡,過去對一般公司實行30%的公司稅稅率,但對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業和新興服務業公司等實行10%的優惠稅率。不過,總的來看,實行低稅率優惠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并不很多。

8.承諾稅收待遇一定時期不變

有的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來本國投資,還與外商簽訂一份協議,承諾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待遇穩定不變。穩定期最長可達25年。例如喀麥隆、剛果、加篷、中非共和國等就采取這種做法。

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中國家提供特定稅收優惠,一般都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或經濟政策目標聯系起來。稅收優惠的目標一方面是增加本國的投資總量,但更重要的,還是要通過稅收優惠,使外來投資在產業之間、地區之間達到合理的配置。所以,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提供的稅收優惠一般都帶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發展中國家制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的政策來考慮:

1.產業行業政策

許多發展中國家向本國落后和亟待發展的產業、行業提供稅收優惠,以鼓勵外資投向這些產業、行業。例如,巴西政府規定,凡投資于林業、旅游業、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資稅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新加坡《新興工業法》規定的產業部門的企業,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稅期。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也有產業行業政策方面的稅收優惠,即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以后,經稅務部門批準,還可在以后的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地區政策

發展中國家地區政策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經濟落后地區的開發,促進區域間的協調平衡發展。為此,一些國家規定對在落后地區投資的企業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規定,凡在巴西東北部、北部亞馬遜地區開辦企業,均可享受減免稅優惠。阿根廷、哥倫比亞、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亞等國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發展中國家地區政策的另一項內容,是在本國境內設立一些經濟特區、出口加工區或技術開發區等,以適應對外開放政策和大規模吸引外資的需要。為此,一些國家也對這種新興地區規定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印度對出口加工區的企業免征所得稅;埃及也規定,凡在新社區新建的企業可免稅10年。

3.出口政策

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本國產品出口,改善國際收支狀況,許多都規定了對出口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印度對出口加工區的企業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區但產品100%出口的企業提供所得稅免稅優惠。越南對產品80%以上出口外銷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并給予一年免征、一年減征所得稅的優惠。

4.技術政策

為了鼓勵本國企業引進技術,促進外國投資者向本國進行技術轉讓,許多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制定了稅收優惠措施。如韓國規定,投資引進國內不易發展的高科技項目,可享受5年的免稅;對根據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引進項目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預提稅。新加坡《經濟發展獎勵法》也規定,對從國外引進先進的專有技術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免征預提稅。

發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應注意的問題

發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資,但也會犧牲一部分本國的稅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此,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交而實行稅收優惠必須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稅收優惠的程度要結合本國的國情,應從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稅收優惠的程度。

投資環境是指影響國際資本完成其自身職能的一切外部條件,它包括許多因素,稅收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其他還有自然資源狀況,勞動力素質、市場機會、政局穩定等因素。外商是否到一國去投資,要看這個國家的整體投資環境,并不會只看稅負是輕是重、稅收優惠是多是少。當然,稅負的輕重確實也是影響外商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如果一國政局穩定,而且自然資源豐富,勞動力成本低、技術水平高、國內市場廣闊,那么,即使該國沒有很多的稅收優惠,只要稅負正常,對外商沒有歧視性,外商仍然會愿意到該國去進行投資。在發展中國家,我國是向外商提供較多稅收優惠的國家之一,但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在我國投資的外國公司所作的調查,外國投資者到我國來進行投資,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國的稅收環境,而是我國安定的政治環境、低廉的勞動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國內市場等其他有利條件。而稅收優惠給我國稅收利益帶來的損失卻相當可觀。據統計,1995年,我國對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收少收660億元,占當年GDP的1.2%。所以不少國內外專家主張取消這些稅收優惠。1993年11月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米爾頓。費里德曼在我國訪問時就曾指出:“大多數投資者到中國來投資是為了賺錢,如果他們通過有效率的生產和技術合作贏得利潤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主要財富僅得益于盲目的減免稅和一系列優惠政策,則中國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引進了潛在危險,為此付出的代價也許比實際引進的外資大得多。因此中國在引進外資時不應忽略經濟學中的一個原則,即一種雙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

2.發展中國家不應為吸引外資而開展稅收優惠競爭

篇(2)

1.目標不清晰,產業導向過于簡單化,外資投向不盡合理。任何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目標明確,能正確引導資金流向,具體到扶持何種產業和行業等等,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有依有據。在開放之初,我國涉外稅收優惠目標是吸引外資,現在已由吸引外資量的要求升華到合理利用外資質的要求,中心是促進我國經濟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而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對農林牧等幾個行業的特殊優惠進行了粗線條的規定,對其他行業則不分產業性質實行“一刀切”的優惠政策,從而在不同的風險與技術投入下,不同行業承擔同樣稅負,使產業導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若不適時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外資的進一步涌入只會加劇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并產生新的矛盾,難以實現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勢加速發展經濟的目標。

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稅逃稅。我國稅收收入大部分來自于流轉稅,而涉外稅收優惠卻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對來自這些國家投資者的減免優惠,就轉化為投資者母國稅收的增加,納稅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國反而因這些稅收優惠而大大降低我國稅收優惠的效益與質量。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外商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稅收歧視”現象,缺乏統一性。具體表現為外商享受“超國民待遇”。內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內資企業以照顧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則以鼓勵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二者的差異矛盾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進口關稅兩方面: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同為33%,但由于稅收優惠的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不足1

0%,而內資企業為28%;在進口關稅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國關稅算術平均水平為23%,而外資企業的關稅稅率按其所占關稅收入占應征貨物價值比例計算不足5%。這些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危及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涌入,客觀上要求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內外資企業與地區之間的統一,而且WTO成員國之間的無歧視性待

遇也要求我國在對待優惠對象上實行無差別原則。

4.優惠政策彈性較大,地域性優惠層次過多。一是我國頒布的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有500多項,許多只是規定了一些規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以致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解釋與執行方式,存在任意處理的情況。二是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區吸引外資規模,無視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越權減免,擴大優惠,造成事實上的下級政策操作主體侵權狀況。三是有些地區之間展開“稅收優惠大戰”,將稅收優惠作為與其他地區競爭的手段,無原則地盲目減免,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加入WTO后,對于看好中國市場的潛在投資者而言,穩定有序的稅收環境比朝令夕改的稅收優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策略

篇(3)

    1.目標不清晰,產業導向過于簡單化,外資投向不盡合理。任何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目標明確,能正確引導資金流向,具體到扶持何種產業和行業等等,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有依有據。在開放之初,我國涉外稅收優惠目標是吸引外資,現在已由吸引外資量的要求升華到合理利用外資質的要求,中心是促進我國經濟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而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對農林牧等幾個行業的特殊優惠進行了粗線條的規定,對其他行業則不分產業性質實行 一刀切 ”的優惠政策,從而在不同的風險與技術投入下,不同行業承擔同樣稅負,使產業導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若不適時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外資的進一步涌入只會加劇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并產生新的矛盾,難以實現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勢加速發展經濟的目標。

    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稅逃稅。我國稅收收入大部分來自于流轉稅,而涉外稅收優惠卻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對來自這些國家投資者的減免優惠,就轉化為投資者母國稅收的增加,納稅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國反而因這些稅收優惠而大大降低我國稅收優惠的效益與質量。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外商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 稅收歧視 ”現象,缺乏統一性。具體表現為外商享受 超國民待遇 ”。內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內資企業以照顧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則以鼓勵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二者的差異矛盾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進口關稅兩方面: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同為33%,但由于稅收優惠的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不足10%,而內資企業為28%;在進口關稅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國關稅算術平均水平為23%,而外資企業的關稅稅率按其所占關稅收入占應征貨物價值比例計算不足5%。這些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危及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涌入,客觀上要求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內外資企業與地區之間的統一,而且WTO成員國之間的無歧視性待遇也要求我國在對待優惠對象上實行無差別原則。

    4.優惠政策彈性較大,地域性優惠層次過多。一是我國頒布的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有500多項,許多只是規定了一些規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以致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解釋與執行方式,存在任意處理的情況。二是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區吸引外資規模,無視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越權減免,擴大優惠,造成事實上的下級政策操作主體侵權狀況。三是有些地區之間展開 稅收優惠大戰 ”,將稅收優惠作為與其他地區競爭的手段,無原則地盲目減免,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加入WTO后,對于看好中國市場的潛在投資者而言,穩定有序的稅收環境比朝令夕改的稅收優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策略

篇(4)

根據財政部門統計,我國現行開征的20多個稅種中,有20個稅種有稅收優惠條款(約600項)。其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流轉稅類48項、所得稅類58項、財產稅類12項,合計118項。從優惠對象領域劃分角度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目排位第二,科技稅收減免額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國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1、現存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明顯,但合理性不足。雖然我國目前已經開始注重對重點產業的政策優惠,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是針對區域的優惠。例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免稅規定中,要求企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這種偏重于“空間”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無法真正實現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目標。

2、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數量雖多,但存在相互之間不協調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現象。在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不考慮地方政府違規、越權制定的優惠政策,僅僅就國務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的各種政策的數量就已經相當龐大,但由于審批不嚴格,法律間相互抵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而且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審批環節過多、認定標準不統一,上級稅務機關審批時,由于對具體企業情況并不了解,只是就上報材料論事去審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從而導致優惠政策刺激力度減弱或不能落實到真正需扶持的企業。

3、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過于偏重稅額式直接減免。雖然從近期出臺的政策看,已經開始注意稅額式與稅基式優惠的協調,但稅基式優惠的力度仍較小,限制條件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稅額式減免方式。

4、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待遇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仍有部分科技優惠政策只適用于國有企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也只限于國有設備。這一方面會造成企業稅負不公平,另一方面會受到國際貿易有關條款的限制。

二、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啟示

(一)從科技稅收優惠方式角度看,國外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手段較為多樣化

1、準備金制度。準備金是指為減少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立的資金準備,即企業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為準備金處理而不納稅。這主要以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獎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

2、減免稅政策。該政策體現在多個稅種和業務的各個環節。例如,很多國家都給高新技術產業(行)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法國規定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新辦企業免征公司所得稅10年;盧森堡為了鼓勵技術革新行業,對于投資于視聽器材業的企業,規定可減征30%的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最長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稅;美國稅法規定,技術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稅待遇。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盡管總稅負不變,但相對于“直線法”折舊,企業享有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就相當于給予企業一筆無息貸款。國外實行加速折舊主要是針對以下幾個方面:①鼓勵企業用節能、環保設備更新老舊設備。如加拿大允許大多數可再生能源設備在3年內折舊完畢。②鼓勵企業采用信息技術設備,實現信息化、網絡化,提高競爭力。如美國曼哈頓的企業購買辦公自動化設備、高新技術設備第一年可計提30%的額外折舊。③對科研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如英國R&D減免法案規定用于R&D的建筑物、機器,在購置費用發生當年全部稅前扣除。

4、盈虧相抵。盈虧相抵是指準許企業以某年度的虧損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減少其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沖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請退還以前年度已納稅的部分稅款。一般而言,沖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國則是前3年,后無限。

5、投資抵免。投資抵免是對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設備的企業,允許其在稅前扣除設備價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以減輕其稅負。這種抵免有利于鼓勵企業更新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如法國的《研究開發經費稅收抵免制度》規定,凡是研究開發經費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企業,均可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稅金。

6、費用列支。允許企業將用于技術創新過程中研究、開發與實驗的費用及用于培訓職工掌握新技術的教育培訓費等在稅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可以將當年的研究試驗費用“資本化”,通過待攤費用的方式逐年計入成本。這樣通過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降低了企業的所得稅負。

(二)從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運用角度看

1、發達國家在運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非常注重政策運行的有效性。稅收優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場,由市場引導和選擇企業對科技進行投入,企業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后,規模與效益得到提高,競爭能力增強,政府的稅收收入增加。同時,發達國家稅收的優惠并非無限制使用,而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不斷調整其科技稅收政策,嚴格按照國家的產業規劃與序列,將有限的稅收優惠運用到亟須發展的行業與領域,特別是科技制高點領域。

2、發達國家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各國一般都規定了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便于加速折舊政策提高透明度、監管的規范化、制度化,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以及手續煩瑣等問題。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國際上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遵循科技創新的規律,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優惠方式靈活多樣,并且注重運用的高效率。這樣,不但能在較大程度上為科技產業的發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訓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而且有利于稅收宏觀調控職能的真正發揮。

三、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堅持的原則

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稅收政策要有重點,分層次,區別行業對待。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重點的高新技術領域,必須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適宜,不能因為稅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注意研究不同行業研發活動的不同特點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術投入的不同標準,區別對待,不應實行普遍優惠而使稅收優惠政策失去針對性。

(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注重前瞻性與現實性的結合。一方面必須突出國家未來產業政策的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保持一致。同時,還要注意與稅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對現存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整合。同時,制定政策要考慮未來稅收征管手段的發展,不能脫離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約束,使之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創新、知識擴散、應用開發以及市場化、產業化各環節的整體協調性。注意把科技稅收優惠著力點適度前移,更多地著眼于對企業或科研機構實際科研項目投入的鼓勵。在手段上,技術發展不同階段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方式也不應相同。在優惠對象上,要注意WTO的有關規定,不能僅按特定對象、特定所有制實施優惠。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絕越權制定優惠政策的現象。在確保稅政統一,確保科技稅收政策與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目標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來保證未來政策的規范化和長期穩定性。今后,必須密切注意WTO針對稅收優惠的有關限制性條款,及時對現行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制定對策繞過禁止性條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策建議

(一)流轉稅類政策的調整。(1)對企業當年的高新技術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給予進項稅金全額抵扣,但要注意與該項目不相關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2)不分企業規范大小,不分國有民營,不分內資外資,企業購入的科技成果(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及相關費用(如科技咨詢費、科技人員培訓費、本企業對該購進成果的技術改進費等),均可憑合法有效憑證計入當期的進項稅額抵扣。(3)適當調整增值稅的稅率設置,對技術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較高(可考慮40%~50%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產品,實行13%的低檔稅率,適當降低其實際稅負。

(二)營業稅的政策調整。(1)對企業轉讓科技成果免征營業稅,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2)對科研設備(包括實驗室)的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以提高科研設備的使用率。

(三)所得稅類政策的調整

篇(5)

中圖分類號:F812.4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2)03-0062-008

一、 引 言

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一起構成了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到補充作用的養老保險計劃是一種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計劃,是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企業和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計劃,是國家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采用的是基金運作模式,是一種縱向的個人收入調節機制。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它逐步成為緩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危機的一個重要手段。目前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發展導向是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沖擊,作為第二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分散和轉移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面臨的風險,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和資本市場發育成熟,穩定勞資關系,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以來,中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得到較快發展。據統計(1),截至2011年,中國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總規模突破5000億元,但遠低于1萬億元的發展預期,其中,稅收優惠不明確是重要因素之一。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同政府稅收政策具有很強關聯性,制度稅收優惠是關系到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約束條件(2)。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政府都對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采取鼓勵性優惠措施,總的來說體現在3個方面[1]:在補充養老保險金支付時免稅;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在“稅前列支”;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入免稅(或延遲納稅)。由這3個稅收優惠方面可以衍生出征稅和免稅的各種優惠類型的稅收。國際社會福利研究領域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圍繞兩個概念展開的:一個是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即EET);另一個是繳費征稅,投資收益和支付受領免稅模式(TEE)。從研究領域的導向來看,目前繳費與投資收益免稅,支付受領征稅的模式(EET)為主流導向。目前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大都采取這種稅收優惠模式來激勵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中國目前補充養老保險所處的境況

發達國家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為我們提供了實踐經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激勵機制,激勵著雇主及雇員加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世界銀行則預測(3),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約15萬億元,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然而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卻存在眾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對于企業繳費環節的稅收優惠問題,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了針對企業繳費環節的年金稅收優惠政策,但財政部尚未實施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上述提到的從繳費、投資收益和補充養老保險金領取3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問題,目前仍無任何稅收優惠政策公布。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優惠模式缺乏合理性,優惠稅率低,激勵效果差。在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往往缺乏針對不同地市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性而給予不同的對待,從而缺乏合理性。這種無差別稅收優惠制度的表面性的公平成為江蘇省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障礙。目前,江蘇省企業稅收優惠采取的是ETT模式,(4)企業繳納的稅前扣減限額僅為工資總額的4%(5)。與發達國家相比,4%的稅收比例顯著較低,難以起到激勵效應。從長遠來看,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且不具有遞延納稅給個人帶來的收益。

(二)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環節單行,可操作性很差。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從繳費環節進入,其他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所以對于個人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征稅模式是TTT,這樣對于調動職工個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積極性極為不利。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明確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專門規章,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參照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草案)》。規定企業在繳費環節扣除工資額的4%,而有關補充養老保險投資與發放階段的稅收優惠問題仍缺乏詳細的規定。

(三)缺乏與基本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與協調機制。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的是EEE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采取的TTT征稅模式;補充養老保險對于企業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對于企業繳費的稅收優限額規定為4%。從縱向來看,兩者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差距甚遠,不會對企業職工參保產生激勵效應。

(四)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缺乏監管。補充養老保險在運營、監管等各環節的具體操作缺乏規范性,缺乏對稅收優惠主體的審查與限制規定,且稅收政策的執行不到位。在給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4%的稅收優惠時無任何審查和限制規定。[2]致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成為企業高層管理者的特殊福利。對于中小型企業由于其自身運營的原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很難達到其預期的收益目標,所以經常通過繳費的逃稅來回避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篇(6)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二、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的“引擎”,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是與發達國家的企業年金發展政策環境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瓶頸亟需突破。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

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篇(7)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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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二、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結束語

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實際上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養老金計劃中承擔的部分責任,我們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導向,促使企業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發展,比如保護職工的利益,這將有助于促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平,促使資本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篇(9)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20*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20*年(20*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20*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20*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20*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篇(10)

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盡管我國的稅收政策中已經有了一些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有關的政策,為了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有關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

(一)從稅法的角度界定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一詞當前并無明確的內涵與外延。有人建議,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非營利組織,這無疑是一個有益的建議。我們認為,給予非營利組織以稅收優惠,至少應當從稅法的角度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非營利性,二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不向他們的經營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潤。公益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以保證組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其設立條件至少應當包括:符合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的組織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權力機構的設置和結構以及執行決策的程序;一定數量的運轉資金;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必須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批。審批機關必須對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組織進行定期的檢查審核,以確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對于不符合非營利性與公益性的應當堅決撤銷審批,防止一些單位假借非營利組織的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二)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免征所得稅、營業稅與增值稅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運行規范的非營利組織,為促進其持續發展,應當給予免征所得稅、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為了使非營利組織獲取更多的資金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允許非營利組織在一定的范圍內從事與非營利事業并不相關的經營活動,只要這些經營活動的所得不是組織的主要收入來源并且這些經營活動所得將用于拓展非營利事業。因此,免征所得稅的優惠不僅僅包括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活動所得免稅,也應當包括對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所得免稅;免征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優惠不僅僅包括對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業務免稅,也應當包括對非營利組織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免稅。

(三)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稅

篇(11)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所得稅的調整可以刺激企業調整投資,而企業可以通過投資方向的改變承擔本應當承擔的責任,這種能影響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集中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完善稅收優惠體系,進一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做出選擇,加大了企業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鼓勵企業技術進步、保障勞動者權益、提倡企業慈善等各個方面的社會責任。

一、稅收優惠政策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

提及企業社會責任,經常會有到底是法律責任還是道德責任的爭論。首先,毫無疑問,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商業道德,但不僅僅是一種商業道德,因為道德只能通過輿論這個無冕之王對企業進行約束,起不到實質的作用。其次,作為“社會人”的企業,在股東取得營利的同時,與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卻日漸緊張,這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顯然極為不利。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巨大的社會競爭壓力之下,公司必須承擔社會責任。這是公司在社會生活中以其合理的行為方式與他人進行交往并以現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妥協,是社會共同價值觀對公司行為的考量。所以,06年,社會責任入律。新公司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顯然,公司擁有更為強大的經濟力量,公司有推動社會利益實現的社會義務,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與其追求營利的目標并行不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企業與周圍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和諧相處的環境下追求利潤的必備要件。那么,如何在道德之外在法律的層面上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規制,可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法律概念來說,我們應該拓展思路,不僅僅是沒有履行義務要懲戒,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另外一種方式,即進行鼓勵,而這種鼓勵,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讓我們再看兩段話:

1979年強生公司就在“我們的信條”中承諾“我們必須成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行為以及慈善事業,繳納我們應該承擔的稅賦。我們必須促進人類發展,讓人類擁有更加健康的身體,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們必須維護我們有權使用的財物的良好秩序,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

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勞工秘書瑞奇(Robert Reich)的建議:“可以考慮對那些行為表現良好的公司予以稅收優惠待遇。法院作出相應裁決之后,也可考慮向相關稅務部門提出類似的建議”。

從這兩段話不難看出,一個企業對社會對國家所承擔的最基本責任就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收。而國家同樣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待遇的方式對表現良好的企業進行獎勵。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后對企業進行稅收的獎勵,同樣,我們可以通過稅收的立法對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進行政策的指引讓企業在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后享受實質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影響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通過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我們可以看出: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主要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中國稅務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為股東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從企業是否自愿出發,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分為自愿性的和強制性的,而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又可以分為基于法律與基于道德或其他強制的社會責任。如《企業法》第五條的“企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卻為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提供了影響和偏好的法律強制性的選擇。下面我們從具體的規定一一進行分析:

1.稅收優惠政策在調整中小競爭者利益方面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了更好地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照顧性稅率。實施條例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具體界定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條文中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照顧政策,體現了制度的前瞻性,在國外金融海嘯愈演愈烈的情況下,小型企業的長足發展顯得彌足珍貴。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對中小競爭者利益的平衡。

2.稅收優惠政策在提高企業高新技術方面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將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優惠稅率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以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促進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條例規定為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一些列具體條件的企業: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等。

這樣的規定使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化,會促使企業努力提高技術,申報符合國務院相關規定的高新技術,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構建。無疑是對企業社會責任中所承擔的消費者的利益產生助益。

3.稅收優惠政策在安置特殊人員就業方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鼓勵安置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由直接減免稅方式,調整為按照企業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工資的一定比例加成計算扣除的辦法。一是擴大了享受政策鼓勵的企業范圍,即安置符合條件人員就業的企業,均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有利于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殘疾等特殊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實施條例中具體明確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不難看出,新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擴大享受此政策的企業的范圍,使各種企業只要愿意接納殘疾等特殊人員,就能享受到所得稅優惠。另一面取消企業安置殘疾等特殊人員的比例限制。通過此政策極大的促使企業有動力安置特殊人員就業,一方面減輕社會壓力,緩和社會矛盾,同時真正使企業受惠,一舉兩得,此政策突出了企業對社會弱勢群體應當承擔的責任。

4.稅收優惠政策在環境保護、資源再利用方面的規定

加強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減計收入,對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實行稅額抵免,這些優惠政策,可以有效發揮稅收獨特的調節經濟功能和政策導向作用,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對企業從經紀人到社會人再到生態人的轉變的要求。

地球上的資源是有限的,人類在進入工業社會以來,企業大量的工業廢水、廢氣向大自然排放,導致臭氧層的破壞和酸雨的產生以及大規模的環境和生態污染,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過去幾十年企業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占用了多數的環境與能源資源,甚至為了一己私利造成對環境無可挽回的傷害。隨著可持續發展觀點的提出,循環經濟理論被社會大眾以及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逐漸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方面對企業優惠政策的規定,會吸引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設備。會引導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并且使企業樂于投資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

5.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公益事業方面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比例由3%一下子提高到12%,使從事公益性捐贈事業的企業獲得了巨大實惠,給了企業投入公益事業更大的動力。

從萬科這次汶川地震的捐款事件可以看出,社會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有一定要求的,當這種要求達不到的時候,直接對企業產生惡劣的影響,反映在萬科的事件中就是萬科的股價大幅下滑,在6個交易日內公司市值蒸發了204億元,萬科的品牌價值與去年相比縮水12.31億元,多年經營的品牌聲譽一朝盡喪。假設當時王石考慮到社會責任的承擔,同時又能夠利用到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扣除,未嘗不是一件一舉兩得的美事。既贏得了人心,又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對今后的企業都是一種警示。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

企業不愿意承擔社會責任的根本就是與企業認為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與自己追求利潤的本質相沖突。現在稅收優惠政策在保障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減輕了企業在稅負上的負擔,無疑是使企業減輕壓力,更好的追求自己的利潤。企業一方面能夠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能更好的追求利潤,是雙贏的一種舉措。

從現實中看,新的稅法頒布以來,極大的調動了企業參與公共事業的積極性。并且據證券日報報道:上市公司最近最關心的問題大多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未來公司利潤影響如何。據深圳市《2006年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1505家。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趕在《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前,深圳市2007年認證的企業總數達到約3000家。而據各地科技系統的不完全統計,上海市歷年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突破上萬家,排在各市之首。另外,江蘇省科技廳公開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底,江蘇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達5286家。這一切皆因我國法律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將享受新稅法中優惠政策15%的稅率。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的現實指引作用有多巨大。

在完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點進行分析:

首先,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還是具有很大的爭議,但是從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大體有個輪廓,大致包括以下內容:公平經營(在稅收優惠中給予中小企業更大的發展空間,以克服他們競爭力的先天不足);科技創新的問題(在稅收優惠中使企業革新技術,重視自主知識產權,使產品性能進一步提升,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受益);人權(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企業安置弱勢群體);環境問題(節省能源、資源再利用);公益事業(促進公司所在地和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的同時平衡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與程度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比如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的幅度鼓勵企業參與公益事業,在保障自己營利的同時適度的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設想在企業的決策機構甚至有可能在公司章程里面就會考慮到會涉及到稅收優惠而更利于企業勇于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

再次,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促進上面,我們仍然有改進的空間。2007年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我國對于捐贈的稅收減免措施還可以進行更為完整、豐富的立法,對于可享受稅收減免的捐贈主體、不同捐贈形式(如直接捐贈或委托捐贈,現金、實物、勞動捐贈)等問題還可以進行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

企業社會責任是構建企業與社會和諧關系的一種理念,其核心內容在于要求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肩負增進社會利益的責任。通過以上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使企業更注重環境保護和節能發展,更能使企業積極開展公益奉獻活動。忽略企業不盡義務時的懲戒,加大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激勵措施,不失為一種新穎的思路,積極的方法。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是深遠而深刻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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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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