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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4-08 1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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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

篇(1)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xiàn)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婚姻家庭法以其調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zhí)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guī)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guī)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范體系尚未系統(tǒng)、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仍須繼續(xù)努力。

篇(2)

(一)什么是假離婚

“假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后再復婚的行為。畢業(yè)論文假離婚的違法性,就是婚姻當事人串通一氣,弄虛作假,共同故意欺騙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當前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家庭的倫理道德也發(fā)生了變化,出現(xiàn)了喜憂參半的局面,婚姻的嚴肅性也受到了沖擊,出現(xiàn)了草結草離的現(xiàn)象,假離婚現(xiàn)象也不斷增多。延邊大學家庭法律咨詢所成立兩年來共受理了278件離婚案件的咨詢,其中假離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個離婚案件的4.3%。但是,這個數字本身遠遠不能說明假離婚的現(xiàn)狀,因為大多數假離婚當事人還沒有引起婚姻糾紛。因此,沒法正確估計假離婚的完整數字。

(二)假離婚的特征

第一,當事人中總有一方或雙方并不具有離婚的真實意志。夫妻之間就解除婚姻關系達成協(xié)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必要條件,離婚的合意必須是完全真實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虛偽表示。離婚的合意必須是自愿決定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人欺詐、脅迫而造成的,然而假離婚與之相反,它并不表示雙方離婚的真實的內在意志。第二,雙方當事人一定有對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欺騙行為。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假離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理由和事實,從而違背了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給有關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不應有的麻煩。

(三)假離婚的種類

現(xiàn)階段的假離婚,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碩士論文從程序而言,可分為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假離婚登記和在人民法院達成的假離婚協(xié)議。從目的而言,一種是婚姻當事人中的一方欺騙另一方,通過假離婚達到真實的目的,另一種是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的-T--~,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

現(xiàn)階段我們延邊地區(qū)最常見的假離婚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為了子女的戶口而假離婚。醫(yī)學論文城市男性與農村女性結婚或者兩個不同地方的人結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這種現(xiàn)象。按照現(xiàn)有的政策,子女的戶口一般隨母親,因此,為了給孩子落城市戶口,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孩子由男方撫養(yǎng),等孩子的戶口落到城市戶口之后再去復婚。

第二,為了分房而假離婚。現(xiàn)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為主,而且?guī)в懈@再|,女性只有當戶主的時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離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復婚。

第三,為了規(guī)避債務而假離婚。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以各人名義所負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因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管男方還是女方只要是為了共同生活所欠債務都要用共同財產去償還;因此有些人為了逃避債務先行離婚,協(xié)議家庭所有財產都歸無債務的一方所有,等到債權人不再向債務人討債或者訴訟時效過去之后復婚。

第四,為了出國而假離婚。為了出國而假離婚雖然不是首先在延邊誕生,但它可以說是延邊地區(qū)假離婚當中的一大特征,整個延邊地區(qū)假離婚中的80%以上是為了出國而假離婚的。1992年中韓建交之后,這種現(xiàn)象有增無減。同樣的語言、文化及風俗習慣對韓國與延邊人之間的交往帶來了方便,出國無門的法制觀察人把中韓國際結婚當作出國的唯一門路,其中大多數為實際結婚,婚后或者在中國或者在韓國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韓涉外婚姻當作出國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邊州近3000名婦女和韓國男性結了婚,其中35%以上是離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離婚女性。1999年韓國漢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韓涉外離婚中,56件是韓國男性原告由于中國女性到韓國之后,根本沒進夫家門或沒有任何理由離家出走而提出來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其中不乏為出國掙錢而假離婚的人。

二、引起假離婚的原因

現(xiàn)階段,我國婚姻糾紛中之所以存在假離婚現(xiàn)象是因為社會經濟、文化乃至國民素質等諸因素在特定情況下共同作用的結果,其原因可謂錯綜復雜,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有社會的,也有個人的。具體的說主要有:

(一)經濟的原因

目前,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fā)達,人們的生活水平還不富裕,改革開放之后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各種政策不配套,新舊體制轉換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新舊思想觀念的相互碰撞。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開放使家庭與社會的聯(lián)系更加便捷,受社會思潮的影響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領域里,出現(xiàn)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發(fā)揚光大的現(xiàn)象,但是也出現(xiàn)了拜金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個人主義的現(xiàn)象,有些人為了經濟利益不擇手段,只顧個人利益,不關心社會整體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說,為工作調動、分房、規(guī)避債務、出國掙錢等原因假離婚的現(xiàn)象就是這種偏差的思想觀念的直接反映。

(二)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許多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違法、犯法的行為仍屢見不鮮。職稱論文首先,法律規(guī)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強。1994年頒布的《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但是這一規(guī)定只適用于假離婚之后雙方都未再行結婚的情況,只要當事人當中有一方已經再婚,只能承認它的離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體配套的實施條例,缺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鉆法律的“空子”,以假離婚形式達到個人的某種目的。其次,普法滯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離婚在離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論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達成協(xié)議,表示自愿離婚,騙取了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因此,產生的后果,雙方當事人自己負責。

(三)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

我們都希望婚姻應該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離婚現(xiàn)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壞來簡單評價離婚現(xiàn)象,全面評價離婚現(xiàn)象,我們也會發(fā)現(xiàn)離婚對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虐待與歧視,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寧靜、保證婚姻質量等方面具有積極后果。就因為有這樣的優(yōu)點,社會承認離婚,大多數人容納離婚現(xiàn)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會的這種越來越寬容的態(tài)度,用假離婚的方式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對家庭:倫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與有些媒體的誤導,以及用假離婚達到某種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懲罰的先例都對假離婚現(xiàn)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響。

三、如何減少和處理假離婚現(xiàn)象

假離婚是對離婚自由的濫用,因此,我們要通過各種手段嚴格控制假離婚現(xiàn)象。減少和防止假離婚現(xiàn)象的根本對策,是加快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提高全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縮短與發(fā)達國家的差距,消滅城鄉(xiāng)差別。目前應加強下列幾項工作。

(一)大力進行普法教育與人生觀教育

電視、廣播、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要發(fā)揮主渠道作用,大力宣傳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知識、使廣大群眾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宣傳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時,也要曝光假離婚引起的悲劇,給那些盲目追求物質享受,把離婚當作兒戲的人敲響警鐘。另外,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以及各企事業(yè)單位要認真進行人生觀、價值觀、婚姻家庭觀的教育,堅決抵制拜金主義、個人主義、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們盡夫妻義務、盡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和對老人的贍養(yǎng)義務,以便于鞏固和加強婚姻家庭關系。

(二)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的有關工作

離婚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且也關系到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和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該嚴肅認真地對待離婚問題,特別要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養(yǎng)和業(yè)務能力最強的工作隊伍,對他們進行專業(yè)培訓和管理,使他們嚴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去進行登記與審判工作,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假離婚現(xiàn)象。另外,應將當事人的欺騙行為向其工作單位或有關機關反映,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一步健全協(xié)議離婚的法律法規(guī)

第一,建議設立一定期限的“考慮期”。對申請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設置30—60天的考慮期限,對考慮期過后繼續(xù)堅持離婚申請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才可批準離婚登記。其目的主要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地反思、自我審查的機會,以免意氣用事。婚姻登記機關也可利用這個時間做好必要的審查工作,做到嚴肅、慎重。當事人的自我反思與政府機關的審查會有效地防止,以協(xié)議離婚方式達到某種目的的假離婚發(fā)生。

第二,規(guī)定登記機關審查監(jiān)督的具體內容。英語論文婚姻登記機關要牢牢地把握好審查一關,才能減少和防止假離婚的發(fā)生。審查的內容,首先不僅包括夫妻間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的實質內容,而且也包括離婚當事人雙方是否確實為雙方真實離婚的真實性的審查。其次,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義或協(xié)議內容顯失公平的時候,應對證明材料的來源、雙方的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審查的重點應放在離婚協(xié)議的真實性上。這樣才能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防止與避免有些人以假離婚方式達到某種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離婚無效制度。協(xié)議離婚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自身主觀意志基礎上的,因而就給某些別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機,因而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欺騙另一方當事人或雙方合謀欺騙登記機關的假離婚現(xiàn)象。1994年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二十五條雖有解除婚姻關系無效的規(guī)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應建立更加完善的離婚無效制度,以利于保護假離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總之,由于社會和個人的多種原因,假離婚現(xiàn)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時期內消滅,因此,我們要正視這種現(xiàn)狀,采取各種綜合措施,防止和減少假離婚現(xiàn)象的發(fā)生,提高我們整個社會的婚姻質量,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

參考文獻:

1.巫昌禎主編:《盎昏姻與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篇(3)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女性已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在社會中的價值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體在社會中的權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時至今日女性在社會中雖然擁有了和男子一樣的社會地位,但現(xiàn)實卻并非盡如人意,因此要加強對女性法律權益的保護,社會才能更加和諧、進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權益是指女性作為社會上的人所應當享有的與其他主體(男性)一樣的平等自由的權利。下文主要對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保護進行法律的分析與思考。

一、現(xiàn)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fā)生了變化,現(xiàn)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yǎng)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guī)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qū),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qū)或邊遠地區(qū),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qū)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繼承法》規(guī)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qū)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xiàn)象發(fā)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xiàn)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xiàn)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xiàn)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guī)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xiàn)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xiàn)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漠視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qū)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yè)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jié)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jié)”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xiàn)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xiāng)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xiāng)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篇(4)

2是我國教育目的的本質要求

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養(yǎng)成為一定社會需要的人的總要求。它反映了一定社會對受教育者的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最終目標,也是確定教育內容、選擇教育方法、檢查和評價教育效果的根據。課程設置必須依據教育目的來進行。我國的教育目的,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教育法》中是這樣表述的:“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我國的教育目的是以關于人的全面發(fā)展學說為根本指導思想的,是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與社會全面發(fā)展相統(tǒng)一的。我國的教育最終目的是以人為本,培養(yǎng)個性全面和諧發(fā)展的且能幸福生活的人。實施大學生戀愛婚姻家庭教育對大學生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諧幸福、為其下一代創(chuàng)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和教育環(huán)境而使其下一代能健康成長,這是對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以及文明的進步都是百利無一害的事業(yè)。所以,實施大學生戀愛婚姻家庭教育是切實符合我國教育目的的本質要求的事業(yè);實施大學生戀愛婚姻家庭教育是我國教育根本目的的應有之義,不可或缺。

3是大學生身心發(fā)展和婚戀觀現(xiàn)狀的迫切需要

從大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看,大學生的生理和心理都期望得到戀愛婚姻家庭方面的指導和教育。從年齡上來說,大學生基本都是17-25歲的男女青年,他們的身體發(fā)育基本成熟,已達到追求愛情的時期;從心理上來說,因性心理基本成熟和情感更加豐富,他們渴望世界上最甜蜜的感情———愛情。但因現(xiàn)行教育存在著某些片面或缺失,大學生對于什么是真正的愛情、如何才能獲得幸福的愛情婚姻家庭生活、如何處理愛情與學業(yè)(或事業(yè))的關系、如何對待戀愛婚姻家庭中的挫折和問題、如何才能做個好丈夫(或好妻子、好父親、好母親)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大多都是一知半解或是困惑不解,大學生們心中都在呼喚著戀愛婚姻家庭教育的到來。高等教育應是以人為本的“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貼近學生”的素質教育,所以,戀愛婚姻家庭教育也應是高校的課程設置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從當代大學生婚念觀現(xiàn)狀看,總體上還存在著許多誤區(qū),主要有如下幾點:其一,當代大學生戀愛動機復雜化。其中,有為了填補寂寞空虛而戀愛的,有為了滿足好奇心而戀愛的,有滿足虛榮心而戀愛的,有為了“練愛”而戀愛的,也有為了滿足性心理和生理需求而戀愛的。其二,愛情婚姻脫節(jié)化。不少大學生把談戀愛視為大學生活中一項重要內容,戀愛不是為了尋找志同道合、相濡以沫的終身伴侶,而是為了畢業(yè)后回憶起大學時光不因未經歷過大學校園中浪漫愛情而遺憾的心態(tài)而戀愛,至于他們現(xiàn)在的表現(xiàn)是否影響未來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一概不論。其三,愛情地位之上化。有的大學生因缺乏遠大的人生目標,把愛情看得高于一切的人生追求,于是把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花在愛情的追求上,導致荒廢學業(yè)、淡化友情、耽誤前途。其四,擇偶標準功利化。不少大學生因受社會競爭環(huán)境、就業(yè)形勢和功利主義思想的影響,在追求愛情上也變得急功近利,把物質、金錢、權勢等作為選擇戀人的首要標準,至于年齡、性格、修養(yǎng)、學識等等都退居其次。其五,對待愛情挫折非理性化。大學生在追求愛情的道路上遭遇挫折是很正常的事,但因缺乏及時的發(fā)現(xiàn)、指導和幫助,一些大學生愛情遇到挫折后表現(xiàn)得很不理智,稍輕的郁郁寡歡、無心向學;嚴重的心理扭曲,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或造成傷害。所以,此類問題亟待教育工作者對其系統(tǒng)地研究和破解。

篇(5)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wěn)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發(fā)展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fā)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guī)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tǒng)的法規(guī),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l的離婚制度

傳統(tǒng)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wěn)定狀態(tài),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1980年實施的婚姻法對離婚作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予離婚也就是說,法院在對要求離婚的當事^進行判決時,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準于離婚的唯一標準。這一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因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訂婚姻法中的“自由離婚”原則;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破裂主義”原則。同時,在教育人們樹立正確的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觀方面,也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作用,這已為十幾年來的實踐所證明。

但是,髓著時間的推進和社會條件的改變,尤其是向社會主義市場經薪體制轉軌以來發(fā)生的一系列的變化,這一規(guī)定的不完善之處就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其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1)從婚姻的法律特征看,單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不能體現(xiàn)婚姻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2)從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式規(guī)定,不利于法律的適用和遵守。(3)在內容上單以“感情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具有超前性.不能真實反映我國當前的婚蛔狀況。

(二)修改后我國的離婚形式和離婚法定條件

為了適應當今社會條件的變化和發(fā)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的需要,新《婚姻法》本著保障離婚自由,但又反對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總結了20年來的實踐經驗,對我國離婚制度從立法上加以確認和補充。

1.關于協(xié)議離婚制度

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4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于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應即發(fā)給離婚證”但由于此條規(guī)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須到”二字力度不夠;另則“適當處理的古義摸糊不清,不利于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也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監(jiān)督職責因此,為維護協(xié)議離婚的嚴肅性,保護當事^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針對以上兩點作如下規(guī)定:(I)進一步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重申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雙方就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要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就離婚后有關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屙債務的清償,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經濟幫助等事項要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2)強調了協(xié)議離婚的形式要件。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原規(guī)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改為“……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其中強調必須”二字,有其一定古義:申請離婚登記,不適用有關的規(guī)定。申請離婚登記,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都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以上有關協(xié)議離婚的重申與補充,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便于雙方當事人較自覺遵守和履行。

2.關于判決離婚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蛔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這一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破裂主義在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只有原則性的概括,沒有具體的列舉,給執(zhí)法帶來困難和主觀隨意性,“感情破裂”在理論上的局限性和實踐中的不足之處也顯露出來。對此新《婚姻法》在原基礎上作如下補充:(I)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男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于離婚。

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離婚條件具體化這不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規(guī)定

與具體倒示相結合的辦法,而且使判決離婚的條款更科學、更規(guī)范、更具有操作性。其理由有:(1)采取概括性原則規(guī)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相結音,是離婚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兒國外離婚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方法,在實際運用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2)從婚姻的本質來看,婚姻是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感情的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括的一部分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掏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方面。婚姻的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到了破壞,才意哮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屬于精神生話的范疇,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將“夫妻感情破裂”與具體理由相結合,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準評價婚姻關系,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認定它的現(xiàn)狀,從而對應否準予離婚作出正確的判斷。(4)將概括性原則規(guī)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結合起來,可減少審判人員判案的隨意性,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的婚姻權益由此可見耐離婚制度進一步的確認和補充.填補了過去立法中的空白,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

二、夫妻時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兒不同的角度對夫妻財產制的構建怍出了很多增補規(guī)定。筆者針對修改前后的我國夫妻財產制談幾點看法。

(一)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

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是杜會主義計劃經蔣背景下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城鄉(xiāng)家庭時產關系的實際狀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孕育和發(fā)展我國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以公有制為主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新局面。198o年頒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繼承了195o年婚姻法中貫穿的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應當指出,經過20年的社會變遷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原《婚姻法》中所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經逐一顯現(xiàn)出來。

(二)修改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新《婚姻法''''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fā).總結歷來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許多補充規(guī)定,筆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四十方面進行說明。

1.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

保護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在步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夸天,新《婚姻法''''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更加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I)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lián)系。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guī)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詒。(2)堅持男女平等原則與婚姻家庭觀念現(xiàn)代化的結合。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要求我們一方面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為了適應杜會的進步,用現(xiàn)代化的婚姻家庭觀念引導人們建立互愛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它鼓勵婚姻家庭成員從事刨造性的勞動,否定不勞而獲的觀念。承認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這是與勞動創(chuàng)造財富的時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十價值觀念

2.關于夫妻法定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為實現(xiàn)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有財產制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具體而言:

第一,準確地規(guī)定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財產時,已將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財產外):(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2)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贈、受遺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面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從以上5條規(guī)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財產制范圍與修改前的相比較,縮小了規(guī)定范圍.相對延長了夫妻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問,尊重了被繼承人贈與人對十人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從而與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這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十人權利的社會價值觀念。

第二.明確夫妻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享有共同管理、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的確認可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防止因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

3.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協(xié)議的方式.將某項財產或收人,確定歸一方所有的或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guī)范方式對約定財產制作了原則規(guī)定.尚無可具體操作的條款,所以,實踐中真正適用約定財產制的并不多即使有的夫妻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但一旦面臨財產分割,雙方往往因約定的有效性難以璃認而發(fā)生糾紛。為改變上述狀況,以適應商品經濟社會中人們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不同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投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十人財產制。(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新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guī)定,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第一,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益復雜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隨著改革開放和杜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也有了很大變化。在財產構成上出現(xiàn)了股票、債券、彩票和外幣等;而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yè)主還擁有相當數量的生產資料和經營用資金,其價值已遠遠超出通常的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客體上的變化,僅依靠籠統(tǒng)的另有約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明確責任,切實保障各方的財產權益,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guī)定顯得更重要。

第二,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利,維護夫妻尤其是再婚夫妻和分居兩地夫妻各方的財產利益。

對夫妻約定財產作明確規(guī)定,可使當事人在結婚后仍能保持經濟上的自和相對獨立性,有助于實現(xiàn)男女平等和婦女的自強自立尤其是再婚家庭中,夫妻在對前婚所保留的財產以及對各方父母和子女承擔經濟義務等問題上,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由此引發(fā)夫妻雙方和繼父母子女問的感情沖突和財產紛爭,希在再婚前“約法三章”。對那些長期分居兩地的夫妻來說、無形之中形成了兩個相對獨立的生活消費單位更需要通過明確約定,從而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

第三,適應現(xiàn)階段社會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客觀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與私營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通過耐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明確規(guī)定,可避免因夫妻感情危機或財產糾紛而危及個體和私營經濟實體的生存和發(fā)展。

第四,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減少與相關國家在迭一領域的法律沖突。

4.美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篇(6)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wěn)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 發(fā)展 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fā)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 經濟 的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guī)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tǒng)的法規(guī),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l的離婚制度

傳統(tǒng)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wěn)定狀態(tài),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1980年實施的婚姻法對離婚作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予離婚也就是說,法院在對要求離婚的當事^進行判決時,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準于離婚的唯一標準。這一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和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因為它一方面沿用了i950年制訂婚姻法中的“自由離婚”原則;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破裂主義”原則。同時,在 教育 人們樹立正確的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觀方面,也起到了推動和促進作用,這已為十幾年來的實踐所證明。

但是,髓著時間的推進和社會條件的改變,尤其是向社會主義市場經薪體制轉軌以來發(fā)生的一系列的變化,這一規(guī)定的不完善之處就日益明顯地暴露出來,其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1)從婚姻的 法律 特征看,單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不能體現(xiàn)婚姻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2)從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式規(guī)定,不利于法律的適用和遵守。(3)在內容上單以“感情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具有超前性.不能真實反映我國當前的婚蛔狀況。

(二)修改后我國的離婚形式和離婚法定條件

為了適應當今社會條件的變化和發(fā)展,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的需要,新《婚姻法》本著保障離婚自由,但又反對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 總結 了20年來的實踐經驗,對我國離婚制度從立法上加以確認和補充。

1.關于協(xié)議離婚制度

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4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于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應即發(fā)給離婚證”但由于此條規(guī)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須到”二字力度不夠;另則“適當處理的古義摸糊不清,不利于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也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監(jiān)督職責因此,為維護協(xié)議離婚的嚴肅性,保護當事^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針對以上兩點作如下規(guī)定:(i)進一步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重申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雙方就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要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就離婚后有關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屙債務的清償,一方是否需要另一方予以經濟幫助等事項要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2)強調了協(xié)議離婚的形式要件。修改后的《婚姻法》將原規(guī)定中的…-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改為“……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其中強調必須”二字,有其一定古義:申請離婚登記,不適用有關的規(guī)定。申請離婚登記,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都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以上有關協(xié)議離婚的重申與補充,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便于雙方當事人較自覺遵守和履行。

2.關于判決離婚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蛔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這一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破裂主義在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只有原則性的概括,沒有具體的列舉,給執(zhí)法帶來困難和主觀隨意性,“感情破裂”在理論上的局限性和實踐中的不足之處也顯露出來。對此新《婚姻法》在原基礎上作如下補充:(i)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男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于離婚。

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使離婚條件具體化這不僅在立法技巧上,采取概括性規(guī)定

與具體倒示相結合的辦法,而且使判決離婚的條款更科學、更規(guī)范、更具有操作性。其理由有:(1)采取概括性原則規(guī)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相結音,是離婚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兒國外離婚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方法,在實際運用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2)從婚姻的本質來看,婚姻是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感情的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括的一部分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掏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方面。婚姻的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到了破壞,才意哮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屬于精神生話的范疇,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將“夫妻感情破裂”與具體理由相結合,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準評價婚姻關系,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認定它的現(xiàn)狀,從而對應否準予離婚作出正確的判斷。(4)將概括性原則規(guī)定與列舉離婚理由結合起來,可減少審判人員判案的隨意性,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的婚姻權益由此可見耐離婚制度進一步的確認和補充.填補了過去立法中的空白,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

二、夫妻時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兒不同的角度對夫妻財產制的構建怍出了很多增補規(guī)定。筆者針對修改前后的我國夫妻財產制談幾點看法。

(一)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

修改前的夫妻財產制是杜會主義計劃經蔣背景下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的經濟體制和城鄉(xiāng)家庭時產關系的實際狀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孕育和發(fā)展我國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以公有制為主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新局面。198o年頒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繼承了195o年婚姻法中貫穿的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應當指出,經過20年的社會變遷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原《婚姻法》中所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經逐一顯現(xiàn)出來。

(二)修改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新《婚姻法’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fā).總結歷來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經驗,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許多補充規(guī)定,筆者在此就修改后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四十方面進行說明。

1.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

保護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在步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夸天,新《婚姻法’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更加明確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i)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lián)系。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一方面強調了法律規(guī)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采取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詒。(2)堅持男女平等原則與婚姻家庭觀念 現(xiàn)代 化的結合。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修改后的夫妻財產制要求我們一方面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為了適應杜會的進步,用現(xiàn)代化的婚姻家庭觀念引導人們建立互愛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它鼓勵婚姻家庭成員從事刨造性的勞動,否定不勞而獲的觀念。承認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這是與勞動創(chuàng)造財富的時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十價值觀念

2.關于夫妻法定財產制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 的 發(fā)展 ,為實現(xiàn)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需要,修改后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有財產制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具體而言:

第一,準確地規(guī)定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財產時,已將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特有財產外):(1)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2)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贈、受遺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面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5)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從以上5條規(guī)定可看出,修改后的夫妻法定財產制范圍與修改前的相比較,縮小了規(guī)定范圍.相對延長了夫妻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問,尊重了被繼承人贈與人對十人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從而與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這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十人權利的社會價值觀念。

第二.明確夫妻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地享有共同管理、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的確認可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防止因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

3.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 法律 允許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協(xié)議的方式.將某項財產或收人,確定歸一方所有的或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但是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guī)范方式對約定財產制作了原則規(guī)定.尚無可具體操作的條款,所以,實踐中真正適用約定財產制的并不多即使有的夫妻對財產進行過約定,但一旦面臨財產分割,雙方往往因約定的有效性難以璃認而發(fā)生糾紛。為改變上述狀況,以適應商品經濟社會中人們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不同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要件作了以下明確規(guī)定:(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投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十人財產制。(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新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guī)定,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第一,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益復雜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隨著改革開放和杜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我國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也有了很大變化。在財產構成上出現(xiàn)了股票、債券、彩票和外幣等;而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和私營 企業(yè) 主還擁有相當數量的生產資料和經營用資金,其價值已遠遠超出通常的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客體上的變化,僅依靠籠統(tǒng)的另有約的除外”,已不足以反映和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明確責任,切實保障各方的財產權益,對夫妻約定財產制進行明確規(guī)定顯得更重要。

第二,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維護夫妻尤其是再婚夫妻和分居兩地夫妻各方的財產利益。

對夫妻約定財產作明確規(guī)定,可使當事人在結婚后仍能保持經濟上的自主權和相對獨立性,有助于實現(xiàn)男女平等和婦女的自強自立尤其是再婚家庭中,夫妻在對前婚所保留的財產以及對各方父母和子女承擔經濟義務等問題上,容易引起矛盾和糾紛,由此引發(fā)夫妻雙方和繼父母子女問的感情沖突和財產紛爭,希在再婚前“約法三章”。對那些長期分居兩地的夫妻來說、無形之中形成了兩個相對獨立的生活消費單位更需要通過明確約定,從而相對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

第三,適應現(xiàn)階段社會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客觀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與私營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通過耐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明確規(guī)定,可避免因夫妻感情危機或財產糾紛而危及個體和私營經濟實體的生存和發(fā)展。

第四,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減少與相關國家在迭一領域的法律沖突。

4.美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篇(7)

中圖分類號:D91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864X(2015)05-0081-02

伊斯蘭法“沙利亞”表示“通向水源之路”。其阿拉伯語原形動詞有“制定”、“奠定”之意。即真主為人類鋪設了通向幸福與成功的道路,它囊括了真主對人類在有關信仰、道德、法律、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精神指導和法律規(guī)范。伊斯蘭婚姻家庭法則是建立在“認主獨一”的伊斯蘭教信仰基礎之上的伊斯蘭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因而具有神圣性。伊斯蘭婚姻家庭法對未婚和已婚婦女的權益,包括締結婚姻、婚姻聘禮、婚姻自由和夫妻平等等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

一、法淵源的神圣性:《古蘭經》和《圣訓》

《古蘭經》是阿拉伯語動詞“讀”的詞根,意思是誦讀。是伊斯蘭教的神圣經典,是伊斯蘭法的第一源泉。伊斯蘭婚姻家庭法來自于圣神的《古蘭經》和圣訓,他對穆斯林的婚姻家庭,從法學的角度,給予了制度性的規(guī)定。伊斯蘭婚姻法認為,結婚是每一個成年穆斯林對真主應盡的義務,婚姻家庭是一種天啟的機制人和家庭是這一天啟機制的產物。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來自同一個祖先,他們是有一定的親緣關系的。人們在對待自己的配偶及配偶以外的男人或女人要像對待自己的親人一樣。最重要的是,伊斯蘭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是一種神圣的宗教義務和社會責任,是對真主的敬畏。婚姻是夫妻雙方和真主之間的一種盟約:必須要“互相愛悅,互相憐憫。”

“圣訓”又稱“遜乃”,是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言語和行為的記錄,也包括部分被穆罕默德認可的子弟的語言和行為。是伊斯蘭法的第二大淵源,是對《古蘭經》的最權威解釋和實踐,在伊斯蘭社會,具有“方法論”的現(xiàn)實意義。7世紀的阿拉伯游牧各部落,既是父權家長制又是多妻制的,一個男人能夠買下或偷搶到多少妻子,她們就有權利擁有多少妻子。一夫多妻風行,婦女地位極其卑下,甚至被當作玩物而受人鄙視。婦女沒有選擇配偶的權利,沒有繼承權,更沒有要求離婚的權利,婦女只成了男子的性發(fā)泄和傳宗接代的工具。寡婦更是無從談起地位,不是兄亡弟納,就是無人婚娶,一生在孤獨凄涼中度過。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古蘭經》光輝的照耀下,廢除了阿拉伯社會這種對婦女歧視。“你們中最優(yōu)秀的人,是善待妻室的人”,“一個人給妻子喂一口食物,都會得到真主的回賜”等圣訓都鼓勵丈夫善待妻子。

二、伊斯蘭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點

(一)夫妻雙方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通向幸福婚姻,組建建和諧家庭的首要條件。伊斯蘭鼓勵結婚,反對獨身主義。主張婚姻自由,反對強迫、買賣、包辦。伊斯蘭婚姻家庭法禁止,以合法的婚姻滿足人對性生活的渴望,是阻止男女遠離性犯罪的最佳措施。伊斯婚姻家庭法保障男女婚姻自由。

1.結婚自由。結婚前要相親,相親是指男女雙方相互見面,相互滿意。這是因為雙方相互見面,相互滿意后,就不至于婚后反悔,或陷入苦惱中。在相親過程中,雙方不得刻意隱瞞雙方的生理缺陷,如女方理智不健全,男方有性功能障礙等。《古蘭經》說:“當他們與人依禮而相互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他們嫁給自己的丈夫。”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指出:“監(jiān)護人強迫成年的處女與人結婚是非法舉動;凡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無論是否處女,任何人不經她的同意,不能依法為其訂婚,即便是父母或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

2.離婚自由。從語義學分析,阿拉伯語中離婚一詞Talaq源于詞根tallaqa,伊斯是指從某種責任或義務中解脫或釋放某人。這個詞的基礎含義是放棄的意思,在婚姻法中本意應該是婚姻的一方使另一方免于婚姻的束縛。①伊斯蘭婚姻家庭法允許離婚,要求人們謹慎對待,不可草率。但夫妻之間感情已達到破裂的邊緣,無法共同生活時,《古蘭經》則要求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因調節(jié)無效,則可以自由離婚。離婚一般規(guī)定男方休妻三次。意即丈夫帶有明顯的如“你被休掉了”,或者“我和妻子永遠離婚了”的意圖。為了避免雙方因離婚而后悔,伊斯蘭婚姻法規(guī)定前兩次休妻經夫妻雙方反思,允許復婚。但第三次后,不可復婚,除非妻子改嫁后另一個丈夫再離婚(事實上,如果夫妻經過前兩次深思后若出現(xiàn)第三次離婚現(xiàn)象,感情已破裂),且男方不可要回聘禮。為了避免夫妻離異之后,由于婦女的生理特點,無法立即獲得生活經濟來源造成生活上困難,要求離婚后的聘禮“絲毫不得取回”。

對于妻子,如果對丈夫不滿意,比如丈夫虐待妻子,不能滿足妻子的生活所需等原因,尤其破壞她的宗教信仰,特別是丈夫有嚴重的生理缺陷,喪失性功能或患有麻風、癲癇等疾病時,妻子可向法院提出離婚。她只要交出一些金錢②(彌補男方因結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妻子若無緣無故要求離婚,男方則有權利拒絕,尤其雙方有了孩子后,為避免給孩子的健康成長造成負面影響。法院一般也有權利幫助男方駁回女方提出的離婚訴求。

(二)聘禮和婚禮

1.聘禮,又稱“彩禮”,阿拉伯語“麥亥爾”的意譯,是穆斯林夫妻雙方婚姻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瓦折布——義務)。在我國,彩禮作為一種民間習俗有著幾千年的歷史,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西周六禮中的“納幣”,就是指男方送彩禮到女方家③,穆斯林只在結婚的當天履行象征性的贈予,以證明了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因此,古往今來,穆斯林男女締結婚姻,男方必須給女方送聘禮,男方所送的聘禮,女方需同意。

聘禮的數目,一般視男方的經濟狀況而定。穆罕默德說:“婚姻越簡單越好,聘金應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誼為定,一枚鐵戒指或一把棗,都不算少。”在伊斯蘭婚姻中,聘禮是為了保障妻子在新婚后無經濟來源以免生活不適,且妻子對這筆財產具有獨立的支配權。

2.婚禮,主要包括允婚和證婚兩個環(huán)節(jié)。允婚和證婚一般在婚禮當天同時進行,表明男女雙方愿意生活在一起,且愿意承擔家庭責任,履行雙方的義務。

允婚,阿拉伯語稱之為“依扎布”。即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正式表達允諾,阿拉伯語稱之為“蓋比勒圖”,求婚與允婚均須由雙方用語言明確表達出。在我國的伊斯蘭教徒,一般請清真寺的阿訇詢問男女雙方是否會念“清真言”和“作證言”,再問雙方是否互相同意。結婚的男女,要征求家長(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長不得強迫包辦子女的婚姻。

證婚,當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準備正式結婚時,必須有至少兩個證人作證,作證男女雙方同意結婚,具備了以上條件和程序,男女雙方即結成夫妻。這是構成婚姻關系的有效條件,體現(xiàn)了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并當眾宣布雙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會的承認(領取“結婚證書”),男女雙方順利結婚。

(三)婚姻的純潔性

1.伊斯蘭婚姻法規(guī)定穆斯林的男子只能娶穆斯林的女子或有天經的女子(基督教徒或猶太教徒)為妻,以維護信仰的純潔性。此外,伊斯蘭教還非常重視伴侶的品行,《古蘭經》規(guī)定“惡劣的婦女,專配惡劣的男人;惡劣的男人,專配惡劣的婦女;善良的婦女專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專配善良的婦女……”。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離異,除了經濟原因外,主要原因還在于兩人的生活觀念,價值追求的差異性過大而造成的。可見,伊斯蘭婚姻把共同的信仰和對方的道德品行是選擇伴侶的首要條件,而容貌、財產、門第等都是次要的因素有很大的合理性。

2.伊斯蘭婚姻法禁止有血緣關系、近親關系和撫育關系的男女結婚,反對違反婚姻倫理的。《古蘭經》中說:“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伊斯蘭教在婚姻倫理上有嚴格的限定,這充分體現(xiàn)了伊斯蘭婚姻觀的科學性。這些規(guī)定要求穆斯林男女要自覺遵守高尚的道德標準,其行為都要合乎道德倫理要求。從血緣的角度講,會造成人類血緣混亂,進而影響到種族的繁衍生息。

3.伊斯蘭婚姻法反對不道德的重婚,但允許有條件的多妻。古蘭經說:“(他又嚴禁你們娶)有丈夫的婦女……”,“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么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么,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伊斯蘭之所以允許有限制的多妻,(實際提倡“只各娶一妻”,即一夫一妻。)原因是假使它一旦將之廢止,則這種方式成為一個空泛的理論,而實際中人們依然會繼續(xù)實行,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許多妻的法規(guī)制度的國家而允許私通。伊斯蘭教是要人們實踐的、要憑借著它來生活的、要逐條逐項的付諸于行動的,而不是要大家將它懸掛于空、將它看做只是一個空洞的理論而已。

結語

從以上對伊斯蘭婚姻家庭法的簡單梳理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伊斯蘭婚姻家庭法,以夫妻的共同信仰作為基礎,從夫妻雙方婚姻締結,到家庭的建立,以至于無法避免的婚姻破裂(離婚),都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伊斯蘭婚姻家庭法的優(yōu)越性非常明顯,切近實際生活且易于實施,并非空洞的法律條款,也并非一些學者所言,伊斯蘭婚姻法中婦女無婚姻自由。事實上,伊斯蘭婚姻家庭法,是一套完美的婚姻倫理制度,在很多法律法規(guī)方面與我國婚姻法相似雖然某些規(guī)定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需要進一步研究。

注釋: 

①費晶晶:《休妻——男性的權力?——伊斯蘭家庭法離婚制度淺議》,混合的法律文化專題論文,中國知網。 

篇(8)

一、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guī)定

我國1950年《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約定財產制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商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

二、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

夫妻共同財產制起源于中世紀的日爾曼法。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家務勞動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承認其價值。家務勞動在離婚時經濟幫助屬道義范疇,在實際執(zhí)行中缺乏強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認家務勞動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對夫妻婚后所得財產范圍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當包括所有的財產形式。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文憑、執(zhí)照、資格等,應屬夫妻共同協(xié)力的成果,由此產生的利益,包括預期利益均應列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三)關于非常法定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只規(guī)定了通常狀態(tài)下的法定財產制,而沒有建立非常態(tài)下的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等情況的規(guī)定,使夫妻在上述情況下分割財產必須以婚姻關系的破裂為代價,背離了婚姻法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宗。

三、外國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鑒的規(guī)定

德國家庭法第1356條將家務與就業(yè)放在同一層面上做出規(guī)定,總體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職業(yè)性及價值,從而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及婚姻關系解除后,從事或主要從事家務勞動這一職業(yè)的一方當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國法的上述規(guī)定給我們以下啟示。其一,依據公平原則確立家務勞動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國婚姻法可借鑒德國家庭法,明確家務勞動是履行家庭生活費義務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方式。其三,在離婚時,將婚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分別財產制下的補償,與家務勞動的職業(yè)性價值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繼續(xù)延伸區(qū)別。

四、完善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

(一)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應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設分別財產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滿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不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

3、夫妻一方一濫用管理共同財產權利的;

4、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

5、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共同財產的通常管理予以應有的協(xié)作,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夫妻他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

(二)明確知識產權期待經濟利益的歸屬

法律應設立相應的機制補救,即規(guī)定離婚時暫不予分割,作為一種期待權留待今后實際取得經濟利益時,再行分割。或者在離婚時,先對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將評估所得的價值按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進行分配,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篇(9)

1.1我國現(xiàn)行婚姻登記制度的改變

婚姻登記制度自1950年確立以來,伴隨著《婚姻法》的三次修改,也一直處在發(fā)展完善之中。尤其是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它以擴張公民的私法自治權利,保障公民的意志自由為立法原則,表現(xiàn)出了前所未有的進步。

現(xiàn)行的由民政部于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是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有三處重大變化值得我們注意:一是法律名稱的改變。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在名稱上去掉了“管理”兩個字,這一形式上的細微變化旨在傳達一種新的立法理念。政府對個人之間的婚姻干預逐漸弱化,不再以一個強勢的管理者的身份存在,在婚姻領域,國家干預首次向私權自治作了讓步。二是婚姻狀況證明方式的改變。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結婚或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交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介紹信,新規(guī)定取消了單位證明的方式,轉變?yōu)橛僧斒氯俗约簩ζ浠橐鰻顩r作出聲明,并由自己對其所作的行為后果負責。三是取消了強制的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婚前健康檢查在我國實施之時,被很多的部門當作謀取私利的手段,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引起了民眾的普遍不滿,直接導致了此制度的取消。雖然現(xiàn)在仍然鼓勵人們在結婚之前進行婚檢,但是否婚檢成了個人自主自愿的事情,國家不再強行干涉。

1.2對我國現(xiàn)行婚姻登記制度的評價

我們可以看到,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充分的貫徹了私法自治的原則和精神,在保證人格獨立和平等的基礎上,積極鼓勵和倡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由確定或者協(xié)商決定婚姻內部的大小事務,并由他們自己對其所選擇的后果負責。這種擴大婚姻自由權限,限制公權干預的改變得到了很所學者的認同和贊揚,認為這是司法自制原則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取得的極大進步。取得進步固然可喜,可作為一個理性人,我們仍然要考察一下,在婚姻登記領域,是否維持了公權干預和私權自治之間的平衡,還是我們對私權自治的過度彰顯已經造成了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破壞?

顯然,婚姻登記中公權力的缺位已經打破了公權干預和私權自治之間的平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破壞。一方面,過分注重對婚姻自由、自主決定等私權自治理念的追求,造成公權力的嚴重缺位,婚姻登記所具有的行政職能極度弱化,婚姻登記機關根本無法進行實質審查,實體法中很多要求形同虛設,違法婚姻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對離婚情形過分寬縱,而離婚代價仍舊低廉,這樣的制度設計為草率離婚大開方便之門。離婚率的大幅度上升不僅影響到了婦女、子女的利益,也破壞了原本安定和諧的婚姻秩序,加深了人們對婚姻危機的恐懼。

2.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之間的博弈與協(xié)調

如何劃定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界限一直是法學界爭論不息的焦點問題。個人到底能在多大的范圍內實現(xiàn)自治?公權力又應該在什么限度內進行干預?這種關于“度”的探究好像要比是非判斷復雜得多。如今在婚姻家庭領域,隨著自由平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公權干預與私權自治之間的博弈表現(xiàn)得更加激烈。從宏觀上講,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從微觀上說,婚姻又是一種行為與關系的復雜體系,這種行為與關系雖屬于私權領域,卻無往不在公權規(guī)制的“枷鎖”之中。

婚姻是公益與私益的復合體。從私權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婚姻制度的設立必須以保證個人自由意志為基礎,對于婚姻內部不宜由法律干涉的廣泛事務,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確定或協(xié)商決定。社會學家伯納德曾經預言:“未來社會這種婚姻的特點,正是讓那些對婚姻關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出各自的選擇。” 但是從國家管理的視角來看,婚姻又絕非個人私事。婚姻與國家、社會之間存在利益的契合,婚姻所擔負的特殊的社會職能是婚姻與社會秩序的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之間存在著莫大的關聯(lián),這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婚姻的根本原因。

由此看來,在婚姻法領域,既要保護私法自治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防止公權力的過分入侵;又要保障公權的有效干預,維護社會秩序和利益。總之,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都不能以全有或者全無的狀態(tài)存在,問題隨之而來,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各自的界限在哪?如何協(xié)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呢?私法自治是現(xiàn)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所在,它旨在強調每個人都有在一定范圍內自主處理事務的權利,有通過實行法律行為為自己創(chuàng)設或消滅權利義務的自由。私法自治在婚姻法領域的最重要的體現(xiàn)就是婚姻自由,而在現(xiàn)階段,婚姻自由正呈現(xiàn)出不斷擴張的趨勢。有學者認為,婚姻自由所涵蓋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已經逐步演化為結婚自由、婚內自由和離婚自由的發(fā)展格局。 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與限制相伴相生,這是法學學者的普遍認識。“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那個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擴大自由。” 對于私法自治來說,同樣存在相應的限制,其中之一便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維護所進行的公權干預,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何把握住公權干預的界限。公權力總是存在一種內在的演變趨勢,那就是“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手段。” 如果任由公權力過度膨脹,必然會縮小甚至如極權主義那樣消滅私人領域,進而從根本上排斥人的理性價值和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抹殺個人的進取精神和原創(chuàng)作用。 但是若公權消極缺位,監(jiān)管不力,又可能使個人自由極度泛濫,動搖婚姻家庭的基礎,影響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3.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理性歸位

在向著婚姻自由改革中的一片歡呼雀躍聲中,筆者認為我們仍然需要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一個謹慎的態(tài)度。因為在涉及社會基本結構的婚姻家庭領域進行改革,需要一個漸變,而非突變。我國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仍然存在很大問題,設計的程序過于簡單,相關制度之間缺乏銜接,自由有余而限制不足,導致其根本無法發(fā)揮對婚姻行為的審查作用,使得婚姻法等實體法律規(guī)范成為一紙空文,違法婚姻層出不窮,離婚率居高不下。這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出現(xiàn)再次提醒我們,我們要充分考慮我們國家的現(xiàn)實情況,改革做到不盲目、不激進。仔細分析國外的婚姻制度,我們就該看到,他們對婚姻高度自由的追求和保護,是以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基礎的。另外,很多國家在經歷了高離婚率的沖擊之后,婚姻家庭立法也逐步向著適度限制個人自由、維護婚姻家庭穩(wěn)定的趨勢發(fā)展。

所以,在當代中國,婚姻登記制度仍然要發(fā)揮其本應具有的審查婚姻行為的作用,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時,仍然需要一部完善的婚姻登記規(guī)范,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實現(xiàn)公權力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有效干預。

首先,我們不能盲目地追求婚姻自由,單純地認為賦予當事人絕對的婚姻自便是對人們的尊重與保護。婚姻本身所具有的倫理性和社會性要求國家必須運用公權力對其進行管理,且這種管理必須是恰當的和有效率的。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將會使婚內自由泛濫,沒有限制的自由將會趨向于不自由。況且婚姻關系不同于其他契約關系,它更加追求平等、公正、穩(wěn)定和秩序,而絕非僅僅注重自由和效率。公正和平等是婚姻法的首要價值,這一價值的維護需要公權力有所作為。所以,婚姻登記制度的設置一定要體現(xiàn)其行政管理的職能,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基礎上,發(fā)揮其應有的審查、監(jiān)管以及指引作用,以維護婚姻家庭以及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其次,國家干預婚姻必須從正當的目的出發(fā),并在必要的限度內實現(xiàn)。美國學者瑞特直言:“法律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才能對婚姻關系加以干預。”婚姻登記制度作為國家對婚姻行為進行審查和監(jiān)管的工具,其每一項內容的設計都必須經過深思熟慮。首先要考慮的是,某項法律規(guī)定旨在保護什么利益,達到何種目的。公共利益保護和公共秩序維持是公權向私權入侵的唯一正當的理由,是整個婚姻登記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其次我們要問,該項法律規(guī)定的設置能否達成目標。政府不僅要保證公權干預目的的正當性,還要從實效中考察,此項制度的設計能否實現(xiàn)有效的干預,否則,就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最后我們要看,這種干預是否在必要的限度內。不是任何公共利益都需要私人利益做出讓步,也不是任何公共利益的保護都必須以犧牲私人利益為代價。任何一項法律規(guī)定在作出以前,必須要在所欲保護之利益與所要犧牲之利益之間進行衡量,結合當時的社會和文化等因素,分析利弊,做出取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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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義》,朱曾漢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57頁

篇(10)

夫妻感情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復雜的細致的工作。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此條規(guī)定首次明確了準予不準予離婚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在離婚法定條件問題上確立了破裂主義的立法遠原則。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具體化為14條規(guī)定,凡是符合其中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表明我國對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已從1980年《婚姻法》所確立的單一破裂主義立法原則各國立法經驗的較先進的發(fā)展到堅持破裂主義原則,并兼采過錯主義、目的主義原則;在立法方式上,從概括主義發(fā)展為例示主義。《意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離婚法定理由業(yè)已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合理吸收世界制度體系。

一、我國離婚法定理由制度的優(yōu)點

第一,這一體系是以歷史唯物主義的婚姻觀為指導,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離婚原因的科學概括。反映在離婚問題上表現(xiàn)為:婚姻家庭的生物學功能能否實現(xiàn),直接決定著婚姻家庭的存亡。如當一方患有惡疾,或有障礙等情況出現(xiàn),致使婚姻家庭的a生物學功能不能實現(xiàn),常常會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性質及其存在和發(fā)展決定于社會的生產關系,同時受社會的上層建筑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它決定著一定社會發(fā)展階段的婚姻家庭的內容和特點。同樣,一定社會的離婚原因也受社會因素的制約。因此,分析我國離婚法定立法理由的得失,必須將其置于我國改革開放、社會轉型這樣一個大背景之下。我國目前處在社會大變革時期,生產力迅速發(fā)展,生產關系正在變革,經濟體制正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西方文化、價值觀念不斷滲入,多種社會力量的作用使人們的婚姻觀念和行為呈現(xiàn)多元化價值取向,從而導致離婚的原因也日趨復雜,感情、經濟、道德各種因素交織并存。

第二,這種離婚法定理由體系是對世界各國離婚法定理由立法經驗的科學借鑒和吸收,20世紀6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在離婚法定理由立法上日益拋棄了傳統(tǒng)的過錯原則而代之以破裂原則。現(xiàn)行《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就是這一潮流的產物。那么,是否符合了世界潮流的立法就是科學合理的立法?"感情破裂"原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的不足已充分說明對這一問題應作具體分析。首先,我們應認識到世界離婚立法這一潮流,是以二戰(zhàn)后西方社會經濟科技大發(fā)展,婦女地位、價值觀念等巨大變化為特定背景的。戰(zhàn)后,西方各國經濟發(fā)展進入黃金時代。經濟發(fā)展,福利國家的發(fā)展,以及女權主義運動的發(fā)展使婦女經濟獨立性日益增強,"使得婚姻不再成為婦女生存的唯一物質來源",而經濟的發(fā)展同樣也改變著人們的價值觀念,個人主義思想盛行、舊的倫理道德體系日益瓦解,家庭功能日益局限在感情和性方面。這一系列變化潛移默化地影響著離婚立法,為西方國家離婚法改革提供了物質的、精神的條件。其次,西方各國的離婚法定理由立法改革,依各國國情不同,立法原則、立法方式也不盡相同。我們研究它不僅要從宏觀上分析其立法趨向,更重要的是從微觀上分析其立法技術,分析各國離婚法定理由如何反映其特定的國情、離婚法定理由與離婚法其它制度的協(xié)調性,及離婚法定理由本身的操作性,從而為科學地借鑒和吸收他國立法經驗創(chuàng)造條件。第三,現(xiàn)行的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方式,便于判決離婚制度的功能的發(fā)揮。當今世界離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列舉主義,法律明文列舉理由作為準予離婚的依據,不符合法定理由的離婚之訴,法院不予受理。但原告提出的離婚理由一經證實即可獲準離婚。這種立法方式一方面限制了個人的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從司法中排除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將法官變成了準予離婚的橡皮圖章。國家對離婚的干預,在司法過程中無從實現(xiàn)。二是概括主義,法律不具體列舉離婚理由,而以婚姻破裂無可挽回,夫妻關系無法繼續(xù)維持為概括性離婚理由。這種立法方式由于其不能向當事人和法官提供一個清楚的離婚標準,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導致以婚姻破裂為由的離婚權利濫用。對法官而言,操作性差、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對離婚觀念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審理結局迥異的司法不公正現(xiàn)象。三是例示主義,概括與列舉相結合,既列舉可以提起離婚之訴的某些理由,又用一個相對抽象的伸縮性規(guī)定加以概括,以彌補列舉的不足。在這種立法方式下列舉的離婚原因是相對的,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到不能維持是離婚的要件之一,縱有所例示的原因存在,法官認為婚姻宜繼續(xù)時,就可駁回離婚請求。這樣做一方面擴大了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使離婚較列舉主義更為嚴格,這就將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和國家對離婚的干預有機結合在一起,使判決離婚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發(fā)揮。因此,《意見》的頒布形成了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例示主義立法方式,彌補了198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不足,有利于我國判決離婚制度功能的正常發(fā)揮。

二、法定離婚理由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第一、離婚法定理由體系內部存在著矛盾與不協(xié)調。

《婚姻法》第25條規(guī)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意見》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系。如第1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且難以治愈的";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等規(guī)定。這一不協(xié)調是由于《婚姻法》第25條表述不科學造成的。世界上采破裂主義原則的國家大都把破裂的實體規(guī)定為婚姻關系或夫妻關系,只有我國把破裂實體規(guī)定為感情。這一規(guī)定混淆了婚姻關系和感情的區(qū)別。婚姻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是法律調整的重要方面,而感情作為一種心理活動,法律是不應也不能調整的。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生活中很多離婚現(xiàn)象都不是感情破裂的結果。因此,將破裂的實體規(guī)定為感情是不恰當的。

第二、法定離婚理由與婚姻法有關制度相矛盾。

我國婚姻法是由不同表現(xiàn)形式的法律文件構成的。它包括現(xiàn)行《婚姻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行政性規(guī)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首先,《意見》與《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法定條件存在矛盾。《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6條規(guī)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它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意見》將"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包辦、買賣婚姻"作為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與《婚姻法》上述規(guī)定有抵觸之處。一方在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包辦、買賣婚姻都是無效婚姻,《意見》卻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其次,《意見》與我國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存在矛盾。《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按照《意見》規(guī)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是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從而使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對待;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為無效婚姻。第三、離婚法定理由制度缺乏相應配套制度與之協(xié)調發(fā)揮作用。

現(xiàn)行離婚法定理由制度使個人的離婚自由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但個人的離婚自由是建立在配偶、子女乃至社會利益之上的。作為個人的自由必須與社會他人利益平衡。我國婚姻法雖有離婚時經濟幫助的規(guī)定,并要求離婚時要妥善解決子女問題,但這些制度都是離婚后的救濟,且主要限于物質幫助。當離婚會導致當事人一方及子女陷于物質的、精神的苛酷狀態(tài)時,如何防止破裂主義可能導致的離婚權利濫用,賦予他方以相應的阻卻離婚的權利,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但法律的完善需要時間的磨練不可操之過急,我們要樹立信心確信將來會更好。

參考文獻

篇(11)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離婚救濟制度的設計歷來為各國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視,此制度的出現(xiàn)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發(fā)揮。中國正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但在最近幾年,現(xiàn)代社會越來越高的離婚率引起人們對婚姻的價值的思考。當今社會,仍有一些群體處在弱勢地位,在離婚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應該去哪里求助,這些情況都要求我們對現(xiàn)行的婚姻法進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針對這一系列的問題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從立法角度入手,填補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維護婚姻家庭和諧幸福的秩序。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內”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tǒng),盡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數家庭中的家務勞動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務勞動以及贍養(yǎng)老人。如今,大多數女性已不再是全職主婦,白天她們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獨自做家務。很多人都把做家務看成是女性的“專利”。

如果用一個公式來表達家務勞動與社會收入之間的關系的話,家務勞動對于社會收入的影響與其家事勞動時間的長短成正比關系。可以說,勞動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自己工作、事業(yè)上發(fā)展的機會,通過做家務,減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時間、精力,成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堅實后盾。因此,必須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通過婚姻財產的方式體現(xiàn)出來,換句話說,家務的主要承擔者就其為家庭付出較多這一事實,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給付補償,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由此產生。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含義

中國《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撫育子女,包括時間、精力、物質等方面的照顧、撫養(yǎng)、教育子女。照顧老人,主要是指給老人帶來精神上的安慰,關愛他們的健康,給予經濟幫助。該老人應為配偶對方的父母及長輩近親屬,而不包括付出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長輩親屬,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兒媳、女婿沒有贍養(yǎng)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協(xié)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從事的職業(yè)或生產勞動經營業(yè)務等工作上給予幫助。家務勞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對家庭的投資。

家務勞動,是指本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勞的家務勞動。能給家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一定是通過工作、事業(yè)來獲得,家務勞動可以節(jié)約家庭經濟成本,減少家庭支出,間接增加家庭財富。現(xiàn)在社會中,很多女性以犧牲自己發(fā)展的機會來為家庭創(chuàng)造舒適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有的甚至變成生活困難。

家庭經濟補償制度是補償性質的,不屬于賠償,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而產生,不是因為一方的過錯所給予的財產利益。它是給付出較多義務而導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較多精力、在事業(yè)上不能有足夠時間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績的補償。該制度能夠給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據婚姻法40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無論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都不能主張。這是對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書面約定為財產分別制;二是主體特殊,只有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主張;三是時間限制,只有在離婚之時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續(xù)期間與離婚之后均不能主張家務經濟補償。要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有資格請求經濟補償。這三大枷鎖使得將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真正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離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婚姻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一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xiàn)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yǎng)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等社會職能。若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繁重瑣碎的家務勞動。如今,給予家務勞動以經濟評價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yè)勞動具有同等的社會經濟價值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得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予以肯定,承認它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護家庭中為家務付出更多的一方,這對社會的發(fā)展、延續(xù)也有很大的意義。

2.維護社會公平和保護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圍很廣泛,涉及撫養(yǎng)兒女、照顧年邁的老人,處理生活各個方面的家務勞動。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付出能給雙方帶來收益,婚姻關系終止時,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不能得到相應補償,這就相當于不付出勞動的卻可以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另一方因為不做家務或者很少做家務,擁有較多空余時間,就會有不少研習、進修、發(fā)展事業(yè)的機會。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給勞動方以經濟補償,會對承擔家務勞動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實現(xiàn)法律公平公正。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公平正義的結果。

3.保障婚姻自由

中國法律規(guī)定,男女雙方在結婚時有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樣,夫妻雙方也有離婚自由,這是對意識自由和人權的尊重。中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時間感情不合,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美好,他們不選擇離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們對家庭付出很多導致社會競爭力減弱,倘若離婚得不到補償,迫于生活水平可能下降的壓力,于是他們即使感情生活不美好,但他們仍維持著名存實亡的婚姻。據調查,44%的離異女性表示物質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顯下降。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婚姻的自由。

4.維護婦女權益

當今社會倡導男女平等,維護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現(xiàn)實生活并不像法律設想的那么美好,我們仍無法擺脫女性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這一事實。離婚不對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對于勞動方是極不公平的。女性仍處在需要更受保護的地位,制定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很好地維護婦女的權利。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在很多人眼里,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男女平等,家務勞動不應該只由女性一方承擔或承擔大部分;對于女性為家庭的付出,應該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正視,應認可其價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5.增強家庭責任意識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可以加強承擔家庭責任的意識,夫妻雙方作為家庭的主要成員,是法律上是平等的,沒有誰應該對家庭有多付出的義務,因此,家務勞動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完成。對于付出更多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給予相對應的補償。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雙方在時間、精力、感情等多方面投入。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很多人為了在事業(yè)上有所成就而忽略了家庭,倘若人們因為覺得婚姻的脆弱或者自己的付出未必有回報而不愿為家庭付出更多,那這樣的家庭也許會陷入一個惡性循環(huán),最終走向失敗。確立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倡導和弘揚對婚姻家庭的奉獻精神,有效引導人們在尋求自身發(fā)展的同時,兼顧婚姻家庭的整體利益,較多地以家庭利益為出發(fā)點來調整自己的位置和角色。這對促進夫妻雙方努力營造和諧家庭,進而達到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有巨大的作用。

二、中國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缺陷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規(guī)定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它填補了家務勞動在法律中的空白,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設立,保障了分別財產制下付出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適用的很少。

從《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請求家務勞動補償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婚姻雙方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規(guī)定,進行適當分割;二是必須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三是務必在離婚時提出請求,如果已經離婚或離婚后再婚的,則喪失請求補償的權利。

(一)適用的范圍過窄

中國人民受幾千年來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習慣于夫妻一體,欠缺婚姻家庭生活中財產分別管理的觀念,盡管立法規(guī)定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婚后財產模式,但真正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鳳毛麟角。目前,中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很少,適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城市家庭不到5%,農村家庭不到1.1%。在結婚時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的,可能會被扣上“為離婚做準備的”帽子。所以,現(xiàn)實生活中更多的家庭所適用的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那么即使是履行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也不能夠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當事人沒有得到公正的補償。這導致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法律規(guī)定只涉及孩子的撫養(yǎng)、老人的照料、協(xié)助配偶的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但在實際活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不僅僅包括這幾個方面還包括家務勞動以外的其他有形付出及無形付出。

(二)舉證困難

根據規(guī)定,只有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在離婚時要求經濟補償。事實上,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們很難對自己付出較多義務進行有效地舉證。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人們不會為了自己以后可能離婚做準備而收集證據材料;并且對于何者才算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是指為了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做飯洗衣及其他的一些家庭瑣事。家務勞動的界定,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這就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家務勞動,有的是有形的家務,它可以用市場價值來衡量;有的是無形資產,無法衡量其價值;有的是非財產性勞務,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協(xié)助下獲得了無形資產,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一方對另一方精神上的支持、對子女的關懷、對老人的慰藉等等,目前還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有必要在以后立法中對離婚經濟補償的補償因素進行細化。

(三)時間限制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其中一項條件便是要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沒有請求補償的權利,付出較少義務的一方可以在婚姻家庭中“心安理得”地享受著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勞動成果,為家庭帶來的利益;補償請求人可能在離婚之時,由于法律知識的淺薄或者沒有思考到這一權利的請求,在離婚時沒有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那么就失去了因家務勞動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能請求經濟補償的機會。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離婚之時,心理所受打擊很大,加上長期家務勞動,與配偶相比,接觸外界的信息較少,很少能在短時間內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苛刻的時間限制導致補償制度未能很好的適用。

(四)補償標準空白

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經濟補償制度,但是并沒有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一課題也難住了法學家和經濟學家。該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guī)定其經濟價值,與其本身的性質有關。家務勞動本來就與各地的生活水平、勞動的人群、勞動的類別相關。并且,由于長期的家務勞動導致的與社會脫節(jié),這是很難以金錢來衡量的。影響家務勞動價值的因素有很多,法律很難一一將其列舉出來,這就導致了家務勞動的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很難用具體而明確的數字來確定,就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會給離婚家庭帶來很大的爭議。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可能會使原本可以獲得較多補償,離婚后生活水平較高,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導致生活水平低下。這就給被補償的一方造成了不公平。因此,應及時完善立法,明確補償標準。

(五)適用形式不明

家務勞動的補償數額計算出來之后,就涉及到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的問題。2001年新修的《婚姻法》雖然設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但并沒有對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補償形式有明確而清晰的規(guī)定。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包括適用形態(tài)和適用方式兩種。適用形態(tài)是指義務人給付的物質形態(tài),即義務人履行家務補償義務是以現(xiàn)金形態(tài)履行還是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態(tài)履行。適用方式是指義務人履行家務勞動補償義務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分幾次給付。補償形態(tài)對權利人的區(qū)別不是很大,無論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有價證券等都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但補償義務人的補償形式對權利人的影響還是很大的,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完畢,權利人的利益就可以盡快實現(xiàn),但如果是分期給付,由于離婚后雙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想再追償就會比較困難。適用何種形式補償家務勞動付出更多的一方是一個值得深討的問題。

三、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現(xiàn)在社會實踐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這樣的案例:夫妻一方以財產或勞務支持另一方獲得了文憑、執(zhí)照等證書,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充裕,文憑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而獲得文憑的一方因為文憑收入大大增加,給予配偶幫助的一方因為為家庭付出較多,失去一些好的就業(yè)、升職機會,離婚時還得不到任何補償。要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必須對中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深刻反思。

中國社會的大多數家庭采用夫妻財產共有制,這是由中國的國情決定的,人們沒有意識也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只有在夫妻財產分別制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就使很多離婚家庭中的勞動一方得不到補償,這是不公平的。因此,經濟補償制度不應僅存在于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的家庭中。在立法上把適用范圍放寬至夫妻財產共有制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方的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二)完善家務勞動價值衡量

首先,經濟補償的明確數目,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討確定,這就符合意識自治原則;其次,協(xié)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的多少和付出較少的一方因此而獲得的利益的多少等相關因素來衡量。在立法上應主要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評價家務勞動的價值:(1)勞動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數量,即在婚姻家庭中,以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多少來衡量其數額,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同類家務勞動的市場價格確定;(2)配偶獲得的利益。配偶獲得的利益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在另一方的幫助下所取得的文憑、證書、知識產權以及工作上收入的增加等;(3)婚姻存續(xù)時間長短,婚姻存續(xù)時間越長,夫妻一方為家庭投入、付出的就越多,與另一方相比差額就越大,就應給付出多的一方相對較多的經濟補償。

(三)放寬適用時間上的限制

夫妻一方要想獲得經濟補償只能在離婚之時提出才能得到許可。如果在離婚時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一方因某些原因未能行使請求權,便喪失了再次提出請求權的機會。應給予行使請求權人在婚姻關系解除后一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應以離婚時起算,并向后順延一段合理時間,根據中國其他有關請求權的請求期限大多為一至二年,因此可以參照類似條文,將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寬限至一到兩年。

(四)明確補償的形式和期限

補償可以采用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收益等形式甚至是勞務動。即補償義務人給予補償是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其他的形式履行。補償責任方并不都是經濟條件良好的群體,分期給付與一次性給付相比就具有了一定的風險。有學者認為,解決這一困難的適當方式是在做出分期履行判決時,要求義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即提供保證人或擔保財產,從而使其利益獲得安全實現(xiàn)的保障,這樣,既考慮了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又保障了權利人利益的實現(xiàn),無疑一舉兩得。

在補償責任方有良好經濟狀況、支付能力強的情況下,優(yōu)先一次性給付,不得不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然而在實踐中,分期給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是絕大部分人所采取的方式。緩解補償責任方的壓力,避免了請求方因要求一次性全部給付而作出迫不得已的妥協(xié)是分期給付的優(yōu)點。

在離婚訴訟中,補償請求人可以在判決分期給付時要求補償責任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由信譽良好的人為其提供保證,也可以是提供財產擔保。可以規(guī)定,有確切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能適用一次性支付,如果適用一次性支付,將導致其生活困難等情況的,才可以適用分期的形式等。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方式達成了協(xié)議,應以協(xié)議為準。

結語

家務勞動做為婚姻家庭的重要一部分,它有著獨特的價值,不僅是勤勞務實的優(yōu)秀傳承,也是家庭通向美好生活的必經途徑。女性做為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為家庭付出了巨大心血。她們在為家庭付出的時候,喪失了一些對她們自身發(fā)展的有利機會。此外,當今社會的女性仍處在弱勢地位,是需要被保護的群體,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為家務勞動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男方很少為家庭的日常生活做出貢獻。如今,由于離婚出現(xiàn)的“女性貧困化”現(xiàn)象并不罕見,倘若在離婚的時候,不給予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補償,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出現(xiàn)能夠維護勞動方的合法權益,使得他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為自己的付出得到應有的補償。

構建公平、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的價值追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順應時代的潮流,符合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它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公平分配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從而保障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該制度促進了社會公平的實現(xiàn)。但該制度目前仍存在的缺陷,對于其不足的地方,應當及時認真的加以完善,保護弱者,促進夫妻間的利益均衡。完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能夠維護婚姻家庭秩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提升夫妻間的幸福指數;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發(fā)展,朝著更加文明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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